起重机管理制度(实用16篇)

小编: 翰墨

规章制度还是确保组织成员共同遵守的一种行为准则,增强组织的凝聚力和团队合作的能力。接下来,将为大家分享一些规章制度的实际案例,希望能够启发大家的思考。

起重机使用管理制度

施工企业或塔机机主应将塔机的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拆装许可证、使用说明书、电气原理图、液压系统图、司机操作证、塔机基础图、地质勘察资料、塔机拆装方案、安全技术交底、主要零部件质保书(钢丝绳、高强连接螺栓、地脚螺栓及主要电气元件等)报给塔机检测中心,经塔机检测中心检测合格后,获得安全使用证,以及安装好以后同项目经理部的交接记录,同时在日常使用中要加强对塔机的动态跟踪管理,作好台班记录、检查记录和维修保养记录(包括小修、中修、大修)并有相关责任人签字,在维修的过程中所更换的材料及易损件要有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并将上述材料及时整理归档,建立一机一档台帐。

2.拆装管理。

塔机的拆装是事故的多发阶段。因拆装不当和安装质量不合格而引起的安全事故占有很大的比重。塔机拆装必须要具有资质的拆装单位进行作业,而且要在资质范围内从事安装拆卸。拆装人员要经过专门的业务培训,有一定的拆装经验并持证上岗,同时要各工种人员齐全,岗位明确,各司其职,听从统一指挥,在调试的过程中,专业电工的技术水平和责任心很重要,电工要持电工证和起重工证,我们通过对大量的塔机检测资料进行统计,发现我市某拆装单位今年到目前一共安装54台塔机,而首检不合格47台,首检合格率仅为13%,其中大多是由于安装电工的安装技术水平较差,拆装单位疏于管理,安全意识尚有待进一步提高。因此,我们对该单位进行了加强业务培训的专项治理,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另外还由于拆装市场拆装费用不按照预算价格,甚至出现400~500元安装一台塔机,这也导致安装质量下降的一个重要原因。拆装要编制专项的拆装方案,方案要有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向拆装单位参与拆装的警戒区和警戒线,安排专人指挥,无关人员禁止入场,严格按照拆装程序和说明书的要求进行作业,当遇风力超过4级要停止拆装,风力超过6级塔机要停止起重作业。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在夜间作业的要有足够的照明,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在夜间作业的要与汽车吊司机就有关拆装的程序和注意事项进行充分的协商并达成共识。

3.塔机基础。

塔机基础是塔机的根本,实践证明有不少重大安全事故都是由于塔吊基础存在问题而引起的,它是影响塔吊整体稳定性的一个重要因素。有的事故是由于工地为了抢工期,在混凝土强度不够的情况下而草率安装,有的事故是由于地耐力不够,有的是由于在基础附近开挖而导致甚至滑坡产生位移,或是由于积水而产生不均匀的沉降等等,诸如此类,都会造成严重的安全事故。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来不得半点含糊,塔吊的稳定性就是塔吊抗倾覆的能力,塔吊最大的事故就是倾翻倒塌。做塔吊基础的时候,一定要确保地耐力符合设计要求,钢筋混凝土的强度至少达到设计值的80%。有地下室工程的塔吊基础要采取特别的处理措施:有的要在基础下打桩,并将桩端的钢筋与基础地脚螺栓牢固的焊接在一起。混凝土基础底面要平整夯实,基础底部不能作成锅底状。基础的地脚螺栓尺寸误差必须严格按照基础图的要求施工,地脚螺栓要保持足够的露出地面的长度,每个地脚螺栓要双螺帽预紧。在安装前要对基础表面进行处理,保证基础的水平度不能超过1/1000。同时塔吊基础不得积水,积水会造成塔吊基础的不均匀沉降。在塔吊基础附近内不得随意挖坑或开沟。

4.安全距离。

塔吊在平面布置的时候要绘制平面图,尤其是房地产开发小区,住宅楼多,塔吊如林,更要考虑相邻塔吊的安全距离,在水平和垂直两个方向上都要保证不少于2m的安全距离,相邻塔机的塔身和起重臂不能发生干涉,尽量保证塔机在风力过大时能自由旋转。塔机后臂与相邻建筑物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少于50cm。塔机与输电线之间的安全距离符合要求。

塔机与输电线的安全距离不够表1要求的要塔设防护架,防护架搭设原则上要停电搭设,不得使用金属材料,可使用竹竿等材料。竹竿与输电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m还要有一定的稳定性的强度,防止大风吹倒。为了确保以上几个安全距离达到规范要求,尤其在成片小区施工时,我们在平时的安全检查中,将我们的工作重心前移,在工程开工的时候要求施工企业将现场施工机械的总平面合理布置好以后报给我们,对于不同施工企业不好相互协调的,就通知建设设单位统一协调,例如,在今年我们对市区香溢房地产小区、杏坛花园小区、颐和花园小区等施工现场都进行了专项治理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5.安全装置。

为了保证塔机的正常与安全使用,我们强制性要求塔机在安装时必须具备规定的安全装置,主要有:起重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高度限位装置、幅度限位器、回转限位器、吊钩保险装置、卷筒保险装置、风向风速仪、钢丝绳脱槽保险、小车防断绳装置、小车防断轴装置和缓冲器等。这些安全装置要确保它的完好与灵敏可靠。在使用中如发现损坏应及时维修更换,不得私自解除或任意调节,20xx年4月20日,我市灌云县一工地塔机司机擅自将力矩限制器拆除,在超载时作业导致塔机标准节角钢开裂,塔机起重臂倾覆,幸亏发现及时,没有人员伤亡。又如7月16日南通三建公司在北京施工导致2死3伤的重大塔机倾覆事故也是由于违章调大力矩限制器超载作业引起的,这些血的教训不能不引起我们对塔机安全保险装置的高度重视。

6.稳定性。

塔式起重机高度与底部支承尺寸比值较大,且塔身的重心高、扭矩大、起制动频繁、冲击力大,为了增加它的稳定性,我们就要分析塔机倾翻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条:一、超载。不同型号的起重机通常采用起重力矩为主控制,当工作幅度加大或重物超过相应的额定荷载时,重物的倾覆力矩超过它的稳定力矩,就有可能造成塔机倒塌。二、斜吊。斜吊重物时会加大它的倾覆力矩,在起吊点处会产生水平分力和垂直分力,在塔吊底部支承点会产生一个附加的倾覆力矩,从而减少了稳定系数,造成塔吊倒塌。三、塔吊基础不平,地耐力不够,垂直度误差过大也会造成塔吊的倾覆力矩增大,使塔吊稳定性减少。因此,我们要从这些关键性的因素出发来严格检查检测把关,预防重大的设备人身安全事故。

7.电气安全。

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要求,塔吊的专用开关箱也要满足“一机一闸一漏一箱”的要求,漏电保护器的脱扣额定动作电流应不大于30ma,额定动作时间不超过0.1s。司机室里的配电盘不得裸露在外。电气柜应完好,关闭严密、门锁齐全,柜内电气元件应完好,线路清晰,操作控制机构灵敏可靠,各限位开关性能良好,定期安排专业电工进行检查维修。

8.附墙装置。

当塔机超过它的独立高度的时候要架设附墙装置,以增加塔机的稳定性。附墙装置要按照塔机说明书的要求架设,附墙间距和附墙点以上的自由高度不能任意超长,超长的附墙支撑应另外设计并有计算书,进行强度和稳定性的验算。附着框架保持水平、固定牢靠与附着杆在同一水平面上,与建筑物之间连接牢固,附着后附着点以下塔身的垂直度不大于2/1000,附着点以上垂直度不大于3/1000。与建筑物的连接点应选在混凝土柱上或混凝土圈梁上。用预埋件或过墙螺栓与建筑物结构有效连接。有些施工企业用膨胀螺栓代替预埋件,还有用缆风绳代替附着支撑,这些都是十分危险的。

9.安全操作。

塔式起重机管理的关键还是对司机的管理。操作人员必须身体健康,了解机械构造和工作原理,熟悉机械原理、保养规则,持证上岗。司机必须按规定对起重机作好保养工作,有高度的责任心,认真作好清洁、润滑、紧固、调整、防腐等工作,不得酒后作业,不得带病或疲劳作业,严格按照塔吊机械操作规程和塔吊“十不准、十不吊”进行操作,不得违章作业、野蛮操作,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夜间作业要有足够的照明。塔机平时的安全使用关键在操作工的技术水平和责任心,检查维修关键在机械和电气维修工。我们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

10.安全检查。

塔式起重机在安装前后和日常使用中都要对它进行检查。金属结构焊逢不得开裂,金属结构不得塑性变形,连接螺栓、销轴质量符合要求,在止退、防松的措施,连接螺栓要定期安排人员预紧,钢丝绳润滑保养良好,断丝数不得超标,绝不允许断股,不得塑性变形,绳卡接头符合标准,减速箱和油缸不得漏油,液压系统压力正常,刹车制动和限位保险灵敏可靠,传动机构润滑良好,安全装置齐全可靠,电气控制线路绝缘良好。尤其要督促塔机司机、维修电工和机械维修工要经常进行检查,要着重检查钢丝绳、吊钩、各传动件、限位保险装置等易损件,发现问题立即处理,做到定人、定时间、定措施,严格杜绝机械带病作业。

11.退出机制。

国家明令淘汰机型要坚决禁止使用,年久失修塔机在鉴定修复后要限制荷载使用,对于塔机的使用年限没有统一标准,众说纷纭,各地有不同的规定,都在浓度之中,有些生产厂家为了迎合施工企业的`要求,扩大销售,占领市场,将独立高度加大,将起重臂加长以增加塔机覆盖面,这样一来势必降低塔机稳定性,减少额定起重量,增加不安全的因素。还有一些私自改装的塔机及私人从事组凭的塔机,这部分塔机年代较久,二手购进价格便宜,不愿意多投入资金维修,因而故障频出,这些都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我们应该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出台相关的配套政策解决这一问题。

结束语。

通过加强对塔机以上几个方面的安全管理,能够有效的预防塔机使用过程中的各种事故的发生,起到防患于未然的目的。实践证明,只要各个施工企业、生产厂家、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塔机检测机构都能按照上述各个环节来做,加强塔机的安全专项治理,就能够有效控制重大塔机安全事故的发生。

塔式起重机管理制度

1.严格执行起重机钢结构件报废标准。

2.对主要受力的结构件应检查金属疲劳强度、焊缝裂纹、结构变形、破损等情况,对主要受力结构件的关键焊缝及焊接热影响区的母材应进行检查,若发现异常,应进行处理。结构件的检查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a)日常检查:塔机每工作80小时应进行一次日常检查。塔机司机在交接班时,应检查各连接部位螺栓的紧固情况,如有松动应及时紧固。

(b)当塔机出现异常声响,或出现过误操作,或发现塔机安全保护装置失灵等情况时,应进行检查,并作好记录。

(c)当一个工程完成,塔机拆卸后,应由工程技术人员和专业维修人员进行详细检查,并作好记录。

3.在运输过程中应尽量设法防止结构件变形和碰撞损坏。

日常保养。

(1)经常保持各机构的清洁,及时清扫各部分灰尘;

(2)检查各减速器的油量,如低于规定油面高度应及时加油;

(3)检查各减速机的透气塞是否能自由排气,若阻塞,应及时疏通;

(4)检查各制动器的效能,如不灵敏可靠应及时调整;

(5)检查各连接处的螺栓,如有松动和脱落应及时紧固和增补;

(6)检查各种安全装置,如发现失灵情况应及时调整;

(7)检查各部位钢丝绳和滑轮,如发现过度磨损情况应及时处理;

(8)检查各润滑部位的润滑情况,及时添加润滑脂。

2.小修(塔机工作1000小时以后进行)。

(1)进行日常保养的各项工作;

(2)拆检清洗减速机的齿轮,调整齿侧间隙;

(3)清洗开式传动的齿轮,调整后涂抹润滑脂;

(4)检查和调整回转支承装置;

(5)检查和调整制动器和安全装置;

(6)检查吊钩、滑轮和钢丝绳的磨损情况,必要时进行调整、修复和更改。

3.中修(塔机工作4000小时以后进行)。

(1)进行小修的各项工作;

(2)修复或更改各联轴器的损坏件;

(3)修复或更换制动瓦;

(4)更换钢丝绳、滑轮等;

(5)检查回转支承部分各连接螺栓,必要时更换,注意:更换时采用高强螺栓;

(6)除锈、油漆。

4.大修(塔机工作8000小时以后进行)。

(1)进行小修和中修的各项工作;

(2)修复或更换制动轮、制动器等;

(3)修复或更换减速机总成;

(4)修复或更换回转支承总成。

其它主要部件的维护和保养。

1.制动器零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报废:。

(1)裂纹;

(2)制动块摩擦衬垫磨损量达原材料厚度的50%;

(3)制动轮表面磨损量达5mm~2mm;

(4)弹簧出现塑性变形;

(5)杠杆系统空行程超过其额定行程约10%。

2.吊钩禁止补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报废:。

(1)用20倍放大镜观察表面有裂纹及破口;

(2)钩尾和螺纹部分等危险断面及钩筋有永久性变形;

(3)挂绳处断面磨损量超过原高的10%;

(4)心轴磨损量超过其直径的5%;

(5)开口度比原尺寸增加15%。

3.卷筒和滑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报废:。

(1)裂纹和轮缘破损;

(2)卷筒壁磨损量达原壁厚的10%;

(3)滑轮绳槽底的磨损量超过相应钢丝绳直径的25%。

4.车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报废:。

(1)裂纹;

(2)车轮踏面厚度磨损量达原厚度的15%;

(3)车轮轮缘厚度磨损量达原厚度的50%。

5.操作司机必须经常检查安全限制器灵敏程度及有效情况,如发现失灵应及时调整或维修,决不允许将限制器线路拆掉。

回转支承装置的维护保养。

(1)回转支承的安装支座(支承齿圈下底面的座子和置于内座圈上表面的`座子)必须有足够的刚性,安装面要平整。装配回转支承以前支座应进行去应力处理,减少回转支承支座的变形。装配时支座和回转支承的接触面必须清理干净。

(2)使用中应注意噪音的变化和回转阻力矩的变化,如有不正常现象应拆检。

(3)回转支承必须水平起吊或存放,切勿垂直起吊或存放,以免变形。

(4)在螺栓完全拧紧以前,应进行齿轮的啮合检查,其啮合状况应符合齿轮精度的要求:即齿轮副在轻微的制动下运转后齿面上分布的接触斑点在轮齿高度方向上不小于25%,在轮齿长度方向上不小于30%。

(5)齿面工作10个班次应清除一次杂物,并重新涂上润滑脂。

(6)为确保螺栓工作的可靠性,避免螺栓预紧力的不足,回转支承工作的第一个100小时和500小时后,均应分别检查螺栓的预紧扭矩。此后每工作1000小时应检查一次预紧扭矩。

(7)连接回转支承的螺栓和螺母均采用高强螺栓和螺母;采用双螺母紧固和防松。

(8)拧紧螺母时,应在螺栓的螺纹及螺母端面涂润滑油,并应该用扭矩扳手在圆周方向对称均匀多次拧紧。最后一遍拧紧时,每个螺栓上预紧扭矩应大致均匀。

(9)在回转支承的齿圈上表面对准滚道的部位均布了4个油杯,由此向滚道内添加润滑脂。在一般情况下,回转支承运转50小时润滑一次。每次加油必须加足,直至从密封处渗出油脂为止。

塔式起重机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包括设备的选型论证,安装调试,特检机构的检验、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维护保养、操作运行、改造、大修、报废等全过程的管理。

1.1选型。

企业在选购起重机械时,首先要对本企业的使用范围、工作频繁程度、利用率、额定起重量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选择适合本单位使用要求工作级别的起重机。根据拟定的技术参数,进行市场调研。选择的供货厂家,必须是具备特种设备安全许可证的专业起重机制造企业。并考察制造厂家加工设备的配套性,生产的规范性,产品的先进性,进行比较后选择价格合理,质量好,性能优良,安全装置齐全的起重机械。

设备到货后,开箱验收时要检查随机技术资料是否齐全,随机配件、工具、附件是否与清单一致,设备及配件是否有损伤、缺陷等,并做好开箱验收记录。

1.2安装单位的选择。

起重机械的安装队伍可选择有安装资格的制造厂家,形成制造、安装、调试一条龙的服务模式。除此之外,选择的安装单位必须是具有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安装(维修)安全认可证》的专业队伍,并具有安装相应起重量的安装资格。安装单位确定后,安装前要协助安装单位办理特种设备开工报告,并检查安装队伍的施工组织方案、安装设备、安装程序、技术要求、安装过程中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自检报告等是否符合要求。安装完毕后要监督安装单位进行全面自检和运行试验、载荷试验,确认自检合格后,申报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安装验收。验收合格并取得了《安全使用许可证》后,方可投入使用。验收合格后,使用单位应将起重机随机技术资料、安装资料及检验报告书等有关技术资料存档。以后在使用中发生的定期检验、大修、改造、事故记录等资料也一并存入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全面贯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规政策,通过采用技术、经济和组织管理一系列措施,应用先进的科学管理手段与方法,对起重机械实行综合管理,做到周密规划、择优选购、合理配置、精确安装、正确使用、精心维护、科学检修、安全生产、定期检验、适时改造、适时报废等全过程管理。以获得起重机寿命周期费用经济,综合效率最高,确保安全运行,促进企业生产发展技术进步和高效经营。

2.1安全技术档案。

起重机械使用企业要建立健全设备安全技术档案,起重机械档案包括:。

(1)起重机械出厂技术资料、产品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易损零件图、电气原理、电器元件布置图、必要的安全附件型式试验报告、监督检验证明文件等有关资料。

(2)安装过程中需要的技术资料,安装位置,启用时间。

(3)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出具的验收证明或定期《检验报告书》。

(4)日常保养、维护、大修、改造、变更、检查和试验记录。

(5)设备事故、人身事故记录。

(6)上级主管部门的设备安全评价。

(7)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维保及检测记录。

要保证起重机械安全运行就要有完善的管理规章制度,使作业者有章可循,管理者有法可依。健全与落实特种设备组织管理机构,配置强有力的专业管理队伍,并保持相对稳定以适应管理工作要求,管理制度应有如下内容:。

(1)起重机械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职能管理部门与司机的岗位责任制。

(3)安全操作技术规程。

(4)维保大修、改造、报废制度。

(5)日常检查及定期检查维修保养制度。

(6)管理、操作维修人员培训考核制度。

(7)操作人员交接班制度。

2.3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措施和援救预案。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1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设立以单位领导牵头,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为主,相关部门配合的紧急事故救援领导小组,明确职责,责任到人。根据本单位特种设备使用情况,判断可能出现的故障、引发的险情、意外事故的发生,制定出适合本单位起重机械特点的应对措施。

起重机安全管理制度

7、组织起重机事故调查分析,找出原因,制定防范措施。

(二)管理部门负责人职责。

3、审核本单位有关起重机的统计报表;

5、抓好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不断提高操作人员技术素质;

7、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检查本单位起重机使用管理情况;

8、参加起重机事故调查与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和措施。

(三)起重机操作人员职责。

1、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岗、脱岗,不做与岗位无关的其他事情;

2、认真执行起重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

3、精心操作,防止超载运行;

4、时刻注意安全生产,经常检查安全附件的灵敏性和可靠性;

5、按时定点、定线巡回检查;

6、认真监视仪器仪表,如实填写运行记录;

7、认真做好所操作起重机的维护保养工作;

8、努力学习操作技术和安全知识,不断提高操作水平。

(一)起重机使用的维护与保养必须做到正确使用、精心维护和坚持日常保养;

(二)起重机投产前,必须按照起重机的使用特点认真编制维护保养规程;

(四)保持起重机整洁和生产周围环境的清洁卫生;

(五)认真执行巡回检查及时填写操作记录,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六)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操作人员不得擅自拆除或损坏起重机安全附件;

(八)对停用和封存备用的起重机要做好维护保养工作。

(一)起重机发生事故时,必须按照国家《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二)起重机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或业主必须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和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或特大事故发生单位或业主还应直接报告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同时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妥善保存现场相关物件及重要痕迹等物证,并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防止事故扩大。

(三)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或业主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

2、事故发生地点;

3、事故发生时间(年、月、日时、分);

4、事故设备名称;

5、事故类别;

6、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事故概况。

(四)移动式起重机异地发生事故后,业主或聘用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并同时报告设备使用注册登记的质量监督部门。

(五)事故报告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报告方式除电话报告外,还应以传真方式报告。

黄埔区特种设备事故报告电话:82272400.传真:82272370。

起重机必须经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注册登记,领取合格证,方可投入使用;其操作工必须经培训,考取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的相应操作证,方可上岗操作。

1、不得超载进行吊装和侧向外吊作业;

2、不得将吊载在其他作业者头上通过;

3、不得利用起升限位器作起升停车使用;

4、不得在正常作业中经常使缓冲器与上描器冲撞;

5、不得在吊载作业中进行检修,维护和调整制动器;

6、不得在吊载有剧烈振动时进行起吊、横行与运行作业;

7、不得在吊载重量不清的情况下,如吊拔埋置物及斜拉作业;

8、不得随意拆卸葫芦式起重机上任何安全装置;

11、不得在工作地昏暗、无法看清场地与被吊物的情况下作业;

12、注意吊钩是否在吊载的正上方;

13、在狭窄的场所、吊载易倾倒的情况下,不宜盲目操作;

14、注意作业中应随时注意观察前、后、左、右各方位的安全性;

15、确认电开关按钮标记后再进行操作;

16、确认吊具与吊装钢丝绳处于正常状况,没有挂扯其它物体时,再按动电开关按钮;

17、发现起重机故障时,先切断总电源,再检查;

18、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载荷时,应先作小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地进行起升吊运;

19、重物下降至地面300毫米处时,应停车观察是否安全再下降;

22、翻转吊载时,操作者必须站在翻转方向的反侧,确认翻转方向无人时,再进行操作;

23、为减小吊载的摆动与冲击,可以采取反向动作控制;

24、操作工下班时,应对起重机进行检查,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检查情况记录在运行检查记录表和交接班记录簿,并交给接班人。

1、在下列情况下,司机应发出警告信号:

(2)靠近同层其它起重机时;

(3)在起吊下降吊物时;

(4)吊物在吊运中接近地面工作人员时;

(5)起重机在吊运通道上方吊物运行时;

塔式起重机管理制度

起重机在工程中有着大量的使用,因此定制一项起重机安全管理制度就成为建设单位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需要相关部门给予极其高度的重视。起重机由于其本身特殊的属性,因此国家和各地方政府制定了起重机安全管理制度,以防止由于违规操作而带来的一系列安全性问题,这就要求相关施工单位按照起重机安全管理制度进行正确的起重机操作。

第一条为了切实贯彻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的精神,为加强本单位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工作,预防起重机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设备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起重机械”实指本单位内各类起重机、电动葫芦、升降机等。

第三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必须购置有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合格证书的产品。安装前应到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第四条安装、修理起重机械必须由取得许可证书的起重机械安装、修理单位进行。

第五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先具备下列条件,并向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取得起重机械准用证后方可使用。

具体条件如下:。

一、起重机械经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

三、建立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其内容包括:。

1.司机守则;

2.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3.起重机械维护、保养、检查和检验制度;

5.起重机械作业和维修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制度;

第六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建立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其内容包括:。

1.设备出厂技术文件;

2.安装、修理记录和验收资料;

3.使用、维护、保养、检查和试验记录;

4.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

5.设备及人身事故记录;

6.设备的问题及评价。

第七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要经常检查起重机械的运行和完好状况,包括年度检查、每月检查、每周检查和每日检查。(检查项目附后)。

第八条经检查发现起重机械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病运行。

第九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必须检验有效期前一个月向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在用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检验。在用起重机械安全定期监督检验周期为两年,升降机安全定期监督检验周期为一年。

第十条起重机械的司机,挂钩工、指挥工、维修工必须进行专业和技术培训,并经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领取《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十一条基建项目中起重机械设备必须按三同时要求进行,设备管理部门要严格监督采购前设备论证程序执行。

第十二条起重机械得报废,需按设备报废审批权限办理注销手续,并报本单设备科及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凡违反本规定者,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封停设备或限期整改等处理;对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颁发之日执行,执行过程中的问题由设备科负责解释。

一、每年对在用起重机械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其中载荷试验可以结合吊运相当于额定起重量的重物进行,其按额定速度进行起升、运行、回转、变幅等机构安全性能检查。停用一年以上的起重机械,使用前也应做全面检查。起重机械遇四级以上地震或发生重大设备事故,露天作业的起重机械经九级以上的风力后,使用前都应做全面检查。

二、每月至少检查下列项目:。

1.安全装置、制动器、离合器等有无异常情况;

2.吊钩、抓斗等吊具有无损伤;

3.钢丝绳、滑轮组、索道、吊链等有无损伤;

4.配电线路、、集电装置、配电盘、开关、控制器等有无异常情况;

5.液压保护装置、管道连接是否正常。停用一月以上的起重机械使用前也应做上列检查。

三、每周应检查下列检查:。

1.接触器、控制器触头的接触情况;

2.制动器的调整和闸带的磨损情况;

3.连轴器上的键的联接及螺钉坚固情况;

4.钢丝绳的缠绕情况是否跳槽;

5.双制动的起升机构,每个制动器的制动力矩的大小是否一致。

四、每天作业前应检查下列项目:。

2.轨道的安全状况;

3.钢丝绳的安全状况。

起重机械管理制度

为了有效预防凤台淮河公路二桥建设工程项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事故的发生,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并使应急救援工作安全、有序、科学、高效地实施,特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编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373号令);。

(三)《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三、抢险目标。

1、快速抢救受伤人员;。

2、快速疏散人员。

四、工作原则。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以及项目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应急救援体系力求职责明确、规范有序,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

五、应急区域范围划定。

(一)工地现场内应急区域范围制定。

建筑起重机械事故,以事故危害形成后的任何安全区域为应急区域范围。

(二)工地场外应急区域范围的划定。

对事故可能波及工地(围档)外,引起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需要当地政府的协调,在事故(危害)发生后及时通报政府或相关部门,以确定应急区域和范围。

一、成立应急预案领导小组及其人员组成。

组长:xxx。

副组长:xx。

组员:xxx。

二、应急组织的分工职责。

(一)组长职责:

2、复查和评估事故(事件)可能发展的方向,确定其可能的发展过程;。

4、与场外应急机构取得联系及对紧急情况的记录作出安排;。

5、在场(设施)内实行交通管制,协助场外应急机构开展服务工作;。

6、在紧急状态结束后,控制受影响地点的恢复,并组织人员参加事故的'分析和处理。

(二)副组长(即现场管理者)职责:

1、评估事故的规模和发展态势,建立应急步骤,确保员工的安全和减少设施和财产损失;。

2、如有必要,在救援服务机构来之前直接参与救护活动;。

3、安排寻找受伤者及安排非重要人员撤离到集中地带;。

4、设立与应急中心的通讯联络,为应急服务机构提供建议和信息。

(三)通讯联络组职责:

1、确保与最高管理者和外部联系畅通、内外信息反馈迅速;。

2、保持通讯设施和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3、负责应急过程的记录与整理及对外联络。

(四)技术支持组职责。

1、提出抢险抢修及避免事故扩大的临时应急方案和措施。

2、指导抢险抢修组实施应急方案和措施。

3、修补实施中的应急方案和措施存在的缺陷。

4、绘制事故现场平面图,标明重点部位,向外部救援机构提供准确的抢险救援信息资料。

(五)消防保卫组职责。

1、事故引发火灾,执行防火方案中应急预案程序。

2、设置事故现场警戒线、岗,维持工地内抢险救护的正常运作。

3、保持抢险救援通道的通畅,引导抢险救援人员及车辆的进入。

4、抢救救援结束后,封闭事故现场直到收到明确解除指令。

(六)抢险抢修组职责。

1、实施抢险抢修的应急方案和措施,并不断加以改进。

2、寻找受害者并转移至安全地带。

3、在事故有可能扩大进行抢险抢修或救援时,高度注意避免意外伤害。

4、抢险抢修或救援结束后,直接报告最高管理者并对结果进行复查和评估。

(七)医疗救治组。

1、在外部救援机构未到达前,对受害者进行必要的抢救(如人工呼吸、包扎止血、防止受伤部位受污染等)。

2、使重度受害者优先得到外部救援机构的救护。

3、协助外部救援机构转送受害者至医疗机构,并指定人员护理受害者。

(八)后勤保障组职责。

1、保障系统内各组人员必须的防护、救护用品及生活物质的供给。

2、提供合格的抢险抢修或救援的物质及设备。

一、事故报告。

(一)起重机械发生安全事故后,项目部应当按照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立即报告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处、当地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最迟不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下,直接报告上一级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

(二)事故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发生地点及时间(年、月、日、时、分);设备名称;事故类别;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事故概况。

(三)事故报告流程(详附表2)二、分级响应程序。

(一)起重机械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的项目部应当立即启动本项目部应急预案开展自救。

(二)当不能有效控制事故危害时,应迅速逐级上报,请求启动公司应急救援预案,公司的应急救援预案仍不能进行处理,则向当地政府管理部门请示启动上一级救援预案。

三、现场紧急处置工作程序及要求。

(一)对事故危害情况的初始评估。先期处置队伍赶到事故现场后,应当尽快对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做出初始评估,包括事故范围及事故危害扩展的趋势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等。

(二)封锁事故现场。严禁一切无关的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事故危险区域,开辟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安全通道,维持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三)探测现场危险源。根据发生事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结构、特点以及所发生事故的类别,迅速展开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工作,确认危险类型和特性,制定并采取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的扩大,消除事故危害和影响,并防止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

(四)建立现场工作区域。应当根据事故的危害、天气条件等因素,设立现场抢险救援的安全工作区域。对特种设备事故引发的危险应当设立三类工作区域,即危险区域、缓冲区域和安全区域。

(五)抢救受害人员。及时、科学、有序地开展受害人员的现场抢救或者安全转移,尽最大的可能降低人员的伤亡、减少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六)设立人员疏散区。根据事故的类别、规模和危害程度,在必要时,应当果断迅速地划定危险波及范围和区域,组织相关人员安全撤离危险波及的范围和区域。

四、现场紧急处置与指挥。

首先领导小组的组长或副组长蒋新闻,查明险情确定是否还有危险源。如:碰断的高压电线,需查明触电危险区域;如:建筑起重机械坍塌,需查明其构件部分是否有继续倒塌的危险;查明情况后立即组织实施救援行动:

通讯联络组负责人陈江艳,按职责规定负责上报事故情况,联系“119”“120”抢救伤者等事宜。

技术支持组、抢险抢修组负责人徐忠伟,按职责规定负责切断有危险的电气线路的电源。如果在夜间,接通必要的照明灯光,在排除继续倒塌或触电等危险的情况下,将受害者并转移至安全地带。

消防保卫组负责人兰开良、萨龙泉,按职责规定负责安排人员把出事地点附近的作业人员疏散到安全地带,并进行警戒不准闲人靠近,管理施工现场的大门,查验进入施工现场人员的有效证件,对外来的相关人员注意礼貌用语。迅速查清事故现场目击者和事故责任人。

医疗救护组负责人夏建明,

按职责规定负责在外部救援机构未到达前,对受害者进行必要的抢救(如人工呼吸、包扎止血、防止受伤部位受污染等)。如情况特殊,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安排项目部的车辆将重度受害者尽快送到医院。

后勤保障组负责人钱勇,按职责规定负责保障防护、救护用品及生活物质的供给。

起重机械安全事故发生后,项目部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市政府有关规定参加事故调查组,在进行救援的同时,开展事故调查和现场取证,进行事故分析。

六、应急救援结束。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救援实际情况,在报请公司和有关政府部门同意后,宣布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结束:

(一)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

(二)事故危害得以控制;。

(三)次生事故因素已经消除;。

(四)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

(五)紧急疏散人员恢复正常生活。

一、善后处理。

(一)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后,必须由有质监部门核准的有资格的单位对特种设备进行全面的检修,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安装。对严重损毁、无维修价值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

(二)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中,涉及到邻近建筑物倒塌损坏的,应经建筑主管部门检查并提出意见后,方可进行下一步修复工作。

(三)事故应急救援结束后,项目部应当做好安抚、抚恤、理赔工作,尽快恢复受影响群众的正常生活和生产活动。

二、事故调查报告。

项目部配合政府相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工作组和公司的事故调查工作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问询笔录、提供相关资料等工作,协助完成事故调查报告。

三、应急救援工作总结。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项目部应当及时进行总结分析,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一、应急救援的资源、物资、装备、信息保障。

资源、物资、装备、信息保障表(详见附表1)二、资金保障。

项目部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的必要资金准备。应急救援资金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

三、监督检查。

项目部应当依照《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每年对制定应急预案进行一次演练,并将演练情况上报公司主管部门。

第六章附则。

一、预案管理与更新。

项目部每两年或者在发生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后,对应急救援预案进行评审和更新。

二、奖励与责任。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项目部应认真进行总结、分析,吸取事故事件的教训,及时进行整改,并按照下列规定对有关员进行奖惩:

(二)对瞒报、迟报、漏报、谎报、误报安全事故和突发事故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履行职责或者临阵逃脱、擅离职守的人员,以及扰乱、妨碍抢险救援工作的人员,由提出申请报公司有关部门,对责任人进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起重机施工管理制度

在工程施工中,根据工程需要需利用起重机械进行危险作业,根据工程局《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与控制》作业文件的判定方法(d=l×e×c,d为风险值、e为人体暴露于危险环境的频率程度、l为事故发生的可能性,c为事故发生后的后果及严重程度)确定起重机械施工为4级危险作业,属于危险控制对象,特制定此专项安全措施。

起重机械为我局开挖和机械、材料运输的主要施工机械,为保证安全生产,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控制。

司机接班时,应对制动器、吊钩,钢丝绳和安全装置进行检查。

发现性能不正常时,应在操作前排除,如不能排除则不准操作。

开车前,必须鸣铃或报警。操作中接近人时,亦应给以断续铃声或报警。

操作应按指挥信号进行。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何人发出,都应立即执行。

当起重机上或其周围确认无人时,才可以闭合主电源。如电源断路装置上加锁或有标牌时,应由有关人员除掉后才可闭合主电源。

闭合主电源前,应使所有的控制器手柄至于零位。

司机进行维护保养时,应切断主电源并挂上标牌或加锁。如有未消除的故障,应通知接班司机。

(1)有下述情况之一时,司机不应进行操作:。

超载或物体重量不清。如吊拔起重量或拉力不清的埋置物体,及斜拉斜吊等;。

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而可能滑动、重物棱角处与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等;。

被吊物体上有人或浮置物;。

工作场地昏暗,无法看清场地、被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等。

(2)司机操作时,应遵守下述要求:。

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不得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吊运时,不得从人的上空通过,吊臂下不得有人;。

起重机工作时不得进行检查和维修;。

无下降极限位置限制器的起重机,吊钩在最低工作位置时,卷筒上的钢丝绳必须保持有设计规定的安全圈数。

流动式起重机,工作前应按说明书的要求平整停机场地,牢固可靠地打好支腿;。

对无反接制动性能的起重机,除特殊紧急情况外,不得利用打反车进行制动。

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吊运同一重物时,钢丝绳应保持垂直;各台起重机的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所承受的载荷均不得超过各自的额定起重能力。

有主、副两套起升机构的起重机,主、副钩不应同时开动。对于设计允许同时使用的专用起重机除外。

(3)起重一般安全要求。

指挥信号应明确,并符合规定;。

吊挂时,吊挂绳之间的夹角宜小于12°,以免吊挂绳受力过大;。

绳、链所经过的棱角处应加衬垫;。

指挥物体翻转时,应使其重心平稳变化,不应产生指挥意图之外的动作;。

进入悬吊重物下方时,应先与司机联系并设置支承装置;。

多人绑挂时,应由一人负责指挥。

根据所用起重机械的种类、复杂程度、以及使用的具体情况,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如:交接班制度、安全技术要求细则、操作规程细则、绑挂指挥规程、检修制度、培训制度、设备档案制度等。

(1)购置。

购置起重机时,应遵守下述要求:。

必须在指定的,并有劳动部门发给合格证的专业制造厂选购;。

起重机的安全、防护装置应齐全完善。并有产品合格证。

(2)设备档案。

使用单位必须对本单位的起重机械、重要的'专用辅具建立设备档案。设备档案内容应包括:。

起重机出厂技术文件,如图纸、质量保证书、安装和使用说明书;。

安装后的位置、起用时间;。

日常使用、保养、维修、变更、检查和试验等记录;。

设备、人身事故记录;。

设备存在的问题和评价。

(3)在起重机的明显位置应有清晰的金属标牌,标牌应有下述内容:。

额定起重能力;。

制造厂名、出厂日期;

其它所需的参数和内容。

起重机无论在停止或进行转动状态下与周围建筑物或固定设备等,均应保持一定的间隙。凡有可能通行的间隙不得小于400mm。

(4)驾驶员应熟悉下述知识:。

所操纵的起重机各机构的构造和技术性能;。

起重机操作规程,本规程及有关法令;。

安全运行要求;。

安全、防护装置的性能;。

原动机和电气方面的基本知识;。

指挥信号;。

保养和基本的维修知识。

(5)检验维修。

起重机械在出现以下情况的应进行性能检验:正常工作;经过大修、新安装及改造过的起重机,在交付使用前;闲置时间超过一年的起重机,在重新使用前;经过暴风、大地震、重大事故后,可能使强度、刚度、构件的稳定性、机构的重要性能受到损害的起重机。

钢丝绳磨损和尾端的固定情况;链条的磨损、变形、伸长情况;捆绑、吊挂链和钢丝绳及辅具。

定期检查工作不得少于每年一次,一般应包括:金属结构的变形、裂纹、腐蚀及焊缝、铆钉、螺栓等连接情况;主要零部件的磨损、裂纹、变形等情况;指标装置的可靠性和精度;动力系统和控制器等。

在起重机械进行维修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个内容:。

更换材料与原零部件的性能和材料相同;。

结构件需焊修时,所用的材料、焊条等应符合原结构件的要求,焊接质量应符合要求;。

起重机处于工作状态时,不应进行保养、维修及人工润滑;。

维修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将所有的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

切断主电源、加锁或悬挂标志牌。标志牌应放在有关人员能看清的位置。

在起重机械施工作业过程中如发生机械损坏和伤人等安全事故,必须立即停止施工作业。

如发生机械损坏事故,机械操作手应立即停止作业,使机械保持相对安全状态。现场指挥员应立即撤离施工危险区域的人员。等人员撤离后未明确机械事故原因时机械操作手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才可以对机械进行临时的安全检查和安全处理。如机械操作手已明确机械事故原因时能及时处理的应及时处理,如无法解决需撤离现场的,在撤离现场过程中应保证机械的相对安全状态,指挥员应在撤离过程中提前疏散施工人员,避免造成另外的人身伤害。在机械无法撤离的现场的情况下,应立即设置警戒区域和设置安全警示牌,并派专人进行安全警戒,阻止闲杂人员进行现场,同时通知机械维修人员进入现场进行维修。

如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应立即停止现场作业封闭警戒现场,进行人员的疏散。现场指挥员应通知相关的应急救援小组,立即进行紧急救援。如人员伤事严重应立即送往附进的医院进行抢救。

起重机管理制度

本标准规定了浙江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起重机械、工器具管理的管理职能、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浙江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起重机械、工器具的管理。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原劳动部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原水利电力部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

原浙江省劳动厅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实施细则。

浙江省电力公司起重安全工器具管理标准。

设备管理部是起重机械和起重工器具管理的归口部门,设备维护部、燃料部是起重机械和起重工器具的维护部门,安全监察部负责起重机械和起重工器具安全使用的监督管理,总经理工作部负责起重机械和起重工器具操作人员的培训、取证等管理。

4.1.1起重作业安全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建立和健全公司、部门、班组三级管理网络。

4.1.2设备管理部、设备维护部、燃料部等部门是起重机具、起重作业管理的职能部门。

4.1.3起重人员和起重机具所在部门,应由分管生产的领导或安全员管理起重安全工作。

4.1.4起重机具所在班组或保管部门,应专人负责起重机具的管理、维护、检查和试验。

4.1.5各级安全生产专(兼)职人员应对起重机具的管理和现场起重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实施全过程监督。

4.1.6起重作业人员和起重机具的所在部门应建立和健全起重安全管理制度和台帐,做到一物一卡,设备落实到人。见资料性附录a。

4.1.7起重机械必须具有操作规程。

4.1.8公司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工程师助理)职责。

4.1.8.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起重工作的法规、政策,组织制订并审批公司有关起重工作的重要规章制度。

4.1.8.2组织指挥公司重大或重要设备的起重工作,落实起重工作的安全措施。

4.1.8.3批准公司起重人员技术培训、起重设备配置计划。

4.1.8.4组织起重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

4.1.8.5批准重大起重作业方案。

4.1.9设备管理部职责。

4.1.9.1负责解决起重作业和起重机械的重大技术问题;编制重大或复杂的起重作业技术方案;编制及批准一般设备起重作业的技术方案。

4.1.9.2审核起重机械的检修操作规程。

4.1.9.3负责起重机械大修计划的安排与落实。

4.1.9.4协助总经理工作部做好起重工的技术培训和考核工作。

4.1.9.5负责起重机械的选型、技术改造、验收、资产和报废等管理及技术资料的归档工作。

4.1.9.6负责起重作业事故的技术调查分析。

4.1.10安全监察部职责。

4.1.10.1对起重作业现场、设备运行状况、安全措施和防护装置落实情况、设备重大缺陷和隐患及人员技术状况等进行监督。

4.1.10.2对起重工培训、持有效证件上岗、执行规程、制度等进行监督检查。

4.1.10.3参加重大或复杂起重作业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查及现场监督。

4.1.10.5负责起重作业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并按规定做好事故的分析、统计、上报工作。

4.1.10.6负责起重机械的取证、定期检验复证工作。

4.1.10.7参与起重机械设备、机具的验收。

4.1.11总经理工作部职责。

4.1.11.1负责起重工的培训、取证、复证工作,建立起重工的培训档案,并负责证书管理。

4.1.11.2负责起重新设备、新技术的委托培训工作。

4.1.11.3负责起重岗位的定员、定编工作,对起重岗位的劳动组织的合理性负责。

4.1.12设备维护部、燃料部职责。

4.1.12.1贯彻国家和上级有关起重机械设备管理的法规、政策、制度,组织制订本部门起重工作的管理办法,落实责任制。

4.1.12.2编制起重机械的配置计划,参与起重机械的验收。

4.1.12.3参与重大起重作业安全技术方案的编制工作。

4.1.12.4组织、安排本部门起重人员技术培训。

4.1.12.5负责本部门起重机具的技术管理及起重机械的建帐、建卡和保管工作。

4.1.12.6审核批准班组的起重作业安全技术措施。

4.1.12.7落实起重机具的维修、定期检查和试验工作。

4.1.13班组职责。

4.1.13.1执行起重作业的规章、标准。

4.1.13.2完成起重工器具的检查和维护工作。

4.1.13.3参与一般起重作业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并贯彻执行;切实做好现场起重作业的安全操作。

4.1.13.4提出起重工器具的增补、报废和验收意见。

4.1.13.5负责班组起重机具的领用、建帐、保管。

4.1.14现场起重作业负责人,应按现场安全规定履行相应的安全职责。

4.2起重安全技术培训。

4.2.1总经理工作部建立起重人员的培训考试、考核登记、取证等档案,列入职工安全业绩考核内容。

4.2.2起重人员属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业技术培训、安全规程和实际操作考试合格,取得合格上岗证后,方可独立操作。每二年审验一次。

4.2.3起重机司机应掌握下列基本技能、知识。

4.2.3.1力学基本知识;起重机电气、液压和原动机基本知识;起重机的名称、规格、构造、性能和工作原理;起重机主要部件的安全技术要求及易损件的报废标准;起重钢丝绳的安全负荷及使用、保养和报废标准。见资料性附录b。

4.2.3.2起重机安全装置、制动装置和操纵系统的构造、工作原理及调整方法。

4.2.3.2.1起重机一般维护保养知识;正确判断起重机的常见故障;起重机安全操作技术,常见起重事故及防范措施。

4.2.3.2.2了解检修工作范围之内的设备构造及其安全起吊注意事项;起重吊运指挥信号和有关安全标志。

4.2.3.2.3掌握《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了解电气、登高、防火等方面的安全常识。见规范性附录c。

4.2.4起重作业人员应掌握下列基本技能、知识。

4.2.4.1力学基本知识和物体重量的计算方法;起重机械分类、基本构造、性能及其安全装置。

4.2.4.2起重吊点的选择和吊装物体的绑扎;了解设备构造及熟知安全起吊注意事项。

4.2.4.3常用起重工器具的正确使用及常见故障排除;钢丝绳的安全负荷及使用、保养和报废标准。

4.2.4.4起重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常见起重事故及其防范措施;熟悉起重吊运指挥信号。

4.2.4.5具有一般电气、登高、防火及救护等安全常识。

4.2.4.6一般起重作业方案的编制。

4.2.5起重人员每年应进行起重基本技能和知识、起重机具使用方法、起重机械基本结构、一般故障排除、安全规程等基本技能、知识的培训。

4.3.1.1一类起重作业主要指企业内大型设备的起重吊装工作和比较复杂的起重作业,它具体包括:大型主设备的吊装工作,如发电机、主变压器、汽轮机、除氧器、锅炉汽鼓、汽轮机解体时汽缸、转子的吊装,抽、穿发电机转子,主变吊罩等作业;特殊情况下的设备吊装工作。

4.3.1.2二类起重作业包括:主要辅助设备的吊装工作,如10t及以上电动机、风机、水泵吊装,抽、穿重量在5t及以上的风机、电机等转子,高压厂变吊罩和更换,磨煤机的解体吊装等作业;人工搬运物体重量在5t及以上。

4.3.1.3三类起重作业包括:人工搬运物体重量在5t以下;重量在1t及以下但起重机械是专业司机操作的吊装作业;临时指定的需专职起重工完成的作业任务。

4.3.1.4四类起重作业:主要指重量在1t及以下。

4.3.1.5一、二类起重作业由具有操作证的起重工进行,工作负责人必须是起重指挥人员;三、四类起重作业可以由具有一般起重知识的中级工及以上检修人员完成。

4.3.2.1公司实行《起重作业联系单》、《起重作业指导书》和《起重作业任务单》制度,见资料性附录d、附录e、附录f。

4.3.2.2不配起重人员的部门(班组)凭《起重作业联系单》委托有起重作业人员的部门(班组)完成起重任务。起重班组的主管部门接到《起重作业联系单》后布置起重任务,起重班组根据联系单内容编制《起重作业指导书》和《起重作业任务单》。

4.3.2.3《起重作业指导书》主要用于第一类起重作业,内容以记录起重作业技术、安全措施方案为主(被吊设备的数量和重量、使用的设备和工具设备的堆放位置、吊装程序、起吊方案(吊装图)、平面布置图等),由部门技术人员会同起重班组的工作负责人编制,起重班组的班组长或技术员负责办理审批手续。《起重作业指导书》必须在起重作业开始前一天编制、审批完毕。

4.3.2.4《起重作业任务单》主要用于起重班组长分配工作任务,班组长分配工作任务时应向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一、二类起重作业都必须填写。一类起重作业的内容按已经批准的《起重作业指导书》的相关内容填写,二类起重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由班组长或技术员负责编制填写。

4.3.2.5一类起重作业必须经公司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批准,二类起重作业由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三类起重作业由部门技术人员批准,四类起重作业由班组长批准。

4.3.2.6起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起重作业指导书》、《起重作业任务单》的内容完成工作。如果工作过程中要改变作业方案,应重新编制《起重作业指导书》和重新填写《起重作业任务单》。

4.3.2.7抢修时的起重作业工作,应全面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和现场作业负责人,并在抢修任务完成后,补办有关手续。

4.3.2.8《起重作业联系单》、《起重作业指导书》和《起重作业任务单》操作流程如下:。

3.3起重作业的安全措施。

4.3.3.1起重作业前,由工作负责人按《起重作业任务单》的要求,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措施的详细交底,使每个作业人员都清楚。

4.3.3.2工作前,按有关规定程序对起重机具进行检查,起重机具必须符合起重作业的安全要求。

4.3.3.3起重作业现场布置合理,各种起重机具安装位置适当,各类起重工器具配置合理,符合起吊吨位及起吊角度的安全要求。

4.3.3.4起重机安放平稳,工作前对制动器、吊钩、钢丝绳、液压和安全装置进行检查,在高压设备附近的作业机械外壳应可靠接地。

4.3.3.5现场作业应统一指挥,统一信号、统一口令。指挥人员不能同时看清司机和负载时,必须增设中间人员传递信号。

4.3.3.6起重机械的操作者,必须经专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起重机械应按制造说明书和铭牌规定使用,固定式起重机械应随机设安全操作牌。

4.3.4.1管理人员的现场安全管理和检查。

4.3.4.1.1公司有关领导、设备管理部,施工作业部门负责人和有关技术人员应到一类起重作业现场指挥和协调工作;二类起重作业,部门负责、项目经理和技术人员应到现场。

4.3.4.1.2起重作业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的重点:起重作业现场是否按制定的作业方案进行逐项落实;作业方法是否同作业方案相一致;各项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是否得到良好落实;各项起重作业的安全组织措施和起重机具的使用是否符合4.3.3款规定要求等。

4.3.4.2安监人员现场安全监督。

4.3.4.2.1公司安全监察部、作业部门安监人员必须到一类起重作业现场;二类起重作业、比较重要和复杂的起重作业时,作业部门安监人员必须到现场。

4.3.4.2.2起重现场安全监督的主要内容有:现场起重作业的安全技术和组织措施是否落实,一类起重作业、重大和复杂的起重作业是否有经批准的《起重作业指导书》等;发现工作人员违章作业或违章使用起重机具等应立即制止,必要时停止其作业。

4.4.1.1一类起重机械:各类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电动葫芦、汽车吊、卷扬机以及其它动力起重机械等,简称起重机械。

4.4.1.2二类起重工器具:起重绳索、手拉葫芦、卸卡、吊环、千斤顶、滑车以及自制起重专用工具等,又称起重辅助工具。

4.4.2.1起重机具管理,原则上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或遵照公司设备管理职责划分规定执行。

4.4.2.2使用部门应把起重机具的安全管理工作纳入设备考核范围,并建立起重机具的安全技术档案,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设备缺陷管理制度。

4.4.3.1起重机械的使用部门应逐台建立设备台帐,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试验,同时报公司设备管理部存档。

4.4.3.2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台帐应包括:设备出厂技术文件(复印件)、装拆、修理记录和验收资料;使用、维护、保养、检查和检验、试验记录;安全技术监督试验报告;设备缺陷和不安全情况记录;设备定级台帐。

4.4.3.3起重工器具的保管。

4.4.3.3.1起重工器具所在部门和班组应落实责任人负责保管。

4.4.3.3.2起重工器具管理人员负责建立起重工器具编号、登记台帐,包括检查试验记录和损坏更换等。

4.4.3.3.3起重工器具应实行定置管理,不同规格、不同型号的不得混放。

4.4.3.3.4起重工器具应根据情况挂上铭牌,注明规格型号,以便使用。

4.4.3.3.5要建立起重工器具维修保养、保管和定期检查制度,未经检查合格的各类工器具严禁使用。

4.4.3.3.6禁止将报废的工器具与完好工器具堆放一起。

4.4.3.3.7起重工器具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并按规定定期进行机械强度试验。

4.4.3.4起重工器具的使用。

4.4.3.4.1非本班组起重机械的使用应由使用班组提出申请,经该设备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

4.4.3.4.2起重工具的使用应履行领用手续,由工作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起重工器具的领用清单,经班组长审核后向工器具保管员领用。

4.4.3.4.3任何起重机具不得私自出借。如确需外借时,必须经设备管理部领导批准。

4.4.3.5起重机械的安装与维修。

4.4.3.5.1所委托的起重机械安装、修理单位必须是取得安装(修理)安全认可证的单位。安全监察部负责对安装修理单位资格进行审查。

4.4.3.5.2部门自行安装、修理桥式、门式起重机和汽车吊,应将编制的施工方案和质量保证措施,报公司设备管理部审核,经地方劳动保护监察机构同意后,方可施工。

4.4.3.5.3桥式、门式起重机和汽车吊安装、大修后,由公司设备管理部组织检验,合格后由安全监察部申请地方监察机构检验,检验合格颁发起重机械准用证后,才能交付使用。

4.4.3.5.4检修后的起重机械质量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要求,同时应遵守下列规定:维修更换的零部件应与原零部件的性能和材料相同;结构件需焊时,所用的材料、焊条等应符合原结构的要求,焊接工艺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起重工器具大修后,由公司设备管理部、安全监察部、使用部门按照相关标准组织验收。

4.4.3.5.5起重机械维修时,应做好下述安全措施:将起重机移至不影响其它起重机工作的位置,对因条件限制不能做到时应有可靠的保护措施或设置监护人员;将所有的控制器置于零位;切断主电源、加锁并悬挂标示牌,标示牌应置于醒目位置;起重机处于工作状态时,不应进行保养、维护及人工润滑。

4.4.3.6起重工器具维修。

4.4.3.6.1维护更换的零部件应与原另部件的性能和材料相同。

4.4.3.6.2结构件需焊补时,所用的材料、焊条等应符合原结构件的要求,焊接工艺和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4.4.3.7起重机械必须经有关部门检验合格,颁发准用证后才能投入使用。在用起重机械安全定期监督检验周期一般为二年,大修后起重机必须检验而不受规定检验周期的限制。

4.4.4起重机具的检查和试验。

4.4.4.1.1作业前的例行检查。每日作业前(或使用前)必须对机械设备进行检查。各类极限位置限制器、制动器、离合器、控制器的安全性能,钢丝绳、吊索吊具的安全状况等,若有异常或损伤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病”运行。禁止使用变形、破损、有故障等不合格的机械设备。有牙口、刃口及转动部分的机具,应装保护罩或遮栏;转动部分应保持润滑。机械设备的各种监测仪表,以及安全阀、闭锁机构等安全装置必须齐全、完好。起重机械作业前的检查工作由操作人员进行,现场作业负责人和现场安全员监督检查,并列入站班会的检查内容。

4.4.4.1.2月度检查。月度检查应根据工作繁重、环境恶劣的程度,确定检查周期,但每月不得少于一次,一般应包括:安全装置、制动器、离合器等有无异常情况;吊钩、抓斗等吊具有无损伤;钢丝绳、滑轮组、索道、吊链等有无损伤;配电线路、集电装置、配电盘、开关、控制器等无异常情况;液压保护装置、管道连接是否正常。起重机械月度检查由设备管理部组织检查并记录。

4.4.4.1.3年度检查。年度进行全面检查,其中载荷试验可以结合吊运相当于额定起重量的重物进行。停用一年以上起重机械,或发生过重大设备事故经修复后的起重机械,或露天作业的起重机械经受九级以上的风力后,使用前都应做全面检查。

4.4.4.1.4年、月检查情况要记入设备台帐,并与其产品说明书、数据等有关技术资料一并归档。

4.4.4.1.5起重机械的年度检查工作由使用部门组织,结合定期试验进行。应建立和健全关于起重机械设备的登记维护保养、定期检验制度,根据使用情况,规定一年或二年作一次技术检验。并对起重机械作静、动负荷试验。检查、试验结果报公司设备管理部审核、存档。

4.4.4.2起重工器具的检查由起重工器具所属班组长和保管员负责进行,每月一次,检查结果报部门领导审核。使用部门应按资料性附录g的规定,制订起重工器具的定期检查表。起重工器具的检查内容和质量标准见资料性附录h。

4.4.4.3.1起重机械试验由设备管理部制订试验计划,经公司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批准,按资料性附录g的规定进行。

4.4.4.3.2下列情况,应按有关起重机械试验标准进行试验:正常工作的,每二年进行一次;经过大修、新安装及改造过的起重机,在交付使用前;闲置时间超过一年的起重机,在重新使用前;经过暴风、大地震、重大事故后,可能使强度、刚度、构件的稳定性或机械的重要性能等受到损害的起重机械。

4.4.4.4起重工器具的试验由使用部门负责组织。下列情况,应按有关试验标准试验:正常使用的起重工器具,每年一次;经过修理、改造过的工器具,在交付使用前;长期存放超过一年以上的工器具,在重新使用前;抽样试验发现不合格的,应进行全部试验。

4.4.4.5起重机具的定期试验和鉴定由公司安全监察部联系委托。

4.4.5.1.1购置起重机械,使用部门应根据生产的实际需要,提出购置计划,经设备管理部审核同意,报公司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批准。

4.4.5.1.2大型起重机械的选型原则:必须符合公司发展规划,遵照技术先进、工程适用、安全可靠、经济耐用、服务周到;严禁选购无国家认证资质的企业产品;严禁选购未经国家有关部门鉴定、检验的产品;严禁选购无出厂合格证和无安全技术监督合格证的产品;不宜选购无良好售后服务的产品;不宜选购说明书内容不完整、不全面的产品。

4.4.5.2起重机械出厂资料应包括:原材料自检资料;金属结构安全技术要求;电气、液压及控制系统安全技术要求;顶升机构安全技术要求;安全防护装置及主要零件安全技术要求;运行试验和载荷试验资料(无法在制造厂进行的可在安装现场进行)。

4.4.5.3选购的起重工器具应检验合格,生产厂家应具备“三证”(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技术监督合格证),起重工器具应有必要的产品鉴定证书,并经抽样试验合格。

4.4.5.4起重机械的报废。下列起重机械应予报废:主要结构、主要部件磨损严重或损坏,再经大修其性能已达不到使用和安全要求的;技术性能落后、耗能高、效率低、经济效益差的;修理费用高的;国家规定淘汰的;非标准专用设备,因任务变更,公司已不适用的。

4.4.5.5起重工器具的报废。下列起重工器具应予报废:试验不合格且不能修复的;结构、主要部件损坏,经维修后,技术性能达不到使用要求的;修理费用高,在经济上不如更换合算的;国家规定淘汰的。

4.4.5.6起重机具的报废按公司固定资产管理标准的规定办理,不属于固定资产的按公司低值易耗品管理标准办理。

5.1本标准的执行情况由公司分管领导和设备管理部、安全监察部组织检查与考核。

5.2按《浙江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考核标准》进行检查与考核。

起重机管理制度

近几年来全国各省市已连续几起发生过倒塔事故,特别是因塔式起重机本身的质量而引起的安全问题令人堪忧,塔吊安装拆除施工队伍施工人员素质差、施工管理不到位和安安意识不强是十分重要的原因,而违章作业、盲目蛮干进行安装、顶升加节、使用、拆除的现象还时有发生。因此加强塔式起重机的安装与验收管理,防范塔式起重机安全事故的发生,是我们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

一、严格执行塔式起重机的登记备案制度。施工单位已拥有的或新购置的塔式起重机等垂直运输设备应尽早报请安全监督部门进行登记备案。严禁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合格证、粗制滥造、质量低劣的塔式起重机进入施工现场安装使用,未经登记备案的塔式起重机不得在施工现场使用。

机械论文:《建设机械技术与管理》,《建设机械技术与管理》(月刊)创刊于1988年,由建设部长沙建设机械研究院主办。是我国工程建设机械行业的综合性技术刊物和建设部优秀期刊。作为工程建设机械行业的综合性技术刊物,杂志向读者提供了大量的建设机械技术发展动态,着力介绍了国内外工程建设机械的新技术、新产品,促进了制造商与使用者之间的沟通,是我国工程建设机械行业一本重要的科技期刊。

二、严格履行塔式起重机的年度技术检测、检验制度。塔式起重机等垂直运输设备每个年度及每次新安装后必须进行检测检验,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不合格的塔式起重机,必须停机整改,重新检测合格后,方可重新使用,禁止塔机带故障、带隐患运转。对工作八年以上、大修理出厂、钢结构损坏修复后的塔式起重机,必须经有关部门技术鉴定合格后方才准予使用。

三、塔式起重机的装拆作业必须由具有资质的队伍进行,必须有相对固定的管理机构和拆装作业人员,从事拆装作业和设备操作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操作证和安全上岗证,禁止无拆装备案的队伍和无证人员从事塔式起重机的拆装和设备操作。安装作业时应先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统一指挥。协同作业,禁止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冒险蛮干。

四、塔式起重机安装(包括顶升加节)、拆卸前均应根据塔式起重机自身特点、现场作业条件制订科学、详细、可行的施工方案,内容包括:编制依据、人员配备、起重机械及索具配备、基础及附墙设计(有平面图和立面图)、地锚和预埋件设置、安装步骤、顶升加节程序、安全防护措施等,必要时增加顶升过程中的起重臂和平?臂保持平衡的具体要求,禁止回转作业的可靠措施。施工方案经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严格执行实施。

五、塔式起重机安装后必须经现场调试、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塔式起重机验收由施工单位设备部门、安全部门、装拆队伍、工程项目共同执行,严格按照验收单内容逐项检查验收签证。同时要进行技术检查、空载试验、载荷试验,保证塔机的安全使用。每次的附墙、顶升加节后也必须进行严格验收,保证附墙连接的可靠和塔身垂直度的要求。

六、建立完善的设备管理制度、设备维修保养制度、运转维修的登记统计制度、设备报废制度。对投入施工作业的塔机,要严格进行塔式起重机的班前检查、安全运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维修保养、安全专项检查等,做好塔式起重机安装前的检修工作,特别时对钢结构、起升、变幅、回转三大机构及液压顶升系统、力矩、重量限制器、钢丝绳、滑轮、吊索等关键、要害部位重点检查,保证塔式起重机性能良好,不带故障、不留安全隐患进行施工作业。

七、落实以机长负责制为中心的“定人、定机、定岗”的岗位责任制,相关岗位人员的姓名要在塔机标牌上注明。司机、指挥均应经过专门培训取得操作证和安全上岗证,以保证塔机运转时信号准确、指挥到位。严格执行塔式起重机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十不吊”原则,严禁违章指挥,违章操作。

八、塔式起重机基础及附墙必须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及安装方案的要求进行制做。塔式起重机基础应满足塔机本身的地基承载力和抗倾翻力矩的要求,并设可靠的排水措施。塔式起重机超过一定高度后必须安装附墙装置,装置做到牢固可靠、安装准确,并满足塔身垂直度的要求。如由于工程特殊、场地限制等原因,基础面积或厚度不能满足要求时,应有加强技术措施,如增设桩基础或与建筑物大面积承台连通的做法等,并有基础的地基承载力和抗倾翻力矩的验算;安装附墙装置时,附墙角度不应过小或过大,杆件超过规定长度时,应有附墙的设计计算书。

九、塔式起重机的力矩限制器、重量限制器以及超高、变幅、回转、行走限位器是塔式起重机安全使用的最关键的装置,各限制器和限位器必须齐全且灵敏可靠。塔式起重机验收时必须严格根据塔式起重机使用说明书对以上安全装置逐一进行调试合格,要求有具体量化验收内容。如力矩限制器标明幅度(m)和吊重量(t);重量限制器标明重、中、轻档各限制重量(t);超高限位器的限位距离(m)等,一经验收,任何个人不得随意改动,如需要改动时,仍必须按照验收程序进行,且还必须保证在塔式起重机的技术性能范围之内。有的单位验收时往往只调试力矩限制器,甚至任何限制器限位器都不做,在验收结果上也只笼统填写“灵敏可靠”或“合格”等,这都是不符合要求的,必要时验收过程中要拍照留档。

十、塔式起重机吊钩保险装置、吊钩滑轮防脱绳装置、卷扬机滚保险装置、上人爬梯及护圈等必须齐全且符合要求。吊钩保险装置不可缺少,如损坏必须购买原厂产品,不得用其他配件或自制零件代替。上人爬梯及护圈必须完好、牢固、严密,对发生少圈、变形、锈蚀、开焊、固定不牢靠的应坚决予以整改修复。

施工现场或相邻工地有两台或两台以上的塔式起重机作业,且塔式起重机作业半径有重叠现象时,必须有可靠的防碰撞安全技术措施。

(1)行走式塔式起重机任何部位(包括吊物)之间的距离不小于5m;固定式塔机,低位塔臂端部与高位塔身不小于2m,高位塔吊钩与低位塔垂直距离不小于2m。防止相邻塔机的起重臂、平衡臂与塔身、塔帽、拉杆的干涉和碰撞。

(2)采取组织措施,规定塔式起重机的回转和行走路线,对塔机指挥和司机严格交底,并由专门人员监督执行,严禁相邻塔式起重机在同一施工区域相向运转及交叉作业,防止起升钢丝绳的相互缠绕。

(3)利用技术手段,缩短臂杆,升高(下降)塔身,设置行走、回转、超高限位等,保证防碰撞安全。

十三、施工现场塔机的技术资料和安全资料必须齐全。

(1)塔式起重机生产许可证、出厂合格证、使用说明书、设备档案、运转及维修保养记录、操作交接班记录、安装拆除方案、验收证书、检测检验报告。

(2)拆装队伍资质证书、设备安拆人员、指挥人员、操作人员及其他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证和安全上岗证。

(3)塔式起重机处悬挂限载标志牌、安全警示牌、操作规程牌、验收合格牌、定人定机牌。

只有建筑行业各参见单位的广大职工根据国家有关规程和技术标准,严格执行塔式起重机的安装验收管理,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严格把关、规范管理并形成管理制度,才能杜绝塔式起重机事故的发生,将建设行业的安全生产水平提高到一个新台阶。

起重机械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起重机械的`管理,保证起重机械的正常运行和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1、

安全管理机构的职责。

2、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职责。

3、

-->。

4、

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岗位职责。

5、

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管理制度。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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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使用登记和定期报检制度。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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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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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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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12、

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

13、

行车工操作要点。

14、

索具和备品备件采购、保管和使用要求。

15、

挂钩工安全操作规程。

16、

执行本规则并接受安全监察。

起重机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起重机械的全面管理,确保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单位的负责人,对起重机械的完好,可靠、安全负全面责任,明确操作、维修的岗位责任。日常机务管理设置专职安全管理员,负责起重机的全面工作,并组织做好检查、保养、润滑、记录等工作。

第三条起重机械档案严格执行专人管理。

第四条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含司机、安全管理),必须经培训取得质监部门颁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件》方具有操作资格。操作人员不仅要熟悉安全操作规程,还必须掌握机械的性能、结构、原理和用途。必须严格按操作规程和有关规定使用起重机。

第五条起重机械的使用、维护保养、修理记录要认真填写,齐全准确,并及时归档存放。

第六条单位要加强对钢丝绳的管理,经常检查,按规定选用钢丝绳,严格执行钢丝绳报废技术标准。

第七条经常检查润滑油,按使用说明书规定要求添加、更换润滑油、脂。

第八条起重机的工作场地、轨道基础和轨道铺设,要符合本机型的技术要求,严格执行质量检查验收制度。起重机轨道设专人维护和清理杂物。

第九条使用单位要认真执行按有关规定做好起重机械的日常维护保养,保养作业由使用单位领导组织进行,要明确规定保养责任制。

第十条对违反本规定造成不良后果,出现重大机械事故的部门和个人,要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日常维护保养制度:

1、机械部分的维护保养:须对各机构的制动器、各机构的运转情况、各部件连接螺栓的紧固情况、各部位的钢丝绳等进行检查,发生故障应及时排除,检查各机构的连接螺栓、焊缝和构件的工作情况,定时紧固和上油漆。

2、液压系统的维护保养:按时添加或更换液压油,并检查油管及其接头、安全阀、液压泵和液压缸等,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3、电气系统的维护保养:电线、电缆应无损伤,安全装置的行程开关须可靠,接地保护电阻要符合要求。

4、润滑工作:应经常检查塔机各部位的润滑情况,做好周期润滑工作,按时添加或更换润滑剂。

5、为保证起重机械的正常工作,确保人机安全,必须做好以检查、调整、清洁、紧固、润滑日常维护工作。

起重机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施工起重机械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施工起重机械是指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施工电梯)、物料提升机(井字架)等起重机械。

第三条深圳市范围内施工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修、检验检测、监理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起重机械的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并委托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简称安监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施工起重机械的产权单位、租赁单位、安装拆卸单位、检验检测单位、使用单位,以及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其他与施工起重机械安装使用活动有关的单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立健全施工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并按各自职责对施工起重机械的安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单位、使用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事故发生后,应当立即启动并组织抢救,并按规定将事故的有关情况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禁止出租、安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无制造许可证、无出厂合格证、已达报废条件、擅自拼装改装或经检测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监机构举报。

第九条实行施工起重机械登记制度。登记分为初始登记和使用登记。初始登记为施工起重机械建档提供信息,由市安监机构负责;使用登记作为工程项目监管,由工程项目的安监机构负责。

第十条首次进入我市的施工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应当在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市安监机构办理初始登记,领取《深圳市施工起重机械初始登记证》。

第十一条施工起重机械初始登记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施工起重机械初始登记申请表》;

(二)施工起重机械产权证明(购置发票或其他产权证明资料);

(三)施工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

(四)施工起重机械出厂合格证;

第十二条施工起重机械转场或移位安装的,使用单位应当在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项目的安监机构办理使用登记,领取《深圳市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深圳市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首次进入我市使用的施工起重机械,在办理《初始登记证》的同时,办理《使用登记证》。

第十三条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申请表》;

(二)《深圳市施工起重机械初始登记证》;

(三)安装验收报告书;

(四)法定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书。

第十四条安监机构应当在收齐登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现场核查施工起重机械的有关情况,对申办材料属实并符合规定的,办理登记手续;对弄虚作假申请登记或不符合登记规定的,责令整改,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施工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条件,并对其出租的施工起重机械的质量安全状况负责。

第十六条租赁单位出租施工起重机械,应当与承租单位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承租单位转租施工起重机械的,应当在租赁合同中明确转租的安全责任。

第十七条施工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应当跟踪出租施工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施工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质量问题的,租赁(产权)单位应当积极协助解决。

第十八条施工起重机械租赁(产权)单位应当建立施工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二)使用单位移交的运行安全技术档案;

(三)安装单位移交的安装验收档案。

第十九条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单位应当保证安装拆卸过程的安全,并对其安装的施工起重机械的安装质量负责。

第二十条从事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的单位,必须按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并在规定的范围内承揽安装拆卸业务。未取得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业务。

第二十一条从事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的特种作业人员应按国家规定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并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第二十二条使用单位应当与安装拆卸单位签订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签订前,使用单位应当对安装拆卸单位的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安装拆卸人员的操作证书、施工起重机械的制造许可证、出厂合格证、登记证等文件进行审核。

第二十三条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安装拆卸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安装拆卸单位应当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并落实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安装拆卸单位不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管理导致施工起重机械安全事故的,由安装拆卸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四条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安装拆卸单位必须指定专业技术人员制定安装拆卸技术方案,明确安全技术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由企业设备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共同审核,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并报监理单位总监审查。方案有重大更改的须重新进行审批。

第二十五条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技术方案进行,作业前须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二十六条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过程应当由专业技术人员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实施监督,安装、拆卸区域须设立警戒线,划出警戒区,由专人进行监护。

监理单位对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全过程实施旁站监理。

第二十七条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活动(包括安装、顶升加节、附着)结束后,由工程总承包单位组织安装、租赁(产权)、使用等单位参加验收,监理单位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管。验收合格后由参与验收各单位技术负责人和监理单位总监在安装验收报告书上签字盖章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八条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组织验收,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九条安装验收完毕后,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在验收合格后3日内向使用单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使用技术交底,并在验收后10日内将有关安装工程资料移交使用单位和出租单位。使用单位应将其存入项目安全技术资料档案中备查。

第三十条安装单位应当建立施工起重机械安装验收档案,包括:

(一)安装拆卸合同或任务书、安全协议书;

(二)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

(三)安装及验收资料;

(四)安全技术交底有关资料;

(五)安装拆卸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和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书。

第三十一条安装单位应当跟踪其安装施工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及时解决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安装质量问题。

第三十二条施工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应当遵守检测检验规范标准,依法、科学、客观、公正出具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并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从事施工起重机械检验检测的机构必须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并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检验检测业务。施工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从事施工起重机械检验检测的检测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技术资格,并持证上岗。

第三十五条检验检测单位应当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检测,检测结果、鉴定结论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

检测结果、鉴定结论应当明确,经检验检测人员签字,由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签署。报告书须加盖检验专用章、骑缝章。

第三十六条施工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发现受检机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通知使用单位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应向安监机构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禁止施工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从事或参与施工起重机械的销售、租赁、安装等经营性活动,禁止施工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推荐或者监销施工起重机械。

第三十七条施工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规定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并对施工起重机械的使用安全负责。

第三十八条禁止产权单位、租赁单位、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擅自对塔式起重机、施工电梯进行技术改造。对施工起重机械结构和传动机构进行技术改造的,应由原生产厂家进行。

第三十九条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与工程管理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管理人员。紧急情况下,安全管理人员有权决定停止使用设备并及时报告有关负责人。

第四十条施工起重机械的司机、司索和起重信号工,应当依法取得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并经安全培训教育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四十一条实行施工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制度。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定期检验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证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其中塔式起重机每年检验一次,其他施工起重机械整机至少两年检验一次。检验报告应当报该项目安监机构备案。未按期检测或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四十二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委托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检验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一)因事故、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影响设备安全技术性能或造成施工起重机械修复的;

(二)连续停止使用6个月以上重新使用的;

(三)其他按规定需要及时进行检验检测的。

第四十三条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对施工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对在用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塔式起重机安全装置每半年进行一次校验,采用齿轮锥鼓形渐进防坠安全器的施工电梯每3个月进行吊笼的坠落试验,并做好记录。使用单位在对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停止使用,全面检查,维修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四十四条施工起重机械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应如实记录设备的运转工作小时、维修保养、大修理、事故记录等各种技术数据,各种附件资料归档完整。

第四十五条施工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设备台帐和运行安全技术档案,每个单机单独建立。施工起重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档案、随机技术文件及资料应当由专人负责管理。施工起重机械使用完毕后,应当向租赁(产权)单位移交施工起重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档案。

第四十六条施工起重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资料:

(一)监督检验,定期检验报告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二)运行时间及累计运转记录等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三)日常维护保养计划、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四)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五)使用登记证。

第四十七条同一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编制防止多塔作业相互碰撞的专项安全措施;有两个及以上施工单位分别承包施工的,由建设单位协调组织或委托主承包商制定避免多塔相互碰撞的专项安全措施。建设单位未组织协调或组织协调不当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相邻工程项目使用塔式起重机时,由后安装塔式起重机的工程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协调组织制定避免多塔相互碰撞的专项安全措施,确保塔式起重机安全运行。

第四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当按下列规定对施工起重机械实施安全监理:

(一)审核安装拆卸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审核施工起重机械的登记证;

(三)审查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由总监签署意见并盖章;

(四)核查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

(六)对施工起重机械的安装验收进行监督,并由项目总监在验收资料上签署意见;

(七)对施工起重机械的使用、检验检测、维修保养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十九条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当严格履行施工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理职责,发现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检验检测及使用过程存在违规行为或安全事故隐患,应立即制止,制止无效的应报告安监机构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十条各区安监机构应当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的施工起重机械登记情况汇总报市安监机构。市安监机构应当建立施工起重机械数据库档案,记录施工起重机械的基本资料和安全状况,包括事故发生情况,并通过媒体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一条施工起重机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市安监机构办理注销手续。产权单位拒不办理注销手续的,安监机构应予强制注销:

(一)国家明令淘汰的;

(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的;

(三)达到安全技术规范或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报废条件的。

第五十二条市安监机构应当建立施工起重机械安全情况跟踪制度,及时掌握施工起重机械的登记、转场、使用、检验检测情况,对达到报废条件的,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停止使用作报废处理。

第五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安监机构应当加强对施工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检查,实施安全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施工起重机械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正在使用的施工起重机械存在安全隐患的,责令整改,安全隐患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消除隐患。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办法及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安监机构应当责令改正,并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作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依法处罚,并提请清出预选承包商名录。

第五十五条本规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本规定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起重机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特种设备的管理,规范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的使用与维护,防止和减少设备事故的发生,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设备管理办法(试行)》、股份公司《设备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设备管理办法(试行)》),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所属炼化、销售企业,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特种设备涉及范围只包括所属企业装备运行的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

第四条各企业应明确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的主管部门,并依据国家、地方政府的相关法规和本制度,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明确各有关部门、单位职责,共同做好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的管理工作。

1与使用管理规则》等法规、文件有关规定,并结合企业作业环境和配套设备的特点制定。

第六条企业主管部门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上级行政管理部门有关政策、法规、条例,并制定本企业的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管理制度。

(二)负责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的维修、改造、更新、检验、报废等计划的审定、技术审查和组织验收工作。

(三)参与新购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的设计审查和技术协议的签订,以及对制造、安装单位资质的审查。

(四)负责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台账的建立、使用注册登记和使用许可取证等工作。

(五)负责组织或参与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设备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六)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作业人员上岗培训工作,负责对使用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的单位操作人员资格的监督检查。

(七)负责对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维修单位资质和维修人员上岗资格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企业使用单位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的日常管理工作,执行国家、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有关政策、法规、条例,以及本企业制定的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管理制度。

(二)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的技术档案。

(三)负责本单位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维修、保养、更新、改造、检验、报废计划的申报,以及项目的实施、检查和验收工作。

(四)负责本单位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的制定并监督执行。

(五)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操作人员的上岗培训工作。

(六)负责对操作本单位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的外单位人员上岗资格的审查和使用监督。

(七)参与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事故的调查。

第八条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第九条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水平移动重物的。

3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第十条厂(场)内机动车是指不属公安部门和农机部门管理、注册挂牌的;只限于在企业厂(场)区内行驶的车辆(如:叉车、电瓶车、平板车、前置翻斗车、升降车、装载机、推土机、挖掘机、履带吊、载货车、野外作业车以及汽车吊、轮胎吊行走机构等)。

第十一条大修是指需要通过拆卸或者更换主要受力结构部件才能完成的修理业务,亦包括对机构(传动系统)或者控制系统进行整体修理的业务,但大修后特种设备的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不应变更,符合原设计要求。

第十二条改造是指改变原特种设备受力结构、机构(传动系统)或控制系统,致使特种设备的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发生变更(提高原设计性能)为目的的作业。

第十三条在用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实行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验制度。电梯和厂(场)内机动车辆定期检验周期为1年,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周期为2年。使用单位按时申报检验计划,由主管部门审核后编制检验计划,会同省、市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实施检验,经检验发现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故障运行。

4第十四条在用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必须在明显部位贴有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的禁止使用。

第十五条新增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天内,必须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测,取得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并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投入正式使用。

第十六条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的安装、维修保养和改造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单位持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从业许可证),从事其认可项目的业务,并且对施工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第十七条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作业人员(指进行安装、维修、保养、操作等作业的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方可从事相应工作。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应当按规定审验,一般每两年复审一次。离开特种作业操作岗位达六个月以上的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资格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八条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安装、大修和改造前,施工单位必须持施工方案等相关资料告知特种设备质量技术监督机构。

5可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检验,取得检验合格证书后交付产权单位。

第二十条安装、大修、改造的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必须在20天内将施工技术资料、检验合格证书移交产权单位。

第二十一条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变更产权时,原产权单位应将随机的技术文件、检验报告、安全使用许可证等全部档案资料一同转交给新产权单位,并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因发生设备事故经大修处理再次使用前,须对其进行全面检查并通过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检验。

第二十三条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且无改造、维修价值,应及时申请予以报废,按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有关规定办理报废手续,并到原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质量技术监督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四条在防爆区域使用的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应符合防爆安全技术要求,并有明显防爆标志。

第二十五条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测不合格的设备,在没有彻底消除设备缺陷前,禁止使用。

6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七条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应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维修及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

第二十八条各企业应根据本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企业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股份公司生产经营管理部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起重机管理制度

起重机操作的基本要求是“稳”、“准”、“快”。虽然只有这三个字,但它包含了安全操作的全部要领。要真正达到这个要求,需要长期的领悟与磨练。笔者根据多年工作经验,对“稳”、“准”、“快”有深刻的认识。

1、稳。这是起重机操作时首先必须做到的。稳,主要是指吊物在运行、就位过程中保持平稳状态,避免冲击,游晃现象。评价操作是否平稳的标志是吊钩的状态,吊钩能否平稀运行与起重机各机构的协调动作有关。拿桥门机来说,首先起动要平稳。要做到从低速档起步,等吊钩动起来后,再从低速档向高速档逐渐加速,这时,吊钩和吊物就能平稳地从静止状态过渡到起动状态,再从低速运行平稳过渡到高速运行。其次,制动要平稳。吊物从高速运行到停止运行过程中有个制动阶段,司机在制动的预备阶段就应将主令控制器从高速档逐一返回低速档,再回零位。如果从高速档直接回零,结果是吊钩和吊物制而不止,产生强烈的晃动和冲击。卷扬机构的强烈制动,还将造成制动器摩擦元件超常磨损,吊物溜钩距离增大,甚至由于制动轮与闸瓦的高热而导致刹车失灵,重物坠地,酿成事故。

对悬臂式起重机,运行稳定要比桥门机困难得多。为使吊钩运行稳定,其转机构的操作尤为关键,除注意起动和制动阶段的平稳操作外,还应避免吊钩及吊物在空中的摆动现象。应掌握的基本要领是:在吊钩摇摆到幅度最大而尚未回摆的瞬间,将小车跟着吊钩摇摆的方向移动,吊钩往哪边摆,车向哪边跟。这时,起重机就能过卷扬钢丝绳传给吊钩一个与吊钩回摆方向相反的力,从而逐渐消除摇摆。悬臂式起重机则利用臂杆跟进,称之为“找钩”,“找钩”的技巧在于跟进的距离与速度要恰到好处。跟进的速度不能太慢,否则会起反作用。这样通过来回几番操作,就能使吊钩和吊物处于相对稳定状态。

起重机操作“稳”的另一层含义是:控制器平滑换档能避免电机过载或传动机构发生冲击,延长机电零部件的寿命。

2、准。是指被吊物“落点准”、“到位准”和“估重准”。要做到“落点准”,操作人员必须对吊物所需通过的水平距离和垂直高度有准确的判断,并充分考虑起重机的性能和运动惯性。在操纵手柄时,要把握回零位的提前量,使吊物能平稳准确到位。

对大型构件、机器、设备的起重安装,有时要求精确到毫米,这就是“到位准”。这时吊钩起升或下降要“微动”,只有充分掌握起重机性能,并有一定经验积累才能做到得心应手。

“估重准”包含了一个很重要的安全理念,即不超载,要求司机估准吊物的重量。如果对吊物重量不能把握,起重机在超重、超力矩的状况下运作,则各机构和部件处于超常状态,有可能发生象制动失效、钢丝强断裂、吊车倾复等恶性事故。操作人员应通过对吊物形体的测量,算出体积,再利用比重知识测算出吊物的重量,在此基础上采取了适当的臂距和操作方法。同时,在起吊阶段要缓慢,先使钢丝绳充分“吃劲”后慢速吊离地面,然后逐一加档。

3、快。是指多吊、快吊,充分合理发挥起重机应有的效能,提高劳动生产率。“快”必须建立在“稳”和“准”的基础上,更要建立在安全的基础上。但有时在起重机操作中,并不是慢就安全、保险,有时恰恰需要快。例如,对于吊重物长距离的下降,操作中不允许使用反接制动级做长距离的低速下降,以免电器发热,导致事故。再如,起重机翻转大型工件作业,无论是“兜底翻”、“游翻”还是“带翻”,都要求快,即被翻身物在摆幅达最大的一瞬间,或在能自行翻转的瞬间,要求司机迅速落钩并同时配合回车。

另外,在特殊情况下,也要求起重机操作动作要快。一是在起重机运行中发生制动器失灵或控制手柄失去控制。二是需要起重机参加紧急抢险。这时要求起重机操作人员反应迅速,酌情采取各种超常规的应急措施,以尽量避免恶性事故的发生。

起重机管理制度

1、从事机械设备安装的作人员及管理人员,应当取得建筑机械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的作业或管理工作。

2、机械设备安装应当依照机械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机械设备的安装、移位、顶升、附着、拆卸活动,并对安装质量及其作业过程的'安全负责。

3、机械设备安装和拆卸前,应当根据产品说明书、施工现场环境和有关标准安排专业技术人员编制安装或者拆卸施工方案和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经企业技术人员和施工负责人应当向全体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4、机械设备安装或拆卸作业前,作业人员应当对拟安装或拆卸设备的完好性进行检查。作业时,应当设置警戒区,禁止无关人员进行施工现场。施工现场应当设置负责统一指挥的人员和专职监护的人员。各工序应当定岗、定人、定责。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施工方案和拆装工艺。

5、检测、验收、使用。机械设备每次安装完毕后,安装人员应当对起重机械设备进行调试和试运转。在向使用单位进行机械设备移交前,应当委托具有建筑机械检验、检测资格的机构承担机械检验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并与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联合进行安装质量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起重机管理制度

机械设备安装完毕需要设保护接零或重复接地的必须接好,要试运转,按各项试验要求指标试运行,并要检查机械上的各部位装置,如提升机上的:。

2、断绝保护装置,当机械运行中发生断绝时,应能可靠的将其停留住并固定在架体上;。

3、安全门装置,安全门宜采用联锁开启装置,升降运行时安全门封闭,防止物料滚落;。

5、下极限位器,当起重平台降到最低限位时,限位器自动切断电源,使其停止下降;。

7、通讯装置当司机不能清楚地看到操作者和信号指挥人员时,必须加装通讯装置,并能清楚的向每一站讲话,起重司机必须严格培训,持证上岗。

机械司机应按机械保护规定,随时加油、养护,不能带病作业,发现故障要及时上报维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