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水账式成因及对策(汇总14篇)

小编: 笔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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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油案件的成因及对策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涉油民事案件数量明显增多,特别是涉油侵权纠纷,如油田单位在生产过程中因征地、石油污染、生产噪声影响、工程建设带来的民事纠纷案件数量所占比重较大。为进一步做好涉油案件的审判工作,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位于胜利油田主产区的垦利县法院对近2年来涉油侵权案件情况进行了分析总结。

垦利县法院共受理涉油案件18件,其中涉油侵权案件10件,占当年涉油案件总数的55.5%。受理16件,其中涉油侵权案件6件,占当年涉油案件总数的37.5%。在20审理的涉油侵权案件中,油田单位全部是原告,被告全是地方农民个人。20的涉油侵权案件中,油田单位作为的原告4件,占案件的66.6%,被告是地方农民的2件,占案件的33.4%。涉油侵权案件普遍表现出集群性、突发性的特点。参与纠纷的人数多,所有16件涉油侵权案件中有14件是共同诉讼案件,占总数的87.5%;当事人往往采取扣押车辆、阻拦施工等方式,且持续时间长,处置难度大,造成的损失大。如胜坨镇海西村村民非法阻拦油田施工致使油田20多辆车被堵7天;胜坨镇王营村王某扣押油田车辆达60多天;胜坨镇坨南村张某阻拦油田生产搬迁达8天。涉油侵权案件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产生了较大影响。

一是油田在征用土地补偿、污染赔偿方式方面的问题。长期以来,油田在征用土地补偿、污染赔偿等方面,由油田工农科与当地政府油区办协商处理。油田对所征土地的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等往往通过政府或村委会转手补偿给当事人。但是这种赔偿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油田补偿损失是法律规定的民事行为,应由油田和被征用土地、污染的单位或个人协商,协商的内容包括赔偿的支付方式、支付途径、支付数额等。油田单方决定赔偿款,没有征求被赔偿人的意见,且没有直接支付给被赔偿人,这种赔偿方式容易引发矛盾。

二是村务不公开带来矛盾。油田赔偿款数额较大,群众相当关注。但是个别村庄村务不公开,群众即使拿到赔偿款也认为赔偿的数额少或者分配不公平。这种问题成为群众阻拦油田生产的借口,有的借此与油田单位发生纠纷,阻碍油田生产。

三是新油区群众不知如何处理油田赔偿引发的矛盾较为突出。随着油田生产开发范围的拓展,形成了一些新的油区村庄。这些新油区的群众对处理征地、污染赔偿款方面的方法、途径、赔偿计算方法、数额等不了解,容易造成矛盾。有的当事人“漫天要价”,有的村庄男女老幼都参与到纠纷中。如胜坨海西村以油田施工影响其庄稼排水淹灌了庄稼为由强行阻拦油田生产,有几百人参与了纠纷。

四是油田污染引发了新型的排污纠纷。如环境噪声影响纠纷案件。有的群众提出油田生产噪声影响了其养殖的家禽、牲畜的生长,而油田单位不接受该类型的索赔。群众往往采取阻拦油田生产、扣押车辆的方式来达到目的,使小纠纷引发成矛盾,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今年,垦利县法院受理了2件此类案件。

五是个别村委领导班子软弱涣散导致矛盾纠纷迟迟不能解决。涉油纠纷发生时,有的'油区村庄村委不出面,任凭事态发展。参与纠纷的群众更没有统一、明确的处理意见,导致无法协商解决纠纷。

六是法律宣传针对性不强,群众法律意识淡薄。面向油区群众的普法宣传重点不突出,对涉油纠纷的处理途径、国家对征用土地、排污赔偿等方面的具体规定宣传力度不够。

油地纠纷的解决,必须本着“防重于治”的原则解决,否则经济损失大,矛盾加深,诉讼成本也相应增加,应重点从以下方面抓起:

(一)理顺油区综合治理关系,成立专门处理机构。东营区政法委成立了专门处理油地问题的“油区治理指挥中心”,一切“涉油”问题均由其处理。可以借鉴东营区的做法,成立专门的机构,充分发挥统一的组织和协调功能,健全规章制度,逐步建立起处理“涉油”问题的长效机制。

(二)依法建立、健全、强化村领导班子。油地纠纷能不能顺利解决,有一个代表民意的坚强的村领导班子很关键,因此,应进一步加强群众民主政治建设,把那些有威望、有知识、有文化,识大体,顾大局的成员选进领导班子,并由有关部门进行指导,有助于涉油纠纷解决。

(三)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由司法机关帮助培训、指导人民调解员,提高人民调解员依法调解的能力和水平,发挥他们在调解涉油案件纠纷中的作用。对发生的涉油纠纷,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应主动及时地帮助指导,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的作用,防止事态扩大。

(四)建立油地经济纠纷的新协商机制。改革传统的赔偿方式,在涉油经济纠纷经常发生的村庄,尽力促成群众选出代表,或有村委代表群众出面,建立一个油田和地方的对话协商机制,把纠纷摆在当面,说在明处,使双方在互谅互让中解决。

(五)继续深化村务公开制度。对群众关注的油污赔偿问题,由村委采取多种形式使村务公开、公正、透明。油地赔偿的协商,要有受赔偿人参加,村委成员可以提供协助。

(六)抓好宣传教育,重点抓好对新油区群众法制宣传工作。

油地双方可以对赔偿标准、赔偿范围、赔偿程序等问题,共同进行分析研究,制定统一的规范性文件,使各项问题规范化,有明确的依据,对征地、排污赔偿方面的知识重点宣传。在油田搞好开发建设前,必要的油污赔偿宣传工作更要走在前头。把法庭工作职责、工作制度打印成宣传材料,在农村集市上设立咨询台,分发宣传材料。组织干警深入到油田企业以讲法制课的形式进行普法宣传,使他们初步掌握一些基础性的法律知识。

(七)对以身试法者从严惩处。在涉油纠纷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对妄图索取巨额赔偿,甚至借机闹事的,对触犯法律但没有构成犯罪的,可由公安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对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锐意创新,大胆进取,建章立制促稳定。从以往油区中涉油案件发生纠纷的情况看,涉油案件往往是因污染、侵权、征用土地等而产生的纠纷,争议当事人之间利益关系复杂,难以协调,有的纠纷甚至“牵一发而动全身”,处理不好,会严重影响油区秩序的稳定。因此,法庭为适应油区案件的特点,采取以下工作方法:一、巡回法庭审理油区案件中,除特殊情况外,一律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周期要求简易案件一月内审结;复杂案件三月内审结;二是油区巡回法庭在工作中本着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解决纠纷,情况比较紧急的采取诉(庭)前处理的办法;三是从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角度出发进行诉前调解,四是关于无理妨碍油田施工的纠纷,可以按照“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诉讼请求予以提起民事诉讼。并可以申请先予执行;五是在施工准备阶段,经做工作当事人无理阻碍油田企业正常施工,可以按照“排除妨碍”的诉讼请求提起民事诉讼,并可以申请先予执行。通过采取以上方法,旨在更好的发挥巡回法庭的审判、服务职能作用,充分维护油田企业的合法权益。油区巡回法庭在成立后,针对涉油案件多次召开专场分析会,了解涉油案件的事件起因、特点、矛盾焦点,为顺利审理案件奠定良好的基础;因涉油案件往往具有牵扯人数多,争议数额大,利益关系复杂、难以处理等特点,对涉油案件重点调度,明确干警职责,以稳定油区工作大局,促进油区经济发展为工作的重点,初步制定出“调解为主,判决为辅,主动处理,化解纠纷”的工作目标,审判员多年来在油区腹地从事审判工作,积累了处理油地纠纷案件的丰富经验,为充分发挥法庭职能打下基础。年,我庭严格按照我院制订的油区巡回法庭工作方针,认真审理涉油案件,慎处油地纠纷,力求既要保证油田的正常生产,又要不使矛盾激化。

油地经济互相促进,共同发展是几十年来双方形成的良好的传统,必须正确对待新的经济形势下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油地经济密切结合,共同发展的关系只能加强,不能破坏,否则对双方都产生不利的影响。作为法院,更要全面分析涉油案件的新特点新情况,积极总结审判经验,以良好的审判促使经济的良性发展。

(作者单位: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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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家庭暴力的成因及对策

摘要: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日益严重的家庭暴力危害了受害者的身心健康侵犯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稳定和发展已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为了给予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更全面、更具体、更适当的协助以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必须建立法律、社会、心理各层面的社会支持体系。

家庭暴力是一般公众和学者近年来最为关注的问题。尽管有法律保护妇女不受虐待,但是家庭暴力案件很少能得到起诉,除非打成重伤或出现致死人命的情况。许多受虐妇女因此丧失了起诉的勇气,不得不继续维持暴力的婚姻关系。有些人甚至去走极端,主张只有用暴力和谋杀的手段才能结束这种关系。北京市婚姻家庭研究会在年主办的一次婚姻质量调查表明,不论程度频率如何,丈夫打过妻子的占.%;妻子打过丈夫的占.%。中国目前正在展开关于家庭暴力对策的讨论,从立法和司法的角度确认这一针对妇女的暴力罪行,并找到制止此类行为的对策。

我国年月实行的新婚姻法对家庭暴力制定了一些具体的制裁条款,如将家庭暴力作为受害方提出离婚的一个条件,受害方离婚时可请求损害赔偿等,还明确规定受害方可以请求公安机关援助和居委会进行劝阻,因此,家庭暴力绝不是“家务事”,而是一种法律予以制裁的行为。

本文试就家庭暴力内涵、现状、危害、成因、预防与对策等方面谈一些拙见以期人们从法律、社会、心理各层面对家庭暴力的受害者给予更全面、更具体、更适当的协助以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

在国外关于家庭暴力的研究及立法较我国进行得早并经历了多年的理论与实践研究。如英国学者认为“家庭暴力是指男性伴侣为了支配和控制女性在他们关系存续期间或终止之后对女性所施行的暴力和虐待行为”不论这种行为是肉体的、性的、心理的、感情的、语言上的或经济上的等等从英国学者观点看出“家庭”不仅指有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的生活共同体而且还包括同居关系及婚姻关系终止后出现的暴力行为。行为方式不仅有直观性还有非直观性的。可见家庭暴力是许多不同行为所体现的一种共同性这些行为的共同目的都是施暴者为了实现对受害人的控制。

()身体暴力包括所有对身体的攻击行为如殴打、推搡、打耳光、脚踢、使用工具进行攻击等。

()语言暴力以语言威胁恐吓、恶意诽谤、辱骂、使用伤害自尊的言语从而引起他人难受。

()性暴力故意攻击性器官、强迫发生性行为、性接触。

近年来,妇女运动越来越多地关注针对妇女的暴力这一问题,人们从不同的角度对男性针对女性的暴力行为作出解释。

自由主义女权主义和心理分析派把暴力看作少数人的变态;社会结构论的解释则认为,暴力行为是社会的阶级差别所带来的挫折感和压抑感导致的;由于社会上有些人不能实现自己心中的目标,由于相对贫困和绝对贫困,由于恶劣的住房,恶劣的工作环境,由于缺少工作机会,一些人才会变得有暴力倾向,因此,对妇女施暴的现象较多发生在社会的下层。有许多女权主义者对暴力现象持有这样的看法:如果像统计数字所表明的那样,强奸犯大多数对于被害妇女不是陌生人而是熟人,那么这种暴力行为就应当说是由不平等的权力关系造成的。有学者提出,家内的男女不平等与家庭暴力有直接的关系;如果夫妻平等的家庭增加了,家庭暴力一定会大大下降。

自内罗毕战略提出与针对妇女的暴力作斗争以来,各国妇女作出了积极的努力,从妇女教育和受虐妇女庇护所,到全女性警察部队的成立,一场全球性的反对对妇女施加暴力的运动正在蓬勃兴起。不少人提出建议,应当建立一个全球性的网络,把针对妇女的暴力这一问题摆进世界人权问题的议事日程当中去。这个专门对付针对妇女的暴力的全球性网络将把社会工作、法律、教育、卫生及受虐妇女庇护所等各方面的力量聚集在一起,帮助受虐妇女。

(一)家庭暴力在一定范围内存在,是影响家庭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以北京为例,年以来,妇联系统接访的人次中,家庭暴力投诉案件件次,占总数的。打进热线的人次中,涉及家庭暴力的人次,占总数的。家暴致伤鉴定中心先后为名家庭暴力受害者进行了伤痕鉴定。对名公众抽样调查显示,夫妻吵架后动手的占,的人认为存在家庭暴力现象。

探讨上访的成因及对策

近年来,上访问题有增无减,上访者有进省的,进京的。上访者中各色人物都有,各种问题都有。上访问题是各级领导十分关注的问题,也是最劳心的问题。这个问题解决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单位和领导者的声誉,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到单位的经济发展。如何解决好这个问题?以保持相对稳定,经过调研,笔者谈点不成熟的看法,同大家商榷。

上访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上访者的心态也是复杂多变的。上访者的心态导致了上访结果的发生,其原因有以下几方面。

1、干部行政违法,损害了群众利益,导致了上访事件的发生。

在现实的工作中,个别干部主观主义色彩太浓厚,办事凭想当然,不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不问群众愿意不愿意,行政命令似的,叫群众干什么或不干什么?不按客观规律,自然规律,市场经济规律办事,主观臆断的下结论,作指示,严重损害了群众的利益。还有的干部在工作中,不按行政法规办事,自己说了算,一手遮天,把群众的得失抛在脑后,这样的结果,没有不上访的。

2、法律裁判不公,导致了上访。

现在涉法上访的案件不少,当事人主要的反映是裁判不公。

一是办案人员在认定事实上有出入,证据采信不合理;二是在办案程序不公,有的办案人员违反程序办案;三是适用法律不正确。因而导致了裁判结果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的差异,由此引起上访。

3、案件执行不力,导致上访。

殊不知,现在案件执行特别难,不少上访者是因案件判决了,得不到执行,或执行不到位,引起的上访。一是当事人诉讼前或诉讼中没有财产保全措施,官司胜诉后,被执行人没有执行能力,拿不回钱来;二是虽有财产保全,由于办案人员疏忽,造成财产被转移、灭失等,而无法执行;三是由于地方保护的干扰或个别被执行人的地方势力的影响,办案人员不敢采取强制措施,使当事人的案件得不到有效执行,因而引起上访。

4、违法办案引起的上访。

在现实,真正违法办案的几乎没有,但也不能排除,极个别办案人员,由于思想不正,职业道德意识差,受腐朽思想的影响,办人情案,关系案,直接损害了一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导致的上访。

5、土地发包中的合同违约,引起上访。

土地发包和承包问题,是一个较复杂的问题,近年来由于土地承包纠纷引发的案件逐年上升,上访的时有发生,典型的是过去的开发性家庭农场主。由于当时的土地开发、经营、利费税上缴等,都是有国家、垦区、农场的政策扶持,大部分农场主或土地承包者靠优惠政策挣了钱。后来政策发生变化,合同应及时调整或变更。但由于这方面的工作做的不细,不到位,手续不健全,造成土地承包中的合同违约,引起上访。

6、房屋拆迁、补偿资金不到位引发上访。

近年来,各地都在搞开发热,修路、建楼、搞小城镇建设,形象工程建设、涉及到很多动迁户,有时往往是农场或主管单位一纸文件,就要求群众拆迁,群众很不满意。主要是资金不到位,一是补偿的资金太少,同开发商售楼的价格差距太大;二是补偿金不能一步到位;三是不能合理安排拆迁户拆迁后的去处,有的拆迁户,原是门市房,拆迁后断了生活来源,引发上访发生。

7、一些基层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引发上访。

现实社会纷繁复杂,各种矛盾和焦点不断涌现,在老问题没有解决时,新问题又来了。农场接触群众最直接,矛盾也最多,如老干部问题,老职工问题,工资问题,职工应付款问题,医疗保险、社会保险,教育收费,职工下岗等等,这些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如得不到及时合理的解决,最能引起集团或群体上访。

总之上访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因人而异,因事而异,访者有自已的缘由,有自已的目的,不访是相对的,上访是绝对的。

1、多教育干部和执法者,依法行政,严格执法。

应经常组织行政干部和执法人员学习法律法规,懂得依法行政和按法律程序办案,在处理群众问题时,不违法,同时还应加强对干部和执法人员的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教育,树立公正办案,为民服务的意识,使之减少或避免引起上访事件的发生。

2、做好上访人员的思想工作,保持稳定,让上访人员息访。

各级领导干部和执法者,凡涉及到上访人员来访,都要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认真听取他们的诉说,做好记录,能解决的问题当场解决,解决不了的给一个答复的期限。千万不要推诿,不要烦,更不能说,你这事我管不了,你愿去哪儿访就去哪儿访吧!这是不负责任的态度,一定要做好上访人员的思想稳定工作,让他们就地息诉或息访。

3、实行属地管辖、专人包案。

所谓属地管辖是指,上访人员的户籍在哪个单位或上访人员是哪个场的就由哪个场负责,由最初的办案人员或最初的办事人员把上访人员包管下来,专门负责解决上访人员的问题。必须责任到人,限期解决问题,严格控制上访人员越级上访。

4、对上访者既要做工作,又不要大开方便的绿灯,有关部门要协调配合,既不鼓动,又不强行阻止,多作劝导工作。

现在上访人员都摸透了各级领导干部的心理,怕访,怕上级领导施加的压力,于是这些上访者专门找总局党委开扩大会议期间,省和中央开“两会”期间去上访,给下面造成压力。一些上访者公开说“爱哭的孩子有奶吃”。我们的各级领导不要怕访,不要回避矛盾,要面对现实问题,主要做好上访者的思想疏导和劝导工作,一定要防止个别人鼓动上访者或者为上访者大开方便之门。殊不知,有的上访者是有理的,而有的是无理缠访的,要分清情况,不要单方面听上访者一面之词,多做调研,不要枉下结论,也不要强行阻止上访者,要以理服人。

5、对上访者的问题,该解决的按法律法规一定解决,达到他们的要求,不该解决的,超出原则范围的也不要拿钱买平安。

现在中国的法律已经很健全了,上访者的问题完全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得到解决,没必要去上访。造成目前这种局面,上访者往往有3种心理,一是怕走法律程序花诉讼费;二是怕事情得不到解决;三是他们的事情如按法律程序办,没有合法有效的证据,即使有证据,诉讼时效已过,未必能打赢官司,因此只好走上访,在上面“五马长枪”的一闹,上面重视了,给基层造成了压力,本身有的问题不该解决的,为了稳定,也解决了。殊不知,有的上访者的问题,都有很多历史遗留问题,年限长,事情复杂,代有连带性,该解决的不要拖延,按规定办;不该解决的,也不要花大钱搞稳定。如果你今天给他解决了100元,他明天会要你1000元,暂时的平安,可能造成长久的后患。花钱买稳定,会起到鼓动怂恿上访的结果。

6、以开证会的方式,解决上访问题,办法最有效。对上访者的问题,一定要疏理好事情的来龙去脉,因果关系,由有关部门牵头召开听证会,让各界代表,权威人士参加,让上访者及上访者信得过的人一同参加,把上访者的问题摆出来,由大家来明辩是非,解决问题,可当场在听证会上达成各种协议,签字划押,使问题得到解决。

7、对那些不按信访条例办事的无理上访者,按法律法规办。

按治安处罚条例办,实行拘留或收容,刹一刹组织上访、串访、无理上访者的歪风,这样才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综上所述,上访问题是个严肃问题,也是事关全局的问题,在当前稳定压倒一切的情况下,各级领导千万不要忽视这个问题,一定要下决心办实事,解决好上访问题,使垦区的各行业在健康有序和谐的环境中发展。

浅析家庭暴力的成因及对策

种类。

成因。

危害。

对策。

【目录】。

家庭暴力作为一个全球性的社会现象,不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都不同程度的存在。在我国,家庭暴力日益严重,从农村到城市,危害了受害者的身心健康和婚姻家庭关系,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应当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改革开发以来,新的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相继颁布实施,为保护妇女、儿童和其他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我国的家庭暴力状况从总体上来说还不容乐观,不仅要面对现有暴力种类,还要受新的冷暴力模式的考验,所以我国的反家庭暴力的路还很漫长,需要更多司法力量,社会力量去完善和干预。

联合国家庭暴力问题专家委员会对家庭暴力作了一个界定:家庭暴力的暴力表现为人身虐待,往往一再反复,并与精神折磨、忽视基本需要和性骚扰等行为相互关联。家庭暴力一般发生在家庭单位内部成员间,往往由矛盾分歧引起谩骂肢体冲突,偶然发生到日渐频繁,最终会给受害人在身体和精神带来双重伤害。偶然发生的家暴事件如不立即采取紧急干预,这种行为往往会一再重复发生并趋于严重,当惨案发生之时,后悔已晚矣。

对于家庭暴力,我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一条作了明确表述:即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家庭暴力,是家庭冲突的极端方式,当事人除了的拳打脚踢,往往还使用一些锐器工具,这样给受害人带来的伤害更为严重,轻则伤筋动骨,重则危及性命。在道德社会里,家庭暴力是不允许发生的社会危害行为。

家庭暴力是持续长期的人身伤害违法行为,具有对象的特定性、行为的隐蔽性、手段的多样性、主观的故意性、行为的违法性等特点。具体表现在:

(一)对象的特定性。家庭暴力一般发生家庭成员内部之间,成员间除了有血缘关系,还有夫妻关系以及某种家庭内部关系,比如夫妻,婆间,父子等特定关系。在我国家庭暴力中,绝大多数是丈夫对妻子的人身伤害行为。

(二)行为的隐蔽性。因为其家庭暴力对象的特定性,所以很多时候发生的暴力侵害往往不被家庭人员之外的人得知,一旦发生,受害者为了息事宁人,忍气吞声的过日子而隐瞒暴力的发生。还有的受害者,为了面子,不好意思向他人或者司法机关申请援助,这类事件往往在性暴力上表现尤为突出。

(三)手段的多样性。家庭暴力除了殴打、捆绑等身体伤害外,还有性虐待,语言攻击等等。

(四)主观的故意性。一次暴力的发生是偶然,但长期的暴力行为必然带有一定的故意性,只有主观的故意,才造成了客观存在的伤害事实。

(五)行为的违法性。家庭暴力是一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是与人类的文明进步的历史趋势相背离、与民主、自由、平等的国家形象不相容的社会现象。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罪。

家庭暴力的形式多种多样,既有身体上的伤害,也有精神上的损害,按其形式可分为:一是身体暴力,主要包括对身体直接的攻击行为,如推搡,拳打,脚踢,用工具进行攻击;二是语言暴力,主要包括辱骂,刁难,当众或私下恶意进行贬低,挖苦,嘲笑等等不涉及身体伤害的暴力;三是性暴力,是指恶意进行攻击性器官,强迫发生性关系等行为,还包括性虐待和婚内强奸;[2]四是冷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产生矛盾时,不是通过殴打的暴力方式处理,而是对对方表现得比较冷淡、轻视、放任和疏远和漠不关心的方式让受害者痛在心里、有苦难言。

随着社会的发展,家庭暴力也出现了新的发展趋势。在陈娟的《家庭暴力若干问题研究》一文中曾提到“冷暴力”这一新的暴力行为,她认为“冷暴力”属于精神上的一种暴力形式。[3]调查发现,一般的家庭暴力大多发生在文化层次不高、经济条件不如意的家庭里,而精神暴力却频频出现在知识分子家庭、干部家庭、高收入家庭等,这里的知识分子家庭状况尤为突出。专家分析说,知识分子往往自尊心强、好面子,不善于宣泄和表达,但对感情和精神的要求却比一般人更加细致,“冷暴力”所造成的精神伤害也就更加严重。肉体上的创伤可以愈合,心灵上的创伤却不容易愈合。事实上,在“冷暴力”处境中的女性,在受到伤害的程度上,与直接的肉体折磨造成的健康问题同样严重。武力造成的结果是明显的身体外伤和家庭裂痕,可以通过法律来解决。而“冷暴力”没有明显可见的证据,很难受到社会和法律的制裁,由于家庭“冷暴力”具有反复性、隐藏性的特点,即使当事人将“施暴者”告上法庭,案件也无法得到处理。深受“冷暴力”之苦的当事人,心理上和精神上都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所以,冷暴力也应该得到更多人的重视和司法机关的干预。

在社会主义社会里,法律机制相虽然相对健全,但为什么家庭暴力不仅存在着,还日趋严重呢?原因诸多,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一)封建思想文化因素。

中国有着两千多年的封建文化。长期以来男尊女卑的夫权思想根深蒂固,尽管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在确立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未成年人的权益方面作了大量的工作,但在人们的头脑意识中,封建男尊女卑的夫权思想并未彻底从人们的头脑中肃清,许多人仍然认为丈夫是天,掌握着妇女的生杀大权。同时一些女性也仍持有男主女从的观念,在家庭中依附于丈夫之下,三从四德,逐渐丧失了自我。在这样的背景下,家庭暴力作为解决家庭矛盾的一种常见手段也就不奇怪了。

(二)经济收入的影响妇女的经济收入不高,经济地位较低,这是诱发家庭暴力的危险因素。这种现象在农村尤为突出。在农村,农村妇女,特别是农村贫困妇女大部分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妻子在经济上必须依靠丈夫生活,也就直接丧失了他们的家庭经济支配权,更不要说财产所有权了,这种依附关系再加上传统文化的夫权观念作祟,很容易强化丈夫在家庭中的霸主地位,如有稍加不满,清者恶言相向,重者拳打脚踢。[4]很多妇女在受暴力之后选择逃避,在当时或者事后回娘家,因为他们在经济上不能彻底独立,担心孩子的供养问题和离婚后的生活问题。

(三)婚姻当事人自身原因。

1.日常生活中一些男性性格扭曲,品行不端直接引发家庭暴力。他们大多会沾染上许多不良习惯,整天贪于玩乐,游手好闲,在外赌博、酗酒、嫖娼无所不为。有的横行乡里,危害百姓,更是人见人恨的恶霸。这些人一有不顺心的事就回家对妻子孩子施以暴力,妻子若欲提出离婚,男子就会扬言要杀其全家,在他们的威逼恐吓下,妻子只有忍气吞声不敢告发。

2.贪恋婚外情导致家庭暴力。[6]许多人由于受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而失去伦理道德,贪图享乐,只懂得追求物质享受。在外养情人,包“二奶”,对婚姻和家庭毫无责任感。他们视糟粕为时尚,以拥有“婚外情”作为向人炫耀的资本。最终导致夫妻关系破裂,这是现代社会家庭暴力发生的主要因素。家庭暴力即是婚变的原因,又成为施暴者达到婚姻裂变目的的手段。

3.妇女自身的素质低下,维权意识不高使施暴者更加有恃无恐。长期以来,家庭暴力的案件中受害者往往缺乏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之所以存在这些问题,重要原因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水平不高加之发展不平衡,在许多地方,特别是落后的“老少边区”乡村,相当多的民众经济上不富裕、文明程度不高,文化素养、道德水准、法律意识欠缺,家庭暴力的加害人缺少对自己的约束,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往往不会或不善于用法律和其他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四)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司法机关和和社会行政机关干预我国反家庭暴力立法相对滞后,目前尚未制定反家庭暴力方面的法律、法规。司法实践中,我国《宪法》、《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关于惩处侵害妇女、儿童、老人人身权利的家庭暴力行为都有禁止性规定,但缺乏明确的认定和具体的制裁办法,可操作性不强。还有警察、法院、检察院、医疗社会及专业服务机构等,这些机构之间缺乏合作的主动性,司法保护无力。实践中如果家庭暴力达不到重伤程度,检察院一般不会提起公诉;如果受害人不告发,司法机关也认为是家庭私事。受害人多数得不到有效的司法保护,反而招致施暴者更加残酷的虐待。因此,在遭受家庭暴力之后,女性向这些机构求助意愿不大,致使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很少得以制裁,从而助长家庭暴力事件的增长。

不少研究表明,家庭暴力行为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包括身体上、精神上和性方面的权利。而严重的家庭暴力行为,除了给受害者带来严重的人身损害外,还会带来精神上和经济上的损害。表现在以下几点:

(一)家庭暴力严重侵害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

家庭暴力的发生,不仅会在身体上给受害者造成伤害,在精神也有一定的影响,必然会导致婚姻破裂、家庭解体。身体伤害轻则恢复的较快,重则伤及性命,影响就是一辈子的问题;精神伤害比身体伤害的恢复是更需要关注和调节的问题,受害者心灵受到了创伤,精神抑郁会使很多人有轻生的想法,逐步走向精神的极端,以致结束生命。家庭因为暴力而失去,身体和心灵因为暴力留下了不可磨灭的创伤。

(二)严重损害孩子的身心健康,容易形成不良人格。

一个个家庭的解体,受伤害的不仅是当事人,还有更为无辜的孩子和老人。孩子一般年龄还小,还没有形成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不知父母为何离婚,目睹家庭暴力的发生,在他们幼小的心里会留下一定的阴影,直接影响他们未来的成长和面对家庭和社会的心态。孩子是未来的希望,一个错误的选择甚至会影响一辈子,所以,在当家人大打出手,互相伤害的时候,多想想自己的孩子,调整自我心态,积极面对婚姻,生活,给孩子一个良好成长的坏境。孩子很小,老人很老,更多的老人为儿女担心,尤其在农村,老人是和儿子住在一起,婚姻解体,老人没有人照顾,更显得孤老无依,让我们情何以堪,中国的百善孝为先,显得有些力不从心。

(三)危害社会安宁,妨碍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家庭暴力不仅对家庭成员造成伤害,同时也是危害了社会的安宁。家庭是社会的组成单位,家庭成员的伤害在身体上和精神上得伤害,容易给当事人造成思想的偏激,容易做出一些伤人伤己的事情。尤其是一些名人,在社会中有一定的影响力,他们的行为对很多人有一定的领导和标杆的作用,例如前段时间报道的“李阳虐妻事件”,对整个社会和谐健康的造成了很坏得影响,舆论铺天盖地的指责和声讨,一度让李阳本人很不平静,因为他知道什么是“名人效应”,而他在家庭暴力下无疑是负面教材。最后夫妻二人一起到派出所进行了解调,事情才告一段落。不过,在中国,家庭暴力案多是“不告不受理”,如果丽娜华本人不正式寻求法律保护,则“虐妻”一事便会不了了之。这种“不告不受理”的做法,需要改变。

中国全国妇联的一项调查表明,在全国2.7亿个家庭中,有0.81亿个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约占全国家庭总数的30%,且施暴者有90%是男性,每年有10万个家庭因家庭暴力而解体。

从社会能力的角度而言,家庭暴力控制的核心在于通过司法控制,加强对犯罪人的惩罚,从而加强对家庭暴力环境的控制。在预防家庭暴力犯罪的策略上,首先是要解决不敢实施家庭暴力的问题,其次才是通过教育和社会的变革,使得人们根本上放弃家庭暴力的观念。笔者认为,我国的家庭暴力的预防模式是以司法控制为核心,建立社会的预防网络。

关于家庭暴力问题,我国现有的《宪法》、《婚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还有《妇女权益保障法》都规定了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对于施暴者要受到法律的惩罚。但是,上述法律规范都比较原则、可操作性差,对现实生活中层出不穷的家庭暴力事件在法律适用上显得力不从心,确造成了法律适用没有统一的尺度,法官自由裁量的幅度过大;对家庭暴力犯罪行为人惩罚体系不完善;诉讼程序不尽合理;现行有关反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定主要适用于对施暴者事后制裁,而对暴力行为持续发生过程的干预较少,缺少有效、及时遏制家庭暴力的法律措施。因此,有必要修订现行相关法律、法令,使之明确、具体,具有操作性。另外,应尽快制定《反家庭暴力法》,为反家庭暴力提供法律依据,通过立法为受害者提供更多的救济途径,确保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受害人能够得到充分的法律保护。我国现行法律对制止家庭暴力已做出相应的规定,但是,这些法律还不够完善,针对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和反家庭暴力的法制现状,在借鉴国外立法的基础上,制定一个统一的专门用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以使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规范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

(二)加大执法力度,强化法律责任。

在健全和完善立法的同时,执法部门应当严格执法,使权益受到侵害的妇女得到及时的救济。现在一些执法机关不愿过多介入家庭暴力,导致受害者权益得不到及时救济,而施暴者更加猖獗,使家暴惨剧愈演愈烈。

1.公安机关是家庭暴力公力救济最直接的接触者。在接到报案或群众举报后,应积极介入,特别是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公安机关在救济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时,对施暴者要采取强制措施加以制止,真正达到救济受害人的目的。

2.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的家庭暴力案件,如证据确凿,应依法提起公诉,不得以家庭纠纷为由不起诉,对严重的家庭暴力案件即使受害人不愿起诉,也应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对于造成受害人重伤却以“缓和家庭矛盾,改善双方关系”为由不予起诉的,应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3.作为司法机关的法院应重视对家庭暴力案件的受理和审理。如果法官认为家庭暴力是私事而对施暴者轻判,就会使公安和检察机关的努力白费。更严重的后果是,施暴人会越来越有恃无恐,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会受到更严重的侵犯。法院对施暴人的严惩,其意义远远超过对施暴人个人的惩罚。它是向社会发出这样一个信号:家庭暴力是犯罪而不是家庭私事,侵害家庭成员人身权利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人民法院可以考虑设立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庭或维护妇女、儿童、老人权益的维权法庭,从组织上予以支持。

(三)社会有关组织的干预和保障机构的建立。

(四)加强法制宣传,提高公民道德素质教育。

1.提高家庭成员的法律认知水平。唤醒他们的维权意识,让他们知道,家庭暴力是违法的行为,不是家庭内部事情,自觉自发的抵抗家庭暴力,从而减少发生率。这种宣传不能流于形式上的发放法律读本,进行一两次的普法教育,应当有针对性地向妇女宣传和普及法律知识,使妇女学会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对知识分子,他们相对素质较高,但却是家庭冷暴力高发群体,因此要对他们多进行反暴的教育,让更多的人意识到冷暴露的危害比身体伤害更为严重。带动这部分人,利用他们所学的家庭暴力法律知识和案例,去宣传和教育更多身边的人。

2.提高公民道德素质教育,首先要从娃娃教育抓起。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尽管教育制度不断变革,九年义务教育推行了一段时间,但在一些贫困山区,一些孩子还是没办法参加义务教育,在重男轻女旧思想下,女孩不上学,上不起学,辍学现在尤为严重,这也是造成农村妇女素质普遍低下,法律意识更加薄弱,一直处于弱者不可回避的现实因素。笔者认为,强制性实行九年义务教育有一定的必要性。

3.要主要针对妇女进行“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素质教育,使她们提高自身素质,拥有独立的人格和尊严,从根本上摆脱家庭暴力。当自身的权利受到伤害时,要勇敢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不能逆来顺受,息事安人,要懂得为自己负责,才是为家庭其他人员,为社会负责。

在社会主义道德存在的中国,我们的社会在不断的发展和进步,一系列经济和科技成就的取得,让我们有了强的国,才有了一个富的家。家是国得以矗立的依靠,家是社会得以存在的源泉,所以请给予每个家庭更多的关注,更多的关爱,对家庭暴力从根本上给予重视和适当的干预。不要让家庭暴力成为威胁社会安定的毒瘤。个人的力量是有限的,只有团结起来,充分发挥司法,行政,医疗,媒体,社会等集体的力量,我们才能在家庭中寻找幸福,在社会中寻找和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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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家庭暴力的成因及对策

摘要:家庭暴力是一个广泛性的问题,也是一个日益突出的社会问题,而且极大的危害社会治安、家庭稳定以及妇女儿童的身心健康。本文通过对家庭暴力的现状、原因及其法律特征的思考分析,旨在找出能够对其进行预防、治理的有效方法。

关键词:家庭暴力反家庭暴力法保护令制度。

2008年3月由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副主席莫文秀等30名全国人大代表共同向全国人大提交议案,建议尽快制定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法,更好地保障公民人身权利,促进家庭和社会稳定和谐。这份议案提到:近年来我国的家庭暴力投诉量呈较高增长态势,全国妇联2005至2007年受理的家庭暴力投诉量约为年均4万件次,占信访总量的10%以上,比2000年翻了一番;暴力恶劣程度上升,情节严重、致伤致残、致死恶性案件增多,家长打伤、打死孩子的问题凸现;“以暴抗暴”的案件时有发生,家庭暴力现状对立法提出了迫切要求。

(一)》中对家庭暴力的法律概念作明确的解释:“婚姻法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而现实生活中,因家庭暴力而起诉离婚案件中,心理暴力及不作为的暴力形式和性暴力形式占家庭暴力的比例愈来愈大,甚至有取而代之的趋势。而法律仍将家庭暴力限定为作为的身体暴力形式,远远跟不上家庭暴力的演化,严重地存在着立法滞后。

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在实际生活中是十分复杂的,虐待、遗弃、打骂、伤害、杀害、以及对性权利的侵犯,强制、胁迫、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对人格权的侵犯和粗暴侮辱,侵占、毁坏财产等多种暴力方式,均可归属家庭暴力的范畴。

这些家庭暴力形式的核心内容是发生在家庭中的行为,因此,它们具有共同的特征:

1、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如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其中以夫妻之间居多;而且受害者又以女性为主,侵害的是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包括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自由权等;实施者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

2、家庭暴力具有普遍性。据全国妇联的一项最新调查,在全国2.7亿个家庭中,有8100万个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约占全国家庭总数的30%,且施暴者90%是男性。在被调查的公众中,有16%的女性承认被配偶打过,14.4%的男性承认打过自己的配偶。由于得不到有效的遏制,近年来家庭暴力有不断蔓延的趋势。

3、家庭暴力趋向严重性。目前家庭暴力已达到了触目惊心的地步,我们不时可以从媒体中看到,如施暴者用棍棒、匕首、铁器、剪刀、电击等残害手无寸铁的妇女儿童。

4、家庭暴力的反复循环性。家庭暴力不同于一般的违法犯罪行为,其在一定时间、一段期限内会呈现反复性,恶性循环:反复攻击的施暴者常表现出深深的良心谴责、悔恨和不再有类似行为发生的誓言,事实上,此时的施暴者已出现心理变态的倾向,受害者常满怀希望,认为施暴者会改变,但是绝大多数情况是,这一循环再次出现重复。

5、家庭暴力的多样性。如前所述,家庭暴力方式呈现多样:其中肉体损伤占21%—34%,性攻击占34%—59%,精神情感上的折磨,如伤害的威胁,恫吓威胁,对其进行躯体上或社会上的隔离、孤立等。

6、家庭暴力的隐蔽性。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大多数是家庭群体中的弱势群体,如家庭中的妇女、儿童、老人和生病的成员。他们受到伤害后由于无力公开或顾忌于掩盖“家丑”不愿公开,加上公众对此态度大多是视若无睹,认为是其家庭内部事务。所以,家庭暴力发生时受害者常常以“家丑不可外扬”而委曲求全。

(一)、从我国的社会历史分析。

1、家庭暴力的产生渊源于古代家庭和自然经济相结合的农业社会,几千年延续下来家庭中的强权意识不仅没有彻底根除,而且还有一定土壤。按照中国文化传统,婚姻中男方收入一般应高于女方才算正常。而现实中很多女性在经济上部分或完全依附于男方。这给男方的施暴行为在客观上找来了“理由”,在他们看来,自己是家里的“主子”、“顶梁柱”,由自己养活的人,当然应该顺从自己,当然可以任其摆布,从而他们实施暴力也是理直气壮。

2、中国封建伦理纲常和礼法规则和宗法家长制度家庭结构的历史同构,仍具有强大的社会遗传作用。封建“男权文化”和“夫权思想”是导致我国存在大量家庭暴力现象的历史文化根源。我国封建社会长期以来都是以男性为本位,男性为中心,“男尊女卑”、“夫为妻纲”等封建遗毒依然存在于许多人的头脑中且根深蒂固。此外,“父为子纲”的封建礼教也使许多人认为其对子女享有至高无上的支配权,可以随便惩戒,随意殴打。因此,男性对女性任意施暴、家长对子女随意惩戒的历史文化传统,至今仍深深影响着当代中国家庭。

(二)、当前社会宽容、淡漠助长了家庭暴力的肆虐。

家庭暴力长期来被视为家庭私事,“邻居不劝,居委会不问,单位不管,不出人命执法机关不理”。尽管家庭暴力性质比社会上一般暴力恶劣,但它成了“四不管”的真空地带,“四不管”不愿介入,惩治过轻实际上是对施暴者姑息纵容,也失去了法律应有的震慑、预防作用。普遍存在执法部门对家庭暴力处理偏轻,打击不力,甚至以情代法,以情抵罪。这虽有立法不完备的原因,但更重要的是人们思想上对家庭暴力的宽容、认可态度。社会宽容家庭暴力除了由于“清官难断家务事”的传统观念影响,社会对家庭暴力的宽容还表现在对家庭暴力的不同认识。中国妇女报上曾发表一篇题为《家庭暴力始作俑者女性多》的文章,认为女性的言辞更具有攻击性,促发了家庭暴力。有许多的男性看了后深表赞同,坚信“嘴硬就是该打”。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反而被定性为“始作俑者”,正是社会宽容使施暴者有恃无恐。

(三)、家庭的私有化和家丑不可外扬的社会形态,形成了社会对家庭暴力的漠视。

“家丑不可外扬”的传统观念根深蒂固,这个问题上许多受害者都坚持“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进行淡化处理。家庭暴力中的受害者对暴力的持掩饰和回避态度。长期以来,人们总是将家庭暴力仅仅看成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行为,涉及的是婚姻家庭关系,是当事人私权处分的领域。有关部门也不把家庭伤害案与其他刑事、民事案件同等对待,而将一般的家庭暴力淡化为“家务事”,往往对受害人的投诉处理的相当简单、轻率。因此,家庭暴力虽时有发生,但往往都是就近简单解决。尽管家庭暴力性质比社会上一般暴力恶劣,但它成了相关部门不予介入,惩治过轻的真空地带。这实际上是对施暴者姑息纵容,失去了法律应有的震慑和预防作用。

(四)、社会的介入和公力干预的缺乏,暗中助长了家庭暴力的滋生。

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对于家务事,最好的解决方法是自己解决。并没有把家庭暴力看作是违法犯罪的行为。现在在我国的大多数人心中都认为,家庭暴力只要不造成身体上的伤残或死亡,都是家务事,所以就出现了警察也不愿介入家庭暴力的情况。

(一)》则同时规定了家庭暴力行为和虐待行为,并明确“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这些规定容易使人感觉虐待罪是严重的家庭暴力行为,而家庭暴力行为的责任应较虐待罪轻。从而对于偶然发生的严重家庭暴力,任由受害人自己处置,对已构成犯罪的行为人没有追究刑事责任。司法实践中法院在接到受害人的投诉后也往往认为证据不足或情节不够恶劣达不到虐待罪,使得受害者即使主动向司法机关求助,也经常得不到及时的帮助。而如果受害人以故意伤害等其他罪名指控施暴者,也往往会遭遇司法机关冷漠的态度,因为“清官难断家务事”的思想也存在于司法机关人员的头脑中,在他们看来,家庭成员之间的伤害不同于一般人之间的伤害,它还涉及到感情因素,旁人很难判断或者根本无法判断。

家庭暴力严重侵害了受害人的身体权、健康权、人格权、自由权甚至生命权,而这些基本权利是一个人之所以为人所应该享有的最起码的人权。不仅如此,因家庭暴力而引起的自杀、杀人,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安全,阻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如何有效防止和禁止家庭暴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是我们应该考虑也必须考虑的问题。家庭暴力问题的解决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不是哪个部门和个人能够单独解决的,也不是短时间内能够解决的,它只会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和公民素质的提高而逐步得到改善,这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而其中我们的政府部门、立法和司法部门担当着相当重要的责任。

(一)、首先应制定一部操作性较强的《反家庭暴力法》。

我国现行《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虽然都有关于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但多数属于原则性、精神性规定,可操作性不强;加上社会及受害者本人对家庭暴力行为的宽容和纵容,使人们不足以认识到家庭暴力的严重性和危害性。我国应尽快构建有关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律体系,制定一部《反家庭暴力法》,从各个方面对家庭暴力的相关问题作出规定,比如可以明确预防和惩治家庭暴力是全社会尤其是政府的责任;确定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司法机关对暴力案件的管辖、分工、处理程序等;明确追究不履行相关职责的人员的责任,明确举证问题等等。

1998年我国台湾地区,也通过了《家庭暴力防治法》,从刑事、民事、家事和防治服务多种角度,治理家庭暴力问题。我国目前对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制确实不力,而家庭暴力在我国越来越严重、激发的社会问题日益凸现。我们认为尽快建立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在立法上进行完善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体系应当是最好的选择。

(二)、针对现行家庭暴力法律救济途径的不足,应当尽快建立有效的保护令制度。

我国现行法律明文规定了有关家庭暴力的一些救济途径。概括起来有两种:

2、提起自诉,要求追究施暴者的刑事责任。我国现行《刑法》对家庭暴力中行为人实施家庭暴力行为涉嫌的罪名包括:杀人罪、伤害罪、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猥亵儿童罪、侮辱罪、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遗弃罪等。这些规定包括了家庭暴力行为方式的基本范围,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伤害行为,长期的暴力行为以及长期的精神伤害,拒绝抚养行为和暴力干涉家庭成员的婚姻自由行为等。但是上述司法救济途径,往往需要经历较长的时间,都是属于事后的救济,而且存在着诸多显而易见的漏洞与缺陷。对正在持续进行、反复出现的家庭暴力问题常常是得不到及时、有效处理。

因此,有必要建立有效的保护令制度,以救济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保护令,是指法院所为保护特定人使其免受侵扰、传唤或发现真实之命令或裁判。在家庭暴力案件中,保护令是人民法院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的一种临时性救济措施。依据保护令的规定,针对所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人民法院可以通过签发保护令的方式,使受害人免受家庭暴力的侵害,保护受害人的安全。

从民事保护令制度的目的、民事保护令的核发及效力等来看,民事保护令具有以下的特征:

2、由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结合个案实际情况决定核发与否;

5、民事保护令的性质是非诉案件。综上所述,民事保护令是人民法院为家庭暴力受害人依法核发的,旨在防治家庭暴力,保护受害人的一种临时性救济措施。

(三)、建立一整套反家庭暴力,完善、有效的社会综合保障体制。

任何问题单靠法律是无法解决的,还必须有相应的其他配套措施。我们要鼓励和提倡社会力量监督和控告各种家庭暴力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劝阻、制止和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的权利和义务。要形成这样一种观念,即预防和制止婚姻家庭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共同责任。同时,要建立多层次多机构的社会支持体系:充分发挥基层居委会等组织的调解作用;强调执法机关及时介入,有效制止的职责;建立类似于国外妇女庇护所性质的社会救助机构,以帮助受害人及时摆脱家庭暴力。其实,面对家庭暴力,全国各个地方的相关部门都不同程度地开展了相关工作以对其进行有效遏制,体现了政府和社会对此问题的重视。例如江苏省针对家庭暴力日趋严重的问题,2003年,徐州市妇联、市民政局联合成立了家庭暴力庇护中心。2006年南通市公安局、市妇联联合出台了《反对家庭暴力报警投诉工作规范》,对反对家庭暴力报警投诉的工作职责、制度、原则和程序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如皋市挂牌成立了28个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122投诉举报站。苏州市妇联在全市开展“零家庭暴力社区”示范点创建活动。常熟市出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工作要求》,建立了反家庭暴力快速反应机制。以上各个部门的举措说明我们的社会和政府都在真正关注家庭暴力,社会正在形成一股合力用实际行动来反对家庭暴力。

(四)、加强道德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素质,营造良好的社会主义家庭氛围。

媒体、舆论的力量是强大的,我们不能忽视媒体的宣传作用。应该借助舆论的力量,使不道德者受到应有的舆论谴责,倡导良好的婚姻道德风尚,使反对家庭暴力的观念深入人心。同时通过媒体的广泛深入的宣传,扭转许多人以前的错误认识,进而对暴力进行积极抵制。另一方面,对有关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规进行宣传,还可以让更多的人知道并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此外,通过多种渠道对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妇女进行教育,使他们真正地自立、自尊、自强,认识到并敢于维护自己的权利,敢于对家庭暴力说“不”。

参考文献:

1、《公安机关防治家庭暴力问题研究》党日红。

载《北京人民检察学院学报》2003年第4期(总第84期)第44—47页。

载《政法学刊》2000年12月第17卷第4期第24—28页。

载《哈尔滨学院学报》2005年2月第26卷第2期第2—5页。

8、《关于家庭暴力的透视与思考》王明美郑百灵。

载《理论观察》2002年第5期(总第17期)第37—40页。

拖欠工程款的成因及对策

1、市场因素。

建设主体具有多样性,包括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自然人等,而施工方由于建筑市场管理不规范,自然人或者不具备建筑施工资质的企业以联营、承包、挂靠等形式成为施工方的现象大量存在。施工企业是资源配制的载体和市场活动的基本经济形式,是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施工企业面临着许多困难和障碍,为求生存,变相垫资现象司空见惯,为抢占市场不得不在欠款额度上做文章,助长了施工企业拖欠款的风气,并且拖欠款额度越来越大。

2、施工企业自身的因素。

由于工程质量不过关,有相当一部分欠款都是跟质量问题纠缠在一起的,施工企业一旦出现质量问题,想从发包方讨回工程款就难上加难了,无法实现“低价中标,高价索赔”。

3、工程承包合同问题。

由于建设工程往往涉及到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国家对于建筑市场采取了较多的干预。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经常是民事关系、行政管理关系交织一起,而且由于建设工程投入较大,工程实施阶段程序多、时间长,内容复杂,案件往往涉及到合伙、合作建房、挂靠、转包、分包,施工与招投标、勘察、设计、监理、建筑材料供应等多个关系交织一起。一些单位法制观念谈薄,承包工程时不订立合同,特别是发包方为私营企业、个体户、自然人时这种现象较为突出,这类工程一般不进行招投标。其次,在发包方欠付承包方工程款时,发包方仅仅打一张简单的欠条,欠条内容不经过仔细推敲,致使漏洞百出,从法律角度上讲,这种欠条根本没有约束力。再次,工程完工时,有的工程决算书没有经过合法机构的审核,有的干脆连决算书也没有,纠纷发生时往往证据单薄,取证难,诉讼举证能力低,至使在拖欠付诸法律时大打折扣或根本无法实施。

探讨上访的成因及对策

根据《xx市委办公厅关于开展群众集访问题专题调研的通知》精神,结合xx实际,现对我市群众集访的现状、成因及对策汇报如下:

一、群众集访的基本情况。

(一)群众集访的主要数据情况。

今年以来,我市群众集访的频率急剧上升,重复集访增加,异常集访时有发生,信访稳定形势严峻。x—x月,群众集体上访x批、x人次,较去年同期分别上升了x%,x%。其中,到市集访x批、x人次,到xx集访17批、x人次,到京集访x批、x人次,分别占集访总批次的90.7%,7.9%,1.4%,占集访总人次的94.4%,5.0%,0.6%。与去年同期相比,到市集访批次、人次分别上升了134.9%,345.9%;到xx集访批次上升了41.7%,人次下降了8.6%;到京集访去年同期为0批、0人次。在这些群众集访中,重复集访79批、3784人次,批次、人次分别占集访总批次和总人次的36.7%,46.5%;异常上访19批、660人次,批次、人次分别占集访总批次、总人次的8.8%,8.1%。与去年同期相比,重复集访批次、人次分别上升了393.8%,858.0%,异常集访批次、人次分别上升了137.5%,633.3%。

(二)集访反映的主要问题我市群众集访反映的问题涉及企业改制、土地征用补偿、人事劳动及社会保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三农”、商贸、市政、环保、纠纷等方面。其中,企业改制问题70批、3884人次,占集访总量的32.6%,47.8%;人事劳动及社会保障问题42批次、375人次,占集访总量的17.7%,2.0%;土地征用补偿问题34批、642人次,占集访总量的15.8%,7.9%;房屋拆迁安置补偿问题17批、571人次,占集访总量的7.9%,7.0%;“三农”、纠纷等其它问题52批、2771人次,占集访总量的24.2%,33.9%。与去年同期相比,企业问题批次、人次各上升了250.0%,439.4%;人事劳动问题批次和人次分别上升了425.0%,380.8%;土地征用问题批次、人次各上升了277.8%,483.6%;房屋拆迁问题批次、人次各下降了29.2%,23.9%;“三农”、纠纷等其它问题批次、人次分别上升了52.9%,446.5%。

(三)群众集访的主要特点。

一是集体上访数量增多、规模增大。我市今年集体上访增多,其批次和人次较去年同期均有大幅上升,且发生时间较为集中,有时一天到市集访多达7、8批。集体上访规模增大,特别是在涉及企业改制、土地征用安置补偿等方面表现突出,在x—x月的群众到市集访中,50—100人的集访65批,占到市集访总批次的33.3%;100人以上的集访30批,占到市集访总批次的15.4%。二是重复访、到xx进京访和异常访增多。重复集访占集访总量的比重大,且较去年同期大幅增加,如在群众到市集访中,重复集访批次几乎占市集访总批次的50%。到xx集访批次与去年同期相比明显上升,到京集访的批次和人次骤增。异常上访的批次、人次较去年同期大幅上升,有的围堵纠缠领导,有的阻拦领导车辆,有的在市机关大院高声喧闹,甚至损毁机关办公设施等,无序上访现象较为突出。

三是集体上访反映的问题较为集中。集访问题集中反映在企业改制、人事劳动保障、征地补偿三方面。特别是在到市集访反映中尤其突出,反映这三方面问题的集访约占到市集访总量的65%,其中企业改制问题约占45%左右。

四是上访呈现组织化趋势。群众集访的组织化程度日渐提高,同一上访批次内出现精心策划组织、筹集上访经费、寻求外援扩大影响等行为,不同批次集访之间相互串联现象有所显现。

五是劝返处置和矛盾化解难度大。少数集访群众行为极端,不听劝解,长时间滞留不归;也有少数别有用心的人为达一己之私,通过组织、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集体上访,给市委、市政府施加压力,劝返处置难。当前群众信访反映的热难点问题涉及面大、矛盾复杂、尖锐,有的是已积压多年的老问题,有特定的历史背景,化解难度大。

六是消极影响较为严重。集访、重复访、异常访不断增多,影响到了党委、政府及各部门的正常办公,分散了党委、政府集中抓发展的精力,影响到了党委、政府的形象和在群众中的威信。

二、群众集访问题的原因分析。

当前,随着我市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利益格局的不断调整,问题和矛盾不可避免地增多、复杂化,导致群众集访增多。总的来看,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一)部分因改革引发的矛盾和问题未得到及时妥善解决。一是企事业单位改制逐年积累和沉淀下来的矛盾和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部分职工在心理上无法接受“国营待遇”、“下岗失业”这个现实,提出许多超越政策性的无理要求,因无法满足便群起而闹事。二是为加快xxx经济建设速度,高速公路、xx快速铁路、xx电站和旧城改造等一批重点工程项目相继开工,这些项目都因占用地多,涉及到城乡居民和农民要离开祖辈世代生活的家园,心里上部分群众本身就有抵触情绪,加之对征地撤迁政策不理解,尽管政府完全按有关政策进行征地、拆迁补偿,但仍不能满足群众的需要,这又产生新的矛盾,导致不断围攻政府,甚至阻挡施工的大规模群体性集访闹事。三是少数干部因为群众反映的问题处理难度大,接待群众存在作风粗暴、工作方法简单、不文明行政行为,或者采取躲、拖的办法,致使小问题拖成了大问题,引发集体上访。

(二)信访工作机制不健全。一是信访工作责任制未完全落实。个别镇街和部门对信访稳定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深,重视不够,信访工作责任心不强,处理问题责任不明,使得相当部分的信访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致使矛盾积压,群众集访增多。二是信访问题处置机制不健全。信访信息的获取、掌握、报送和信访问题的处置脱节,工作较为被动。在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方面,普遍存在“重排查、轻调处”、“重汇报、少措施”的现象。排查出问题后相应的处置预案不充分,出现群众集访或群体性事件仍有盲目应付的;有少数单位对排查出问题置之不理,使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在具体问题的处理上办法不多,力度不大,这是造成群众集访、重访、越级上访的重要原因之一。三是信访工作的监督制约和责任追究机制尚不够健全。对因工作不力、处置不及时、不妥当而造成矛盾激化引发群众集访、群体性事件、越级上访、重复上访的责任单位、责任人没有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

(三)信访工作开展不够扎实。一些基层干部遇事不愿管、无力管,矛盾纠纷出现后未予有效的疏导化解;有的问题涉及需由多个部门联合处理的,相关责任单位主动性差,不牵头解决,甚至“踢皮球”,使矛盾积存、恶化,造成越级集访。

(四)信访部门自身建设不够。信访部门人力、物力、财力保障不足,未能很好的发挥其统筹、协调、参谋职能。信访部门的人员综合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工作方式方法有待进一步改善。

(五)宣传、疏导工作未做到位。部分群众不能很好地看待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足部利益与整体利益,不能正确理解政策,自私心太重,行为偏激,存在“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错误思想。也有少数别有用心的人,专门组织、煽动群众集体上访给市委、市政府施加压力,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六)现行信访法规还不完善。对少数上访人违反《信访条例》的一些行为还缺乏刚性较强的处罚规定。

三、解决群众集访的对策及建议。

群众集访事件的产生是当前社会政治、经济生活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一种社会矛盾,其性质还是人民内部矛盾。应采取教育、解决实际问题为主,站在稳定大局的高度,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标本兼治,遏制当前群众集访增多的势头。

(一)进一步提高做好集访工作的思想认识。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从维护政治稳定、社会安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集访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积极稳妥地解决集访问题,为改革、发展和稳定创造良好的大环境。

(二)进一步做好群众集访处置工作。严格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高度重视、妥善处置群众问题。对已出现的群众集访问题,一要避免与其发生正面冲突。应要求其推选出代表,再与接待人员或领导直接对话,对他们提出的合理要求,应予以当场答复,对他们提出的无理要求要态度鲜明,讲清法律和政策规定,打消其幻想。二要不惧怕群访集访。积极争取大多数,孤立少数,可以面对面开展宣传攻势,讲明依法解决的方法和闹事的危害。争取大多数群众的支持,对少数不法分子也绝不手软,坚决绳之以法。三要分类处置。对于反复性的集访事件,应采取分门别类、归口负责,做好问题产生的专题调查研究,制定出彻底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案,使其尽快息访。四要齐心协力,共同化解矛盾。处置群体性集访事件涉及多个部门,有关部门必须步调一致,研究处置方案,明确部门分工,并按照分工各司其职,齐心协力做好集访工作,争取在短时间内达到明显的效果。

(三)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信访工作机制。一是强化信访工作责任制度,完善“一把手”担负信访稳定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相关人员直接负责、相关单位协调配合的责任体系。二是完善办信制度。纠正“重访轻信”的认识偏差。及时妥善处理群众来信反映的问题,重视群众初信初访的处理,努力提高一次性办结率,减少重复信访。特别是对联名来信反映的一些群体性问题,要明确责任,落实措施,限时解决,避免“信”转为“访。三是强化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立足抓小、抓早、抓苗头,及时准确捕捉可能引发群众集访的信息,把工作做在前头。特别是对群众思想上的问题,要耐心细致地做好疏导工作,不能激化矛盾,努力将矛盾在基层得到依法、及时、妥善地解决。同时,严格依法行政,按程序办事,减少因行政执法行为不当而引发的各种信访问题。四是强化督查督办。对一些重点突出信访问题,信访部门和党委政府督查室要联合督查督办,确保问题得到及时处理。特别是对承诺解决的问题,应加大协调力度,加快督办进度,尽快予以落实和解决,取信于民。五是强化责任制度。把信访工作纳入综合目标考核,并实行单项考核和“一票否决制”,以强化责任,并更好地调动信访工作积极性。对工作不力、激化矛盾等的相关单位和人员,要严格责任追究。

(四)进一步加强基层信访工作。基层工作既是群众信访的源头,又是解决信访问题、减少群众集访的关键环节。一是要树立群众观点,牢记“群众利益无小事”,正确对待信访群众,及时解决他们的实际问题和困难。二是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对重大问题要亲自过问、亲自部署,亲自督查,认真研究处理办法,有力协调各方力量开展工作。三是信访机构要积极主动,认真负责,深入到信访群众中去开展疏导化解工作,并直接了解处理结果,督促问题的解决。四是对已经引起群众集访的信访问题,相关单位要组织力量,深入调查,研究落实措施,妥善解决集访群众反映的问题,避免发生重复集访。五是创新信访工作方式。信访工作要变被动为主动,增强敏锐性、前瞻性和创新性,做到“未雨绸缪”。例如,在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征地方面,由于补偿标准总体偏低,失地农民的生计如何解决的问题。可以通过提前介入,采取“培训一批、教育一批、处置一批”的办法避免或减少群众集访。即统一组织一批被征地年轻人员学习培训实用技术使其更好的自谋生计;对因不懂政策有意见的被征地户,加强政策宣讲和思想教育工作;对为达个人目的而挑唆、串联群众闹事的,要在进行思想教育工作的同时,依法予以处置。

(五)进一步规范群众上访秩序。希望进一步完善信访法规,加强对异常上访的处理。对蓄意制造影响,组织大规模群众堵路、堵门,对受理机关施加压力的过激行为,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信访部门坚决地予以制止和依法处置。要用行政、经济、法律等多种手段和办法,坚持教育和处理相结合,说理和顺气相结合,普法和执法相结合的原则,果断处理,规范上访秩序,树立起党委、政府的权威。

(六)进一步提高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在酝酿出台涉及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政策时,一定要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同时要估计决策出台可能给群众带来的影响和问题,做好信息的搜集和反馈,及早制定预案,有针对性地做好工作。对于确属因政策失当、决策失误而侵犯群众利益的,要及时予以纠正。

青春期抑郁症的成因及对策

1、一般来讲,患者多接受阳光和运动效果是不错的,因为患者通过活动身体,可使心情得到意想不到的放松作用,并且阳光中的紫外线或多或少会改善一个人的心情。

2、在日常生活中,如果您不幸患上了青春期抑郁症的话,当你每次产生一个错误想法时,就要及时的记录下来,再写一个较为实际的答案,之后从实践中检验自己的错误想法,从多角度分析问题,可以很好的远离抑郁的情绪。

3、家长要对自己的孩子进行正确的教导,让患者知道自身有青春期抑郁症,并且家长要多关心孩子,或者多通过倾诉、转移注意力等方式来帮助孩子消除焦虑情绪,增强信心树立理想。

4、同时规律和安定的生活是抑郁症患者最需要的,所以要养成早睡早起,保持身心愉快,不要陷入自己设想的心理漩涡,要尽量在性格上较为活泼,尽可能多和朋友交流。

5、药物治疗。

这是非常必要,因为抑郁症它跟大脑的一些物质的改变不平衡有关系。所以小编在这里向大家推荐百合清脑静神剂,它是经过多年的临床研究,采用纯中药研制的,它绿色,安全,对人体的健康无任何的毒副作用和危害性,而且对抑郁症的治疗具有疗程短、见效快、易吸收等优势,是人们治疗抑郁症最放心的选择。

乡镇负债成因及对策

乡镇财政负债是目前全国农村面临的一个突出的政治经济问题。来自中国新闻网的资料显示,目前全国乡镇负债总额已达到2000亿元,平均每个乡镇负债近450万元。乡镇负债已经严重影响农村经济发展、政治稳定,债务问题既分散党委政府尤其是主要领导的精力,又影响党委政府的形象,个别乡镇因债务化解不力,不能按时归还债务本金,支付高额利息,致使党群关系恶化,更有甚者政府办公楼被封,党政领导人地下游击办公,更造成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服务严重不足,制约了广大农村社会和经济的发展。

以**镇为例,该镇住处**,**个行政村,**个社,总户数***户,总人口**人,幅员面积**平方公里,有耕地***亩,其中田***亩,地***亩,境内山高坡陡,沟壑纵横,海拔高度从**米至***米,属典型的农业山区乡。该镇除粮油加工、加油站点等外几乎无地上地下的稍上规模和档次的企业。该镇自**年标美路改建第一笔负债**万元起,自**年**月底经市委政府组织的乡镇负债清理,该镇债务总额已达**万元,平均每年增加**万元。债务形成主要有以下原因:

(一)收入向上逐级集中,职能和责任不断下放,导致乡镇财政责权利不对称。

分税制改革以来,县乡财政赤字增加,地方财力明显地向省、市集中。在财力向省、市集中的同时,许多本不应由乡镇承担的事权却继续存在甚至不断下移,这直接导致了乡镇财政困难,严重制约了基层财政功能的发挥。

在县乡财政赤字增加的情况下,市、县将财政压力向乡镇转嫁。在乡镇一级,即使是实行分税制改革,实际情况也只是名义上的分税制,在体制上依然是传统的包干体制。就财权与事权的划分,作为最基层的乡镇政府一直处于不利地位。因此,基层好的税种基本上已上收到中央及县市,留给乡镇一级的主要是散、碎、零的小税种,量少、征收困难、征收成本高。并且,县(市)每年向乡镇下达税费包干任务时,不顾乡镇实际情况,年年加码。乡镇领导往往是有苦难言,在包干指标无法完成时,也只能拆东墙补西墙,因此形成大量财政负债。在征收税费的九十年代,我镇就是明显的例子。如有的农户生活自保尚且困难,且年年冬春均要靠政府救济方能度日,按土地面积应承担的农业税根本无法完成;契税没有税源;就特产税来说,根据中央的据实征收原则,更难完成。该镇是财政补贴乡镇,没能完成的税收任务就在财政拨款中予以扣除,几年来共垫交税费**万元。

与此同时,乡镇政府被要求承担与其财权不相称的大量事权,要提供大量本应由上级政府提供的社会公共物品,如农村道路建设、社会治安管理、各种税费征收、农村义务教育等。乡镇政府为了完成上级“指派”的各项任务,干点“政绩”,就不得不千方百计地向农民转嫁财政负担和大量举债。乡镇财政负债是“雨天挑稻草——越挑越重”。这几年以来,**兴办公益事业共形成债务***万元。其中:用于学校危房改造,为实现“普九”达标负债***任务万元;标美路建设、乡道公路建设及每年弥补道路养护经费负债**万元;村道公路、场镇建设负债***万元。

而言,要完全担负起农村公共品供给的任务是非常困难的,因此,必须在界定县、乡两级政府职能的基础上,建立中央与省级政府直接面对县、乡政府的转移支付制度。

但是我国现行转移支付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缺乏规范性。现行转移支付方案设计更多关注的是中央与省两级财政,而省以下的各级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和不完善,即使是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也存在不同程度的截留,真正能到乡镇的资金已经很少。在获取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中,以乡镇领导人的“能力”为基础,上级财政资源的配置以领导人的意志为转移,各地方竞争财政资源。在争取转移支付过程中,多冠以“跑项目”的说法,“跑”的过程中,需要乡镇领导人频繁与各有“权”“钱”单位负责人、办事员进行“勾兑”,不仅增加了乡镇支出,更易滋生腐败。二是转移支付力度不够。对于经济欠发达的地区,中央的小额度加上省级的有限财力根本解决不了贫困县、乡的财政问题。

(三)监管制度不健全,财政资源使用效率低,进而形成大规模的财政负债。

现代财政体制以民主政治为政治制度基础,财政资金的使用应该受到更为严格和有效的人民监督。就乡镇来说,一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应受同级人大的监督,但人大对乡镇财政的监督基本上流于形式,虽然一年一度的乡镇政府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预决算情况,但人大代表不熟悉内情,不参加审计,因而基本上每年以全票通过。乡镇人大代表制度的缺陷导致人大不能有效和充分代表农民意志,对乡镇政府的约束虚化。乡镇人大代表选举没有规范的操作程序,人大代表主要由村组干部外加若干地方名流充任,无论是干部还是名流都或多或少的显示了上级的意志,这使乡镇人大代表难以充分代表农民意志。乡镇人大代表与村干部不分导致严重的权力关系紊乱,在平时工作中习惯接受乡镇党委和政府指导的村干部,不敢或不愿以人大代表的身份在短暂的人代会上对乡镇领导的决定放胆议论,更不消说行使其作为人大代表的权力,所以乡镇人大权力不能得到尊重和充分行使,结局是农民既不能实现其公民权利,也不能以其代表权利对乡镇政府的财政行为进行有效制约。

(四)乡镇机构臃肿是乡镇财政负债的重要因素。

尽管国家强调要精简机构,但乡镇机构臃肿、人浮于事的现象并不见减轻。各乡镇机构中,既有行政编制的国家干部,也有七所八站等事业单位的事业编制人员,一般都有四、五十人左右。乡镇机构庞大,财政供养人员过多,支出负担重是乡镇负债的重要原因。加之近些年中央和各省市出台了幅度极大的职工增资和提高社会保障水平的政策,乡镇财政支出增幅超过支付能力,形成乡镇财政负债。此外,我市现行财政体制是由县级财政向乡级财政编制财政预算,在公务经费的预算上严重不足,为了保证乡机构能够正常运转,只能依赖负债。近几年来,**在弥补日常开支上形成债务**万元,其中发放干部津补贴**万元,接待费用**万元,报刊杂志**万元,交通差旅费**万元。

从乡镇政府债务形成的原因不难看出,乡镇政府债务中,有些是由于执行和落实中央有关政策,而中央没有给予乡镇应有的财政支持,乡镇政府不得已只好自己先想办法筹资解决而形成的。有些是因为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公益事业发展需要而形成的。这其中,又有一些是由于中央和乡镇政府在公共品供给职能上,乡镇政府承担了本应由中央政府承担的职能而形成的。因此,建议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乡镇债务进行处理和消化:第一,实行乡镇债务专项管理。第二,分步、逐项、先易后难消化乡镇债务。许多乡镇抱着等着看的态度,望着中央、省市剥离其所有债务,影响了债务的消化。中央,省市应该根据债务形成的责任,各自承担相应的债务和消化的责任,并健全相应的转移支付制度。

三、现行财政体制对乡镇的压力。

担不起乡镇机构运行和提供公共产品与服务的负担。特别是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村教育卫生和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来源少,投入严重不足,在财源建设方面更是无能为力。而乡镇一要保吃饭,一要谋发展,多种矛盾和问题纠缠在一起,一遇到政策性支出增长就很难有回旋余地。乡镇政府在沉重的支出压力下,必须想方设法寻求财力以满足各方面的资金需要。尤其是像**这样的山区偏远乡镇,在财政预算严重不足的情况下,要确保社会事业发展,实现安全目标,落实计划生育任务,维持政府正常运转,完成上级下达的其它目标更显困难。如因自然灾害频繁,乡村道路每年大量滑坡堵路,保坎涵洞被毁需要修复,因地质灾害危及农户住房,需要搬迁等等都需要财政支出。因此,借债度日的现象就难以避免,从而导致乡镇背上沉重的债务负担。

四、对策及建议。

1、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建立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成本的合理分担机制。

在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基本解决了中央集中财力问题之后,如何进一步理顺地方政府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五个统筹”过程中必须出现的事权与财权之间的关系,通过科学的转移支付制度强化地方财政收入与支出的关联制度。目前,一些上级财政没有承担支出责任,几乎全部由县乡财政兜底,导致县乡财政运转十分困难。因此建议,一是建立中央、省、县三级财政共同分担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体制,特别是要加大中央财政对义务教育的转移支付力度。二是增加对农业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及农村公益事业等方面的投入。尤其是山区基础设施建设及农村公益事业兴办上,建议由县级以上政府组织专业人员深入到各地进行详实规划,纳入总的编制中去,按照编制规划划拔专项资金,杜绝乡镇各自为阵,向上“争”、“跑”,形成地区差异过大的状况。

2、逐步压缩专项补助规模,加大对县乡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力度。

由于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专项拔款可能导致县乡政府利用财政资源效率低下,甚至滋生腐败。有计划地扩大一般性转移支付的规模,增强县乡政府可用财力,帮助缓解县乡财政困难,优先保证基层政权正常运转,统筹城乡经济社会事业协调发展。

3、建立激励机制,对乡镇综合配套改革给予转移支付补助。

为深化农村税费改革,巩固减负成果,下大力气推行乡镇综合配套改革,精简机构,分流财政供养人员。然而,推行这次改革,县乡政府对于分流人员必须支付相应的社会保障、经济补偿等成本,且这项资金的需求数额较大,县乡财政难以承受,建议中央财政研究通过转移支付等措施对各地推进这项“治本性”改革给予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4、进一步规范和调整县对乡镇的财政管理体制。

(1)合理确定县与乡的的收支范围。

县乡财政体制调整应结合各事权,赋予乡镇相应的财权,合理划分乡镇固定收入,县级固定收入,县与乡镇共享收入。乡级收入划分要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要符合两级利益,调动积极性。体制调整应结合事权,合理确定乡镇财政支出范围,将乡镇财政支出界定为承担乡镇机关所需经费及公共公益事业和其他事业所需资金,对区域经济及财源支出应根据乡镇自身财政经济状况决定,这样既做到乡镇财权和事权的统一,又减轻了乡镇的支出压力。

(2)建立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

县对乡的转移支付办法,要以制度的形式来加以规范,使之有章可循,避免出现讨价还价和“跑上”现象。在制定转移支付办法时,要按照“财力向下倾斜,缺口上移”的要求,将省、市转移支付补助落实到乡镇,充实壮大乡镇财力,确保基层政权机构正常运转,要建立自上而下的规范化转移支付体系。

(3)建立合理的激励机制,促收节支。

县乡两级增收节支,消赤减债的积极性,保证财政体制良性运转,促进县域经济的发展。如实行县对乡补助额(转移支付补助等)与其共享收入基数完成情况进行挂钩,乡镇消赤减债、公用经费开支节约部分实行奖励等措施。要结各农村税费改革,在原乡镇区划调整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乡级事业单位的“撤销合并、剥离分开、改革供给”等形式改革。即对职能相同、性质相似、功能萎缩的事业单位,予以撤销或合并;对条件具备能走向市场的事业单位,将其行政职能予以剥离,实行政、事分开;对事业单位兴办的各类实体和后勤服务机制予以剥离,实行行、事、企分开。改变财政对事业单位统揽统包的供给方式,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实行经费包干,定额补助,企业化管理等不同的财政经费供给方式,减少财政支出。对乡镇债务要高度认识,要鼓励乡镇大力发展经济,增收节支,消化乡镇负债的同时,县级政府还要通过行政手段和利益调节对乡镇新增负债进行控制,应实行“以县为主,以乡村以辅,县组政府必要支持”的方针,多方共同努力来消化乡镇负债,降低基层财政风险。

5、坚持依法理财,推进财政管理的法制化。

着力解决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机构编制管理的法制化。机构编制管理应纳入法律程序,由立法机关对权力来源是否合法,机构设置是否合理,编制核定是否适当,人员配置是否适度等进行必要的审核,使行政部门的自我授权,自我膨胀倾向切实得到有效的制约。二是政府债务管理的法治化。目前,基层政府举债行为存在较大的随意性,县乡债务包袱沉重。大规模的政府债务增加了地方财政运行的风险。因此,在政府债务管理方面必须引入法定审批程序和监督机制。各级政府超过一定额度的举债,应经过同级人大批准。政府向人大报告预算收支安排情况时,应一并报告债务增减情况。

不良贷款成因及化解对策

目前,不良贷款清收是各地农村商业银行的一项重点和难点工作,不良贷款前清后溢的现象普遍存在,降低不良贷款已成为防范化解农村支行风险,提高农村支行效益的重点工作,对此,各家农商行高度关注,分析问题原因,采取措施,对症下药,加大不良贷款清收力度,想方设法堵住不良贷款前清后溢。

1、信用观念淡薄,信用环境不完善。

农户文化素质低,信用意识淡薄,贷户之间互相攀比、互受影响。这主要体现在老贷款及一些行政干预的专项贷款如,xxx、xxx、xxx行的双孢菇贷款,贷款到期后,贷户之间相互看,你不还款,我也不还。总觉得钱是国家的,用的理直气壮,天经地义,对到期贷款能拖则拖,能赖则赖。还有一些贷款户认为支行没有健全的法律管理体系,我即使不还,你也无能为力。有些贷户则是负债累累,家徒四壁,干脆就是破罐子破摔。

借款人口头承诺较好,实际兑现较差。有的借款人把支行的催收不当一回事;有的借款人不接听贷款人的电话;有的借款人在支行不知情的情况下顶名给他人借贷款,支行实行不良贷款集中清收后,不良贷款划剥到资产中心管理,贷款分布区域广、笔数多、金额小,中心人员有限,造成清收经理管户较多,对到期贷款不闻不问,借款人对偿还逾期贷款没有时间观念。

2,违规放贷是不良贷款前清后溢的主要根源。由于信贷人员业务素质低,合规意识淡薄,业务操作违规,“三查”制度不严。信贷人员未严格按照信贷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办理业务,超比例贷款、超权限贷款、跨区域贷款、化整为零多头贷款、冒名、化名贷款、违规担保贷款、人情贷款、违规延期等信贷违规现象屡禁不止,究其个别支行员工舍己为借款人违规的动力,不排除个别员工还存在道德风险因素,这是各支行风险防范中的重之重。贷款“三查”制度流于形式,重在口头、书面上,实际操作执行少。一是贷前调查不细。缺乏科学全面的调查论证,信贷员单凭借款人口头陈述和印象就草率做出决定,造成贷款投向不准,客户进入和贷款发放把握不严;二是贷时审查不严,只重看书面材料,不深入审查借款人、担保人的真实情况;三是贷后检查不力。贷款发放后,除贷款交息或到期电话催收外,基本上不再过问,信息掌握不及时,致使贷后管理出现“真空”。

3、对借款人违约缺乏有效制度制约。

虽然信贷制度不断在健全完善,但对借款人违约没有强制约束的法律和办法,因而导致借款人违约成本低,贷款到期后借款人不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除了催收或者依法诉讼外,就没有其他有效办法催收。目前依法诉讼时间长、执行难,对借款人不能形成强有力的震慑,借款人偿贷意愿低。

4、业务操作违规,贷后管理制度不严。

度不够,检查频率低、流于形式,贷款出现风险后,往往不能及时预警,采取有效措施防控风险,等到贷款逾期或大量欠息后,风险已难以控制、化解。

5、借新还旧,淡化了借款人的还款意识。部分支行对到期难以收回的贷款,采取借新还旧的方法变通,对已经出现风险的贷款不是及时提示预警而是掩盖事实,长时间的借新还旧,使部分借款人淡化了还款意识,增加了支行对贷款收回的难度,致使贷款越盘越死。

二、对策及建议。

1、加强内控,完善信贷风险防范机制。

一是完善贷款决策机制,完善支行贷款审批委员会职能,充实法律人才,增强对贷款的合法合规性审查。二是严格按照信贷管理操作流程规范信贷行为,落实贷款“三查”制度,引导借款户规避好市场风险,防止贷款挪作他用,同时杜绝违章违纪贷款的发放,防范操作风险。三是建立科学的信贷风险管理机制。支行现业务品种单一,信贷业务是资产类的主打业务,只要控制了信贷业务的风险,也就控制了农信社的主要风险。四是加强内部控制,完善岗位约束机制。每笔贷款都有ab角色,通过岗位约束来防范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严把贷款投放关,从源头上控制不良贷款。

实行竞争上岗,不断充实信贷队伍。树立正确用人导向,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让那些作风正派、有强烈责任感和事业心,有较高的文化水平,对业务熟悉、能吃苦耐劳的员工从事信贷工作,并定期实行轮岗制度,防止个人行为风险。二是要加强信贷人员的培训。经常开展业务及法制教育,认真贯彻“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努力培养一批精业务、懂经营、会管理、强风险的“复合型”人才。

3、加大宣传,营造信用氛围,创建良好的诚信环境。

通过加大宣传,积极依托地方党政支持,借助社会各方力量,广泛宣传发动,大造信用平台建设的声势和影响,在辖区内深入信用工程建设,努力培育信用平台,努力构建良好信用环境。扎实开展信用乡镇、信用村、信用户的评定工作,不搞形式,不走过场,依据评定结果划分客户群体,分类进行扶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定期开展信用村户评先工作,表彰通报诚信单位和个人,并把环境建设工作情况纳入考核,强力为农村经济发展创建良好环境,让那些诚实守信、奋发进取的农民切实得到信用的实惠,从而建造互动共赢、持续发展的良好局面。

素而形成的不良贷款,要加大考核追究力度,实行赔偿制度,坚决予以限期收回,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决不姑息迁就。

5、依法清收,借助外力联合攻坚。要进一步加强与公、检、法、纪检部门的合作,对行政公职人员欠款,配合纪委开展专项清收活动;对涉嫌诈骗、内外勾结发放顶冒名贷款等违规违法行为,联手公安机关进行严厉打击;对陈案、未执结案件,协调法院进行集中清理清收;对以贷谋私等渎职行为和未及时保全债权的失职行为,移交检察机关依法查处,切实提高清收成效,推动金融生态环境持续改善。

6、采取区别对待的办法,对症下药清收。多措并举清收,根据贷款拖欠的不同成因做到“一户一策”。对赖债户,钉子户,可通过依法起诉,强制清收;对老、旧沉淀贷款和死亡绝户贷款,通过地方政府和村委会能落实的,想方设法予以落实;对行政干预贷款,可通过加强同地方政府、社会各部门的联系,磋商协调,千方百计为盘活不良贷款。

7、核实贷款责任,实行责任清收。即在划分时间段的基础上,对所有新增贷款梳理建档,按发放过程中的审批、担保、发放、介绍等不同情况确定第一责任人,新增贷款形成不良的,责任人负责清收。并采取领导带头,主管部门督促、落实奖惩措施等办法,促进责任清收的落实。尤其对违规发放的贷款,必须要求限期收回,限期收不回或清收效果不佳者,扣发效益工资归还责任贷款,从而促进责任人收回不良贷款。

8、紧紧依靠政府,实行政银合作清收。即争取各级政府的支持,借助行政力量,帮助支行清收不良贷款。实行政银联动清收,如何争得政府的支持是关键,支行要采取积极向政府汇报和加大信贷投入、支持经济发展“双管齐下”的策略,争取政府把清收农村支行不良贷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青春期抑郁症的成因及对策

1、身体上的疾病。人们这一生都是在与疾病,生活与工作相斗争而度过的。有些时候一些疾病,会给人们带来一些负面影响,让人们产生消极情绪,从而导致忧郁症的发生。

2、与遗传因素有关。家族内曾出现过抑郁症患者的,孩子发病的概率为正常人口的8~20倍,且血缘越近发病概率越高。调查发现,青春期抑郁症中约71%有精神病或行为失调家族史。抑郁症儿童和青少年的一级亲属终生患该症的比率在20%~46%。在家族遗传方面,导致儿童抑郁症的危险因素包括:亲子分离或早期母婴联结剥夺;父母患有精神病;父母虐待或忽视儿童;家族中有抑郁症和自杀史;某些慢性躯体遗传病。

3、性格上的缺陷。有时候抑郁症就是因为自己性格上的原因导致的,比如,遇到一些事情不愿意跟人沟通,一个人独自抗,特别孤僻,往往这孤僻的性格会让人们远离群体,不与人交流,久而久之就导致了会出现心理上的问题。

4、早期生活体验。从小没有快乐的童年,很早明白一些事理,失去了一颗童心,儿童早年的生活经历会影响他的一生,换句话说就是会对他以后的人生产生很大的影响。

学生问题成因及对策[定稿]

俗话说得好:“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教师。”家庭教育既是摇篮教育,也是终身教育,家庭教育因其特殊的地位和影响,在教育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近年来,由于家庭教育的不和谐,由此家长和教师产生了许多的困惑:为什么现在许多孩子学习挺好,但动手能力很差呢?为什么现在许多孩子多才多艺,但心理素质很糟糕呢?为什么现在许多孩子在学校是个“乖乖娃”,在家里却成了“小霸王”?发生在学生身上的种种现象,不能不引起教育工作者及家长的深思。

一、家长对自己的孩子要充满信心,设法激发孩子的学习兴趣。

有些家长总认为自己的孩子不如别人家的孩子,孩子这也不是,那也不行,一提起孩子的学习就气馁,对孩子丧失了信心。做家长的如果这样想、这样做,就是没有尽到做家长的责任,是失职的表现。孩子也会因家长的行为而对学习失去兴趣,产生厌学情绪,自己的孩子缺乏学习兴趣,做家长的理应激发。兴趣是最好的老师,是成功的良好开端。没有积极情趣的加入,认知活动就会变得苍白无力。很多名人的成功,都是从兴趣开始的。孩子如果厌学,做家长的应该引导启发,列举事例向孩子讲清楚学习知识的重要性,鼓励孩子勤奋学习、刻苦学习。孩子在学习上遇到了困难,做家长的应该帮助孩子树立信心,克服困难,不要被困难吓倒。孩子在你的鼓励下,一次又一次地攻克了学习上的困难,以后在学习上遇到问题就不会知难而退了。家长如果对自己的孩子失去了信心,不帮助自己的孩子树立信心,还有谁对你的孩子有信心?做家长的如果把培养孩子的重任全部推给老师来承担,老师也难以担当得起。

二、家长对孩子的教育要持之以恒,不可“三天打鱼,两天晒网”小学阶段的孩子年龄小,头脑简单,孩子对于老师、家长提出的要求在头脑里记得不牢,即使是年龄稍大些的中高年级的孩子也是这样,只是在不同的孩子身上表现出的程度不一样,这就与孩子受到的教育有关。有的家长心情好时就会和孩子谈谈心、鼓励他们学习,心情不好时就放任自流,对孩子的学习不管不问;还有一些家长忙时闲时、心情好时坏时对孩子都不管,任其发展;更有甚者,有些家长对自己的孩子不是正确教育、引导,而是分散孩子的精力,引导孩子学不该学的东西,带着孩子去打麻将,甚至赌钱。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由于潜移默化,孩子不知不觉就学会了,于是孩子利用星期天或节假日,三五个就聚集在一起,背着家长也打起牌来,甚至还赌钱。这些家长的做法都是极其错误的,不仅给学校的教育增添了麻烦,而对于一个缺乏自主性和进取心的孩子来说,这是往歧路上引,这样的孩子要想学好知识、长大成人成才恐怕是不可能的。家长一定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对孩子的教育一定要持之以恒,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切不可“三天打鱼,两天晒网”。

三、增强家庭的文化教育氛围。

首先,建议家长为孩子设计一间书房,或在孩子的卧室里配置书桌和书架,使孩子有一个学习的小天地;其次,向家长推荐优秀的家庭教育报刊,建议家长订一两份报刊杂志,作为家长和孩子共同学习的资料;再次,要求家长督促孩子完成家庭作业,经常查看孩子的作业。

四、努力创设和谐的家庭氛围。

我们认为,作为家长要顺应社会发展的需要,积极创设民主、和谐的家庭氛围,认真当好孩子的第一任老师,使孩子在家庭中愉快、健康地成长。为此,家长要努力做到:提高自身素质,能为孩子树立良好的榜样;有一套能被孩子接受的家规;为孩子提供丰富的生活内容;做孩子学习上的助手,指导和帮助孩子完成力所能及的事;利用一切机会锻炼、培养孩子的自理、自立能力和耐挫力。

五、重视建立和睦的家庭。

父母应该非常精心地营造一个令孩子身心健康成长的家庭人文环境,应该以自己的言传身教以及在生活中创造出来的每一个生活细节,让孩子沐浴在一派和谐、文明、健康、宽松的家庭气氛中。要培养孩子活泼、开朗、勇敢、进取的性格,培养孩子良好的公民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培养孩子树立平等、契约、宽容、创新、共生的现代意识,让孩子懂得:要想成才,先要成人。

六、加强学校与家庭的互相沟通。

流。如面上合作——家长学校、学校开放日、亲子活动(发宣传材料等侧重系统宣传教育观念、方法等),线上合作——家教指导热线、家教指导网站(侧重于释疑解难),点上合作——家访、家校联系卡、社区指导座谈会(侧重于跟踪指导)等,健全和完善家校合作机制。

重视家庭教育是现代教育的必然,也是学校实施素质教育成败的关键所在。作为孩子成长过程中“学校、社会、家庭”三大教育之一的家庭教育在新课程改革下日显重要,家长和教师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孩子的明天才有希望。

会计信息失真成因及对策

摘要:企业的会计信息是企业管理的基础,是企业管理者制定决策的依据,对企业的管理和发展产生重要的影响。但是当前我国企业的会计信息失真现象严重,影响了企业的管理和信息使用者的利益,甚至形成了信息诚信危机。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会计信息的管理,本文从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出发,提出了防范会计信息失真的对策。

会计信息是企业通过对企业的原始资料经过加工处理以反映企业经营状况的信息。会计信息的质量影响着企业的管理决策,也影响着企业的投资人和债券人的利益,还影响着国家的经济管理秩序和市场秩序。因此,加强对会计信息失真状况的管理和改善十分重要。

会计信息失真即会计信息没有实现真实、可靠、及时、完整的反映。它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由会计人员素质不高、会计信息处理方法不合理导致的会计信息失真,二是由企业或个人为利益而违反法律法规进行了会计信息造假。前一种是由于客观原因造成的,没有加入利益驱动因素,这种因素可以通过先进的会计处理技术和较高的员工素质等方面进行改善;后一种是由于主观原因造成了,其操作手法更加隐蔽,加入了较多的利益因素,企业通过以表代账、记账外账、虚假记账等手段从中牟利,这种手法会产生极大的危害,不仅会影响信息使用者的决策,甚至会对国家的经济管理秩序造成重大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是会计信息质量和会计管理的基本要求,也是企业发展和管理的依据,对企业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1.2.1缺乏先进的会计核算方法。

会计信息的核算和处理方法是会计信息产生的工具,会对会计信息的质量产生影响。不同的会计信息处理方法对导致会计信息的不同,会计核算的对象并不是具体确定的,而是不断变化的数据和资料,另外会计核算是建立在假设、预算等基础上的,因此,会计信息的处理结果也不能完全真实、完整的反映企业发展和经营的准确状况。

1.2.2会计人员素质不高。

会计人员的素质低下,没有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会计统计工作,缺乏职业道德,经不起金钱权力的诱惑。部分会计人员顶不住领导的压力,为了企业或个人的利益从事权钱交易,进行虚假造账活动,制作不真实的财务报告。部分企业的会计人员老化,对会计电算化等不能熟练掌握,业务能力较低。

1.2.3企业自身利益的影响。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环境下,很多企业进行了转型,形成了不同的利益分配格局,导致不同的利益主体之间矛盾激增。部分企业为了自身的利益,对会计资料进行篡改和歪曲,将经营所得不计入总账和会计报表,少报利润,虚报亏损,制作假账偷逃税款,私设小金库,隐瞒企业真实状况,随意变动财务报表,违反了配比原则和谨慎原则,忽视了长远利益和社会责任。

1.2.4会计管理制度不健全。

我国的企业主要实行了用人单位管理会计人员的制度,这种体制下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任免完全归属于单位,财会人员对单位领导负责,政府和其他组织只能进行间接管理和监督。单位对会计人员的管理服从于单位领导的意见,财会机构缺乏独立性,企业经营者往往利用人事管理的权利对会计人员进行指挥和命令,会计人员只能服从领导安排弄虚造假。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独立性受到限制,不能充分发挥会计人员的会计监督作用。

1.2.5监管体系缺失。

首先政府的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和审计部门各自为政,重复监督,缺乏统一的监管标准,部分部门为了地方保护利益,对企业会计部门的监管往往只做表面文章。其次会计师事务所也没有发挥其检查和监督作用,未能及时对虚假的会计信息进行处理。社会中介机构的竞争激烈导致部分事务所为了自身利益,满足企业不合法的要求,制作虚假的审计报告。

2.1健全会计法律法规体系,加强会计信息监督管理。

会计法律法规是实现会计法治的重中之重。要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强化对相关违法行为的惩治措施,加大对会计信息造假的惩罚力度,防范会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政策的漏洞,为了私利进行造假活动。完善会计监督制度,加强对监督制度的执行。政府相关部门要建立完备的监管体系,制定统一的监管标准,加大财政、税收、工商、审计的执法力度,通过一系列的民事赔偿机制和行政处罚机制打击会计工作中的造假行为。

2.2改进公司治理结构,促进企业内部控制。

加强对企业公司治理结构的改造,强化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作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会计基础工作的重要性。特别要发挥监事会的监督职能,赋予监事会相应的监管职能,保证监管工作的有序开展。企业内部要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建立健全企业内部会计信息质量责任制度,建立权责明确的管理制度,建立网络管理体系,做到权责明晰,各负其责。

2.3引进先进管理手段,提高会计人员素质。

企业要引进会计电算化等先进的管理手段,运用网络技术提高会计信息的准确性,防止会计信息造假行为。另外要加强对会计人员的在岗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的专业技能,充实更新其知识结构,保证会计处理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定期对会计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提高会计人员的责任心,使会计人员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在企业内部实行会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保证会计人员的素质。定期进行会计质量案例教育,让会计人员学习经验,改进会计工作。

2.4完善会计师审计制度,实行会计委派制。

大力发展注册会计师队伍,完善会计师审计制度,使企业年度财务报表由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保证会计事务所的依法经营和自主经营,提高注册会计师的社会责任感,完善社会中介结构管理监督体制。实行会计委派制,由政府部门向企业派出财会人员代表政府和相关部门对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进行资产经营和审计活动,保证财会人员独立行使职能,防范企业会计信息失真。

3.总结。

会计信息失真的防治工作需要各方面的协调运作。立法部门要加强对会计信息管理工作的立法,司法和行政部门要严格依法办事,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执法力度。企业要建立合理的责任制度,做到权责明确,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对会计信息的管理,同时要加强对会计人员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的素质,保证会计人员的独立性,切实做好会计信息管理工作。

参考文献。

文档为doc格式。

简述“执行难”的成因与对策

国有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品不仅关系到企业自身的发展,也间接影响到社会的经济的稳定性。

会计信息失真,即是限制国企管理水平的重要因素。

其出现的原因,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

一是经济条件因素。

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价值流动十分频繁,许多信息均存在着一定的时限,信息、物价、市场更新极快,而会计核算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及滞后性,造成信息的生成与现实情况存在一定的差异,且市场经济越不稳定,导致差异越大。

二是制度因素。

许多国有企业的内部管理还是沿用传统的制度。

现代社会形势的发展,出现了许多新的情况。

该制度明显已经不适应时代的发展,且内审人员的责任意识十分单薄,没有制度约束,导致对于会计信息的质量监管不力,信息失真严重。

三是人员因素。

许多会计人员及领导对于现行的法律法规的认识有限,法制意识薄弱,对财务制度及规范没有深刻的认识,为了个人的利益弄虚作假肆无忌惮,造成了信息失身现象愈演愈烈。

二、相应对策。

1.强化会计管理。

在现代的市场经济环境下,国家权利下放至国企。

国有企业利用该类权利进行严格的内部财会管理,不仅是所有管理工作的基础,也能够保障会计信息具有较高的真实性。

因此,各级政府部需要积极调配人员,辅助国企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在会计人员的管理上,需要加强中国注册会计师法的落实执行,社会中介机构也需要进行严格监督管理。

约束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优化注册会计师的政治觉悟、道德素养及技术能力等,将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作用完全发挥出来,并保障其专业性、公证性。

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需要将会计信息递交至注册会计师进行审核后才能生效,该程序应该在各个企业中推广应用,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2.政企分离。

会计信息失真的问题与国企的运行机制有紧密的联系。

国家对于国企的控制过于严密,许多制度存在缺陷使得会计的管理水平较差。

政企分离制度的优点,在于能够避免地方政府或者行政机关对于上市公司进行干预,将行政行为带入经济活动中,影响市场经济的成长运转,限制国有企业的发展。

因此,应通过政府机制改革彻底实现政企分离,政府及行政机关将干预企业经营转变为引导其健康发展,企业才能彻底摆脱政府的管制,灵活的应用经济规律进行财务管理,改变僵硬的运行机制,实现提高财务管理水平,避免出现会计信息失真的问题。

3.加强会计人员的教育。

企业应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人员进行培训及教育工作,提高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

提高工作效率与质量;还需要包括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会计人员的思想认识水平和道德素养,深刻的认识到会计工作的重要性及自身的责任,更好地开展工作,为社会服务。

三、总结。

国有企业的性质较为特殊,人员机构及组织形式也有显著的特点,在会计管理上也有着系统的方式。

但是,由于会计信息的生成涉及到各个方面的因素,其真实性本身就容易受到影响,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的限制也最终造成了会计信息失真的问题。

该问题对于国有企业的发展有着极为重要的影响,决策者无法得到真实、客观的信息,则无法做出最为合理的决定或者决策,管理人员的管理方式也会脱离实际。

因此,会计信息失真问题需要予以重视。

笔者仅从一般的角度分析了原因及措施,在实践活动还需要管理人员全面掌握国有企业的各项情况探索出适应实际情况的会计管理方式,保障会计信息的质量,进而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创造出更好的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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