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供水站工作总结 农村工作总结(汇总5篇)

小编: 笔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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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供水站工作总结篇一

建好组织是做好计生协工作的前提,为此,我们坚持以协会换届为契机,结合个别调整,对不适应协会工作的会员劝其退会,及时吸收有能力、有特长、热爱协会工作的同志入会,自去年协会换届以来,会员队伍调整了8人,其中退会3人,入会5人。开展好协会工作,要有好的队伍素质。我们组织会员每季度学习一次,理事每月学习一次。学习协会工作、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优生优育、生殖保舰科技致富等知识。通过学习,全面提高了村协会组织成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

为了切实转变群众的婚育观念,使群众自觉地实行计划生育。我们以“双进”、“双建”,“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为载体,一是利用广播、电视、协会活动室、“灵渠工程”、计划生育文艺节目、黑板报、发放宣传品等形式,搞好经常性的宣传活动。通过面对面,用身边的事教育身边的人。二是利用春节、五.二九、九九老人节等重大节日,进行计划生育集中宣传,特别是围绕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大力宣传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宣传少生、优生,生男生女都一样,女儿也是传后人的新型生育观念。如会员王亚英通过学习交流认识到少生优生的好处,主动申请终生只要一个女孩。在她的带动下,我村又有刘士达等两户申请办理了终生只要一女孩的手续。会员于芳明通过学习,掌握了梨枣种植管理技术,带头种植梨枣12亩,并动员其他群众搞产业结构调整,种植梨枣。目前,我们村种植梨枣600多亩,每亩效益4000余元,通过这一项,全村人均收入提高了xx元。

我们村计生协紧紧围绕广大育龄群众的需求,全方位的搞好服务活动。在生产方面,带领群众互帮互助,共同致富,在麦收、秋收大忙季节组织帮扶队,对村计生户、双女户进行帮助。去年麦收时,双女户申学生因本人有病,家属在医院照顾他,家中麦子无人收割,非常着急,我和其他几个会员主动联系机械帮他把麦子收到家。村协会还利用各种方式帮助计生户上项目,发展经济。育龄妇女孙福英刚结婚时,想上项目,又没门路,协会理事白丽萍知道后,主动教她理发技术,并帮她开了一个理发店,现在生意很红火,在协会带头和帮助下,目前我们刘庙村会员和会员联系户共开办门店76个,个体企业3个。在生活方面,我们积极帮助计生户解决困难,使他们体会到实行计划生育的优越,如我村宋丕成是双女户,他长年有病,经济比较困难,小女儿去年考上大学,家里交不起学费,村协会知道后,把这一事情报告村两委,建议进行捐款,广大会员和党员、干部一道捐款8千多元,解决了宋丕成小女儿上学困难的问题。我村独生子女户孙月红去年秋因病去世,剩下他妻子和儿子两口人,生活比较困难,会员宋士良帮助他儿联系学习微机,村两委把他儿安排到凤祥集团上班,现在工资近千元。在生育方面,我们围绕产前、产后、术前、术后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如我村育龄妇女赵丽珍去年年底临产,家中无人照顾,协会理事、专职主任李雪英主动到阳谷照顾她,直到她对象回来。她对象非常感激,在拜年时机给李雪英叩头致谢。通过我们的服务,提高了协会在群众中的威信,也促进了广大群众婚育观念的转变。

为进一步激发广大育龄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村协会建议对计划生育户制定一些优先、优惠政策。村两委采纳了我们的建议,并制定了对计划生育户八项优先、七项减免、三项落实、一项保障等优惠政策,八项优先即致富场地优先、宅基安排优先、各项承包优先、入学就业优先、贷款扶持优先、提供信息优先、物质供应优先、产品销售优先;七项减免即:义务工减免、承包费减免、独生子女学杂费减免、校服费减免、农业税减免、信息技术费减免、健康查体费减免;三项待遇落实即:独生子女优待政策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落实、计划生育双女户父母养老保障落实;一项养老保障:即全村70岁以上实行计划生育的老人每人每月发放养老金30元。对各项优先优惠政策的落实,村协会积极的进行参与和监督。以上措施的制定,提高了全体村民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如村民刘光贵是双女户,有意招上门女婿,媒人提亲时提出此事,男方孟庆福思想有顾虑,怕来刘庙后被别人看不起,受气。村协会得知情况后,我和村协会的另一名理事,亲自到石佛镇廉庄村的孟庆福家做工作。明确表示,来后不光要和其他村民一样看待,还要优先兑现对他的各项照顾,打消了他的顾虑。婚后,建议村两委在凤祥湖边最好的位置给他安排宅基,并帮助其贷款建起了粮点,年收入五、六万元。使刘光贵一家真正体现了生男生女都一样,女儿也是传后人。

春节、“五.二九”、“九九”老人节等重大节日,是开展计划生育协会活动的有利时机。我们村协会和村两委一道坚持在各重大节日期间,开展对计划生育户、孤寡老人开展走访慰问等宣传服务活动,把党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送到家、送到人,为他们解决生活中的实际困难,使他们体会到实行计划生育的好处。如每年的“五.二九”、“六一”,我们村协会建议村两委一块过,村协会的几名理事,一方面和村两委干部一道走访慰问孤寡老人和计生户,另一方面我们召开表彰会,对我村评出的好会员、好媳妇、好会员、好婆婆和小学中的独生子女、双女户子女进行表彰,为好会员、好媳妇、好婆婆奖了热水瓶、毛毯等。为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子女每人奖书包、校服、本子、笔等。使他们从小就体会到实行计划生育的好处。特别是对好媳妇、好婆婆的评选过程中,把是否实行了计划生育做为首选条件,也进一步促进广大群众新型生育观的树立。

计划生育协会是广大群众自己的组织,在动员组织群众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村计生协会在协助村委制订《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的基础上,村委与村民签订了执行《章程》的协议书,并利用计划生育村务公开等形式,公开计划生育有关内容,接受群众监督,如在今年4月初的计划生育村务公开会上,除公开计划生育婚、孕、育、节育措施落实、流动人口等情况外,还配合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村委与持册、持证对象签订了《孕情管理服务合同》。提高了广大群众参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程度和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有力地促进了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的深入开展。

经过几年协会工作的开展,我村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想加入协会组织的人多了,不接近协会的人少了;参与协会活动的人多了,不遵守协会章程的人少了;实行计划生育的人多了,未转变婚育观念的人少了;勤劳致富的人多了,没有经济头脑的人少了;邻里和睦的人多了,打架斗殴的人少了。

总之,我村协会在各级领导的关心、关怀、指导、支持下,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上级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希望各位领导留下宝贵指导意见,以利我们今后的工作。我村协会将借这次评估的东风,发挥成绩,克服不足,努力使我村的计划生育工作再上一个新水平。

农村供水站工作总结篇二

xxx年,xxxx村在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围绕村年初制定的工作目标,攻坚克难、扎实工作,通过全村党员干部群众的共同努力,较好地完成全年的各项工作任务。

回顾xxx年全年,我村主要抓了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注重村干部队伍自身建设,切实加强农村基层组识建设长期以来,我村十分注重村干部队伍自身建设,切实加强农村基层组识建设,把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成为团结和带动群众发展经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坚强战斗堡垒。通过学习培训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干部的思想教育,今年以来组织干部群众认真学习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村干部奉献意识,开拓意识和为群众服务意识。xxx年我村继续抓好村级班子建设,大力加强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继续加强党员的教育管理和发展工作,强化党员管理考核,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特别是在效益农业的发展中积极推进党员与种植户结对子活动。在年终党员对村干部、村两委班子满意度测评,测评满意率达100%。在抓好班子建设的同时,我们十分注重党员的教育管理和发展工作,经常性地开展党员学习、电化教育等活动,今年积极发展党员2名。并于xxx年年底接受市级党建检查验收。

二、加强村内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推进改善民生工程

在日常具体工作中,我村紧紧围绕“一年一小变,两年一大变,三年大跨越”的目标,不断加强村内基础设施建设。

1、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分发挥xxxx村本村的优势,在村集体资金紧张的情况下,先后投资近60余万元对南北、东西大街共计1700余米进行硬化,对大街两侧的地沟进行清理维修,对两侧的闲臵地块进行绿化,对村内南北、东西大街一侧安装路灯,对村外道路进行了彻底整修。随后投资6多万元,进行了道路绿化和庭院绿化。为解决村内“脏、乱、差”的问题,全村动员对村内主要干道路边的杂草、垃圾、碎石及“三大堆”等进行了集中清理,出动人工50余人次。目前清理工作已经完成,既美化了环境,又极大改善了村民的生产、生活条件。

2、峡山水入户安装工程

为解决村民长期饮水困难的问题,xxx年下半年投资20余万元,为村民入户安装了峡山水,使全村的村民都喝上了洁净的自来水。

3、xxxx小学校舍改造工程

为改善学生学习环境,我村先后投资3万余元改造校舍6间,改造后的xxxx小学达到校舍改造标准。

4、沿街楼开发工程

我村今年大力发展招商引资项目,积极发展村集体经济。主要体现在进一步拓宽招商引资思路,完善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发掘自身资源优势。今年4至5月份我村对沿街楼进行开发(共计10户),极大的增加了村集体收入。

5、xxxx河xxxx二次拆迁补偿倒地工作

xxx年4月30日前,我村保质保量的完成了xxxx河xxxx二次拆迁补偿倒地工作,受到了上级领导的一致好评。

三、抓好村级公益事业,推进精神文明建设

为了改善村民的生活质量,今年,在上级党工委、办事处的关心与支持下,我村抓好村的公益事业,推进精神文明建设。

1、从今年初起,我村先后5次对xxxx路等路段进行路域治理工作,极大的改善了村民的出行环境。

2、我村今年加大合作医疗统筹宣传力度,通过简报、上门宣传等形式,使农户的参保意识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合作医疗参保率达到100%。

3、注重民政工作,我村积极做好二户危房改造,对困难户、五保户、老党员进行慰问,切实对他们生活上的关心。

4、积极开展“文明家庭”评创活动,以点带面进行宣传,从而推动全村精神文明建设,并于xxx年12月接受了市级文明村检查验收。

5、加快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步伐。在上级领导的关心支持和协助下,我村对富余劳动力进行包括开设面点培训班在内的多次培训,并积极协调市区内外劳动部门、职介中心、工厂企业等帮助转移富余劳动力就业。通过努力至今已成功安排10多人外出打工就业,以就业促进村民增收。

四、认真落实依法治村民主管理工作

我们认真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一是建立健全本村各小组的治安联防体系,组织治安联防员,实行群防群治,组织夜间巡逻,开展平安创建工作。打防结合,教管显举,稳定本村的社会秩序;二是做好民事调解工作,使村民的内部矛盾和纠纷及时发现、及时调解、及时处理,避免矛盾激化,使一般问题和矛盾化解在本村,控制上访事件;三是加强外来流动人口管理,凡在本村居住的外来人口,必须逐户登记,逐月检查,做到情况清楚,底子明白,不留治安隐患;四是加大治安案件的打击力度,依法查处各类治安案件,较好地维护了本村的社会稳定。

2、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为了确保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切实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围绕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目标,我们实行优化服务,依法管理,积极开展计生工作普查,加强对流动人口调查摸底,控制低生育水平,今年实现计划生育率达到100%,未出现计划外怀孕现象,并于xxx年12月11日接受了xxxx区计划生育检查验收。

3、积极推进党务政务村务公开

xxx年我村倾心聚力,加大投入,进一步规范各村民小组的村务管理,进一步规范公开内容,拓宽公开渠道,切实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村民的合法利益,充分发扬了民主,尊重民意,体现民意。

五、稳定农业生产,调产业结构,积极做好服务工作

进一步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把解决农民增收放上重要位臵,要按照“调冬、优夏、稳秋”的发展思路,调整好产业结构,扩大规模经营面积,大力发展养猪生产、特种养殖,努力实现增产、增收。积极创造条件,利用本村优势加快经济发展。我们要把发展村级经济放到新农村建设工作的突出位臵来抓,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大力扶持和鼓励广大农户兴办家庭企业,使我村村级经济有一个较高增长速度。

总之,一年多来,在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大力支持与帮助下,我村的经济实力有了进一步加强,村容村貌有了很大的改善,党群、干群关系更加密切。但是,发展是无止境的。今后,我们将继续下功夫做好探索完善工作,在党中央正确路线的指引下,在上级党工委、办事处的领导下,加大改革开放步伐,紧紧抓住机遇,努力奋斗,为xxxx村创造一个更加灿烂的明天。

农村供水站工作总结篇三

重点放在农业内部结构调整上,努力开发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种植业上,扩大优质粳稻、优质梨果、反季节稀有特色蔬菜为主。养殖业重点发展养猪、养鸡、养鸭、奶牛业。充分利用我镇得天独厚的水资源,大力发展稀有水产品,大力推广稻田养殖、一稻一菜,稻藕轮作。

二、推进农业适应规模经营,实施“一村一品”计划

在各村传统种、养、加工基础上,指导各村制定“一村一品”方案,根据各地资源特点,因地制宜,突出主业,构成地方特色。加强村与村联合和公路沿线农业示范园建设。目前,杨圩、杜朱、龙集、龙西、耿庙等村蔬菜种植达万亩;官一村年出栏生猪万头以上;鲍庙、东楼等村年饲养鸡、鸭50万只;睢邳路沿线构成“十里桃花,万亩稻藕”的观光带。庆安湖牌稻米、油桃等农产品已赢得广大消费者的喜爱,在周边地区县有较大知名度。

三、不断加大农业投入,逐步改善农业生产条件

千方百计争取国家对农业的支持,引导各村进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结合农村公路建设、“双清双美”活动,开展农村沟、渠、路、农田林网配套工程建设。加大龙集片农业排灌设施建设,增加灌溉面积。今年内我们对损坏的倒灌及放水小闸进行维修,维修倒灌十五个,维修放水闸七个,新建三闸李集抽水站一座,临时机站一个(东楼彭模)。争取省级对辖区内村庄河塘进行综合整治,06年乡级河塘治理,共计土方达150万方之多,其中中沟清理12条,小沟51条,汪塘6个。作为分管农业的领导,能用心做好党委、政府的参谋,主动抓好防汛抗旱工作。全镇有效灌溉面积达五万亩。对全镇所有河道及配套工程进行全面检查,拿出防汛预案,保证了汛期安全正常透过。

四、以服务“三农”为宗旨,开展农技推广服务

(一)实施科技兴农战略,开展农技、农机、畜牧、林业、渔业、果树技术服务。

一是开展农民培训。今年,农技中心开展种养开殖技术服务5000人次,发放明白纸3万份,创业培训120人,电脑培训45人,组织大户到邳州、王集等地参观学习。

二是进行技术指导和良种推广。在农作物生产、发育关键时期,及时编写印发技术指导意见发放到千家万户,对典型示范户,进村入户现场技术指导。完成全镇测土配方的土样采集和公路沿线小麦的统一供种任务。

三是加强病虫防治和畜禽防疫工作。全面开展水稻稻飞虱防治工作。及时做好林木病虫监测点查报。我镇绿化面积,苗木保存率和成活率居全县之首,全县绿化造林现场会在我镇召开,受到县局领导的充分肯定。及时完成畜禽各项防疫任务,防止疫情发生。全年共注射生猪五号疫苗7万毫升,禽流感疫苗15万毫升,牛羊亚洲i型一号疫苗3万毫升,领取并发放各类免检疫标识4。5万套。给133个各类大户建立电子档案。

(二)加强农业经营管理

在为农服务的同时,还加强农业执法检查。宣传党在农村的方针政策、法规。配合县有关部门进行农业执法,查处违章捕捞,打击和杜绝各类电鱼、炸鱼、毒鱼行为。组织人力突击征收育林基金和农机年检。

做好农村群众资产和财务管理工作。依法调处土地承包纠纷,加强农民负担监督检查,防止“三乱”发生。做好农村财务公开,处理涉农信访,确保一方稳定,保障农村经济健康发展。

(三)开展农村劳动力资源调查,做好劳动保障工作。

建立劳动保障工作台帐,劳动力普查历时40天,实现全省联网。开展劳动力就业前培训和就业信息服务,指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合理有序转移。有组织对外输出3000人,就地转移5000人。

五、指导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示范村建设

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求,用心开展建立活动。我镇龙集村主导特色明显,劳动力就业充分,农民住房条件舒适,村容村貌整洁、管理民主、社会治安基本到达示范村标准。规划已上报县政府,村内道路已铺设6.3公里,到达组组通。

一、建设高素质的农技队伍。认真学习,提高政策水平、业务水平,增强服务意识。要树立敢为人先,争创一流的干劲。

二、加大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建设一批高标准、上规模示范基地。在稳定优质粮生产基础上,发展设施蔬菜,扩种大蒜面积10000亩。扩大养殖业上规模,以杜巷村为核心,逐步建成睢邳路沿线生态观光农业带,辐射带动周边地区。

三、创新农技推广方式,推广服务见实效。充分发挥农技中心主导的带动作用,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农业技术推广活动,为农业农村经济全面发展带给有效技术服支撑。

四、农业招商引资,建设农业龙头企业1个,发展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5个。实行产、供、销一体,龙头企业加合作经济组织加基地农户的农业经营模式。规范农产品营销协会、苏太猪养殖协会、耿庙养猪协会、官一养鸡协会,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大力培植我镇农村经纪人,来带动我镇农业经济发展。

农村供水站工作总结篇四

为加强青岛市农村供水工作的管理,保证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的有序开展和安全、正常运行,促进我市农村供水事业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若干规定》、水利部《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和《青岛市乡(镇)、村供水工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农村供水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农村供水工程是指为解决农村镇(街道办事处)、村(社区)、海岛、农业园(区)居民生活和企业、事业单位生活生产用水修建的永久性供水工程,包括跨镇(街道办事处)和在镇(街道办事处)、农业园区范围内的集中供水工程(以下简称集中供水工程),跨建制村的联村集中供水工程(以下简称联村供水工程),单个建制村或自然村的供水工程(以下简称单村供水工程)。

第二条  农村供水工程管理要以保障农村居民生活和企业、事业单位生产用水安全为目标,以提供优质的供水服务为宗旨,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通过不断改革、实践和探索,逐步建立和完善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符合农村供水工程特点的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工程的良性运行。

第三条  凡从事农村供水活动和使用农村供水工程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青岛市及各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供水工程的规划、建设、技术指导与监督,并对辖区内农村供水单位进行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五条  为加强农村供水工程的建设管理,使工程建设管理走向规范化、制度化,凡申请列入青岛市农村供水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须对工程进行可行性研究,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规划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六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负责编制,完成后报青岛市水行政主管部门。青岛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要求组织专家或委托有水利咨询资质的单位进行审查,协调相应部门审批。

第七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有关市(区)应立即组织进行施工图设计,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专家审查后报青岛市水行政主管部门。青岛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程投资总额及中央、市财力、专项资金等投资渠道、投资比例,协调相应部门批复或组织专家评审、批复。

第八条  要按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建设监理制和招标投标制。工程建设单位要严把质量关,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和监督机制,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确保工程质量。

第九条  项目的设计、施工和建设管理要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执行,大力推行集中供水,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依靠科技进步,争创优良工程。

第十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的检查监督,不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检查项目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资金管理使用、合同执行情况等,对违反规定和存在的问题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追究当事人、责任人和有关单位的责任。

第十一条  竣工验收

1、竣工验收是工程完成建设目标的标志,是全面考核工程基本建设的成果,检验设计、监理和工程质量的重要步骤。当建设项目的建设内容全部完成,工程建设单位经自验后,认为工程建设内容符合设计要求,工程档案资料符合《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水办[2015]480号文)的要求,竣工报告、竣工决算(须经审计部门进行竣工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工程竣工登记卡等文件齐全,项目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经初验合格后向青岛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青岛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水利部颁发的有关验收规程会同有关部门或组织专家验收。

第十二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必须及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由供水管理单位制定管理措施,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保证工程充分发挥效益。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村供水工程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研究、制定农村供水工程管理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对管理实施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四条  青岛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宜组建农村供水用水户协会。各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组建农村供水用水户协会,根据建设主体、受益范围建立镇(街道办事处)、村农村供水用水户分会。制定章程、规范程序、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对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工作实行民-主监督,维护项目主体和用水者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农村供水工程的管理应根据工程投资渠道、工程规模等,实行不同的管理形式。

1、以国家和集体投资为主建设的跨镇(街道办事处)集中供水工程,由各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受益单位组建供水管理单位,对供水工程实施日常管理。

2、以国家和集体投资为主建设的以镇(街道办事处)驻地为中心向本区域内辐射延伸的集中供水工程和联村供水工程,在各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商受益村庄和单位组建供水单位或委托乡镇水利(水务)站对供水工程实施日常管理。

3、以国家和集体投资为主建设的农业园区供水工程,在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园区管理单位根据工程规模、供水量及工程运行情况组建供水单位,制定供水管理章程,实施日常供水管理。

4、以国家和集体投资为主建设的单村供水工程,在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实施日常供水管理工作或委托乡镇水利(水务)站、供水单位实施统一管理。

无论实行哪种管理形式的单村供水工程,都必须接受用水户的监督和乡镇水利(水务)站的业务指导。

5、由外资、企业投资、个人出资或股份制筹资等社会资金建设的农村供水工程,由投资主体负责经营日常供水管理,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

第十六条  对以村(组)为单位建设的农村供水工程,供水设施归村(组)集体所有;对受益户联合建设的农村供水工程,供水设施归受益范围内的用水户、或由其组建的农村供水工程用水户协会所有;财政补助的农村供水工程形成的资产,归项目受益主体所有。

第十七条  农村供水工程的管理要积极推行目标责任制,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供水工程产权制度改革,采取承包、拍卖、租赁等灵活多样的经营方式,促进产权流转。实行承包、拍卖或租赁,要规范程序,依法签订合同,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合同执行情况的管理和监督,保障用水者的合法权益。

拍卖、承包、租赁等所得款项,应在各级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设立专户,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当地农村供水工程建设。

第十八条  供水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在确保安全生产和正常供水的基础上,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十九条  供水单位要按照因事设岗、以岗定员、精简高效的原则合理设置岗位,配备管理人员,建立以聘用制为基础的用人制度。

供水单位必须配备专业操作工种、维修工种、制水工种、化验工种、变配电工种,视供水单位日供水规模可以是专职设置,也可以是兼职设置。各岗位人员必须经过培训,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供水单位全体人员必须经过严格体检,确保无任何传染疾病。

第二十条  建立合理的分配机制。要按照市场经济规律,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办法,把职工收入与岗位责任和工作绩效紧密联系起来。

第二十一条  建立有效的约束监督机制。供水单位不仅要接受水利、卫生、物价、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建立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制度,还要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的监督、质询和评议。

第二十二条  禁止直接在供水单位的供水管道上接装水泵抽水。禁止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公共生活用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第二十三条  供水单位在日常供水运行中应有保证供水设备、设施完好的专业维修保养、故障抢修的人员和手段。供水单位对其修建的水池、引水管道(渠)、取水口、泵站、净(配)水厂、井群、输(配)水管网、闸、阀、进户总水表、公共用水站等设施应定期检查维修,在进行供水工程施工和正常的检查维修、临时故障检修时,各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拦。

因维修等原因临时停止供水时,应及时通告用水户;发生水质传染病等影响群众身体健康安全的事故时,应立即停止供水并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查明原因,妥善处理。

第二十四条  供水单位必须制定设备、设施运行及人身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以及相关的安全制度,并认真贯彻实施。氯库、加氯和加药车间的设施应符合有关安全规定,并有必要的安全防范和泄漏处置措施。

第二十五条  供水单位应优先保证工程设计范围内居民生活和企业生产用水需要。在供水规模允许的情况下,经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扩大供水范围。

新增用水户要向供水单位提交书面用水申请,办理上户手续。

第二十六条  供水单位应对用水户逐户登记造册,与用水户签订供用水合同,并发放用水户手册。

用户改建、扩建或拆迁用水设施,须经供水单位批准,由专业人员监督实施。

第二十七条  供水单位向用户供水前,管道等设施必须严格清洗、消毒,水质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各种手续齐全后方可供水。

第二十八条  供水管网应按国家规定的标准保持足够的服务压力,并应按规定设置测压点。

供水单位的公共供水主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应埋设供水管线标志。

用水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供水设施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与有关部门共同划定供水水源保护区和供水工程管护范围。各供水水源管理单位应依照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等有关规定,制定保护办法,特别是要加强对水源地周边设置排污口的管理,限制和禁止有害化肥、农药的使用,杜绝垃圾和有害物品的堆放,防止供水水源受到污染。

第三十条  农村供水坚持开源节流并重、先生活后生产、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积极推广应用节水技术、产品和设备。缺水地区要实行用水定额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种规章制度健全,建立营业章程及服务规范,主要设备、设施、水厂竣工图、管网分区图等档案要完整齐全。

生产、经营、服务全过程有标准规范的原始记录、统计报表及台帐。

全体供水人员应接受安全生产、生产管理、岗位技术培训和供水技能基础教育,遵守厂规厂纪。

第四章 资格管理

第三十二条  青岛市及各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或本辖区内农村供水单位的供水行政许可工作,加强对农村供水单位的资格管理,实行行业准入控制。

第三十三条  农村供水单位资格按日综合供水能力实行分级审查和行政许可。拟从事镇(街道办事处)集中供水和500(含500)立方米/日以上的供水单位,供水资格由青岛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许可发证;拟从事500立方米/日以下的联村、单村、园区、海岛供水单位,供水资格由供水单位所在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许可,并发放合格证书,合格证书由青岛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格式。

第三十四条  申请办理农村供水行政许可程序

1、农村供水单位按许可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以下主要材料:农村供水申请书,青岛市农村供水申报表,具有水质化验资质单位的水质化验报告,所在市(区)乡镇供水工程总体规划,青岛市农村供水单位申报表中需附的证明材料。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予以审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规要求的,予以受理。

2、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农村供水单位水厂、水源地、供水管网及其它有关设施现场进行勘察,对其供水设施、供水水质、安全措施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勘察和审查的书面意见。

3、符合条件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许可决定,不符合条件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是否许可的书面决定。

第三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农村供水单位持《青岛市农村供水合格证书》、卫生许可证,向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十六条  青岛市《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若干规定》颁布前已取得供水资质的农村供水单位,行政许可审查工作按本规定权限分工,重新对其资格进行审查,审查结果应写出书面意见,审查合格后发给合格证书,审查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责令限期整改。经审查合格发证的单位,按批次予以在媒体公布。

第三十七条  农村供水单位合格证书遗失,经登报声明作废后,报请原许可机关核实后,申请补发。

第三十八条  农村供水单位分立、合并,应持当地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向发证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原合格证书作废,分立或合并的供水单位应重新申请资格证书。

第三十九条  对农村供水单位实行供水资格年检制度。供水单位取得合格证书后,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单位上年度生产和经营情况填写年度资格年检审查表(一式三份),按分级管理权限向水利部门办理资格年检,年检分合格、不合格两档,对不合格单位责令限期整顿,并经复查合格后,通过年检;复查仍不合格的供水单位由发证机关注销合格证书,并予以通报。

第五章 水费收取与使用

第四十条  农村供水工程必须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参照水利部《乡镇供水水价核定原则(试行)》核定,经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由村民或村以下集体经济以自筹资金为主建设的单村供水工程的水费标准及收取办法由村民委员会确定,并报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农村供水单位应与用户签定供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严格计量管理,实行一户一表。

用户应按时交纳水费,逾期不交的,按拖欠水费计算,每逾期一日,加收1‰的滞纳金,经催缴无效,供水单位经请示当地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有权停止供水,用户补交有关费用后,供水单位应迅速恢复供水。

第四十二条  由于政策等因素的影响,当实际供水价格达不到成本水价时,不足部分可通过申请财政补贴、有条件的地方通过划拨“养站田”或“养站林”等办法解决。

第四十三条  水费由供水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个人计收。计收水费要使用水费专用票据。

第四十四条  农村供水单位要加强财务管理,执行国家的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要推行水费民-主决策制度,以保证水费的合理、高效利用。

第四十五条  农村供水单位要实行公示制度,定期对水价、水量、水费收支特别是工程折旧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监督。

第四十六条  经济条件较好的村庄,可以实行“缴补两条线”。实行水费补缴的村庄,其水费必需提取维修、大修等费用。

第四十七条  工程的维修、大修等费用,由供水工程管理单位按规定提取,保障专款专用。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各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规定,落实管理措施。

第四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青岛市水利局解释。

第五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青岛市乡(镇)、村供水工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自行作废。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改善农村居民的生活和生产条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指列入国家和省农村饮水安全规划,以解决农村居民和农村中小学师生饮水安全为主要目标的供水工程,包括集中供水工程和分散供水工程。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包括取水设施、水厂、泵站、公共输配水管网以及相关附属设施。

第三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公益性基础设施,其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因地制宜、统筹城乡、分类指导、多措并举的原则。

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投资建设、经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向农村延伸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发展城乡一体化供水。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饮水安全保障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一编制专项规划,健全管理体制,落实扶持措施,实行规范运行,保障饮水安全。

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的责任主体,对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负总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环境保护、价格、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村饮水安全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农村饮水安全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举报污染农村饮用水水源、损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表彰。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编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应当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优先建设规模化集中供水工程,提高供水工程规模效益。

经批准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

第九条以国家投资为主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单位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日供水1000立方米以上或者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和管理,其他工程参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和管理。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入户部分,由农村居民自行筹资,建设单位或者供水单位统一组织施工建设。

第十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在主体工程所在地公示工程规模、国家投资计划或者财政补助份额、受益农村居民承担费用、工程建设概况、建设工期等内容。

第十一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和设施设备等,应当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国家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合格后,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进行清产核资,明晰工程所有权、管理权与经营权,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第十三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所有权:

(一)国家投资建设的集中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三)国家补助、社会资助、农村居民建设的分散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农村居民所有。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以依法通过承包、租赁等形式转让工程经营权,转让经营权所得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和运行管理。

第三章供水与用水

第十四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以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由所有权人确定经营模式和经营者(以下称供水单位)。所有权人与供水单位应当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由县级人民政府委托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行使国家所有权。

鼓励组建区域性、专业化供水单位,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行统一经营管理。

第十五条供水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规范的制水工艺;

(二)依法取得取水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

(三)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四)直接从事供水管水的从业人员须经专业培训、健康检查,持证上岗;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日供水1000立方米以上或者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的集中供水工程,供水单位应当设立水质检验室,配备仪器设备和专业检验人员,负责供水水质的日常检验工作。

供水单位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并指导供水单位限期整改,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技术指导。供水单位在整改期间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

第十六条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的水压标准,保持不间断供水或者按照供水合同分时段供水。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暂停供水的`,应当提前24小时告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供水设施维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暂停供水时间超过24小时的,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

第十七条供水单位应当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定期进行检测、养护和维修,保障供水设施安全运行。

第十八条供水单位应当建立规范的供水档案管理制度。水源变化记录、水质监测记录、设备检修记录、生产运行报表和运行日志等资料应当真实完整,并有专人管理。

第十九条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接受有关部门对供水水费收入、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供水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公告国家和省有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的政策措施,并定期公布水价、水量、水质、水费收支情况。

第二十条鼓励供水单位使用自动化控制系统、信息管理系统和节水的技术、产品和设备,降低工程运行成本,提高供水的安全保障程度。

第二十一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保本微利、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二条供水单位应当与用水单位和个人签订供水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供水单位应当在供水管道入户处安装质量合格的计量设施,并按照规定的时间抄表收费。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入户计量设施的正常使用,并按时交纳水费。

第二十三条用水单位和个人需要安装、改造用水设施的,应当征得供水单位同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输配水管网上接水,不得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

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国土资源、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水源保护区,应当由有关人民政府共同商定,并报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一)以地表水为水源的,在取水点周围500米水域内,从事捕捞、养殖、停靠船只等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在取水点上游500米至下游200米水域及其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排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或者在沿岸倾倒废渣、生活垃圾。

(二)以地下水为水源的,在水源点周围50米范围内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场(站)等污染源。

(三)以泉水为供水水源的,在保护区范围内开矿、采石、取土。

(四)其他可能破坏水源或者影响水源水质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保护范围,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供水单位应当在保护范围内设置警示标志。

(一)挖坑、取土、挖砂、爆破、打桩、顶进作业;

(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三)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堆放垃圾、废弃物、污染物等;

(五)从事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其他活动。

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主管道两侧各1.5米范围内,禁止从事挖坑取土、堆填、碾压和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等危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30米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生活生产设施,不得堆放垃圾。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不得从事影响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运行安全的活动。确需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的,应当在施工前15日与供水单位协商一致,落实相应措施,涉及供水主体工程的,应当征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造成供水设施损坏的,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赔偿。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卫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水源、供水水质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定期组织有关监测机构对水源地、出厂水质、管网末梢水质进行化验、检测,并公布结果。

前款规定的水质化验、检测所需费用由本级财政承担,不得向供水单位收取。

第三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供水单位应当制定供水安全运行应急预案,报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因环境污染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供水水源水质污染的,供水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供水,启动供水安全运行应急预案,并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卫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扶持措施

第三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维护专项经费。

运行维护专项经费主要来源:市、县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通过承包、租赁等方式转让工程经营权的所得收益等。

第三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用地作为公益性项目纳入当地年度建设用地计划,优先安排,保障土地供应。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三十四条企业投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经营所得,依法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行的其他税收优惠,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供水单位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以及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组织抢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发生水质污染未立即停止供水、及时报告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供水单位的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的;

(二)擅自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输配水管网上接水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的。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30米范围内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生活生产设施,或者堆放垃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有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集中供水工程,是指以乡(镇)或者村为单位,从水源地集中取水,经净化和消毒,水质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后,利用输配水管网统一输送到用户或者集中供水点的供水工程。

(二)分散供水工程,是指以户为单位或者联户建设的供水工程。

农村供水站工作总结篇五

1、健全新农合规章制度,设置“宣传栏”“公示栏”,做到了及时、准确、规范;开展人员培训,使医护人员熟悉新农合相关政策和知识;参合农民住院时,严格审核患者身份,达到人、证、薄相符,各种报销结算资料数据准确、清晰、上报及时;医疗收费透明,直通车报销规范,患者出院当日兑付报销金额;医疗文书方面,进一步加强管理规范,无弄虚作假,套取合疗资金,坚决杜绝“不合理检查”“不合理用药”“不合理治疗”“不合理收费”等情况的发生。

2、补偿情况。20xx年全年我院合疗共诊治病人1645人次,其中:合疗门诊统筹病人1442人次,门诊统筹总费用75176.40元,合疗门诊统筹补偿 48692.90元;合疗住院病人203人次,住院病人总费用187815元,住院补偿137540元,人均住院费用925.19元。

1、健全组织机构。成立由院长王晓东为组长、合疗审核人雷永梅、经办人吴淼为副组长,李政府、李素云为成员的新农合领导小组,认真落实各项工作,下设办公室,吴淼具体负责新农合开展的日常事务,进一步加强对机构、人员、赔付运作的监督。

2、广泛宣传发动。通过召开动员大会,认真做好动员工作。对每一个参与农合活动的工作人员进行深入引导,明确责任,详细安排和部署,使新农合工作高标准、高效率运行。印制新农合宣传单,分发到每家每户,把农村医保的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给群众讲明,让群众清楚。加大宣传参加农合的好处,努力营造良好舆论氛围。使农民群众从实际事例感受到农村合作医疗的优越性,进一步提高农民群众的自我保健意识和健康意识,引导广大农民自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1、提高了农民对新农合补偿制度的意识,从而使参保农民治病、防病的行为更加科学、效果更加明显、意识更加增强。

2、简化了办事程序。和以往的合作医疗制度相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更强调“简单”、“方便”。明确了参保人申请医疗费用补偿所需的简要证明和材料,同时规定了赔付金额和时限。实行报销直通车,把补偿金直接送到农民手中。

1、本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采用的是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农民对不予报销部分思想准备不足,造成部分人员不理解。

2、为保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本乡患者住院实行定点医疗机构逐级转诊制,农民认为限制了自由选择医院的权利。

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原则是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保“大病(住院)”的同时,兼顾“小病(门诊)”。部分农民抱怨门诊看病不予报销而体会不到报销的优越性。

1、继续强化宣传教育工作。进一步深入农村了解分析农民对新

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存在的疑虑,通过身边事例等方式广泛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益处,使广大农民真正树立互助共济意识,自觉自愿地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2、不断完善政策制度。及时总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中的经验,合理吸收广大群众的建议和意见,不断完善政策制度。

3、不断改善农村医疗机构基础条件和服务模式。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加强人才培养,提高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进一步完善药品采购制度,严格实行零差率药价,更大限度地让利于农民。

二零xx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