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容卫生管理中心工作总结报告 公司卫生管理工作总结(大全6篇)

小编: 琉璃

报告材料主要是向上级汇报工作,其表达方式以叙述、说明为主,在语言运用上要突出陈述性,把事情交代清楚,充分显示内容的真实和材料的客观。写报告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的报告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市容卫生管理中心工作总结报告 公司卫生管理工作总结篇一

20xx年即将过去,我来公司已有四个多月了。作为一名公司的员工,我非常感谢公司能提供给我一个成长的平台,让我在工作中不断的学习,不断的进步,慢慢的提升自身的素质和才能。

回首过去的四个多月,使我懂得了很多。在此我向公司的领导和及同事表示最衷心的感谢,有你们的协助才能使我在工作中得心应手。

回首20xx工作总结

一、对公司卫生进行了彻底的清扫,对卫生死角也作出了标记,以便下次顺利的工作。

二、我尽快适应了公司的环境,也及时了解了公司内部的工作规章制度。每天除了本质工作外,还会经常有计划之外临时的事情需要处理,经常是忙碌一天,但是每天都很充实,我本着为大家服务的心态做好每件事。

展望20xx工作计划

一、在工作方法上我还需要不断的改进,深刻的认识公司环境卫生的总要性,从而更兢兢业业地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爱岗敬业!

二、在公司环境卫生方面,我要定期的对公司环境卫生进行彻底的清理清扫,以保持公司的良好办公环境。

三、加强岗位责任心和劳动纪律,深入细致地的打扫,杜绝卫生死角,增创一流卫生环境。

20xx年是崭新的开始,也是我一个新的起点,我会加倍的努力,为公司贡献一点我的光和热。

最后感谢公司领导和同事,我有今天的进步离不开大家的帮助和支持。20xx年我会不断学习,努力工作。我们是一个整体,唱得是同一首歌,走得是同一条路,奔得是同一个目标!我会和大家一起齐心协力,从新的起点开始,迈向成功!

一、环境治理

1、组织结构调整

为了更好的做好村内环境工作,今年环境组退休4人,更换了大组长1人,小组长3人,将外围园区组原有的3个小组调整为2个小组。新的组织结构优化了人员配置,节约了各种资源,提高了工作效率。

2、制度调整

为了使环境治理工作有章可循,各类工作人员能各尽其职,村内制定了相关的考勤制度、人员管理制度及奖惩制度,明确分工,责任到人。

3、基础工作

为了保证村内的环境卫生,村内环境组坚持每天清理路面及垃圾房,每周一各大组长巡视全村卫生,每月召开大组长例会,不定期抽查村内环境卫生。所有环境组人员每天到各自所属打卡点打卡,记录考勤。每天关注网格信息,将网格上所反映出的卫生问题及时告知各大组长,尽快处理相关问题。与乡环境办下派的环境监督员配合,处理村内各种环境问题。与村内各商铺签订了门前三包责任书,明确各自责任,共同治理村内卫生。

4、卫生宣传工作

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是一项群众性很强的工作,涉及面广,关系到广大村民的切身利益,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十分重要。村内通过悬挂横幅,发放宣传材料,张贴宣传画等方式提示村民做好绿化带保护工作、夏天防蚊虫等工作。

5、文明城区迎检工作

文明城区的成功创建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6、其他工作

由于村东附近没有垃圾房,且库房较多,导致乱倒垃圾现象较为严重,在今年内清理建筑垃圾100余吨,村内决定在村东新建垃圾房一个,现在村东已基本没有乱倒垃圾现象,环境有了明显的改善。为了防止夏天蝇虫滋生,村内为村民下发了老鼠药11桶、敌敌畏120瓶。

二、征兵工作

为了做好今年的征兵工作,我村通过悬挂横幅,发放宣传单,张贴宣传海报等多种形式进行了征兵宣传,并于9月x日开展了征兵现场咨询、宣传活动,此次活动得到了广大村民的支持。在乡武装部的领导下,在村委会领导的关心支持下,在全村的大力支持配合下,我村较为顺利地完成了本年度的征兵任务,我村共有3人参加体检,到目前为止有1人进入政审。

今年的工作已接近尾声,我基本上完成了上级赋予的各项任务,但对照标准,自感仍有差距,我决心在明年工作中再接再厉,把明年的各项工作做得更好。

市容卫生管理中心工作总结报告 公司卫生管理工作总结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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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我处在市委、市政府、社会各界的亲切关怀和市建设局的正确领导下,以创建“五型机关单位”、开展“保持*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为契机,紧紧抓住创建省级卫生城市这条主线,立足本职,扎实工作,使我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迈上了一个新台阶,受到上级领导部门的充分肯定和广大市民的一致好评。

回顾一年来的工作,基本情况总结

一、加强日常管理工作,提高环境卫生质量

1、加大内部督察力度。实施有计划、有步骤、有落实的督察办法,坚持做到日日有督察、月月有考评。在具体工作中,对每次发现的问题,详细记录、及时反馈、限期整改、当月兑现奖罚。今年,共计督察249次,发现各类环卫问题4000余个,其中督办570次,总扣款13889元,总奖励10570元。推行了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日报、周报和环卫举报有奖制度。进一步落实了市区环卫工作责任,并通过45期的《城市环境卫生》简报和10期的《督察通报》,及时向上级领导及创卫相关部门、新闻媒体进行反映。

2、加强清扫、保洁、垃圾收集和清运管理。严格按照路面等级管理的要求,把城区350余条、面积约400万平方米的六米以上道路,根据路段的繁华程度、人流、车流量的大小及环卫设施配置情况,进行“定等级、定路段、定标准、定人员、定处罚”的细化管理,设立环卫监督岗,建起环卫人员人事管理电子档案;给全体清扫、保洁人员制作“环卫监督牌”,落实《道路清扫保洁“六净”、“六无”、“六不准”守则》。今年累计接管新建、改造巷道20余条,新增清扫面积50万平方米,新增卫生人员110名。

从6月份开始,我市第一辆环卫吸尘车投入使用,机械化清扫面积达20万平方米。4月下旬至10月上旬,对城区主要道路每天安排洒水车进行降温除尘。统一清运车辆标志、美化车容、购买保险、办理通行手续,规范了清运时间。在解放路步行街成功实行了垃圾袋装化管理。今年共计处理生活垃圾17万吨,做到日产日清、卫生填埋。

3、规范管理、落实责任、严管重罚。工作安排上,要求下设四个环卫所上午重点抓卫生,下午重点抓处罚,夜间轮留巡查,实行24小时管理,不留空挡,全面落实责任;主要街道坚决制止随地吐痰、乱扔杂物、乱泼污水等不文明、不卫生的行为;严格规范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清运、处理环节。落实《环卫监察人员“八要”、“八不”守则》、《建筑垃圾及渣土管理八项禁令》等有关规章制度,层层签订工作承诺责任书,并要求全体管理人员着装整洁,持证、挂牌上岗,按照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建监察队伍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建发98号)要求,遵循一敬礼、二亮证、三帮助、四讲理,最后再处理环节,做到热情服务、文明执法。今年共计办理建筑垃圾准运手续700余份,与建筑工地签订卫生责任书50余份,纠正、处罚随意抛撒渣土、乱倒建筑垃圾等不文明行为3000余次。

4、加大垃圾处理收费工作力度。年初,对城区各收费对象进行详细如实摸底统计,建立了收费管理系统,印制了收费和创卫宣传标语,申请出台了市车辆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办法,严格收费标准,杜绝“人情”收费;明确市区各环卫部门的`收费范围,保证了垃圾处理收费工作的正常进行。今年共计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150余万元。

通过强化日常、长效管理,基本做到了“三个一样”,即突击检查与平时一样、上级来人与平时一样、白天和晚上一样。在搞好自身工作的同时,加强对榆阳区各环卫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通过环卫协会做好与12个县区环卫部门的业务工作联系。

二、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市民的城市意识、环卫意识

今年共组织各类宣传40余次。其中,《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市市区车辆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规定》的实施,我处及时组织学习,印发相关资料,召开新闻发布会,出动了宣传车辆,设立宣传点,悬挂了宣传横幅20余条;并通过市环境卫生协会、环卫网以及电信、移动、联通公司的短信息等媒介进行宣传。先后深入中学、苏州中学、星元小学等学校,开展以“摒陋习,树新风,做文明市民,创卫生城市”为主题的宣传活动;9月中旬组织了“让世界清洁起来”——国际性环境卫生宣传活动;10月下旬成功举办了庆祝市第三届环卫工人节活动。通过系列的宣传教育,使广大市民的城市意识、文明意识、环卫意识明显提高。

三、扎实开展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活动

根据市政府、建设局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安排意见精神,与公安、工商、市政、园林等联合行动,对市区主要街道破坏环境卫生的不文明行为,以及沿街门店“四包两禁止”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突击整顿,综合检查。3、6、11月,与榆阳区各环卫部门紧密配合,彻底清理了背街小巷垃圾死角。及时组织,认真学习、贯彻实施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市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内部管理要求及奖罚标准》文件精神。

1.2019年科技产业管理处工作总结

2.2019科技产业管理处工作小结

3.水库管理处年终工作总结

4.物业管理处工作总结

5.物业管理处年终工作总结

6.物业管理处年终工作总结

7.管理处客服中心工作总结

8.物业管理处年终工作总结

市容卫生管理中心工作总结报告 公司卫生管理工作总结篇三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xx年版)》要求,我院对我辖区内社区居民的高血压、2型糖尿病等慢性病建立健康档案,开展高血压、2型糖尿病等慢性病的随访管理、健康指导工作,掌握我辖区内高血压、2型糖尿病等慢性病发病、死亡和现患情况。

(1)是通过开展35岁及以上居民测血压;居民诊疗过程测血压;健康检测血压;和健康档案建立过程中免费体检等方式发现高血压患者。

(2)是对确诊的高血压患者进行登记管理,并提供面对面随访,每次随访询问病情、测量血压,对用药、饮食、运动、心理等提供健康指导。

(3)是对已经登记管理的高血压患者进行一次免费的健康体检(含一般体格检查和随机血糖测试)。对原发性高血压患者,每年进行1次较全面的健康检查,可与随访相结合。内容包括体温、脉搏、呼吸、血压、身高、体重、腰围、皮肤、浅表淋巴结、心脏、肺部、腹部等常规体格检查,并对口腔、视力、听力和运动功能等进行粗测判断。

上半年,我院对辖区内3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进行高血压患者筛查人数3万多人,共登记管理并提供随访高血压患者为*人,并按要求录入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系统。

(1)通过健康体检和高危人群筛查检测血糖;建立居民健康档案过程中询问、及日常诊疗工作等方式发现患者。

(2)是对确诊的2型糖尿病患者进行登记管理,并提供面对面随访,每次随访要询问病情、进行空腹血糖和血压测量等检查,对用药、饮食、运动、心理等提供健康指导。

(3)是对已经登记管理的2型糖尿病患者每年进行1次较全面的健康体检,体检与随访相结合。内容包括体温、脉搏、呼吸、血压、身高、体重、腰围、皮肤、浅表淋巴结、心脏、肺部、腹部等常规体格检查,并对口腔、视力、听力和运动功能等进行粗测判断。

上半年,我院对辖区内3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进行糖尿病筛查人数为2万多人,共登记管理并提供随访的糖尿病患者为**人,并按要求录入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系统。

今年上半年份我院通过对慢性病病人的规范化管理,降低了慢性病病人的慢性病复发率和致残程度,提高了慢性病病人的病后生活质量,实现了大病进医院,小病进社区的服务模式,有效解决了社区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以“优质、方便、廉价”的服务,赢得了当地百姓的初步认可。

市容卫生管理中心工作总结报告 公司卫生管理工作总结篇四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与市民生活息息相关,它是一个城市发展状况、管理水平、文明程度、市民素质的直观反映。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广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街,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行政街、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建成区以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三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区、县级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规划、市政园林、卫生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协助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现损害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应当责令行为人改正,对其进行教育;依法应当给予处罚的,及时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收到通报后应当及时查处,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告知相关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

第六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建设需要的经费。

本市逐步实现市容环境卫生作业的社会化服务,不断提高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水平。

第七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广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制定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质量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市制定的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质量标准严于国家标准的,适用本市标准。

第八条提倡和鼓励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居民制定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公约,动员居民积极参加市容环境卫生维护工作,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社区。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市容和卫生环境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爱护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

第十条各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市容环境卫生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市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均可以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举报,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对被举报的行为进行处理,对署名举报的,应当予以答复。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第十一条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市、区、县级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和文化、教育、卫生、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的宣传教育,增强市民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意识。

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景区等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采取各种形式进行市容环境卫生的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体和公共场所的广告应当安排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

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

第十三条本市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的责任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三)临街店铺的责任区,由经营者负责;

(八)施工工地的责任区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的责任区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应当纳入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由经营者负责;没有经营者的,由所有权人负责。

(三)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其整洁、完好。

第十六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对其责任区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可以自行履行,也可以委托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履行。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对责任区内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要求行为人清理,并可以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举报。有关部门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市或者区、县级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书面告知责任人。

第十八条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内街内巷的市容环境卫生,由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负责;没有特定经营管理单位的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广场、公共水域等城市公共区域以及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及其他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市容环境卫生,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市容环境卫生的有关质量标准组织清扫保洁。

第十九条市、区、县级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监督检查制度,对责任区的市容环境卫生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二十条本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规划、设计、建造等应当符合国家、地方的城市容貌标准。

第二十一条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外立面应当定期清洗、粉刷或者整饰。

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的阳台外、窗外不得吊挂、晾晒和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

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的范围和该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外立面的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公布。

第二十二条新建、改建建筑物的阳台和窗户的护栏、防盗网、空调设备托架、遮阳(雨)篷、公用电视接收系统等设施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设置,已建成但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应逐步改造。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擅自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因建设或者举办节庆、文化、体育活动等特殊需要,经批准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并在建设或者活动结束后及时拆除、清理临时设置的设施和产生的废弃物。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或者堆放、晾晒废旧物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道路两侧和广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内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和外墙设摊经营。

第二十五条市政公用设施、市容环境卫生设施等公共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保持完好、整洁。

产权单位或者管理维护单位对倒塌或者损坏的树木及电线杆、交通护栏、路牌、站牌(亭)、果皮箱、消防栓、井盖等设施,应当及时清理、修复。

第二十六条禁止在公共场所的护栏、电线杆、绿篱等设施和树木上吊挂、晾晒物品。

第二十七条户外广告以及非广告的霓虹灯、标语、招牌、电子显示牌、灯箱等户外设施,应当按规定设置,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户外设施的设置单位,应当负责日常维护保养,对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腐蚀、陈旧、破损的户外设施,应当及时修复、清洗或者拆除。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树木、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或者其他设施上张贴、设置横额、标语等宣传品或者刻画、涂写。零星招贴物应当张贴于固定的公共招贴栏中。

因重大活动或者政治性、公益性活动等需要临时张贴、设置横额、标语等宣传品的,设置单位应当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七日内批复,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设置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范围、地点、数量、规格、内容和期限设置,并保持整洁美观、字迹清晰,无破损、残缺,期满后及时拆除,恢复原状。

第二十九条在市区行驶的交通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

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物品,应当密封、包扎、覆盖,不得撒漏。

第三十条夜景照明和路灯照明设施的设置单位、管理单位应当保持照明设施的完好、整洁,污损的应当及时修复、清洗或者更换。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一条本市道路的清扫保洁,生活垃圾、粪便的收集、运输和处理,主要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应当符合国家、省和本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第三十二条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对道路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应当在规定的时间进行,减少对道路交通和市民休息的影响,减少对环境的二次污染。垃圾应当日产日清,运输垃圾不得撒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垃圾扫入下水道或者堆积在人行道、马路、花坛、绿化带。

第三十三条公共场所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瓶罐等废弃物;

(三)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扔动物尸体等废弃物;

(四)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五)占用道路、广场从事经营性车辆清洗活动;

(六)影响环境卫生的其它行为。

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四)回填或排放渣土应当及时清运,并符合余泥渣土排放管理规定;

(五)施工产生的污水应当按有关规定排放;

(七)产生的废弃物应当及时清理。

第三十五条开挖道路应当设置护栏和警示标志。施工产生的渣土,应当在工程完工的当天清理。

清疏沟渠、下水道的淤泥,应当用容器装载,当天运至指定地点并冲洗干净现场。不得将淤泥倾倒在路面或者河涌。

城市公共绿地的养护单位应当保持绿地整洁、美观,及时清除绿地内的垃圾杂物。

栽培和修剪临街树木、绿篱、花坛、草地等产生的泥土、枝叶,作业者应当在当日清理干净。

第三十六条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河流、河涌、湖泊、水库、池塘抛弃、倾倒废弃物。

船舶应当配置垃圾收集容器。船舶停靠在珠江广州河段的,其废弃物由沿岸码头的管理单位负责收集。船舶运载或者装卸散体、流(液)体物料及废弃物,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漏撒。

第三十七条集贸市场的开办者应当设置垃圾收集容器,保持场内和周围环境整洁,垃圾日产日清。

集贸市场内的经营者应当自备垃圾收集容器,保持摊位和经营场地周围的整洁。

第三十八条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应当保持场所整洁,采取措施防止污水、油污流溢和废弃物向外散落。

第三十九条收购废旧物品的经营者应当保持收购场所整洁,采取措施防止废旧物品向外散落。废旧物品存储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收购的废旧物品采取围挡、遮盖等措施,不得影响周围环境。

第四十条居民饲养宠物不得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对宠物的粪便应当即时自行清理。

第四十一条本市逐步实行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具体办法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予以公布。

第四十二条从事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按规定向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许可证。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三条生活垃圾应当在经批准设立的垃圾处理场(厂)处置。处置生活垃圾,应当遵守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和有关规范。

第四十四条居民应当自觉维护居住区的整洁,不得在屋顶和公共场所堆积垃圾、杂物。

居民和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和收集生活垃圾。倾倒和收集生活垃圾的时间、地点、方式由市、区、县级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并予以公布。

第四十五条提倡少使用或者不使用一次性塑料袋、发泡饭盒、筷子、拖鞋、牙刷等用品。

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逐步限制使用前款规定的一次性用品,对已使用的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回收利用。

第四十六条食品加工、饮食经营者和单位食堂产生的餐厨垃圾应当单独收集,不得排入下水道或者混入其他生活垃圾排放。

第四十七条厕所的粪便应当排入污水处理系统或者化粪池。

粪池应当定期维护、疏通、清掏,粪便应当运到指定的地方处置。粪池堵塞、粪便外溢时,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疏通、清除。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有关单位求助或者接到有关的投诉时,应当先及时组织疏通、清除,再分清责任,由责任者承担疏通、清除费用。

第四十八条单位和居民因建设施工、拆除建筑物和房屋修缮、装修等产生的建筑垃圾等废弃物,负责施工的单位、个人应当及时清运,或者堆放在物业管理单位、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由物业管理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委托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清运,清运费用由产生垃圾的业主承担。建筑垃圾必须运至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场所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排放。

第四十九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许可证,经批准后,方可从事建筑垃圾的处置。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五十条工业垃圾、医疗垃圾及其他有毒有害垃圾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单独收集、运输和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或者随意抛弃。

第五十一条死鼠应当放入死鼠收集容器。动物尸体及变质腐烂的动物产品,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不得随意抛弃。

市容卫生管理中心工作总结报告 公司卫生管理工作总结篇五

开学初我园的卫生保健工作就纳入新了新的轨道,切实的把卫生保健工作渗透到一日保教活动中去,使我园的卫生保健工作以正常开展,为幼儿创设了一个安全、舒适、卫生的生活、学习、游戏的环境,针对起初的卫生保健计划,我园扎扎实实针对做到保教并重,以“保”为龙头开展多种形式的体育活动,各班根据年龄特点每天开展两小时的体育游戏活动。每次进餐前都要进行适当的活动,午睡时教师坚持巡视,及时观察幼儿有无身体不舒、并给幼儿盖好被子,照顾好幼儿午睡。午睡后教师帮助幼儿穿好衣服,梳好辫子,每天坚持做到让幼儿干干净净,整整齐齐,高高兴兴回家。

1、本学期坚持严把晨检关。我园严格按“一模、二看、三问、四查”来进行;并杜绝危险品的带入,及时向家长了解幼儿在家的健康情况,同时作为保健老师做好传染病的防治工作,发现异常或传染病做好及时隔离与治疗,控制传染病菌的传播,把好安全的第一关卡。

2、对患病而我们将随时进行观察,做好记录,按时喂药;及时了解班级幼儿的健康状况、协助班级共同做好生病幼儿的全日观察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及时处理,坚持晨检与全日观察相结合,并做到有记录、有分析、有措施。

3、本学期,我园还积极配合卫生保健部门做好疾病的防治、预防工作,并认真组织幼儿体检,确保幼儿健康、快乐的成长。

消毒应该是幼儿园日常工作中的一部分,制定消毒记录是非常必要的,我们全体教职工利用业务学习时间学习了《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方法实施细则》。在学习中老师们深刻认识到:加强卫生保健管理提高保育质量是幼教工作首要任务。因此我们坚持卫生消毒以及隔离制度,对于毛巾、水杯、玩具、教具、被褥、图书、空气等进行严格消毒,做到一人一杯一巾制,坚持幼儿餐具每日进行消毒,每次用餐前用消毒水擦洗桌面,为减少常见病、多发病的发生,每天早上打开门窗,以保证空气清新洁净,并定期进行空气消毒,每周紫外线消毒1—2次{时间为半小时};床单被褥做到每月清洗一次、被人每周晒一次、塑料玩具每周用消毒水浸泡消毒并日晒一次,环境卫生做到一周一打扫,早晚各小扫或拖一次;所有清洁工具每周用消毒水浸泡一次等。我园还建立了一套卫生消毒制度,并严格对照制度做好各种消毒工作,做到:餐具餐餐消毒,玩具、积木、各种物品定期消毒,责任到人,责任到班,从而大大提高了我园卫生消毒工作质量,预防和控制了传染病的发生,是我园幼儿健康活泼的成长。

另外,在卫生消毒方面,各班老师对照卫生保健消毒制度,严格按照顺序规范操作。消毒和减少疾病有着密切的关系。由于我园重视了消毒工作,幼儿的出勤了一直很高,有效地保证了幼儿少生病或不生病。

我园本着卫生、安全、富有营养利于消化的总要求,每周认真为幼儿制定带量食谱,做到品种多样,搭配合理并保证按量供给。保证幼儿吃饱吃好,让家长放心。

我们将每周食谱向家长公布,让家长了解自己还在园的用餐情况,增加幼儿伙食的透明度。幼儿伙食帐专人负责,每月向家长公布幼儿的伙食盈亏情况。

另外,我们还进一步做好餐前餐后的管理工作,培养幼儿养成良好的进餐习惯;进餐前,我们的老师会结合当天菜肴进行营养小知识的教育,减少幼儿偏食的产生;进餐时要求幼儿保持安静,有一定次序,小腿放在桌子的下面等等;进餐后,要求宝宝能进行自己桌面的清洁整理工作,碗勺轻轻放、擦嘴等好习惯。

在幼儿园一日生活中,我们在做好各种卫生保健工作的同时,我园十分重视安全教育,建立了相应的安全制度,保教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对幼儿进行安全卫生教育,增强幼儿的安全意识。为了有效的抓好安全工作,我园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子组,每周进行安全检查,若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汇报,并作妥善处理,记录在册,杜绝了各种不安全因素。室内外环境及大型玩具定期进行维修保养,确保安全;各班的消毒药品由专人保管。

为了让家长积极配合学校做好卫生保健及安全工作,我园通过告家长书、家访等形式开展一系列的家长活动,加强家园合作,使家长掌握科学的育儿知识及常用卫生保健知识,让每位家长懂的幼儿保健工作的重要性,从而能积极配合幼儿园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回顾这一学期的保健工作,全体教职工也付出了艰辛的劳动,工作得到了家长的肯定与赞扬。当然我们会一如既往的开展好幼儿的保育工作。好,只有更好!我们坚信没有最!

市容卫生管理中心工作总结报告 公司卫生管理工作总结篇六

城市市容环境是城市形象和整体素质的综合反映,是城市的窗口和城市吸引力的源泉。随着经济的发展,城市化水平和人类文明程度的提升,市容环境卫生的管理成为城市管理的关键。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街,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行政街、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建成区以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三条 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区、县级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对市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规划、市政园林、卫生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协助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现损害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应当责令行为人改正,对其进行教育;依法应当给予处罚的,及时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收到通报后应当及时查处,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告知相关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

第六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建设需要的经费。

本市逐步实现市容环境卫生作业的社会化服务,不断提高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水平。

第七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广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制定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质量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市制定的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质量标准严于国家标准的,适用本市标准。

第八条 提倡和鼓励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居民制定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公约,动员居民积极参加市容环境卫生维护工作,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社区。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市容和卫生环境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爱护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

第十条 各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市容环境卫生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市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均可以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举报,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对被举报的行为进行处理,对署名举报的,应当予以答复。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第十一条 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市、区、县级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和文化、教育、卫生、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的宣传教育,增强市民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意识。

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景区等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采取各种形式进行市容环境卫生的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体和公共场所的广告应当安排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

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

第十三条 本市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的责任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三)临街店铺的责任区,由经营者负责;

(八)施工工地的责任区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的责任区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应当纳入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由经营者负责;没有经营者的,由所有权人负责。

(三)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其整洁、完好。

第十六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对其责任区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可以自行履行,也可以委托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履行。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对责任区内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要求行为人清理,并可以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举报。有关部门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 市或者区、县级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书面告知责任人。

第十八条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内街内巷的市容环境卫生,由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负责;没有特定经营管理单位的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广场、公共水域等城市公共区域以及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及其他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市容环境卫生,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市容环境卫生的有关质量标准组织清扫保洁。

第十九条 市、区、县级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监督检查制度,对责任区的市容环境卫生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二十条本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规划、设计、建造等应当符合国家、地方的城市容貌标准。

第二十一条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外立面应当定期清洗、粉刷或者整饰。

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的阳台外、窗外不得吊挂、晾晒和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

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的范围和该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外立面的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公布。

第二十二条 新建、改建建筑物的阳台和窗户的护栏、防盗网、空调设备托架、遮阳(雨)篷、公用电视接收系统等设施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设置,已建成但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应逐步改造。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擅自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因建设或者举办节庆、文化、体育活动等特殊需要,经批准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并在建设或者活动结束后及时拆除、清理临时设置的设施和产生的废弃物。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或者堆放、晾晒废旧物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道路两侧和广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内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和外墙设摊经营。

第二十五条 市政公用设施、市容环境卫生设施等公共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保持完好、整洁。

产权单位或者管理维护单位对倒塌或者损坏的树木及电线杆、交通护栏、路牌、站牌(亭)、果皮箱、消防栓、井盖等设施,应当及时清理、修复。

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公共场所的护栏、电线杆、绿篱等设施和树木上吊挂、晾晒物品。

第二十七条 户外广告以及非广告的霓虹灯、标语、招牌、电子显示牌、灯箱等户外设施,应当按规定设置,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户外设施的设置单位,应当负责日常维护保养,对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腐蚀、陈旧、破损的户外设施,应当及时修复、清洗或者拆除。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树木、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或者其他设施上张贴、设置横额、标语等宣传品或者刻画、涂写。零星招贴物应当张贴于固定的公共招贴栏中。

因重大活动或者政治性、公益性活动等需要临时张贴、设置横额、标语等宣传品的,设置单位应当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七日内批复,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设置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范围、地点、数量、规格、内容和期限设置,并保持整洁美观、字迹清晰,无破损、残缺,期满后及时拆除,恢复原状。

第二十九条 在市区行驶的交通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

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物品,应当密封、包扎、覆盖,不得撒漏。

第三十条 夜景照明和路灯照明设施的设置单位、管理单位应当保持照明设施的完好、整洁,污损的应当及时修复、清洗或者更换。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市道路的清扫保洁,生活垃圾、粪便的收集、运输和处理,主要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应当符合国家、省和本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第三十二条 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对道路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应当在规定的时间进行,减少对道路交通和市民休息的影响,减少对环境的二次污染。垃圾应当日产日清,运输垃圾不得撒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垃圾扫入下水道或者堆积在人行道、马路、花坛、绿化带。

第三十三条 公共场所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瓶罐等废弃物;

(三)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扔动物尸体等废弃物;

(五)占用道路、广场从事经营性车辆清洗活动;

(六)影响环境卫生的其它行为。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五)施工产生的污水应当按有关规定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