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森林消防工作总结和打算(模板5篇)

小编: 文轩

总结的选材不能求全贪多、主次不分,要根据实际情况和总结的目的,把那些既能显示本单位、本地区特点,又有一定普遍性的材料作为重点选用,写得详细、具体。那么,我们该怎么写总结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总结书优秀范文,希望大家可以喜欢。

森林消防工作总结和打算篇一

一是认识到位,坚决遏制今年以来森林火灾频发的态势。

从年初到现在,我县各乡镇接二连三地发生森林火灾。特别是上周末到今天,短短的四五天时间,全县发生森林火灾十多起。同志们,大火烧得令人心痛啊,仅仅是因为村民的一个烟蒂或是一点没有及时灭熄的火星,就把我们十几年甚至是几十年封山育林的成果付之一炬。我们的工作目标,就是要在茫茫山林中防控好哪怕是一丁点火星的蔓延,任务艰巨性是不言而喻的。但无论任务有多么艰巨,我们都必须竭尽全力、尽心尽职、确保完成。市委书记、市长在市纪委二届四次全会上指出:生态是的希望所在,也是优势所在、潜力所在,推进我市的生态文明建设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主题。森林资源作为生态文明建设当中重中之重的资源,保护好森林资源就是保护了我们发展的优势,保护了今后发展的潜力,就是为生态文明建设作出了最直接的贡献;保护森林资源就是保护新农村建设的成果特别保护了山区农民稳定增收的基础。

为此,各乡镇、各部门一定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加强对森林消防工作的领导,按照会议部署,立即召开紧急会议,把责任进行细化分解,落实到人、到岗、到时。同时,我们也要广泛进行宣传发动,动员全社会力量,全力以赴打好森林消防工作的攻坚战,坚决遏制当前森林火灾的频发态势。

二是措施到位,确保森林消防工作抓出成效。

加强今年及当前的森林消防工作的举措,同志的工作报告部署已很明确,措施已很详细,关键是抓好落实,切实抓出成效。我主要从防控层面,强调“三个强化”。

强化防控关口前移。搞好森林消防工作重点要在“防”上,要围绕“五个前移”,严防死守,减少或不发生森林火灾。组织领导要前移。各乡镇、各部门的领导一定要亲历亲为,靠前指挥;防火宣传要前移。要加强依法治理森林防火工作的宣传,做到家喻户晓,妇孺皆知;隐患排查要前移。会后,各乡镇要立即组织一次森林火灾隐患大排查,对容易引起火灾的老人、小孩等人员要走到、说到,对痴呆等无法控制行动能力的人要做好管理,坚决禁止此类对象上山,对灾后山上植被枯死树木折段较多的山林地段、自然保护区和风景旅游区要实行严密排查、加强预防;管控措施要前移。重点是加强野外火源的管理,要采取严防死守的管理措施,加强巡山检查,全天候设卡收缴火种,及时消除火险隐患;装备预案要前移。各项防火的物质装备要尽可能备足、备到位,各防火的相关人员要按照防火应急预案的要求,开展实战演练,未雨绸缪,有备无患。

强化协调配合机制。县森林消防指挥部和各乡镇政府要加强对森林火警的预报和监测工作。要通过多种手段及时向群众发布火险预报结果和火险等级,及时指导群众做好扑救及转移防控工作。林业、武警、乡镇森林__、民兵应急分队等相关的森林消防主力要在县消防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完善应急响应机制,形成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联动合力,建立招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的快速抢险队伍。

强化安全保障能力。一方面我们要千方百计挤出资金提高各级森林防火队员的装备,提高抗灾抢险的能力。另一方面我们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科学抢险,有效抢险。发生森林险情,我们态度要坚决,行动要迅速,要千方百计克服困难,全力以赴组织扑救,但真的到了态势无法控制的局部区域,或是危险突出险阻地段,我们必须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要确保抢险人员的人身安全。在这一点上,我要特别强调指出,现场指挥抢险的组织人员,一定要审时度势,把好关口。

三是责任到位,建立健全森林消防工作的长效机制。

一要加强责任督查。“两办”督查室要立刻行动起来,组织人员奔赴到各乡镇、各部门进行责任落实的督查。各乡镇也要组织督查组深入到乡村、林场等地进行督查。通过层层督查,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二要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公安机关对发生较大的森林火灾案件,要从快、从重查处。同时纪检监察机关要及时介入,深入开展案件倒查,对因麻痹大意,处置不力造成严重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相关条例,进行严肃查处。要通过责任追究制度,使每一位责任人确实做到到岗、尽心、尽责。

同志们,今天森林消防工作会议议程已结束。我们要时刻牢记:森林消防工作是“永远没有终点的长跑”。一年365天,一时也不能松懈、一刻都不能停止,什么时候都是从“零”开始,只有全体责任人员始终保持“如履薄冰”的心态,始终保持随时出击的准备,始终贯彻重在防预的措施,才能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早抓到位。让我们紧紧围绕会议的决策部署,真抓实干、扎实工作,为保护我们的青山绿水、生态家园,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作出更大的贡献!

森林消防工作总结和打算篇二

1、后至段治理工程。该河道治理长度为公里,现已完成总工程量的90%以上,完成投资3143万元(包含地面附着物补偿),完成主要工程包括:护坡基础5656米,抛石护岸5868米。堤顶路正在修建中。

2、铺拉河治理工程。通过公开招标,确定园林规划设计院为铺拉河规划设计单位,按合同规定时间完成了铺拉河概念性设计,7月5日完成初步设计,计划7月底前完成施工图设计等工作。

3、生态水系规划编制。委托园林规划设计院对全区生态水系进行了规划,并于2月份通过区领导、有关部门及专家审定,提交了定稿的《市区水系生态规划》文件2套及电子版设计资料。

4、调水工程保障工作。重点做好了隧洞工程与管道埋设工程中的环境保障工作。截至目前,172标段已完成清表10公里,管道安装完成公里;163标段隧洞工程已全线贯通,现完成隧洞衬砌483米。

1、加强对水资源、水土保持等水行政审批许可项目的管理力度。对3家未按规定取水的企业进行了查处,对4家取水企业开展了水资源论证工作;根据各行业用水情况,下达用水计划总量万立方;对13家企业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了审核、批复,共计征收水土保持费万元。

2、加强监督检查,联合各部门执法。与街道办事处和派出所联合执法,共对3起偷采河砂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2起已办结,另外一起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重新修订了《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等各类预案;与各街道园区签订了防汛责任书;指导各街道、园区和相关成员单位组建了防汛抢险队伍,储备了防汛物资;对全区25座水库、140座塘坝进行了检查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整改;严格落实了汛期24小时值班制度。

按照上级各节点目标要求,完成了水利普查填表上报、数据处理、审核验收等各项工作。

森林消防工作总结和打算篇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森林防火,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除城市的市区外,一切森林防火工作,都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国家积极支持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和运用先进科学技术。

第四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一制。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防火工作负有重要责任,林区各单位都要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部门和单位领导负责制。

第五条 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第二章 森林防火组织

第六条 国家设立中央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其职责是;

(二)组织有关地区和部门进行重大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

(四)决定有关森林防火的其他重大事项。

中央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

第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当地驻军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本地区的森林防火工作。倒级以上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设立办公室,配备专职干部,负责日常工作。

地方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监督本条例和有关法规的实施。

(三)组织森林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四)组织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培训森林防火专业人员;

(六)掌握火情动态,制定扑火预备方案,统一组织和指挥扑救森林火灾;

(七)配合有关机关调查处理森林火灾案件;

(八)进行森林火灾统计,建立火灾档案。

未设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地方,由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履行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职贵。

第八条 林区的国营林业企业事业单位、部队、铁路、农场、牧场、工矿企业、自然保护区和其它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村屯、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组织,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系统、本单位范围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森林扑火工作实行发动群众与专业队伍相结合的原则,林区所有单位都应当建立群众扑火队,并注意加强训练,提高素质;国营林业局、林场,还必须组织专业扑火队。

第九条 在行政区交界的林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联防组织,商定牵头单位,确定联防区域,规定联防制度和措施,检查、督促联防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营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在林区建立森林防火工作站、检查站等防火组织,配备专职人员。森林防火检查站的设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专职授权的单位批准。森林防火检查站有权对入山的车辆和人员进行防火检查。

第十一条 国家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在大面积国有林区开展航空护林,加强武装森林警-察部队的建设,逐步提高森林防火的专业化、现代化水平。

第十二条 有林的和林区的基层单位,应当配备兼职或者专职护林员。护林员在森林防火方面的具体职责是:巡护森林,管理野外用火,及时报告火情,协助有关机关查处森林火灾案件。

第三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

第十三条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确定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度,定期进行检查。

在林区应当建立军民-联防制度。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自然条件和火灾发生规律,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期内出现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时,可以划定森林防火戒严区,规定森林防火戒严期。

第十五条 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禁止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烧荒、烧草场、烧灰积肥、烧田埂、烧秸棵、炼山造林和火烧防火隔离带等生产性用火,必须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单位批准,领取生产用火许可证。

经批准进行生产用火的,要有专人负责,事先开好防火隔离带,准备扑火工具,有组织地在三级风以下的天气用火,严防失火。

(二)进入林区的人员,必须持有当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核发的进入林区证明。

从事林副业生产的人员,应当在指定的区域内活动,选择安全地点用火,在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用火后必须彻底熄灭余火。

(三)进入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森林经营区内活动的,必须持有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森林经营单位核发的进入林区证明。

第十六条 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作业和通过林区的各种机动车辆,必须安设防火装置,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严防漏火、喷火和机车间瓦脱落引起火灾。行驶在林区的旅客列车和公共汽车,司乘人员要对旅客进行防火安全教育,严防旅客丢弃火种。

在铁路沿线有引起火灾危险的地段,由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开设防火隔离带,配备巡护人员,做好巡逻和灭火工作。

在林区野外操作机械设备的人员,必须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严防失火。

第十七条 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区使用枪械狩猎;进行实弹演习、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必须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森林经营单位批准,并采取防火措施,做好灭火准备工作。

第十八条 森林防火戒严期内,在林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机械和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产格管理。

(一)设置火情瞭望台;

(三)配备防火交通运输工具、探火灭火器械和通信器材等;

(四)在重点林区,修筑防火道路,建立防火物资储备仓库。

开发林区和成片造林,应当同时制定森林防火设施的建设规划,同步实施。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森林防火专用车辆、器材、设备和设施的使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保证防火灭火需要。

第二十一条 气象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联合建立森林火险监测和预告站(点)。各级气象部门,应当根据森林防火的要求,做好森林火险天气监测预报工作,特别要做好高火险夭气预报工作。报纸、广播、电视部门,应当及时发布森林火险天气预报和高火险天气警报。

第四章 森林火灾的扑救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森林火灾,必须立即扑救,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

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组织当地军民扑救,同时逐级上报省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

(一)国界附近的森林火灾;

(二)重大、特大森林火灾;

(三)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四)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五)二十四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六)未开发原始林区的森林火灾;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交界地区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

(八)需要中央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第二十三条 扑救森林火灾,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组织和指挥。接到扑火命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迅速赶赴指定地点,投入扑救。

扑救森林火灾不得动员残疾人员、孕妇和儿童参加。

第二十四条 扑救森林火灾时,气象部门应当做好与火灾有关的气象预报;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应当优先提供交通运输工具;邮电部门应当保证通信的畅通;民政部门应当妥善安置灾民;公安部门应当及时查处森林火灾案件,加强治安管理;商业、供销、粮食、物资和卫生等部门,应当做好物资供应和医疗救护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森林火灾扑灭后,对火灾现场必须全面检查,清理余火,并留有足够人员看守火场,经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撤出看守人员。

第二十六条 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牺牲的国家职工(含合同制工人和临时工,下同),由其所在单位给予医疗、抚恤;非国家职工由起火单位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起火单位对起火没有责任或者确实无力负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医疗、抚恤。

第二十七条 扑火经费按照下列规定支付:

(一)国家职工参加扑火期间的工资、旅差费,由其所在单位支付;

(二)国家职工参加扑火期间的生活补助费,非国家职工参加扑火期间的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费,以及扑火期间所消耗的其他费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由火灾肇事单位或者肇事个人支付;火因不清的,由起火单位支付。

(三)对本条第二项所指费用,火灾肇事单位、肇事个人或者起火单位确实无力支付的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支付。

第五章 森林火灾的调查和统计

第二十八条 森林火灾分为:

(一)森林火警:受害森林面积不足一公顷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

(二)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一公顷以上不足一百公顷的;

(三)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一百公顷以上不足一千公顷的;

(四) 特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一千公顷以上的。

第二十九条 发生森林火灾后,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起火的时间、地点、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扑救情况、物资消耗、其他经济损失、人身伤亡以及对自然生态环境的影响等进行调查,记入档案。

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一至三项所列的森林火灾,以及烧入居民区、烧毁重要设施或者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森林火灾,由省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建立专门档案,报中央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办公室。

第三十条 地方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森林火灾统计报告表的要求,进行森林火灾统计,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统计部门。森林火灾统计报告表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家统计部门备案。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事迹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三)发现森林火灾及时报告,并尽力扑救,避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发现纵火行为,及时制止或者检举报告的;

(五)在查处森林火灾案件中做出贡献的;

(六)在森林防火科学研究中有发明创造的;

(七)连续从事森林防火工作十五年以上,工作有成绩的。

(一)森林防火期内,在野外吸烟、随意用火但未造成损失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进入林区的;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机动车辆和机械设备的;

(五)不服从扑火指挥机构的指挥或者延误扑火时机,影响扑火救灾的;

(六)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任人员或者在森林防火工作中有失职行为的人员,还可以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决定。

当事人对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 违反森林防火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应当处以拘留的,由公安机关决定;情节和危害后果严重,构成罪犯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所指的林区,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划定,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减少森林火灾危害,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森林消防工作,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森林消防,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第三条森林消防工作贯彻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积极扑救、有效消灾的方针。

第四条森林消防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森林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管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森林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森林消防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分级分部门的森林消防责任制度,加强森林消防基础设施、森林消防指挥体系和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做好森林消防宣传教育和预防扑救工作,保障森林消防工作经费,及时处置森林火灾。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森林消防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发展改革、财政、监察、科技、农业、民政、建设、交通、教育、卫生、广电、质量技术监督、旅游、铁路、民航、气象、电力、通信等部门和单位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森林消防相关工作。

第二章森林消防组织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森林消防指挥部和负责日常工作的森林消防办公室。森林消防指挥部由负有森林消防职责的部门、当地驻军、武装警-察部队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组成,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担任总指挥。森林消防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设在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有森林消防任务的乡(包括镇、街道,下同)应当设立森林消防指挥所,由主要负责人担任总指挥,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

有森林消防任务的村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林场、森林公园、大中型水库等单位,应当按照森林消防责任制的要求,明确本单位森林消防工作的负责人。

(一)贯彻执行并监督森林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措施的实施;

(三)组织制定森林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设区的市、有森林消防任务的县(包括市、区,下同)、乡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林场、森林公园、大中型水库等单位,应当建立专业或者半专业森林消-防-队。

有森林消防任务的村应当建立群众性的森林消防组织或者成立义务森林消-防-队。

第十条森林跨行政区域的,毗邻的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消防联防制度,做好联防区域内的森林消防工作。

省际间的森林消防联防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双方协议执行。

(一)宣传森林消防法律、法规、规章;

(二)巡护森林,制止违反规定用火和消除火灾隐患;

(三)及时报告火情并就地扑救;

(四)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森林火灾案件。

第三章森林火灾的预防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森林消防指挥部(所)以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森林消防宣传工作,普及森林消防的法律法规知识和安全避险知识,提高全社会的森林防火意识。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森林消防指挥部(所)以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森林消防安全检查,做好全年森林消防预防和扑救工作。

第十四条全省森林防火期为每年的11月1日至次年的4月30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公告提前或者推迟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期,并报省森林消防指挥部备案。

森林防火期内,除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情形外,禁止其他野外用火。

本条例所称野外用火,包括农业生产性用火、林业生产性用火、工程用火以及烧香、烧纸、燃放鞭炮、烤火、野炊、吸烟、火把照明、烧蜂窝、烧山狩猎、使用枪械狩猎等其他用火。

第十五条遇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以及春节、清明、冬至等火灾高发时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发布森林禁火令,规定禁火期和禁火区。

对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特别重要的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常年禁火区。

森林禁火期、禁火区应当设立标志,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第十六条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从事烧灰积肥、烧田坎草等农业生产性用火,用火个人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报告,由村民委员会统一向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乡人民政府申请办理生产用火许可。经许可后,方可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用火。

有森林消防任务的村应当制定有关森林消防安全的村规民约,督促用火个人落实用火安全防范措施,做好森林消防安全的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工作。

第十七条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从事炼山造林、烧防火线等林业生产性用火以及进行爆破、勘察等工程用火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乡人民政府申请办理生产用火许可。经许可后,方可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用火。

(一)森林火险等级在三级以下;

(二)有专人看护用火现场,并明确看护人员的责任;

(三)用火后必须彻底熄灭余火;

(四)落实其他相关的安全防范措施。

批准用火的许可机关应当及时将用火许可情况通报当地的乡和村,检查、督促用火单位和个人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九条在森林防火期、禁火期、禁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的,组织演习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事前通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并应当落实相关的森林消防安全防范措施,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第二十条在森林禁火期、禁火区,禁止携带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

各级森林消防指挥部(所)应当加强昼夜值班和应急力量,加大森林消防巡查密度,严格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管理,检查落实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措施,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森林进出路口设立临时森林消防检查点,对进入森林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消防安全检查,对违法携带的火源、火种、易燃易爆物品应当集中保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条开展森林旅游活动的景区景点经营单位,应当对旅游者进行森林消防安全教育,设置森林消防宣传牌、警示牌,营建森林防火隔离带,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并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规定组织开展常规的森林火灾扑救演练。

穿越林区的高压电缆、电线,业主单位应当采取防火措施,并定期进行线路检查。

途经林区的火车和公共汽车,司乘人员应当对旅客进行森林消防安全教育,严防旅客丢弃火种。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森林消防标志、设施、器材,不得破坏防火隔离带或者生物防火林带,不得干扰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配备的森林消防专用电台频段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条对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严格防止被监护人进入森林用火、玩火。

第三章森林火灾的扑救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警。禁止谎报森林火警。

任何单位、个人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

第二十五条森林消防指挥部(所)接到火灾报警后,应当按照森林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组织力量扑救,并按照规定逐级上报。

第二十六条在扑救森林火灾时,森林消防指挥部(所)根据森林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有权决定采取开辟隔离带、清除障碍物、取水、实施人工增雨、实施局部交通管制、转移人员等紧急措施。

执行扑救森林火灾任务的消防车辆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主动让行。

第二十七条森林火灾扑灭后,森林消防指挥部(所)应当对火灾现场进行全面清理,并留有足够人员看守火场。经查验无复燃可能后,方可撤出看守人员。

第二十八条森林火灾扑救实行以森林消-防-队伍扑救为主,群众扑救相结合的原则。

森林消防指挥部(所)统一组织、动员单位和个人参加扑救森林火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动员残疾人、老年人、孕妇、中小学生和其他未成年人参加森林火灾扑救;上述人员自发参加的,有关部门应当加以劝阻。

第二十九条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牺牲的人员,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救治、抚恤。

对在扑救森林火灾中英勇献身,符合革命烈士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为革命烈士。

第三十条森林火灾扑救费用按照下列规定承担:

(二)村义务森林消-防-队和群众参加扑救的费用,由肇事者支付;肇事者不明的,由起火单位支付;肇事者或者起火单位确无能力支付的部分,由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支付。

前款所称扑救费用,包括扑救人员的误工工资、误餐补助、消防装备和器材损耗等。

第四章保障措施

(一)设置火险预警、火情监测和瞭望设施;

建设工程相配套的森林消防设施,应当与工程建设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一)森林消防指挥部(所)日常工作经费;

(三)森林消防宣传教育经费;

(四)专业和半专业森林消-防-队装备、训练经费;

(五)义务森林消-防-队的补助经费;

(六)森林火灾的扑救经费。

上级人民政府以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安排森林消防经费时,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分级负担的原则,向森林消防任务重、经济欠发达的地区倾斜。

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科研单位、企业开展森林消防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提高科学灭火能力。

科技部门应当把森林消防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项目优先纳入国家和地方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计划。

第三十四条各级森林消防指挥部(所)应当组织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为专业和半专业森林消-防-队的扑救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村义务消-防-队员的保险费用,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补助。

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森林林木火灾保险。

第三十五条交通等有关单位对执行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任务的森林消防专用车辆、专用电台免征(收)车辆购置税、车辆通行费、无线电通讯频率占用费等有关税费。

第三十六条各级气象部门应当做好森林火险等级监测预报。报纸、广播、电视等各类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发布森林火险等级预报和高火险警报。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有关单位遵守森林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以及有关单位的森林消防设施建设规划、设计、施工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对监督检查情况定期进行分析研究,及时排查火灾隐患。

第三十八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森林资源和火险区划标准等,确定森林消防重点单位。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森林消防重点单位重点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森林火灾隐患的,应当及时发出整改通知书,督促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整改,及时消除隐患。

第四十条森林火灾扑灭后,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火灾事故调查,对起火原因、事故责任和火灾损失进行认定。当事人对认定结论不服的,应当在接到认定结论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重新认定。重新认定机关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认定。

第四十一条各级森林消防指挥部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发布森林火灾信息。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

第四十二条各级森林消防办公室应当按照森林火灾统计报告制度的规定,进行森林火灾统计,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统计部门。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二)在扑救森林火灾中起模范带头作用,有显著成绩的;

(三)发现森林火灾及时报告,并尽力扑救,避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发现纵火行为,及时制止或者检举报告的;

(五)在查处森林火灾案件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森林消防科学研究中有发明创造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森林禁火期、禁火区内野外用火,但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损坏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森林消防标志、设施、器材的;

(二)破坏防火隔离带或者生物防火林带的。”

第四十七条过失引起森林火灾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责令补种树木;应当给予拘留等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依法决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乡林业站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国有林场、森林公园、大中型水库管理机构实施。

(一)贯彻国家和省的森林防火指示不力,敷衍塞责的;

(二)违法批准用火许可的;

(三)不重视火源管理,对林区违章用火不加制止的;

(四)对森林火灾扑救行动迟缓,甚至见火不救的;

(六)对森林火灾案件不追查处理,对事故责任者迁就姑息的;

(七)发生森林火灾有意隐瞒不报或者谎报灾情的;

(九)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赃枉法行为的。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条例自2015年11月27日起施行。1989年10月26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浙江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5号

《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已于2015年7月26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5年7月26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的决定

(2015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一)损坏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森林消防标志、设施、器材的;

“(二)破坏防火隔离带或者生物防火林带的。”

森林消防工作总结和打算篇四

让火患远离森林,让绿色点缀人间。你们想知道夏季森林消防安全标语和提示语有哪些吗?下面,本站小编整理了夏季森林消防安全标语给大家,希望帮助大家。

1. 沐浴阳光享受绿色,走进森林注意防火。

2. 爱情的火花最甜蜜,森林的火花最无情。

3. 火带给人类的是文明,但带给森林的是毁灭。

4. 让绿色拥抱大地,让火灾远离森林。

5. 一时疏忽酿山火,终身遗憾责难逃。

6. 火烧森林易,树木成林难。

7. 森林防火记心上,人人护林理应当。

8. 悠悠森林情,寸寸防火心。

9. 巍巍兴安岭青山翠,漫漫防火路责任重。

10. 林+火=焚。

11. 森林一把火,大地两行泪。

12. 森林无火家家乐,生态优美人人康。

13. 无林夕梦断,有火林焚心。

14. 护林如爱家,防火靠大家。

15. 钻木取火,始于文明;玩忽失火,殆于毁灭。

1. 森林是万物之家,森林防火靠大家。

2. 爱草爱花爱森林,无视防火等于零。

3. 人人防火,树树平安;时时防火,国泰民安。

4. 保护森林,“火”速离开。

5. 火,恰到好处,是人类的文明;火,信马由缰,是文明的悲哀。

6. 防火需要您支持,森林渴望人呵护。

7. 火源不入山,森林才平安。

8. 一份责任心,保住万重山。

9. 科技兴林创大业,护林防火献青春。

10. 树+树+…=绿色的家园,火+火+…=沙漠洪涝

11. 人人当好护林员,保护绿色大家园。

12. 绿色家园是我家,森林防火靠大家。

13. 护林防火,绘小康蓝图;青山常在,为子孙造福。

14. 让火患远离森林,让绿色点缀人间。

15. 冬春草枯树叶黄,护林防火记心上。

16. 参天大树几十年,一缕青烟上西天。

17. 小树成材真不易,用火切莫入林地。

18. 野火香烟,星星点点都是敌,谢绝点燃。

19. 植树造林奔小康,森林防火保安康。

20. 防火意识人人拥有,绿色家园天长地久。

1. 森林是万物之家,森林防火靠大家。

2. 爱草爱花爱森林,无视防火等于零。

3. 人人防火,树树平安;时时防火,国泰民安。

4. 保护森林,“火”速离开。

5. 火,恰到好处,是人类的文明;火,信马由缰,是文明的悲哀。

6. 防火需要您支持,森林渴望人呵护。

7. 火源不入山,森林才平安。

8. 一份责任心,保住万重山。

9. 科技兴林创大业,护林防火献青春。

10. 树+树+…=绿色的家园,火+火+…=沙漠洪涝

11. 人人当好护林员,保护绿色大家园。

12. 绿色家园是我家,森林防火靠大家。

13. 护林防火,绘小康蓝图;青山常在,为子孙造福。

14. 让火患远离森林,让绿色点缀人间。

15. 冬春草枯树叶黄,护林防火记心上。

16. 参天大树几十年,一缕青烟上西天。

17. 小树成材真不易,用火切莫入林地。

18. 野火香烟,星星点点都是敌,谢绝点燃。

19. 植树造林奔小康,森林防火保安康。

20. 防火意识人人拥有,绿色家园天长地久。

森林消防工作总结和打算篇五

一是认识到位,坚决遏制今年以来森林火灾频发的态势。

从年初到现在,我县各乡镇接二连三地发生森林火灾。特别是上周末到今天,短短的四五天时间,全县发生森林火灾十多起。同志们,大火烧得令人心痛啊,仅仅是因为村民的一个烟蒂或是一点没有及时灭熄的火星,就把我们十几年甚至是几十年封山育林的成果付之一炬。我们的工作目标,就是要在茫茫山林中防控好哪怕是一丁点火星的蔓延,任务艰巨性是不言而喻的。但无论任务有多么艰巨,我们都必须竭尽全力、尽心尽职、确保完成。市委书记、市长在市纪委二届四次全会上指出:生态是的希望所在,也是优势所在、潜力所在,推进我市的生态文明建设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主题。森林资源作为生态文明建设当中重中之重的资源,保护好森林资源就是保护了我们发展的优势,保护了今后发展的潜力,就是为生态文明建设作出了最直接的贡献;保护森林资源就是保护新农村建设的成果特别保护了山区农民稳定增收的基础。

为此,各乡镇、各部门一定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加强对森林消防工作的领导,按照会议部署,立即召开紧急会议,把责任进行细化分解,落实到人、到岗、到时。同时,我们也要广泛进行宣传发动,动员全社会力量,全力以赴打好森林消防工作的攻坚战,坚决遏制当前森林火灾的频发态势。

二是措施到位,确保森林消防工作抓出成效。

加强今年及当前的森林消防工作的举措,同志的工作报告部署已很明确,措施已很详细,关键是抓好落实,切实抓出成效。我主要从防控层面,强调“三个强化”。

强化防控关口前移。搞好森林消防工作重点要在“防”上,要围绕“五个前移”,严防死守,减少或不发生森林火灾。组织领导要前移。各乡镇、各部门的领导一定要亲历亲为,靠前指挥;防火宣传要前移。要加强依法治理森林防火工作的宣传,做到家喻户晓,妇孺皆知;隐患排查要前移。会后,各乡镇要立即组织一次森林火灾隐患大排查,对容易引起火灾的老人、小孩等人员要走到、说到,对痴呆等无法控制行动能力的人要做好管理,坚决禁止此类对象上山,对灾后山上植被枯死树木折段较多的山林地段、自然保护区和风景旅游区要实行严密排查、加强预防;管控措施要前移。重点是加强野外火源的管理,要采取严防死守的管理措施,加强巡山检查,全天候设卡收缴火种,及时消除火险隐患;装备预案要前移。各项防火的物质装备要尽可能备足、备到位,各防火的相关人员要按照防火应急预案的要求,开展实战演练,未雨绸缪,有备无患,工作总结《森林消防工作总结》。

强化协调配合机制。县森林消防指挥部和各乡镇政府要加强对森林火警的预报和监测工作。要通过多种手段及时向群众发布火险预报结果和火险等级,及时指导群众做好扑救及转移防控工作。林业、武警、乡镇森林、民兵应急分队等相关的森林消防主力要在县消防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完善应急响应机制,形成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联动合力,建立招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的快速抢险队伍。

强化安全保障能力。一方面我们要千方百计挤出资金提高各级森林防火队员的装备,提高抗灾抢险的能力。另一方面我们要坚持 “以人为本”的原则,科学抢险,有效抢险。发生森林险情,我们态度要坚决,行动要迅速,要千方百计克服困难,全力以赴组织扑救,但真的到了态势无法控制的局部区域,或是危险突出险阻地段,我们必须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要确保抢险人员的人身安全。在这一点上,我要特别强调指出,现场指挥抢险的组织人员,一定要审时度势,把好关口。

三是责任到位,建立健全森林消防工作的长效机制。

森林消防的责任状是年年签,一级签一级。我看要真正把责任落实到位,关键还要强化两点:一要加强责任督查。“两办”督查室要立刻行动起来,组织人员奔赴到各乡镇、各部门进行责任落实的督查。各乡镇也要组织督查组深入到乡村、林场等地进行督查。通过层层督查,确保责任落实到位。二要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公安机关对发生较大的森林火灾案件,要从快、从重查处。同时纪检监察机关要及时介入,深入开展案件倒查,对因麻痹大意,处置不力造成严重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相关条例,进行严肃查处。要通过责任追究制度,使每一位责任人确实做到到岗、尽心、尽责。

同志们,今天森林消防工作会议议程已结束。我们要时刻牢记:森林消防工作是“永远没有终点的长跑”。一年365天,一时也不能松懈、一刻都不能停止,什么时候都是从“零”开始,只有全体责任人员始终保持“如履薄冰”的心态,始终保持随时出击的准备,始终贯彻重在防预的措施,才能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早抓到位。让我们紧紧围绕会议的决策部署,真抓实干、扎实工作,为保护我们的青山绿水、生态家园,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作出更大的贡献!

开展领导进企业送服务通告

县有关结对帮扶通告

年度综合考核检查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