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疫情的演讲稿 防御台风的工作汇报(模板6篇)

小编: BW笔侠

演讲,首先要了解听众,注意听众的组成,了解他们的性格、年龄、受教育程度、出生地,分析他们的观点、态度、希望和要求。掌握这些以后,就可以决定采取什么方式来吸引听众,说服听众,取得好的效果。我们如何才能写得一篇优质的演讲稿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优秀演讲稿模板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防范疫情的演讲稿篇一

据初步统计,全县11个镇、农场受灾,其中临城、博厚、波莲、南宝、加来、调楼等镇灾情比较严重。全县受淹村庄192个,受灾人口34.4620万人,被水围困村庄111个,转移群众18867人,农作物受灾面积27.57千公顷,房屋受损116个,倒塌房屋33间,损坏小型1(座),冲毁塘坝1座,损坏灌溉设施54处,损坏小水电站1座。死亡人口1人,失踪2人。直接经济损失达4.5535亿元,其中农林牧渔业直接经济损失3.9775亿元,工业交通运输业直接经济损失0.2142亿元,水利设施直接经济损失亿元。

目前,临高县水库库容为7277万立方米,占正常库容的114.26%,除波莲水库(小1型)有损毁外,其他一切正常。

一是加强领导,早部署、早安排。为贯彻落实省防总《关于贯彻落实刘赐贵省长和何西庆副省长重要批示精神,进一步做好南海热带云团防范的通知》精神,县委李江华书记及时作出批示,并于8月14日和16日分别主持召开了全县防汛紧急工作会议,曹文县长也主持召开防御工作会议,部署安排防汛防风工作。

从8月12日起,临高县"三防"指挥部多次发出加强防汛防风工作通知。8月16日,县"三防"指挥部组织2个工作组奔赴各镇和加来农场,会同各水库防汛责任人深入各宗水库现场检查指导水库防汛工作,部署要求五保户、残疾人、危房户以及居住在低洼地区的群众及时转移,落实24小时值班巡查制度,对问题水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8月17日,临高县根据雨情汛情和省防总的要求,及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连续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防御南海热带云团工作的紧急通知》、《关于做好重点区域人员安全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等系列文件,对临高县的防汛防风工作再部署、再落实。要求文澜江沿江的临城、博厚、波莲等镇及时组织危险区域人员强行转移,做好居住危房、低洼危险地区、山洪灾害易发区、可能淹没区内人员的避险安置工作,特别要落实好孤寡老人、留守儿童转移避险措施,避免人员伤亡。同时,及时利用短信平台、气象预报平台、微信群及县广播电视台等渠道向全县广大群众全方位发出台风预警,加强台风防范宣传,做到家喻户晓,确保每家每户都做好防风防汛准备。

二是领导深入一线,靠前指挥。省委省政府领导对临高县台风防御工作高度重视,8月18日上午,毛超峰常务副省长带领相关省厅部门领导,深入临高县受淹农业基地、受淹村庄和病险水库等受灾一线,检查指导临高县防御工作,特别是从18日晚上持续到次日上午一直坚守在临高县"三防"指挥部坐镇指挥,调度省防总救援队伍支援,指导全县应急救援工作和帮助抱美水库的抢险加固,确保了病险水库的安全度汛和临高县防御工作的有序开展。毛超峰常务副省长的坐镇指挥,为确保临高县水库的安全起到了决定性作用,极大地鼓舞了临高县广大干部抗洪抢险的意志。县委李江华书记、曹文县长也亲临县"三防"指挥部指挥部署防御工作。同时,以身作则,带头分别深入临城、波莲、新盈、博厚等一线指挥防汛抢险救灾工作,县四套各班子领导也分别深入联系乡镇,靠前指挥,分管副县长王三防一直坚守在"三防"指挥部调度指挥。8月18日下午4点多,接到一辆金鹿车被洪水冲翻,11人落水急需救援的险情报告后,县委李江华书记、曹文县长亲自带领消防及边防官兵、公安干警、博厚镇村干部等应急救援队伍,赶到现场指挥开展救援工作,现场克服了水深面积大、水流湍急、黑夜救援等实际困难,以人民生命财产为重,不怕牺牲,历经了近10个小时的抢险,已成功救起9人,2人失踪。在抢险过程中,临高县边防官兵奋不顾身,但因水流太急,3名战士被水冲走,临高县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搜救,已成功救起2名战士,另1名战士我们一直搜救到今天上午找到了尸体。

三是组织措施得力,应战有力。在县委县政府有力指挥调度下,临高县各镇(农场)、各有关单位认真履行工作部署和职责分工,扎实开展各项防御工作。各镇(农场)及时召开会议,进一步落实防台风责任制,组织镇、村干部进村入户做好防风工作,做好危房住户、五保户、农村孤寡老人、低洼易淹区人群的排查和安全转移,并都成立了抢险应急分队,积极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县人武、县公安、县边防支队、县消防大队、县交通运输局、县市政园林局等单位积极储备救生器材和物资,在防汛抢险中积极应战,根据县"三防"指挥部的指挥调遣,深入临城、博厚、波莲等重灾区支援抢险救灾,确保了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县民政局等部门积极组织各类物资,为防汛抢险和灾民安置工作提供了后勤保障。

防范疫情的演讲稿篇二

黄埔区穗东街南基股份经济联合社厂房工程位于黄埔区穗东街南基工业村以南,规划用地面积8147m,建筑占地面积1366m,综合楼总建筑面积厂房总建筑面积6997m。地下消防水池建筑面积为90m。本工程地上5层,建筑总高23.95m。

本工程由广州市黄埔区穗东街南基股份经济联合社投资兴建,设计单位是广州市黄埔建筑设计院,监理单位为广州市黄埔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本应急预案针对在台风暴雨自然灾害来临前,事先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迅速有效控制局面并妥善处理,把台风暴雨可能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

收到广州市气象台发布台风暴雨预警信号,本预案正式启动。

3.4有关人员应立即向组长报告,由组长根据事态判断批准本预案的启动,从而启动本应急救援预案。

4.1应急组织管理机构:

组 长:吴卫星

副组长:高明、赖树欣

组 员:赵丁桥、柯天强、蔡迪豪、陈家伟、张明国

4.2应急救援中心成员职责

组长:组织制定、修改抗洪、抗台风应急救援预案;发生台风、暴雨时批准本预案的启动;在组长、副组长中任命一位为事故现场总指挥,调动应急救援小组展开行动;协调事故现场有关工作;接受政府和公司应急救中心的指令和调动;应急救援结束后,批准本预案的终止。

副组长:组织并参与制订,修改防洪、防台风应急救援与预案;发生台风、暴雨本预案的启动时,立即到达现场,协助组长确定事故现场总指挥;负责人员、资源配置、应急队伍的调动;确定事故状态下各级人员的职责;协调事故现场有关工作;组织协调相关人员保护现场及相关数据。接受政府和公司应急救援中心的指令和调动,组织应急预案的演练。

应急救援小组:发生台风、暴雨本预案的启动时,听从组长、副组长指挥,立即达到现场,在组长任命现场总指挥后,确认事故状态下各级人员的职责;协助现场总指挥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协调事故有关现场工作;协助现场总指挥调动人员、资源、应急队伍;负责保护现场及相关数据。接受政府和公司应急救援中心的指令和调动;组织、策划、参与应急预案的演练。

4.3应急状态下各应急小组基本责任如下:

现场行动组——事故发展状态判断;组织人员现场展开应急救援行动

器材设备组——组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人员急救组——组织现场人员急救,组织伤员送医院急救。

警报联络组——报警、与外部联络求救;接受政府的指令和调动、项目应急中心值班。

项目部应急救援小组直属应急救援中心的领导,由项目经理担任组长,组员由项目经理部主要管理人员、急救人员等组成,义务急救人员、急救人员可由一般职工组成,但必须接受过现场急救知识的培训。应急救援小组负责事故发生时服从应急救援小组指挥,进行救援、疏散工作,控制事故区域的边界和人员车辆进出等。

有效24小时报警电话:

报警服务电话:“110”

气象声讯台电话:“121”

急救中心:“120”

项目部应急领导电话:

组长:吴卫星 电话:xxxxx

副组长:高明、赖树欣 电话:xxxx

暴雨、台风天气时,施工层上钢筋工程应停止作业,防止雷电伤人;模板安装就位后,应设专人负责将钢筋模板串联,接通地线,防止漏电伤人。

1、脚手架的安全管理

1.2 架子工需熟悉《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且均应持证上岗。上岗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

1.3有暴雨、台风预警信号时一定要及时检查脚手架,并清理脚手架上的一切杂物,防止出现坠落伤人。暴雨、台风来临时一律停止脚手架的搭设作业,进行检查加牢,台风过后要对脚手架全面检查加固,特别注意脚手架底部的安全,并及时排水,避免浸泡脚手架。

1.4如果出现局部跨塌,则必须及时清理场地,对整个脚手架进行全面检查加固,特别是跨塌部位必须先将所有支架局部拆除重新安装,验收合格后才可以上架。如果跨塌事件中有人员伤亡事故出现,一定要及时组织自救,并同时通知现场管理人员和拨打120急救电话。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进行处理。

2、塔吊、升降机、施工电梯的安全管理

2.1 施工准备阶段必须编制相应的《施工组织设计》,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规范。安装、操作、拆除人员均应持证上岗。上岗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

2.2 暴雨、台风天气禁止进行塔吊、升降机、施工电梯的安装、拆除作业,将塔吊、升降机、施工电梯降至底部并关闭、锁死。

2.3有暴雨、台风预警信号时一定要及时检查塔吊、升降机、施工电梯,并进行加固。暴雨、台风来临时注意检查塔吊、升降机、施工电梯,如果出现安全隐患要及时采取措施加固并疏散人员至安全范围。台风过后要对塔吊、升降机、施工电梯全面检查加固,采用测量仪器检测塔吊、升降机、施工电梯的垂直度,特别注意底部的安全,并及时排水,避免浸泡脚手架。

2.4如果出现局部跨塌,则必须及时清理场地,对整个脚手架进行全面检查加固,特别是跨塌部位必须先将所有支架局部拆除重新安装,验收合格后才可以上架。如果跨塌事件中有人员伤亡事故出现,一定要及时组织自救,并同时通知现场管理人员和拨打120急救电话。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进行处理。

3、高空作业的安全管理

3.1高处作业人员及架设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并定期检查身体。

3.2患有下列疾病不能从事高处作业及架设作业:如心脏病、高血压、贫血、癫痫病等。

3.3悬空作业处应有牢靠的立足处,并必须视具体情况。配置防护栏网、栏杆或其他安全设施。

3.4悬空作业所用的索具、脚手板、吊篮、吊笼、平台等设备,均需经过技术鉴定或检证后方可使用。

3.5高处作业之前,应进行安全防护设施的逐项检查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高处作业,验收也可分段、分层进行。

3.6高处作业必须戴好安全帽、系安全带、穿防滑鞋、衣着灵便。

3.7严禁酒后作业。

3.8在作业中如发现有安全隐患时,必须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必须停止作业。

3.9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均应平稳堆放,工具应随手放入工具袋,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应随时清扫干净,不得向下抛掷物件。

3.10遇有六级以上的大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

4、临时设施的安全管理对施工现场办公室、食堂、仓库等临设工程应进行全面详细检查,如有拉结不牢、排水不畅、漏雨、沉陷、变形等情况,应采取措施进行外理,问题严重的必须停止使用。风雨过后,应随时检查,发现问题,重点抢修。

5、基坑的排栅的管理

5.1基坑排栅必须按照建筑施工安全的有关标准进行搭设,围护严密,验收后方可使用,任何工种不得私自改动基坑排栅。

5.2基坑周边用钢管搭设防护拦,防护栏不得低于1.2米,并用密目式安全网封闭。

5.3基坑施工阶段,台风到来之前要及时使作业人员撤离到安全区,注意保护好设备,并做好设备、机具、材料的防雨工作。对土质边坡及时进行边坡防护,防止雨水冲刷,产生水土流失。

5.4我们将在台风季节作好防范及保护措施包括提供砂包防护或其它加高基坑四周护堤措施,防止所施工的地下工程遭受破坏,在台风到来时,组织紧急小组随时候命,清理冲下来的泥土、泥浆或垃圾。

6. 防止触电措施

6.1施工准备阶段必须编制《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及布线作业。

6.2 电工需熟悉《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且均应持经劳动部门技术合格后有效的特种作业证上岗操作。

6.3施工现场用电采用三相五线制。施工用电的接地与接零不得混用。施工现场的用电均采用接零保护制式。所有的漏电保护开关与融断器必须完好及符合规范要求。所有的机械设备符合“一机一闸一漏一箱”的用电规定。加强对日常用电的安全检查。

6.4暴雨、台风来临前,检查施工用电,将所有暂时不用的电全部断开,需要使用的临电加强检查,采取有效的加固措施,保证安全。

7、应急准备

项目部在每年的雨季前要做好汛前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隐患要及时整改,整改责任落实到个人。

项目部材料组要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备足抢险物质和救生器材。

项目部在汛前加强对工地排水系统的检查清理,保持排水系统合理畅通排入市政管网。

7.1防洪应急准备

应急救援中心报警联络组、各部门,项目部要密切注视气象动态。

项目部应急救援中心应立即把气象信息和防范工作要求以电话的形式通知相关人员。

项目部应立即行动起来,启动项目防洪预案。检查防洪预案的准备情况,加强对项目防洪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项目部要坚持每天24小时值班,时刻保持与公司应急救援中心的联络,并积极关注天气预报。

项目部应立即行动起来,启动项目防洪预案。检查防洪预案的准备情况,加强对项目防洪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项目部要坚持每天24小时值班,时刻保持与公司应急救援中心的联络,并积极关注天气预报。

项目部如发现险情应立即向公司应急救援中心报警,由公司应急救援中心组长指派应急小组立即到发现险情的现场参加并组织指挥救援行动。

7.2防台风应急准备

当台风正在发展,预计有可能影响我市时:

项目部应急救援中心应注意收听收看天气预报,主动与市气象台联系,立即把台风发展情况随时向各部门和公司通告。

7.2.1当台风正向我市逼近,48小时内将影响我市时:

项目部应急救援中心应注意收听收看天气预报,主动与市气象台联系,当确认市气象台已发布台风报警时,应立即把台风警报情况向应急救援小组组长汇报。

组长街道台风报警消息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以文件的形式送各相关人员,开展台风专项安全大检查。

项目部应立即行动起来,启动项目防台风预案。检查防台风预案的准备情况,加强对项目防台风专项安全检查,加固设备、外架、活动房,并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项目部应急救援中心组长或副组长及报警联络组要坚持每天24小时值班,与气象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应每隔3小时向项目部向相关人员报出气象台预测的台风影响范围和风力、雨量等级情况。

项目部要坚持每天24小时值班,时刻保持与公司应急救援中心的联络,并积极关注气象预报。

项目部应急救援中心组长应亲自坐镇指挥,救援中心全体成员要立即动员起来,进一步检查各项防御措施的落实情况。

应急救援中心成员要坚持全天24小时值班,并与气象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应每隔1小时向项目部及相关人员报出气象台预测的台风影响范围和风力、雨量等级情况。

根据台风预测的影响范围和风力、雨量等情况,由应急救援小组视情况决定处于危险状态下的人员是否紧急疏散,撤离。

7.3当台风已在我市登陆时:

项目部应急救援中心组长应亲自坐镇指挥,通知人员台风已到来,应急救援小组成员应避其锋芒,通知全体职工在台风来临时最好不要出门,以防发生被砸、被压、触电等不测。台风、大风可能造成停水停电等现象,要及时做好日常生活的准备工作。

项目部要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部署防洪排涝工作,迅速组织力量,修复受损坏的设施,不明显降雨则恢复正常工作、生活。

项目部应急救援中心要加强政治思想工作,安定职工情绪,关心职工生活,领导和组织灾后各项安置工作,尽快恢复生产。

8、防洪、防台风应急救援终止程序

由项目部应急救援中心组长根据台风、暴雨发展情况,现场救援工作情况,判定应急救援工作已结束。才能出发通知,终止本应急救援预案。

防范疫情的演讲稿篇三

建立防洪、防台风抢险应急预案,通过对应急分队的.培训和实操训练,加强管理服务区域内防洪抢险的能力,在险情发生时更有效及时地排除,将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确保防洪、防台风抢险工作万无一失。

管理处主任为防洪、防台风抢险总指挥;

管理处主管为副总指挥,负责设备组的全面工作;

安全主办为副总指挥,负责抢险组的全面工作;

环境主办为副总指挥,负责后勤组的全面工作;

控制中心负责信息的准确传达,协调;

管理处全体不当班人员为防洪、防台风抢险应急队员。

3.1抢险组:由安全主办和未当班的所有安全员组成

3.1.1采取一切措施对险情进行处理;

3.1.2负责防洪沙袋填装,搬运及堆砌;

3.1.3运用各种方式、方法及时排除险情。

3.1.4人员分工

3.1.4.1未当班的两名中心岗负责装沙袋;

3.1.4.2未当班的两名二号、三号、四号岗负责运沙袋;

3.1.4.4安全主办带领抢险组采取其它一切有效方法做好各类抢险工作。

3.2设备组:由管理处主管和管理处两名技术员组成。

3.2.1负责各类水泵及供电设备的开启;

3.2.2对抢险现场进行技术指导;

3.2.3对现场设备进行紧急维修。

3.3后勤组:由环境主办、家政服务员、救生员、前台服务员、出纳、会所服务员组成。

3.3.1保障各类救灾物资的正常供给;

3.3.2负责现场伤员的救护;

3.3.3积极协助其它小组工作;

3.3.4人员分工

3.3.4.1未当班两名五号岗负责后勤物资保障;

3.3.4.3救生员和家政服务员负责财产抢救。

3.4当班人员

4.1.1当班人员发现险情后要及时通知中心及当班班长;

4.1.4中心值班员须向当班各岗位进行情况通报;

4.1.5现场岗位应做好秩序维护及人员车辆疏导;

4.1.6中心值班员应密切关注现场情况,必要时寻求其它支援。

4.1.7在台风来临之前,管理处各岗位需仔细检查岗位范围内所存在的安全隐患,并及时排除险情,情况严重的及时向上级汇报。

注:所有成员必须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所有成员在抢险的过程中需注意自身安全。

防范疫情的演讲稿篇四

指示是领导机关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阐明工作活动要点及要求、步骤和方法时所使用的一种具有指导原则的下行公文。下文是加强防御台风工作的指示,欢迎阅读!

各单位:

一、高度重视,强化组织领导。各单位要提高警惕,克服麻痹思想,把防御台风工作作为当前首要任务,加强领导,周密部署,严格要求,全面落实各项防御责任。要坚持领导到岗到位,以身作则,靠前指挥,把防御台风的各项准备工作做早、做实、做好,确保把防御措施落实到台风到来之前。

二、加强管理,确保通知到位。目前,正值学校进入期末阶段,学生部门和各学院要通过手机短信、网络等途径,及时向本单位师生,特别是暑期留校的学生,发出台风警报,通知他们做好防御台风的准备,特别是不要到江河等危险的地方游玩。一旦出现当地气象部门停课级别预警信号时,全面停止由学校组织的培训班、实习和社会实践等户外集体活动。学工部、研工部和各学院要切实加强对留校学生的教育管理,确保台风期间每一幢留有学生的宿舍楼都有政工干部值守。

三、立足防范,落实防御措施。各单位要立即开展安全隐患排查,重点盯防安全隐患点,确保责任到人、措施到位。要组织人员关好门窗、水电等,保证教学、办公设施和设备的安全。基建处、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集团等相关单位要切实做好防范工作,加强对校园户外广告牌、树木、地下库、车辆、用电设施、排水道、施工工地和易产生洪涝灾害等部位的巡查。要根据台风形势变化,及时启动学校防汛工作应急预案,加强应急调度,积极应对防抗台风。

四、加强值班,保持信息畅通。各单位要强化24小时领导带班和干部值班,加强巡查力度,及时掌握信息,千方百计确保师生生命财产安全。要建立快速反馈机制,保证信息联络渠道畅通无阻,发现险情灾情要及时处理,并立即向学校总值班室、学校办公室和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集团报告。

一是思想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当前防台风形势十分严峻,各地各部门务必要引起高度重视,迅速传达、贯彻、落实省、市领导重要指示精神,把防台抗灾作为当前的头等大事来抓,以最坏的打算做最充分的准备。各级领导要按照防台预案要求进岗到位,停止一切与防台工作无关的外出活动,抓紧部署落实各项防台措施。各级责任人要坚守岗位,切实加强防汛值班。各新闻媒体要加大防台宣传力度,将台风动态和防台部署及时向公众发布。

二是要进一步加强海上防台工作。水上防台分指挥部和沿海地区要及时对船只避风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各类船只按要求在8月1日14时前全部进港避风。同时要加强港口、码头、航线和沿海施工作业、无动力船只的安全监管,做好沿海养殖人员的防台保安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三是要强化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各地要加强水库、海塘等水利工程排查,认真查找薄弱环节,及时加固危险地段、非标准海塘及标准海塘薄弱段。要加强洪水调度,做好水库、河网的预泄、预排,处于高水位运行的要立即降低水位,腾出库容,提高防洪排涝能力。

四是要加强城市防台风工作。城市防台分指挥部和各地要切实加强城市、城镇特别是城市新区、开发区的防洪排涝工作,全面排查地下空间设施和低洼易涝区域,发现隐患、及时处置。同时要加强电力通信、施工工地及工棚、户外广告牌等市政公用设施、高空设施和城乡危旧房等安全管理,严防发生伤人事件。

五是要做好山洪与地质灾害防御工作。“苏拉”很可能给我市带来强降雨,强降雨容易引发山洪地质灾害。各地要充分发挥基层防汛防台体系和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作用,各类责任人要及时进岗到位,加强对山洪灾害易发区、地质灾害易发点等危险区域的巡查监测,发现险情,及时预警并转移危险区域的群众,确保人员安全。

体情况, 结合群众经验,定出各项具体有效的防御办法。

二、各级气象部门,应进一步提高台风警报的时效和准确性,详细分析所有可资利用的情报资料,发掘气象记录的潜在力量,加强学习先进理论,及时总结经验,克服各方面的困难,以便及早发出更为准确和具体的警报,并应注意监视情况的变化发展,随时加以必要的补充与订正。全体气象工作人员,应加强责任心,以提高预报的准确性,加速提前预报警报,坚决消灭一切责任事故。

三、邮电部门应加强对气象预报警报的传播工作,力求缩短传播时间。主管部门应加强管理沿海各地的暴风警报站和散布各处的收音站等,以期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四、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各种防御台风的设备,如海塘海堤、灯标信号设备、港口的避风锚地、 防风防汛器材以及船只上的救生、 消防医药等安全设备等,应立即组织检查,必须加强的均应加强。

五、贯彻防御台风工作的统一领导。经常遭受台风袭击的地区,当地政府在台风季节以内,应按具体情况和需要,组织专门机构或指定一个机构负责统一指挥防台工作。所有停泊在海军基地或水警区各港口的国内外船只的防台工作,应服从海军统一指挥;所有停泊在非海军基地或无水警区以上指挥机关各港口的国内外船只的防台工作,应服从港务局统一指挥。各港务局与海军应相互密切协作,海防公安部队更应努力协助。一切有通讯设备的部队、企业、机关,当得知台风将向本地区袭击时,都应负责通知当地区公所、乡人民委员会和群众团体等机关;并应检查所属各部门的防台工作、拟定警报的传递办法、救护组织等,以便在台风袭击前能迅速做好必要的准备和事后做好善后工作。在防台工作中应百倍提高警惕,防止分子的一切破坏活动。

防范疫情的演讲稿篇五

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于20xx年3月30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全文共八章六十九条,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详细内容。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气象灾害防御,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和本省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活动。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台风、大风(龙卷风)、暴雨、暴雪、寒潮、低温、霜冻、道路结冰、冰雹、高温、干旱、雷电、大雾和霾等所造成的灾害。

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森林火灾等因气象因素引发的衍生、次生灾害的防御工作,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协调机制,将气象灾害的防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气候可行性论证,气象灾害风险评估,人工影响天气等气象灾害防御的管理、服务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公安、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环境保护、旅游、质量技术监督、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和供电、通信等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气象灾害应急演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递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的气象工作协理员和村(居)民委员会确定的气象工作信息员,协助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防灾避险明白卡发放、气象监测与传播设施维护、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递、应急联络、灾情收集和报告等工作。

第五条 公民应当学习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关注气象灾害风险,增强气象灾害防御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的公益宣传。

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参与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气象灾害应急演练、气象灾害救援等气象灾害防御活动。

第六条 鼓励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的科学技术研究,培养气象人才,支持气象灾害防御先进技术的推广和应用,提高气象灾害防御的科学技术水平。

省气象主管机构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技术标准体系,指导和规范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结合当地气象灾害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分灾害种类制定本地区和有关行业、领域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明确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的运行保障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并定期组织开展气象灾害应急演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气象防灾减灾标准化乡(镇)、村的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有关部门对气象工作协理员和气象工作信息员定期进行培训。

第八条 交通、通信、广播、电视、网络、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油、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等重要设施和机场、港口、车站、景区、学校、医院、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下统称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特点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建立防御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检查制度,及时消除气象灾害风险隐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有关部门确定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应急预案和检查情况,应当报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气象主管机构、有关部门应当对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防御准备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九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气象灾害情况组织编制气象灾害防御指引,并在相应的气象灾害风险区域发放、发布,指导公众有效应对各类气象灾害。

气象灾害防御指引应当包括当地主要气象灾害的种类、特点、应对以及防御措施等内容。

第十条 编制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基础设施建设等规划,应当结合当地气象灾害的特点和危害,统筹考虑河湖水系、道路系统、城乡绿化建设和其他公共空间实际情况,科学规划防洪排涝体系和通风廊道系统,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危害。

编制机关在组织编制前款规定的规划时,应当就气候可行性、气象灾害参数、空间布局等内容,书面征求气象主管机构意见。

第十一条 寒潮、暴雪、低温等多发地区,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等部门应当引导农业、林业、渔业生产者调整种植、养殖结构,加强设施农业保温措施;公安、交通运输、建设等部门和供电、通信等单位应当加强道路、自来水管道、供电、通信线路的巡查,采取防冻措施,储备必要的清雪除冰装备和材料,做好交通疏导、积雪(冰)清除、线路维护等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 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强制性评估的要求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需要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项目范围和具体办法,由省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省气象主管机构确定。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根据防灾减灾需要制定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有关部门建立气象灾害数据库,定期进行数据更新。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气象灾害的种类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研究确定气象灾害风险临界值。

制定道路和轨道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等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使用的气象灾害风险数据,应当采用气象灾害数据库的数据和气象灾害风险临界值。

第十五条 建立财政支持的气象灾害风险保险制度。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保险等方式减少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鼓励保险机构提供天气指数保险、巨灾保险等产品和服务,提高全社会抵御气象灾害风险能力。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为保险机构发展天气指数保险、巨灾保险等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防灾减灾需要,完善气象灾害监测站网,在气象灾害敏感区、易发多发区以及监测站点稀疏区增设相应的气象监测设施。

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环境保护等部门和供电、通信等单位设置气象监测设施的,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与气象监测站点规划布局相协调。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有关部门建立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平台。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平台的日常维护和气象灾害监测信息汇总与共享的组织管理。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以及与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有关的单位,应当实时向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平台提供气象监测信息。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国土资源、水利等部门对地质灾害、小流域山洪易发区等监测重点区域开展气象灾害联合监测。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完善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系统,提高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的准确率和时效性。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加强对雷电、大风(龙卷风)、冰雹等强对流天气的风险研判,并将重要研判信息实时通报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职责向社会统一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及时向有关灾害防御、救助部门和单位通报;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不得向社会发布混淆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近似信号。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实行属地发布制度。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发布、变更和解除,由县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负责;未设立气象台站的,由设区的市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负责。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有关部门建设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设施或者利用现有的传播设施,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途径。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有关部门应当与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和通信、户外媒体、车载信息终端等运营企业开展合作,拓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快速传输通道;在边远农村、山区、渔区因地制宜建设和利用广播、预警大喇叭等接收终端,及时向受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传递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和通信、户外媒体、车载信息终端等运营企业应当加强对其设置或者管理的广播、预警大喇叭等接收终端的维护和保养,保证正常运行。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气象信息接收和显示装置、预警大喇叭等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设施的显著位置设置保护标志,标明保护要求。

禁止侵占、损毁、擅自移动气象信息接收和显示装置、预警大喇叭等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设施。

第二十二条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和通信运营企业应当与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获取机制,准确、及时、无偿向社会播发或者刊登适时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对台风、暴雨、暴雪、道路结冰等橙色、红色预警信号和雷电、大风、冰雹等强对流天气的预警信号,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和通信运营企业应当采用滚动字幕、加开视频窗口以及插播、短信提示、信息推送等方式实时播发。

第二十三条 机场、港口、车站、景区、学校、医院、大型商场、文化体育场(馆)、宾馆、饭店等公共场所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通过电子显示装置、广播等途径及时向公众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应急防御指南。

第二十四条 播发或者刊登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应当标明提供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气象台站名称及时间,不得擅自删改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内容。

不得传播虚假和其他误导公众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灾害性天气预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标准,及时作出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 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启动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发生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和传递、组织自救互救等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相关情况。

需要由人民政府组织转移避险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发布转移指令,告知转移人员具体的转移地点和转移方式,并妥善安排被转移人员的基本生活。情况紧急时,组织转移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对经劝导仍拒绝转移的人员依法实施强制转移。

第二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主动了解气象灾害情况;在橙色、红色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合理安排出行计划,储备必要的饮用水、食品及照明用具等生活用品,采取相应的自救互救措施,应当配合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

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当根据气象灾害情况和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应急处置工作,加强对防御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巡查,保障运营安全。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应当关注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后,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场所管理者应当立即按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十八条 台风、大风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建筑物、构筑物、户外广告牌、玻璃幕墙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采取措施避免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建筑工地的施工单位应当加强防风安全管理,设置必要的警示标识,加固脚手架、围档等临时设施;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遵守有关台风、大风期间船舶避风的规定。

暴雨预警信号生效期间,排水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做好排水管网和防涝设施的运行检查与维护,保持排水通畅;在立交桥、低洼路段等易涝点设置警示标识,并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排水设施。

暴雨、暴雪、道路结冰、大雾等引起局部地区出现交通安全隐患的,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限制通行等管制措施,并为乘客的基本生活提供保障。

第二十九条 台风、暴雨、暴雪、道路结冰、霾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应当停课。未启程上学的学生不必到学校上课;上学途中的学生可以就近到安全场所暂避;在校学生应当服从学校安排,学校应当保障在校学生的安全。

台风、暴雨、暴雪、道路结冰、霾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除国家机关和直接保障城市运行的企事业单位外,其他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防灾减灾需要,采取临时停产、停工、停业或者调整工作时间等措施;用人单位应当为在岗及因天气原因滞留单位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避险措施。

停课安排和停产、停工、停业的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条 气象灾害不再扩大或者趋于减轻时,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及时变更或者解除气象灾害预警。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气象主管机构提供的灾害性天气变化信息,及时调整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级别或者作出解除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的决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向社会发布混淆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近似信号,或者传播虚假和其他误导公众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擅自移动气象信息接收和显示装置、预警大喇叭等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设施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和通信运营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要求播发或者刊登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办法》同时废止。

防范疫情的演讲稿篇六

1.1编制目的

做好洪涝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全面提高洪涝灾害防御能力和公共管理水平,使洪涝灾害处于可控状态,保证抗洪抢险救灾工作有序、高效、科学地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自治区范围内突发性洪涝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洪涝灾害包括:江河洪水、渍涝灾害、山洪灾害、台风暴潮引起的洪涝灾害以及由洪水、风暴潮、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等次生衍生灾害。

1.4工作原则

1.4.1坚持以人为本、科学防洪。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防灾减灾为中心,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应对洪涝灾害,努力实现由控制洪水向洪水管理转变,不断提高洪涝灾害防御能力和救助水平。

1.4.2坚持统一指挥、分级负责。防汛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1.4.3坚持以防为主、防抗结合。防汛工作以防洪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结合的原则。

1.4.4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防汛工作按照流域或区域统一规划,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统筹防汛抗旱工作,在确保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洪水资源。

1.4.5坚持依法防灾、群众参与。坚持依法防汛抗洪,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以法规约束人的行为,防止人对水的侵害,依法保护水资源,既利用水资源又保护水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自治区防汛指挥机构——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自治区防指)。市、县级人民政府应设立防汛指挥机构。有关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防汛工作机构,负责本单位的防汛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1自治区防指

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区的防汛工作,其办事机构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防办)设在自治区水利厅。

2.1.1组成

自治区防指指挥长由自治区分管防汛抗旱工作的副主席担任,广西军区副司令员、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防汛抗旱工作的副秘书长和自治区水利厅厅长任副指挥长,自治区水利厅1名副厅长任秘书长,自治区委宣传部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委、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交通厅、农业厅、卫生厅、广电局、信息产业局、水文水资源局以及自治区气象局、自治区通信管理局、广西海事局、广西军区、武警广西总队、空军南宁指挥所、广西电公司、柳州铁路局、广西红十字会等单位各1名负责人为自治区防指成员。

2.1.2职责

贯彻实施有关防汛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自治区防汛法规、规章和制度,组织制订大江大河防御洪水方案;执行国家防总和自治区委、政府的命令,及时提出防汛工作具体部署,配合做好流域防洪工作;及时掌握全区汛情、灾情并组织实施抗洪抢险及抗灾减灾措施;统一审核、发布汛情、工情、灾情信息;统一调控和调度全区水利、水电工程的水量,做好洪水管理工作;督促检查各地防汛责任制落实情况,组织开展防汛安全检查;组织调配全区防汛物资和队伍;组织灾后处置,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