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采茶的总结(优质7篇)

小编: 笔舞

当工作或学习进行到一定阶段或告一段落时,需要回过头来对所做的工作认真地分析研究一下,肯定成绩,找出问题,归纳出经验教训,提高认识,明确方向,以便进一步做好工作,并把这些用文字表述出来,就叫做总结。什么样的总结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总结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采茶的总结篇一

20xx年上半年已经结束,接下来让我对我上半年的工作做一个总结。无论是作为一名普通的工程技术人员,还是作为一个工程项目的技术负责人,我感到要干好一个工程,不仅要严格遵守国家施工规范规程,还要理论联系实际,活学活用,不断总结施工和管理经验,技术上不断改进和创新。

本人在工作中,接触到许多烟囱,体会到只有技术上不断创新,设备不断更新,才能创造出更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比如,以前在造粒塔和烟囱的滑模中,我们用来提升滑模平台的是小吨位千斤顶(额定起重量为xt),后来经过论证和技术经济分析比较,决定从xx烟囱开始采用大吨位千斤顶(额定起重量为xt),与小吨位千斤顶相比有以下优点:可以节约一半的支承杆;支承杆脱空长度更高,滑模安全性可以得到更大的保证;减少了支承杆的加固工作量。在20xx年和20xx年施工的xx工程的x个烟囱和xx供热工程的烟囱,就采用了大吨位千斤顶,其技术和经济效益十分明显。

另外,在滑模测量技术上我们也进行了改革。以前一般是在造粒塔或烟囱的中心安装一台激光对中仪测偏移,而平台扭转则在外面用一台经纬仪测量,显得非常麻烦。

后来我们在烟囱内部相对于中心的对称半径上同时布置x台激光对中仪,根据测量数据就可以直接计算出平台的偏移和扭转值了。其精高提高了,工作量也减小了。

尽管我们现在在滑模技术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距世界滑模的先进水平还有不小的距离,这需要我们不断改进技术,总结经验。就我公司施工的烟囱和造粒塔来说,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我们目前还未涉及双曲线塔和框架的滑模,只限于圆形构筑物的滑模

在垂直运输方面比较落后,传统方法是采用落地井架加变幅拔杆或者是随升井架加变幅拔杆,此种方法比较落后,我们可以改进为:在筒体外侧配一台自升式高塔,不但可以满足钢筋和混凝土的垂直运输,而且可以节省几台卷扬机的费用。从长远效益来看,后者肯定比前者明显。

2、在滑模纠偏和纠扭上,设想在提升架外侧安装自动收分控制装置。

对于长期从事技术管理工作的人而言,无论是他的技术水平,还是施工能力都不容置疑,但是在经营管理上感觉要欠缺些。当然这除了与他自身是否愿意学习有关,但还与我们企业内部各专业分工过细不无关系。

因此一个企业要想造就更多的复合性人才,就必须加强技术人员的经营理念培养和适应市场经济的能力。这点是我本人体会最深的。

总之,作为一名工程技术人员,除了严格按施工图和国家规范规程以及施工方案办事外,还要在工作中不断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大胆进行技术改革和创新,在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上不断优化,努力将自己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提高到一个新的台阶。

采茶的总结篇二

第六十六条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前款规定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以及前款规定的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七条本条例自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采茶的总结篇三

没有坚定真确的政治方向,就不会有积极向上的指导思想。为了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思想素质,这几年来我一直非常关心国家大事,关注国内外形势,结合形势变化对企业的影响进行分析,并把这种思想付诸实际行动到生产过程中去,保证自己在思想和行动上始终与党和企业保持一致。同时,也把这种思想带入工作和学习中,不断追求自身进步。

有人说:一个人要成才,必须得先做人,此话有理。这也就是说:一个人的事业要想得到成功,必须先要学会怎样做人!特别是干我们这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的,看事要用心、做事要专心、学习要虚心。容不得有半点马虎和出错。所有首先工作态度要端正,要有良好地职业素养,对工作要认真负责,服从领导安排,虚心听取别人的指点和建议,要团结同事、礼貌待人,服务热情。

自从进入公司参加工作开始,我就从事所有了所有的机电事务,包括所有基建时期的安全和质量的监督巡查。我深知机电管理工作在建设期间的重要性,特别是含有大部分隐形的电器基础设施与工程,要随时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就必须解决问题,决不能草草了事,否则后患无穷且再无法根除,这就摆机我们作机电管理的面前是一种考验和责任。作为我是一位机电班班长和一名电工技师,身上的责任和重担我义不容辞。因此,在平时的工作中,我不仅要求自己班组成员在监督巡查时,要认真仔细,做到一丝不苟,而且自己还深知打铁还须自身硬的道理。我对我自己做出了这样一些严格要求:

一要在遇到脏累苦险的工作时抢在工人前头干,而且要比工人干的多、下得力;

二要在遇到技术性难题是挺身而出,尽自己最大的努力攻克技术难关;我始终坚持以尽我最大努力做好每件事,以公司利益为重。包括建成后的生产过程中,有时是抢时间争分夺秒地处理了大大小小的电气设备故障有几十起,为公司赢取了宝贵的生产时间,为公司的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为公司创造经济利益和社会效益提供了坚强的后盾和强有力的保障。

三是我要求自己能勇于承担责任;我认为既然自己是一名技师,那么在业务水平等诸多方面就要比一般工人要强一些。在公司分配任务时,在一般工人完成起来比较困难的任务时,自己要主动踊跃承担,更不能与工人推诿扯皮,要做出师者风范,勇挑重担。平时我不仅是这样要求自己的,在实践中,我也是按这些要求去做的。所以我的这些表现也深深受到了公司领导和职工的一致好评,发挥了我作为一名技师应有的作用,树立了一名技师应有的良好形象。

长到老,学不了这句话是我的.座右铭。科学技术不断发展的今天,一天不学,就被落后。特别是电气自动化这一块,没有谁能百分百的什么都精通完了,它是不断地在开发在更新,就和电脑软件一样,天天在更新,时时在发展。说不定你昨天还认识它,过两天它就变了样了,就有更先进的东东装进去了。所以我平时只要有时间就多看看专业书籍。一年来,我搜集了大量的新的专业书籍资料,不断地充实自己,不断地掌握新知。例如《电气设计制图》、《电子技术》、《现代变频技术》、《直流在工业中的应用》等等,在学习这些知识的过程中,我学到了很多新的知识,如:plc编程控制原理,abb变频器设置和控制原理、sipmos大功率双向可控硅的控制原理等等使我的确受益匪浅!不仅拓宽了我的知识面,还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我的技术水平,也使我对更高层次的理论及技术知识的学习产生了浓厚的兴趣。

在平时的工作中,我经常与其他职工进行技术探讨与交流,把自己所学到的知识与大家共享,并从别人身上学习自己所不了解的知识,实现共同进步。另外,我经常在利用业余时间里会被邀请到其他单位帮助解决技术难题,涉及范围远至几千公里外,其中有重庆、青海、孝感、恩施,宜昌范围内更多,五县三市到处都去过。这与我平时业余钻研高压变电技术和二次控制技术分不开的,我充分地把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不断地积累经验,不断地钻研新业务,才使得我的技能水平达到了熟练精湛、运用自如地步。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我现在能够掌握一系列35kv及以下的各种高低压变配电工程的设计与安装技术,而且能够独立承担。从我手中亲自一手负责完成的大大小小的变配电工程已数不胜数了。例如:1、我先前的工作单位在宜昌市很有名气的弘洋集团里,她那里的子公司里,从容量为50kva到1500kva的大多数高低压变配电工程,都是我亲自一手负责操办的。2、近几年里,我兼职在宜昌一家电力设备配套厂和两家变压器厂做技术支持与安装,我亲手安装的箱式变电站已达一百多台,各种高低压开关柜,各种工矿机电控制柜一百多台。

采茶的总结篇四

转眼间20xx年的上半年就已经过去了,整个上半年在工作上有好有坏,有成功也有失败。作为一名车间工人,我在思想上严于律己,热爱自己的事业,更是以最严格的要求管理自己,鞭策自己。积极参加工厂及公司组织的各项活动,半年来,我服从和配合领导做好生产部门各项工作。我相信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会在领导的关怀下,在同事们的帮助下,通过自己的努力,克服缺点,取得更大的进步。

总结上半年的工作,也存在着不少的问题,在这些事故中有个人原因也有客观原因。在接下来的工作里我将找出不足,认真吸取事故的经验教训。由于新员工的经验不足和在学习的时候带教师父的责任心不强,导致新员工的基础没有学好。自己顶岗以后,生产节奏加快新员工跟不上节奏,手忙脚乱。是导致这些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在下半年的工作中,我将要求并监督带教师父必须把自己的所学所会认真的传授给新员工。要求带教师父必须有责任心!不能存在打马虎眼的现象发生!在班中加大现场的巡检力度,发现问题第一时间解决及整改,今天的事情绝不推到明天。

从事车间工作就是我们的饭碗,我们应该对它有崇高的敬意,不能对它有半点不在乎。车间操作是我们的重中之重也是我们的基本技能,应该从每一名员工抓起,规范员工操作不能出现在操作时对设备造成伤害的现象发生,杜绝野蛮操作!

对员工设备点检能力进行时常的检查和测验,特别是新员工在他上岗之前要认真对其进行设备点检的学习和培训,在设备点检方面绝对不能麻痹大意!在交接班时要严格按照设备点检流程及标准进行点检,严禁走马观花糊弄事。严禁因设备点检不到位导致发生事故的现象发生!

1、在班中加大巡检力度,对现场的各个危险点进行排查和消除保证班中安全有序的运行。

2、经常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加大安全学习力度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

3、对员工出现的问题及时解决及汇报,出现问题时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

4、在特殊的时间段对特别的人员和设备进行跟踪并做好记录保证不出事故。

5、规范员工的行为,严禁做不符合规定的事情和严禁有不遵守规章制度的行为,保证员工的人身安全。

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会更加努力学习、提高和进步,把工作更上一层楼!

采茶的总结篇五

转眼间,时间的河流已经快要流逝干涸,但这河流滋润了土地和山间,也是值得所在。就像我这一年,虽然时间快抵达一年的终点了,但是我却得到了丰满的收获。我想这也是时间给我的回答吧!这一年我在忙碌中悠然的度过了,我过得很充实,工作也没有出现什么特别大的变动。

总而言之,20xx年是我最满意的一年,没有经历太多的风雨,也收获到了自己最满意的成就,我感到很满足,也很想将这份意志放到我未来的工作中去,更加的努力地走下去!

进入工厂也有好几年了,这几年一直都过得忙碌,虽然每天的工作都是重复的操作着,但是通过自己的努力我可以拿到属于自己的价值,每个人的努力都是和成果挂钩的。说得随意些,也就是我们的辛苦和我们的工资是相匹配的,为了给自己更好的生活质量,为了给家人更好的生活品质,我在工作上一直都很拼命,一直都很努力。一年下来,我是工厂里加班最多的那一个,也是每个月工资最可观的那一位。这不仅要感谢自己的努力,也要感谢领导对我的重视,对我的引导。

能够在这一年取得如此好的成绩不仅是自己一个人的努力,还有家人对我的包容和理解,我常常加班到晚上八九点才回去,回去时孩子可能已经睡了,父母也总是愿意等我才去睡觉。我真的很感动,作为家里的支撑,我总感觉自己时常喘不过气来,但是看到他们对我的温柔,我又充满了动力。

其次,是要感谢工厂的领导们对我们的包容,这一年请过几次假,原本工厂今年就比较的忙,请假也很难,但是领导谅解我的情况,也批准了我的假条。很感谢领导们对我的关照和鼓励,也很感谢同事们在日常的工作中对我的帮助。如果没有大家的帮助和包容,我想自己也不会有这么好的成绩。感谢大家,让我收获了更多的成长和感动,让我的工作也变得十分有趣起来,让我的生活也多了一些动力。

一年就要过去,在接下来的日子里,我要变的更加的努力,为大家带来更多的快乐和帮助,以此来感恩大家对我的理解和帮忙。说了很多,总之,这一年的收获很大,也很感恩能够在这里工作,为自己创造更多的财富,为我自己的未来也开创了一条更可能的道路!20xx就快要结束了,我也要收拾好自己的行囊,准备新的出发了,希望在新的一年里我能够实现更大的一个目标,取得更好的`成绩!

采茶的总结篇六

学校餐厅工作是住宿制学校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直接关系到学校的稳定和发展,关系到家长期望,关系到学生的身心健康,关系到祖国的未来。

餐厅工作的管理是全方位多角度的,探究科学有效的管理方法,是我们每个管理者需要潜心研究的问题。

本学期学校餐厅的管理工作在认真总结上学期经验的基础上,学习和借鉴其他校的管理经验,经过一学年摸索、研究探求一套科学、有效的管理办法。同时也暴露了一些问题和漏洞。为了更有效开展下一步工作,现就有关工作做如下总结:

一、完善组织,明确责任。

成立了餐厅工作领导小组,校长和主管校长亲自担任组长和副组长。成员分工明确,责任明确。学校与管理者之间、管理者与工作人员之间,层层签订责任状,责任到人。领导小组不定期的召开各种形式的会议,针对不同时期不同问题研究、部署,解决的有关工作和问题。

二、健全制度,完善管理。

我们依据《食品卫生法》、《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主管部门有关要求,建立健全了十几项餐厅管理系列制度,并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使参与管理的所有人员及涉及到食堂管理有关事宜都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为餐厅工作的有效运行提供了保障。

三、加强食堂内部管理,提高管理质量。

1、严格履行有关证件的审批手续,做到了手续齐全、证件完善,达到了经营许可的标准。

2、严格执行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开学初,学校组织就业人员参加县防疫站举行的岗前健康体检和学校组织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学校严格把关。工作人员获得双证后方可上岗。中途工作人员有变动,新参加工作人员也要获得《健康证》并由管理者对其进行岗前培训补课,合格后方可上岗。

3、强化管理,量化考核。

为了规范管理,开学初我们依据有关要求及学校所制定的制度,制订了《食堂工作人员考核细则》、《优秀餐桌评比方案》,实行周检查、月考核、学期汇总的管理体系。经充分讨论后开始实施。对餐厅工作人员的考核与工资挂钩。经过一学期运行,体现了考核的作用,极大限度的调动了工作人员和学生的积极性,为管理工作带来了方便,收到了较好的管理效果。

4、规范操作,严格把关。

(1)严把食品原料采集关,实施定点采购。开学前我们组织有主管校长带队的五人考察小组,对涉及采集项目的商铺(店)进行考察。考察内容主要为经营资质、经营规模、食品进货渠道、食品质量、商品价格、服务人员健康证等,并横向对比,及时调整,从中确立进货对象。经考察研究选定:在《金海粮油店》、《长友粮油店》为粮米油供应商的基础上、又增加了《瑞金粮油店》,进货时,货比三家,确定从谁家进货、进什么货。《周家蛋禽》为蛋禽供应商、《云峰调料商店》为调料供应商、市场15号库《于三蔬菜批发部》及22号库《王喜才蔬菜批发部》为青菜供应商、《邢九放心肉店》为肉类供应商。

同时,在采购期间,对食品的价格、质量进行实际、检验证、合格证、保质期进行考察、确立无误后进行采购。坚持做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四不采”。

(2)严肃保管制度。

保管员对所采购的食品,坚持执行验收制度——入库登记制度——出库登记制度。

即对所采食品首先进行验收,验收物品的质量、数量、采集证件与采集票据一致后方可入库。入库时填写入库清单,对货物的品名、数量、质量、生产时间、有效期等进行登记。出库时,要根据食堂需要,及时提供出每餐所需求的物品,并填写好出库清单,清单中有经手人签字。对库存物品进行分类登记,分类保管,每周一清点。

(3)规范加工流程。

餐厅工作人员加工,要统一着装、配证,坚持两带(口罩、工作帽),食品加工过程中,要规范流程。既挑选、清洗、加工。挑选时要对原料进行精挑细选,通过观、摸、听、闻等直观感觉,进行挑选,杜绝变质、腐烂食物进入清洗车间,严把质量关。清洗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分类清洗,对需要清洗的食物根据食物的种类,到指定池中进行彻底清洗、浸泡,直到洗净后送到加工车间。加工过程中做到荤素分开、生熟分开。烹饪过程中,根据食品的特点进行操作,严格控制盐的摄入量,严格执行有关食品添加剂使用种类、数量。

(4)规范食品管理,执行食品留样制度。学校指派专人,担当食品样品的留样工作。对每餐的食品实行留样,保存48小时。并建立管理档案。

采茶的总结篇七

答:这次《工伤保险条例》的修订,既是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又是贯彻落实刚刚颁布的《社会保险法》的重要内容,对完善工伤保险制度,更好地保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风险,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首先,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工伤职工的切身利益。

新《条例》的贯彻实施,可以充分保障工伤职工及其家庭的合法权益,减少由此引起的社会矛盾,有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其次,有利于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减轻用人单位负担。新《条例》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纳入工伤保险范围,通过社会统筹的工伤保险制度,分散了这些单位承担的工伤职工经济费用,同时可以减轻这些单位的事务性负担。新《条例》还将部分原由单位支付的待遇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进一步规范统一了工伤职工的待遇标准,保证了工伤职工待遇的及时发放,提高了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积极性。

第三,有利于加快完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新《条例》的颁布实施,使预防、补偿和康复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制度框架最终形成,有利于加快实现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由单纯注重事后补偿向事后补偿与事前预防并重转变,由治疗性康复向以职业康复为核心、促进工伤职工回归社会的工伤康复的转变,在完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的同时,也从根本上保障了职工的权益。

问:这次修改后的《条例》主要有哪些亮点?

答:新《条例》为更好保障职工权益作出了一系列调整。新《条例》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的“亮点”:

一是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了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各类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从制度上解除了这些单位和工作人员遭遇工伤风险的后顾之忧。

二是调整扩大了工伤认定范围。将认定范围从原来的上下班途中机动车事故伤害调整扩大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伤害,惠及了更多的职工群众。

三是简化了工伤认定程序。新《条例》取消了工伤认定争议处理中行政复议前置的规定,缩短了工伤认定时间;设置了工伤认定的简易处理程序,对于事实清楚、双方无争议的工伤认定申请的认定时限,由原来规定的60天缩短为15天。

四是大幅度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从原来的48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提高至按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发放;同时,对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做了调整,将一至四级、五至六级和七至十级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分别上调,增加了3个月、2个月和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是增加了基金支出项目。借鉴了国际经验和实践中的有效做法,明确了将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纳入基金支付的规定,并且授权我部会同财政、卫生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工伤预防费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办法。还将原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以及“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改由工伤保险基金统一支付。

六是加大了强制力度。新《条例》增加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的新规定,使工伤职工能够得到及时救治,也可以从制度上遏制部分用人单位恶意诉讼。增加了对不参加工伤保险和拒不协助工伤认定调查核实的用人单位的行政处罚规定,提高了工伤保险的强制力度。

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

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第九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一条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的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储备金占基金总额的具体比例和储备金的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章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章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第二十五条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七条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八条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第二十九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期限,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四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八条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条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十一条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第四十四条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第四十五条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征收工伤保险费;

(三)进行工伤保险的调查、统计;

(四)按照规定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

(五)按照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

(六)为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免费提供咨询服务。

第四十七条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四十八条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

第四十九条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及时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调整费率的建议。

第五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听取工伤职工、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以及社会各界对改进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

第五十一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十二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工伤保险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按照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五十三条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

第五十四条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挪用工伤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被挪用的基金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追回,并入工伤保险基金;没收的违法所得依法上缴国库。

第五十七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妥善保管申请工伤认定的证据材料,致使有关证据灭失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第五十八条经办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由经办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规定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记录的;

(二)不按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第五十九条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不按服务协议提供服务的,经办机构可以解除服务协议。

经办机构不按时足额结算费用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可以解除服务协议。

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

(二)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四条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第六十五条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第六十六条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前款规定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以及前款规定的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七条本条例自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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