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管线工作计划(汇总5篇)

小编: ZS文王

计划在我们的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无论是个人生活还是工作领域。什么样的计划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计划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地下管线工作计划篇一

为规范和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制定了《舟山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下面是20xx年《舟山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的详细内容。

《舟山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及时更新地下管线信息,确保地下管线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xx〕27号)、《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和《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136号令)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舟山市城市总体规划中心城区范围内进行地下管线规划、测绘、建设、信息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城市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电力、通信、广电、热力、石油等各类管线(包括与地下连接的地上管线)及综合管沟、管廊等设施。

第四条在市住建局(规划局)设立市地下管线管理办公室,负责地下管线综合管理统筹协调、组织指导、监督考核工作,负责地下管线信息系统的建立和维护,督促各区域地下管线信息的及时更新。

市发改、经信、财政、住建、规划、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和地下管线权属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分工明确、高效有力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规划管理

第五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应加强与地下空间、道路交通、人防建设等规划的衔接和协调,并作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地下管线建设规划的基本依据。

供水、排水、燃气、电力、通信、广电、热力、石油等地下管线行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编制各专业地下管线专项规划。

第六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地下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同步把地下管线规划在建信息标注到地下管线信息系统。

第七条地下管线工程应当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设计方案。各类地下管线的走向、位置、埋深应当符合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沿道路规划的地下管线应与道路中心线平行,并保持安全间距,减少干扰交叉;

(二)同类地下管线原则上应当合并建设;

(五)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道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为地下管线预埋横穿道路的管道。

第八条地下管线工程必须进行竣工测绘。采用开挖方式施工的,应当在覆土前进行竣工测绘;采用顶管、定向钻等隐蔽方式施工的,应当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及时采用探测、测绘等方式进行竣工测绘。

第九条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提供准确的地下管线数据信息,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地下管线工程是否符合工程规划许可内容予以核实,并把核实后的地下管线竣工信息录入到地下管线信息系统。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要求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章建设管理

第十条各区域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城市道路建设年度计划时,应提前告知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根据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各专业地下管线专项规划和城市道路建设年度计划,制定各专业管线年度建设计划。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在每年12月底前向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次年的年度建设计划。

第十一条地下管线工程必须依法建设,严格落实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监理、竣工测量以及档案移交等制度。

第十二条地下管线工程开挖前应放好灰线,经住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线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地下管线工程应符合工程质量标准,具备国家规定的工程竣工条件。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竣工验收合格的地下管线工程和路面修复工程,应当实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的期限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地下管线应与道路工程同步建设。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需要迁移、改建地下管线时,道路建设单位应当事先通知有关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按照要求组织迁移或者改建,并与道路工程协同施工。

第十五条因地下管线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绿化、穿越市区公路以及需要跨越(潜越)城市内河、渠道和等级航道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在交付使用后5年内原则上不得因地下管线建设而挖掘,大修的城市道路在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

第十六条敷设非金属地下管线应当同步布设警示带、金属示踪线或电子标签等示踪标识,敷设高危地下管线应当在地面设置永久性安全警示标识。以非开挖方式敷设地下管线,应当在地面设置永久性标识。

第十七条涉及危险性较大或与城市公共安全有关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制定专项应急预案。

当发生地下管线断裂、破损和泄漏等事故时,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管理单位应当按照预案组织抢修,并向各自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报告。相关单位、部门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抢修。地下管线发生故障需要挖掘道路进行紧急抢修的,应当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第十八条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加强对所属地下管线的日常维修和养护,加强巡查检测,强化监控预警,加大老旧管线改造力度,消除安全隐患。

废弃地下管线应当实行清理、登记制度。废弃的地下管线,由地下管线权属单位予以拆除;不便拆除的,应当将管道及其检查井封填。对权属不明的废弃地下管线由道路建设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予以拆除。

因日常维修和养护需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绿地)的,应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章信息管理

第十九条市地下管线管理办公室应当制定全市统一的地下管线信息数据标准,整合录入地下管线普查信息数据,建立舟山市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平台,并负责存储、维护、管理地下管线信息系统。

第二十条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应逐步与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智慧城市融合,为城市工程规划、施工建设、运营维护、应急防灾、公共服务等工作服务,并作为建设工程规划和施工许可管理的必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地下管线建设信息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划核实时负责录入更新。管线长度小于100米的零星地下管线工程、补测补绘的地下管线和变更、废弃的地下管线信息数据由各区域住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季度收集汇总,并录入更新。

第二十二条供水、排水、燃气、电力、通信、广电、热力、石油及综合管沟、管廊等既有地下管线的竣工档案、变更信息应当按照规定的交换格式、标准要求,无偿移交住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纳入地下管线信息系统。

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及其委托(或者政府部门委托)的测量单位应当对其既有地下管线的竣工档案、信息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负责。市地下管线管理办公室对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报送情况进行年度考核。

第二十三条地下管线的信息应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按管理层级、管理部门、管线权属共建共享。市地下管线管理办公室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公众提供地下管线信息查询和咨询服务。涉及政府决策、社会公益事业和地下管线权属单位自身建设的,实行无偿服务。

第二十四条工程建设单位、地下管线建设单位以及其他从事开挖、爆破、钻探等施工活动的单位,应当在开工前查明该施工范围内的地下管线情况。

施工现场发现不明地下管线的,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及时告知住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并暂停施工,经妥善处理后方可恢复施工。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舟山市城市总体规划中心城区以外区域地下管线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xx年7月15日起施行。

地下管线工作计划篇二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保障地下管线安全运行,合理利用地下空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城市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及其档案信息的管理,适用本办法,但机关、企事业等单位、居民住宅区等用地红线范围内自用的生产、生活管线除外。

军事专用地下管线的建设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地下的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照明、通信、公共监控视频、交通信号、广播电视等各类管线(含附属设施)、地下管线综合管廊等及其相关的地下空间设施。

第四条城市地下管线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建设、协调管理、信息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管线的规划管理、建设监督管理、测绘管理、档案信息管理以及综合协调工作。

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财政、经济和信息化、交通运输、水务、安全监管、城管执法、国资、市政、园林、公安交警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管线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给水、排水、燃气、电力、通信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相应行业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日常维护和应急抢修、抢险等工作的行业监管。

第七条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和政府投资建设地下管线的管理或者使用单位(以下简称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负责所属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日常管理、维护和应急抢修、抢险等工作。

第八条鼓励和支持地下管线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技术研究和创新,提倡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对地下管线进行标示、定位、探测、建设和管理。

第九条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地下管线综合管廊等设施,可以采取特许经营的方式,投资、建设和经营地下管线。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和举报损毁、侵占、盗窃、破坏地下管线的行为,有权对地下管线权属单位不依法建设和维护地下管线的行为进行投诉或举报。

第二章地下管线规划

第十一条城市地下管线的规划管理是城乡规划与管理的重要内容,各地下管线工程的建设应当符合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十二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管线产权单位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实施。各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和本行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城市地下管线专业规划。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对各类城市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作出具体安排。

第十三条各类城市地下管线的走向、位置、埋深,应当符合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和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并按照下列原则实施:

(一)地下管线的走向应当平行于道路红线,走向顺直。

(二)地下管线在道路的平面位置原则上按下列规定:

1.在道路中心线以东、以南安排通信、燃气、雨水管线;

2.在道路中心线以西、以北安排电力、给水、污水管线;

3.当道路宽度大于或等于42米时,可采用双排管线布置。

各类地下管线应当按规划安排的位置敷设,不得占用其他地下管线的规划位置。

(三)同类地下管线应当合并建设;

(五)城市地下管线埋设的深度和各类管线的水平间距、垂直间距以及与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的间距,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十四条惠城中心区原则上不新建架空线路,已建的通信架空线、110千伏及以下等级电力架空线应当配合城市道路建设、旧城改造、地块开发等改造下地。

第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依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与道路、水务等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与道路、水务等主体工程同步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先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获取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地下管线资料不明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测绘机构进行探测,查明地下管线现状情况,并将探测结果及时报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探测费用纳入工程造价。

第十六条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测绘机构进行放线;放线后,建设单位应当办理规划验线手续,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认无误后方可动工。

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测绘机构进行竣工测量,测绘机构应当根据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施工进度的要求提供服务,并在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编制地下管线竣工图。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测绘机构应当对测绘成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地下管线测绘信息数据,办理地下管线信息数据备案,将经核定的地下管线信息数据纳入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

地下管线工程的测绘费用纳入工程造价。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地下管线工程完工后3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未经规划验收或者规划验收不合格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与道路、水务等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与道路、水务等主体工程同步办理规划验收。

规划验收合格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规划验收不合格的,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后重新申请规划验收。

第三章地下管线建设

第十八条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纳入年度城建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及时通知各地下管线建设单位。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制定本单位城市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并报城乡规划和城市道路主管部门。

城市道路范围外的地下管线分别纳入相关项目建设计划,配套建设。

第十九条依附于道路敷设的各种地下管线应当与道路同步建设。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开挖敷设地下管线,但市政府另有规定或者批准的除外。

前款所称开挖,不包括采取非开挖方式施工、设置工作井进行点状开挖和沿道路横向接管。

第二十条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申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或者办理施工手续。市政地下管线工程,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水务地下管线工程,向水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或者工程监管手续。

第二十一条建设地下管线需要占用或者开挖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当向道路主管部门办理道路占用、挖掘审批手续;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征得公安交警部门同意;需要占用公共绿地、砍伐或者迁移树木和占用河道或者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等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园林、水务等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新建、改建或者扩建道路时,道路建设单位应当统筹道路工程和地下管线工程,合理安排地下管线工程的建设工期,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道路设计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二)事先通知管线产权或者管理单位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的监护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实施的地下管线竣工档案信息资料的收集和归档工作。

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协助配合提供本单位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服从道路建设单位的统筹安排。

第二十三条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向设计、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督促测绘单位在地下管线覆土前完成竣工测量工作,并做好地下管线工程资料的收集和归档。

第二十四条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及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组织施工,设置地下管线警示标志,并向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提供准确的地下管线工程竣工资料。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核实建设单位提供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在原有地下管线或者设施埋设的位置不明时,应当进行探测,掌握实际情况后方可施工;施工中对其他地下管线或者市政、绿化、文物、人防工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可能造成影响的,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派员到场按相应的规范规定进行处理。

因施工损坏有关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工,并立即通知有关单位抢修,发生的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活动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理施工现场,涉及道路路面和公共绿地等的修复问题,按道路、公共绿地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应按规定对地下管线工程进行勘察、设计和监理,并配合建设单位收集、整理、归档、移交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信息资料。

第二十六条地下管线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在管线本体上附注相关标识。

敷设非金属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同步布设地下管线示踪线。

以非开挖方式敷设城市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地面设置永久性标识。

敷设高危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在地面设置永久性安全警示标识。

第二十七条因城市建设需要进行管线及其设施迁改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通知有关管线产权单位。管线产权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按照要求完成迁改工作。

第二十八条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不得擅自迁移、变更地下管线。确需迁移、变更的,应当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手续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九条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废弃地下管线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并将废弃的地下管线予以拆除。对产权不明的废弃地下管线,由地下管线所依附的道路、河道、园林等工程相应的主管部门组织拆除。不便拆除的地下管线,由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将管道及其检查井封填。

第四章地下管线综合管廊

第三十条地下管线综合管廊应当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三十一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地下管线综合管廊专项规划,报政府批准实施。

地下管线综合管廊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与各项专业规划相协调,并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三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以及新区建设和旧城改造,按照地下管线综合管廊规划应当建设地下管线综合管廊的,须随建设工程同步配套建设。

建成地下管线综合管廊的区域,除有以下情况外,不再批准管线单位建设管线:

(一)未在综合管廊中预留位置的管线;

(二)综合管廊与外部用户的连接管线。

第三十三条地下管线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各管线单位以租赁或者购买的方式取得管廊的使用权;管廊管理单位负责向各管线单位提供管廊日常维护管理服务,并收取管廊维护管理费。

第五章地下管线维护

第三十四条地下管线行业部门组织编制地下管线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加强对本行业建设工程和所属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的监督管理,确保地下管线的安全运行。

第三十五条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对所属地下管线的安全运行负责,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二)建立地下管线巡护制度,开展巡护和定期维护,做好巡查和维护记录;

(五)建立地下管线信息档案制度,配合做好地下管线专项普查工作;

(六)宣传地下管线安全与保护知识,告知使用相对人安全注意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六条地下管线出现故障、险情等突发事件时,管线产权或管理单位应当先行组织抢修,并按照下列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一)及时向相应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二)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同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三)地下管线应急抢修需要占用或者挖掘道路、占用河道或者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以及占用公共绿地、迁移或者砍伐树木等的,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可以先行施工,同时向道路、水务和园林绿化等主管部门报告,并依法补办有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禁止在地下管线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二)损坏、占用、挪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三)向地下管线内倾倒污水、建筑泥浆、排放腐蚀液体或者气体;

(四)堆放易燃、易爆或者腐蚀性的物质;

(五)擅自接驳地下管线;

(六)其他危及地下管线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凡涉及地下空间利用的建设项目,包括道路建设、地下管线建设、地质勘探、轨道交通建设、地下空间开发以及其他包含开挖、钻探、爆破的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取得施工范围及施工影响范围内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并与相应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协商制定地下管线保护方案。

第六章地下管线信息管理

第三十九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地下管线信息管理,负责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维护、更新和管理的具体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并资源共享。

第四十条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建立专业管线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存储、动态更新本单位地下管线信息。

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和专业管线管理信息系统应当预留实现信息共享的数据接口。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确定地下管线竣工测绘成果的.数据要求。

第四十一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尚未进行地下管线普查的区域进行普查,并根据地下管线变化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及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对地下管线进行补测补绘,及时更新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

第四十二条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在新建、改建、扩建的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6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有关档案资料及其电子文件。

地下管线工程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配合建设单位收集、整理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

第四十三条地下管线迁移、变更或者废弃的,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将迁移、变更、废弃部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修改、补充到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专业图上,并自管线迁移、变更、废弃之日起30日内,将修改后的专业图及有关资料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移交。

第四十四条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及产权、管理单位报送的地下管线工程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涂改、伪造。

第四十五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向社会公众提供地下管线信息查询和咨询服务。涉及政府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实行无偿服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利用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查阅、利用非本专业管线信息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七章罚则

第四十六条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要求进行建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条的规定,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以下罚款;因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或者移交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造成施工单位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地下管线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查明并取得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制定地下管线保护方案而擅自组织施工的,或者不落实保护方案,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外,由负责工程建设施工许可或者监管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十条对有破坏地下管线行为的,由受损地下管线的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未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二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地下管线管理中玩忽职守、乱用职权、营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附则

地下管线工作计划篇三

1、全面负责项目施工管理工作;

6、负责工程项目分服务方的选择与分包协议内容的谈判工作;

任职资格

1、大专以上学历,,计算机、自动化及通信类专业,3年以上相关项目管理工作经历;

3、有通信运营商(电信、移动、联通)施工项目经理3年以上经历优先考虑;

4、有项目经理证或者建造师证者优先考虑。

地下管线工作计划篇四

第五十四条本市市区是指惠城区、惠阳区、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惠城中心区是指桥东、桥西、龙丰、江南、江北、河南岸、小金口、水口街道以及汝湖、马安、三栋镇。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惠州市区管线工程规划建设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地下管线工作计划篇五

岗位职责:

1、负责与运营商及其他相关单位的协调工作;

2、负责传输线路工程项目的组织与实施,协调施工资源,保证工程进度;

3、对线路施工过程管理,包括安全、质量方面等的管理;

4、完成建设方、公司项目管理要求的各项规定工作;

任职要求:

2、掌握通信工程概预算,能熟练运用office办公软件;

3、有传输线路、管道、集客、宽带施工管理经验优先;

4、具有良好的组织、协调与沟通能力,独立工作能力强;

5、熟悉通信工程建设相关流程规范,有两年以上通信行业线路专业施工管理经验;

6、具备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身体健康,吃苦耐劳,有较强团队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