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合同续签的申请(精选5篇)

小编: 琴心月

生活当中,合同是出现频率很高的,那么还是应该要准备好一份劳动合同。优秀的合同都具备一些什么特点呢?又该怎么写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合同范本,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合同续签的申请篇一

______:

我们双方于___年___月___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将于___年___月___日期满。

经单位研究决定,期满后不再与您签订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时间为___年___月___日。现提前30日通知。

请您接到此通知后,按规定及时办理工作交接和社会保险等相关手续。

特此通知

签发人(甲方签名或盖章):

签发时间:年月日

——————————————————-

我已收到现所在单位于___年___月___日发出的《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

签收人(乙方签名或盖章):

签收时间:年月日

注:此通知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合同续签的申请篇二

【人名】同志:

你与公司_____年__月__日所签的《劳动合同》,将于_____年__月__日到期,现公司决定不再与你续订劳动合同。

请在接到本通知后,于_____年__月__日__时前完成相关工作交接,并到财务部门办理相关财务结算手续。

__________

年月日

合同续签的申请篇三

刘xx于1999年7月进入广东东莞市x宝装饰有限公司(下简称x宝公司)任职,双方约定了工资、工作时间等待遇,并签订了将于2008年7月15日期满的劳动合同。在2008年7月15日刘xx被x宝公司以期满为由终止劳动合同,公司要求刘xx与公司做好工作交接,随后在财务处结清刘xx的工资等事宜。

然而刘xx却将公司告到劳动仲裁处,说公司解除合同并未提前一个月通知刘xx本人,因此他要求公司支付其解除合同的代通知金。而公司则认为解除合同是因为合同期满,属于自然到期而终止的,并不是公司提前解除合同,因此无须支付其代通知金。

问题:

1、刘xx的要求是否得到支持?

2、因合同期满而终止,用人单位也是否要提前一个月通知?

3、基于此案,用人单位如何做好合同期满不再与员工续约?

专家点评:

先来看一下法院审判结果:

东莞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0日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关于刘xx请求的经济补偿赔偿佥、代通知金问题,双方劳动合同关系解除的原因是合同期满终止,x宝公司解除与刘xx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且已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刘xx支付了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刘xx请求支付代通知金,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驳回”。刘xx不服,提起上诉。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5日作出终审判决,认为:“首先,本案双方劳动关系因劳动合同到期而终止,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0条所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未提前1个月通知的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故对于刘xx关于代通知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1、对于劳动合同期满企业不续签是否需要提前1个月通知的问题,许多人存有误解,进而付了一些冤枉钱。

2、该观点可能源于劳动部《关于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劳部发【1997】106号)第五条“强化劳动合同制度运行的日常管理工作”中的“劳动合同期满前应当提前一个月向职工提出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的书面意向,并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3、蒋律师认为,该通知的主要目的是为规范企业劳动合同的日常管理,其并不能作为需要支付1个月代通知金的法律依据。在《劳动合同法》中,对于需要支付1个月代通知金的情形仅限于第40条所规定的3种条件下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对于劳动合同的终止并未给企业规定提前通知的义务。本案一审法院只是笼统的说“刘xx请求支付代通知金,没有法律依据”,而二审法院则进一步明确了“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0条所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未提前1个月通知的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

4、再者,从另外的角度看,劳动者作为劳动合同的签订者,理应关注自己的劳动权利和义务,当然也应该清楚自己劳动合同的期满之日,如其有心,且有意续约,其完全可以在期满之日向企业提出自己的要求,否则,如无特别约定,期满即行终止。故本案中x宝公司在合同期满之日通知刘xx不再与其续签合同的行为并不违法,无需支付其1个月的代通知金。

结果却被员工反告是解除而不是终止劳动合同,最后因企业拿不出充分的证据证明是期满终止而非中途解除或通知之日为劳动合同期满之日而败诉。

所以,企业在具体操作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2、通知之后,即时将员工应得的工资及补偿金支付至员工的银行帐号;

3、即时将《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交付或邮寄给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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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续签的申请篇四

3年合同期满后,周某明确表示不愿续签劳动合同,要求企业办理终止劳动关系手续,并退还800元风险抵押金。该公司由于周某销售成绩不错,而且缺少人员,迟迟不予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并承诺给周某加薪,还称如果要离职的话,一个月以后才能退800元。

周某只好等到一个月后,因为与公司协商加薪不成,于是又要求公司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并退还800元风险抵押金。可是,公司声称终止合同日期已过,现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提出周某应该按原合同履行义务,并不退还收取的800元风险抵押金。为此,周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申诉,请求公司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并退还800元风险抵押金。仲裁机构裁决公司为周某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并退还周某800元风险抵押金。

评析:

这起因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企业的做法显然是违法的。

企业违法主要有三个方面: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当另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再续订劳动合同时,应立即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有关手续,任何拖延不办或采用欺骗、强制等手段要求对方续订合同,都是非法的,所订合同也是无效的。因为双方没有就加薪问题达成一致,而且周某明确表示了不续签合同的要求,所以说,公司与周某没有达成新的劳动合同。

第二,公司故意拖延不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在合同期满后不能视为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所谓事实劳动关系是指双方当事人未按法定要求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都承认劳动关系存在,并相互享有权利和义务。而本案中,该公司在周某明确提出不续订合同的表示后,故意拖延不办理终止合同手续,双方续有一段时间的劳动关系,是因为该厂称一个月后才肯退还800元押金,并非劳动者周某自愿。

第三,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教育部于联合下发的《关于对普通高校毕业生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中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要求毕业生缴纳包括城市增容费、教育补偿金、上岗抵押金等。即使毕业生已缴纳了此笔费用的,也有权在进入用人单位后随时要求予以返还。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收取风险抵押金是违法的,终止劳动关系时不予退还更是错误的。

合同续签的申请篇五

我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于08年9月到期,现在公司要求签订劳动合同补充协议,由于这个协议存在严重不平等性,我不打算签,公司的决定是不签就离职。

请问这种情况下我该如何申请劳动仲裁?

需要提供什么证据?

[合同到期未续签,公司要求离职如何申请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