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的价值论文 文学的价值论文(优秀5篇)

小编: 翰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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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的价值论文篇一

学习英美文学的价值和意义论文【1】

摘要:在经济发展地推动下,全球化趋势在不断深入,各国在经济、政治等的发展过程中均不可避免地进行相应的沟通和交流,国际间的交往已经成为各国经济及社会发展过程中必不可少的重用环节。

国际间的文学交往也同样具有其重要的价值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英美文学;文学;价值

在我国高校的教育系统中,英美文学作为英语专业一门主要的课程存在。

开设该门课程的主要目的是让学生在英语学习中了解到更多的西方文化及风俗人情,增强学生对西方文化及思维特征地了解。

英美文学在世界文化体系中一直占据着不可替代的重用地位,其经历了一个长期而复杂的发展过程,具有很高的学习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学习英美文学的价值分析

第一,英美文学作品中所表达的东西更具直观性,对自我人格的完善具有更大的影响力。

在西方文化及语言应用习惯中,西方语言的表达方式均较为直白,同时有不缺乏幽默感和讽刺性。

因此,在英美文学作品中,作者所要表达的情感和写作目的均较容易把握,使读者一目了然。

通过直白的语言,鲜明的情感,更容易激发其读者的思想共鸣。

直白又不缺幽默的人物讽刺,极易让读者在作品欣赏过程中产生强烈的情感共鸣。

而对人物大胆、明确地赞颂也同样对读者的情感产生极大的冲击,给读者以激励。

第二,多数英美文学作品均是作者对其自身经历及感受进行阐述的缩影,具有较大的现实教育意义。

在英美文学中,多数作品中所讲述的人物、事件、所表达的情感等均是作者亲身所感或者倾耳所闻、亲眼所见的。

作者将其真切经历过的事件进行整理,并经过艺术加工后,以文学作品的方式展示给读者。

其是一个社会制度及社会环境中相关人物及事件的真实反映。

因此,在对英美文学进行学习的过程中,学习者可对作品所处时代存在的相关问题及现象进行了解,从中感受某个社会制度或历史发展阶段中存在的弊端或优点,具有较大的现实教育意义。

第三,通过学习英美文学,可有效提高语言表达及操控能力。

文学作品的创作者常被称为语言大师,其可应用语言文字巧妙地表达个人情感及思维,应用生动、简洁的语言文字将一个鲜活的事件、鲜明的情感展现给读者。

文学作品的创作者随便从任何一个角度来叙述一个事件或者表达一种情感,均能给读者身临其境、感同身受、一针见血的感觉。

这就是文学创作者超强语言操控能力的表现。

通过对文学作品进行学习不但可以学习到作者的思想感悟,同时也可以学习到作者的语言表达能力及言操控能力,提高学习者的语言表达和应用能力。

二、学习英美文学的现实意义分析

在英美文学的学习过程中,除了可以使学习者获得阅读上的满足和享受外,还可以让学习者深刻体会到不同文化体现出来来的现实意义。

学习英美文学所体现出来的现实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第一,英美文学是一种较为特殊的艺术表达形式。

在英美文学文学中,每部作品几乎都是文学创作者人生经历及情感历程的真实展现。

文学作品是作家将自身的人生经历和情感体验进行艺术加工,运用语言文字对其进行提炼并加以总结,然后展示给读者。

每部作品均是作者一种独特的人生留言方式。

因此,在英美文学的学习过程中,学习者可在特定的社会背景中了解到文学创作者的个人阅历、家庭及情感生活等,并从作品中体验作者的感受,领悟人生真善美。

第二,英美文学作品是西方国家相关现实生活的独特表现形式之一。

所有的文学创作均源自现实生活,是创作者对现实生活状况及感受的一种高度提炼和总结。

文学作品既是一种历史的再现,而又不是全部历史的展现。

因此,通过对英美文学作品进行学习,作品中所讲述的现实生活及人生感悟可以让读者体验到一种独特的、与别的艺术形式不一样的情感收获。

第三,对英美文学进行学习,可有效激发英语学习者的学习兴趣,促进其学习主动性和积极性得到有效提高。

兴趣是所有学习有效进行的最好老师。

对于英语学习者来说,英美文学中描写和讲述的精彩事件及人物故事往往比单纯地进行英语语法、词汇等学习更加富有吸引力。

通过对文学的学习,读者可以了解到诸多异国风情,体验到作品人物人生的酸甜苦辣,从而使读者获得丰富多样的精神享受。

这个过程便可有效地激发读者进行英语学习的兴趣。

同时,对英美文学进行学习,可使学习者感受到人生中的各种情感,在西方文化氛围中感受到另一种人生的憧憬和希望,体会到西方文学独具特色的感染力及号召力,激发读者进行英语学习的欲望。

第四,通过对英美文学进行学习,可有效锻炼读者的理性思维。

英美文学作品的语言极具幽默性、讽刺性和精炼性。

在文学作品的学习过程中,其富有感染力的语言表达往往能有效地将读者带入作品创设的情景当中,让读者真切地体味到英语语言的丰富内涵及魅力,激发读者对英美文化独有的特点进行积极探索与追求。

在探索与追求的过程中,读者的理性思维得到良好地锻炼,促进其人文素养得到提升。

三、结束语

通过对英美文学进行学习,不仅使学生在不同的文化氛围中体验到不同的语言表达艺术魅力,同时可使学生了解和体验不同文化背景、社会制度下人们的思维方式、看待问题及解决问题的态度和方法,进而丰富学生的情感体验。

这些情感体验成为学生完善健康人格、提高自身综合素质的良好基础,有利于学生的健康成长。

参考文献:

[1]罗云;论英美文学在大学英语教学中的作用[j];湖南科技学院学报;04期

[2]曾琛;学习英美文学的价值和现实意义[j];科技风;01期

英美文学的价值观及现实意义【2】

摘要:本文介绍了文学的内涵,并论述了英美文学的特征及功能,揭示了英美文学的价值观及现实意义,对社会的发展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

关键词:英美文学;价值观;现实意义

引言: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价值观的综合体现是文化,而文化的载体是文学,处于社会意识形态的艺术。

文学是利用语言的途径去反映社会现象、表现作者感情的一个艺术形式。

教师的价值论文篇二

诗歌的落寞,不光与时代的变化有关,也与人们心灵的变化有关。今天的中国,经济、金钱、物质,占据了政府和民间的议事日程,也占据了绝大多数人们的心灵空间,诗歌不可能不被边缘化。但是,就像久居闹市的人,偶然见到朝露与清泉,会惊讶地发现自己的心灵莫名地悸动了一下,为了保持我们的心灵还有这种悸动一下的反应能力,诗歌,还是不应当忘却的。

其实,诗歌,是很难被排除出生活的,哪怕我们今天已不再“小桥流水人家,古道西风瘦马”。诗歌对思维、语言的训练具有不可替代的独特作用。能够读懂诗歌,能够感受到那些排列整齐的文字内在的诗意和密码,标志着一个人获得了一种起基础作用的学习能力、感知能力、探索能力,包括联想、猜想、想象,分析、归纳、演绎,形象思维、抽象思想、逻辑推理等等。而这种能力,对一个读书人、文化人来说,是最基础的能力。很难想象,一个读不懂诗的人,能读懂哲学;一个理解诗的抽象性有困难的人,在理解数学与物理的抽象性时会没有困难。

所以,无论是考虑心灵的慰藉、人生的幸福,还是从训练脑力的实用工具出发,应该相信,人们会再次认识到诗歌的价值,诗歌不会out。

文学作品的文学性

有没有不受任何政治、意识形态、伦理思想、道德等因素影响的“纯文学”?答案显然是否定的。那么有没有纯粹的“文学性”的研究?答案依然还是否定的'。文学本身就是一种审美意识形态,它自身中已然包含了政治、伦理、哲学等诸多非文学因素,于是对“文学性”本身的寻求几乎就成为悲壮的代名词。我欣赏荣格的一句话:“人类存在的唯一目的,就是要在纯粹自在的黑暗中,点起一盏灯来。”这盏灯就是“诗性”之灯。它使人类原本并无目的和意义的生存有了意义和目的,从而对虚无的人类构成了真正的慰藉,正像暗夜行路的孤独旅人从远方的一点灯火中感受到温暖一样。我觉得这就是文学本体之所在。

其实,对文学性的强调并不意味着对文学的其它属性的排斥。相反,文学本身其实就包含了权力和政治的维度,或者说文学本身就是一个内涵政治性的概念。但是无论是权力还是政治都是内化在审美形式中的,没有脱离文学性的政治和权力,否则它就不是文学。也就是说,文学的政治或权力表达都是以审美的形式呈现出来的,所以在对文学的解读上,读者不能完全越过“文学性”这一根本而直奔政治或其它目的,同样,在今天学界言必称之的各种西方文艺理论面前,必须考虑其对中国问题的有效性和切身性。也正是在这一点上,我对夏志清先生坚持从文本出发,力图在文学性的视景中展开文学史写作的研究方法非常欣赏,如对沈从文、张爱玲、钱锺书、张天翼、师陀等作家的评论即可窥一斑而见全豹。

文学所要处理的正是我们在这个世界的各种生存境遇。“文学性”所体现的正是对各种境遇化和经验化的东西的描述。“文学性”强调了对人类生存状况的一种最直接、最原初的解读,而这种解读不是从任何理念出发,也不可能被任何一种知识系统所收编,它以自己最真实而具体的生存方式来呈现它自己。我们需要的恰恰是从这种真实而具体的经验出发来对它进行解读。

当然,坚守文学的“文学性”立场是非常困难的一件事,需要引入“现代性”、“意识形态”以及“诗学的政治”等诸种“非文学性”的视野,才可能更好地阐释所谓的“文学性”。尽管如此,我们还是不能忘掉文学之为文学的根本,它和政治、伦理、意识形态等最根本的区别还在于它自身的“文学性”。

教师的价值论文篇三

柳宗元在永州的旅行日记是闻名遐迩的山水名篇,其中最著名的是被后人奉为山水小品经典的《永州八记》。

一、文学与旅游文学的相关概念

文学主要被看做是审美的语言作品,是指以语言文字为表现形式,反映客观的现实、体现作家心理感受的艺术,包括诗歌、小说、散文、剧本、游记、童话等,是文化的重要表现形式,用不同的形式表现出心里的感情及再现特定地域和特定时期的社会生活。

随着旅游业的蓬勃发展,“旅游文学”这个名词也随之出现。现在的旅游文学是指反映旅游者旅游生活的文学,它以旅游者在旅游活动过程中的所见、所闻、所感作为表现对象,书写旅游者或旅游工作者的感情、思想和审美情趣。其比山水文学的表现对象要更加的广泛,不仅涉及了山水风景、文物古迹而且包括了风土人情等社会事物。

二、柳宗元文学的旅游价值

柳宗元是我国古代文学史上具有深远影响的人物,他是“唐宋八大家”之一,是文学上的大家,思想上的伟人。柳宗元被贬到偏远的永州和柳州后,虽然政治理想破灭了,但是远离了政治的斗争,他致力于文学的创作,最终取得了非常显著的成就。柳宗元的旅游文学作品主要有游记和纪游诗两大类,一般被称为“山水文学”。

(一)柳宗元文学丰富了永、柳二州的旅游资源

永州和柳州两地比之与国内其他著名的旅游地来说,旅游资源比较贫乏。柳宗元的那些经过精心绘制的描写两地自然风光的著名杰作及其带来的深远影响,无疑是他给予两地的一批非常有价值的珍宝。柳宗元文学不仅使两州旅游地的旅游景观更加丰富,还增加了两州旅游地的历史文化内涵。柳宗元没被贬到这里之前,两州的自然山水风景和人文历史景物的品质是怎么样的,我们很少有人知道。但是可以肯定的一点是,那时候的山水是没有多少人欣赏的,是寂寞的。柳宗元到了这里之后,它才进入了人们的视线,并逐渐远离“养在深闺人未识”的位置,是柳宗元发现并宣扬了这里奇山秀水的美丽,使它传扬出去广为人知。

(二)柳宗元文学提高了两地旅游资源质量,增加了旅游资源文化内涵和旅游吸引力

在中国的旅游资源中,因为文学是非物质的,是一种语言,所以,它往往是融入其他的旅游资源之中,增添这些旅游资源的人文色彩,而不是独立存在的旅游资源。中国古代的文人雅士一直是传统旅游的主要参与者,历朝历代因为文人游览而产生了许多优秀的记游、咏物之文学作品。这些文学作品丰富了旅游景观的人文内涵,增加了旅游吸引力,提高了旅游景观的美誉度,发挥了非常重要的历史作用。中国著名山水风景和名胜古迹的形成发展,大都和文人创作的文学作品有着密切的关系。

柳宗元文学是永、柳两地的旅游文化的精髓,而柳宗元文学主要是游记和游诗,这些都是在经过实地的游览之后,融入作者的.内心感受而创作出来的。

(三)柳宗元的文学无意识地宣传了旅游景观

依照现代传播学的理解,受众对隐性宣传的信赖程度远远超过商业宣传,文学确实是一种非常好的隐性宣传方法。因为它拥有特别的审美效果和穿越时空的传播作用,使读者阅读文学作品成为一种自然而然的审美感受。旅游文学是一种表现美的文学,具有非常强烈的美感。作者在创作旅游文学作品时,是出自内心真挚的感情,描绘山川美景等自然风光,没有掺杂任何商业宣传营销目的,因此更能打动读者的心。再加上旅游文学作品中描绘的山水风景是自然景观的真实再现,但是又要高于自然景观,是经过作者文学艺术加工出来的,其与自然景观相比更加具有美感,也更能引起读者到此一游的兴趣。柳宗元文学对于永、柳两州的意义,有很大一部分体现在他对两州美丽自然风光的宣传这方面。客观的景物美要经过“人”的主观加工作用方能更加显现出来,柳宗元曾经说过:“夫美不自美,因人而彰。兰亭也不遭右军,则清湍修竹,芜没与空山矣”。他写这篇文章的时候,肯定没有料想到,他对于贬谪之地的永州和柳州来说,恰好扮演了他美学理论中强调的“人”这个角色。正是因为有了柳宗元的存在,他所创作的旅游文学作品流传于世后,才使偏远孤陋的、埋藏于荒山野岭的永、柳两州诸多旅游景观传扬出去,广为人知,成为令人向往的旅游地。

在柳宗元的文学作品中,经过其文学加工,永州和柳州不再是贫穷僻陋的偏远之地,而是处处皆是美丽风景的世外桃源,这里的一草一木,一泉一石,俱是世上少有的美景。小石潭的奇石、西山的奇与怪、袁家潭的山风、钴镯潭的清澈等等,柳宗元在说起这些景物时如数家珍,娓娓道来,而这些可能本来很普通的风景在柳宗元的妙笔生花下,增添了很多独特魅力,让读者陶醉其中,产生到此一游的兴趣。

(四)柳宗元文学是永、柳二州旅游文化的精髓

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物质生活已经基本上得到了满足,大家越来越要求享受精神生活。这种现象反映到旅游活动中,就表现为人们渐渐不再满足于一般的纯游览性的观赏自然风景,观光旅游已不能满足人们的需求。人们逐渐开始追求旅游活动中的审美情趣和享受高品位的文化资源,文化旅游越来越受到大众的喜爱。

柳宗元的旅游文学刚好能够满足这种需要,它以自身散发的文学艺术魅力和强烈的影响力激发读者的旅游欲望,它是在永、柳两州的奇山丽水之中开出来的一朵奇葩,它理所应当地永柳两州旅游文化的精髓,是两州旅游文化中最具吸引力,最有魅力的一部分。

三、旅游文学在推动旅游业发展中的应用及发展

在文学旅游景观产品的开发过程中充分依托景区的文化积淀和历史背景,利用丰富的旅游文学辅之以多种形式的营销方式、手段,向外界介绍景点,吸引来自世界各地的旅游者,这种借助旅游文学进行营销,迎合旅游者对文化的追求,是比较有特色的一种旅游发展形势。

(一)文学与传媒相结合的营销方式

现今,湖南吉首的凤凰城是一个非常著名的景点,但它在90年代末之前并非如此。虽然凤凰城的旅游资源非常有特色风情,而且还有文学上的大家沈从文先生其著作《边城》的独特魅力,但其还是在90年代末借助当地政府与湖南卫视联手打造出了独特的旅游品牌,使文学与影视的影响相结合。自此,凤凰旅游一炮走红,这是一个非常成功的营销方案。

由此可见,我们也可以把包装对象放在优秀的文学作品和突出的文学形象上,或创办一些专门用来做旅游宣传的节目、频道等。通过对网络、电视、报纸、杂志等多种传媒渠道融合来对文学旅游资源进行包装和宣传。

(二)将旅游文学作品运用到旅游景点的广告语中

广告语要求朗朗上口,语言精练,讲究含蓄且有意境,要能给人以无尽的遐思空间。对于旅游广告语来说,也要重视名人效应。

苏东坡曾以“到苏州不游虎丘,乃是憾事!”来赞美虎丘,虽然对于虎丘的美丽风景和名胜古迹等只字未提,但是却引起了人们的好奇心,激发了读者到虎丘旅游的兴趣。流传到现在,这句话已成为了虎丘旅游的宣传广告语。杭州旅游业的广告语是“江南忆,最忆是杭州”,这句就是出自唐朝著名诗人白居易的《忆江南》这一首诗。白居易的忆江南词从写成到现在,已经流传了一千多年了,而且还将继续传扬下去。当时,杭州征集旅游广告语,这句词通俗易懂却又意境无穷、有独特的魅力,从众多的广告语中脱颖而出,被杭州市相关旅游部门定为杭州旅游的广告语。因为这句特色的广告语,杭州区别于其他众多的江南旅游城市,在宣传上取得了优势。

这样把文学作品里的某个句子应用作为旅游景点的广告语的例子有很多,而且大部分度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因此,我们可以深入研究柳宗元文学作品,利用其在文学上的地位及在大众中的影响力,设计旅游广告语,使其在同类旅游中脱颖而出。

(三)模拟文学名著开发景观

模拟文学名著开发旅游景观,通常是以文学名著或以其为蓝本改编的电视剧等在大众中产生了轰动效应为前提。回头看看,这些年来我国模拟文学名著开发的旅游景观,几乎每一轮模拟景观热都与文学名著或以其改编的电视剧等的轰动联系在一起。

上个世纪80年代中期,以我国名著《红楼梦》为蓝本改编拍摄的电视剧播出后,受到了观众的喜爱,因此,先后诞生了北京的大观园、上海的大观园和河北正定县的荣国府。国外的《哈利波特》系列小说被评为“全球第一大畅销书”,它在全球的范围内有数量巨大的书迷。它不仅吸引了读者的目光,也吸引了旅游开发商的目光。华纳公司与奥兰多环球影城携手在奥兰多环球城内建立一个以“哈利波特”系列小说为蓝本的“园中之园”——“哈利波特的魔法世界”(thewizardingworldofharrypotter),这个“魔法世界”作为环球影城冒险岛主题乐园的一部分于-正式对外开放。

以文学名著为蓝本的模拟景观因其本身就具有很强的影响力,再加上影视剧播出后产生的轰动效果,必定会产生可观的经济效益。

教师的价值论文篇四

一、价值——法的价值——商法的价值

商法的价值是一个相当宽泛的问题,笔者认为要谈论其价值,必须的先弄清楚一般意义上的法的价值,在这之上,才可能对商法的价值有一个比较清晰的认识。价值,普遍意义上的看法是是客体对主体的满足程度,它既反映了客体呈现给主体的客观属性,也包含了主体对客体的评价。因此,法的价值我们可以这样给它定义:法的价值是以法与人的关系为基础的,法对于人所具有的意义,是法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这样的一个定义重点在于强调人们对于法在维护各种基本价值方面的希望,而并不强调法自身所具有的品质(虽然在广义上,这也是法律价值的一种。但是,笔者认为人的存在是价值研究的出发点。所有价值问题都与人有关。离开人,所有价值问题都变得没有意义。因此,价值判断的问题应当通过人们的目的论来解决。即所有的价值都是相对于人来说的。所以,在以下的讨论中,本文主要讨论人们对商法价值的追求,而忽略商法自身的功能)。法理学上,对法的价值的分类可以说是众说纷纭。但不管哪一种分类,只要是建立在法律价值的科学概念基础之上,都是有一定的意义的。为了更好的研究商法价值,本文尝试着将商法的价值划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商法的终极性的价值追求,一是商法在这个终极追求下的价值名目。前者就是“商法所追求的社会目的和理想”。如果给它一个比较容易理解的称谓的话——法的目的性价值。而后者则指的是“商法为了实现其目的性价值而应具备的基本属性或共性价值”,我们可以称之为工具性价值。当然需要指出的,目的性价值与工具性价值的分类法具有相对性,它们之间并没有十分绝对的界限。应当说,一切价值都表现为目的,只不过是有些价值是从整体和最高意义上而言的,而有些价值则是局部的服务性的,和那些更高的目标相比,它们是为了实现、完善这些更高级目标的条件的。

二、目的性价值

(一)目的性价值概述

(二)商法的终极性价值——实现商事主体的营利

笔者认为商事法的终极性价值是实现商事主体的营利,即实现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益。这一点表现在商法上就是从法律制度上规范以营利为动机的商事行为,保护自然人、企业的营利,从而实现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益。之所以这么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论证:

1、从商法的发展历史来看。商法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公元3世纪的罗德岛法(lexrhodia),甚至更早的腓尼基人和希腊人的海事法。伴随着人类从自给自足的原始社会进入到奴隶社会,简单的商品生产与商品交换问世于人间。尤其是货币出现以后,奴隶社会的商事交易出现某种繁荣。伴随着简单商事交易的发展,为了适应现实的需要,规范商事交易行为,简陋的商事法规就自然而然的出现了。虽然,古代商事法被深深的打上了奴隶制商品经济不发达的烙印,不仅尚未从一般的民法规范中分离出来,而且自身也积极简单。但不能否认其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中世纪,欧洲虽然处于封建王权和神权的铁幕统治之下,但商品经济的发展已经不可阻挡,地中海沿岸城市的发展,“经济的专门化促进了商品交换的发展:除本地及市镇市场以外,出现了大的定期集市,其中最著名的是香槟伯爵领地的四大集市……”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商人作为一个独立的阶层的出现。但是由于封建主和教会势力的强大以及对商业的歧视和抵制,封建法和教会法不可能为商人提供法律规则和救济措施。基于此,商会不得不另立规范,同时在其发展过程中,商会形成了自己的自治权和裁判权,这种规约经历了从11世纪至14世纪几百年的时间,终于形成了中世纪商事法即商人习惯法。虽然商人阶层通过自治运动而创立的习惯法无法被纳入到国家法的体系之中,只能以民间法的状态存在。但其以成为近代商事法的起源,无疑也是不争的事实了。进入近代,伴随着资本主义在欧洲的纷纷确立,以及工业革命的推动,欧洲资本主义经济获得全所未有的巨大发展,与之相适应,以法国为代表的欧洲各国开展了大规模的商法编撰运动。并影响到全世界。最终奠定了商法在现代商品经济条件下不可动摇的地位。从商法的确立的历史过程来看,我们可以看到商法始终是伴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壮大而发展的。而商品经济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追求经济效益,调动全社会的一切资源来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而在这个过程中,商法担当的任务就是为整个社会实现营利的目的提供制度上保障。这从更本上反映了商法的终极价值就是追求营利。

2、从商法与民法的比较来看。商法与民法,虽同为规定关于国民经济生活之法律,有其共同之原理,论其性质,两者颇不相同。盖商法所规定者,乃在于维护个人或团体之营利;民法所规定者,则偏重于保护一般社会公众之利益。为了实现维护个人或团体的营利,商法在沿袭民法的一般规定外,还就商事行为特有的情况而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如关于商事时效和法定利息的规定,关于商号、商业帐簿和共同海损的规定。

3、从商法的自身的具体制度来看。商事法以规定商事主体和商事行为为己任。而这些规定的本质集中地表现为规范营利行为。商事法的营利性并不表现为指导人们如何营利,而在于以法律制度构造自身营利的统一有机体。或者,以法律制度规范以营利为动机的商事行为。就拿公司法来说吧,发起人之所以创设公司,旨在营利,公司之所以从事营业活动,是为了营利,股东之所以转让其所持有的股票,还是为了营利,非股东之所以购买股票,莫不以营利为目的。还比如贯穿其中的企业维持制度等等。因此,确认营利、保护营利是商法对商事交易价值规律的客观反映,是商法的基本精神。

三、工具性价值

法应当具备的品质无外乎就是公平、正义、权利、自由和秩序等这些我们耳熟能详的法律价值。我们当然也可以堂而皇之的将这些法理学已经研究出来的结果应用于商法这个更为具体的法律部门中来。但是这种很保险的研究是否有助于我们对于商法价值体系有更为清晰而更为深刻的理解,也许需要打上一个问号。对于商法而言,虽然它的工具性价值也包含着这几个方面,但是我们需要明白即使我们将这些已有的概念用于商法这个特殊的领域,它们实际上也已经被赋予了一种有别于一般法理学的特殊含义。人们常常忽视对不同法律部门的价值体系中同一价值形式的比较研究。而同一价值形式在不同法律部门中的定位的差异,却恰恰是部门法之间区别的内在体现。同样的价值如公平、效率,当把它们作为民法、经济法和商法各自的价值追求来进行研究时,不难发现它们之间存在着的极大差异。在商法中,反映其终极性价值的共性价值集中地体现为保障商事交易的安全和促进商事交易的`效率。需要指出的是,这两个原则又是统一于商事法的终极性价值——实现商事主体的营利。保障商事交易的安全原则,其作用就是为现代商事交易活动提供一个稳定而安全的市场秩序,排除不安全因素,为商事主体进行商事行为保驾护航。现代商品经济条件下,交易的快捷、便利已成为商事活动的一个重要特征。因此,要最大限度的追求经济效益,实现营利。就必须提高商事交易的效率。促进商事交易的效率原则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应运而生的。其主要表现为在商事交易过程中,缩短交易的周期、降低交易的成本、增加交易的次数和提高资金的利润率。

(一)保障商事交易的安全

现代商事活动,随着交易标的的增大、交易手段的复杂、交易周期的加快、交易范围的扩大,交易的风险日益突出。为了增强商事主体的安全感,调动人们从事商事交易活动的积极性,保障交易安全便成了商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保障交易安全就是要减少和消除商事交易活动中的不安全因素,确保交易行为的法律效用和法律后果的可预见性。现代商法采用了要式主义、公示主义、外观主义和严格责任主义,以保障交易之安全。

3、外观主义。所谓外观主义是指商法以交易当事人的行为外观为标准而认定其行为的法律效果。按照外观主义,交易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与意思表示不一致时,以意思表示为准,意思表示一经成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假若允许当事人以外观表示与真意不符而撤消商事行为,则显然不利于交易关系之稳固,从而造成交易的不安全性。商法中的外观主义以票据法的规定最为典型。例如我国《票据法》第4条规定:“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依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第14条第3款又规定:“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4、严格责任主义。所谓严格责任主义是指商法对商事交易的当事人规定了严格的义务和责任。商事公司之行为,多依赖于公司之负责人,其负责人之责任,若不予以严格的规定,势必妨害交易之安全。为此,我国《公司法》第63条规定,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97条又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在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在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二)促进商事交易的效率

商事交易,重在简便、贵在迅捷。对于商事主体来讲,简便迅捷的商事交易,就意味着交易周期的缩短、交易成本的降低、交易次数的增多和资金利润率的提高。为了促进商事交易的效率,商法确立了促进交易简便迅捷这一基本原则。商法贯彻促使交易简便迅捷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3个方面。

1、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交易最为简便的方法就是确认当事人的商事契约自由与方式自由。因为,当事人在意志自由的情况下,才能更好地发挥主观能动性,以明智的决策,去谋求利润最大化。为此,商法对某些商事交易事项,如公司法中公司章程的任意记载事项、票据法中票据的任意记载事项、保险法中保险标的价值的约定、海商法中海上保险之委托等均允许当事人自行约定,其宗旨即在于促使商事交易的简便迅捷。

2、交易方式和交易客体的定型化。交易方式的定型化就是指商法将交易的方式预先规定为若干类型,使任何商事主体,无论何时交易,都可以获得同样的效果。如对销售商货柜商品明码标价的规定,记名证券的背书转让与无记名证券的交付转让等。交易客体的定型化就是指商法对交易客体的商品化与证券化。交易的客体,若是有形物品,使之商品化,予以划一的规格或特定的商标,确保大量交易迅速成交。交易的客体,若是无形的权利,由于不便流通,商法使之证券化,如股票、公司债券、支票、汇票、本票、保险单、运输单、提单、仓单等证券,商法均规定了一定的内容和格式,使之定型化,便于使用和流通。

需要指出的是,对于不同的人,商法的工具性价值的划分也许就不同,比如有人会认为自由、公平也是商法的工具性价值。这当然也是有一定道理的,但我认为,既然作一种学理上的分类,就要做到既能穷尽各个方面,又能高度概括。基于这个原因,本人认为将自由和公平作为工具性价值有不妥之处。因为,自由虽也为商事交易的一项重要原则,但深究其中,我们可以发现它其实是包含于商事交易的快捷原则之中的,商事交易之所以能够做到快捷、便利,就是因为它采取了区别于经济法的强制性规定,而在众多规范中实行自由主义原则。如尊重当事人的意识自治,确认当事人的契约自由与方式自由的规定。而公平原则,无可非议是所有法律均具备之本质。其精神本质在上面的保障交易安全与快捷两大原则中自然得到了体现,故本文不再予以详细论述。还有一点需要注意的就是安全与快捷这两个原则之间的关系,它们之间应该是相互统一,相互和谐的关系,而不是对立分离的。商事交易的快捷必须建立在交易的安全原则之上,否则这样的快捷是无基石之快捷,也是不能长久的快捷。反之,如果商事交易片面强调安全因素,则势必影响商事交易的顺畅进行和整个社会经济价值追求的实现。同时,安全与快捷这两个原则又是统一于商法的终极性价值——实现商事主体的营利性目标的。纵观两者的关系,它们是互相统一、互相依存、不可分离的。

参考书目:

王保树主编《中国商事法》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

雷兴虎《略论我国商法的基本原则》

教师的价值论文篇五

一、价值——法的价值——商法的价值

商法的价值是一个相当宽泛的问题,笔者认为要谈论其价值,必须的先弄清楚一般意义上的法的价值,在这之上,才可能对商法的价值有一个比较清晰的认识。价值,普遍意义上的看法是是客体对主体的满足程度,它既反映了客体呈现给主体的客观属性,也包含了主体对客体的评价。因此,法的价值我们可以这样给它定义:法的价值是以法与人的关系为基础的,法对于人所具有的意义,是法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这样的一个定义重点在于强调人们对于法在维护各种基本价值方面的希望,而并不强调法自身所具有的品质(虽然在广义上,这也是法律价值的一种。但是,笔者认为人的存在是价值研究的出发点。所有价值问题都与人有关。离开人,所有价值问题都变得没有意义。因此,价值判断的问题应当通过人们的目的论来解决。即所有的价值都是相对于人来说的。所以,在以下的讨论中,本文主要讨论人们对商法价值的追求,而忽略商法自身的功能)。法理学上,对法的价值的分类可以说是众说纷纭。但不管哪一种分类,只要是建立在法律价值的科学概念基础之上,都是有一定的意义的。为了更好的研究商法价值,本文尝试着将商法的价值划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商法的终极性的价值追求,一是商法在这个终极追求下的价值名目。前者就是“商法所追求的社会目的和理想”。如果给它一个比较容易理解的称谓的话——法的目的性价值。而后者则指的是“商法为了实现其目的性价值而应具备的基本属性或共性价值”,我们可以称之为工具性价值。当然需要指出的,目的性价值与工具性价值的分类法具有相对性,它们之间并没有十分绝对的界限。应当说,一切价值都表现为目的,只不过是有些价值是从整体和最高意义上而言的,而有些价值则是局部的服务性的,和那些更高的目标相比,它们是为了实现、完善这些更高级目标的条件的。

二、目的性价值

(一)目的性价值概述

(二)商法的终极性价值——实现商事主体的营利

笔者认为商事法的终极性价值是实现商事主体的营利,即实现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益。这一点表现在商法上就是从法律制度上规范以营利为动机的商事行为,保护自然人、企业的营利,从而实现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益。之所以这么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论证:

1、从商法的发展历史来看。商法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公元3世纪的罗德岛法(lexrhodia),甚至更早的腓尼基人和希腊人的海事法。伴随着人类从自给自足的原始社会进入到奴隶社会,简单的商品生产与商品交换问世于人间。尤其是货币出现以后,奴隶社会的商事交易出现某种繁荣。伴随着简单商事交易的发展,为了适应现实的需要,规范商事交易行为,简陋的商事法规就自然而然的出现了。虽然,古代商事法被深深的打上了奴隶制商品经济不发达的烙印,不仅尚未从一般的民法规范中分离出来,而且自身也积极简单。但不能否认其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中世纪,欧洲虽然处于封建王权和神权的铁幕统治之下,但商品经济的发展已经不可阻挡,地中海沿岸城市的发展,“经济的专门化促进了商品交换的发展:除本地及市镇市场以外,出现了大的定期集市,其中最著名的是香槟伯爵领地的四大集市……”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商人作为一个独立的阶层的出现。但是由于封建主和教会势力的强大以及对商业的歧视和抵制,封建法和教会法不可能为商人提供法律规则和救济措施。基于此,商会不得不另立规范,同时在其发展过程中,商会形成了自己的自治权和裁判权,这种规约经历了从11世纪至14世纪几百年的时间,终于形成了中世纪商事法即商人习惯法。虽然商人阶层通过自治运动而创立的习惯法无法被纳入到国家法的体系之中,只能以民间法的状态存在。但其以成为近代商事法的起源,无疑也是不争的事实了。进入近代,伴随着资本主义在欧洲的纷纷确立,以及工业革命的推动,欧洲资本主义经济获得全所未有的巨大发展,与之相适应,以法国为代表的欧洲各国开展了大规模的商法编撰运动。并影响到全世界。最终奠定了商法在现代商品经济条件下不可动摇的地位。从商法的确立的历史过程来看,我们可以看到商法始终是伴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壮大而发展的。而商品经济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追求经济效益,调动全社会的一切资源来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而在这个过程中,商法担当的任务就是为整个社会实现营利的目的提供制度上保障。这从更本上反映了商法的终极价值就是追求营利。

2、从商法与民法的比较来看。商法与民法,虽同为规定关于国民经济生活之法律,有其共同之原理,论其性质,两者颇不相同。盖商法所规定者,乃在于维护个人或团体之营利;民法所规定者,则偏重于保护一般社会公众之利益。为了实现维护个人或团体的营利,商法在沿袭民法的一般规定外,还就商事行为特有的情况而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如关于商事时效和法定利息的规定,关于商号、商业帐簿和共同海损的规定。

3、从商法的自身的具体制度来看。商事法以规定商事主体和商事行为为己任。而这些规定的本质集中地表现为规范营利行为。商事法的营利性并不表现为指导人们如何营利,而在于以法律制度构造自身营利的统一有机体。或者,以法律制度规范以营利为动机的商事行为。就拿公司法来说吧,发起人之所以创设公司,旨在营利,公司之所以从事营业活动,是为了营利,股东之所以转让其所持有的股票,还是为了营利,非股东之所以购买股票,莫不以营利为目的。还比如贯穿其中的企业维持制度等等。因此,确认营利、保护营利是商法对商事交易价值规律的客观反映,是商法的基本精神。

三、工具性价值

法应当具备的品质无外乎就是公平、正义、权利、自由和秩序等这些我们耳熟能详的法律价值。我们当然也可以堂而皇之的将这些法理学已经研究出来的结果应用于商法这个更为具体的法律部门中来。但是这种很保险的研究是否有助于我们对于商法价值体系有更为清晰而更为深刻的理解,也许需要打上一个问号。对于商法而言,虽然它的工具性价值也包含着这几个方面,但是我们需要明白即使我们将这些已有的概念用于商法这个特殊的领域,它们实际上也已经被赋予了一种有别于一般法理学的特殊含义。人们常常忽视对不同法律部门的价值体系中同一价值形式的比较研究。而同一价值形式在不同法律部门中的定位的差异,却恰恰是部门法之间区别的内在体现。同样的价值如公平、效率,当把它们作为民法、经济法和商法各自的价值追求来进行研究时,不难发现它们之间存在着的极大差异。在商法中,反映其终极性价值的共性价值集中地体现为保障商事交易的安全和促进商事交易的`效率。需要指出的是,这两个原则又是统一于商事法的终极性价值——实现商事主体的营利。保障商事交易的安全原则,其作用就是为现代商事交易活动提供一个稳定而安全的市场秩序,排除不安全因素,为商事主体进行商事行为保驾护航。现代商品经济条件下,交易的快捷、便利已成为商事活动的一个重要特征。因此,要最大限度的追求经济效益,实现营利。就必须提高商事交易的效率。促进商事交易的效率原则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应运而生的。其主要表现为在商事交易过程中,缩短交易的周期、降低交易的成本、增加交易的次数和提高资金的利润率。

(一)保障商事交易的安全

现代商事活动,随着交易标的的增大、交易手段的复杂、交易周期的加快、交易范围的扩大,交易的风险日益突出。为了增强商事主体的安全感,调动人们从事商事交易活动的积极性,保障交易安全便成了商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保障交易安全就是要减少和消除商事交易活动中的不安全因素,确保交易行为的法律效用和法律后果的可预见性。现代商法采用了要式主义、公示主义、外观主义和严格责任主义,以保障交易之安全。

3、外观主义。所谓外观主义是指商法以交易当事人的行为外观为标准而认定其行为的法律效果。按照外观主义,交易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与意思表示不一致时,以意思表示为准,意思表示一经成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假若允许当事人以外观表示与真意不符而撤消商事行为,则显然不利于交易关系之稳固,从而造成交易的不安全性。商法中的外观主义以票据法的规定最为典型。例如我国《票据法》第4条规定:“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依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第14条第3款又规定:“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4、严格责任主义。所谓严格责任主义是指商法对商事交易的当事人规定了严格的义务和责任。商事公司之行为,多依赖于公司之负责人,其负责人之责任,若不予以严格的规定,势必妨害交易之安全。为此,我国《公司法》第63条规定,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97条又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在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在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二)促进商事交易的效率

商事交易,重在简便、贵在迅捷。对于商事主体来讲,简便迅捷的商事交易,就意味着交易周期的缩短、交易成本的降低、交易次数的增多和资金利润率的提高。为了促进商事交易的效率,商法确立了促进交易简便迅捷这一基本原则。商法贯彻促使交易简便迅捷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3个方面。

1、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交易最为简便的方法就是确认当事人的商事契约自由与方式自由。因为,当事人在意志自由的情况下,才能更好地发挥主观能动性,以明智的决策,去谋求利润最大化。为此,商法对某些商事交易事项,如公司法中公司章程的任意记载事项、票据法中票据的任意记载事项、保险法中保险标的价值的约定、海商法中海上保险之委托等均允许当事人自行约定,其宗旨即在于促使商事交易的简便迅捷。

2、交易方式和交易客体的定型化。交易方式的定型化就是指商法将交易的方式预先规定为若干类型,使任何商事主体,无论何时交易,都可以获得同样的效果。如对销售商货柜商品明码标价的规定,记名证券的背书转让与无记名证券的交付转让等。交易客体的定型化就是指商法对交易客体的商品化与证券化。交易的客体,若是有形物品,使之商品化,予以划一的规格或特定的商标,确保大量交易迅速成交。交易的客体,若是无形的权利,由于不便流通,商法使之证券化,如股票、公司债券、支票、汇票、本票、保险单、运输单、提单、仓单等证券,商法均规定了一定的内容和格式,使之定型化,便于使用和流通。

需要指出的是,对于不同的人,商法的工具性价值的划分也许就不同,比如有人会认为自由、公平也是商法的工具性价值。这当然也是有一定道理的,但我认为,既然作一种学理上的分类,就要做到既能穷尽各个方面,又能高度概括。基于这个原因,本人认为将自由和公平作为工具性价值有不妥之处。因为,自由虽也为商事交易的一项重要原则,但深究其中,我们可以发现它其实是包含于商事交易的快捷原则之中的,商事交易之所以能够做到快捷、便利,就是因为它采取了区别于经济法的强制性规定,而在众多规范中实行自由主义原则。如尊重当事人的意识自治,确认当事人的契约自由与方式自由的规定。而公平原则,无可非议是所有法律均具备之本质。其精神本质在上面的保障交易安全与快捷两大原则中自然得到了体现,故本文不再予以详细论述。还有一点需要注意的就是安全与快捷这两个原则之间的关系,它们之间应该是相互统一,相互和谐的关系,而不是对立分离的。商事交易的快捷必须建立在交易的安全原则之上,否则这样的快捷是无基石之快捷,也是不能长久的快捷。反之,如果商事交易片面强调安全因素,则势必影响商事交易的顺畅进行和整个社会经济价值追求的实现。同时,安全与快捷这两个原则又是统一于商法的终极性价值——实现商事主体的营利性目标的。纵观两者的关系,它们是互相统一、互相依存、不可分离的。

参考书目:

王保树主编《中国商事法》人民法院出版社版。

雷兴虎《略论我国商法的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