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云南计划生育 云南陈列工作计划表优选(模板5篇)

小编: HT书生

做任何工作都应改有个计划,以明确目的,避免盲目性,使工作循序渐进,有条不紊。我们在制定计划时需要考虑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并保持灵活性和适应性。下面我帮大家找寻并整理了一些优秀的计划书范文,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云南计划生育篇一

性别要求:不限

年龄要求:20—30岁

学历要求:高中以上

工作经验:不限

薪资待遇:3000—10000元,底薪+店内总业绩提成%+单休+食宿

岗位职责:

1、负责做好接待、安排体验、做好服务

2、协助店长做好店内宣传及推广工作

招聘岗位二:

招聘人数: 5

性别要求: 不限

年龄要求: 20—30岁

学历要求: 高中以上

工作经验:1—2年销售工作经验

薪资待遇:年薪8-15万

岗位职责:在职期间管理好一家店面并按公司要求完成日常工作及任务目标

岗位要求:

1、1-2年销售行业工作经验,业绩突出者优先;

2、反应敏捷、表达能力强,具有较强的沟通能力及交际技巧,具有亲和力;

3、具备一定的市场分析及判断能力,良好的客户服务意识;

4、有责任心,能承受较大的工作压力;

招聘岗位三:

招聘人数: 2

性别要求: 不限

学历要求: 大专以上

工作经验: 3-4年销售管理工作

薪资待遇: 年薪30万以上

岗位要求:

1、3-4年销售行业工作经验,业绩突出者优先;

2、具有较强的团队管理经验;

3、熟悉市场操作

4、有理想、有抱负、敢于挑战

公司总部地点:昆明市青年路滨江大厦写字楼9楼

联系人:夏副总

云南计划生育篇二

以_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__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省第十一次党代会和省委十一届二次全会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以高质量供给引领创造新需求,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推进消费提质升级、下沉扩容,进一步发挥消费对经济循环的牵引带动作用。

(二)总体目标

通过3年左右努力,进一步优化提升消费环境,提振消费信心、释放消费潜力、促进消费回补,实现消费环境、消费品质显著提升,城乡消费、新型消费蓬勃发展,高质量商品和服务供给能力持续增强,商业创新力、竞争力、影响力跃上新水平。

——消费规模稳步扩大。努力扩大城乡消费规模,推动全省消费总量迈上新台阶。2022—2024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年均增长8%以上,实际工作中争取更好的效果。

——市场主体发展壮大。加大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的培育力度,发挥市场主体辐射带动作用。到2024年,批零住餐企业达到47万家以上,其中限额以上企业8100家以上,年销售超过300亿元的商贸流通领军企业达到10家以上,年销售超过100亿元的商贸流通重点企业达到50家以上。

云南计划生育篇三

(一)做好全方位思想发动和组织动员。各级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宣传部门要把开展“干部规划家乡行动”,作为开展党史学习教育党员干部“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重要内容,在党史教育中周密部署、统筹推进,广泛动员党员、干部立足本职岗位为人民服务,积极参与“”。(2021年5月底前完成)

(二)组建村庄规划编制组。县乡党委要督促指导村党组织与本村在外公职人员取得联系,确定。以行政村为单元组建规划编制组,自然村可下设自然村规划小组。规划编制组组长原则上由村党组织书记担任,回乡规划编制牵头人担任副组长,成员可由回乡规划干部、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村“两委”成员、规划技术人员、党员群众代表、致富带头人等组成。村庄规划编制组名单逐级上报至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并由乡镇向回乡规划干部所在单位反馈。乡镇要负责做好统筹,确保每个行政村均有国家公职人员参与规划编制。(2021年6月底前完成)

(三)建立规划编制服务保障。市县自然资源部门和乡镇要成立联络服务站,统筹做好干部回乡规划联络服务保障工作。各地可通过纳入财政预算、部门统筹、村级自筹、接受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筹集资金,组织规划编制实施。县级要招标委托规划编制技术单位负责做好技术服务、成果表达、数据处理、图形入库。自然资源部门要提供行政村“三调”底图数据,通过举办培训班、汇编政策文件资料和优秀规划案例等做好规划业务的指导培训。发改、财政、农业农村、住建、扶贫、乡村振兴部门以及其他涉及村庄规划的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指导服务,合力推进规划编制工作。回乡规划干部所在单位要保障3-5个工作日支持干部回乡规划。(2021年6月底前完成)

(四)开展规划编制。县级制定实施方案,明确村庄规划年度编制计划,乡镇党委和村党组织要根据年度编制任务,把,组织党员干部深入村组,在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与规划编制组共同制定工作方案。规划编制组、村党组织要合理安排时间,充分利用好节假日,,与规划编制组、规划编制技术单位共同研究,围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接续推进乡村振兴的目标要求和群众所想所盼,通过召开党员大会和村民代表会议,对村庄规划内容进行逐项商议,依据《云南省“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指南(试行)》(修订版),形成村域综合现状图、村域综合规划图、自然村(集中居民点)规划图、规划文本、规划说明书、近期建设项目表、村规民约“三图两书一表一民约”的规划成果。

(五)组织规划成果审查。规划编制成果经乡镇党委、政府同意后报县级审查。县级成立涉及产业发展、基层党建、人才发展、村庄建设、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等部门组成的规划审查组,负责对规划成果特别是底线管控、规划强制性内容进行审查,审查工作要在收到相关规划成果1个月内完成,审查意见反馈各规划编制组。,并根据审查意见,在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基础上,组织好规划修改完善工作。

(六)规划成果表决和审批。按照村党组织提议、村“两委”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决议的程序,对县级审查后的村庄规划成果进行表决,表决通过后,对规划成果在本行政村范围内公示,经公示后,按程序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县级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做好规划备案、成果数据入库等工作。回乡规划干部要积极参与村级各类会议,作好沟通协调工作,为家乡建设出谋划策。

(七)推动规划落地实施。各地要把村庄规划作为开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活动、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进行各项建设等的法定依据,推动“十四五”规划实施,确保乡村振兴始终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相关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划组织好项目实施,确保依法依规建设。,引导村民按照规划开展生产生活;要多方争取、积极协调资金项目,推动规划落地实施。县级自然资源部门负责适时开展好规划实施评估,指导规划编制组做好规划的动态完善。

云南计划生育篇四

20xx年7月25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xx年9月25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 根据20xx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下文是小编收集的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户籍在本省而离开本省行政区域的公民。

第三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度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及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开展计划生育工作,并将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居)民自治内容。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提高。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贫困地区的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安排经费,保障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禁止截留、克扣、挪用计划生育经费。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管理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科学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具体落实。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信息系统,负责有关信息的汇集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计划生育服务机制,提高服务管理水平,加强生殖健康服务,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保障人民群众享有基本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九条 卫生计生、教育、科技、文化、民政、民族宗教、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

公共传媒应当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学校应当以符合受教育者年龄、心理特征的方式,对学生开展计划生育国策教育、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和性健康教育。

第十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并接受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管理。

第十一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负责计划生育行政管理和技术服务的机构,配备与履行工作职责相适应的专职人员,流动人口较多的乡(镇)还应当配备专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员。

村(居)民委员会配备计划生育宣传员;村(居)民小组配备计划生育服务员。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管理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计划生育工作机构。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员、计划生育宣传员的报酬,由各级财政列入计划生育事业费中解决。计划生育服务员的报酬,由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村(居)民委员会可以给予补助。

第十三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开计划生育的规定和办事程序。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计划生育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公安部门办理新生儿落户时发现违法生育情况的,应当及时通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机构。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五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

第十六条 少数民族农村居民已生育二个子女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都是居住在边境村民委员会辖区内的少数民族;

(二)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独龙族、德昂族、基诺族、阿昌族、怒族、普米族、布朗族、景颇族的。

第十七条 一方或者双方为再婚的夫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再婚前各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前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生育过两个子女的。

第十八条 依法生育子女中,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病残儿医学鉴定为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非遗传性或者可以避免的遗传性残疾,由夫妻双方申请,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但合计生育数不能超过三个。

第十九条 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和第二个子女的,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办理生育登记,领取《生育服务证》。

第二十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生育第三个子女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夫妻一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查,报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报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生育服务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一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规定继续享受计划生育相关奖励扶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扶持帮助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家庭全面发展。

对独生子女家庭在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合作医疗、扶贫开发、享受低保、分配征地补偿费和其他集体经济收益等方面给予优惠。

计划生育家庭因基本生活困难申请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社会保障时,其享受的各种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资金和其他优惠资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二十二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登记结婚的,在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按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休假外,女方延长生育假60天,男方给予护理假30天。

第二十三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后,按照下列规定休假: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假7天,产假期间放置的产假顺延;

(三)施行输卵管结扎的,休假30天,产假期间结扎的产假顺延;

(四)施行输精管结扎的,休假15天;

(六)因避孕措施失效而施行补救手术,怀孕不满4个月的,休假15天;怀孕4个月以上的,休假42天。

第二十四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除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待遇外,还享受下列奖励和优待:

(一)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14周岁,每月领取不低于1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

(二)在同等条件下给予社会救助,子女非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等方面的优先照顾;

(四)14周岁以下的独生子女可以享受由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免费提供的健康检查。

第二十五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再生育的,自生育之日起,不再享受本条例规定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并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已享受的奖励优待金不再退回。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独生子女死亡,不再生育或者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本条例规定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不变;不再生育的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发放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和一次性抚慰金。

第五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二十六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综合管理。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应当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人员应当取得相应资格。

第二十八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技术服务。

育龄夫妻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服务和指导,自主选择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第二十九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技术服务机构负责指导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对不符合规定怀孕的,应当及时帮助其采取补救措施。

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药具及用品的组织供应、免费发放和管理工作,协助工商、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部门对计划生育药具、药械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三十条 参加生育保险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其生育、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其工作人员生育、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和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居民,其生育费用按照省和统筹地的规定标准支付;其他城镇居民、农村居民的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列支。

违法生育的人员,生育费用及与生育有关的医疗费用自理;有工资待遇的,产假期间不发工资。

第三十一条 病残儿童医学鉴定、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禁止任何机构和个人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性别选择;禁止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禁止任何机构和个人为达到多生育子女目的,利用医学技术人工促成多胞胎生育。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子女的,按照《云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规定》对夫妻双方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属企业职工的,解除劳动合同

男女双方未依法确立夫妻关系多生育子女,或者男女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怀孕,离婚后生育,造成违法多生育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子女的,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理,并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有配偶者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生育的另一方是无配偶且未生育过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非婚生育子女,当事人拒不提供另一方情况的,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理,并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当事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具有以下非婚生育情形,但未多生育,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男女双方已达到法定婚龄未依法确立夫妻关系生育子女的,分别处1000元罚款;

(二)男女双方或者一方未达到法定婚龄生育子女的,分别处20xx元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取得《生育服务证》生育子女的,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夫妻双方分别处500元罚款。

第三十六条 对涉嫌违法生育的,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调查核实,当事人拒不承认的,经州(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可以要求当事人配合进行亲子鉴定,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

鉴定结果符合亲子关系的,亲子鉴定费用及因此发生的误工费、交通费,由当事人承担;鉴定结果不符合亲子关系的,上述费用由提出鉴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承担。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医疗机构或者执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6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取得资质、资格的单位和个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利用医学技术人工促成他人多胞胎生育的;

(五)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一)干涉、阻碍他人实行避孕节育措施的;

(二)藏匿、包庇违反计划生育人员的;

(三)其他妨害计划生育管理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未完成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四条规定,不履行计划生育管理职责、协助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第四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并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政不作为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计划生育统计信息的。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员、计划生育宣传员不履行其职责或者有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阻碍计划生育工作开展的;

(二)对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及其家庭成员实施报复,造成伤害的;

(三)扰乱计划生育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

(四)因生育原因虐待妇女、儿童的;

(五)歧视、虐待、遗弃婴儿的。

第四十二条 违法生育人员,自接受处理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评选先进、授予荣誉称号和奖励;不得任用为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社会团体的负责人。

违法多生育人员,在征收社会抚养费完成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列为村(居)民委员会班子候选人。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夫妻所生育子女数,包括夫妻所生、再婚夫妻再婚前所生以及送养的子女总数。

第四十四条 在推进城镇化进程中,农村居民迁移到城镇的,其计划生育的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所指的休假均为日历天数。休假期占用正常工作日的,所占用的工作日期间带薪。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云南计划生育篇五

**煤矿技协成立两年以来,通过不断创新,共完成技术创新成果54项,其中28项成果获奖,创经济效益3400万元,推进了企业创新创效、促进了企业的又好又快发展。下面将主要做法向各位委员汇报如下:

实践证明,职工技协已成为推进职工经济技术创新活动和推动企业科技进步的重要力量,是工会组织的一项重要工作。特别是就我矿井下现场情况看,采场点多、面小,煤炭储备接续紧张,工作面受水威胁大,工人工作劳动强度大,产量呈下滑趋势。加之随着企业煤炭资源的不断开拓和我矿“打造管理过硬矿井、建立人才培养基地”战略的逐步实施,突出的问题就是创新工作缺乏统一组织,技术人才的结构、储备、水平,无法满足企业扩张的步伐,成为制约企业发展的重要问题。工会组织如何通过加强职工技协工作,发挥职工技协的人才优势、阵地优势和组织优势,最大限度地吸引技协会员和职工参加群众性技术创新活动,引导职工与企业和衷共济、共克时艰、共谋发展,成为摆在我们的面前的新课题。为此,我们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不断提高做好职工技协工作的认识,把搞好技协工作做为融入中心、服务大局,展示工会组织新作为的重要载体,提出了“发挥优势、体现特色”工作思路,通过发挥职工技协平台作用,助推企业创新创效。

建立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是技协发挥作用的重要基础和保证。在工作中我们紧紧抓住“工作机制健全、培养机制完善、激励机制多样”这三个关键,着力构建技协工作的保障运行机制。

一是健全工作机制,形成立体式的保障体系。加强对技协工作的领导是开展技协工作的前提和保证。在制定《曹庄煤矿职工技术协会章程》、《曹庄煤矿职工优秀技术创新成果奖奖励暂行办法》、《职工创新成果登记表》、《成果评分标准》等一系列章程规定的基础上,成立了技协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了领导小组成员的责任和技术攻关项目指标,制定了“技术攻关项目负责人目标考核办法”。根据企业生产特点,成立了6个专业24个攻关小组,实行了各专业、攻关小组科研项目申报立项制度,规定每旬由各专业负责人牵头,定期对企业安全生产中遇到的难题,进行分析、排查、研究、立项、攻关,及时消除制约工作开展的技术难题。制定季度工作例会制度,分专业、分层次对重点科技攻关项目、小改小革、技术创新成果进行征集发布和综合技术评价,提出技术评价建议,以保证各项技术创新项目达到经济、高效、安全、实用的标准。

二是完善人才培养机制,不断提升全员技能素质。将职工技协建设成为职工钻研业务技术、理论知识的大课堂、大学校,制定了月度“名师讲堂”培训制度。特别是针对某些急需专业,本着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以老带新,互帮互学,边学边干的原则,通过“名师带徒”以及举办“名师讲堂”做好培训工作,推动整个工种的水平提高。建立了职工素质工程季度培训考核制度,完善人才培养考核机制。今年以来先后组织开展了新工人安全知识考试、师徒知识竞赛、“三支队伍”动态管控考试等职工素质提升活动,举办老技术工人带工种专题讲座4期。定期组织全矿职工技能大赛,吸引广大技术人才从岗位中来,到赛场上去,从考试中强理论,在赛场练绝活。通过技协组织的人才培养活动,参加技协活动的职工在实际操作能力和理论考试成绩方面都有了明显提高。在20xx年曹庄煤矿公开招聘副区长的过程中,其中有两名技协协会成员脱颖而出,切实发挥出了技协的培养导向作用。

三是建立激励机制,激发技术人才的`创造活力。本着“有创新就有受益、有成果就有奖励”的基本激励原则,层层制定落实创新活动的激励政策。制定并落实了年终职工技协技术创新成果发布奖励制度,对获奖成果进行表彰奖励和应用推广,对技协活动中获奖选手进行表彰奖励。20xx年曹庄煤矿举办的技能大赛中对获得一至三名的选手,分别奖励3200元、2500元、1800元外,对参加比赛人数超过60人的专业,对四至六名选手,分别奖励1200元、1000元、800元,对个人单项赛中获得第一名的选手授予“技术标兵”称号。积极会同劳动技能鉴定部门对职工通过技协活动所获得的技能等级予以鉴定和认可,在全矿上下形成了创新有功、有功必奖的良好氛围,调动了广大职工参与技协活动的积极性。

我们坚持把解决企业建设发展中的重点、难点和薄弱点作为技协工作的重点,突出技协工作的实效性。

一是突出安全生产重点,解决制约瓶颈。坚持从企业生产经营出发,突出安全生产重点,着力解决制约企业发展的瓶颈问题。采煤攻关小组研发的《露头煤破碎顶板开采技术》成果,有效的提高了开采上限,多回收煤炭万吨,创效1944万元;根据上级部门有关风机在安全生产中的使用要求,机修厂攻关小组研制的“模块组装式双风机架”经过使用,效果良好,适应了双风车上下整齐放置的要求,得到了集团公司专业领导及全省一通三防现场会上专家的好评。通风攻关小组引进的“南风井风机微机监控系统”,监测信息全面,操作方便快捷,增加了通风的安全性,促进了我矿的安全生产。

二是开展“五小改革”活动,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推广应用先进操作法,减少职工劳动强度,提高生产效率是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目的所在。在日常工作中,我们着力为职工施展聪明才智、体现自身价值搭建展示平台。在开展“五小改革”活动中,我们注重从加快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转向走技术项目引进-消化吸收-创新改造的路子,促进专业技术人员掌握新理论、新技术、新工艺,不断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如“五小改革”成果《中煤脱水工艺研究》解决了中煤含水大、销售困难的问题,实现经济效益10万元。经过技协委员会严格的审评,有10余项职工自主研发的“五小成果”获得技协技术创新成果奖,创直接经济效益55万元。

三是广泛开展合理化建议和节支降耗、节约挖潜活动,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树立“节省的同样是利润”的节约理念,培养广大职工树立节约意识。开展的合理化建议活动从最初的每年100余人次参加到目前的1000多人次参与,从最初的每年60多项成果到目前的200余项成果,技协成立以来,共征集合理化建议420条,发挥出了“小点子、大效应”的作用。防治水攻关小组提出的《水173孔的井下封堵技术》合理化建议,采用上行注浆封闭地表及第四系水,下行注浆封闭底板五灰水,为矿节约资金50万元。曹庄煤矿技协通过近年来的不懈努力,在企业改革发展中发挥了职工技协的应有作用,推进了企业创新创效,促进了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以上汇报如有不当之处,请各位委员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