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政法机关落实请示报告制度(通用10篇)

小编: 温柔雨

报告是一种常见的书面形式,用于传达信息、分析问题和提出建议。它在各个领域都有广泛的应用,包括学术研究、商业管理、政府机构等。那么,报告到底怎么写才合适呢?下面是小编带来的优秀报告范文,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政法机关落实请示报告制度篇一

随着国家法制建设不断深入,各项法律制度也得到了不断完善。政法系统一直是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对其人员的素质要求也非常高,为了提高政法人员的专业水平和能力,近年来政法培训已经成为了政法干部必须要进行的培训之一。以下是本人在政法培训中所得到的一些心得体会。

第一段:政法培训的重要性

政法工作与国家社会稳定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政法干部的工作直接影响着整个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的发展,因此要求其必须掌握扎实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政法培训主要是通过培训班、学习会、研讨会等形式来实现政法干部的专业化、知识化和标准化,进而促进了政法干部的工作水平和创新能力。

第二段:政法培训中所学到的理论知识

政法理论知识概念严密、内容繁杂,政法干部在培训中,可以领会到法制建设、法律知识、法律文书写作等方面的理论知识。政法干部需要掌握的理论知识包括:宪法与法律规则基本理论,刑法与刑事诉讼法、民法与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实体法与程序法等。在培训中,掌握这些理论知识,可以帮助政法干部更好地处理突发事件和日常工作中出现的疑难问题,提高处理问题的能力和水平,使得政法工作真正服务群众和社会稳定。

第三段:政法培训对专业技能的提高

除了政法干部所掌握的基础理论知识,培训中还可以学习到一些专业技能,例如公安培训班、办案培训班、律师职业培训等。这些培训可以对政法干部的工作能力和工作效率有所提高,例如实战模拟、课堂演讲、法制宣传片制作等专业技能训练可以使政法干部在日常工作中更加熟练、娴熟的运用所学的知识和技能,在工作中更加得心应手。

第四段:政法培训的互动交流

政法培训是政法干部在企业文化上相互交流、相互学习、相互帮助的机会。在培训中,政法干部们可以与其他领域的干部进行交流,讲述自己的工作经验和特殊的技能。通过交流,政法干部们可以更加深入的了解各领域的工作思路和方法,了解新的技术和知识,进而提高自己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能力。

第五段:政法培训的积极意义

政法培训的积极意义不仅局限于提高政法人员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它还具有很多其他的积极意义。政法培训可以提升政法干部的素质和履职能力,使其在办案、执法等方面做出更为妥当的决策;同时还可以提升政法人员的政治思维和观念,让其在工作和生活中秉持正义、公正;此外还可以促进基层政法干部之间的合作,进一步巩固社会稳定和法制建设。

结论:政法干部是现代国家改革和发展的关键力量,政法培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通过政法培训,可以发现政法干部们普遍掌握了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不断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政法干部们也通过培训中的交流和互动,互相帮助、互相学习,为国家的法制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

政法机关落实请示报告制度篇二

政法报告是中国政府每年例行发布的一份重要文件,旨在总结过去一年的工作成绩、分析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并规划未来的发展方向。作为普通公民,我也积极关注政法报告的发布,通过阅读报告和了解其中表达的政府态度和政策措施,我有了一些深刻的收获和体会。

首先,政法报告展现了中国政府坚持法治建设的决心和努力。报告明确指出,法治是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基石,而且是解决社会矛盾、维护人民权益的重要手段。政府将加大依法治国力度,加强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制定,提升司法公正和透明度,加强对公权力的监督和制衡,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这一表态使我深感中国政府在法治建设的道路上没有退缩,而是不断加强。作为一名普通公民,我也应该更加注重法律法规的学习和遵守,增强法治意识,维护公平正义。

其次,政法报告提出了优化司法环境、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任务。在过去的一年中,中国政府取得了一系列司法改革的成果,扩大公民诉讼权利,加强证据规则和审判公开等方面的改革。然而,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司法公信力不高,司法执行难等。政法报告提出要进一步加强司法体制改革,改善司法环境,提高司法公信力和执行效率。我认为这些举措非常重要,可以增加人民对司法公正的信任,维护社会的稳定。作为公民,我们应该积极参与司法改革,监督司法机关的公正执行,共同营造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

此外,政法报告呼吁全社会加强法制宣传和教育。报告指出,法律意识的提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特别是要加强对青少年和农民工等特殊群体的法制教育。政府将加大法制宣传工作力度,加强法律援助和普法宣传,提高公民的法律素养。我认为这是非常必要的,因为很多社会问题的根源就是缺乏法制观念和法律知识。作为公民,我们应该遵守法律、尊重法律,也要传播法律知识,提高公众对法律的认知和理解。

最后,政法报告关注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民生问题。报告提出要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打击黑恶势力,保护人民安全;加强环境保护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维护人民生命健康;加大对刑事犯罪和涉黑涉恶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保护人民财产安全。政府明确表示要以人民的利益为重,将人民的安全和福祉放在首位。这使我深感政府的责任和担当,也让我明白只有社会的和谐稳定和人民的幸福安宁才是政府最大的目标。作为公民,我们也应该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利益。

总之,政法报告是宏观政策的指导性文件,对中国政府的政策理念和发展方向进行了明确的表述。通过阅读政法报告,我对中国政府在法治建设、司法改革、法制宣传和人民利益保护等方面的努力和决心有了更深入的了解。我相信,在中国政府的正确引领下,中国的法治建设一定会不断完善,人民的生活质量会不断提高。作为一名普通公民,我将积极参与社会建设,为实现国家繁荣和人民幸福而努力奋斗。

政法机关落实请示报告制度篇三

1.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行政;行政法;行政法学。

重点:行政;行政法。

2.行政法的法源:行政法法源的含义;行政法的制定法法源;行政法的非制定法法源。重点:行政法法源的含义;行政法的制定法法源。

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含义、性质、功能、形成和确定;行政法的实体性基本原则;行政法的程序性基本原则。

重点: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含义、性质和功能;行政法的实体性基本原则;行政法的程序性基本原则。

4.行政法和行政法学的历史发展:我国行政法的历史发展;我国行政法学的历史发展;各国行政法学的主要流派。

重点:我国行政法的历史发展。

5.行政法主体概述:行政法主体的概念;行政法主体与行政组织;行政组织法的主要内容和体系。

重点:行政法主体的概念;行政组织法的主要内容和体系。

6.行政机关:行政机关的含义、性质和特征;行政机关的分类;行政机关的职责、职权与管理手段;我国行政机关的体系。

重点:行政机关的分类;我国行政机关的体系。

7.其他行政主体:其他行政主体的含义和种类;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行政委托情形下的行政主体。

重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

8.国家公务员:国家公务员的概念、分类和法律地位;国家公职关系的概念、发生、内容和消灭。

重点:国家公务员的概念、分类和法律地位;国家公职关系的发生、内容和消灭。

9.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的概念、分类;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权利和义务。重点:行政相对人的概念、分类;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权利。

10.行政行为概述: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行政行为的分类;行政行为的模式。

重点: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行政行为的分类。

11.抽象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范围和合法性要件;行政立法行为;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行为。

重点: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范围和合法性要件;行政立法行为。

12.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具体行政行为的错误和违法;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

重点: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具体行政行为的错误和违法;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

13.依申请行政行为:依申请行政行为的概念、种类和程序;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确认;行政裁决。

重点: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裁决。

14.依职权行政行为:依职权行政行为的概念、种类和原则;行政规划;行政命令;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重点:行政命令;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15.行政主体实施的其他行为: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事实行为。

重点: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事实行为。

重点:行政程序的概念、分类和价值;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

17.行政救济概述:行政救济的概念;行政救济的分类。

重点:行政救济的概念;行政救济的分类。

18.行政复议概述:行政复议的概念、性质和特征;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行政复议基本制度。

重点:行政复议的概念、性质和特征;行政复议基本制度。

19.行政复议范围:可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的范围;可一并申请复议的行政规定的范围;排除行政复议的事项。

重点:可一并申请复议的行政规定的范围;排除行政复议的事项。

20.行政复议法律关系主体: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机构;行政复议的管辖;行政复议参加人。

重点:行政复议的管辖;行政复议的参加人。

21.行政复议的程序: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行政复议审理;行政复议决定。

重点:行政复议审理;行政复议决定。

22.行政诉讼概述:行政诉讼的概念、性质和功能;行政诉讼法的概念和理论基础;行政诉讼法律关系;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重点:行政诉讼的概念、性质和功能;行政诉讼法的理论基础;行政诉讼的合法性审查原则;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23.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概述;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基本框架;可诉行政行为和不作为的特征;几类不可诉行为的界定;几类特殊行为的可诉性鉴别。

重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概述;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基本框架;可诉行政行为和不作为的特征;几类不可诉行为的界定;几类特殊行为的可诉性鉴别。

24.行政诉讼的管辖:行政诉讼管辖的概念和种类;确定行政诉讼管辖的原则;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行政诉讼的裁定管辖;行政诉讼的管辖异议。

重点:确定行政诉讼管辖的原则;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行政诉讼的裁定管辖;行政诉讼的管辖异议。

25.行政诉讼参加人:行政诉讼参加人概述;行政诉讼原告;行政诉讼的共同诉讼人;行政诉讼第三人;行政诉讼代理人。

重点:行政诉讼原告;行政诉讼的共同诉讼人;行政诉讼第三人。

26.行政诉讼证据:行政诉讼证据的概念、理论分类和法定种类;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则;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行政诉讼的证据保全。

重点:行政诉讼证据的法定种类;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则;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

27.行政诉讼程序:诉与诉权;起诉与受理;行政诉讼一审程序;行政诉讼二审程序;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行政诉讼的诉讼中止、终结与期间、送达。

重点:起诉与受理;行政诉讼一审程序;行政诉讼二审程序。

28.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行政诉讼法律适用概述;行政审判法律适用的规范;审判规范之间的冲突及处理。

重点:行政审判法律适用的规范。

29.行政诉讼的判决、裁定与决定:行政诉讼判决的概念、种类、效力和制作;行政判决的适用条件;行政诉讼的裁定;行政诉讼的决定。

重点:行政诉讼判决的种类和适用条件;行政诉讼的裁定。

日和送达。

重点:涉外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涉外行政诉讼的原则;涉外行政诉讼的法律渊源;涉外行政诉讼的期间、期日和送达。

31.行政附带民事诉讼: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特征、意义、种类、条件和范围;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与裁判。

重点: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特征、条件和范围;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与裁判。

32.国家赔偿的基本理论:国家赔偿的概念;国家赔偿制度的历史发展;国家赔偿责任的性质;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重点:国家赔偿制度的历史发展;国家赔偿责任的性质;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33.行政赔偿范围:行政赔偿范围的含义、制约因素、确定方式和设定标准;行政赔偿的侵权行为范围;行政赔偿的侵权损害范围。

重点:行政赔偿范围的制约因素、确定方式和设定标准;行政赔偿的侵权行为范围;行政赔偿的侵权损害范围。

34.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行政赔偿请求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行政赔偿费用。重点:行政赔偿请求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行政赔偿费用。

35.行政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行政赔偿方式;行政赔偿标准;行政赔偿标准有关问题探讨。重点:行政赔偿方式;行政赔偿标准。

36.行政赔偿程序:行政赔偿请求的提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受案与处理;行政赔偿诉讼;行政追偿程序。

重点:行政赔偿请求的提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受案与处理;行政赔偿诉讼;

37.行政补偿:行政补偿的概念和种类;行政补偿制度的历史发展;行政补偿的理论基础;行政补偿的范围与方式;行政补偿的标准与程序。

重点:行政补偿的概念和种类;行政补偿制度的历史发展;行政补偿的理论基础;行政补偿的范围与方式;行政补偿的标准与程序。

三、复习参考书目

指定教材:《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三版),姜明安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1月。

参考书目:《中国行政法学原理》,陈新民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10月第一版。

政法机关落实请示报告制度篇四

一、行政主体立法

宪法

国务院组织法

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二、行政行为立法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程序的暂行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行政救济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

政法机关落实请示报告制度篇五

政法动员是指在特定的时期,政府和法律机构动员全社会力量,加强社会治理和维护社会安全的一种重要举措。作为参与者之一,我深受政法动员的深远影响,不仅加深了对法治社会建设的理解,也对自身的责任与担当有了更多的思考。

第二段:对政法动员的认识与体会

政法动员是法治社会建设的关键环节。通过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参与社会治理和维护社会安全,政府和法律机构可以更好地了解民众的需求和问题,调动大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共同促进社会的和谐和稳定。我参与了一次政法动员活动,亲身感受到了政府和法律机构的努力和智慧,也深刻认识到了自己作为一个公民的责任与义务。

第三段:政法动员对自身的影响

参与政法动员活动让我更加深刻地认识到自身的责任,激发了我为社会、为他人做贡献的意愿。在活动中,我看到了很多志愿者为社会公益事业默默付出的身影,他们的无私奉献让我深受触动。同时,政法动员还提升了我的社会责任感和法治意识,让我更加明白我作为一个普通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并明白了遵守法律的重要性。

第四段:政法动员对社会的影响

政法动员不仅对个体产生影响,也对整个社会产生深远的影响。通过动员全社会参与社会治理和维护社会安全,政府和法律机构能够更好地了解民众的需求和问题,提升社会服务水平和治理能力。同时,政法动员活动也凝聚了社会共识和力量,促使全社会形成了“爱国、守法、自律、奉献”的价值观念,为社会和谐稳定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第五段:对未来的展望与思考

政法动员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有许多问题需要解决。我认为,政法动员活动需要更加注重宣传与教育的力度,提高公众的法治意识和参与意愿;同时,政府和法律机构也需要进一步完善制度和政策,为全体公民提供更加公平的发展机会和更好的法律保障。只有各方共同努力,才能实现法治社会的目标,让每一个公民享有公正、和谐、安全的生活。

总结

参与政法动员活动是我一次重要的经历,深深体会到政府和法律机构的努力与智慧,也意识到自己作为一个公民的责任与义务。政法动员不仅对个体产生影响,也对整个社会产生深远的影响。然而,仍然需要进一步完善制度和政策,提高公众的法治意识,共同努力实现法治社会的目标。我相信,在全体公民的共同努力下,我们能够建设一个更加公正、和谐、安全的社会。

政法机关落实请示报告制度篇六

本学期,我院迎来了一批团结进取,积极向上的新同学,给我院注入了新的力量,就我部来说,我们吸收了三个工作积极认真,思想健康进步的新部员:

1、本学期九月份,我们举办了政法迎新晚会,全体政法学生参加了这次文艺活动。在这次活动中,大一大二的同学表现出高昂的热情,大家用激情演绎了一台精彩的节目。通过这次活动,我们培养了新同学爱政法,建设政法的热情,团结了全体学生会成员和全院学生,取得了预期效果。

2、在校运动会准备期间,我们配合女生部组织我院同学参加了校健美操大赛,这次活动取得了优异的成绩。

3、十一月份,文艺部组织了政法卡拉ok大赛,共有三十多人报名参加此次比赛,共决出四名优秀着,并报其参加校卡拉ok大赛。

4、为迎接盛大节日元旦的到来,校学生会举办大型元旦文艺活动,为给我院同学及校北区乃至全校同学提供一个好的娱乐平台,并提高我院影响力,我院承办了北区体育馆元旦活动。在老师关心和同学们的积极参与下,我们此次活动准备工作顺利有序地进行,并取得成功。我们准备了丰富多彩的节目和活动,并邀请到校军乐团小乐队和公社乐队来现场演出,同时还有外校同学带来精的街舞。应该说这次活动我们是成功了。

总的来说本学期,我们的工作还是比较成功的,我们的所有活动都按计划完成,并取得预期效果。在文艺部的一年多时间里,我深切地体会到了做一个学生干部的重要和不易,也深深地感受到了文艺工作的重要,文艺是现代生活极其重要的一部分,是积极健康和高雅的精神追求,是精神文明的主要部分,文艺工作的成效直接关系到我院同学们的思想境界和精神追求,我们应该更加重视文艺工作。

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应该认识自己的不足。在这些工作的进行中,我们暴露了自己的弱点:我们缺乏大局思想,不能把思想上升到一定的高度去考虑问题,缺乏协作精神,缺乏主观能动性,不能主动工作,好多时候是在消极地完成布置的任务,不能够有始有终地完成工作,这都是我们的弱点,我们应该认真地分析和检查自己,并积极改正,以争取进步。

总的来说我们这学期还是不错,大家都在认真的工作。来年我们会以更高的积极性和热情去工作。

政法机关落实请示报告制度篇七

公法权利使用的目的是约束行政机关,引导行政人员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作为公民面对行政机关时所持有的法律地位概念的总结,公法权利可帮助行政人员更好的依法行政,可以引导他们从法学角度思考与运用权利,使行政程序更加符合群众利益,同时,法官也需要将公法权利是否受到侵犯作为行政诉讼的标准之一。但当前行政法中对公法权利的界定与研究依然较少,这也是造成行政法理论不完善的关键因素,一定程度上使各项规范与法律的履行将更加有难度。

一、行政法不完善的表现

行政法的出台在于保障人权。包含人本身,还包含了“相关权人”、“受害人”等“间接相对人”,包含了与权利保障人无关的人员,称为匿名公民。这一权利规范不仅将行政法作为基础,还将物权法、宪法作为保障。此外,行政职权影响其权益的个人或者组织享有的各项权利,包括知情权、申请权等均有着特殊性,这种特殊性就是平等,这种平等关系下才能形成规范的、有秩序的社会,也是各项人权法规建立的基础保证。行政法中完整的可以支持行政法落实的宪法命令缺少,由此,公法权利仅以一个课题形式出现,必须成为一种行政学描述或者指导性研究才可以满足人权要求。另一个值得紧张的问题是,公法权利实施的基础是具备主观诉讼标准,要想将行政诉讼功能真正实现,就要在实践中正视公法权利问题。但是理论上行政法仅是行政行为为核心的命题体系,“行政”与“法”的关系是核心,保障人权并非是主要目的。行政人员的各项行为是合法的或者不合法的判定工具就是行政法,但是行政司法审查上没有体现出来,只要是权利受到任何威胁,均有权起诉。由此,不能简单的将行政法学原理运用到行政诉讼法学中,对确保其稳固的根基进行寻找,才能实现双向流动的行政法学支架式结构。

二、构建与体系

1、公法权利分析性结构“公民由公民法获得权利”,这一观点可以作为构建公法权利的起点,可以看出,公法权利与公法、权利等单一概念存在密切联系。由此,必须围绕权利命题将命题分解,逐层将问题本质揭露出来。个人或者组织权利予以支持有着正当理由,并且与法律地位、关系之间存在互通性,这些关系之间构成了三阶层模式的基础。第一层阶层是权利立证问题,也可以说是问题层,法教教义学论证直接与法律相关;第三个阶层围绕“法力”问题,是主观权利在某种意义上满足既定义务的能力;第二个阶层是权利分析与构造。具体来说,对于某件事或者某个人的主观权利的了解,是以上关系之间的相互认识与了解。而定行为权利为权利人所具备时,义务人同时也具备了履行这一行为的基本义务。公法权利可以从层面上清除解释公民权利,即免于国家干涉的自由或者要求国家一定行为的请求权。公民、国家、自由或者请求是构成的基本要素。可以转换为以下关系:个人或者组织这些都是公民范畴,面对行政机关享有的自由与平等,或者国家享有的请求权。人民一旦享有这种权利就同时享有请求权,国家不仅具备权利,同时还需要履行义务,这样解释,权利被认为是公法权利就理所当然了。但是这种权利与义务并存的情况仅限于国家行政机关。宪法赋予给行政机关的其他职权,也需要连同国家意志一起服从,针对行政法来说,可以将公法权利总结为:公民面对行政机关时享有的自由,或者对行政机关享有的请求权。2、公法权利类型与体系分析性分类方法与类型化方法是公法权利分类时,法学上提供的两种方法。前者通过抽象与模糊涵摄形成最高概念的形式体系。而后者则是借助功能关系,通过要素的变化,出于法律目的构建的'体系。前者更加清晰、明确,但是功能僵化不可避免,有着空洞的内容,而后者灵活性于针对性强,但是体系本身模糊有歧义。必须有典型的分析法要素才能将两者矛盾化解,但是难以将要素关系固定,造成概念自身的开放性增强,但必须通过理性论证进行要素增减。

三、论证与应用

1、法条规定的公法权利立法者立法过程中考虑到了公法权利,比如在《行政许可法》有如下规定:“公民、法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申辩权、陈述权是基本享有的权利”,这条法律将公民、法人作为了享有权利的主体,行政机关则成为义务人,通过法律清晰将公法权利基本要素体现了出来。因很多权利对应义务,可以非常容易的从法条规定中将公法权利推导出来。比如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公安机关内部工作人员在办理案件时,对涉及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有保护权”,可以间接说明该法律对公民隐私权予以保护及尊重。但是依然有些义务,行政法教义学认为不能产生公法权利。但法条中给出了行政机关的义务,是否对应公法权利,此方面依然有争议。一般来说,物权法作为私法,与公法毫无联系,但是从法条上可以看出对公民权益的保护,《物权法》规定:“国家、集体、个人的物权、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均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及个人不能侵犯”。“任何单位”实际上将行政机关包含在内了。此外,行政权与物权之间形成了某种关系,比如“行政保护物权”、“行政消灭物权”等,如果转化为公法权利,就是物权人针对行政机关享有自由以及请求行政机关的行为。由此可见,可以将“公民在物上的权利”称之为“典型主观公权利”。2、法条中对公法权利的规定较为模糊法律条文中对公法权利的规定模棱两可,这种情况具体体现在:法律条文在制定时就存在缺陷以及定义上存在模糊。法条缺陷可以称之为续造问题,法律解释问题则是定义模糊体现的。法律在行政原则上有优先权,可以续造法律,这种情况就让行政法的权限缩小了。但是宪法中的公平原则,促使行政法的要求发生改变,需要在行政法中满足信赖利益要求,也就是续造出的权利。宪法对权利的定义较为特殊,分工结构促使行政机关对公法权利的解释更加全面与具体,这是公法权利得以明确的基础。由此,对于公法权利的清晰规定,重点在于法律解释。

四、结束语

公法权利问题一直是法学领域学术研究的重点,行政法学面对日益增大的法理压力,促使其接受并且思考公法权利这一概念。当前,很多学者已经通过不懈的努力收集资料,运用更加成熟的法律进行公法权利的研究,相信公法权利在不久的将来会真正成为公民受用的权利。

政法机关落实请示报告制度篇八

政法诬告是指利用或滥用政府部门的权力和公共资源,向政府、司法机关、公检法等机构举报、控告他人,以满足自己利益或干扰他人正当活动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危害社会公序良俗,而且会造成对他人的不公对待和对自己的道德败坏。本文将从诬告的特点、成因、危害和对策等方面来进行分析和总结。

第二段:诬告的特点

政法诬告具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不少人具有滥用公权力的倾向,为了追求个人利益,肆意向他人进行举报或告发。其次,政法诬告往往利用各类机构的执行力,使其成为强制性的措施。第三,诬告人往往过于情绪化,缺乏真正的证据和事实,甚至会盲目地进行群众斗争,影响社会稳定。

第三段:诬告的成因

政法诬告的根源在于制度不完善、监察机制不健全和人性弱点等多种因素。现行的法律制度还没有有效规范诬告行为,导致不法分子逐渐把政法诬告作为其牟取利益的手段。同时,监察机制不健全也使得一些机构或人员存在着滥用公权力的问题,这就更容易造成不法逐利者进行政法诬告的情况。此外,人性弱点也是导致政法诬告的重要原因之一,现实中人们对于自身利益的追求以及对他人的妒忌、怨恨等情绪往往成为不法分子进行政法诬告的重要因素。

第四段:诬告的危害

政法诬告给社会带来的危害不容忽视。首先,它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益,甚至造成了错案的发生。其次,政法诬告严重损害了社会道德风尚,严重影响了社会公共秩序。与此同时,政法诬告严重地扰乱了司法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浪费了公共资源和司法资源,使本可以更好地服务社会的机构成为了不法本质行为的工具。

第五段:应对之策

针对这种情况,应该从制度和个人两个方面进行合理的应对。一方面,需要加强对政法诬告行为的立法和监管,严格控制并及时处理不法者的行为,提高监察机制的质量和效率,确保追究事实真相和执法公正。另一方面,人们也应该增强自我意识和责任感,摒弃个人私利的追求,深入认识到政法诬告的危害性,增强司法意识,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也关注社会稳定。

总之,政法诬告是一种危害公共利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德和正常的社会秩序。通过政府的严厉打击和民众的自我约束,我们可以共同维护正常的法制秩序,提高司法公正性,创造一个更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政法机关落实请示报告制度篇九

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反映行政法本质和具体制度规则内在联系的共同性规则。基本原则的作用主要是指导行政法的制定、修改和废止,指导行政法的统一适用和解释,弥补法制漏洞。

行政法基本原则主要有两种来源:一是国家立法性和政策性文件的规定;二是行政法学理论的阐述。法学理论对行政法基本原则的阐述注重反映人们对一般规律的认识,但是由于认识上的差异,法学著作对基本原则的表述会有所不同。国家相关文件的规定也会根据实际情况吸收理论研究的成果,因此,这两种来源会在一定程度上达到统一。这里将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概括为以下几个:合法行政原则、合理行政原则、程序正当原则、高效便民原则、诚实守信原则和权责统一原则。

一、合法行政原则

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其他原则可以理解为这一原则的延伸。实行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活动区别于民事活动的主要标志。 合法行政原则的根据,是行政机关在政治制度上对立法机关的从属性。合法行政原则是我国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国家行政制度上的体现和延伸。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确定了国家行政机关对人民代表大会的从属性。宪法第2条和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国家行政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这样就从根本法上解决了国家行政权力来源的合法性问题。宪法第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国家行政机关应当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行政职权。

合法行政的内涵和要求,随着宪法制度的演变、行政职能的消长而不断变化。早期的合法行政是绝对、消极和机械的公法原则。为适应时代变迁和行政职能变化的需要,合法行政原则不断得到新的解释。从历史发展看,我国的行政法制度尚处于发展进程中的初级阶段。从改革开放初期提出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到宪法规定实行依法治国,我国法律在规范行政活动方面的作用正在逐步增强。

我国合法行政原则在结构上包括对现行法律的遵守和依照法律授权活动两个方面:

1.行政机关必须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这一方面的基本要求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禁止行政机关违反现行有效的立法性规定。第一,行政机关的任何规定和决定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行政机关不得作出不符合现行法律的规定和决定。行政机关的规定和决定违法,就不能取得法律效力。第二,行政机关有义务积极执行和实施现行有效法律规定的行政义务。行政机关不积极履行法定作为义务,将构成不作为违法。

2.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授权活动。这一方面的基本要求是: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在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关系上:第一,行政机关采取行政措施必须有立法性规定的明确授权;第二,没有立法性规定的授权,行政机关不得采取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措施。行政机关不遵守这一不作为义务,将构成行政违法。

二、合理行政原则

合理行政原则的主要含义是行政决定应当具有理性,属于实质行政法治的范畴,尤其适用于裁量性行政活动。最低限度的理性,是指行政决定应当具有一个有正常理智的普通人所能达到的合理与适当,并且能够符合科学公理和社会公德。合理行政原则包括三个原则:

1.公平公正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

2.考虑相关因素原则。作出行政决定和进行行政裁量,只能考虑符合立法授权目的的各种因素,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

3.比例原则。比例原则有三方面的要求:第一,合目的性。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必须符合法律目的。为满足这一要求,就需要行政机关在作出决定前准确理解和正确确定法律所要达到的目的。在多数情况下,法律会对其立法目的作出明确规定,但有时法律规定的目的可能比较含混,这些情况下就需要行政机关根据立法背景、法律的整体精神、条文间的关系、规定含义等因素作出综合判断。第二,适当性。是指行政机关所选择的具体措施和手段应当为法律所必需,结果与措施和手段之间存在着正当性。为达到这一要求,就需要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拟采取的措施对达到结果是否有利和必要。第三,损害最小。是指在行政机关在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某一行政目的的情况下,应当采用对当事****益损害最小的方式。即行政机关能用轻微的方式实现行政目的,就不能选择使用手段更激烈的方式。

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益的方式。

三、程序正当原则

程序正当是当代行政法的主要原则之一。它包括以下几个原则:第一,行政公开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公开,以实现公民的知情权。第二,公众参与原则。行政机关作出重要规定或者决定,应当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特别是作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利的决定,要听取他们的陈述和申辩。第三,回避原则。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四、高效便民原则

分为两个方面:第一是行政效率原则。基本内容有二:首先是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禁止不作为或者不完全作为;其次是遵守法定时限,禁止超越法定时限或者不合理延迟。延迟是行政不公和行政侵权的表现。第二是便利当事人原则。在行政活动中增加当事人程序负担,是法律禁止的行政侵权行为。在国际贸易中,行政当局不合理延迟和增加当事人程序负担,也被认为是政府设置的贸易壁垒形式。

五、诚实守信原则

分为两个方面:第一是行政信息真实原则。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无论是向普通公众公布的信息,还是向特定人或者组织提供的信息,行政机关都应当对其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第二是保护公民信赖利益原则。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六、权责统一原则

分为两个方面:第一是行政效能原则。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保证政令有效。第二是行政责任原则。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这一原则的基本要求是行政权力和法律责任的统一,即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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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机关落实请示报告制度篇十

政法领域是一个十分专业、有挑战性的领域。作为一名学生或者从业者,我们需要不断学习,不断培训自己,才能更好地适应这个领域的需要。在过去的政法培训中,我积累了很多经验和体会,接下来就来分享我在政法领域的培训心得。

第二段:课前预习

政法领域的知识非常的广,我觉得在政法培训中最重要的就是课前预习。因为政法领域的知识比较繁琐,如果没有一定的基础知识,上课的质量直接就会受到很大影响。所以,我们在政法培训前要做好充足的预习。可以通过多看书、多做题、多拓展思路等方式,来不断增加自己的知识储备,更好的应对课上的内容。

第三段:主动提问

我们在政法培训中要养成主动提问的习惯。政法领域的知识非常的繁杂,因此我们在上课的时候千万不能有固定的思维定势,只顾听讲,而是要主动提问。通过提问,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政法领域的知识,并且可以寻找到自己不懂的地方,通过询问老师或者同学,得到更为深入的解答。同时,这种提问的习惯也可以提高自己的思考能力和分析能力。

第四段:加强实践

政法培训不仅仅局限于课堂上的理论知识,还要通过实践活动来提高自己的思维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应变能力等。我们可以通过模拟庭审的方式和团队合作的形式,来锻炼自己的实践能力,在实践中更好地消化和应用政法领域的知识。

第五段:反思总结

政法培训结束后,我们还要及时反思总结。在反思中,我们可以回顾自己在培训中的表现,找出自己的不足和优点,进一步巩固和提高自己的知识储备和实践能力,为以后更好地应对政法领域的挑战打下坚实的基础。

结尾段:

总之,在政法培训中,我们要做到课前预习、主动提问、加强实践、反思总结。只有如此,我们才能真正掌握政法领域的知识,达到工作能力要求,更好地服务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