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退休民警在荣退仪式上的讲话(实用6篇)

小编: GZ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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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民警在荣退仪式上的讲话篇一

学习是一个永恒的课题。当今时代,是要求人们必须终身学习的时代,创建学习型法院,建立科学有效的学习制度,创造良好的学习氛围,培养出一大批专家型、复合型的优秀法官,对于提升法院形象和提高法官素质,确保司法公正和提高司法效率,必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3

名同志给予了物质奖励。通过开展一系列学习活动,取得了良好效果。

一、全院人员学历情况分析

1

、各类学历人员总数:

硕士研究生:

2

名;研究生:

4

名;本科:

27

名;大专:

21

名;中专以下:

12

名。

2

、大专以上法律专科毕业

49

人,占全院人数比例

74.2

%。

3

、全院干警当前学历教育培训基本情况

1

)培训人数:

11

2

)培训内容:法律本科学历教育

3

)培训效果: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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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学历得到提高。其中:

2

人获得硕士研究生学位;

2

人获得研究生学历结业证书;

2

人获得本科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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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获得最高院本科学历教育证书。

二、采取有效学习形式,搭建学习平台

各庭室结合工作特点和人员状况,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学习计划,定期组织审判人员开展政治学习、业务培训和专题研讨。坚持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自学为主,集中为辅,学以致用。

。进一步健全案件评析制度,业务庭根据审判实际,对新型、疑难案件,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研讨分析会,剖析争议焦点,分析证据效力,研究法律适用,促进了审判人员相互间的学习交流。根据不同岗位特点,强化业务知识学习,政治处每季度组织一次业务知识和技能考试。通过组织演讲、知识竞赛等活动,调动全院干警的学习积极性。。积极组织审判人员参加上级法院举办的各类培训班学习,定期组织本院业务骨干进行审判实务专题讲座,切实解决实践中遇到的疑难问题。把调研与学习紧密结合起来,围绕审判工作中热点、难点问题,积极开展调研,通过召开调研成果发布会,评选优秀调研成果。上半年,向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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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研究》推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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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高质量案例评析和理论研讨文章。提升了审判人员的综合素质,促进了法院整体工作向更高层次迈进。

。我们注重培养、发现和选拔学习典型,积累、总结和推广典型学习经验,以先进标杆的示范作用,带动大家争学、抢学,努力提高自身素质,适应新形势下审判工作需要,切实推动全院干警执法水平在较短时间内得到明显提高。上半年,我们结合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中涌现的先进个人和先进群体,选拔出

3

名个人、

2

个群体学习典型,并编发了事迹材料,号召全院干警以学习典型为榜样,开展学身边人,做先进事活动。切实提高法官职业素养,树立良好执法形象。

三、创建学习型法院好的经验和做法

建设学习型法院,首要的任务就是通过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在全院确立先进的学习理念,使学习成为工作的第一要务和生活的第一需要,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我院首先着重强调树立以下学习理念:

一是树立“学习为本”的理念

。学习是工作的基础,是前进的动力,只有树立起“学习为本”的理念,才能形成一个良好的学习态度和学习意识,才能为建设学习型法院的工作目标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是树立“时时学习”的理念

。只有时时学习,“活到老、学到老”,终身接受教育,才能真正做到与时俱进,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学理论水平和审判业务能力,获得长足发展的空间。

三是树立“处处学习”的理念

。在工作中学习,在学习中工作;在生活中学习,在学习中生活,使学习与工作、生活融为一体,努力实现“工作学习化、学习工作化”和“生活学习化、学习生活化”目标,不断适应法院工作发展的需要。

四是树立“集体学习”的理念

。把个人基础上的学习上升为集体的学习,通过集体的学习与交流,充分发挥集体的智慧,凝聚集体的力量,形成以多信息、多思考为基础的知识共享、集思广益的学习模式。

五是树立“创新学习”的理念。

“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也是一个政党永葆生机的源泉。”学贵创新,“创新学习”是建设学习型法院的灵魂。通过“创新学习”,改变传统的管理方式和思维习惯,对审判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勇于探索,勤于创新,为实践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谋求新思路,闯出新做法,创造新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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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研究》等专业期刊,提高调研成果的档次和水平,营造人人争先,你追我赶的浓厚学习氛围,不仅年轻的同志要学,年龄相对较大的同志也要学,要使学习与工作、生活融为一体,努力实现“工作学习化、学习工作化”和“生活学习化、学习生活化”的目标。

1

、建立和完善岗位培训体系

。结合法官管理体制改革和上级法院的培训安排,年初制订了本院的岗位培训计划,建立法官、法官助理、执行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和其他行政后勤人员的岗位分类培训体系,从立案接待文明用语到审判长驾驭庭审的规则,从书记员庭审笔录水平到法官文书制作水平,从法警的体能素质到微机员的电脑操作技能,全院每个岗位、每个人的业务素质培训都纳入全院的培训方案,并落实相应的经费保障措施,确保全体人员通过岗位培训完成知识与技能的更新。

2

、深化学历提升。

在法官已普遍参加专升本学习的情况下,组织深层次的学历教育,建立和完善在职深造机制,对于攻读高层次学历的法官,应该从学费补贴、学习时间等方面予以支持和保障,适度调高学历提升的奖励措施,尽量为法官创造良好的学习条件,确保他们在知识体系上获得深层次的提高。

1

、健全激励机制

。对于在建设学习型法院过程中涌现出来的先进集体、个人,对于取得高学历、高学位的,开展调研工作取得成就的人员,给予必要的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树立学习的榜样,让大家学有所比、学有所赶、学有所超,激发法官崇尚知识、追求知识的热情。

2

、健全完善网络资源共享机制。

大力加强网络建设,实现网上资源共享,开展网上学习交流,充分发挥互联网在建设学习型法院中的作用。

3

、健全督察机制

。我们成立创建“学习型法院”领导小组,负责具体落实和组织有关的学习工作。把创建“学习型法院”、“学习型庭室”列为年度内的一项重要考核内容,要求各位班子成员和各部门年终进行工作述职。在此基础上,由院建设“学习型法院”领导小组牵头,对各庭室部门学习制度的制定、执行,开展创建工作的落实情况等,不定时组织检查、监督、指导整改。下发主要学习内容提纲,组织考试和抽查,推进活动的扎实开展。每次学习都有专人记录,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学习记录,将情况及时通报。

四、创建学习型法院存在的问题

1

、学习制度与用人机制脱钩,应当明确将法官的学习态度、学习表现、学习成绩作为年度考核、任职定级、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由此来增强法官学习的紧迫感和责任心,引导法官通过学习提高素质,迎接挑战。创建设学习型法院的目的就是为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提供人才支持。为此,要在全院上下形成一个“强政治、重业务、尊人才”的良好氛围,领导干部更要有“爱才之心、识才之智、容才之量、用才之艺”。应当制定和完善一整套的用人制度,坚决打破暗箱操作、论资排辈等选人的陈规陋习,建立竞争择优机制,加速人才新陈代谢,以公开的办法、民主的形式,把那些业绩突出、群众公认的优秀干部遴选出来,宣传出去,真正做到人尽其才。

2

、应进一步改善学习条件,加强学习投入的物质建设。首先要适当扩充法院资料室规模,当今社会发展日新月异,对法官的要求越来越高,稍有松懈就会一落千里。法院在这方面要为法官的学习提供一个平台,完善独立的图书资料室,收藏法学图书为主,同时收藏其他图书。其次要健全完善法院互联网,大力加强网络建设,充分发挥互联网在建设学习型法院中的作用。

五、创建学习型法院的几点建议

一是开展读书月活动,每年应确定一个月为读书月,要求全院法官在业余时间集中精力读书学习,钻研法律,追求学问,不虚度时光,不贪图玩乐。在活动中,要做到博览群书,以法学理论和审判业务书籍为主导,广泛涉猎政治、历史、文学等专业,同时跟踪学习现代科技知识、金融知识等,并适时开展读书心得交流活动,以求共同进步。

二是开展法官论坛活动,中院要不定期举办法官论坛,结合审判实践,确定若干论坛专题,收集资料、整理案例、由两级法院法官进行演讲。这种形式既可以为法官提供了一个互相交流的平台,也提供了一个学术探讨的讲台,由于针对性强,能够收到明显的效果。

三是开展学术研讨会活动,每年举办一次学术研讨会,学术研讨来源于审判,既高于审判,又指导审判,是一种更高层次的审判活动。在法院工作中,除了审判质量、审判效率、审判管理和审判服务以外,审判研究也是应有之义。因此,通过每年一次的学术研讨会,可以大兴学术研讨之风,最终形成学风浓、正气盛、事业兴的良好局面。

抓学习、强素质是提高效率、确保公正的必由之路。建设学习型法院是一个新生事物,它孕育着无限的生机和活力,作为一项系统工程,它才刚刚起步,有待于我们不断地去探索,去创造。我们就有理由相信,创建学习型法院一定会取得实效与成功。

退休民警在荣退仪式上的讲话篇二

法院谈话是司法行为中的一种重要方式,它是法官与当事人进行面对面的交流和沟通,以达到解决争议、实现司法公正的目的。在参与法院谈话的过程中,我深感法院谈话的重要性和特点,并从中获得了一些宝贵的心得体会。下面我将从法院谈话的目的、技巧、效果、问题及解决方法等方面,进行阐述和总结。

首先,法院谈话的目的是希望通过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直接交流,了解案情、查明事实、掌握证据,以便能够更准确地评估纠纷的本质和当事人的诉求。同时,通过法院谈话的方式,可以倾听当事人的意见和解释,有助于法官调整立场,并寻找解决纠纷的最佳路径。因此,在参与法院谈话时,我会充分理解和把握其目的,积极配合法官的询问,并切实表达自己的诉求和想法。

其次,法院谈话需要掌握一定的技巧。一方面,法官在谈话中应注意采用恰当的言辞和措辞方式,以避免过于严厉或过于独断的表达,使当事人能够感受到公正和尊重。另一方面,当事人在谈话中应尊重法庭纪律,注意言语的准确性和逻辑性,避免情绪化和过度激动的言行。此外,当事人还应注意保持冷静和理性,尽量采用客观、事实性的描述,以提高谈话的效果和公正性。

再次,法院谈话对解决纠纷和实现司法公正有着重要的作用。通过与当事人的面对面交流,法官可以更直观地了解案情和争议的核心问题,从而做出更准确、更公正的判决。同时,通过法院谈话,当事人不仅可以充分表达自己的诉求和意见,还可以更好地了解法律适用和司法程序的相关规定,增加他们对司法公正的信心,提高对法律的遵守意识。因此,对于当事人来说,参与法院谈话是一次重要的司法教育和思想引导的机会,可以促使他们积极参与法治进程,并提升对司法行为的理解和认同。

然而,在实践过程中,我们也面临着一些问题。一方面,有些当事人对法律的了解和理解程度较低,往往难以清楚地表达自己的诉求和意见,法官在理解案件实质上面临一定的困难。另一方面,有些当事人可能情绪激动,情绪化的言行不仅使谈话过程变得紧张,还可能影响法官对案情的判断。此外,还有一些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可能导致某一方当事人对案件真相的失实陈述,并可能影响最后的判决结果。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可以通过加强对当事人的法律知识普及工作,提升其法律意识和诉讼方面的素质;加强法官的专业技能培养,提高对案件实质的判断能力;注重谈话过程中的言行管理,提高谈话的秩序性和效益性。

总而言之,法院谈话对于解决纠纷和实现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在参与谈话的过程中,我们应理解和把握谈话的目的、运用谈话的技巧、提高谈话的效果,并积极回应谈话中出现的问题。通过不断的探索和实践,不断提高司法行为的质量和效果,我们将更好地为公众服务,维护社会的法律秩序和公平正义。

退休民警在荣退仪式上的讲话篇三

在法治社会中,法院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机构,只会法院对于律师来说,不仅是一种职业技能的要求,更是需要倾听、观察和思考的过程。我作为一名年轻的律师,通过长时间的实践和与法院的接触,积累了一些心得和体会。

首先,只会法院要求律师具备深入调查研究的能力。在法庭上,理据充实对案情的理解和分析非常重要。只有通过对法律条文、相关案例的研究,以及对当事人情况的搜集和分析,才能为客户提供最有力的辩护。我曾经在一起离婚案件中代理妻子一方。通过与妻子详细的交谈和现场勘查,我发现夫妻之间存在家庭暴力问题。我在法庭上用大量的调查数据、法律条文和相关案例,证实了这一事实,最终赢得了案件。只会法院教会了我,只有凭借严谨的研究和调查,才能为客户提供最有利的法律帮助。

其次,只会法院锻炼了律师的辩论和表达能力。任何一起案件都不能只看重事实和证据,律师的思维和表达方式同样重要。在法庭上,我们需要准确、简明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和理由,以说服法官和陪审员。我曾经参与一起商业纠纷案件,对方律师口才极好,擅长修辞,给我造成了很大的压力。但是,通过只会法院的经历,我学会了保持冷静,并从对方的辩论中吸取有益之处,提高了自己的辩论技巧。最终,在辩论中,我能够清晰地提出论点,并基于实际案情和法律条文进行论证,成功地赢得了案件。只会法院提醒我,只有通过不断的学习和实践,我们才能在法庭上游刃有余地表达自己的观点。

第三,只会法院要求律师具备强大的心理素质。在法庭上,各种各样的情绪和压力难以避免。作为律师,我们需要相对冷静、理智地处理这些情绪,以便更好地为客户服务。我曾遇到一起刑事案件,在庭审过程中,我面对对方律师的激烈质问和法官的严厉批评,感到很受打击。但我明白想要为我的当事人争取最好的结果,我不能被情绪所左右。只会法院让我了解到,只有坚持自己的立场,才能在压力下保持理智和从容。

最后,只会法院提醒律师不仅需要关注法律层面,还要关注人情世故。在法庭上,与法官、金融鉴定人、证人等各种角色的沟通和互动至关重要。只会法院让我明白到,我们需要具备一定的社交能力和情商,以更好地处理与各方的关系。我曾经处理一起公司合同纠纷案件,由于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了沟通不畅,导致了纠纷的产生。在庭审过程中,我通过耐心解释和调解,最终使双方达成了和解,避免了进一步的法律纠纷。只会法院提醒我,在处理案件时,除了法律问题,我们还应注重人情,与各方建立良好的关系。

只会法院是每个律师必经的一个环节,这里既是律师的实践场所,也是律师成长的摇篮。只会法院要求律师在案件中具备深入调查研究能力,锻炼辩论和表达能力,培养强大的心理素质,并注重人情世故。通过只会法院,我们可以不断进步和提高,为更多的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退休民警在荣退仪式上的讲话篇四

清华法院成立于2013年,是中国内地首家由高校自主设立的法院。作为清华大学全球创新与创业研究院的子机构,清华法院的宗旨是推动创新创业环境的发展,服务创新创业者,以及为校内外提供合法纠纷解决服务。在服务过程中,清华法院坚持法制化、专业化、咨询化的双重权利意识,为纠纷解决提供全媒体服务,着力为广大群众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第二段:清华法院带给我的启示

通过在清华法院实习的一段时间,我感受到了该院特有的氛围和风格。首先,清华法院高度重视法律责任意识,所有工作都是以法律为基础开展的,清华法院一直秉持着“为校内外师生、创业者提供高质量、高效的法律服务”的宗旨,帮助人们解决各种法律难题。其次,清华法院的专业性很强,凭借着优良的专业素质和扎实的法律知识,为客户了解法律规则、处理法律纠纷、保障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支持。最后,清华法院是极为注重合规性的一所法院,准确地判断法律条款、严格证据核实、完善纠纷解决机制,全方位的解决各种法律问题。

第三段:何时需要向法院求助

特别之处在于,一起民事纠纷的解决,不仅可以在自己家附近的法院解决,清华法院也可以为他们提供咨询服务、调解服务和仲裁服务。当人们面对公司内部纠纷、合同纠纷、知识产权侵权、财务纠纷等问题时,不妨先考虑联系清华法院,以获得专业又高效的帮助。

第四段:清华法院的便捷化服务

通过利用现代科技手段的服务工具,清华法院不断探索更好的服务模式,从而为广大的群众提供更加便捷化的服务手段。例如,提供了在线预约、自助立案等服务,让群众可以像网购一样,无需上门,即可完成办案情况查询、法律咨询、证据核实与备案、在线申请仲裁等一系列线上服务,大大提高了客户的办事效率。

第五段:结语

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法律意识的普及与提高已成为当今社会所必须重视、关注的重要议题。因此,清华法院的成立正是在这种背景之下而生,为更广泛群众提供法律支持。清华法院高度重视法律企业的合规机制建立,实践法律服务创新模式,为客户提供获得法律解决方案的最佳实践。因此,我深深感受到清华法院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所发挥的重要作用,期望未来清华法院能够发挥更大的作用,服务全社会,为更多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退休民警在荣退仪式上的讲话篇五

答辩人(被申请人):王**,男,19**年*月*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路***弄***号***室。

被申请人王**针对申请人王**、王**、王**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xx)甘民一民终字第242号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一案(案号:20xx民申字第1871号),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不存在所谓的“重大遗漏”。事实上,天一艺术馆在被继承人生前为了文化交流而捐赠过部分画作和文物,申请人却一再抓住以前宣传册上的画作和文物数量来认作现存馆藏画作文物数量,实在不合逻辑。

再审申请人声称现陈列于天一艺术馆的117幅画作中,其中14幅被王亚民用复制品替代。被申请人再次声明:天一艺术馆不是遗产范畴,馆内是放原作还是复制品,完全是其内部管理以及保护画作的需要,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

王**所持有之《孙悟空》画是被继承人所赠小幅《孙悟空》,亦不属于遗产。被继承人生前曾多次向儿孙赠画,三位再审申请人也拥有多幅被继承人所赠的画作,被申请人王**作为被继承人之子,拥有一幅父亲所赠的画作实属正常,且被继承人向被申请人赠画时出具了赠与证明,足以证明小幅《孙悟空》画作为被继承人所赠。再审申请人所主张的是20xx年连同数十张名人画作在被继承人家中被盗的精品《孙悟空》画作,该精品《孙悟空》画作不同于被申请人所持有的小幅《孙悟空》画作,是两幅不同的画。家中画作被盗后,被继承人怀疑是申请人王少平偷画,因此对于失窃的精品《孙悟空》画作应当由王少平来说明情况。

再审申请人称被申请人王**盗取了天一艺术馆180幅画作,该说法是对被申请人王**的xxx。再审申请人在20xx年3月在天一艺术馆取画一事,是被申请人张帆主持艺术馆工作时安排给被申请人王亚民的工作。对此,再审申请人已在二审答辩状中作了澄清,此处不再赘述。盗窃行为是受我国刑法所规制,由国家公权力机惩治的违法犯罪行为,申请人作为自然人,却一再xxxx被申请人王亚民。王亚民对此严正抗议,并保留追究申请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天一艺术馆作为20xx年依法登记设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是独立的财产主体,存放于天一艺术馆内的全部画作和文物是天一艺术馆的合法财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被继承人王天一为了收藏展览自己的美术作品及所收藏的文物,进行文化和学术交流,在艺术馆设立之初,就向成县文化局报备过相关画作,作为艺术馆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因此,天一艺术馆内的画作的所有权已转至天一艺术馆,不再由被继承人王天一所有,不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二审判决对于天一艺术馆内的画作与文物归属的认定完全正确。

天一艺术馆1.55亩的土地使用权使与房产是天一艺术馆应具有的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是1995年由成县文化局征收城关镇中心行政村的土地并划拨给天一艺术馆使用的,用地类别为“文化用地”,土地所有权归成县政府,使用权归天一艺术馆,不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天一艺术馆现有房屋40间作为艺术馆的展区及办公场所是艺术馆进行业务活动所必需的场所,属于艺术馆应具有的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在艺术馆存续期间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分割天一艺术馆画作、文物、房屋、土地使用权将使天一艺术馆无法存续,且违背被继承人生前夙愿。正如二审判决所认定的,天一艺术馆是被继承人王天一为造福家乡文化产业而创办的弘扬艺术传播文化的公益性单位,其主要业务活动是收藏展览王天一画作与其收藏的文物,若分割天一艺术馆内所的画作、文物,天一艺术馆将无作品可供展览;若分割天一艺术馆的房产、土地使用权,天一艺术馆将无场地开展业务。被继承人王天一生倾其一生筹建了天一艺术馆,以其通过举办作品展览和学术交流活动为家乡的文化事业发展贡献力量,被继承人王天一前曾多次表示“天一艺术馆我生为艺术馆,死后为纪念馆”,在被继承人王天一写给成县县委书记、县长的工作汇报里,被继承人也表达了希望天一艺术馆由政府运营管理,让其作品永留成县的愿望。因此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分割天一艺术馆内全部画作、文物、房产和土地使用权的请求违背了被继承人的生前夙愿。

至于再审申请人在二审中请求法院对天一艺术馆的画作、文物、房产及土地使用权作“纸面分割”,明确归属,保留艺术馆完整性的.说法,被申请人认为此种说法荒唐至极。我国法律没有所谓的“纸面分割”的规定,一旦法院对天一艺术馆画作、房产及土地使用权进行分割,再审申请人对于分到其名下的财产即拥有物权法意义上的所有权,再审申请人若要取回变卖画作,出租、出售房产土地将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届时法律将无法保护天一艺术馆的完整性,天一艺术馆将难逃被分割解散的命运。因此,再审申请人提出的所谓“纸面分割”,保留艺术馆完整性的说法是自相矛盾的。再审申请人为了分割天一艺术馆,官司打到了最高院,其目的已昭然若揭,完全是觊觎天一艺术馆的经济价值,其保留天一艺术馆完整性的说法完全不可靠。

再审申请人王百灵系被继承人的孙女,王百灵在祖母、父亲与叔叔均健在且未放弃继承的情况下,无权继承祖父的遗产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被继承人退休后有充足的退休金保障生活,无需王百灵为被继承人提供主要的经济来源,王百灵也没有给予被继承人劳务等方面的主要扶助。因此,二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认定王百灵没有对被继承人尽到主要赡养义务是完全正确的。王百灵本来就是被继承人的亲孙女且王百灵双亲健在,被继承人带大王百灵是协助王大平夫妇抚养王百灵,王百灵与被继承人之间无论从法律上还是从事实上都是正常的祖孙关系不可能是所谓的“养孙子女”的关系。被申请人完全认同二审法院对于王百灵不具有继承权的认定。

最后,被申请人王**提请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注意,对于弘扬王天一先生的艺术遗产,一边是被申请人耄耋老母与次子王亚民殚精竭虑,多方奔波、多方求助,出版纪念文集,保护艺术馆;另一边是申请人劳师动众,煞费苦心,不顾老母亲高龄病危,一再发起诉讼,进而强行霸占老人在兰州的住房和二审判决中属于被申请人的房产。还多次对王**进行人身攻击,阻挠被继承人文化研讨会顺利召开,扰乱艺术馆的相关保护计划。申请人不顾人伦,唯利是图的丑恶嘴脸为世人所不齿。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王亚民认为,于情于理于法,二审判决皆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再审法院应当在审查材料后,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答辩人:王**

20xx年7月22日

退休民警在荣退仪式上的讲话篇六

委托人:

地址:

受托人:

身份证号:

委托事项:代表委托人出庭参加诉讼。

委托权限:参与调解和签署和解协议;参加法庭开庭;调查、提交相关证据;代书和代收法律文书;代为承认和放弃诉讼请求;代为变更诉讼请求、撤诉、提起反诉等。

受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