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三保证的理解 保证关系中债务人对债权人演讲稿(优质5篇)

小编: 碧墨

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大家都尝试过写作吧,借助写作也可以提高我们的语言组织能力。写范文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接下来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优秀的范文该怎么写,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三保证的理解篇一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经济形式的多元化发展,劳动用工的形式也多种多样,现代化生产各种机械化程度的提高,劳动中的意外事故也客观存在。近几年,因劳动关系带来的损害赔倍案件逐年上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的重要依据是劳动合同,然而在现实生产和生活中,人们忽视劳动合同的作用,在劳动过程中一旦出现事故或发生纠纷引起诉讼,这类案件的责任认定和实体处理很难把握,研究和讨论这一课题,对于指导司法实践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劳动关系中损害赔偿案件的特征

劳动关系中的损害赔偿案件它是基于劳动关系而产生,是在履行劳动义务的过程中出现的,因此与一般损害赔偿案件相比有它的特定性:

1、侵害主体的特定性。一般民事侵权的主体,范围较广,包括一切自然人和法人,而劳动关系中产生的侵害主体确定,只能是用人单位(包括雇主)。

2、侵权行为的特定性。一般民事侵权行为表现形式很广,可以包括一切作为和不作为;而劳动关系中发生的侵权行为是在劳动过程中,指定的工作任务和活动范围内。

3、受害主体的特定性。一般民事侵权受害主体可以包括一切自然人和法人,而劳动关系中的受害主体只能是基于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4、侵害对象和损害结果的特定性。一般侵权行为的对象可以是财产也可以是人身;既可能造成物质损害也可能造成精神损害,而劳动关系中的侵害对象只能是人身损害,其损害的结果也包括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但物质损失不是单纯的财产损失,而是与劳动者受到侵权事实有直接联系的财物。

二、劳动关系中的损害赔偿案与普通损害赔偿案件的区别。

因劳动关系而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是普通损害赔偿案件中的一种,但它与普通损害赔偿案件不同,它必须是以劳动关系(劳动合同)为前提,因此它可能出现违约和侵权的竞合,一旦引起诉讼受害人不可能同时实现两个请求权,审理该类案件时要注意鉴别和区分:

1、构成要件不同

劳动者与企业(含雇主)之间的劳动合同是必要要件,劳动者的损害须在从事劳动过程中发生;劳动者要有损害,损害结果与损害事实有直接联系,一般的普通民事侵权案件只要能提出证据证明原、被告之间发生侵害的事实有因果关系即可。

2、赔偿的范围不同

人身损害一般运用全部赔偿的原则,赔偿以造成损失为限。《民法通则》中对普通财产和人身损害的赔偿有明确规定,但因劳动合同产生的损害赔偿只限人身损害赔偿,因此除实现《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外,还需支付必要的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用具费、相关补助和扶恤金等。

3、适应的法律不同

劳务合同适用《合同法》调整,劳动合同关系适用《劳动法》调整。普通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单一,主要适用《中华人民共中国民法通则》。在履行劳动合同时发生损害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参照卫生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颁发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以及所在地的法律法规。

4、归责原则不同

普通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采用过错原则,而由劳动关系发生的损害责任实行无过错归责原则。

5、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

普通损害赔偿既包括财产责任,如赔偿损失,也包括非财产责任,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而基于劳动合同的侵权责任一般为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以及兑现承诺和政策。

三、劳动关系损害赔偿案件中被告的法定责任

1、承担职工工伤保险的法定责任

我国《劳动法》第七十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产等情况下获得赔偿。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按当地的标准保障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因此,加入工伤保险是企业的法律责任。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尚不健全,人们对投入工伤保险缺乏正确的认识,特别是个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领导对工伤保险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忽视职工的`切身利益。目前,从实际出发,一方面要对没有参加职工保险的企业加强法律意识的教育,另一方面在审理劳动合同损害赔偿案件时正确把握,只要存在劳动关系,因工负伤或工作中得了职业病都有权得到救治,申请认定和享受工伤待遇。

2、被告有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法定责任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工危害。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3、承担履行劳动合同的法定责任

劳动合同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明确工伤待遇,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所规定的。这一规定适用所有的企业(个体、私营),参加保险与否不影响劳动者在发生事故后享受工伤待遇的权利,这是企业义不容辞的法定责任。

在审判实践中我们常常遇到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工作中发生意外(工伤)概不负责,这是与法律相违背的。最高人民法院(88)民字第1号批复中明确指出:这种行为既不符合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也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应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劳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企业不能以职工工伤造成停产和影响经营而拒付医疗费用,这不仅是一种违法行为,而且违背了社会公德,不能片面地追求经济效益,把提高经济效益与职工工伤(生职业病)后应享受的待遇相对立是错误的。

四、审理劳动关系中损害赔偿案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正确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聘用一些人员从事临时工作,他们之间所形成的关系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直接关系到案件的认定。劳动合同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有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完成一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最容易与承揽合同、运输等劳务合同相混淆。劳动合同下的工作必须在用人单位提供工具和劳动条件,劳动者提供的是劳动力;而劳务合同下的工作是劳动者自己独立完成,双方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对于劳动过程不能干预或指挥,合同的标的是劳动成果。

2、把企业是否参加职工工伤保险作为审理案件的首要内容

实行工伤保险是目前企业改制后保护受伤后职工合法权益,使伤残获得合法赔付的

重要保证。在一定程度上既解决了职工的后顾之忧又有利法院执行。同时还有利于提高职工工作积极性,促进安全生产,减轻企业负担,维护社会稳定。把原来只属于企业的后顾之忧交由社会来承担。因此企业是否参加职工工伤保险是我们审查因劳动关系发生赔偿案件的首要内容。对没有参加职工工伤保险的企业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由企业赔付。

3、劳动合同是区别于普通民事损害赔偿纠纷的前提条件

根据法律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审判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订立合同,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一旦发生工伤事故或纠纷劳动者无法举证。而且按照现行的做法,用人单位要求解除事实劳动关系,应予以支持,劳动者可以获得一事实上的补偿,而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一般不给予补偿,这样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就得不到充分的保护。因此类似这样的情况查明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成立就应以订立书面合同的劳动关系一视同仁获得赔偿。

4、正确适应法律法规

因劳动关系而发生损害赔偿案件要扩大法律法规适用的范围,除主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外,还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本地区人均生活标准等。我国地大物博、贫富差别大、生活水平和风俗习惯各不相同,因此还需综合各方面的因素参照本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保证的理解篇二

一、会计监督职能是会计职能中首要的基本职能

目前,我国会计理论界对会计职能有多种不同认识,最常见的观点有六种。不同职能论的倡导者由于对经济活动过程尤其是会计本质的理解角度不同,产生了不同的表述方式。然而,大多数会计理论研究者和会计实务工作者一致认为,会计二职能是会计的基本职能。但是,由于我国会计理论界对会计本质的认识有“信息系统论”和“管理活动论”之不同观点,因而二职能又分为反映与控制职能和核算与监督职能。另外,相当一部分人认为,会计的二职能应该是反映职能与监督职能,这种观点虽然是一种权宜的表达方式,但却是在摈弃了两大派别互相之间偏见与局限之后,所形成的最为科学的会计职能观。

人类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在于人们不断地追求利益和分配利益,社会发展的历史是公平与效率对立统一矛盾运动的历史。会计作为一种记录、计量的工具,首先产生于人们对经济利益分配的需要,同时在利益的形成过程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会计参与了经济利益的形成与分配过程,而在分配过程中人们最关心的是公平问题,而不是对分配结果的反映,只有监督才是实现公平的最重要的途径。监督作为一种活动,其本身不可能独立存在,也不可能独立发挥作用,它必须依附于一定的载体,并由特定人员或机构来完成,而且这种人员或机构必须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从这一点出发,会计监督职能与任何别的会计职能相比更为重要,并且始终伴随着其他职能的运作过程。由于利益是任何社会形态存在的基础,利益分配是任何社会形态中的主旋律,公平问题也是一个永恒的主题,因而会计不可能消失,会计监督职能也不可能消灭,会计监督职能是会计所有职能中首要的基本职能。

二、会计监督职能与反映职能的关系

会计的反映职能也是一个重要的基本职能,它与会计监督职能一样,伴随着会计发展的始终。但会计监督职能与反映职能有主次之分,监督职能是主要职能,反映职能是次要职能。关于这一点也可以从现代会计实践中得到证实。

一般认为,现代会计产生于股份公司出现之时,向投资者提供对决策有用的信息是现代财务会计的目标。缘于此,似乎反映职能是财务会计的'最基本职能,但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忽视了一个重要前提,即会计报告所反映的信息必须是对投资者决策有用的信息。既然会计信息对投资者决策是有用的,那么其充分必要条件必须是这种信息具有一定的可靠性(或真实性)。由于会计环境比较复杂,如果没有会计监督职能贯穿于会计工作始终,财务报告信息的可靠性(或真实性)就难以保证,就有可能对投资者决策造成重大失误。另一方面,管理会计对企业生产经营所进行的成本控制、预算、分析、计划等,是监督职能在实际工作中发挥作用的重要体现。

三、会计监督职能与核算职能的关系

一种观点认为,“核算和监督是会计的两大基本职能,离开了核算就无所谓会计,监督也无从谈起,它是整个会计工作的基础”。必须指出,这里的核算与监督有概念交叉之嫌。核算实际上由两部分工作(即核与算)组成。根据《现代汉语大词典》,“核”是指“仔细的对照考察”,与之相关联的词有核定、核对、核实、考核,其中都蕴藏着监督之意;“算”是指“计数、加总”。如果将核算与监督并列作为会计的基本职能,显然缩小了会计职能本身的内涵和外延。

但是,会计的监督和反映职能都是建立在会计对于经济业务的记录和计算职能基础之上的,但记录和计算职能不是会计的特有职能(数学和统计学是关于记录和计算的专门学科),因而不是会计的最基本的职能。

四、会计监督职能与控制职能的关系

根据《现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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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证的理解篇三

尊敬的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好,我是五(3)班的何晞琳,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拒绝垃圾食品,打响健康的“保胃战”。金秋九月,同学们又从温馨的`老家,多姿多彩的旅游城市回到了珠海,走进了学校。此时,流动摊贩售卖的各式各样的“美味佳肴”,犹如拿到了“入学通知书”一样,跟随着同学们的步伐,也准时来到了校园周边“报到”。但实际上,我们不得不因为这些“美味佳肴”的到来,为我们自己打一场关于健康的“保胃战”。“炸鸡翅、烤香肠、烤肉串……”摊贩老板的叫卖声彼此起伏。这些看上去鲜美多汁,闻起来芳香四溢,吃起来回味无穷的垃圾食品,是不少同学的最爱,一出校门他们就争先恐后地涌现在路边摊贩前,正是这些让人欲罢不能的垃圾食品,正像毒品一样侵害着我们的健康。

老师和家长天天教育我们要远离这些路边摊贩,拒绝来历不明的食品,但是不少同学依旧认为这些零食并不会有太大的危害。其实,这些零食很多都是三无食品,什么香的、辣的、甜的、酸的、冷的一起吃,吃坏了肚子,上厕所的时间比上课的时间还长;因为常吃油炸类垃圾食品,学校的小胖墩也越来越多了;因为常吃各种零食,一日三餐吃不饱吃不好,长时间营养不良,豆芽型同学也多了。现如今,还有一些商家为了小食品在色泽和口感上更加吸引人,往往违规甚至违法使用各种香精和色素,一是学校方面。在放学期间,是小摊小贩流动最频繁的时间。我认为学校应该请家长义工加强巡逻监督,劝离停留在摊贩车附近的孩子们。同时,可以借助食品卫生监督和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力量,从外界“支援”来打好“保胃战”。

二是自身方面。历次大战的经验告诉我们,如果只有外部的支援,而没有内部的配合,战斗必败。所以,希望同学们能从自身入手,自觉主动拒绝垃圾食品,同时也要宣传引导其他同学远离诱惑,我们才能打赢“保胃战”。

我们是祖国的花朵,祖国的未来,正在长身体的我们必须要拥有健康的体魄才有资本为中国梦的实现而奋斗。同学们,让我们一起努力,拒绝垃圾食品,远离垃圾食品,从你我做起。

谢谢大家!

三保证的理解篇四

在学校开展的研究性学习中的研究和在科研部门开展的科学研究属于不同层次的研究活动。

成人和科研单位从事的研究活动,是生存的基础,在研究过程中必须有创新和突破,取得造福社会或被社会接受的成果。而在学校开展的研究性学习中,研究是学习的一种手段,学生通过这种手段和方式在学习中体验、在实践中学会学习,获得信息社会所需具备的能力。因此,学生的研究过程可以模仿,研究的最终目的是在活动中发展自身。在美国国家科学教育标准中,研究有三个层次的使用方式:科学研究、基于研究的教学(以研究为本的教学)、以研究为本的学习,“研究性学习”就是后两层次的活动方式。

承认成人的“研究”与儿童“研究”的本质区别,有利于“研究性学习”课程的正常实施。如:在课程目标制定中,应重视学生的发展,而不是瞄准创造成果(或解决社会问题);在研究内容上,强调问题来自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而不一定是社会发展急需解决的;在确定实施对象时,应重视面向全体学生,而不能使课程成为学有余力学生的弹性课程;在研究方法上,允许学生对他人的研究进行重复和模仿;在课程管理上,着眼于学生的实践;在课程评价中,尤为重视对学习过程的评价;等等。

三保证的理解篇五

在开展研究性学习的过程中,教师和学生的角色都具有新的特点,教育内容的呈现方式、学生的学习方式、教师的教学方式以及师生互动的形式都要发生较大变化。

由研究性学习的特点和课程实施方式决定,教师在传统的师生关系中的地位将受到冲击。教师是学生学习的促进者、组织者和指导者。教师的有效指导是“研究性学习”课程成功实施的基本条件。根据“研究性学习”课程的特点,教师既不能“教”“研究性学习”课程,也不能推卸指导的责任、放任学生,因此研究性学习是教师的有效指导与学生自主选择、主动探究有机结合的产物。

从已有的实践可知,随着教师角色的转变,教师面临着诸多困惑。从知识层面看:教师失去了对学生学习内容的权威和垄断。研究性学习是基于学生关注的问题的研究和学习的,这些问题可能并不是教师关注或熟悉的;而学习内容的开放,使学生的认知领域大为拓展,教师已不再是学生知识的唯一来源。从管理层面看:由于研究课题的选择和确定是由学生自主完成的,教师精心设计的课题要被学生选择,学生自定的课题也要选择导师,教师处于被学生选择的地位上。而且,由于课题的综合性因素,有的课题不是一个教师能够完成指导的,教师间的合作和组织也面临新的要求。因此,在实施“研究性学习”课程中,教师要更新教育观念,转变教学方式,应与学生建立平等、民主、教学相长的关系;要具有较宽的知识面,改善知识结构,具有一定的科学研究能力,掌握信息技术,树立终身学习的思想;学会合作,善于协调;要能自主开发利用社会教育资源,构建符合本校本班特色的“研究性学习”课程体系。一门全新的课程进入中学,必将给学校教育和教学带来冲击,在实施“研究性学习”课程中,尚有许多理论和实践层面上的问题等待解决。如:研究性学习与综合实践活动的关系;研究性学习评价中“成果评价”和“过程评价”的关系;课程实施开放性和管理安全性的关系;等等。这些问题,只有在课程实施的实践中,逐步探究、逐步完善。这也是研究性学习的魅力:实践中产生的问题在实践中得以解决,在问题解决的过程中提高认识水平,发展自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