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方案商意思(模板5篇)

小编: 文锋

当面临一个复杂的问题时,我们需要制定一个详细的方案来分析问题的根源,并提出解决方案。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方案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方案范文,欢迎大家分享阅读。

方案商意思篇一

xxx:

根据你方招标的遵照《xxx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经踏勘项目现场和研究上述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合同条款、图纸、工程建设标准和工程量清单及其他有关文件后,我方愿意全部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郑重提交我们的投标文件,并作出以下承诺:

1、我方愿以所报的投标总价并按上述图纸、合同条款、工程建设标准和工程量清单的条件要求承包上述工程的施工、竣工,并承担任何质量缺陷保修责任,实行综合单价风险包干,且我们理解招标文件中关于投标报价的有关规定,并且无意询求此外的任何解释。

2、我方将派出理。项目经理将认真履行项目负责人管理岗位职责,对工程项目施工全过程及整个现场承担全面管理的责任和义务,对工程项目施工并保证常驻现场。

3、在中标后,投入本工程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将常驻现场,并不随意更换所拟派的项目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如确需更换,须报监理公司、发包人审批认可。

4、一旦我方中标,我方保证按合同协议书中的规定的工期日历天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工程,工程质量达到一次性通过验收。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有关工程保修条款。

5、若我方中标,在中标后自愿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工程履约风险担保给招标人。

6、我方同意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投标须知”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60天内有效,在此期间内如果中标,我方将受此约束。

7、我方提供的.资料全部为真实资料,如我方提供的业绩资料不真实或存在虚假,我方将放弃中标的权利,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8、我方已详细审核全部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包括修改补充通知、答疑(如有时)及有关附件,我方完成响应并认可上述文件的所有条款,若出投标文件部分内容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招标文件为准。

9、投入本工程的建筑原材料、构配件的质量都是经质量检验合格的产品,保证投入到本工程的施工机械设备满足本工程的施工要求。

10、我单位将严格按照招标人发出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不擅自改变设计图纸进行施工。

11、项目管理部将制定施工安全管理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责任制,配备工程建设项目专职安全员,并认真落实各项施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保的管理规定。所有工程建设施工作业人员都是经过安全教育和技术操作培训,特殊工种的作业人员须有相应的技术资质证书。

12、承诺实施完成本工程范围内的增加及变更工程,费用按照投标报价书中的相应价格或经审定的价格完成。

13、除非另外达成协议生效,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和本投标文件将成为约束双方的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14、我们理解招标文件中关于定标的方法,并且无意询求此外的任何解释。

15、对工程的质量保证合格,一次性通过验收。

16、其他需要承诺的方面,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承诺人:

承诺日期:

方案商意思篇二

承接委托招标项目后,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招标代理委托合同规定的时间、方式等要求编制并提交招标方案,合理确定招标范围、工作计划和投标人资格条件等。

招标方案编制完成并经招标人审核确认后将作为招标项目开展招标代理工作的依据。

招标方案的编制依据包括:

(1)相关法律法规;

(2)招标项目的技术、经济、管理需求;

(3)招标人对招标工作的初步设想和相关要求;

(5)相关市场竞争态势、交易常识等。

招标方案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招标项目概况;

(2)招标范围和标段/标包划分方案;

(3)招标方式;

(4)资格审查方式;

(5)对招标项目特点及难点的分析;

(6)招标工作关键环节说明及解决方案(投标人资格条件、评标办法、合同类型等);

(7)质量、进度、价格目标;

(8)招标程序及时间计划;

(9)招标项目组人员构成及分工;

(10)工作责任分解计划;

(11)招标代理质量保障措施;

(12)招标代理进度保障措施;

(13)项目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

(14)需要招标人提供的配合条件;

(15)其他事项。

招标方案的编制应充分考虑招标项目特点和投标人市场竞争情况,避免因判断失误导致招标失败,并重点关注以下因素:

(2)招标工作进度计划应合理可行,满足现行法律法规要求;

(3)合同类型的选择应充分考虑委托招标项目的技术、经济特点,以及招标人对项目风险的管理能力和意愿。

对于大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有特别要求时,招标代理机构可以负责编制招标代理服务总体计划。招标代理服务总体计划一般用于指导工程建设项目的全过程或部分过程的招标工作,主要内容应涵盖招标方案关键内容,但侧重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活动的整体策划与安排。(摘自:《招标采购代理规范》)

总的来说,招标代理机构在进行承接业务服务时需要有承接业务及签订招标代理委托合同、组建招标代理项目组、收集和分析基础信息、落实招标基本条件等方面基本专业能力,这样才算是一份完善的招标代理采购服务方案。

方案商意思篇三

22

号、惠府办〔

2003

15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建立和完善国有、集体房地产交易市场,规范国有、集体房地产交易行为,对确保国有、集体房地产进场公开、公平、公正交易,促进资源优化配置,盘活国有资产,搞活资本市场,吸引外资民资改组国有企业,推进产业结构调整,防止国有、集体资产流失,从机制、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

本区所属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房地产;

2.

本区所属含有国有、集体资产成分的非上市公司制企业及其他企业的房地产;

3.

本区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

4.

政府公共房地产资源的有偿转让,包括政府投资形成的公共房地产设施等;

5.

人民法院、执法机关裁定、决定处分并委托入场交易的房地产。

在同一授权经营机构或企业集团内部发生的房地产产权变动,或经区政府批准免于进场交易的房地产转让可免于进场交易;转让企业国有房地产涉及专卖权、专营权、专项许可证或者其他特许经营权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1.

涉及国家机密、国家安全、国防、尖端技术的;

2.

产权不明晰或有争议的;

3.

已被设置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4.

已被诉讼保全或被强制执行,未经管辖法院同意的;

5.

房地产的处置权受限制的;

6.

法律法规规定或政府禁止转让的。

1.

第三方对转让的产权提出异议且尚未裁决的;

2.

出让方提出中止交易的;

3.

交易各方任何一方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4.

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交易活动暂不能进行的;

5.

其他依法应中止交易的情形。

1.

接到国有资产主管部门、人民法院终止转让书面通知的;

2.

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交易标的自然灭失的。

。区政府统一领导我区国有、集体房地产交易市场建设,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积极支持国有、集体房地产交易市场建设和管理。区房产局为国有、集体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有、集体房地产交易机构和市场建设的具体规划、管理、协调工作;纪委监察、检察部门负责国有、集体房地产挂牌交易公告发布内容及挂牌交易程序的审查和监管,并查处国有、集体房地产交易领域各种违法违纪交易行为;财政部门负责国有、集体房地产评估结果的核准或备案,以及收缴和监管资产处置资金;经贸部门负责督促国有、集体企业房地产转让进场交易;规划建设部门在完善建筑有形市场建设的同时积极配合国有、

集体房地产交易市场建设,支持房地产项目进入交易市场交易;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国有、集体房地产交易相关的职工安置情况监督,防止企业逃避职工安置责任,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物价部门负责核定国有、集体房地产交易服务收费标准,检查交易乱收费问题;工商部门负责制止企业的非法场外交易行为,做好市场监督工作。

由区房地产交易中心负责我区国有、集体房地产交易管理。主要职能是:制订国有、集体房地产交易管理的具体规范和制度,为国有、集体房地产交易各方提供场所、技术和交易信息服务,开展交易鉴证,审查交易主体资格和交易条件,监督交易主体、交易对象的真实性,审查交易行为及交易程序的合法性,推动和保证房地产交易的市场化、公开化、规范化、法制化。

公正的原则,确保交易行为符合市场经济规则。同时,交易必须严格按照申请登记、挂牌公告、受理申购、公开拍卖、签约成交、结算交割、变更登记等程序进行,确保交易行为依法依规。

2007

74

号)和区政府办公室《关于组建国有资产评估机构数据库的实施意见》(惠阳府办〔

2007

324

号)执行。评估结果经区财政局核准或备案后作为转让国有、集体房地产的参考底价,再由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审核材料、挂牌公告及受理申购。上述手续完备后,相应的房地产方可进入交易市场公开竞价交易。公开挂牌交易完成后,将交易资金划入财政专户,房管、国土等部门凭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的《惠阳区房地产成交确认书》和财政专户的收款凭据按法定程序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对应该进场交易而不进场交易的,视为无效交易,有关部门不得给予办理相应的登记、发证或变更手续。对因场外交易或交易双方恶意串通而造成国有、集体资产流失的,必须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由区房产局负责组建评估机构数据库,通过随机抽取评估机构对国有集体资产进行评估,业主单位不得自行委托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等中介组织必须依法出具涉及房地产交易的报表、报告和意见等证明文件。对弄虚作假、恶意串通或有其他损害国家、集体合法权益行为的,按照有关法规追究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行政、经济、法律责任。要加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将交易市场建设与反腐败工作结合起来,不断健全和完善交易市场的监管措施,对交易中的腐败案件依法惩处。

方案商意思篇四

专业实习时间是20xx年5月14日至6月22日。在一个半月的时间里,实习的主要工作有:

1、工厂参观学习

实习的第一天,我们来到了公司新厂区进行参观学习。首先,我们在会议室在听取了质量技术主管对公司主导产品和生产工艺流程的详细讲解。生产工艺流程包括制水和灌装。制水是将原水经32层净化;灌装要经过桶子清洗、消毒、纯水清洗后,将净化后的水进行灌装;再经过3天的放置后,才能出厂销售。然后,我们在工作人员的带领下参观了这一流程,疑惑的地方询问工作人员并相互交流。下午,我们观看了冰点水的广告宣传片,人力资源部的部长认真详细的讲解了公司的企业文化理念、品牌背景、销售方式及渠道。随后,售后服务部的同事分享了她的工作经验。通过一天的学习,我对公司有了更加全面的了解。

2、市场调查

第二周我们开始了为期一周的桶装水消费者市场调查。我们分为5个小组每一个小组各自负责一个区域。

前3天我们进行的是问卷调查。前两天,由于天气原因,我们的工作受到了限制。第3天,天气开始好转,我们按计划顺利开展我们的工作。大家分头行动,我们选择步行街上坐在长凳上的人对他们进行调查。为了调查的随机性,我从长凳旁走过,每次数到的第五位就选择为调查对象。虽然在调查的过程中,遇到了一些阻碍,但我们仍然在规定时间内保质保量的完成了。后2天时间,我们开始对所做的问卷进行检验和筛选,数据整理、数据分析,对问题进行分析,得出结论、提出建议,最后做成一份完整的调查报告。小组作业中,我们小组分工明确,成员之间相互配合,互相之间沟通协作,在过程中展现自己所长。最后,我们有效率的完成了工作。

3、拜访客户

4、促销活动

促销活动包括日常在小区进行的设点摆摊宣传以及大型的主题促销活动。 我们到公司后仅仅做过一场大型的宣传促销活动。这次活动的地点在新校区,目的一方面是推广我们的产品,另一方面是宣传如何防止饮水机使用不当造成的危险发生。5月16日一早,我们开始现场布置的准备工作。我们的场地选在食堂前的广场,在中午人流量最大的时候,我负责发传单并请同学们到展台前品尝我们的产品。下午,我们分组到学生宿舍进行防火宣传单的张贴。晚饭时,继续进行中午的宣传活动。由于得到了校方的支持,加上大家的团结合作,整个活动进行得十分顺利。公司也十分体谅员工的辛苦,让我感受到了我们整个团队良好的氛围。虽然天气炎热,但我们没有任何一个人埋怨偷懒,大家都在自己的岗位上认真工作。

日常的小区宣传促销活动。我们的工作时间是下午5点至7点,因为是下班回家的人流高峰期。我们提前准备好了所需的宣传单、名片、赠送的礼品,待到了下班的时间点,我们开始为居民介绍冰点桶装水。首先,我们自身应该熟练的掌握产品的特性,活动的内容,才能有效的对顾客进行介绍,将产品同顾客的实际需求联系起来,有把握应对顾客的任何提问。其次,我们要积极主动,任何一个从眼前走过的人都不要放过,很有可能这就是你成功的机会。

5、广告设计

在此次实习中,有四位实习生是广告方向的,我是其中之一。实习期间,公司给我们安排了两次广告设计任务。

方案商意思篇五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行为,保障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xxx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是指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和材料采购提供招标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和管理。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水利、民航等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实施监督。

第二章 执业准入

第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依法取得省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证书,并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证书规定的范围内承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合伙、合作经营以及其他利益关系。

第六条 两个以上不同资格等级的招标代理机构联合承担工程建设项目同一招标代理业务的,按照资格等级较低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接招标代理业务;各方招标代理机构应共同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并就招标代理活动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可以跨地区承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或者排斥招标代理机构依法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一)招标人是对该项目具有行政监督职能的主管部门的;

(二)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招标项目中担任主要负责人的;

(三)招标人最近3年内在实施项目招标活动中有过违法行为的。

第九条 招标代理专职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招标代理机构。未受聘于招标代理机构的,不得从事招标代理活动。

第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派出的业务机构应当具有3名以上注册于本代理机构的专职技术人员。招标代理机构对其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派出的业务机构从事的招标代理活动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下列行为予以禁止:

(一)转让、转包招标代理业务;

(二)转让、出借、倒卖招标代理资格证书;

(三)假借他人招标代理资格证书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四)无招标代理资格证书或者超越招标代理资格证书规定的范围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执业规范

第十二条 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外,招标人具备下列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二)具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三)具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招标专职技术人员。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三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委托招标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等级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有权要求招标代理机构出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证书原件。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承担下列全部或部分工作:

(一)代拟招标公告;

(二)代拟投标邀请书;

(三)代拟资格预审文件;

(四)协助招标人评审投标资格预审文件;

(五)编制和发出招标文件;

(六)编制工程量清单;

(七)编制标底;

(八)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答疑、草拟答疑纪要;

(九)协助招标人或受招标人委托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十)协助招标人或受招标人委托组织开标、评标、定标;

(十一)编制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十二)办理招标的备案手续和有关事项的公示手续;

(十三)代拟合同;

(十四)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承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应当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

书面合同应载明:

(一)招标人名称和招标代理机构名称;

(二)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等级及其证书编号;

(三)委托代理内容;

(五)服务费及其支付方式;

(六)履约期限;

(七)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八)签订时间、地点;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承接招标代理业务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安排具有相应招标代理业务能力的专职技术人员从事该项招标代理工作。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供招标代理业务所需的文件和资料,并对提供的文件和资料的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一)收受贿赂、索取回扣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二)以违法压价、操纵招标投标为条件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三)与招标代理机构串通,在招标投标中弄虚作假、规避招标、明招暗定、肢解发包;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向招标人和投标人收取的费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以低于国家规定的取费标准承揽业务,不得以收费低为由降低招标代理服务质量,不得向投标人或者中标人附加任何条件或者收取任何额外费用,不得收取报名费、会议费,不得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招标代理机构出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只能收取工本费;招标投标使用的图纸资料只能收取押金,未中标单位退回图纸资料时退回押金。

第十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关于招标人的规定;对招标人违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应予拒绝。

招标人应当对招标代理机构在受委托范围内的招标结果承担法律责任,招标代理机构对自己在招标代理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和超越招标人委托范围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以行贿、提供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

第二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歧视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

第二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专职技术人员不得在同一项目中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委托或者两名以上投标人的委托从事同一招标投标代理业务。

第二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的权益。

第二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与招标人有隶属关系或者有股东、合作经营和其他利益关系。

第二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人员对在招标代理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不得泄露,不得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与第三者串通损害招标人、投标人的合法利益。

第二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建立代理业务档案,妥善保存招标活动中形成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委托代理范围内的文件和资料应当抄送业主并按国家规定的档案保存期限保存,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查阅时应予提供。

第二十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机关应建立招标代理机构信息库,记录招标代理机构的基本情况、专职技术人员、经营状况、不良记录、资格认定及复审等信息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颁证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资格证书,给予警告并在1年内不受理其资格申请。

招标代理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证书的,由颁证机关处以3万元罚款,撤消其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收回其资格证书并在3年内不受理其资格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其招标代理行为无效,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

(三)违反招标代理合同约定安排非本机构专职技术人员负责该项招标代理工作的;

(五)对招标人违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不予拒绝的。

第三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对招标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3年内禁止从事招标代理业务。

第三十三条 因招标代理机构的原因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委托不具有相应招标代理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造成损失的,向其追偿部分或者全部损失。

第三十五条 招标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撤消、暂停、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由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决定。

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将处罚结果抄告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机关,记入招标代理机构信息库不良记录档案。属于甲级资格代理机构的,由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机关抄报xxx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七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非法限制或者排斥招标代理机构依法从事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

(三)非法干预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

(四)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

第三十八条 招标代理活动中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按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