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质市容环境工作汇报材料(模板19篇)

小编: 薇儿

打造一份优秀的工作汇报,需要我们做好前期的工作规划和时间管理。请大家仔细阅读以下的工作汇报参考范文,希望可以为大家的工作汇报写作提供一些启示。

环境双提升工作汇报材料

2019年,我单位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上级工作部署,把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作为乡村振兴、脱贫攻坚的重要抓手,举全单位之力,全域推动人居环境整治落地落实。目前,该单位338条自然村“三清一改”工作全面开展,已经完成219条,完成率达65%。完成227条自然村村道硬底化;建成102条自然村集中供水点;建成垃圾收运点131个;完成雨污分流管网建设55.6公里,完成污水处理工程47个;清理水域漂浮物60多次;新建三级化粪池120多个,全单位人居环境得到了有效改善。

主要做到“四个强化”:一是强化责任落实。制定人居环境整治实施方案,成立由单位委书记任组长,单位长任常务副组长,其他班子、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人居环境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严格落实党政班子成员及驻村干部包村责任制。先后6次组织班子会议、12次组织单位三级干部会、村长会、部门协调会研究人居环境整治工作,解决了一大批难题难事。

二是强化党建引领。充分发挥村党支部战斗堡垒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实行网格化管理,以党群“1+1”认岗服务的方式,即一个党员结合一名村民小组或村民理事会成员,组建了由驻村干部、村委书记、党员干部等128人构成的工作团队。同时,规定每个自然村会议推选村民理事会人员,确保每一条村都有5至7名理事,把基层党组织打造成一个支部就是一个战斗堡垒,一名党员就是一面旗帜,凝聚起推动人居环境整治的强大合力。

三是强化产业支撑。发挥好本土资源,坚持特色发展,进一步壮大荔枝、龙眼、红橙等特色农业产业规模,打响青平红橙特色农产品品牌。以石圭坡—横坑—那毛角长达20公里“万亩生态特色农业旅游观光带”为主线,发展生态观光农业,丰富乡村文化旅游业态,做好线上线下的销售和游客入园服务,把农产品变成旅游品,不断推动农业产业发展,真正实现产业兴旺。

四是强化氛围营造。经常组织召开单位干部、党支部书记、村两委干部、村长动员会议,通过学习各级的文件和传达有关会议精神,提高党员干部对人居环境整治工作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宣传发动群众参与。在各村悬挂横幅、墙体宣传标语,累计悬挂横幅2000多条。实行“门前三包”制度,加强村民周围环境卫生管理,组织村民对公共区域进行清理,让村民自觉参与到人居环境整治工作中去,营造全面动员、人人参与的浓厚氛围。

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汇报

日前,由市卫计局、市城管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食药监局、市物业总站组成的市督查组,联合湘桥区督查组,对我市《关于进一步落实迎接省卫生城市复审重点整治工作的通知》中划定的部分重点路段和区域的“六乱”、“五小”整治工作,进行再督导检查。

督查组一行重点对新桥西路、永护路、西荣路、西湖山压缩站、上水门街压缩站、城新路等路段和区域进行实地督查。就督查的情况看,各主体部门基本能采取措施,落实整治,但仍存在整治不彻底、反弹等现象,乱搭乱建、乱停乱放等行为还得不到有效解决。

督查组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继续抓好《关于进一步落实迎接省卫生城市复审重点整治工作的通知》中划定的30条重点路段和区域“六乱”、“五小”整治工作。特别是湘桥区作为省卫生城市复审的主要区域,要加大工作力度,整顿辖区内的市容环境,确保我市顺利通过省卫生城市复审。

9月25日,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委书记何冲龙深入部分建筑施工工地调研市容环境整治工作并召开座谈会,区领导桂砺锋、施创太、徐志华、秦少义、彭峰、秦远林、蔡富强、黄燕玲、艾祥柏、齐纲要参加调研或出席会议。何冲龙一行先后来到火车站周边道路提质改造项目、珍珠商贸城安置小区项目施工现场,重点调研项目施工过程中环境整治情况。

调度会上,何冲龙指出,市容环境整治是市委、市政府今年下决心必须抓好的头等大事,各单位、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把优化城区环境摆上更加重要的`位置,深入查摆、梳理、整改好各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何冲龙强调,整治行动中各单位要明确工作重点,加大环境卫生清扫力度、落实店铺门前三包以及保持园林绿化管理等,确保人流密集场所路面整洁,秩序井然;要强化责任监督,整治行动各工作组的牵头单位要负责督促各责任单位落实整改措施;要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浓厚的工作氛围,不断改善和提升城市形象,全力打造干净、整洁、文明、有序的城市环境。

5.2016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简报。

7.2016七月创卫工作简报。

市容环境工作汇报

为了加强我镇镇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一个整洁、优美、文明、和谐的墟镇环境,加快城镇建设步伐,根据卫生镇的创建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现制定***镇2009年镇容环境卫生工作计划。主要计划做好以下几方面:

一、整治目标。

(一)辖区内部及周围无垃圾积存,无纸屑及有色垃圾和其他固体废弃物明显暴露。

(二)街道、巷道路面干净整洁,河道两侧、大桥周围无垃圾杂物。

(三)村(居)民院内和临街无杂物乱放,无堆积粪肥。

(四)设置专门的垃圾收集点和转运点。

(五)工业企业的工业废物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排放。

(六)要达到广东省卫生镇的要求。

二、整治重点。

(一)严把招商项目环保审批关,凡污染项目一律不引进。

(二)加强对现有墟镇***大街以及***新街的店铺和***市场的整治整改,特别是市场“脏、乱、差”三乱现象,从而创造一个秩序良好的市场环境。

(三)计划投入5万多元在2009年下半年完成位于***。

中学侧的垃圾中转站建设工程。

(四)计划投入3万多元在墟镇各主要街道和***中学。

校园、中心小学校园、宿舍设置环保垃圾箱和垃圾桶。

(五)计划在2009年底组织墟镇干部职工和墟镇市民。

对墟镇古水河段两岸垃圾和杂草杂物进行整洁。

(六)加大环境卫生保护宣传力度,动员全社会都来。

关心和配合墟镇的整治工作,支持环保工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了以镇长为组长,副镇长为副组长的***镇镇容环境卫生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加强了对该项工作的领导。严格执行和落实环境卫生专项整治长效管理机制,各村居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落实好相关工作任务,将镇容环境卫生整治工作列入全镇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强化对卫生整治工作的督促检查,确保按时完成任务。

(二)加强督查监管。

镇、村(居)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大日常保洁巡查,积极开展巡检,并做好记录,真正形成村(居)基层保洁员、镇环卫巡查队、县级监督检查工作的职责体系,强化环境卫生管理,确保环境卫生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加大资金投入。

保洁经费是长效管理的重要保证,要多方筹措资金投入。县下拨的垃圾处理费实行专款专用,使用情况定期公布,接受群众监督,适时更新环卫设施,购置垃圾箱、垃圾清运车,维修建设垃圾收集池。

(四)健全专职的环卫管理队伍。

根据辖区内的巷道特点及卫生状况,调整配置环卫工人,建立健全环卫人员的管理制度,具体负责对辖区环境卫生进行督促检查,对环卫工人的工作进行责任考核,根据其工作情况核发工资,建立起一支让群众满意的环卫队伍。

(五)加大卫生整治宣传力度。

各村(居)要充分运用宣传专刊、横幅、标语、工作简报等方式,强化宣传教育,通过组织群众性卫生清洁活动,显著提升人民群众的文明意识、卫生意识、社会公德意识和环境卫生主人翁责任意识,努力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和讲文明、讲卫生、革陋习、树新风的良好社会风气。并且,每年的爱国卫生月组织机关干部职工进行一次大扫除,提高干部群众环境卫生意识。

四、

总结。

年底,工作组将对全镇的整治情况进行总结,并对督导检查结果在全镇范围内进行通报。对在整治工作中成绩突出、措施得力、工作到位的单位和责任人给予表扬;对在集中整治工作中措施不得力、工作不到位、未能如期完成任务,影响全镇整治工作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2009年4月5日。

市容环境工作汇报

在县委县政府的英明领导下,我镇镇容环境工作全面展开,取得了一定成效,为把我镇建设成为县“三主一副”战略规划中的重要副中心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我镇在镇容环境工作方面提出“强化镇容镇貌治理,建设优美人居环境”,具体做法是:

一、组建工作专班、建立长效机制。我镇主要领导充分认识到镇容环境工作的重要性,这不仅是白螺镇的“面子”,更是直接关系到我镇居民、村民生产生活的根本问题。对此,在镇党委书记胡军同志的领导下,我镇组建了镇容环境治理工作专班:工作组组长由镇党委副书记肖贤庭同志担任、副组长由镇正科级干事张君山同志担任,组员为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工作专班组建后,根据我镇特点建立了白螺镇镇容环境工作机制,对具体的道路拥堵、垃圾处理、广告清理、镇容绿化、沿街整治、施工管理等进行了部门分工,工作专班统一协调、督促落实、责任到人。工作专班的组建及工作长效机制的建立,有力的推进了我镇镇容环境工作的全面展开和贯彻落实。

二、加大资金投入、保障镇容整洁。对于具体工作中的环境问题,必须深刻领会上级精神狠抓落实,加大整治资金的投入,是“抓落实”的关键所在。镇投资200万元,新修新城区道路8公里,投资140万元,对2000户居民门前8000平方米空地进行了全面绿化,对居民住房进行了外墙刷白美化;投入20万元购置了垃圾桶、清运车等环卫设施设备。白螺镇街面之前存在路面垃圾堆放、绿化建设不完善等问题。针对这一情况,工作专班提出加大投入、集中治理的思路。先是集中力量处理路面堆放的垃圾,再是根据实际情况对主干道绿化带、路边垃圾桶进行修补,全面提升了路面的整洁度。

三、

强化沿街管理、整治脏乱丑差。针对白螺镇主次干道出现的临街搭建的建筑物、雨棚和外伸式晾衣架等设施,采取依法拆除,沿街广告采取统一规范管理,主次干道中出现的占到经营、出店经营等行为采取坚决打击、规范,建筑工地采取封闭围挡、科学规划。强化沿街管理,集中力量整治脏乱丑差等现象,是提升城镇品位,创建优美人居环境的基础,是全面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要求,顺应民心的一项举措。

大群众进行教育宣传,提高群众对于保护镇容、创建美好家园,提升城镇品位的认识,另一方面创新宣传方式,采用宣讲、宣传单、会议推广等多种方式让更多的群众了解这一情况。

五、“教”与“诛”相结合、维护发展成果。对于镇容环境的保持维护不仅要“教”,更要“诛”,即依靠相关法律及行政法规,对于严重影响镇容镇貌的行为人依法进行处理,严肃法律权威。只有“教”与“诛”相结合,双管齐下,才能形成人人守法护法,人人爱护镇容镇貌的良好氛围。

白螺镇人民政府2011年9月6日。

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汇报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活动的总体部署,为打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三年攻坚战,彻底解决城市环境脏乱差,搞好城市环境建设,武城县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在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的指导下,在省市有关环境综合整治的具体布署下有条不紊的展开,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大力宣传,积极动员。

县委县府高度重视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成立了以县委副书记高世伦同志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制定了实施方案,召开了动员大会。印制了30多条横幅标语,悬挂在城区主要街道,印制了50000多份明白纸,每周一在城区繁华路口设立咨询台,向来往群众散发,并将环境综合实施方案录成带子,动用宣传车沿街宣传,晚上黄金时间,在电视台播放宣传口号和滚动字幕,以扩大宣传范围。建立长效机制把环境整治纳入规范化轨道,将每个月最后一周的周六做为全民义务劳动日,增强城区居民的环境观念和参与意识。将门前五包责任制扩大为环境五包责任制,把办公区、生活区纳入综合五包范围。

二、部门密切配合,整治初见成效。

搞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必须遵循“统一领导,综合管理,分工明确,协调高效”的原则,各主管部门,有关单位和城区居民齐抓共管,群防群治,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城市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把整治任务细化量化到具体部门,各部门安排专人负责。环境整治初见成效。

(一)环境卫生状况明显改善。城区各街道(包括人行道)分地段分配到十一个党委,各市场管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制定了整治内容和整治标准,成立环境综合整治督导组,大力开展全民爱国卫生运动,人人动手,人人参与,每个月最后一周的周六,城区各单位和居民都按照要求,积极参加义务劳动,对各自的责任地段、办公区、生活区进行卫生大扫除,督导组对各单位劳动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给予通报。清扫道路面积98万平方米,清扫人行道、内街小巷、居民区、集贸市场等70万平方米,清除卫生死角66个,彻底根治57个,清除垃圾500立方米,完成环卫配套设施2个。

(二)规范户外广告,美化市容市貌。制定了市容市貌治理方案和户外广告设置标准、要求,对影响市容市貌的灯箱、牌匾、条幅、墙体广告、手写广告、乱贴乱画、乱拴乱挂、乱堆乱放等进行登记,归类整理,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并督促、劝说其清理。对拒不整改,听之任之的,组织有关部门强行治理。目前已规范6条街道,共规范广告牌匾124个,用涂料覆盖、酒精擦洗乱写乱画、手写办证广告519处,清理乱拴乱挂、乱堆乱放48处。对墙体广告加大监管力度,责令恢复原貌3处,23个单位对透景墙进行粉刷维护,34个单位的办公楼实施亮化工程,安装了高标准的霓虹灯,另外,在城区主要建筑物顶部设立大型宣传广告牌17处,安装了大功率射灯。城区所有街道都全部安装了路灯,新安装路灯500盏。夜晚来临时,城区夜景五彩斑澜,亮如白昼。

(三)维护市政设施,清理道路占用。对市政设施进行了全面检查和维护。向阳路北首过街排污和已经被淤,更换了大口径排污管,深挖排污沟300多米,对城区的600多个检查井、雨水口进行检查,更换盖板50多块,对排污管道进行清理疏通11000多米,清出沉淀物1800多立方米,硬化内街小巷3800平方米,铺装人行道28000平方米。规范城区道路占用,按照需求在城区设立商业经营网点八处,摆摊设点可在规定的八个网点设置,对违章占用道路者予以取缔。早点餐饮和夜间烧烤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将摊点处理干净,不得占压快车道经营。截止到目前,规范了八处网点,取缔违规占道经营户和流动商贩141个,规范早点餐饮和烧烤点120个,取缔20个。对城区内沿街的洗车点进行了清理,关闭洗车点29外。

(四)绿化城市,美化环境。搞好大环境绿化和城区公共绿地绿化,大幅度增加绿化量,提高绿化档次。重新修订城区绿化方案,一街一景,景景不同。动员城区各单位把办公区和生活区内的闲置空地进行绿化。对城区兴武路、顺河街、历亭街、兴隆街、漳南街、北方街及东风路、运河路等进行补植和植树,共植各类树木12万株,对青龙河南段及古贝路进行灌木栽培共计46万株,新增加绿地面积3.9公顷。

(五)规范交通秩序,提高城市交通管理水平。首先规范出租车停放。划定三处停车点,北方街一处,向阳路南首一处,汽车站一处,对城区自然形成和以前规范停车点的车辆下达书面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按现行规划的停车点和所划定区域进行停放,以前的停车点已经取缔。交警、交通局等主管部门督促、宣传,使出租车谐〗?泄娣叮?补娣陡髦殖盗?53辆。其次规范乱停车、乱行车。交警、交通局等主管部门对城区乱停车、乱行车的行为进行大力查处,发现一次,给予警告,发现二次或二次以上的进行严肃处理,共查处车辆170多辆次。

(六)治理城市污染,净化城市环境。对不经处理乱排污水的单位和个人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不达标排放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城区青龙河二期工程已经结束,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已有500米改造完毕,其余正在进行中。加大对大气污染的`检查力度,有大气污染的厂矿企业烟尘治理必须达标,对各单位取暖的锅炉加大查处力度,排放不达标的,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整改不合格的进行关停。

三、再接再厉,全面推进城市综合整治向纵深发展。

武城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已经取得了一些成效,要在现有的基础上取得突破,关键要在热点、难点上有所突破,健全各项制度,建立长效机制,使整治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一)打造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的示范项目。按照省建设厅制订的《山东省城市环境容貌整治标准》的要求,整治出一批示范街、示范小区、示范广场、示范出入口等。整治出一批示范项目,是对广大居民最好的汇报。

(二)建立城市管理的长效机制。按照边整治、边规范、边改革的思路,真正建立和完善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城市管理体制。贯彻落实省政府74号文件指示精神,积极推进市政公用事业改革,放开城市建设投融资市场、经营市场、作业市场、推行特许经营制度,加快市场化进程。

(三)实现整治工作重心下移。把整治的重点放在小街小巷、城乡结合部、旧城区、城中村等,贴进市民生活,沉到城市最底层,体现为民、爱民的宗旨。

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汇报

简报一:

日前,河东区召开市容环境综合整治第三季度工作会议,总结第三季度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部署第四季度任务。区委副书记、区长王亚明出席并讲话。副区长刘程彦出席。副区长赵霞主持。区市容环境综合整治指挥部成员单位和12个街道负责同志参加。

王亚明对全区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取得的成绩给予肯定。他指出,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是一项长期工程,周期长,反复性大,各单位和部门要对前一阶段市容市貌、市容秩序和环境卫生治理、居民区清整等工作成果进行再督查再推动。第四季度是巩固市容环境综合整治成果的关键阶段,各单位和部门要明确下一步工作任务,打好歼灭战,将各自条口内的重点工作与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相结合,一把手亲自带头,责任到人,相互配合,倒排工期,克服困难,坚定信心,狠抓重点工作任务落实,确保高质量、高水平完成今年的整治任务。

据了解,第三季度河东区完成了红城街心公园的建设任务,现已向游人开放。东新街道凤岐里社区提升改造工程高效、高质完成,对快速路、津滨大道、东站前广场等重点道路、重点地区两侧绿化进行了提升,对真理道、津塘路、鲁山道等103条道路的违法建设棚亭进行了清拆,对全区露天烧烤、马路餐桌等违规行为进行了地毯式治理,对全区31个占路市场进行梳理,对唐口二号路占路市场进行了彻底清理。第四季度,河东区将继续开展各种市容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行动,深入开展市容环境“回头看”活动,多措并举,加大督办考核力度,充分调动群众参与的积极性,推动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不断深入开展。

简报二:

10月9日,县委常委、组织部部长梁敏辉主持召开了中心城区市容环境专项治理工作座谈会。会议主要对《于都县中心城区冬季市容环境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审议修改,并对当前城市环境专项治理存在的'六大难点问题进行了讨论。会议要求,各单位、各部门思想认识要再提高,舆论宣传要再强化,工作重点要再突出,协作配合要更到位,工作纪律要更严明,长效机制要更健全,以时不我待的紧迫感,高标准、高质量、高效率投入到治理活动中去,以干净整洁、文明有序、舒适宜居、充满活力的城市环境助力打好新型城镇化攻坚战。

据悉,中心城区冬季市容环境专项治理行动从10月10日至12月31日。

简报三:

红桥区市容环境综合整治指挥部召开工作例会,结合文明城区创建部署当前重点工作。副区长李丽玲参加会议。

会上,总结了今年1至9月份“八项”综合治理的工作情况。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上下同心,确保了“八项”治理工作最终落到了实处,收到了实效。

会上传达了文明城区创建的会议精神,结合文明城区创建部署了当前重点工作。一是做好“八项”整治工作的收尾。二是开展国庆节前市容秩序整治。三是国庆节前环境卫生清整。四是做好节日气氛布置和推动。五是做好迎全运市容和绿化重点工程。六是加强社区和支线里巷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管理。七是做好节前和节日期间的各项保障,加强督查检查。

李丽玲要求:一是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城市管理综合整治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二是要突出重点,整体推进,使城市管理综合整治工作向纵深发展;三是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城市管理综合整治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各属责单位和属地部门要按照此次会议的安排部署,同心协力、克难攻坚,努力形成“属地管理、条块结合、部门联动、统筹协调、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确保各项市容综合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环境卫生工作汇报材料

近年来,xxxxxx区始终坚持将环境建设与经济建设相结合,专项推进与全面治理相结合,载体推动与常规管理相结合,建立了“八有八统一”城乡环境卫生一体化管理机制,即:层层有机构,处处有责任,投入有保障,活动有载体,管理有规范,行为有监督,绩效有考评,优劣有奖惩;经费统一拨付、设施统一配备、人员统一管理、待遇统一标准、绩效统一考核、垃圾统一处理、整治统一行动、四害统一防制,达到了辖区责任全覆盖、处处有人管、视野无垃圾、位次保第一的预期效果。我区环境卫生工作始终保持全市领先地位,综合考评成绩连续14次在全市排名第一,被授予河南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先进区,先后获得了全省爱国卫生运动60周年先进单位、全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业先进单位、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优秀单位、全市爱国卫生工作先进单位、全市环境卫生治理先进单位和全市农村改厕工作先进单位等一系列荣誉称号。

为确保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的有序进行,xxxxxx区建立五大保障工作机制,切实做到了领导力量不减、工作机构不撤、人员队伍不散、工作格局不变,并适时顺应情况变化和新的矛盾问题,不断调整和创新整治思路,强化长效保障机制。

成立了全区城乡环境卫生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健全了区、办事处、村(社区)环境卫生三级管理体系;办事处爱卫办做到“五有五化”,即有牌子、有办公场所、有办公经费、有办公设备、有交通工具,职责任务目标化、业务工作精细化、检查督导经常化、基础工作规范化、卫生管理网络化;村或社区爱卫办做到“三有”,即有工作人员、有机构牌子、有固定办公场所,确保有机构理事。

以区爱卫会文件形式明确了区爱卫会和成员单位的具体工作职责,建立了行政村或社区工作目标和任务、保洁人员配备、职责和待遇、经费保障和奖惩措施等环境卫生管理制度,聘请爱国卫生检查员和监督员,发动群众参与环境卫生治理工作。办事处、村或社区分别根据实际制订环境卫生管理、经费投入、保洁员考勤奖惩等相关制度,并制作成版面悬挂在爱卫办醒目位置,确保有制度管事。

环境卫生整治工作汇报材料

(一)农村“厕所革命”。20xx年我镇旱厕改造任务为47户,完成并通过验收改厕60户,其中一体化装配式三格化粪池43户,砖砌式三格化粪池17户,全部按照国标组织施工完成。改厕举措,一是常态化巡查;二是阶段性重点工作推进;三是调度机制及承诺制。

(二)农村水环境综合整治。我镇有东山、练山、新水、里仁、xx5个污水处理管网及终端,目前xx、xx、xx管网及终端运行良好,xx、xx的管网及终端因当时建造标准不高,现处理效果不佳,已申报20xx年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改造提升项目。

(三)农村垃圾清扫保洁、“生态美”超市建设。

1、加强对全镇36名保洁员的监督管理,农村生活垃圾日产日清;20xx年采购300余只垃圾桶,对辖区破旧垃圾桶及时更换;2、在庙首社区新建垃圾分类示范点1处,发放两分类垃圾桶200余个。

3、20xx年庙首镇里仁、东山、新水、xx、练山5家生态美超市累计兑换2217余人次,兑换兑换废弃物12460千克。

(四)“五清一改”村庄清洁行动、“三线四边”整治。结合爱国卫生运动月、“迎两节环境整治行动”等活动,共动员农户3000余人次,清理了清理生活垃圾1000余吨,清理卫生死角200处,清理小广告500余处。

xx村庄整治,20xx年里仁村栅里xx村、xx村麻家xx村申报xx村整治项目,投入劳动力392人次,拆除无功能建筑13处,约300平米,清理垃圾200多吨;修建到户路500米、石磅200米、停车场2处、池塘护栏110米、围墙75米、绿化花坛4处、公厕1个;安装路灯26盏、健身器材3套;填土方约200立方,卫生改厕7户,目前整治已完成。

1、美丽乡村建设:按要求申报安徽省美丽乡村示范村、重点示范村和xx村整治项目。

2、xx村改厕:目前已申报了20xx年卫生改厕任务25户。

3、生态美超市:引导全镇农民群众主动参与垃圾分类,把生态美超市打造成爱心服务和生态保护宣教窗口。

4、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村庄清洁行动:深入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引导村民改变影响农村人居环境的不良习惯;加强现有保洁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逐步实现市场化运行;加强垃圾清理清运设备建设,进一步完镇农村生活垃圾收储运体系。

镇市容环境卫生工作情况汇报

(3月25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通过;7月23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会议修正),207月30日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主城区的城市建成区和主城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

第三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公众参与、社会监督以及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环境卫生和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教育、文化、卫生、园林等部门,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公民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

第五条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环境卫生日常管理工作由其所属的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

区县(自治县)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与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相关的行政机关,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设施设备,提供市容环境卫生公共服务,按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任务核定所需事业经费。

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市、区县(自治县)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环境卫生设施、户外广告、洗车场等专业规划,制定市容环境卫生标准,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整洁优美市容环境的权利,同时负有爱护市容环境卫生的义务,对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

各级人民政府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行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镇市容环境卫生工作情况汇报

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保障公民身心健康,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长春市建成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全面规划,统筹安排,配套建设,综合管理,保证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使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资金投入,促进城市环境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坚持统一领导与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依法对辖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罚。

第七条市容和环境卫生、教育、卫生和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的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体和公共场所的广告,应当安排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

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鼓励、支持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领域的科技创新,积极引进、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提高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

第九条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以政府投资为基础,建立多元化的投资、融资机制,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鼓励境外投资,并依法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害、破坏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有劝阻和举报的权利,并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

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对举报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对在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对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镇市容环境卫生工作情况汇报

为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促进城市文明建设,《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已于12月6日由长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详细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促进城市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长春市建成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配套建设,综合管理,保证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使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资金投入,促进城市环境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坚持统一领导与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依法对辖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罚。

第七条市容和环境卫生、教育、卫生和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的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体和公共场所的广告,应当安排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

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鼓励、支持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领域的科技创新,积极引进、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提高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

第九条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以政府投资为基础,建立多元化的投资、融资机制,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鼓励境外投资,并依法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害、破坏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有劝阻和举报的权利,并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

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对举报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对在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制。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以下简称责任人)应当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以下简称责任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第十三条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及其附属设施,其管理养护和清扫保洁作业单位为责任人;。

(四)公路、铁路、轻轨、地铁及其管理区域,其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五)水库、河流、湖泊、塘坝及其界定的周边范围,其经营或者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六)各类建筑工地,其施工单位为责任人;停建、缓建的工地,其建设单位为责任人;。

(七)土地收储、房屋征收范围,其土地收储、房屋征收单位为责任人;。

(八)广场、绿地、公园、公益性的文化体育场所,其管理养护单位为责任人;。

(九)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企事业等单位的管理区域,其单位为责任人。

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场所,其所有人和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责任方为责任人;没有约定管理责任的,使用人为责任人。

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第十四条责任区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擅自搭建、加工、经营、堆放、张贴、涂写、刻画、悬挂等行为;。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垃圾、无粪便、无污水、无污迹,并按照规定清除冰雪;。

(三)保持市政、公用、园林、环境卫生设施的整洁完好。

责任人对在责任区内发生的损害、破坏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及时报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查处。

第十五条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由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书面告知责任人。

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履行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义务。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考评制度,并组织检查。

第三章市容管理。

第十七条建筑物、构筑物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临街的建筑物、构筑物上不得插挂、张贴、安装、晾晒有碍市容观瞻的任何物品;。

(二)建筑物顶部、外走廊、平台、阳台、窗外等应当保持整洁,无堆放物料,无乱搭建;。

(三)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美观;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粉刷、清洗、修饰和修复。

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在公共场所、单位庭院、临街建筑设置的雕塑等建筑景观,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出现破旧、污损的,责任人应当及时修复、粉刷。

第十九条道路两侧临街的建筑物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绿化。

第二十条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建筑物上设置的交通、通讯、邮政、燃气、给排水、热力、地名、电力、环境卫生等各类设施、标志,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规范的要求设置,保持完好和整洁美观。出现破旧、污损的,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清洗。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生产加工、摆设摊点、开办集市、维修清洗车辆、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临街的经营者不得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或者摆放物品。

以机动车为工具占用城市道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违反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生产加工、摆设摊点、维修清洗车辆、堆放物料,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开办集市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交纳占道费。

第二十三条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在本辖区内划定临时设摊经营的区域。临时设摊区域内的经营者应当遵守相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在道路两侧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候车亭、书报亭、工作亭,应当经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举办大型活动的,应当保持周围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活动结束后,及时恢复原貌。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禁止在道路两侧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等处晾晒衣物或者悬挂物品。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拆除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需要临时占用道路的,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到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办理施工占道手续。

拆除、建设工程的施工工地应当按照规定围挡,并保护好树木及市政、公用、环境卫生设施。

在施工中不得泥浆撒漏、污水外流。易于扬尘的物料应当采取覆盖措施,防止粉尘污染。建筑施工工地材料、设备和工具应当在规定范围内堆放整齐,出入口处应当硬面化铺装,并设置车辆冲洗设施。禁止车辆带泥行驶。

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将场地清理干净,拆除施工设施和各种临时建筑物。

违反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及在公共场所利用条幅、旗帜、气球、充气式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形式设置标语、宣传品的,应当经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

违反前款规定,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第一款规定,在公共场所利用条幅、旗帜、气球、充气式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形式设置标语、宣传品的,责令限期撤除;逾期不撤除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设置牌匾、标识等,应当符合市容规划要求;尚未制定规划的,应当符合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位置、体量、数量等要求。

违反前款规定,设置牌匾、标识等不符合规划或者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的,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做到安全牢固,整洁完好,内容健康,书写规范,无空置,无破损,无污迹和无褪色;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灯箱体形式的户外广告显示完整,不得残损;断亮、残损的,在修复前停止使用。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在公共场所利用条幅、旗帜、气球、充气式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形式设置标语、宣传品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按照批准的范围、地点、数量、规格、内容和期限设置;。

(二)保持整洁美观、内容健康、文字规范、字迹清晰,无破损、无残缺。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市、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设置公益性广告和公共信息栏,并负责管理。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张贴宣传品、广告;不得在道路、建筑物、构筑物、电线杆、楼道内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设施上刻画、涂写、喷涂、张贴标语及宣传品、广告。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清除,对行为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组织者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违法刻画、喷涂、张贴的宣传品、广告中标明其通信工具号码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实后,通知违法行为人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并通知电信部门暂停该通信工具号码的使用,有关电信部门应当在接到通知后予以暂停使用。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的,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有关电信部门予以恢复使用。暂停及重新开通号码等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三十三条按照城市照明专项规划设置景观照明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广场、绿地,其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安装景观照明设施。

第三十四条景观照明责任人应当加强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做到使用安全、整洁美观,并达到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景观照明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景观照明的设置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开闭景观照明设施。

第三十五条在本市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保持整洁和外观良好,车辆容貌不整洁或者破损的应当及时清洗、维修。

第三十六条城市环境卫生,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第三十七条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作业单位,应当按照作业规范和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定时清扫,及时保洁。

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作业,应当逐步提高机械化清扫率。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公园、绿地、花坛、道路绿化隔离带的责任人,应当保持责任区清洁。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栽培、修剪树木或者花卉等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当日清除产生的枝叶、泥土,及时清运枯树和残枝等杂物;。

(二)花坛、绿地、树穴周边的土面应当低于边沿侧石;。

(三)施肥、移种花草、松土、除草、浇水时不得污染道路。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清除冰雪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社会动员机制,落实全民义务清除冰雪责任制,并逐步提高清除冰雪机械化程度。

第四十条承担清除冰雪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标准完成清除冰雪任务。

违反前款规定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维修、清疏、更换各类公共设施所产生的废弃物,作业单位应当当日清除,不得乱堆乱放。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本市逐步实行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相关部门应当逐步建设适应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的环卫基础设施。

已经实行生活垃圾分类区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本市按照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产业化的原则对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进行处置,提倡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的循环利用,并采取措施逐步减少垃圾总量。

提倡使用可降解塑料制品和可循环利用的生活用品。

逐步推行净菜上市。

第四十四条食品加工单位、餐饮经营单位、单位食堂等产生的餐厨垃圾应当单独收集,并按照规定处置,不得随意倾倒,不得与其他垃圾混倒。

餐厨垃圾的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条从事车辆清洗、修理和废品收购、废弃物接纳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经营场所及周围环境卫生整洁,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在公共场所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烟头、纸屑、香口胶、食品饮料包装物等废弃物;。

(二)乱倒污水、污物及从车内、楼上抛撒废弃物;。

(三)焚烧树枝树叶和其他废弃物;。

(四)其他损害环境卫生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清除,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禁止在城市建成区内饲养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没收饲养的畜禽,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居民饲养宠物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对宠物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物主应当即时清除。

对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宠物尸体,物主不得随意丢弃,应当按照《长春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应当做到日产日清,密闭运输,并清运到指定的垃圾消纳场所,不得乱堆乱倒。

因施工或者其他作业影响垃圾清运的,施工单位或者作业单位应当在事前报告所在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并按照主管部门要求采取措施后,方可施工或者作业。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厕所的粪便应当排入城市污水管网,不得排入雨水管网。不能排入城市污水管网的,由责任人负责及时清掏,并运送到粪便无害化处理厂。没有清掏、运送能力的,应当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有偿清掏、运送。

医疗单位厕所的粪便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城市污水管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公共厕所内倾倒垃圾、污水、冰雪、残土和其他杂物。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因装饰、装修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及时运送到指定垃圾消纳场所。没有运送能力的,可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有偿运送。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十五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应当提供运输路线和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并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应当取得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

违反前款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三万元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运输垃圾、砂石、灰浆、煤炭、白灰、粉煤灰以及其他散体、流体的车辆应当密闭运输,不得泄漏、遗撒。

违反前款规定,运输车辆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予以警告,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工业垃圾、医疗卫生垃圾及其他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收集站和垃圾消纳场所。

违反前款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七条城市垃圾管理实行收费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违反前款规定,未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应交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应交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一千元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市、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城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应当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五章环境卫生设施管理。

第五十九条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与建设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责任人对环境卫生设施应当及时修饰、洗刷、消毒,保持整洁完好。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建设,应当按照规定配套建设密闭式垃圾收集站或者垃圾处理站、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设施,有条件的应当建设中水处理站,并按照规划进行建设和验收。

第六十一条按照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定额指标和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所需资金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市、县(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参与设计方案的审查。

第六十二条施工单位建设环境卫生设施时,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保证工程质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妨碍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的施工。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竣工后,市、县(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其配套环境卫生设施的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六十三条禁止占用、损坏环境卫生设施。不得移动、停用、改变用途或者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

环境卫生设施确需拆除的,应当经所在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拆除的,应当由申请人在原地或者异地按标准重建或者按照重置价格予以补偿。

违反第一款规定,移动、停用、改变用途或者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占用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擅自拆除一般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擅自拆除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集贸市场、商场、餐馆、影剧院、公园、体育场(馆)、客运站、火车站、机场等公共场所以及建筑施工工地,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设置公共厕所、垃圾收集容器等环境卫生设施,并做到垃圾日产日清。

违反前款规定,未设置公共厕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未设置垃圾收集容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市、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组织建设垃圾转运站、生活垃圾处理场(厂)、建筑垃圾消纳场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生活垃圾处理场(厂)、建筑垃圾消纳场;不得擅自收纳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其他规定。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即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漏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第六十七条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遵守行政执法程序,做到公正、文明执法。实施处罚行为时,应当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的依据、理由、标准,不得随意提高或者降低处罚标准,不得擅自减、免罚款或者处理罚没物品。

第六十八条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对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对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强制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本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一条本条例自202月1日起施行。

市容环境综合整治提升工作汇报

各位领导、同志们:

根据会议安排,我代表马庄桥镇党委、政府郑重承诺,要精心组织,强化措施,以决战决胜的姿态,全力以赴打好城区综合提升攻坚战。

一、召开会议,再动员,再鼓劲。回去后即召开镇村组干部会议,动员每位干部、每名党员、每户群众,积极参与城区综合提升和村容村貌环境整治工程,严格按照这次现场会的要求,从城区到农村,从主干道到背街小巷,从地面到立面,逐一整治,不留盲区。在环境上树样板,争一流,使过往车行人辆一进入马庄桥就感觉耳目一新,眼前一亮。

二、集中力量,攻难点,推亮点。一是抓规划。严厉禁止一切违反规划的私搭乱建行为,集中力量拆除城区所有违章建筑。二是抓建设。重点开发金水湾小区和清华园小区,规划建设百亩生态公园、长安小区,引入濮阳市城区天然气。同时,着力推进南永固、张旧寨镇中村改造工程。三是抓整治。对重点村的村容村貌整治,严格按照县台账时间节点、工作要求,不走样,不创新,全力推进,对其它行政村以奖代补,进行全面整治。四是抓管理。严格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增设垃圾池、垃圾箱,城区主干道全天保洁,做到日常管理常态化。各行政村配备保洁员,建立户保洁、村收集、镇中转、县处理的垃圾处置机制,努力做到“全面覆盖、长效管理、不留死角、永久保洁”。五是抓提升。年前重点实施城区综合提升工程,元旦前安装路灯120盏、铺设地面砖7600平方,并统一沿街门店牌匾和建筑立面色调。通过规划、建设、管理、整治、提升,打造一批样板路、示范村。

三、重建台账,再细化、再量化。细化环境整治综合提升台账,明确每一条路、每一栋建筑、每一个门店、每一面墙、每一堆垃圾的责任人、推进措施、工作标准、时间节点和完成时限,按小时计算工期,对照台账往前赶。每天召开两个会,早餐会安排,晚餐会汇报,党员干部全部深入一线,发现问题,现场办公,现场解决。

四、加强督导,再加压,再强化。成立督导组,对城区综合提升、农村环境整治工作,一日一督导,一天一点评。所有科级干部吃住在镇,各行政村支书、村长随机关干部早晚两点名,发扬“五加二”、“白加黑”的实干精神,大干30天,打好每一仗,干好每一项,确保环境整治工作高标准、高质量、高水平地完成。

请领导和同志们相信,我们将严格按照县委、县政府的安排,以饱满的热情、高昂的斗志,尽心尽力,尽职尽责,不折不扣的抓好落实,以优美的环境,崭新的面貌,向县委、县政府和全镇人民交一份满意的答卷。

镇市容环境卫生工作情况汇报

各位领导、同志们:

今天,市检查组莅临我镇对我镇市容环境卫生进行检查指导,按照检查日程安排,我代表某某镇委、镇政府对我镇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向各位作简要汇报:

在镇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市城管局的大力支持下,我镇城市管理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成功跨入省卫生镇行列,并在去年底顺利地通过了省卫生镇年审验收,城市形象不断提升,城市魅力不断增加,为我镇三个文明建设和人们群众身体健康营造了一个良好的城市环境。近段时期以来,我镇城管战线上的广大干部职工励精图治,兢兢业业地做好各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城市管理工作质量日益提高,主要体现在“五个进一步”。

(一)公用事业管理机构和人员配置进一步落实到位。

根据市委市政府的统一工作部署,我镇成立了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和各村(社区)环境卫生管理办公室。公用事业服务中心于前日正式挂牌成立,市城管局有关领导亲临我镇出席挂牌仪式;20个村(社区)环境卫生管理办公室于4月17日正式挂牌成立。目前,我镇公用事业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全部落实到位,公用事业服务中心下辖环卫所、园林公司、路灯公司和各村(社区)环境卫生管理办公室。环卫所担负镇中心区的街道路面保洁工作,现有环卫工人89人;园林公司负责全镇的绿化美化工作任务,现有绿化工人90人;各村(社区)环境卫生管理办公室按照属地管理办法,负责本社区内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现共有工作人员700多人,其中,日常巡查管理人员104人、清洁员458人、绿化工人51人、除“四害”人员114人,公用事业服务人员达到了全镇常住人口总数的3%。

(二)城市管理规章制度进一步完善。

为规范城市管理,我镇政府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城镇管理的法规,结合本镇实际,制定了《某某镇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某某镇建设管理规定》、《某某镇市政管理规定》、《某某镇城市环境卫生属地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定了《某某镇“门前三包”卫生管理制度》、《某某镇户外广告整治工作方案》、《某某镇“人力三轮车”整治工作方案》、《某某镇主干道路整治工作方案》等工作实施方案,使我镇城市管理工作日益规范化、制度化,有力地指导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三)环卫基础设施档次进一步提高。

不断加大对环卫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为了整治露天堆放垃圾现象,我们通过近几年的的悉心经营,共建设了27座地坑式垃圾沉箱。除了2个扶贫村尚未建设完成,其余各村(社区)都已经拥有1―2个垃圾沉箱,使全镇大部分范围内看不到垃圾露天堆放。这一做法得到了上级有关部门的充分肯定,这个月初,市建设“五有”新村工作领导小组还专门派员前来参观考察垃圾沉箱的建设情况。我镇投资兴建的**环保发电厂于去年正式投产运作,垃圾处理量达到1200吨/日,年发电量达到2.61亿度,不仅有效地处理了本镇的垃圾,还承担着周边7个兄弟镇的垃圾处理任务。另外,购置了一批环保果皮箱,按街道人员流量确定间距,在主要道路上放置。

根据当前形势发展的需要,对镇中心区大街小巷的保洁时间由原来的16小时提到了现在的18小时。环卫工人在每天早上7时前基本上完成当日普扫,保洁工作一直做到到晚上23:00,使整个白天街道保持整洁。购置了“牛皮癣”清洗设备,对“牛皮癣”进行跟踪治理,除每天专门派出3人用清洗机沿街进行清洗外,还发动广大环卫工人在各自负责的路段上,做好保洁工作的同时,对“牛皮癣”行为进行现场监控,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维护良好的镇容镇貌。

(五)城市绿化美化水平进一步提升。

1、市民社会大卫生观念不强。不少市民社会公德感不强,不珍惜环卫工人辛勤劳动的成果,随意倒垃圾、随手扔垃圾、烟头、随地吐啖、高空抛物等现象时有发生,未能形成多扫不如少扔的观念,有时一段刚刚打扫干净的路面,没过多久又被破坏,给环卫工人的工作增加了很大的压力。

2、卫生死角仍然存在。一是在一些相对比较偏僻的农村,由于监督检查较少,形成卫生死角;二是一些插花地和交叉地,由于界线不明,形成卫生死角;三是一些道路旁边的餐饮店乱倒潲水和垃圾形成的卫生死角;四是一些废品收购店旁边和拾荒者聚集点形成的卫生死角。

3、占道经营、摆放、摆卖行为尚未得到彻底整治。有的业主不按要求围档,建筑材料乱堆乱放,影响了市容市貌;一些店铺、排挡等将东西摆到店外,占住人行道。

4、农贸市场卫生管理工作力度还有所不够。我镇中心区老市场已经有10多年时间,由于设施方面的先天性不足,给卫生管理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存在着一些脏、乱、差现象,随着**新市场的建设和投入使用,要以此为契机,抓好集贸市场管理,按高标准管理好市场,统一进行划行就市,高台摆卖,保障市场环境卫生和食品卫生。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为切实做好我镇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贯彻落实市政府进一步加强我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意见,努力实现“国家卫生镇”全履盖的目标,今后一段时期内,我们要切实做好“五个加强”,为我镇即将举办的第三届“**节”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为我镇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营造一个和谐的空间。

一是加强环卫设施的.投入和提高环卫工人的待遇。进一步加大投入,完善各项环卫设施,提高环卫设备、工具的档次,取缔手扶拖拉机运输垃圾和敞开式手推垃圾车,代之于封密式的垃圾运送车,提高机械化清扫化清扫程度,对已经进行改造升级的沥青路,要逐步实现机械清扫。提高环卫工人的待遇,保障与同等劳动强度的待遇持平,调动环卫工人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

二是加强宣传教育,发动全民共同参与。在电视、报纸等媒体上加强对环境卫生工作的宣传力度,树立环卫行业的正面典型进行大力宣传和推广;切实搞好每年4月份的“爱卫月”宣传教育活动,印发传单、倡议书广为散发;在各个比较大的社区建立卫生督导员联系机制,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环境意识,促进广大市民从自我做起,从点滴做起,积极参与到爱护环境卫生的行列中来。

三是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工作落实到位。建立督导员责任制度,对公用事业服务中心的监察人员进行分工,除平时的部门督促指导外,每名监察人员联系1一2个村(社区)环境卫生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各环卫办的工作进行跟踪督促,全面掌握工作开展及落实情况。在原有的每月城管工作检查评分制度的基础上,继续加大监督检查工作力度和实施奖惩措施,对检查的情况不仅仅通报分数,还要对存在的问题进行通报,并限期进行整改。

四是加强部门之间的统筹协调。城管工作,需要全社会、各单位和人民群众的共同参与配合,要进一步落实好“门前三包”制度,各单位、社区要认真落实好门内达标制度。要加强各部门的统筹协调,尤其是公安、城建、工商、交通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城管工作,确保各项城管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五是加强环卫市场体制建设和改革。积极探索科学合理的环卫管理制度,将环卫、绿化、路灯等行业不断推向市场化,实行承包商经营,政府监理,对工作落实得不到位的地方进行扣罚,增强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切实做好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我镇市容环境卫生工作,领导十分重视,部门积极配合,群众共同参与,在持之以恒地努力下,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离上级的要求还有差距。做好城市管理工作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在此,请上级领导和兄弟镇区同仁对我镇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多加指导、多提宝贵意见。我们相信,在市城管局的正确领导下,在镇委、镇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在我镇城管工作人员的不懈努力下,我镇市容环境卫生一定会做得更好。

镇市容环境卫生工作情况汇报

第十四条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制。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以下简称责任人)应当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以下简称责任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第十五条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及其附属设施,其管理养护和清扫保洁作业单位为责任人。

(二)居民居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其物业管理单位为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其所在街道办事处为责任人。

(三)集贸市场、停车场和餐饮服务、批发零售、展览展销等场所,其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四)公路、铁路、轻轨、地铁及其管理区域,其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五)水库、河流、湖泊、塘坝及其界定的周边范围,其经营或者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六)各类建筑工地,其施工单位为责任人;停建、缓建的工地,其建设单位为责任人。

(七)土地收储、房屋征收范围,其土地收储、房屋征收单位为责任人。

(八)广场、绿地、公园、公益性的文化体育场所,其管理养护单位为责任人。

(九)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企事业等单位的管理区域,其单位为责任人。

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场所,其所有人和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责任方为责任人;没有约定管理责任的,使用人为责任人。

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六条责任区应当达到下列基本标准: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擅自搭建、加工、经营、堆放、张贴、涂写、刻画、悬挂等行为。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垃圾、无粪便、无污水、无污迹,并按照规定清除冰雪。

(三)保持市政、公用、园林、环境卫生设施的整洁完好。

责任人对在责任区内发生的损害、破坏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及时报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查处。

第十七条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由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书面告知责任人。

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履行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义务。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考评制度,并组织检查。

第三章市容管理。

第十九条建筑物、构筑物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临街的建筑物上不得擅自插挂、张贴、安装任何物品。

(二)建筑物顶部、外走廊、平台、阳台、外窗等应当保持整洁,无堆放物料,无乱搭建,不得悬挂、张贴、晾晒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

(三)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完好,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粉刷、清洗、修饰和修复。

违反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在公共场所、单位庭院、临街建筑设置的雕塑等建筑景观,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出现破旧、污损的,责任人应当及时修复、粉刷。

第二十一条道路两侧临街的建筑物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绿化。

第二十二条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建筑物上设置的交通、通讯、邮政、燃气、给排水、热力、地名、电力、环境卫生等各类设施、标志,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规范的要求设置,保持完好和整洁美观。出现破旧、污损的,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清洗。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生产加工、摆设摊点、开办集市、维修清洗车辆、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临街的经营者不得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或者摆放物品。

以机动车为工具占用城市道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生产加工、摆设摊点、开办集市、维修清洗车辆、堆放物料,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依法实施代履行。对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责令限期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依法实施代履行。

第二十四条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交纳占道费。

第二十五条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在本辖区内划定临时设摊经营的区域。临时设摊区域内的经营者应当遵守相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道路两侧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候车亭、书报亭、电话亭、监督亭、工作亭、商亭等各类服务亭,应当经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

临时占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举办大型活动的,应当经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并保持周围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活动结束后,及时恢复原貌。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依法实施代履行。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禁止在道路两侧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等处晾晒衣物或者悬挂物品。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五十元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拆除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需要临时占用道路的,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到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办理施工占道手续。

拆除、建设工程的施工工地应当按照规定围挡,并保护好树木及市政、公用、环境卫生设施。

在施工中不得泥浆撒漏、污水外流。易于扬尘的物料应当采取覆盖措施,防止粉尘污染。建筑施工工地材料、设备和工具应当在规定范围内堆放整齐,出入口处应当硬面化铺装,并设置车辆冲洗设施。禁止车辆带泥行驶。

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将场地清理干净,拆除施工设施和各种临时建筑物。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户外广告、商业性牌匾设置及在公共场所利用条幅、旗帜、气球、充气式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形式设置标语、宣传品的,应当符合市容规划要求,并经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

占用土地独立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并按照广告设置版面的总面积予以处罚:面积在十平方米以内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面积超过十平方米(含十平方米)、不足五十平方米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面积超过五十平方米(含五十平方米)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可以依法实施代履行。对正在违法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可以依法暂扣其施工工具和设备。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设置商业性牌匾的,责令限期拆除,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正在违法设置商业性牌匾的,可以依法暂扣其施工工具和设备。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在公共场所利用条幅、旗帜、气球、充气式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形式设置标语、宣传品的,责令限期撤除;逾期不撤除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商业性牌匾,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做到安全牢固,整洁完好,内容健康,书写规范,无空置,无破损,无污迹和无褪色;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灯箱体形式的户外广告显示完整,不得残损;断亮、残损的,在修复前停止使用。

单位牌匾和标识的设置,应当符合市容规划要求和专业规范。违反市容规划和专业规范要求的,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有权予以纠正。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在公共场所利用条幅、旗帜、气球、充气式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形式设置标语、宣传品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按照批准的范围、地点、数量、规格、内容和期限设置。

(二)保持整洁美观、内容健康、文字规范、字迹清晰,无破损、无残缺。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市、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设置公益性广告和公共信息栏,并负责管理。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张贴宣传品、广告;不得在道路、建筑物、构筑物、电线杆、楼道内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设施上刻画、涂写、喷涂、张贴标语及宣传品、广告。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清除,对行为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组织者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违法刻画、喷涂、张贴的宣传品、广告中标明其通信工具号码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通知违法行为人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并通知电信部门暂停该通信工具号码的使用,有关电信部门应当在接到通知后予以暂停使用。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的,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有关电信部门予以恢复使用。暂停及重新开通号码等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三十四条按照城市照明专项规划设置景观照明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广场、绿地,其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安装景观照明设施。

第三十五条景观照明责任人应当加强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做到使用安全、整洁美观,并达到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景观照明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景观照明的设置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开闭景观照明设施。

第三十六条在本市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保持整洁和外观良好,车辆容貌不整洁或者破损的应当及时清洗、维修。

镇市容环境卫生工作情况汇报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年终工作总结在市委、市政府及建设局党委正确领导下,通过全局干群共同努力,克服了资金紧、任务重、责任大的困难,紧紧围绕建设局党委年初工作目标,科学谋事干事,积极创先争优,并取得了优异成绩,现向领导简要汇报。

一、打好经济仗,再上新台阶。

各项收入总额为563万元,高于万,其中自筹收入340万元,财政预算223万元,另政府年终补足部分50万元未计其列。

2011年,各项总支出为630万元,其中:工资为400万元(其中临时工工资150万元),福利60万元,各项上缴5万元,招待费11万元,小车开支2万元,生产车辆开支100万元,其中油料费为70万元,修理费30万元,环卫设施维护及垃圾场开支20万元,其他各项开支32万元。

财务收支相抵全年亏损17万元。虽然仍处于亏损境地,但我单位与下属两所签订了责任状,制定了收费人员目标任务,积极开拓费源,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取得了全面胜利,干部职工工资得到了进一步提高。

二、借好“五创”风,打造新临湘。

环卫局是我市“五创”提质核心队伍之一,城市卫生的提质关键在于我们的服务能力,要上水平、上台阶,就要借风扫落叶。尤其在迎省检时,通过我们400多名干部职工共同努力,向各级主管部门和全市人民交出了一份满意的答卷。

(一)、服务范围不断拓展。

清扫面积达到100多万平方米,在2011年增加20条背街的基础上,又新增了10条背街小巷的清扫保洁范围,垃圾收集覆盖率达98%以上,日清运210吨,基本做到日产日清。所有服务对象投诉得到都及时处理。

(二)、设备设施不断完善。

在各级政府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完成了城区果皮箱的更换;增加了一辆10吨的洒水车和一辆农用车;五里牌公厕及垃圾中转站改造与绿化广场公厕及垃圾中转站新建已经动工;指导中国电网临湘公司等单位建设垃圾中转站或垃圾池5座;垃圾无害化处理项目建设已经全面开工。

(三)、服务质量不断提高。

一是制订责任制度。我们为了城市卫生全面提质,首先在年初对城区各路段进行了重新测量,并按实际条件进行了重新劳动定额分配,实行了“路段清扫、保洁承包责任制”和“清运承包责任制”,保洁时间达到18小时,清运做到日产日清。二是加强宣传劝导。在做好日常清扫,卫生保洁工作的同时,按市“五创”办要求,对责任路段开展了文明劝导活动,并在此基础上,加大了“垃圾不出店”与背街小巷的宣传力度,分区分片,责任到人到岗,严格控制了城市主要污染源。三是清除卫生死角。我们对城乡结合部进行了严格监察,并定期进行清理,采用集中行动与平常检查相结合原则治理,基本清除了卫生死角。四是街巷洒水降尘。我们在增加一辆洒水车后,在每天洒水降尘的同时,对城区主次街道进行了地毯式清洗,城市卫生质量得到全面提高。特别是在今年夏季,天气持续高温,我们的洒水车每天进行了两次喷雾降温,大大改善了我市人居环境。

三、践行“两维护”,建设新环卫。

四、创建两文明,树立新风尚。

我们今年又申报了“岳阳市精神文明单位”,并开展了创建活动,并获得了荣誉。一是成立了精神文明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以团结、务实、勤政、廉洁为要求,并严格按要求进行制度约束,确保队伍健康、稳定发展。极大地加强了班子的凝聚力、号召力、战斗力。二是机关工作有条不紊。机关工作不断改观,机关卫生状况、劳动纪律、办事作风良好。三是党、工、青、妇工作开展有声有色,职工业余生活丰富多彩。开展了创先争优活动,学“红旗市民”、学“劳模”、学“五五普法”、学习两个维护等“五争四学”活动,开展了篮球赛,拨河比赛、精品街道打造赛等环卫赛事。通过这些活动的开展,我单位党支部建设成了“创先争优”先进党支部,涌现了以王文龙为代表的一大批省市先进工作者,增加了队伍的凝聚力、向心力,陶冶了干部职工情操。四是综合治理、安全生产、计划生育工作全面达标。我们根据自身弱点与优势,加强了各方面的工作,重新制订了计划生育制度和安全生产制度,重大责任事故为零,干部职工上访为零,计外生育为零(节育率100%)。

五、研究新形势,规划新未来。

我们目前困难主要是资金短缺。收入563万元,其中财政预算拨款223万元,收费收入340万元。另外,政府年终补算50万。而支出需要984万元,其中人员支出需要745万元,公用经费支出170万元,环卫设施建设及维护需要69万元。一年收支缺口达到421万元。也就是说,由于经费不足,一是工人工资无法提高,人力资源贫乏,职工年龄偏大,梯队建设不稳,卫生提质困难;二是环卫设备设施无法更新,特别是车辆都无法及时修理与更换,给生产酿造了极大的安全隐患;三是城乡结合部管理薄弱,没有经费清理野垃圾,城市总是被垃圾包围。

面对困难,我们提出了2011年计划,并大胆实施。

(一)、把科学发展观和创先争优放在党政工团组织工作中的核心地位。

高举“科学发展观”伟大旗帜,认真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加强班子成员及中层骨干理论学习,大力提高科学谋事干事水平。一是研究环卫目标状况与可持续发展方向,正确把握我市环卫长足发展道路;二是加强干部与群众的密切联系,深入贯彻落实各项方针政策,让理论在实践工作中发挥重要指导作用;三是坚持民本执政理念,影响和带动群众坚持艰苦创业,把环卫事业推向市场,推向高水平、高发展新平台。

(二)、把居民住户卫生费伴水征缴放在卫生费征缴工作中的核心地位。

居民住户卫生伴水征缴主要有六大好处:一是能够增加环卫居民卫生费覆盖率;二是能够减轻政府的财政压力;三是可以节约环卫人力资源;四是财力保证了可以弥补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上的不足;五是不影响水费征缴,甚至给供水单位增加收入;六是符合湘政办法[2011]27号文件《湖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第十一条收费计费办法。我们将请示建设局党委同意,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共同搭建一个全新的收费平台,为我们建设系统广开财源。

(三)、把服务范围向城郊拓展和卫生提质放在保洁工作中的核心地位。

清扫、保洁、清运是建设“秀美临湘、清洁临湘”核心工作,努力提高临湘城区与城郊环境卫生质量是来年新的形势发展必要。一是尽快转变工作职能,真正成为市场规则的制定者、市场监管者及垃圾处理服务的采购者。剥离清扫保洁职能,建立健全清扫保洁工作的市场化运作机制;二是逐步在清扫、保洁、降尘等方面向机械化转移,致力机械化、现代化、精品化;三是逐步把临湘各风景名胜区、独立工矿区、城镇化程度较高的农村(集镇)等区域纳入环卫管理范围,扩大环卫业务。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汇报材料

为进一步改善农村的居住环境,提高广大农民的生活质量,彻底解决村屯环境脏、乱、差的不文明现象,为镇域经济发展创造一个良好和谐的文明环境。按照指示精神及市文明办的.安排布署,我镇以“乡风文明、村容整洁”为目标,以“四清、五化、六整顿、两文明”为重点,组织开展了村屯环境综合整治活动,收到了良好效果。

期对整治工作进行大检查、大评比,由于高度重视,措施得力,在全镇形成了人人参与,上下联动、齐抓共管、层层负责的工作机制,有力确保了我镇环境整治工作的顺利推进。

二、全面发动,广泛宣传。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是一项群众性很强的工作,涉及面广,关系到广大居民的切身利益,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十分重要。一是悬挂标语,永久性标语,爱国卫生宣传标语等加大宣传。二是各单位、学校及政府举办爱国卫生健康教育、环境综合整治专栏、板报等。三是召开镇村干部会,多次宣传、督促、部署整治工作,做到逢会必讲环境卫生。四是利用广播宣传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知识,相关政策法规。五是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村干部深入群众家中或商家业户上门宣传环境整治的目的、意义,使广大群众自觉养成维护环境卫生,改变不良行为,做到“门前三包”,“院内清洁”。通过多形式、多渠道的宣传和思想教育,群众对整治工作的知晓率达95%以上,使整治工作得到了广大居民的理解、支持、配合和参与,营造了浓厚的工作氛围。

了整治力度,保证了交通畅通和市场秩序良好。同时,落实了工作经费,保证了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是制定规划,监督实施。为巩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成果,实现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我们坚持结合本地实际,落实长效管理措施。我们邀请建设局、规划局、环保局帮助制定了小城镇建设长远规划和旅游发展规划,严格按规定审批,集中整治违章建筑,对那些私自乱建的行为及时纠正,坚决予以取缔。

通过开展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使学田镇的卫生面貌,交通秩序、市场秩序进一步好转,环境整治工作进一步巩固,我们将总结经验,再接再励,建立环境综合整治长效机制,常抓不懈,巩固成果,把环境整治工作做的更好。

镇市容环境卫生工作情况汇报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由区县(自治县)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划分,并与责任单位签订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责任书。

第十一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具体划分:

(三)桥梁、隧道、轻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铁路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飞机、火车、汽车、缆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由经营管理者负责;。

(六)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由本单位负责;。

(八)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场所、商场、餐饮店,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九)建设工地由建设单位负责,整治土地、待建地由土地使用权单位负责;。

(十)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及其他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由环境卫生管理单位负责。

第十二条水域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具体划分:

(二)港口、客货码头作业范围水域,由经营单位负责;。

(三)江河沿岸各类设施所在水域,由设施经营者或所有者负责;。

(四)各类船舶上的垃圾、粪便、污水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由船舶经营者或所有者负责。

第十三条城乡结合部或者行政辖区的接壤地区责任不清的,以及对责任单位的确定存在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要求:

(一)市容有序,无乱摆摊、乱搭建、乱堆放、乱挂晒、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等行为;。

(二)环境整洁,无暴露垃圾、渣土、粪便、污水,无蚊蝇孳生地;。

(三)按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整洁完好;。

(四)水域没有明显聚集漂浮物。

第十五条责任单位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不能有效制止的,有权要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责任单位不履行责任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委托有关专业单位代履行,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或责任人承担。

第三章市容管理。

第一节道路容貌管理。

第十六条在道路上的通讯、邮政、电力、有线电视、公交客运、环境卫生等设施,应保持完好、整洁。出现污损、残缺的,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清洗或修复。

未及时清洗或修复的,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清洗或修复,逾期不清洗或修复的,处以每日五十元的罚款。

第十七条行道树、人行道绿带、车行道隔离绿带、桥头和立交桥的绿带、交通转盘花坛等道路绿化应当管护良好,保持美观、整洁。

绿带、花坛(池)内的泥土土面应低于边缘石0.1米以上。

第十八条道路上禁止下列行为:

(二)在次干道及其两侧从事产生油烟的餐饮经营活动;。

(三)临街商场、门店超出门窗外墙设置摊位摆卖、经营;。

(四)在树木和护栏、路牌、电线杆等设施上吊挂、晾晒物品;。

(五)在桥梁、人行天桥上摆摊、兜售物品;。

(六)在地下通道擅自摆摊、兜售物品;。

(七)在主、次干道或窗口地区派发经营性宣传品。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暂扣占道经营物品。

主城区的主干道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其他地区的主干道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第十九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广泛征求居民意见,制定在非主干道两侧设置临时占道经营点的规划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申请在非主干道两侧临时占道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是失业、待业人员或残疾人员;。

(二)经营范围必须是方便居民基本生活的商品或服务;。

(三)经营设置点必须符合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布点规划。

第二十一条申请临时占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持有效证明向所在区县(自治县)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区县(自治县)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在征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意见后,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许可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临时占道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临时占道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审批机关规定的地点和时段内经营;。

(二)按规定设置垃圾收集容器,保持周围环境整洁;。

(三)不影响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

(四)不妨碍行人和车辆通行;。

(五)不危害公共安全。

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撤销临时占道经营许可。

第二十三条临时占道许可证不得转让或出租,违者由审批机关予以撤销,并在三年内不得再行申请。

第二十四条临时占道摊区的清扫保洁、垃圾处置由区县(自治县)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统一负责管理。

第二十五条临时占道经营的,应当缴纳临时占道费。临时占道费的收取、管理和使用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六条未经批准,擅自占道经营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

第二十七条开挖道路或在道路上维修管道、疏浚排水设施或栽培、整修植物等作业,应按规定的时间进行。作业者应当及时清除渣土、淤泥、污物、枝叶,保持路面清洁。其中可能产生扬尘的施工应当采取湿法等能有效防止扬尘的作业方式。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经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堆放建筑材料的,应当放置整齐,散体、流体物料应当围挡存放。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节建筑物容貌管理。

第二十九条临街建筑物外观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出现污渍、破损的,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未及时清洗、修复的,责令限期清洗、修复;拒不清洗、修复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代为清洗、修复,费用由业主承担。

第三十条在建筑物平街层外墙安装的空调、排气扇,底部应高于人行道路面二米。

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强制拆除,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主、次干道两侧建筑物的业主或使用者,不得在建筑物顶部、平台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不得在建筑物临街面超出建筑物墙体设置防护网或吊挂物品,不得设置遮阳伞、篷盖。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强制拆除,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主、次干道两侧的建筑物前,需要设置隔离设施的,应当采用绿篱、花坛、草坪、栅栏等作为隔离设施,其造型、色调应与周围环境协调,并保持环境整洁、美观。

修建封闭式隔离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主、次干道以外的其他地区的建筑物,需要设置遮阳伞或篷盖的,应当按照高度不低于2米,伸出宽度不超过1.5米的标准设置,并保持整洁、美观。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强制拆除,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节户外广告、标牌、灯饰容貌管理。

镇市容环境卫生工作情况汇报

第三十七条城市环境卫生,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本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八条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作业单位,应当按照作业规范和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定时清扫,及时保洁。

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作业,应当逐步提高机械化清扫率。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公园、绿地、花坛、道路绿化隔离带的责任人,应当保持责任区清洁。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栽培、修剪树木或者花卉等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当日清除产生的枝叶、泥土,及时清运枯树和残枝等杂物。

(二)花坛、绿地、树穴周边的土面应当低于边沿侧石。

(三)施肥、移种花草、松土、除草、浇水时不得污染道路。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清除冰雪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社会动员机制,落实全民义务清除冰雪责任制,并逐步提高清除冰雪机械化程度。

第四十一条承担清除冰雪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标准完成清除冰雪任务。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维修、清疏、更换各类公共设施所产生的废弃物,作业单位应当当日清除,不得乱堆乱放。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本市逐步实行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相关部门应当逐步建设适应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的环卫基础设施。

已经实行生活垃圾分类区域的单位和居民,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本市按照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产业化的原则对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进行处置,提倡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的循环利用,并采取措施逐步减少垃圾总量。

提倡使用可降解塑料制品和可循环利用的生活用品。

逐步推行净菜上市。

第四十五条食品加工单位、餐饮经营单位、单位食堂等产生的餐厨垃圾应当单独收集,并按照规定处置,不得随意倾倒,不得与其他垃圾混倒。

餐厨垃圾的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十六条从事车辆清洗、修理和废品收购、废弃物接纳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经营场所及周围环境卫生整洁,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在公共场所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烟头、纸屑、香口胶、食品饮料包装物等废弃物。

(二)乱倒污水、污物及从车内、楼上抛撒废弃物。

(三)焚烧树枝树叶和其他废弃物。

(四)其他损害环境卫生的行为。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清除,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禁止在城市建成区内饲养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没收饲养的畜禽,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应当做到日产日清,密闭运输,并清运到指定的垃圾消纳场所,不得乱堆乱倒。

因施工或者其他作业影响垃圾清运的,施工单位或者作业单位应当在事前报告所在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并按照主管部门要求采取措施后,方可施工或者作业。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厕所的粪便应当排入城市污水管网,不得排入雨水管网。不能排入城市污水管网的,由责任人负责及时清掏,并运送到粪便无害化处理厂。没有清掏、运送能力的,应当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有偿清掏、运送。

医疗单位厕所的粪便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城市污水管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公共厕所内倾倒垃圾、污水、冰雪、残土和其他杂物。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因装饰、装修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及时运送到指定垃圾消纳场所。没有运送能力的,可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有偿运送。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并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处理费用后,方可处置。

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十五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应当提供运输路线和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并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应当取得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三万元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运输垃圾、砂石、灰浆、煤炭、白灰、粉煤灰以及其他散体、流体的车辆应当密闭运输,不得泄漏、遗撒。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运输车辆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予以警告,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运输垃圾沿途丢弃、遗撒的,予以警告,责令运输单位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工业垃圾、医疗卫生垃圾及其他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收集站和垃圾消纳场所。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七条城市垃圾管理实行收费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应交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应交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一千元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市、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等,制定城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应当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五章环境卫生设施管理。

第五十九条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与建设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责任人对环境卫生设施应当及时修饰、洗刷、消毒,保持整洁完好。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造建设,应当按照规定配套建设密闭式垃圾收集站或者垃圾处理站、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设施,有条件的应当建设中水处理站,并按照规划进行建设和验收。

第六十一条按照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定额指标和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所需资金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市、县(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参与设计方案的审查。

第六十二条施工单位建设环境卫生设施时,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保证工程质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妨碍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的施工。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竣工后,市、县(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其配套环境卫生设施的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阻挠和妨碍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施工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禁止占用、损坏环境卫生设施。不得移动、停用、改变用途或者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

环境卫生设施确需拆除的,应当经所在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拆除的,应当由申请者在原地或者异地按标准重建或者按照重置价格予以补偿。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移动、停用、改变用途或者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占用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擅自拆除一般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擅自拆除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集贸市场、商场、餐馆、影剧院、公园、体育场(馆)、客运站、火车站、机场等公共场所以及建筑施工工地,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设置公共厕所、垃圾收集容器等环境卫生设施,并做到垃圾日产日清。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未设置公共厕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未设置垃圾收集容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市、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组织建设垃圾转运站、生活垃圾处理场(厂)、建筑垃圾消纳场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生活垃圾处理场(厂)、建筑垃圾消纳场;不得擅自收纳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创建环境乡镇工作汇报材料

___镇位于___县西南部,系20xx年全县行政区划调整中由原___镇、___乡和___乡部分行政村合并组建的新镇,全镇现辖面积246平方公里,共有19个村(居)、122个村民小组,总人口3.4万。地处沅、泸、辰三县交界之地,319国道和常-吉高速公路穿境而过,交通优势和区位优势明显,素有___县“南大门”之称。长期以来,我镇党委、政府在加快构建可持续发展的经济体系,构筑特色鲜明的现代化集镇,全面提升核心竞争力的同时,一直十分注重环境的保护,强化资源节约,珍惜大自然赋予的秀美风貌和独特环境资源,坚持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着力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生态保护型社会,努力实现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自20xx年启动环境优美乡镇创建工作以来,我镇政府和群众热烈响应、积极参与并且在上级领导的正确指导和各级各部门的悉心帮助下,通过近两年的不断努力,我镇环境优美乡镇创建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完成了集镇1.2公里水泥路面硬化;黑毛冲等水库的除险保安;舒溪流域4800亩的土地整理等一系列工作,创建活动也推动了镇产业结构调整,促进了镇经济从数量型向质量型的转变;美化了村容镇貌,改善了农村生态环境和生产条件;增强了生态环境意识,提升了乡镇生态文明水平,推进了农村的可持续发展。

领导重视,创建工作摆上重要位置。

农村向可持续发展道路前进的有效载体,为达到创建目的,我们紧紧围绕既定目标,全力组织创建。一是强化领导,广泛发动。创建伊始,成立了党委书记牵头,镇主要领导、职能部门成员组成的创建工作领导小组,设立了创建办,制定了创建。

工作计划。

和实施方案,党政一把手做到了创建初期定目标,创建过程定思路,关键问题定决策,疑难问题亲自抓。文章版权归本站作者所有!二是强化考核,落实责任。我们及时召开了声势浩大的创建工作动员会议,在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广泛发动的基础上,同各村、各厂矿企业签定了环境保护目标管理责任制,责任制力求切实可行,坚持跟踪考核。三是强化规划,编制文本。组织力量编制了《___镇环境保护规划》并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规划的编制体现在水、电、气立体规划;土地、资源综合利用;生态工业区、生态农业区、生态住宅小区合理布局;道路绿化、人文景点,公益设施统盘考虑,充分体现小康社会,优美乡镇的一流风貌。

常抓不懈,搞好环保宣传教育。

宣传教育工作的好坏是创建工作成败的关键。近几年来,

黑板报。

标语横幅等形式在全镇范围内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同时,在镇内主街道重点村重点厂矿企业设立永久性环保宣传标语,努力营造创建氛围。二是组织专题活动。以镇党委政府组织开展环保宣传活动,倡导全镇人民“人人关心环保,个个参与环保”。

三、强化投入,全面启动环境基础设施建设。

20xx年7月底,镇政府与湖南省银信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___集镇市场开发。

合同。

双方合作开发50亩国有存量土地通过出让国有存量土地换取工、农贸市场、停车场、休闲广场、道路、下水道、公厕、垃圾站等集镇基础设施。现今已完成319国道集镇段长1.2公里、宽12米的水泥路面硬化;完成了筲用路口硬化和下水道建设完成了集镇道路两边下水道及彩色人行道板铺装绿化、亮化工程将形成___南大门的一道亮丽的风景线为___镇的经济发展、集镇品位提升锦上添花。

20xx年6月,镇党委、镇政府负责集镇建设日常工作后,成立了专门的领导班子,同时成立了城建交通管理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针对___集镇的实际情况,制定了集镇综合管理办法,对集镇的镇容镇貌、环境卫生、市政设施、交通、建设等进行规范管理。加强了对集镇居民的宣传教育,引导和增强居民自觉维护集镇形象的意识。与集镇居民、单位签定了门前“三包”

责任书。

按规定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组建了集镇环卫队对整个集镇进行保洁。同时加强了日常巡逻对违反集镇管理的行为进行综合整治取缔以路为市、车辆乱停乱放的行为。

四、机关环保工程建设。

为了与集镇环保建设同步,镇党委、政府决定,进一步完善镇机关建设,去年投资几十万,对计生办、机关食堂、政府大门进行整修和新建,同时,建立一个大型垃圾池,并且每天早上和晚上有专人清扫机关内垃圾,以便保证机关内环境洁净,今年又投资40万元,新修一栋干部宿舍楼和一个篮球场,周边规划一片绿化带,机关建设全面完成后将会是焕然一新。

五、开展环卫活动,展示企业形象。

近年来___镇作为“3+2”工业重镇,通过机制创新、内引外联等多方式发展,工业经济突飞猛进,工业企业群体规模不断扩大。但大部分企业属于粗放型经营,在经济效益日益彰显的同时,社会效益却体现滞后,脏、乱、差现象较为严重。为了实现经济和社会的良性互动,实现可持续发展,今年我镇提出了“扩大规模,优化产业,保证安全,实现环保”的工作主题,开展了“美化厂容厂貌,展示企业形象”活动。同时取得了阶段性成效,自开展此次环卫活动,永兴公司突出一个“早”字,在厂房前新建一栋办公楼,让厂房掩映在山林间,通往公司的路上也打上了水泥路面,两旁装上了漂亮的护栏,小土坡植上了翠绿的草皮。投资100多万元的尾砂库也已完工,将投入使用。

长青公司宏伟壮观的办公大楼完工后,利用优越的地理条件,植上大面积的草皮,晚上亮起了巨大闪烁的霓虹灯。升起了厂旗、挂上了厂徽。同时,调整规范了管理层,设立六部一办管理体系,以点带面起到标榜的作用,其他公司也纷纷行动起来。

六、搞好沼气建设,共建生态家园。

沼气池建设不仅是增收节支的经济工程,更是新农村建。

设的绿色工程。为了提高农户建设沼气池和改厨、改厕、改栏(三改)积极性,挑选一些熟悉沼气建设业务的干部深入到农户,给一些科技意识强,接受能力快的农户进行宣传发动,同时,还组织示范村的村干部及群众代表到太常乡黔中郡村实地参观,使他们真正感受到沼气池建设和“三改”所带来的好处,从而极大的激发出农民群众建池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变“要我建”为“我要建”,加快了建设生态家园的步伐。

七、采取有效措施,加快优化环境绿化步伐。

结合我镇实际,采取因地制宜方式,狠抓村镇绿化、封山育林、通道造林和荒山绿化。绿化覆盖率、镇居民人均拥有公共绿地面积均超过创建指标的要求。实施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工程,变“靠山吃山、靠水吃水、靠林吃林”为“靠山养山、靠水养水、靠林养林”,加强山、林、水的保护,有效保护了自然资源,开山采石、水土流失,得到有效整治。实施生态产业工程,大力发展生态工业、生态农业、生态旅游等服务业,优化产业结构和功能布局,降低消耗,减少污染,集约利用,有力促进了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

在过去的工作里,我镇环境优美乡镇创建活动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对照上级要求和先进乡镇的经验,仍有不小差距。目前我镇有相当数量的村由于区位优势差、经济发展水平不高、生态环境低劣,在客观上达到环境优美乡镇的标准,难度很大,在主观上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认识不足、重视不够、积极性不高等问题,创建任务还很艰巨。今后我们将以创建省级环境优美乡镇为新的起点,更加扎实地工作,为不断提高我镇的环保工作水平,为把我镇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环境优美、文明开放的现代化优美乡镇而努力奋斗。

___镇人民政府。

20xx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