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劳动争议处理方案(通用12篇)

小编: XY字客

劳动争议及处理的心得体会

劳动争议不可避免地存在于工作场所中,它既可能是工人与雇主之间的冲突,也可能是雇员之间的矛盾。无论是哪一方在工作过程中出现了异议,我们都需要以冷静的态度和专业的处理方式来解决争议。下面,本文将从“争议的起因”、“沟通的重要性”、“和解的机制”、“法律的力量”和“心得与体会”五个方面来展开论述。

首先,争议的起因往往是由于信息不对称和沟通不畅所引发的。在工作中,雇员们因为对薪资福利、工作环境或工作待遇等方面的不满而出现纷争。这种争议的发生往往是因为一方或双方在沟通过程中出现了问题。例如,雇主没有清楚地向员工解释政策,或员工没有明确地向雇主提出要求。因此,解决争议的第一步是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确保所有受影响的人能够正确获取信息并有效地表达自己的观点。

其次,沟通的重要性在解决劳动争议中不可忽视。在争议出现时,及时的沟通可以帮助各方了解彼此的需求和担忧,并找到共同的解决方案。雇员和雇主之间的沟通应该是真诚、坦率、平等和尊重的。双方应该倾听对方的意见和建议,并尽可能寻找双赢的解决办法。通过有效的沟通,可以避免很多劳动争议进一步升级,同时也有助于工作关系的改善。

其次,和解的机制是解决劳动争议的重要途径之一。当双方出现意见分歧,无法通过自身的努力达成一致时,可以考虑借助中介来解决争议。中介可以是公司内部的人力资源部门,也可以是外部的专业机构。中介的角色是促使双方重新开展沟通,并在协商中提供专业的建议和指导。通过和解的过程,双方有机会互相理解对方的立场,并共同努力找到一个公平、合理的解决方案。

再次,法律的力量在处理劳动争议中不可忽视。如果工作争议通过沟通和和解无法解决,那么法律途径可能是解决争议的最后选择。在一些情况下,双方可能需要寻求法律的援助,例如起诉、申请仲裁或调解等。当选择法律途径时,秉持公平、公正的原则是非常重要的。法律程序将确保双方得到公正的待遇,并强制执行任何达成的协议。此外,正确认识自己的权益和责任,严格遵循法律程序,也是解决争议的关键。

最后,通过对劳动争议处理的心得体会,我们可以得出一些重要的结论。首先,保持良好的沟通,及时传达信息可以预防争议的发生。其次,通过和解等妥善的处理方式可以提高争议解决的效率和质量。再次,法律程序的正确运用有助于保护双方的权益,确保争议的公正处理。最重要的是,当面临劳动争议时,我们应该保持冷静和理性的态度,克制住情绪,通过专业的技巧和方法来解决争议。

总之,劳动争议的处理需要全面的考虑和有效的措施。通过良好的沟通、合理的和解机制、法律的力量以及心得的总结与体会,我们可以更好地解决劳动争议,并最终实现和谐的工作场所。

劳动争议处理启示心得体会

劳动争议处理是企业管理中的一项重要任务,合理有效地处理劳动争议有助于维护企业的正常经营秩序和员工的合法权益。在实践中,每一家企业都不可避免地会面临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一些矛盾和分歧,如何妥善处理这些矛盾和分歧,是衡量企业文化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准之一。本文将从自身经验出发,阐述在劳动争议处理中的心得体会,以期为广大企业管理者和从业人员提供借鉴和参考。

第二段:认识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指双方在争议解决前的期间内就工资、福利、工作时间、工作保障等问题发生的争议。初步的理解是,当企业和员工之间发生矛盾与分歧时,应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依据法律和人性化考虑处理方式,化解双方矛盾。对于这种类型的争议,主要手段是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

第三段:协商解决是关键。

在劳动争议处理中,协商解决是最常见和最有效的方式之一。通过沟通、交流和表达各自的诉求,企业和员工之间可以减少矛盾,化解分歧。在协商时,双方应当以平等、互利和诚信的原则交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强制性和鼓励性的手段,使双方达成一致。

第四段:理性对待调解和仲裁。

在劳动争议处理中,有时调解和仲裁的方式也是必不可少的。调解是通过异议处理、协调人员思想、交流意见等综合方式解决冲突的一种途径;而仲裁则是通过仲裁员根据法律和事实对双方之间的争议进行终局性裁决,如有必要,可以在法律范畴内采取纠正措施。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我们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和慎重评估后,理性对待调解和仲裁这种方式,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纷争和争议。

第五段:总结。

针对劳动争议处理这一主题,我们应该认识到:在处理劳动争议时,应采取灵活和多种方式处理,以免造成更多的不必要麻烦。一个企业应坚持以和为贵的理念,倡导员工与企业之间相互的理解、支持和尊重,促进企业稳定和谐的发展。劳动争议问题的解决双方都应该遵循合法和公正规则的原则,处理的过程中争取公正合理的结果。最后,我们要深入理解和认识劳动争议处理的意义和方法,积极探索适合本企业的劳动争议处理策略,成为更加人性化、高效、有影响力的企业管理者。

处理方案范文

公职工作人员和人民群众关系的处理是面试考试命题的一个重要内容,而且题目比重有增大的趋势。要处理好与群众的关系应遵循:

1、摆正关系,明确角色。人民群众是“衣食父母”,我们要树立民本意识,落实民本思想。

2、转变职能,改善服务。坚决杜绝“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衙门作风,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

3、恪守法律,方圆有度。必须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做到学法、懂法、用法,自觉用法律的手段去推动工作,在与群众交流时一定要注意方式方法,应热情、谦虚、平易近人,绝不能指手画脚、盛气凌人。

4、热情接待,说服教育。用热情接待来稳定群众的情绪,在交流时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树之以诚。

福州市劳动争议处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合法、公正、及时地处理劳动争议,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的处理,适用本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

劳动合同。

第三条市、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预防劳动争议发生的机制,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市、县(市、区)依法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管辖权限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导、监督县(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工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代表、同级工会的代表和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可以是当地经济管理部门、社会团体、行业组织的代表,主任由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代表担任。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用人单位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调解本单位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二)督促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严格履行调解协议;。

(三)对用人单位和职工进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做好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

行业、乡镇、街道可以依法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或者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主任由同级工会代表担任,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工会。

(一)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劳动者和劳动者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三)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违约金发生的争议;。

(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的争议;。

(六)依法应当受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为劳动争议的当事人。

与劳动争议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劳动争议处理活动,也可以由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

第八条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兼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合并或者兼并后的用人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分立后承受劳动合同权利和义务不明确的或者分立时剥离资产影响劳动者权益的,分立后所有用人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解散、撤销、歇业或者破产的,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为当事人,未成立清算组织的,其开办单位为当事人。

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者经营权发包给自然人或者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该自然人或者组织招用的劳动者申请仲裁的,以发包方作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当事人,该自然人或者组织为第三人。

第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劳动争议的处理;劳动者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参加劳动争议的处理;无继承人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参加劳动争议的处理。

第十条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为三人以上,并有共同事实和理由的,应当推举仲裁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代表人人数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确定。

第十一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仲裁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劳动争议处理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

委托书。

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代理人应当依照委托权限参加劳动争议处理活动。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

(二)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集体合同;。

(三)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合法的。

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

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

用人单位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或者当事人因不可抗力超过申请调解、仲裁时效提出申请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六条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本市重大疑难劳动争议以及各区内下列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

(一)市属国有、集体和国有控股企业;。

(二)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

(三)三十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

(四)市属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

(五)中央国家机关、外省市和境外驻榕机构;。

(六)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授权或者指定管辖的劳动争议。

本市各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区内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授权或者指定管辖的劳动争议。

第十七条县(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下列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

(一)辖区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县(市)属及以下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

(三)中央国家机关、省、外省市、境外驻县(市)机构;。

第十八条县(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发现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不属于本委管辖的,应当在五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移送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受移送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受移送的劳动争议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委管辖的,应当报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书期间提出,受理案件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三日内作出裁定。

各县(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管辖。

第十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申诉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当事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在审理过程中,被诉人在答辩期间提出反诉的,可以与本诉合并审理;在答辩期后提出的,若另一方当事人同意,且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与本诉合并审理。

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仲裁员、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以及翻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可以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

第二十二条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依法提供证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证据后,应当出具收件收执。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用人单位形成或者保管的证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责令用人单位提交或者依职权主动收集证据;用人单位拒不提交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继续审理案件,并按照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利益的原则作出裁决。

第二十三条在审理过程中,需要对患病、非因工负伤或者因工负伤的当事人作出疾病或者伤残评定等级鉴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无法将解除劳动合同书面通知直接送达劳动者,但按规定采取下列方式之一的,视为送达:

(一)交与劳动者同住的成年亲属签收;。

(二)邮寄送达;。

(三)公告送达。

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送达应当在前款第一、二项无法实行情况下,方可采取,以用人单位发出公告之日起满三十日为送达日期。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参照下列凭证认定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者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的证件;。

(四)考勤记录;。

(五)其它能证明双方劳动关系的凭证。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初步审理后,可以根据劳动者的申请,先行作出部分裁决:

(一)用人单位无故拖欠、扣罚或者停发工资超过三个月,致使劳动者生活确无保障的;。

(二)劳动者因工负伤,用人单位不支付急需的医疗费的;。

(三)劳动者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支付急需的医疗费的。

当事人对先行作出的部分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作出部分裁决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经审查决定维持部分裁决的,自决定送达之日起,部分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逾期不履行部分裁决的,劳动者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一方当事人对于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律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第二十八条在审理过程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下列有关事项,应当书面作出裁定、决定或者通知:

(一)受理仲裁申请;。

(二)仲裁管辖权异议;。

(三)驳回仲裁申请;。

(四)回避申请;。

(五)中止、终结、恢复或者重新审理;。

(六)撤回仲裁申请;。

(七)当事人申请延期的处理;。

(八)纠正仲裁调解书、仲裁裁决书的笔误;。

(九)中止或者终结原裁决的执行;。

(十)其他需要作出裁定、决定或者通知的事项。

对前款第(二)项裁定,当事人可以向作出裁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一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第二十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终结案件审理:

(一)申诉人申请撤回仲裁申请的;。

(二)劳动争议案件受理期间,当事人双方自行和解的;。

(三)劳动者一方当事人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仲裁权利的;。

(四)依法应当终结处理的其它情形。

第三十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审结。案情复杂需要延期审理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下列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间:

(一)勘验、委托鉴定的时间;。

(二)公告送达、交邮在途的时间;。

(三)管辖权异议的处理时间。

第三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即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及时裁决,作出裁决后,应当制作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三十二条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仲裁费。

劳动者交纳仲裁费确有困难,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受案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减、缓、免交仲裁费:

(一)没有固定收入的伤病残人员;。

(二)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三)追讨欠薪的农民工;。

(四)按规定可以接受法律援助的人员;。

(五)其他确有困难的人员。

第三十三条仲裁工作人员在劳动争议处理活动中,徇私和舞弊、收受和贿赂、滥用了职权、泄露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是仲裁员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劳务派遣机构与劳动者发生的争议、非法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后因赔偿金额发生的争议,参照本规定处理。

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争议,参照本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2019年5月1日起实施。

处理方案范文

地址:xx县xx镇xx路18号邮编: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xxx职务:总经理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公司未能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预防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规定,从而导致1人死亡事故的发生。上述事实有相关事故调查报告、我局对相关人员的调查笔录、居民死亡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该事故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预防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和相关实施标准的规定,决定给予xx市xx建材有限公司作出处人民币壹拾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xx县建设银行,账号县级金库,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xx县人民政府或者xx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xx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劳动争议及处理的心得体会

第一段:介绍劳动争议及其背景(200字)。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者与雇主之间在劳动关系中发生的矛盾和争议。在现代社会,劳动争议是常见的现象,涉及工资待遇、工作条件、劳动合同等方面的问题。劳动争议的产生源于双方的利益追求和不同的价值观,也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面对劳动争议,合理的处理方法对于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至关重要。

劳动争议的原因可归结为两个方面:一是雇佣关系的相对不平等,使得雇主在权力上更加集中,导致劳动者的利益无法得到充分保障;二是劳动力市场的不完善,导致劳动者选择和发声的空间有限。劳动争议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影响劳动生产的稳定,劳动争议的发生会影响到企业的正常运转,甚至导致生产停工;二是损害雇主的声誉,一旦劳动争议在公众面前曝光,会对雇主造成负面影响;三是影响劳动者的生活质量,劳动争议往往与劳动者的工资待遇和社会福利问题息息相关,一旦劳动争议发生,会对劳动者的个人生活产生重大影响。

第三段:总结处理劳动争议的原则和方法(250字)。

处理劳动争议的原则是公平、公正、公开。在处理过程中,需要确保双方权益的平衡,充分尊重劳动者的权利,同时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营。为了使整个处理过程合法合规,应遵循工会与企事业单位的协商机制,依法进行调解、仲裁、诉讼等程序。同时,应确保处理结果的透明化,向公众和员工进行及时有效的沟通,以增加员工的知情权和参与度。

在处理劳动争议时,我认为关键的一点是要识别问题的根源,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了解双方的利益诉求和背后的原因,进行透明的沟通和协商,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基础。此外,处理劳动争议还需要充分考虑到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找到一个既能满足员工合理诉求,又不使企业陷入困境的解决方案。最重要的是,要保持公正和客观的立场,不偏袒任何一方,以法律和道德为准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寻求合理的解决方式。

处理劳动争议的经验和教训告诉我们,劳动关系的和谐需要雇主与劳动者之间的互信和沟通。雇主应注重员工权益的保障,提供合理的工作条件和薪酬待遇,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营造一个公平公正的用工环境。同时,劳动者也应具备一定的法律意识,通过合法途径表达诉求,并配合雇主进行协商和沟通,以合理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政府和社会应重视劳动争议的处理工作,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和执行,建立健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为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总结:劳动争议是劳动关系中常见的矛盾和争议,在处理过程中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正确的处理劳动争议需要注重沟通和协商,平衡双方的利益,充分尊重法律规定,通过合理的方式解决争议。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对于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需要各方共同努力,形成合力。

北京市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细则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因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所发生的争议。劳动争议产生的前提条件是建立劳动关系。

二、产生劳动争议的主要原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由于录用、调动、辞职、自动离职和开除、除名、辞退就业者引起的争议;。

(2)由于劳动报酬问题引起的争议;。

(3)由于劳动保险和生活福利问题引起的争议;。

(4)由于职业技能培训问题引起的争议;。

(5)由于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女工及未成年人保护、劳动安全与卫生问题引起的争议;。

(6)由于奖励和处罚问题引起的争议;。

(7)由于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引发的争议;。

(8)其他有关劳动权利、义务问题引发的争议。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行协商解决和解;。

3、经调解不成,或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可向企业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1、自争议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可申请调解;。

2、必须自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申请仲裁;。

3、仲裁裁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可向法院起诉。

质量处理方案

根据我司程序文件对预拌混凝土在生产、运输、泵送、浇筑及新拌混凝土的性能、坍落度、强度等可能出现的问题作了详尽的应急处理方案。

1.1我司在施工现场设有专职前场工长,主要负责与施工现场衔接砼浇筑事宜及组织协调管理我司进入该现场的其他工种,如泵工、管工和罐车司机等,使其按照施工单位的相关要求进行相关配合,确保砼浇筑顺利进行。

1.2在供应该施工现场砼时,随时预备1台柴油输送泵作为备用泵,如遇施工现场停水、停电或输送泵发生故障(经判断修复用时在2小时以上)时紧急调至现场,保证砼的连续泵送性。

1.3施工现场如果因施工单位或我方机具故障原因造成了到达现场砼在1.5h不能卸料时,我方将在最短时间内派出专职技术员携带外加剂到达现场,对停留在现场的砼进行有效的处理(即二次掺合),使之能达到泵送及施工要求。

2.1我站配备有200t蓄水池一座,以便在市政网停供的情况下应急使用。

2.2我站建有3个100t的水泥储存罐,2个100t粉煤灰储存罐,2个10t的泵送剂储存罐。与此同时,材料员严格按照本司的"物资采购管理程序"进行材料组织采购,以便随时保证后续材料及时到位,满足生产需要。

2.3设备部执行严格的值班制度,24小时都有专人对搅拌设备、运输设备、泵机进行巡查、检测、维护、保养,建立有一套有效设备保障制度,使砼供应能连续正常生产。

3.1我司对原材料仓进行全封密,能有效的保护原材料不被太阳暴晒和雨水浸泡,使混凝土原材料的含水率和体外温度保持一致,能有效控制砼出机坍落度保持稳定,并能控制砼出机温度和入模温度。

3.2我司严格按照程序文件zg/ztcx-20xx-017a对每批混凝土作开盘鉴定,并把好出厂检验过程关,能有效控制砼出厂质量,对不合格产品坚决不出场,对送到现场施工地点经复检不合格,可无条件退货。

我司从总经理到各部门经理、中高层等管理人员都是从事砼生产行业达10年以上,实践工作经验相当丰富。我司建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配有完整齐全的试验检测仪器及先进的检测手段,整个砼生产从投料——计量——拌合的所有生产工序由计算机全程监控,并与重庆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进行了技术合作,从而确保生产的砼质量全部优良可靠。

浅议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改革问题

我国劳动法第79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就是我国现行的“一调一裁两审”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即所谓的单轨体制。该条规定同时也确立了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中的“仲裁前置”原则,即以仲裁作为诉讼解决的前提条件,人民法院只受理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劳动争议案件。客观的讲,这种处理机制在实践中发挥了一定作用,规定仲裁前置原则可以充分发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长,及时解决劳动争议,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减轻人民法院的工作压力。但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劳动争议愈发复杂化,这种“先裁后审”的程序越来越不适应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需要,其缺陷和弊端进一步凸显出来。

二、“仲裁前置程序”的不合理性。

1、妨碍了劳动争议当事人行使解决劳动争议权利的自由。

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其享有法律赋予的不可剥夺、不可让予的请求中立的司法机关给予公正裁判的权利。这些权利的享有不应受到任何的限制。而我国的“仲裁前置程序”却妨碍了劳动争议当事人行使解决劳动争议权利的自由。

首先,它违背了仲裁自愿的`传统仲裁立法程序。从“仲裁”概念的内涵来看,是由争议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的争议提交第三人做出公正的裁决。从各国的仲裁立法情况看,多数也是采取当事人自愿原则。而我国劳动法第79条的规定,实质是强制当事人在发生劳动争议后首先要申请仲裁,然后才能寻求诉讼救济。这与仲裁作为非行政、非诉讼的社会公断行为应当以当事人自愿为原则的精神不符,也缺乏相应的法理依据。“仲裁前置程序”从本质上说,就是妨碍了当事人仲裁请求权和诉权的行使自由。

其次,从仲裁机构的受案范围看,“仲裁前置程序”剥夺了不能进入仲裁程序的那部分人寻求司法救济的宪法性权利。实践中,劳动仲裁机构依据的受案范围是由《劳动法》以及相关的条例规定用列举的方式制定的。因此,不在列举范围内的争议一般不会被纳入处理范围,而仲裁机构不受理的结果是该项争议不能进入仲裁程序,而不能进入仲裁程序也导致不能进入诉讼程序。对于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颁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中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一)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尽管此项规定在一定意义上解决了一部分人的权利救济问题,但其作用仍是有限的。因为如果劳动仲裁机构没有作出书面的不予受理的裁决、决定或通知,即使人民法院认为该案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也仍然不能受理,这往往导致劳动者告状无门。

2、“仲裁前置程序”造成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

由于劳动法是一部很笼统的法律,对于很多细节问题的规定常常散见于一些部门规章、文件乃至公函中,而对于这些部门文件规定,一般人包括法官都很难全面掌握。由此可能导致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依据不同的法规对同一劳动争议案件作出不同的判定,仲裁程序和诉讼程序不能很好的衔接起来。

[1][2]。

对劳动争议处理仲裁前置程序的思考

根据《劳动法》第82条、《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32条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30条、第34条、第43条规定,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的时效分别是:

方法/步骤。

1

1)对于职工一方当事人在30人以下的劳动争议案件,其处理时效按《劳动法》第82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作出。”这里所说的“收到仲裁申请”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诉书后,经过审查作受理和不予受理的决定等过程。也就是说,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案件之日起60日内结束,因案件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2

(2)对于职工一方当事人在3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案件之日起1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15日。

3

(3)仲裁庭再次处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即仲裁委员会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发现确有错误,决定另行组成仲裁庭重新处理的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30日内结束。

[劳动仲裁处理劳动争议需要多长时间呢?]。

法律顾问企业管理劳动争议处理知识

企业管理是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等一系列职能的总称。mba、ceo12篇及emba等均为常见的企业管理教育。财务管理是企业管理的最主要内容之一。

劳动争议的范围包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争议。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仲裁员的条件包括:曾任审判员;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律师执业满三年的。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发生不可抗力,或者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者的法定代理人未确定等其他正当理由,仲裁时效中止,待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仲裁时限为四十五日,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天。

对于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生活的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仲裁庭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且数额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以及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实行有限的“一裁终局”。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工会办法】江西省劳动争议处理办法

为了妥善处理劳动争议,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和工作秩序,发展和谐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

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

(

以下称用人单位。

)

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

)

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劳动者或者劳动者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

)

(

)

因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

)

(

)

依法应当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劳动争议当事人。

发生劳动争议的用人单位一方,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参加处理活动。

3

1

3

名代表参加调解或者仲裁活动。

第四条。

处理劳动争议,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和便民的原则,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不得有激化矛盾的行为。

第六条。

用人单位可以设立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并接受地方(行业)工会和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的指导。

第七条。

调解委员会由劳动者代表、用人单位代表、用人单位工会代表组成,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用人单位代表的人数不得超过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劳动者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推举产生;用人单位代表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指定;用人单位工会代表由用人单位工会委员会指定。

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用人单位工会委员会,调解活动经费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八条。

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由劳动者代表与用人单位代表协商决定。

第九条。

调解委员会成员参加调解活动,需要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并按正常出勤对待。

第十条。

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当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并填写《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

第十一条。

3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争议事实和理由的陈述,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公正调解。

第十三条。

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

30。

日内结束。

3

份,双方当事人、调解委员会各。

1

份。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到期未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反悔的,视为调解不成。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四条。

9

人。

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为本级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办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仲裁委员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十五条。

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实行仲裁员、仲裁庭制度。

第十六条。

仲裁员分专职仲裁员与兼职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工会工作者、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和仲裁委员会成员中聘任。

兼职仲裁员与专职仲裁员在执行仲裁公务时享有同等权利。

兼职仲裁员进行仲裁活动,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

仲裁员在执行仲裁公务期间,由仲裁委员会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参照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岗位津贴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仲裁委员会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组成仲裁庭,实行一案一庭制。仲裁庭由。

1

名首席仲裁员和。

2

名仲裁员组成。首席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指定,另。

2

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各自选定。

1

名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指定。

事实清楚、案情简单的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可以指定。

1

名仲裁员审理。

对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提交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仲裁委员会的决定,仲裁庭应当执行。

第十八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一)是劳动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劳动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劳动争议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送礼的。

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

第十九条。

省、设区市、县(市、区)仲裁委员会分别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劳动争议:

(三)县。

(

市、区。

)

仲裁委员会管辖除前两项规定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以及上级仲裁委员会移交的劳动争议。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住所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仲裁委员会管辖区域的,劳动争议由经营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发生劳动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劳动者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二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发现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仲裁委员会指定管辖。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仲裁申请。

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前款规定的时限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第二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

7

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7

7

日内向申请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及仲裁员名册,向被申请人送达申请书副本及仲裁员名册,并组成仲裁庭。

仲裁委员会应当自仲裁庭组成之日起。

3

日内将仲裁庭组成人员的基本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四条。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

15。

日内向仲裁庭提交答辩书和相关证据。被申请人未按时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

但下列情形除外: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

1

2

人作为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仲裁庭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

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无法定代理人的,由仲裁庭指定代理人。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参加仲裁活动。

第二十七条。

与劳动争议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由仲裁庭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也可由本人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申请,经仲裁庭批准后参加仲裁活动。

第二十八条。

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应当审阅申请书、答辩材料,查明争议事实;必要时,可以调查、收集证据。

仲裁庭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材料,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当事人申请,仲裁庭可以对证据进行登记、复印、复制、拍照、摄像;仲裁庭也可以主动采取上述措施。

仲裁员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仲裁员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十九条。

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先行调解,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政策。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由仲裁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签收。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裁决。

第三十条。

仲裁庭一般不公开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的。

4

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双方当事人。

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第三十二条。

仲裁庭对下列劳动争议案件,经过初步审理后,可以根据劳动者的申请,裁决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或者医疗费:

(

)

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克扣或者停发工资、报酬,致使劳动者生活确无基本保障的;

(

)

劳动者因工负伤,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支付急需的医疗费的;

(

)

劳动者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支付急需的医疗费的。

15。

日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

7

日内作出决定。

第三十三条。

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一般应当在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裁决。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争议仲裁中止:

(一)向上级有关部门请示等待答复的;

(二)需要等待工伤认定和有关专业鉴定结论的;

(三)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仲裁活动的;

(四)依法需要中止仲裁的其他情形。

仲裁庭中止仲裁,应当报仲裁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争议仲裁终止:

(一)提出仲裁申请的劳动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决定放弃权利的;

(二)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的;

(三)依法需要终止仲裁的其他情形。

仲裁庭终止仲裁,应当报仲裁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仲裁费。当事人交纳仲裁费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交纳仲裁费的,按撤回申请处理。

仲裁费的收费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按照国家和省财政、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仲裁委员会可以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干扰调解和仲裁活动、阻碍仲裁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二)提供虚假情况的;

(三)拒绝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其他证明材料的;

(四)对仲裁工作人员、仲裁参加人、证人、协助执行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四十条。

处理劳动争议的仲裁工作人员在仲裁活动中,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滥用职权、泄露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是仲裁员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的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