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工作条例心得体会(热门18篇)

小编: 梦幻泡

通过撰写工作心得体会,我们可以加深对工作的理解,并提升自己的职业素养和能力水平。接下来是一些精选的工作心得体会,希望对大家的工作有所启发和指导。

党组工作条例心得体会

6月11日,《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发布,这则8章39条的条例,对党组的设立、职责、组织原则、议事决策等作了全面规范,对党组的责任追究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党组是党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设立的领导机构,在本单位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党组是我们党的组成细胞,肩负着管理党员,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任务的重责。

如何管理好党员、提升党员党性意识、保持党员的纯洁性和先进性是党组当前工作的第一要务,管好党员应从抓好党组工作开始。

《条例》的正式发布无疑是一场及时雨。

它填补了党内法规的空白,规范了党组议事程序,对党组工作作出了全面规范,也为党组决策明确了一系列“戒尺”和规矩,必将推动党组发挥更大作用。

如何避免受此前党组制度不完善、没有专门的党内法规、职责不明确、议事决策不规范等因素影响而出现的一些“拍脑袋决策、最后拍屁股走人”的乱决策现象,杜绝资源浪费,确保决策成效,《条例》立下了“责任追究”戒尺,首次确立了党组决策责任追究制,并且高级别地单设“责任追究”章节,规定了今后凡“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造成严重后果”、“干部选拔任用方面出现重大问题”、“在互联网上发表同中央精神、党组决定不符的言论”等,不但要追究党组书记的责任,还要追究党组成员的责任,并且党组重大决策失误的,将对参与决策的党组成员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这就意味着以往“集体决策无过错”的“潜规矩”终结了,严厉的终身责任追究,时刻敲打党组成员决策时,事先更需深入调研,多深思熟虑,心中更要多一份责任,少一份任性,多一点“民心”,少一点“私心”。

“不依规矩,不成方圆”,《条例》的颁布为党组决策提供了制度依据。

发挥党组更大作用,需要让立的“规矩”和“戒尺”掷地有声,只有规矩“明”起来,戒尺“严”起来,党组议事才能规规矩矩。

《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第一章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党组工作,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更好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应当准确掌握《条例》主要内容,以《条例》为准则,进一步推进党组工作,增强做好党组工作的能力,坚持从严治党、制度治党、依规治党,加强督促落实,确保《条例》各项规定要求落到实处。

党组工作条例心得体会

自12月25日起,《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正式开始施行,《条例》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和改进党的地方委员会工作,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促进党的执政目标的实现为目标,内容由原来的7章40条调整为7章33条,这是原《条例》实施后首次“升级”,进一步完善了地方党委制度。

党的以来,中央提出了从严治党、制度治党、依规治党,对完善地方党委工作制度提出了许多新要求。但随着党和国家事业不断发展,原《条例》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诸如地方党委的组织构成和成员配备无明确规定,全会决策监督事项与会职责规定不明确等问题,严重制约着地方委员会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

中央党校教授肖立辉说:“地方党委强不强、领导作用发挥好不好,事关党和国家事业的发展”。因此,新修订《条例》有利于进一步落实了地方党委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提高地方党委工作的科学化水平,为全面从严治党营造良好的执政环境。

《条例》新增了“组织和成员”一章,并将原《条例》第5章“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压缩为1条,并入“职责”这一章,此外还完善了地方党委决策程序。创新了《条例》内容,理顺了地方党委机制,能有效防止书记“一言堂”现象的发生。

新修订的《条例》内容在五个方面进行了创新:一是巩固了地方党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的制度基础,规定了党的地方委员会主要实行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保落实,明确了实施领导的7个方面。二是规范了地方党委组织构成和成员配备,规定了会委员名额:省级为11至13人,市、县两级为9至11人,党的地方委员会设书记1名、副书记2名,个别地方需要适当增减的,由党中央决定或者省级党委根据中央精神审批。三是对全会和会决策事项的范围进行了细化,明确了必须通过召开全会讨论和决定的9项重大事项,强化了全会的决策和监督作用。四是强化了地方党委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担任政府正职的党委副书记主持政府全面工作,组织政府党组活动;不担任政府职务的党委副书记主要协助书记抓党的建设工作,同时可以根据需要协调和负责其他方面工作,弥补了以往专职副书记因分管太多、各管一个领域而难以着力的局面。五是完善了地方党委运行机制,确立了“书记专题会议”,为很多缺乏有效酝酿机制的议题提供了平台。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学习心得体会

12月28日,党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修订的《条例》是新时代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基本遵循。对于坚持和加强党对农村工作的全面领导,提高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这次修订后的《条例》更突出了实践性、针对性,例如在第六章农村治理中的第二十条与时俱进加入“依法严厉打击农村黑恶势力、宗族恶势力、宗教极端势力、‘村霸’,严防其侵蚀基层干部和基层政权。坚决惩治黑恶势力‘保护伞’”,与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整治行动紧密结合;又例如第七章的第二十四条“加强农村基层干部队伍作风建设……坚持廉洁奉公,不准以权谋私。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也是与建设阳光型政府的要求相融合,进一步对农村基层干部的思想作风做了约束。

作为基层党员,要加强《条例》学习宣传,同时还要利用微信、微博等方式动员身边的党员干部一起学习,深入领会《条例》精神,始终坚持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地位不动摇,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全面焕发农村基层组织新活力。

认认真真学习《条例》,力争学深悟透。学好《条例》是工作的基础,那如何学?一是对着原文学,从总则开始学,学到附则,逐字逐句学,努力理解《条例》每句每段含义。二是抓住重点学,在理解组织设置、职责任务、党的领导的基础上,重点学如何进行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乡村治理、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党员队伍建设。三是联系实际学,要想学深悟透《条例》必须联系实际学,把《条例》放到实际工作中学,如在设立党组织,发展经济、建设精神文明等工作中。

扎扎实实推动《条例》,力促落实见效。学是基础,做是关键。一是宣传,加强宣传,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和手机、网络等媒介,通过集中学习、专题研讨等方式,使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深入领会《条例》精神,尤其要宣传到每一个农村党支部,使其全面掌握《条例》内容。二是培训,各级党委应把《条例》纳入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和党校(行政学院)教育课程,对县、乡、村党组织书记进行专题轮训,提高做农村基层工作、抓农村党支部建设的本领。三是督查,各级纪检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条例》贯彻落实中的有关问题。

学好和推动《条例》不是一蹴而就能实现,需要各级党委、每位基层工作者一步一个脚印,久久为功。让我们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从现在做起,从做好每项工作开始,扎扎实实推动《条例》贯彻落实,努力做好农村基层组织工作。

党组工作条例心得体会

2015年6月11日,《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发布,这则8章39条的条例,对党组的设立、职责、组织原则、议事决策等作了全面规范,对党组的责任追究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党组是党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设立的领导机构,在本单位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党组是我们党的组成细胞,肩负着管理党员,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任务的重责。

如何管理好党员、提升党员党性意识、保持党员的纯洁性和先进性是党组当前工作的第一要务,管好党员应从抓好党组工作开始。

《条例》的正式发布无疑是一场及时雨。

它填补了党内法规的空白,规范了党组议事程序,对党组工作作出了全面规范,也为党组决策明确了一系列“戒尺”和规矩,必将推动党组发挥更大作用。

如何避免受此前党组制度不完善、没有专门的党内法规、职责不明确、议事决策不规范等因素影响而出现的一些“拍脑袋决策、最后拍屁股走人”的乱决策现象,杜绝资源浪费,确保决策成效,《条例》立下了“责任追究”戒尺,首次确立了党组决策责任追究制,并且高级别地单设“责任追究”章节,规定了今后凡“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造成严重后果”、“干部选拔任用方面出现重大问题”、“在互联网上发表同中央精神、党组决定不符的言论”等,不但要追究党组书记的责任,还要追究党组成员的责任,并且党组重大决策失误的,将对参与决策的党组成员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这就意味着以往“集体决策无过错”的“潜规矩”终结了,严厉的终身责任追究,时刻敲打党组成员决策时,事先更需深入调研,多深思熟虑,心中更要多一份责任,少一份任性,多一点“民心”,少一点“私心”。

“不依规矩,不成方圆”,《条例》的颁布为党组决策提供了制度依据。

发挥党组更大作用,需要让立的“规矩”和“戒尺”掷地有声,只有规矩“明”起来,戒尺“严”起来,党组议事才能规规矩矩。

《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第一章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党组工作,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更好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应当准确掌握《条例》主要内容,以《条例》为准则,进一步推进党组工作,增强做好党组工作的能力,坚持从严治党、制度治党、依规治党,加强督促落实,确保《条例》各项规定要求落到实处。

按照局党委 “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方案,我认真学习了新颁布实施的《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条例》共8章、39条,对党组设立、职责、组织原则、议事决策等做出规范,对监督检查、责任追究提出明确要求,是党组工作方面的基本法规,是党组设立和运行的总依据、总遵循。

下面我从以下几个方面谈谈学习《条例》的体会:

一、是落实从严治党的要求所在

当前,一些党组存在着抓业务和抓党建“一手硬、一手软”的问题,没有承担起从严治党责任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没有落实好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管理不到位,提升不及时,一些党员党性意识、思想作风、先进性及纯洁性受到了人民群众的质疑。

有一大批党员干部倒在了反腐的利剑之下,凸显出从严治党的重要性与紧迫性。

从严治党,说到底还是要在制度层面不断完善,用制度治党。

在第一章总则中,“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党组管党治党责任”被列为党组工作应当遵循的四大原则之中。

另外,对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党组成员的责任。

这系列制度的出台,就是要把党员的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用终身问责制,让党员干部有所敬畏,守住制度底线。

二、是落实思想建党的要求所在

条例规定,党组及其成员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严格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严格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条例将党组工作纳入制度化轨道,这种规范本身就是对党组成员的一种有效约束,体现了从严治党的要求,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三、是落实制度建党的要求所在

截至目前,全国共有党组8.6万多个,党员人数已经超过8000万。

党组是我们党的组成细胞,肩负着管理党员,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任务的重任。

如何管理好这些“细胞”,直接关系到党的形象及使命的完成。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当前,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必须牢牢坚持党的领导,把党的建设放在更加突出位置,进一步完善党组制度,提高党组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

《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更好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四、《条例》具有很强的操作性

条例出台填补了党内法规空白,进一步规范了党组工作,条例凡能明确的尽量明确了,能细化的尽量细化了,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

比如说:

条例对党组设立作了规范,明确了设立条件、设立范围、设立审批主体、设立程序。

对党组职责作了进一步明确,特别是对哪些重大问题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等作了列举和细化,以便实践中操作。

条例设定了领导制度、请示报告制度、备案制度、党组书记述职制度、考核制度、列席会议制度等,突出党组在坚定政治立场、维护政治原则、保证政治方向方面的责任。

条例明确和细化了党组决策程序,对党组落实集体领导原则、完善议事决策程序提出明确要求,强调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规定“党组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集体讨论决定”。

总之,《条例》颁布实施是党的制度建设与时俱进的体现,是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重要手段,是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重大举措。

对于维护党的章程,纯洁党的组织,教育党员遵纪守法,保证我们党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将起到极端重要作用。

2015年6月11日起,《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方案开始施行,该方案共分8章、39条,全面的对党组设立、职责、组织原则、议事决策等做出规范,对监督检查、责任追究提出明确要求,是党组工作方面的基础主干党内法规,是党组设立和运行的总依据总遵循。

2015年,党组织建设已经有70年的历史,立足于当下国情的党组工作条例的颁布填补了党内法规的空白。

党组制度在1945年党的七大正式建立以来,在革命、建设改革各个阶段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纵观历史,凡是重视党组建设、发挥党组作用的时期,党的事业就顺利发展;而忽视党组建设、弱化党组作用,党的事业就会遇到困难甚至挫折。

工会组织是党领导下的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履行党赋予工会服务基层、服务职工的人民团体职能的机构,工会党组是整个服务工作的基石。

当前新形势下,遵循《条例》实施要求,工会党组在新常态化现实工作中,应该坚持做到:

一、坚持从严治党的方针。

从严治党的关键在于制度治党,制度层面的不断完善是加强党组织建设的有效途径,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条例》的出台为党组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扎实推进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廉政和制度建设,为贯彻民主集中制提供了具体方案,进一步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将依照《条例》,积极探索党建工作新思路、新方法,全面推进党支部“四风”问题的整改落实,进一步加强党员教育,夯实工作作风,真抓实干促发展。

二、严格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主动深入基层、走进职工群众当中,才能真正设身处地为职工群众考虑、为职工群众谋事实,坚决反对形式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切实增强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严格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三、坚持和发扬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

党的生命和路线决定组织原则和领导制度。

民主集中制作为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和根本组织领导制度,是科学合理的有效制度,是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运用。

群众路线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过程与民主集中制“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的过程是基本一致的。

坚持党的群众路线是加强民主集中制的实践基石。

国家主席同志指出:“执政党的最大危险就是脱离群众”,“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核心问题是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这个论断揭示了脱离群众的险恶之风如果任其发展,党和人民群众的关系就会出现背离,党的执政基础就会削弱直至坍塌。

群众路线在我们党内就是民主路线,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根本就是坚持群众路线,深入基层,深入职工群众当中,尽可能多地听取职工群众意见和建议,最大限度地反映职工群众意愿和诉求,从职工群众中来,到职工群众中去,以解决职工群众的实际困难和需要为已任,努力获得群众的广泛支持和拥护,确保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有效性。

这既是群众路线作为党的生命线的本质特征,也是民主集中制作为党的根本组织领导制度赖以依存的实践基石。

党组工作条例心得体会

新版的《党组工作条例》,对党组的设立、职责、组织原则,议事决策作出了全面规范,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党组工作,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更好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党组是党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设立的领导机构,在本单位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一)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党组管党治党责任;。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四)坚持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本单位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本单位领导班子的决定。

第四条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领导。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党组工作的领导。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党组设立审核、日常管理等方面的具体工作,纪律检查机关、党委其他工作部门和有关派出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设立。

第五条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有党员领导成员3人以上的,经批准可以设立党组。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政协、法院、检察院和工会、妇联等人民团体,一般应当设立党组。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经本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机关党组。

县级以上政府的直属事业单位,可以设立党组,但按照规定应当设立基层党组织的除外。

中管国有重要骨干企业、中管金融企业,经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党组,但其下属企业一般不再设立党组。

全国性的重要文化组织、社会组织,经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党组。

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组织,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设立党组。

第六条党组的设立,一般应当由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审批。党组不得审批设立党组。

已设立党组的有关组织,因行业、系统管理需要等确需在下属单位设立分党组的,由党组报本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批。

新成立的有关组织符合设立党组条件的,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作出设立党组的决定,也可以由需要设立党组的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由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决定。

有关组织因机构改革、部门职能变化、区划调整等原因需要变更、撤销党组的,由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及时作出决定。

第七条党组设书记,必要时可以设副书记。

党组书记一般由本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担任,主要负责人不是中共党员或者由上级领导兼任以及因其他情况不宜担任党组书记的,党组书记、主要负责人可以分设。其他党组成员一般由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的党员干部和纪检组组长担任,必要时也可以由本单位重要职能部门或者下属单位党员主要负责人担任。

国有企业党组书记根据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形式确定,建立董事会的一般由董事长兼任,未建立董事会的一般与总经理分设。其他党组成员一般由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党员领导人员和纪检组组长根据工作需要担任。

党组成员一般设3至7人,省部级以上单位、中管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和中管金融企业党组成员一般不超过9人。

第八条党组成员除应当具备党章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党员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有3年以上党龄,其中厅局级以上单位的党组成员应当有5年以上党龄。

党组成员一般由批准设立党组的党组织决定。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实行双重领导的单位设立党组的,其下级单位党组成员的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执行。分党组成员由其上级单位党组决定。企业党组成员的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执行。

第三章职责。

第九条党组应当认真履行政治领导责任,做好理论武装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

第十条党组讨论和决定本单位下列重大问题:

(二)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

(三)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四)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五)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党组应当贯彻党管干部原则,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干部培养选拔机制,加强干部教育培训,从严管理监督干部。

党组应当贯彻党管人才原则,按照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关于人才工作重要决策部署,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第十二条党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统战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的领导,重视对党外干部、人才的培养使用,更好团结带领党外干部和群众,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交给的任务。

第十三条党组应当认真履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党组书记应当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其他党组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

党组应当加强对本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工作的指导,支持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履行对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工作的领导职责。

党组应当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责任。

第十四条党组及其成员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按照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严肃认真的批评和自我批评。严格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切实增强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严格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第十五条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实行双重领导并以上级单位领导为主的单位党组,可以讨论决定本系统工作规划部署、机构设置、干部队伍管理、党风廉政建设等重要事项。

下属单位设立分党组的单位党组,可以领导分党组的工作。

国有企业党组讨论和决定重大事项时,应当与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相一致,并与公司章程相衔接。经营管理方面事项一般按照企业内部治理结构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决定,涉及国家宏观调控、国家发展战略、国家安全等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应当经党组研究讨论后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政府机关党组、政协机关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领导,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还应当接受本级人大常委会党组、政府党组、政协党组的领导。

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实行双重领导的单位党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除接受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领导外,还应当向本系统上级单位党组或者本级地方党委请示报告党的工作。

第十七条党组书记主持党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会议,组织党组活动,签发党组文件。

党组副书记协助党组书记工作,受党组书记委托履行相关职责。

党组书记空缺时,上级党组织可以指定党组副书记或者其他党组成员主持党组日常工作。

党组成员根据党组决定,按照授权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

第四章组织原则。

第十八条党组必须坚决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决定,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确保中央政令畅通。

第十九条建立健全党组向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制度。党组每年至少作1次全面报告,遇有重大问题应当及时请示报告。

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以及上级单位党组某项重要指示和决定的情况,应当进行专题报告。

第二十条党组对有关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应当根据需要充分征求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及本单位党员群众的意见。重要情况应当及时进行通报。

第二十一条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

党组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不得独断专行。党组成员应当认真执行党组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以党组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党组成员代表党组的讲话和报告,应当事先经党组集体讨论或者传批审定。党组成员署名发表的与工作有关的文章,应当事先经党组审定或者经党组书记批准。

党组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党组决定精神。

第五章议事决策。

第二十三条党组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党组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在其工作规则中明确议事内容目录,实行清单管理。议事内容目录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党组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集体讨论决定。

党组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

第二十五条党组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第二十六条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党组会议可以请不是党组成员的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可以派员列席党组会议。

第二十七条党组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

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党组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第二十八条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党组成员对党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党组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党组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和反馈机制,确保党组决策落实。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建立党组书记述职制度。批准设立党组的党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党组书记报告履职情况。

建立党组及其成员履职考核制度,由批准设立党组的党组织负责,纪律检查机关、党委有关工作部门、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参与。考核应当每年开展1次,可以与党组工作报告和领导班子年度考核、民主生活会结合开展。

党组及其成员执行本条例情况,应当自觉接受纪律检查机关及其派驻机构、本单位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纳入巡视监督范围和党员定期评议内容。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党组成员的责任:

(一)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指示和决定不及时不得力的;。

(二)因违反决策程序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干部选拔任用方面出现重大问题的;。

(四)不认真履行从严治党责任,造成本单位党组织软弱涣散、党建工作削弱的;。

(五)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泄露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的;。

(八)对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负有责任的。

对发生集体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或者在其他党组成员出现严重违反本条例行为上存在重大过失的,还应当追究党组书记的相关责任。

党组重大决策失误的,对参与决策的党组成员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党组成员在讨论决定有关事项时,对重大失误决策明确持不赞成态度或者保留意见的,应当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本条例的党组成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

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七章国家工作部门党委。

第三十二条本章所称国家工作部门党委,是指根据党章第四十八条规定,党在对下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中设立的领导机构,在本部门、本系统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国家工作部门党委,是党组性质的党委,由上级党组织直接批准设立,不同于由选举产生的党的地方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在以下国家工作部门和单位中,可以设立党委:

(一)对下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

(二)根据中央授权对有关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

(三)金融监管机构;。

(四)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党委的其他单位。

党委的设立和撤销,一般应当由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审批。实行垂直管理的国家工作部门和单位的党委,负责审批下属单位党委的设立和撤销。

党委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工作机构,负责党委日常工作。

第三十四条党委除履行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党组相关职责外,还领导本部门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领导或者指导本系统党组织的工作,讨论决定下属单位工作规划部署、机构设置、干部队伍管理、党风廉政建设等重要事项。

第三十五条党委设立和撤销的具体程序、委员配备、组织原则、议事决策和责任追究等有关事宜,按照本条例关于党组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党组(党委)应当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和完善工作规则。

第三十七条党组(党委)制定的工作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应当参照《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报送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备案。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由中央办公厅商中央组织部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自6月1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党组(党委)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党组工作条例心得体会

11月24日上午,部机关组织组工干部集中学习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通过全文通读和系统的阐述,加深了我对准则和条例的理解和认知。

一、自觉遵守廉政准则,保持清正廉洁的重要意义。

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为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中央出台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就是要以学习思廉、以警示促廉、以纪律保廉,使廉洁意识植根于每位党员干部的头脑之中,人人遵守《廉政准则》,牢固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政绩观和工作观,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不断增强清正廉洁、勤政为民的思想意识,不断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贯彻“为民、清廉、务实”的要求,真正从思想上预防腐败现象、从纪律上制止腐败现象的发生。

二、认真践行廉政准则,切实与本职工作联系起来。

一要加强学习,争做党章党规党纪的坚定捍卫者。做为一名基层组织工作者,要认真学习和领会新时期中央有关推进党的建设伟大工程的决定,把握《准则》和《条例》的精神实质,把各项要求铭记在心,自觉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坚持用党章党规党纪规范言行。要牢固树立远大理想信念,加强党性修养,坚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保持良好的组工形象。

二要加强宣传,争做党章党规党纪的有力推动者。做为一名基层组织工作者,要认真履行职责,在广大基层党员干部队伍中,做好《准则》和《条例》的宣传工作,让每一位基层党员都熟悉、理解、领会和自觉践行《准则》和《条例》,强化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以保证党员队伍的纯洁性。

三要加强落实,争做党章党规党纪的严格执行者。做为一名基层组织工作者,要从自身做起,自觉“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严格执行廉洁自律的各项制度,定期进行自我检查对照和自我批评,严于律己,防微杜渐。同时,加强对基层党员干部的管理,对出现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的基层党员干部要做好思想教育,对违反《准则》和《条例》的党员干部要严厉的指出,坚持出于公心干事、客观公正待人,做敢于担当的组工干部。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学习心得体会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该条列从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地位,农村基层党组织设置,乡镇党委和村党组织的主要职责等十章节进行修定,深入解读分析了新时代下农村基层组织工作的新要求和新任务,这是一部随着农村改革发展和形势任务的变化,而及时修订的指导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这对我们开展农村工作具有重大指导意义。

条例既体现了方向性、原则性,又突出实践性、针对性,下步,我们要严格按照条例开展农村基层组织工作,规范开展基层组织选举、定期开展组织生活,加强农村经济社会建设,为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四个服从”。

敢于担当,勇于落实。农村党支部书记处在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的最前沿,官不大责任却很大,一头担负着组织的殷殷重托,一头承载着群众的致富梦想。作为党的干部,要进万家门、知万家情、解万家忧、办万家事,要牢记“为官避事平生耻”,始终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始终保持昂扬向上、敢想敢干、能闯能拼的精神状态,才能带动更多党员群众走在前列、干在实处。实现党建引领全局,农村的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都要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实行“四议两公开”,加强对村务监督。

勠力同心,笃定前行。有了《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规范引领,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将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动力、增强村级党组织凝聚力的重要举措、改进党员干部作风的重要抓手、夯实执政兴国群众根基的重要途径,加速实现乡村全面振兴和“农业强、农村美、农民富”的美好愿景。

密码工作条例

近年来,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得网络空间日益成为人们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随之而来的是网络安全问题的日益凸显。为了保护个人隐私和网络安全,许多企业和机构开始采取密码保护措施,实施密码工作条例。在我个人参与实施密码工作条例的过程中,我深深体会到了密码工作条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首先,密码工作条例能够有效保护个人隐私。在日常生活中,人们经常需要使用到各种数字身份证明,如银行卡和电子邮箱等。这些数字身份在未受密码保护的情况下,很容易被他人非法获取和滥用。通过密码工作条例,个人隐私可得到有效保护,无需担心个人信息被他人窃取。

其次,密码工作条例有助于提高网络安全水平。随着网络技术的进步,黑客攻击和网络病毒的威胁也日益增加。密码工作条例的实施可以规范个人和组织在网络空间中的行为,加强对密码和账户的管理和保护,从而减少黑客攻击和网络安全事件的发生。

此外,密码工作条例对于防止信息泄露和数据损坏具有重要意义。在信息时代,大量的个人和企业重要信息储存在网络上。密码工作条例的规定可以使个人和企业对重要信息采取更加严格的保护措施,从而有效防止信息泄露和数据损坏的发生。只有确保信息的安全性,用户才能更加放心地使用互联网。

然而,密码工作条例的实施也存在一些挑战和问题。首先,有些人对密码工作条例的要求存在理解难度。一些人对密码的复杂度和更改频率存在疑虑,认为这样做会增加他们使用网络的难度。其次,密码的保护还需要个人自觉性的提高。许多人倾向于使用简单容易猜测的密码,这样很容易被他人破解。对于这些问题,我们需要提高公众对网络安全和密码工作条例的意识,通过教育和培训提高密码保护的重要性。

综上所述,密码工作条例在保护个人隐私、提高网络安全水平和防止信息泄露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在实际操作中,密码工作条例也面临一些挑战,需要公众和相关机构共同努力来解决。只有保障网络安全,个人和企业才能在网络空间中放心地开展各项活动。因此,我们应当积极参与密码工作条例的实施,提高自身的网络安全意识和能力,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可信赖的网络空间。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学习心得体会

在2月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基础上,中共中央结合当代新的要求和实践需要,对《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予以修订。表明了党中央十分重视农村基层组织工作,做好基层组织工作对于打赢脱贫攻坚战、进一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巩固党的执政能力,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党支部是党的最基层组织,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党密切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更是团结和带领群众走向新时代的战斗堡垒。《条例》的制定和实施,是对党支部教育、监督、管理党员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既要团结广大党员,更要积极适应群众工作新特点新要求,充分体现新时代党支部的职责。一是要坚持问题导向。在定期开展党内生活的同时更要警钟长鸣,以树立正反典型让广大党员时刻严格要求自己,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二是要以时刻群众为中心。党员干部要主动深入群众,虚心向群众学习,做好调查研究工作的同时密切联系群众,把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检验干部的硬性标准。三是要提高党支部建设水平。要以《条例》为指导,增强党支部业务水平和规范建设,提高党员群众的凝聚力,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

当然,一个党支部工作做得好不好、战斗力强不强,这归根于是党组织体系建设,需要各级党委(党组)高度重视、严抓落实。一是要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把党支部建设作为一件大事来抓,作为管党治党的重要标准。二是要加大《条例》的学习宣传力度,纳入党委领导班子的学习内容,切实提高领导干部抓好党支部工作的本领。三是要推动《条例》的落实,加强监督检查力度,对贯彻落实不力的要严肃问责。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学习心得体会

修订《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是坚持和加强党对农村工作的全面领导、提高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质量的重要举措,对于打赢脱贫攻坚战、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高屋建瓴,指明方向。日前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表明中央对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高度重视,对于打赢脱贫攻坚战、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条例》指出,经济建设中推动乡村产业振兴,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让农民合理分享全产业链增值收益。这对于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关键要把基层党组织的组织优势、组织功能、组织力量充分发挥出来。《条例》强调:“农村改革不断深化,决战决胜脱贫攻坚、推动新时代乡村全面振兴,不断满足农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须把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来抓,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这为基层组织建设夯实了基础。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让农业强起来,农村美起来,农民富起来,关键在人才队伍建设。《条例》指出:“农村基层干部要懂农业,掌握“三农”政策,熟悉农村情况,有能力、有措施、有办法解决实际问题;爱农村,扎根农村基层,安身安心安业,甘于奉献、苦干实干;爱农民,对农民群众充满感情、始终放在心上,把农民群众的利益摆在第一位,与农民群众想在一起、干在一起,不断创造美好生活。”这为人才队伍建设提供了保障。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不能光看农民收入有多少,更要看农民的精神风貌怎么样,村风建设怎么样。《条例》指出:“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倡导文明健康生活方式。传承发展提升农村优秀传统文化,保护传统村落,加强农村文化设施建设,开展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这为村风建设指明了方向。

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1月10日新华社)。

求木之长者,必固其根本。长期以来,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始终占绝大多数,农民群众始终是我们党执政最主要的群众基础。而与农民群众交流最多就是农村基层党组织,可以说,它是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广大农村贯彻落实的基础,是党紧密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因此,中共中央审时度势、与时俱进地修改完善了《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为夯实党的执政基础提供重要制度保证。

《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章和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是新时代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基本遵循。笔者认为,为了使《条例》落到实处、见到实效,各级党委党组,尤其是县级地方党委,要以完善落实机制体制为保障,以建强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为支撑。

以完善落实机制体制为保障。无规矩不成方圆,完善落实机制体制能够保障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有理有序开展。完善落实农村党员干部教育培训机制,创新培训方式,丰富培训内容,增强培训实效,进一步促进农村干部解放思想、开拓视野,不断提升工作能力和水平;健全落实农村党员干部激励机制,政治上激励、工作上支持、待遇上保障、心理上关怀,宣传表彰优秀农村基层干部先进典型,激发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热情;建立立体化监管体制,完善落实“四议两公开”决策机制、村民自治机制等,锻造一支公平公正、廉洁高效的农村基层党组织队伍。

以建强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为支撑。办好农村事,关键在党、关键在人、关键在党组织领导班子和带头人。建强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首要优选配强领导班子,扩大选人用人视野,拓宽乡村干部来源渠道,优化干部队伍结构,特别是党组织书记;再次加强政治学习,扎实开展基层党组织中心组学习,全面提升党员干部政治素质和思想素质,挖掘基层党组织班子成员的创新潜力;最后加强农村基层干部队伍作风建设,严格管理监督,从严处理违法违纪案件,使党员干部树立脚踏实地、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竭尽全力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

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唯有以完善落实机制体制为保障,以建强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为支撑,方能使《条例》落地生根,夯实党的执政之基,助力中国梦的实现。

农村心得体会

农村,是一片广袤的土地,是乡土人情的聚集地,也是丰收快乐的源泉。在我踏足农村的这段时间里,我有了许多感悟和体会,让我更加热爱和珍惜这片土地。

第一段:乡村的宁静与品质。

农村与城市相比,显得宁静而质朴。在农村的清晨,阳光透过稀疏的树叶洒在土地上,早起的农民或蹲着捡拾土地上的杂草,或驾驭犁头耕地,在微风中发出清脆的声响。在河边,老人们捆起裤腿垂钓,渔网飘摆。这样的景象,让人感受到了生活的淳朴和宁静。

乡村的品质也显得特别纯粹。在农村,人们的生活节奏较慢,他们更多地享受着大自然的恩赐,以自己种植的蔬菜为主食,以养殖的动物为食品来源,促使人们的饮食更健康、更纯净。同时,乡村也教会了我珍惜时光,感受到季节的变迁和收获的喜悦。

第二段:乡土人情的热情与真诚。

在农村,乡土人情深入人心。每当我去拜访农村的亲戚朋友,他们总是非常热情地招待我。我尝到了他们亲手制作的美味农家饭菜,拉下了舌头,流下了口水。与他们聊天,我深深地体会到了这份亲情和友情。他们或讲述自己的农活经历,或闲谈村里的八卦,让我对农村的生活有了更深的了解。

农村的小路,路旁伫立着乡亲们的房屋,阳光透过窗户照射进来,透着家庭的温暖。路过这些小房子,经过的人们都会给你热情的微笑和问候。在我拜访乡亲的过程中,他们的乐于助人也给了我很大的帮助。无论是寻找某个地方,还是需要帮助时,总能遇到热心的乡亲伸出援助之手。

第三段:广阔的农田与劳动精神。

农村的田野经济发达,一望无际的农田让我深感农民的辛勤劳动。在一些田地里,我看到农民们正在为丰收辛勤劳作。他们身穿劳动服,手握锄头,汗水浸透了他们的衣裳。看到这些场景,我不禁产生了一种敬佩和感激之情。

农村的田野也是付出换来果实的地方。每次走在农田中,感受到田野的广阔和富饶,我都会产生莫名的欢愉。农民们苦干了一年,通过他们的努力,农田最终会迎来丰收的季节。每一次的收割都是他们一年辛勤劳作的结晶,每一次的丰收都让人感受到一种喜悦和满足。

第四段:农村教育的特殊性与发展。

在农村,教育发展相对滞后。学校和教育资源不如城市丰富,但农村教育也有它的特殊之处。农村教育更加注重实践,通过实际工作和劳动来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和综合素质。这种方式培养出来的孩子,更加独立自主,更加适应农村的生活和工作。

农村的教育也让我反思了城市教育过于功利和功利化的问题。农村的孩子更注重对知识的掌握和实践的运用,他们更重视团队协作和实践能力的培养。这也让我意识到教育应当趋向全面发展,不能只强调一味的知识灌输。

第五段:农村的环境保护与绿色发展。

乡村环境虽然没有城市繁华,但农村对于环境的保护和绿色发展也有着自己的方式。农村的村民喜欢美化自己的家园,村庄的整洁和绿化程度令人称赞。他们重视资源的合理利用,很少浪费。同时,农村也在积极发展农业生态旅游,让更多人了解农村的美丽与特色。

农村的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为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让我思考城市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的问题。我希望可以借鉴农村的经验,改善城市的环境,让我们的家园更加美好。

农村,是自然的抚养,是城市的陪伴。乡村给了我许多宝贵的体验和感悟,让我深深地爱上了这片土地。在今后的日子里,我会更加关注农村的发展,传承乡土文化,让农村的心声传递给更多的人。

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是顺应农村改革不断深化,决战决胜脱贫攻坚、推动新时代乡村全面振兴的新形势下,为进一步加强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为农村改革发展稳定提供了坚强的政治和组织保证。

《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章和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紧密结合农村实际,矜持问题导向,总结基层创造的好经验好做法,对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作出的全面规范,是新时代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基本遵循。

农村基层党组织是党在农村工作的基础。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大力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不断增强农村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为推进新农村建设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

农村基层党组织是党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农村基层党组织是建立在生产生活的现场,居于农民群众之中,始终处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第一线,同农民群众保持着广泛而又密切的联系。一方面农民群众的意见、要求、困难和愿望,通过农村基层党组织反映到党的领导机关中来;另一方面,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通过农村基层党组织贯彻到农民中去,变为广大农民群众的自觉行动。

农村基层党组织是落实党的农村工作任务的战斗堡垒。党的路线的贯彻执行和党的农村工作任务的完成,都需要党的基层组织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农村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主要体现在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并通过自己的工作使之变成群众的自觉行动;体现在领导农民群众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新农村;体现在通过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带领农民群众完成各项任务上。

农村基层党组织是农村基层组织中的领导核心。在我国广大农村,存在着的各种社会组织,如行政组织、自治组织、群团组织、经济组织等,在这些组织中,农村基层党组织是领导核心。这种领导核心作用,有利于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农村的贯彻执行,有利于重大问题的科学决策,有利于协调乡镇、乡村各种组织的关系,协调和处理各方面的利益和矛盾,有利于对农村各项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保证农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条例》共分为十章48条,强调了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地位;规范了农村基层党组织设置;规定了乡镇党委和村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明确了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乡村治理的重点任务;提出了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加强党员队伍建设的明确要求;强化了各级党委特别是县级党委要认真履行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主体责任。

《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坚持和加强党对农村工作的全面领导,打赢脱贫攻坚战、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提高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质量,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农村

农村生活给人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我作为一个城市居民,有幸在近期能够深入农村,体验到了农村生活的美好与挑战。在农村,清晨的第一缕阳光透过稻田的水汽,洒在田野上,远离城市紧张的节奏能够感受到大自然的宁静和美丽。然而,农村也存在一些挑战,如基础设施建设滞后、资源匮乏等问题。但我发现,农村人民凭借着坚毅的精神和勤劳的双手克服了诸多困难,展现了惊人的生活智慧。

第二段:农民的艰辛与勤劳。

农民是农村的主体,他们的日常工作内容非常繁重且需要长时间投入。他们清早起床,迎着朝霞开始一天的农活,兢兢业业地犁地种植,辛勤劳作着。不论是盛夏的酷暑还是严冬的刺骨寒风都无法阻挡他们对土地的热爱和对未来的憧憬。他们的勤劳不仅是为了生计,更传递给了我们伟大的力量。从他们身上我们可以看到拼搏精神的真谛。

第三段:农村文化的独特魅力。

农村不仅仅是农田,更有着独特的文化魅力。农村的文化传统丰富,例如农民们的歌咏、舞蹈和民俗表演。这些传统艺术不仅富有情感,更是他们精神生活的一部分。农村文化的魅力在于它无处不在,贯穿于农村的方方面面。例如,乡村宴席上的热闹场景,诸多的农民合唱团体的丰富多样,乡土戏剧的曲艺传说等,都展现了农民智慧和他们对生活的热情。

第四段:农村生活的困难与改善。

农村生活不仅仅有美好的一面,也有许多困难。农村基础设施的滞后是一个如今各省市关注的问题。例如,不少农村地区缺乏电力供应,交通不便等。这些困难使得农民在生活中面临额外的困扰。然而,随着国家政策的改善和扶贫政策的实施,农村地区的生活条件得到了明显的改善。乡村旅游业的发展为农村带来了更多的就业机会,改善了农民的收入水平。

第五段:农村发展与我国未来。

农村发展是我国未来长期稳定的关键。我国农村地区占据了庞大的土地面积,有着丰富的资源潜力。因此,加大对农村地区的投资和支持不仅是为了改善农民的生活条件,更是为了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的长期繁荣。在未来,我国农村地区的发展需要更多的政策支持和公众关注,鼓励人们实现乡村振兴的梦想。农村的要素和城市相比具备更多的潜力发展,他们的努力和智慧会为我国的未来发展注入强大的动力。

总结:

农村生活的美好与挑战,体现了农民的艰辛与勤劳,农村文化的独特魅力,农村生活的困难与改善以及农村发展与我国未来。通过了解和体验农村生活,我深刻体会到了农民的辛勤劳作和乐观向上的精神,农村文化的独特魅力以及农村发展的潜力。农村的挑战是存在的,但是农民的努力和智慧正在改变着农村。期待未来,农村地区会有更大的变革,为我国社会经济的长期繁荣做出更大的贡献。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第一条为了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正常生活,促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村五保供养,是指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村民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第四条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提供捐助和服务。

第五条国家对在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供养对象。

第六条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第七条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民族乡、镇政府审核。

乡、民族乡、镇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乡、民族乡、镇政府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进行复核。申请人、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八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不再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敬老院等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民族乡、镇政府报告,由乡、民族乡、镇政府审核并报县级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死亡,丧葬事宜办理完毕后,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民族乡、镇政府报告,由乡、民族乡、镇政府报县级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第三章供养内容。

(一)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

(二)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

(三)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

(四)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五)办理丧葬事宜。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疾病治疗,应当与当地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相衔接。

第十条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据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

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布执行,也可以由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政府制定,报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国务院民政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制定工作的指导。

第十一条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在地方政府财政预算中安排。有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的地方,可以从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中安排资金,用于补助和改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将承包土地交由他人代耕的,其收益归该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所有。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

中央财政对财政困难地区的农村五保供养,在资金上给予适当补助。

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应当专门用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挪用、截留或者私分。

第四章供养形式。

第十二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在当地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

第十三条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供养服务;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提供照料,也可以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有关供养服务。

第十四条各级政府应当把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政府和乡、民族乡、镇政府应当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必要的设备、管理资金,并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十五条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民主管理和服务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可以开展以改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生活条件为目的的农副业生产。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开展农副业生产给予必要的扶持。

第十七条乡、民族乡、镇政府应当与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签订供养服务协议,保证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享受符合要求的供养。

村民委员会可以委托村民对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照料。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民政部门和乡、民族乡、镇政府应当制定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管理制度,并负责督促实施。

第十九条财政部门应当按时足额拨付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确保资金到位,并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

第二十条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申请条件、程序、民主评议情况以及农村五保供养的标准和资金使用情况等,应当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遵守治安、消防、卫生、财务会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符合要求的供养服务,并接受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有其他乱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挪用、截留农村五保供养款物的,依法予以罢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私分、挪用、截留农村五保供养款物的,予以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的供养服务不符合要求的,由乡、民族乡、镇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乡、民族乡、镇政府有权终止供养服务协议;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农村五保供养证书》由国务院民政部门规定式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民政部门监制。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1994年1月23日国务院发布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农村

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地区的现代化建设也取得了长足进步。我曾有幸到一些农村地区实地考察,并与农民朋友们深入交流,从中获得了许多宝贵的心得体会。在这篇文章中,我将从农村的自然环境、农民的生活方式、农村经济、社会文化及农民的期望等方面,谈一谈我对农村的见解和感悟。

首先,农村的自然环境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与城市相比,农村的大自然环境更加原生态。农田、山丘、溪流、草木,构成了一幅幅美丽的乡村画卷。呼吸着新鲜的空气,眺望着广阔的田野,人们仿佛忘却了城市的喧嚣和压力。在这纯净的环境里,我感受到了生活的宁静与平和,也更加珍惜自然的恩赐。

其次,农民的生活方式给了我一种深刻的触动。农民的生活节奏相对较慢,但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劳动精神却让我深深敬佩。他们勤劳朴实,乐于助人,对待工作负责和真诚。我曾亲眼目睹一个农民一早起来就到地里干活,中午烈日当空都没有歇口气;我也曾在饭馆里听一个农民与饭馆老板侃侃而谈,他分享着自己现在的生活和对未来的期望。这些经历让我明白,农民不只是耕种土地的劳动者,更是农村发展的中坚力量。

第三,农村经济的发展给我带来了希望和启示。以往,农村的经济主要依靠传统农业,收入较低,发展空间有限。但是现在,随着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和现代科技的应用,农村经济获得了迅速发展。特色农业、休闲农业、农业旅游等新兴产业逐渐发展起来,为农民提供了新的致富途径,为农村的发展带来了新的动力。我相信,在农民和政府的共同努力下,农村经济一定会继续蓬勃发展。

另外,农村社会文化也展现了其独特的魅力。农村人们重视家族,强调家庭的团结和温暖。农村农事文化、乡村民歌舞、村级组织等都代表着农村独有的精神和价值观。尽管现代化进程所带来的变化不可避免,但我希望农村的这些优秀传统能够被继续弘扬和传承,成为一种柔软的力量,支撑起农村社会稳定和和谐的基石。

最后,我觉得了解和满足农民的期望是当前农村工作的关键所在。我与农民朋友交流时,了解到他们的期望与愿望非常简单,他们渴望过上更好的生活,希望能够通过自己的努力改变家庭的命运。因此,作为城市的一份子,我们应当积极为农村地区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帮助农民朋友们解决实际问题,提供技术和非技术支持,使农民能够在自己的土地上过上幸福美满的生活。

总而言之,农村作为中国整体现代化进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和变革也备受关注。通过我的深入观察和交流,我对农村有了更为全面和深入的认识。农村的自然环境、农民的生活方式、农村经济的发展、社会文化和农民的期望,这些方面相互交织,共同构成了一个现代农村的完整画面。我相信,随着农村现代化建设的不断推进,农村的未来将会更加美好,也将给中国的现代化事业带来更大的希望。

密码工作条例

近年来,随着网络的快速发展,密码安全问题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为了保护个人和机构的密码安全,各行各业纷纷制定了密码工作条例。笔者在公司实施密码工作条例后,深刻领悟到了密码安全的重要性,也体会到了密码工作条例在保障网络安全方面的作用。本文将从四个方面介绍笔者的心得体会。

首先,密码工作条例使我们深入认识到密码保护的重要性。在密码工作条例的指导下,我们逐渐认识到密码泄露对个人和公司的潜在风险,因此加强了密码的管理和保护。在过去,我们常常为了方便而设置简单的密码,或者在多个账户使用相同的密码。通过密码工作条例的要求,我们要求更复杂的密码,定期更换密码,并且为每个账户设置独立的密码。这种改变不仅提高了我们的密码安全水平,也让我们认识到密码保护的重要性。

其次,密码工作条例提高了我们对网络安全的认识。在密码工作条例的指导下,我们学习了大量有关网络安全的知识,并了解到了网络攻击的方式和手段。通过学习,我们认识到了网络攻击的威胁性和随时可能发生的可能性,从而更加警觉地保护自己的密码。同时,密码工作条例还规定了密码泄露事件的处理流程,使我们清楚如何应对密码泄露事件,保护自己的权益和利益。

此外,密码工作条例在加强公司密码安全管理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通过密码工作条例的实施,公司建立了一套完善的密码安全管理机制。密码工作条例规定了密码设置和使用的标准、密码存储和传输的方式、密码保护的措施等,为公司的密码安全提供了有力的保障。此外,密码工作条例还明确了密码管理的责任和追责机制,明确了各个岗位和部门的责任分工,增强了密码安全管理的效果。

最后,密码工作条例促进了公司文化的转变。密码安全是一项持久性的工作,需要全体员工共同努力。在密码工作条例的指导下,我们形成了一个共同维护密码安全的文化氛围。员工们积极参与公司密码安全专题讲座、培训等活动,提高了密码安全意识。大家纷纷开始主动关注密码安全,相互提醒使用强、复杂的密码,并定期更换。这种文化转变使得公司整体的密码安全水平得到显著提升。

综上所述,密码工作条例在个人和公司的密码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通过密码工作条例的实施,我们更加重视和加强了密码保护的意识,加强了公司的密码安全管理,提高了密码安全的整体水平。同时,密码工作条例也促进了公司文化的转变,形成了共同维护密码安全的文化氛围。相信在今后的工作生活中,我们将进一步提高密码安全意识,加强密码保护,共同构建安全可靠的网络环境。

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章和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问题导向,总结成功经验,对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作出全面规范,为新时代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提供了重要制度保证。

基层党组织是承上启下的纽带,我党赖以生存的群众路线,正是通过基层组织来实现的,传递党的方针、政策、路线,也是通过基层党组织来执行。古语云:“合抱之木,生于毫末;九层之台,起于累土;千里之行,始于足下”。基层党组织是党的执政根基,作为党的基层农村组织,对打牢党的执政基础、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可以说农村基层党组织开展工作是推动农村发展的“指挥中枢”,其组织力、凝聚力关系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效。

农村基层党组织是党在农村工作的基础,是党联系广大农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实现党对农村工作领导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是领导农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核心力量。新修订的《条例》,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推动各级党组织认真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大抓农村党支部、建强战斗堡垒的鲜明导向。

基层强则基础牢。党的工作最坚实的力量支撑在基层,最突出的矛盾问题也在基层,所以必须把抓基层打基础作为长远之计和固本之举。农村基层党组织作为党的基层重要一级组织,其战斗堡垒作用发挥的程度,直接关系着党的执政基础,深刻影响着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我们可以看到,修订后的《条例》,更加突出农村基层组织对农村各项工作和事务的领导核心地位,细化了配强班子、集体决策、村务监督、党员发展、脱贫攻坚等方面内容,为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提供了“操作手册”和“行动指南”。对于打赢脱贫攻坚战、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