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掘道路申请书(汇总14篇)

小编: 念青松

申请书需要具备一定的逻辑性和条理性,以使读者对申请人有一个清晰准确的认识。想了解一些更多申请书的写作思路和逻辑结构吗?以下是一些范文帮助你更好地构建自己的申请书。

道路建设项目申请书

市地税局:

我局办公楼位于紫阳县紫府路中段38号,办公楼分前楼、后楼两栋,前楼始建于1985年,框架结构,于1998年从原土产公司购买,建筑面积为1035m2,共6层,作为县局机关办公使用;后楼始建于1986年,砖混结构,建筑面积为703.37m2,共5层,作为稽查局、办税服务厅办公使用。2006年,经市局批准,我局曾对办公楼的内外墙、楼梯和室内地面等进行了改造装修,但是因办公楼东侧第四层前后楼的连接平台属新建,建成后受5.12地震和7.18灾害影响发生了整体沉降,与原办公楼墙体出现间隙,直接导致平台下的三楼会议室、二楼办公室出现严重漏水、漏雨现象,加之2006年的改造装修工作主要是围绕办公楼的内外墙、楼梯和室内地面等进行的装修亮化,还有诸如办公楼顶层防水、电路、网络等隐形部位没彻底改造。目前,办公楼因房屋老化,墙体多处开裂,每逢雨天都出现不同程度的渗水、漏雨现象,造成部分办公室墙皮脱落,墙面严重污染,而且导致大部分办公室极为潮湿,湿气较重,严重影响了工作人员的正常办公和身心健康。特别是前楼的监察室、行政办公室、小会议室和后楼的稽查局档案室等漏水特别严重,同时办公楼的电路、网线、电话等线路也均是按以前标准和要求设计建设的,容量小、不规范,超负荷使用多年,经常出现电路短路,网络不通的现象,而且由于漏雨还导致电线受潮,办公楼存在漏电、连电、失火等安全隐患。尽管我局多次进行了维修,但是由于资金不足都只是进行了小规模维修,治标不治本。

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办公需要,保证机关工作的正常开展,我局拟决定对办公楼进行全面维修。重新粉刷办公楼墙体,对前后楼的楼顶、平台进行防水改造,对前后楼加盖大屋顶,亮化、美化办公楼,对办公楼的内部电路,网线全面升级改造。经过测算,所需经费分为土建工程预算、室内工程预算和电路、网络工程预算预计需维修经费35万元,请市局审核批准。

妥否,请批示。

申请单位。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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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验收申请书

______工程质量监督站:

我单位建设的岳庄安置小区工程已达到竣工验收标准,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满足建设部建建[20xx]142号文件《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的要求。现拟定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现将竣工验收前有关资料送上,请审查。

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人员组成名单及工程竣工验收方案。

建设单位(公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道路交通事故申请书

申请人__________,男,19__________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__________县__________镇__________村。

被申请人__________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事项:

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第04015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作出的第_______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申请重新对责任进行认定,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赵__________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2、_________________未经过培训从而未取得驾驶证,因而不具有驾驶机动车的资格,不具备驾驶机动车的技术,不熟悉道路交通规则,这样一个人上路驾驶机动车辆,是一个典型的“公路杀手”!违反法律规定强行上路行驶,是发生本次事故的根源;如果__________遵守无证不得上路驾驶的规定,此次事故根本就不会发生!因此__________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路口时减速行驶,事故也可以完全避免的!违反此条规定,其起源还在于__________未取得驾驶资格,不熟悉交通规则所致!

4、在交通肇事后,__________不是积极提供费用治疗受害者,而是避而不见,致使事故中受伤的申请人之妻、之女以及邻居因经济困难,继续治疗难以维持!这也是被申请人责任认定应当参考的情节!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道路建设项目申请书

尊敬的区教委负责同志:

我是xx学院声乐教育系20xx年应届毕业生。为响应国家号召,使自己学业有成,减轻社会负担,为更好的发展开发区幼儿教育事业尽一份努力做一些贡献,让新时期的儿童成为体、智、德、美全面发展的合格+特色复合性人才,结合自己的学科特点和专长,特申请在区内开办一所xx幼儿园。

新开办的xx幼儿园暂时租赁一处室内面积为170平米的住房。室内宽敞明亮坚固安全,自然光充足,通风良好,室内铺设地板,有两个安全出口。室外有安全平整,清洁优雅的150平米的幼儿活动场地,设有蹦蹦床,滑梯,秋千等设施。儿童在室内外活动时不影响邻居休息。小区周围环境清新优美,无传染源,无安全隐患。室内外四防安全设施齐全,装有固定的电子监控系统。本人及家庭成员身体健康,所聘保教人员均专科毕业,具有一定的幼教经验。室内完全可以满足60名幼儿的保教工作。设有教学,休息,饮食就餐,儿童厕所,流水洗手设施。配备了符合儿童生理特点的桌椅,床,饮水机等。还配备了开展幼儿教育活动所需的电子琴,钢琴,录音机,dvd,电视,电脑,黑板,玩具,图书等。另备有电冰箱,消毒柜,体温计和消毒用品等。同时,在完成规定的幼儿教育活动中,还将因人实教增设钢琴,声乐,舞蹈等艺术科目。敬请领导同志前来检查指导,本人一定按上级相关的规定和要求,办成一所完全符合规范的高品位,高质量的xx幼儿园。

望请批准为盼!

申请人:xx。

村道路申请书

尊敬的xx村父老乡亲、社会各界人士:

近年来,我组村民经过集资投工投劳,对环村路进行了开挖平整,但尘土飞扬、泥泞不堪现象较为严重,人员往来、车辆进出困难,给村民的生产、生活带来极大不便,且存在诸多的安全隐患。

俗话说:“路通财通”。道路通畅,是发展经济和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基础硬件。在乡政府的大力支持下,经理事会商议,今年要尽快硬化建设xx环村路,目前,全组群众修路热情高涨,及时筹集资金动工修路已成为全组人民的共同愿望。

但因经济条件所限,上级配套资金较少,还有相当部分的资金缺口。所以必须紧紧依靠大家的力量,凝聚合力,才能共筑康庄大道。

在此,我组全体群众发出倡议:希望广大党员干部群众、外出乡贤、私营企业老板、社会各界有识之士,伸出援助之手,支助我组环村路建设,捐资不论多少我们感激不尽,哪怕一点力量也是对我们的支持。我们承诺:捐款一律由xx修路理事会统一管理,设立理财监督小组专款专用。所有捐款红榜公示,依次排列,对捐款人芳名、金额刻碑铭记,让人们和子孙后代永远铭记捐资者的功德。

修路难一时,烂路难一世!真诚希望我们万众一心,众志成城,道路一通万象更新,xx的明天更加美好!

倡议人:xxx。

时间:xxxx年xx月xx日。

道路施工申请书

云南省文山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大队:

滇南高速公路养护中心文山分中心按照云南省公*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20__)144号文件的养护任务要求,及文山管理处下达的在平锁高速公路进行维修养护施工任务的涵,文山分中心继续在20__年7月1日至9月30日止,对平锁高速公路进行路面日常维修养护施工和保洁工作,特向贵单位申请施工许可,施工期间我公司将严格按照交通部部颁《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h30-20__的相关规定对施工区进行标志、标牌的警示设置及采取长下坡、危险路段施工必要的安全预防措施(设置沙袋墙掩体或申请封闭道路施工),以保障施工作业人员、设备安全及路上车辆的正常行驶,请给予批准为谢。

附件:

1、安全保通方案;;

2、施工作业安全标志摆放布置。

云南*岭高速公路养护绿化工程公司。

滇东南路*机械化分公司。

20__年七月一日。

上海市挖掘城市道路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深基坑工程的管理,确保建设工程的进行和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下管线、道线的安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的基坑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

本规定所称深基坑工程,包括基坑支护、降水、土方开挖等内容。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上海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深基坑工程的行政管理部门。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市深基坑工程的管理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辖区域内深基坑工程的管理工作。

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深基坑工程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本市鼓励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投保深基坑工程一切险和附加第三者责任险。

第二章前期准备。

第六条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勘察前对深基坑附近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现状,以及同期施工的相邻建设工程施工情况进行调查,并应当将调查资料及时提供给设计、施工、监测单位。

第七条前期的调查范围以基坑边线起,基坑开挖深度3倍的范围为准。

邻近地铁、隧道工程或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工程,按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在施工前,应当邀集设计、施工、监理、市政、公用、供电、通讯、监测等有关单位,介绍设计、施工方案,施工可能产生的影响,征询相关单位意见;对可能受影响的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作进一步检查;对可能发生争议的部位拍照或摄像,布设记号,并作好记录。

对受影响可能发生争议的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与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协议,并应当委托房屋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检测单位应当提出建筑物、构筑物可承受外界影响的程度。

第九条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本市承发包管理规定,择优选择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单位,不得肢解发包工程。

第十条深基坑工程的开挖深度超过7米或者地下室二层以上(含二层),或者深度虽未超过7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较复杂及工程影响重大时,深基坑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委托市建委科学技术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或者经认可的其他评审委员会评审,经论证在技术经济上切实可行后方可施行。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相邻有多项建设工程相继施工时,各建设单位要采取措施,共同作好协调、配合工作,避免对相邻建设工程的影响和损失。后施工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相邻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专家共同参加的会议作审定。

第三章深基坑工程勘察。

第十二条勘察单位应当对深基坑工程建设地域进行勘察,了解工程建设地域及周边环境的地质情况,为深基坑工程设计和施工提供地质资料。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为勘察单位提供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和他下管线的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规范、设计要求和工程实际制定勘察方案,并经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后进行勘察工作。

勘察报告应当按技术规范和经审定后的勘察方案编写。

第十五条勘察单位应当做好勘察报告提交后的服务工作。

深基坑工程施工中出现异常情况时,勘察单位应当作好配合工作。

第四章深基坑工程设计。

第十六条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地质情况、基坑周围环境、主体设计要求和施工条件等制定设计方案。

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支扩结构、挖土、降水、环境保护、监测等内容,并符合规定的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要求。

第十七条深基坑工程设计计算和分析必须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范、标准、规定进行,提出避免对周围环境保护和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等造成损害的技术要求和措施。

设计降水系统时,必须考虑坑内外降水对邻近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并有相应的措施避免造成结构性损坏。

第十八条采用与主体地下结构相结合的基坑支护设计,应当与主体工程设计密切配合,依据工程建筑设计和结构设计文件资料进行设计,并考虑围护结构和主体结构基础沉降的适应性。

第十九条深基坑工程设计应当按照设计程序和技术责任制进行设计,提交设计图纸、有关设计文件和基坑围护结构的控制变形值,并提出施工技术要求,现场试验和监测要求。

第二十条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作好技术交底和工程施工跟踪服务工作,及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发现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不符或者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会同建设、勘察、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研究解决,必要时应当提出补充勘察要求和修改设计。

第五章深基坑工程施工。

第二十一条深基坑工程施工应当根据设计文件和设计技术要求,结合工程实际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

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除应当具备常规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环境保护措施、监控措施和应急抢救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应当按规定进行审批,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不得随意变动。确需修改时,应当经原批准单位审批同意,并征得原设计单位认可。

第二十三条深基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管理,履行技术管理程序,按照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并对施工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监控。

施工现场应当按深基坑设计、施工要求配备应急抢险器材和人员。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对深基坑工程施工的质量监督和安全管理,严禁违章作业和盲目施工。发生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向市建委或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迅速查清事故发生原因,及时制定落实处理措施。

第二十五条深基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施工现场必须采取有效的防范爆破危险、预防火灾、保护环境等防范措施,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六条基坑开挖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地下结构工程的施工,严禁基坑长时间暴露。

第六章监理监测。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的,监理单位对深基坑工程进行全过程质量监理。监理单位应根据规范、设计文件、评审意见、施工组织设计等有关资料文件,提出监理意见,编写深基坑工程监理大纲和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监理单位在监理深基坑工程中,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检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测等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

(二)检查和督促设计、施工、监测方案的实施;。

(三)检查和督促现场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和各项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检查和督促各项观察监测记录。

第二十九条深基坑支护监测和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地下水位的监测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工程监测单位承担。

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的监测监护工作由市房屋质量检测单位另行承担的,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做好各监测单位的协调工作,统一观察方法时间,预警、预报标准。

第三十条监测单位应当作好深基坑工程施工期基坑安全和周围环境的全过程监测监护工作。

监测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报告、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等有关监测要求,制定监测监护方案,提出各项报警值界限,并经委托方审核后实施。

监测记录应当规范,监测数据应当准确,并及时计算整理,提出合理意见,经审核后报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工程结束,监测单位应当及时向委托方提交监测报告。

第三十一条台风暴雨季节及地下水位涨落大,地质情况复杂等情形,监测单位应当加强对深基坑和周围环境的沉降、变形、地下水位变化等观察工作,有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并督促施工单位采取有效措施。

第三十二条监测单位应当及时向设计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通报监测分析情况,提出合理意见。监测采集数据已达报警界限时,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各方采取措施。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对违反本市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关管理规定的,按照《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予以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由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一九九八年九月十七日起施行。

道路运输经营申请书

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遏制交通事故发生,须做到:。

1、驾驶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

2、根据公司安排,驾驶员必须准点达到公司,到公司后先去调度报到,晚点一小时之内罚款50元,超过一小时者罚款100元(现场交纳)。

3、驾驶员出车必须服从调度,对不服从者处以100元罚款。

4、驾驶员手机必须24小时开机,如因手机不通或本人不接听而影响公司正常出车者,月底扣除安全奖,严重者扣发工资及追加处罚。

5、车辆回公司后,必须如实向例检报告车辆情况,记清里程数,如发现不报告或报告不实者,当班驾驶员每人罚款100元(现场交纳)。

6、如发现路桥票有徇私舞弊者和倒卖燃油、货物、车辆配件者,扣发当月工资,严重者予以辞退,并追究全部责任。

7、驾驶员在行车中发生交通事故,不报告当地公安交警部门及公司处理的,其一切后果由驾驶员本人负责。事态发展,牵扯到公司派人处理者,其事故赔偿视情况予以追究。

8、对交通主管部门检查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整改事项,按时逐项予以整改、落实。

9、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全面安全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立即通知整改,并立即抓好落实,及时消除。

10、驾驶员要定期做健康体检及心理的职业适应性检查。

11、要不定时检查驾驶员及车辆是否符合安全管理规定。

1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档案,吸取经验教训,举一反三,组织研究和探讨新技术应用。

13、对改变工种或离岗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职工必须重新进行班组岗位安全教育,对脱岗六个月以上的必须重新进行班组、岗位安全教育,才能上岗。安全例会制度。

道路运输经营申请书

为了拉近遵义市汽车行业与本市消费者之间的距离,促进遵义市汽车行业的发展,于20xx年3月拟组建遵义立方普众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为遵义市汽车行业的发展献出一份绵薄之力。本人已有汽修汽配管理工作经验,公司配置了先进的维修设备,拥有一批先进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才;还有长期合作的客户群体,小型汽车销售、维修为一体的`企业。

公司在汽车4s店销售及维修技术上,对维修、销售人员进行理论和实践方面的培训;并拥有多种先进的汽车专业维修检测设备,能系统完善的对车辆进行保养和维修。我公司车辆施救服务中心现有救援设备,售后服务车一辆、售后工作车一辆。本市提供24小时救援服务,能让xx汽车用户享受最快捷、方便的维修。

同时我公司本着以:用“户至上、信誉第一”为宗旨,为客户营造一个舒服的销售、维修环境,我们对销售大厅、维修车间、接待大厅及客户休息室设计舒适优雅,让客户在购车、修车之余享受家的感觉。在与客户沟通上,成立了顾客关怀中心,并建立完整的客户档案,对顾客进行定期回访,与客户随时保持联系,让客户切实感受到选择xx汽车就是选择了放心。我公司xx汽车4s店具备正常运营条件,现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已到期,特此申请道路经营许可证,具体情况如下:

一、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维修车间。我司拥有租用场地书面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为年。停车场和维修车间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相关条款规定建造规划。现共有___m2经营场地,其中,汽车维修占地_m2,展区占地面积__m2,停车场占地面积m2。

二、我司拥有充沛的技术人员:高级维修工x名和中级维修工x名,技术负责人员x名和质量检验人员x名。

三、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

四、有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有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有齐全的安全操作规程。

以上情况均属实,敬请领导考察与监督。

特此申请!

常州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挖掘管理,保障市政道路完好,充分发挥道路功能,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实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因敷设、维修地下管线或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挖掘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公共广场、过街地下通道、巷道以及桥梁、隧道等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和机关、企业、部队、学校等单位自建自养道路的挖掘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公安、规划、财政、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抓好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工作。

第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与管线敷设应当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并应当根据不同类型管线的技术规范同步建设公共管线走廊。

第五条未经城市道路挖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挖掘城市道路。挖掘城市道路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六条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减少对行人和交通的影响。

第七条确需挖掘城市道路的管线单位,应当于每年12月1日前将下一年度的管线敷设计划报城市道路挖掘行政主管部门。

城市道路挖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管线单位的管线敷设计划及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工作安排,制定挖掘城市道路年度工作计划,对全市挖掘城市道路计划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申请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道路挖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或资料:

(一)挖掘城市道路申请;。

(二)施工方案和设计文件;。

(三)施工单位资质证明;。

(四)施工技术人员专业资质证书;。

(五)公安交警部门批准文件;。

(六)文明施工方案及安全管理措施等相关文件。

第九条城市道路挖掘行政主管部门接到道路挖掘项目申请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挖掘道路许可证》并依法交纳城市道路占用或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后,方可挖掘。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挖掘城市道路需占用城市道路堆放土方、物料或机械设备等,应在办理挖掘城市道路审批手续的同时,办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审批手续。

挖掘城市道路的申请、审批表格以及《挖掘道路许可证》等,由城市道路挖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经批准取得挖掘道路许可后,申请人应当自批准之日起5日内组织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城市道路挖掘行政主管部门说明理由,申请延期;不能按期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连续申请延期两次以上的,已批准的挖掘道路许可证失效。

第十二条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挖掘。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应在批准挖掘期限届满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供热、供水等地下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挖掘城市道路的,可以边抢修、边申报,并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施工现场设置统一规范的封闭围挡设施进行作业,保持场容、场貌的整洁;。

(二)施工现场设置明显警示标牌和安全防护设施,夜间施工应增设照明设施;。

(四)挖掘施工与地下其他设施发生冲突时,须立即停止施工;。

(五)城市道路上安装的各类管网检查井,必须与路面接平;。

(六)当日挖掘产生的淤泥,在24小时内清理完毕;。

(七)施工污水经沉淀处理后,方可排入市政排水管网;。

(八)敷设地下管线的,按管线敷设技术规范施工。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挖掘城市道路:

(一)申请在“五一”国际劳动节、国庆节、春节以及全市性重大公共活动期间挖掘的;。

(三)在已建有公共管线走廊的城市道路下敷设同类管线的;。

(四)申请挖掘但未提供合法文件或者提供资料不齐全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批准挖掘的情形。

在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以及在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须经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批准,并加收2倍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当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为城市道路禁挖期,因特殊情况确需在禁挖期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加收4倍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第十六条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城市道路挖掘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方案施工。在城市主、次干道挖掘施工的',应避开交通繁忙期间进行;横跨城市道路挖掘的,应当采用顶管技术等先进方式进行;纵向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根据各类管线的特点分段进行。

重大工程项目,城市道路挖掘行政主管部门要派专人现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停工整改,并按规定处罚。

第十七条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或个人,因违反文明安全施工管理规定引发安全责任事故,或者因施工损坏道路附属设施、交通设施、地下管线设施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挖掘工程竣工后,挖掘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批准挖掘期满前清理场地,并按规定对挖掘的道路进行回填、恢复路面平整,报请城市道路挖掘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第十九条地下管线敷设竣工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回填和修复城市道路;因气候等因素暂不具备修复条件的,进行简易修复,保证安全,待次年气候适宜时,按照原城市道路结构和技术标准修复。

第二十条挖掘城市道路回填修复实行保修期制度,保修期为2年,按照《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收取保证金,用于质量保证。在保修期内路面未出现质量问题或者施工单位对出现的质量问题及时进行修复的,预留保证金支付给施工单位。

第二十一条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对需要修复的城市道路,向市政道路维护单位下达道路修复通知书。

第二十二条市政道路维护单位在接到修复通知书24小时内,应进行道路修复施工。修复作业时,须按照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并根据破损道路的类别和标准进行。

由于季节性原因不能及时修复破损路面的,道路维护责任单位应向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的,由城市道路挖掘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城市道路挖掘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自己职权、徇私和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侮辱、殴打、阻碍城市道路挖掘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1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挖掘城市道路管理规定

为了确保城市环境面貌整洁优美,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做到文明施工、安全施工。根据城市管理有关法规要求承诺如下:

1、占道现场悬挂临时占道许可证;。

2、不出租、转让临时占道许可证;。

3、不擅自改变占道性质、扩大占道面积、延长占道时间;。

4、不损坏道路、煤气等市政设施;如有损坏,自行恢复;。

6、占道装修门面,必须在占道地点周围底部设置不低于1.80米的蓝色硬质围栏,上部用绿色纱网封闭打围,确保行人安全,并在显著位置设置警示标志。

7、在此工程施工期间,对建筑物及其结构安全负责,对其周边市容环境不造成影响,保持周边整洁,并同时保证在施工过程中采取安全施工措施,严格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进行,保证人身安全,不造成任何安全事故。

承诺人:xuexila。

日期:年xx月xx日

看了城市道路挖掘承诺书的人还看。

1.道路修复质量承诺书。

道路运输证申请书

尊敬的交通局运管所:

为进一步发展壮大我县运输业,发挥我县交通运输优势,促进我县运输业良性发展并实现资源合理配置,并为客户提供安全快速和可靠地运输服务,以满足客户对运输速度,质量,服务品质的新要求,我公司决定在宁武县成立山西省宁武县福源运输有限公司,注册资金壹仟万元整。

现我公司已具备正常经营条件,特此申请道路运输许可证,具体情况如下:

1.我公司在宁武县凤凰镇刘家园移民村旁租赁办公楼二层,面积120平方米,租期________年。

2.在租赁的'办公楼旁租赁土地3亩作为停车场临时用地,租期________年。

3.公司承诺在____月内购置10台东风大力神重卡。

4.公司聘请了10名经验丰富的驾驶员。

5.公司建立了道路货物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管理制度、维修档案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

以上情况均属实,敬请领导考察与监督。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常州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挖掘城市道路的管理,规范挖掘城市道路行为,有效发挥城市道路功能,维护城市道路安全,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挖掘城市道路(以下简称掘路)管理,但城市道路日常养护作业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是本市掘路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道路管线监察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道监办)具体承办本市建设工程掘路施工面积总量控制、建设工程综合掘路计划事务和负责道路管线施工安全监察管理。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市管处)负责本市掘路管理的具体工作,并负责职责范围内城市道路掘路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

区、县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掘路管理,在业务上接受市建设交通委的指导。区、县市政工程管理机构承办其职责范围内掘路管理的具体事务。

第四条(定义)。

本规定所称的大型建设工程掘路是指挖掘道路长度大于50米的城市道路施工,埋设硬线(指燃气、上水、排水等管道)挖掘道路长度大于50米、埋设软线(指通信信息、电力电缆等线缆)挖掘道路长度大于100米的管线工程掘路施工或者轨道交通掘路施工。

本规定所称的小型建设工程掘路是指挖掘道路长度小于等于50米的城市道路施工,埋设硬线挖掘道路长度小于等于50米、埋设软线挖掘道路长度小于等于100米的管线工程掘路施工。

本规定所称的零星掘路是指因在城市道路上设置设施不需要埋设管线的掘路施工。

本规定所称的重要城市道路是指中心城区(外环线以内)内整体功能作用明显或系统性强,由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及部分次干路组成的城市骨干路网系统道路。重要城市道路另行公布。

本规定所称的建设工程掘路施工面积的控制总量是指按照一定期限核定,本市或者一定区域内允许建设工程掘路施工的城市道路面积。

本规定所称的建设工程综合掘路(不包括零星掘路)计划是指以掘路施工面积控制总量为依据,对掘路施工需求进行综合平衡的计划安排。建设工程综合掘路计划分为年度综合项目指导计划(以下简称年度指导计划)和月度综合项目计划(以下简称月度项目计划)。

本规定所称的新路是指新建、改建、扩建交付使用五年内或者大修竣工后三年内的城市道路。

第五条(掘路总量控制指标)。

本市建设工程掘路管理实行严格限制、总量控制和综合平衡,优先安排综合掘路工程,重要城市道路掘路应当从严控制。

市建设交通委根据本市年度城市道路、轨道交通、各类管线等工程建设的需求和城市道路的现状,确定年度全市建设工程掘路施工面积控制总量平均指标,并按照建设工程综合掘路计划确定各区、县每个月的建设工程掘路施工面积日控制指标,定期向社会公布。

建设工程掘路施工面积总量控制指标是本市建设工程综合掘路计划编制的主要依据,建设工程掘路施工面积日控制指标是掘路行政许可的主要依据。

第六条(年度指导计划的申报)。

城市道路、轨道交通、各类管线等工程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工程建设单位)申报年度指导计划的,应当将本单位下一年度涉及掘路的建设项目计划,报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于每年11月30日前送市道监办。城市道路改、扩建工程申报年度指导计划的,应当列入市、区城市道路五年建设规划或市建设交通委核准备案的年度项目计划。

各类管线建设工程应当与城市道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同步实施,不需要同步实施的,应当出具5年内不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书面承诺文件。

第七条(年度指导计划的编制和调整)。

市道监办应当根据掘路总量控制和重要城市道路从严控制原则进行综合平衡,编制年度指导初步计划,市建设交通委在每年的12月组织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市道监办、市市管处、各工程建设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及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参加的会审会议,市建设交通委根据会审意见在每年的12月底前下达年度指导计划。

根据市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变化情况和工程建设单位建设施工的需求,每年的6月,市建设交通委可以召开年度指导计划调整会审会议,对年度指导计划作出调整。

年度指导计划应当优先安排综合项目工程。在没有综合项目的情况下,一个建设项目的管线配套在同一路段一年内只能安排一次计划掘路。

第八条(月度项目计划的申报编制)。

黄浦区、卢湾区、静安区、徐汇区、长宁区、普陀区、闸北区、虹口区、杨浦区、宝山区、闵行区范围内掘路施工项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下一月度的月度项目计划申报材料报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每月的10日前,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将核定后的申报材料送市道监办;市道监办征求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和综合平衡后,在每月27日前编制月度项目计划。

浦东新区、嘉定区、金山区、松江区、奉贤区、青浦区、崇明县范围内掘路施工项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下一月度的月度项目计划申报材料报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每月的10日前,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将核定后的申报材料送所在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所在区、县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征求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后,于每月的25日前将月度项目计划初步意见报市道监办,纳入本市月度项目计划。

月度项目计划由市建设交通委核定后下达并向社会公布。

编制月度项目计划时,应当在综合目录下分立子目录。

第九条(月度项目计划的申报条件和材料)。

申报月度项目计划时,应当具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条件并已列入年度指导计划。

《月度项目计划申报表》应当通过《上海市城市道路掘路管理系统》上传,并同时上传下列相关材料:

(一)属于道路改建、扩建工程的,应提供市建设交通委的意见;。

(三)管线工程采用非开挖技术施工的,应提供非开挖施工企业相应的水平能力认定证明的复印件。

第十条(未实施月度项目计划的处理)。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期实施月度项目计划,当月未办理掘路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掘路行政许可后未按期实施的,应当将书面说明理由报市道监办。市道监办经核实后作出延期或者撤消的处理意见,报市建设交通委核定。

市道监办应当向社会公布月度项目计划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掘路许可的申请材料)。

大型建设工程掘路的工程建设单位向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申请掘路许可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营业执照或者法人代码证;。

(三)《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政管线)》的复印件;。

(四)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包括施工图图纸及电子图、施工配合会议纪要、管线交底卡);。

(五)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可的交通组织方案;。

(六)符合掘路修复技术标准的掘路工程修复方案。

小型建设工程掘路的工程建设单位向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申请掘路许可时,需提供第一款(一)、(二)、(四)、(五)、(六)材料。

零星掘路的工程建设单位向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申请掘路许可时,需提供第一款(一)、(二)、(六)材料和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的意见。

工程建设单位在桥梁、隧道安全保护区域内掘路施工的,还应当提供相应的桥梁、隧道安全保护区域施工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二条(掘路许可程序)。

申请掘路许可材料齐全,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对申请材料内容符合要求、掘路项目已列入月度项目计划、并符合建设工程掘路施工面积日控制指标的申请,通过《上海市城市道路掘路管理系统》核发《掘路执照》;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掘路执照的使用和变更)。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掘路执照》规定的要求施工。施工期间《掘路执照》必须存放在施工现场显目位置,以备巡视、督查时验查。

掘路施工期间,因特殊情况,工程建设单位需要局部移动掘路位置、扩大掘路面积的,应当事先向核发《掘路执照》的原审批部门提交变更申请和依据材料。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变更申请材料后十日内进行审核,同意变更的予以换发掘路执照。

第十四条(掘路施工超期限的处理)。

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在核发《掘路执照》时,应当依据月度项目计划规定的施工工期注明施工起始日期、截止日期以及施工占用的道路面积,并告知超过核定施工期限的视同临时占路和办理临时占路手续以及缴纳临时占路费的标准。建设单位不能按照核定的施工期限完成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前五日向原核准部门申请延期施工,并同时办理临时占路手续、缴纳临时占路费。临时占路费按下列规定计算:

(一)经批准延期施工的,每期以三个月为限,按临时占路费基价收取。

(二)市政公用设施施工占用的城市道路面积,是指在核发掘路执照时,所注明的开挖道路面积和施工机械设施、材料堆放及生活设施等所占用的城市道路面积的总和。

(三)在计算临时占路费时,占路面积按照核定的施工期限截止日期实际占路面积为计算基数,占路时间按照批准后的延期工期日数为计算基数。

因配合政府举办的重大活动,被指令暂时停工或者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施工而延误工期,需要延期的,不视为临时占路。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提供延期施工申请及有效证明,经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后,统一由市建设交通委确认。

第十五条(新路的公布和管理)。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或者大修城市道路竣工验收后十五日内,市市管处和区、县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管理分工将路名、路段及起始日期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

区、县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每月月底前将职责范围内新路的变更情况报市建设交通委备案。

第十六条(新路挖掘的审批)。

工程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施工确需挖掘新路的,市市管处和区、县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审批:

(二)属于区、县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范围内道路的掘路申请,区、县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后在十日内提出初审意见,经市市管处会审,由市建设交通委审核后按规定办理。

新路挖掘申请经批准后,市道监办应当根据本规定第八条的要求,将其列入月度项目计划。市市管处和区、县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要求,核发《掘路执照》。

第十七条(新路掘路的收费)。

市市管处和区、县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挖掘新路的工程建设单位加收掘路修复费:

(一)城市道路竣工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按照规定标准加收五倍;。

(二)城市道路竣工一年以上三年以下(含三年)的,按照规定标准加收三倍;。

(三)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竣工三年以上五年以下(含五年)的,按照规定标准加收一倍。

加收的掘路修复费按照《上海市城市道路掘路修复工程结算标准》收取。加收的掘路修复费应当上缴财政,用于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和管理。

第十八条(紧急掘路补办手续)。

因地下管线发生爆裂、泄漏等故障或者突发事故,地下管线产权单位需要紧急掘路进行抢修或者探查事故原因的,应当立即向区、县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市道监办、市市管处报告。抢修单位可以先行掘路抢修,并应当不间断施工直至修复完毕。

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时起二十四小时内按市、区管理分工向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补办紧急掘路行政许可手续。

第十九条(掘路施工的相邻管线保护)。

掘路工程施工前,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查明被挖掘城市道路的地下管线情况,取得相关管线产权单位的管线交底卡,并组织管线产权单位向掘路施工单位进行现场及技术资料的交底。

施工管线与已埋设的管线相邻或者相交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与相关管线产权单位联系,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第二十条(掘路施工特殊情况处置)。

在掘路工程施工中,工程建设单位发现交底的技术资料未标明的地下管线或者标明的地下管线管位与实际情况发生差异的,应当停止挖掘,并立即通知相关管线的产权单位以及相关管理部门,共同商定具体处理方案。

在掘路工程施工中,发生地下管线损坏事故时,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保护现场,立即通知相关管线产权单位进行抢修;并及时向区、县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市道监办、市市管处和其他相关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掘路施工现场要求)。

工程建设单位在掘路工程施工期间,应当符合掘路施工标准化作业要求,严格执行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各项规定。

第二十二条(掘路修复要求和责任)。

掘路修复实行工程建设单位负责制。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掘路工程修复方案修复城市道路,中心城区的掘路修复应当采取快速修复技术。掘路修复工程应当按照规定实行质量、安全社会监理制度。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参加管线施工完成后的隐蔽工程验收和路面修复后的竣工验收。隐蔽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能修复路面。掘路工程路面修复后,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工程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城市道路养护维修企业进行掘路工程修复。实施掘路工程修复的单位应当具备城市道路养护维修条件或者城市道路施工资质。实施掘路工程修复的单位按照《上海市城市道路掘路修复工程结算标准》向工程建设单位收取掘路修复费。

第二十三条(掘路修复的质量保修)。

掘路修复工程质量保修期为一年,自掘路修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市《城市道路掘路修复技术标准》负责掘路修复工程的保修。

第二十四条(旧路用材料的利用)。

工程建设单位在申请掘路许可时,应当同时办理旧路用材料利用申报手续。在掘路工程施工时,应当负责收集符合要求的旧路用材料并送往路用材料工厂进行再生利用。

第二十五条(管线测量资料的提供)。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后二十日内将项目施工中管线跟踪测量成果、项目竣工图图纸及电子图向市市管处、市道监办和各区、县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提供。

第二十六条(日常巡视、督查)。

市道监办、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建设工程掘路施工的日常巡视和督查,对月度项目计划、《掘路执照》的执行和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进行检查。

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掘路修复工程的质量问题应当及时通知工程建设单位,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整改。

市道监办、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对拒不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的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可以予以通报并记录诚信档案。

区、县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掘路行政许可信息纳入城市网格化管理系统,对擅自掘路的行为,应当及时通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七条(参照执行)。

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公路的掘路施工面积总量控制、建设工程综合掘路计划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自207月1日至6月30日止。原《上海市城市道路掘路管理暂行规定》[沪市政法592号]、原《关于加强占用城市道路施工管理的通知》[沪建研联()806号]自本规定施行之日同时废止。

上海市挖掘城市道路管理规定

1、用户装修房屋应事先向物业管理公司书面提出装修申请及上海房屋装修方案(如需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提出设计变更方案),获得批准并办妥其他有关手续、缴纳有关费用后方可进行施工。如需改变外立面、拆改管道,提前通知物业公司,经物业公司工程人员审核后方可进行施工。

2、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外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外墙上开门、窗的,将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罚。

3、用户应加强对自己所聘请的装修单位和人员的管理,遵守本管理规定,爱护本小区的公用设施、公共环境。

4、装修人员必须佩戴由物业管理公司核发的《施工证》(制作费5元、押金20元);无证者将被拒绝进入本小区工作。装修人员有违规者将被没收证件,并请其离开本小区。

5、为避免影响业主/租户的正常生活,小区的施工时间为:周一至周五8:30~17:30分(其中11:30~14:00和周六、日禁止大噪音施工),(如因进度需要装修时间需提前或滞后,请提前至物业管理处申请相关手续获批准后方可进场施工。

6、需临时居住在本小区的施工人员,应由该房屋业主向物业管理公司出具书面报告确认,并按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至派出所办理暂住证后,方可临时居住。

7、装修铺管应根据房产商交给的水电竣工图及房屋内的标识施工,以免破坏原有管线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在了解原有防水设施构造的前提下,不得更动管道和破坏防水层,否则在装修后发生渗漏,其责任应由客户及装修施工单位负责。

8、装饰装修工程动工前,现场必须配置由物业管理公司保安部检验合格的灭火器材,否则将不能获得施工许可,而由此产生的其它后果亦将由责任人自负。

9、住户及装修人员不得私拉、乱接电源,若因施工需要临时接驳施工电源,需书面提出申请,物业管理公司维修部将予配合。

10、装修材料、器具等进入均需持《材料进出证》(材料费:20元、押金50元),装修材料、器具等运离本小区均需至保安部填写《物品出门证》,在搬运过程中应注意不得损坏公用设施及公共环境,否则将由责任人修复或照价赔偿。装修工程结束,装修单位退场必须获得聘用业主的确认。

11、公用楼道、公共区域不得进行私人装修工程,不得堆放私人装修材料、器具等,以免影响其他用户。如有上述现象产生,物业公司负责清除,产生相应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12、为保持小区的整齐、美观,阳台晒衣架应采用统一样式置于阳台内。空调机架、空调雨蓬按管理处指定的统一颜色安装,如有疑问可至管理处咨询。

13、施工中产生的废弃水泥、沙、石、刨花、锯末、涂料等垃圾不得投入水厕、水渠、污水井等设施内,以免淤塞。有此现象者,将由责任人负责修复或由物业管理公司聘请专业人员进行修复,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14、业主进行室内装修时,应向物业管理公司管理支付300元/户的装修垃圾清运费。

15、装修垃圾应袋装后,置于物业管理公司指定地点集中堆放。物业管理公司将负责联系环卫部门统一清运。装修期间及装修工作结束后,用户不得将装修材料置于公共区域,否则将被视为垃圾而被清除。

16、装修期间物业管理公司将加强对装修单元的检查与巡视,有关人员应予积极配合。

18、《施工证》和《材料进出证》必须在施工竣工后集中由施工负责人于施工全部结束六个月内携带收据统一办理退证手续。逾期视为遗失处理,将不予以办理退款手续。

19、为维护装修期间住宅电梯的正常运作,请装修人员注意以下几点:

1)使用电梯时应文明操作,按钮轻按轻放,严禁用硬物按动或拍打显示按钮及随意按动警铃按钮。

2)使用电梯时确保电梯的干净。装修材料袋装后方可进入电梯。

3)体积较大的物品不可强行放入电梯内,只可通过楼道进行运送。

4)当电梯在运行中突然发生停运等故障时,来客应保持镇静按警铃报告,耐心等待维修人员,不得采取拍打箱体及强行撬门等行为。

5)严格按照电梯相关使用说明进行乘载,如若发现违反规定行为,管理处将视情节予以严肃处理。

6)装修期间,管理处将对电梯做内饰保护,请您按规定时间集中清运;如有特殊情况的,装修单位必须承担起对电梯的保护责任。装修使用电梯期限为一年(自入伙日期起计),逾期装修物业公司将停止使用电梯搬运材料。

20、为保持小区外观及室外地面环境卫生,所有阳台不得擅自以任何理由封闭。请您不要在露台或南北阳台上安装自来水管,以免生活污水排入雨水管或室外,造成场地环境污染,或冬季水管冻裂造成损失。

21、为避免小区的统一格调被破坏,不要随意安装破坏环境外观的设备。如太阳能热水器、窗式空调、防盗网、露台搭建遮阳棚以及其它违章搭建。

22、安装空调时,按照原有的空调预留口和指定的室外机组位置,特殊情况由管理处指定统一位置。

23、小区的业主均有监督装修工作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