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救援队申请书(精选17篇)

小编: 温柔雨

在写申请书时,我们应该突出自己的亮点,吸引读者的注意。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更多申请书范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大家在撰写申请书时有更多的灵感和思路。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民间借贷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张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湖南省xx市xx号,身份证号码:4305211978020xx。

代理人:姚xx北京中银(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联系人:刘xx联系电话:1370731xxxx。

法定代表人:罗xx职务:总经理。

申请事项:。

一、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30234元(自2010年9月至2012年3月止)。

二、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200元。

三、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加班工资共计9826元。

四、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自xxxx年x月至xxxx年x月的.社会保险。

事实与理由:。

xxxx年x月,申请人应聘进入被申请人质检部担任质检员一职,双方约定基本工资为1600元借贷纠纷仲裁申请书范本借贷纠纷仲裁申请书范本。

进入公司后,申请人即要求与公司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被申请人的负责人让申请人先安心工作,以等段时间再签为由推脱,之后申请人多次要求与被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均未得到同意,在申请人工作期间,被申请人不仅安排申请人从事本职外的工作,而且工作时间严重超过法定标准,法定节假日加班也未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至今未给申请人办理任何社会保险,xxxx年x月,申请人因其亲属意外身亡急需回家料理后事,便向被申请人请假一个月,但假期结束,申请人回去继续上班时,却被告知工作岗位已满,并拒绝为申请人安排其他岗位,此后,被申请人始终未给予正面答复,被申请人的行为已构成变相辞退申请人。

综上,被申请人已严重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之规定,特依法提起劳动仲裁,请予支持!

此致

长沙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张xx。

二0xx年三月十九日。

救援队成立申请书

尊敬的**志愿者救援队:

我自愿申请加入**志救援队,我了解到了作为一名中国青年志愿者的神圣与艰辛。虽然这里有酸有累,但酸得有价,累得值得。老百姓的笑容是我们最大的收获,社会的肯定是给我们最好的回报。现在我郑重地写下我的入队申请书。

**救援队是一个光荣的称号,更是一个光荣的团体,每个救援队都在不断的为社会贡献着自己力所能及的一份力量。我们这个社会为每个人都打造了一个优美环境,每个人就在这个环境中生存和发展。我想作为一个志愿者在享受这份环境的同时,更要为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作为对社会的回报。正所谓“人人为我,我为人人”,每当我享受着他人为我创造的劳动成果时,我就更加坚定了加入迷彩救援队队伍的决心。一个人的力量是渺小的,但十人、百人、乃至千人的力量却是巨大的。正因为这样每个有志青年组合在一起,形成了巨大的力量,在正确、有序的指导下,为社会贡献着爱心和力量。也许这正是**救援队成立的意义所在吧!社会上还有许多人需要别人的关爱和帮助。我志愿加入**救援队的队伍,可以更好地把我的爱心播撒出去。这样就会让更多有困难的人,更多需要关心与帮助的人,体会到生活的美好,社会的关心,人与人之间的互助真情。

作为一个新的**救援队申请者的我,对志愿者救援队早已有了深刻的了解:

**志愿救援队行动的宗旨是:通过开展青年志愿服务,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提高青年们的整体素质,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全面进步做出贡献。迷彩志愿救援队行动的口号是:爱心献社会,真情暖人心。而**救援队奉献给社会的不仅仅是服务,同时也向全社会昭示了一种精神,那就是”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迷彩精神。

但是若能够成为**志愿救援队的一员,我会决心做到以下几点:

一、热爱社会实践工作,能经受考验,用满腔热情为社会实践工作添砖加瓦。

二、砥砺品格,接受磨砺。社会实践工作者一定要立志高远、脚踏实地、艰苦奋斗、锐意进取,心胸开阔,为个人的成长进步、为将来的建功立业奠定良好的基础。

三、要勤于学习,努力实践,特别是要在实践中学习。社会实践者应该多学习,多实践。珍惜每一次深入社会的机会,在志愿服务的过程中开阔眼界、了解社会,不断增强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

四、在工作中要竭诚服务,甘于奉献。社会实践者应把志愿奉献的美好理想与艰苦工作的客观现实结合起来,做到思想准备到位、素质和技能准备到位,不论承担什么样的任务,都要努力发扬不怕困难、不怕累,不怕牺牲,任劳任怨、脚踏实地、无私奉献的精神。

五、要具备积极进取,善于创造的精神。

六、在救援工作中要尊重自己也要尊重他人,要多动脑筋灵活把握现场的突发事件。协调处理好与救援相关联的各种情况。

七、注重礼仪知识的学习,应该注意在不同救援场合的不同要求。

八、注意自身的安全。

也许这不算是一份完整的申请书,但这的确是我发自内心的申请,我真诚地希望能加入到云南迷彩志愿救援队的行列中与大家一起服务社会,实现自我价值。

救援队成立申请书

尊敬的校团委领导:

您好!我是一三级的一名大一新生,我叫史xx。在步入大学将近两个月之久,了解了学校并熟悉了内部环境,以及与在校天南地北纷纷踏至而来求学的学子交流之后,我的思想认识有了很大的提高,同时也给了我很大的启发。本着发扬自主创新,自强不息的精神,我与几位志同道合的伙伴共同提出申请成立“龙吟社”,也可以称为演讲社。希望校领导能在百忙之中抽出您一点宝贵的时间,看完我们的的申请。对于您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定当认真听取,虚心采纳,以便社团更好的发挥它的正能量,为同学,为学校带来更多的积极向上的东西,让我们每个人都能终身收益。

成立社团的初衷很多,想法也很多。当没步入大学的门槛之前,憧憬满满的我们想着大学里让自己提高,让自己充实,让自己的知识和能力都得到质的变化。我们社团也正好出于学生们种种心里的渴求,通过演讲的形式反映学生的心声,为同学们带来更多的舞台,更多的实践,从而让每个学生能发现自己的长处,不断提高自己,超越自己。

我们认为大学生理论与实践并重。社团坚持从学生中来到学生中去的态度,通过丰富的演说和精彩的活动,为社员提供展示自我的平台,锻炼社员的语言表达能力,思维反应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实践运用能力,让每一个社员都有一个对自我的新的认识,发现自身的优点。此外,也会给其他学生带来精神上的震慑。通过在校内的各种励志演讲,让学生们充满自信,勇往直前,向各自的理想迈进。

社团的活动将深入群众,真心与每个学生交流,产生心灵的共鸣,这既给了社员的实践锻炼,又增进了与其他学生的情谊,从而营造一个更好的学习环境,有利于每个学生更好的发展。此外,社团将紧密与老师们取得联系,请教老师问题,这不仅对学生的学习有极大地帮助,而且又增进了师生情感,从而让我们的校园充满浓浓的友情与师生情,使整个校园成为一个和睦的大家庭。

我们申请成立社团的想法很多,我们也坚信会引领不断成长起来,让社团成为学校又一道亮丽的风景,让社团更好的服务于我们每个同学的学习,成长,做人。

最后,我们共同喊出我们的大学:我们的大学拼劲不甘落后,我们的大学态度惜时如金,我们的大学知识海的储量,我们的大学生活有条不紊,我们的大学朋友志同道合,我们的大学理想巨人肩膀,我们的大学毅力长征精神,我们的大学人生灿烂辉煌,我们的未来不是梦!

以上是我和伙伴们申请成立“龙吟社”的种种想法,望领导能给予指导。下面学生对社团做以简单介绍:

社团名称“龙吟社”,顾名思义,社团以演说为主要内容,夹杂其他许多丰富多彩的活动内容,通过演说真正为大学生的学习,成长,做人,实践起到极大地鼓舞作用。

社团紧密结合本校鱼化龙精神,纳川成海,集物成龙,自强不息,真理为伴,多元集纳,自强创新,从而再铸辉煌。

社团的活动内容涉及很广,对知识储量的要求必然会高,演说内容之丰富,演说效果之震慑,演说魅力之反映等许多通过言语表达的文字无不需要深厚的知识储量,这给每个社团成员的提供了巨大的学习机会。舞台上的言语表达,面部表情,手势动作都无一不影响到演说的效果。从暂时而言是对学生自我的锻炼,从长久而言,未来的工作面试,亦会很是轻松应对。而最为重要的是对每个大学生的思想启迪,语言的能力是重要的,没有语言的世界是一个死的地狱,通过实践活动,实施我们的演说说活动,反映每个大学生内心的感受,唤醒大学生心中的迷茫。我们不能像伟大的演说家一样鼓舞人心,具备经久难熄的影响,但我们会通过实际通过实践与学生产生心灵的沟通,质的共鸣。

社团将举办很多的富有真正对大学生有意义的活动,为每个社员提供展示自我的机会,交流的平台,实践的能力之外,并与其他社团保持友好联系,共同打造学校的多彩社团风。

希望在“龙吟社”的演说下,让每个大学生找到自我,发现自我,认识自我,提高自我,超越自我,改变自我……让学校的鱼化龙精神发扬光大,永世不灭,不断传承!

以上是对社团的介绍,希望校领导能给予意见。学生定会虚心接受,认真采纳。

下面是对社团的具体分化:

一、组成。

1、会长:全盘总理社团工作,指导社团活动,引领社团的发展方向。

2、秘书部:会议记录工作任务,下传会长指示,汇报工作总结。

3,纪律部:维持各种活动纪律。

4、学习部:社员的学习任务。

5、生活部:活动的生活工作。

6、宣传部:社团的宣传工作。

7、外联部:与各社团的交流工作。

8、评议部:演讲活动的评议工作。

二、社团活动。

三、原则:非盈利。公平公正公开。

四、精神:蛹化蝶,鱼化龙。

五、口号: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

地势坤,君子以厚德载物。

六、目标:打造学校里的演说家,培养学校里的创业家。

以上是学生对“龙吟社”的全部介绍,学生大胆的设想希望学校给予支持。学生承诺与伙伴们共同打造学校里一道亮丽的风景,让鱼化龙精神发扬。

真诚的感谢领导能耐心看完学生的申请。

此致

敬礼

申请学生:史xx。

申请时间:xxx、10、20。

文档为doc格式。

民间借贷仲裁申请书

法定代表人:汪**,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申请事项。

请求法院依法执行**人民法院(xxx2)**商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具体内容如下:一、两被申请人共同支付申请人借款本金44xxx元,并支付利息(按本金44xxx元计算,自xxx1年x月1x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x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申请人负担本案诉讼费45x元。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经贵院受理,贵院并于**年*月*日作出的(xxxx)**商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现判决已经生效,但被申请人拒不执行本判决,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体现法律的正义与效率,特申请强制执行,望予以支持!

此致

某某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吕**。

民间借贷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住所地:市街号。

被申请人:公司。

法申请书的样板定代表人:

职务:

住所地:市街号。

请求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书贫困补助的“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搬家腾地的义务,将其所使用的号房屋间腾空交申请人拆除。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系经区房地产管理局申请书的格式及范文批准的拆迁人,在居住区范围内进行商品房开发建设拆工作。.被申请人在与申请人达成拆迁协议书后又反悔,拒绝履行拆迁协议书规定的义务。申请人请区人民法院处理。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申请书怎么写家庭困难补助”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申请人在该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履行搬家腾地的义务,将其所使用的街号房屋间交申请人拆除,迁至申请人为其安置的大街号进行经营。.判决作出后,被申请人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其义务,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被申请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此致

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民间借贷仲裁申请书

法定代表人:汪**,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申请事项。

请求法院依法执行**人民法院**商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具体内容如下:一、两被申请人共同支付申请人借款本金44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本金44000元计算,自6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9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申请人负担本案诉讼费450元。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经贵院受理,贵院并于**年*月*日作出的()**商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现判决已经生效,但被申请人拒不执行本判决,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体现法律的正义与效率,特申请强制执行,望予以支持!

此致

某某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xx年xx月x日。

拓展阅读。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注意事项。

1、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立案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开始计算。

2、递交执行申请书,由一审法院受理并实施强制执行。

3、交纳执行申请费,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的,按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4、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有利于判决顺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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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1、请求依法强制执行(20xx)x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

2、依法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本案全部申请执行费用。

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x省x县人民法院(20xx)阳民一初字第88号《民事调解书》调解,被申请人应于20xx年12月30日前偿还申请人50000元。该调解已于20xx年7月9日作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对(20xx)阳民一初字第88号《民事调解书》均一致同意并签名捺印,该一审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现生效调解规定的偿还日期已过,但被申请执行人至今仍未主动履行该生效调解所规定的义务。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人民法院判决的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_______________。

被执行人:_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民间救援组织规章制度

5月12日14时28分,突感大地抖动,道观内飞鸟衰鸣,街道上行人四散.地震了!恐慌和苍凉在心中蔓延.打开收音机,汶川大在震7.8级,总理已启程,顿时热泪盈眶.从这一刻起,收音机一直在收听调频fm96.4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之声“汶川紧急救援”节目.

作者:抱一道人作者单位:刊名:中国道教pku英文刊名:chinataoism年,卷(期):“”(3)分类号:关键词:

民间协会成立申请书

尊敬的广东医学院人文与管理学院共青团委员会:。

为了培养同学们运动健身的兴趣和丰富其校园生活,在校园内掀起运动热潮,提高全校同学的身体素质,呼应国家提出“全民健身”的口号,现我们正式向院团委提出申请成立广东医学院毽球协会。

毽球是一项具有悠久历史的运动,原名为“攒花”,其起始于汉朝,盛行于六朝、隋唐时期,经过历代人的发展已经成为一项广受欢迎的休闲健身活动,是一项老少皆宜的运动。其对场地、时间、人员、器材等要求不高,成本低廉,且不易受伤,但却有着很高的运动量,有助于增强人们的身体素质,与足球、篮球等大众化的运动相比,有着其无可比拟的优越性。倘若成立一个专为专业生们服务的团体,毫无疑问的,该团体必将有着一个广阔的发展空间和光明的未来。

我们将运用各种手段,如授课教学、建立网站等措施,在校园内打造立体的全方位的健身氛围。

希望院团委能够批准我们的申请。我们一定遵守团委、社团联合部的相关制度和广东医学院毽球协会的章程,接受学校团委,社团联合部的监督与管理,接受管理学校教研室的指导,热诚为广大师生服务。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民间组织蓝天救援队救援工作汇报

中国最大民间救援组织蓝天救援队队长张勇在大本营里协调直升飞机,他掌握的信息是,尼泊尔卢卡拉与珠峰大本营之间,有4个人埋在屋子里。

“要是要到一天,能干的活就多了。”迟迟联系不到直升飞机,张勇忍不住表达自己的建议。

“中国飞机以空机状态去接中国同胞时,能否捎上救援队队员?”

“尼泊尔安排降落时,能否优先放行救援与医疗队伍,再放行救援物资?”

“未带专业设备的志愿队伍能否成为第二梯队,让专业志愿者成为第一梯队?”

“错过了黄金救援期,再好的设备,再专业的救援者,再多的物资都要大打折扣,甚至没有意义了!”43岁的张勇从尼泊尔地震发生后几乎就没合过眼,一直在组织协调队员从国内出发赶往尼泊尔。

张勇自己带了26名来自全国多地的队员在26日19时40分从广州出发,北京时间次日凌晨一点到达加德满都上空时,飞机被要求盘旋。飞机在盘旋多圈后因燃油不足降落到距加德满都40分钟航程的孟加拉国达卡机场。

此后,从27日凌晨三点到下午4时,先后在飞机上、宾馆里,然后又到机场、飞机上等待。

与此同时,在尼泊尔机场接应他们的志愿者从深夜一直等到北京时间六点钟才悻悻离去。

27日下午4时,飞机再度起飞,下午5时10左右到达加德满都上空后,再次在上空盘旋,直到北京时间8点左右才最终降落。

起飞前,张勇和整个团队都着急万分,“人的生命是最宝贵的啊,我们就是一支专业生命搜寻队伍,能早到就能多救一个人。”

民间救援组织规章制度

论文摘要: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自20xx年8月1日发布,20xx年1月1日起施行。文章就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特征与界定范围、会计核算的主要特点、特有或特殊交易的会计处理及其在民办学校适用的可行性进行了简要分析。

20xx年8月1日,部发布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要求适用的民间非营利组织自1月1日起施行该制度。该制度的推出,标志着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规范体系建设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填补了我国会计规范的一项空白。

一、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特征与界定范围。

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适用于同时符合以下特征的民间非营利组织:该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取得回报;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

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第二条规定了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含义: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依照律、法规登记的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以“民间性”和“非营利性”为基本特征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在向社会提供物品和公共服务方面具有独特优势,大力发展民间非营利组织,引导民间资金投入社会公益事业,既可以解决公共财政资金在提供公共产品上的不足,又可以合理优化资源配置,维护社会的安全与稳定。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的主要特点。

(一)会计目标。

《制度》总则第八条规定:“会计核算所提供的信息应当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如捐赠人、会员、监督者等)的需要。”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资产主要来自社会各界的捐赠、会员缴纳的会费、接受服务对象(如学生、病人等)缴纳的服务费等,这些供应者应该对资财的、使用、处置具有相应的知情权。因此民间非营利组织应以满足捐赠人、会员、服务对象、监管部门等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需要作为会计目标,设计其会计报表体系和会计报告应予披露的信息。

(二)会计核算基础。

《制度》总则第七条规定:“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进行核算等,这有助于民间非营利组织加强资产负债管理和成本管理,提高运营绩效,有效弥补收付实现制会计的不足。

(三)会计计量基础。

《制度》第八条规定:“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本制度有特别规定的,按照特别规定的计量基础进行计量。”按成本计量是企业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而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业务特征决定其许多资产的取得并没有实际成本,比如捐赠资产、政府补助资产等都是无偿取得的。所以民间非营利组织在坚持以历史成本为计量基础的同时,对于一些特殊的交易事项,如捐赠、政府补助等引入了公允价值等其他计量基础。

(四)会计要素。

民间非营利组织不存在“所有者权益”和“利润”的核算,只需要设置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费用五个会计要素。同样,在权责发生制会计下,也不存在核算收付实现制下的“支出”问题。

三、民间非营利组织特有或特殊交易的会计处理。

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在制定过程中,充分吸收了我国企业会计改革的成果,并借鉴了相关国际惯例和财务会计的最新进展,引入了一些较新的会计理念和会计处理规定。

(一)关于捐赠(包括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

取得的捐赠,根据捐赠或者协议是否附有对捐赠资产的使用设置限制条件,通常可以区分为无条件捐赠和附条件捐赠。对于无条件的捐赠,国际上一般都规定应当在收到捐赠时确认收入。对于附条件的捐赠或政府补助,制度规定应当在取得捐赠资产或政府补助资产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存在需要偿还全部或者部分捐赠资产(或者政府补助资产)或者相应金额的现时义务时,则应当就需要偿还的金额同时确认一项负债和费用。

(二)关于受托代理业务的会计处理。

民间非营利组织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应当将受托代理交易业务与捐赠业务相区分,不应当确认收入。因为受托代交易不会增加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净资产。《制度》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对受托代理资产进行确认和计量,并且在确认一项受托代理资产时,应当同时确认一项受托代理负债。考虑到该项交易的特殊性,《制度》还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项目反映所确认的受托代理资产和受托代理负债。

(三)关于固定资产折旧的会计处理。

《制度》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在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固定资产的成本,这样一方面可以提高民间非营利组织资产负债表和业务活动表信息的质量,另一方面有助于加强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资产和成本管理。

(四)关于文物资产的处理。

《制度》规定,对于用于展览、或研究等目的的文物、品以及其他具有文化或历史价值需要作长期或者永久保存的典藏等,应当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并要求单设“文物文化资产”科目进行核算,在资产负债表的固定资产大类下单列项目予以列报。但这些资产的价值一般并不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减少,所以,对于文物文化资产,不必计提折旧。

(五)关于资产减值会计。

《制度》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年度终对短期、应收款项、存货、长期投资等资产进行检查,如果这些资产发生了减值,应当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在要求民间非营利组织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和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外,原则上不要求计提减值准备,但是如果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发生了重大减值,则应当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

(六)关于净资产的分类与列报。

《制度》只将净资产分为两类,即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对限定性净资产没有再进一步区分。

(七)关于收入的确认原则。

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借鉴了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在规范收入确认原则时,区分交换交易和非交换交易进行规范。对于交换交易形成的收入的确认原则与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相一致。对于非交换交易形成的收入,则应当在符合以下条件时才能予以确认:与交易相关的含有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资源能够流入民间非营利组织并为其所控制,或者相关的能够得到解除;交易能够引起净资产的增加;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八)关于费用的确认与列报。

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发生的为了组织、其业务活动和为了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所发生的费用,该制度规定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分别计入管理费用和筹资费用,对于当期所发生的除业务活动、管理费用和筹资费用以外的其他费用,也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单列“其他费用”项目进行核算和列报。

四、民办学校适用会计制度的现状。

与公办学校相比,民办学校只是举办者和经费来源不同,办学所遵循的规律基本是一致的,它具有极强的公益性,又具有一定的产业属性。民办学校会计制度建设滞后,会计制度的选择混乱。由于国家对民办高校的部分科研项目进行扶持,一些民办高校也被要求按《高校会计制度》或《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核算。学校的会计以前一直是被纳入事业的会计管理范畴,而企业化的资金运作是要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高校会计制度》或《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是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这都有悖于民办教育资产的资本运作规律。

五、民办学校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正式颁布实施后,民办学校是否都实行该会计制度呢?《民办教育促进法》中有“合理回报”的规定不符合制度中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特征,因此有些专业人士认为民办学校不适合采用该会计制度。还有一些专家就认为,民办学校是否实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要根据其章程来确定,对章程规定不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实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而对章程规定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则实行《企业会计制度》。但这种观点存在两个问题:其一,民办学校的章程规定和其实际运作可能会存在差异,根据其章程来确定是否实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不具有普遍适用性。其二,可能会出现民办高校通过改变其章程来达到改变适用会计制度行为的出现。因此,上述观点不具有可行性。

我国习惯将教育、科学、文化事业都定为公益事业,尤其针对教育事业,《教育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教育事业,因而从事教育的机构一概都被认定为非营利组织。虽然《民办教育促进法》中有“合理回报”的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适用范围限定之一是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取得回报,但是《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同时,《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合理”两字将回报限定在某个范围内,按《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将合理回报限定在“不得高于其实际出资额商业当年长期借贷利息的200%”,国家希望最大限度地鼓励民办教育事业。由此可见,不管民办学校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都是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的公益性事业,是非营利组织。《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出资人可以取得合理回报”,是国家对民办教育的鼓励方式,与企业股东的分利有着本质的区别。只要在报表中准确反映,并且在附注中明确表示,就使报表明了清晰,这样也可使民办学校能更准确核算,也便于民办学校的横向对比。因此,会计制度适用的主要标准为是否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而不是以是否取得经济回报。作为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民办学校,理应适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六、制度的完善。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组织实施,从理论上结束了民办学校没有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尴尬问题,但从长远看,民办学校会计制度的适用问题,依然要依靠颁布相关的会计准则来明确和解决。

该制度在民办学校的具体实施中还存在一定局限性,相关专业人士在具体的会计核算中提出了建议:在不违反《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统一会计核算要求的前提下,可在“限定性净资产”科目下设一个“举办者投入”二级科目,专门核算各举办者投入的出资额及其变动情况。这些建设性的建议在完善制度方面对于填补空白,协调差异可以起到基本规范作用,是可取的。

参考文献:

1、陆建桥.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规范问题[j].,(9).

2、丁贤友.民办学校实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思考[j].会计之友,(5).

民间救援组织规章制度

总之,通过公益文化建设,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氛围,促进广大民众对公益的认知、了解、接受、赞誉和付诸行动,使国民牢固树立公益价值观,使公益行动从少数人偶然的善行发展到绝大多数国民的道德自觉——自觉的公益意识和积极的公益行为,是民间公益组织和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的必由之路。

民间救援组织规章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本制度规定特征的民间非营利组织。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

适用本制度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该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和宗旨;。

(二)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并不得以取得经济回报为目的;。

(三)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

第三条会计核算应当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交易或者事项为对象,记录和反映该组织本身的各项经济业务活动。

第四条会计核算应当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持续经营为前提。

第五条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六条会计核算应当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民间非营利组织在核算外币业务时,应当设置相应的外币账户。外币账户包括外币现金、外币银行存款、以外币结算的债权和债务账户等,这些账户应当与非外币的各该相同账户分别设置,并分别核算。

民间非营利组织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记账。除另有规定外,所有与外币业务有关的账户,应当采用业务发生时的汇率。当汇率波动较小时,也可以采用业务发生当期期初的汇率进行折算。

各种外币账户的外币余额,期末时应当按照期末汇率折合为记账本位币。按照期末汇率折合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与账面记账本位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计入当期费用。但是,属于在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期间内发生的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的外币专门借款本金及其利息所产生的汇兑差额,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期间依照本制度第三十五条加以确定。

本制度所称外币业务,是指以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进行的款项收付、往来结算等业务。

本制度所称的专门借款,是指为购建固定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

第七条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第八条民间非营利组织在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信息。

(二)会计核算所提供的信息应当能够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如捐赠人、会员、监管者)等的需要。

(三)会计核算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实质进行,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其依据据。

(四)会计政策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以及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

(五)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信息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六)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七)会计核算和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使用。

(八)在会计核算中,所发生的费用应当与其相关的收入相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九)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但本制度有特别规定的,按照特别规定的计量基础进行计量。其后,资产账面价值的调整,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的外,民间非营利组织一律不得自行调整资产账面价值。

(十)会计核算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

(十一)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应当计入当期费用的支出和应当予以资本化的支出。

(十二)会计核算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的要求,对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费用等有较大影响,并进而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据以作出合理判断的重要会计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充分披露;对于非重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和不至于误导会计信息使用者作出正确判断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处理。

第九条会计记账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十条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区,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境外民间非营利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代表处、办事处等机构也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记账。

第十一条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根据有关会计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在不违反本制度的前提下,结合其具体情况,制定会计核算办法。

第十二条民间非营利组织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结合本单位的业务活动特点,制定相适应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以加强内部会计监督,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资产。

第十四条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并由民间非营利组织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民间非营利组织带来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资产应当按其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受托代理资产等。

第十五条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半年年度终了,对短期投资、应收款项、存货、长期投资等资产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检查,如果这些资产发生了减值,应当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对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其他资产,如果发生了重大减值,也应当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价值在以后会计期间得以恢复,则应当在该资产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内部分或全部转回已确认的减值损失,冲减当期费用。

第十六条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捐赠的现金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入账。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如接受捐赠的短期投资、存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应当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其入账价值:

(一)如果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如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等)的,应当按照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作为入账价值。如果凭据上表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受赠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其实际成本。

(二)如果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受赠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的劳务捐赠,不予确认,但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

第十七条本制度中所称的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公允价值的确定顺序如下:

(二)如果同类或类似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或者无法找到同类或者类似资产的,应当采用合理的计价方法确定资产的公允价值。

在本制度规定应当采用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如果有确凿的证据表明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实无法可靠计量,则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设置辅助账,单独登记所取得资产的名称、数量、来源、用途等情况,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在以后会计期间,如果该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则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在该资产能够可靠计量的会计期间确认,并以公允价值予以计量。

第十八条民间非营利组织如发生非货币性交易,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二)非货币性交易中如果发生补价,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1.支付补价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2.收到补价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应按以下公式确定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和应确认的收入或费用:

(三)在非货币性交易中,如果同时换入多项资产,应按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总额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进行分配,以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本制度所称非货币性交易是指交易双方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其中,货币性资产是指持有的现金及将以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收取的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是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

第一节流动资产。

第十九条流动资产是指预期可在1年内(含1年)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款项、预付账款、存货、待摊费用等。

第二十条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设置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有外币现金和存款的民间非营利组织,还应当分别按人民币和外币进行明细核算。

现金的核算应当做到日清月结,其账面余额必须与库存数相符;银行存款的账面余额应当与银行对账单定期核对,并与按月编制的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本制度所称的账面余额,是指会计科目的账面实际余额,不扣除作为该科目备抵的项目(如累计折旧、资产减值准备等)。

第二十一条短期投资是指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包括股票、债券投资等。

(一)短期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投资成本计量。短期投资取得时的投资成本按以下方法确定:

1.以现金购入的短期投资,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税费作为其投资成本。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作为应收款项单独核算,不构成短期投资成本。

2.接受捐赠的短期投资,按照本制度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其投资成本。

3.通过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短期投资,按照本制度第十八条的规定确定其投资成本。

(二)短期投资的利息或现金股利应当于实际收到时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但在购买时已计入应收款项的现金股利或者利息除外。

(三)在期末,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五条的规定对短期投资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检查。如果短期投资的市价低于其账面价值,应当按照市价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确认短期投资跌价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如果短期投资的市价高于其账面价值,应当在该短期投资期初已计提跌价准备的范围内转回市价高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冲减当期费用。

(四)处置短期投资时,应当将实际取得价款与短期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当期投资损益。

本制度所称的账面价值,是指某会计科目的账面余额减去相关的备抵项目后的净额。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委托贷款和委托投资(包括委托理财)应当区分期限长短,分别作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核算和列报。

第二十二条应收款项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在日常业务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应收未收债权,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等。

(一)应收款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并按照往来单位或个人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二)期末,应当分析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对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确认坏账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

第二十三条预付账款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预付给商品供应单位或者服务提供单位的款项。

预付账款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并按照往来单位或个人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第二十四条存货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在日常业务活动过程中持有以备出售或捐赠的,或者为了出售或捐赠仍处在生产过程中的,或者将在生产、提供服务或日常管理过程中耗用的材料、物资、商品等。

(一)存货在取得时,应当以其实际成本入账。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其中,采购成本一般包括实际支付的采购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直接归属于存货采购的费用。加工成本包括直接人工以及按照合理方法分配的与存货加工有关的间接费用。其他成本是指除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外的,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接受捐赠的存货,按照本制度第十六条的规定期确定其成本。通过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存货,按照本制度第十八条的规定确定其成本。

(二)存货在发出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或者加权平均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

(三)存货应当定期进行清查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对于发生的盘盈、盘亏以及变质、毁损等存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管理权限,经理事会、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对于盘盈的存货,应当按照其公允价值入账,并确认为当期收入;对于盘亏或者毁损的存货,应先扣除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的赔偿等,将净损失确认为当期费用。

(四)期末,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五条的规定对存货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检查。如果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低于其账面价值,应当按照可变现净值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确认存货跌价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如果存货的可变现净值高于其账面价值,应当在该存货期初已计提跌价准备的范围内转回可变现净值高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冲减当期费用。

本制度所称的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正常业务活动中,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将要发生的成本以及销售所必需的费用后的金额。

第二十五条待摊费用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已经支出,但应当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分摊期在1年以内(含1年)的各项费用,如预付保险费、预付租金等。

待摊费用应当按其受益期限在1年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有关费用。

第二节长期投资。

第二十六条长期投资是指除短期投资以外的投资,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等。

第二十七条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以下原则核算:

(一)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按以下方法确定:

1.以现金购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应当作为应收款项单独核算,不构成初始投资成本。

2.接受捐赠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本制度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3.通过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本制度第十八条的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二)长期股权投资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者权益法核算。如果民间非营利组织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重大影响,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如果民间非营利组织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

采用成本法核算时,被投资单位经股东大会或者类似权利机构批准宣告发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作为当期投资收益。

采用权益法核算时,按应当享有或应当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的份额调整投资账面价值,并作为当期投资损益。按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分得的部分,减少投资账面价值。

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股票股利,不作账务处理,但应当设置辅助账,进行数量登记。

本制度所称的控制,是指有权决定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单位的经济活动中获得利益;本制度所称的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本制度所称的重大影响,是指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决定这些政策。

(三)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应当将实际取得价款与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

第二十八条长期债权投资应当按照以下原则核算:

(一)长期债权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按以下方法确定:

1.以现金购入的长期债权投资,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作为应收款项单独核算,不构成初始投资成本。

2.接受捐赠取得的长期债权投资,按照本制度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3.通过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长期债权投资,按照本制度第十八条的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二)长期债权投资应当按照票面价值与票面利率按期计算确认利息收入。长期债券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债券面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债券存续期间,按照直线法,于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予以摊销。

(三)持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购买以及转换为股份之前,应当按一般债券投资进行处理。当民间非营利组织行使转换权利,将其持有的债券投资转换为股份时,应当按其账面价值减去收到的现金后的余额,作为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四)处置长期债权投资时,应当将实际取得价款与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

第二十九条民间非营利组织改变投资目的,将短期投资划转为长期投资,应当按短期投资的成本与市价孰低结转。

第三十条期末,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五条的规定对长期投资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检查。如果长期投资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应当按照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确认长期投资减值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如果长期投资的可收回金额高于其账面价值,应当在该长期投资期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内转回可收回金额高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冲减当期费用。

本制度所称可收回金额是指资产的销售净价与预期从该资产的持续使用和使用寿命结束时的处置中形成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中的较高者,其中销售净价指销售价值减资产处置费用后的余额。

第三节固定资产。

第三十一条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行政管理、提供服务、生产商品或者出租目的而持有的;。

(二)预计使用年限超过1年;。

(三)单位价值较高。

第三十二条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包括买价、包装费、运输费、交纳的有关税金等相关费用,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必要的支出。固定资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应当根据以下具体情况分别确定:

(一)外购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相关税费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该固定资产的其他支出(如,运输费、安装费、装卸费等)确定其成本。

如果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按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照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全部必要支出确定其成本。

(三)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其成本。

(四)通过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固定资产,按照本制度第十八条的规定确定其成本。

(五)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以及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的状态前发生的借款费用等确定其成本。

第三十三条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的建筑工程、安装工程、技术改造工程等。工程项目较多且工程支出较大的,应当按照工程项目的性质分项核算。

第三十四条在建工程应当按照所建造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实际发生的全部必要支出确定其工程成本,并单独核算。在建工程的工程成本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确定:

(一)对于自营工程,按照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直接机械使用费等确定其成本。

(二)对于出包工程,按照应支付的工程价款等确定其成本。

第三十五条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专门借款的借款费用在确定的允许资本化的期间内,应当按照专门借款的借款费用的实际发生额予以资本化,计入在建工程成本。这里的借款费用包括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

只有在以下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时,因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借款费用才允许开始资本化:

(一)资产支出已经发生;。

(二)借款费用已经发生;。

(三)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活动已经开始。

如果固定资产的购建活动发生非正常中断,并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含3个月),应当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将中断期间内所发生的借款费用确认为当期费用,直至资产的购建活动重新开始。但是,如果中断是使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程序,则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应当继续进行。

当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应当停止借款费用的资本化。之后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费用。通常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以下状态时,应当视为所购建的固定资产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一)固定资产的实体建造(包括安装)工作已经全部完成或者实质上已经完成;。

(二)所购建的固定资产与设计要求或者合同要求相符或者基本相符,即使有极个别与设计或者合同要求不相符的地方,也不影响其正常使用。

(三)继续发生在所购建固定资产上的支出金额很少或者几乎不再发生。

第三十六条所购建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应当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将在建工程成本转入固定资产核算。

第三十七条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在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固定资产的成本。

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地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

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固定资产所含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预期实现方式选择折旧方法,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果由于固定资产所含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预期实现方式发生重大改变而确实需要变更的,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十八条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按月提取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

第三十九条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如果使可能流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超过了原先的估计,如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或者使服务质量实质性提高,或者使商品成本实质性降低,则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但其增计后的金额不应当超过该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其他后续支出,应当计入当期费用。

第四十条民间非营利组织由于出售、报废或者毁损等原因而发生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益,应当计入当期收入或者费用。

第四十一条用于展览、教育或研究等目的的历史文物、艺术品以及其他具有文化或者历史价值并作长期或者永久保存的典藏等,作为固定资产核算,但不必计提折旧。在资产负债表中,应当单列单列“文物文化资产”项目予以反映。

第四十二条民间非营利组织对固定资产应当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实地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并根据管理权限经董事会、理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盘盈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其公允价值入账,并计入当期收入;盘亏的固定资产在减去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计入当期费用。

第四十三条民间非营利组织对固定资产的购建、出售、清理、报废和内部转移等都应当办理会计手续,并应当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或者固定资产卡片)进行明细核算。

第四节无形资产。

第四十四条无形资产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为开展业务活动、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

第四十五条无形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

(一)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确定其实际成本。

(二)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作为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依法取得前,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用、直接参与开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租金、借款费用等直接计入当期费用。

(三)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照本制度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其实际成本。

(四)通过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无形资产,按照本制度第十八条的规定确定其实际成本。

第四十六条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当期费用。如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了相关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该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按如下原则确定:

(三)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法律也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受益年限和有效年限两者之中较短者。

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10年。

第四十七条民间非营利组织处置无形资产,应当将实际取得的价款与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收入或者费用。

第四十八条受托代理资产,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因从事受托代理交易而从委托方取得的资产。在受托代理交易过程中,民间非营利组织通常只是从委托方收到受托资产,并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将资产转赠给指定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将资产转交给指定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民间非营利组织本身只是在交易过程中起中介作用。无权改变受托代理资产的用途或者变更受益人。

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对受托代理资产比照接受捐赠资产的原则进行确认和计量原则,但在确认一项受托代理资产时,应当同时确认一项受托代理负债。

第三章负债。

民间借贷仲裁申请书

法定代表人:汪**,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申请事项。

请求法院依法执行**人民法院**商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具体内容如下:一、两被申请人共同支付申请人借款本金44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本金44000元计算,自6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9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申请人负担本案诉讼费450元。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经贵院受理,贵院并于**年*月*日作出的()**商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现判决已经生效,但被申请人拒不执行本判决,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体现法律的正义与效率,特申请强制执行,望予以支持!

此致

某某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吕**。

【延伸阅读】。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注意事项:

1、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立案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开始计算。

2、递交执行申请书,由一审法院受理并实施强制执行。

3、交纳执行申请费,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的,按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4、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有利于判决顺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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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党的十八大为指导,以上级党组织关于加强和改进理论学习的要求为方向,以建设学习型党组织和学习型领导班子为目标,以新时期共产党员保持先进性的基本要求为依据,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根据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把理论学习同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党政组织重大决策部署,领会精神实质,推动科技工作结合起来;同研究解决重大实际问题,提高领导管理水平结合起来,使理论学习成为促进科技管理工作和科技事业健康发展的强大精神动力。

二、组织形式。

1、局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成员,由局党组全体成员、不是党员的副局长,调研员、副调研员,基层副处级领导干部和局办公室主任、组织人事处处长、机关党委副书记等组成。

2、由局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任副组长,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任学习秘书。

三、学习主要内容。

1、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重点是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

2、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方针政策及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论述;。

3、省市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

4、依法行政等相关法律知识;。

5、国际国内政治经济发展形势及科技事业发展的重大实践问题等。

四、学习形式。

1、中心组集中学习时间主要用于学习党的理论,进行集中辅导和研讨交流等。为提高学习质量,可适当邀请有关专家、学者、领导和理论工作者进行必要的辅导。要在自学和调研基础上,建立集中研讨交流制度。集中交流要提前确定研讨专题,安排好重点发言。中心组成员事先要准备发言提纲或书面材料,交流时要围绕主题,联系本人的思想和工作实际,运用所学理论进行理性思考,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体现理论对实践的指导作用。

2、中心组要围绕规划管理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每年年初或某个阶段确定一批调研课题,按照中心组成员的工作分工,分解落实调研任务。在弄通理论问题的同时,有的放矢地通过深入基层、现场办公、外出考察等途径进行调查,并从理论与实践、宏观与微观的'结合上进行分析、研究、综合和归纳,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办法,并力求取得明显的工作效果。

五、学习计划。

1、学习秘书年初根据上级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订年度学习计划,包括目的要求、学习内容、具体安排和实施办法等,并及时告知中心成员。

2、根据年度计划安排,制订阶段性学习计划,把学习内容分解到月份,阶段性学习计划应包括学习重点、学习专题、参考书目以及思考题等。

3、学习计划要讲究实效性和操作性,切忌做表面文章,流于形式。

4、中心组成员要根据学习计划和总体安排,结合本人的工作情况,制订本人年度自学计划,阅读规定的书目,做好学习笔记。

六、学习时间。

1、每月至少组织1次集中学习。一般情况下,每月第三周星期五原则上定为中心组集中学习时间,如遇特殊情况,可作调整,具体由学习秘书负责通知。

2、中心组年度集中学习时间不得少于12次。

3、可根据安排,每季度组织一次学习心得交流。每次集中学习交流要明确主题,提前通知,让中心组成员事先了解交流时间、内容和要求,做好准备工作,并带好有关的书籍、资料等。

七、学习要求。

1、严格实行签到考勤制度。中心组成员学习原则上不得缺席,凡因公外出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学习的,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凡因特殊情况未能参加集中学习的,应及时安排时间补学。

2、建立完整的学习台帐。学习台帐内容包括学习计划、学习通知、出勤情况、讨论交流记录、重点发言材料和学习成果。每次集中学习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员、主持人、发言等由学习秘书负责记载。学习成果应当装订成册。

3、中心组成员每人每年至少撰写一篇调查报告或理论研讨文章和一篇以上学习心得体会。

4、中心组学习列为党建目标管理考核和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的重要内容。中心组每半年进行一次自查,年终接受上级党组织的检查评比。

中心组组长要不定期地调阅中心组成员个人学习笔记,宣传和推广典型。

民间救援组织规章制度

摘要:在对民间环保组织的权利研究过程中,首次提出了环保权的概念,认为这是一项民间环保组织应有的权利,并对其概念、特点、类型、与其他权利的关系等方面作了相关的论述与分析,使得该权利在理论上有了初步的界定,为今后进一步构建民间环保组织的环保权的实体内容奠定了理论上的基础。

关键词:民间环保组织;环保权;权利。

一、研究的缘起。

在社会转型关键时期,我们深刻认识到经济发展不仅要讲速度,更要讲质量和效益;科学发展不仅要讲经济发展,还要讲政治、经济、文化、生态和社会协调发展。环境保护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与此同时,政府要顺应构建“小政府、大社会”的新要求,加快转变职能,实现一部分权力的社会化,发扬社会民主。在环境保护问题上政府和市场双重失灵的情况下,如何使公众最大限度地参与环境保护,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作为公众集合体的民间环保组织把单个弱小的公民力量集合起来,以理性而有秩序的方式参与环境保护,以其强大的群众基础和社会舆论直接影响政府角色的转变、环境公共物品的提供、公民环境权利的维护,可以说,民间环保组织已经成为公众参与机制中颇富研究和推广价值的一种方式。他们深入基层、贴近群众,最了解群体(特别是环境弱势群体)的社会需求;他们热心环境公益、主动参与环境事务,具备了较强的环保能力,这说明民间环保组织具有政府和市场以外的优势,是政府和市场之外的第三股环保力量。近年来,我国民间环保组织发展迅速并日渐成熟,特别是对环保方面的权利意识也不断增强。但是,我国民间组织90%没有“合法身份”[1],随时面临被取缔的危险,民间环保组织在环境事务中往往心有余而力不足,其环境保护作用的发挥受到诸多限制。

在多元化的社会里,民间组织越来越多地进入人们的视野。它们已成为扶贫帮困、社区服务、权利维护的一支重要力量,引导矛盾及时合理解决,协调社会机体良性运作。在国内外文献中,我们经常看到与民间组织类似的称谓,其中以“第三部门”(thirdsector)、“非营利组织”(npo,即non-profitorganization)、“非政府组织”(ngo,即non-governmentalorganization)居多,但ngo、npo和民间组织的内涵互相交叉,具有同一性质,在社会功能上也是共同的,均是介于国家、市场和公民之间的社会组织。这些不同称谓的产生主要与学者的生活背景、观察角度有关。第三部门是相对于政府和企业而言的,它是弥补市场和政府失灵的第三种力量;非营利组织则是相对于企业而言的,它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非政府组织又是相对于政府而言的,它不是政府的组成部门。

那么,从广义上理解的.不同种类的民间组织都具有怎样的一致性呢,也即如何具体定义民间组织呢?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非营利组织研究中心主任莱斯特·萨拉蒙以五个特征来定义非政府组织,即“组织性、私有性、非营利性、自治性、自愿性”[2]。这些特征把握了民间组织蕴涵的本质属性,并且已为发达国家所公认,因而以特征界定法来定义民间组织是科学合理的。其中组织性意味着民间组织内部组织结构、目标结构和活动的相对持续性;私有性意味着它不属于政府组成部门,也不受制于政府;非营利性意味着组织的利润须再服务于组织的基本使命,而不能搞内部分红;自治性意味着各个组织按照内部管理程序独立处理事务;自愿性意味着参与这些组织的活动均是志愿行为。

民间环保组织(environmentalngos,engos)是民间组织的下位概念,是民间组织在环保领域的一个体现。民间环保组织除了具有民间组织的一些共有特征外还具有其自身的个性,所以学界对其有不同的认识与界定。通说认为,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以环境保护为目标,为社会提供环境公益性服务的民间组织。简言之,民间环保组织是以环境保护为宗旨的民间组织。

由于我国环境问题的加剧以及从上到下对环境问题的关注,民间环保组织在近些年得到了快速发展,民间环保组织热心环境公益,愿为环境保护付出的情怀迎合了社会和谐发展的内在要求。环境没有国界,任何局部环境的破坏都会使全球整个生态系统受到损害,在环境问题上只有全球合作才有出路。因此,民间环保组织之间,不论是国内的还是国外的,客观上具有很强的依赖性,这种依赖性使民间环保组织之间合作交流的愿望很强烈。实质上,民间环保组织所有的个性特征都是由其环境保护的价值取向所决定的。在基本特征上,民间环保组织具有组织性、私有性、非营利性、自治性、自愿性。从成立方式来看,环保ngo可分为四种类型:一是在民政部门合法登记注册;二是在工商部门注册为公司或者非营利机构;三是经内部机构批准或者备案且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环保ngo;四是没有登记或备案的环保ngo(其中三、四种类型学者通常形象地把它们称为“草根组织”)。

三、民间环保组织环保权的概念与特点。

第一,权利主体的唯一性。民间环保组织是该权利的唯一主体。国家、公众和企业等都不享有这一特殊权利。这是因为只有民间环保组织同时具备了这一权利的两个要求:一是其具有为环境公益而自觉保护环境的行为和热情,二是其自身具有较强的环保能力。对于国家来说,其受人民委托管理环境事务,拥有保护环境的权力和很强的环保能力,它应当确保公民有良好的生存环境,确保社会可持续发展;但有时由于考虑问题不全面、不科学或者为了短期经济目标懈怠环境保护的职能,做出损害环境的行为,侵害人民的环境权益。因而国家对环境保护更多体现为一种义务,即政府环境责任。而对于企业来说,赢利是其经营运作的不竭动力,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受环境和资源的制约,迫使其考虑环境成本,盲目地牺牲环境资源。因而企业对环境保护也体现为一种义务,即企业环境责任。对于一般公众来说,他们也有权参与保护环境(即公众环保权),但由于环境保护意识不高,个人环保力量有限,特别是在环境问题上的“搭便车”心态,无法自觉自愿承担起保护环境公益的重任。

民间救援组织规章制度

总之,通过公益文化建设,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氛围,促进广大民众对公益的认知、了解、接受、赞誉和付诸行动,使国民牢固树立公益价值观,使公益行动从少数人偶然的善行发展到绝大多数国民的道德自觉——自觉的公益意识和积极的公益行为,是民间公益组织和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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