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对行政许可制度的认识实用

小编: 影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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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许可制度的认识篇一

4、行政许可与行政认可

传统观点认为,行政认可是行政确认中的一种方式,它是对某一行为或法律地位、权利义务加以承认和肯定,使其具有法律效力或丧失法律效力的行为,认可是针对已有权利资格的法律承认和确定。

我国《行政许可法》则对许可做广义理解,其中采用了认可方式,该法中使用的认可是由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是否具备特定技能的认定,主要适用于为公众提供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并且要求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的资格、资质。但此处的认可并非传统意义上认可的含义,它具有了行政许可的特征。

二、    行政许可产生的原因

行政许可制度作为政府宏观调控的手段之一,其深层次的理论依据在于“市场失灵”。随着经济学的发展和现实中资本主义经济危机的不断爆发,人们意识到市场并非万能,这只“看不见的手”也有不能或不宜发挥作用的情形和领域。具体而言,行政许可产生的原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为避免“公共事物的悲剧”的发生

“公共事物的悲剧”是经济学上的提法,由哈雷特.哈丁所概括。此提法描述的是这样一种现象:例如,在一块“对所有人开放”的牧场上,每个理性的放牧人都从自己的牲畜中得到直接的利益,而其他人在牧场上过度放牧时,每个放牧人又因公共牧场退化而承受延期成本,因此,每个放牧人都有增加越来越多牲畜的动力,因为他从自己的牲畜上得到的直接利益,承担的只是因过度放牧所造成的损失中的一部分。最后的结果是牧场的退化和毁灭,所有放牧人都不能利用原来的牧地获益。

期望个人能够形成大型的自愿社团来追求共同的或公共的利益,防止发生“公共事物的悲剧”,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不现实的。相反,需要有某种形式的集体选择,这种集体选择的结果之一就是制定普遍遵守的规则,即通过法律禁止或限制个人采取可能导致“公共事物的悲剧”的行为,并借助政府这样官僚的组织来执行。但是,如果政府不采取事前的预防手段而是消极等到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发生后再依法予以追究,就不可能有效地保护利害关系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政府通过许可管制对于杜绝违法行为的发生有重要意义。

2、为实现优化资源配置的结果

作为资源必须满足可被利用性和稀缺性两个特点。市场在资源的配置中追随的是“货币选票”而非利益的最大满足,且潜在资源和公共物品中的大多数机会资源对不同的人来说,意味着不同的价值,不能通过货币进行衡量,人们可能希望牺牲一些美好的环境,市场无法反映不同的人追求平等、自由、安全、环境价值的真实偏好,自然也就无法真实反映潜在资源和机会资源的实际价值,因此,市场机制配置这种资源的方式也就很难体现其公正。而现代民主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行政许可制度强调行政机关对各方利益的权衡,强制多数人的意见对行政许可结果的影响,因而是一种既能有效节约成本,又能考虑不同人民的不同价值取向的资源配置方式,社会的公平和公正就有望在这里得以体现,资源配置的结果有可能获得最大多数人的支持。

3、为平衡个人自由和社会总体利益之间的冲突

自由市场政策的局限性,使的人们疯狂地追求物质商品以满足自身各种欲望,导致资源的巨大浪费,贫富差距越来越大。但我们不能因为某种活动可能损害社会的总体福利而走向剥夺个人自由的极端,也不能为了保障个人自由而走向全然不考虑社会的整体进步和总福利增长的极端。相反,只能在两者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行政许可就是作为实现这一平衡的手段而存在的,它既不绝对禁止行政相对人的活动,也不绝对放任行政相对人的活动,而是一种事前预防和事后监管相结合的管制手段。通过多样化的行政许可手段(因为行政许可对公民权利和自由的限制依法可强可弱)来合理权衡市场主体的不同利益和价值取向,以维持政府机制与个人自由之间的动态平衡,既维护公共利益,又尊重个人自由,使二者之间达到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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