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职资格管理制度好大全(16篇)

小编: 笔砚

通过建立规章制度,可以减少工作中的混乱和冲突,提高工作效率和团队的凝聚力。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制定规章制度,下面是一些规章制度的实际应用案例。

任职资格批准批复

机床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来关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申请收悉,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503号)的要求,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同意生产部门工作人员、驾驶员、技术员、项目员、售后服务人员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同意中层以上管理人员、销售员共70名职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有效期限壹年,自x年1月1日至x年12月31日止。

对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岗位的职工,在确保职工身体健康和生产任务完成的基础上,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方式,维护和保障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但其实行综合工时制的年度工作时间需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20xx个小时/人相同,超出法定标准时间另行支付员工工资150%的工资报酬,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时,另行支付员工300%的工资报酬。

xx市xx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x年1月15日。

任职资格批复

企业的任职资格要求由两部分组成:行为能力与素质要求。下文是任职资格批复范文,欢迎阅读!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任职资格核准的请示(财保〔〕195号)及其补正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和《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核准其担任你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此复。

中国保监会。

x年9月26日。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提请审核慈溪新城大道北路证券营业部负责人拟任人选的申请报告》(光证字〔20xx〕555号)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88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核准xxx的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你公司可办理任职手续,并将任职文件报我局备案。

宁波证监局。

20xx年1月5日。

________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________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申请书。

》(________期货[200_]__号)及有关申请材料收悉。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9号)、《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___________(姓名)(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董事任职资格、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监事任职资格、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监事任职资格。

二、你公司应当自取得本批复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办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任职手续,并报我局备案。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执业资格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准入控制和管理,确保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质量,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人事部、劳动部关于《职业资格证书规定》的有关条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属于国家统一规划的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范围。造价工程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国家在工程造价领域实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凡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和部门,必须在计价、评估、审查(核)、控制及管理等岗位配备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人事部和建设部共同负责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试

第五条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办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六条建设部负责考试大纲的拟定、培训教材的编写和命题工作,统一计划和组织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培训工作按照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七条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大纲、考试科目和试题,组织或授权实施各项考务工作。会同建设部对考试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第八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工程造价专业大专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五年;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大专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六年。

(二)工程造价专业本科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四年;工程或工程经济类本科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五年。

(三)获上述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和获硕士学位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三年。

(四)获上述专业博士学位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二年。

第九条申请参加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需提供下列证明文件:

(一)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

(二) 学历证明。

(三) 工作实践经历证明。

第十条 通过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建设部共同用印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全国范围有效。

第三章 注册

第十一条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建设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造价工程师的注册管理机构。人事部和各级人事(职改)部门对造价工程师的注册和使用情况有检查、监督的责任。

第十二条考试合格人员在取得证书三个月内到当地省级或部级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 遵纪守法,恪守造价工程师职业道德。

(二) 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在造价工程师岗位工作。

(四) 所在单位考核同意。

再次注册者,应经单位考核合格并有继续教育、参加业务培训的证明。

第十四条经批准注册的造价工程师,由其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务院有关部门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机构核发建设部印制的造价工程师注册证,并在执业资格证书的注册登记栏内加盖注册专用印章。各注册管理机构应将注册汇总名单报建设部备案。

建设部对造价工程师注册证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将有关情况向人事部通报。

第十五条造价工程师注册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持证者应当到原注册机构重新办理注册手续。对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不予重新注册。

第十六条造价工程师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由其所在单位向注册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一) 死亡。

(二) 服刑。

(三) 脱离造价工程师岗位连续二年(含二年)以上。

(四) 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造价工程师岗位的工作。

第四章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条造价工程师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独立依法执行造价工程师岗位业务并参与工程项目经济管理的权利。

(二)有在所经办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的权利;凡经造价工程师签字的工程造价文件需要修改时应经本人同意。

(三)有使用造价工程师名称的权利。

(四) 有依法申请开办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权利。

(五) 造价工程师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意见和决定有权提出劝告,拒绝执行并有向上级或有关部门报告的权利。

第十八条造价工程师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必须熟悉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造价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遵纪守法,秉公办事。对经办的工程造价文件质量负有经济的和法律的责任。

(三)及时掌握国内外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发展应用,为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制订、修订工程定额提供依据。

(四)自觉接受继续教育,更新知识,积极参加职业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五)不得参与与经办工程有关的其他单位事关本项工程的经营活动。

(六)严格保守执业中得知的技术和经济秘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规定发布前已从事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经考核合格,可通过认定办法取得造价工程师资格。《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由人事部、建设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聘任工程师或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一条境外人员申请造价工程师资格考试和申请在境内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管理办法,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有关报考条件、考务工作的解释权属人事部;有关考试大纲、参考教材、培训、注册管理等工作的解释权属建设部。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管理,规范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行为,保障和监督价格评估人员依法执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各种涉及国家利益、公众利益的有形财产和无形资产及服务项目估价业务的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与管理,适用本办法。经注册的价格鉴证师不需认定。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

在国家有关部门取得价格评估相关专业资格的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的认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初审,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取得价格评估相关专业资格的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的认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四条  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以下一种专业资格证书:

1.经国家人事部组织的全国统一考试,并取得价格评估相关专业的职业资格证书;

3.取得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颁发的价格评估相关专业的职业资格证书;

4.取得国家或省级行业协会颁发的价格评估相关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并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二)所在单位考核同意。

第五条  凡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条件,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

(一)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执业资格认定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三)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四)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执业资格认定的其它情况。

第六条  价格评估人员申请执业资格认定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二)价格评估相关专业的资格证书;

(三)所在单位考核同意证明;

(四)个人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第七条  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本办法规定要求的,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初审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初审机关应当场或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初审机关不受理执业资格认定申请人的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八条  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初审机关应当自其受理申请人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

第九条  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初审机关初审意见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认定的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审批机关领导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申请人。

第十条  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审批机关作出准予资格认定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依法作出不予资格认定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印制。

第十二条  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的有效期限为三年,有效期满前三十天,价格评估人员应按规定到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机关重新申请办理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手续。

第十三条  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内容变更的,须及时到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表示范文本。准予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的名单应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网站等媒体公布。

第十五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评估人员执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公众有权查阅有关记录。

第十六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评估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查阅或者要求价格评估人员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十七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价格评估人员正常执业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价格评估人员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十八条  个人和组织发现价格评估人员有违法活动的,有权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举报,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审批机关应及时核实、处理。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审批机关应当依法撤销准予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的决定,收回《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并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网站等媒体公布:

(三)依法应当撤销准予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决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审批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的注销手续:

(一)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有效期限届满但未按规定重新认定的;

(二)价格评估人员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准予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决定被依法撤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追究刑事责任: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六)超越法定职权作出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决定的;

(七)进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第二十二条  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审批机关实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擅自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的,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并给予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申请人警告。

第二十五条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的价格评估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超越认定的执业范围执业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六条  未经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审批机关认定,擅自从事估价业务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与管理所需经费,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计委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任职资格批准批复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建立广州南湖旅游开发区的请示》(粤府(1992)21号)、《关于建立广州南湖旅游开发区的补充请示》(粤府函(1992)86号)及《关于建立广州南湖国家旅游度假区的补充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建立广州南湖国家旅游度假区。广州南湖国家旅游度假区位于广州市北郊,规划总面积为十五平方公里(含配套开发的白云山景区十平方公里)。南湖国家旅游度假区东起广州旧广从公路,西至白云机场至南湖专用车公路,北起红路水库以北三百米处,南至同和镇,区内划分为综合服务区、度假别墅区、东方野生世界、高尔夫球场、娱乐购物区等功能小区。配套开发的白云山景区,东起白云山摩星岭,西至白云机场东缘,北起白云机场至南湖专用路一线,南至下坑水库,区内建设岭南艺苑、世界喷泉景区、军事娱乐城、珍禽异兽园、狩猎场、观光梯(塔)、雕塑园及海底世界等项目。

二、广州南湖国家旅游度假区主要利用外资进行建设,实行《国务院关于试办国家旅游度假区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2)46号)规定的各项政策。

三、广州南湖国家旅游度假区要做到特色鲜明,建筑风格和谐统一。区内的开发建设项目,要严格按规划进行。住宿接待设施的建设标准要符合国际旅游度假要求,起步阶段的建设规模要控制在二千间客房以内。

四、要对度假区的规划实施、土地开发、项目建设等方面加强管理。度假区开发建设中的其他有关事宜,请商国家旅游局等有关部门研究办理。

员工资格证书管理制度

1.制定员工任职资格管理制度目的。

(3)树立有效培训和自我学习的标杆,以资格标准不断牵引员工终生学习、不断改进,保持企业的持续性发展。

2.任职资格的应用。

任职资格从横向分类、纵向分级,将对人的资格要求清晰化,并与工作要求相对应,为人力资源的管理体系奠定基础,提高工作效率、规范工作行为,推动企业的职业化进程。

(1)招聘:对应资格要求对人员进行分类分级考核,易于人员定位,提高

招聘效率;

(3)薪酬:资格与职位匹配决定员工的'薪酬范围,使薪酬激励更具实效;

(4)人员选拔:经考核认证后可获相应资格,企业可从有资格的人中选拔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

(5)员工职业生涯设计不同类不同级别可以使员工明确自己的发展方向,将员工发展与企业发展相结合。

3.资格分类分级。

(1)管理类:

定义:从事以人员管理为主的工作人员,按管理层级可划分为监督者、管理者、领导者;

5级领导者:对企业某个运作过程或某项职能负完全的责任,参与制定企业长期战略及宏观指导。

·级别要求:任何管理都是对从事某项专业或技术的人员进行管理,管理类人员必须达到某方向、某专业或技术标准2级水平以上。所以管理类级别分为3一5级。

(2专业类:

.级别要求:从工作要求出发,i一s级不等。

(3)技术类:

.定义:从事运用某项技术设计和改进解决问题的方法的工作;

级别要求:从工作要求出发,1一5级不等。

4.资格衡量要求。

对人员进行选拔时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衡量:

(1)品德;

(2)素质;

(3)技能/行为(表现);

(4)工作经验;

(5)工作绩效。

基于企业评价体系从实际出发的原则,主要对技能或行为建立标准,颁发资格证书时参考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以品德.、素质、经验等不易考核的要素作为人员选拔及员工自我发展的重要参考因素。

5.任职资格标准。

(1定义:任职资格标准从称职胜任角度出发,主要建立以结果导向的技能/行为标准。管理类基于工作特点定义行为标准,专业技术类为技能标准或行为标准。

(2)建立原则:

.结果导向:达标评定的素材尽可能取自于日常工作成果,尽量减少为获资格而额外增加的工作。

6.绩效考评体系。

w依据:考核认证以资格标准为依据,做出评价;

(3)考核认证原则。

,客观公正:标准客观,判断客观全面;

.促进改进:认证不仅是评判达标与否,更重要的是促进改进,形成规范化工作的习惯;.有序可行:遵循工作的内在规律。

7.评审体系。

资格评审分为二级评审,包括部门级和企业级。

(1)部门级评审:由各系统任职资格管理处负责组织,保证本系统内各部

门对标准掌握的一致性;

(2)企业级评审:由企业任职资格管理部负责组织,保证企业各系统对标

准掌握的一致性。

由企业人力资源委员会负责对颁证的评审。资格证书有效期为2年,每2年企业组织一次资格复审或修订标准。复审通过,证书将继续有效。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司员工所持有的各类证书的管理,以利于公司的各项资质证书审核、管理体系和各类持证上岗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公司目前证书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管理范围

由公司部分出资取得的学历教育、以考代评的职(执)业资格证书及注册类证书;

由公司组织安排的工程类、政工类等职称评审后所取得的证书。

以上证书均属本规定管理的范围。

二、管理职责

员工证书根据作用、性质实行公司和员工个人分级管理。

2、各类职称证书、施工员等十一大员岗位证书、各类内审员证书、各等级的职(执)业资格证书及注册证书(注册安全工程师、造价工程师、注册会计师)、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书、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证书、检测检定及计量人员资格证书、焊工资格证书及外分包单位焊工资格(公司出资培训的)证书、各类操作人员的技术等级证书的原件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保管,本人保留证书复印件;...

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本局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和依法行政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资格管理是指对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认定;业务培训和职业教育;行政执法活动的考核及对行政执法证件年审的一种行政活动。

第三条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并持证上岗,亮证执法。

第四条本委政策法规处负责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工作。

第五条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条件:

(一)忠于祖国,拥护宪法;

(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

(三)除合同制工人以外的在编、在岗人员;

(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必须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五)经过专门的行政执法业务培训,且经考试合格;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适用范围:

( 一) 本委依法直接从事行政执法的工作人员;

( 二) 隶属本委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中直接从事行政执活动的人员;

( 三) 本委依法委托的组织中直接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工作人员。

第七条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的取得,应经过市政府法制办行政执法业务培训并考试合格。

第八条资格考试人员由政策法规处审查,经委领导批准后,由政策法规处负责报名并组织参加市政府法制办统一组织的考试和领证。

第九条各处站新增加的执法人员,一律参加市政府法制办组织的岗前培训、考核,考试合格者持执法证件方可上岗行使行政执法职责。

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凡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拒绝检查。

第十一条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在职权范围内可以依法进行检查、调查或者收取证据,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予以制止、纠正、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证件应当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涂改、复制、抵押或者用于其他违法活动。行政执法证件遗失或损毁的',应当声明作废,由持证人所在处站审核后向政策法规处申请补发。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人员因退休、调动等原因不再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应及时将所持行政执法证件上交政策法规处,政策法规处负责收回行政执法证件,按照申领程序报市政府法制办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上报市政府法制办吊销其行政执法证件,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 一) 年度考核被评为不称职的;

( 二) 滥用执法证件,造成不良影响的;

( 三) 被暂扣行政执法证件两次以上的;

( 四) 违法行使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 五) 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对城-管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制度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人员系指执行行政执法任务,并具有省政府法制办颁发的执法证件的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由省政府法制办颁发的《行政执法证》。

二、行政执法人员考核达标必须达到以下基本条件:

(二)具有省政府法制办公室颁发的执法资格证件;

(三)在市、县局组织的各种行政执法考试中无不及格记录;

(四)政治思想过硬,业务技术精良,工作作风清正,组织纪律严明,忠于职守,遵纪守法,能依法办事。

三、行政执法人员在每年组织的统一考核中无不达标情况,该执法人员将在第二年获得行政执法资格,准予参与执法活动。凡在市、县局组织的行政执法专业知识考试中不及格的人员,将上报县政府法制办,建议按有关规定暂停行政执法资格,责令其待岗学习,并暂时收回其行政执法证件,如该人员在下一次考试中仍不及格,将其调离执法岗位。

四、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越、滥用或放弃行政执法权;

(二)违反法定程序;

(三)隐瞒事实、伪造证据、徇私枉法;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五)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

(六)其他违法行为。

五、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违纪的,将上报上级机关后依规定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六、因具体承办案件的行政执法人员过错导致处罚决定错误或有失公正,进而导致行政诉讼败诉的,将上报县政府法制办后依规定暂停其一年的行政执法资格。

七、本制度中所称暂停行政执法资格从正式通知之日起计算。

八、行政执法证件遗失,本人应当及时登报声明作废,由本单位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发;行政执法证件损坏,由本单位出具证明,向发证机关申请更换;行政执法人员离职、调动,其行政执法证件由本单位收回。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聘用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并在出租汽车驾驶员办理从业资格注册后再安排上岗。

第十八条申请从业资格注册或者延续注册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填写《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登记表》(式样见附件2),持其从业资格证及与出租汽车经营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协议或者经营合同,到发证机关所在地的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注册。

个体出租汽车经营者自己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持其从业资格证及车辆运营证申请注册。

第十九条受理注册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5日内办理完结注册手续,并在从业资格证中加盖注册章。

第二十条出租汽车驾驶员注册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所在地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延续注册。

第二十一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受到刑事处罚且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不予延续注册。

第二十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在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内,与出租汽车经营者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协议或者经营合同的,应当在20日内向原注册机构报告,并申请注销注册。

第四章继续教育。

第二十三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在注册期内应当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每个连续计算的继续教育周期内,应当接受不少于54学时的继续教育。出租汽车驾驶员累计注册时间满3年的,也应当接受不少于54学时的继续教育。

取得从业资格证超过3年未申请注册的,注册后应当在1年内完成不少于27学时的继续教育。

第二十五条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定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大纲并向社会公布。继续教育大纲内容包括出租汽车相关政策法规、社会责任和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和节能减排知识等。

第二十六条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以出租汽车企业为主组织实施。

具备条件的出租汽车企业经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后,组织开展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工作。不具备条件的出租汽车企业和个体出租汽车驾驶员的继续教育工作,由其他继续教育机构承担,具体包括以下形式:

(一)交通运输部或者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的网络远程继续教育;。

(二)在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的其他继续教育形式。

第二十七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完成继续教育后,应当由出租汽车经营者向所在地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中予以记录。

第二十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企业和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继续教育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出租汽车企业和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学员培训档案,将继续教育计划、继续教育师资情况、参培学员登记表等纳入档案管理,并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出租汽车企业和继续教育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一)未经备案擅自从事继续教育或者提供虚假继续教育资料的;。

(二)未按照继续教育大纲要求组织相应继续教育的;。

(三)发布继续教育虚假信息的。

第三十一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由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发并制定编号规则。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从业资格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办理从业资格证补(换)发手续,应当填写《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补(换)发登记表》(式样见附件3)。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补(换)发申请予以办理。

第三十六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维护出租汽车驾驶员的合法权益,为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继续教育等提供便利。

第三十七条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驾驶员的从业管理,将其违法行为记录作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的依据。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档案包括:从业资格考试申请材料、从业资格证申请、注册及补(换)发记录、违法行为记录、交通责任事故情况、继续教育记录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等。

第三十九条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从业资格证。从业资格证被注销的,应当及时收回;无法收回的,由发证机关公告作废。

(一)持证人死亡的;。

(二)持证人申请注销的;。

(三)持证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四)持证人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或者被吊销的;。

(五)因身体健康等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

第四十条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不具备安全运营条件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撤销其从业资格证,并公告作废:

(一)持证人身体健康状况不再符合从业要求且没有主动申请注销从业资格证的;。

(二)发生重大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的。

第四十一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纪守法、文明行车、优质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载;。

(二)议价;。

(三)途中甩客;。

(四)故意绕道行驶。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本条前款违法行为的,应当加强继续教育;情节严重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其延期注册。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按照规定携带从业资格证的;。

(二)未办理注册手续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汽车经营者,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组织从业资格考试及核发从业资格证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

(三)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及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其他违法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实施前已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的,可在原证件有效期内申请换发新的从业资格证,并按规定进行注册。

第四十七条本规定自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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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职资格谈话

拟任职务:农村商业银行支行行长。

记录人:邓宏华、肖飞跃。

时间:二o一三年八月十九日。

地点:衡阳银监分局六楼会议室。

谈话人:请你谈谈担任拟任机构高管职务后,就目前机构存在的主要问题,拟采取什么样的措施和方法来充分履行自己的职责,以及对合规经营的承诺。

谈话人: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聘用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并在出租汽车驾驶员办理从业资格注册后再安排上岗。

第十八条申请从业资格注册或者延续注册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填写《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登记表》(式样见附件2),持其从业资格证及与出租汽车经营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协议或者经营合同,到发证机关所在地的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注册。

个体出租汽车经营者自己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持其从业资格证及车辆运营证申请注册。

第十九条受理注册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5日内办理完结注册手续,并在从业资格证中加盖注册章。

第二十条出租汽车驾驶员注册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所在地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延续注册。

第二十一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受到刑事处罚且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不予延续注册。

第二十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在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内,与出租汽车经营者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协议或者经营合同的,应当在20日内向原注册机构报告,并申请注销注册。

第四章继续教育。

第二十三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在注册期内应当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每个连续计算的继续教育周期内,应当接受不少于54学时的继续教育。出租汽车驾驶员累计注册时间满3年的,也应当接受不少于54学时的继续教育。

取得从业资格证超过3年未申请注册的,注册后应当在1年内完成不少于27学时的继续教育。

第二十五条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定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大纲并向社会公布。继续教育大纲内容包括出租汽车相关政策法规、社会责任和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和节能减排知识等。

第二十六条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以出租汽车企业为主组织实施。

具备条件的出租汽车企业经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后,组织开展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工作。不具备条件的出租汽车企业和个体出租汽车驾驶员的继续教育工作,由其他继续教育机构承担,具体包括以下形式:

(一)交通运输部或者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的网络远程继续教育;。

(二)在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的其他继续教育形式。

第二十七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完成继续教育后,应当由出租汽车经营者向所在地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中予以记录。

第二十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企业和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继续教育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出租汽车企业和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学员培训档案,将继续教育计划、继续教育师资情况、参培学员登记表等纳入档案管理,并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出租汽车企业和继续教育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一)未经备案擅自从事继续教育或者提供虚假继续教育资料的;。

(二)未按照继续教育大纲要求组织相应继续教育的;。

(三)发布继续教育虚假信息的。

第三十一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由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发并制定编号规则。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从业资格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办理从业资格证补(换)发手续,应当填写《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补(换)发登记表》(式样见附件3)。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补(换)发申请予以办理。

第三十六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维护出租汽车驾驶员的合法权益,为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继续教育等提供便利。

第三十七条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驾驶员的从业管理,将其违法行为记录作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的依据。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档案包括:从业资格考试申请材料、从业资格证申请、注册及补(换)发记录、违法行为记录、交通责任事故情况、继续教育记录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等。

第三十九条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从业资格证。从业资格证被注销的,应当及时收回;无法收回的,由发证机关公告作废。

(一)持证人死亡的;。

(二)持证人申请注销的;。

(三)持证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四)持证人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或者被吊销的;。

(五)因身体健康等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

第四十条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不具备安全运营条件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撤销其从业资格证,并公告作废:

(一)持证人身体健康状况不再符合从业要求且没有主动申请注销从业资格证的;。

(二)发生重大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的。

第四十一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纪守法、文明行车、优质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载;。

(二)议价;。

(三)途中甩客;。

(四)故意绕道行驶。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本条前款违法行为的,应当加强继续教育;情节严重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其延期注册。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按照规定携带从业资格证的;。

(二)未办理注册手续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汽车经营者,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组织从业资格考试及核发从业资格证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

(三)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及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其他违法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实施前已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的,可在原证件有效期内申请换发新的从业资格证,并按规定进行注册。

第四十七条本规定自4月1日起施行。

任职资格批准批复

批复既是上级机关指示性、政策性较强的公文,又是对下级单位请求指示、批准的答复性公文,因此,撰写批复要慎重及时,根据现行政策法令及办事准则,及时给予答复。下文是任职资格批准批复,欢迎阅读!

________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________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申请书。

》(________期货[200_]__号)及有关申请材料收悉。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9号)、《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___________(姓名)(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董事任职资格、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监事任职资格、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监事任职资格。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任职资格核准的请示(财保〔〕195号)及其补正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和《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核准其担任你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此复。

中国保监会。

x年9月26日。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提请审核城大道北路证券营业部负责人拟任人选的申请报告》(光证字〔20xx〕555号)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88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核准王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你公司可办理王任职手续,并将任职文件报我局备案。

宁波证监局。

20xx年1月5日。

任职资格心得体会

随着社会的发展,职场竞争日益激烈,对于任何一个职位,拥有相应的任职资格无疑是脱颖而出的重要标志。从个人经历出发,我深感任职资格的重要性,并且对于如何获得和提升任职资格有了更加深入的认识。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对于任职资格的心得体会,希望能对更多的人有所启发。

首先,在我的职业经历中,我明白了要想获得任职资格,必须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无论是工程师、教师还是商务人士,都需要有一定的专业背景来支撑自己的工作。在大学期间,我努力学习课程内容,并积极参加实践活动,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知识。通过实习经历,我不仅学到了书本上的知识,还熟悉了实际操作中的技巧和方法。这让我逐渐形成了自己的职业素养,使我更加自信和具有竞争力。

其次,除了专业知识,拥有良好的沟通能力也是获得任职资格的关键。在现代职场中,人们不再满足于人际沟通的基本技巧,更需要能够通过有效的沟通促进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团队的协作。我意识到这一点后,通过参加各种演讲和辩论活动,我提高了自己的口头表达能力和说服能力。与此同时,我也注重培养自己的倾听技巧和团队合作能力,在与不同人士的交往中,我学会了关注他人的需求、尊重他人的意见,并通过合作解决问题,共同取得成功。

在一段时间的职业实践中,我发现除了专业知识和沟通能力,持续学习也是提升任职资格的必要条件。由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技术的不断更新,许多行业都需要员工不断学习和更新知识,以适应新的需求。因此,在我自己的职业规划中,我将学习作为一项重要的任务,并不断寻找适合自己的学习机会。通过参加各种培训课程、研讨会和学习小组,我扩展了自己的知识面,提升了自己的专业能力,并在工作中能够更好地应对挑战和变革。

另外,要想获得任职资格,个人的综合素质也是至关重要的。综合素质包括对待工作的态度、自我管理能力、团队合作精神等多个方面的能力。就我个人而言,在面临工作压力时,我会积极面对,不轻易放弃。我能够合理安排时间,高效完成工作,并不断反思和改进自己的工作方法,以提高工作效率。在团队合作中,我能够与同事保持良好的关系,带动团队合作,共同达成目标。在日常工作中,我注重个人形象和职业道德,保持专业的工作态度,以及为他人着想的精神,努力做到既能履行自己的职责,又能为公司和社会做出贡献。

总结起来,获得和提升任职资格需要专业知识、沟通能力、持续学习和综合素质的支撑。作为职场新人,我在不断探索和实践中明白了这些道理,也深感这些因素的重要性。进一步提升自己的任职资格,我将持续加强自己的专业学习,培养自己的沟通技巧,通过不断地学习和适应,在职场中获得更多的机会和成长。同时,我也希望更多的人能够认识到任职资格的重要性,并在实践中不断提升自己,为实现自己的职业目标而努力。

任职资格心得体会

第一段:引言(200字)。

在现代社会中,就业竞争激烈,很多岗位都要求具备一定的任职资格。我在经历了多次面试和职业发展中,深刻感受到了任职资格的重要性。通过这个过程,我不仅学到了许多技能和知识,还加深了对自己的认识并培养了全方位的素养和能力。在此,我想分享一下我个人的“任职资格心得体会”。

第二段:自我发掘与技能提升(200字)。

拥有适当的任职资格首先要有对自己的全面了解。在个人发展的早期阶段,我意识到了自己的个人优势和发展潜力,并将其作为职业规划的基础。通过自我评估和反思,我发现自己具备有效沟通、团队协作和问题解决的能力。在接下来的日子里,我将这些技能作为我的重点培养,并通过参加组织、社团和义工活动来提升自己。通过这些经历,我学会了与不同背景的人合作,解决问题和应对挑战。

第三段:专业知识和扩展能力(200字)。

除了基本的沟通和协作能力,我意识到拥有广泛的专业知识和多样的扩展能力也至关重要。在不同的行业中,我积极学习各种专业知识,不仅了解行业趋势,还通过学习新技术和参加相关培训课程来不断提升自己。此外,我还注重培养自己的扩展能力,如领导能力、创新能力和自学能力等。通过不断学习和实践,我逐渐形成了自己的专业知识体系和能力框架,提高了自己在职场中的竞争力。

第四段:持续学习和成长(200字)。

职业生涯是一个不断学习和成长的过程,只有保持持续的学习态度和适应力,才能在职场中不断提升自己。我始终相信学无止境,所以在任职资格的过程中,我不断寻找学习机会并保持学习的热情。我利用业余时间阅读相关书籍和文章、参加研讨会以及参与在线课程。通过这些学习和实践的机会,我获得了新的知识和技能,也提升了自己的综合素质和个人价值。

第五段:总结与展望(200字)。

任职资格是在职业发展道路上一个重要的进阶过程。通过自我发掘与技能提升、专业知识和扩展能力、持续学习和成长等方面的努力,我逐渐提升了自己的竞争力和职业素养。在今后的职业生涯中,我将继续保持学习的态度,不断发现自己的不足并加以改进。同时,我也希望通过分享我的心得体会,鼓励更多的人积极提升自己的任职资格,实现自己的职业目标。在这个竞争激烈的职场中,任职资格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我们应该时刻保持学习的心态,不断提升自己的能力和素养,以应对挑战,实现个人和职业发展的目标。

总结:通过这篇文章,我分享了个人关于“任职资格心得体会”的经历和体验。在职业发展的过程中,自我发掘与技能提升,专业知识和扩展能力,持续学习和成长等方面的努力至关重要。在这个竞争激烈的社会中,我们应该不断提升自己的能力和素养,以应对挑战和迎接机遇。只有具备适当的任职资格,我们才能在职场中取得成功,实现自身的职业目标。

任职资格谈话

我在工作中,以科学发展观为行动指导,以八荣八耻为道德指南,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坚守气节,以榜样的标准要求自己,以廉洁的作风自律行为。

五、对金融监管及金融法律、法规的认识、熟悉与遵守情况;我觉得:金融监管简单来说就是金融监督与金融管理的复合,是指国家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对整个金融业实施的监督管理。由于金融业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同时又是一个复杂的高风险行业,维护金融稳定,关系到千家万户和国民经济的方方面面,所以金融监管意义重大。基于以上认识,在实际的工作中,我行严格按照上级相关监管要求开展业务,认真学习和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不断加强自己和员工的合规意识,按章办事,合规经营,所在机构无违规违纪案件发生。

六、正确贯彻执行国家、上级行经济、金融方针政策的情况;

在实际工作中,我认真执行国家和上级行相关经济,金融方针政策,同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措施,正确贯彻落实,定期做出总结。

在参加任前谈话前,要充分了解拟任职机构情况,包括资产、负债、中间业务收入、不良资产,业务风险点,人员结构等。准备时要从肯定自己、积极的方面出发。

八、原任职所在岗位的工作业绩与过失情况:分管部门、业务的发展情况、业务合规情况、内控建设及制度执行情况、风险管理情况等,分管部门或工作有无重大失误或造成损失,是否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个人有否提供虚假材料等弄虚作假行为;切入点与笔试、面试相同,应从银行业监管方面出发。

九、有无违反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

十、原任职期间有无被监管部门或其他机构处理过。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制度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

第二章考试。

全国公共科目考试是对国家出租汽车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具有普遍规范要求的知识测试。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区域科目考试是对地方出租汽车政策法规、经营区域人文地理和交通路线等具有区域服务特征的知识测试。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区域科目考试是对地方出租汽车政策法规等具有区域规范要求的知识测试。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区域服务特征自行确定其他考试内容。

第八条全国公共科目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大纲。全国公共科目考试大纲、考试题库由交通运输部负责编制。

区域科目考试大纲和考试题库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交通运输部编制的考试工作规范和程序组织实施。鼓励推广使用信息化方式和手段组织实施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第九条拟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应当填写《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请表》(式样见附件1),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的材料;。

(四)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五)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工作规范及时安排考试。

首次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申请人,全国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考试应当在首次申请考试的区域完成。

第十三条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考试结束10日内公布考试成绩。考试合格成绩有效期为3年。

全国公共科目考试成绩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区域科目考试成绩在所在地行政区域内有效。

第十四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全国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考试均合格的,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公布考试成绩之日起10日内向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核发《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以下统称从业资格证)。

从业资格证式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式样。

鼓励推广使用从业资格电子证件。采用电子证件的,应当包含证件式样所确定的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到从业资格证发证机关核定的范围外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应当参加当地的区域科目考试。区域科目考试合格的,由当地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从业资格证。

第三章注册。

第十六条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经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聘用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并在出租汽车驾驶员办理从业资格注册后再安排上岗。

第十八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申请从业资格注册或者延续注册的,应当填写《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登记表》(式样见附件2),持其从业资格证及与出租汽车经营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合同,到发证机关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册。

个体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自己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持其从业资格证及车辆运营证申请注册。

第十九条受理注册申请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5日内办理完结注册手续,并在从业资格证中加盖注册章。

第二十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注册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

第二十一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受到刑事处罚且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不予延续注册。

第二十二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在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内,与出租汽车经营者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合同的,应当在20日内向原注册机构报告,并申请注销注册。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变更服务单位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第二十三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的注册,通过出租汽车经营者向发证机关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完成,报备信息包括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信息、与出租汽车经营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等。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与出租汽车经营者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协议的,通过出租汽车经营者向发证机关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完成注销。

第四章继续教育。

第二十四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在注册期内应当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

取得从业资格证超过3年未申请注册的,注册后上岗前应当完成不少于27学时的继续教育。

第二十五条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定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大纲并向社会公布。继续教育大纲内容包括出租汽车相关政策法规、社会责任和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和节能减排知识等。

第二十六条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由出租汽车经营者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完成继续教育后,应当由出租汽车经营者向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中予以记录。

第二十八条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经营者组织继续教育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学员培训档案,将继续教育计划、继续教育师资情况、参培学员登记表等纳入档案管理,并接受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由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发并制定编号规则。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从业资格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办理从业资格证补(换)发手续,应当填写《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补(换)发登记表》(式样见附件3)。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补(换)发申请予以办理。

第三十五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维护出租汽车驾驶员的合法权益,为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继续教育等提供便利。

第三十六条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驾驶员的从业管理,将其违法行为记录作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的依据。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档案包括:从业资格考试申请材料、从业资格证申请、注册及补(换)发记录、违法行为记录、交通责任事故情况、继续教育记录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等。

第三十八条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从业资格证。从业资格证被注销的,应当及时收回;无法收回的,由发证机关公告作废。

(一)持证人死亡的;。

(二)持证人申请注销的;。

(三)持证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四)持证人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或者被吊销的;。

(五)因身体健康等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

第三十九条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不具备安全运营条件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撤销其从业资格证,并公告作废:

(一)持证人身体健康状况不再符合从业要求且没有主动申请注销从业资格证的;。

(二)有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有吸毒记录,有饮酒后驾驶记录,有暴力犯罪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记录。

第四十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对驾驶员在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资格规定,文明行车、优质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

(二)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

(三)不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相关设备;。

(四)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

(五)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

(六)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

(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规定巡游揽客、站点候客;。

(十)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本条前款违法行为的,应当加强继续教育;情节严重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延期注册。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第四十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规定,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汽车经营者,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组织从业资格考试及核发从业资格证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

(三)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及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十六条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对出租汽车驾驶员违法行为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与本规定有不同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规定施行前依法取得的从业资格证继续有效。可在原证件有效期届满前申请延续注册时申请换发新的从业资格证,并按规定进行注册。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自4月1日起施行。

任职资格心得体会

在工作选择的过程中,任职资格是雇主评估求职者是否能胜任特定工作的一个重要标准。我深刻认识到在不同职位中的任职资格不同,因此,在应聘某一特定职位前,我首先要仔细研究该职位的任职要求,分析自身是否具备相关技能和经验。同时,我会利用在求职过程中获取的信息,认真准备简历、面试和笔试等环节,以便在任职资格与要求上紧密契合。

第二段:学习与拓展必要技能。

有的时候,我可能不完全具备某一职位所要求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在这种情况下,我会积极主动地学习和拓展自己的技能,以满足职位的要求。例如,我曾经报名参加了一些专业培训课程,提升自己在相关领域的知识。通过这些学习与拓展,不仅能更好地满足任职要求,还能在未来的职业发展中取得更大的成功。

第三段:培养与提升个人素质。

任职要求通常不仅仅是技能与经验,还包括个人素质的要求。为了提升自己的个人素质,我会注重塑造积极的工作态度、高效的工作能力和良好的沟通技巧等。此外,我也会参加一些培训课程,培养领导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通过这些努力,我相信我能更好地胜任工作,并在任职过程中取得惊人的成果。

第四段:处理实际工作中的挑战。

在实际工作中,难免会遇到各种挑战和问题。我相信正确处理这些挑战是衡量一个人是否具备任职资格的重要标准之一。当我面对困难时,我会坚持积极乐观的态度,以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案。同时,我会灵活运用自身的知识与经验来应对各种工作场景,尽力做到自己可以做到的最好。

第五段:不断提升自我与发展潜力。

任职资格不是一成不变的,我相信持续不断地提升自身的能力和发展潜力才是实现职业生涯成功的关键。因此,我愿意通过参加行业研讨会、社交网络和自主学习来获得新知识与技能。同时,我也会寻找合适的机会接受更高级别的工作挑战,以推动自己的职业发展。

总结:在求职与职业发展的过程中,任职资格是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为了达到职位的任职要求,我会不断学习与拓展技能,培养与提升个人素质,处理工作中的挑战,并持续提升自身的能力和发展潜力。通过这些努力,我相信我能更好地胜任工作,并在职业道路上取得持续的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