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汇报(优秀19篇)

小编: JQ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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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和健全党内监督,促进领导班子民主集中制建设,促进班子民主、科学、规范决策,确保“三重一大”(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现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必须严格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事项并以会议表决形式体现领导集体的意志,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

第二章议事范围。

第三条凡涉及本单位政策、发展、稳定以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三重一大”决策范畴。主要包括:

1、研究部署本单位改革、发展工作;。

2、研究部署本单位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作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等事项;。

3、研究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委托贷款的重大政策调整;。

4、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及重大活动实施方案,研究重要的对上工作请示和报告;。

6、研究调整本单位党组成员、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

7、制定与修改本单位工作制度和程序;。

8、研究落实上级机关、上级领导重要指示的实施方案;。

9、研究代上级机关起草的规范性文件;。

10、研究部署本单位维稳工作,研究本系统涉稳重大问题的处理;。

12、研究部署本单位其他重大事件。

(二)重要干部任免。

1、研究本单位机构人员编制计划、临时用工及人员返聘计划;。

2、按干部管理权限研究中心机关、管理部干部的任免、调整、奖惩;。

4、研究公开招考人员的录用或聘用;。

5、研究本单位政策性安置人员的接收和落实。

(三)重要项目安排。

1、中心及管理部办公楼建设、维修、改造等基本建设工程项目;。

3、其他重要项目安排。

(四)大额资金的使用。

1、制定年度预算,审核预算执行情况,审核年终决算;。

3、审核购买国债事项;。

4、审核中心机关、管理部5万元及以上的单项经费支出;。

(五)其他重大问题。

第三章程序及要求。

第五条本单位领导班子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按下述程序进行:

(一)会前协调。研究决策重大问题的会议不得搞临时动议(重大突发性事件和紧急情况除外),议题应在相关领导成员之间作会前协调,然后由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决定是否上会。

(二)准备材料。由分管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广泛征求意见,准备规范化的上会材料,包括议案本身和科学论证材料。未广泛征求意见、无科学论证材料的,不得进入议事程序,与会人员可以此为由宣布弃权,并将弃权理由载入会议记录。

(三)提前通知。会议由人教科通知(含议题及科学论证等有关资料),一般提前2个工作日书面送达应到会人员,并履行签收手续。确实无法书面送达的,应设法用电话或其他形式通知。

(四)充分讨论。会议由主要负责人主持。会议先由分管领导或有关部门介绍情况,然后对议题进行讨论。讨论时,主要负责人不应首先表明自己的观点,须听取其他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态度。因故未到会的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述。

(五)逐项表决。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可否进入表决程序。意见比较一致时,可进行表决;持赞成与反对意见(含未到会领导班子成员提供的书面意见)的人数接近时,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表决,留待下次会议讨论。

会议实行逐项表决。表决一般采用记名形式(含口头和书面等形式),须将每位班子成员的表决意见记录在案,以示负责。人事等敏感问题,可进行无记名表决,且须在会议记录中注明。未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非领导班子成员不参加表决。与会人员会后有权查阅会议记录。

(六)作出决策。决策的形式采取少数服从多数和中心主任最后决定相结合的形式。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决策原则,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半数为通过;行政一把手充分尊重表决结果形成会议决议,作出最后决定。

(七)形成纪要。会议由办公室或人教科负责记录,形成“常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大问题决策纪要”,按独立序列实行年度编号。除了有特殊保密需要的议题,内容可以从简外,会议纪要须记录每个议题的讨论、表决情况及最后决定,说明形成决定的依据和理由,明确落实决定的'责任及实施监督的办法。重大问题会议纪要除发给领导班子成员和有关部门外,还须报上级分管领导和主管部门。中心主任否定多数人的意见作出最后决定的,须在纪要中说明理由,并承担责任。

会议应及时制作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议案、科学论证材料、会议原始记录、会议纪要等有关文件。会议档案须永久保存。

(八)涉及重要干部任免的由人事教育科保存相关资料,其他均由办公室保存。

第四章有关原则与纪律。

第六条本单位重大问题未按《领导班子“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进行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形成决定、未按规定程序议事、参会人数未达到要求、会议材料不齐全等,均视为违规,要立即纠正,重新议事。班子成员不遵守、不执行集体的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按《常德市市管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决策重大问题议事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七条对研究的“三重一大”问题,需要保密的内容,与会人员应严格保密,特别是涉及对当事人看法和决定的形成过程,决不允许外传、泄漏,违者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与会人员责任。

第八条大额资金使用、调拨事项一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后,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金额和用途。大额资金一律通过转账支票支付或网上银行支付,不得使用现金支付。

第九条购买国债事项通过后,须报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批准,且只能在一级市场购买国债。

第五章附则。

第十条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的,班子成员可临时处置,事后应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自查报告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简称“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加强对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风险防控和监督管理,根据相关文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内容。

(一)重大决策。研究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重要文件精神、指示、任务、决定、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研究本单位党的思想、组织、制度、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方面的重要规划和意见;研究并决定领导班子职责范围内涉及改革发展稳定和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二)重要干部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政策法规,研究并决定各科室和公司负责人的任免、考核、奖惩以及所级后备干部人选等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研究并决定领导班子职责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国有资产、资源处置,大宗办公设备采购和固定资产购置等项目。

(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研究并决定本单位年度预算,调整预算、决算,10万元以上的大额度资金使用。

(一)酝酿阶段。

1、充分征求意见。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前期要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提议、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和综合论证;对与本单位干部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广泛征求意见。

2、适当进行酝酿。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前,领导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应事先做好沟通协调;未协调或经协调仍存在较大分歧的,不得提交有关会议讨论。

3、按照程序提议。提请会议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需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提前报领导确定。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4、做好相关准备。相关科、室应在有关会议召开前,将会议议题及有关材料送达参会人员,以保证参会人员有足够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二)决策阶段。

1、保证出席人数。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有应到会成员的2/3以上出席方能召开有关会议。

2、充分发表意见。审议“三重一大”事项,应安排分管领导或相关部门介绍、说明情况,并留出足够时间进行讨论。对有关决策建议,参会成员应逐个表态。领导应在大家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汇总、发表意见。

3、逐项作出决策。对多个“三重一大”事项,会议应逐一表决。对“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到会2/3以上成员同意,方可形成决定;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分歧较大的,应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根据不同议题内容,表决可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有关会议纪要,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会议文件及有关讨论情况应如实记录,存档备查。

4、组织列席旁听。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可视情况组织相关人员或服务对象等列席有关会议。列席人员可就议题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三)执行阶段。

1、分工组织落实。经领导班子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应由班子成员按。

职责分工组织实施;遇有职责分工交叉的,应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

2、严格执行决策。任何领导班子成员都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个人对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但在未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

3、加强督查反馈。要建立健本单位决策督查制度,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并及时向领导班子及主要负责人报告。

学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各学院领导班子的决策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学院“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要坚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高等教育规律,保证决策的科学性;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完善集体决策程序,保证决策的民主性;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和有关政策规定,保证决策的合法性。

第二章“三重一大”事项主要范围。

第三条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规及上级决定的重大举措;

(2)落实学校的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

(3)学院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4)学院的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以及年度工作计划;

(5)学院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除;

(6)学院教学、科研及社会服务工作中的重大决策;

(7)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调整、师资队伍建设、学科和专业建设等方案的审定;

(10)学院学生工作和涉及安全稳定的重大事项,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第四条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学院内部组织机构干部的聘免和需要报送学校审批的重要人事聘免事项。主要包括:

(1)学院内部组织机构主要人员配备、调整及其他重要岗位人员的任免;

(2)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聘免;

(4)其他重要人事聘免事项。

第五条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院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申报和实施。主要包括:

(1)以学院名义承担的国家、省级各类重大建设项目;

(2)学院承担的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方面的重要项目;

(3)以学院名义承担的重大合作、研究项目;

(5)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六条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学院所规定的党政领导审批权限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2)3-5万元以上未列入预算的资金调动和使用或追加预算;

(4)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七条学院“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的形式为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根据会议议题,党政联席会议分别由党政主要负责人主持。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为学院领导班子成员。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根据会议议题,可邀请教授委员会主任、院工会主席、院长助理、学院党委委员、教代会代表、校党风监督员、校特邀监察员、学生代表等列席会议。

第八条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在决策“三重一大”事项之前,应充分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其中对于学院发展规划、重要规章制度等重要事项,以及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如岗位设置、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等,要通过学院教代会或其他形式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通过教授委员会进行专家评估论证和向有关专家进行政策、法律咨询。

第九条“三重一大”事项必须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会议的议题应经学院党委书记、院长充分沟通后提交会议研究决定。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重要事项,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在党政联席会上予以追认。

第十条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让与会成员有充分发表意见的时间。党政联席会议决定重要事项必须进行表决,会议表决可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以同意人数超过应到会成员半数形成决定。

第十一条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要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定,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定。

第十二条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征得三分之二以上应出席会议的人员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第十四条会议决定的事项、决策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决策结论等内容,应当做到完整、准确、客观、详细地记录并存档。会议记录要指定专人负责、专人保管。

第四章组织保障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应由会议主持人向其转告会议的情况及其决定。

第十六条如有涉及本人或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相关参与决策或列席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除涉密事项外,学院“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等有关规定和《中共中国矿业大学委员会党务公开实施办法》(中矿委〔20xx〕1号)、学校《关于实行校务公开的意见》(中矿委〔20xx〕29号)的要求予以公开。

第十八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学院领导班子成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事项;作为院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院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作为学院领导干部考核、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全体教职工有权对“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并向上级部门反映意见。

第二十条校纪委、监察处负责对学院“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给国家、学校和学院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2)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

(3)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定;

(4)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直接造成决策失误;

(5)决策执行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

(6)其他因违反本规定而造成损失或失误。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各学院可依据本实施意见制订或修订党政联席会议事规则,进一步细化明确决策内容和程序,保证“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落实。

第二十三条学校其它二级单位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校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学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民主化,健全和完善制度监督机制,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员作用,提升“三重一大”决策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促进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区委巡察意见和宿区教发【20xx】47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含幼儿园、培训机构)实际制定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一、决策事项的基本要求。

1.学校成立“三重一大”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为学校“三重一大”重大决策第一责任人;党务负责人和纪检监察员任副组长,其他校级领导和委员为成员。

2.“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事一议,通过集体会议研究决定。根据会议讨论的事项,可以邀请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决定的事项、决策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决策结论等应当做到完整、准确、客观、详细地记录并存档;民主决策过程性材料须明确专人保管。

3.按照坚持党的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议事决策;非中共党员的校级领导,不得参与党的建设和党风廉政决策。

4.学校领导班子和各部门负责人应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部门工作与学校整体工作的关系、关心下属与对上一级负责的关系;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在集体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服从;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及分管领导反映。

5.学校重大决策事前向纪检监察员提交“三重一大”报告单(见附件),纪检监察员全程参与监督并在报告单、会议表决结果上签字并留存。

6.需要上报审批或备案的事项,要按照规定履行好相关的程序。

二、决策事项的范围。

1.学校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2.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

4.上级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及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5.学校经费的预算和决算;

6.重大合同的签订、变更和履行;

7.其他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

(二)重要干部任免和奖惩:

l.学校中层教干的任免以及向上级推荐干部的事项;

2.校级后备教干和年级主任的选拔、使用;

3.学校教干岗位的调整;

4.学校教干的奖惩。

(三)重大项目安排:

1.学校基建及重大维修项目;

2.大宗物品采购项目;

3.年度资金预算安排和收入、支出状况;

4.其他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项目。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3.工程、货物及服务合同签订后,所有需要变更支付资金的事项。

鼓励各学校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完善内部制度,适当下浮额度标准或扩大资金使用具体决策范围。

三、决策事项的形式。

1.根据内容和性质,学校“三重一大”事项可单独由学校党支部(党委、总支)会或行政办公会或领导小组成员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

2.涉及需要由党员大会或教代会、工会等讨论决定的,需先经学校党支部(党委、总支)或行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提交党员大会或教代会、工会通过。

3.学校重要干部任免和奖惩及特别重大事项,需先由党支部(党委、总支)会集体研究通过后,再提交“三重一大”领导小组成员会议决策。

四、决策事项的程序。

1.会前准备。提交集体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根据事项的内容和性质,可召开基层支部会、中层干部会、教职工座谈会等进行充分的讨论酝酿。

2.会议讨论。讨论时充分发扬民主,每位成员(包括列席人员)都要围绕议题,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发表自己的意见和观点。

3.会议表决。经过充分讨论后,根据讨论事项的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列席人员不参与表决);对于纪检监察员缺席或反对的事项,要推迟表决;会议讨论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讨论,逐项表决。

4.公开结果。凡集体决策通过的事项,一般在校务公开栏内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日历天。

五、检查考核与责任追究。

2.对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未按规定集体决策、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纪依法分别追究学校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纪检监察员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六、本细则由区教育局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执行。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自查报告

为进一步规范领导班子的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推动党校科学发展,根据中央、省、地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要求,现就加强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的要求,规范集体决策程序,健全民主决策机制,强化监督检查措施,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二)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原则。校应建立健全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凡“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的科学民主。

二、主要范围。

重要事项。主要包括学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等重要工作;党校发展、校园建设、学科与人才队伍建设等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学校重要规章制度;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重要调整;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和关系学员权益的重要事项;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和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校级以上重大表彰,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以及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党校中层及以上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党校内部组织机构中层领导成员以及享受相应待遇的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任免、党政纪处分的确定,推荐后备干部、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以及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党校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国家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重大合资合作项目,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以及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三、基本程序。

(一)“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应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选拔任免重要干部,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党委研究决定前书面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通过教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二)“三重一大”事项应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按照校议事规则规定提出,议题应经校党委书记、常务副校长审阅并充分沟通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决策。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三)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符合规定与会人数方能举行。党委讨论决定重要干部任免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校纪检监察部门或相关负责人应列席党委会、校务会议等重要会议,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可按有关规定,根据会议议题内容,列席有关会议。

(四)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党委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

(五)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四、保障机制。

(一)建立“三重一大”决策回避制度。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二)建立“三重一大”决策公开与查询制度。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党务公开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三)建立“三重一大”决策报告制度和执行决策的督查制度。校应将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按年度向党委报告。校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为考察、考核和任免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五)建立“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校领导班子成员违反本意见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应依纪依法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根据学校《关于开展“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贯彻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厦大委综[2012]29号)精神,基建处领导高度重视,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对本部门“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自查,现将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根据学校部署,基建处组织全体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通过学习、讨论,大家充分认识到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重要体现,是切实加强部门反腐倡廉建设、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确保学校基本建设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举措。处领导班子将落实“三重一大”制度作为班子建设的重中之重,结合基建工作实际,积极探索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有效途径和方法。

基建处领导班子认识到对“三重一大”事项范围的界定是细化“三重一大”制度的关键,因此,进一步明确了“三重一大”的内涵,清晰界定集体讨论的范围,体现了较强的可操作性。

学校基本建设规划、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学校基建项目的安排和方案的确定等属于学校“三重一大”事项,提交校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重要干部任免和重要人事安排的职能部门为学校组织部和人事处,基建项目各类款项的支付实行基建项目和财务管理“两支笔”审批制度。

基建项目前期手续办理、招标管理、施工管理、涉及基建处人、财、物的事项等属于基建处“三重一大”事项,由处务会集体研究决定,并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三、统筹兼顾,固化“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运行规范。

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除了对决策范围、事项予以明确规定外,还对决策程序及规则作出了明确规定。在完善“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时,对处务会决策议题的提出、时间、与会人数、会议表决方式、会议记录等程序性问题都做了细化说明,避免出现“重实体轻程序”,使每项实体性规定都有表现的方式及途径。

基建处结合工作实际,确定了符合本单位职能特点的“三重一大”相关事项,进一步规范集体议事决策行为,提高科学决策水平,保障各项工作有序推进,做到“四个保证”。

一是领导班子率先垂范,保证集体领导。坚持集体领导、民主决策是“三重一大”制度的根本要求。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都要列入处务会讨论的议题,并要做到“三先三后”,即先充分酝酿后决策,先征求意见后决策,先集体研究后决策,确保决策的民主化。

二是融入“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的管理理念,保证科学决策。科学的决策机制是“三重一大”制度落实的基础,基建处将“依法办事、实事求是、成员平等、集体决策”四个基本原则贯穿到班子成员酝酿决策、集体决策、执行决策、监督决策等议事环节中,做到民主与集中相协调,原则性与灵活相统一。通过科学设置决策程序,为“三重一大”制度的贯彻落实提供有效保障。

三是界定事权范围清晰,保证授权明确。针对“三重一大”事项的界定范围,基建处领导班子具体细化了领导分工,强化职能,增强了领导意识和责任意识。

四是发挥监督职能作用,保证制约有效。为体现“三重一大”制度的约束性,基建处领导干部一方面主动带头执行制度,始终把自己置于组织的约束之中,群众的监督之下,坦诚接受监督。另一方面要求每位职工要发挥监督作用,确保“三重一大”制度环节规范动作。此外,还积极倡导政务公开、党务公开,增强权力运行的公开性和透明度,确保有效监督。

五、存在的不足及整改措施。

(一)存在的不足。

3、“三重一大”基础资料的整理不及时、不够规范。

(二)整改措施。

3、建立、健全“三重一大”制度执行监督制度,紧密结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考核和领导干部民主测评,结合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督查,采用多种形式,不定期地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制度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4、对“三重一大”的文件资料要及时分门别类进行整理、编号、并列出目录清单及归档。

学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由局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决策“三重一大”事项,要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以保证决策过程的科学民主和结果的公正合理。局党组集体决策过程应包括以下主要阶段:

(一)酝酿决策。

1、涉及重大决策问题,应根据具体情况,经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酝酿,提出初步设想并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实行听证和公示制度,扩大人民群众参与度。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交局党组会集体讨论。

2、涉及重要干部任免,应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通过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征求意见等必要程序,提交局党组会集体讨论做出拟任免决定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上报审批。局后备干部、局以上先进单位和个人的确定,局管干部考核、奖励、分配和违纪违法行为的处理,均须经必要程序后提交局党组会集体讨论做出决定。

3、涉及重大项目安排,必须由承办科室(单位)或有关部门在充分调查研究或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方案和报告,经分管领导审阅同意后,在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的基础上,提交局党组会讨论决定。涉及大额度资金使用,必须由使用科室、单位拟定支出计划或报告,经局计划财务科审查提出意见,报分管领导审阅同意后,在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的基础上,提交局党组会讨论决定。

4、“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局分管领导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做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

5、提请局党组会审议的“三重一大”事项议题应按规定程序提出,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议题的有关材料要在局党组会召开前送达参加人员,并保证其有必要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二)集体决策。

1、党组会议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必须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参加,方可召开会议,

根据工作需要,局有关科室、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业务工作人员可列席会议,相关事项的决策可以邀请县纪委监察局列席会议。

2、在局党组会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上,局党组成员应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局党组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局党组主要负责人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应在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决定事项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研究推荐、提名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时,应当逐个表决。会议要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

3、局党组成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等情况,应形成专题会议记录。

(三)决策执行。

1、“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决策后,由领导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局党组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抓落实。牵头负责领导要及时安排有关科室(单位)人员进行决策的实施,局督查室要协同督办检查,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党组主要领导汇报,确保决策的落实。

2、党组会议集体形成的决议,任何个人无权改变,个人和少数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反映,但在集体没有重新改变决策前,必须无条件服从。如在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需要改变原来的集体决定,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复议,做出新的决定,并按新的决定执行。

3、已作出的集体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需要做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局党组会报告。

领导班子酝酿、决策、执行“三重一大”事项,应严格遵守上述规定,并结合实际,在贯彻本制度时对相关程序加以补充和细化。

学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一)重大决策。研究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重要文件精神、指示、任务、决定、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研究本单位党的思想、组织、制度、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方面的重要规划和意见;研究并决定领导班子职责范围内涉及改革发展稳定和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二)重要干部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政策法规,研究并决定各科室和公司负责人的任免、考核、奖惩以及所级后备干部人选等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研究并决定领导班子职责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国有资产、资源处置,大宗办公设备采购和固定资产购置等项目。

(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研究并决定本单位年度预算,调整预算、决算,10万元以上的大额度资金使用。

(一)酝酿阶段。

1、充分征求意见。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前期要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提议、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和综合论证;对与本单位干部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广泛征求意见。

2、适当进行酝酿。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前,领导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应事先做好沟通协调;未协调或经协调仍存在较大分歧的,不得提交有关会议讨论。

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4、做好相关准备。相关科、室应在有关会议召开前,将会议议题及有关材料送达参会人员,以保证参会人员有足够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二)决策阶段。

1、保证出席人数。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有应到会成员的2/3以上出席方能召开有关会议。

2、充分发表意见。审议“三重一大”事项,应安排分管领导或相关部门介绍、说明情况,并留出足够时间进行讨论。对有关决策建议,参会成员应逐个表态。领导应在大家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汇总、发表意见。

3、逐项作出决策。对多个“三重一大”事项,会议应逐一表决。对“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到会2/3以上成员同意,方可形成决定;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分歧较大的,应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根据不同议题内容,表决可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有关会议纪要,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会议文件及有关讨论情况应如实记录,存档备查。

4、组织列席旁听。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可视情况组织相关人员或服务对象等列席有关会议。列席人员可就议题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三)执行阶段。

1、分工组织落实。经领导班子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应由班子成员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遇有职责分工交叉的,应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

2、严格执行决策。任何领导班子成员都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个人对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但在未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

3、加强督查反馈。要建立健本单位决策督查制度,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并及时向领导班子及主要负责人报告。

学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为了进一步落实十六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党风廉正建设,进一步强化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根据教育党工委关于强化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更好地调动教职工参与学校建设的积极性,特制定“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如下:

“三重”是指: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一大”是指:大额度资金使用。

1、学校任何重大决策事项,均必须经校务委员会集体酝酿提出,经学校领导班子研究讨论,在广泛征求党员意见的基础上,交教工代表大会票决通过方可执行。

2、学校重要干部的任免,须经学校党支部、校务委员酝酿提出相关名单,交领导班子讨论,在支部大会、学校教代会听取意见后,才可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被批准的干部任免名单需在学校公示栏内公示三天后方可执行。

4、学校2万元以上的`资金使用及5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均需由校校务委员会集体研究提出,经校领导班子讨论决定,并将资金使用的具体安排报上级领导审批;学校要定期将资金使用情况,包括使用过程中的进展情况,资金使用之后收到的效益等向全体教职工宣讲,并在学校公示栏内公示,使学校大额度资金使用情况人人知晓。

5、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否则要严厉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6、“三重一大”会议决定事项,必须明确实施部门和负责人,并由实施部门和负责人组织实施。

7、“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都要以会议通知、会议记录、会议决定等形式留下文字资料,并存档备查。

凡属下列情况给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要根据事实、性质、情节的轻重,依法、依纪追究应承担的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擅自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

3、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5、其它因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失误的。

学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根据学校《关于开展“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贯彻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厦大委综[]29号)精神,基建处领导高度重视,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对本部门“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自查,现将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根据学校部署,基建处组织全体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通过学习、讨论,大家充分认识到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重要体现,是切实加强部门反腐倡廉建设、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确保学校基本建设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举措。处领导班子将落实“三重一大”制度作为班子建设的重中之重,结合基建工作实际,积极探索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有效途径和方法。

基建处领导班子认识到对“三重一大”事项范围的界定是细化“三重一大”制度的关键,因此,进一步明确了“三重一大”的内涵,清晰界定集体讨论的范围,体现了较强的可操作性。

学校基本建设规划、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学校基建项目的安排和方案的确定等属于学校“三重一大”事项,提交校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重要干部任免和重要人事安排的职能部门为学校组织部和人事处,基建项目各类款项的支付实行基建项目和财务管理“两支笔”审批制度。

基建项目前期手续办理、招标管理、施工管理、涉及基建处人、财、物的事项等属于基建处“三重一大”事项,由处务会集体研究决定,并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三、统筹兼顾,固化“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运行规范。

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除了对决策范围、事项予以明确规定外,还对决策程序及规则作出了明确规定。在完善“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时,对处务会决策议题的提出、时间、与会人数、会议表决方式、会议记录等程序性问题都做了细化说明,避免出现“重实体轻程序”,使每项实体性规定都有表现的方式及途径。

基建处结合工作实际,确定了符合本单位职能特点的“三重一大”相关事项,进一步规范集体议事决策行为,提高科学决策水平,保障各项工作有序推进,做到“四个保证”。

一是领导班子率先垂范,保证集体领导。坚持集体领导、民主决策是“三重一大”制度的根本要求。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都要列入处务会讨论的议题,并要做到“三先三后”,即先充分酝酿后决策,先征求意见后决策,先集体研究后决策,确保决策的民主化。

二是融入“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的管理理念,保证科学决策。科学的决策机制是“三重一大”制度落实的基础,基建处将“依法办事、实事求是、成员平等、集体决策”四个基本原则贯穿到班子成员酝酿决策、集体决策、执行决策、监督决策等议事环节中,做到民主与集中相协调,原则性与灵活相统一。通过科学设置决策程序,为“三重一大”制度的贯彻落实提供有效保障。

三是界定事权范围清晰,保证授权明确。针对“三重一大”事项的界定范围,基建处领导班子具体细化了领导分工,强化职能,增强了领导意识和责任意识。

四是发挥监督职能作用,保证制约有效。为体现“三重一大”制度的约束性,基建处领导干部一方面主动带头执行制度,始终把自己置于组织的约束之中,群众的监督之下,坦诚接受监督。另一方面要求每位职工要发挥监督作用,确保“三重一大”制度环节规范动作。此外,还积极倡导政务公开、党务公开,增强权力运行的公开性和透明度,确保有效监督。

五、存在的不足及整改措施。

(一)存在的不足。

3、“三重一大”基础资料的整理不及时、不够规范。

(二)整改措施。

3、建立、健全“三重一大”制度执行监督制度,紧密结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考核和领导干部民主测评,结合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督查,采用多种形式,不定期地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制度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4、对“三重一大”的文件资料要及时分门别类进行整理、编号、并列出目录清单及归档。

学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摘要:中央纪委十六届二次全会提出:“涉及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这项制度的推出,是强化国企领导人员的监督,规范国企领导人员的经营行为,实现国有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

关键词: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实行。

中央纪委十六届二次全会提出:“涉及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这项制度的推出,是强化国企领导人员的监督,规范国企领导人员的经营行为,实现国有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但由于思想认识、组织措施及制度的不完善性、可操作性等诸多方面的`原因,在实际工作中落实得还很不够。因此,如何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制度,使“三重一大”制度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还有一些值得思考和探索的问题。笔者联系工作实际认为,要在国有企业真正落实“三重一大”制度,还需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1充分认识重要意义和作用,是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思想基础。

实行“三重一大”制度,能够规范国企领导人员的用权行为,把国企领导人员的用权行为置于制度的约束之下,置于党组织、监督部门和员工群众的监督之下,真正做到按制度管人、管事、管权。从而能够避免因权力不受约束,给企业带来决策风险;因权力不受监督,给企业带来道德风险;因工作作风不实不正,给企业带来稳定风险。

“三重一大”制度的建立,还在于通过重要问题集体讨论决定的方式,规范企业行为,避免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减少决策失误,形成企业科学的决策机制和监督约束机制。对于防止国有资产、资金流失,防止国企领导人员职务犯罪和不廉洁行为的发生,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使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在良好的环境中健康有序的进行,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2完善的制度体系,是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基本要求。

“三重一大”制度是中央作出的原则性的规定。因此,在实际执行中,联系行业、企业的特点,建立健全层级清晰、结构合理、内容完整的“三重一大”制度体系。同时要在具体化、可操作上下功夫,这样才能保证制度真正落在实处。为此,笔者认为,在建立健全“三重一大”制度体系时,明确以下几个方面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一是要明确“三重一大”议事原则。“三重一大”制度的关键是重要事项集体讨论决定,因此,在明确议事原则时应该做到三个坚持。即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既要发扬民主,充分发表意见,又要保证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少数人意见被否决后,应服从多数人意见,维护集体做出的决定,不允许有凌驾于集体决定之上或个人说了算的情况;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党委书记和总经理有一人缺席,不召开讨论干部任免事项的会议;坚持“三不讨论”原则。即临时动议的一般不讨论,党政主要领导没有磋商过的议题不讨论,意见分歧大的不讨论。坚持程序化原则。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问题,必须按程序规范操作。

二是要界定事权范围。我国的国有企业正在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但无论企业采取哪种决策方式,都离不开科学、规范的制度。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分党组纪检组:

自去年9月×××对我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以来,公司党政按照检查组《关于对‚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贯彻落实情况调研检查反馈意见》的要求,着手进行整改落实工作。现将整改情况汇报如下:

按照主管领导要求,公司领导逐一阅示了《反馈意见》。公司党政联席会对《反馈意见》进行了学习研究和分析,并责成纪检监察审计部牵头,各相关部门围绕‚需要改进和完善‛的要求和建议,实施整改。

纪检监察审计部以通知形式,将《反馈意见》主要精神和要求传达给各部门领导,并针对检查中所掌握的主要问题和不足,和相关部门领导进行了细致沟通,要求各部门制定整改措施,抓好落实。一是各部门结合《反馈意见》,组织再次学习《×××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司党字【2012】20号),对本部门主管的‚三重一大‛事项进行梳理和分析,查漏补缺;二是依据‚三重一大‛内容,查找和完善相关配套制度是否匹配,拟定需补缺的制度及出台计划;三是强化所属单位特别是实体单位的集体决策、民主决策意识,并将其延伸至项目团队,加大项目部纪检员(监察员)监督责任考核,将‚三重一大‛决策监督内容纳入各单位各部门以及项目部党风廉政建设考核范畴;四是针对《反馈意见》‚民主测评结果统计表‛中弱分项进行分析和调研,查找与之对应的决策程序和执行情况的问题和不足,反馈给相关单位进行制度或程序的完善。

4月份,接到×××纪检组《关于开展‚三重一大‛整改落实工作的通知》,公司纪委及时下发《关于开展‚三重一大‛整改落实工作自查的通知》(司纪字【2013】67号)。《通知》要求,公司所属各部门针对‚2012年‘三重一大’调研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存在的不足的整改工作‛开展自查和‚回头看‛。对照《×××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司党字【2012】20号)及‚决策事项汇总表‛进行自查,重点查找公司及各部门在落实‚三重一大‛决策事项中,是否坚持集体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依规决策,通过对一年来公司决策事项和相关配套制度以及落实情况的梳理,要查找会议记录(纪要)是否齐全,执行过程是否符合决策纪律要求,并提交自查报告和《决策事项汇总表》、《新增配套制度汇总表》。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公司‚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监督实施细则(试行)》(司党字【2012】12号)要求,查找监督实施的有效性,并规范和完善监督纪实档案和监督报告。

通过各部门的自查,自去年9月以来,公司共产生决策事项23项,制定出台相关配套制度29部。决策事项都符合决策程序,有会议记录(纪要),符合决策纪律要求。新增相关配套制度涉及公司财务管理、资产管理、筹融资管理、领导人员职务消费管理、员工绩效考核、员工相关待遇、干部管理、能源管理、廉洁从业监督追究等多项领域。

通过整改,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得到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严格按照制度要求落实和执行,程序合法合规,集体决策、民主决策意识不断增强。但在自查过程中,也发现一些不足,主要是:

一是按照现代企业发展趋势,‚三重一大‛决策配套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二是‚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三重一大‛制度落实监督体系尚未完善;三是‚三重一大‛决策事项考核评价和后评估制度尚未完善;四是基层单位‚三重一大‛基础资料整理不够及时,不够规范。

下一步,我们将严格按照要求,进一步细化公司的实施程序和细则,尝试逐步建立健全决策议题征询制、民主决策公示制、失责责任追究制等制度,努力做到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

4、进一步规范‚三重一大‛的文件资料整理,完善归档。

学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领导班子决策行为,提高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的通知》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精神,依据学校章程,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指学校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制度。

第三条集体决策机构是校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会议的出席成员为党委常委;不是党委常委的校领导、校长助理列席会议。校长办公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学校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党委常委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校长助理列席会议。

第四条学校“三重一大”决策要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坚持务实高效,保证决策的科学性;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保证决策的民主性;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

第五条“三重一大”决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科学依法决策原则和规范程序原则。

第六条重大决策事项指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学校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工作要求的重要措施;

(二)学校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和思想政治工作等重要事项;

(四)学校基本管理制度和重要规范性文件;

(五)学校二级单位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设置及调整;

(七)学校中长期财务规划、年度预算方案、决算审计及整改审定;

(八)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等方案;

(九)招生规模及原则;

(十)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处置;

(十一)学校授予和推荐至上级党委、政府或部门授予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事项;

(十二)其他应由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

第七条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学校处级及以上干部的选任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校各二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五、六级职员的任免、党纪政纪处分等;

(二)教育部党组掌握的优秀年轻干部推荐,三、四级职员推荐;

(三)党代会代表人选、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推荐;

(四)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校务委员会等负责人任免;

(五)学校全资企业主要负责人、控股企业校方董事、监事选聘;

(六)其他应由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第八条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指对学校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二)国内外合作重要项目(含合作办学)以及对外投资重大项目;

(三)重大学科等中央财政专项建设项目审定;

(四)学校大型庆典、纪念活动;

(五)其它重要项目安排。

第九条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指超过学校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接受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使用和接受。主要包括:

(一)预算调整或追加人民币超过100万元的工程等投资项目;

(二)使用年度预算中机动经费超过100万元的支出;

(三)其他重大开支项目。

第十条“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应进行全面深入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合理意见建议。涉及学术事务重要事项,应充分听取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的意见;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意见;选拔任免重要干部,按照有关规定,在党委研究决定前书面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和技术、政策和法律咨询。

第十一条参与“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已经作出的决定。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应暂缓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学校集体决策机构在议事中要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的民主化、制度化、科学化。

(一)会议符合规定人数方能举行。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重要干部任免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决定。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列席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等重要会议,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学院)负责人、党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学生代表和法制办负责人、学校法律顾问等根据会议内容,列席有关会议。

(二)会议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应首先由分管同志或部门负责同志充分报告情况。对于有争议且存在较大分歧的事项,如无时限要求,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如有时限要求,应当按照多数人的意见议决,并将不同意见写入会议记录。

第十三条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作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至少有1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二分之一以上应出席会议人员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第十四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校党委常委会决定事项,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校长办公会作出的决定,由校长办公会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决定事项,由学校办公室负责督办,及时向校领导报告落实情况。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依照规定对学校重大事项进行民主监督。

学校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提出纠正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学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学校领导班子成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事项,作为民主生活会、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作为党务、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在适当范围内公开,保密事项除外。

第十八条落实决策责任追究,凡属下列情况依法依规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等有关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三)未经集体讨论由个人决策的`;

(四)未向领导班子提供全面真实情况造成决策失误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的情节。

第十九条校属各单位参照本实施办法,结合单位实际,制定“三重一大”实施细则或相关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华中农业大学党政领导班子落实“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校党发〔2008〕6号)同时废止。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要求。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普通高等学校领导班子建设的意见》和《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办法》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学院“三重一大”事项,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章决策范围。

1.学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2.学院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重要工作;。

3.学院发展、校园建设、专业与人才队伍建设等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

4.学院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除;。

5.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重要调整;。

6.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和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7.学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和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

8.学院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

9.院级以上重大表彰,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处理;。

第四条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包括:

1.学院中层干部以及享受相应待遇人员的任免、党纪政纪处分;。

2.推荐院级后备干部和市级以上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

3.学院校办产业相关负责人及其相关人员、人选的确定;。

4.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第五条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主要包括:

1.国家级、省级各类重点建设项目;。

2.国内国(境)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

3.重大合资合作项目;。

4.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修缮项目;。

5.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六条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主要包括:

1.学院大额度资金调动和运作;。

2.未列入年度预算,单项在20万元以上款项支出;。

3.招标项目需要变更和追加资金10%以上的;。

4.5000元以上捐赠;。

5.其他大额度资金事项。

第七条集体决策机制。学院党委会、院长办公会是学院集体决策机构,具体要求按照相关会议议事规则执行。

第八条民主决策程序。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集体决策前,应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学院“三重一大”事项采取会议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

第十条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四章保障机制。

第十一条实行决策回避制度。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实行决策公开与查询制度。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第十三条实行决策执行报告制度和督查制度。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重要内容。学院纪检监察室等部门要依据职责对党委、行政的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意见。

第十四条实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不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将依纪依法分别追究相关责任人和部门(单位)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各系(部)、资产经营公司按照本办法,制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并报党政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16年4月19日起执行。

学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企业三重一大指的是什么?企业的“三重一大”事项关系到职工群众的切实利益,关系到企业的生存发展,贯彻执行好“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对于规范领导人员的廉洁从业行为、防止决策失误、规避市场风险、实现科学民主决策具有重要意义,自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以来,各级管理者的决策行为进一步规范,决策质量进一步提高,有力促进了发展,但是在执行过程中因各种因素作用,还存在落实难的问题。为此,我公司专门成立课题组,认真调研和思考,透过现象挖本质,通过问题定措施,以期真正解决实际问题,为企业发展助力。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主要执行者是各级管理人员,影响制度执行的关键性因素是领导干部,落实难突出表现在管理者的主观意识较强上,将制度停留在口头、心头和笔头。

1.难在将制度“停止在心头”

受到社会大环境和领导体制机制中一些弊端问题的影响,个别领导的权力意识较强,习惯了“一支笔”、“一言堂”,认为企业经理负责制就是经理说了算,从而造成领导班子决策个人化、专断化现象发生。从当前情况看,大部分单位依然是主要领导先提出意见,其他班子成员随声附和,不便也不敢公开提出反对意见,或者即使提出来,也是蜻蜓点水,听取与否听之任之。还有的个别领导因迫于各方面压力,虽然也按照上级要求制定制度,适时执行,但多数只是走过场,敷衍了事。这种从心里不重视“三重一大”的现象,往往造成班子集体决策名义化、形式化,不能充分发挥领导班子的集体智慧和力量。

2.难在将制度“停留在口头”

有的单位领导班子较为重视“三重一大”制度,定制度、建方案,常提、常讲,真正执行时,随意性较大。部分班子集体决策程序规定不够严格,有的事项实施前本要上会,但因班子成员忙于其他事项,致使一拖再拖,没有经过集体讨论就开始实施了,事后再补程序和手续,很难发挥众人智慧。还有的单位讨论重大事项时,职能部门未提前做好充足准备,不能向参会人员提供资料、通报情况,致使部分班子成员没有足够的时间思考,对所要决策的事项认识不深、把握不准,难以提出有效的意见和准确的判断。这种因为计划性不强,致使制度只能浮在口头、难以深入,造成决策风险加大。

3.难在将制度“停留在笔头”

有的单位制定的“三重一大”制度单纯以文件落实文件,不深究,不分析,不合实际,操作性不强,决策重大不重大,工作重要不重要,干部问题重要不重要,大额资金额度大不大,都在主要领导一句话,以致于集体决策和民主议事只能写在纸上,束之高阁,根本无法真正落实在具体行动上。还有的领导班子认为集体决策程序过于复杂,影响工作效率,该召开会议决定的不召开会议决定,该集体讨论的不集体讨论,造成会议记录不全或内容简单,如,只是简单记录最后的决议,领导班子成员会上的发言全部省略,或缺少前期立项、评估的内容,会议过程反映不全面,有的领导班子甚至后期“制造”会议记录,以应付上级检查。这些都严重影响了制度的约束效应,为制度的执行埋下了隐患。

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难在将制度停留在心头、口头、笔头,分析原因,既有决策者的主观原因,也有决策制度本身和外界监督等客观原因。

1.决策者认识存在缺陷。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之所以难以执行,关键是决策者的认识不到位,剖析原因有三方面。一是决策者缺乏战略思维。部分领导班子成员尤其是主要领导只是被动接受上级部署,上级安排的尽力做到,但对本单位的发展愿景不清、方向不明,没有完整的规划,工作盲目,走一步算一步,致使思维局限,缺乏计划性,对“三重一大”推进公司发展的重要性认识不够。二是决策者缺乏民主意识。个别领导民主意识淡薄,提出不同意见时顾虑较多,担心影响班子团结,还有的“一把手”独大的思想严重,不愿听取不同意见。三是决策者缺乏风险意识。部分领导人员特别是主要领导对“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重要性认识不够,认为制度越细越容易受束缚,没有意识到决策风险,殊不知权力越集中、责任越重大,制度越粗,风险越大,当出现问题时只能自己承担后果,将自己陷入矛盾之中。

从调查的情况看,大部分单位的决策制度都存在着不同程度漏洞。有的单位制定的制度过于原则化,没有经过认真讨论,缺少详细内容和具体标准,究竟哪些属于“重大事项”,哪些属于“重大项目”,哪些属于“重要人事任免”,多大额度的算是“大额度资金”,始终处于模糊状态,使制度难以操作。还有的.单位“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权限不明确,哪些事项决策应该由哪个部门决策、由哪些人员参加决策,召开什么类型会议、由谁主持会议都没有明确规定,造成了一些部门怕担责任,相互推诿,最终决策事项始终未决,延误时机,给企业造成损失。

3.决策监督存在缺陷。

此外,大部分单位对“三重一大”决策的责任追究执行不到位,出现决策失误时,或不了了之,或对责任人保护处理,调个岗位,待遇不变,都影响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落实。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能否有效落实,关键还在领导干部,因此必须围绕增强三种意识抓教育,进一步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思想认识。一是强化民主集中制教育,增强民主意识。组织深入学习“三重一大”制度,注重讨论研究,使学习的过程成为教育的过程;做真、抓实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学习,加强思想交流,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使领导干部充分认识到团结生合力,集体决策显智慧;要求领导班子每天碰头,共同解决存在问题,养成集体决策的习惯,不断增强领导干部的民主意识。二是强化发展教育,增强大局意识。“三重一大”事项都是关系到企业发展的大事,要让领导干部不断突破思维定势,胸怀大局、前瞻发展。要坚持定期集中学习,外聘专家拓思路,开展专题研究,做到企业每年有规划、阶段有重点,不断提升领导干部引领科学发展的能力;要加强统筹教育,突出工作计划性,集体讨论出思路,超前思考排运行,紧锣密鼓抓推进,确保“三重一大”事项全面促进企业发展。三是强化案例教育,增强风险意识。案例教育是最易触动、引起共鸣的教育方式。要组织领导干部学习反腐倡廉教育案例,多学、多看、多讲,通过鲜活的事实、思想的交锋,让领导干部充分认识到权力、责任、风险是一体的,如果不落实好“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一味的一人说了算,势必造成权力集中的人成为矛盾焦点,一旦决策失误,势必造成双重风险,既断送个人前途,又影响企业发展。

2.细化制度,确保有章可循。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自身完善与否,直接关系到制度执行程度。根据前期调研,并结合实际,我们认为“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应该从决策项目、决策程序、决策权限三方面着手完善,使其更具操作性。一是决策项目要“细”。“三重一大”决策内容要具体、详实、一目了然,做到三个“细”,细化出哪些属于“三重一大”决策范围,要贴合实际,把握好“度”,不能管得太死,什么都纳入“三重一大”范围中,也不能放的太松,使集体决策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细化每一个具体上会内容,召开专业路会议讨论,有改变时及时调整,同时定期排出计划,确保重大事项提早着手,提早见效;细化大额度资金的范围,结合上级要求,结合管理权限,全部量化,便于操作。二是决策权限要“明”。“三重一大”项目中,哪些决策应该上党委会,哪些决策应该上经理办公会,哪些决策应该上党政联系会,主持人是谁,由哪些职能部门提出,这些都应该进一步明确,避免因不知道上什么会、不知道哪个部门上会而推诿,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三是决策程序要“畅”。要紧紧围绕决策前、决策中和决策后三个重要步骤,理顺程序,畅通执行,确保集体决策高效。决策讨论前,职能部门要提前论证、严密考察,提前送达领导,让领导有充足时间考虑,同时要健全决策事项的法律、技术论证程序,防止决策的盲目和随意。决策过程中,要注重酝酿,与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主持人最后发表,会议记录齐全,决议形成纪要下发。决策后,要加强督查督办,定期通报进度,有效控制决策结果,并建立决策后评估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决策取得实效。

3.密化监督,确保有效落实。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能否落实到位,重在监督。但监督工作难度大、涉及面广,必须形成一个覆盖面广、渠道畅通、措施有力的网络体系,才能形成合力。一是充分发挥上级部门作用。上级部门要采取查资料、座谈、突击抽查等各种形式,对下级单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落实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考核,同时,要把落实集体决策“三重一大”制度作为领导班子日常建设的重要内容,作为考核、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主要依据,作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和廉洁自律的重要内容,利用各种形式监督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确保决策制度有效落实。二是充分发挥纪检部门作用。纪检部门的第一职能就是监督,要树立“不监督就是失职”的理念,主动实施监督,关口前移,不当“稻草人”,有效遏制执行“三重一大”制度中存在的不廉洁行为。要邀请纪检部门人员列席“三重一大”的重要会议,会前参与讨论,会中监督程序,会后监督结果执行,以便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防范。要不断完善责任追究制度,由纪检部门组织日常专项检查、党风廉政建设专项检查、效能监察专项检查,适时对所属单位的“三重一大”问题进行专项督查,对群众反映属实和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和处理,进行责任追究。三是充分发挥职工群众作用。不断拓宽厂务公开范围,畅通信息渠道,增加监督的有效性,并要鼓励和保护党员群众向监督机关检举揭发和举报领导干部违纪违法行为的权利。通过编织监督网络,让权力行使到哪,监督跟进到哪,做到无绝对权威,促进决策制度落实。

学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我校党政领导班子的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推动科学发展,根据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和《华中师范大学章程》等有关规定和规章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原则。凡“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的科学民主。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集体决策主要是指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决策。

第四条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内容包括:

(一)学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等重要工作;

(三)学校发展、校园建设、学科与人才队伍建设等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

(四)学校重要规章制度的修订、修改和废除;

(五)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重要调整;

(六)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和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七)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和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

(八)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

(九)校级以上重大表彰,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以及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十)学校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三)六级以上职员的聘任;

(四)学校全资、控股企业校方董事、监事及经理人选的确定;

(五)校级后备干部推荐、选拔;

(六)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六条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校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双一流”等国家各类重点建设项目;

(二)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

(三)合作办学和重大合资合作项目;

(四)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七条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学校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一)未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的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调整预算;

(二)已列入学校年度预算,但超原计划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调整预算;

(四)其它需要学校集体讨论决定的开支项目。

第八条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集体决策之前,应由主办或牵头职能部门在充分调查研究、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初步意见或解决方案,并经分管校领导审定。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学校办公室应事先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并由涉及到的相关部门签署对议题解决方案的意见。签署意见时应明确、具体,不得用圈阅或签名形式代替具体意见。

(四)学校中层干部任免,在会议决策前,应书面征求学校纪委监察部门的意见;

(六)其他重大事项,在会议决策之前,要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程序,广泛调查研究,充分听取群众和专家意见,深入进行论证和协调,提交论证报告。

第九条学校领导班子应当按照集体决策的要求,以正式会议的形式对职责权限内的“三重一大”事项作出集体决策。不得以传阅或者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作出决策。

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第十条参与“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的人员范围按《中共华中师范大学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党委常委会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到会才能举行;讨论决定重要干部任免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

第十二条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会议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表决实行主要负责人末位表态制。

集体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若无时限要求,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必须决定的,应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

第十五条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一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三分之二以上应出席会议人员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时,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六条实行“三重一大”决策回避制度。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实行“三重一大”决策公开与查询制度。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在未批准公开前,出席和列席会议的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会议内容。

第十八条实行“三重一大”决策报告制度和执行决策的督查制度。集体决策决定的事项,必须明确落实实施部门和负责人,并进行督办登记和监督检查。学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按年度向教育部党组报告。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十九条实行“三重一大”决策考核评估制度。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以及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作为考察、考核和任免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实行“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依纪依法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二)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

(三)除紧急情况外,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

(四)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

(五)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一条学校各二级单位应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和议事规则等规定,制定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细则,并将实施细则或相关管理制度报学校办公室和纪委监察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办法经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并由其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华中师范大学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华师党字〔20xx〕10号)同时废止。

学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为深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新要求,更好的适应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不断完善本校管理体制,建立现代学校制度,贯彻依法办学,创建文明校园,办人民满意的教育,特制定本制度。

《河东区教育体育局关于教育系统所属单位实行“三重一大”制度的若干意见》。

1、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2、学校发展规划、年度与学期工作计划和课程计划;

3、学校内部机构的设置与撤并;

5、学校中层干部任免及教职工招聘等重要人事安排;

6、学校精神文明建设的实施方案;

7、学校师资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

8、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安排、决算分析报告;

9、学校大额资金使用;

10、学校工程维修项目、设备购置的确定和实施方案;

11、涉及本单位“政府购买服务”等事项及与外单位签订的有关协议、合同;

12、学生代办服务性收费变动事项(不含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3、学校招生和毕业生推荐工作;

15、制定和修改学校校园及师生安全制度;

16、单位教职工绩效工资分配和考核奖惩方案;

17、单位因公出国(境)访问及涉外校际交流;

18、单位制定和修改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等;

19、单位评优评先等;

20、单位其他重大问题。

3、凡涉及全局性、方向性的重大决策。党支部委员会或党员大会要事先讨论并提出建议。凡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须提交教代会讨论通过后实施。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等。根据管理权限,须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重大事项,要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

2、调查研究、形成方案。对确定的议题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党内外意见,校长与党组织负责人及班子成员充分酝酿,形成共识和主导性意见,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存在严重分歧的,暂不提交会议讨论。

3、校务会议由校长主持,列入校务会议讨论的“三重一大”事项,要事先告知会议出席对象,有决策预案的应将书面草稿提前两天发给与会人员。在讨论过程中,应先由单位主要负责人介绍“三重一大”事项的方案情况,然后安排足够的时间进行充分讨论。讨论中与会成员均应发表个人意见,表示赞同、部分赞同、不赞同或缓议并说明理由,讨论过程应有详细的会议记录,讨论结果应形成会议纪要或决议。如讨论意见不能达成基本一致或有严重分歧,应暂缓决策;对暂缓决策的事项,应继续作调研协调,成熟时再安排讨论决策;必要时也可报上级党组织、教育行政部门裁决。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应在其他与会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

1、实行“三重一大”制度应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按照议事程序,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进行决策。既要防止“个人说了算”,又要支持和保证校长能够正确行使决策权,提高行政办事效率,保证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

2、实行“三重一大”制度应维护党政领导班子的团结统一,党政领导应互相尊重、互相支持、重大事项议事、决策前要随时交换意见、互通情况,尽可能取得一致意见再讨论决策。

3、实行“三重一大”制度应严格组织纪律。集体议事时个人必须充分发表意见,一经决策后,领导班子成员要维护班子团结,共同贯彻实施,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反映。但在行动上必须保持一致,不得自行其是。

4、实行“三重一大”制度的过程,应有相应的文书档案资料(会议记录、投票实样等)记录,以备检查。会议记录要做到规范:一是会议基本要素齐全;二是记录详尽,能完整地反映会议讨论决策过程,能客观地反映每位与会人员的意见与态度;三是记录的字迹端正,易于辨认。

5、实行“三重一大”制度情况列入基层单位领导班子考核重要内容,各基层单位应根据规定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度实施细则,认真执行,并于每年年终工作总结和主要领导述职报告中将此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向教代会报告。

根据本单位规模,单项支出额度在2万元(含2万元)以上必须提交校务会讨论决定。

学校设计“三重一大”内容均应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对违反本《制度》精神的议事、决策行为,视情节和后果作如下责任追究:是某些领导或个人擅自决定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其中,决策失误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给予告诫和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情节较重、影响较大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

1、本制度由学校校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2、本制度自颁布起实施,今后上级部门若有新的规定,按上级部门新规定执行。

学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三重一大”是指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

(1)本局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制定和调整;

(2)本局年度总体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目标的制定;

(3)本局年度财务预算、决算的编制和调整;

(4)专项资金、救灾物资分配使用;

(5)制定和出台涉及全局的规章制度;

(6)涉及本局全体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7)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

(8)上级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及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9)涉及全局的其他重要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包括。

(1)局机关及所属单位人员的调进和调出;

(2)局属企、事业单位干部的调整和任免;

(3)推荐科级、副科级领导干部后备人选;

(4)市级以上荣誉人选的推荐;

(5)对本局干部职工的奖励和对违犯党纪政纪的干部职工的处理意见。

(三)重大项目安排包括:

(1)办公设备(指固定资产)的购置;

(2)组织开展大型活动资金的安排意见;

(3)交通机具大增加;

(4)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资金安排。

(四)大额资金标准:

支出金额一个事项一次使用现金在1万元以上和局属各单位一次性花费5000元以上的,使用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购置、考察学习、会议、培训、燃修、高规格公务接待等。

二、决策的原则。

决策必须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党的方针政策和党的纪律;必须按照职责和权限进行;必须实行集体讨论决定,充分发扬民主,广泛论证,实行科学决策。

(1)集体决定的.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

(2)领导干部要严格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得要求,带头执行“三重一大”的有关规定,并要求所分管的科室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3)凡涉及“三重一大”问题的工作会议、局长办公会,局办公室负责做好会议记录并存档备查。

四、决策的程序。

(1)涉及重大决策问题,应根据具体情况,经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酝酿,(本站)提出初步设想,在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由局党支部集体讨论后做出决策。

(2)重要干部任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由党支部会议集体讨论做出任免决定。

(3)重大项目大安排必须由承办或有关局在充分调查研究或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方案和报告,经分管领导审阅同意后,提交局长办公室讨论决定。

(4)大额度资金必须由使用局拟定支出计划或报告,报分管领导审阅同意后,提交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5)由党支部会议决定大事项,要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会议记录由局办公室负责;由局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要经过与会人员的充分讨论研究后做出决定,会议记录由局办公室负责。会议决定事项由局办公室拟定会议纪要并起草相关文件,经局长签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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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也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或一定的规格。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欢迎大家前来参考查阅!

关于“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大家都有所了解,它是指对于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我们简称“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说到这儿,可能大家会联想到我们党内另外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就是民主集中制,因为在重大问题上实行集体决策是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内容。

党委会如何进行决策,党章明确规定了党的委员会的决策程序,并进一步回答了在决策过程中应如何实现民主和集中的问题:“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集体领导”,是党的领导的最高原则和最基本的领导工作制度,是指凡是重大决策和工作,都应该集体讨论,不允许个人说了算。只有依靠集体领导,才能正确地掌握情况,作出正确的决策。

“民主集中”,是指重大决策必须进行民主讨论,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对于什么应该民主讨论决定,以及通过什么程序决定,各级党政领导班子都应该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

“个别酝酿”,是指决策过程中,对一时不能统一的问题,可以再作酝酿。会议前,领导班子成员要多交换意见,努力达成共识,把分歧解决在会下,并在思想碰撞中寻求最佳决策方案,这样做有利于发扬民主、沟通思想、取得共识、增进团结。

“会议决定”,是指在上述程序运行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对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党章第十条明确规定:党是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三重一大”制度的提出,正是民主集中制的重要发展。

“三重一大”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1980年2月,《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准则》规定,凡是涉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大事,重大工作任务的部署,干部重要任免、调动,群众利益方面的重要问题,以及上级领导机关规定,应由党委集体决定的问题,应该根据情况分别提交党的委员会、常委会或书记处、党组集体讨论决定,而不得由个人专断。这一规定,蕴含了“三重一大”制度的核心要求,也就是集体决策。

1994年9月,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几个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明确了必须由集体讨论决策的重大问题,强调凡属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凡属全局性的问题,凡属重要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都要由中央或地方党委集体决定。重大问题的决定,要充分酝酿协商和讨论,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可见,随着贯彻民主集中制实践的不断发展,我们党越来越注意从关键问题入手来落实民主集中制,这也成为“三重一大”提法的雏形。

1996年1月,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明确提出: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第一次明确了“三重一大”制度的概念,也使建立和完善“三重一大”集体决策机制,成为刚性要求。按照这一机制,实施“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成为各级领导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

2005年,中共中央颁布了《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使“三重一大”制度开始与党风廉政建设紧密结合起来。随后,中办和国办又分别印发了《中央纪委关于贯彻落实实施纲要的分工方案和工作要点》,将“三重一大”制度建设和执行的具体任务分解到中央国家机关相关部门,使“三重一大”制度的贯彻执行,不仅仅局限于党内,而且推进到了国家行政领域各个部门。不仅要求中央机关落实,而且延伸到地方和基层各个层面都要落实,使执行“三重一大”制度,进入了新的阶段。

2008年,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提出:健全领导班子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要求,完善并严格执行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坚持和完善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等重要问题应经党委(常委)会集体决定的制度。对于专业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业委员会咨询论证;对于事关学校改革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和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广泛听取群众意见。”

党的18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引向深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更是提出重大决策责任的终身追责制度,并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从而对领导班子依法决策,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一)完善机制,建立制度。

从制度机制方面看,建立和完善“三重一大”决策机制,可以从三方面着手,归纳起来就是:建章立制打基础,规范程序抓执行,强化监督促落实。

一是建章立制打基础。就是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细化“三重一大”的具体内容。虽然总体上讲“三重一大”的内容为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但具体到不同的单位和部门,由于领导体制、运行机制等方面存在差异,列为“三重一大”范围的事项必然有所不同。因此,要具体结合工作职责、部门权限以及上级政策等因素,综合分析,客观界定。明确什么影响为重大,什么程度为重要?什么数量为大额,并尽可能的量化细化内容。

二是规范程序抓执行。就是要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认真落实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建立和完善“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增强制度的操作性。属于重要干部任免事项,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领导干部任免相关规定和程序,其他“三重一大”事项,在决策前,一般经过:提出议题,深入调研和论证,充分听取意见,形成基本共识,提交会议集体决策等程序。

三是强化监督促落实。就是要大力强化“三重一大”决策的监督力度,既要强化组织监督,建立必要的监督考核机制。又要强化群众监督,培育公开透明的政治生态,畅通干部群众参与对“三重一大”事项实施情况进行评价的渠道,把干部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检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成效的重要标准,同时更要强化自我监督,把“三重一大”制度的落实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主要内容。

“三重一大”决策机制的建立,只是落实“三重一大”的第一步,接下来更重要的是要在执行上下功夫,这就需要我们各级一把手,能牢固树立集体决策意识,把“三重一大”放在心里,遇到事情先要问一问是否属于“三重一大”事项,做决策前,先要想一想是否符合“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规定,还需要我们领导班子能始终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理念。在重大事项决策前,充分进行调查研究,使决策更加科学,更加合理。

在集体决策过程中,充分发扬民主,积极参与“三重一大”事项讨论,不察言观色,不模棱两可,不随波逐流,负责任的提出意见,使民主集中制的优越性,真正得以体现。

2019年5月8日,国务院公布了《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明确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作出程序和调整程序,并完善了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重大行政决策立法,表明党中央、国务院对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高度重视,我们在落实“三重一大”的过程中,也要坚持各项决策,严格遵守宪法和相关法律规定,保证决策权限合法、程序合法、实体合法,将民主决策、科学决策、依法决策,真正落到实处,不断提高决策的质量和效率好。

1、根据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规定,结合办事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2、本工作制度旨在更好地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和监督领导集体的决策行为,充分发挥集体智慧,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实效性。

3、凡属“三重一大”问题,必须经社区“两委”集体讨论决定,不得由个人和少数人专断,对违反制度规定的人员,必须实行责任追究。

1、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工作要求的实施意见及方。

2、社区发展及年度工作计划;

3、涉及全局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措施;

4、社区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终止;

5、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6、领导班子认为应当经过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重要人员任免及人事安排。

1、社区重要岗位人选的推荐、选拔;

2、社区干部的选拔任用。

(三)重要项目安排。

1、社区重大建设项目;

3、重大活动事项的安排。

“三重一大”问题决策形式: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社区“两委”集体议事,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议决。

1、凡需党委会(扩大会)或居务会议决的事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其它形式替代。

2、党委会(扩大会)作出决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实行表决制;均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为通过。

3、居务会由居委会主任根据上级要求与社区发展的需要及实际情况,提出解决重大问题的初步设想。反复讨论,形成共识和指导性意见,并在居务会议讨论通过。决策过程中,允许保留意见,对于少数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存在较大意见分歧将议题暂时搁置,待成熟后再议。

4、领导班子负责实施,“两委”成员贯彻落实,党组织监督实施并提供政治保障。

追究范围:

l、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

3、未向领导集体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5、对追究的事宜直接报告给街道党工委,按照党工委有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精神,规范企业的重大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确保全面、准确、及时了解各企业经营运作状况,进一步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业和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保障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区属企业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区属国有企业是指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政府授权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区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包括企业集团本部及企业所出资的各级独资、控股的所属企业(以下简称所属企业)。

第三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凡涉及企业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必须由企业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

(二)坚持依法决策,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及企业相关规定,保证各项决策合法合规。

(三)坚持民主决策,领导班子成员要正确处理好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进行决策,保证权力正确行使。

(四)坚持科学决策,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重点强化决策的调研、论证、程序、执行、监督等关键环节,有效防范决策风险,增强决策科学性,避免决策失误。

(五)坚持规范决策,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按照议事规则和各自职责、权限进行决策。

第二章“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第四条“三重一大”是指:企业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五条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一)加强党的建设(国有企业党组织包含党委、党组、党总支、党支部,以下简称“企业党组织”)。

1.企业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重要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指示的意见和措施。

2.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下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3.企业党组织年度总结和工作计划。

4.党建制度体系建设及执行情况方面的重要事项。

5.严肃党内政治生活,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方面的重要事项。

6.企业党群工作机构设置与调整、职责、人员编制和党务工作经费保障。

7.子企业的企业党组织设立和调整、按期换届方面的重要事项。

8.落实党建责任制,对子企业的企业党组织考核评价。

9.基层党组织建设、党务工作者队伍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10.意识形态工作、宣传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工作、精神文明建设、职工队伍建设、统一战线工作、企业文化建设、群团工作、保密工作、信访稳定、安全环保质量、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的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11.年度党风廉政建设任务,重大违纪案件的纪律处分、组织处理。

12.其他应由企业党组织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二)战略规划。

1.企业及子企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2.企业重大战略合作方案。

(三)体制机制。

1.企业和子企业章程草案和章程修订方案;党委会议事规则、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企业基本规章制度。

2.企业和子企业重要综合改革和重大专项改革方案;企业和子企业国有股权转让,合并、分立、变更、解散、申请破产或变更企业形式方案;企业内部机构设置、部门职能调整方案及重要管理制度、工作流程的制定、修改及三项制度改革等。

(四)经营管理。

1.企业及子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及预算调整方案;年度投资计划。

2.企业及子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3.企业及子企业资本变动。

4.企业重大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方案、聘用或者解聘负责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报酬等。

5.企业总经理工作报告、董事会工作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审计报告、全面风险管理报告等。

6.企业薪酬分配政策、职工福利、改革改制涉及的职工分流安置方案等需要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的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等;企业和子企业工资总额预算、中长期激励,对子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薪酬考核;重大责任事项追究(包括安全责任、环境责任、法律纠纷案件责任、稳定责任等)。

7.企业担保事项。其中,对全资及控股子企业的担保总额以对其享有的净资产为限,对参股企业的担保总额以对其的出资额为限。全资、控股子企业之间的相互担保行为。

8.企业及子企业对外捐赠、扶贫攻坚、维护社会稳定等涉及社会责任方面采取的重要措施。

(五)资产管理与资本运营。

1.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债券的方案。

2.企业单笔资产超过50万元(按照资产账面价值和评估价值孰高的原则)的处置。二级企业对权属企业的产权转让及清产核资行为。

3.企业债权等资产损失以及单件原值在1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盘亏、毁损损失的核销;子企业单笔超过10万元(不考虑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净损失金额)或年度累计金额超过100万元的资产损失核销事项以及所有长期股权投资损失事项的核销。

4.企业在年度预算外且单笔金额在30万元(含)以上的固定资产购置事项。

5.其他应由党委讨论和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包括:

(一)聘任或解聘企业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

(二)企业向上级组织推荐的后备干部人选。

(三)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任免、聘用(解聘)、奖惩和向控股、参股企业委派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主要管理人员等。

(四)企业有业务处置权岗位或重要管理岗位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的调整。

(五)任免党群中层正职(含)以下管理人员,聘任或解聘企业中层正职(含)以下管理人员。

(六)任免子企业党组织的书记、副书记、委员。

(七)管理权限范围内的企业领导人员调动、立功受奖、考核评价、责任追究等事宜。

(八)企业领导班子认为应该集体决策的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七条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主要包括:

企业所有直接投资项目,二级及以下全资及控股企业一定投资额以上的投资项目,具体额度按下列权限界定:

(一)年度投资计划和融资项目。

1.年度投资计划内项目,竞争类与特定功能类企业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公益类企业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项目。

2.年度投资计划外项目,竞争类与特定功能类企业50万元以上,公益类企业2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

(二)基本建设项目改、扩建及装修项目。

(三)长期投资项目,经营范围内单项或者当年累计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投资。

(四)其他重大投资项目。

第八条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主要包括:

(一)企业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的调动和使用,超预算资金的调动和使用,企业与全资、控股子企业之间单笔金额50万元(含)以上的资金拆借事项。

(二)企业及各子企业单笔10万元(含)以上的对外捐赠事项和重大支援、赞助(款、物)等企业负责人公益捐赠事项。

(三)企业未列入预算(计划)的资金使用。

(四)企业担保、抵押、贷款等资金使用。

(五)企业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

第三章决策方式。

第九条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时,应根据具体内容、具体情况选择讨论决定的方式。先由企业党委会(含支委会、党组会、支部会议)研究,之后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再按法定程序决策。

“三重一大”会议实行会议主持人末位表态制。列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进行质询或提出意见建议。会议遇有严重分歧,应暂缓作出决定。

党委会(含支委会、党组会、支部会议)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董事会决策实行票决制,总经理办公会实行总经理负责制。

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会人员意见、决策结果等内容,要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条党委会(含支委会、党组会、支部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全体党委委员(支委委员、党组成员、支部委员)参加,研究“三重一大”决策事项中有关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指示精神和企业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及党政重大工作部署等进行决策。

第十一条董事会由董事长主持,全体董事参加,必要时监事会、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及相关部门或项目负责人可列席会议。会议的主要职责:按照企业章程规定,对全局性的重大决策事项行使决策权。

第十二条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主持,全体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必要时相关部门或项目负责人可列席会议。会议的主要职责:研究贯彻落实党委会、董事会的有关决议和决策部署。同时,落实企业日常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章决策规则及程序。

第十三条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应按规定程序决策,除遇重大突发性事件或紧急情况外,必须经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决策,不得以会前酝酿、传阅会签、碰头会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第十四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要通过多种方式对有关议题进行充分酝酿,党委委员、行政领导班子之间必须及时进行沟通和磋商,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

第十五条对涉及面较广、风险性较大的决策事项,应在局部范围内先行试点,可行后再正式决策实施。

第十六条重大事项、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决策均由党委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进行集体决策。

第十七条重要人事任免决策由党委会或董事会进行集体决定。

第十八条与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凡决策事项直接涉及或影响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九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一般要有计划性,避免临时动议,严禁未经会议讨论表决擅自决定。如遇重大突发性事件或紧急情况不能及时集体决策的,企业主要领导可临时处置,事后应及时与领导班子沟通并说明情况。

第二十条与会人员、会议记录人员、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集体决策纪律和保密规定,切实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泄密。

第二十一条会议决策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区国资委,必要时由国资委或区委、政府审批后执行。重要人事任免公示后要按规定程序发文,并按党务、政务公开的相关要求予以公开。

第五章决策执行。

第二十二条要不断完善“三重一大”决策报批制度。需经区国资委或政府审批的决策事项,必须报送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全体班子成员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任何个人无权改变集体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

第二十四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主要领导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负责。

第二十五条负责执行决策的部门应当制定决策实施方案,确保落实决策的工作质量和进度,不得推诿和拖延。

第二十六条在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过程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有关成员要及时提出意见,按决策程序修正完善。

第六章决策监督。

第二十七条企业党政主要负责人是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要通过梳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三重一大”决策流程,开展风险评估,确定相关控制措施,规范记录文档,促进集体决策的全面受控和有效执行。

第二十八条企业党委应依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规定对“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向上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构报告时,应当将本企业领导人员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作为重点内容,坚持进行年度检查考核,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修改和完善有关制度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就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部门和人员知情后应及时向上级党委、纪委等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充分发挥同级监督的作用。一是党政主要负责人要经常沟通,相互提醒,做到既相互支持,又相互制约;二是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执行情况;三是领导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时,要把“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作为重要内容之一;四是领导班子成员相互监督,对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行为,有责任予以劝阻,劝阻无效时须向班子主要领导或上级报告;五是充分发挥同级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作用。

第三十一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按规定应当公开,要按照党务、政务公开的要求,在一定范围内通过局域网、公开栏等各种方式予以公示,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第七章报批(备)事项。

第三十二条“三重一大”事项分为报批事项和报备事项。报批事项经区国资委、区政府审批核准同意后方可实施,报备事项为告知事项。

第三十三条以下事项属报批事项:。

1.企业制定的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及其实施办法;。

2.企业的年度投资计划及预算,报批额度:50-200万元(含200万元)报区国资委审批;200万元-500万元(含500万元)报区国资委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500万元以上报区国资委审核后上报区政府常务会审议,审议后上报区委常委会决定;。

3.企业未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或超过年度投资计划中该项目预计投资额的投资(报批额度同上);。

4.企业的注册资本变动情况、股权结构变动情况;。

5.企业向境外投资或拟从事股票、期货、证券等高风险业务;。

6.企业重大资金使用,其中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报区国资委、区政府审批;。

7.企业重大筹资业务;。

8.企业重大产权变动:转让重要子企业,转让主要盈利项目,转让核心技术或著名品牌,转让土地、房产及车辆,转让其他固定资产单件评估值10万元以上,或一次处置资产总评估值在30万元以上,企业间的资产调拨、划转等;。

9.企业重大经营行为:转让主要业务销售渠道,变更主营业务、经营范围以及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各种资质的转移等;。

10.企业合并、分立、主动申请破产、主动注销、解散、转制等;。

11.企业对外提供担保、借出资金;。

12.企业坏账损失、非常损失、盘亏等经济损失的处理:。

14.企业内设部门的设置、职工聘用情况;。

15.区委、政府规定的其他报批事项。

第三十四条除以上报批事项外,其他涉及“三重一大”事项均为报备事项。

第三十五条报告重大事项须采用书面形式。上报文件主要包括:。

1.相关请示报告或《集宁区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批(报备)表》;。

2.党委会(支委会、党组会、支部会议)会议纪要;。

3.董事会决议;。

4.有关事项的说明(事项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过程、涉及的主要人员、财物情况等内容);。

5.研究报告;。

6.其它有关文件。

第三十六条“三重一大”事项报告必须经本单位负责人签字,且加盖公章后,上报区国资委。

第三十七条“三重一大”事项报告应即发即报,不可拖延或隐瞒不报。对未能严格按照制度程序及时上报重大事项,以及上报但没有及时说明可能会造成不利影响因素而产生严重后果的,应视具体情况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八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与会人员须对会议的决策承担责任。集体决策违反法律法规、企业规定,违背集体决策规则、程序、纪律要求,给国家、企业及本单位、职工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参与决策的其他成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参与决策的与会人员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在会议记录中有明确记载的,可免予责任追究。

第三十九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给国家、企业及职工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应进行责任追究:

(二)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

(三)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和可行方案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四)化整为零使用大额资金或拆解资金额度,规避集体决策和招投标的。

(五)因特殊原因,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报告的。

(六)未按企业有关规定执行回避制度的。

(七)不严格执行报批制度的。

(八)拒不执行班子集体决策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

(九)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或影响,能够挽回损失或影响而不采取积极措施的。

(十)在保密期间泄露集体决策内容或涉密材料的。

(十一)会议记录严重不规范和篡改会议记录的。

(十二)其他违反本细则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四十条责任追究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出责任追究意见,进行组织处理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各国有企业应按相应的职责范围,尽快完善或修订与“三重一大”有关的制度、规定、程序等,并严格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区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此前制定的企业规章制度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1.目的。

为贯彻民主集中制,进一步加强党内监督,发展党内民主,维护党的团结统一,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质监系统实际,制订我局领导班子贯彻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制度(以下简称“三重一大”)。

2.适用范围。

2.1研究决定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内重要法规和国家重要法律法规及上级组织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

2.2研究决定质监事业发展规划和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2.3研究决定市局管理干部的推荐、提名、录用、任免、奖惩和后备干部人选。

2.4研究决定职责范围内的财务预算、大额度资金管理使用、重要项目的安排等重大事项。

2.5研究决定职责范围内的其他重大事项。

3.工作职责。

3.1领导班子应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努力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

3.2领导班子应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进行议事决策,凡属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都应该集体讨论决定,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得到正确贯彻执行。

3.3领导班子成员尤其是主要负责人应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正确行使权力,防止职权被滥用。

4.工作程序。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由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以保证决策过程的科学民主和结果的公正合理。领导班子集体决策过程包括以下主要环节:

4.1酝酿决策。

4.1.1“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实行听证和公示制度,扩大人民群众参与度。选拔任用干部,应当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

4.1.2“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领导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决策。

4.1.3提请领导班子会议审定方式的“三重一大”事项议题应按规定程序提出,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议题的有关材料要在领导班子会议召开前送达参加人员。

4.2集体决策。

4.2.1集体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

4.2.2在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上,班子成员应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应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

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但尚未调查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

4.2.3集体决策时的讨论和表决情况要记录在案。领导班子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结果,应通报有关部门(单位)。

4.2.4领导班子可根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议题内容,邀请相关科室部门(单位)和纪检监察部门及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4.3执行决策。

4.3.1“三重一大”事项经领导班子成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

4.3.2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

4.3.3领导班子成员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就变更事项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尚未完成事项如需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5.监督检查。

5.1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将“三重一大”事项列入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领导班子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执行“三重一大”事项情况,并对所属事业单位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工作负总责。

5.2各单位要结合各自实际,研究制定“三重一大”事项的具体标准、运作程序、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办法和规定,建立和完善“三重一大”工作档案。

5.3领导班子在讨论决定干部任免时,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讨论、研究、酝酿、决定干部,严禁个人说了算,严禁暗箱操作,严禁弄虚作假,严禁领导干部要求讨论决定提拔本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身边工作人员。进一步完善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度。

5.4提倡勤俭节约,严肃财经纪律。凡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年度预决算以及群众关心的基本建设工程、办公设施购置、招待、会议、车辆维修等大额开支,必须经集体研究决定;款项支出必须严格审批程序,单位各项财务开支必须在一定范围内定期公开。开支5万元以内的,由使用单位班子集体研究;开支10万元之内的,由使用单位班子集体研究后经市局分管领导同意,报局长批准;开支10万元以上的,由使用单位班子集体研究后报市局党组集体研究决定。

5.5领导干部出国(境)、外出考察、公务接待等费用,要公开报销明细,实行“阳光票据”,接受群众监督。

5.6纪检监察部门对领导班子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应建立督查制度,定期实施监督,并组织专项检查。负责跟踪督查决策的执行情况,并及时向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报告。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应予保密的,应在一定范围内定期或不定期地公开。

5.7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策而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纪检监察部门应及时向本级党组提出建议和意见或直接向上一级党组、纪检部门报告。

6.责任追究。

6.1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系统、部门、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6.1.2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

6.1.3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6.1.5其他因违反本规定而造成失误的。

6.2领导班子决策失误或涉嫌违纪违规的,应在查明实情、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或建议上一级纪检监察机构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的责任。

6.3进行责任追究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

6.4对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确定应承担的责任,依法依纪追究。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6.5责任追究的方式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国有企业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简称“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强化决策监督,防范决策风险,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央《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和《湖北省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市国资委所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决策的原则。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以及企业相关规定,保证决策内容和程序合法合规。

(二)科学决策的原则。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运用科学方法,加强决策的前期调研论证和综合评估,有效防范决策风险,增强决策的科学性,避免决策失误。

(三)权限决策的原则。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必须按照规定或授予的职责和权限进行。企业党政班子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进行决策。

(四)民主决策的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发挥每个参与决策人员的作用,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对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决策范围。

第四条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党规党纪,应当由国有企业党委(总支、支部)、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和职工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企业的发展方向、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济责任制的制定和调整等重大战略管理事项;。

(三)企业资产损失核销、重大资产处置、国有产权变动、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缴纳国家税费及国有资本收益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

(四)企业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年度工作报告、财务预决算、从事高风险经营,以及内部机构设置、职能调整,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及废除等重大生产经营管理事项;。

(五)企业改制重组、兼并、破产、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国(境)外注册企业、投资参股、重大收购、设立基金、发行债券、购买上市公司股票、国有产权转让等重大资本运营管理事项;。

(六)企业业绩考核、薪酬分配、分流安置、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企业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文化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安全稳定工作的重大决策;。

(八)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重大事项。

第五条重要人事任免,是指国有企业直接管理的领导人员以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职务调整和重要奖惩事项。主要包括:

(一)负责管理的领导人员选拔具体标准的制定;。

(二)对企业中层经营管理人员(包括重大项目负责人和重要管理岗位人员),以及下属企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选聘、任免;。

(三)向控股和参股公司委派或更换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经理、财务负责人;。

(四)企业领导人员后备人选的确定;。

(五)企业中层经营管理人员、下属企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重要奖惩以及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定与奖励;。

(六)向上级提出的本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人选的选拔任用建议或推荐意见;。

(七)高级技术、管理和技能专家的聘任;。

(八)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六条重大项目安排,是指对国有企业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企业年度投资计划;。

(二)企业重大融资、担保项目,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业务;。

(三)企业计划外追加投资规模及项目;。

(四)企业应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的重大投资管理事项;。

(五)企业重大、关键性的设备引进和重要物资采购等重大招投标管理项目以及重大技术改造、引进事项;。

(六)企业重大工程承(发)包项目,重大国内(际)合作项目;。

(七)企业新产品开发、重大销售合同、新产品价格确定等事项;。

(八)其他重大项目的安排。

第七条大额度资金运作,是指超过由国有企业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所规定的企业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一)企业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

(二)企业较大额度的预算外资金调动和使用;。

(三)企业较大额度的非生产性资金使用,以及对外大额捐赠、赞助;。

(四)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八条企业“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主要采取党委(总支、支部)会议、董事会会议、经理办公会议或党政联席会议,经集体研究作出决策。

第九条党委(总支、支部)会议由党委(总支、支部)书记召集和主持,党委(总支、支部)委员参加。必要时可召开党委(总支、支部)扩大会议,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有关部门负责人可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成员参加,其他相关领导人员、会议议题涉及的相关部门或项目负责人可根据需要列席会议。党委(总支、支部)书记、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经理办公会议由经理或经理委托的副经理召集和主持,党委(总支、支部)书记列席会议,其他相关领导人员、会议议题涉及的相关部门或项目负责人可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党政联席会议由党委(总支、支部)书记主持,党政领导成员参加,其他相关领导人员、会议议题涉及的相关部门或项目负责人可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第十条决策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投票票决等表决方式。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企业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酝酿决策。

1、确定议题。由企业领导人员直接提出或由企业职能部门、下属企业提出决策议题,经分管领导审核,报董事长、经理或党委(总支、支部)书记同意列为议题。

股份制企业需经董事会研究的议题,由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提前征集各董事的意见汇总后,由董事长确定。需经经理办公会集体研究的议题,由经理办公室提前征集经理班子成员意见汇总后,由经理确定。

2、调查论证。议题确定后,由分管领导组织有关职能部门、下属企业进行调查研究,提出讨论方案。重大投资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应组织相关委员会、领导小组或咨询专家、法律顾问,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和风险评估,并形成论证评估报告。

3、充分协商。党政主要领导之间、主要领导与班子成员之间应当对提交会议的“三重一大”事项进行沟通和磋商。党政主要领导未沟通或虽经沟通但未达成原则意见的重大事项,不得上会研究。

4、征求意见。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研究“三重一大”事项时,应提前告知企业党委(总支、支部)、监事会和纪检监察部门,听取相关意见。特别重要的事项应当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及关系职工利益的重大事项,应通过职代会或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二)集体决策。

(1)提交决策材料。决定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应提交决策材料。包括决策方案及说明材料、调研报告、科学论证评估报告、合法性审查意见等。除重要人事任免材料外,有关决策材料在不泄露商业秘密的前提下,一般应在会前送参会人员阅研。

(2)通知与会。会前应向与会人员发出正式通知。会议须有半数以上有关决策机构成员参加方可召开。因故未参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

(3)充分讨论。参加会议人员应当在会前熟悉材料,认真准备。会议召开时先由议题提出人员或有关人员认真全面地介绍议题的有关情况,然后安排足够时间进行讨论。参加会议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表明自己对所决策事项持“赞成、反对或弃权”的明确态度。主要负责人应当执行末位表态制度,在参会人员未充分发表意见之前,不得发表倾向性意见。

(4)会议决定。集体决策事项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并以到会成员半数以上同意形成决议。在会议集体讨论后,由主持会议的领导依法作出通过、原则通过、再次审议、试点试行或暂缓实施的决定。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

1、对决策的事项,应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按照分工组织实施,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

2、企业负责实施决策的部门或单位应当制定决策实施方案,确保落实决策的工作质量和进度。并定期向企业党委(总支、支部)、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等有关决策机构报告实施情况。

3、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带头执行各项决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对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集体决策之前,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已作出的决策。

4、企业党组织要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团结带领全体党员和广大职工群众推动决策执行。

第十二条企业重要人事任免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1)确定人选。采用民主推荐、党组织推荐、董事长(经理)提名或其他形式确定人选。

(2)组织考察。组织人事等部门组成考察组,对确定的人选进行考察,没有经过组织考察的人选不得上会。

(3)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考察结果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先征求企业和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

(4)会议决定。党委(总支、支部)会议、董事会或党政联席会议决定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可举行。可试行票决制方式,以到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5)任前公示。会议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七至十五天。

(6)任免。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十三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应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或需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股东大会审定和批准的决策事项,应当履行报告和审批程序。

第五章决策要求。

第十四条“三重一大”决策事项不得以传阅会签、碰头会、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做出决策。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应在事后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临时决定人应当对决策情况负责,领导班子应当在事后按程序予以追认。

第十五条“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必须严格按照会前确定的议题进行,没有列入议题的“三重一大”决策事项不得临时动议。未履行或未完成决策前调查论证、沟通协商、征求意见等准备程序的,不提交会议决策。

第十六条会议若对重大问题存在较大分歧时,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酝酿成熟后再提交相关会议讨论和表决。

第十七条在讨论与本人及亲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申请回避或由主要负责人提出。

第十八条企业有关部门应做好“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会议记录,由参加会议的人员签字,并按有关规定形成决策档案,存档备查。会议记录内容包括:

1、会议举行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缺席人员、列席单位及人员、特邀专家、记录人等基本情况;。

2、决策事项以及主要议题;。

3、审议过程及会议组成人员本人的意见和表态;。

4、其他参会人员的意见;。

5、主要分歧意见;。

6、会议最终决定。

第十九条作出具体决策的会议必须形成会议纪要或文件。

第二十条与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和会议纪律,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不得外泄。企业应制定涉密会议材料的印发、回收、销毁等管理规定,切实做好保密工作。

第二十一条决策作出后,企业应在三日内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有关决策情况。

第二十二条在执行决策时,因不可抗力或者决策依据、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决策目标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实现的,应及时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请示,但在未批准之前不得擅自调整或者中止决策的执行。企业决策需要停止执行或者变更的,依照本细则第四章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企业党委(总支、支部)书记、董事长、未设董事会的经理为本企业实施本细则的主要责任人。

第二十四条企业应根据本细则制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明确“三重一大”的主要范围、决策程序、决策实施、责任追究等事项,并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审查批准。

第二十五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决策后评估制度和纠错改正制度。通过抽样调查、跟踪反馈、评估复查等方法,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制定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适时调整和完善决策。

第二十六条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监督检查采取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外派监事会检查与企业自查、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企业每年应开展一次自查,自查情况应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每年至少对所管辖的国有企业进行一次检查,必要时随时抽查。

(二)决策范围、事项和权限界定是否恰当清楚;。

(三)决策程序是否规范完备,是否便于操作;。

(四)是否建立决策后评价制度及纠错机制。

没有制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应督促企业限期制定。决策制度不规范、不科学的,应及时修订完善。

第二十八条对企业“三重一大”决策行为的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决策前是否征求了各方面意见;。

(二)决策时是否充分发扬民主;。

(三)是否严格按照提出动议、可行性研究和评估、分管部门初审、决策咨询、领导沟通、会前告知、集体讨论、会议决定的程序形成决议;。

第二十九条企业党委(总支、支部)对“三重一大”决策的议题确定、评估论证、决策程序、表决票决、实施过程等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有违反决策规定或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符的情况及时提出意见。如得不到纠正,应当及时向上级部门反映。

第三十条“三重一大”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保密之外,应按党务、企务公开规定,在适当范围内公开,接受广大党员职工的监督。企业应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巡查、职工监督小组、特邀监督员等制度,保障党员职工对“三重一大”决策的监督权。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建立重大决策失误追究制度,对“三重一大”决策失误的责任人,按照权力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对违反决策制度的,应依据集体和个人的职责范围,确定集体或个人责任,明确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不得以集体责任代替个人责任。属于集体决策行为,应追究在决策中起决定作用的主要领导责任,经证明在表决时未表示异议的班子成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三条企业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一)决策内容违反党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

(二)有意规避集体决策,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重大问题,独断专行的;。

(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四)因特殊原因,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报告的;。

(五)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导致集体决策或决定失误、造成损失的;。

(六)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或影响,能够挽回损失或影响而不采取积极措施予以纠错改正的;。

(七)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或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外泄的;。

(八)其他因违反决策规定造成重大失误的。

第三十四条对违反决策制度的,应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根据事实、性质、影响及应承担的责任,分别按警示谈话、纪律处分、调离岗位、降职免职等给予相应处理。违反规定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应责令清退。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细则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