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法演讲稿范文(16篇)

小编: 飞雪

撰写演讲稿时,我们还应该考虑时间限制和演讲场合的具体要求,以确保演讲的顺利进行。每一篇演讲稿范文都有其独特的魅力和价值,希望大家能够从中找到适合自己的方式和风格。

职业病防治法活动总结

为进一步做好《职业病防治法》的宣传工作,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油田公司开展20xx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的精神,贯彻落实井下公司《关于开展20xx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的通知》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职业病防治法》的宣传工作,切实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我队特制订了《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的实施方案》,在全队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

为搞好《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我队召开了专题会议,制定了由队站主管任组长,副队长、技术员任副组长,各班组长为成员的宣传活动领导小组,会议以“防治职业病,职业要健康。”活动的主题,把宣传活动中职业要健康放在首位。紧密部署并组织了各班组认真贯彻落实,做到各种准备到位,人员到位,确保宣传周活动顺利开展。

在队长的带领下,4月25日至5月1日以宣传周活动领导小组为主,各组长为辅的宣传组,利用班前会和周一队站生产会组织学习企业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职业病防治知识,政府相关部门及集团公司有关部门职业病防治监管职责。在会议上大家畅所欲言,相互交流在职业病防治共组重的经验,提高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认识和重要性。并分析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重点人群和重点作业场所并针对各岗位环境不同,分别进行了不同的教育。

宣传周结束后,使每一个人自身都受到了教育和提高,认识到劳动者对职业病防护知识的缺乏和迫切需要,对保护劳动者健康缺乏足够的认识,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存在的潜在危害。虽然本次宣传活动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离劳动者所需要的仍存在一定的差距。今后井进一步加大宣传普及力度,着力提高广大劳动者对职业病防护知识及健康维权意识,为保护劳动者健康,促进和谐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总结

为深入宣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提高全社会对职业病防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东营市安监局开展了以“依法防治职业病,切实关爱劳动者”为主题的宣传活动,现将宣传活动总结如下:

这一年是职业病防治法新修订实施第四年,局领导对此项工作非常重视,召集分管领导和相关科室人员专题对宣传活动周进行研究布署,确定了宣传周工作重点内容,成立了宣传活动周领导小组,下发了《关于开展20xx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的通知》(东安监函字[20xx]10号),要求各县区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好宣传活动周各项活动。

一是悬挂宣传横幅。安监局、社保局、总工会等相关部门在各单位醒目位置悬挂1幅以上内容不雷同的横幅,大力营造宣传氛围。

二是各县区以召开企业负责人座谈会的形式对企业业主讲解《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知识,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交流座谈会上,座谈会上学者对企业职业健康管理、监护档案建立、基本公共工程建设等方面提供了指导帮助。

三是组织职业卫生专题培训。企业职业卫生管理人员4090人参加了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培训班,通过对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的解读、现场作业的注意事项、日常职业卫生工作重点等几个方面进行诠释,使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认识和重要性,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四是深入企业开展宣传活动。市安监局开展了“送法律知识进企业”活动。走进企业,面向职工宣传和讲解《职业病防治法》,发放《职业卫生监管法律法规及文件汇编》500本,发放职业病防治宣传材料49620份。

坚持预防为主,从源头控制职业危害,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明确企业在职业病防治中的法定责任,催促企业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指导企业完善职业健康管理是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的重点工作。各县区结合宣传周对重点企业进行了监视检查,共检查企业23余家,重点检查了企业从业职员职业健康体检、防护用品的配备使用和企业职业危害防治设施的落实和企业缴纳工伤保险等情况,对发现的题目进行现场指导,对部份企业存在的题目依法提出了整改意见。

经过一周的宣传活动,在领导的`周密部署和其他科室的大力配合下,广大市民主动参与到了《职业病防治法》的宣传活动中来,了解了《职业病防治法》的基本内容和自身的合法权益,提高了市民们的职业病防治知识。

一是职业病危害防治资金投入不足,不能及时组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病健康体检,不能及时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职业病健康安全教育不到位,从业人员自我保护认识不高;二是个别乡镇宣传只停留在形式上,宣传效果不明显,部分企业对从业人员的宣传教育不到位,没有真正落实和解决根本问题。

在今后的工作中,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从业人员对职业危害的认识,提高防护的自觉性。把宣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作为长期性和经常性的工作来抓。加大监管力度,及时发现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督促企业加大职业危害防治经费的落实。

职业病防治法范文

近日,遵义市开展了20xx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

据介绍,今年的宣传主题是:依法防治职业病,切实关爱劳动者。宣传主要内容包括:《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配套规章、标准;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制度;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法定责任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管;劳动者依法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职业病患者的工伤保险待遇;防治常见职业病的科普知识等内容。

据工作人员介绍,此次主要是面向用人单位负责人和劳动者开展宣传教育。宣传方式包括召开研讨会、主题报告会、员工座谈会、知识讲座,举办知识竞赛、职业健康教育资料创作竞赛、专题培训,现场咨询、专家在线访谈,印发职业健康教育资料、张贴宣传公益广告、探望职业病人等。

活动周期间,全市各地围绕宣传主题,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针对本地区重点职业病危害、重点人群和重点行业,到企业、车站、市场等流动人口密集区开展宣传活动。

职业病防治法活动总结

为深入宣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提高劳动者对职业病防治的法制意识,提高我市企业对职业病防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进一步推进职业病防治工作,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全国总工会决定联合开展20xx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于4月25日至5月1日开展了以“健康中国,职业健康先行”为主题的宣传周活动,现将宣传周活动情况简要总结如下:

一、领导重视,精心部署

我中心、市安监局领导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工作,制定了工作实施方案,专门成立了工作小组,精心组织了本次《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的工作。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

此次宣传周活动的宣传重点包括《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配套规章、标准,劳动者依法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职业健康检查、常见职业病防治科普知识等。

为使本次宣传周活动深入人心,4月25日至5月1日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利用宣传折页、电视台、横幅、讲座等形式宣传职业病防治知识。整个宣传周期间发放职业病防治宣传资料3000余份,张贴了职业病防治知识和保护农民工健康的宣传标语等。

同时也组织企业开展了各种宣传活动。通过职业病防治知识讲座,耐心接受职业咨询,解答劳动者提出的健康保护的相关问题,得到了现场职工的好评。

三、取得的经验及存在的问题

通过此次宣传周活动,使我们自身受到了一次良好的教育和提高,认识到劳动者对职业病防护知识的缺乏和迫切需求,同时也看到少数私营企业为谋取短期经济利益,对保护劳动者健康缺乏足够的认识,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存在潜在的危害,要充分利用媒体和各种形式的宣传工作,使劳动者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尽管本次宣传周活动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离劳动者所需求的仍存在一定的差距。今后,将进一步加大宣传普及力度,着力于提高广大劳动者对职业病防护知识及健康维权意识,为保护劳动者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在下一步工作中,我中心将陆续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宣传,扩大宣传面,使广大员工了解和初步掌握预防职业病、保障身心健康的相关知识,为进一步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

职业病防治法试题及答案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那么职业病怎么防治呢?下面为大家分享关于职业病防治试题及答案,仅供参考!

1、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于( a)公布实施。

a 2011年12月31日

b 2002年5月1日

c 2012年5月1日

2、根据国家现行职业卫生监管工作分工,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由( a)负责。

a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b 卫生行政部门

c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3、根据国家现行职业卫生监管工作分工,由( b)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工作。

a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b 卫生行政部门

c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4、工会组织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c ),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a监督 b检查 c建议

5、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方针是:(c )。

a 以人为本,标本兼治

b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c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6、我国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原则是:“分类管理、(b)治理”。

a 彻底 b综合 c分期

7、《职业病防治法》是为了(c)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宪法而制定。

a安全生产 b 劳动保护 c预防、控制

8、《职业病防治法》适用于( b)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a中华人民共和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内

b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

c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9、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a)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a、国务院卫生 b、卫生 c、国务院

10、《职业病防治法》中所称用人单位是指(c )。

a企业、事业单位、政府机关

b企业、科研单位、政府机关

c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

11、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a),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a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b应急管理人员 c工会督察员

12、目前我国职业病共分10大类(b )种。

a 100 b 132 c 115

13、《职业病防治法》规定(b )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a单位职工 b用人单位 c劳动者

14、《职业病防治法》规定(c )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a用人单位 b单位职工 c劳动者

15、(b)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a各级工会组织 b用人单位 c企业、科研单位、政府机关

16、用人单位的(a)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a主要负责人 b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c 投资人

17、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应当符合国家(c)标准。

a劳动保护 b安全生产 c职业卫生

18、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应当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 b)的原则。

a职业卫生 b分开 c劳动保护

19、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应当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 a)间等卫生设施。

a孕妇休息 b劳动保护 c职业卫生

20、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c),接受监督。

a 申请 b 备案 c 申报

21、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a)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a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b 建设行政部门 c 卫生行政部门

22、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c),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a同时报批 b同时规划 c同时设计

23、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c)。

a 劳动防护设施验收评价 b 职业卫生设施验收评价

c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24、国家对从事放射、高毒、高危粉尘等作业实行(c)管理。

a规划 b计划 c特殊

25、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c)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a安全设施 b卫生设施 c防护设施

26、用人单位应督促、指导劳动者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 (a)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

a 不得 b 可以 c 部分可以

27、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b)。

a职工健康体检 b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c职工职业病检查结果

28、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a)。

a泄险区 b救护车 c 医务室

29、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b)和中文警示说明。

a安全标识 b警示标识 c 英文

30、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b)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a 职业健康检查 b 职业健康监护 c 定期健康检查

31、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a)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a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 b上岗前和在岗期间 c在岗期间

3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c)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a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b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

c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

33、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b)承担。

a劳动者 b用人单位 c工伤保险基金

34、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b)的作业。

a重体力劳动 b其所禁忌 c危险

35、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b),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a 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b 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c 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证明

36、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c)。

a劳动者承担 b用人单位先行垫付,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c用人单位承担

37、工会组织应当(b)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对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与用人单位就劳动者反映的有关职业病防治的问题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

a 监督 b 督促并协助 c 协调

38、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b)批准。

a 安全监管部门 b 卫生行政部门 c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39、劳动者可以在(c)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a 用人单位所在地 b本人户籍所在地

c 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

40、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c)诊断为职业病。

a 可以 b 不能 c 应当

41、职业病诊断、鉴定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c)等资料。

a职业卫生档案 b健康监护档案

c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42、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a)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a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b 劳动部门 c、工会

43、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应当向(c)申请鉴定。

a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b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c 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44、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由(b)承担。

a当事人 b 用人单位 c工伤保险基金

45、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a)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

a劳动者本人 b病人家属 c卫生行政部门

46、 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a)承担。

a用人单位 b劳动者 c社会保障部门

47、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用人单位(a)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a不得 b可以 c经领导批准可以

48、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c)。

a安排下岗,并给予一次性补贴 b解除劳动合同 c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49、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a)的规定执行。

a工伤保险 b社会救助基金 c社会医疗保险

50、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权利的,有权向(b)提出赔偿要求。

a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b用人单位 c行业主管部门

51、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a)承担。

a用人单位 b劳动者 c工伤保险基金

52、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 b )。

a并向劳动者说明情况

b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c并终止职业病病人依法享有的待遇

53、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b)。

a行政复议 b再鉴定 c行政诉讼

54、(a)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a用人单位 b医疗卫生机构 c地方卫生行政部门

55、用人单位对从事(c)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a体力劳动 b脑力劳动 c接触职业危害作业

56、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c )。

a、劳动保护用品 b、安全防护用品 c、职业病防护用品

57、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a)。

a不变 b 终止 c 与下一个工作单位协商解决

58、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b),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a、规章制度 b、责任制 c、机构

59、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c )。

a、新产品 b、新方法 c、新材料

60、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被检查单位应当接受检查并予以支持配合,不得(b )。

a、拒绝 b、拒绝和阻碍 c、阻碍

61、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该(a )承担。

a、用人单位b、劳动社保部门 c、工会组织

62、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c)。

职业病防治法培训总结

一、“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新修订的职业病定义包含的用人单位更全面,涉及的职业危害因素更广泛。

二、“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方针的解析包含了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内容更丰富和具体。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也由卫生1个变成了卫生、安监、劳动保障3个部门。

三、“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增加了这一条款更加强调了用人单位的主体法律责任,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落实。

四、“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加强对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设备、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国家鼓励和支持职业病医疗康复机构的建设。”

新修订的第八条,在鼓励用人单位完善和提高职业病科学防治水平的同时,提出了鼓励和支持职业病医疗康复机构的建设,有利于职业病患者的医疗和康复。

五、“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名单。

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三)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四)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

“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拒绝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要求。”

新修订的这一条款明确了职业病诊断机构建设范围,更加强调了劳动者申请职业病诊断的权力(不得拒绝)。

六、“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新修订的这一条款扩大了劳动者选择申请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范围,给劳动者带来便利。但要避免出现重复诊断问题。

七、“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新修订的这一条款强调没有证据否定必然联系的应当诊断为职业病,更加倾向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八、“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

“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需要了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时,可以对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也可以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十日内组织现场调查。用人单位不得拒绝、阻挠。”

新修订的这一条款明确了用人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者和有关机构在职业病诊断过程中的义务,特别强调了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现场调查的权力,有利于劳动者的职业病诊断。

九、“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应当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的自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日常监督检查信息等,作出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

“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接到申请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在三十日内作出裁决。

“用人单位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劳动者的治疗费用按照职业病待遇规定的途径支付。”

新修订的这三条款解决了长期困扰劳动者申请职业病诊断的劳动关系即职业史问题,特别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明确有利于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十、“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在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时,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

新修订的这四条款对劳动者被诊断职业病的权益保护更加明确、具体,特别是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由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供医疗和生活救助,更加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理念。

新职业病防治法试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于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1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公布,自( )起施行。

a、2001年5月1日 b、2001年10月27日

c、2002年5月1日 d、2002年10月27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所称职业病,是指( )(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a、企业、事业单位

b、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

c、企业、政府单位

d、企业、政府单位和事业单位

3、2012年是《职业病防治法》颁布实施( )周年,也是新修改的《职业病防治法》实施第一年,贯彻落实好《职业病防治法》,对加强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保护广大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a、10 b、20 c、5 d、8

4、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 )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a、国务院卫生 b、卫生 c、国务院 d、国家

5、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目前我国职业病共分10大类( )种。

a、100 b、110 c、115 d、120

6、今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从4月25日至5月1日,宣传主题是“( )”。

a、职业安全无小事 b、防治职业病,爱护劳动者

c、要职业,更要健康 d、工作·健康·和谐

7、为了做好《职业病防治法》的宣传工作,指导各地区组织好《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4月16日,( )联合下发了《关于认真做好〈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和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a、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与卫生部

b、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与卫生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c、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与全国总工会

d、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与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全国总工会

8、( )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a、用人单位 b、劳动部门c、卫生部门 d、工会

a、劳务派遣 b、临时工 c、合同工 d、正式工

10、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 ),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a、规章制度 b、责任制 c、机构 d、组织

11、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 )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a、技术 b、技能 c、安全 d、职业卫生

12、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 )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 )待遇。

a、社会工伤保险 b、工伤社会保险

c、劳动工伤保险 d、工伤劳动保险

13、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a、申请 b、备案 c、申报 d、审查

14、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 )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a、化学、物理、生物 b、化学、物理、生理

c、生理、物理、生物 d、化学、物理、生化

15、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应当诊断为( )。

a、流行病 b、传染病 c、职业病 d、遗传病

16、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 )。

a、职业卫生预评价报告

b、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c、职业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

d、职业安全预评价报告

17、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 )。

a、劳动防护设施验收评价

b、安全卫生设施验收评价

c、职业卫生设施验收评价

d、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18、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 )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a安全设施 b卫生设施

c劳保设施 d防护设施

19、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 )。

a同时检验

b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c同时验收

d同时使用

20、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 )。

a、劳动保护用品 b、安全防护用品

c、劳动防护用品 d、职业病防护用品

21、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 )。

a、安全区 b、危险区 c、泄险区 d、隔离区

22、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 )。

a、检测、评估 b、监测、评价

c、检测、评价 d、监测、评估

2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 )。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 )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职业病防治法

为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制定了职业病防治法,下面是详细内容。

(20xx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xx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

规章制度。

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六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加强对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设备、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国家鼓励和支持职业病医疗康复机构的建设。

第九条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统称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十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应当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体制、机制,统一领导、指挥职业卫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加强职业病防治能力建设和服务体系建设,完善、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的政府应当认真执行本法,支持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的知识,增强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行使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的能力。

第十二条有关防治职业病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并公布。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对职业健康风险进行评估,为制定职业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治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情况进行统计和调查分析。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有关部门收到相关的检举和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

对防治职业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要求,严格遵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落实职业病预防措施,从源头上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

第十五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第十六条国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其中,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其他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第十九条国家对从事放射性、高毒、高危粉尘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投入,不得挤占、挪用,并对因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第二十四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检测、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第二十七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第二十八条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

说明书。

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上述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示标识。

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使用单位或者进口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该化学材料的毒性鉴定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等资料。

进口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应当知悉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对有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对所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

劳动合同。

(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增强职业病防范意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劳动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教育。

第三十五条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第三十七条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必要时,可以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五)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前款所列权利。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其行为无效。

第四十条工会组织应当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有权对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与用人单位就劳动者反映的有关职业病防治的问题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

工会组织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时,有权要求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向政府有关部门建议采取强制性措施;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有权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发现危及劳动者生命健康的情形时,有权向用人单位建议组织劳动者撤离危险现场,用人单位应当立即作出处理。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按照职业病防治要求,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第四十二条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护管理措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四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名单。

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三)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四)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

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拒绝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要求。

第四十四条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第四十五条职业病诊断标准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职业病伤残等级的鉴定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一)病人的职业史;。

(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

(三)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

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三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集体诊断。

证明书。

应当由参与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经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审核盖章。

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

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需要了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时,可以对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也可以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十日内组织现场调查。用人单位不得拒绝、阻挠。

第四十八条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应当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的自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日常监督检查信息等,作出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有异议,或者因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应当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存在异议的资料或者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作出判定;有关部门应当配合。

第四十九条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接到申请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在三十日内作出裁决。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主张有关的证据的,仲裁庭应当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劳动者的治疗费用按照职业病待遇规定的途径支付。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统计报告的管理工作,并按照规定上报。

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职业病诊断争议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第五十三条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由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设立相关的专家库,需要对职业病争议作出诊断鉴定时,由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委托有关卫生行政部门从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参加诊断鉴定委员会的专家。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职业病诊断标准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办法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向当事人出具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五十四条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地进行诊断鉴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私下接触当事人,不得收受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人民法院受理有关案件需要进行职业病鉴定时,应当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设立的相关的专家库中选取参加鉴定的专家。

第五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五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第五十七条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十九条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第六十条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

用人单位在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时,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第六十一条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的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

地方各级人民的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其他措施,使前款规定的职业病病人获得医疗救治。

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职业病危害现场,了解情况,调查取证;。

(二)查阅或者复制与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品;。

(三)责令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第六十四条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

(一)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

(二)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

(三)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在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解除控制措施。

第六十五条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应当出示监督执法证件。

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格遵守执法规范;涉及用人单位的秘密的,应当为其保密。

第六十六条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被检查单位应当接受检查并予以支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六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履行职责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发给建设项目有关证明文件、资质证明文件或者予以批准;。

(二)对已经取得有关证明文件的,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四)其他违反本法的行为。

第六十八条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应当依法经过资格认定。

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法规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九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的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

(五)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

(六)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

第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

(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五)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

第七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二)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五)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的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六)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

(九)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十一)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

第七十三条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的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

(二)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

(四)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

(八)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

第七十六条生产、经营或者进口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七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的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八十条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可或者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第八十一条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其担任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资格,并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的专家库中予以除名。

第八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由上一级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虚报、瞒报的,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八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未依照本法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处分。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玩忽职守,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五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职业禁忌,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第八十六条本法第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以外的单位,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其职业病防治活动可以参照本法执行。

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

中国人民解放军参照执行本法的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

第八十七条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第八十八条本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职业病防治法范文

20xx年4月25日-5月1日。

二、活动主题。

防治职业病,幸福千万家。

三、活动目标。

在市安监局的统一部署下,我们以“全员参与、严密组织、深入厂企、确保效果”为主要工作思路,通过下企业、利用新闻媒体和网络平台开展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职业病防治知识宣传、组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开展相关培训等方式达到“人人重视职业卫生、人人远离职业危害”的目标。

四、宣传内容。

(二)劳动者依法享有的职业卫生权利和义务;。

(五)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等前期预防措施的重要性;。

(六)陶瓷洁具卫浴、铅酸蓄电池等重点行业职业病危害防控措施;。

(七)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示范企业创建的标准与要求;。

(八)职业病诊断与鉴定、职业健康监护制度;。

(九)患职业病职工依法享有的工伤保险权益;。

(十一)典型案例分析。

五、活动情况。

今年宣传周活动我们主要采取了两种方式进行,一是区安监局联合市职防所、市第四人民医院、市皮防所、区总工会和镇(街)安监等六家单位到企业现场宣传,二是区卫安监局采用新闻通稿、媒体报道、公益广告、现场宣传咨询、培训交流等多种方式,组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开展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职业病防治知识的宣传。主要完成了如下工作:

(一)协办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培训班。

根据市安监局的统一部署,联系镇(街道)分局通知辖区内的陶瓷卫浴洁具等重点行业及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示范企业的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参加市安监局4月26日举办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培训班,同时作为我区首场宣传活动和启动仪式。重点宣传了《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职业病防治知识、用人单位责任与义务、劳动者权利保障等内容。

(二)深入企业进行现场宣传。

1、4月25至5月10日,区安监局联合市职防所、市第四人民医院、市皮防所、区总工会和镇(街)安监等单位分别到等六家有代表性的企业进行以“防治职业病,幸福千万家”为主题的宣传活动。活动通过横幅标语、宣传展板、现场咨询解答、派发宣传资料和问卷调查等形式,大力宣传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责任和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权利。活动中,工作人员耐心回答员工们的`疑问,正确展示如何选择和佩戴防尘口罩,积极派发宣传资料,认真纠正错误认识,活动气氛热烈、秩序井然,共吸引了近3000名员工参与,接受咨询2600余人次,派发宣传资料8000多份,各类奖品余份。日报、时报等新闻媒体对宣传活动进行了相关报道,收到了较好的社会宣传效果。

(三)利用信息平台实施广域宣传。

利用市安监局网站信息系统的政企沟通平台向全区陶瓷、家具、机械、危化品、建筑、纺织、商贸等5000余家企业发送了以“健康工作幸福生活、崇尚职业健康远离职业危害、关注职业健康促进社会和谐、预防职业病从我做起、员工健康企业兴旺、关注职业健康崇尚文明生产”为主要内容的短信,共发送短信30000多条,企业普遍反应效果良好。

联系《时报》,利用“华仔话安全”专栏进行职业病防治知识系列宣传,先后刊发了《九种控制减小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措施》、《夏季谨防干洗衣物四氯乙烯中毒》等文章,社会反响较好。

(五)充实我区安监网站职业卫生内容。

宣传活动期间,我区网站对有关职业卫生的版面、内容进行了调整和充实,丰富并完善了政府信息公开、办事指南、法律法规、科普园地、资料表格下载、职业卫生监督动态、职业危害项目申报等栏目,使我区安监网站逐步成为职业卫生的一个重要的宣传阵地,方便企业、劳动者和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学习、查阅和下载。

六、主要做法。

(一)领导重视,亲自参与。

活动开始前,区局高成建政务委员、邓剑波常务副局长对宣传活动作出了“高度重视、严密组织、深入基层、确保效果”的指示,分管职业卫生的孟书琛副局长多次带领科室人员深入企业厂区组织现场宣传,其他单位领导也都亲自到场,保证了活动正常进行和扎实开展。

(二)深入基层,效果明显。

本次宣传活动场点都设在企业厂区,方便企业一线员工参与,六家企业员工踊跃参与互动交流,气氛热烈。企业领导和员工普遍反映宣传活动强化了企业的守法经营理念,提高了企业职工对个人职业健康的重视程度和个人防护的意识,真正做到了深入基层、深入一线,保证了宣传质量和效果。

(三)组织严密,秩序良好。

本次活动共有六家政府和事业单位的人员参加,还有新闻媒体和大量的企业员工,多数宣传场地较小,组织难度较大。区安监局工作人员统筹协调,因地制宜,既保证了宣传效果,又维护了现场秩序,企业和员工对工作人员的满意度达98%以上。

职业病防治法培训考试题

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 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 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 。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 ,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六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 。

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二)制定 和实施方案;

(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 ;

(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 档案;

(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 ;

(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 。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必须采用 ,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第三十六条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一)获得 、培训;

(二)获得 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五)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 ;

(六)拒绝 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 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 ,制定本单位的 ,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 ;

新职业病防治法考试题

单位:姓名:工号:分数:

一、填空题(24分)。

1月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国家主席胡锦涛于当日签署第52号主席令予以公布施行。

2、物理因素所致的职业病包括:、、、、等5种。

3、生物所致职业病包括:。

4。

5、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包括:、。

6、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国家对从事放射性、高毒、高危粉尘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增加了尘”四个字。因此,如果控制了高危粉尘所致职业病,也就基本解决了我国尘肺病高发的问题。

二、名词解释(20分)。

1、职业危害因素:是指职业活动中存在的不良因素,这些职业危害因素给从业人员带来各种职业病。

2、粉尘:是指能较长时间呈浮游状态存在于空气中的固体微粒。

3、职业特征:有害因素引起身体的外表改变,称为职业特征。

4、湿式作业:在生产过程中,对工件或原料加入适量的水分使之湿润后进行操作,以防止粉尘的飞扬,称为湿式作业。

5、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三、简答题(36分)。

1、简要回答劳动过程中的有害因素包括哪些内容?

(1)劳动组织和劳动制度的不合理。

(2)劳动中紧张度过高。

(3)劳动强度过大或劳动安排不当。

(4)不良工作体位。

2、生产环境中的有害因素都包括哪些内容?

(1)生产场所设计或安装不符合卫生要求或卫生标准。

(2)车间布局不合理。

(3)通风。

(4)照明。

(5)防尘、防毒、防暑降温。

(6)安全防护。

3、生产过程中的有害因素包括哪些内容?

(1)劳动组织和劳动制度的不合理。

(2)劳动中紧张度过高。

(3)劳动强度过大或劳动安排不当。

(4)不良工作体位。

4、职业病的诊断依据有哪些内容?

(1)职业接触史。

(2)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

(3)劳动现场调查。

5、简要说出粉尘的来源?

(1)固体物质的机械粉碎、研磨过程。

(2)粉末状微粒物料的混合、过筛、运输、包装及清理过程。

(3)物质不完全燃烧或爆炸。

(4)物质被加热时产生的蒸气在空气中凝结或被氧化。

6、预防职业危害与职业病的一般措施有哪些?

1、加强宣传工作。

2、组织措施。

3、职业卫生技术措施。

4、职业卫生保健措施。

5、对卫生设计进行审计。

四、问答题(30分)。

答:新版《职业病防治法》扩大了职业病保护范围。由原来确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几类单位,扩大到所有的用人单位。随着《职业病目录》的修订和颁布,职业病病种也有望扩大,一些以往认为仅仅是与职业相关的疾病有望纳入法定职业病范围,如视屏作业导致的颈肩腕综合症等。

我国法定的职业病主要有尘肺病、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肿瘤和其他职业病10大类,共计115种。

3.结合自已实际工作中谈谈如何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通知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

4月25日,天津市启动2017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主题宣传活动,本次宣传周的主题是“健康中国,职业健康先行”。

为深入宣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加强市职业病防治工作、保护广大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开展2017年宣传周活动通知要求,市卫生计生委、人力社会保障局、安全监管局、总工会于2017年4月25日至5月1日联合开展天津市2017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

在宣传周活动期间,本市各区县、各部门紧紧围绕宣传主题,积极组织专业人员开展现场咨询服务,发放科普和法律宣传资料,利用展牌、布标、宣传画报、版报,现场播放录像材料,组织人员在流动人口密集区域开展活动,选择本辖区3—5家企业组织开展特色现场咨询活动,开展形式多样的《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

4月26—29日,由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社保局、市安监局、市总工会、辖区人民政府主办,市卫生监督所、天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天津市健康教育所将承办户外《职业病防治法》大型现场宣传咨询活动;市职业病防治院、市卫生监督所在职业病防治院一楼大厅组织现场咨询和义诊活动;市卫生监督所在市卫计委门前组织现场宣传咨询等活动。各项活动现场通过设置展板、横幅、发放宣传资料、现场咨询等方式,向市民深入宣传《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配套规章及标准,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法定责任,职业病诊断与鉴定、职业健康监护制度,职业病患者依法享有的工伤保险权益和常见职业病防治的科普知识等内容。

职业病防治工作事关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事关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职业病防治形势对本市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更新更高的要求,本市将继续加大《职业病防治法》的宣贯力度,全面贯彻职业病防治法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以保护劳动者健康为根本目的,进一步强化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责任,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加强政府领导,完善责任体系,强化防治网络建设,建立职业病防治长效机制,努力构建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职业病防治体系,推动职业病防治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

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振东新区安监站:

为深入宣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进一步推动全市职业病防治工作,根据嘉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下发的《关于开展2016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的通知》(嘉安监职〔2016〕33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2016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宣传主题。

健康中国,职业健康先行。

二、活动时间。

2016年4月25日至5月1日。

三、宣传内容、对象。

(一)宣传主要内容。

3.劳动者应当依法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4.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制度;。

6.常见职业病防治科普知识,职业人群健康促进等。

(二)宣传对象。主要针对用人单位和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重点对中、小、微型用人单位负责人和劳动者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知识和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

四、宣传形式。

(一)开展公益宣传咨询活动。依托大型企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等单位,在“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中,印制有关主题宣传画及宣传材料,在车站、广场等流动人口密集区,采取张挂横幅、设立展板、发放职业病防治宣传材料、案例警示、现场咨询等形式,广泛宣传职业病防治等法律法规,在全社会营造浓厚舆论氛围和宣传声势。

(二)开展送书进企业活动。编印有关职业病防治知识宣传手册、职业健康安全知识读本等进企业、进乡镇、进社区、进学校、进乡村,通过宣贯,提高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意识,增强劳动者职业病危害防护意识。

(三)开展职业病防治专题培训。各镇、街道、开发区、振东新区要结合实际,在抓好企业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培训的基础上,督促指导用人单位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培训,增强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意识,确保劳动者安全健康。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及早谋划。充分认识《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的重要性,把宣传活动作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的重要内容,认真部署,精心组织,统筹安排,确保宣传活动顺利开展。

(二)突出重点,力求实效。围绕宣传主题,针对本地重点职业病危害、重点人群和重点行业情况,深入企业、广场等流动人口密集区开展宣传活动。

(三)加强配合,强化宣传。充分发挥卫计、人社、工会各部门的积极性,加强部门联动,多管齐下,形成工作合力,推进社会公众广泛参与。

(四)认真进行总结。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振东新区要对活动开展情况认真进行总结,并于5月12日前将活动总结及统计表(见附件2)的电子版及纸质版报市安监局职业安全健康监管科。

县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通讯稿职业病防治法罚多少钱

20**年4月25日至5月1日是《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今年的主题是“关爱农民工职业健康”。围绕这一主题,呼家楼街道提前部署,在宣传周期间以施工工地为重点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宣传活动。

一是深入工作场所发放知识手册。呼家楼街道自行印制国家卫生部发布的《职业病防治基本知识》,安监科、城管科等职能科室工作人员深入建设项目施工工地、楼宇内装修工程的施工现场,向施工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发放手册六十余份,并将内容涉及的尘肺病、铅中毒等职业病的预防办法、中毒症状、急救措施等知识进行简要介绍。

二是利用信息技术拓展宣传渠道。针对本地区职业危害涉及印刷、建筑装饰、加油站、化工、机械加工等多个行业,结合xx市安全生产监管信息平台的监管信息,向相关企业发送电子邮件或传真,宣传《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规范、传播职业病防治基本知识。

三是加强联络沟通推动企业管理。结合3月底区安监局组织的职业健康管理员培训,趁热打铁,与相关企业进一步沟通,认真听取其培训收获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针对性地提出加强企业内部职业健康管理的建议,以此更好地发挥企业内部职业健康管理员和监督员的作用。

四是明确工作要求加强督导考核。为确保宣传教育工作落到实处,呼家楼街道要求各单位将职业病防治基本知识作为近期员工培训的重点内容,要将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人员、考核等情况详细记录以备检查考核。同时,相关防护用品配备和使用的情况也将作为今后每次安全生产检查监督的.重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于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修正),自2011年12月31日起施行。

集中宣传活动在该镇休闲广场进行,宣传内容涉及职业病种类、预防、治疗、维权等方面,并开展现场咨询。该镇干部职工、赶场群众、该镇辖区内企业负责人约1000多人参加活动。

据统计,此次活动发放宣传资料3000余份,接受现场咨询21人次。

为深入宣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xx县卫生局于日前开展了以“防治职业病,职业要健康”为主题的宣传活动。

宣传活动采取在县政府门前主街道悬挂布标横幅、设置咨询台、布置宣传展板、发放宣传单等形式进行宣传,同时组织各医疗卫生单位有关医务人员进行现场咨询。现场发放职业病防治宣传资料、折页等宣传材料并进行了现场答疑咨询、回答社会普通关心的有关职业卫生问题。同时还就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职业病诊断鉴定、职业卫生标准、职业健康体检及职业病防治知识等方面进行了宣传讲解。

宣传活动中,共计悬挂横幅10幅,展示宣传展板6块,发放《职业病防治法》等各种宣传材料2000余份,接待咨询服务群众近百人,收到了很好的宣传效果。

《职业病防治法》宣传活动方案

各企业(用人单位):

20xx年是xx省职业健康执法年,为了贯彻落实好《职业病防治法》,加强我市职业病防治工作、保护广大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省局工作安排,我局决定于4月25日-5月1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宣传贯彻活动。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健康中国 职业健康先行

(一)宣传形式

各企业(用人单位)要立即行动起来,采取悬挂横幅、制作宣传板面、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认真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

(二)宣传主要内容

1、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

2、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法律责任;

3、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4、针对劳动者职业病防治的科普知识;

5、劳动者职业病案例及维权案例;

6、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使用知识。

各企业(用人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责任,要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精心组织,明确责任,细化措施,抓好落实。主要负责同志要搞好统筹协调,按照有关要求,将“《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有关部署与日常职业卫生大检查、隐患排查治理等紧密结合起来,统筹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管理力量,切实加强职业健康宣传教育,推动职业病防治工作有序深入开展。

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会,中国疾控中心:

4月25日至5月1日是第14个《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为深入宣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进一步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决定联合开展20《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宣传主题是“健康中国,职业健康先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的重要意义,把宣传活动作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的重要内容,加强领导,积极筹划,精心组织实施,落实必要经费,不走过场,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保宣传周活动落到实处。重点宣传内容包括:《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配套规章、标准,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法定责任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管,劳动者应当依法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制度,职业病患者的工伤保险待遇,常见职业病防治科普知识,职业人群健康促进等。

二、各地要采取集中宣传和日常宣传相结合的方式,在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等传统媒体宣传优势的同时,积极利用互联网、微博、微信、12320热线等新平台新载体,广泛宣传和使用推荐宣传用语(见附件1),传播职业病防治和职业健康知识,实现职业病防治宣传工作的通俗化和普及化。用人单位要结合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创建健康工作场所、健康企业等工作,充分利用电子显示屏、宣传栏、标语横幅、内部网站、手机短信等形式开展宣传互动,提高活动的参与度,扩大活动覆盖面和影响力。各地职业病防治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要积极参与宣传工作,将日常职业卫生服务工作与宣传活动有机结合,积极参与全国《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系列活动。

三、各地要紧紧围绕宣传主题,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创新宣传方式方法,制定适宜宣传策略,强化本地区重点职业病危害、重点人群和重点行业的职业病防治宣传工作,建立宣传教育长效机制,尤其要深入企业、车站、市场等流动人口密集区开展宣传活动,提高全社会对《职业病防治法》的知晓度和影响力。活动结束后,各地要注意总结宣传周活动的成效、经验和问题,及时提炼先进经验和宣传典型做法,并加强信息报送,于2016年6月10日前将宣传活动开展情况和统计表(见附件2)分别报送有关部门。宣传周活动的开展情况将作为评估区域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一项指标。

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通知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

为深入宣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进一步提高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意识和劳动者职业健康自我防护知识,4月24日至4月30日,柴桥街道开展一系列以“健康中国,职业健康先行”为主题的《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

一是加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组织开展“一信、二宣、三进”等系列宣传活动,利用致企业负责人的一封信、悬挂横幅、安全短信、微信竞答等方式,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宣传职业病防治知识,不断营造宣传活动浓厚氛围。

二是召开会议,强化职业培训。街道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对辖区企业负责人和安管员开展职业病防范法和相关知识培训,宣传职业病防治有关内容。街道还将邀请职业病防治相关专家,进企业开展职业病防止专题课堂,并督促企业创建职业卫生示范企业。

三是专项检查,排查职业病防治隐患。结合五一节前安全生产检查,对辖区内的重点职业病危害企业开展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企业立即落实整改,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防治知识。

小港: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宣传周活动:每年的4月最后一周是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宣传周,今年的主题是“健康中国,职业健康先行,为进一步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提高劳动者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小港街道安委会通过多种渠道,宣传职业病防治法。

一是印发文件,制定计划。小港街道安委会于4月25日印发了《关于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方案的通知》仑港安【2017】17号文件给各村社区、各企事业单位,要求他们按照文件相关精神,积极开展职业病防治法的宣传。

二是广泛宣传,营造活动氛围。街道安委会通过手机群发短信、qq群发信息、微信群发、悬挂横幅等方式进行宣传,要求重点企业的生产车间、重点设备、重点岗位布置、更新、补充职业病危害宣传标语,增强活动效果。

三是进企入户,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治法讲座。与安全生产服务外包相结合,各企事业单位可聘请专业老师,来企业为广大员工开展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提高广大员工的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

下一步,小港街道将以此次宣传为契机,继续加大对职业病危害企业的宣传,进一步树立企业的职业卫生责任意识,积极发动用人单位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把职业病防治工作真真切切深入基层,切实保护好劳动者健康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