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发展规划考试答案大全(12篇)

小编: 雅蕊

在规划计划中,需要明确目标、制定具体的行动计划和时间表。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规划计划范例,供大家参考和借鉴。

职业卫生知识培训考试题附答案

职业卫生知识培训考试题(附答案)

引导语:只有防止职业病和与职业有关的疾病,才能降低病伤缺勤,提高劳动生产率。因此,职业卫生实际上是指对各种工作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所致损害或疾病的预防,属预防医学的范畴。以下是小编整理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考试题(附答案),欢迎参考!

1、法定职业病: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引起的疾病。目前被列入的法定职业病有10类132种。

2、职业病危害因素:指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3、职业禁忌: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构成危险,这种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称为职业禁忌。

4、职业病危害: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5、建设项目:指在一个总体设计或初步设计范围内,由一个或几个单项工程所组成,经济上实行统一核算,行政上实行统一管理的建设单位。一般以一个企业(或联合企业)、事业单位或独立工程作为一个建设项目。

6、职业卫生:职业卫生,是指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和增进劳动者健康,提高工作生命质量,依法采取的一切卫生技术或者管理措施。

7、生产性粉尘:指在生产中形成的,并能长时间漂浮在空气中的固体颗粒。

8、尘肺病:尘肺病是由于在职业活动中长期吸入生产性粉尘并在肺内潴留而引起的以肺组织弥漫性纤维化为主的全身性疾病。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于( b )正式实施。

a. 2001年10月27日 b. 2002年5月1日

c. 2002年1月1日 d. 2002年7月1日

2. 职业病指( b )。

a. 劳动者在工作中所患的疾病

3. 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统称( c )。

a. 职业病危害 b. 职业危害

c. 职业危害因素 d. 职业卫生危害

4. 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 c )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统称职业病危害因素。

a. 粉尘、物理、化学因素 b. 粉尘、物理、放射

c. 物理、化学因素、生物因素 d. 粉尘、物理、生物因素

5.( b )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a. 接触职业有害作业的工人 b. 职业病病人

c. 接触有毒、有害的劳动者 d. 接触矽尘工人

6.依据法律规定,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及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机关是( a )

a.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 b.县级以上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c.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 d.省级以上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7.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 a )。

a. 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b. 警示标识

c. 警示说明 d. 警示语言

8.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 b )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a. 必要时 b. 定期 c. 不定期 d. 间断

9.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 a )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a. 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 b. 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

c. 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

d. 职业病病名

10、职业病危害因素侵入人体的途径有:( d )

a.呼吸道 b.皮肤

c消化道 d. 呼吸道、皮肤、消化道。

11、粉尘作业时必须佩戴( b )。

a.棉纱口罩 b.防尘口罩 c.防毒面具

12、尘肺病的早期主要症状是( b )。

a.发热鼻塞、四肢酸疼、咳嗽咯痰等

b.咳嗽咯痰、胸闷胸痛、呼吸困难等

c.肋下隐痛、食欲减退、肝脏肿大等

a.行政复议 b.再鉴定 c.行政诉讼

1、用人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国家规定每年( 4 )月的最后一周是职业病防治宣传周。

3、国家实行职业卫生(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制度, ( 卫生行政) 部门统一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5、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6、职业健康检查:(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离岗后随访和应急的健康检查

7、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8、用人单位不得安排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10、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职业病防治法考试题及答案

职业病因为有明确的致病因素一般是可以预防的。预防职业病的关键是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发生,减少劳动者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接触。常见的预防措施包括工艺措施、工程措施、个体防护措施、卫生保健措施等等。铸造生产中的型砂采用低游离二氧化硅替代高游离二氧化硅的石英砂、水溶性涂料替代酚醛树脂涂料、二甲苯溶剂替代苯溶剂等等。这些措施均较大程度地降低了物料对作业者身体健康的危害,从源头上消除或降低危害的产生,属于工艺措施。矿山破碎过程生产产生的粉尘是导致矽肺病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这些粉尘的产生从工艺上是难以解决的,多采用除尘系统将粉尘通过除尘器净化除尘;许多噪声设备多采用隔音板将噪声隔离;炼钢系统为防止热辐射对作业工人的健康危害常采用的隔热装置;这些措施均为工程技术措施。如果工艺和工程措施难以实现的情况下,人们往往采用比较被动的防护措施,即危害因素接触者佩戴个体防护装备,来减少或降低各类危害因素的接触水平,如佩戴防尘口罩防尘、佩戴耳塞耳罩防噪声、佩戴防毒面具防止毒物接触等。

还有一些危害因素,劳动者接触后可能会导致体内某些代谢物质丧失,从而能产生代谢功能紊乱,如劳动者如果接触强高温会导致体内失去必须的盐份,而产生中暑、休克等严重危害,这种情况可采取为接触者适当地补充盐的摄入,从而控制或减少高温中毒的发生,这些措施成为卫生保健措施。

我国几十年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总结出了许多职业病防治工作经验,如“革”、“水”、“密”、“风”、“护”、“管”、“教”、“查”等防尘“八字方针”,在建国以来的防尘工作中都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革”既是革新技术,改革工艺过程,革新生产设备,使生产过程中不产生或少产生粉尘,以低毒粉尘代替高毒粉尘,是防止粉尘危害的根本措施;“水”为湿式作业,采用湿式作业来降低作业场所粉尘的产生和扩散;“密”即密闭尘源,对不能采取湿式作业的场所,应采取密闭抽风除尘;“风”是通风除尘,通过合理通风来稀释和排出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护”即个体防护,为接尘工人佩戴防尘口罩来减少粉尘接触;“管”即加强管理,建立健全防尘的规章制度,定期监测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浓度;“教”即宣传教育,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接尘工人应进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培训和宣传教育,了解生产性粉尘及尘肺病防治的基本知识,使工人认识到尘肺病是百分之百可防的,只要做好防尘、降尘工作,尘肺病是可以消除的;“查”即加强对接尘工人的健康检查、对工作场所粉尘浓度进行监测和各级监管部门对尘肺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综上所述,我们在日常生产活动过程中,首先应了解你所从事的工作是否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可能产生哪些健康危害,如何有效地防治这些危害的发生,是保证我们健康、快乐、体面工作的前提和条件。

职业卫生培训考试试题带答案

一、判断题(每小题1.5分,共36分)。

1、我国法定的职业病有10大类115种。()。

2、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3、用人单位有关管理人员、劳动者可以不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4、生产经营单位可采取消声,控制噪声的传播,合理规划厂房等措施消除或者减少噪声源对从业人员的危害。()。

5、通常所称的职业病即为法定职业病。()。

6、高温作业时,人体的大部分体液由汗腺排出,经肾脏排出的水盐量大大减少,使尿液浓缩,肾脏负担加重。()。

7、在生产过程中产生或使用的各种有毒物质。通称为工业毒物。()。

8.电焊工人除应注意眼睛防护外,还应防止焊尘、焊烟对人体的危害。()。

9、噪声对人体的危害主要表现在:损害听觉,引起各种病症,引起事故。()。

10、生产过程的密闭化、自动化是解决毒物危害的根本途径。()。

11、噪声卫生标准规定,工作地点噪声应小于85分贝。()。

12、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13、在低温环境下工作时,应多食用高热能食物,增加体内代谢放热。()。

14、一氧化碳中毒常为急性中毒。()。

15、凡少量化学物质进入人体后与人体组织发生化学或物理化学变化作用,并在一定条件下破坏正常生理机能,引起某些暂时性或永久性的病变,称为中毒。()。

16、能够引起中毒的化学物质称为毒物。()。

17、在化工生产中,产生工业毒物的状况,有的作为原料,有的是中间体或副产品,有的作为辅助原料,有的为夹杂物,还有的是反应产物或废弃物等。()。

18、工业毒物的形态,可以是固体、液体、气体、蒸气、雾、烟和粉尘。()。

19、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由于接触工业毒物引起的中毒病变叫职业中毒。()。

20、在有毒岗位进食不会得慢性职业中毒。()。

21、在有毒岗位工作,下班后可以将工作服穿回家。()。

22、氨气体中毒后,呼吸道黏膜和眼结膜产生强烈的刺激作用。()。

23、在存有有害物质的作业场所作业,应采用防护服、防护面具、防毒面具、防尘口罩等个人防护用具加强防护。()。

24、对逸散作业场所的有害物质要采取通风措施,控制有害物质的飞扬、扩散。()。

二、选择题(每小题1.5分,共42分)。

1、粉尘作业时必须佩戴()。

a、棉纱口罩b、防尘口罩c、防毒面具。

2、长时间接触噪声容易引起的.噪声性耳聋,每天连续接触噪声8h,噪声声级卫生限值为()。

a、75db(a)b、85db(a)c、88db(a)第1页。

3、一旦发现有人晕倒在有限或密闭容器内,下面最适合的急救方法是()。

4、尘肺病主要是由于吸入()粉尘引起的。

a、煤尘;b、石棉尘;c游离二氧化硅。

5、我国《职业病目录》公布的职业病名单中,列出了()种法定尘肺。

a、11;b、25;c、13。

6.在产生生产性粉尘的作业场所,下列()做法是不当的。

a、通风排尘b、密闭尘源c、有作业禁忌的人员从事接尘作业。

7.生产性噪声不包括()。

a、空气动力噪声b、机械噪声c、电磁噪声d、空气传播噪声。

8.《职业病目录》规定,职业病有()类。

a、九b、十c、十一d、十二。

9、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统称职业病危害因素。

a、粉尘、物理、化学因素b、粉尘、物理、放射。

c、物理、化学因素、生物因素d、粉尘、物理、生物因素。

10、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

a、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b、警示标识c、警示说明d、警示语言。

11、职业病危害因素侵入人体的途径有()。

a、呼吸道b、皮肤c、消化道d、呼吸道、皮肤和消化道。

12、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后,应该向()方向疏散。

a、下风b、上风c、顺风d、原地。

13、当你发现突然有大量毒气散发时,应迅速戴上适合的()。

a、防毒面具b、眼镜c、手套d、口罩。

14.我国法定职业病有十大类()种。

a99b105c115。

15.《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a单位职工b用人单位c劳动者。

16.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应当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的原则。

a不分开b分开c适当分开。

17.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

a高温作业b机加工作业c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18.用人单位不得安排()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a未婚女工b女职工c未成年工。

19.患有()疾病者不得从事接尘作业。

a活动性肺结核b慢性胆囊炎c心脏。

20.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防尘口罩也能用于防毒b防毒面具也可以用于防尘。

c当颗粒物有挥发性时,如喷漆产生漆雾,必须选防尘防毒组合防护。

21.一氧化碳中毒是由于含碳物质燃烧不完全时的产物经呼吸道吸入引起中毒,主要损害人的()系统。

a呼吸b消化c神经。

22.工业毒物进入人体的途径有3个,即()。

a口、鼻、耳b食物、空气、水c呼吸道、皮肤、消化道。

23.()是电焊作业人员常见的职业性眼外伤,主要由电弧光照射、紫外线辐射引起。

a白内障b红眼病c电光性眼炎。

24.化学性皮肤灼伤主要由于()等化学物质引起。

a强酸、强碱、氢氟酸和磷b强酸c强碱。

25.接触性皮炎是职业性皮肤病的一种,根据发病机理分为原发刺激性皮炎和变应性皮炎。变应性皮炎是由()物引起。

a腐蚀b刺激c致敏。

26、生产性毒物进入人体的途径中较少见的是()。

a、呼吸道b、皮肤c、消化道。

27、对于接触毒物的操作工来说,下列()行为违反了个体防护制度。

a、不在操作场所吸烟b、将工作服带回家中c、班后不在作业场所洗澡。

28、大多数急性中毒事故的原因是(),约占全部事故的60%-70%。

a、下班不洗澡b、违章操作c、设备陈旧造成毒物跑、冒、滴、漏。

三、简答题(共22分)。

答案:

一、3x5x20x21x,其余均为v。

三、略。

职业卫生知识培训考试试题带答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于( b )正式实施。

a、 2001年10月27日 b、 2002年5月1日

c、 2002年1月1日 d、 2002年7月1日

2、 职业病指( b )。

a、 劳动者在工作中所患的疾病

c、 工人在劳动过程中因接触粉尘、有毒、有害物质而引起的疾病

d、 工人在职业活动中引起的疾病

3、 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统称( c )。

a、 职业病危害 b、 职业危害

c、 职业危害因素 d、 职业卫生危害

4、 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 c )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统称职业病危害因素。

a、 粉尘、物理、化学因素 b、 粉尘、物理、放射

c、 物理、化学因素、生物因素 d、 粉尘、物理、生物因素

5、( b )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a、 接触职业有害作业的工人 b、 职业病病人

c、 接触有毒、有害的劳动者 d、 接触矽尘工人

6、依据法律规定,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及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机关是( a )

a、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 b、县级以上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c、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 d、省级以上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7、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 d )。

a、 同时设计,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b、 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c、 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 d、 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8、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 a )。

a、 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b、 警示标识

c、 警示说明 d、 警示语言

9、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 b )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a、 必要时 b、 定期 c、 不定期 d、 间断

10、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 a )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a、 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 b、 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

c、 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

d、 职业病病名

11、职业病危害因素侵入人体的途径有:( d )

a、呼吸道 b、皮肤

c消化道 d、 呼吸道、皮肤、消化道。

12、2009年媒体披露的( c )暴露出我国职业病防治领域中的一些问题,职业病防治工作再次引起全社会的高度关注。

a、福建省仙游县外来农民工患职业病事件

b、河北省高碑店市农民工苯中毒事件

c、河南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

13、2009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 c )明确了职业病防治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和保障措施。

a、国家职业病防治纲要

b、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c、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

14、根据国家现行职业卫生监管工作分工,监督检查用人单位的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以及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工作由( b )负责。

a、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b、卫生行政部门

c、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15、工作场所的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应( a )。

a、考虑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的要求

b、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c、满足生产要求

16、粉尘作业时必须佩戴( b )。

a、棉纱口罩 b、防尘口罩 c、防毒面具

17、尘肺病的早期主要症状是( b )。

a、发热鼻塞、四肢酸疼、咳嗽咯痰等

b、咳嗽咯痰、胸闷胸痛、呼吸困难等

c、肋下隐痛、食欲减退、 肝脏肿大等

18、根据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到2015年,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预评价率和控制效果评价率分别达到( b )以上。

a、70%和80% b、60%和65% c、50%和75%

19、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 c )。

a、安排下岗,并给予一次性补贴

b、解除劳动合同

c、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20、进行职业病诊断重要的前提条件是( c )。

a、症状和体征 b、实验室检查 c、职业史

21、职业病诊断应当综合分析( b )和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

a、病人的职业史

b、病人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现场危害调查与评价

c、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既往病史

22、( c )是电焊作业人员常见的职业性眼外伤,主要由电弧光照射、紫外线辐射引起。

a、白内障 b、红眼病 c、电光性眼炎

d、职业性听力损失

23、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b )。

a、行政复议 b、再鉴定 c、行政诉讼

24、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 b )提出赔偿要求。

a、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b、用人单位 c、行业主管部门

25、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 b )。

a、消防设施 b、泄险区 c、隔离墙

26、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被检查单位应当 ( c ),不得拒绝和阻碍。

a、停止作业并接受检查 b、认真对待

c、接受检查并予以支持配合

27、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 a )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a、卫生行政部门 b、建设行政部门 c、环境保护行政部门

28、工作场所的生产布局应当符合( b )。

a、效益原则 b、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c、满足生产需要的原则

29、对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 b )。

a、根据本单位经济状况决定是否开展职业健康检查

b、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

c、根据单位领导研究决定是否开展职业健康检查

30、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a )的罚款。

a、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b、2万元以下

c、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1、简述职业病的概念。

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2、简述职业危害因素。

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3、《职业病防治法》是一部维权法,劳动者有哪些权益?

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四)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五)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前款所列权利。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其行为无效。

4、简述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内容。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内容包括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相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等健康资料。

5、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要求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哪些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如何在用人单位实施《职业病防治法》?

(3)制定好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5)对照《职业病防治法》所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和职责逐项落实;

(6)积极配合职业卫生监督机构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各项职业病防治工作。

7、给职工上工伤社会保险有什么意义?

工伤社会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障措施,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减少用人单位负担,保障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秩序,增加社会效益。本法此项规定是强制性的规定,不管用人单位是否愿意,均应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工业的发展,必然会伴随着职业伤害,职业伤害只能预防、尽量减少而不能完全消灭。因此,政府和用人单位就必须加强职业伤害的预防和做好职业伤害的善后工作。用人单位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预防和有效地控制职业伤害,提供了可靠的经济保障,避免因职业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三、填题

1、用人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国家规定每年( 4 )月的最后一周是职业病防治宣传周。

3、国家实行职业卫生(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制度, ( 卫生行政) 部门统一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4、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时,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报告。

5、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6、职业健康检查:(上岗前 )、在岗期间、离岗时、离岗后随访和应急的健康检查

7、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8、用人单位不得安排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10、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11、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物理、化学因素、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统称职业病危害因素。

12、(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13、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14、依据法律规定,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及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机关是(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

15、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 )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16、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方针是(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17、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的总体目标是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配合、(用人单位负责)、行业规范管理、职工群众监督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体制,显著提高综合防治能力。

18、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19、目前有关职业病危害因素开展健康监护的目标疾病、健康检查的内容和监护周期的主要依据是(《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20、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强度或者浓度应当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1、职业卫生的监管范围:存在职业病因素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包括行政单位和部队。( x )

2、职业病没有法定职业病和非法定职业病之称。( v )

3、用人单位在和劳动者订立合同时,劳动者无权知道干的是什么工种,接触的是什么危害因素。 ( x )

4、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调换工种,劳动者无权拒绝。 ( x )

5、我国2002年起实施的《职业病目录》中职业病的名单有10类115种职业性疾病。 ( v  )

6、对技术服务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有争议的,不实行鉴定。( x )

7、在职业性健康检查中体检单位认为对部分劳动者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不理会。( x )

8、职业病具有不可治疗或难治疗的特点。( v )

9、职业健康检查是指平时健康检查。 ( x )

10、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 x )

职业病防治法考试题及答案

为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制定了职业病防治法,下面是详细内容。

(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六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加强对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设备、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国家鼓励和支持职业病医疗康复机构的建设。

第九条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统称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十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应当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体制、机制,统一领导、指挥职业卫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加强职业病防治能力建设和服务体系建设,完善、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的政府应当认真执行本法,支持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的知识,增强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行使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的能力。

第十二条有关防治职业病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并公布。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对职业健康风险进行评估,为制定职业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治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情况进行统计和调查分析。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有关部门收到相关的检举和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

对防治职业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前期预防。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要求,严格遵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落实职业病预防措施,从源头上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

第十五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第十六条国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其中,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其他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第十九条国家对从事放射性、高毒、高危粉尘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投入,不得挤占、挪用,并对因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第二十四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检测、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第二十七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第二十八条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上述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示标识。

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使用单位或者进口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该化学材料的毒性鉴定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等资料。

进口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应当知悉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对有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对所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增强职业病防范意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劳动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教育。

第三十五条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第三十七条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必要时,可以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五)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前款所列权利。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其行为无效。

第四十条工会组织应当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有权对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与用人单位就劳动者反映的有关职业病防治的问题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

工会组织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时,有权要求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向政府有关部门建议采取强制性措施;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有权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发现危及劳动者生命健康的情形时,有权向用人单位建议组织劳动者撤离危险现场,用人单位应当立即作出处理。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按照职业病防治要求,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第四十二条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护管理措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四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第四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名单。

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三)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四)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

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拒绝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要求。

第四十四条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第四十五条职业病诊断标准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职业病伤残等级的鉴定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四十六条职业病诊断,应当综合分析下列因素:

职业卫生培训考试试题带答案

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是本行业的重中之重,必须长抓不懈,石料厂一直坚持落实全员安全生产知识培训,要求每个员工都能够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并举行了一系列的安全教育培训。现将教育培训总结如下:

一、主要做法和成果。

开展了安全技术和职业病防治知识教育、安全生产管理基础知识、常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常用的安全生产管理方法等。通过教育培训,提高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生产技能,防止误操作,掌握一般职工所必须具备的、最起码的安全技术知识,适应对各种安全危险因素的识别、预防和处理,进一步掌握专门的安全技术知识,防止受危险因素的危害。

二、安全教育培训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虽说做了一定的工作,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离公司的安全教育目标还有差距,且在培训中还主要存在以下不足:

1、有时候生产比较紧张,难以按期按照培训计划实施,因此,教育培训的时间难以保证,培训的质量也打折扣。

2、有计划的安全教育培训有时在实施过程中不能达到预期效果。参加培训员工第一是个别有缺勤现象,第二是生产繁忙走不出来,有部分人员的本职工作基本上与安全工作无关。

3、培训的内容有待于继续完善,培训的内容在理论和实践相结合上还有一定差距,更须加强实际操作的培训。

4、职工参与安全培训的积极性不够,部分人员缺乏必要的安全知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不知道或不想去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5、有安全培训教育,但是在操作中,仍然出现麻痹大意。

三、下一步工作。

1、继续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努力提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素质和业务水平,坚持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作为提高安生生产的基础,并实现合员参与安全教育培训,全员接受安全教育的目标。

2、创新培训体系,不断提升培训质量,规范培训内容。在培训教育中,更加侧重安全基础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按照学用结合、因材施教的要求,积极深入现场,结合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岗位特点和培训需求。合理安排培训时间,既保证了培训计划的落实,又保证了企业的正常生产,从而提升了培训质量。

4、进一步抓好岗位人员的安全培训。采取因人、因工种施教的方法,根据不同工种、文化程度和工作经历,采取不同的教学方法,满足不同层次学习人员的学习需求,保证培训质量。

文档为doc格式。

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强化习题答案6

自诉人l向法院提出自诉:n有捏造事实诽谤l的犯罪行为,要求追究n的刑事责任。被告人h作为主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在接到控告材料后,安排刑庭审判员对自诉人提供的匿名信件、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书及其他证据进行审查,认为符合刑事自诉案件立案条件,决定立案并对n采取逮捕强制措施。后经重新鉴定,确认匿名信封上的字迹不是n书写的,导致n被司法机关错误羁押近3个月。

请问:对h能否以玩忽职守罪论处?

【参考答案】行为人h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根据刑法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犯罪。本案中,h身为法院主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对诽谤案件的证据材料,安排刑庭审判人员对证据进行了审查;根据有权进行司法鉴定的机关出具的刑事技术鉴定结论,对案件进行了立案,为防止自诉案件被告人发生新的社会危险性,经其和刑庭审判人员讨论后,决定对自诉案件被告人采取逮捕强制措施。h在对该自诉案件立案到决定对被告人逮捕,并没有违反职责义务。虽因原鉴定人未按照有关规定出具鉴定结论导致后来的鉴定否定了原鉴定结论,从而使n被错误关押,也不能据此认定h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其行为在客观方面不符合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犯罪。

【案例2】他们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还是故意伤害罪?

被告人王某,男,28岁,某镇派出所民警。

被告人张某,男,22岁,某镇派出所民警。

1998年3月20上午,被告人王某和张某奉命在王家镇集市维持秩序,中午12时许,被告人王某来到水果摊巡查,见本镇农民孙某因买水果与卖主发生口角遂上前制止。孙某不听劝阻,并与被告人王某争吵起来。在群众协助下,王将孙扭送到派出所。孙认为丢了面子,到派出所后又与王某吵了起来,王在气愤之下拿起橡皮警棍将孙打倒在地。被告人张某赶回派出所后,孙又骂陈。张便持煤球夹子朝孙打去。因孙叫骂不止,两被告便持械对孙殴打,直至孙不能动弹为止。后在孙的亲属恳求下,两被告才同意放走孙某。孙某回家后,于次日3时许死亡。法医鉴定为创伤性休克,致心肺功能衰竭而死亡。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

王某和张某的行为应构成非法拘禁罪还是故意伤害罪?请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王某和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理由是:

(1)根据《刑法》第234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而非法拘禁罪,根据《刑法》第238条的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王某作为维持集市贸易场所的民警,由于被害人孙某在集市上买水果与卖主发生口角,不听劝阻,以致双方争吵起来,后在群众协助下,将孙带到派出所处理,应属正常的职务活动,不存在非法。虽然,孙某后来在其亲属的恳求下,才获准回家的,但这是由于当时孙在派出所不停地叫骂,二被告在气头上才不让其走的,事出有因,至多是一般非法行为。况且,二被告在殴打之后又同意放孙某回家,这表明二被告主观上并无非法拘禁的故意。

(2)孙被带到派出所后为了“面子”又与王某吵闹,王用电警棍将孙打倒在地,与执行职务活动显不相称,张某赶回后,用煤球夹打孙某更是严重不妥。至此,二被告行为仍属违纪行为范围。后孙仍不停地叫骂,二被告不是耐心说服,而是持伤害性大的器械对孙进行殴打,直至把孙打得不能动弹为止,作为民警的二被告对其行为可能造成的伤害孙某身体健康的后果是不可能不明知的。显然,二被告具有明显的伤害孙某的主观故意。

(3)孙某死于创伤性休克,致心脏功能衰竭,与二被告故意伤害孙某的行为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所以,二被告负故意伤害(致死)的刑事责任。

【案例3】对赵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被告人赵某,男,37岁,养殖经营花卉的个体专业户。

赵某因自家院内种植的花卉在晚上经常被人偷走,在采取多种防范措施均告无效后,赵于1998年5月,沿着自家的院墙里侧拉了一根铁丝做电网。他怕电死人,在安装时把电源插销上的一块铜片去掉,只接通火线,以为这样不会电死人。铁丝电源接通后,他为保险,又用手触动铁丝做了几次试验,自信不会把人电死。同年6月5日晚12时许,与赵同村的青年农民高某来到赵家墙外,准备偷花。高赤脚光背翻墙跳入院内,赤裸的上身正好碰在通电的铁丝上,高立即惨叫一声倒在地上。赵听见惨叫,忙开门出来,欲送高某到医院抢救,方发现高某已经身亡。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

(1)赵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为什么?

(2)赵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法律依据是什么?

【参考答案】。

(1)赵某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理由是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只能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施正当防卫,本案不符合这一条件。而且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否则属于防卫过当而非正当防卫。本案中,赵某在自己的花卉不断被人偷盗,在采取防范措施又无效的情况下,为了防卫家中的花卉再被人偷盗而私设了电网,这一行为不仅违反水电部和公安机关关于严禁私设电网的规定,而且还因私设电网造成电死偷花人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明显超出防止他人不法侵害的范围,已构成犯罪。

(2)赵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赵某为了确保电网不电死人,采取了一定的措施,直至确信不会电死人之后,才正式为电网接通电源。这说明赵某主观上并没有杀害他人的故意。直到客观上所造成的致高某死亡的结果,纯系属于轻信所采取的防范措施不会致他人死亡所致;而事实上,他所采取的这种防范措施并不能完全有效地防止偷花人触电身亡结果的发生,以致后来当偷花人高某光脚进入院内时,还是发生触电死亡的悲剧。赵某这种本应预见到可能会发生危害后果,但由于过于自信而致人死亡的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案例4】王某的行为是故意伤害还是正当防卫?

1996年3月18日,某地一村民家的竹笋被偷盗,该村民竟毫无根据地点名辱骂诬陷王某家偷了她家的竹笋。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王某和妻子与这个村民评理,该村民趁机手执菜刀恶狠狠地向王妻头部砍来,王某之妻避闪之时跌倒在地,这个村民又乘机举刀扑过去欲砍,危急之刻,为了妻子免遭杀身之灾,王某顺手操起扁担朝该村民举刀的右手击了一扁担,打掉了菜刀。该村民也因此受了轻伤。

问:王某的行为是故意伤害,还是正当防卫?

【参考答案】。

我国《刑法》规定:“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根据该条款的规定,正当防卫必须具备以下四个要素:第一,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侵害;第二,这种侵害必须是不合法的;第三,这种不法侵害必须是正在进行的;第四,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时,应当负刑事责任。

从提供的案情看,王某防卫的目的是为了使其妻子免受他人的伤害,这种伤害是不合法的,也是正在进行的,如不实施防卫,王的妻子的身体健康甚至生命就会遭到重大伤害。因此,只要所讲的属实,王某的防卫行为就具备了正当防卫所需的几个要件。根据所述案情,王某仅击了该村民一扁担,刀落即止,也未追赶,那么王某的行为不属于防卫过当,而是在正当防卫的范围内。因此,王某的行为不属于故意伤害,而是正当防卫行为。

【案例5】包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被告人包某(男,45岁,原系某县某林场党总支书记兼行政负责人),查被告人包某于1987年5月6日其林管区发生森林火灾时,在林场负责防火总带班工作。7日晚9时许,包对值班调度员说“我回家去了,有事找我”。随后,包离开值班室回家。8日零时许,包接到值班人员火情报警后,来到林场广播室,通知全厂职工家属到广场集合,并让司机把汽车开到安全地方。但是,包离开广播室后,没有去广场组织群众疏散,而与儿子、妻子等人到林场四侧的公路旁避火。由于无人组织,来到广场的群众一片混乱。当林场的司机驾驶汽车途经此地时,包不顾职工家属的安危,便与妻子、儿子和其他职工共6人爬上汽车,令司机将车开到距林场2公里的“38”大桥下避火。此时是8日凌晨1时左右,大火还未烧进林场。

当夜3时30分左右,包在火头已烧过林场的情况下乘汽车回到林场。这时余火仍在燃烧,尚有8栋家属住宅未被烧着。但他仍未组织群众灭火抢救,却找人帮助搬自己家的东西,致使本应保护的5栋家属住宅被蔓延的余火烧毁,直接经济损失19万余元。由于包某逃离林场,放弃领导,致使林场在这次大火中,烧死三人,直接经济损失200万余元。

问:被告人包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

【参考答案】。

本案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作为林场负责防火总带班,根据其职责要求,在火情发生之际,本应亲临现场指挥,组织人力物力及时进行扑救灭火工作,以保证国家财产和人身安全。然而被告人包某却擅离职守,在大火来临之际,违背职责,不顾国家和人民利益,携带妻子、儿子临阵逃至安全地带;返回林场后,不仅不组织灭火,竟找人抢救自己家中的财物,致使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

【案例6】对该公司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某市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为试制一种新钢材,决定向社会发行企业债券。但在上报审批时,有关部门认为其新产品研制计划不具有可行性,未予批准。该公司得知后放弃了这一研制工作,但以此为名向社会发行了三年期企业债券,且利率高于国家同期国库券的利率,达到23%。因为利率高,2万元债券很快被抢购一空。公司将这些资金用于炒股,后因股市狂跌而损失殆尽。消息传出后,债券持有人纷纷要求司法机关对有关人员进行惩办。

请问:

【参考答案】。

该公司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因为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该公司主观上虽有虚构事实的行为但无法认定其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且根据刑法的规定,单位不能成为诈骗罪的主体。该公司未经主管部门的批准,擅自发行公司的债券,造成严重后果,符合擅自发行公司债券罪的犯罪构成。

职业病防治法考试题及答案

(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第三款修改为:“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三、在第四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五、将第七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加强对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设备、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国家鼓励和支持职业病医疗康复机构的建设。”

六、将第八条改为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款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统称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七、将第九条改为第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体制、机制,统一领导、指挥职业卫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加强职业病防治能力建设和服务体系建设,完善、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

第二款作为第三款,修改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应当认真执行本法,支持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八、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的知识,增强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行使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的能力。”

九、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有关防治职业病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并公布。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对职业健康风险进行评估,为制定职业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治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情况进行统计和调查分析。”

十、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有关部门收到相关的检举和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要求,严格遵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落实职业病预防措施,从源头上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

十二、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国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十三、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七条,第三款修改为:“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十四、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十五、将第十八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国家对从事放射性、高毒、高危粉尘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投入,不得挤占、挪用,并对因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八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十八、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三款修改为:“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增强职业病防范意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十九、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必要时,可以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二十、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工会组织应当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有权对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与用人单位就劳动者反映的有关职业病防治的问题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

二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三条:“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护管理措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二十二、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四条,修改为:“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名单。

“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三)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四)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

“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拒绝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要求。”

二十三、将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五条,修改为:“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二十四、将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

第二款修改为:“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二十五、将第四十三条改为第五十一条,修改为:“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二十六、将第四十八条修改为:“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

“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需要了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时,可以对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也可以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十日内组织现场调查。用人单位不得拒绝、阻挠。”

二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九条:“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应当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的自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日常监督检查信息等,作出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有异议,或者因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应当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存在异议的资料或者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作出判定;有关部门应当配合。”

二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条:“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接到申请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在三十日内作出裁决。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主张有关的证据的,仲裁庭应当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劳动者的治疗费用按照职业病待遇规定的途径支付。”

二十九、将第五十条改为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三十、将第五十三条改为第六十条,修改为:“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三十一、将第五十四条改为第六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用人单位在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时,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三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其他措施,使前款规定的职业病病人获得医疗救治。”

三十三、将第五十五条改为第六十三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十四、将第六十二条改为第七十条,第一项修改为:“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

第三项修改为:“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或者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

三十五、将第六十四条改为第七十二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三十六、将第六十五条改为第七十三条,将第九项修改为:“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十一)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

三十七、将第七十五条改为第八十三条,修改为:“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由上一级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虚报、瞒报的,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三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有关部门擅自批准建设项目或者发放施工许可的,对该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处分。”

三十九、将第七十六条改为第八十五条,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未依照本法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处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四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十一、将第七十八条改为第八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

四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九条:“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四十三、将第一条中的“促进经济发展”修改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将第六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中的“工伤社会保险”修改为“工伤保险”。

将第十九条第一项中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修改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将第二十一条中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修改为“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将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第六十八条第一项中的“技术、工艺、材料”修改为“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删去第三十条第三款中的“或者终止”。

将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四项中的“如实告知”修改为“书面告知”。

将第四十六条第三款中的“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修改为“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

将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的“认证”修改为“认可”。

四十四、将第十三条第六项、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修改为“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将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三款、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中的“卫生行政部门”修改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将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中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修改为“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

将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中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修改为“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修改为“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将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修改为“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

将第六十一条第二款中的“卫生行政部门”修改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

将第六十七条中的“卫生行政部门”修改为“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

将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的“卫生行政部门”修改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

四十五、将第六十三条中的“二万元以下”修改为“十万元以下”。

将第六十四条中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修改为“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将第七十条中的“三十万元以下”修改为“五十万元以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决定施行前,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已经取得资质认可的,该资质认可继续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二卷习题答案2

1.1998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属于下列哪种刑事法律?()。

a.刑法立法解释b.单行刑法c.刑法修正案d.附属刑法。

2.对于现行刑法第116条的“汽车”一次,学理上往往解释包括作为交通工具使用的大型拖拉机,这一解释属于()。

a历史解释b当然解释c限制解释d扩张解释。

3.对于甲在新刑法生效以前实施的某一行为,新刑法认为是犯罪,而旧刑法不认为是犯罪,法院宣告甲无罪,这在本质上坚持了()。

a罪刑法定原则b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c罪责自负原则d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4.关于罪刑法定原则,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刑法应当采取成文法的形式,禁止习惯法。

b禁止绝对不定期刑。

c禁止溯及既往。

d在中国刑法中,罪刑法定原则还包括“法律规定为犯罪的应当定罪处罚”的内容。

5.某国驻华使馆一等秘书某甲,参与了我国国内某犯罪集团的绑架、抢劫犯罪,对某甲的刑事责任应如何解决()。

a适用我国刑法追究某甲的刑事责任。

b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c适用其本国法律追究其刑事责任。

d直接驱逐出境。

6.李某因倒卖外汇于1995年9月被法院以投机倒把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修订后的刑法实施以后,李某提出申诉,理由是现行刑法无此罪名,要求被改判无罪。法律应当如何处理()。

a驳回申诉、维持原判b释放并给以国家赔偿。

c撤销原判改判无罪d考虑李某已经服刑2年,改判有期徒刑2年并予以释放。

7.外国公民某甲曾在越南、缅甸、泰国等国家多次进行国际贩毒活动,并曾被其所属国通缉。某日,某甲到我国境内旅游被拘捕,甲以非中国籍公民,也从未在中国境内犯罪为由提出抗议。我国依法可以对其采取哪些措施()。

a无权进行刑事追诉,应当立即驱逐出境。

b因其是国际犯罪,应交国际法院制裁。

c可以对其进行刑事追诉,依据是对国际犯罪的普遍管辖权。

d可以对其进行追诉,但审判要有甲某所在国、越南、缅甸、泰国等的共同参与。

8.故意杀人罪(未遂)的犯罪构成属于。

a.基本的犯罪构成b.修正的犯罪构成。

c.派生的犯罪构成d.减轻的犯罪构成。

9.下列关于犯罪客体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a.犯罪同类客体是建立刑法分则体系的主要依据。

b.犯罪直接客体就是犯罪行为直接指向的人或物。

c.犯罪直接客体是刑法所保护而被犯罪侵犯的具体社会关系。

d.一个犯罪可以同时侵犯数个直接客体。

10.成立犯罪不可缺少的要素是。

a.犯罪行为b.犯罪结果。

c.犯罪目的d.犯罪动机。

11.下列犯罪行为中,属于不作为行为方式的是。

a.甲因高兴将3岁儿子抛接但因失手致其死亡。

b.乙分娩婴儿后为掩盖未婚先孕真相将婴儿扔出窗外致婴儿死亡。

c.丙分娩女婴后不愿抚养,遂以2万元价格将其卖给他人。

d.丁分娩婴儿后将婴儿弃置于火车站致其冻成重伤。

12.下列犯罪行为中,属于纯正不作为犯的是。

a.甲过失致陈某重伤后拒不送医,致其死亡。

b.乙对严重残疾的儿子拒绝扶养,致其冻饿身亡。

c.丙对自己负责维修的锅炉不维修,致锅炉爆炸。

d.丁过失引起火险后,不予扑灭,酿成火灾。

13.下列哪一选项中,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a.甲意欲使乙在跑步时被车撞死,便劝乙清晨在马路上跑步,乙果真在马路上跑步时被车撞死。

b.甲意欲使乙遭雷击死亡,便劝乙雨天到树林散步,因为下雨时在树林行走容易遭雷击。乙果真雨天在树林中散步时遭雷击身亡。

c.甲给乙购买了机票请他到外地旅游,希望其乘机发生空难事故而死于非命,乙果真因空难死亡。

d.甲意欲乙死亡,扎一小稻草人,用开水浇、针刺小稻草人七七49天,企图将乙咒死。结果第50天,乙果然被车撞死。

14.甲在精神正常的时候强奸乙,审讯时甲精神病发作,对甲应如何处罚?()。

a.属于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应负刑事责任;。

b.属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可以从轻或减轻;。

c.甲事后发作,不能理解庭审意义,待其恢复正常时予以追究。

d.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不负刑事责任;。

15.下列哪些行为不构成单位犯罪?()。

a.甲、乙、丙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专门从事走私犯罪活动。

b.甲、乙、丙出资设立的公司成立后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为主要经营活动。

c.某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以公司名义印刷非法出版物,所获收入由他们二人平分。

d.某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组织职工对前来征税的税务工作人员使用暴力,拒不缴纳税款。

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二卷习题答案4

试题1:管制的期限为()。

a.半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

b.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c.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d.三个月以上,5年以下。

参考答案:b。

试题2:某甲与某乙有仇,遂寻机报复。一天某甲得知某乙一人在家,便身带匕首向乙家走去,途中突然腹痛,便返回家中。某甲的行为属于()。

a.犯罪中止。

b.犯罪预备。

c.犯意表示。

d.不构成犯罪。

参考答案:b。

试题3:犯罪的中止只能发生在()。

a.预备形态。

b.实行过程中。

c.预备形态和实行过程中。

d.预备形态和危害结果发生以前的实行过程中。

参考答案:d。

试题4:紧急避险成立的合法性条件之一是()。

a.必须是合法利益受到危害的威胁。

b.危险即将来临。

c.危险行为必须经过慎重的考虑而实施。

d.只要能避免危险不惜造成任何危害。

参考答案:a。

试题5:紧急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这里所说的“必要限度”,错误的说法是()。

a.必要限度指紧急避险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必须比所避免的损害要小。

b.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c.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d.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不应当负刑事责任。

参考答案:d。

试题6:犯罪的目的和动机是指行为人()。

a.意图通过实施某种犯罪行为达到的某种危害结果。

b.通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

c.实现其内心愿望的起因。

d.行为追求的最终结果。

参考答案:b。

试题7: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有关精神病人具有的刑事责任能力,错误的是()。

a.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不具有责任能力。

b.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犯罪应负刑事责任。

c.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

d.精神病人任何时候都不应负刑事责任。

参考答案:d。

试题8:我国刑法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应理解为()。

a.是犯罪不以犯罪论处。

b.是犯罪不以犯罪处罚。

c.不构成犯罪。

d.是缩小打击面的特殊策略。

参考答案:c。

试题9:有关刑法的时间效力范围,错误的说法是()。

a.我国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始于生效日,终于废止日。

b.在溯及力问题上,我国刑法采取了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c.我国刑法在公布一段时间后再施行。

d.它与刑法的空间效力范围共同构成刑法的效力范围。

参考答案:c。

试题10:我国刑法对于空间效力的规定,采取的是()。

a.属地原则。

b.属人原则。

c.保护原则。

d.以属地原则为主,兼采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原则。

参考答案:d。

试题11:我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行为作斗争。

a.反革命犯罪。

b.流氓犯罪。

c.其他刑事犯罪。

d.一切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和其他刑事犯罪。

参考答案:d。

试题12:刑法是()的法律。

b.规定阶级压迫的工具。

c.国家法律中最重要。

参考答案:d。

试题13:刑法学是研究()的科学。

a.刑事法律。

b.刑法。

c.犯罪。

d.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和刑罚。

参考答案:d。

试题14:有关贪污罪、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罪、渎职罪的条件应由下列哪个机关直接受理()。

a.人民法院。

b.公安机关。

c.人民检察院。

d.国家司法行政机关。

参考答案:b。

试题15:下列哪种刑罚可单独使用,也可附加适用()。

a.有期徒刑。

b.管制。

c.剥夺政治权利。

d.拘役。

参考答案:c。

职业病防治法考试题及答案

十一届全国大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12月31日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并于当日实施。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进一步明确了用人单位的主体责任和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从法律上明确了安监部门的执法主体地位。《职业病防治法》的修改,对推进职业病防治工作,维护职工安全健康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这次是修正,虽然修改的内容不大,但也涉及60多条,重点修改45处。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共七章九十条,比原法增加了十一条。根据安排,今天大家一起来学习《职业病防治法》。主要从五个方面来学习:

一、从整体上把握《职业病防治法》修改的重大意义原《职业病防治法》自5月1日起施行。应当说,原有的各项制度,特别是职业病预防和职业病待遇保障制度,总体是科学、可行的。该法施行九年来,对遏制职业病高发势头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职业病防治工作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职业病依然高发,与职业病相关的事件时有发生,在社会上产生了不好的影响,个别的还演变成了群体性事件。这些事件暴露出部分用人单位不履行法定的职业病预防义务,职业病诊断难,职业病待遇落实难,监管体制不顺等问题突出。

这次修改,针对解决职业病防治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围绕‚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进一步完善了多项法律制度。其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第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体制、机制,统一领导、指挥职业卫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加强职业病防治能力建设和服务体系建设,完善、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这是原第9条中增加的一款)。与此相对应,在法律责任一章的第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未依法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处分(这也是新增家的内容)。

(二)理顺了职业病防治监管体制。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围绕职业病的防、治、保三个主要环节,明确了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理顺了监管体制。防,即职业病的预防工作,以安监部门为主负责;治,即职业病诊断和治疗,以2卫生部门为主负责;保,即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工作,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为主负责。其中安监部门的监管职责和执法主体地位,首次在法律中得到明确。

(三)进一步完善了职业病的预防措施。从项目立项,到企业的日常管理,政府部门的监管等方面,明确了一系列制度措施,强化了职业病危害的源头控制,有利于改善以前职业病防治‚重治轻防‛的局面。

(四)在诊断程序、制度设臵等方面向保护劳动者权益倾斜。这是《职业病防治法》修改的主要思路之一。新法进一步强化用人单位在职业病诊断中的责任,按照方便劳动者、简化程序的总体要求,区别情况,运用劳动仲裁、行政判定等方式来解决职业病诊断所需资料的争议问题,并增加了民政救助等保障职业病患者权益的相关措施。另外,新法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职业病医疗康复机构的建设,规定诊断机构不得拒绝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要求。同时新法还通过具体制度倒逼用人单位自觉履行提供职业病所需资料进而落实预防措施的义务。这些条款,为破除劳动者职业病‚诊断难‛的问题提供了保障。

总的来说,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进一步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和与时俱进的时代精神,解决了当前职业病防治工作中面临的突出问题,完善了职业病防治的一系列制度安排,更有利于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3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标志着我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二、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对职业病预防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新《职业病防治法》修改内容中,与作业现场有关,加强职业病预防和监督检查的新要求,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强化了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此次修改,进一步强化了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规定用人单位义务的有27条,罚则有39项。特别是新增新六条,突出强调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明确了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强调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都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加大了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提高了罚款下限或上限。如对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处罚,罚款上限由三十万元提高到五十万元。

(二)加大了前期预防力度。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新增第十四条,强调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要求,严格遵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落实职业病预防措施,从源头上4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必须符合职业卫生要求,并鼓励和支持用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特别是新增加了设备要求,拓宽了从源头控制的途径。

(三)突出了职业病危害防治重点。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第20条规定:‚国家对从事放射性、高毒、高危粉尘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在原来18条的基础上增加对从事高危粉尘作业实行特殊管理的规定,突出了职业病危害防治重点。

(四)强化了现场监督检查。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安监部门对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实施监督检查。相关规定有27条(24条职责,3条法律责任),在条文中明确安监部门要求的有51处,用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统称的还有7处。主要体现在对作业场所的监督检查上,并赋予了若干职权。如安监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职业病危害现场,了解情况,调查取证;查阅或者复制与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品;责令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用人单位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安监部门可以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等等。以上可以看出,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加强了职业病的源头预防和控制,强化了用人单位的责任,赋予了安监部门在职业病预防监督检查等方面的重要职责。因此,安监工作的任务更重了,责任更大了。

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强化习题答案5

a公司给b公司发出订单(要约)购买电器,b公司完全接受订单,签字盖章了,但是他又附一张纸——这张纸记载了b公司提出的免责条款,a公司一看,不予理睬。但b公司不知道,到期就发货,a公司一看,货送来了,还不错,就收了。

请问:

(l)a、b之间的书面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2)a、b之间的合同是否最终成立,根据是什么?

(3)如果合同成立,合同成立之时、合同成立之地是什么?

【参考答案】。

(1)a、b之间的书面合同未成立,因为b公司在“承诺"中附了一个免责条款,这属于实质性变更,实质性变更构成反要约。在此时,a、b之间因为要约与承诺未取得一致,合同不成立。

(2)a、b之间的合同最终成立。b公司发货,是要约,a公司受领是承诺。合同成立的标志是当事人就有关债权债务关系或者权利义务关系达成合意,两个表示的意思取得一致。a、b公司以行为达成合意。《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3)合同成立之时,是a公司受领之时,成立之地,是a公司受领之地。

【案例二】百货公司的广告是要约吗?

成都市一个百货公司发出一个广告:在4月1日这一天,凡是到我百货公司一层柜台购买a牌化妆品的顾客,统统单价销售(原价160元一瓶)。广告的有效期为一天。广告的内容具体明确。到了4月1日这天,许多百姓聚集在百货公司门前要求购买,但百货公司拒绝出卖,理由是4月1日是愚人节。

请问:

(1)要约的概念和要件是什么?

(2)百货公司的广告是否构成要约?为什么?

(3)百货公司拒绝出卖,其行为性质是什么?百货公司是否有权撤销广告?为什么?

【参考答案】《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的要件有两个:其一,内容具体确定;其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2)百货公司的广告构成要约。因为该广告符合要约的两个要件。4月1日按半价销售,是行为人受其约束的表示。《合同法》第15条第2款规定:“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3)百货公司的行为性质属于违法撤销要约。百货公司无权撤销广告,因为该广告是规定了承诺期限的要约(承诺期限为一天)。《合同法》第19条规定,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的,要约不可撤销。

【案例三】甲方的要约何时生效?

甲方在1月1日写好了要约,但却忘发了,他在l月3日才发出。甲方写的要约没有日期,到了1月10日才由邮局投到乙方的信箱。乙方11日才打开邮箱,看到要约。甲方规定的承诺期是15天。

请问:

(1)要约何时生效,依据是什么?

(2)承诺期限从何时开始计算?依据是什么?

(3)承诺期限的一天最后是哪一天?

(4)承诺要求在承诺期间内发出即可,还是要求承诺应在承诺期限内送达?依据是什么?

【参考答案】。

(1)要约在10日送达时生效。《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2)承诺期限是从1月3日开始计算。《合同法》第24条规定:“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3)甲方要约乙方在15天之内答复,最后一天是18日。

(4)承诺应当在承诺期限内送达。《合同法》第23条第1款规定:“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案例四】该技术合同如何处理?

2002年4月l日,韦伯公司与北京某高校订立了技术开发合同。合同约定,韦伯公司提供400万元开发经费,分两次支付。第一次是4月10日(200万元),第二次是5月10日(200万元)。高校负责研究开发某种新型塑料薄膜。签订合同一年内完成开发任务,报酬为500万元。

请问:

(1)技术开发合同是要式合同,还是不要式合同。根据是什么?

(3)韦伯公司与高校未约定专利申请权的归属,专利申请权应当归谁,为什么?

【参考答案】。

(1)技术开发合同是要式合同。《合同法》第330条第3款规定:“技术开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不正确。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为表现是拒绝履行(中止履行),而高校是继续履行,放弃了先履行抗辩权。此案构成双方违约。

(3)归高校。双方签订的是委托开发合同。《合同法》第339条规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4)应当退回。因为,研究开发经费并不是报酬,且当事人对研究开发经费并未约定包干使用,因此节余不能归研究开发人。

【案例五】甲、乙两公司对银行的借款要承担责任吗?

甲、乙两个公司合并成丙,未办理手续,就向银行借了500万元,后甲、乙不再履行合并协议。甲、乙两个法人继续存在。

请问:

(1)从现象上看,甲、乙属于何种合并(不考虑是否合并成功)?

(2)银行的债务由谁偿还?

【参考答案】。

(1)属于新设合并。

(2)甲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为他们的行为等于合伙借款。

(3)公告并不导致债权的消灭,因为一方无权剥夺另一方的财产权利。但公告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

【案例六】张某是否应该支付手表价款?

张某在金五星商城看中一块标价600元的手表,犹豫不决。商贩李某允许其试戴三天。张某在第二天,被冒充非典病人的王某抢走。变卖后予以挥霍。

请问:

(2)张某是无偿试戴,还是有偿试戴。

(3)如果未遭到抢劫。至三天期满,张某未作任何表示,会产生什么效果?根据是什么?

【参考答案】。

(1)张某应当向李某支付该手表价款。因为手表已经交付。所有权未转移不影响风险的负担。《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该手表已经交付。

(2)依据《合同法》的精神和交易习惯,试用买卖,是无偿试用。因而,在没有特约的情况下,张某是无偿试戴。

(3)至三天期满,张某未作任何表示,是以沉默的方式对标的物的认可。试用买卖是附生效条件的买卖。《合同法》第171条规定:“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