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行政复议申请书(专业16篇)

小编: 飞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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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 请 人:xx-x,男,汉族,身份证号:

住 所:海安县城东镇xx-xx组

被申请人:城东镇开发区管委会、海安县城东镇人民政府

法人代表:xx-xxx 职务:管委会主任(镇长)

被申请人:xx-xxx房地产土地造价咨询评估有限公司

注册估价师:xx-xxx, 注册号 3220040298

xx-xxx 注册号 3220150147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15年x月xx日作出的《房屋征收(农村集中居住点安置)评估报告单》(报告单编号 xx-xxx)的评估结果,及拆迁项目组的具体行政行为,现申请复议。

申请复议的要求是:

二、请求合法合理裁定拆迁补偿方案。

三、请求公布“xx-xxx市场项目”征地批文,拆迁许可证明。

事实理由:

1、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拆迁主管机关和拆迁人应履行法定的公告、公布责任;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拆迁许可证号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2、《房屋征收(农村集中居住点安置)评估报告单》(报告单编号 xx-xxx-x) ,2015年xx月xx-x日入场评估,4月xx-x日该评估报告送达我家;报告单上无评估师签章和评估单位印章;该报告尚不具合法效力。《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安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细则(试行)的通知》(海政办发〔2011〕196号)第二十九条: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应当由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加盖评估机构公章。在评估报告上签字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加盖公章的评估机构,对评估报告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xx县人民政府,地址:xx市xx县xx镇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xx 职务:

复议请求: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x年x月x日作出的《关于xx中学校建设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之附件《xx中学校建设房屋征收补偿安臵方案》(以下简称《补偿方案》),特向xx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依法要求重新制定合法合理的房屋征收补偿安臵方案。

事实与理由:

一、程序违法

1、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公告公布责任,缺乏民主和公众参与,特别是没有考虑被拆迁户的意见。

从x年x月x日xx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xx县教育局以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名义在申请人住宅楼院墙上张贴《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起,至x年x月x日被申请人在申请人住宅楼院墙上张贴《公告》的近半年时间里,被申请人及相关部门对申请人不闻不问,没有做过宣传解释,也没有召集申请人进行过座谈沟通。仅有县教育局的官员在未事先通知的情况下坐着轿车来发过一次征求意见表,当时只有几人在场,大多数人都是由他人代领、复印或是自己到县教育局去拿来填的。然而在申请人递交了征求意见表后,被申请人及相关部门不作答复,也不采纳被拆迁户的意见,就匆匆发布了《公告》。

共 4 页

《公告》中称“在征收范围内广泛征求了被征收人及社会意见”,实在是无稽之谈,毫无事实依据。因此,被申请人违背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和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群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的规定,在征求意见后近半年的时间里没有公布所征求意见的答复情况,也没有给申请人反馈相关情况,这显然是违背法律法规程序的。

二、置换房的规划、设计、选址不合理

1、在《补偿方案》中臵换房的规划、设计、选址都很不合理。在《征求意见表》中xx住宅楼95%以上的住户都选择不住电梯楼的情况下,《补偿方案》仍一字不改的照搬《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的内容,只设计一栋多层住宅和一栋电梯住宅,这显然是不合实际的。而且套内面积也很不合理,不能满足被拆迁户的居住需要。被申请人应充分考虑被拆迁户的意见和需求,重新规划安臵房的选址和设计安臵房的套型面积和臵换房的质量问题。

2、被申请人在《补偿方案》中没有明确给被拆迁户臵换什么质量的房屋,是商品房式的清水房(毛坯房或是简装房)或是保障房式的清水房,对房屋质量没有解释说明。因此,我们要求新建的臵换房起码应是内墙刷白,地面平整抹光,门窗安装完善,水、电、气、电视、电话、网络安装到位,入住即能正常使用,房屋保修三年以上。

三、拆迁安置补偿标准不合理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第十七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与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第二十六条“补偿决定应当公平……”。被申请人在《补偿方案》中制定的补偿安臵标准太低,不足以弥补被拆迁户因拆迁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保障被拆迁户的居住条件,具体体现在:

共 4 页

损失和不便。

2、臵换面积补差价问题

申请人大多是退休工人和因政策原因被-迫下岗的工人,x年x月x日公布的《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中面积补差价定位2800元/m2,申请人都认为过高不能接受,然而在全国抑制房价,各地房价普遍下跌的形势下,x年x月x日公布的《补偿方案》中的面积补差价不降反升,由2800元/m2升到3480元/m2(多层)和3680元/m2(电梯),这种不考虑申请人经济承受能力和市场趋势的做法实在让人不能接受。臵换房面积补差价格应在《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中2800元/m2的基础上作适当下调。

3、装饰装修和附属设施应赔偿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它不动产,应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装饰装修和附属设施的价值是房屋价值中的一部分,然而《补偿方案》第三项第二条第二款“……不再考虑原有房屋和臵换房的结构及装饰装修补偿。”这是完全违背《物权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条款的,是严重损害申请人权益的霸王条件,是谁也不能接受的。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装饰装修过的房屋给予合理的'补偿;对申请人安装的太阳能热水器、防盗门等附属设施,应在臵换房安装同类设施或给予足额补偿,而不是按《补偿方案》中规定的太阳能给予150元拆迁补偿让申请人自行拆走了事。

不搞过渡期。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公告》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程序违法,其附件一《补偿方案》存在严重不合法合理的瑕疵。为此,申请人特向xx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并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请求行政复议机关派人调查、听取申请人的意见和建议,依法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制定合法合情合理的《补偿方案》,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

x年x月x日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东-洲区人民政府,地址:抚顺市东-洲区搭连路2号

代表人:杨伟言 职务:副区长

复议请求:

申请人受东-洲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5年09月02日,信访事项答复

意见书的启发,关于2012年3月新屯街道四委九组动迁的纠纷问题,至今没有解决。特向东-洲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恳求杨区长为我们解决动迁纠纷。 事实与理由:

1、基本情况

7.47米。 2012年3月新屯街道b#地块动迁,动迁单位新屯动街道动迁办,经办人4人左右。产权单位由留守人员白福英负责,产权单位归属东-洲区城建局。抚顺市房产管理局下属单位测绘科王科长和另外一名同志测绘房屋面积。

2、问题产生

抚顺市房产管理局下属单位测绘科王科长和另外一名同志测绘房屋面积。结果没有公布。私下有人告诉我们测绘房屋面积比建筑面积294.62平方少了87左右,7户居民提出不满,要求合理测绘,合理划分给7户建筑面积。

7户居民找新屯动街道动迁办,新屯动街道动迁办往产权单位推,必须办房改分户。7户居民与产权单位达成动迁面积分配协议书:何伟家:49.98平方;王世华家:28.26平方;王明义家:51.69平方;巴彦琼家:51.32平方;周芳家:26.63平方;石兆顺家:

共 3 页

编号:21455561426561453107

杨金有同志:您好!

抚顺市房屋交易和登记管理中心就您反映的房屋测绘面积不合理问题进行了全面了解,并就该问题进行了详尽的答复。

2012年为了配合东-洲区棚户区改造动迁工作,我们测绘部(当时叫测绘科)受领导指派到东-洲区新屯街道为露天区建筑公司的一处无产权证房屋进行测量。(此处测量的房屋范围由产权单位及东-洲区新屯街道动迁工作人员指定。)测量完成后,露天区建筑工程公司的同志说该处房屋有房屋所有权证。按规定,有房屋产权证的房屋不需要测量,因此,我们没有出具房屋测绘图,当时我们将这一情况下告知产权单位和新屯街道的同志。产权单位和新屯街道的同志都表示同意。

3、网上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没有通知上访人和签字)

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

抚东住信处字〔2015〕2号

杨金有:

经调查,现就你反映的问题处理如下:

依据市产权处相关政策,办理产权应以实际测绘面积为主,对杨金有等人要求按承租证面积办理产权的诉求不予支持。

如对此处理意见不服,可以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向东-洲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到东-洲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共 3 页

东-洲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5年09月02日

4、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不合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第十七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与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第二十六条“补偿决定应当公平……”。被申请人在《补偿方案》中制定的补偿安置标准太低,不足以弥补被拆迁户因拆迁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保障被拆迁户的居住条件,具体体现在:

综上所述,在我们动迁问题的具体行为存在问题。为此,申请人特向东-洲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并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请求行政复议机关派人调查、听取申请人的意见和建议,合理处理动迁引出的纠纷,制定合情合理的方案,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东-洲区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杨金有

2015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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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政府:

我是xx-xx,身份证号xx-xxx,手机:xx-x。

我家有房屋x间x层,其中第一层xx平方米、第二层xx平方米。

今因xx-x铁从我住宅处经过,桩基打在房子背后5米距离内,本应在汉十高铁红线拆迁范围内第一批拆迁的,但因我常年在外务工,家人文化沟通水平有限,与一线负责拆迁登记工作的领导和工作人员联系不够,导致变成黄线拆迁范围内第二批拆迁。一是在住宅二楼赔付标准上,与第一批拆迁的每平方少赔付370元差价,从而导致赔偿总额相差6万之多;二是在拆迁过渡安置费、宅基地安排处理上也存在很大差异,这也导致赔偿金额相差3-4万;三是拆迁丈量面积尺寸与实际面积尺寸有误差,尺寸存在一定误差。

另外我家装修因划入第二批拆迁范围,装修成本都没有给予计算,我家装修包含卫生间,瓷砖,铝合金门窗,吊顶,复合地板都没有给予计算,当时装修投入总造价达到8万之多。

现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特向贵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1、请求责成有关方面重新丈量本人的住宅面积,据实确认拆迁补偿的住房面积;2、请求责成有关方面按第一批拆迁赔偿标准,重新计算确认本人房屋拆迁的赔偿金额。

申请人:xx-xx

拆迁行政复议申请书

尊敬的九溪镇政府领导:

我家是九溪镇大村(一村)村委会村民,由于以下几点原因,我申请大村新农村审批建房,或根据本村实际情况审批宅基地建房:

一、因现住房屋位置处于山腰上,与村坝子水平线落差近800米,交通相当不便利,无道路硬化,大半都是土路,最窄处只有60公分。到现在全民建设小康社会、建设新农村的这个时代,我家交通基本靠走,连六七十年代最实用的.交通工具——单车在这里都不能通行,更别说现在村中比较实用的摩托车、三轮车、微耕机、小货车等。严重影响了家中的农业生产,给家中经济收入带来了严重影响;同时也严重影响了大村村容村貌。

我家现有住房宅基地背靠着山,属于农村地质灾害住房。每年到雨季总会有山体滑坡泥石流出现,况且房屋还是以前父辈建的简陋瓦房,至今己近30年。地基土层属于土窑泥,干的时候收缩干裂,雨天潮湿时还会从地板上津出好些水。墙壁开裂比较严重,地板的瓷砖都被撕裂了好多。虽经过多次整修,但破损处仍然较多(墙壁、地基裂纹),修修补补既难解决其根本问题,严重影响安全,也影响房屋外观。因而有必要从新选择宅基地建新房。

二、考虑到一些具体需求,因此不在以现有地基建房而要另外申请新农村审批建房或申请其他宅基地建房。

1、原来住房交通不便利,有山体滑坡泥石流的安全隐患。

2、现住房地基土层属于土窑泥,干的时候收缩干裂,雨天潮湿时还会从地板上津出好些水。墙壁开裂比较严重,地板的瓷砖会被撕裂了。从建筑学上讲根本不适宜农村建筑用地。

3、重新拆了旧房建新房需要一笔很大的拆迁费用,将给家庭。

带来严重的经济负担,是家庭富裕的拦路虎,有悖国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构想。

4、拆迁出来的砖瓦已经无多大的作用,满足不了建新房的物质要求,属于资源的浪费,违背了国家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意志。因而从新选择宅基地建新房非常有必要。

三、这些年来,党的政策越来越好,为响应国家小康建设、新农村建设及国家危房改造政策,加之我们农民现在的收入也一年比一年增加。因此,我家申请大村新农村审批建房,或根据本村实际情况审批宅基地建房。

特此申请,敬请大村村委会及乡镇领导核实情况,审批为盼!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拆迁行政复议申请书

尊敬的领导:

xxx小学现有教职工18人,现教师宿舍楼始建于上世纪60—70年代,底层为石头结构,二、三层楼为砖混结构,现共有3层。由于年久,地基下沉。现底层石柱、石梁已出现断裂,墙壁已多处出现裂缝,屋面钢筋部分外露。需要给予拆迁重建。准备新建三层教师宿舍楼(含多功能教室、教师会议室、厨房、餐厅等),建筑面积660平方米,造价人民币60多万元。

“百年大计,教为之先!”为了xxx小学教职工的人身安全,尽早达到“十配套”要求,我们期待上级部门给予扶持!

俗话说:“再穷不能穷教育,再苦不能苦孩子。”为了真正落实“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要求,把xx校舍建设成高标准的一流校舍,使我xx教育事业迈上一个新台阶,敬请上级领导慎重考虑并迅速批复我们的申请。

请示学校:

请示日期: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李连寿,男,汉族,————出生,住西安市莲湖区——-号。

被申请人:西安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主任:余森宝。

申请理由:

第一本案不具备拆迁裁决必备的前提条件——不是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制定本工作规程。”这说明《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制定的依据即法源,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二条规定,“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因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搬迁期限、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以及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原因达不成协议,当事人申请裁决的,适用本规程。”据此,裁决程序的适用,其前提条件也必须是“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申请人的房屋,是建在潘家村集体土地上的,因而,其拆迁不能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其裁决,亦不能适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

第二被申请人不具备裁决的主体资格——不是市、县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没有《评估报告》,没有《地房地产专家评估委员会鉴定意见》,所谓的补偿,就只能是被申请人杜撰的结果。

第四剥夺了申请人的补偿选择权。

第五裁决的程序违法。

1、被申请人在受理裁决申请前没有依职权组织听证。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七条规定,“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较多或比例较高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本案中,被申请人在受理裁决申请前,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户数较多,而被申请人没有依职权组织听证,程序违法,理应予以纠正。

2、被申请人没有依法中止裁决程序。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裁决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二)裁决需要以相关裁决或法院判决结果为依据的,而相关案件未结案的”。裁决的依据,是《房屋拆迁许可证》合法,而《房屋拆迁许可证》合法的依据是核发规划许可证的行政行为合法,此前,申请人已经就西安市规划局核发规划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撤销,现在,该案尚在立案审查过程中。依据“裁决需要以相关裁决或法院判决结果为依据的,而相关案件未结案的”应该中止裁决的规定,被申请人应中止裁决。

综上所述,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申请人特提出以上复议请求,请贵厅依法予以支持。

此致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拆迁行政复议申请书

xx县教育体育局:

学校新盖师生宿舍(学生宿舍平方米,教师公寓平方米)下学期竣工并投入使用,学校为了统一规划,保障安全,排除隐患,进一步美化绿化校园,给师生提供安全住宿,同时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学校决定利用假期拆除现有三栋危房(面积为平方米)。

特此报告。

xx县古城中学。

20xx年9月4日。

拆迁

申请人:

被申请人:

xx县人民政府,地址:xx市xx县xx镇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xx 职务:

复议请求: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x年x月x日作出的《关于xx中学校建设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之附件《xx中学校建设房屋征收补偿安臵方案》(以下简称《补偿方案》),特向xx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依法要求重新制定合法合理的房屋征收补偿安臵方案。

事实与理由:

一、程序违法

1、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公告公布责任,缺乏民主和公众参与,特别是没有考虑被拆迁户的意见。

从x年x月x日xx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xx县教育局以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名义在申请人住宅楼院墙上张贴《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起,至x年x月x日被申请人在申请人住宅楼院墙上张贴《公告》的近半年时间里,被申请人及相关部门对申请人不闻不问,没有做过宣传解释,也没有召集申请人进行过座谈沟通。仅有县教育局的官员在未事先通知的情况下坐着轿车来发过一次征求意见表,当时只有几人在场,大多数人都是由他人代领、复印或是自己到县教育局去拿来填的。然而在申请人递交了征求意见表后,被申请人及相关部门不作答复,也不采纳被拆迁户的意见,就匆匆发布了《公告》。

共 4 页

《公告》中称“在征收范围内广泛征求了被征收人及社会意见”,实在是无稽之谈,毫无事实依据。因此,被申请人违背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和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群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的规定,在征求意见后近半年的时间里没有公布所征求意见的答复情况,也没有给申请人反馈相关情况,这显然是违背法律法规程序的。

二、置换房的规划、设计、选址不合理

1、在《补偿方案》中臵换房的规划、设计、选址都很不合理。在《征求意见表》中xx住宅楼95%以上的住户都选择不住电梯楼的情况下,《补偿方案》仍一字不改的照搬《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的内容,只设计一栋多层住宅和一栋电梯住宅,这显然是不合实际的。而且套内面积也很不合理,不能满足被拆迁户的居住需要。被申请人应充分考虑被拆迁户的意见和需求,重新规划安臵房的选址和设计安臵房的套型面积和臵换房的质量问题。

2、被申请人在《补偿方案》中没有明确给被拆迁户臵换什么质量的房屋,是商品房式的清水房(毛坯房或是简装房)或是保障房式的清水房,对房屋质量没有解释说明。因此,我们要求新建的臵换房起码应是内墙刷白,地面平整抹光,门窗安装完善,水、电、气、电视、电话、网络安装到位,入住即能正常使用,房屋保修三年以上。

三、拆迁安置补偿标准不合理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第十七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与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第二十六条“补偿决定应当公平……”。被申请人在《补偿方案》中制定的补偿安臵标准太低,不足以弥补被拆迁户因拆迁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保障被拆迁户的居住条件,具体体现在:

共 4 页

损失和不便。

2、臵换面积补差价问题

申请人大多是退休工人和因政策原因被-迫下岗的工人,x年x月x日公布的《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中面积补差价定位2800元/m2,申请人都认为过高不能接受,然而在全国抑制房价,各地房价普遍下跌的形势下,x年x月x日公布的《补偿方案》中的面积补差价不降反升,由2800元/m2升到3480元/m2(多层)和3680元/m2(电梯),这种不考虑申请人经济承受能力和市场趋势的做法实在让人不能接受。臵换房面积补差价格应在《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中2800元/m2的基础上作适当下调。

3、装饰装修和附属设施应赔偿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它不动产,应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装饰装修和附属设施的价值是房屋价值中的一部分,然而《补偿方案》第三项第二条第二款“……不再考虑原有房屋和臵换房的结构及装饰装修补偿。”这是完全违背《物权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条款的,是严重损害申请人权益的霸王条件,是谁也不能接受的。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装饰装修过的房屋给予合理的补偿;对申请人安装的太阳能热水器、防盗门等附属设施,应在臵换房安装同类设施或给予足额补偿,而不是按《补偿方案》中规定的太阳能给予150元拆迁补偿让申请人自行拆走了事。

不搞过渡期。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公告》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程序违法,其附件一《补偿方案》存在严重不合法合理的瑕疵。为此,申请人特向xx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并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请求行政复议机关派人调查、听取申请人的意见和建议,依法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制定合法合情合理的《补偿方案》,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

x年x月x日

申请人:***,男,*族,住西宁市城*区**巷*号

被申请人:西宁市房产管理局

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黄河路142号

法人代表:石鑫 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15年*月**日作出的宁房拆[2015]**号“房屋拆迁纠纷行政裁决书”的具体行政行为,现申请复议。

申请复议的要求是:

二、请求合法合理裁定拆迁补偿方案。

事实理由

你把人家房子拆了,总得让人家有能力购买新的房子。2015年1月13日西宁市房产管理局下达了拆迁***号的“裁决书”,以不合法的评估为依据只选择“货币安置“,剥夺了申请人的选择权,并且给予的货币价格无法购买到同等地段的房屋,使申请人今后的生活没有了保障,违反了遵照“先安置、后拆迁、再开发”原则的规定;并且对拆迁人存在大量的违法违规行为于不顾,执意违法裁定,这是对申请人的严重侵权。虽然如此,申请人还是与拆迁人积极协商,为合法合理地解决拆迁纠纷而努力。曾口头达成置换房屋协议,但最终没能实施。

裁决机关机关和拆迁人在程序和实体方面违法之处主要有:

一、程序违法

1、裁决机关未依法召开协调会议、未依法送达了会议通知,程序违法;

《行政许可法》所规定的作出一般行政行为的程序要求,其中剥夺当事人申辩权、听证权、救济权的,应认定为严重违法。

2、拆迁主管机关和拆迁人没有履行法定的公告、公布责任;

拆迁许可证超期限,延期无公告;以此为依据的裁定当然不合法。《西宁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九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拆迁许可证号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拆迁许可证未经公告,未经公告的无效,特别在延期的情况下,更应公告。

拆迁期限为2015年8月26日至2015年2月26日,因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拆迁工作,延长至2015年5月26日,后又延长至2015年2月26日。

公告时间为“2015年8月26日”,***教育局在取得延长许可后,再没有公告,拆迁程序违法,西宁市房屋管理局不顾城东区教育局程序违法,下达的裁定书,依法应当撤销。

3、评估不合法,确认的面积与附属物不能作为裁定的依据;

(1)西宁市***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国家基本建设征用拆迁补偿评价表”,没有拆迁单位和被拆迁人的签字盖章和日期。没有双方当事人确认的评价表,本身就因不符合程序,没有效力。以此不合法的评估作为裁定书裁定的依据,那这份裁定书也就当然应该撤销。

(2)估价时点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拆迁人2015年8月26日发布的拆迁通告,而西宁市**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国家基本建设征用拆迁补偿评价表”,是2015年3月17日做出的,超前5个多月,明显不符合规定。

(3)根据有关规定,估价机构的产生有三种方式,一般采取被拆迁人投票的方式,也可以由拆迁当事人通过协商一致或者抽签方式确定估价机构,而评估机构是拆迁人指定的。

河北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城市房屋拆迁评估行政裁决中法定程序的请示》(冀建法〔2015〕386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1、《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是我部针对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拆迁评估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处理城市房屋拆迁问题的依据。 2、“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前应先进行调解”、“应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式确定评估机构”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当事人有异议评估结果应委托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等规定,是规范行政机关和拆迁评估机构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各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拆迁评估机构及拆迁当事人在拆迁工作中应当严格遵照执行。

作为此房屋的估价报告存六大纰漏:1、估价报告适用的补偿标准不恰当;2、估价报告作为中介性质的专家意见,事先无征求被拆迁户意见;3、事后无告知提出异议的方式和途径;房屋评估报告不符实际要求重评;4评估公司人员上门时,没有出示相应评估公司的资质及上岗证件;5、西宁市德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国家基本建设征用拆迁补偿评价表”,没有拆迁单位和被拆迁人的签字盖章和日期; 6、在拆迁人没有拿到拆迁证的情况下先行评估。

二、实体确认不当

1、超范围拆迁

拆迁范围在公布时,确定为西宁市城*******路137、139、21、19号,铁中巷14—18号。但在申请人的裁定书上又出现一个范围,即七一路137、139、21,***4—48号,虽然拆迁范围较随意,但都没有被裁定的***号,这是明显的超范围拆迁。在两份西宁**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评价表”上也可体现出来。第一次评估就把“**2号”地址写成“***18号”以此来掩饰超范围拆迁,虽然,另一份“评价表”书写为“***2号”,但超范围拆迁是无法改变的事实。

2、裁定的被拆房屋“****号”不完全在***区教育局用地当中,实为与青海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即法人为***的公司共同占用,可视为是商用,拆迁“**2号”是违规拆迁;拆迁单位**区教育局对不是教育用地的“**2号”拆迁,是捎带的违规拆迁。青海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教育局的拆迁证,对申请人的房屋拆迁,实为严重违规。**教育局以此不合法的内容申请西宁市房屋管理局裁定,以此内容做的裁定理应撤销。

开发商和*区教育局把商住楼的开发,瞒天过海报称教育用地而拆迁,严重违反国家拆迁的相关规定,作为主管他们和保护民众生机的西宁市政府,在这个时候让申请人得到合适补偿,让这件事得到合法合理的解决,是申请人的殷切期盼!

三、违法降低补偿标准

同等地段的住宅价格在4000元左右。而裁定书依据的是2940元,是2015年6月拆迁的价格,时过境迁,房价在这半年中涨了多少?这个价既不能让拆迁户有房住,也无法使拆迁户生活下去。

“****号”的房子一直被******用作商业性质,现用作旅馆,字号名称“西宁城****旅馆”由西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城东分局发放“营业执照”。此旅馆,现由其一家人经营,让赖以生存的旅馆拆迁导致关门,也就让他们的生活没有了着落。

依照相关规定,原始设计为居住房屋,改变为非居住用途,作为经营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照章纳税的,可以依据国务院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并根据其经营状况、纳税情况,参照当地非住宅同类房屋的市场价值给予适当的补偿。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42号:“各地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切实解决城市房屋拆迁中久拖不决的遗留问题。对拆迁范围内产权性质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性用房的补偿,各地可根据其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对拆迁范围内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手续不全房屋,应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补办手续。同时,《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32)对城市房屋拆迁范围内产权性质为住宅,但城市房屋被拆迁人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性用房的补偿,各地可根据其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非住宅价格为每平方米8000元以上,“铁中巷2号”的房子自1986年开始就一直被****用作商业性质,并领取了合法的“营业执照”。裁定书,依照每平方米2940元,显示公正,理应撤销或变更。

2、依据规范可以参照市场的行情来确定房屋产权的调换

建设部2004年开始实施的《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应当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至少每年定期公布一次不同区域、不同用途、不同建筑结构的各类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拆迁估价应当参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和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定期公布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结合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状况进行。”

《西宁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标准及价格评估规则》(宁政[2004]30号)规定:“异地产权住宅房屋安置方案为:在同等地段购置二手房予以安置,原面积部分拆一还一,超出面积部分按照房屋市场价计算。

三、违反拆迁许可程序

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是拆迁进行的合法基础。申请人对拆迁许可证的合法性有异议。拆迁许可证的取得必须拥有,(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而该项目的拆迁单位的五项文件是否齐全,未有领取合法有效的房屋拆迁公告和拆迁许可证的情况下违规实施拆迁行为。并且在实施该地块拆迁过程中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极不规范并存在严重的违法乱纪的情况,使被拆迁户疑虑重重,综合以上情况因而未有达成拆迁协议。

此致

青海省****人民政府

申请人:***

2015-2-1

房屋征收拆迁补偿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______________,女,汉族,19__________年_____月30日生,住_______________市河南街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______________市人民政府,住所地:______________号。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市长。

上诉人因被上诉人房屋征收决定纠纷一案,不服梅河口市人民法院作出的(_____)梅行初字第__________号行政裁定,特依法向贵院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起诉,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严重侵害了法律赋予上诉人享有的基本诉权。

此致

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附:本上诉状副本__________份。

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签名)。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房屋拆迁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xx县人民政府,地址:xx市xx县xx镇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xx 职务:

复议请求: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x年x月x日作出的《关于xx中学校建设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之附件《xx中学校建设房屋征收补偿安臵方案》(以下简称《补偿方案》),特向xx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依法要求重新制定合法合理的房屋征收补偿安臵方案。

事实与理由:

一、程序违法

1、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公告公布责任,缺乏民主和公众参与,特别是没有考虑被拆迁户的意见。

从x年x月x日xx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xx县教育局以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名义在申请人住宅楼院墙上张贴《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起,至x年x月x日被申请人在申请人住宅楼院墙上张贴《公告》的近半年时间里,被申请人及相关部门对申请人不闻不问,没有做过宣传解释,也没有召集申请人进行过座谈沟通。仅有县教育局的官员在未事先通知的情况下坐着轿车来发过一次征求意见表,当时只有几人在场,大多数人都是由他人代领、复印或是自己到县教育局去拿来填的。然而在申请人递交了征求意见表后,被申请人及相关部门不作答复,也不采纳被拆迁户的意见,就匆匆发布了《公告》。

共 4 页

《公告》中称“在征收范围内广泛征求了被征收人及社会意见”,实在是无稽之谈,毫无事实依据。因此,被申请人违背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和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群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的规定,在征求意见后近半年的时间里没有公布所征求意见的答复情况,也没有给申请人反馈相关情况,这显然是违背法律法规程序的。

二、置换房的规划、设计、选址不合理

1、在《补偿方案》中臵换房的规划、设计、选址都很不合理。在《征求意见表》中xx住宅楼95%以上的住户都选择不住电梯楼的情况下,《补偿方案》仍一字不改的照搬《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的内容,只设计一栋多层住宅和一栋电梯住宅,这显然是不合实际的。而且套内面积也很不合理,不能满足被拆迁户的居住需要。被申请人应充分考虑被拆迁户的意见和需求,重新规划安臵房的选址和设计安臵房的套型面积和臵换房的质量问题。

2、被申请人在《补偿方案》中没有明确给被拆迁户臵换什么质量的房屋,是商品房式的清水房(毛坯房或是简装房)或是保障房式的清水房,对房屋质量没有解释说明。因此,我们要求新建的臵换房起码应是内墙刷白,地面平整抹光,门窗安装完善,水、电、气、电视、电话、网络安装到位,入住即能正常使用,房屋保修三年以上。

三、拆迁安置补偿标准不合理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第十七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与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第二十六条“补偿决定应当公平……”。被申请人在《补偿方案》中制定的补偿安臵标准太低,不足以弥补被拆迁户因拆迁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保障被拆迁户的居住条件,具体体现在:

共 4 页

损失和不便。

2、臵换面积补差价问题

申请人大多是退休工人和因政策原因被-迫下岗的工人,x年x月x日公布的《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中面积补差价定位2800元/m2,申请人都认为过高不能接受,然而在全国抑制房价,各地房价普遍下跌的形势下,x年x月x日公布的《补偿方案》中的面积补差价不降反升,由2800元/m2升到3480元/m2(多层)和3680元/m2(电梯),这种不考虑申请人经济承受能力和市场趋势的做法实在让人不能接受。臵换房面积补差价格应在《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中2800元/m2的基础上作适当下调。

3、装饰装修和附属设施应赔偿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它不动产,应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装饰装修和附属设施的价值是房屋价值中的一部分,然而《补偿方案》第三项第二条第二款“……不再考虑原有房屋和臵换房的结构及装饰装修补偿。”这是完全违背《物权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条款的,是严重损害申请人权益的霸王条件,是谁也不能接受的。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装饰装修过的房屋给予合理的补偿;对申请人安装的太阳能热水器、防盗门等附属设施,应在臵换房安装同类设施或给予足额补偿,而不是按《补偿方案》中规定的太阳能给予150元拆迁补偿让申请人自行拆走了事。

不搞过渡期。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公告》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程序违法,其附件一《补偿方案》存在严重不合法合理的瑕疵。为此,申请人特向xx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并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请求行政复议机关派人调查、听取申请人的意见和建议,依法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制定合法合情合理的《补偿方案》,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

x年x月x日

申请人:

被申请人:

东-洲区人民政府,地址:抚顺市东-洲区搭连路2号

代表人:杨伟言 职务:副区长

复议请求:

申请人受东-洲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5年09月02日,信访事项答复

意见书的启发,关于2012年3月新屯街道四委九组动迁的纠纷问题,至今没有解决。特向东-洲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恳求杨区长为我们解决动迁纠纷。 事实与理由:

1、基本情况

7.47米。 2012年3月新屯街道b#地块动迁,动迁单位新屯动街道动迁办,经办人4人左右。产权单位由留守人员白福英负责,产权单位归属东-洲区城建局。抚顺市房产管理局下属单位测绘科王科长和另外一名同志测绘房屋面积。

2、问题产生

抚顺市房产管理局下属单位测绘科王科长和另外一名同志测绘房屋面积。结果没有公布。私下有人告诉我们测绘房屋面积比建筑面积294.62平方少了87左右,7户居民提出不满,要求合理测绘,合理划分给7户建筑面积。

7户居民找新屯动街道动迁办,新屯动街道动迁办往产权单位推,必须办房改分户。7户居民与产权单位达成动迁面积分配协议书:何伟家:49.98平方;王世华家:28.26平方;王明义家:51.69平方;巴彦琼家:51.32平方;周芳家:26.63平方;石兆顺家:

共 3 页

编号:21455561426561453107

杨金有同志:您好!

抚顺市房屋交易和登记管理中心就您反映的房屋测绘面积不合理问题进行了全面了解,并就该问题进行了详尽的答复。

2012年为了配合东-洲区棚户区改造动迁工作,我们测绘部(当时叫测绘科)受领导指派到东-洲区新屯街道为露天区建筑公司的一处无产权证房屋进行测量。(此处测量的房屋范围由产权单位及东-洲区新屯街道动迁工作人员指定。)测量完成后,露天区建筑工程公司的同志说该处房屋有房屋所有权证。按规定,有房屋产权证的房屋不需要测量,因此,我们没有出具房屋测绘图,当时我们将这一情况下告知产权单位和新屯街道的同志。产权单位和新屯街道的同志都表示同意。

3、网上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没有通知上访人和签字)

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

抚东住信处字〔2015〕2号

杨金有:

经调查,现就你反映的问题处理如下:

依据市产权处相关政策,办理产权应以实际测绘面积为主,对杨金有等人要求按承租证面积办理产权的诉求不予支持。

如对此处理意见不服,可以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向东-洲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到东-洲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共 3 页

东-洲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5年09月02日

4、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不合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第十七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与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第二十六条“补偿决定应当公平……”。被申请人在《补偿方案》中制定的补偿安置标准太低,不足以弥补被拆迁户因拆迁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保障被拆迁户的居住条件,具体体现在:

综上所述,在我们动迁问题的具体行为存在问题。为此,申请人特向东-洲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并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请求行政复议机关派人调查、听取申请人的意见和建议,合理处理动迁引出的纠纷,制定合情合理的方案,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东-洲区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杨金有

2015年12月15日

共 3 页

申请人:***,男,*族,住西宁市城*区**巷*号

被申请人:西宁市房产管理局

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黄河路142号

法人代表:石鑫 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15年*月**日作出的宁房拆[2015]**号“房屋拆迁纠纷行政裁决书”的具体行政行为,现申请复议。

申请复议的要求是:

二、请求合法合理裁定拆迁补偿方案。

事实理由

你把人家房子拆了,总得让人家有能力购买新的房子。2015年1月13日西宁市房产管理局下达了拆迁***号的“裁决书”,以不合法的评估为依据只选择“货币安置“,剥夺了申请人的选择权,并且给予的货币价格无法购买到同等地段的房屋,使申请人今后的生活没有了保障,违反了遵照“先安置、后拆迁、再开发”原则的规定;并且对拆迁人存在大量的违法违规行为于不顾,执意违法裁定,这是对申请人的严重侵权。虽然如此,申请人还是与拆迁人积极协商,为合法合理地解决拆迁纠纷而努力。曾口头达成置换房屋协议,但最终没能实施。

裁决机关机关和拆迁人在程序和实体方面违法之处主要有:

一、程序违法

1、裁决机关未依法召开协调会议、未依法送达了会议通知,程序违法;

《行政许可法》所规定的作出一般行政行为的程序要求,其中剥夺当事人申辩权、听证权、救济权的,应认定为严重违法。

2、拆迁主管机关和拆迁人没有履行法定的公告、公布责任;

拆迁许可证超期限,延期无公告;以此为依据的裁定当然不合法。《西宁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九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拆迁许可证号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拆迁许可证未经公告,未经公告的无效,特别在延期的情况下,更应公告。

拆迁期限为2015年8月26日至2015年2月26日,因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拆迁工作,延长至2015年5月26日,后又延长至2015年2月26日。

公告时间为“2015年8月26日”,***教育局在取得延长许可后,再没有公告,拆迁程序违法,西宁市房屋管理局不顾城东区教育局程序违法,下达的裁定书,依法应当撤销。

3、评估不合法,确认的面积与附属物不能作为裁定的依据;

(1)西宁市***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国家基本建设征用拆迁补偿评价表”,没有拆迁单位和被拆迁人的签字盖章和日期。没有双方当事人确认的评价表,本身就因不符合程序,没有效力。以此不合法的评估作为裁定书裁定的依据,那这份裁定书也就当然应该撤销。

(2)估价时点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拆迁人2015年8月26日发布的拆迁通告,而西宁市**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国家基本建设征用拆迁补偿评价表”,是2015年3月17日做出的,超前5个多月,明显不符合规定。

(3)根据有关规定,估价机构的产生有三种方式,一般采取被拆迁人投票的方式,也可以由拆迁当事人通过协商一致或者抽签方式确定估价机构,而评估机构是拆迁人指定的。

河北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城市房屋拆迁评估行政裁决中法定程序的请示》(冀建法〔2015〕386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1、《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是我部针对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拆迁评估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处理城市房屋拆迁问题的依据。 2、“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前应先进行调解”、“应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式确定评估机构”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当事人有异议评估结果应委托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等规定,是规范行政机关和拆迁评估机构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各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拆迁评估机构及拆迁当事人在拆迁工作中应当严格遵照执行。

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原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第二十八条规定: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4、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2011年3月17日 中纪办﹝2011﹞8号)规定,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订之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

5、本人对《房屋征收(农村集中居住点安置)评估报告单》(报告单编号 石桥-24-001)上所述合法面积、房屋结构等级划分有异议,评估建安价过低,申请重新复核;对本人家庭副业用房房屋结构等级划分为简易1级有异议,评估建安价过低,申请复核。

6、对部分副业用房成新率有异议,“根据房屋成新因素确定表”,按实际情况评定,我家副业用房没有超出10年。

7、《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安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细则(试行)的通知》(海政办发〔2011〕196号附件十“装饰装修附属物及其他补偿指导价”未列入的养殖业,综合养殖器具处理因素按市场收购价的20%估价,我家养鸡、养兔器具未提及。

8、城东镇相关项目拆迁办送达“告知书”,无具体行政实施单位,不能把签订协议时间定为5月1至6日,强加于村民。

因此,我认为本轮评估不合法,确认的面积与附属物不能作为裁定的依据,请予重新评估复核,出具新的评估报告,依法开展相关项目拆迁工作。

申 请 人 :

城东镇相关项目项目负责人签收:

xx-xx房地产土地造价咨询评估有限公司

项 目 评 估 负 责 人:

2015年5月2日

强制拆迁行政复议

(申请人)对你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依法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现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笔录复印件)发送你机关,请你机关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对该行政复议申请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逾期未提交书面答复未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撤销。

特此通知。

行政复议专用章或者行政复议机关印章。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行政复议申请书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省道s268线xx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意见》(粤发改【xx】788号)的具体行政行为。

事实和理由:

20xx年10月19日,申请人知悉,被申请人于xx年9月29日作出了《关于省道s268线xx市歧江段改建工程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意见》(粤发改【xx】788号)的具体行政行为,核准省道s268线xx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项目。因该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包括申请人享有合法使用权的厂房,故与申请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申请人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错误,依法应予撤销。具体理由如下:

一、涉案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有关立项的法律法规。

1、未经用地预审核准立项,程序严重违法。

《国务院关于严格改革深化土地管理的决定》第九条规定,“??发展改革等部门要通过适当方式告知项目单位开展前期工作,项目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后,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审查。项目建设单位向发展改革等部门申报核准或审批建设项目时,必须附国土资源部门预审意见;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设项目。”

《广东省企业投资核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项目申请单位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申请报告时,应根据国家和省法律法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然而,被申请人作出粤发改《关于省道s268线xx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意见》(粤发改【xx】788号)的具体行政行为前,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并没有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这严重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规定。

2、欠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城市规划意见等核准立项的法定要件。

《广东省企业投资核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项目申请单位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申请报告时,应根据国家和省法律法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一)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四)根据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被申请人作出《关于省道s268线xx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意见》(粤发改【xx】788号)的具体行政行为前,并未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属于程序严重违法。

二、未履行听证也未告知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违反法定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第四十七条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但xx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粤发改【xx】788号《关于省道s268线中山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意见》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并没有告知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程序严重违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省道s268线中山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意见》(粤发改【xx】788号)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错误,应予撤销。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纠正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之规定,向贵处申请行政复议,望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申请人:

拆迁行政复议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就________________申请行政复议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现答复如下:

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联系部门或机构: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及电话:_________________)。

单位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签名)。

(答复人单位印章)。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乔xx性别:男身份证号:

出生年月:1991年6月22日。

通信地址址:吉林省长春市东北师范大xxx。

联系方式:187440xxxxx。

被申请人:麻城市人民政府地址:黄冈市麻城市金桥大道特1号。

法定代表人:蔡绪安职务:市长。

麻城市人民政府不作为,对我的信息公开申请置若罔闻;请求黄冈市人民政府责令麻城市人民政府对我的申请作出明确的书面回复并向我道歉。

事实和理由:

20xx年9月26日,本人向麻城市人民政府邮寄了信息公开申请书,据邮局短信可知麻城市政府在9月30日就收到了我的申请书,但直到20xx年10月22日才电话通知我收到了我的邮件,同时我告知对方尽快书面回复我的.申请,但时至今日麻城市政府没有任何回复。实际上,我在书面邮件上明确注明希望通过书面邮寄的方式获取相关信息,事后我还给麻城市政府打电话,但依旧无果,望贵政府能给我一个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我的信息公开申请完全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一款,麻城市此种不作为的行政行为已然侵犯到我的合法权益,我向贵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又是完全合法的,希望贵政府能尽快给予我回复!

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鼓励更多的公民监督政府,请查明有关事实,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敬礼

黄冈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xx,男,xx年9月16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地址:

法定代表人:,职务:

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离子膜烧碱10万吨pvc树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的具体行政行为。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xx年4月27日得知,被申请人于xx年3月15日作出了《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离子膜烧碱10万吨pvc树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持有的.《承包合同》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编号:),均能证明涉案建设项目需占用的土地包含了申请人拥有合法使用权的土地。因此,该具体行政行为与申请人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该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程序违法、事实不清且严重错误,应予撤销。具体理由如下:

根据《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一条: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原告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原告、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被申请人剥夺了申请人的听证权利,违法做出同意的批复,应当依法撤销。

20xx年4月27日,律师到济源市国土资源局查询得知,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占用我享有使用权的土地所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为《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离子膜烧碱10万吨pvc树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而律师到河南省环境保护厅申请政务公开时,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出示批复却是《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年产8万吨离子膜烧碱10万吨pvc树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同一个项目,同一个文号,同一时间,却是名称不同的两个批复。事实不清,依据不明,应当依法撤销。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4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规定一、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实行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二条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在报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审批机关审查;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第十四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

本案中的离子膜烧碱及pvc树脂属于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的情形,而被申请人忽略审批应有的要件,依法应予撤销。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事实不清,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撤销。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特申请行政复议。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申请人:

日期:

拆迁行政复议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于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

申请人请求: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拆迁行政复议

1.被答复人__________违法事实清楚。

2.答复人对其的处罚行为程序正当合法。

3.答复人对其的处罚适用法律准确。

基于以上答复,申请人的违法行为确实存在,其提出异议的理由均无法可依,答复人的处罚程序正当合法,适用法规准确。因此,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__________决定。

此致

__________市公安局。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__x,男,46岁,汉族,系__县__镇大梨树村__组村民。

申请人__,男,34岁,汉族,系__县__镇__村__组村民。

申请人王某某,男,34岁,汉族,系__县__镇__x村(现__村)__组村民。

被申请人:__县人民镇府。

法定代表人:王某(__县人民镇府县长)。

三、请求__x州人民政府依法对涉及三申请人的土地权属界限予以明确。

事实及理由。

__县__镇__村__组与__村__x组的土地权属争议一事,x__国土局经调查后,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但双方未达成协议。20x__1月10日,以“x府行决字[20x__1号”文件作出《关于x__x__x__与x__x__组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

__县政府所作出的处理决定存在以下错误和和违法之处:一是该处理决定上面使用的分界点之一“丫口坟”,实际上当地并没有该地名,该决定混淆分界线,处理结果难以令人信服;二是该处理决定第三页倒数第三行明确说明《__县土地管理局关于__村__x村民组与大梨树村__组村民组山林山界协议书》[1993]x土(监)字第2号是对1965年6月8日《山林边界协议》和1992年《山林边界协议》的否定,应当以该协议来明确双方争议的土地权属界线。但最后处理决定内容却是1992年《山林边界协议》划定的界限内容,完全与《__县土地管理局关于__村__x村民组与大梨树村__组村民组山林山界协议书》([1993]x土(监)字第2号)规定不符;三是该处理决定所划分的土地权属界限模糊不清,难以辨别,致使三申请人均难以依据该处理决定明确自家土地界线和土地权属范围。

__县政府的`该处理决定,形式上似乎为当事人双方明确了土地按权属界限,解决了纠纷,实质上根本没有为当事人(特别是三个申请人)明确土地权属界线。若仅以此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依据和结果,双方的矛盾早晚将会另行产生。

综上,__县政府的处理决定与实施不符,与法律相悖,严重侵害申请人利合法权益,为了维护土地划分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充分尊重土地使用的历史和现状,保障三申请人合法利益,我三人特向贵府提出复议请求,希望贵府能依法明断,撤销或变更__县政府作出的x府行决字[20__]1号处理决定;对争议的地块,依照《__县土地管理局关于__村__x村民组与大梨树村__组村民组山林山界协议书》([1993]x土(监)字第2号)规定,依法重新进行土地边界确定,并明确三申请人土地边界和权属范围,以彻底化解__村__组与__村__x组的土地权属争议,维护三申请人应有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x州人民政府。

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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