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制度(优质22篇)

小编: 雨中梧

不同的投资产品和市场都存在着不同的风险和机遇,我们需要了解并适应市场动态,以便做出更明智的投资决策。以下范文展示了投资者如何通过长期投资获取稳定的回报。

公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鼓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来华从事创业投资,建立和完善中国的创业投资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公司法》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创投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或外国投资者与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投资者),根据本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以创业投资为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创业投资是指主要向未上市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所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为之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以期获取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

第四条创投企业可以采取非法人制组织形式,也可以采取公司制组织形式。

采取非法人制组织形式的创投企业(以下简称非法人制创投企业)的投资者对创投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非法人制创投企业的投资者也可以在创投企业合同中约定在非法人制创投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该债务时由第七条所述的必备投资者承担连带责任,其他投资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采用公司制组织形式的创投企业(以下简称公司制创投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创投企业承担责任。

第五条创投企业应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创投企业在中国境内的正当经营活动及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的保护。

第六条设立创投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资者人数在2人以上50以下;且应至少拥有一个第七条所述的必备投资者;

(三)有明确的组织形式;

(四)有明确合法的投资方向;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必备投资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以创业投资为主营业务;

(三)拥有3名以上具有3年以上创业投资从业经验的专业管理人员;

(六)非法人制创投企业的必备投资者,对创投企业的认缴出资及实际出资分别不低于投资者认缴出资总额及实际出资总额的1%,且应对创投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制创投企业的必备投资者,对创投企业的认缴出资及实际出资分别不低于投资者认缴出资总额及实际出资总额的30%。

第八条设立创投企业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投资者须向拟设立创投企业所在地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报送设立申请书及有关文件。

(二)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全部上报材料后15天内完成初审并上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审批机构)。

(三)审批机构在收到全部上报材料之日起45天内,经商科学技术部同意后,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获得批准设立的创投企业应自收到审批机构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一个月内,持此证书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所在地具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九条申请设立创投企业应当向审批机构报送以下文件:

(一)必备投资者签署的设立申请书;

(二)投资各方签署的创投企业合同及章程;

(六)投资者的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

(七)名称登记机关出具的创投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九)审批机构要求的其他与申请设立有关的文件。

第十条创投企业应当在名称中加注创业投资字样。除创投企业外,其他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在名称中使用创业投资字样。

第十一条申请设立创投企业应当向登记机关报送下列文件,并对其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一)创投企业董事长或联合管理委员会负责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合同、章程以及审批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

(三)投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或身份证明;

(四)投资者的资信证明;

(五)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明和企业董事、经理等人员的备案文件;

(六)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七)企业住所或营业场所证明。

申请设立非法人制创投企业,还应当提交境外必备投资者的章程或合伙协议。企业投资者中含本规定第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投资者的,还应当提交关联实体为其出具的承担出资连带责任的担保函。

以上文件应使用中文。使用外文的,应提供规范的中文译本。

创投企业登记事项变更应依法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经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制创投企业,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登记机关核准的非法人制创投企业,领取《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应载明非法人制创投企业投资者认缴的出资总额和必备投资者名称。

第十三条非法人制创投企业的投资者的出资及相关变更应符合如下规定:

(三)必备投资者在创投企业存续期内不得从创投企业撤出。特殊情况下确需撤出的,应获得占总出资额超过50%的其他投资者同意,并应将其权益转让给符合第七条要求的新投资者,且应当相应修改创投企业的合同和章程,并报审批机构批准。

其他投资者如转让其认缴资本额或已投入资本额,须按创投企业合同的约定进行,且受让人应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的有关要求。投资各方应相应修改创投企业合同和章程,并报审批机构备案。

(四)创投企业设立后,如果有新的投资者申请加入,须符合本规定和创投企业合同的约定,经必备投资者同意,相应修改创投企业合同和章程,并报审批机构备案。

(五)创投企业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在所投资企业的利益而获得的收入中相当于其原出资额的部分,可以直接分配给投资各方。此类分配构成投资者减少其已投资的资本额。创投企业应当在创投企业合同中约定此类分配的具体办法,并在向其投资者作出该等分配之前至少30天内向审批机构和所在地外汇局提交一份要求相应减少投资者已投入资本额的备案说明,同时证明创投企业投资者未到位的认缴出资额及创投企业当时拥有的其他资金至少相当于创投企业当时承担的投资义务的要求。但该分配不应成为创投企业对因其违反任何投资义务所产生的诉讼请求的抗辩理由。

第十四条非法人制创投企业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时,上述规定中审批机关出具的相关备案证明可替代相应的审批文件。

第十五条非法人制创投企业投资者根据创业投资进度缴付出资后,应持相关验资报告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出资备案手续。登记机关根据其实际出资状况在其《营业执照》出资额栏目后加注实缴出资额数目。

非法人制创投企业超过最长投资期限仍未缴付或缴清出资的,登记机关根据现行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公司制创投企业投资者的出资及相关变更按现行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非法人制创投企业设联合管理委员会。公司制创投企业设董事会。联合管理委员会或董事会的组成由投资者在创投企业合同及章程中予以约定。联合管理委员会或董事会代表投资者管理创投企业。

第十八条联合管理委员会或董事会下设经营管理机构,根据创投企业的合同及章程中规定的权限,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执行联合管理委员会或董事会的投资决策。

第十九条经营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无犯罪记录;

(三)无不良经营记录;

(四)应具有创业投资业的从业经验,且无违规操作记录;

(五)审批机构要求的与经营管理资格有关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经营管理机构应定期向联合管理委员会或董事会报告以下事项:

(一)经授权的重大投资活动;

(二)中期、年度业绩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创投企业合同及章程中规定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一条联合管理委员会或董事会可以不设立经营管理机构,而将该创投企业的日常经营权授予一家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或另一家创投企业进行管理。该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可以是内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也可以是外商投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或境外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在此情形下,该创投企业与该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应签订管理合同,约定创投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的权利义务。该管理合同应经全体投资者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二条创投企业的投资者可以在创业投资合同中依据国际惯例约定内部收益分配机制和奖励机制。

第二十三条受托管理创投企业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以受托管理创投企业的投资业务为主营业务;

(二)拥有三名以上具有三年以上创业投资从业经验的专业管理人员;

(三)注册资本或出资总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

(四)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二十四条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公司制组织形式,也可以采取合伙制组织形式。

第二十五条同一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可以受托管理不同的创投企业。

第二十六条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应定期向委托方的联合管理委员会或董事会报告第二十条所列事项。

第二十七条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应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的条件,经拟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管理公司所在地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报审批机构批准。审批机构在收到全部上报材料之日起45天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获得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应自收到审批机构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一个月内,持此证书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二十八条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管理公司应当向审批机构报送以下文件:

(一)设立申请书;

(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管理公司合同及章程;

(三)投资者的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

(四)审批机构要求的其他与申请设立有关的文件。

第二十九条外商投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名称应当加注创业投资管理字样。除外商投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外,其他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在名称中使用创业投资管理字样。

第三十条获得批准接受创投企业委托在华从事创业投资管理业务的境外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应当自管理合同获得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营业登记手续。

申请营业登记应报送下列文件,并对其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一)境外创业投资管理企业董事长或有权签字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二)经营管理合同及审批机构的批准文件;

(三)境外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的章程或合伙协议;

(四)境外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的合法开业证明;

(五)境外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的资信证明;

(六)境外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委派的中国项目负责人的授权书、简历及身份证明;

(七)境外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在华营业场所证明。

以上文件应使用中文。使用外文的,应提供规范的中文译本。

第三十一条创投企业可以经营以下业务:

(二)提供创业投资咨询;

(三)为所投资企业提供管理咨询;

(四)审批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创投企业资金应主要用于向所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

第三十二条创投企业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在国家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

(三)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

(四)贷款进行投资;

(五)挪用非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七)法律、法规以及创投企业合同禁止从事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投资者应在创投企业合同中约定对外投资期限。

第三十四条创投企业主要从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在所投资企业的股权获得收益。创投企业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在所投资企业的股权时,可以依法选择适用的退出机制,包括:

(一)将其持有的所投资企业的部分股权或全部股权转让给其他投资者;

(四)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所投资企业向创投企业回购该创投企业所持股权的具体办法由审批机构会同登记机关另行制订。

第三十五条创投企业应当依照国家税法的规定依法申报纳税。对非法人制创投企业,可以由投资各方依照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分别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可以由非法人制创投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依照税法规定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法人制创投企业企业所得税的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颁布。

第三十六条创投企业中属于外国投资者的利润等收益汇出境外的,应当凭管理委员会或董事会的分配决议,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外方投资者投资资金流入证明和验资报告、完税证明和税务申报单(享受减免税优惠的,应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减免税证明文件),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汇出。

外国投资者回收的对创投企业的出资可依法申购外汇汇出。公司制创投企业开立和使用外汇帐户、资本变动及其他外汇收支事项,按照现行外汇管理规定办理。非法人制创投企业外汇管理规定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投资者应在合同、章程中约定创投企业的经营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2年。经营期满,经审批机构批准,可以延期。

经审批机构批准,创投企业可以提前解散,终止合同和章程。但是,如果非法人制创投企业的所有投资均已被出售或通过其他方式变卖,其债务亦已全部清偿,且其剩余财产均已被分配给投资者,则毋需上述批准即可进入解散和终止程序,但该非法人制创业投资企业应在该等解散生效前至少30天内向审批机构提交一份书面备案说明。

创投企业解散,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清算。

第三十八条创投企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并对其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一)董事长或联合管理委员会负责人或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的决议;

(三)清算报告;

(四)税务机关、海关出具的注销登记证明;

(五)审批机构的批准文件或备案文件;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经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创投企业终止。

非法人制创投企业必备投资者承担的连带责任不因非法人制创投企业的终止而豁免。

第三十九条创投企业境内投资比照执行《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

第四十条创投企业投资于任何鼓励类和允许类的所投资企业,应向所投资企业当地授权的外经贸部门备案。当地授权的外经贸部门应在收到备案材料后15天内完成备案审核手续并向所投资企业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所投资企业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登记机关依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决定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准予登记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四十一条创投企业投资于限制类的所投资企业,应向所投资企业所在地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创投企业关于投资资金充足的声明;

(二)创投企业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创投企业(与所投资企业其他投资者)签定的所投资企业合同与章程。

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接到上述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书面批复。作出同意批复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所投资企业持该批复文件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登记机关依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决定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准予登记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四十二条创投企业投资属于服务贸易领域逐步开放的外商投资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批。

第四十三条创投企业增加或转让其在所投资企业投资等行为,按照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十四条创投企业应在履行完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规定的程序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审批机构备案。

第四十五条创投企业还应在每年3月份将上一年度的资金筹集和使用情况报审批机构备案。

审批机构在接到该备案材料起5个工作日内应出具备案登记证明。该备案登记证明将作为创投企业参加联合年检的必备材料之一。凡未按上述规定备案的,审批机构将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后予以相应处罚。

第四十六条创投企业的所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如果创投企业投资的比例中外国投资者的实际出资比例或与其他外国投资者联合投资的比例总和不低于25%,则该所投资企业将享受外商投资企业有关优惠待遇;如果创投企业投资的比例中外国投资者的实际出资比例或与其他外国投资者联合投资的比例总和低于该所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5%,则该所投资企业将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有关优惠待遇。

第四十七条已成立的含有境内自然人投资者的内资企业在接受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后,可以继续保留其原有境内自然人投资者的股东地位。

第四十八条创投企业经营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的负责人如有违法操作行为,除依法追究责任外,情节严重的,不得继续从事创业投资及相关的投资管理活动。

第四十九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大陆投资设立创投企业,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本规定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科学技术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本规定自二oo三年三月一日起施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科学技术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二oo一年八月二十八日发布的《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暂行规定》同日废止。

公司投资管理制度

为使车辆管理统一、调度合理及有效使用各种车辆,特制定本制度。

1、公司车辆由行政部负责管理,分别按车号设册登记建档。除行车执照、保险卡等必须随车附带的资料由驾驶员随车携带保管外,其余车辆资料均由行政部保管。如该车转让时,应办理车辆转籍手续,将该车各种资料随车转移。

2、车辆维修、保养、年审记录由驾驶班长负责。

1、为加强管理,应对车辆实行定车定人管理。具体管理人和管理标准由行政部统一安排、确定。

2、公司车辆应随时做好保洁,每次出车后,驾驶员应及时整理车内卫生,做到干净、整洁,驾驶员若使用非自己定点管理的车辆也应及时清洗保洁。

4、公司所有车辆的年检、维修、保养由驾驶班长统一安排、管理。

1、除公司副总可直接调度本人公务专车外,其他员工用车一律执行派车审批手续或行政部口头通知;无派车手续,驾驶员不得出车,擅自出车,责任由驾驶员自负。

2、公司普通员工市区内办事,原则上应乘坐公交汽车或轻轨,确需公务出行用车,须提前半天提出用车计划,经部门负责人批准,由行政部统筹安排,驾驶员凭《派车单》或行政部经理口头通知出车;主城区以外的长途出行,需经总公司分管行政副总或董事长同意方可派车。

1、公司所有车辆由行政人事部统一办理加油充值卡,由专人在公司指定的两个加油站进行充值加油,即主城区的李家花园加油站,xx的外河坝加油站。

2、原则上公司总部在主城区的车辆只能在李家花园加油站加油;公司总部来往xx的车辆可在上述两个加油站进行加油;xx项目部的车辆只能在外河坝加油加油。

3、加油卡由行政人事部指定专人统一保管,车辆需加油时由驾驶员领取,驾驶员应于每次加油后即刻归还加油卡并做好加油登记手续。登记时粘贴加油小票并需注明加油时间、加油数量、车牌、经办人。

4、驾驶员在出差途中若需加油,由随车公司副总经理负责现金加油或由职务最高的人员负责现金加油。

1、未经公司董事长同意,公司车辆不得外借。

2、车辆外借归还后,定车驾驶员应及时检查车况及有无交通违章未处理的.情况,同时驾驶班长要做好监交工作,并办理登记手续。

1、因违反交通法规而导致的一切罚款及其他处罚,由驾驶员自行负责。

2、驾驶员非经公司安排自行将其负责的车辆交由他人驾驶而发生违规、违法、车损等罚款或维修费用,由该车的驾驶员负责赔偿。

3、若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员应对保险公司未赔付的经济损失全额承担。

4、车辆如遇不可抗拒的车祸发生,驾驶员除向附近交警部门报案外,须即刻与驾驶班长和行政部联络,同时通知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手续。若车辆发生事故后,驾驶无法提供交警部门或保险公司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而导致的一切损失,由驾驶员全权负责。

4、驾驶员出车后应停放回公司车库或公司指定停车点,原则上驾驶员不得将车辆开回家停放。如未按规定停放,车辆发生的停车费不予报销;造成车辆损坏或被盗的,由责任人按实际维修费用或被盗车辆折旧净值进行赔偿。

1、公司车辆因公外出发生的停车、路桥等行车费用,实报实销。

1、公司车辆的维修、保养、年审由驾驶班长统一安排办理。驾驶员应做好车辆的例行保养和维修。

2、驾驶员应随时留意车况,一旦发现异常,须及时向驾驶班长反映,专职驾驶员还需及时向专车使用领导汇报。

公司投资管理制度

为了做好城投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管理工作掌握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更好地推进项目实施,并进一步夯实投资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公司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工作,提高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省、市、区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规定了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范围及有关管理内容和方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工作。凡列入公司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以及计划外的项目包括新建、改扩建、维修等项目均在统计范围内。

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有关的法律、法规。坚持“不得谎报、漏报、瞒报、迟报和误报”和数出一门的原则确保投资统计的及时、准确、全面。

公司财务部是公司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工作的统一管理部门,其具体职责是:贯彻执行公司统计工作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各部门进行业务指导;按照区统计局和公司的要求统一对外上报各种报表;有权对各部门上报的固定资产投资情况的真实性进行检查监督,对不真实的情况有权提出处理意见。

各部门要有专门人员负责统计工作,项目代表负责所属项目的数据统计,具体工作如下:

1、项目代表每月20日与各施工单位联系,取得本月项目实际进度,审核后,要求各施工单位于23日前将该项目工程进度表完成签章(必须有施工方、监理方及我公司三方签章),于每月23日17:00之前交公司财务部,由财务部统一汇总后按照规定的时间上报有关部门。

2、项目代表每月20日与房屋征收部门联系,收集项目征收款的支付情况,并告知财务部,由财务部负责于25前到区土储中心复印相关票据,及时统计入固投报表。

3、项目代表必须按项目建立各项目固投完成情况统计台账,一个项目一个台账,及时掌握所管项目的固投完成情况,台账做到每月更新。

4、公司财务部根据项目代表上报的工程进度表及其他费用支付凭证,及时、准确填报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并按区统计局、区发改局规定的时限上报。并同时完善公司固投统计台账、固投资料的整理等。

新入库亿元项目公司财务部必须于当月15日前上报区统计局,该项目代表必须于13日前准备好以下资料:

2、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主体工程施工合同);

3、项目现场照片;

4、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5、项目建设施工许可证;

6、项目的整体设计;

7、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8、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合同);

9、项目规划许可手续;

10、项目环评文件;

新入库项目证明材料原则上应该有(1)-(10)项,至少上报(1)(2)(3)(4).其他项必须尽快补齐。入库资料每一个项目一个文件,按照上述顺序复制到一个word文件中,文件名称:项目名称+项目编码。doc(项目编码由统计人员提供),纸质资料复印件交一份给公司财务部保存。

本办法执行情况由财务部每月进行检查和考核,考核内容为本办法规定管理内容部分,考核情况与公司有关奖励考核办法挂钩。未按本办法完成工作,不按时限提供资料的项目代表,经财务部考核不合格的,按200元/次进行处罚。

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公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管理,维护公司良好形象,特制定本规范,明确要求,规范行为,创造良好的企业文化氛围。

第二条服务规范

(一)仪表:公司职员应仪表整洁、大方。

(二)微笑服务:在接待公司内外人员的垂询、要求等任何场合,应注视对方,微笑应答,切不可冒犯对方。

(三)用语:在任何场合应用语规范,使用普通话,语气温和,音量适中,严禁大声喧哗。

(四)现场接待:遇有客人进入工作场所应礼貌问、答,热情接待。

(五)电话接听:接听电话应及时,一般铃响不应超过三声,如受话人不能接听,离之最近的职员应主动代接听,重要电话作好接听记录,严禁占用公司电话时间太长。

第三条办公秩序

(一)工作时间内不应无故离岗、串岗,不得闲聊、吃零食、大声喧哗,确保办公环境的安静有序。

(二)职员间的工作交流应在规定的区域内进行(大厅、会议室、接待室、总经理室)或通过公司内线电话联系,如需在个人工作区域内进行谈话的.,时间一般不应超过三分钟(特殊情况除外)。

(三)职员应在每天的工作时间开始前和工作时间结束后做好个人工作区内的卫生保洁工作,保持物品整齐,桌面清洁、整齐。

(四)职员就餐区域为会议室,早餐在九点之前吃完,午餐在十四点半之前吃完。若发现上班之后还有人员就餐,第一次记警告,第二次开始每次扣十块。

(五)禁止携带有异味或味道大的食物,如:榴莲、冒菜、肠粉、拉面、韭菜包子等食物。

(六)部门、个人专用的设备由部门指定专人和个人定期清洁,公司公共设施则由公司保洁员负责定期的清洁保养工作。

(七)发现办公设备(包括通讯、照明、电脑等)损坏或发生故障时,职员应立即向办公室报修,以便及时解决问题。

(八)吸烟应到规定的区域范围内(如接待室、会客室等),禁止在办公室(办公坐位上)吸烟。

(九)办公室人员外出《外出单》或用车(公车或的士)《派车单》需由直接主管或总经理审批。

(十)不准用公司电话打私人电话,不准占用本部电话谈论与工作无关的事,上班时间不得使用电脑做于工作无关的事项。

第四条着装规定

(一)员工上班着装应整洁、得体、大方,颜色力求稳重。保持服装纽扣齐全,无掉扣,无破洞。

(二)着装要规范,不得挽起衣袖,不得卷起裤脚,(施工、维修、搬运时可除外)。

(三)所有员工周一到周六统一着公司制服。男员工上身衬衣,下身西裤,深色鞋,衬衣下摆束入裤内。女员工上身衬衣,下身西裤,深色鞋,鼓励化淡妆,不佩戴过分夸张的首饰。

(四)上班时间内严禁穿休闲服、短裤、运动鞋等非正式服装,严禁穿超短(膝盖上10cm以上)、超薄、露胸、露脐、露腰、露背、吊带裙、吊带背心等服装。

(五)员工上班时间应穿黑色皮鞋,鞋应保持干净。禁止穿家居拖鞋、遇公司有娱乐活动、庆典等重大活动时,应根据公司要求和场合不同,恰当着装。

第五条发式

(一)员工上班时间内保持头发梳理整齐、干净、无异味。

(二)男员工不得留长发,不得剃光头。

(三)女员工的具体发式不限,以符合个人形象、气质为宜,但不得篷头散发,不得戴夸张的头饰。

(四)员工染发允许染黑色、褐色等暗色,不得染过于夸张的颜色,如:大红色、蓝色、白色等。

第六条其他要求

(一)指甲:职员指甲不能太长,应经常注意修剪;女性职员涂指甲油应尽量用淡色。

(二)胡须:男性职员胡须不宜留长,应注意经常修剪。

(三)女性职员化妆应尽量给人以清新健康的印象,不能浓妆艳抹,不宜用香味浓烈的香水。

第七条办公室职员上班服装如公司有制服应穿公司制服,无制服者应穿整洁、大方,不宜穿奇装异服。

第八条员工制服由公司统一购买,在1-3个月内离职(包括第三个月),需支付制服费用的90%;在4-6个月内离职,需支付制服费用的60%;在7-9个月内离职,需支付制服费用的30%;在10-12个月内离职,须支付制服费用的10%;12个月后离职的不需支付任何费用。在公司工作满一年以上,每年公司会发放新的制服。

第八条本制度的检查、监督部门为行政人事主管、常务副总、总经理共同执行,违反此规定的人员,将给予相应的警告处分(5-50元)。

第九条罚款以现金的形式当场缴纳。所有罚款将作为员工活动经费,经营运总监审批后使用。

第十条本制度终解释权和修改权归公司所有。

第十一条本制度解释权、修改权归公司,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公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公司项目投资运作和管理,保证投资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增值,实现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经营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使本公司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稳健发展,赢取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公司及属下各单位在进行各项目投资时,均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本公司及属下各单位的重大投资项目由总经理办公室和董事会审议决定,由总经理和各项目经理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本公司项目投资管理的职能部门为公司投资发展部(以下简称投资部),其职责范围另文规定。

第二章项目的初选与分析。

第五条各投资项目的选择应以本公司的战略方针和长远规划为依据,综合考虑产业的主导方向及产业间的结构平衡,以实现投资组合的最优化。

第六条各投资项目的选择均应经过充分调查研究,并提供准确、详细资料及分析,以确保资料内容的可靠性、真实性和有效性。项目分析内容包括:1、市场状况分析;2、投资回报率;3、投资风险(政治风险、汇率风险、市场风险、经营风险、购买力风险);4、投资流动性;5、投资占用时间;6、投资管理难度;7、税收优惠条件;8、对实际资产和经营控制的能力;9、投资的预期成本;10、投资项目的筹资能力;11、投资的外部环境及社会法律约束。

凡合作投资项目在人事、资金、技术、管理、生产、销售、原料等方面无控制权的,原则上不予考虑。由公司进行的必要股权投资可不在此例。

第七条各投资项目依所掌握的有关资料并进行初步实地考察和调查研究后,由投资项目提出单位(下属公司或公司投资部)提出项目建议,并编制可行性报告及实施方案,按审批程序及权限报送公司总部主管领导审核。总部主管领导对投资单位报送的报告经调研后认为可行的,应尽快给予审批或按程序提交有关会议审定。对暂时不考虑的项目,最迟五天内给予明确答复,并将有关资料编入备选项目存档。

第三章项目的审批与立项。

第九条凡投资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均列为重大投资项目,应由公司投资部在原项目。

建议书。

可行性报告及实施方案的基础上提出初审意见,报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审核后按项目审批权限呈送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室或董事会,进行复审或全面论证。

经充分论证后,凡达到立项要求的重大投资项目,由总经理办公室或董事会签署予以确立。

第十一条投资项目确立后,凡确定为公司直接实施的项目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对外签署经济。

合同。

书及办理相关手续;凡确定为二级单位实施的项目,由该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对外签署经济合同书及办理相关手续。其他任何人未经授权所签定之合同,均视无效。

第十二条各投资项目负责人由实施单位的总经理委派,并对总经理负责。

第十三条各投资项目的业务班子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组阁,报实施单位总经理核准。项目负责人还应与本公司或二级单位签定经济责任合同书,明确责、权、利的划分,并按本公司资金有偿占有制度确定完整的经济指标和合理的利润基数与比例。

第四章项目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四条各投资项目应根据形式的不同,具体落实组织实施工作:

1、属于公司全资项目,由总经理委派项目负责人及组织业务班子,进行项目的实施工作,设立办事机构,制定员工责任制、生产经营计划、企业发展战略以及具体的运作措施等。同时认真执行本公司有关投资管理、资金有偿占有以及合同管理等规定,建立和健全项目财务管理制度。财务主管由公司总部委派,对本公司负责,并接受本公司的财务检查,同时每月应以报表形式将本月经营运作情况上报公司总部。

2、属于投资项目控股的,按全资投资项目进行组织实施;非控股的,则本着加快资金回收的原则,委派业务人员积极参与合作,展开工作,并通过董事会施加公司意图和监控其经营管理,确保利益如期回收。

第五章项目的运作与管理。

第十五条项目的运作管理原则上由公司分管项目投资的副总经理及项目负责人负责。并由本公司采取总量控制、财务监督、业绩考核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项目负责人对主管副总经理负责,副总经理对总经理负责。

第十六条各项目在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及办理完相关法定手续成为独立法人进入正常运作后,属公司全资项目或控股项目,纳入公司全资及控股企业的统一管理;属二级企业投资的项目,由二级企业进行管理。同时接受公司各职能部门的统一协调和指导性管理。协调及指导性管理的内容包括:合并会计报表,财务监督控制;年度经济责任目标的落实、检查和考核;企业管理考评;经营班子的任免;例行或专项审计等。

第十七条凡公司持股及合作开发项目未列入会计报表合并的,应通过委派业务人员以投资者或股东身份积极参与合作和开展工作,并通过被投资企业的董事会及股东会贯彻公司意图,掌握了解被投资企业经营情况,维护公司权益;委派的业务人员应于每季度(最长不超过半年)向公司公司递交被投资企业资产及经营情况的书面报告,年度应随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相关资料。因故无委派人员的,由公司投资部代表公司按上述要求进行必要的跟踪管理。

第十八条公司全资及控股项目的综合协调管理的牵头部门为企业管理部;持股及合作企业(未列入合并会计报表部分)的综合协调管理的牵头部门为公司投资部。

第六章项目的变更与结束。

第二十条投资项目的变更,包括发展延伸、投资的增减或滚动使用、规模扩大或缩小、后续或转产、中止或合同修订等,均应报公司总部审批核准。

第二十一条投资项目变更,由项目负责人书面报告变更理由,按报批程序及权限报送总部有关领导审定,重大的变更应参照立项程序予以确认。

第二十二条项目负责人在实施项目运作期内因工作变动,应主动做好善后工作,如属公司内部调动,则须向继任人交接清楚方能离岗。属个人卸任或离职,必须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违者,所造成之后果,应追究其个人责任。

第二十三条投资项目的中止或结束,项目负责人及相应机构应及时总结清理,并以书面报告公司公司。属全资及控股项目,由公司企管部负责汇总整理,经公司统一审定后责成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清理手续;属持股或合作项目由投资部负责汇总整理经公司统一审定后,责成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清理手续。如有待决问题,项目负责人必须负责彻底清洁,不得久拖推诿。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于颁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项按本公司有关制度执行和办理。

第二十五条本暂行规定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公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杭州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保障投资资金的安全,实现各基金合伙人的最大化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资管集团相关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投资,是指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运用非公开方式所募集的资金,进行股权投资,谋求股权增值后转让获利的经营行为。

投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增资入股;

(二)股权受让;

投资内容及方向包括但不限于:

通过从事对以国内长三角、珠三角为重点区域的具有良好发展前景和退出渠道的现代服务、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环保节能、先进制造业等领域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

第四条投资应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以集约化经营为手段,须坚持以下三大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确保拟投资项目以及投资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定;

(三)效益性原则:促进资产有序运作和资源有效配置,提升资产质量,提高投资收益,确保投资效益最大化。

第五条公司投资理念:主动投资收益良好、现金流稳定、具有较大发展空间的节能、环保、健康、先进制造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适当参与团队优秀、技术领先的高科技、高成长初创企业,最终构建一个主业突出、布局合理、回报良好、周期平衡的可持续发展的投资业务体系。

第六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决会)是公司的投资决策机构。依据《公司章程》,负责对公司基金投资、项目投资及退出等相关事项进行决策,给出决策意见。

第七条投资管理部是公司投资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公司未来发展和投资战略研究;负责公司投资项目的市场开拓、策划、论证、实施、项目退出;负责投资信息系统数据、信息录入、管理工作等。

第八条风险控制部是公司风险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对公司投资项目调查结果进行风险控制;共同参与尽职调查工作;负责投资项目的投后管理;分类处理投资项目的风险预警信息等。

第九条项目筛选

投资管理部负责项目市场开拓、项目信息收集;投资经理对有意向的项目进行初步调查,做出初步筛选。

第十条项目立项

投资经理认为有必要对项目进一步调查的,由经办投资经理编制《项目立项审批表》(附件一),报部门经理审批后上报总经理,同意后完成立项。

第十一条项目调查

经批准立项的项目,由投资经理提出方案并报投资管理部经理批准后成立项目小组。项目小组至少由一名项目负责人、一名调查辅助人组成,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择配备法务和财务专业人员。

项目负责人应由具有专业胜任能力的人员担当。项目小组应在项目立项后15日内完成项目尽职调查工作。

项目负责人根据拟投资项目材料和尽职调查结果,撰写《项目投资建议书》(附件二)。

风险控制部根据投资管理部提交的《项目投资建议书》对拟投资的项目进行全面的风险调查与评估,根据实际需要参与重大项目的实地尽职调查工作及投资方案设计、谈判工作,撰写风险评估报告,给出风险评价意见。

第十二条投决会决策

投资项目完成项目尽职调查后,由投资管理部将《项目投资建议书》等材料提前2个工作日提交投决会各成员,召集投决会,根据投决会议事规则进行审议表决,并出具《投决会评审意见表》(附件三)。

第十三条项目投资

经批准的拟投资项目,由投资管理部负责办理投资事宜,项目小组及其他部门进行协助。

第十四条拟投资项目因故未能正常投资的,公司应将该情况及时通报投决会,并出具《项目撤销表》(附件四)以备查阅。

第十五条项目投资完成后,项目小组将该项目全流程相关文件及重要资料建档成册,移交综合管理部统一保管。

第十六条项目完成投资后,由投资项目负责人和风险管理人员共同组成投后管理小组,专人对接投后管理工作,定期整理、汇总、形成投后管理报告等材料提交本级审计风控部。

第十七条项目主体应根据被投资公司发展状况,制定相应的退出方案并出具《投资项目退出意见表》(附件五)。

第十八条经投决会通过的投资退出方案,由投决会授权投资管理部具体实施。

第十九条投资项目成功退出后,投资管理部向公司总经理提交项目总结报告,经总经理核查后通报董事会,同时备案留查。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投资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如有与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规定之投资全过程与投资管理信息系统结合使用,如与信息系统之要求不符,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发布实施。

公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项目投资运作和管理,保证投资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增值,实现投资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各成员企业在进行各项目投资时,均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及各成员企业的重大投资项目应由行政办公会议决定可行性方案申报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批准项目,由投资单位总经理或项目负责人组织实施。

第四条 所有投资项目在报批立项之前,有关人员应负有保密责任。

第五条 各投资项目的选择应以公司的战略方针和十年规划为依据,符合国家或国际产业导和公司投资结构平衡政策。

第六条 投资项目的选择应经过充分调查并提供准确、详细资料及分析,以确保资料内容的可靠和有效。

第七条 投资项目的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拟定的投资主体编写并交公司投资管理部初审,不得越级上报。

第八条 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由公司总经理审批后报公司董事会审批立项。

第九条 所有投资项目,由公司投资管理部在原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及实施方案的基础上提出初审意见,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核,然后按项目审批权限呈总经理或行政办公会议直到董事会会议,进行复审或全面论证。

第十条 由公司总经理主持项目论证会,对项目的合法性、前期工作内容的完整性、基础数据的准确性、财务预算的`可行性及项目规模、时机等因素进行实地考察,或聘请专家小组对项目进行专业性的科学论证,以加强对项目的深入认识和了解,确保项目投资的可靠和可行。经充分论证后,凡达到立项要求的重大项目,由行政办公会议或董事会审批立项。

第十一条 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各投资项目负责人由实施单位的总经理委派,委派人对总经理负责;公司投资管理部对项目建设进行归口管理,并对项目建设过程进行跟踪调查、分析和监督。

第十二条 各投资项目的业务班子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组建,报实施单位总经理核准;项目经理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负完全责任。

第十三条 投资项目的变更,包括发展延伸、投资的增减或滚动使用、规模扩大或缩小、后续或转产、中止或合同修订等,均应报审批核准。

第十四条 由项目负责人书面报告投资项目变更理由,按报批程序及权限报送公司有关领导审定,重大的变更应参照立项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在实施项目运作期内因工作变动,应主动做好善后工作,如属公司内部调动,则须向继任人交接清楚方能离岗。属个人原因离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追究其个人责任。

第十六条 投资项目的中止或结束。项目负责人及相应机构应及时总结清理项目情况,并以书面形式报至公司,经公司统一审定后责成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项目投产运行后,效益良好,对立项部门和个人、建设部门和个人追加奖励。

第十八条 实行项目责任追究制度。对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过程中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将视情节给予撤职、降级、扣发工资、奖金等处理。

第十九条 未尽事宜由公司投资管理部提出具体办法,交公司行政办公会议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公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适应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的需要,加强投资与股权管理,降低风险,提高效益,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投资包括权益性投资和非权益性投资。权益性投资是指投资主体通过让渡货币资产、非货币资产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享有权益并承担责任的行为;或与其他合作方合资组建新公司以及通过收购、兼并、重组等方式形成新的股权的投资行为。具体分为:

(一)新设投资。包括:单独出资成立独资公司;与其他境内境外投资者共同出资设立合资、合作公司。

(二)新增投资。包括:通过股权收购,资产或债权置换,投资入股等方式,对业已存在,但原来没有投资关系的公司投资关系的公司出资。

(三)追加投资。包括:通过股权收购,资产或债权置换,增加出资等方式,对业已存在,但原来有投资关系的公司增加出资。

非权益性投资主要包括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小型基建等。

第四条集团公司对股权投资统一管理。集团公司负责制定股权投资管理制度。

第五条投资活动必须符合集团公司的发展规划,以主导产业、核心业务为主,以经济效益为中心,明确并落实出资者和经营者的责任。

第六条集团公司要强化投资的计划和预算管理。集团公司在年底前汇总编制下一年度投资计划和预算,并报总经理办公会审议,董事会审批。预算内投资由集团公司按计划执行,严格控制预算外投资。

第七条股权管理要依法正确行使和履行股东的权利和义务,以股东财富最大化为目标,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全面维护股东利益。

第八条股权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投资主体应具备投资资格(原则上只有集团公司具有投资资格)。

(二)投资活动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三)投资活动必须符合集团公司的战略目标和核心业务发展要求。

(四)投资活动必须进行充分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履行规范的决策程序。

(五)投资活动必须达到合理的收益水平,有严格的风险防范措施。

第九条投资活动应遵循以下方向:

按照拟投资项目与公司核心产业相关程度,分为核心类项目和辅助类项目。

核心类项目,指属于公司主营业务范围和公司发展战略密切相关的投资项目。包括:生物质发电项目,其他有稳定投资回报的生物质资源的开发利用项目。

辅助类项目,指核心类投资以外的,对公司发展有支持作用的投资项目。包括:与核心类项目关联度较高的上下游产业链开发项目,生物质燃料灰渣的开发利用,生物质燃料供应,可再生能源相关政策和技术咨询服务项目,其他经营风险可控的增值项目。

第十条集团公司的股权投资项目,由集团公司各相关职能部门提出投资意向,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集团公司财务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研究,提出初步方案;通过初审的报告,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后,再履行董事会决策或由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班子进行决策。

第十一条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其编制必须实事求是。相关职能部门按拟投资项目的特点及外围环境制订相应的项目投资申请报告的格式,具体编写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项目介绍。包括项目地址,建设规模,项目总投资,资本金比例,政府的有关产业政策和优惠条件等。

(二)市场情况分析。包括分析市场需求和竞争环境,预测产品进入市场的前景、销量与竞争力,原料等资源供应状况等。

(三)技术论证。包括技术上是否先进可行,生产工艺流程,技术力量是否有足够保证等。

(四)投、融资方案。包括具体的资金筹措方案,各投资方的股权比例等。

(五)经济效益分析。包括盈亏平衡分析,敏感性分析,财务经济评价,社会效益评价等。

(六)风险分析及对策。包括对可能出现的产业政策风险、经营风险、资金风险等的说明,并具体提出应对方案及措施。

(七)结论。

第十二条上报董事会决策时,需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一)项目投资的可行性研究。

(二)金融机构贷款意向资料。

(三)投资合作方的基本情况和资质文件。

(四)投资意向书(与当地政府或投资合作方)。

(五)法律顾问出示的.法律意见。

(六)可能涉及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研究后认为可行的项目,由财务部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报上级公司审核,董事会批准。

第十四条集团公司批准实施的投资项目,由相关职能部门或成立项目经理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权益性投资要明确投资各方的权利、义务,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保证合作方资本金足额到位。

第十六条所有投资项目都要执行先申请、后谈判,先审查、后签字的程序。

第十七条原则上不允许合作方以非货币方式投资,确有需要的,应经公司决策机构研究通过后,报董事会批准,依《公司法》规定执行。用于出资的非货币资产,需经聘请双方认可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第十八条非生产性车辆购置由集团公司统一办理。非经批准,下属公司不允许购置。

第十九条投资项目立项后纳入集团公司发展规划和年度预算管理。

第二十条未经集团公司、各单位的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项目,不得擅自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有关文件。

第二十一条集团公司派出的代表股东行使相应权利或参与所派往公司的管理与运营的人员,即委派人员,要依据《公司法》等国家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负责全面维护集团公司的利益,贯彻执行集团公司的有关决定。

第二十二条集团公司应明确一名领导分管股权管理工作,指定专门部门和专人具体负责该项工作,建立被投资企业信息定期报告制度。

公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公司项目投资运作和管理,保证投资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增值,实现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经营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使本公司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稳健发展,赢取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公司及属下各单位在进行各项目投资时,均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本公司及属下各单位的重大投资项目由总经理办公室和董事会审议决定,由总经理和各项目经理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本公司项目投资管理的职能部门为公司投资发展部(以下简称投资部),其职责范围另文规定。

第五条各投资项目的选择应以本公司的战略方针和长远规划为依据,综合考虑产业的主导方向及产业间的结构平衡,以实现投资组合的最优化。

第六条各投资项目的选择均应经过充分调查研究,并提供准确、详细资料及分析,以确保资料内容的可靠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项目分析内容包括:

1、市场状况分析;

2、投资回报率;

3、投资风险(政治风险、汇率风险、市场风险、经营风险、购买力风险);

4、投资流动性;

5、投资占用时间;

6、投资管理难度;

7、税收优惠条件;

8、对实际资产和经营控制的能力;

9、投资的预期成本;

10、投资项目的筹资能力;

11、投资的外部环境及社会法律约束。

凡合作投资项目在人事、资金、技术、管理、生产、销售、原料等方面无控制权的,原则上不予考虑。由公司进行的必要股权投资可不在此例。

第七条各投资项目依所掌握的有关资料并进行初步实地考察和调查研究后,由投资项目提出单位(下属公司或公司投资部)提出项目建议,并编制可行性报告及实施方案,按审批程序及权限报送公司总部主管领导审核。总部主管领导对投资单位报送的报告经调研后认为可行的,应尽快给予审批或按程序提交有关会议审定。对暂时不考虑的项目,最迟五天内给予明确答复,并将有关资料编入备选项目存档。

第八条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审批;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主管副总经理提出意见报总经理审批;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总经理办公室审批;1000万元以上项目,由董事会审批。

第九条凡投资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均列为重大投资项目,应由公司投资部在原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及实施方案的基础上提出初审意见,报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审核后按项目审批权限呈送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室或董事会,进行复审或全面论证。

第十条总经理办公室对重大项目的合法性和前期工作内容的完整性,基础数据的准确性,财务预算的可行性及项目规模、时机等因素均应进行全面审核。必要时,可指派专人对项目再次进行实地考察,或聘请专家论证小组对项目进行专业性的科学论证,以加强对项目的深入认识和了解,确保项目投资的可靠和可行。

经充分论证后,凡达到立项要求的重大投资项目,由总经理办公室或董事会签署予以确立。

第十一条投资项目确立后,凡确定为公司直接实施的项目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对外签署经济合同书及办理相关手续;凡确定为二级单位实施的项目,由该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对外签署经济合同书及办理相关手续。其他任何人未经授权所签定之合同,均视无效。

第十二条各投资项目负责人由实施单位的总经理委派,并对总经理负责。

第十三条各投资项目的业务班子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组阁,报实施单位总经理核准。项目负责人还应与本公司或二级单位签定经济责任合同书,明确责、权、利的划分,并按本公司资金有偿占有制度确定完整的经济指标和合理的利润基数与比例。

第十四条各投资项目应根据形式的不同,具体落实组织实施工作:

1、属于公司全资项目,由总经理委派项目负责人及组织业务班子,进行项目的实施工作,设立办事机构,制定员工责任制、生产经营计划、企业发展战略以及具体的运作措施等。同时认真执行本公司有关投资管理、资金有偿占有以及合同管理等规定,建立和健全项目财务管理制度。财务主管由公司总部委派,对本公司负责,并接受本公司的财务检查,同时每月应以报表形式将本月经营运作情况上报公司总部。

2、属于投资项目控股的,按全资投资项目进行组织实施;非控股的,则本着加快资金回收的原则,委派业务人员积极参与合作,展开工作,并通过董事会施加公司意图和监控其经营管理,确保利益如期回收。

第十五条项目的运作管理原则上由公司分管项目投资的副总经理及项目负责人负责。并由本公司采取总量控制、财务监督、业绩考核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项目负责人对主管副总经理负责,副总经理对总经理负责。

公司投资管理制度

为了搞好太蓝新能源投资新建改建厂房基建工作,提高工程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指基建系本公司投资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种房屋建筑、办公室装修、土木工程、设备安装(不含工艺生产设备)、管道敷设等基建工程。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投资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种房屋建筑、办公室装修、土木工程、设备安装(不含工艺生产设备)、管道敷设等基建工程的管理。

5.1归口部门及职责

工程部为太蓝新能源公司基建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太蓝新能源公司基建工作的管理;负责对基建工程预算编制,决算管理;负责组织财务/审计、采购、运营和使用部门共同对基建工程的验收;负责联系有关部门基建工程验收后办理移交手续。

5.2相关部门及职责

5.2.1财务部负责对基建工程预算的审核;参与对基建工程的验收。

5.2.2工程部职责:

负责对与生产相关联的基建工程的验收;

负责参与基建工程的设计审查、施工队伍资质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负责加强与生产相关联的基建工程以下方面的安全监督;

在签订基建工程合同的同时,应同承包方签订安全责任书;

检查基建外包工程人员进入现场前是否经安全知识和安全工作规程培训并考试合格;

建立基建工程安全管理资料档案。

5.2.3采购部职责:

5.3 领导职责

5.3.1本厂厂长负责本管理制度的审核批准工作;负责本厂基建工程的预算及施工合同的批准;负责督促归口部门加强对我厂基建工作的全面管理。

5.3.2运营中心负责督促本部门加强基建工程的过程管理,降低成本,确保各工序质量,提高效率,做好基建工程预决算工作、基建工程组织验收工作,对管理督促不严、组织验收不力而导致本厂基建工程未达到设计要求、预算严重超支、基建工程的严重质量问题等负领导责任;对本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负责。

5.3.3财务产权部负责人负责督促本部门加强太蓝新能源公司基建工程预算的审核,实时监控基建工程预算执行情况,对审核不严、监控不力而导致本厂基建工程预算严重超支负领导责任。

5.3.4审计部门负责人负责督促本部门加强太蓝新能源公司基建工程的全面审计,督促本部门审计人员经常深入施工现场,查看施工技术、工序、方法等,作好工程记录(如隐蔽施工记录),验证各种技术签证,掌握第一手资料,确保基建工程全过程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并对本厂基建工程项目管理活动审计监督的全面性、准确性、及时性负领导责任。

5.3.6工程部ehs负责人负责督促本部门安监人员加强与生产相关联的基建工程的安全管理。对承包方的资质审查是否严格;是否同承包方签订安全责任书;作业环境是否安全、施工安全是否有保障;是否对承包方所用施工机械、工器具、安全防护设施进行全面安全检查;施工中发生违章行为安监人员是否及时制止,给予经济处罚,必要时应是否下发停工整改通知单,停止工作等。对上述是否有效执行安生部长负领导责任。

5.3.7工程部负责人负责督促本部门加强对与生产相关联的太蓝新能源公司基建工程的验收。

5.3.8厂属基建工程使用部门负责人负责督促本部门按设计相关要求对基建工程进行验收。

6.1基建工程的前期工作

6.1.1基建工程设计、施工,必须以国家颁发的最新标准,规定和设计施工技术规范为依据。

6.1.3工程预算,应根据施工图纸,参照国家相应时期定额或其它文件、规范规定及业主对工期、质量有要求和市场实际,由双方协商,合理确定预算价。工程预算需经过有关部门审核,方可交付施工。

6.1.4工程开工应具备以下条件:

6.1.4.1计划投资批准文件;

6.1.4.3生效的合同书;

6.1.4.4施工概预算;

6.1.4.5工程需用材料有着落。

6.2施工管理

6.2.1施工中的技术管理

6.2.1.1施工前必须进行技术交底工作。

6.2.1.3根据合同,严格实行质量监督,并作好质量鉴定记录。

6.2.1.4基础土石方开挖完,应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对基槽鉴定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

6.2.1.5一切工程应严格按图施工,严禁偷工减料,施工中遵守规程和规范,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更改。

6.2.2施工现场管理

6.2.2.1施工队伍由计划与市场营销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施工单位进行考评,如需要招投标应按招投标管理办法执行。

6.2.2.2施工合同中指定的.甲方代表应到施工现场,负责监督施工安全、质量,严格按照设计要求监督施工。如发生粗制滥造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工程项目,应采取返工或相应的补救措施,由此而造成的一切费用,概由施工队伍负责。

6.2.3施工工程质量管理

6.2.3.1各种施工工程应严格按国家颁发的各种标准和各种规范进行。

6.2.3.2工程质量,应分阶段验收,隐蔽工程在覆盖前进行现场验收,并作好施工记录。

6.3基建工程竣工、验收

6.3.1工程竣工后,由双方及相关科室按照施工图纸,国家颁发的规范严格细致进行验收,经验收认为合格后方可竣工决算。

6.3.2工程竣工后应具有下列资料:

6.3.2.1竣工图(包括设计变更图)。

6.3.2.2施工分期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6.3.2.3主要材料的合格证书(代用材料批准手续)。

6.3.2.4混凝土施工日记。

6.3.2.5混凝土试块数据。

6.3.2.6钢筋及焊接头的试验记录。

6.3.2.7各种数据尺寸,标高位置的检查记录。

6.3.2.8结构体的重大问题处理记录。

6.3.3工程竣工后,由计划与市场营销部联系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

6.3.4施工过程中,隐蔽工程要及时进行验收,并做好签证及记录工作。

6.3.5验收要求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工程技术验收规范进行。

6.3.6验收通过后,联系有关部门办理工程移交手续,并汇报到有关单位及厂部审批。

6.4工程预算、决算管理

6.4.1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基建工程预决算的政策、法律、法令,参照国家相应时期定额或其它文件、规范规定及施工图纸及施工方案、业主对工期、质量有关要求和市场实际进行工程预决算。

6.4.2根据工程设计图纸在施工前编制预算,提请计划、财务、审计部门审核、报请主管厂领导批准。

6.4.3经主管厂长批准的预算连同施工合同,报财务部门,作为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拔款的依据。

6.4.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竣工结算:

6.4.4.1承包方应当在工程竣工后的合同约定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6.4.4.2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天内予以答复,并向承包方提出竣工结算审核意见。

6.4.4.3承包方在收到竣工结算审核意见一个月内办完一切决算手续,资料(特别是竣工图)全部归档、工程才算正式交付使用。

6.4.4.4施工单位竣工后28天内应提交结算文件。

6.4.5按计划下达的月维护任务,在次月结算。

7.1本管理制度由运营管理中心负责检查督促。

7.2本管理制度按《重庆太蓝项目管理绩效考核办法》考核。

8.1本管理制度由工程部和运营中心负责解释。

8.2本制度自之日起实施。

公司投资管理制度

1、办公室做到下班关好门窗,切断电源,关闭电源。查到一次罚款10元。

2、办公室重要的文件、资料要及时送档案室保存,个人存放文件、资料要妥善保管,不要乱放乱丢,如有遗失影响工作,责任自负,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

3、办公室钥匙自行保管,不得转交本室以外的人员使用,严禁将外人单独留在办公室内玩耍。

4、个人的现金,票据等贵重物品不得放在办公室桌抽屉、橱柜,以防被盗,如有遗失,损失自负,公司概不负责。

5、不准在办公室内焚烧杂物、纸张,不准乱接电源、烧电炉,认真做好防火工作。

6、各部门办公场所内,均须保持整洁,地面不得有垃圾、污物、废弃物等、

7、办公桌上的.文件夹等办公用品要分门别类整齐摆放,个人物品除茶杯外不得摆放在办公桌上。

8、工作场所内之走道及阶梯,每日清扫一次,并须采用适当方法减少灰尘的飞扬。

9、各工作场室内,应严禁随地吐痰、乱丢烟头。

公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公司车辆管理,进一步做好公司服务工作,确保车辆安全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日常管理

(一)车辆由行政部统一管理。员工根据情况确需用车,可到办公室填写《用车申请单》,报请部门经理审核,再交行政部审核。驾驶员凭《用车申请单》出车。

(二)主管副总批准后,驾驶员凭派用单出车,出车前要进行出车登记,登记时间,出车路线,严格按照行车路线和目的地行车。

(三)驾驶员在使用途中,必须保持通讯24小时畅通。

(四)用车部门填写用车单,经部门长审核后交行政部。

(五)出车前进行例行检查:1、检查证照是否齐全;2、车况,如车灯、水箱、刹车、轮胎、油等是否正常;3、核对公里数;4、替车时,加油量计入被替车辆油耗。

(六)严禁无照驾车、酒后驾车、带病驾车。

(七)驾驶员对所驾车辆负保管的职责,经证明有故意或过失的行为,造成所保管车辆有损害或丢失等后果,应负相应责任。

(八)严禁私人用车。不得私自将车辆交由他人驾驶,否则视情况给予严肃处理,逐渐达到车辆管理到人,责任一对一。

(九)保持车内清洁,禁止吸烟。

(十)依车辆的限载为准,乘员、载物均不得超载。

(十一)驾驶员因自身原因违反交通法规,罚款由驾驶员自行负担。

(十二)因违规被扣驾照或交纳罚款外出的,按事假处理。

(十三)公司所有车辆一般不得用于办理私事或外借使用。因特殊情况私人用车必须经领导批准。燃油费、过路过桥费、司机补助费及其他费用均由用车人承付。

第三条安全管理

(一)公司车辆实行定人定车责任制,专人驾驶,禁止私自将车辆交他人驾驶。

(二)驾驶员应加强安全法律法规、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学习,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意识,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规则,禁止酒后驾驶,做到谨慎驾驶,确保安全。

(三)驾驶员应严格遵守车辆操作规程,加强对车辆的经常性安全检查,定期维护保养,严禁带故障出车。

(四)驾驶员出车,必须带齐有关证照。

(五)车库和车辆须按规定配备有效的消防器材。

(六)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发生事故必须立即电话报告办公室,并在回单位后写出书面情况报告。

(七)交通事故的处理。

a)事故发生后,应先保护现场并急救伤员,及时拨打122报案,立即与行政部联络,通知保险公司,以利于车险索赔。

b)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坏、人身伤害、其他财产损失等,除保险公司赔偿的部分外,差额部分根据交警部门处理结果,由使用者与公司共同负担,使用者负担视责任性质而定。

(八)车辆被盗赔偿。发生车辆被盗的,除向保险公司索赔部分赔偿外,其余部分由当事人依据下列情况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a)因驾驶员个人原因,不能提供车辆证件,导致交警部门及保险公司拒绝受理,其经济损失由驾驶员承担。

b)驾驶员擅自将车借给他人使用或私自用车,赔偿车辆全部实际损失。

c)经批准的私事用车。

(九)车辆发生损坏时,除向保险公司索要部分赔偿外,其余部分当事人分别承担赔偿责任。

a)班后不按规定地点停放车辆,由当事人全部承担。

b)擅自将车辆借给他人使用或私自用车,由驾驶员全部承担。

c)车辆因公停放在指定停车场地或在工厂内停车场地,发生相互碰撞损坏,由当事人或肇事者赔偿。

第四条维修管理

(一)车辆实行定点维修。一般情况下驾驶员须拟出维修清单经批准后方可维修,由办公室会同财务科负责结算维修费。汽车大修须经办公室认真调查核实后提出车辆维修计划,报总经理批准,按规定办理维修报批手续。

(二)因公外出,途中车辆发现故障需临时维修,须请示随车领导同意后,方可就地维修。驾驶员需持旧部件及有效票据进行费用核销。凡未按要求、私自维修的,费用自行承担。

第五条油料管理

(一)实行'统一管理、定点加油、分车核算、定时公布'制度,驾驶员持油卡加油。行政部直管车辆,油卡充值由财务人员购买,主卡由行政部管理。

(二)除长途行车和特殊情况外,不得自行购买油料。外出途中购买油料须经随车领导签字,办公室审核后方可办理报销。

(三)驾驶员应建立行车记录,如实记录行车日期、时间、去处、事由、乘车人、里程、加油等情况,作为审核差旅费和有关费用报销的依据。

第六条奖惩办法

(一)对模范执行本制度,工作成绩显著的驾驶员给予奖励。

设立车辆安全奖。对安全行车无事故者,按每月50元标准给予奖励,年终对照本规定由总经理和财务部进行综合评比确认后,实施奖励。

(二)对违反纪律及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a)凡发生行车事故者,驾驶员需写出书面检查,扣发驾驶员当月奖金。事故情节严重者,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岗位直至待开除公司。

b)擅自出车发生事故,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并给予开除处理。

c)驾驶员将车辆私自交他人驾驶发生事故,由该车驾驶员承担一切责任,并给予开除处理。

d)工作时间外,车辆未按指定地点停放,发现一次,扣发岗位补贴20元;造成损坏,损失费用全部由驾驶员承担,并追究责任人相关责任。

e)未带齐相关证件、违反交通法规,受到交警部门处罚,费用由责任人自理。丢失车辆证件、牌照及驾驶证的,驾驶员承担全部证、照补办费用。

f)酒后驾车发生事故,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并给予开除处理。

g)驾驶员私自将油料外流,一经发现,赔偿三倍油料价值款,给予开除处理,并在公司通报批评。

第七条个人用车

(一)如公司使用员工车辆外出,员工可向公司申请报销油费等相关事项。

(二)员工因个人需要外出拜访客人等情况,公司不予报销个人油费。

第八条附则

(一)行政部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本制度解释权、修改权归公司,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公司投资项目管理制度项目投资与管理

投资管理部应当根据《投资项目建议书》中载明的投资后持续管理的主要思路、方式、拟采取的措施,指定专门项目负责人跟踪投资项目、落实投资后续管理工作,保证公司相关投资决议的实施。

第四十七条。

风险控制部应指派相关专职人员跟踪项目投资后的后续管理,并及时做出合规风险提示。

第四十八条项目投资后的持续管理主要通过参加股东会行使股东表决权、委派董事参加董事会或其他参与被投资企业的重大决策、委派专门人员监督控制项目有关财务、资金、关键环节等方式进行。被投资企业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或以其他方式参与被投资企业的重大决策前,项目负责人应当就相关议题形成《项目投资后续管理意见》,详细说明建议公司采用的意见,提交投资总监。

第四十九条投资总监应对《项目投资后持续管理意见》做出评价,并将《项目投资后持续管理意见》及评审意见提交主管投资业务副总裁、风险控制部。风险控制总监审核通过后,由投资业务主管副总裁提交至总裁。

第五十条。

风险控制部应当组织相关专职人员对提请审议的意见进行合规审查,形成《投资项目专项风险评价报告》,并提交至风险控制总监,风险控制总监对项目做出评价。如风险控制总监出具否定意见,投资项目退回投资管理部,由投资管理部按照风险控制总监的意见对项目进行处置。

风险控制总监审核通过后,由风险控制主管副总裁将《投资项目专项风险评价报告》及风险控制总监评审意见提交至总裁。

第五十一条。

总裁收到《项目投资后持续管理意见》、投资总监评审意见、《投资项目专项风险评价报告》、风险控制总监评审意见后,应召开总裁办公会对该意见予以审议并做出决策。

第五十二条。

公司委派的在被投资企业担任董事或其他职务的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必须严格按照相关决议意见执行。公司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时,由总裁或授权代表作为股东代表行使表决权。

第五十三条项目负责人应当对自己负责的已投资项目的后续管理情况定期做出总结,报总裁、投资总监审阅。

第九章。

第五十四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对是否进行项目退出作出决策。

第五十五条。

总裁、投资业务主管副总裁、投资总监或项目负责人认为投资已经达到预期目标或合适退出时机时,应当由项目负责人拟定《投资退出方案》。投资退出方案的内容包括:

(1)退出方式;

(2)退出时机的选择,以及操作计划;

(3)项目损益的预测;

(4)其他需要揭示的信息。

第五十六条。

投资总监应对《投资退出方案》,做出评价,并将《投资退出方案》及评审意见提交投资业务主管副总裁,由投资业务主管副总裁提交至总裁。

第五十七条。

总裁收到《投资退出方案》及投资总监评审意见后,应当召总裁办公会对该意见予以评价,并将《投资退出方案》、投资总监评审意见及总裁办公会评审意见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

第五十八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负责召集投资决策会,并由投资决策委员会秘书负责准备《投资退出方案》、投资总监评审意见、总裁办公会评审意见等会议文件。

第五十九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对投资退出进行审议。

第六十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对项目退出的决议可以是:批准退出、不予退出和暂缓表决三种。

(1)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批准退出的,项目负责人按相关决议执行完成相关事项。

(2)对于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不予退出的,该项目继续,项目负责人可以适时再次提交《投资退出方案》,按前述流程进行。

(3)对于投资决策委员会暂缓表决的投资项目,待条件成熟之后再次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表决。

第六十一条。

投资退出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重大事件或变化,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报告总裁、投资业务主管副总裁、投资总监,并按总裁的决定执行。总裁认为必要时,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讨论。

第六十二条。

投资退出执行完毕,项目结束。由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总结》,经总裁、投资总监审阅后,连同所有项目档案由项目负责人会同综合管理部组织归档。

第六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定期对自己负责的项目投资退出的执行情况做出总结,报投资总监、投资业务主管副总裁、总裁审阅。

第十章。

责任追究。

第六十四条。

公司投资管理部应定期对风险管理工作进行自查,及时发现缺陷并改进,其自查报告应及时报送公司领导及综合管理部。

第六十五条。

公司员工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办法规定,给公司带来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责任人批评、警告、降薪、赔偿、罚款、调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对于违反法律的,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由总裁办公会制定,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六十七条。

本制度由总裁办公会负责解释。

集团企业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xx实业集团公司及所管辖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及项目部。

第三条网络设备操作规定。

(一)非it人员或未经it处许可,任何人不得进入机房动用服务器或更改其配置。

(二)未经it处许可,任何人不得动用网络连接设备,包括关闭设备、移动设备,不得在设备上堆放杂物。

(三)非it处人员或未经it处许可,任何人不得移动或剪断网线。

(四)未经it处许可,任何人不得在集线器、交换机上另外接线或接其他设备。

(五)各使用部门如需增加网线,应提前在it处备案申请,由it处统一安排布线。

(六)被it处确定为核心网络设备的设备,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配置,其他人员不得动用或更改配置。

(七)不得将网络设备及相关的配件占为私有,否则一经发现,将视为盗窃公司财产。

第四条局域网管理规定。

(一)非it处人员,任何人未经计算机责任人许可,不得使用局域网帐号登录他人计算机。

(二)用户尽量不共享文件,如因工作需要通过网络共享的文件或资料须设置权限并加密(公众性的文件除外)。

(三)任何人不得使用网络嗅探、网络管理等软件对他人计算机进行攻击和尝试连接。

(四)任何人不得在局域网内发布有损公司利益与形象的信息。

(五)任何人不得在局域网内发布或传送电影等与工作无关的资料。

第五条互联网管理规定。

(一)未经许可,不得将计算机通过电话或无线网卡上互连网(指不经过公司服务器)。

(二)不得在上班时间利用网络做与工作无关的事。一经发现,立即辞退。

(三)任何时间不得登陆不健康、不合法的网站。

(四)不得利用公司计算机与网络从事任何违法活动。

(五)任何在网上发布的有关公司的信息必须经相关责任部门审批。

(六)不得在网上发布公司机密,或通过网络将公司机密泄漏给他人。

(七)不得在网上以公司名义宣传个人或做有损公司利益与形象的事。

(八)不得在公司内使用bt、电驴等下载工具,不得下载与工作无关的资料。

(九)不得安装代理软件使自己的计算机成为二级代理,让未审批过的人员上外网。

(十)it处有权对上外网的所有用户进行监控,并对违反以上规定的行为进行通报。

第六条msn、qq、等一些即时通信软件的使用规定。

(一)因工作需要,确需要长期使用qq、msn等软件的人员,需向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并限定使用qq、msn等软件的时间,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再报总经办和it处审批后方可使用此类软件,同时接受it处监控。

(二)对于因工作需要,临时使用qq、msn等软件的人员,须提交申请至总经办与it处备案方可上qq、msn等软件,同时接受it处监控。

(三)不得利用即时通信软件传输一些大容量非工作资料。

(四)it处代表公司有权对用户的聊天内容进行时行监控。

第七条处罚规定。

(一)如有以下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将扣除责任人相应绩效分数。

1.违反网络设备操作规定;。

2.违反局域网管理规定;。

3.违反互联网管理规定;。

4.违反msn、qq、等一些即时通信软件的使用规定;。

5.造成公司网络中断或瘫痪的。

(二)违反互联网管理规定达三次以上者,将取消上外网资格。

(三)人为原因造成网线、集线器损坏者,由责任人照价赔偿。

第八条本制度解释权归行政部it处,执行监督权归总经办与行政部it处。

第九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正式执行。

集团企业管理制度

为合理使用公司通讯工具,提高工作效率,合理控制费用开支,特制定本制度。

通讯工具是指电话、手机、传真机。

公司所有通讯工具由行政部统一管理。行政部监督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财务部配合行政部执行本制度。

1、通讯工具(手机除外)由行政部统一购配,任何部门或个人领用须登记《通讯工具领用表》。

2、配备电话一部、电脑一台,公司领导配备电话两部。

3、根据业务需要,各部门可申请配置一部传真机。

4、视工作需要,为职员配备其它通讯工具。

1、为部门配置的通讯工具,由该部门负责日常维护管理;。

2、由个人使用的通讯工具,办理领用手续并负责日常维护,到期归还。

3、下班后传真机应设置自动接收状态。

4、除在家里能接电话以外,手机应该保持开机状态,对公司的电话有呼必应;。

5、未经行政部同意,任何部门、职员均不得擅自移动、增装或拆除通讯设备。

6、个人使用的通讯工具,应妥善保管,不得损坏和遗失,如有损坏,由个人承担维修费用。

7、所有员禁止使用手机彩铃。违者每次罚款100元。

8、禁止打私人电话,违者每次罚款元。

9、接听电话时,尽量放低声音,以免影响他人工作;其他人也应避免在其身旁说话,打扰接听电话人的接听效果。

三、费用管理。

1、部门负责人应严格控制本部门长途电话的使用,个人应自觉遵守使用制度,节约通讯费用开支。通讯费实行《核定包干、统缴清扣、超支不补、年终汇算》办法。

2、每人每月手机、电话包干费用如下表。

(1)手机包干标准:。

(2)话费包干标准:。

集团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公司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保证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档案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项目建设与使用全过程中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项目档案是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集团公司成立项目档案工作管理机构,配备项目兼职档案人员,建立项目档案管理网络。落实项目档案工作所需经费;坚持“四同时”管理,即下达项目任务的同时下达归档要求,检查工程进度的同时检查文件形成情况,项目竣工验收的同时验收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情况,上报项目评优和有关人员提职考核的同时,档案部门出具专题档案归档证明材料。

第五条项目档案工作管理机构和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工作各项规章制度;。

(四)档案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参加档案专业培训,具有专业技术技能。

第六条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材料、构件及设备供应单位应根据相关要求,完成各自职责范围与合同规定的项目文件资料的编制、整理、归档工作。

第七条集团公司与各承包单位签订的项目承包合同,应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与标准,明确项目文件资料的归档、整理、移交等工作要求。

第八条实行总承包的项目,各分包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分包范围内的项目档案资料,项目竣工时,由项目总承包单位负责汇总整理项目全部档案资料,并提交集团企业;分别向几个单位发包的项目,各承包单位负责收集、整理所承包范围内的项目档案资料,项目竣工时,由集团企业或由集团企业委托一个承包单位负责汇总整理项目全部档案资料。

第九条归档的项目文件材料要求字迹清晰、图面整洁,载体及书写材料符合档案保管要求。

第十条集团企业应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将项目开发建设前后的新旧面貌和开发建设过程进行记录,制作、形成音像档案,及时归档保存。

第十一条存放项目档案的库房应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的基本要求,采取防火、防盗、防高温、防潮湿、防光、防尘、防鼠、防虫、防污染等有效措施,保证项目档案的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集团公司要逐步提高档案信息化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并切实落实相关规范、标准和规章制度,确保其真实、完整和有效。

第四章项目档案的登记和验收。

第十三条建立项目档案登记制度。凡新开工、续建、收尾和竣工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应及时做好档案登记工作。

第十四条项目档案验收是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未经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进行或通过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申请项目档案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主体工程和辅助设施已按照设计建成,能满足生产或使用的需要;。

(二)项目试运行指标考核合格或者达到设计能力;。

(三)完成了项目建设全过程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与归档工作;。

(四)基本完成了项目档案的分类、组卷、编目等整理工作。

第十六条项目档案验收前,由集团企业组织项目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负责人以及有关人员进行档案自检工作,做出档案专项验收自检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

(二)保证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所采取的控制措施;。

(三)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整理与归档情况,竣工图的`编制情况及质量状况;。

(四)档案在项目建设、管理、试运行中的作用;。

(五)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第十七条凡档案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应限期于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前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负责复查工作。造成档案损失的,应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建设单位与业主单位、生产使用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办理项目档案移交手续,明确移交档案的内容、数量等,并有完备的清点、签字等交接手续;建设单位转为生产单位的,按企业档案管理要求办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集团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集团企业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提高工作效率、创造良好工作环境,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分(子)公司、部门的办公管理,各公司也可依据本制度精神自行拟定相应制度。

第三条爱岗敬业,保持积极的工作状态,认真负责地完成本职工作和领导布置的工作任务。

(一)员工须服从领导安排;。

(二)对工作范围内的事件尽职尽责,对个人能力范围内的工作行为须负全部责任;。

(三)承诺或会议任务应按期完成。

第四条保持良好的工作秩序,树立良好的工作形象。

(一)工作时间不大声喧哗、不唱歌、不打闹嬉戏;。

(二)上班时间不得穿背心、短裤、拖鞋;男职员不准留长发,女职员不得穿超短裙。

第五条认真履行保密义务,做好保密工作。

(二)未经同意,任何人不得乱翻别人桌上文件、物品;。

(三)办公室无人时,须锁好门窗。因工作需要离开岗位时应将桌面上文件收起放好,并将电脑处于锁定或其他状态。

第六条注意办公环境卫生,养成良好工作习惯。

(一)厂区内不准随地吐痰或乱扔杂物;。

(二)厂区或者库区内不准吸烟;。

(三)办公场所注意讲究卫生,保持良好的工作环境,做到办公场所无蚊蝇、无灰尘。

第七条爱护公司财物,养成勤俭节约的良好习惯,提高成本意识。

(一)不浪费水、电、纸等资源和办公易耗品;。

(二)按照相关要求使用办公用品或车间设备;。

(三)爱护公司财物,不损坏公司财物。

第八条礼貌待人、文明用语,树立良好个人形象。

第九条爱岗敬业,严肃工作纪律,上班期间不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

(一)不窜岗、闲聊、吃零食、唱歌、谈论(包括利用电话谈论)或争执与工作无关的事;。

(二)不看报纸、杂志等与工作无关的资料;。

(三)不会见朋友、亲属等与工作无关的人员;。

(四)接听私人电话应尽量控制在3分钟内;。

(五)上班时间内不偷懒睡觉。

第十条电话使用。

(一)电话使用必须使用礼貌用语,电话接通后必须自报部门、单位;。

(二)电话使用语言应简明,切忌语言含糊不清;。

(三)不利用公司办公电话拨打私人电话;。

(四)任何人员在利用电话进行交谈时应有强烈的保密意识,不得与无关人员谈论公司事务,不得在无关人员在场的情况下讨论涉及公司秘密的事项。

第十一条电话接听处理。

(一)办公人员接听电话时必须使用礼貌用语,应有较强的随机应变能力;。

(二)重要电话接听应做好电话记录工作,将电话接听内容记录并及时传达、回复;。

(三)语言要求:规范礼貌、简洁耐心;。

(四)电话接听时说:'您好+单位名称';电话结束时说'再见!';。

(六)接听电话要及时,一般电话铃响不得超过3声;。

(七)为防止电话长时间占线,接听电话一般不宜超过3分钟(特殊情况时可适当延长);。

(八)原则上不允许接听私人电话,经领导批准后接听私人外线不得超过3分钟;。

(九)领导无暇接听电话或拒绝接听电话时,须灵活处理,可询问对方详细情况与来电事由以决定领导是否接听。

第十二条传真接收处理。

(一)做到及时接收传达并做好接收登记工作,保证信息快速畅通;。

(二)保密性文件要做好保密措施,不能随意放置在办公桌上,并及时通知相关人员承办处理。

集团企业管理制度

(一)预付账款管理规定。

1、预付账款仅限于使用情况。

(1)各部门采购货物,经验收入库后尚未收到发票对外付款。

(2)采购货物对外预付定金。

2、预付账款按部门和供应商或经办人进行分类明细核算。

3、各公司对外采购付款,坚持货到付款原则。

4、公司各部门对外采购付款,100万元以上采购付款,由分公司总经理或其在人事部、财务部授权人(最多不超过2人)签字、审批。100万元以下采购付款,由各部门自行制定签字权限,并报人事部、财务部备案后执行。

5、各经营公司对外预付账款无论金额大小,均需按照原则并经总经理或其授权副总经理审批签字后方可到财务部办理审核、付款手续。

6、各分公司预付定金、必须提供购货合同复印件及定单,经总经理审批后办理。100万元以上由财务总监或其授权者审批。

7、各分公司支付10万元以上采购货款必须具备条件。

(1)入库单。

(2)采购合同或订单、销货合同。

(3)收款单位验货单或入库单。

8、各经营公司对集团公司外支付采购货款具备条件,经总经理审批、财务审核后才可对外付款。

(二)预付账款核算。

预付账款按发生部门、经办人、收款单位组织明细分类核算,往来账核算员定期进行清理和催促报销,对超过一个月预付账款进行跟踪核对,在合同约定期后五个工作日内报销。

应付账款按部门和供应商进行明细核算,按集团内外进行分类核算。财务人员应加强对应付账款的管理,及时清理入库未达账项,确保余额真实反应。集团内部应付账款必须按月对账,对账方法、流程、要求同应收账款管理。按月报送对外长期(三个月以上)应付账款及未付原因。

各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所发生除进销货款以外代收等款项列入其他应付款进行管理,各公司应定期进行核对,并按月编报明细上报总经理及集团财务部。其核算按集团内、外部分类,按款项单位、性质进行明细核算。

专项支出(如批量购置家具、大型维修、装修、广告)借款时,应将批准的项目计划报财务部。计划内容包括项目总支出、明细项目支出计划金额、项目完成时间、结算方式及结算时间等,财务部据此办理付款。

集团法务管理制度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需要使用制度的场合越来越多,制度是指在特定社会范围内统一的、调节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一系列习惯、道德、法律(包括宪法和各种具体法规)、戒律、规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条例)等的总和它由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三个部分构成。那么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集团法务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为规范集团法务工作管理,根据集团现有组织架构状况,并结合现代集团企业规范化管理的一般要求,制订本制度。

2、法务部门管理原则:集中决策,统一规划,分层管理,有效控制。

3、法务部功能定位:法律风险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处置部门,提供

法律支持的服务性部门。

3、修订和完善合同管理制度,指导下属公司及其他业务部门制订合同管理实施办法;制订公司自用合同的格式文本;会同相关部门对重大、重要合同进行评审并出具审查意见;监督、检查各部门合同签订、履行、管理情况;参与合同纠纷的调查处理,制定解决方案。

4、参加项目谈判,提供法律意见,审核或准备谈判所需的各类法律文件;

5、就生产、经营、管理等业务方面提供法律建议和法律风险提示;

6、参与合同及纠纷的调查处理,制定解决方案;代理诉讼和仲裁;

7、负责办理企业工商登记以及商标、专利、商业秘密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等有关法律事务。

8、集团内部文件、制度的合规性审核;法律培训;

9、联系外聘法律顾问;

10、集团指定的其他法律事务。

1、合同、内部制度合规审核权;

2、用印审核权;

3、对外法律事务联络处理权;

4、法律风险提示权;

5、法律事务筹划、制度完善建议权;

6、对各部门、子公司合规检查权;

7、集团批准赋予的其他权限。

1、法务部门设置:根据集团的法务管理模式和集团组织架构实际,结合法务管理工作的性质、侧重点,在集团总部设置集团法务部,实行在集团分管副总裁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法务部根据各子集团/子公司实际情况,统一管理调配法务人员分工负责相对应的子集团/子公司法务;各子公司设置合同管理员(可由各子公司办公室人员兼职)。

2、法务管理组织框架如下:

3、法务岗位简要说明:

法务主管:根据部门职责分工,协助法务经理主管地产/纺织集团法律事务,同时指导/协助子公司的法务专员工作。

法务助理:根据部门职责分工,协助法务经理/主管/专员工作。

合同管理员:负责合同台账的登记、合同文本的归档整理、合同文本的审核流转。

(注:法务人员的具体分工和岗位设置、工作内容根据集团的组织架构、工作侧重、业务范围等另行规定。)

4、法务人员的隶属管理:根据“集团化管理、集团化运作、集团化控制”要求,采用自上而下的垂直化管理。

法务人员由集团法务部管理和考核。

经常性在子集团/子公司办公的法务人员,日常行政管理由子集团/子公司代为考核;绩效考核由法务部会同子集团/子公司总经理共同进行,其中法务部的权重为80%。

(注:此处法务人员所指不包括子集团/子公司兼职合同管理员。)

5、法律事务管理:垂直化管理.

集团/子集团/子公司法律事务均由法务部扎口处理、统一协调,包括但不限于诉讼,外聘法律顾问的联系,选聘顾问律师,具体案件处理等。

kpi指标:公司法律纠纷次数、法律纠纷解决质量、合同法律审核重大纰漏次数、应收帐款降低率、呆坏帐降低率、重要任务完成情况。

边际指标:下属行为管理、部门合作满意度。

能力指标:领导能力、判断与决策能力、人际能力、沟通能力、影响力、计划与执行能力、专业知识及技能。

1、本制度由集团法务部制定;自集团总裁核准之日起生效执行,修订时亦同。

2、集团法务部依据本制度制定相应的具体管理规定。

3、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法务部门及合同管理员。

4、本制度由集团法务部负责解释。

公司投资项目管理制度项目投资与管理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公司项目投资运作和管理,保证投资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增值,实现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经营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使本公司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文秘资源网稳健发展,赢取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公司及属下各单位在进行各项目投资时,均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本公司及属下各单位的重大投资项目由总经理办公室和董事会审议决定,由总经理和各项目经理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本公司项目投资管理的职能部门为公司投资发展部(以下简称投资部),其职责范围另文规定。

第二章项目的初选与分析。

第五条各投资项目的选择应以本公司的战略方针和长远规划为依据,综合考虑产业的主导方向及产业间的结构平衡,以实现投资组合的最优化。

第六条各投资项目的选择均应经过充分调查研究,并提供准确、详细资料及分析,以确保资料内容的可靠性、真实性和有效性。项目分析内容包括:1、市场状况分析;2、投资回报率;3、投资风险(政治风险、汇率风险、市场风险、经营风险、购买力风险);4、投资流动性;5、投资占用时间;6、投资管理难度;7、税收优惠条件;8、对实际资产和经营控制的能力;9、投资的预期成本;10、投资项目的筹资能力;11、投资的外部环境及社会法律约束。

凡合作投资项目在人事、资金、技术、管理、生产、销售、原料等方面无控制权的,原则上不予考虑。由公司进行的必要股权投资可不在此例。

第七条各投资项目依所掌握的有关资料并进行初步实地考察和调查研究后,由投资项目提出单位(下属公司或公司投资部)提出项目建议,并编制可行性报告及实施方案,按审批程序及权限报送公司总部主管领导审核。总部主管领导对投资单位报送的报告经调研后认为可行的,应尽快给予审批或按程序提交有关会议审定。对暂时不考虑的项目,最迟五天内给予明确答复,并将有关资料编入备选项目存档。

第三章项目的审批与立项。

第八条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审批;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主管副总经理提出意见报总经理审批;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总经理办公室审批;1000万元以上项目,由董事会审批。

第九条凡投资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均列为重大投资项目,应由公司投资部在原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及实施方案的基础上提出初审意见,报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审核后按项目审批权限呈送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室或董事会,进行复审或全面论证。

第十条总经理办公室对重大项目的合法性和前期工作内容的完整性,基础数据的准确性,财务预算的.可行性及项目规模、时机等因素均应进行全面审核。必要时,可指派专人对项目再次进行实地考察,或聘请专家论证小组对项目进行专业性的科学论证,以加强对项目的深入认识和了解,确保项目投资的可靠和可行。

经充分论证后,凡达到立项要求的重大投资项目,由总经理办公室或董事会签署予以确立。

第十一条投资项目确立后,凡确定为公司直接实施的项目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对外签署经济合同书及办理相关手续;凡确定为二级单位实施的项目,由该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对外签署经济合同书及办理相关手续。其他任何人未经授权所签定之合同,均视无效。

1

2

3

第十二条各投资项目负责人由实施单位的总经理委派,并对总经理负责。

第十三条各投资项目的业务班子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组阁,报实施单位总经理核准。项目负责人还应与本公司或二级单位签定经济责任合同书,明确责、权、利的划分,并按本公司资金有偿占有制度确定完整的经济指标和合理的利润基数与比例。

第四章项目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四条各投资项目应根据形式的不同,具体落实组织实施工作:

1、属于公司全资项目,由总经理委派项目负责人及组织业务班子,进行项目的实施工作,设立办事机构,制定员工责任制、生产经营计划、企业发展战略以及具体的运作措施等。同时认真执行本公司有关投资管理、资金有偿占有以及合同管理等规定,建立和健全项目财务管理制度。财务主管由公司总部委派,对本公司负责,并接受本公司的财务检查,同时每月应以报表形式将本月经营运作情况上报公司总部。

2、属于投资项目控股的,按全资投资项目进行组织实施;非控股的,则本着加快资金回收的原则,委派业务人员积极参与合作,展开工作,并通过董事会施加公司意图和监控其经营管理,确保利益如期回收。

第十五条项目的运作管理原则上由公司分管项目投资的副总经理及项目负责人负责。并由本公司采取总量控制、财务监督、业绩考核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项目负责人对主管副总经理负责,副总经理对总经理负责。

第十六条各项目在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及办理完相关法定手续成为独立法人进入正常运作后,属公司全资项目或控股项目,纳入公司全资及控股企业的统一管理;属二级企业投资的项目,由二级企业进行管理。同时接受公司各职能部门的统一协调和指导性管理。协调及指导性管理的内容包括:合并会计报表,财务监督控制;年度经济责任目标的落实、检查和考核;企业管理考评;经营班子的任免;例行或专项审计等。

第十七条凡公司持股及合作开发项目未列入会计报表合并的,应通过委派业务人员以投资者或股东身份积极参与合作和开展工作,并通过被投资企业的董事会及股东会贯彻公司意图,掌握了解被投资企业经营情况,维护公司权益;委派的业务人员应于每季度(最长不超过半年)向公司公司递交被投资企业资产及经营情况的书面报告,年度应随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相关资料。因故无委派人员的,由公司投资部代表公司按上述要求进行必要的跟踪管理。

第十八条公司全资及控股项目的综合协调管理的牵头部门为企业管理部;持股及合作企业(未列入合并会计报表部分)的综合协调管理的牵头部门为公司投资部。

第十九条对于贸易及证券投资项目则采用专门的投资程序和保障、监控制度,具体办法另定。

第六章项目的变更与结束。

第二十条投资项目的变更,包括发展延伸、投资的增减或滚动使用、规模扩大或缩小、后续或转产、中止或合同修订等,均应报公司总部审批核准。

第二十一条投资项目变更,由项目负责人书面报告变更理由,按报批程序及权限报送总部有关领导审定,重大的变更应参照立项程序予以确认。

第二十二条项目负责人在实施项目运作期内因工作变动,应主动做好善后工作,如属公司内部调动,则须向继任人交接清楚方能离岗。属个人卸任或离职,必须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违者,所造成之后果,应追究其个人责任。

公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项目投资运作和管理,保证投资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增值,实现投资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及各成员企业在进行各项目投资时,均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及各成员企业的重大投资项目应由行政办公会议决定可行性方案申报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批准项目,由投资单位总经理或项目负责人组织实施。

第四条所有投资项目在报批立项之前,有关人员应负有保密责任。

第五条各投资项目的选择应以公司的战略方针和十年规划为依据,符合国家或国际产业导和公司投资结构平衡政策。

第六条投资项目的选择应经过充分调查并提供准确、详细资料及分析,以确保资料内容的可靠和有效。

第七条投资项目的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拟定的投资主体编写并交公司投资管理部初审,不得越级上报。

第八条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由公司总经理审批后报公司董事会审批立项。

第九条所有投资项目,由公司投资管理部在原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及实施方案的基础上提出初审意见,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核,然后按项目审批权限呈总经理或行政办公会议直到董事会会议,进行复审或全面论证。

第十条由公司总经理主持项目论证会,对项目的合法性、前期工作内容的完整性、基础数据的准确性、财务预算的可行性及项目规模、时机等因素进行实地考察,或聘请专家小组对项目进行专业性的科学论证,以加强对项目的深入认识和了解,确保项目投资的可靠和可行。经充分论证后,凡达到立项要求的.重大项目,由行政办公会议或董事会审批立项。

第十一条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各投资项目负责人由实施单位的总经理委派,委派人对总经理负责;公司投资管理部对项目建设进行归口管理,并对项目建设过程进行跟踪调查、分析和监督。

第十二条各投资项目的业务班子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组建,报实施单位总经理核准;项目经理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负完全责任。

第十三条投资项目的变更,包括发展延伸、投资的增减或滚动使用、规模扩大或缩小、后续或转产、中止或合同修订等,均应报审批核准。

第十四条由项目负责人书面报告投资项目变更理由,按报批程序及权限报送公司有关领导审定,重大的变更应参照立项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五条项目负责人在实施项目运作期内因工作变动,应主动做好善后工作,如属公司内部调动,则须向继任人交接清楚方能离岗。属个人原因离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追究其个人责任。

第十六条投资项目的中止或结束。项目负责人及相应机构应及时总结清理项目情况,并以书面形式报至公司,经公司统一审定后责成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项目投产运行后,效益良好,对立项部门和个人、建设部门和个人追加奖励。

第十八条实行项目责任追究制度。对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过程中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将视情节给予撤职、降级、扣发工资、奖金等处理。

第十九条未尽事宜由公司投资管理部提出具体办法,交公司行政办公会议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公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公司项目投资运作和管理,保证投资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增值,实现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经营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使本公司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稳健发展,赢取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公司及属下各单位在进行各项目投资时,均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本公司及属下各单位的重大投资项目由总经理办公室和董事会审议决定,由总经理和各项目经理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本公司项目投资管理的职能部门为公司投资发展部(以下简称投资部),其职责范围另文规定。

第五条各投资项目的选择应以本公司的战略方针和长远规划为依据,综合考虑产业的主导方向及产业间的结构平衡,以实现投资组合的最优化。

第六条各投资项目的选择均应经过充分调查研究,并提供准确、详细资料及分析,以确保资料内容的可靠性、真实性和有效性。项目分析内容包括:1、市场状况分析;2、投资回报率;3、投资风险(政治风险、汇率风险、市场风险、经营风险、购买力风险);4、投资流动性;5、投资占用时间;6、投资管理难度;7、税收优惠条件;8、对实际资产和经营控制的能力;9、投资的预期成本;10、投资项目的筹资能力;11、投资的外部环境及社会法律约束。

凡合作投资项目在人事、资金、技术、管理、生产、销售、原料等方面无控制权的,原则上不予考虑。由公司进行的必要股权投资可不在此例。

第七条各投资项目依所掌握的有关资料并进行初步实地考察和调查研究后,由投资项目提出单位(下属公司或公司投资部)提出项目建议,并编制可行性报告及实施方案,按审批程序及权限报送公司总部主管领导审核。总部主管领导对投资单位报送的报告经调研后认为可行的,应尽快给予审批或按程序提交有关会议审定。对暂时不考虑的项目,最迟五天内给予明确答复,并将有关资料编入备选项目存档。

第八条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审批;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主管副总经理提出意见报总经理审批;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总经理办公室审批;1000万元以上项目,由董事会审批。

第九条凡投资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均列为重大投资项目,应由公司投资部在原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及实施方案的基础上提出初审意见,报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审核后按项目审批权限呈送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室或董事会,进行复审或全面论证。

第十条总经理办公室对重大项目的合法性和前期工作内容的完整性,基础数据的准确性,财务预算的可行性及项目规模、时机等因素均应进行全面审核。必要时,可指派专人对项目再次进行实地考察,或聘请专家论证小组对项目进行专业性的科学论证,以加强对项目的深入认识和了解,确保项目投资的可靠和可行。

经充分论证后,凡达到立项要求的重大投资项目,由总经理办公室或董事会签署予以确立。

第十一条投资项目确立后,凡确定为公司直接实施的项目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对外签署经济合同书及办理相关手续;凡确定为二级单位实施的项目,由该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对外签署经济合同书及办理相关手续。其他任何人未经授权所签定之合同,均视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