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的调研报告(模板16篇)

小编: 紫薇儿

在进行调研报告时,我们要明确研究的目的和范围,确定合适的调研方法和工具,并进行科学的数据收集和分析。让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些调研报告范文,了解如何运用各种调研方法和技巧,写出优秀的报告。

人民调解工作调研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

办理行政赔偿监督案件8件,发检察建议7份,提起抗诉1件,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审判机关公正司法。第三方参与化解信访矛盾取得良好效果。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选派律师定期接访,制定《刑事申诉案件、信访案件公开听证实施办法》,通过召开论证会、听证会等,开展以律师为主的社会第三方参与涉检信访化解工作,发挥专业优势,释法劝导、建议纠错,引导控告申诉人理性看待问题,化解平息纠纷。西夏区检察院的“3+2+n”工作模式,成功化解多年信访积案。

控申部门直接办理案件280件(市院116件,基层院164件)。此外,全市两级检察机关共接听“12309”检察服务热线电话535次,解答人民群众法律问题、告知案件处理情况。

(一)内外办案联动不够。受理案件分解交办后,无论从内部控申部门分流到侦查监督、公诉等部门办理的案件,还是从外部转交公安、法院办理的案件,跟踪监督、掌握办理结果不足,“入口”与“出口”不相一致,当事人或群众“多头跑路”仍然存在。

(二)信息化建设和检务公开等司法便民措施还不够。控告申诉信息同相关单位之间互联互通不够,还不能够为准确、快速办理信访事项提供便捷。检务公开做为单向的宣告式公开,在公开的内容和时间等方面有一定局限性,智慧检务还需加强。网上受理控告、申诉等信访案件少,利用网络与群众沟通信息不够,应用意识不强,没有充分发挥让人民群众“足不出户”就能表达诉求、提高接访工作效率的作用。

(三)执法办案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个别干警办理刑事申诉、赔偿等案件的质量还不高,处理涉检信访问题效率还较低、在解决群众诉求、化解矛盾纠纷和处置突发应急事件等方面能力还不足,总结典型或新型控告申诉案例不足,对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操作使用还不够熟练,有的法律文书释法说理性不强。

另一方面,向社会宣传力度不够,人民群众不知道司法救助相关规定,主动申请救助少。司法救助的触角延伸的不够,对于不属于司法救助范围或者救助金额少不能够解决困难的,帮助控告申诉人通过其他渠道解决的方法和手段不多。

(一)强化内外联动,提高办案效果。

进一步加强控申与内部侦查监督、公诉等部门以及上、下级检察院之间的联络和配合,及时沟通案件办理情况,从源头上减少信访和申诉案件。加强同司法机关的联系,案件移交后,做好跟踪监督和衔接配合,确保控告、申诉在司法机关之间有序流转和依法处理,及时了解办理结果,切实做到统一受理、统一分流、统一答复,使案件得以解决。

(二)加强信息技术应用,着力打造智慧检务。

加强信息化建设,切实做到同公安、法院、各级信访部门、各级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互联互通,为准确、快速办理信访事项提供便捷和保障。加强智慧检务建设,以“12309检察服务中心”平台建设为契机,高标准建成集检察服务、检务公开、接受监督于一体的检察服务平台,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广泛宣传控申工作。主动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畅通和拓宽群众诉求表达渠道,积极推进网上信访,加强集控告、举报、申诉、投诉、咨询、查询于一体的综合性受理平台建设,切实在司法便民领域创新路、有作为。

(三)严格办案质量,提高履职能力。

加大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和裁定申诉案件的办理力度,确保监督工作取得实效;

加强刑事赔偿工作,切实将刑事赔偿工作落到实处。注重总结办理典型或者新型控告申诉案件的经验和启示,完善控告申诉案例指导制度,提高干警的接访能力和应急处突能力。完善检察机关法律文书说理制度,从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释法说理,增强检察机关法律文书说服力和公信力。准确录入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促进控申业务办案工作流程化、规范化。

(四)完善工作机制,保障司法救助工作顺利开展。

建立以控申为主,侦监、公诉、民行等为一体的救助工作平台,形成各部门衔接联动,多渠道实施救助的工作合力。规范司法救助程序,定期梳理排查,将司法救助与公开审查相结合,使符合条件的刑事被害人都能得到救助。积极探索多元化救助方式,将经济救助与思想疏导、宣传教育相结合,与法律援助、诉讼救济相配套,与其他社会救助相衔接,对于未纳入国家司法救助范围或者实施司法救助后仍面临生活困难的刑事被害人,引导其按照相关规定,协调相关部门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五)借助社会力量,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

两级检察院要在巩固律师参与信访矛盾化解制度的基础上,广泛吸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法学专家、心理咨询师、人民调解员等社会力量,加强同公安机关、法院、信访部门、社区居委会等单位的沟通联系与合作,多元化、多渠道化解矛盾纠纷,确保案件处理公开公正。

一是岗位分工不明确,秘书化现象较普遍。由于大学生“村官”系村级组织特设岗位,经组织选聘即担任村党支部书记和村主任助理,具体岗位职责和目标任务等没有相应的规定,造成绝大多数大学生“村官”都没有明确岗位分工,大多从事村部卫生、搞工作服务、做会议记录、报送材料等琐碎的工作,工作秘书化现象比较普遍,真正以村“两委”成员身份主抓的工作非常少,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大学生“村官”的成长。

二是所学专业不对口,自身特长难发挥。部分大学生“村官”反映,所学专业与从事的农村工作不对口,在实际工作中基本派不上用场,个人在学生时代炼就的特长能力也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造成了学非所用、用所未知的心理压力,加之部分大学生从对农村的情况基本不了解,难以适应农村的生活习惯和工作方式,农村的工作环境与自己理想中的状态反差过大等等,从而在思想上产生了畏难情绪,感到工作无从下手。

三是农村工作缺经验,后期出路较茫然。在调查了解到,部分大学生选择到村任职看重的是通过农村的工作磨练,能在二至三年后,得到各级组织认可、推荐,在考取公务员时得到相应的政策优惠。但作为刚参加工作的大学生“村官”,对国情、农村基层和群众基本不大了解,工作能力和工作经验不足,难以在短时间内做出突出成绩得到组织和群众的充分认可。加之当前各级组织尚未出台大学生“村官”考录公务员等具体政策措施,选聘期满后的出路等问题感到比较茫然。

综合上述问题,通过调查分析,我们认为做好大学生“村官”教育培养管理工作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加强:

一是要健全完善制度,落实保障措施。省、市有关部门要尽快出台选聘大学生到村任职的后续政策措施,县、乡(镇)、村党组织要联系工作实际,进一步建立健全有利于大学生“村官”成长进步的各项规章制度,切实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努力为大学生“村官”干事创业、健康成长营造良好氛围。

二是要明确岗位职责,强化教育培养。要根据大学生“村官”自身特点,结合本村实际进行明确职责分工。在此基础上,要加强大学生“村官”农村政策法规、实用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特别是在他们工作、生活中遇到具体困难和问题时,要多关心、帮助,多教方法、多提思路、多出点子,着力增强大学生“村官”应对突发事件和处理农村一些复杂的社会问题的能力。

三是要加大考核激励,促进茁壮成才。要把阶段性考核与平时考察了解相结合,全面了解和掌握大学生“村官”的德才表现,及时把经考察考核表现优秀的,作为村级班子后备干部进行重点培养;特别突出的列入乡镇党政后备干部人才库,确定专人有计划地进行重点培养。

四是要提早谋划,探索出路。要利用各种媒介积极宣传大学生“村官”的就业政策,教育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鼓励自主创业,并在手续审批、资金、场地、税收等方面在政策允许范围内给予特殊照顾。对于工作能力强、表现突出,上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群众满意的大学生“村官“,要适时将他们推向领导岗位,确保他们心里有想头、工作有干头、前途有奔头。

为切实加强农村党组织建设,进一步研究和解决新形势下农村党建工作存在的问题,全面掌握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情况,为下一步开展保持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打好基础。最近我们按照市委组织部的要求,组织成立了调查组,采取召开座谈会、听取汇报、个别谈话、下发问卷等形式,对全镇个党总支和个党支部的组织建设情况进行了全面调研。

××镇党委下辖有个党(总)支和个党支部,共有党员人。个党总支分别是教办党总支、机械厂党总支和口琴厂党总支;个党支部中,有机关事业党支部个、农村党支部个和企业党支部个。通过调查,我们对全镇基层党组织进行划类分析,其中作用发挥好的党(总)支部个,占总数的%;较好的个,占总数的%;一般的个,占总数的%;软弱涣散的党支部个,占总数的%,总体较好,略有问题。

几年来,镇党委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中央、市委的总体要求和部署,结合我镇基层党组织的实际情况,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大力推进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不断提高,取得了一定成效。

1.坚持抓党建与抓发展相结合,全面推动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全镇基层党组织紧紧围绕加快发展这一中心任务和大局,把党建工作目标和经济建设的中心任务紧密结合起来,明确加强党的建设的总体思路和目标,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为推动各项事业发展提供了不竭的动力,有力地促进了我镇经济和社会事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保障和推动了中心任务的完成,把党建工作做到了实处。

2.坚持与时俱进,不断开辟基层党组织建设新领域。镇党委适应经济和社会结构的重大调整和变化,不断更新党的基层工作理念。一是更新组织建设理念,注重研究各类党组织作用发挥的途径,做到各有侧重、分类指导。二是更新党员价值理念,通过给在职党员和无职党员设岗定责,强化党员意识,拓展党员参与社会工作的领域,使党员的价值在更多更广的领域得到体现。三是整合党建资源的理念,充分认识新时期基层党组织增强自身资源整合能力的重要性,通过实施党的政治领导和组织领导,实现对政治资源和组织资源的整合和运用。

3.扎实开展教育培训活动,提高党员队伍整体素质。近年来我镇把提高基层党员素质作为一项硬性任务,从教育培训入手,全面提高农村基层党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科技文化素质。通过加强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针政策的教育,提高了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党在农村各项政策的自觉性。通过加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科学技术知识和法律知识等理论知识的教育,提高了广大基层党员的素质,不断增强他们“带头富、带领富”的本领。

4.建立和完善了各项制度,保证了基层党组织建设有章可循。镇党委坚持以健全和完善基层党组织制度为根本,注重加强制度建设,先后在农村基层党组织中建立健全了党建工作目标管理制度、党员教育管理制度、党组织生活制度、村务和政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等一系列基层党建工作制度,进一步完善了党的民主集中制,促进了党的生活正常化,规范化了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的行为,使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整体水平有较大提高。

5.实行镇领导挂钩责任制,加强对基层党建工作的领导和指导。驻村镇领导通过帮助所驻的村和企业建班子、强队伍、订制度、抓落实,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促进了各项工作的开展。全镇名正、副科级干部每人驻一至两个村和若干企业,同村、企党员干部一道研究工作,制定措施,解决问题。镇党委实行定期调查汇报检查制度,对指导不到位的及时提出批评和指导意见,对工作不力,出现问题的追究领导责任,并及时总结不足,研究下步改进措施,真正把镇领导挂钩负责党建工作落到实处,有效的促进了基层党建工作的开展。

近几年来,镇党委按照中央及省、市委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的要求,结合实际,不断加大工作力度,使全镇基层党组织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从调查情况看,我镇农村党建工作开展的还很不平衡,在党组织自身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上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1.“两个作用”发挥不够,个别党员混同于普通群众。总的来讲,大部分农村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发挥得是比较好的,但也有少数基层党组织缺乏凝聚力、号召力和战斗力,缺乏干事创业的信心和勇气,缺乏带领群众共同致富的精神和能力,不能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少数党员受拜金主义和享乐主义的影响,宗旨意识和理想信念弱化,党员意识有所退化,只顾个人小家庭,对国家和集体的事不管不问。有些年龄大的党员由于年迈体衰,丧失劳动和工作能力,无力在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中发挥重要作用。有些年轻党员虽然在理论水平、文化素质、技术能力和生机活力等方面占有优势,但这部分党员流动性强,也难以有效发挥作用。

2.个别党支部组织生活不健全,组织制度得不到很好地落实。调查发现个别党支部存在活动次数少、间隔周期长的实际情况,特别是发现了个软弱涣散支部:其中防水公司等个支部,班子严重缺额,特别是主要负责人配备长期不到位;马桥建筑公司等个支部,半年以上没有正常开展组织生活。这些现象严重影响和制约了基层党组织建设的顺利开展,形成了不利的局面。还有部分党支部班子不团结,尤其是个别村两委班子严重不协调,各唱各的调,甚至互相拆台,使党在农村的路线、方针、政策不能得到有效的贯彻和落实,损害了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在群众中的形象。

3.部分基层组织班子事业心不强、责任目标不明的现象依然存在。农村基层党组织是农村各项工作的基础,肩负着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职责,直接关系到一个地区、一个单位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影响党群干群关系。通过调查我们发现个别党支部成员尤其是支部书记事业心不强,素质能力较差,加上责任目标不明,没有树立起干好党的事业、做好群众工作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政治上不思进取,工作上被动应付,没有干一番事业的精神,导致班子弱化、工作散漫,上边政策不清、下边情况不明,“带头致富、带领致富”更无从谈起,党员群众对其很不满意。

4.一些基层党组织的工作方法简单,缺乏实效性。有的党(总)支部不能把上级布置的党建工作任务作为推动工作的动力及有利条件,反而当成工作负担。把开展组织活动仅限于传达上级文件和中央精神,读书读报,不能把开展活动与本村、本单位的改革与发展有机结合起来深入讨论,解决实际问题,学习缺乏针对性、目的性,学习深度不够;有的党支部组织活动变成了业务工作会,失去了应有的政治性、思想性和严肃性,对党员的思想动态过问较少,思想教育的方法很少采用。

上述问题的产生,原因是复杂的、多方面的,既有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客观方面的原因,也有党组织和党员队伍自身方面的主观原因。通过调查我们感到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1.基层党组织整体工作水平与快速发展的形势不尽适应。当前经济建设全面提速,改革不断深化,开放程度日益加深,面对这种快速发展的形势,在党的基层组织工作上出现了一些“不适应”。一是思想观念和精神状态不适应。有些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思想观念、精神状态,还不完全适应这种快速的、跨越式的发展形势。有的固步自封,固守过去的老传统老办法;还有的等、靠、要思想严重,缺乏主动进取和创新的精神。二是领导方式和工作方法不适应。有的基层党组织思想观念陈旧,仍然沿用计划经济时代行政命令的方式来推进党的工作,使党的工作出现机关化、行政化的现象。三是工作能力和自身素质不适应。形势的发展变化要求基层党组织的负责人具备多方面的能力和素质,成为复合型的人才,而事实上我们一些基层党组织书记是年龄偏大、文化程度偏低、工作能力不强。

2.部分党组织加强基层党建工作的意识有待于进一步增强。有的基层党组织在实际工作中,“抓中心忘党建”,中心任务和党的建设“两张皮”,有的是职能错位,履行党务职责较差。有的职能部门对基层党组织情况缺乏深入了解,对基层党建情况不明,出现“谈行政业务滔滔不绝,说党建工作一窍不通”的现象。部分党员干部对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认识不到位,重视程度不够。存在重经济、轻党建的思想,工作存在畏难情绪,积极性不高,没有把抓经济工作与抓党建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落实工作只重形式,不注重效果,分工不明确,职责不清,出现了“都管、都不管”的现象。

3.部分村党支部工作思路不清,发展农村经济办法不多。村集体经济发展滞后,党支部为群众办实事,解决实际困难能力不足。在调查中我们了解到,部分村没有长期发展规划,在发展农村经济中,不能从传统种植结构中解脱出来,带领农民致富的路子不宽,办法不多,不能满足群众致富的要求,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党支部的凝聚力、号召力和战斗力,严重影响村党组织在群众中的威信。

4.党员整体素质偏低,制约了党员作用的发挥。党员队伍结构不合理。经过调研分析,目前农村党员队伍结构出现老龄化现象严重,学历层次偏低。由于年龄结结构老化,导致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缺乏应有的生机和活力;由于文化知识素质低,有些党员干部在发挥作用上显得有心无力,存在着三个不适应:一是独立驾驭市场经济和带领农民致富的本领,与群众盼望致富迫切心情不适应;二是有的党支部班子成员政策水平不高,有私心杂念,与群众要求公开、公正、公道的迫切愿望不适应;三是依法行政能力弱,与群众日益增强的民主意识、法制意识和参与意识不适应。

5.个别村干部更换频繁,财务交接不清。调查发现大多落后村,一是干部难选、更换频繁,二是财务制度混乱、交接不清。导致遗留问题年复一年,群众积怨深,新上任干部工作难开展,并且每任干部互不服气,缺乏事业心和责任感,短期行为严重,根本无干事业的长远打算。财务交接和财务公开都没搞好,财务监管失控,“双代管”执行不好,财务制度形同虚设,有的村民理财小组人员只是村干部报个名,从没理过财,开过会,财务公开避实就虚,只是做个样子,长此以往导致财务收支失去监管,难免负债越来越重,问题越来越多,造成村级工作开展十分被动。

(一)健全组织,为全面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打好基础。要真正做到基层党组织健全完善、坚强有力,确保保持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全面覆盖、不留空白”,覆盖到基层所有党组织和全体党员。一是“应建未建”的要建,符合单独建立党支部条件而没有建立的,要抓紧组建;正式党员不足人的单位,要按照“行业相近、地域相邻”原则,尽快建立联合党支部。二是花大力气抓好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的清理整顿工作,属于支部班子或负责人缺乏战斗力和组织领导能力的,要及时调整;属于班子成员缺额不齐的,要充实加强;属于一时没有合适负责人人选导致软弱涣散的,上级党组织要及时下派优秀干部任职。三是抓好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结合流动党员的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规范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使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走上规范化的轨道。

(二)以活动为载体,全面抓好基层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党员先进性的发挥取决于主客观两方面因素,没有一个好的载体,即使党员有发挥先进性的愿望,也很难充分发挥出来。通过活动,确保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提高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整体水平。我镇将结合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开展好以“争做五好党组织、争做优秀党员”的“双争”活动和以“学理论、学技能,比党性、比贡献”为主要内容的“双学双比”活动,进一步加强党员理想信念、宗旨意识、作风建设、学习能力等方面的素质,增强广大党员的发展和创新意识,提高他们“带头富、带领富”的本领,把党组织的战斗堡垒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展现在各行各业、各个岗位上,探索出一条开创农村基层党建工作的新途径。

(三)选派机关干部回村任职,配齐配强党支部班子。镇党委从实际出发,通过大量调查研究后决定从机关选派一批优秀同志到村任职,一方面解决这部分村选人难的问题,充实后进村班子;另一方面使这些年轻党员干部自身得到锻炼。我镇将结合下一步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按照“双强”标准,选准配好村支部班子,尤其是选好支部带头人。镇党委经过认真分析基层党组织状况,摸清实底,组织了专门工作班子,尽职到位抓基层班子建设,继续抓好两推一选,试点搞好公推直选,选准选好支部班子,在选人上做到思想解放、视野开拓,大力从有文化的优秀青年中培养入党积极分子和后备干部,促进党员干部队伍结构的优化,以有效解决党员、干部后备力量不足的问题。同时明确任期目标,以一手抓党建、一手抓经济来强班子,带队伍。

(四)认真抓好后进村财务整治工作,有效保障基层党组织建设的顺利开展。在抓班子建设、制度建设的同时,注重抓村级财务整治工作。财务不清是农村矛盾的焦点,要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加强农村财务管理,堵住漏洞,消除群众疑虑,化解干群矛盾,要通过民主手段健全民主议事、民主理财制度,切实发挥他们的监管作用,不要流于形式。村务、政务公开和财务公开一定要让群众信得过。对因干部更换财务交接不清的镇将成立专门班子,办理交接,理清头绪,建立往来帐,通过建章立制,切实把村级财务管理好,特别是对村级与群众发生的债务,要制订具体措施加以消化。要严格控制支出,严格管理,有效遏制财务制度混乱的现象,为基层党组织建设的顺利开展提供有效保障。

调查方法:随机问卷调查。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经济水平的增长有目共睹,我们西平县也发展起来,经济的发展带来了人民经济的增长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但是,我们的发展依旧会存在一些不足,在此,就要探寻关于人民生存发展的根本问题————民生。

民生,是事关人民群众生存发展的根本问题,也是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关注和解决好的核心问题。近年来,县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我县民生问题,积极落实社会保障的各项制度,不断健全完善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加大城乡人居住环境的建设投入。但是,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随着社会保障需求的增长,我现关乎民生的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的水平、民众的心理预期也形成了一定的差距,一些影响民生的矛盾问题正在日益显现。

在我的调查中,有75%的人认为我县的民生问题有待改善,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基础设施方面。

1:投入少,农村公益事业发展难以满足农民需要。目前我现农村公共设施质量低,农民集资建设负担重等问题突出。很多村庄的公共设施很少,道路情况很差,有农民负担村组道路经济负担大。

2:管理滞后,农村公共设施作用不能充分发挥。农村公共设施存在重建轻管的问题。建成的公共设施由于权责不明、管理缺位,造成失修,人畜破坏后基本无用。而根据我的观察,县城里的一些公共设施也几近无用,近年来,县城里的这种情况已有所改善,但对于我们农村来说,还要有很大的改善。

(二):就业方面。

1:就业困难依旧是城乡的一大问题,农村剩余劳动力增加,就业困难。从调查情况看,我县农民就业问题严峻,出现了大量剩余劳动力,并且,随着农业产业化进程和土地规模经营的推进、农业科技水平的逐步推广和提高,农村劳动力的过剩程度必然会进一步增加,相应的需要更多的劳动岗位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就业问题。然而,我县乡镇企业的发展处于起步阶段,吸纳劳动力的能力较低,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就业问题仍有很长的路要走。农民素质偏低,与农业现代化不相适应。在农民素质方面,我主要调查了以下四点:一是农民的受教育程度。调查结果显示,我县农民初中、小学文化程度占90%以上,高中文化程度只占7.8%。二是农民的科技素质。调查结果显示,我县农民农业科技素质不高,进行农业活动大多依靠传统经验,接触过现代农业科技知识的不足15%。三是思想观念。我县农民思想观念保守,缺乏进取精神,很多农民表示只要能够吃饱穿暖就别无所求,因此,很多农民仅依靠传统的种植业维持生计。四是农民对农业政策的关注力度。农村的就业困难人员大多由于其年龄偏大,文化程度偏低,就业技能单一,难以适应企业高素质、技术型、复合型、年轻化用工的要求,因此再就业的难度较大。近几年来,我县的发展较快,企业工厂也逐渐增多,缓解了一部分的就业压力,让一部分人员能在家门口工作,守着自家田地的同时能有一份额外的收入,缓解经济的负担。

2:就业扶持政策不到位,很多人没有接受良好的技能培训,其次,农村现。

在还是自行耕种,对于现代化的社会来说,生产力较为低下,精细的生产模式不能形成规模,农业机械化和先进生产技术推广缓慢,且农产品批量小、质量差,无力面对市场竞争。单家独户的生产模式不仅效率低下,还将大批劳动力禁锢在农业上,造成人力资源的浪费。

(三):教育方面。

我县早已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但是受教育导向的影响,教育考核机制偏向“升学率”,淡化了对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对于走出农村,到大城市的学生来说,在其他方面不太有优势,没有什么自己的特长。

(四):社会保障方面。

由于城乡差别,农民工在与城镇居民的岗位竞争中多处于弱势,因而农民工多从事脏、累、差且收入低的工作,无固定住房。不过,在这方面,我县已有很大的改善,养老保险已经在我县实行,老人已经能按时领导养老金,这方面我县做的还是不错的。很多老人都说养老保险让他们的下半辈子的生活有了更大的保障。

(五):社会安全方面。

农资涨价过快严重影响农民增长。农民群众反映,持续上涨的农业化肥等使得农业成本提高,物价过高影响了农民的生活质量。

解决民生问题要坚持从实际出发,着眼长远,立足当前,多措并举,全面覆盖,把教育作为民生之基,就业作为民生之本,收入分配作为民生之源,社会保障作为民生安全之网,充分考虑政府的综合实力,逐年提高保障水平,完善相关保障制度,促进社会全面和谐稳定。

改善的具体就是要完善社会养老机制,建立征地农民长效、稳定的收益机制,和社会救助机制。把上级的各项惠民政策落实好,及时执行到位,并做好宣传和督察工作。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解决好,加强惠民政策的宣传力度,争取社会各方的理解和支持,使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党和政府的体贴和关怀。把基层政府不能解决的问题反映好,争取早日得到解决。

社会事业社会化,只要对人民有利,对社会有利,政府就要放手让社会组织去做,政府也要对此详细了解,以确保对人民,对社会有利,要有周密的规划。要制定政策,搞好宣传,把对人民,对我县农村的发展有利的事业落实到位。

在农业方面,要立足农业特色,发展乡镇企业,推动城镇化进程。针对农村剩余劳动力增加、就业困难这个问题,我认为应立足农业特色,靠发展农业和相关产业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根据各乡镇的农业特色,建立与其相关的乡镇企业。通过乡镇企业的发展,加快城镇化步伐,创造有效的就业岗位,将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到非农领域。整合社会力量,从多方面提高农民素质。提高劳动生产率,推进农业集约化经营。在土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将土地集中到种田能手手中进行规模经营,将解放出来的劳动力转移到乡镇企业和其他非农领域。同时,农业部门加强对集约化经营的技术、资金、信息、机械、市场等方面的支持力度,推广大规模机械化作业,提高劳动生产率,节约成本,提高产品质量,增强抗风险能力,从而增加收入。

通过调查,可以看到民生问题有所改善,在党的正确领导下,居民生活水平。

最后我在这里表示真心的感谢在实践活动过程中帮助过我的朋友和领导,谢谢你们让我实践给予我的信任,使我明白更多人生的意义。

农民很艰苦,由于学历和能力的不足,使他们不能从事高科技工作,只能干苦力挣钱,作为大学生的我们,面对着越来越大的就业压力,应该努力学习,提高自己的能力,掌握过硬的本领和丰富的知识,努力奋进,为自己以后的人生道路打好基础,为祖国未来的繁荣昌盛而努力奋斗!

人民调解工作状况调研报告

近年来,民革青岛市委在不断加强政党建设的同时,十分注重发挥民主党派的参政议政作用,为充分利用提案这一重要的议政渠道,在党内开展了“一人一案”活动,激发了广大党员的议政热情,为民革市委和政协委员提供了大量的提案素材,使不足市政协3%的民革政协委员提出的提案,连续四年占大会提案总数的10%左右,其中五次会议占12.8%。本届市政协民革提案299件,其中9件被评为市优秀提案,占总数的10.8%。由此可见,民革的市政协提案不仅已有数量基础,而且也有质量保证。民革山东省委对“一人一案”活动所取得的成绩和经验给予了高度评价,并号召全省民革组织开展此项活动。

为使民革的提案工作,在新一届市委领导下,有所创新,有所发展,认真回顾和总结近年来民革在提案工作中的经验和体会,提高党员和政协委员对提案工作的认识和参政议政意识,对于完善已有参政议政形式,创造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更好地发挥参政党作用,出色地完成新时期党派提案工作的任务,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新时期民主党派提案工作的特点和基本职能。

新时期政协提案不仅不受提案人数和时间的限制,而且还具有广泛性、及时性、规范性和多样性等特点和优势。民主党派的提案工作不仅体现了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的政治意义,而且作为参政议政的重要手段和表现形式,直接反映了参政党作用的发挥。

参政议政是民主党派的基本职能,也是多党合作的重要内容。中共“十五大”的召开,标志着我国将进入一个新的改革发展时期。民主党派要在这一时期发挥更大的作用,就要根据新时期参政议政工作的新任务和新特点,突出参政议政的政党行为,充分反映党派提案在参政议政中的基本职能和作用。

1.强化参政议政的政治行为:新时期党派提案工作要服务于经济建设和稳定大局,就要在现行政治体制内开展工作。因此,党派的提案工作首先应该是一项有法律约束和规范要求的,实现参政议政职能的政治行为。

2.突出参政议政的科学行为:民主党派要代表和反映成员及所联系群众和合法利益与要求,把各方面的批评和意见转化为有代表性和可行性的提案或建议,这就要求党派的提案工作必须是具有严肃性和权威性的科学行为。

3.体现参政议政的整体行为:民主党派要有组织地利用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作用,发挥对口联系、社会调研和人才荟萃等优势,充分体现党派提案所特有的,在不同层次上多渠道参政议政的整体行为。

4.实现参政议政的教育行为:通过民主党派各级组织的`社会调研和提案活动,可以提高成员的政治觉悟和议政热情,起到联系成员,增强组织凝聚力的特殊作用,这也是民主党派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党员素质的有效途径。

在此基础上,民主党派还要在党内建设一整套选题、立项、调研、论证和形成提案的规范程序,并使之系统化和制度化。

二、提案质量是民主党派提案工作的立足点。

提案质量是提案工作的基础和意义所在。提案质量主要包括以下二个方面:一是提案的内在质量,即提案的内容;二是提案的办理质量,即提案的办理时间和效果。

要提出高质量的提案,就要搞清楚提案的基本内容和要求。首先,高质量的提案应具备严肃性、科学性和可行性,即提案的基本内容要一事一案、反映大事、言之有据、建议具体,这是反映提案质量的重要标志,也是提案能否被重视或采纳的关键。

除此以外,要提出高质量的党派提案,还要做好以下提案的准备工作:

(1)提高对民主党派提案工作意义和作用的认识。

(2)了解或掌握提案内容所涉及的有关政策和规定。

(3)针对提案要提出的问题,进行全方位的调查和研究。

(4)掌握事实根据后,要选好有利于问题解决的最佳反映角度。

(5)就提案的建议多方征求意见,这是提高提案可行性的有效途径。

党派提案、团体和政协专门委员会的集体提案,作为新时期提案工作的一种重要形式,因具有质量高、影响大、受重视和办复快等特点,而深受各方面的欢迎,有力地推动了政协提案整体质量的提高。

三、按优秀提案的标准做好党派提案工作。

“不一般地提问题,不提一般的问题”应是新时期党派提案工作的选题原则。一个时期的优秀提案,不仅代表了这个时期提案的特点和水平,更重要的是反映了这个时期提案的要求和发展方向,起到了促进和提高提案质量的重要作用。各个时期的优秀提案,虽然有着不同的内容和特点,但也有许多共同点或相同的产生过程与条件。

优秀提案的要求和产生条件,为我们民主党派的提案工作,提供了具体的工作方法和准则,即我们只能在保持提案的广泛性和多渠道的基础上,选择个别内容较完整的重要提案,作为精品提案的原型,按优秀提案的标准,经调查分析和完善建议后慎重提出。

优秀提案即不是提案工作的全部,也不能取代一般提案的重要作用和影响。我们探索和研究优秀提案的产生规律,正是为了保证能够提出更多的精品或优秀提案。民主党派在合理兼顾一般提案的普遍性与优秀提案的特殊性关系方面,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和条件。一方面,党派依靠提高党员的议政意识和热情,利用“一人一案”活动和政协委员提案,反映社情民意,满足一般提案的普遍性要求;另一方面,党派通过提高党员的政治素质和参政议政能力,利用党派集体智慧和整体功能,完成精品提案,满足优秀提案的特殊性要求。由此可见,党派提案工作是一个完整的科学体系,需要我们在工作实践中不断理解和认识,把握规律、掌握方法、发挥优势、不断创新,以优秀提案为有力杠杆,推动党派提案工作向更高层次和更广领域发展。

四、做好新时期党派提案工作的措施和建议。

民主党派今后的组织发展,除严格政治条件外,还要注意发展代表性强,参政议政水平较高的人士入党。在党派工作和活动中,注意发现和培养具有参政议政能力的后备人才,为党外干部的实职安排和政治安排创造条件。

民主党派要在多党合作中发挥更大的作用,还要紧紧依靠中共党委的领导、政府部门的大力支持与密切配合,共同营造一个良好的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外部环境。为此在参政议政和提案工作方面提出以下建议:

1.对党外干部和党派骨干成员的培训工作,要同参政议政和提案工作的需要有机地结合起来,利用社会主义学院和各种学习交流活动,不断提高党派成员,尤其是政协委员的参政议政能力和水平,做好党派提案工作。

2.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政府部门与党派的对口联系制/文秘站-您的专属秘书!/度。人大和政协,也应加强同代表和委员中民主党派成员的联系,并定期向所属党派反映他们在人大、政协工作中的表现和作为,以便帮助或督促他们更好地发挥作用。

3.进一步完善协商制度,逐步改变现存的征求意见多、评议监督少;事后通报多,事前协商少等现象。必要时可采取出题目,交民主党派调研论证等方式,提高参政议政和提案建议的目的性、实效性和可行性。

4.民主党派和政协委员要注意利用提案面复机会,全面了解情况、发现深层问题、完善新的建议。要有主动与办案单位合作意识,不断把部门或行业中合理可行的方案或意见,吸收转化为客观的、有益于社会的提案和建议。实践证明,这是提出高质量提案的有效途径。

5.政协换届后,要对新任或增补委员进行有关政协性质、任务和提案要求等必要知识的培训,以便使他们掌握政协与提案工作的基本要点,尽快进入角色,履行政协委员的职责。

人民调解工作调研报告

为促进各类矛盾纠纷的有效化解,进一步推进平安赤壁、法治赤壁、和谐赤壁建设,今年8月份我与人大法制委部分委员组成调研组,通过深入走访、听取汇报、个别谈话、查阅资料等形式,对我市人民调解工作进行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近年来,我市人民调解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学习“枫桥经验”,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初步构建起以人民调解为基础的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新格局,较好发挥了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第一道防线”作用,有力维护了全市社会的和谐稳定,促进了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一)从组织建设入手,完善人民调解网络。注重强化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规范化建设。按照“六统一”(统一名称、印章、牌匾、徽标、文书格式、调解员上岗证)、“四制”(调解纠纷登记制、纠纷调解调查制、纠纷调处制度、调解文书归档制度)的要求,进行了规范化建设。

一是成立了市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市人民调解工作,下设市人民调解指导中心,协调、指导全市人民调解工作,负责市级层面人民调解工作。

二是以行业主管部门为主体,司法行政部门为指导管理,成立了三大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即市司法局联合市公安局成立了市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联合市卫计局成立了市医疗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联合市人民法院、市妇联、市民政局成立了市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三是以司法所为依托,在全市所有乡镇(办事处)建立了镇、村两级人民调解委员会,以村民小组、网格为单位,建立了调解小组和信息员制度。

目前,我市共有人民调解组织198个,其中:市人民调解委员会1个,市人民调解中心1个,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3个(市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市医疗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市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12个,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4个,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2个,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175个,调解员总数772人,其中专职调解员4人,兼职调解员768人。全市按53万人口计算,人均面对的服务对象680人。现有专兼职人民调解员中,从文化程度来看,初中或初中以下532人约占69%,高中或中专200人约占26%,大专30人约占4%,本科及以上8人约占1%。

(二)从制度建设入手,建立健全矛盾纠纷防控体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落实责任制,强化矛盾纠纷排查措施。着眼于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坚持横向排查与纵向排查、定期排查与集中排查、普遍排查与重点排查相结合,实行乡镇(街道)一月一排查活动。在此基础上,对重大节假日、敏感时期和矛盾纠纷多发季节,实行重点排查、重点跟踪监控、及时调处。始终遵循“矛盾不上交、责任不推卸”的原则,充分发挥当地村组干部、基层调解组织人熟、地熟、情况熟的优势特点,适时收集矛盾纠纷信息情报,做好阶段性研判和情况分析掌控,因地制宜,采取现场调解、进村入户调解、田间地头调解等方式,节约当事人经济开支,立足一般纠纷基层一线解决,复杂疑难纠纷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解决,重大热点难点问题逐级上报联合调处解决,做到一般纠纷不出村(社区)、复杂纠纷不出乡镇(街道)、热点难点问题不出市.

20xx年元至10月份,全市各级调解组织调解案件总数1922件,调解成功1876件,其中村居调解委员会调解1261件、乡镇办人民调解委员调解292件、三个专业调解委员会调解369件。调解成功率97.61%,履行1853件、履行率98.77%,疑难复杂案件162件,司法确认1件,涉及当事人4821人,涉及金额4159.03万元,主动调解375件、依申请调解1547件,其中山林土地纠纷542件、占21.20%,婚姻家庭纠纷371件、占19.30%,邻里纠纷310件、占16.13%,合同纠纷198件、占10.30%,道路交通事故纠纷168件、占8.74%,医疗纠纷66件、占3.43%,房屋宅基地纠纷121件、占6.30%,生产经营纠纷105件、占5.46%,损害赔偿纠纷139件、占7.23%、征地拆迁纠纷31件、占1.61%、环境污染纠纷6件、占0.31%,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20件、占10.40%,其他劳动争议纠纷7件、占0.36%,物业纠纷2件、占0.10%,其他纠纷126件、占6.56%。其间,排查矛盾纠纷145起、预防纠纷231起,防止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3件6人,防止群体性上访2次、4人。

在医调委未成立之前,市法院每年受理医疗纠纷诉讼案近50件,医调委成立后,市法院每年受理医疗纠纷诉讼案下降至3-5件。80%以上医疗纠纷是通过人民调解得到了解决,并且调解成功率达95%以上,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更是如此,减少了当事人诉累,节约了社会资源,也构建了一个和谐的医患关系,让医务人员安心看病,双方权利也得到了有效保障。

(三)从倡导以人为本入手,挖掘调解文化。一是抓好调解室文化建设。以建立温馨、和谐氛围为立足点,按照平等、人文、协调的原则设置首席调解席、调解席、记录席,双方当事人席和旁听席,在调解室醒目位置设立调解温馨提示,在调解室显眼位置摆设人民调解告知、调解流程、当事人权利义务板面,在显眼墙体制作伦理道德、民间传统习俗、古今中外调解名言警句、民间谚语民谣等书幅字画,以墙体画的形式绘制邻里和睦、家庭和谐、尊老爱幼、以和为贵的调解宣传墙体图画,把法制与德教相互融和于人民调解文化建设当中,使当事人在平静、平和的气氛中沟通心灵、减少摩擦、消除隔阂,消除化解矛盾纠纷。二是抓好调解文化与教育群众学法用法相融合。采取庭式调解、现场调解、进村调解等形式组织群众现场旁听,以案释法,以理说教,以案件向群众剖析法理,用道德感化教育当事人,分析矛盾纠纷发生的因果关系和自我预防、自我调节、互谅互让的重要性,教育引导群众自觉学法用法守法,把矛盾纠纷调处解决的过程变为教育群众学法用法的过程。三是抓好法制宣传文化建设。把抓好法制宣传教育作为遏制和减少矛盾纠纷发生的大事来抓,积极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工作,在每个村委会、村小组挑选出1至2户威信高、群众信任、法律意识强、有公益心的法律明白人,配备必要的法律书籍,开展多位一体的日常法律辅导、调解及法律咨询工作。同时,结合各乡镇(街道)具体情况,以乡镇(街道)集市为载体,与各行政执法主体部门密切合作,采取散发资料、广播标语、法制讲座、咨询解答、庭式调解、以案释法、旁听教育、进村入户讲法等多种形式,深入开展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宣传,突出教育引导群众依法维权、依法合理表达利益诉求,做好矛盾纠纷“事后调处”为“事前防控”。

(四)从组织协调配合入手,有力维护全市和谐稳定。一是狠抓协调配合,加强“大调解”之间的衔接。在“大调解”工作体系中,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彼此相互配合、分工合作。在具体工作中,以人民调解为基础,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联系基层、贴近群众、信息灵通、方便快捷的优势,摸排清查和梳理掌握各地矛盾纠纷信息情报,积极做好矛盾纠纷的预防预测和排查调处工作;实行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联动对接,建立人民调解协议履行和诉前民事纠纷调处机制,开展人民调解进驻法庭联合办案,由人民法院委托人民调解组织在立案庭、中心法庭庭前调解和法庭诉讼调解工作中参与调解;实行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联调对接,开展人民调解进驻公安派出所、土地、林业等相关部门工作,人民调解组织与相关职能部门联合办案、现场办公,以机制联动应对处理各种行政争议,解决处理因山林、土地、资源争执、劳动用工、企业改制等引发的矛盾纠纷;实行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三调对接,对涉及葬坟、边界、工业建设、征地拆迁等容易引发社会热点的复杂疑难纠纷,市、镇、村、组四级联动,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三调对接;整合调解力量,联合咸宁、崇阳、湖南临湘开展边界联防联调对接。以“四级联动”、“三调对接”“边界联防联调”等多项举措处理化解各种复杂疑难社会热点问题。二是开辟维权绿色通道。在残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会、妇联等群团组织和各乡镇(街道)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对妇女儿童、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和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的矛盾纠纷进行法律援助。三是认真抓好法律咨询服务和来信来访答复办理。

(一)对调解工作重要性认识不够。有的单位和部门对人民调解在新形势下的地位、作用认识不充分,重视和支持力度不够,对人民调解的宣传力度不足,以致社会普遍关心、认可、支持人民调解工作的氛围相对缺乏,人民调解的作用与社会大众的认知程度相差悬殊;也有不少群众认为人民调解没有强制力、调解工作起不了大作用,以致出现矛盾纠纷时不是诉讼就是上访,或者干脆“用拳头说话”;一些部门没有共同参与、齐抓共管的意识,以致调解组织、调解员孤军作战,难以处理一些复杂的矛盾纠纷。

(二)调解资源的配置不尽合理。调解组织网络体系不够严密,调解组织之间没有形成合力,存在多头管理、重复管理或相互推诿现象,工作中缺乏有效的协调和沟通机制。调解经费不足制约调解工作创新发展。人民调解不收取任何费用,但调解工作的开展离不开必要的物质保障和经费保障。根据政府购买服务和人民调解经费保障的相关规定,人民调解经费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予以保障。目前除交调委5万元/年工作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和规范性人民调解案件45元/件(政法委转移支付)以“以案定补”的形式补助给调解员外,其他调解组织尚无专项经费,日常工作经费均由市司法局调剂,不能满足调解工作更好地开展。

(三)调解组织建设还存在薄弱环节。目前,我市人民调解队伍构成呈现以下特点:一是调解员文化偏低,由此带来调解质量不高的问题;二是队伍不稳定,兼职调解员居多,流动性大。乡镇(办事处)调解员均由司法所工作人员和综治干部兼任,村(社区)调解员均由村支书和治调主任兼任。三是企业事业单位、区域性、行业性等新型调解组织建设目前还比较薄弱,存在着“断层”和“空档”现象,行业的调解组织覆盖率低,调解组织建设任务相当艰巨;四是少数村级调解组织产生程序不规范,人员经常变动,调解员队伍不稳定,更换频繁,工作熟悉程度及连续性较差。加上以往三年一届的村(居)委换届,导致一批已接受过指导,参加过培训,正熟悉业务的调解员被替换,而后任者又有一个从头培训、指导与熟悉过程。

人民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地位和作用己日渐显现,且不可替代。但在当前和今后较长时间里,人民内部矛盾仍将大量存在,且呈多元化、复杂化格局。如根据民政局婚姻登记统计数据,我市20xx年离婚人数为800对,20xx年为1671对,10年翻了一倍,20xx年为1825对,20xx年为1739对,分别比20xx年增加了154对、68对,呈螺旋上升趋势。按照“能调则调”的原则,有很多能够通过分析原因、帮助化解矛盾进行调解。每成功调解一对,就能挽救一个家庭,从源头消除了不稳定因素。为此建议:

(一)建立配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更能提高调解工作效率。建议设立环保、校园和劳资纠纷三大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适应发展需要,做到应建尽建。

(二)提高专职人民调解员比例。调解人员的素质很大程度上技能素质决定了调解的效果。建议按照中央政法委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精神,结合赤壁市实际,配齐配强专职人民调解员:每个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配3名专职人民调解员;每个镇级人民调解委员会配2名专职人民调解员;每个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先配置1名兼职人民调解员,以后逐步向专职过渡。

(三)建立经费保障管理机制。后勤经费保障是做好调解工作的重要条件。建立根据上级有关要求,据实测算增加人民调解经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形式解决人民调解安排工作经费,并探索基于绩效挂钩原则将调解案件与兑现报酬挂钩、按调解案件难易程度实行“计件”补助的方式,定期考核抽查兑现,切实保障基层调解员报酬待遇,进一步激发基层调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促进人民调解工作健康发展。

(四)搭建统一高效联动平台。一是整合社区矫正、法治宣传、法律援助、安置帮教、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等人才资源,完成人民调解实体平台建设,形成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超市。二是以市镇村三级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为依托,建成人民调解网络信息协调指挥中心,实现信息随时采集,一个平台受理诉求,一套流程减少环节。及时掌握纠纷隐患基础信息,迅速组织分析研判,从而实现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排查化解,第一时间上报,第一时间无缝对接。把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之中,做到“小纠纷不出村(社区),大纠纷不出乡镇,重大疑难纠纷不出乡镇,矛盾不上交,纠纷不积压”,推动我市人民调解工作上一个新台阶,为社会稳定、平安、和谐发挥人民调解应有的作用。

人民调解工作调研报告

人民调解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深度契合了中华民族“以和为贵”的传统理念,被誉为治国安民的“东方经验”,在化解民间纠纷、促进社会和谐方面都起着重要作用。而乡镇司法所作为我国的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直接指导管理着乡镇、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本辖区企事业单位调委会,是人民调解工作的直接组织者、指导者、实施者,是维护基层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的重要力量。

为了加深对乡镇司法所的了解,提高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识,根据局领导统一安排部署,这几天先后走访了城郊司法所、桐寨铺镇司法所、桐河乡司法所、张店镇司法所,同三位所长及部分调解员进行了深入的交谈,倾听他们对基层司法所在人民调解工作所发挥的作用的认识,并现场观摩了调解工作进行的流程,同时自己也做了相关的记录,后加以整理,去粗取精,形成了如下调研报告:

根据实际走访,发现各个司法所都具备了基本的办公条件,人员业务知识丰富,能根据农村民间纠纷的实际特点,制定出了一系列符合当地实际的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有效的化解了各种社会矛盾,为当地的维)工作作出了重要贡献,赢得了乡镇政府和广大群众的一致好评。但与此同时,办公设施陈旧、经费不足,部分基层政府轻视司法行政工作、群众对司法所认识存在偏差等诸多因素制约着基层司法所在人民调解工作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体制逐渐转变,利益格局重新调整,社会矛盾凸现,特别是许多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的事件增多,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通过制度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及时妥善地消解社会矛盾已成为一项十分重要而紧迫的政治任务。xx强调指出:

“要建立健全对人民内部矛盾经常化、制度化的调处机制,及时处理纠纷,尽可能把各种矛盾和隐患化解在基层。认真处理各种民间纠纷,做好各类调解工作。”而司法所是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积极而重大的作用。

我县是农业大县,村镇人口众多,近些年来,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项事业都取得了巨大进步,与此同时,处于转型时期的社会发生不可避免的出现阵痛,各种民间纠纷在性质、规模、形式等方面发生了很大变化,人民调解的范围也从以往的婚姻、家庭、邻里等常见性、多发性民间纠纷扩展到公民与法人及社会组织之间的矛盾纠纷、拆迁安置、施工扰民、环境污染、劳动争议、拖欠工资及医药费等方面,呈现出成因复杂、主体多元、规模扩大的态势。调解难度大、矛盾易激化,给社会稳定增加了新的不安定和不确定因素,这就给新时期的基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新时期、新阶段的人民调解工作任重而道远,而基层司法行政机关作为人民调解工作的中流砥柱,应当发挥影响和带动整个人民调解工作全局的作用,守护好人民调解工作的前沿哨所,切实履行职责,与时俱进,更新观念,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服务群众,服务社会,迎难而上,锐意进取,变压力为动力,当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生力军。

不可否认的是,由于组织、人员、经费等方面长期以来存在的弊病,部分基层司法所的人民调解工作开展的并不是十分顺利、有的举步不前,个别乡镇、村(居)的人调解工作甚至处于瘫痪或半瘫痪状态。

为此,特建议:

现代社会是全面开放的社会,利益主体多元化。矛盾纠纷已从过去单一的人与人之间发展到矛盾纠纷主体多元化,仅靠单一的人民调解已很难适应解决纠纷的需要。xx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的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中指出:“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机制,把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结合起来,依法及时合理地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依据我县实际,可尝试组织建立由市县综治办、法院、公安局、司法局、民政局、土地局参加的人民调解联席会议制度,及时沟通矛盾纠纷信息,研究解决重大疑难矛盾纠纷,指导民调工作,健全完善人民调解工作长效机制。社会化大调解服务格局的建立,可以实现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信访调解、司法调解的有机结合,促进人民调解事业的健康发展,使人民调解这一“东方经验”发扬光大,使这朵“东方之花”更加绚丽多姿,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后记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没有真实、全面和深入的调查同样也没有发言权。由于自己水平有限,且刚出校门,缺乏社会经验,对我局工作也较为陌生,短短四天时间,来回奔走于各乡镇之间,调查走访工作难以深入,所得到的信息也不够全面。文中所反映的情况必定有所失真,所提的意见或者建议难免有失偏颇,不妥之处,还望各位领导见谅。

人民调解工作调研报告

7月5日,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赵岩带领监察和司法工委组成人员,对我县人民调解工作情况进行了调研。调研组通过现场询问、查阅资料、听取汇报等方法,深入了解我县人民调解工作基本情况。现将调研结果报告如下:

近年来,县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能够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有关政策要求,以“坚持发展‘枫桥经验’,实现矛盾不上交”为目标,切实发挥人民调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作用,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作出了积极的努力。目前,全县设立调解中心1个、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14个、镇(园区)调委会12个、村(社区)调委会213个、警民联调室14个、特色调解委员会2个、个人调解室1个及镇(园区)信访事项人民调解工作室13个,全县共有专兼职人民调解员978名,年平均化解矛盾3300余件,调解成功率95%。

(一)调解工作长效机制还需进一步完善。一是联调联动机制有待健全完善。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三项工作开展中有机衔接互动不够,县社会矛盾化解协调指挥中心未充分发挥作用,司法行政机关内部资源没有整合到位,同时,区域性、行业性调解组织发展缓慢,与镇、村调委会沟通交流不畅。二是基层调解工作管理体制不够完善。存在调解队伍不稳定、调解人员编制不到位、调解人员偏少等问题。三是调解工作案件补贴标准缺乏正常的动态调整机制,一定程度上影响调解员的工作责任心和积极性。

(二)调解队伍建设有待提高。一是调解队伍结构不合理。我县部分调解员年龄偏大,文化程度偏低,业务能力参差不齐,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调解质量和效果。二是基层人民调解员兼职过多。部分村级调解组织成员多为村委干部兼任,工作任务重,政策不熟悉、法律知识欠缺,存在着“老好人”思想,对群众中发生的矛盾纠纷有疲于应付的现象,经常凭经验处理问题和纠纷,工作方法单一,工作质量和效率不高。

(三)调解工作方式有待规范化。当前,矛盾纠纷已由传统的婚姻家庭、邻里关系等民间常见性矛盾纠纷,向土地承包、征地拆迁、医患纠纷、劳动争议等新型矛盾纠纷转换。这些新型的矛盾纠纷大部分专业性较强,对调解工作规范化有着更高要求,调解文书需要规范化制作。但目前部分基层调解工作开展不规范,调解案件常常以口头的形式结案,没有签订书面调解协议、形成书面调解文书档案,不具备法律效力,不利于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一)提高认识,切实强化人民调解工作。一是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经费保障机制,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投入,切实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物质保障能力;二是加强基层调委会建设。不断壮大调解员队伍,配齐配强人员,增强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力量;三要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宣传力度。广泛宣传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谐发展中所发挥的积极作用,增强群众的法律意识,提升人民调解的社会影响力。

(二)积极探索,加强人民调解队伍建设。一是把好调解人员选聘关。拓宽聘任调解员的渠道,不断充实、稳定调解员队伍,将一些具备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群众基础好、热心公益的人员充实到人民调解员队伍中来。二是强化调解人员的业务培训,提升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不断提高法律政策水平和调解工作技能。

(三)创新机制,完善人民调解方式方法。构建以人民调解为基础、行政调解为补充、司法调解为主导的多元化“三调联动”工作机制。人民调解开展要结合行政调解专业、高效的优势,与人民调解相互配合,及时有效化解矛盾,努力将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不断推动人民调解工作实现新的突破。

人民调解工作调研报告

为进一步了解和推动我市人民调解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市人大常委会机关20xx年度调研工作安排,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采取入村调查、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干群座谈等方法,对我市人民调解工作进行专题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近年来,全市人民调解工作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陕西省人民调解员管理服务办法》,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追赶超越、转型发展”战略部署,把做好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作为做好群众工作的重要内容,切实履行职责,积极预防和调处矛盾纠纷,对一些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稳定以及民生方面的矛盾纠纷积极开展了排查化解工作。经初步统计,20xx至20xx年,全市人民调解组织共调处各类矛盾纠纷3024件,调处成功2919件,成功率为96.5%,涉及当事人7386人,调处协议涉及资金16289万元。人民调解在促进全市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构建法治铜川工作中作出了积极贡献。

人民调解作为基层维稳的“第一道防线”对于全市的社会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从调研中发现,我市基层人民调解工作仍存在不少问题,亟待改进,主要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人民调解的重视程度有待提高。有的对人民调解的地位作用认识不够,片面认为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软组织”,可有可无,共同参与、齐抓共管意识较差,致使对一些疑难复杂纠纷不能充分发挥人民调解作用。有的对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所面临的艰巨任务及其重要性、必要性认识不足,对人民调解工作重视和支持不够,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建、保障、工作、指导等方面缺乏必要的重视和支持。人民调解的作用与社会大众的认知程度还存在一定差距。

(二)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基本形成,但基础不牢。一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基本上不是经过专门选举产生的,大多由村(社区)、单位指派设立,随意性较强。二是调委会主任及其组成人员大多数由村干部、村民小组长和单位职工兼任,由于身兼多职,导致个别调委会形同虚设。三是调解员、调解信息员公众认知度差,自身角色感不强,作用发挥不明显。

(三)奖惩制约监督机制有待完善。一方面,调解经费保障较少。现有人民调解队伍大部分是兼职,专职较少,加之工作报酬较低,其它保障措施缺乏,调解员付出多而回报少,不安心从事人民调解工作。虽然实行了“以案定补”的资金保障措施,但所补的钱与调解成本相比差距太大,只能是杯水车薪。现在打零工一般每天不低于100元,而调解一件矛盾纠纷的补贴才50—80元不等(不含村级等其它补助),花费时间精力大多超过1天时间,造成调解人员不乐意从事调解工作,认为自己是在义务的为社会作贡献,能干多少就多少,甚至不想干也是应该的,工作责任心受到影响。但同时又没有形成较为普遍的、完善的奖惩制约监督机制,以致调解队伍极不稳定,影响了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另一方面,“以案定补”的补贴保障机制在实际中运用的不尽合理。有的调解委员会因民间纠纷案件发生较多,按照“以案定补”领到的补贴就多,而有些调解委员会平时注重法制宣传和维护稳定工作,该村纠纷案发生较少,但调解委员会领到的补贴反而少,现实中形成了矛盾越多领到的补贴就越多,矛盾越少领到的补贴就越少,这与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初衷不相一致。

(四)人民调解业务建设有发展,但创新不够。纠纷发生后,能积极劝说当事人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以和为贵,但是在新的形势下,如何适应新的人民调解工作要求,形成自己的工作特色,往往行动与实践滞后,没有与时俱进,缺乏开拓创新。同时在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互动对接,形成“大调解”格局,以有效化解重大疑难矛盾纠纷方面,认识上不深,措施上不力,没有能够形成有效的机制,难以适应新形势的要求。

(五)对离婚类纠纷案件的调解还不够积极主动。“家和万事兴,家稳天下固。”但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直接或间接地使得人们的婚姻观念发生新的改变,民事案件中离婚纠纷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给家庭和睦、社会安宁带来了新的考验。对待离婚率高的现象,不能一离了之,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尽量发挥应有作用,积极作为,平息纠纷,挽救家庭,造福社会。但是,目前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对婚姻家庭纠纷的调解上,发挥作用不够理想,有些调委会对于本村(社区)的离婚事件甚至不闻不问,无所作为。

(一)加强宣传,提高认识,切实抓好人民调解工作。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识,充分运用电视、报刊、广播以及手机传媒等形式对人民调解法律制度进行宣传,使全市广大干部群众充分认识到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把人民调解作为一项保稳定、惠民生的重要工作来抓,切实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使新时期人民调解的地位、作用及法律效力深入人心,家喻户晓,促进全社会关心支持人民调解工作,为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氛围。

(二)夯实基础,全面加强调委会规范化建设。在新形势下,特别要注重如下几点:一是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重点的学习、例会、排查、重大纠纷讨论、回访、信息报告、档案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要定期开展标准化调委会评定、复核活动,促使调委会建设上台阶上水平。二是加强队伍建设。村(居)调委会主任一般可由村支书或村主任兼任,调解员、调解信息员要配齐配强,有条件的地方要尽量选聘一些威望高、懂法律、热心调解工作的人士成为专职调解员。要全面推行首席人民调解员制度和调解员持证上岗制度。同时,定期开展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工作,促使调解队伍素质普遍提高。三是加强业务建设。要建立健全辖区基本情况和调解业务的各种统计台帐和工作记录,做到情况明,底数清。

(三)强化责任,建立人民调解工作的考核奖惩机制。人民调解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工作方式较为灵活的基础性长期性工作。因此,要加强责任心和使命感,建立科学有效的人民调解工作考核奖惩机制。一方面充分利用综合治理的“一票否决机制”,将人民调解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考核范围,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量化分解到村组和单位。另一方面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司法行政部门为主体建立专门的人民调解考核奖惩机制,实行年度量化考核,把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情况与调解人员的报酬补贴直接挂钩。

(四)深化认识,着力构建“大调解”体系。在矛盾纠纷排查和调处工作中,要本着“人民调解为主导、司法调解为后盾、慎用行政调解”的调解工作思路,充分发挥三种调解的优势,做到优势互补,切实搞好三种调解方式的衔接和转化,提高调解的法律效力和履约率,使人民调解的优势得到充分发挥,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在工作实践中,应着重把握好以下几点:一是要抓好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衔接,充分调动人民调解优势,发挥司法调解的后盾作用。二是抓好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的衔接,发扬人民调解的亲和力优势,发挥行政力保障。要改进矛盾纠纷调处的协调指挥,积极发挥综治办、司法行政机关、公安、人民法院等单位的积极作用,整合调解资源,形成高效、联动、便捷的综合调处机制,真正地实现“实行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结合”,加大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力度。

(五)增强主动意识,积极调处离婚类矛盾纠纷。农村(社区)的调解员多数对离婚纠纷当事人家庭比较了解,易于和当事人贴心沟通,相比行政机关的调解更温情,调解方式也更多样。对于离婚类矛盾纠纷的调解有一定优势。因此,基层调委会要把对离婚类矛盾纠纷的主动调处作为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重要工作,在工作评定和考核当中作为重要占比,发挥人民调解对家庭社会稳定的促进作用。

(六)进一步改进经费保障机制,促进人民调解工作。一是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陕西省人民调解员管理服务办法》,切实提高人民调解员待遇保障,增强专(兼)职人民调解员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调解队伍的稳定。二是按照调解的案件数量发放补贴时,须切实根据实际情况,对那些普法宣传工作扎实,又善于积极将矛盾化解在萌芽、化解在平时,从而使矛盾纠纷发生较少的村(社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人民调解员给予一定奖励或者补助,起到发放补贴的正面作用,防止出现矛盾纠纷发生越多,调解越多,则调解人员调解案件补贴收入越多的现象出现。三是应当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根据本集体经济情况,对人民调解员提供一部分工作补贴,对群众认可的优秀调解员给予一定的奖励。

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要加强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建设,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这些都对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我市司法等部门一定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十九大精神关于人民调解工作的要求,认真研究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人民调解工作的方法和措施,及时消除和化解各种社会不稳定因素,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为我市“追赶超越、转型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发展环境。

对人民调解卷宗的归档和保存的调研报告

春节前,我到姑妈的工厂里帮忙。在这十来天的日子里,我通过与工人们的交谈,接触,对他们的生活情况有了一定的了解,并产生了十分深刻的感受。现将我本次的所见所闻概括如下:

通过与外来工们的交谈并结合姑妈工厂的现实情况,我发现我镇外来工的工资水平大体分以下两种情况:第一种是600元至800元;第二种是1000元至1500元。由于我镇是远近闻名的“制衣镇”,镇上大多是劳动密集型产业,而以制衣厂居多。而拿600元至800元工资的外来工大多是无特长,无技术,只能靠打杂工过活的。拿1000元至1500元工资的外来工多是较熟手的制衣工,有一技之长。由于是计件工资,要拿1000至1500元的工资的外来工必须接受较大的工作强度。总体而言,我镇的外来工工资总体水平不高但工作强度较大。很多外来工只能维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

(二)外来工的食宿环境。

纵观我镇的各类工厂,我发现大型的工厂,尤其是外资企业,如勤达印刷厂,华达制衣厂等,食宿环境较优。但在一些较小型的制衣企业,外来工的食宿环境则不尽如人意。许多外来工抱怨工厂饭堂饭菜不佳,营养缺乏,工厂宿舍的卫生,治安条件也有待改善。由于我镇大多数企业是包吃包住的,不向外来工收取任何住宿费用。因此许多私营老板为节约成本不肯改善食宿环境。这无形中加剧了外来工与私营老板之间的矛盾。

(三)外来工的家庭关系。

1)夫妻间的关系问题。许多外来工由于夫妻俩在不同的工厂而造成两地分居。有些虽然夫妻在同一间工厂上班,但他们仍然选择了在外租房。这火了当地的经济,却也增加了外来工们的经济负担。

2)关注留守在家的孤独老人与小孩。家里的青壮年都出去打工,却使老人小孩无人照料。小孩子们由于得不到正确的家庭教育而使学习成绩一落千丈。许多外来工的小孩更是较早地辍学。这无疑又造成了一种恶性循环:这些过早辍学的小孩又来当外来工,家庭的经济情况仍然无法得到改善。

(四)与外来工密切相关的法律问题。

1)在我镇,许多企业都有押外来工工资的习惯,即:在第一月外来工的工资先押着,当作他们进工厂的押金。我想这应该是不符合国家劳动法的。这些工厂凭什么要押工人的工资呢?遗撼的`是,外业工的教育水平较低,也无人反抗,呜呼哀哉!

2)我镇许多外来工违反我国的《计划生育法》。我亲眼目睹了一些外来工生了许多个小孩,明显违反了我国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一些外来工想着反正离开了家乡,山高皇帝远,谁管得着呢?这不能不从另一个侧面说明他们陈腐的思想与落后的观念。一些外来工由于生育过多的小孩,因此使他们的生活状况更加举步维艰。而这些超生的小孩的入户口问题与上学问题又成为摆在外来工眼前的一大难题。

(五)本地人与外来工之间的矛盾。

在我镇,本地人明显地看不起外来工。他们总觉得外来工文化低,贫穷落后,扰乱治安。许多私营老板为追逐高额利润,不愿意增加外来工的工资,改善工厂的住宿,娱乐环境。这在某种程度上使外来工们对本地人产生了一种仇恨情绪。

近两年,我镇不少企业出现了招工难的问题。很多企业因为请不到工人而亏损。那是因为许多外来工都到江浙一带去打工。听说在江浙一带,外来工的工资普遍比在广东高。这无疑使我镇的经济遭受一定的打击。

许多有远见的私营老板开始认识到此问题,开始缓和与外来工之间的矛盾,开始考虑外来工的福利条件,如:春节后,许多工厂直接到广西湖南等地招工,把他们送到广东来。又如,春节到了,许多老板出钱包车把外来工送回老家去过年。这些举动,都能让外来工感到温暖无比。但我觉得这是远远不够的。我镇的私营老板除了改善住宿条件外,还应该给外来工多提供深造的机会。这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我镇“招工难”的问题。

(六)结语。

人民调解工作调研报告

近年来,随着初会经济不断高速发展,基层社会矛盾有了新的变化,作为司法所的主要工作之一的人民调解工作如何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如何按上级的指示精神进一步巩固工作成绩并作出创新和新的贡献,这是我们基层调解员的工作重点问题。为此我们近期对我镇的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面临的问题和存在的困难进行了调研。

一、我镇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及工作的基本情况

1、现我镇共有人民调解委员会个,其中村级个,居委会个,乡镇个,另有两个行业调解委员会。共计有名调解员。

2、人民调解组织在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从年至今,人民调委会共受理纠纷起,调解成功1103起,调解率100%,调解成功率98%。制止群体性事件(上访)4起,防止民转刑9起,无因调解不及时、不成功导致民转刑事件发生。以上纠纷中,群众之间的邻里纠纷共计有667件,占总数59%;婚姻纠纷为256件,占总数22.7%,人身损害纠纷(包括人身伤害、交通事故、意外事故、工伤)共计121件,占总数10.7%,其它纠纷共计84件。这些数据说明人民调解工作在处理群众日常生产与生活矛盾中充当了有效的刹车与缓冲作用,避免了大量社会资源的浪费。

3、在日常纠纷调解处理中,人民调解员立足本职不辞辛劳,

针对各类矛盾纠纷实际情况,不搞形式主义,采取贴近群众和生产的工作方式来化解了各类矛盾,能就地调解的则就地调解,需协调和走访的则依事实和程序完成,绝不遮掩和拖拉。

二、当前我镇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的问题

(一) 地方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重视不够,认识不足。

1、虽说调委会是乡镇名义组建,但平时我们所讲的调解工作实际还是讲司法所的调解工作。在平时的工作中,基层领导认为人民调解工作只是一个说说好话,讲讲-法规的事情,司法所是没有实权的单位,对于出现的矛盾纠纷可以由镇上总支或综治办解决就可以了,这样情况下人民调解工作的主要角色司法所就处于边缘的位臵,可有可无,对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上的作用持怀疑态度,从而对人民调解工作重视不够,支持不力,舍不得投入;有时甚至正常的工作经费都会克扣。

2、因为矛盾纠纷问题不是一个能够一刀两断的问题,有很大的复杂性和反复性,为避免惹一身脏水,于是在人民调解组织在调解纠纷过程中,要求有关部门给予配合和参与时,存在着回避的现象,调解人员孤军作战,无法处理涉及面广的复杂矛盾纠纷。

(二)调解员队伍总体素质不高。

与明法,只凭经验和威信在调解。虽说这主要是在调解一些简易的纠纷,但现在社会高速发展,各类矛盾纠纷不断升级、诱因复杂、矛盾纠纷主体呈多元化。过去调解矛盾纠纷集中在婚姻家庭、宅基地、邻里、债务等方面,诱因相对简单,只要及时调处,一般都能化解平息。而当前的人民内部矛盾纠纷大多与当地经济发展、拆迁、环境污染、劳资、村务管理、土地承包和党群干群关系等引发的矛盾纠纷不断增加。矛盾纠纷的主体涉及到各个方面,再加上一部分所谓还懂点法的人员在背后生事和造谣,更让调解员感觉到所掌握的知识不够。

(三)调解经费没有保障。

作为调解主导单位的司法所工作经费没有保障,有时很少,有时甚至会在少的基础上比往年减少。调解工作需作大量的走访和调查,工作经费没有保障的话那巧妇也难为无米之炊。同时在日常的调解工作中,村级调解员承担了大部分相邻矛盾纠纷的处理,但现实情况是村级人民调解组织要承担大部分矛盾纠纷的处理,而他们的办公、业务经费或者是没有纳入财政预算,或者是每年临时拨付的经费十分有限,这在很大程度上挫伤了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影响了调解工作的开展。

三、关于人民调解工作的几点建议、对策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乡镇人民政府必须改变以前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识和态度,对于人民调解工作特别是司法所的调解工作要有实质性的支持。各级党委、政府在人民调解工作中既要当好组织指导者,又要给予调委会足够的独立性,确保人民调解组织在调解中能保持一种中立和主导地位,以增加人民调解工作的公信力。

(二)提高素质,切实加强人民调解队伍建设

司法所就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及时把握社会的热点问题和发展方向,有计划有针对性来培训人民调解员,避免空洞和虚假的做法,这既能扩大人民调解的宣传面又能提高调解员的业务素质。

(三)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增强人民调解工作的保障能力 为大力加强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建设,充分调动各级各有关部门在调处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积极性,促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健康有序运行和全面发展。对于镇调委会的工作经费必须保障到位,对于村级调委会应尽量能作出经费的安排,经额多少能解决他们的部分调解支出费用,提高村级调委员会的工作积极性。

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为我国宪法所确认的一项法律制度,它是在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为此,集团公司人民调解委员会在2015年3月召开了第一次人民调解工作会议,系统的总结了以前的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公司今后人民调解工作的工作目标,尽快建立健全各二级单位调解组织,规范调解程序,使他们在调处基层矛盾纠纷,维护企业和谐稳定,促进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等方面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为了总结经验,指导工作,人民调解委员会办公室坚持了每年下基层搞调研的制度,现将这三年来下基层调研情况进行汇报如下:

一、机构建立规范,制度建设完善

居民家属乐于接受,并且深受欢迎的一种解决矛盾纠纷形式,使人民调解工作在企业有了较好的和广泛的群众基础。

二、落实会议精神,明晰工作目标

三年来,在人民调解办公室主任的带领下,我们按照工作目标的要求,有计划、按步骤、下基层落实会议精神和机构调整后运行情况,以及在日常调处矛盾纠纷时,还存在哪些问题等。分别在熔铸厂、宽厚板公司、板带厂、动力公司、宝钛新金属公司(现线材厂)、锻造厂、质量部、管棒厂、中色公司、稀有公司、精铸厂、宝色特种公司(原钛设备公司)等十二个单位进行了调研,在调研中发现,各基层单位领导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及时召开专题会议学习文件,工作落实都比较到位,不仅能够根据本单位的工作特性和员工思想状况,依照《宝钛集团有限公司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建立健全了适合本单位的调解网络工作图和工作职责。而且在平时的工作中狠抓落实,首先是党政工团齐抓共管,重点放在预防上,察言观色,并且将调解工作落实到每个车间,将职工问题落实到最基层,一个月或两个月召开支部会议搜集情况,发现不稳定因素,各级组织及时找职工谈心、沟通,关心、爱护、帮助职工,帮助胜于处罚;同时坚持以人为本,科学管理的理念,引导职工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约束,对有劳资纠纷的人员能够耐心细致的做好说服疏导工作,对模糊不清的`分配制度能够通过数次会议研究后,做到及时修复和完善,有特殊情况按特殊情况对待,有效地化解了矛盾纠纷。

三、结合单位实际,工作各有特色

公司的二级单位,但是地处宝鸡市区,周边环境相对复杂,有东西两个家属区,居民家属居住分散,环境特殊,他们就根据自己的特点设立了治保会、调委会等,在化解居民家属和职工矛盾纠纷时,一方面用健全的机构,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另一方面本着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腿勤、眼勤、嘴勤,以情感人,对事不对人,及时做好那些吸毒人员的帮教转化服务工作,对社区暂住人口采取建立登记表,签订综合治理工作责任书,门面房协议书、临时用工协议书等形式加强管理。同时积极加强与金台区司-法-部门的联系,强化调解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学习,有效的填补了调解人员的法律盲点,为今后调处邻里之间、班组之间、职工与职工之间及职工家庭矛盾纠纷等打下了良好的基础,维护了基层生产、经营健康有序发展。

四、各基层单位人民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各基层单位在日常调处矛盾纠纷时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在维护企业和谐稳定,促进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等方面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但是,也存在一些瑕疵,像只管调处矛盾纠纷,没有及时做好调处记录和及时总结经验,导致一件矛盾纠纷多次重复调处,既浪费了人力又影响了正常生产经营的问题不止一个单位存在。

五、各基层单位对调解工作的建议

稳定的重任,我们在提倡无私奉献精神同时,各级组织是不是更应该为工作在最基层的调解员给与更多的经费支持,以充分的激发、调动基层调解员工作积极性。再就是要加强调解工作的经验交流,特别是一些比较特殊案例和调处比较成功方法的推广,使人民调解工作真正成为维护本地区本企业稳定的一种重要手段。

人民调解委员会办公室 二00九年十一月 4

为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构建和谐社会、促进平安永兴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我局组织人员于3月8-10日对全县人民调解工作情况进行了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我县人民调解工作情况

近几年来特别是2015以来,我县人民调解工作在、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市司法局的精心指导下,大力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不断健全工作机制,拓展工作领域,创新工作方法,使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不断健全完善,人民调解队伍不断发展壮大。据统计,目前全县已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392个,其中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25个,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364个,专业调解委员会3个,共有人民调解员1504人,其中大专以上文化135 人,高中文化912人,初中文化420人,初中以下37人;35岁以下339人,35-55岁978人,55岁以上188人。共有调解信息员5154人。2015年以来,我县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共排查调处各类较大以上矛盾纠纷2577件,调处成功2541件,调处成功率达98.6%,为当事人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1200余万元,有力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在构建和谐永兴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全县司法所长及局机关人员参加全市《人民调解法》培训班。采用多种形式宣传《人民调解法》,悬挂横幅148条,张贴标语2260条,发放宣传资料8000余份。并邀请永兴县“夕阳红”腰鼓队于1月1日上午敲锣打鼓,高举宣传标语,在县城各大街道组织巡回宣传,在全县营造学习《人民调解法》的浓厚氛围。对2011年人民调解工作做到早谋划、早部署,以实施《人民调解法》为契机,做到三个结合,既学习宣传贯彻《人民调解法》与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相结合、与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相结合、与乡镇、村(居)调委会规范化建设相结合。

2、人民调解组织逐步完善。自2015年我县推进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工作以来,我县逐步建立健全了县、乡(镇)、村(居)组、联户五级人民调解工作组织网络,并先后成立县消费者协会、医患纠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三个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成立了以人民调解为基础的县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在县法院、县公安局各中心派出所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在县检-察-院设立人民调解工作联络室。配齐了各级人民调员。逐步完善了由党委、政府牵头,综治、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协调,以人民调解组织为依托,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衔接联动的“三调联动”工作模式。同时,以 基层司法所建设项目为契机,着力抓好各级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乡(镇)设立了人民调解庭,村(居)普遍设立了人民调解室,彻底解决了过去那种“办公就在主任家,调解蹲在大树下”的格局。

3、人民调解制度逐渐完备。在健全矛盾纠纷预防、排查、调处工作 2

机制的基础上,探索出了《永兴县“三调联动”工作试行办法》、《永兴县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暂行办法》,推行了纠纷信息员制度,规范了人民调解文书格式,其本实现了“大事不出乡镇,小事不出村”的纠纷调处责任目标。

4、人民调解员业务水平逐步提高。2015年以来,全县每年要举办1-2期人民调解员培训班,各乡镇举办2-3期人民调解员培训班。采取专门培训或以会代训等多种考试进行培训。据统计,近三年来,除选派人员到省、市培训外,县、乡共组织集中培训154次,培训人员达8000余人次,切实提高了人民调解员的政治业务水平。

于促成双方达成协议,医患纠纷迎刃而解。2011年7月3日,永兴县一中发生一起学生“溺水”死亡纠纷,死者家属组织近百人到一门和政府大门堵门闹-事,严重影响了政府形象和机关办公秩序,县调处中心主动介入,组成专门调解组,通宵达旦讲-法律、讲政策,以情动人,经过3天3夜的耐心调解,死者家属和学校最终达成协议,并履行到位。二是化解了一大批突出信访问题。为了扭转非正常上访的不良态势,我县对信访突出问题实行包案调处。县、乡积极化解信访问题,主动做好接访、息访工作,有效减少一批群体、越级上访事件。在书记、、政法委书记、常务副信访接待日,我县派出专业律师陪同领导共同接访。引导信访当事人依法维权,为依法做好息访工作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如妥善化解了碧一公路永兴段遗留多年的信访积案、碧塘乡湘洲村吊楼组邓永先等人反映的该组鲤鱼洲河沙资源被村干部变卖信访案件,得到群众好评。三是调处了一大批重大疑难纠纷。妥善化解了国家重点工程沙子江小区拆迁安置系列纠纷、塘门口牛雅村村民与三合煤矿承包纠纷、金龟镇东风煤矿涉案金额达2000多万元的股权纠纷。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委员会成立不到两个月,就成功调解了8起较大交通事故纠纷,有效预防了群体性恶性事件的发生,维护了全县的社会稳定。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对人民调解工作重视程度不够。部分单位的领导存在“重打击、轻防范”的思想,认为人民调解可有可无,发挥不了多大作用,对此项工作重视和支持不够。

2、调解工作经费得不到落实。人民调解属于纯粹公益性的活动,调解员调解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而调委会的工作经费和调解员的补贴经费,要靠县、乡(镇)、村(居)三级共同落实。但目前我县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落实不够,2015年县财政预算落实的工作经费近三万元,各乡(镇)、村(居)未列入预算,工作经费问题、调解员补助更无从谈起,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作的有效开展。

3、工作场所硬件建设和工作规范化建设有待加强。全县部分村(居)调委会都无独立的调解室。相当部分村(居)调委会连办公桌椅和业务工具书也没有配备齐。同时,调解工作规范性不够,随意性较大。

4、调解员队伍不稳定、素质参差不齐。一是人民调解员文化程度偏低,专业化程度不高;二是普遍兼职过多,其主要精力不能集中于人民调解工作;三是调解员工作不稳定,调解员更换频繁;四是对村(居)、组调解员的培训指导不够,许多调解员法律政策和业务水平不高。

三、几点建议

群众的直接利益息息相关,若处理不当,极易引发社会不安定因素和群体性事件。因此,各级党委、政府要提高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识,重视和加强人民调解工作。要大力宣传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地位、作用和工作程序,宣传广大人民调解员做出的无私奉献和工作业绩,使人民调解获得信赖并深入人心,成为群众解决纠纷的优先选择。

2、增加投入,积极推进人民调解的规范化建设。为了切实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的质量、效能和社会公信力,必须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各项工作制度及保障机制,在硬件建设上舍得投入,软件建设上狠下工夫,推进规范化建设,克服工作的随意性。建议各级政府将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落实到位,并根据工作发展逐年增加,从而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的有效开展。落实调解员补贴经费。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出台《补贴方案》、落实补贴待遇,以调动调解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推进人民调解的规范化建设。

3、加强人民调解队伍建设,大力提高队伍素质。一是建立专业化和社会化的调解队伍。进一步优化人民调解员的队伍结构,提高专业水平。二是加强多种形式的教育培训。县、乡(镇)要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员队伍的培训工作,建立多层次的培训网络,对调解员进行岗前培训、在岗定期轮训并进行考试或者考核,并将考核成绩作为评先及奖励的重要依据。

2011年3月11日

人民调解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是我国一项重要的诉外纠纷解决制度,被国际社会誉为“东方经验”。多年以来,我县人民调解组织在调解矛盾纠纷、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群众自治及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等方面做出了积极贡献,成为维护我县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为全面了解我县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状况,把握新时期矛盾纠纷的特点,分析我县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的问题和困难,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优化发展环境中的作用,县司法局根据统一部署开展解放思想、理清思想、严谨作风、推动发展大调研活动确定的调研课题组成专题调研组,就我县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进行了调查研究。 调研组学习了《人民调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召开了部分司法所所长和乡村调委会主任座谈会,调研了部分社区和乡村人民调解工作,召开了调研组成员研讨会。现形成如下调研报告:

一、我县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我县人民调解工作在调处矛盾纠纷、防止矛盾激化、减少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取得了突出成绩和经验。特别是近5年来,在完善组织建设、健全工作机制、加强业务指导、强化调解协议法律效力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显著成效。(加荣誉)

(一)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基本形成 目前,我县已建立了县调处中心——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社区(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居民(村民)人民调解小组——居民楼院人民调解员或十联户人民调解信息员五级人民调解工作网络。目前全县已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392个,其中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25个,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364个,在人民法院和公安派出所设立了人民调解工作室,在县检-察-院设立人民调解工作联络室,成立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医患纠纷、消费者维权、土地流转、国土纠纷、环境保护纠纷等6个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共有人民调解员1504人,其中大专以上文化135 人,高中文化912人,初中文化420人,初中以下37人;35岁以下339人,35-55岁978人,55岁以上188人。共有调解信息员5154人。

(二)调解工作机制逐步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 近年来,作为人民调解工作主管部门的县司法局,结合本县实际,认真贯彻《人民调解法》,在健全矛盾纠纷预防、排查、调处工作机制的基础上,探索出了《永兴县“三调联动”工作试行办法》、《永兴县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暂行办法》等规章制度,指导各级调委会在例会、统计、报表、登记、回访、请示、报告、档案等方面建章立制;规范调解协议文本的制作和应用,印制调解协议规范文本发放各调委会;完善了三级人民调解程序,即:一般民间纠纷由最基层民调小组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交居(村)调委会调解,当事人之间仍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居村)调委会出具调解意见书,申报街、乡(镇)司法所。这些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规范了基层调解工作程序,使得动态纠纷信息得到及时反馈,一般性民间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疑难性纠纷得到有效监控和分流处理。其本实现了“大事不出乡镇,小事不出村”的纠纷调处责任目标。

(三)全力探索人民调解新举措

1、全面推行“一庭三所”联动联调机制,因事制宜化解纠纷。针对农村矛盾纠纷多发、调解难度增大的实际,我县整合人民法庭、司法所、派出所、法律服务所等基层政法资源,及时、高效地调解矛盾纠纷。巡回法庭在巡回审判中受理的案件大多为婚姻家庭、赡养、相邻关系、债务等简单的、常见的民事纠纷,当事人的文化水平不高,爱认死理,而且他们世代生活在一起,关系错综复杂,有时打一场官司只为赌一口气。这样的案件法官判决不难,但一方败诉的结果导致的往往是矛盾没能化解,反而可能进一步激化。因此县司法局积极探索人民调解与巡回法庭的联动,在巡回审判中,司法所与巡回法庭联合把调解过程贯穿于接访、立案、庭前、庭审、庭后和执行阶段的全过程,在第一时间、第一现场处置好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并尽可能地实现诉前调解,努力将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避免因简单小事处理不当引发重大社会问题,有效化解因纠纷而产生的隔阂、对立心理,使亲属、邻里关系更融洽、稳定,使乡风更淳朴,社会更稳定。同时,对一些矛盾较为突出的信访案件,及时做好当事人的思想疏导教育工作,稳定当事人情绪,化解矛盾纠纷。2011年,县司法局与县人民法院联合成立了诉前诉中调解工作领导小组,专门指导诉前、诉中调解工作。建立了联系会议、定期指导、审理反馈、移送函告、协议确认等十余项工作制度,进一步完善了诉前、诉中调解工作机制。在法院立案庭和基层人民法院设立 “人民调解工作室”, 开展诉前民事纠纷调解工作,对可调处的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庭外调解。派出所在处理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等纠纷时,及时与司法所联系,共同组织调解,通过治安调解化解矛盾纠纷。法律服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正面引导并主动化解矛盾纠纷。“一庭三所联动”机制实现了法庭、派出所、司法所、法律服务所工作的互相对接,将大量要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的案件,先期进行协调化解,既节约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又及时化解了各类矛盾纠纷,使基层政法单位和群众组织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自“一庭三所”联动机制推行以来,联合调处各类民间纠纷256件,调解成功率100%。

2、推行“民情报告制度”,第一时间掌控矛盾纠纷。2011年在全县各单位选派365名科级干部和乡镇驻村干部一起包村排查化解矛盾纠纷,以、县政府文件下发了实施方案,明确要求包村科级干部每月下乡不少于4天,并由、县政府督查室和县矛盾纠纷调处中心联合进行督查。统一为包村干部印制了《干部民情访谈日志》,每名包村干部每月走访农户不少于30户,将矛盾纠纷、信访隐患、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群众的愿望和要求等记入《干部民情访谈日志》,并按照职责权限,分层次调处化解。各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将无法调解的矛盾纠纷报乡镇调处中心,由各乡镇调处中心确定专人调解;乡镇调处中心仍不能调解处理的,及时报送县调处中心,由县调处中心确定责任领导和主办、协办单位进行处理。这一举措现已运行2年,对全县矛盾纠纷的及时掌控,快速排查调处起到了“稳定器”的作用,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高了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权威,提高了协议履行率,促进了矛盾纠纷化解。自推行以来,已办理调解协议书司法确认116件。

(四)依法调解成效显著 近年来,我县人民调解工作始终坚持把维护社会稳定放在首位,紧紧抓住防止民间纠纷激化的重点问题,在预防调解处理民间纠纷上做了大量工作,人民调解组织的职能作用日益凸显。2015年以来,全县人民调解组织共排查调解各类民间纠纷 9477件,调解成功9363件,成功率98.8%;防止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182件;制止群众性械斗112件;防止群体性上访161件。在各类民间纠纷不断上升、疑难纠纷更趋复杂、群体性上访人数大幅增长的情况下,人民调解组织发挥有效作用,依法调解,以理服人,解纷息诉,努力使民间纠纷化解在社会基层,成为化解矛盾纠纷的“缓冲区”,避免了大量民间纠纷可能引起的矛盾激化。 1、快速处置了一大批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县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建立快速流动调解庭,面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迅速启动处置预案,协调相关职能部门的力量共同做好调解工作,把事件控制在初发阶段,解决在萌芽状态。2015年2月24日,马田镇马田村朱永波与井岗村李峰打架引发两村近两百人准备械斗,马田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迅速行动,主动参与,与马田派出所干警一道,共同做好双方工作,平息事态,并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避免了群体性恶性事件的发生。2015年6月4日,城关卫生院发生一起患者刘某死亡案,死者亲属30余人到卫生院要求赔偿,并把尸体停放在卫生院办公室,打砸办公室设施,形势非常严峻,在县卫生局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县调处中心强势介入,组织公安局、县卫生局、金龟镇政府相关人员组成调解组,经多次调解,多方引导,在6月5日凌晨4点多钟终于促成双方达成协议,医患纠纷迎刃而解。2011年7月3日,永兴县一中发生一起学生“溺水”死亡纠纷,死者家属组织近百人到一门和政府大门堵门闹-事,严重影响了政府形象和机关办公秩序,县调处中心主动介入,组成专门调解组,通宵达旦讲-法律、讲政策,以情动人,经过3天3夜的耐心调解,死者家属和学校最终达成协议,并履行到位。

2、化解了一大批突出信访问题。为了扭转非正常上访的不良态势,我县对信访突出问题实行包案调处。县、乡积极化解信访问题,主动做好接访、息访工作,有效减少一批群体、越级上访事件。在书记、、常务副信访接待日派出律师“坐堂”,引导信访当事人依法维权,为依法做好息访工作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如县调处中心多次派出调解工作组深入碧一公路涉边村组,了解情况,妥善化解了碧一公路永兴段遗留多年的信访积案和碧塘乡湘洲村吊楼组邓永先等人反映的该组鲤鱼洲河沙资源被村干部变卖信访案件,得到群众好评。

3、调处了一大批重大疑难纠纷。对重大、疑难矛盾纠纷由县流动调解庭庭长召集相关单位和职能部门进行会诊,派出专门人员进行综合调处。妥善调处了国家重点工程沙子江小区拆迁安置系列纠纷、碧塘惠民养殖场建设纠纷、塘门口牛丫村村民与三合煤矿承包纠纷等重大疑难纠纷,金龟镇东风煤矿涉案金额达2000多万元的股权纠纷,有效预防了群体性恶性事件的发生。

二、当前我县矛盾纠纷的新特点

当前,影响我县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是人民内部矛盾的大量化和复杂化。这些矛盾纠纷如不能得到及时化解,势必会影响到我县的政治安定、社会稳定及发展环境的优化。城市化进程加快、大批农民转为居民、流动人口增多、企业体制改革深化、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和股份合作制改革、社会保障问题等引发的矛盾纠纷呈上升趋势,我县的矛盾纠纷表现出一些新特点:

(一)矛盾纠纷主体呈现多元化趋势 当前矛盾纠纷的主体,已不再单纯是过去的公民之间、职工之间、村民之间、邻里之间的一般性纠纷,而公民与法人、法人与法人、干部与群众、局部与全局等纠纷日益增多,纠纷主体呈现多元化并存趋势。纠纷主体的多元化,促使以往的纠纷界定标准、调解工作范围、内容和方式等方面均发生了较大变化。

(二)矛盾纠纷内容呈现多样性复杂性特征

1、纠纷涉及的领域愈加广泛,新类型纠纷比例增加。除传统的婚姻、赡养、家庭、邻里、宅基地纠纷外,征地补偿、房屋拆迁、违建拆除、职工下岗、劳动争议、外来务工经商人员生产生活、拖欠农民工工资、企业经济体制改革、产业结构调整而出现的劳动争议等,由利益关系调整引发的矛盾明显增加。 2、不同类型纠纷交织情况增多,案由复杂。纠纷同时涉及到多个领域,一些纠纷甚至与行政纠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混杂在一起交织发生。

3、经济领域纠纷日益突出。目前我县民间借贷、房屋租赁、房屋买卖、经济合同、债权债务、农业承包等纠纷占相当比重。

(三)矛盾纠纷成因复杂调解难度加大 在体制转轨、社会转型期,由于历史的、政策的原因和利益关系调整、社会法制不健全、计划经济时代所形成的传统观念与市场经济民主政治进程不相适应等原因,导致各类民间纠纷成因复杂化。纠纷涉及的当事人多,行业部门多,利益冲突比以往更为严重。在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群众性自治组织,预防、排查和调解的工作量增大。面对大量错综复杂的民间纠纷,无疑使调解难度加大。

三、我县人民调解工作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一)组织机构建立但不健全 建立并健全调解组织是做好调解工作前提与基础,调解组织网络化是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向纵深发展的必然趋势。根据司-法-部颁布的《人民调解若干规定》,人民调解组织有四种形式:一是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二是乡镇、街道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三是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四是根据需要设立的区域性、行业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目前,我县县、乡、村三级调解组织已全面建立,但是,企业事业单位和区域性、行业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不多,调解组织网络中确有不少的“断层”与“空档”。

(二)调解队伍人员数量大但素质偏低

从全县统计情况看,我县共有人民调解人员1504人。此次调研共走访了4个村(社区)调解员21人,有相关法律知识或经过市级以上专业培训的仅1人,占4.7%。年龄偏大、文化偏低、缺乏创新精神,是目前队伍中主要问题,工作力不从心,效果事与愿违的不乏其人。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具有多样性、复杂性、群体性等特点,客观上要求调解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文化素质、法律素质与调解工作业务素质,否则,调解工作效果难以得到保证,调解工作潜能难以充分发挥。显然,目前状况与新形势的要求相距甚远。

(三)调解主任有其名但无其实

《人民调解法》规定,调委会设主任一名,必要时可设副主任。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人以上组成。法律规定表明调解主任是一个由三人以上组成的调解委员会的负责人,专司人民调解工作,而实际中大相径庭。且看对某村支部书记的一段调查:请问你们村是否设立了调解委员会?答:“调解就是我一个”。对话中折射出这样一个问题,不知道村委员会下面还设有人民调解委员会,更不知道自己是一个调解委员会的负责人,与其说是一个调解委员会主任,还不如说是一名兼职调解员,准确地讲,他的主责是村支部书记,这是其一。其二,调解主任专职的太少,绝大部分都是兼任。

(四)调解经费法律有规定但执行很尴尬

《人民调解法》规定:“调解主任享受村(居)委主职干部待遇,调解员享受误工补贴”。而目前我县乡村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几乎为零。绝大多数调解委员会因经费紧缺,工作举步艰难。我们了解到一个调委员会一年的正常开支需一万元。支出项目包括调解员的工资、调解小组长和调解信息员的误工补贴、调解人员的培训费、调委会的办公费以及调解工作的调查、取证等项经费开支。如果要加强调委会内务规范化建设,构筑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纵横交织的立体化网络格局只能是一厢情愿,纸上谈兵。

(五)业务工作有继承但乏创新

人民调解工作有着悠久的历史,丰富的积累与经验,但形势的变化、时代的变迁,人民调解的性质、地位、作用、方式等等也发生了很大变化。走访调查中的调解委员会中,没有一个能全面、准确表述人民调解性质、作用、任务与要求,绝大部分调解员仍然沿袭旧的模式,遵循儒家“和为贵、礼为贤”的理念,纠纷发生后,劝说双方当事人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以和为贵,折中处理,对于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没有与时俱进,缺乏开拓创新,对于现阶段新的人民调解制度知之甚少。调查中所接触的调解员绝大多数人有规范文书格式、加强内务建设的意识,但行动与实践往往滞后。因此,加强人民调解员业务培训已势在必行。

四、创新发展我县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建议

(一)尽快壮大调解队伍。

会公开招聘10名工作人员,工资参照公安协警由县财政承担。人员具体分配为县调处中心4名,城关派出所调解室、法院调解室、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委员会各2名。 2、加强乡镇调处中心建设。按照“党政领导、综治牵头、司法主办、站所参与、整体联动”的原则,以司法所为依托建立乡镇矛盾纠纷调解中心,使95%以上的矛盾纠纷均化解在乡镇。司法行政部门是人民调解的主管部门,司法所是人民调解具体工作的执行者。但是我县司法行政系统缺员18人,配备严重不足,司法所缺员16人,且有10个司法所无专职工作人员,严重制约了全县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持续健康发展。为此,配齐配强配专司法所工作人员尤为迫切。建议、县政府以此次乡镇撤并为契机,将部分年龄在40岁以下符合条件的乡镇干部统一调配18人到县司法局,以充实司法行政队伍。

3、着力加强村级调解组织建设。按照《人民调解法》的要求,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换届与全县村(居)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同步进行,现全县365个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已全部建立,但是只有少数大村有专职调解主任,大部分村居无专职调解主任。适时调整、充实、优化村(居)调委会的专职调解主任,以让更多的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二)进一步明确调解工作责任。

1、强化县调处中心权力。赋予县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矛盾纠纷案件分流指派权、矛盾纠纷调处督办权和“一票否决”建议权,不断健全完善县调处中心运行机制,有效提高调处矛盾纠纷的实效性和权威性。

2、乡镇联动,部门联调。全县县直各单位都要组建专业调解委员会,调处矛盾纠纷时涉事单位要派专业人员和单位聘请的法律顾问同各级调解委员会一道参与调处,充分发挥专业优势,更好更快地成功调处纠纷。

民调解工作室”建设,在处理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等纠纷时,派出所与司法所共同组织调解,通过治安调解化解矛盾纠纷。法律服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正面引导并主动化解矛盾纠纷。“一庭三所联动”机制可以实现法庭、派出所、司法所、法律服务所工作的互相对接,将大量要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的案件,先期进行协调化解,既节约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又及时化解了各类矛盾纠纷,使基层政法单位和群众组织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三)大力提升调解技能。 当前,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各种深层次的矛盾不断显现,且呈现出对象群体性、地域广泛性、内容复杂性、方式对抗性等特点,对矛盾纠纷调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此,我们要强化调解队伍建设的步伐,以适应不断变化的新形势,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人民调解员培训实行分级实施、层层负责的工作原则。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将列入年底考核内容,直接与各司法所的考核成绩挂钩。 1、构建三级培训网络。一是以骨干培训为中心,全面提高队伍整体素质。把人民调解员培训纳入全县乡村干部培训计划,由县财政承担培训费用。每年至少举办两期全县调解骨干集中培训班,每期参与培训400余人。二是以乡镇调解中心学习班为基本点。以乡镇调解委员会组织各村(居)调委会举办培训班,由乡镇调委会主任、司法所人员将骨干培训班学到的知识内容进行讲授和学习,提高指导和开展调解的工作水平及能力。三是以村(居)级调委会全体调解员举办学习班为基本点。由乡镇调委会成员授课进行学习,指导性地开展培训学习。促使全县的调解员调解水平有明显提高,素质有明显增强,业务技能有明显的促进,强化调解各类疑难复杂矛盾的手段。

2、抓实日常学习,不能流于形式。每次学习要做到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有总结。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要有重点的学习与本地普发性矛盾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同时,要通报调解信息,交流调解技巧。要认真组织考查,检验学习质量,确保合格上岗。

3、抓个案现场培训。一是进一步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和协商,通过选聘人民陪审员,组织调解干部观摩审判的方式,有效地提高调解人员的法律知识,调解技巧。二是通过典型案例剖析,促使广大调解人员提高调解方法和水平。

(四)进一步完善考核、奖惩办法。

1、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考核、督办力度。一是对排查化解矛盾纠纷不力,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各级调解组织,由县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建议县综治办对其进行黄牌警告。二是对上级调解组织交办的案件久拖不决的由县矛盾纠纷调处中心直接下文在全县通报,并限期调处。三是对矛盾纠纷事发地调委会未组织调处直接把纠纷上交到上级调委会的,对该单位、乡镇、村(居)在年终综治考核时予以扣分。

2、细化考核方案。一是调处矛盾纠纷数量不低于辖内矛盾纠纷数量的98%,调解成率不低于95%。二是调处疑难矛盾纠纷数量不低于辖区内疑难矛盾纠纷数量的90%,调解成率不低于85%。三是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数量要比去年增加5%。

3、建立奖惩激励机制。每年评选一批优秀人民调解员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和必要的精神抚慰。同时,及时发现、总结我县优秀调解员的经验和事迹,树立典型,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机会和场合加以宣传。对于那些不负责任,甚至违纪违规违法调解的人员,要予以严惩。

(五)尽可能解决调解经费。

1、加大县调处中心投入。县财政落实县调处中心办公经费30万元,增配一台专门用车用于调处工作。 2、落实乡、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和人民调解员生活补贴经费。我县为全市第二人口大县,且社情复杂,客观上矛盾纠纷较多,调处任务繁重,绝大多数的矛盾纠纷需要依靠乡、村调委会和广大的人民调解员努力化解在基层。省、市财政部门有关文件规定: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经费每年不少于15万元,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逐年增加。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补助经费按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每年4000元、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每年1000元的标准予以保障,村(居)人民调解员生活补贴经费按每人每年600元的标准予以保障,以上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统一管理”。对照以上规定,我县财政每年仅预算保障了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15万元,对乡、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金费和人民调解员生活补贴经费126.92万元(其中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为4000元×22个乡镇=8.8万元;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为1000元×364个村居调委会=36.4万元,人民调解员的补助经费为600元×1362人=81.72万元)未纳入一分钱预算,极大地挫伤了乡、村调委会和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故请求、县政府对以上两项经费在今年予以特批解决,并于2015年纳入县财政预算。

3、推广龙形市乡调解“个案补贴”经验,激发基层活力。龙形市乡在全县率先推行了调解“个案补贴”,对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案件每件由乡财政补贴100元,对村调解委员会没有组织调解而直接上交给乡调委会的每件处罚200元。这一做法为有效解决人民调解了工作经费保障机制,摸索出了一条新路子,体现了政府公共财政理应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重要内容之一的人民调解工作“埋单”的理念和要求,有力地促进了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因此,建议在全县进行推广,对全县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的矛盾纠纷案件,主要事实清楚,调解程序规范,适用法律得当,调解文书制作符合规范要求并达到案结事了标准的,实行“个案补贴”,每件每人补贴150元。矛盾纠纷调解补贴经费由县财政按实核发。对当地发生的矛盾纠纷,乡村调委会未组织调解就直接上交的每件处罚300元,由县财政直接从该调委会“个案补贴”经费中直接扣除。

人民调解工作状况调研报告

畜牧业作为农村经济主导产业,是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为农村经济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这引起了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当前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一直威胁着各地畜牧产业的健康发展。我市在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中虽然做了大量的工作,动物免疫密度和免疫质量也有很大程度的提高,由于我市地理位置特殊,方便的交通为畜牧业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也为外疫传入带来了可乘之机,为我市动物疫病防控增加了更大的难度,动物疫病防控仍然是我们必须长期面对的重要课题,在此笔者结合自己多年来的动物防疫工作经历,提出一些肤浅的看法。

1、当前基层动物防疫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

1.1动物防疫体系不健全,工作开展难度大。今年来,由于市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乡镇畜牧兽医站改革已经进行完毕,乡镇动物防疫队伍得到稳定,但我们的村级动物防疫队伍还未建立,大面积的春、秋集中免疫工作仍然靠乡镇(街道)的几名兽医去完成,繁杂的工作量让乡镇兽医难以承受,常年动物防疫工作效果难以得到保证。近年来,动物疫病呈高发态势,动物免疫的病种相应增多,春秋畜禽强制免疫已从原来的猪、牛、羊扩展到鸡、鸭、鹅、犬等多种动物。从生猪免疫来看,每头猪至少要注射猪瘟、口蹄疫、高致病性蓝耳病三种疫苗。难度最大的应该是家禽免疫,**市每年出栏家禽200余万只,要在春、秋2个月内集中完成大面积的畜禽免疫工作,工作负荷之重可想而知。再就是开通蔬菜畜禽绿色通道后,高速路成为畜禽进出市境的主要通道,而**境内三个高速路口无动物检查站,给我市动物防疫工作留下严重隐患。

1.2群众动物防疫意识不强,主动配合不够好。由于我市地处山区,往往存在认识不足的问题,部分农户不很积极配合动物防疫工作,部分养殖大户存在不按程序进行科学免疫的现象。特别是在家禽免疫方面,一些养殖农户不积极主动配合,家禽敞放出去,水禽放进池塘,就很难进行禽流感疫苗的免疫注射,从而导致家禽免疫密度难以达到规定要求。

1.3乡镇防疫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滞后,不利于防疫工作开展。**市辖13个乡镇(街道),有4个乡镇畜牧兽医站无办公用房,3个畜牧站的办公室为危房,这些乡镇畜牧站的防疫、检疫、诊断等设施简陋,缺乏必要的`快速诊断器械,检测手段普遍落后,制约着动物防疫工作的正常开展。

1.4动物防疫监管难以到位,综合防治效果较低。由于村级防疫队伍还未健全,对分散的饲养户缺乏有效的约束力,平时补针工作难度大,使免疫接种密度在非集中免疫期间难以达到规定指标,从而使综合防治效果降低,个别边远地区甚至出现免疫死角,成为动物疫病发生的潜在隐患。

2、进一步做好动物防疫工作的对策。

2.1加强行政管理。动物防疫工作不仅关系到畜牧产业的健康发展,而且也关系到社会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稳定,各级政府和畜牧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并将其纳入行政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把动物防疫工作不仅纳入单项目标管理,而且纳入综合目标管理,严格考核,奖惩兑现。动物防疫工作要树立“科学发展观”的理念,应该坚持“以人为本”,进一步完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稳定基层防疫队伍,落实好事业人员的的绩效工资及福利待遇,充分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2.2建立完善机制。我们应加强基层防疫队伍建设,完善动物防疫监测预警体系、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体系、动物防疫监督体系、动物防疫物资保障体系,强化对乡镇和村级动物防疫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提高动物防疫人员的专业技能。要加强现有动物防疫机构建设,进一步完善市、乡(镇)、村三级动物防疫网络,加快村级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筑牢基层动物防疫网络屏障,切实解决好基层动物防疫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努力改善乡镇畜牧兽医站的工作环境,积极提升乡镇动物防疫人员的业务能力。

2.3广泛宣传发动。动物防疫必须依靠广大群众,要充分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实行“群防群控”、“联防联控”。要进一步深入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动物疫情、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提高人民群众的动物防疫意识,这样才能充分调动全社会的力量,组成完善的动物防疫网络体系和疫情监测网络体系,提高疫情快速反应和处置的能力。

2.4搞好防疫监管。要继续采取“五强制,两强化”(强制免疫、扑杀、封锁、检疫、消毒,强化疫情报告、防疫监督)综合防制措施,切实加强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重大动物疫病的防制工作。要健全完善疫情监测报告网络,加强以口蹄疫、禽流感为主的动物疫情调查和监测工作,进一步改善工作手段,做到及时、准确地报告疫情。市、乡(镇)两级政府要建立一支反应迅速的动物疫情应急队伍,一旦发生重大疫情、立即按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快速处置,把疫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把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2.5坚持依法防疫。动物防疫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做好动物疫病的免疫、预防、消毒、控制和扑灭工作。春秋两防工作结束后,应加强督促检查、查漏补缺,对免疫指标达不到要求的要限期整改,力争使畜禽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密度达到100%,耳标配戴率达到100%,对新补栏畜禽、怀孕畜、仔畜、漏免畜及因病缓免畜禽要及时补针,做到动物防疫密度常年保持100%,以全面提高畜禽抵抗疫病风险的能力。

2.6加强检疫监督。我市近年发生的多起动物疫病都是由外引畜禽引起的,为了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发生,到外地购买畜禽必须严格实行申报检疫管理制度,严禁私自乱引。我们要把产地检疫、屠宰检疫、运输检疫、监督检查紧密结合起来,对运载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过往车辆严格查证、验标、点物、登记,对运输的猪、牛、羊、禽等必须加强检疫,对运输工具进行严格的消毒处理,对来路不明的“三证”不全的畜禽进行补检重检,坚决杜绝外疫传入及疫情扩散。各地应因地制宜大力发展种用畜禽,最好做到自繁自养,这样可以有效防止疫病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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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工作状况调研报告

市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机构如雨后春笋、蓬勃发展起来,司法鉴定管理模式在我市呈现出积极探索、稳妥推进的新局面。但我市也存在着司法鉴定的运行机制较为混乱、司法鉴定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不高、司法鉴定人员的管理机制不够科学、合理等问题。为此,笔者根据工作经验和体会,对发展我市司法鉴定事业提出了一些主要对策和建议。

司法鉴定是在诉讼过程中,对于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按诉讼法的规定,经当事人申请,司法机关决定,或司法机关主动决定,指派、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对专门性问题做出判断结论的一种核实证据的活动。简单地说,司法鉴定就是侦查、起诉、审判等诉讼活动中依法进行的鉴定。那么什么是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活动?除司法机关内部鉴定机构因业务需要而进行的无偿司法鉴定活动之外的其他司法鉴定活动,均为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活动。

目前,司法鉴定管理模式在我市呈现出积极探索、稳妥推进的新局面。现笔者就我市司法鉴定工作的发展及现状、存在主要问题、完善对策建议作尝试性的探讨。

一、我市司法鉴定工作的发展和现状。

**市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工作同全省其他地市相比起步较晚、基础薄弱、规模较小、管理相对滞后。受经济大环境影响,我市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数量少、规模小、项目不全、管理不规范。xx年党政机关机构改革时期,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机构管理职能划入市司法局,但当时没有对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予以正规化管理,所以在“三定”方案中没有单独设立司法鉴定管理科,而是由法制科兼管,为以后的规范化管理和司法鉴定事业发展留下了制约隐患。xx年前,我市只有2家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机构:**市工程质量监督站司法鉴定所和黑龙江亚中**分公司司法鉴定所。其中黑龙江亚中**分公司司法鉴定所属省司法鉴定管理处直管,对**市工程质量监督站司法鉴定所的管理实际也是名存实亡。

xx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出台以后,随着管理体制的进一步明确和省厅创新工作积极的影响,市司法局积极宣传运作,我市的司法鉴定管理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司法鉴定事业才如雨后春笋、蓬勃发展起来。截至目前,我市已有4个种类、9家司法鉴定机构经省厅许可登记、取得司法鉴定执业资格。其中医学类(法医临床)4家;司法会计类2家;工程质量类1家;产权交易类2家。目前,还有2家医学类机构已向省厅申报司法鉴定执业资格,待省厅审查许可。两年来,我市司法鉴定机构数量和接受司法鉴定委托数量均翻了三番。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也稳步加强。今年5月,**市司法鉴定人协会成立,对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的管理由单一的行政管理模式转变为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双管齐下的管理模式。虽然如此,无论是在司法鉴定机构数量和人员规模、业务开展上,还是在管理模式和工作力度上,我市目前在全省还是处于后几位。

二、我市司法鉴定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司法鉴定机构的部门设置和运行机制亟待规范。

首先,当前我市除由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的面向社会司法鉴定机构外,还存在一些鉴定机构或部门,有些是司法机构内部设置的,有些是行政机关的附属单位,有些本身就是行政机关,公安、检察及卫生、物价等部门对外服务的鉴定机构各级都有。只要机构成立,不管鉴定人员技术、条件是否合格、齐全,都可以挂牌营业,出具鉴定结论。这种行为和做法明显违反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规定。

另外,我市司法鉴定的运行机制也较为混乱。当前,尤其是公、检、法等不同系统、不同层次的司法鉴定机构之间受理鉴定的'范围不明确,没有一套科学完备的有关鉴定受理的统一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各系统、各层次的鉴定机构的鉴定受理工作普遍存在着随意性、混乱性和重复性,也使得司法鉴定工作的秩序出现了混乱,容易对案件的起诉和审理产生负面的效应。

(二)司法鉴定从业人员素质、司法鉴定公信力还需加强。

首先,由于法律对从事司法鉴定的机构和人员准入资格要求规定不够严格,所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的社会专业鉴定组织仪器设备标准不等,鉴定人员水平也参差不齐,又因为缺乏严密的操作规则和监督制度,难以保证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鉴定人员素质良莠不齐,司法鉴定整体水平不高。由于鉴定机构多而杂乱,难免鉴定人员中有滥竽充数者,特别是依附国家机关的庇护而生存的鉴定机构,其人员素质更令人堪忧,司法鉴定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不高,很难形成鉴定人队伍的专业化和职业化。

其次,一些鉴定单位或鉴定人为追求经济利益,曲意迎合一些当事人或办案人员的不合理要求,扭曲了司法鉴定的本意,使司法鉴定结论的公正性、客观性大打折扣。同时,由于司法鉴定的费用是由当事人承担,更因为办案人员按司法鉴定结论就是办错了案,承办人员也不负错案责任,鉴定人员也缺乏责任追究,所以,有相当部门的办案人员不是从案件是否确实需要的角度出发委托司法鉴定,而是动辄委托司法鉴定,过分依赖司法鉴定,结果存在造成一些案件久拖不决和资源的不必要浪费等弊端。

另外,由于公、检、法、卫生、物价、劳动等部门都有自己或者联系的司法鉴定机构,所以,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自觉或不自觉地认为自家的“菩萨”灵。如一起伤害案,公安侦查鉴定为轻伤,检察审查起诉鉴定为重伤,一审法院作有罪判决后,被告人不服上诉,二审法院鉴定为轻微伤作无罪判决。几家弄得案件互相扯皮,当事人申请赔偿又互相推诿,久拖不决,影响极坏。

(三)对司法鉴定人员的管理机制不够科学、合理一是司法鉴定人的权利、义务不明确。《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民事诉讼法》第72条、《行政诉讼法》第35条也有类似规定。当鉴定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如何有效地保护、鉴定人无故不履行义务时如何制裁均无法可依,影响了鉴定的法律权威。鉴定机构有权无责,随意出具鉴定结论。由于对鉴定机构、鉴定人员缺乏法律约束,随意出具鉴定结论也无相关制裁措施,使得少数鉴定人员收受贿赂,出具偏袒一方的鉴定结论,这在财产评估中表现尤为突出,同一财产,不同机构出具的评估值有时竟会相差几倍!

(四)司法鉴定程序规定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主要问题是对重新鉴定没有具体规定。(1)是否需要重新鉴定无规定。一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常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法院是否准予,没有标准;(2)重新鉴定的机构如何选择无规定。实践中有时出现越申请重新鉴定,鉴定机构的级别却越低的怪状,而各鉴定机构出具的相互矛盾的鉴定结论又成为重新鉴定的动因;(3)重新鉴定的次数无限制。一方当事人认为鉴定结论于己不利,就申请重新鉴定,一案多鉴甚为普遍,因鉴定而花去一年半载屡见不鲜。多渠道、多层次的重复鉴定,不仅增大诉讼成本,加重当事人负担,造成资源浪费,且经常出现鉴定结论相互矛盾的情况,法院对此无所适从,诉讼久拖不决。我市目前对此类问题也没有明确具体的制度和规定.

三、发展我市司法鉴定事业的主要对策和几点建议。

(一)全面协调、切实解决司法鉴定机构的部门设置和运行机制不规范的问题。

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政法[xx]2号文件精神,把司法鉴定业务统一交由在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管理的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办理,取缔一切依附国家机关的庇护而生存的不合法的鉴定机构;公安、检察、国家安全等各部门的鉴定机构或部门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取消法院委托鉴定的权限,法院只需保留审查当事人委托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在司法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权限就可以了。这样既符合公平、公正的司法原则,避免审判机关的“自审自委”行为导致法院与受委托机构产生利益关系,严重损害司法公正,又可以促进我市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机构公平竞争,推进司法鉴定事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二)整合力量、切实加强司法行政部门管理职能和力度。

目前,除**市外,全省各地市司法局均成立了专门的司法鉴定管理科,增加了专项编制,配备了专职人员,使司法鉴定工作层层有人抓、事事有人管。此外,司法鉴定业务经费在财政方面也没有得到充分支持和保障。建议有关领导从长远着眼、从大局出发、从速解决司法鉴定管理中人力、物力、财力上存在的问题,设立司法鉴定管理科,增加专项编制,配备专职人员,从而为推进我市的依法行政工作努力奠定基础。

和资信能力。二是要努力提高我市司法鉴定机构人员技术水平。司法鉴定是一种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专业性很强的工作,鉴定人是以专家身份提供证据,为了保障司法鉴定意见客观、准确、公正,鉴定人必须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坚定的法律意识。据统计,在我市现有的司法鉴定人中,高级职称的有26人,占总数的47.3%,中级职称以下的有14人,占总数的25.5%。本科以上学历的38人,占总数的69.7%,大专以下的17人,占总数的30.3%,可见提升司法鉴定人素质、提高鉴定技术水平,我们还要下更大的功夫,付出艰辛的努力。

(四)汲取经验、转变模式、加强司法鉴定机构和人员的制度建设和监督管理。

首先,在健全完善“两结合”管理体制的同时,至少应从以下八个方面加快构建我市司法鉴定基本制度框架。一是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的准入制度;二是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名册管理制度;三是司法鉴定执业类别规范管理制度;四是司法鉴定活动实施程序、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制度;五是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监督、检查和评价制度;六是司法鉴定机构内部规范管理制度;七是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制度;八是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制度。

其次,要加强教育和监督管理。建立完善制度和机制,只是一个方面,更为重要的是要不折不扣地执行。当前从总体上看,全市司法鉴定人队伍是好的,但也存在与公信力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所以凡是法律规定该管的,都要管住、管好。

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调研报告

xx是全国历史文化名城,幅员面积1878平方公里。辖46个乡镇、4个街道办事处,人口86万,488个村(居)委会,全市共建各类调委会632个,其中乡镇(街道办事处)调委会49个,村居调委会488个,联合调解室5个,厂矿企事业单位人民调委会90个,专门调委会4个,各类调解人员人。近年来,我市按照中央和省、市的总体工作部署,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积极探索和丰富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新路子,筑牢“第一道防线”,化解了大量民间纠纷。这两年,我市各级调解组织共调处各类纠纷12451起,调处成功12202起,调解成功率达98%,有效地促进了全市政治社会的和谐稳定。

一、工作概况。

我们始终牢固树立“大服务、大调解、大发展”的理念,紧紧围绕“调防结合,以防为主,各方联动,协同作战”的方针,按照“强化市级指导、完善乡镇层面、巩固村级基础”的工作思路,把思想观念、力量配置、工作重点、经费投入全面转移到抓基础上来,具体坚持“三个到位”:一是组织领导到位。市委、市政府把加强第一道防线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做到常思、常议、常督、常查。在深入调研基础上,制定《关于在全市试行标准化调委会建设的意见》,成立由市委副书记任组长,公、检、法、司等21个部门一把手为成员的人民调解领导小组,具体负责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也成立了基层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并设立了专门的办公室,从而在全市形成齐抓共管的领导格局,确保了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

按照“哪里有人群,调解组织就建在哪里;哪里需要人民调解,人民调解就在哪里发挥作用”的工作要求,我们积极探索,大胆实践,不断创建适应新形势要求的人民调解组织,在巩固和完善村、居、企调委会等传统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的同时,不断延伸工作领域,在全市先后组建起四种类型的调解组织。一是联合调解组织。为解决城区的治安纠纷和民间纠纷,和派出所建立了5个联合调解室。由司法助理员、法律工作者、片区民警负责调解轻微治安案件、一般民事纠纷,这种高效、便捷的方式,深受百姓欢迎和好评。二是在集贸市场建立行业性调委会组织。由于经济利益的交织和影响,使市场成了各种矛盾的交汇点,矛盾解决的好坏,直接影响到集贸市场的秩序稳定。因此,建立了3个集贸市场调委会。三是学校调委会组织。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的各种矛盾和影响也渗透到教育系统中,目前,我市中学已全部建立了调委会,学校调委会对指导调处各类矛盾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四是成立了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旅游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等3个专门调委会组织。经过几年的努力,一个横向到边、纵向到底、遍布城乡、扎根基层的人民调解工作网络化体系已基本形成。

(三)强化培训,规范管理,提高调解员的工作能力。

如果没有一支组织健全、人员素质高、工作能力强的人民调解队伍,就不能及时化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经济建设也势必会受到严重影响。我们采取按级、分片、以会代训的培训方法,搞好年度培训,使调解人员多层次、多渠道地学习调解知识。我局在经费十分紧张的情况下,征订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编写的培训教材,作为人民调解的培训教材。培训的主要内容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司法部关于人民调解工作的若干规定,民事诉讼法、民法、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与公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让他们重点掌握受理民间纠纷的范围、调解民间纠纷的具体程序,人民调解协议的订立和履行以及正确掌握调解文书的制作。全面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知识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集中培训结束后,对参训人员进行了统一考试,并为考试合格的颁发了资格证书,实行持证上岗。近年来,我们共培训调解人员5000余人次。通过培训,提高了全市调解员的综合素质和依法调解能力。

(四)服务大局,人民调解成效显著。

一是人民调解服务经济大局。近年来,人民调解工作已经成为维护我市经济社会稳定的一支越来越重要的力量。2年来,全市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共调处各类矛盾纠纷12451余起,防止因民间纠纷引起自杀105起,防止民转刑案件47起,制止群体性械斗115起,防止群体性上访225起。优化了我市经济发展的环境,为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二是人民调解服务稳定大局。我市各级人民调解组织扎根基层,积极主动的开展工作,在预防调解处理民间纠纷上做了大量工作,民调组织的职能作用日益凸显,有效地发挥了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作用。,我市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出动1230人参与矛盾纠纷大排查,共排摸出不稳定因素463件,调处各类纠纷5837件,共参与严打整治及专项治理活动376人次。大量的矛盾纠纷在基层得到了有效化解或妥善处理,基本实现了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镇、矛盾不上交。人民调解为党委政府分忧、为人民群众解愁、为信访分流、为公安减压、为法院减负的功能得到有效发挥。

三是人民调解服务重点项目大局。自我局开展“四对一”活动以来就把人民调解工作融入到全市的重点项目建设中去,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辖区内项目纠纷的调解,做到“哪里有项目,哪里就有人民调解”,全程跟踪,服务到位。促进了这些项目能够顺利实施。

四是人民调解服务维护人民合法权益大局。随着社会的进步,群众的自我维权意识越来越强,但部分农民依法办事的意识仍较为薄弱,群体性上访事件时有发生。为此,我局在竭力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的同时,注意加大法制宣传工作力度,引导纠纷群众选择正确方式依法维权,使越来越多的群众自愿选择调解方式解决纷争,人民调解在维护人民合法权益的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我市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建设已有了良好的基础,“大调解”工作格局基本形成。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化解了大量的社会矛盾,真正发挥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促进了一方经济的发展,此项工作也得到了上级主管部门和市委、市政府府的肯定。今后我们将继续努力,以“立足基础为前提,规范管理促发展、经常工作走在前,树立典型抓重点。”再创人民调解工作新局面。

二、存在的问题。

(一)人民调解组织机构建立不健全,有其名无其实现象较普遍,工作机制和管理机制都很不规范。

(二)大多人民调解员是兼职,且业务素质和业务水平较低,很难一心扑在调解工作上。

(三)调解经费的严重不足,阻碍了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也很难调动调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三、今后努力的方向。

(一)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规范化建设,促进各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工作纪律和内务建设规范化。

(二)加强人民调解员的常态化培训,提高其专业知识和调解技能。

(三)真正地把大调解工作纳入维稳的大盘子中去、高度重视大调解在维稳中的地位和作用。

(四)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随时开展民间纠纷大排查、大调解活动,把矛盾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

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调研报告

xx镇位于xx市xx区东北部,距xx二十七公里,东与xx农场、xx县相邻,xx公路直达,交通便利。全镇41个行政村,农业人口34073人,是xx区人口最多的一个镇,家庭承包经营农户10021户,耕地面积27740亩,是个典型的农业镇。全镇耕地流转面积已达到10305亩,占承包耕地总面积的37.15%,涉及农户3989户,占耕地承包户的39.81%,从目前发展趋势来看,耕地流转面积还在不断扩大。该镇土地流转形式以出租为主,出租流转9387亩,占流转面积的91.1%,这些出租土地基本上流向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种养大户。

20xx年以来,该镇推进土地流转,促进了规模农业、效益农业、绿色农业的发展,现代农业建设初现雏形。初步形成了基地化、组织化、机械化、品牌化的农业生产新格局。相继建立了西瓜、葡萄、草莓、食用菌、优质稻、生猪、麻鸭、蔺草、玫瑰花等十大基地;组建了粮食、西瓜、葡萄、食用菌、农机、植保等农民专业合作社36家,入社农户4000余户;加快了标准农田建设步伐,农田基础全面改善,路渠管网基本配套,农田耕作、收割机械化率达到90%;打响了绿色农业品牌,造就了巨莲、一哥、绿红、莲凯等农业品牌,“巨莲西瓜”荣获“浙江省新秀品牌西瓜”称号,“绿红象山橙”荣获浙江省柑桔博览会优质奖。

一主要做法。

1、因势利导,促使农民转变思想观念。

镇党委、政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精神,广泛宣传党在农村的现行政策,宣读现代农业的发展趋势,讲解发展效益农业的有效路径,引导农民转变思想观念,使广大农民对土地流转从犹豫、观望中走出来,转向理解、支持,甚至积极参与。20xx年初的一次摸底调查显示,有流转意向的农户家,涉及耕地亩。

2、完善机制,建立镇村服务机构。

一是调查摸底,建立信息台账。镇农经站已经建立了“三簿”台账,即:《农村土地流出意向登记簿》、《农村土地流入意向登记簿》、《农村土地流转台账簿》。

二是建立领导小组和服务机构。镇政府成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领导小组,由镇长担任组长,并且依托农经站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由分管领导担任服务中心主任。各村也相应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站,人员由村经济合作社社长、村民委员会主任、村报账员(文书)组成,村报账员(文书)任土地流转信息员。三是建立服务中心运转机制。先后完成了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职责、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农村土地流转须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流程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程序示意图、《农村土地流转合同》标准文本等流程设计并投入运行。建立了信息发布、备案审查、档案管理、纠纷调解、风险预警等六项制度。

3、规范操作,保障广大农民放心。各村推选懂政策、责任心强、熟悉本村土地情况、能够秉公办事的人作为群众代表,具体参与流转工作。流转土地面积以实地丈量为准,建立第一手土地台帐资料。并且将农户流转土地的面积、流转金、流转期限进行张榜公示,认定无异议后再签字盖章。镇服务中心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指导农户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合同到期后耕地能恢复耕作条件,农户能够继续经营所承包的土地,让农民吃下定心丸。

4、改善服务,促进农业规模经营和农民转移就业。一方面,xx镇想方设法为企业、合作社、大户搞好服务,积极向上级申报建设项目,依照国家政策发放各种补贴,为生产、加工、运输提供支持,帮助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具体问题,扩大经营规模,提高规模经营效益,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另一方面,建立劳动力资源信息平台,加大农民转移就业培训力度,提高农民技能和就业能力,实现在流转土地上务工和外出转移就业两促进,农企壮大与农民增收入双提高。同时该镇还充分发挥镇村两级调解组织的职能作用,做好土地流转过程中的纠纷的调解工作,维护各方权利。

二、初步成效。

1、提高了农业生产率。耕地流转形成规模经营,有利于农业资源的优化配置,使土地、资金等要素合理流动,优化组合,降低农业生产成本,提高了农业生产率。全国种粮大户标兵吴金友通过耕地流转实行规模种植后,每亩可以减少用工4至5个,比分散种植降低劳力成本100元左右,由此,实现有效增加。土地流出农户增加了增收渠道,首先是获得耕地租金收益。浙江宝岛现代农业园从xx镇五坦、涧峰、董家三个村承租土地675.1亩,每年每亩以300公斤稻谷的价格(以粮食收购指导价)支付给农户租金。而农户自己耕种每亩田扣除耕种成本140多元,农药、化肥、种子成本40元,每亩纯收入只相当于100公斤稻谷,通过流转每亩地,单单租金收入就多出100公斤稻谷。其次是可以放手从事二、三产业。xx镇五坦村1300多人口,有400余人耕地流转后放心在外打工,增加劳务收入。有的农民就地被土地承租方雇用从事管理、农事操作等取得工资性收入。浙江宝岛现代农业园雇长期工80人,季节性用工20xx余工,年发放工资85万元。

2、促进了农业产业化发展。近年来,该镇农村耕地流转主要是向支柱产业和特色产业集中,相继发展起来的西瓜、葡萄、草莓、食用菌、优质稻、生猪、麻鸭、蔺草、玫瑰花等十大基地,规模皆居全区之首,有的属xx市前茅。宝岛公司第一期已承租土地675.1亩,建起省级现代农业园,第二期计划再承租600多亩,扩大园区;九九玫瑰园公司承包土地,建成千亩玫瑰园;1加1公司建成230亩葡萄示范园区;宝莲灯公司建成百亩养猪示范场;市级农业龙头企业――xx区食用菌生产合作社在流转耕地上创办了一个占地35亩的科技示范园,年可生产食用菌300万袋,创产值900万元以上。区级农业龙头企业――xx区金岳粮食合作社在该镇区域流入耕地3000多亩,建起了优质稻示范园。

3、促进了农业科技创新。实现土地规模经营,便于土壤改良、新品种选用、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20xx年以来建立了农业科技示范基地10个,试种示范各类优质农业新品种19个,一大批农业优新品种、新技术在生产上得到推广应用。该镇拥有巨莲、一哥、绿红、莲凯等品牌,“巨莲西瓜”荣获“浙江省新秀品牌西瓜”称号,“绿红象山橙”荣获省柑桔博览会优质奖。

4、增加了农业投入。耕地流转促进了农业投资主体多元化,弥补了国家、集体发展农业资金的不足。土地流转机制形成后,一些资金雄厚的经营者立足高起点开发农业。纷纷投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着力解决交通不便、水电不通等问题,积极改善生产条件。该镇因土地流转由流入方出资新修机耕道16公里多,修建和整治山塘等蓄水设施10余处。

5、提高了机械化水平。通过土地流转后,土地向合作社及大户集中,推进了粮食规模连片生产。该镇区域的两家农机合作社及专业户现拥有大型耕作机38台、小型耕作机300多台,农田基础全面完成标准农田建设,路渠管网现代化,农田作业机收机割率达90%,在全市率先初步实现农业机械化。

三、下步工作。

xx镇农村土地流转工作有了一个好的开端,取得了初步成效,一下步他们将重点突出几方面的工作,推动流转工作不断深化。

1、强化组织领导。镇、村两级将更加重视耕地流转工作,把推进耕地合理流转作为加快农业结构调整的关键来抓,切实加强领导,严格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要求搞好土地流转。

2、加大宣传力度。以《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和《物权法》等法律法规为重点,广泛宣传土地流转的意义、程序、方法,耐心细致地做好农户的教育工作启发工作,进一步转变农民群众的思想观念,激发农户流转积极性。

3、制订发展规划。按照农业结构调整的规律,围绕培育主导产业和优势项目,精心制定耕地流转规划。根据本地产业发展规划、种植习惯、居住特点、耕地状况等,因村、因户、因地制宜,合理确定耕地流转形式和时限,引导承包户流出耕地,调整结构,实施连片经营。

4、加强日常管理。加强对耕地流转的日常管理,进一步提高流转合同签订率,农户流转承包地应签订书面流转协议,并报所属村集体经济组织和镇农经站备案。农村土地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农户家庭承包土地的剩余承包期。

5、探索创新机制。依托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建立农村土地流转储备库和信息服务网络,收集发布土地供求信息,进行项目推介,规范土地流转程序,指导办理流转手续,协调各方经济利益。

人民调解组织调研报告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我国基层解决人民内部纠纷的群众性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城市以居民委员会为单位,农村以村民委员会为单位建立.其任务是:。

(1)及时发现纠纷,迅速解决争端.

(2)防止矛盾激化,预防,减少犯罪的发生.

(3)积极为城市,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服务.

(4)进行社会主义法制宣传教育.

(5)教育挽救失足青少年.

(6)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依照法律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用调解的方法解决一般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经调解自愿达成的协议,当事人应自觉履行,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或调解后反悔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调解委员会不是国家司法机关的组成部分,也不是一级行政组织,它的活动及结果不具有法律和行政的强制性.

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调研报告

为了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更好的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第一道防线”和“减压器”作用,根据司法部“基层工作指导司《关于开展人民调解专项调研活动的通知》精神,我局于5月下旬至6月初对全县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进行了专题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1、调解组织网络较为健全,制度化建设逐步推进。全县建1个县级矛盾纠纷调处中心,18个乡镇矛盾纠纷调处中心,有人民调解委员会304个,人民调解员1353人。目前,人民调解网络在全县已全部形成。乡镇、社区制定了人民调解工作目标责任制、人民调解员工作纪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人民调解工作原则,建立了与开展调解工作业务相配套的登记、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使人民调解工作从组织上和制度上得到保障。

2、调解工作机制不断创新,调解工作领域不断拓展。各乡镇、各部门积极创新工作机制,着力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城关镇“百人百日进万家,矛盾纠纷大排查”模式。就是以乡镇为单位组织辖区内的村组治调干部、部分行政干部、派出所、法庭和司法所等单位干警以及聘请专职调解工作人员组成工作组,集中时间、集中人力、进村入户,对辖区内的矛盾纠纷进行大排查、大调处,做到村不漏户、户不漏人;店子镇开展“巡村入户,矛盾纠纷调处双签”模式,要求乡镇干部(包括乡直单位干部)每月必须进村入户不少于一次,对辖区内所有的常驻人口、临时户口和流动人口都要一户不漏地访查。做到“三访”、“四送”,即访查治安隐患、访查群众生产生活、访查生育状况;送法律、送技术、送温暖、送政策。巡村入户干部每访查完一户,户主要在干部访查表上签名或盖章,干部要在农户保管的“干部巡村日历本”上签名。并对查找出来的问题,实行定时定人承包解决。

为防止走过场,乡镇还要建立抽检制和责任追究等机制;羊尾镇开展“警治联调”模式。就是村、组治调干部与乡镇政法干警通力协作,对矛盾纠纷予以调处。村、组调解组织无力调处的及时上报乡镇,并由综治办牵头组织派出所、法庭、司法所等政法单位进行“会诊”予以调处;六郎乡开展“疑难纠纷听证”模式。对于具有代表性的疑难纠纷、调解组织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邀请当地具有一定威信的人士参加进行公开调处,达到调处一起教育一片的目的;涧池乡开展矛盾纠纷“三卡”模式。矛盾纠纷排查上报卡、交办卡和回报卡;观音、湖北口等乡镇开展“联防联调”模式。县、乡、村每年都要与周边地区签订联访联调协议,共同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各级人民调解组织不仅调解婚姻、家庭、邻里等多发性、常见性民间纠纷,同时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热点,围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围绕推进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积极主动参与征地拆迁、企业改制、土地承包、移民安置、物业管理等容易引发上访的.社会矛盾的调解工作,拓展了人民调解的工作领域。

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我县人民调解工作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但工作中仍存在着制约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一些难点问题。人民调解工作不论在思想认识还是实践工作中都还存在着一些与形势发展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

1、少数基层领导对调解工作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有的地方对人民调解在新形势下的地位、作用认识不充分,以致多年没有召开过地域性调解工作会议;有的领导认为人民调解是“软组织”可有可无,以致人民调解工作难以摆上党委、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有的地方长期听不到宣传人民调解的声音或宣传力度不足,以致人民调解的作用与社会大众的认知程度相差悬殊;还有不少群众认为调解没有强制力,以致出现矛盾纠纷时不是诉讼就是上访,或者干脆“用拳头说话”;全社会普遍关心、认可、支持人民调解工作的氛围相对缺乏,一些部门没有形成共同参与、齐抓共管的局面,以致调解人员孤军作战,难以处理一些复杂的矛盾纠纷。

2、调解队伍总体素质偏低。人民调解员素质参差不齐,特别是村级调解员大部分文化程度偏低,不少基层调解员还留在传统的“劝架员”水平,法律知识贫乏,政策水平较低,有些甚至连制作调解记录和调解文书都有困难,工作力不从心,以致调解效果事与愿违者不乏其数。

3、调解经费严重不足,没有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工作经费得不到保障,严重制约了调解工作的开展,挫伤了调解人员的积极性,阻碍了人民调解作用的发挥,“重打轻防”现象比较普遍。加之,社会各界对人民调解化解纠纷,防止矛盾激化中的作用缺乏认识,人民调解在纠纷当事人心目中缺乏可信度和权威性,出现纠纷,当事人大都希望政府解决和诉讼解决。

1、深化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做好新形势下的人民调解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是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和有效途径,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具有基础性作用。要将人民调解工作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认真研究解决人民调解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将人民调解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加强督促检查,考核奖惩。要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宣传,营造人民调解工作的良好舆论环境。

2、健全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要结合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城镇社区建设,巩固和完善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充分发挥其在化解矛盾纠纷、指导村(社区)调解组织开展工作中的作用。积极探索人民调解工作建设的新路子,加强跨区域性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重点项目调解组织建设,推进在学校、医院、集贸市场、物业管理小区等建立调解组织,进一步健全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

3、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工作保障机制。要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经费保障机制,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投入。要认真落实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把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的补贴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切实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的正常开展。

4、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立法步伐,找准自己的位置。通过立法明确规定人民调解组织建设、人员配置、工作机制、经费保障、法律效力等问题,使人民调解工作得到法律的有效支持和规范。

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调研报告

**乡毗邻**镇,辖14个村委会,总面积233平方公里,总人口40309万人,有乡调委会1个,村调委会14个、有调解小组152个,调解主任15人,纠纷信息员153人,聘请人大、政协委员为兼职调解员62人。自以来,共举办调解员培训5次,到村调委会现场指导60多次。共调处纠纷362件,成功调处351件,调处率达100%,调处成功率达95%以上。

二、主要做法和主要成效。

人民调解工作是化解矛盾纠纷的第一道防线。因此,**乡党委、政府一直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工作,在工作中努力做到了“五个到位”:

一是领导到位。多年来,**乡始终把人民调解工作摆上全乡的重要议事日程,将其作为保障和促进全乡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性、战略性、基础性的工作来抓,为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调整充实了以党委书记为组长,乡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部门领导、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村委会主任为成员共37人组成的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和以党委书记为主任、分管领导为副主任共36人组成的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人员,各村委会也相继调整充实了人民调解委员会人员,建立健全了乡、村、组三级调解网络。为进一步加强对全乡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经常召开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和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工作会议,对普法依法治理和人民调解工作进行研究、分析、部署和检查总结。由此,在全乡作到了机构长抓常设、队伍常在、工作常抓,形成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重点抓、各村委会、各乡直单位具体抓,层层有组织、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人民调解工作格局,为人民调解工作奠定了坚实的组织基础。

二是认识到位。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对于及时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我们通过组织调解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现场进行业务指导等形式,教育和引导乡、村、组干部,特别是人民调解员要深刻认识搞好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树立崇高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不断努力、踏实工作,积极参与各种纠纷的处理和化解,最大限度地解决矛盾,调处纠纷,维护稳定。

三是指导到位。近年来,**乡从提高人民调解队伍业务素质入手,不断加大了对调解人员的业务指导。成立了由分管领导、司法所所长、法律服务所主任和部分业务精通、调解经验丰富的司法行政干警和法律服务工作者参加的业务指导小组,定期组织村组干部和调解人员进行调解业务培训,每季度进行调解工作检查督促,总结调解经验,实行分类指导,帮助调解人员合情、合理、合法进行调解。

四是措施到位。20至今,**乡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措施,以确保人民调解工作切实落到实处。如在选配调解主任时,要求把政治坚定、作风过硬,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水平的优秀青年选为专职调解主任,调解主任要求人员要相对固定;我乡强化调解主任管理制度,分别制定出台了《**乡调解员、治保员管理办法》和《**乡调解员、治保员管理办法》,由乡“创安”办对调解员、治保员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对考核不称职的调解员予以辞退,使人民调解工作逐步迈入规范化管理轨道。

五是监督到位。**乡在人民调解工作中自觉、积极、主动争取和接受乡人大、政协及有关部门的监督,除定期不定期向人大报告工作外,乡人大经常组织人大代表对人民调解工作进行调研、监督和检查,每年区政法委、区司法局都组织人员到我乡对法治村建设和人民调解工作进行检查和调研,各调研检查组对取得的成绩给予了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乡“创安”办每年组织司法所、派出所等单位工作人员对各村调委会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对工作优秀的调委会和个人进行奖励,对工作流于形式、敷衍塞责的调委会和个人在全乡进行通报,同时严肃追究村主要领导的责任,增强各调委会抓好调解工作的责任感和事业心。同时,为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监督,今年又聘请了58位乡人大代表和4位区政协委员为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兼职调解员,参与人民调解工作,为我乡顺利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制理论和组织保障,保证了我乡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实施。

六是经费到位。强化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确保了人民调解工作的为了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充分调动村调解主任的工作积极性,**乡在乡财政比较困难的情况下,将村调解主任的工资列入了乡财政预算,村调解主任工资做到按月发放,实现了每个村的调解主任每月不低于300元的工资报酬。此外,乡里拨出专项经费30000余元,改善了村级调委会的办公条件,真正把调处室建设成了“庭室”调处室,真正作到了“五有”“四落实”。加大对司法所、法律服务所的投入力度,在司法所建盖办公用房的基础上,乡党委、政府无偿划拨建设用地442.205平方米,政府还将支持建设资金60000元,目前正在建设中。

在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基础上,**乡不断加大了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力度,先后建立了联系制度、培训制度、矛盾排查和信息反馈制度、疑难纠纷讨论等制度,有效地推动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

少于1次,在指导业务工作的同时,积极开展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有效促进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

二是建立了培训制度。为提高调解员、村“两委”干部的法律素质和业务水平,我乡坚持每年组织调解员和村“两委”干部进行法制和业务培训2次,由区司法局、司法所、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对他们进行培训,使他们掌握调解工作的方法、技巧和途径,由调解主任再对调解小组人员进行培训,从而形成了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网络。

三是建立了矛盾纠纷排查和信息反馈制度。将各村调解小组明确为兼职纠纷信息员,对有矛盾激化苗头或其他纠纷情况,由信息员及时处理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三)调解普法两结合,标本兼治见效果。

通过工作实践,我乡深刻地体会到,领导重视是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前提,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组织机构是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保证,加强调解队伍培训,提高业务能力,是搞好人民调解工作的基础,做好民间纠纷调解,及时化解人民内部矛盾,是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关键,但更深刻地认识到:调处已发生的矛盾和纠纷,调解工作只是治“标”,更重要的是治“本”工作,则要通过抓好公民的普法学习教育来提高公民学法、知法、用法、守法的自觉性,从而更加有效地避免或减少人民内部矛盾和纠纷的发生,因此,我乡在开展好人民调解工作的同时,积极开展了普法教育工作:

一是从司法所、派出所干警聘请了法制副校长,常年坚持到学校作法律知识讲座,以案释法,利用中小学生身边的案例解释法律,扎实开展“小手拉大手”活动,让学生带法回家向家长宣传,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二是利用多种形式进行法制宣传。在每年法制宣传月活动中,都由分管政法的乡党委副书记领头,由司法所具体负责,成立活动领导小组,横挂大幅横额,张贴标语,开展法律咨询,发放宣传单、利用墙报、版板、广播等形式,大力宣传与群众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特别是宣传土地承包法、婚姻法、交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效提高了公民遵纪守法、依法办事和诚信待人的意识,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农村矛盾纠纷、劳资纠纷的发生和群众集体上访,有效地维护了我乡的社会稳定,促进了经济和社会各项工作的协调发展。

(四)把握有利时机,及时化解矛盾。

人民调解工作是一项艰苦细致的工作,为将“调防结合,以防为主”工作方针落到实处,我乡坚持每季度组织各村调解工作领导召开一次会议,及时做好各时期农村矛盾纠纷的排查工作,对排查出的纠纷苗头,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化解。对排查出或已发生的纠纷案情复杂且涉及人数较多的,及时介入调解纠纷,使大量的纠纷化解在了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有力的维护了社会稳定,切止去年,民间纠纷明显减少,社会治安明显好转,深受上级部门和群众的好评,为此,新光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被评为全省优秀人民调解委员会,年被评为全市“创安”工作先进集体。在调处矛盾纠纷时,我们做到了以下几点:

一是将调查了解、做纠纷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贯穿于调解始终。在具体纠纷的处理上,注重将调查了解、做纠纷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贯穿于调解的全过程和各个调解阶段,在调解纠纷前,要求调解员作好现场调查,广泛听取当地群众的意见,靠前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避免矛盾激化等工作,适时组织调解,调解结束后,要作好回访工作,进一步做好纠纷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促进双方当事人和谐相处。

二是在调解过程中用好了“四心”。即对当事人“说服教育要耐心,观察纠纷发展动态要细心,排忧解难要诚心,评说非要公心”。

三是充分利用“三情”做调解工作。注重利用亲情、友情及人情,真正体现“以法服人、以理服人、以情感人”的工作思路,通过聘请驻地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调解外,还要聘请知名人士作为人民陪调员,充分发挥他们在当地德高望重的优势参与调解,使家庭、邻里纠纷通过以上途径得到调解处理。

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调研报告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我区各类企业规模不断壮大,因企业改制重组、职工下岗分流、工资福利待遇、缴纳社会保险等方面问题引发的各种矛盾纠纷日益增多,已严重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也给社会稳定和经济持续发展带来了不利影响。因此,在企业规范建立人民调解组织,及时有效地化解企业矛盾纠纷,对于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促进企业“创新发展、跨越发展、转型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下面就进一步加强企业人民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谈谈自己的认识。

我区面积1485.5平方公里,常住人口约90万,外来人口约10万,各类企业1000多家,规模以上企业约450家,500人以上企业有64家。建有南京化学工业园、_经济开发区、中山科技园等十多家大小特色工业园区。其中,既有大型国有企业,也有外商独资、合资企业,但大多数是以劳动密集型私有企业为主。目前,我区在企业建立人民调解组织共42个,有兼职人民调解员163名。企业在车间、班组设立了调解小组,有纠纷信息员265名。在八、九十年代,我区在大型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相继成立了人民调解组织,企业人民调解工作曾经蓬勃发展,为我区企业经济发展和内部稳定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改革开放步伐的加快,部分国有、集体企业相继改制,部分企业人民调解工作有所削弱。因此,规范建立企业人民调解组织,维护企业社会稳定,服务企业经济发展,是当前人民调解工作重要任务之一。

(一)维护社会稳定,企业人民调解组织发挥了“稳定器”的作用。在世界金融危机和促进企业转型升级过程中,我区企业人民调解组织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按照上级要求,结合自身实际,以服务经济发展为中心,开展了“双千百日”、“双进双联”等系列活动,定期排查调处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矛盾纠纷,充分发挥调解组织便民、利民、不收费和调解员人熟、地熟、信息灵的特点,运用企业与职工易于接受的方式方法,从源头上化解矛盾纠纷,实现了“小事不出厂区,大事不出园区”的目标。对于“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的矛盾纠纷,充分发挥“街企联调、企企联调”机制,相互配合,主动调解,使各类矛盾纠纷及时就地得到化解。据统计,我区企业人民调解组织共受理各类矛盾纠纷256件,调解252件,调解率98.43%,成功244件,成功率95.31%,为维护企业经营秩序发挥了“稳定器”的作用。

(二)减轻领导负担,企业人民调解组织起到了“减压器”的功能。在企业内部、企业与企业、企业与地方之间发生矛盾纠纷后,往往会牵涉领导很大精力去协调解决问题,既费时,又费力。我区企业人民调解组织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企业员工之间、管理层与员工之间架起了沟通和协调的桥梁,从而使企业领导从大量的矛盾漩涡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抓生产经营,办大事,谋发展。同时,企业调解组织在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企业发展改革,调动职工生产积极性,调整职工之间的人际关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加强普法教育,企业人民调解组织起到了“宣传队”的效果。企业调解员在日常工作中既是矛盾纠纷调解员,又是普法教育宣传员。在化解纠纷的同时,向当事人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宣传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倡导和谐企业文化,教育、说服当事人在发生一般纠纷时互谅互让,在发生重大纠纷时依法办事。进一步增强了企业经营者和员工的法制观念,提高了广大员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有效的减少了矛盾纠纷发生,通过普法教育,在企业营造了“学法、知法、用法、守法”的良好氛围。

(一)私营企业在调解组织建设上认识还不到位。目前,在规模企业建立人民调解组织未能引起部分企业经营者的足够重视,总认为可有可无,设立后要用人、用钱,增加企业负担,没有从思想上认识到人民调解组织的.性质和作用。

(二)部分企业调解组织职能作用发挥不够明显。近年来,部分企业调解组织有名无实,不能很好的履行职能作用,导致本来可以在企业内部解决的纠纷被推向社会,有的因调解不及时而转化为治安、刑事案件,既给基层党委、政府增加了压力,也给企业和社会带来了不稳定因素。

(三)有些企业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程度不够高。有些企业调解组织工作场所、工作制度、工作程序、保障机制、文书档案等方面离规范化建设要求还有一定差距。调解员身兼多职,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还不能完全适应人民调解工作需求。

化建设的实施意见》,指导企业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组织推选产生人民调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要达到“五有”(有标示牌、有印章、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有调解及回访等记录薄、有统计台帐)、“六统一”(统一标识、徽章、印章、制度、程序、文书)标准,确保人民调解工作依法、规范进行。按照省、市开展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年活动要求,我区将对现有企业人民调解组织进行一次全面整顿。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分别对所属企业调解组织逐个摸排,查找存在的问题,对组织不健全、制度不落实、保障不到位的企业调解组织进行撤销或重组。年内,在金牛湖街道召开全区企业人民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现场推进会,在500人以上企业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组织,利用2年时间实现规模企业调解组织建设全覆盖。

(二)强化人员培训,不断提高队伍综合素质。为着力打造一支热心调解、熟悉法律、会做群众工作的调解员队伍,区、街镇调委会每季度应召开一次企业调委会主任会议,分析当前企业矛盾纠纷状况,交流企业共性矛盾纠纷特点。区司法局每年应组织不少于1次人民调解员培训班,传达当前人民调解形势和任务,讲解企业矛盾纠纷发展趋势。各街镇每年应组织不少于2次业务知识培训班,着重学习与企业相关的法律、法规,讲解典型案例处理适用法律,个案调解心得体会等内容。人民调解员自身应加强思想道德修养和业务知识学习,不断提高处置矛盾纠纷的能力和水平。用两到三年的时间,把全区企业调解员队伍打造成一支拉得出、打得响、化得了纠纷的一流骨干队伍。

(三)完善保障机制,狠抓人民调解制度建设。依据《人民调解法》相关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办公条件和必要的工作经费。企业人民调解组织要主动向领导汇报人民调解工作,积极争取领导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视和支持,把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将调解员工作经费、补贴经费等列入部门预算,切实建立人民调解长效保障机制。为规范企业人民调解活动,企业人民调解组织要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岗位责任制、首问负责制、工作例会、定期排查、接待受理、重大矛盾纠纷快报、考核奖惩等工作制度,规范场所设置,统一文书格式,严格人民调解工作纪律,使企业人民调解工作在法制化轨道上有序运行。

(四)发挥企业特点,不断拓展人民调解领域。企业调解工作要把人民调解文化、法治文化和企业文化融合起来,立足企业自身实际,突出企业自身特点,彰显不同企业文化特色。把普法宣传作为人民调解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抓紧抓好,用图文并茂的形式宣传企业生产经营、劳动用工、安全生产、职工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充分利用简报、标语、宣传栏等形式,把古今中外名言警句融入到企业人民调解文化建设当中,着力营造“和为贵、调为先”的理念,从源头上、思想上、文化氛围上,预防、遏制、减少各种不稳定不和谐因素的发生。把人民调解工作与企业文明建设紧密结合起来,通过细致的调解工作,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营造良好的经营环境,为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