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票据工作总结大全(15篇)

小编: QJ墨客

月工作总结是在每个月结束时对工作内容、工作成果以及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意见进行总结和概括的一种重要文档,它对于个人和团队的进步和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每个月都要进行一次月工作总结,以便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改进工作方法和提高工作效率。以下是一些关于月工作总结的模板和范文,供大家参考和借鉴,希望能够帮助大家写出一份优秀的总结。

银行票据工作总结

全行员工忙碌紧张的工作中又临近岁尾。年终是最繁忙的时候,同时也是我们心里最塌实的时候。因为回首这一年的工作,我们会计出纳部的每一名员工都有自已的收获,都没有碌碌无为、荒度时间。尽管职位分工不同,但大家都在尽最大努力为行里的发展做出贡献。现将全年的工作情况向全行职工作以汇报:

今年是我们商业银行具有转折意义的一年,经过六年的打拼和积累,我行的羽翼已经逐渐丰满,准备更名挂牌,开始新的征程。然而,如果要使我们景星支行真正走在全行的前列,我们首先要做的是提高我们的业务能力。我行会计出纳部经常组织员工进行理论学习、岗位练兵。对市行传达的每一个文件、通知都认真贯彻。让员工树立主人翁精神,在工作中不推、不等、不靠,积极主动的完成自己的本职工作。我部一直坚持向时间要效益、向工作要质量。在核算上无重大差错事故。

我部的内部制度是比较健全的,各项工作都有明确分工,员工病、事假都严格按照规定及时请假。在安全防范方面,对柜员日常工作所用的各种公章、名章都严格做到每日下库保管;对重要凭证的领用,都有专人负责;明确柜员的权限,不得擅自授权;对于市行要求上报的反洗钱可疑业务及时上报;随时提高警惕,杜绝诈骗。总之,我们要将一切防忠于未然,不做亡羊补牢的`无用功,力求使全行的工作在稳健中谋发展。

今年是对全行职工个人业务考核要求最严格的一年,综合柜员上岗考试,直接关系到了每个员工的切身利益。行里不想让任何一个职工掉队,我会计出纳部,为了使每个员工顺利的通过考试,带领员工们利用工作之外一切所能利用的时间,积极准备考试。其间,我们组织了员工点钞,打字的基本技能考试。组织员工去培训中心进行业务上机打操作的练习。有些员工工作、家庭的各方面负担都很重,考试给其带来了很大的心理压力,思想包袱很重。为帮助这样的同志,我部各个员工在考试期间,经常互相交流思想,一起钻研考试的命题,接受能力快的同志,耐心的给其他同志讲解。体现出了团结同志的精神,更让员工们感受到了行内大家庭的温暖。考试临近期间,大家都想争分夺秒的看书,但行里的各项工作是不可以停滞的。时间是自己的生命,因为这关系到自己是否有资格上岗;时间更是全行的生命,因为有那么多的客户需要我们为其服务。我部全体员工都义不容辞的选择了后者。在考试期间,没有人因为自己的利益,耽误本职工作,在最关键的时刻,我们看到了员工们的可爱之处。

在临近年终的最后一季,市行“新百日会战”的各项指标下达到支行,支行下到各科部。我部所有职工都在第一时间积极的行动起来,配合行里完成各项指标。虽然“新百日会战”所大力宣传的各种产品大都是对个人客户的,但是我部员工只要有机会就向来办业务的客户宣传新产品。尤其是“得利宝”业务问世以后,我部员工向代发工资客户力推此项产品,滴水成河,为行内存款的上升做着力所能及的贡献。行领导多次强调,存款是责任,不是任务。

就是想让职工转变思想,把行里的事当成自已的事,变压力为动力,当我们正视这个问题的同时,我们也感到了责任的重大和为行里工作的乐趣。员工们不再抱怨任务繁重,而是把“新百日会战”当成一个活动去积极的参与。

这一年的工作和考核,又使我部员工得到了很多经验,当然也有很多教训。我们一直重视员工的整体业务水平的提高,大部分职工的工作质量都是达标的,但。

财政票据+心得体会

财政票据是指国家出于财政需要而发行的一种债务凭证。随着国家财政体制改革的推进,财政票据的种类也在不断变化,但它始终是一种重要的政府资金筹措方式。我在接触财政票据的过程中,不仅深刻领悟了财政票据的本质和特点,更体会到了财政主体的责任和担当。

第二段:理解财政票据的本质与特点。

财政票据作为一种政府债务凭证,其发行基础是国家信用。因此,它的本质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即发行人是债务人,持有人是债权人。与此同时,财政票据具有高流动性、大规模性和对市场资金锁定效应等特点。这些基础的本质和特点,也决定了财政票据的风险和收益之间的某种平衡关系。在实践中,我们应当充分理解这个平衡关系,才能保证财政票据发行的安全和有效。

第三段:明确财政票据的发行目的和意义。

财政票据的发行,是为了确保政府能够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公共事业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资金需求。这种需要在短期内筹措大量资金的时候尤其明显。此外,财政票据还具有稳定金融市场、促进经济发展、调节货币供应等意义。因此,在制定和实施政府财政政策时,我们必须充分考虑财政票据的发行需求和意义,与其他政策工具结合使用,以促进全局的经济增长和稳健发展。

第四段:认真总结财政票据发行的经验和教训。

财政票据的发行,需要认真总结经验和教训,以避免风险和提高收益。在我接触财政票据的过程中,我发现,对于财政票据的立项、发行期限、票面利率以及债务清偿等方面,都需要充分考虑市场需求和风险评估,以制定出科学合理的发行方案。同时,对财政票据的推广和宣传,也需要注重积极健康的市场预期管理,以避免市场大幅波动和不必要的投机行为导致的不良影响。

第五段:结语。

财政票据作为一种重要的政府资金筹措方式,其发行管理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到国家财政的运作和经济的发展。因此,我们必须充分认识财政票据的本质与特点,明确其发行目的和意义,总结经验和教训,为政府实现财政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财政票据+心得体会

财政票据是指政府为筹措资金所发行的有价证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等多种形式。作为一种重要的国家债务形式,财政票据对经济发展和财政管理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在实际工作中,我对财政票据进行了了解和研究,从中获得了一些体会。

财政票据是指政府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的一种债务证券,是一种短期的、无固定利率的债券。财政票据的分类主要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等。其中,国债是由国家发行的长期债务证券,地方政府债券是由地方政府发行的券面金额固定、具有付息期限的债权,中央银行票据则是由央行发行的碎片化的短期债券。财政票据的基本功能主要包括筹集资金、调节货币市场利率、调控经济增长、丰富资产投资渠道等。

财政票据在现代经济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首先,财政票据可以通过发行帮助政府筹集资金,实现国家财政收支平衡,维护国家财政稳定。其次,财政票据可以调节货币市场利率,影响经济活动和货币政策的实施。再者,财政票据可以作为国内外投资者的重要投资工具,促进资本市场发展。最后,财政票据还可以增加金融机构的资产投资渠道,扩大金融市场的规模和深度。

第三段:财政票据的风险和管理。

尽管财政票据的作用重要,但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首先,财政票据的利率一般较低,不利于投资者获得高额回报。其次,财政票据的流动性差,投资者不能随时平仓变现。同时,财政票据面临着政策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为了降低投资者风险,加强财政票据的管理和监督是至关重要的。政府应该落实财政票据发行和管理的全过程监管,防止违法违规现象出现。

第四段:我对财政票据的理解与思考。

从实际经验中看,财政票据的资金筹集作用在经济平稳运行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常常在资金调度中会用到国债、回购等手段增加企业资金周转。同时,对投资者来说,投资财政票据可以降低投资风险,享受固定的票面收益,是一种较为低风险的投资选项。因此,我们应该加深对财政票据性质和业务的了解,做到理性投资,防范金融风险。

第五段:总结与建议。

总而言之,财政票据在现代经济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我们需要加强对财政票据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财政票据的透明度和市场的规范性,让财政票据更好地为经济发展和财政管理服务。同时,投资者也应该加强风险意识和理性选择,对财政票据的选择应该根据自身的投资需求和预期收益来进行评估,并在投资过程中注意市场变化和政策动态,降低投资风险。

财政票据

财政票据是当代财政管理中极为重要的一种工具,它可以用于国债发行、政府借贷等领域,具有较高的流动性和安全性。本文将探讨财政票据在我的实践中所带来的心得体会。

理解财政票据的意义对于正确运用其功能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我的实践中,我深刻体会到财政票据的发行可以帮助政府筹措大量资金,用以支持公共事业的发展。此外,财政票据还有助于调整经济结构、稳定市场经济秩序,并为国家和个人提供投资和理财渠道。

财政票据的运作过程是实践中必须要掌握的重要环节。在我的实践中,我了解到财政票据的发行、交易和兑付都需要经过政府监管机构的严格审核与认可,确保票据的合法性和可靠性。此外,财政票据作为有限承诺票据,其期限较短且收益稳健,因此特别适合那些对流动性较高的资金运作。

第四段:财政票据的益处与挑战。

财政票据在实践中带来了一系列的益处与挑战。首先,财政票据通过发行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可以满足政府财政支出需求,促进经济发展。其次,财政票据具有较高的安全性,能够吸引更多投资者参与,提高国家的信用度。然而,财政票据市场的健康发展也面临一些挑战,如对票据中的利率和期限进行合理设定,以及严密监管市场风险等。

通过与财政票据的接触和实践,我认识到了财政票据在国家经济管理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合理运用财政票据可以优化财政资金结构,增加政府财政收入,为公共事业提供支持。同时,了解和熟悉财政票据的运行机制和特点有助于提升风险识别和防范能力,保护投资者权益。然而,财政票据的市场化推进需要政府监管机构的积极参与和引导,以确保市场的健康发展。

总之,财政票据作为当代财政管理中的重要工具,对于国家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秩序的稳定具有重要的作用。通过实践探索和深入理解财政票据的意义与运作机制,可以更好地运用财政票据的功能,最大程度地发挥其作用,推动经济的发展。

财政票据

财政票据是财政部门为了筹集经费和满足财政支出需要而发行的一种债权凭证。正如其名,财政票据在财政管理中具有重要的作用。通过使用财政票据,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调动社会资金,满足财政需求,为国家的经济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支持。本文将从几个方面对财政票据进行探讨和总结,以期提供更多关于财政票据的心得体会。

首先,财政票据的发行和使用是解决财政困难的有效手段。在财政紧张的情况下,财政部门可以通过发行财政票据,借用社会资金来支付短期财政支出。这种方式既能够满足国家的紧迫需求,又能够减轻政府的财政压力。同时,财政票据的发行还可以推动资金的流动,促进经济的发展。因此,在解决财政困难和促进经济增长方面,财政票据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其次,财政票据的发行也是一种稳定市场预期的手段。通过正常的财政票据发行和偿还,政府能够提供一个可预测的市场环境,从而稳定市场预期,保障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行。财政票据的正常发行和偿还能够增强市场对政府信用的信心,促进资金的合理配置和流动。在确保经济稳定发展的同时,财政票据还能够为市场主体提供一个安全的投资渠道,推动金融体系的稳定发展。

此外,在财政票据发行和使用过程中,加强财政风险管理至关重要。财政票据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财政困难,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一方面,财政部门需要合理确定财政票据发行的规模和期限,避免因负债过高而导致的偿付风险。另一方面,财政部门还需要建立完善的风险防控机制,加强对财政票据发行和偿还过程的监管和管理。只有做好风险管理工作,才能确保财政票据在财政管理中充分发挥作用。

最后,财政票据的发行和使用也需要完善相关的制度和法规。财政票据作为一种债权凭证,其发行和使用需要有相关的法律依据和规范。财政部门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制定和完善财政票据的发行、购买、偿还等各个环节的操作规程。同时,也需要完善财政票据的监督制度,加强对财政票据的定期检查和评估,确保财政票据的合法和规范使用。

综上所述,财政票据在财政管理中具有重要的作用。通过财政票据的发行和使用,可以解决财政困难,推动经济增长,稳定市场预期,提高财政风险管理水平,完善相关的制度和法规。然而,财政票据的发行和使用也面临一定的挑战和风险。只有加强对财政票据的管理和监督,完善相关的制度建设,才能更好地发挥财政票据在财政管理中的作用,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票据工作总结

一年来,我在县财政局的正确领导下,在镇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下,紧紧围绕xxxx年工作目标责任书,以科学经济发展观、服务于人民群众为宗旨,认真履行职责,现就一年来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汇报如下:

财政所做为支农服务的基层窗口,和广大群众的利益密切相关,为此,我们严格要求自己,从我做起,从一言一行做起,规范道德意识,强化服务态度,每周二进行财政资金安全管理的教育和培训,不定时与资金管理人员进行交流,及时了解并掌握资金收付管理工作人员的思想动态,以及可能对资金安全构成潜在风险的不良嗜好,把一切不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在工作中,对来我单位办理业务的工作人员,热情接待,从实际出发,及时办理,尤其是对农户百姓,更是讲究文明用语,热情服务,既是遇到不能办理的业务,更是做到耐心解答,说明原因,真正做到来有迎声,去有送声,使老百姓深切体会到财政部门良好的工作作风。

一年来,为了汽车下乡补贴能及早下发到群众手中,我们针对古城农业人口多,相对工作量也就较大的实际问题,安排专人值守,确保补贴及时申报。工作中,由于农户忙于农活,一般都在上地之前和收工之后办理补贴手续,也只好是下班时间,并且他们从不分什么节假日,所以来办事的`农民对我们会造成误会和不良影响,为此,鉴于此情况,讨论决定,必须保证单位随时有人值班,受理补贴业务,不受时间限制,确保全天轮流值班,从而解决了农户实际问题,为农民提供了方便,对一些农户补贴手续不健全证件姓名不一致,以及外省购置等问题,做到耐心解答和政策宣传,尽可能服务于农户,使百姓真正体会到党的温暖。

(1)提高了专款专用能力,有效地防止截留挪用、乱收滥支。

我镇核算中心制定了资金流程图,各种资金根据用途,定向拨放,如:民政定补等资金原则上实行统发;村级资金直接拔付给各村级管理专户;对财政扶贫资金等的拔付,实行直拔到工程方及受益者等,减少了资金的中转环节,避免了中途的截留挪用。对收费也进行了规范,规范了票据的领销制度等,从源头上制止了乱收费。

(2)乡镇财务管理得到有效规范。

乡财县管实施后,我镇的财务管理得到了进一步的规范。如:工程类资金的支付,以前只要有发票就能入账,甚至白条也入账,乡财县管改革后必须附有预算、合同(协议)、进度报告单,工程结束后,还要有工程决算、相关部门的验收单等。

(3)保证收支平衡,缓解了乡镇财政困难,遏止了债务的增加。

通过实施乡财县管工作,我镇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财政收入及时缴入国库,严格控制支出及支出顺序,先保工资发放,再保运转和重点支出。严格职务消费,严禁随意举债,管住了收入的“袋子”,扎严了支出的“口子”。

通过清理债权债务,锁定了以前债务,实行“先刹车,后消肿”。实施乡财县管后,各乡镇均未出现新增债务,实现了“先刹车”的预期目标。严格的预算管理,辅以“账户统设”,对乡镇乱上项目、乱挪专项资金起到了约束作用。

(4)遏制了乱收费行为,减轻农民负担得到保证。

县对乡实行统收统支的管理体制,乡镇各项运转支出由县财政统一保障,堵住了向农民乱收费、乱推派的口子,使减轻农民负担真正得到了保证,促进了“三农”发展。

(5)提高了工作效率。

乡财县管工作,全部采用计算机管理,规范了工作流程,输入凭证后,审核、记账、结账、报表等工作都由计算机自动完成,提高了工作效率,保证了数据的准确性,方便了审计。

(6)规范了会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质量。

乡财县管实施后,乡镇总预算会计账由县会计核算中心运用财务软件统一管理,规范了会计核算程序,统一了核算口径,确保会计信息质量,对会计档案资料的规范和保管都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7)按照国家有关财政资金管理和会计核算的要求,制定资金安全管理制度,实行内部稽核制度,建立岗位的考评制度、轮岗制度;制定资金收付管理的回避制度。

以上所述这些实际上还是我们在日常工作中应该做得本职工作,工作成绩不必多论,只是还存在着许多不足之处,在今后的工作中努力克服解决,切实转变工作作风,自加压力,提高工作效率,力争各项工作上台阶,还请领导和同志们给予批评指正。

财政票据自查报告

为切实加强我局财政票据管理,规范非税收入征收行为,根据《 县财政局关于开展20**年度财政票据年检的通知》( 财非税20**** 号)要求,对我局20**年度财政票据使用和管理情况深入开展了自查。通过自查,我单位票据管理规范,无违规问题,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领导重视。局党组高度重视票据管理工作,为切实搞好这次票据自查工作,局党组召开专题会议,指定财务股负责对20**年以来财政票据使用情况进行认真自查。

二、严密组织。为确保自查工作的有效开展,局财务股将票据管理自查工作与本职业务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做到自查工作和日常工作“两不误”;将自查工作与提高人员素质紧密结合起来,通过努力提高-干部职工的素质,不断增强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三、突出重点。局财务股在自查工作中重点突出了使用票据所执行的文件依据是否合法、是否建立财政票据管理制度、是否实行“收支两条线”及财政非税收入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财政等内容。

份, 填开**。20**年度共领有**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收据**本,字号为**财通字(20**)018**6-01**450共填开**份,作废*份;字号为**财通字(20**)25**76-25**00共填开**份,作废*份;收入**等共计**元,全部入账。

2、通过自查,在领购和使用的财政票据方面均依据物价部门审批的收费项目申领,文件依据合法有效,在收费过程中不存在自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乱收费、乱罚款等到现象。财政票据填写规范、完整,无相互串用行为;无擅自印制或涂改、伪造财政票据等现象;票据所开金额与收取金额完全一致,不存在利用财政票据乱收费、超出规定范围收费现象;无丢失损毁财政票据行为。

3、财政票据管理制度完善。指定了专人管理票据,建

立健全了票据管理制度,设置了票据管理台账。

通过这次自查,充分认识到了财政票据管理的重要性

和严肃性,今后我局将继续健全和完善票据管理长效机制,在财政票据的领、用、销、存方面进一步加强管理,逐年提高管理水平,使我局的财政票据管理更加规范。

**县国土资源局

20**年 月 日

**省****管理局:

为了加强我处票据管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行为,加强票据管理,根据省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对中央单位财政票据管理和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2012]**号),我处进行了认真的自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领导重视,组织认真

对于此次自查工作,处党委高度重视,责成计划财务部门认真学习文件精神,详细了解此次对财政票据检查的内容和依据,严格按照文件的要求进行检查。计划财务科结合文件精神和处领导的指示,于2012年*月*日至*日积极组织本科室财务人员对我单位所有未核销的财政票据使用情况进行了自查,并认真填写行了相关检查表。

二、检查、学习提高、规范管理同步进行

财基科将票据自查工作与财务管理制度学习、业务技能的提高、制度的规范紧密结合起来,做到边检查、边学习、边整改规范;将自查工作与提高人员法规意识紧密结合起来,通过自查、学习和法治教育不断增强自身遵纪守法的自觉性,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1

三、检查全面、重点突出

财务人员在自查工作中,在全面检查我处财政票据使用情况的基础上重点突出了使用票据所执行的文件依据是否合法、是否专人管理财政票据、是否建立了票据登记管理制度,填写内容是否规范准确和完整,是否符合非税收入的项目等。通过检查,我们认为:

(一)我单位未在财政部票据监制中心办理过《财政票据领购证》和领购中央财政票据。

(二)我单位在地方县级财政部门领购和使用的财政票据所执行的文件依据合法有效,不存在自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违规乱收费和乱罚款的问题。

(三)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及票据管理制度。

所领购的地方财政票据指定了专人管理,建立了票据登记制度;票据内容填写规范准确和完整,票据开具金额与实际收取金额一致; 2015年至2011年仅领取10本地方财政收据,不存在票据相互串用或混用行为,无擅自印制或买卖、转让、转借、涂改、伪造财政票据的.行为;2011年所领用的地方财政票据至今未用完,票据存根保管完整,有作废票据时,三联齐备。

2

度预算进行管理。

(六)不存在违反非税收入管理和财政票据管理的规定其他情形。

在这次自查中,发现票据管理中也存在个别不足,日常票据管理够不严,对非税收入和应税收入不能依法熟练区分,需要继续加强开票人业务技能的学习。

通过这次自查、我们进一步学习了国家有关票据和财务管理的法规制度,梳理了自身票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今后我们将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严格执行财经法纪,加强票据管理,营造风气风清气正的财务管理环境,继续推进财务工作上台阶。

附件:***表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日

3

根据长宁县财政局关于开展财政票据管理和使用情况专项检查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财政票据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了认真的自查,从三个方面汇报如下:

一、 非税收入项目和标准情况

我校购领和使用财政票据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级财政、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无自立收费项目、无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无提高收费标准等违规乱收费问题。

二、严格执行财政票据管理制度

我校由主管会计专人管理财政票据,建立了财政票据登记制度,设置了财政票据管理台帐;按规定领取了《财政票据购领证》,实际领购财政票据数量及种类与《财政票据购领证》记录相符;财政票据各栏填写规范、准确、完整,无相互串用行为;无丢失毁损财政票据行为;无用财政票据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对使用完毕的财政票据按顺序清理存根,并按规定妥善保管,定期进行票据缴销,严格执行了财政票据管理制度。

三、 加强了非税收入资金管理

我校非税收入按规定纳入了单位统一财务管理,及时上缴。

此次财政票据管理和使用自查工作,我校领导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充分认识到财政票据管理和使用的重要性和严肃性,努力夯实基础工作,强化日常管理工作,逐年提高管理水平,让我校的管理更加规范。

四川宁县双河中学校 二0一三年五月十五日

财政票据自查报告

为切实加强我局财政票据管理,规范非税收入征收行为,根据《x县财政局关于开展20xx年度财政票据年检的通知》(x财非税20xxxxx号)要求,对我局20xx年度财政票据使用和管理情况深入开展了自查。通过自查,我单位票据管理规范,无违规问题,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领导重视。局党组高度重视票据管理工作,为切实搞好这次票据自查工作,局党组召开专题会议,指定财务股负责对20xx年以来财政票据使用情况进行认真自查。

二、严密组织。为确保自查工作的有效开展,局财务股将票据管理自查工作与本职业务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做到自查工作和日常工作“两不误”;将自查工作与提高人员素质紧密结合起来,通过努力提高干部职工的素质,不断增强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三、突出重点。局财务股在自查工作中重点突出了使用票据所执行的文件依据是否合法、是否建立财政票据管理制度、是否实行“收支两条线”及财政非税收入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财政等内容。

1、通过自查,我局20xx年度共领有x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x本,字号为x财专字(20xx)01xxx1-018xx00,共计xx份,x填开xx。20xx年度共领有xx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收据xx本,字号为xx财通字(20xx)018xx6-01xx450共填开xx份,作废x份;字号为xx财通字(20xx)25xx76-25xx00共填开xx份,作废x份;收入xx等共计xx元,全部入账。

2、通过自查,在领购和使用的财政票据方面均依据物价部门审批的收费项目申领,文件依据合法有效,在收费过程中不存在自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乱收费、乱罚款等到现象。财政票据填写规范、完整,无相互串用行为;无擅自印制或涂改、伪造财政票据等现象;票据所开金额与收取金额完全一致,不存在利用财政票据乱收费、超出规定范围收费现象;无丢失损毁财政票据行为。

3、财政票据管理制度完善。指定了专人管理票据,建立健全了票据管理制度,设置了票据管理台账。

通过这次自查,充分认识到了财政票据管理的'重要性和严肃性,今后我局将继续健全和完善票据管理长效机制,在财政票据的领、用、销、存方面进一步加强管理,逐年提高管理水平,使我局的财政票据管理更加规范。

xx县国土资源局。

20xx年x月x日。

财政票据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适应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需要,加强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强化医疗收入监督检查,有效防治虚假医疗票据,规范医疗收费行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以及国家有关医疗卫生机构财务、会计和财政票据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收费票据的印制、领购、核发、使用、保管、核销、销毁、稽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收费票据,是指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为门诊、急诊、急救、住院、体检等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取得医疗收入时开具的收款凭证。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包括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是指各级各类独立核算的公立医院和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中,公立医院包括综合医院、中医院、专科医院、门诊部(所)、疗养院,以及具有医疗救治资质和功能的急救中心、妇幼保健院(所、站)等公共卫生机构;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等。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村级卫生室。

第四条医疗收费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卫生、社保、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

医疗收费票据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医疗费用报销的有效凭证。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是医疗收费票据的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和管理权限负责医疗收费票据的印制、核发、保管、核销、稽查等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部门(以下简称卫生部门)是医疗机构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和管理权限负责指导和监督医疗机构规范使用医疗收费票据。

各医疗机构的财务部门是单位内部医疗收费票据管理的职能部门,统一负责本单位医疗收费票据的申领、保管、使用与缴销等工作,加强医疗机构内部票据管理。

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医疗收费票据的印制、核发(领购)、保管、使用、核销、销毁、稽查及收费信息等纳入财政票据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全程跟踪监管,全面提高票据信息电子化管理水平。

第二章医疗收费票据的种类、内容和适用范围。

第七条医疗收费票据包括门诊收费票据和住院收费票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增加医疗收费票据种类,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八条医疗收费票据一般应设置为三联,包括存根联、收据联和记账联,各联次以不同颜色加以区分。省级财政部门可根据管理需要,确定具体联次。

医疗收费票据的规格、式样等由财政部商卫生部统一制定。

第九条门诊收费票据基本内容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业务流水号、医院类型、开票时间、姓名、性别、医保类型、医保付费方式、社会保障号码、项目、金额、合计、医保统筹支付、个人账户支付、其他医保支付、自费、收款单位、收款人等。

住院收费票据基本内容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业务流水号、医院类型、开票时间、姓名、性别、医保类型、医保付费方式、社会保障号码、项目、金额、合计、预缴金额、补缴金额、退费金额、医保统筹支付、个人账户支付、其他医保支付、自费、收款单位、收款人等。

第十条医疗机构为门诊、急诊、急救、体检等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取得下列医疗收入,应当使用门诊收费票据:

(一)诊察费;。

(二)检查费;。

(三)化验费;。

(四)治疗费;。

(五)手术费;。

(六)卫生材料费;。

(七)药品费,包括西药费、中草药费、中成药费;。

(八)药事服务费;。

(九)一般诊疗费;。

(十)其他门诊收费。

门急诊留院观察患者收费使用门诊收费票据。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为住院患者提供医疗服务所取得下列医疗收入,应当使用住院收费票据:

(一)床位费;。

(二)诊察费;。

(三)检查费;。

(四)化验费;。

(五)治疗费;。

(六)手术费;。

(七)护理费;。

(八)卫生材料费;。

(九)药品费,包括西药费、中草药费、中成药费;。

(十)药事服务费;。

(十一)一般诊疗费;。

(十二)其他住院收费。

第十二条门诊收费票据和住院收费票据应当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串用。

第十三条下列收入,不得使用医疗收费票据:

(一)住院押金、预收诊疗费等预收款项。

(二)财政补助收入。即医疗机构从财政部门取得的补助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医疗机构从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等取得的补助收入。

(四)科教项目收入。即医疗机构取得的除财政补助收入外专门用于科研、教学项目的补助收入。

(五)其他收入。即开展医疗业务、教科项目之外的活动取得的收入。如,培训费、租金、食堂收费、投资收益、财产物资盘盈、接受捐赠等。

第三章医疗收费票据的印制、领购和核发。

第十四条医疗收费票据由国务院和省级财政部门分别监(印)制。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确定承印企业,并与其签订印制合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医疗收费票据,不得存放、携带、邮寄、运输、买卖伪造或变造的医疗收费票据。

第十五条印制医疗收费票据应当使用防伪专用纸张,设置全国统一的防伪标识,套印全国统一样式的财政票据监制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票据防伪用品、标识和财政票据监制章。

第十六条医疗收费票据由独立核算、会计制度健全的医疗机构向同级财政部门领购。京外中央医疗机构使用的医疗收费票据,由财政部委托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买卖、介绍他人买卖医疗收费票据。

第十七条医疗收费票据实行凭证领购、分次限量的领购制度。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首次申领医疗收费票据,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先行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申请函,详细列明领购医疗收费票据的种类、使用范围等;并提供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及复印件、卫生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文件复印件等资料。

财政部门依照本办法,对医疗机构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医疗收费票据管理规定的申请,予以核准,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并发放医疗收费票据;对不符合医疗收费票据管理规定的申请,不予核准,并向申领医疗机构说明原因。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再次领购医疗收费票据,应当出示《财政票据领购证》,并提交前次领购医疗收费票据的使用情况说明,经财政部门审验无误后,方可继续领购。

医疗收费票据的使用情况说明应包括以下内容:医疗收费票据领购、使用、作废、结存等情况,取得的医疗收费收入情况等。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领购医疗收费票据实行限量发放,每次领购数量一般不超过本单位6个月的需要量。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领购医疗收费票据时,按照规定可以收取工本费的,应当向财政部门支付财政票据工本费。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财政部门要求使用医疗收费票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非法取得、作废和虚假的医疗收费票据;不得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出借、代开、虚开、擅自销毁医疗收费票据;不得将医疗收费票据与其他财政票据、税务发票互相串用。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取得门诊医疗收入和住院医疗收入,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医疗收费票据,并加盖本单位财务章或收费专用章。医疗机构不开具医疗收费票据的,付款方有权拒绝支付款项。

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开具医疗收费票据时,应当全部联次一次、如实填写,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填写错误的,应另行填写。因填写错误、医疗退款等原因作废的票据,应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全部联次,不得私自销毁。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收费票据管理制度,设置管理台账,指定专人负责医疗收费票据的领购、使用登记、保管、核销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妥善保管医疗收费票据,设置票据专柜或专库,做好票据存放库房(专柜)的防盗、防火、防潮、防蛀、防爆、防腐等工作,确保医疗收费票据存放安全。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启用医疗收费票据时,应当检查是否有缺页、号码错误、毁损等情况,一经发现应及时交回财政部门处理。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遗失医疗收费票据,应当及时在县级以上媒体上声明作废,并将遗失票据名称、数量、号段、遗失原因及媒体声明资料等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核查、处理。

第二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妥善保管已开具的医疗收费票据存根,票据存根保存期限原则上为5年。保存5年确有困难的,应向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可以提前销毁。

第三十条对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医疗收费票据存根和尚未使用但应予作废销毁的医疗收费票据,由医疗机构负责登记造册,报经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核准后,由财政部门组织销毁。

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撤销、改组、合并的,应及时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的变更或注销手续,并对已使用的医疗收费票据存根及尚未使用的医疗收费票据登记造册,交送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统一核销、过户或销毁。

第三十二条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医疗收费票据,应在本行政区域内核发使用,但本地区派驻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医疗机构在派驻地使用的情形除外。

第五章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对医疗收费票据印制企业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各级财政、卫生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对医疗收费票据的领购、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年度稽查或者不定期的专项检查。

第三十五条各级财政、卫生等部门对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向被查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自觉接受财政、卫生、社保、审计、监察等部门对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不得隐瞒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领购、使用、管理医疗收费票据的,财政部门应责令医疗机构限期整改。

第三十八条单位和个人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财政票据管理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省级财政、卫生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卫生部备案。

第四十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财政票据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也是银行代理政府非税收入业务的重要凭证,是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下面是小编收集的关于财政票据的相关信息,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财政票据行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和单位财务监督,维护国家财经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票据的印制、领购、发放、使用、保管、核销、销毁及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印)制、发放、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财政票据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财政部门是财政票据的主管部门。

财政部负责全国财政票据管理工作,承担中央单位财政票据的印制、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地方财政票据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的印制、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下级财政部门财政票据管理工作。

省级以下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的申领、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依托计算机和网络技术手段,实行电子开票、自动核销、全程跟踪、源头控制,提高财政票据管理水平。

第二章财政票据的种类、适用范围和内容。

第六条财政票据的种类和适用范围如下:

(一)非税收入类票据。

1.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2.非税收入专用票据,是指特定的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特定的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专用凭证。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国有资源(资产)收入票据、罚没票据等。

3.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是指实施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行政事业单位收缴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二)结算类票据。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时开具的凭证。

1.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是指国家机关、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其他公益性组织依法接受公益性捐赠时开具的凭证。

2.医疗收费票据,是指非营利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取得医疗收入时开具的凭证。

3.社会团体会费票据,是指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向会员收取会费时开具的凭证。

4.其他应当由财政部门管理的票据。

第七条财政票据包括非定额和定额两种形式。

非定额财政票据应当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票据监制章、项目、标准、数量、金额、交款人、开票日期、联次及其用途、开票单位、开票人、复核人等内容。

定额财政票据应当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票据监制章、金额、开票日期、联次及其用途等内容。

第八条非定额财政票据一般设置三联,包括存根联、收据联、记账联,各联次采用不同颜色予以区分。定额财政票据一般设置两联,包括存根联、收据联。存根联由开票方留存,收据联由支付方收执,记账联由开票方留做记账凭证。

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属于非定额财政票据,一般设置五联,包括回单联、借方凭证、贷方凭证、收据联、存根联。回单联退执收单位,借方凭证和贷方凭证分别由缴款人、收款人开户银行留存,收据联由缴款人收执,存根联由执收单位留存。

第九条财政票据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监(印)制。

第十条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确定承印财政票据的企业,并与其签订印制。

合同。

财政票据印制企业应当按照印制合同和财政部门规定的式样印制票据。

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财政票据。

第十一条印制财政票据应当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确定的防伪专用品。禁止私自生产、使用或者伪造财政票据防伪专用品。

第十二条财政票据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式样的财政票据监制章。财政票据监制章的形状、规格和印色由财政部统一规定。

禁止伪造、变造财政票据监制章,禁止在非财政票据上套印财政票据监制章。

第十三条财政票据应当使用中文印制。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票据,可以加印一种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有实际需要的,可以同时使用中外两种文字印制。

第十四条财政票据印制企业应当建立票据印制管理制度和保管措施,对财政票据式样模板、财政票据监制章印模、防伪专用品等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不得将承印的财政票据委托其他企业印制,不得向委托印制票据的财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财政票据。

第十五条印制合同终止后,财政票据印制企业应当将印制票据所需用品、资料交还委托印制票据的财政部门,不得自行保留或者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六条禁止在境外印制财政票据。

第十七条财政票据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全国统一式样的财政票据换版时间、内容和要求,由财政部确定;非全国统一式样的财政票据换版时间、内容和要求,由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分别确定。

财政票据换版时应当进行公告。

第十八条省级以下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用票需求,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向上一级财政部门报送用票计划,申领财政票据。上级财政部门经审核后发放财政票据。

第十九条财政票据实行凭证领购、分次限量、核旧领新制度。

领购财政票据,一般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

第二十条首次领购财政票据,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

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应当提交申请函、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填写《财政票据领购证申请表》,并按照领购财政票据的类别提交相关依据。

领购非税收入类票据的,应当根据收取非税收入的性质分别提交下列依据:

(二)收取政府性基金的,提交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收取政府性基金的文件复印件;。

(四)收取罚没收入的,提交证明本单位具有罚没处罚权限的法律依据。

领购其他财政票据的,分别提交下列依据:

(一)领购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提交本单位符合接受捐赠条件的依据;。

(三)领购社会团体会费票据的,提交社会团体章程以及收取会费的依据;。

(四)同级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受理申请的财政部门应当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单位,核发《财政票据领购证》,并发放财政票据。

《财政票据领购证》应当包括单位基本信息、使用的财政票据名称、非税收入项目(含标准)、文件依据、购领票据记录、审核票据记录、作废票据记录、票据检查及违纪处理记录、销毁票据记录等项目。

第二十二条再次领购财政票据,应当出示《财政票据领购证》,提供前次票据使用情况,包括票据的种类、册(份)数、起止号码、使用份数、作废份数、收取金额及票据存根等内容。受理申请的财政部门审核后,核销财政票据存根,并发放财政票据。

第二十三条领购未列入《财政票据领购证》内的财政票据,应当向原核发领购证的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相应材料。受理申请的财政部门审核后,应当在《财政票据领购证》上补充新增财政票据的相关信息,并发放财政票据。

第二十四条财政票据一次领购的数量一般不超过本单位六个月的使用量。

第二十五条财政部门发放财政票据时,对按照规定可以收取工本费的,收取后应当缴入同级国库,纳入预算管理。

第二十六条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财政票据,建立票据使用登记制度,设置票据管理台账,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票据使用情况。

第二十七条财政票据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填写错误的,应当另行填写。

因填写错误等原因而作废的财政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各联次,不得擅自销毁。

第二十八条填写财政票据应当统一使用中文。财政票据以两种文字印制的,可以同时使用另一种文字填写。

第二十九条财政票据使用单位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擅自销毁、涂改财政票据;不得串用财政票据,不得将财政票据与其他票据互相替代。

第三十条省级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发放使用,但派驻外地的单位在派驻地使用的情形除外。

第三十一条财政票据应当按照规定使用。不按规定使用的,付款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款项,财务部门不得报销。

第三十二条财政票据使用完毕,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填写相关资料,按顺序清理财政票据存根、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财政票据存根的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报经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查验后销毁。保存期未满、但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销毁的,应当报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批准。

第三十三条尚未使用但应予作废销毁的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登记造册,报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核准、销毁。

第三十四条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职权变更,或者收费项目被依法取消或者名称变更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15日内,向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的变更或者注销手续;对已使用财政票据的存根和尚未使用的财政票据应当分别登记造册,报财政部门核准、销毁。

第三十五条财政票据或者《财政票据领购证》灭失的,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查明原因,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并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登报声明作废。

第三十六条财政部门、财政票据印制企业、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设置财政票据专用仓库或者专柜,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确保财政票据安全。

第六章监督检查及罚则。

第三十七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政票据监督检查制度,对财政票据印制、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八条财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向被检查单位收取费用。

第三十九条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和财政票据印制企业应当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弄虚作假或者拒绝、阻挠。

第四十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票据;。

(二)转让、出借、串用、代开财政票据;。

(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票据;。

(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票据监制章;。

(六)违反规定生产、使用、伪造财政票据防伪专用品;。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涉及财政收入的财政票据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第四十一条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四十二条单位和个人对处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国家工作人员对处分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适用《军队票据管理规定》。

第四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9月21日财政部发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财综字〔1998〕104号)同时废止。

财政票据包括收费票据、罚没收据和收款收据三大类。但是,按照目前的管理办法,我们通常将财政票据分为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和其他财政票据两大类。

1、政府非税收入票据主要包括: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罚没款票据、捐赠票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

非税收入统一票据适用于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取得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收款凭证。

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适用于实施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部门和单位,收缴非税收入时使用。

罚没票据,适用于执法机关和执法机关依法委托的代收机构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收取罚没财物时开具的凭证。

捐赠票据,适用于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代表政府受赠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接受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自愿捐赠款物时开具使用。

非税收入统一票据按其适用性还可分为通用票据和专用票据。

通用票据主要有非税收入统一票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

它是指能满足政府非税收入征管的一般要求,具有通用性质的票据,用于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含资金、附加)、主管部门从所属单位集中的资金、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出让转让收益等其他非税收入。实行"收缴分离"的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向缴款人开具收费票据和缴款凭证合一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实行"集中汇缴"的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向缴款人开具《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并按限期限额的"双限"规定,将收取的款项分收入项目汇总填写《非税收入汇总缴款书》,缴入财政专户或国库。

专用票据是指通用票据不能满足非税收入征管的特殊需要时,根据非税收入的征收特点而设计的具有特定式样的票据。专用票据主要有:公路养路费票据、车辆通行费票据、港航规费票据、法院诉讼费票据、墙改票据、散装水泥票据、学校教育收费票据、海域使用金票据、土地出让金票据、罚没票据、捐赠票据,还有在非税收入统一票据中套印红字注明部门专用的票据,如公安交警、出入境、工商、林业、农业、水利、国土、海洋渔业、人防等,也都属于专用票据。

专用票据还可分为定额票据和非定额票据。

2、其他财政票据是指除非税收入票据和法律、法规规定必须使用税务发票外,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财务规范管理需要而设定的,由财政部门印制、发放和管理的票据。主要有医疗票据、社会团体会费票据、行政执法预收(暂扣)款票据、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往来款票据等。

(1)医疗票据。适用于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取得收入时出具的收款凭证。医疗票据又细分为门诊收费收据、门诊就诊卡、住院收费收据和住院预缴款收据。

(2)社会团体会费票据。适用于各依法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向其个人和单位会员收取会费时开具使用。

(3)行政执法预收(暂扣)款票据。适用于单位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预收、暂扣或代管特定的款项时开具使用。

(4)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往来款票据。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单位内部发生的暂收暂付、代收代付及单位之间往来结算等非经营服务性的款项业务。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已经20xx年10月11日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财政票据行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和单位财务监督,维护国家财经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票据的印制、领购、发放、使用、保管、核销、销毁及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印)制、发放、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财政票据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财政部门是财政票据的主管部门。

财政部负责全国财政票据管理工作,承担中央单位财政票据的印制、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地方财政票据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的印制、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下级财政部门财政票据管理工作。

省级以下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的申领、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依托计算机和网络技术手段,实行电子开票、自动核销、全程跟踪、源头控制,提高财政票据管理水平。

第六条财政票据的种类和适用范围如下:

(一)非税收入类票据。

1.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2.非税收入专用票据,是指特定的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特定的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专用凭证。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国有资源(资产)收入票据、罚没票据等。

3.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是指实施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行政事业单位收缴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二)结算类票据。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时开具的凭证。

1.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是指国家机关、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其他公益性组织依法接受公益性捐赠时开具的凭证。

2.医疗收费票据,是指非营利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取得医疗收入时开具的凭证。

3.社会团体会费票据,是指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向会员收取会费时开具的凭证。

4.其他应当由财政部门管理的票据。

第七条财政票据包括非定额和定额两种形式。

非定额财政票据应当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票据监制章、项目、标准、数量、金额、交款人、开票日期、联次及其用途、开票单位、开票人、复核人等内容。

定额财政票据应当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票据监制章、金额、开票日期、联次及其用途等内容。

第八条非定额财政票据一般设置三联,包括存根联、收据联、记账联,各联次采用不同颜色予以区分。定额财政票据一般设置两联,包括存根联、收据联。存根联由开票方留存,收据联由支付方收执,记账联由开票方留做记账凭证。

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属于非定额财政票据,一般设置五联,包括回单联、借方凭证、贷方凭证、收据联、存根联。回单联退执收单位,借方凭证和贷方凭证分别由缴款人、收款人开户银行留存,收据联由缴款人收执,存根联由执收单位留存。

第九条财政票据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监(印)制。

第十条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确定承印财政票据的企业,并与其签订印制。

合同。

财政票据印制企业应当按照印制合同和财政部门规定的式样印制票据。

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财政票据。

第十一条印制财政票据应当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确定的防伪专用品。禁止私自生产、使用或者伪造财政票据防伪专用品。

第十二条财政票据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式样的财政票据监制章。财政票据监制章的形状、规格和印色由财政部统一规定。

禁止伪造、变造财政票据监制章,禁止在非财政票据上套印财政票据监制章。

第十三条财政票据应当使用中文印制。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票据,可以加印一种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有实际需要的,可以同时使用中外两种文字印制。

第十四条财政票据印制企业应当建立票据印制管理制度和保管措施,对财政票据式样模板、财政票据监制章印模、防伪专用品等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不得将承印的财政票据委托其他企业印制,不得向委托印制票据的财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财政票据。

第十五条印制合同终止后,财政票据印制企业应当将印制票据所需用品、资料交还委托印制票据的财政部门,不得自行保留或者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六条禁止在境外印制财政票据。

第十七条财政票据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全国统一式样的财政票据换版时间、内容和要求,由财政部确定;非全国统一式样的财政票据换版时间、内容和要求,由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分别确定。

财政票据换版时应当进行公告。

第十八条省级以下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用票需求,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向上一级财政部门报送用票计划,申领财政票据。上级财政部门经审核后发放财政票据。

第十九条财政票据实行凭证领购、分次限量、核旧领新制度。

领购财政票据,一般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

第二十条首次领购财政票据,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

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应当提交申请函、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填写《财政票据领购证申请表》,并按照领购财政票据的类别提交相关依据。

领购非税收入类票据的,应当根据收取非税收入的性质分别提交下列依据:

(二)收取政府性基金的,提交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收取政府性基金的文件复印件;。

(四)收取罚没收入的,提交证明本单位具有罚没处罚权限的法律依据。

领购其他财政票据的,分别提交下列依据:

(一)领购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提交本单位符合接受捐赠条件的依据;。

(三)领购社会团体会费票据的,提交社会团体章程以及收取会费的依据;。

(四)同级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受理申请的财政部门应当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单位,核发《财政票据领购证》,并发放财政票据。

《财政票据领购证》应当包括单位基本信息、使用的财政票据名称、非税收入项目(含标准)、文件依据、购领票据记录、审核票据记录、作废票据记录、票据检查及违纪处理记录、销毁票据记录等项目。

第二十二条再次领购财政票据,应当出示《财政票据领购证》,提供前次票据使用情况,包括票据的种类、册(份)数、起止号码、使用份数、作废份数、收取金额及票据存根等内容。受理申请的财政部门审核后,核销财政票据存根,并发放财政票据。

第二十三条领购未列入《财政票据领购证》内的财政票据,应当向原核发领购证的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相应材料。受理申请的财政部门审核后,应当在《财政票据领购证》上补充新增财政票据的相关信息,并发放财政票据。

第二十四条财政票据一次领购的数量一般不超过本单位六个月的使用量。

第二十五条财政部门发放财政票据时,对按照规定可以收取工本费的,收取后应当缴入同级国库,纳入预算管理。

第二十六条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财政票据,建立票据使用登记制度,设置票据管理台账,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票据使用情况。

第二十七条财政票据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填写错误的,应当另行填写。

因填写错误等原因而作废的财政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各联次,不得擅自销毁。

第二十八条填写财政票据应当统一使用中文。财政票据以两种文字印制的,可以同时使用另一种文字填写。

第二十九条财政票据使用单位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擅自销毁、涂改财政票据;不得串用财政票据,不得将财政票据与其他票据互相替代。

第三十条省级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发放使用,但派驻外地的单位在派驻地使用的情形除外。

第三十一条财政票据应当按照规定使用。不按规定使用的,付款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款项,财务部门不得报销。

第三十二条财政票据使用完毕,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填写相关资料,按顺序清理财政票据存根、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财政票据存根的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报经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查验后销毁。保存期未满、但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销毁的,应当报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批准。

第三十三条尚未使用但应予作废销毁的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登记造册,报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核准、销毁。

第三十四条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职权变更,或者收费项目被依法取消或者名称变更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15日内,向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的变更或者注销手续;对已使用财政票据的存根和尚未使用的财政票据应当分别登记造册,报财政部门核准、销毁。

第三十五条财政票据或者《财政票据领购证》灭失的,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查明原因,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并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登报声明作废。

第三十六条财政部门、财政票据印制企业、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设置财政票据专用仓库或者专柜,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确保财政票据安全。

第三十七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政票据监督检查制度,对财政票据印制、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八条财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向被检查单位收取费用。

第三十九条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和财政票据印制企业应当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弄虚作假或者拒绝、阻挠。

第四十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票据;。

(二)转让、出借、串用、代开财政票据;。

(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票据;。

(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票据监制章;。

(六)违反规定生产、使用、伪造财政票据防伪专用品;。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涉及财政收入的财政票据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第四十一条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四十二条单位和个人对处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国家工作人员对处分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第四十三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适用《军队票据管理规定》。

第四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财政票据自查报告

按照《邵阳县财政局关于开展20xx年度财政票据年检的通知》(邵财发[20xx]2号)文件精神,县统计局高度重视,一把手亲自布置,财务分管领导牵头,单位会计兼票据专管员具体负责,单位出纳配合,对20xx年财政票据进行了严格细致的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票据使用情况。

20xx年共领取财政票据24本,其中18本湖南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开票金额66600元(统计年报培训收费),收入已于20xx年6月上缴非税收入管理局,票据已核销;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集中汇缴)2本,开票金额66600元(用于上缴我局统计年报培训收费),票据已核销;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集中汇缴)2本,开票金额33000元(统计执法罚没收入),收入12月份已上缴非税局,票据已核销;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收据票2本,一本于20xx年初领取,12月份已交非税局核销,一本于20xx年12月底领取,现留存单位。

二、票据管理情况。

1、专人管理。明确由单位会计负责领取、保管、票据开具和票据核销工作,财务分管领导和单位出纳负责监督,票据管理分工合作,各司其职,并对财政票据定期进行检查,工作井然有序。

2、及时核销。局要求各种收费必须及时上缴财政,财政票据及时交非税局核销,县统计局20xx年统计培训收费和统计执法罚没收入都及时上缴财政,湖南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和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收据都及时交非税局核销。

3、规范管理。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财政票据管理制度,票据专人妥善保管,未发生财政票据毁损、灭失,票据开具、收入项目和标准严格按财政规定执行。

由于单位会计刚接手财务工作,业务不够熟练,票据管理也存在一定的不足。20xx年我局将一步加强业务培训,明确工作责任,健全工作机制,完善财政票据管理工作。

财政票据自查报告

为确保此次自查工作顺利进行,我局成立了以纪检书记为组长的自查自纠清查小组,积极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成立清查小组,局领导要求认真学习文件精神,对照自查内容进行自查。做到不走过场不留死角,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按照《绵竹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全市财政资金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我局对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和财政资金的管理情况进行了自查。

1、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我局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所有的业务收入都全额缴入财政国库,并按时间、单位、票据票号、金额做好每笔收入台账,每月末按时与财政国库科对账;每一笔业务支出都严格按照经办人——部门负责人——财务审核——分管领导审核——领导审批的审批程序执行财务报销制度。

2、财政票据指派专人专管,建立了票据领用、核销台账,年底按财政票据管理要求进行清零并注销。

3、我局财务印章管理原则是:分开存放保管,监督审批使用。财务专用章由会计负责保管,法人印章由出纳保管。财务印章保存在安全地方,并且经常检查,非保管人员不得使用,非经单位负责人同意,不得携章外出。禁止非财务事项加盖财务印章,严禁财务印章外借。

4、财务科的职能职责明确,下设会计和出纳两个岗位,各自职责分工明确,会计与出纳之间,相互协调配合,并相互制约。月末出纳的现金、银行日记账与会计的账务相核对,会计的账务必须与银行和财政的相核对,确认无误后方可结账。会计并定期与不定期的对出纳的库存现金进行抽查。

5、我局财务核算基本按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进行核算与管理,但还不够完善,下步应按照要求进一步完善会计核算。

6、无违规开设银行账户,现有账户按照求管理使用,对账制度每月末认真落实。

7、财政资金按相关规定进行管理与使用,财政资金拨付流程科学规范,财政资金审核及时到位,无财政资金未纳入国库集中支付。

这次自查自纠,是促使我局财务工作自我完善的一次切实可行的行动,使我们及时发现问题,并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加以整改,从而使我局财务工作更加完善有效。

为贯彻落实市联社案件专项治理工作,本人认真学习和领会了《关于落实案件专项治理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银行案件风险的通知》(银监通[xx]6号)、《关于加大防范操作风险工作力度的通知》(银监发[xx]17号)和《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案件专项治理工作》方案(银监办发[xx]77号)精神以及省协会《关于防范操作风险做好案件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通过学习讨论,充分了解了本次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明确了执行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重要性、必要性,进一步认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危害性,并根据自身情况展开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牢固思想防线。本人能够自觉主动地学习国家的各项金融政策法规与联社下发的文件精神,加强政治理论学习,牢固思想防线。

财政票据自查报告

为加强财政票据管理,规范收费票据使用行为,加大财政票据监管力度,推进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保障合法收费,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云南省财政票据年度检验规定》和州非税局《关于开展财政票据年检的通知》(迪非税第1号),按照规范化、制度化管理的原则,我县积极响应、贯彻文件通知的精神,从4月份开始对各使用财政票据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委托代收银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驻昆单位财政票据的使用情况进行了检查。经过自查、稽查、重点检查、整改完善和梳理上报等阶段,基本完成年检工作。现就我县财政票据年检基本情况作如下汇报:

年检工作中我局与各主管部门相互配合,加强沟通联系,我局于3月29日在全县范围内下发维财非税6号文转发了文件通知及相关表格,文件内容包括:一、财政票据年检时间;二、年检范围;三、年检内容;四;年检方法;年检地点等相关内容作了统一布置和安排。截止5月14日,完成全县(含10个乡镇)财政票据年检工作(我县应检单位108个,实检99个,单位自查率92%;重点检查单位99个,重点检查率92%。检查涉及17类财政票据,其中:手工票据1772本,微机票据5.5万套。)。

1、普遍存在的问题是,在票据经手人处未签字问题,尽管单位拿来核销的票据只剩存根联、本人也不厌其烦地叫单位在存根联做了补签。

2、未盖章的补盖章手续。

3、还存在未撕记账联、收据联的叫单位撕去,该记账的记账、该给他人的收据联给他人。尽量完善这些手续,向票据管理员一再强调这些手续的重要性。

4、存在串票填写问题的有公安局一家,该用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通用收款收据的用了云南省往来款项统一收据,该用云南省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的用了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通用收款收据,两项金额都作了收缴专户处理,并叫单位在今后工作中改正,不在犯同样错误。

5、在此次财政票据年检中还存在票据保管不当丢失情况:劳动社会保障局丢失一本已使用过、金额已收缴的云南省社会保险费缴款收据,好在单位有缴销凭证联,单位复印缴销凭证联来销票未产生其他不良后果与影响。责成单位明确专人负责管理财政票据,不在发生丢失票据行为。特别是对单位执行财政政策、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情况,开立票据是否规范、填写是否正确,执行“收支两条线”情况,资金是否足额缴存专户,是否配备专人管理,是否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等情况进行了重点检查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或建议,督促整改到位。对于财政票据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处理,对整改不到位的不予领票据,确保票据管理措施得以真正贯彻落实。

通过切实开展年检工作和以来规范化管理票据工作,使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年检规定得到较好落实,促进了我县财政票据管理工作进一步精细化,执收执法单位不断提高了对财政票据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推动了财政票据管理制度的健全完善。一是对财政票据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了全面清查,对各单位票据管理使用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了纠正处理;二是进一步宣传了财政票据政策,强化了单位正确使用票据,收入及时缴库或缴入财政专户的意识,有效地堵塞了非税收入“跑冒滴漏”强化了“以票管费”的机制;三是对检查发现的一些票据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整改,对加强财务管理,防止乱收费,维护经济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此次财政票据年检工作所检票据,大部分单位能做到填写规范,内容填写齐全,手续完备等。值得表扬的特别是交通局票据用量大,收费项目对象复杂,他们单位票据填写现在说算比较规范的,刚开始用票时可不是这样的,这些离不开票据管理员苦口婆心指导。票据使用比较规范的单位还有森林公安局、土管局、疾控中心(主要是有收费行为的单位)等单位。其他单位就不在一一罗列,我股在上级部门和局领导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下、此次财政票据年检工作,历时1个多月时间、大部分单位都能积极按时参加票据年检,极少部分单位一再打电话催促、至今未来年检,也由于今年情况比较特殊原因(修公路限时通车),但也从某种程度上体现出此类单位对票据管理这项工作的态度。稽查两位同志抽出不在,由本股一人完成了99家票据年检,在人少事多的情况下完成了今年的财政票据年检工作。

财政票据年检制度是票据监管工作的重要手段,要与当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要求相适应,充分发挥票据检查工作在非税收入管理改革中的重要作用,向“以票管费”“以票治费”的方向发展,就必须不断加大稽查力度,要注重票据宣传解释工作、加大社会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全民的监督意识,提倡全社会全民缴费索取财政收费票据意识,营造票据管理秩序的良好氛围。进一步加强票据监管的各项基础工作,强化票据日常管理,坚持票据凭证领购,专人管理、限量领用、以旧领新、票款同步、收支两条线,定期不定期开展票据检查工作。

我县票据监管工作在上级业务部门和局领导一如既往的关心、指导、支持和理解下、票据监管工作由弱到强,发生了很大改观,逐步规范和走向正轨,取得了一些成绩,有了一定的经验和做法,但是我们的工作还有很多不足地方、有待完善解决,相信我们有信心和能力在上级业务部门和局领导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和理解下、把票据管理工作做得更好。

(一)岗位责任人:湖南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票据管理处票管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相关规定,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年检通知要求等,并提出票据年检的初审意见。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单位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属于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或者申请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

5、票管人员根据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提出初审意见,交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结算统计处对账工作人员。

(三)时限:即时。

(一)岗位责任人: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结算统计处对账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三)时限:即时。

(一)岗位责任人: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票据管理处票管处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规定对申请材料及初审、对账意见进行审定,签署年检合格与否的意见及理由。

(三)时限:即时。

(一)岗位责任人: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票据管理处票管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为年检合格单位办理相关手续,督促年检不合格单位积极整改。

(三)时限:即时。

(一)岗位责任人: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票管人员和分管局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年检结果以文件、报刊、网站的形式予以通报;。

2、对年检合格以及优秀的单位,给予通报和表扬;。

3、对年检不合格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

4、对因政策原因或连续两年未参检票据年检的,注销其购领资格;。

5、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材料整理归档。

(三)时限:年检工作结束后1个月。

财政票据自查报告

一是建立健全了财政票据管理的各项内部制度。对票据的购领、发放、保管、核销、销毁的程序和要求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分别制定了《票据管理制度》(包括票据计划、票据入库、票据发放、票据工本费结账、票据核销、记账、盘点、存档、数据备份等九个方面)、《单位票据购领、使用和核销制度》、《票据保管、安全制度》、《票据稽查制度》和《票据年审制度》。各项制度除了在票据领发办公场所上墙公示外,我们还将其在“区非税收入网”网页中向公众公示,尽量能让多数人了解我们的票据管理制度,支持配合我们的管理工作。

二是按要求设立了各项票据台账,及时记录了票据购领、发放、库存、核销和工本费等业务信息,定期核对台账库存与仓库库存票据数量。对票据的入库,出库,缴销和结存情况分别设立了台账,做到了每个工作日及时登记台账,打印入出销等相关凭据,每月进行一次票据盘底,核实仓库库存与台账库存数,确保了账库相符。同时,区财政将票据工本费与收缴改革经费一起纳入了年初预算,为开展票据管理工作提供了有力的经费保障。

三是做到了专人专库专柜保管票据,确保了票据安全。局机关在办公用房紧张的`情况下,专门腾出三间房子用于存放财政票据,仓库面积达到了15平方米,能够充分保证财政票据存放的需要。其中一间存放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一间存放矿产品税费票据,另外一间备用。做到了财政票据按标签分类存放,有序整洁易查。库房除了安装牢固的铁门外,还装置了报警器、摄像头等监视设备,同时还配备了干粉灭火器两台。凡拆封的票据均按顺序排放于票据柜中,并备放好樟脑,以防虫蛀,尚未拆封的捆邦票据,则放置于票据铁架上,与地面保持一定的距离,以防潮湿。库房唯一的钥匙由票据管理员一人保管,其它人员非允许一律不准入内。通过采取以上防盗、防火、防虫、防潮等各项措施,确保了我区财政票据安全工作万无一失,从未出现过因保管措施不到位而造成票据毁损和灭失现象。

三是加强了与物价部门的横向联系,联合行文进一步明确了非税收入票据的购领、使用和缴销的程序:规定从今年开始,执收单位再次购领票据前,应将已使用的票据先到物价局审核,再到非税办办理缴销手续,若款项尚未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则及时催缴,待款项缴齐后给予准购票据。通过这一措施,强化了票据的源头控管,达到了“以票管收,票款同行”的目标。上半年,纳入汇缴结算户管理的非税收入12338万元,较上年同期增加4006万元,增长48%,专户存储率达到了100%。

一是所有票据统一向市票据科购领,并及时清结票据工本费。从开始,我区不再印制任何财政票据,所需票据均从市票据科购领后按程序发放给各个执收单位。共向市票据科购领财政票据4.46万册,其中新版财政票据3.5万册,89万份;矿产品税费票据1.96万册,向市非税处交纳票据工本费共计2.2万元,没有出现过拖欠现象,今年以来还采取了按计划数额预交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