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商会章程大全(22篇)

小编: LZ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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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商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商会全称为“xxx市建材行业商会”(以下简称“商会”)。

第二条商会性质是由在xxx市行政辖区内从事建材行业生产、加工、流通、研发、施工的企业单位和个人自愿联合组成的非盈利行业社会团体组织,在xxx市民政局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条商会的宗旨是:遵循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反映会员愿望和要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履行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协调与监督的职能,积极为政府管理服务,为企业发展服务。充分发挥商会在政府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广泛开展行业内外信息交流、资源分享与合作,推进本地建材行业发展和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为天中建材行业的快速发展作贡献。

第四条本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xxx市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xxx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商会的法定地址为:xxx市润升建材城二楼。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商会的业务范围:。

本会的业务范围: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加强自身思想政治工作。促进会员之间团结互助、敬业诚信、守法自律,不断提高会员素质,建立会员的良好信誉。

(一)制订行业发展规划,进行行业统计,提出对行业发展政策、企业税收、产品价格调整的建议和要求,供政府有关部门决策参考。

(二)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积极向政府部门反映会员的愿望、要求、意见和建议,为行业发展创造更好的条件。

(三)协助政府部门加强行业管理,及时传达政府部门的政策意图,对行业工作进行引导,加强行业自律,开展企业信用评价,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参与和配合区域性的维护消费者权益、整顿经济秩序、安全检查等专项活动。

(八)开展经济、贸易等方面的合作和交流,组织会员参加或举办建材行业发展的报告会、研讨会、产品推广介绍会。

(九)开展行业和社会公益事业;。

(十)组织建材行业的产品展览及技术交流与合作,组织产品技术鉴定会;。

(十一)与国内外同行业及相关组织建立联系,开展民间交流与合作;。

(十二)承办政府及业务主管部门委托办理的有关事务;。

(十三)开展符合本商会宗旨和业务范围允许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凡已依法登记注册、取得合法经营资格的建材行业的企业、个人,自愿遵守本章程的,均可申请加入商会。本商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二)有加入商会的意愿;。

(三)在商会的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力,具有承担本会任务或义务的能力。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常务理事会授权的办公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商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商会举行的各种活动;。

(二)优先享受商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三)参与商会的管理;。

(四)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五)对商会的重大事项有表决权;。

(六)对商会的工作、活动和经费开支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有要求商会帮助解决与政府间沟通协调、企业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的权利;。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商会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商会的章程和行业规范;。

(二)执行本商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维护商会、行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商会布置的工作;。

(五)按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六)向本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商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会员如果未经秘书处批准,无故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商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制定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商会的解散与清算;。

(六)决定商会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市工商联和市民政局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商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商会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会长为商会法定代表人;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商会秘书长行使如下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根据不同专业需要,商会可下设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为商会的分支机构,在商会的领导下为企业提供有关专业服务,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专业委员会的名称为“xxx市建材行业商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设立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后,报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并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三十一条专业委员会须执行本章程,接受商会秘书处的管理和监督;专业委员会设秘书组,在专业委员会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日常业务活动,并定期向专业委员会理事会和商会秘书长汇报工作。

第五章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商会的经费来源为:。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xxx市工商业联合会和xxx市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对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xxx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四条商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于xxxx年月日经xxx市建材行业商会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商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乡镇章程心得体会

乡镇是我国基层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乡镇的治理有序和有效对于保障基层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至关重要。而乡镇章程则是乡镇治理规范的重要法规,旨在确保乡镇事务的管理规范、公平、透明的处理。乡镇章程规定了乡镇各部门职责的分工、公共服务的提供、集体经济的管理等各方面的内容,是乡镇治理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段:乡镇章程的相关法规和制定依据。

乡镇章程的制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乡镇组织法,同时也涉及到国家、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与决策以及高层文件,同时需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处理。目的在于通过制定规范的管理方法和标准,推动乡镇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工作、民生改善等方面的跨越式发展和进步。

乡镇章程的制定对于乡镇的治理和发展是非常有利的。一方面,乡镇章程可以规范乡镇各项事务的管理,保障乡镇治理工作的正常运行。另一方面,乡镇章程还可以优化乡镇公共服务的提供,强化乡村的文化建设和乡村风貌建设,提高乡镇社区的发展水平和居民生活质量。

第四段:乡镇章程编制与落实的问题。

具体到乡镇章程的编制和落实中,存在着一些问题。首先,在制定过程中,可能存在于干部缺乏必要的技能和经验,乡镇居民参与不充分等问题。其次,在落实过程中,也可能因资金用途规划不全面、能力不足等问题无法落实。这些问题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加强培训管理相关工作,保证乡镇章程的编制和落实顺利进行。

第五段:乡镇居民对于章程的重视与参与。

最后,乡镇居民应该对于乡镇章程的制定和发展抱有积极的态度。引导居民参与乡镇章程的编制、实施,让居民了解并参与到乡镇治理及公共事务管理当中,更好的实现居民需求,更好地推动乡村的发展和建设。

综上所述,乡镇章程对于乡镇治理和发展是非常重要的,它为乡镇治理和服务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和规范。我们应该积极参与和促进乡镇章程的制定和实现,发挥我们的主人翁作用,共同推动乡镇的进步与发展。

商会章程

第一条本会名称:xx市xx镇商会(以下简称商会或本会),英文名,缩写:。

第二条商会性质:商会由xx市xx镇的工商企业自愿结成,属非营利性的地方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商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贯彻党和政府有关方针政策,积极开展“爱国、敬业、守法”的宣传教育,提高会员素质。团结全镇工商企业以市场经济为导向,诚信经营,发挥本会优势,促进非公经济健康发展,为xx镇的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xx市xx镇人民政府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xx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日常活动接受xx市工商业联合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本会办公地址:广东省xx市xx镇xx大道中家电创新中心大楼三楼。

第六条商会作为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的桥梁,其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意见、要求和建议,在会员与政府之间发挥桥梁作用,当好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

(二)为会员和社会提供市场、技术、商品等信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会员提供管理、法律、会计、审计、融资、咨询等服务。

(三)开展工商企业专业培训,帮助会员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生产技术和产品质量。

(四)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组织会员举办和参加各种对内对外展销会、交易会、组织会员出国考察访问,帮助会员开拓国内国际市场。

(五)为会员提供必要的证明,协调关系,为会员和企业调解经济纠纷。

(六)增进各社会工商社团及工商经济人士的联系和友谊,促进经济、技术和贸易合作与发展。组织各种形式的联谊活动,增强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企业、行业协会的互相联系。

(七)办好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

第七条在xx区域里的企业、团体和个人,都可申请成为xx镇商会的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本会的会员,也是xx市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的当然会员。

(一)企业会员包括私营企业、民营科技企业、港澳台侨投资企业、外资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乡镇企业、集体企业。

(二)团体会员包括私营企业协会、民间企业家工会、民营科技实业家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乡镇企业协会。

(三)个人会员包括工商企业的投资者和经营者、个体工商户。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中的工商界知名人士,也可以参加或被邀请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颁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享受本会的福利和享有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与本会各项活动;。

(七)接受本会委托办理的事项。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按要求交纳会费或不明原因连续三次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已不在企业任职的,其会籍自行卸去。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三年换届一次,由若干理事组成,理事可连选连任。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是本会的最高领导机构,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外代表本会,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理事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分级收取,会长每年交纳会费5000元,常务副会长每年交纳会费4000元,副会长每年交纳会费4000元,理事每年交纳会费20xx元,企业、团体会员每年交纳会费1000元。

第二十九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三十八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经年月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商会章程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xx省石行业商会”,简称“商会”,英文名“”,简称“”。

第二条本会性质:为从事石产业链条中资源开采与管理、产品检测与研发、市场开拓与培养、产品交易与经营、文化研究与传播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及石界的知名人士自愿组成的全省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宗旨:服务会员,规范行业,提升价值,发展产业。是在xx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团结xx省石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相关企业及石界的知名人士,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组织会员,充分发挥团队优势,互帮互助;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引导企业合法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加强行业管理与自律,树立良好行业形象;做精产品、做好商会、做强产业,提升石价值;努力实现竹山石全球话语权、定价权的目标,为地方经济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四条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xx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服从业务主管单位xx省工商联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本会办公地址:xx省竹山县城关镇(国际石城)。

第六条本会业务范围:。

(四)进行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

(十四)协调本行业与其它有关行业的联系,相互支持与合作;。

(十五)反映会员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发展石行业和社会公益事业;。

(十七)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它任务等。

第七条本商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入会条件:。

凡在从事石相关行业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承认本会章程,在本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从事石勘探、开采、加工、商贸、检测鉴定、教育、科技、信息和金融服务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均可申请入会。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理事会或理事会委托秘书处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商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四)对本商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五)按优惠条件,享受本商会提供的有关资料及信息服务;。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商会的决议;。

(二)维护商会的名誉和合法权益;。

(三)完成商会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报告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商会章程和会费标准;。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通过聘请有关名誉职务、顾问等;。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每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亦可由理事会决定临时召开,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商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商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特殊情况可以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二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处罚和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连任不能超过两届如因特殊情况需连任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二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秘书长,交理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十七条本会设常务副会长,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研究和处理日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受会长委托,代表会长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

(三)经会长授权,代表会长签署上报的文件。

第二十八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参加会长工作会议;。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领导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代表商会签署有关文件;。

(七)负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召集;。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本会内设财务处、秘书处、会员处。

财务处负责本会的财务管理和聘用的专职人员的工资福利的发放。

秘书处在秘书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设立党支部,隶属竹山县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委。

会员处负责会员的审查、登记、管理和会员活动的组织。

第三十条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商会办企业的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专门账户,实行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审议后,报会员大会通过。

第四十条本会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一条本会终止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以及国家政策调整和自然灾害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和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等相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xx省石行业商会第一届会员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商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商会全称为“xxx市建材行业商会”(以下简称“商会”)。

第二条商会性质是由在xxx市行政辖区内从事建材行业生产、加工、流通、研发、施工的企业单位和个人自愿联合组成的非盈利行业社会团体组织,在xxx市民政局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条商会的宗旨是:遵循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反映会员愿望和要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履行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协调与监督的职能,积极为政府管理服务,为企业发展服务。充分发挥商会在政府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广泛开展行业内外信息交流、资源分享与合作,推进本地建材行业发展和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为天中建材行业的快速发展作贡献。

第四条本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xxx市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xxx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商会的法定地址为:xxx市润升建材城二楼。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商会的业务范围:。

本会的业务范围: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加强自身思想政治工作。促进会员之间团结互助、敬业诚信、守法自律,不断提高会员素质,建立会员的良好信誉。

(一)制订行业发展规划,进行行业统计,提出对行业发展政策、企业税收、产品价格调整的建议和要求,供政府有关部门决策参考。

(二)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积极向政府部门反映会员的愿望、要求、意见和建议,为行业发展创造更好的条件。

(三)协助政府部门加强行业管理,及时传达政府部门的政策意图,对行业工作进行引导,加强行业自律,开展企业信用评价,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参与和配合区域性的维护消费者权益、整顿经济秩序、安全检查等专项活动。

(八)开展经济、贸易等方面的合作和交流,组织会员参加或举办建材行业发展的报告会、研讨会、产品推广介绍会。

(九)开展行业和社会公益事业;。

(十)组织建材行业的产品展览及技术交流与合作,组织产品技术鉴定会;。

(十一)与国内外同行业及相关组织建立联系,开展民间交流与合作;。

(十二)承办政府及业务主管部门委托办理的有关事务;。

(十三)开展符合本商会宗旨和业务范围允许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凡已依法登记注册、取得合法经营资格的建材行业的企业、个人,自愿遵守本章程的,均可申请加入商会。本商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二)有加入商会的意愿;。

(三)在商会的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力,具有承担本会任务或义务的能力。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常务理事会授权的办公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商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商会举行的各种活动;。

(二)优先享受商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四)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五)对商会的重大事项有表决权;。

(六)对商会的工作、活动和经费开支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有要求商会帮助解决与政府间沟通协调、企业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的权利;。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商会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商会的章程和行业规范;。

(二)执行本商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维护商会、行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商会布置的工作;。

(五)按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六)向本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商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会员如果未经秘书处批准,无故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商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制定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商会的解散与清算;。

(六)决定商会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市工商联和市民政局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商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商会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会长为商会法定代表人;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商会秘书长行使如下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根据不同专业需要,商会可下设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为商会的分支机构,在商会的领导下为企业提供有关专业服务,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专业委员会的名称为“xxx市建材行业商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设立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后,报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并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三十一条专业委员会须执行本章程,接受商会秘书处的管理和监督;专业委员会设秘书组,在专业委员会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日常业务活动,并定期向专业委员会理事会和商会秘书长汇报工作。

第五章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商会的经费来源为:。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xxx市工商业联合会和xxx市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对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xxx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四条商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于xxxx年月日经xxx市建材行业商会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商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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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章程

第一条工商业联合会是共产党领导的工商界组成的人民团体和民间商会,是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桥梁和纽带,是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

第二条工商业联合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

第三条工商业联合会的宗旨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履行统一战线人民团体和民间商会的职能,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纲领,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坚持对广大会员进行团结、帮助、引导、教育,为会员搞好服务,培养一支坚决拥护党的领导、走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积极分子队伍,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为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为改革开放,为祖国统一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贡献力量。

第四条工商业联合会的主要职能与任务是:。

(三)做工商界代表人士政治安排的推荐工作;。

(五)代表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七)为会员提供信息和科技、管理、法律、会计、审计、融资、咨询等服务;。

(十一)为会员提供有关证明,协调关系,调解经济纠纷;。

(十二)办好会办企业、事业;。

(十三)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事项。

第五条工商业联合会即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工商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按国家行政区划设置组织:全国设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市、县、旗设同级工商业联合会。

地区(盟)和区设工商业联合会或办事处。

第六条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同时是民间商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市、县、旗及地区(盟)、区工商业联合会同时是民间商会,可称商会或总商会。

第七条凡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企业、团体和个人,可成为工商业联合会的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各类企业,经申请批准后,均可参加本会为企业会员。

会员的主体是非公有制企业,其中包括私营企业、民营科技企业、港澳台侨投资企业、非公有制经济成分为主的股份制公司和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等。

(二)具有法人资格的工商社团和其他有关社会团体,经申请批准后,均可参加本会为团体会员。

(三)原工商业者均为本会个人会员;。

工商企业的投资者和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等,经申请批准后,均可参加本会为个人会员;。

与工商业联合会建立工作联系的单位,可以通过协商,派代表参加或被邀请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八条实行会员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的原则。

会员如违反本会章程,本会组织可决定停止或取消其会籍。

第九条县以上各级工商业联合会可根据本章程规定与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会员入会条件及办理入、退会手续的办法,并报上一级工商业联合会备案。

第十条地方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的会员,同时也是上级工商业联合会的会员。

第十一条工商业联合会会员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向本会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批评;。

(三)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四)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五)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工商业联合会会员有下列义务:。

(二)执行决议;。

(三)交纳会费;。

(四)办理本会委托的事项。

第十三条工商业联合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四条上一级工商业联合会对下一级工商业联合会具有指导关系。

第十五条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各级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它的职责是:。

(一)讨论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

(二)听取和审查执行委员会的报告;。

(三)选举执行委员会;。

(四)决定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会员代表大会有权修改工商业联合会章程。

第十六条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的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各级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由执行委员会召开。

第十七条各级工商业联合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按照协商推选方式产生,根据需要也可以采取特邀方式产生。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分配办法,由上届常务委员会决定,不设常务委员会的地方,由上届执行委员会决定。

第十八条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的执行委员会,在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闭会后,是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的最高领导机关,负责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的决议,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对外代表本会。

执行委员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

第十九条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执行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在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行使执行委员会的职权,常务委员会对执行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二次。

主席主持会务,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主席、副主席组成主席会议,研究决定重要事项。

副主席根据工作需要可分为专职副主席和兼职副主席。专职副主席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兼职副主席一般不连续任职。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第一副主席和常务副主席。

第二十条地方各级工商业联合会是否设常务委员会,由其执行委员会决定。

设常务委员会的地方,执行委员会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在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行使执行委员会的职权,常务委员会对执行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不设常务委员会的地方,执行委员会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

会长主持会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业联合会的会长、副会长组成会长会议,研究决定重要事项。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业联合会可设常务副会长,由会长提名,常务委员会通过。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主持会务。

第二十一条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的执行委员、常务委员会成员,可在届中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各级工商业联合会可设立若干工作部门和专门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县、区及不设区的市可设乡镇商会、市场商会或街道商会等基层组织。

第二十四条工商业联合会可按行业设立同业公会或同业商会等行业组织,同级工商业联合会是其业务主管单位。

工商业联合会是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为主的社会团体以及与工商业联合会工作相关的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

第二十五条地方新设工商业联合会时,应报请同级党委或政府批准,并报上级工商业联合会和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经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国务院备案。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商会章程

第二条本会性质:本会是由籍企业及人士在开办的企业依法自愿组成的行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服务会员为天职,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组织会员联谊互助,沟通会员与政府的联系,帮会员之需,解会员之忧,提升会员在信誉,为促进和经济社会发展做贡献。

第四条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xx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xx市xx区齐鲁软件园d座a202。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教育引导会员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促进自觉依法经营。

(二)配合两地政府开展的商务活动。

(三)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政府有关部门和组织反映会员意见、建议,帮助会员排忧解难,并向会员传达政府部门的指示和要求,在会员和政府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四)组织开展商业会展和经济洽谈活动,促进会员单位产品与服务的营销和知名度的提高。

(五)为会员传播经济技术信息和现代企业管理理论,提供企业咨询和法律咨询服务。

(六)开展会员之间的联谊活动,联络感情,增进共识,加强合作互助。

(七)投资兴办和管理相关服务事业和经济实体。

(八)组织会员参与公共、公益活动,宣传并向社会推荐会员先进事迹和优秀个人,提高会员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

(九)开展法律范围内许可的其他活动。

(十)承办两地政府委托的各项工作。

第七条本会会员为籍企业及人士在xx市依法兴办和经营的各类企业和其他经营实体。

第八条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三)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四)符合本章程第七条规定的身份范围。

第九条本会吸收会员实行单位自愿申请、正式会员推荐、理事会审定的基本程序。

吸收一般会员须有一名会员并一名理事推荐。会员一经确定即颁发会员证件。

第十条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享受本会编辑及转发的有关信息等资料。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行规行约,执行本会有关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并按本会安排及时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四)不组织、不参与有损于政府和本会形象的活动。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无特殊原因,经提醒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监事会工作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经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经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定。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置、变更和撤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及各机构、经济实体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会的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本会的工作计划。

(十一)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组成人员数量不能超过会员总数的1/3,理事会须由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其人选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表现好,思想觉悟高。

(二)在工商企业领域有较大的影响,在会员中威望较高,具备较高的社会责任感,作风正派,信誉良好。

(三)甘于奉献,乐于服务。

(四)决策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强,工作效率高。

(五)对本会的成立和发展贡献较大。

(六)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七)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职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二十三条本会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召开会员大会。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督促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副会长主要职责是支持配合会长工作,做好会长和理事会交办的重要事项,可受会长委托主持召开理事会和会员大会或者签署有关文件。

第二十六条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全面工作,协助会长、副会长工作。

(二)主持开展本会日常工作,组织拟订并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经济实体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经济实体主要负责人人选,报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计划及人选。

(六)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本会设副秘书长若干名,协助秘书长工作,可兼任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经济实体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可根据需要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推选产生,其组成人员数量不超过理事总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九条本会设立监事会,其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和罢免,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

第三十条监事会对会员大会负责,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履行检查监督职能,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召开及理事会选举、罢免的合规性。

(三)检查理事会对会员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并提出改进意见。

(三)检查本会财务收支和会计资料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三十一条本会可聘请德高望重的知名人士担任名誉会长或顾问,对本会的建设发展提供指导性意见和重大帮助。

第三十二条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费。

第三十四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经费主要用于:

(一)商会的日常办公开支。

(二)组织有关活动的经费。

(三)编辑出版刊物、资料费用。

(四)购置商会固定资产。

(五)与商会有关的其他费用开支。

第三十六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本会配备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监督。资产的来源属于政府资助、社会捐赠的必须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九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本会的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本会章程的修改,须在会员大会通过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生效。

第四十四章本会因故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五章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大会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章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终止后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本会宗旨的相关事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x年2月17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商会章程

第一条本商会的名称是。英文名称是,缩写为。(商会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区域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商会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全联”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商会应冠以本行政区域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全联”等字样。商会的名称,不得使用已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明令撤销或取缔的社会团体的名称。)。

第二条本商会是以行业或地域的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的企业、团体和个人为主体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工商联的基层组织。

第三条本商会的宗旨是:团结带领广大会员,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坚持统战性、经济性、民间性有机统一;引导和教育会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坚持企业自主办会、服务立会、诚信兴会,为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做贡献。

第四条本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商会住所:。

第六条本商会业务范围:

(四)维护权益。帮助会员排忧解难,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六)完成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部门交办事项;。

(七)其他。

第七条会员分为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三)个人会员包括私营企业出资人和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等。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二)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三)属于本商会所在的业务领域和区域。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商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商会的服务;。

(四)对本商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进行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其他。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商会的信誉;。

(三)按本商会要求参加会议和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办理本商会委托事项;。

(六)其他。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长办公会审议后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本商会实行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设立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会长办公会。根据需要设立常务理事会。

第十五条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监事会报告;。

(四)制订和修订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下列事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一)本章程的修改;。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x年召开一次。

理事会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换届选举工作。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三)确认秘书长的聘任和解聘;。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八)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因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因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组成。

第二十六条会长办公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

(三)研究需提交常务理事会、理事会讨论事项;。

(四)审议决定秘书长的聘任和解聘;。

(五)其他需提交会长办公会议研究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会长办公会议须有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应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会长办公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因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本商会的会长、副会长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和区域内社会形象好,代表性强,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三)热心商会工作,作风民主,办事公道;。

(四)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本商会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由会长办公会提出建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本商会会长、副会长人选须通过业务主管单位综合考察。任期一般不超过一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由理事会提出建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会长、副会长届中调整,须经会长办公会通过、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由理事会进行确认。理事会确认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一条本商会会长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因特殊情况,受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以由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会长的职权是: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议;。

(二)落实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议决议。

第三十三条本商会设秘书长1名。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三)具有较强的执行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

(四)谦虚谨慎,以诚待人,廉洁奉公,办事公道,有较高的思想道德水平;。

(五)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六)身体健康,能专职从事秘书长工作;。

(七)未受过刑事处罚;。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四条本商会秘书长为专职,实行聘任制。由会长办公会集体研究提出人选,经业务主管单位考察后,由会长办公会聘任,并报理事会确认。理事会确认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如理事会不予确认,则需立即停止履行职责。秘书长在会长办公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主持召开秘书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有关日常工作事项;。

(三)组织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报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五条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罢免: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严重违反本章程,营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三)严重渎职,给本商会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

(四)有其他应当予以罢免情形的。

第三十六条秘书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严重违反本章程和本商会内部管理制度的;。

(三)营私舞弊、失职渎职,给本商会造成严重损失的;。

(四)有其他应当予以解聘情形的。

第三十七条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其中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人选须经过业务主管单位综合考察。监事会任期一般不超过一届。没有条件设立监事会的,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只设监事。

第三十八条监事长(不设监事会的监事)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坚持原则,工作务实,清正廉洁,办事公道;。

(三)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四)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第三十九条理事会成员、秘书处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条监事列席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监事长(不设监事会的监事)列席会长办公会议,但不参与表决。

第四十一条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监事)负责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向业务主管单位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其职权是:

(三)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

第四十二条监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会议纪要报业务主管单位。监事长(不设监事会的监事)参加业务主管单位对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考核。

第四十三条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予以罢免: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严重违反本章程,营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三)严重渎职,给本商会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

(四)故意瞒报有关违法违规情况的;。

(五)具有其他应当予以罢免情形的。

第四十四条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条本商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商会的实际情况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收取标准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六条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七条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八条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和出纳。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条本商会换届或更换会长及负责财务、资产工作的商会和秘书处负责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一条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二条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四条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五十五条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六条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七条本商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直接终止:

(一)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

(二)会员人数低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筹备成立最低数量;。

(三)连续2年不召开章程规定的会议或召开会议达不到法定人数。

第五十八条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九条本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条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六十一条本章程经x年x月x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三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乡镇章程心得体会

乡镇章程的出现,使乡镇组织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标志着乡村治理的法制化进程逐渐加速。一方面,它规定了乡镇政府的职责、权利和责任,明确和规范了基层行政管理的职能和权限,从而使基层行政机构对社会管理的效能得到提高;另一方面,它也落实了政府治理守法化、阳光化的原则,加强了民主决策和信息公开,更好的为当地民众服务。

第三段:回顾实际操作中的问题。

在实际操作中,我们遇到的问题也是非常的丰富多彩。首先,在乡镇章程起草过程中,我们应该关注本地的实际情况,深入调研和了解当地情况,结合公众意见和建议,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规定。但是,过程中难免会遇到信息不足、数据不全、说服难等问题,需要我们做好周全的准备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

第四段:分析如何进一步推进乡镇章程的落实。

乡镇章程的制定只是第一步,更为关键的是如何使其流程更加科学化、程序更加规范化。对此,我们需要注重宣传和推广乡镇章程,促使当地居民了解、认可和遵守它,同时,要加强监督检查和问责机制,严格执法,保证乡镇章程的真正实施。

第五段:总结自己的体验和感受。

作为一个乡镇工作者,我深刻理解乡镇章程的重要性和实际意义。在操作过程中,我充分感受到了其带来的好处,同时,也深刻认识到了提高乡镇章程落实的难点和挑战。只有加强沟通、加强协商,才能进一步提升乡镇章程的实施效果,更好的为当地居民和社会服务。

商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xx市xx镇商会(以下简称商会或本会),英文名xxxxxxxxxxx,缩写:xxx。

第二条商会性质:商会由xx市xx镇的工商企业自愿结成,属非营利性的地方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商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贯彻党和政府有关方针政策,积极开展“爱国、敬业、守法”的宣传教育,提高会员素质。团结全镇工商企业以市场经济为导向,诚信经营,发挥本会优势,促进非公经济健康发展,为xx镇的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xx市xx镇人民政府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xx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日常活动接受xx市工商业联合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本会办公地址:广东省xx市xx镇xx大道中家电创新中心大楼三楼。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商会作为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的桥梁,其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意见、要求和建议,在会员与政府之间发挥桥梁作用,当好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

(二)为会员和社会提供市场、技术、商品等信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会员提供管理、法律、会计、审计、融资、咨询等服务。

(三)开展工商企业专业培训,帮助会员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生产技术和产品质量。

(四)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组织会员举办和参加各种对内对外展销会、交易会、组织会员出国考察访问,帮助会员开拓国内国际市场。

(五)为会员提供必要的证明,协调关系,为会员和企业调解经济纠纷。

(六)增进各社会工商社团及工商经济人士的联系和友谊,促进经济、技术和贸易合作与发展。组织各种形式的联谊活动,增强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企业、行业协会的互相联系。

(七)办好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在xx区域里的企业、团体和个人,都可申请成为xx镇商会的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本会的会员,也是xx市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的当然会员。

(一)企业会员包括私营企业、民营科技企业、港澳台侨投资企业、外资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乡镇企业、集体企业。

(二)团体会员包括私营企业协会、民间企业家工会、民营科技实业家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乡镇企业协会。

(三)个人会员包括工商企业的投资者和经营者、个体工商户。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中的工商界知名人士,也可以参加或被邀请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颁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享受本会的福利和享有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与本会各项活动;。

(七)接受本会委托办理的事项。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按要求交纳会费或不明原因连续三次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已不在企业任职的,其会籍自行卸去。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三年换届一次,由若干理事组成,理事可连选连任。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是本会的最高领导机构,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外代表本会,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理事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乡镇章程心得体会

乡镇章程是属于地方政府的行政法规,是规范乡镇行政管理和社区建设的重要法律文件。我于日前参加乡镇章程的培训,深切感受到了其对于基层治理和社区建设的重要性。在此,我分享我对乡镇章程的体会和心得,希望对您有所启发和帮助。

首先,乡镇章程制定是乡镇改革创新的基础。乡镇章程从制定、修改、实施等全过程,都需要广泛地征询专家、群众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建议,这有利于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此外,乡镇章程还需保持与时俱进,充分考虑当地的实际情况,以实际行动推进乡镇治理和社区建设。

其次,在乡镇章程中突出法治思想,可以促进乡村治理的规范化和法制化。乡镇章程将规定乡镇内各项制度和法规,如市场准入、土地管理、环境保护等。这有助于构建从上至下的管理体系,建立条例和常规,实现乡村治理的规范化和法制化。

第三,乡镇章程是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有力支撑。在乡镇章程中,我们可以看到针对各类乡村问题的解决方案,促进措施和落实方法。通过制定章程,可以领导极大地激发社区对于乡村振兴战略的积极性,使乡村经济更好地实现转型升级,乡村生态环境得到保护。

第四,乡镇章程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而进行制定,因地制宜。这一点是极其重要的。因为乡镇的情况不同,他们面对的问题和需求也会有所不同,只有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乡镇章程,才能真正解决当地问题,并且得到社区人员的认同和支持。

最后,乡镇章程的执行和监督同样至关重要。在执行乡镇章程时,我们应该尽可能贴近国家法律法规,保证它们有效顺畅地推进。另外,监督和评估是章程实现的重要保障,需要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以确保章程的贯彻执行。

总之,乡镇章程是乡镇行政管理和社区建设的重要法律文件,它的制定的启示是因地制宜,务求顺畅,努力达成乡村治理的规范化和法制化。这样就可以打造一个秩序井然和和谐的社区,促进乡村振兴战略的推进,让社区居民享受到更好的生活。

商会章程

第二条本团体的性质:xxxx商会是以在xx市境内常驻或长期从事工商业活动的xx籍公民创办的企业为主体,团结xx籍在xx地域工作的各界人士,自发、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团结xx市xx籍工商界人士,以凝聚xx工商界力量,聚合xx工商业资源,挖掘xx工商业优势,传承xx工商界文化,弘扬xx工商界精神为使命;以团结友爱,诚信务实,科学创新,共赢发展为精神;以服务会员、服务xx、贡献xx为宗旨。本商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并积极加强社会组织党的领导。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xx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登记管理机关xx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xx市和平区南京路305号经济联合大厦23层2306室。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政策宣传:向会员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开拓创新,为xx的稳定和xx经济发展服务。

(二)培训服务:组织会员参加高端论坛、各类培训、企业管理讲座、经济学术报告会,促进会员企业从业人员的基础管理水平和综合决策能力的提高。

(三)信息服务:建设网站,定期编辑发行商会刊物,传达中央、xx市有关经济建设的政策和法规,介绍xx及xx两地政治经济动态,加强会员企业之间的信息交流与互惠互补。

(四)协调服务:关心xx驻津企业业务开展情况和存在问题,共同探讨解决问题的办法,努力为会员单位提高效益作好服务。

(五)维权服务:维护会员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政策、法律、财税、项目、策划、渠道、人才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工作,为保障会员利益服务。

(六)交流学习:组织成功的会员企业进行经验介绍。积极开展行业内、跨行业、跨地区的交流、学习和合作,帮助会员发现新的商机。

(七)搭建平台:利用商会平台,举办各种联谊活动,促进xx驻津企业、在津工作的xx籍人士和社会各界拓展交际空间,增进了解,增强凝聚力,使企业发展更具活力。

(八)公益服务:鼓励并组织会员从事公益事业。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会长1人、副会长1-6人、秘书长1人,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1-3人、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乡镇文联章程

第一条xx县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简称xx县文联)是中共xx县委领导的,由全县性的文艺家(工作者)协会和相关社团联合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文艺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社会主义文艺,发展先进文化,建设文化强县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

xx县文联是xx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业务上接受市文联指导。

第二条xx县文联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切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遵守宪法和法律,团结和组织全县广大文艺工作者,致力于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文学艺术事业,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xx县文联实行团体会员制。全县性的文艺家(工作者)协会、研究会、学会和县级企业文联,可申请加入本会,经本会委员会批准后,可成为团体会员。

会员的权利:对县文联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进行监督,参加县文联举办的活动,并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会员的义务: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负责完成本会交付的工作。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第四条xx县文联对各团体会员负有联络、协调、指导、服务的职责。通过组织团体会员间的交流活动和调研工作,密切联系广大会员,向有关方面反映情况和要求,并承担所属协会需要统筹安排的事宜。

第五条xx县文联会同各团体会员组织文艺工作者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生活,开展各种文艺创作、学术研讨、文艺批评和文化交流活动。发现和培养文艺人才,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加强对文艺队伍建设,特别是中青年文艺工作者的扶持和培养,不断壮大全县文艺队伍和提高文艺工作者的素质。

积极争取党和政府对文艺工作的重视与支持,同社会各界的广泛联系,并与政府文化艺术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各人民团体合作,共同发展我县的文学艺术事业。

第六条本会设“天姥山文学艺术奖”,建立三年一次的评奖制度。“天姥山文学艺术奖”为xx县最高文学艺术奖,对优秀文艺成果、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以精神和物质的奖励。

第七条xx县文联维护宪法和法律所赋予文艺工作者和文艺团体的权益,坚持“二为”方向,依法维护本会会员的创作自由和在艺术方法、艺术风格上的大胆探索。

第八条xx县文联根据需要和可能,本着积极、慎重、规范、求实的精神,创办必要的经济实体和开拓创收渠道,以增强自身活力,促进文艺事业的发展。

第九条xx县文联的最高权力机构为xx县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审议和通过县文联工作报告;修改县文联章程;选举产生县文联委员会;讨论和决定其它重要事项。大会代表由各团体会员推荐产生,县文联可邀请有关人士为代表大会代表。

县文联委员会成员按规定办法,经民主协商提名,并经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决定具有代表性的人士为县文联委员会的候选人。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由委员会履行代表大会所赋予的职权,处理日常事务。

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

委员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由主席提名,经委员会通过后任命,副秘书长的名额和人选,由主席、副主席根据工作需要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协助主席、副主席工作,并设立必要的工作机构。

县文联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设若干名誉职务,名誉职务由县文联委员会聘请。

县文联委员会认为担任本会领导职务的成员中不称职者,可通过民主程序,予以罢免和撤换。

第十条xx县文联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召开,由委员会召集;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由主席、副主席召集。必要时可多次召开。

第十一条xx县文联经费来源:(一)国家拨款;(二)开展以文补文活动所得收益;(三)社会资助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二条本章程的修改权属县文联代表大会,解释权属县文联委员会。

民间商会章程

第一条本商会的名称是:中国民营经济国际合作商会,英文名称是chinainternationalchamberofcommercefortheprivatesector,缩写为ciccps。

第二条本商会是由已经或有条件、有意愿“走出去”,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和开展国际经济合作的企业尤其是大型民营企业和与“走出去”相关的企业、团体和个人,自愿结成的,以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人士为主体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全国工商联的基层组织和工作依托。

第三条本商会的宗旨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团结带领广大会员,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围绕经济建设中心,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遵守《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坚持统战性、经济性、民间性有机统一,教育和引导会员爱国、敬业、创新、诚信、守法、贡献,推动统战工作有效覆盖,建设中国特色商会组织。

坚持政治建会,牢牢把握商会发展的正确方向;坚持团结立会,发挥企业家自主办会优势,引导民营经济人士听党话、跟党走;坚持服务兴会,积极搭建经济服务平台,助推会员企业转型升级和行业领域创新发展;坚持改革强会,创新运行机制和服务手段,不断提升商会的影响力、凝聚力、动员力,为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作贡献。

第四条本商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全国工商联。本商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商会住所:北京市。

第六条本商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基层组织,隶属全国工商联直属商会党委。

第七条本商会党组织在商会中发挥政治领导作用,做到把方向、议大事、促落实。积极开展统战工作,建设先进文化,对商会重大问题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以及涉及商会方向性问题等提出意见建议,以党建带会建。会长和党组织负责人对商会“三重一大”和方向性问题应沟通一致,会长办公会应尊重党组织意见。党组织和会长办公会出现原则性分歧时应尽量协商解决。出现难以调和的重大分歧时应向全国工商联报告,按全国工商联协调意见办理。

第八条本商会党组织负责人与领导层党员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具体管理办法按中共全国工商联直属商会综合党委有关规定执行。商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和支持。

第九条本商会可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组织,党组织负责对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组织业务工作进行领导。

第十条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政治引导。积极在会员中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引导会员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在会员中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实践活动,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培训,引导会员自我学习、自我教育、自我提升,推动统战工作有效覆盖。

(二)提供服务。举办经贸活动,促进交流与合作;制定团体标准,促进国际互认;提供信息、法律、融资、技术、人才、培训等方面服务;增进与境外工商社团的交往,促进会员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帮助会员有序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开展行业领域情况调研和统计分析,助推行业领域高质量发展;积极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参与政府购买服务。

(三)诉求反映。搭建平台,畅通渠道,积极反映会员意见建议和合理诉求;就民营经济发展的法治和政策环境等建言献策,推动构建亲清政商关系。

(四)维护权益。建立法律援助机制,帮助会员排忧解难,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积极参与政策制定,推动政策落实,参与第三方评估等工作。

(五)诚信自律。开展普法宣传,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制订自律公约,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建立信用承诺制度,积极参与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六)协同参与社会治理。鼓励支持会员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促进共同富裕、风险防范、污染防治工作,注重安全生产,助推区域经济发展,树立良好社会形象;开展民商事和劳动争议调解,积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七)完成全国工商联和有关部门交办事项。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十一条本商会的会员分为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商会会员同时是全国工商联会员,享受全国工商联会员权利,承担全国工商联会员义务。

(三)个人会员包括私营企业出资人和经营者、个体工商户、工商界有关人士等。

第十二条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三)在本商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十三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四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本商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商会活动并获得本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五)其他。

第十五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商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商会合法权益;

(五)按本商会要求参加会议和活动;

(六)向本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办理本商会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五)视情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八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不按要求参加本商会活动;

(二)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商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二十级条本商会实行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设立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常务会长会、监事会。

第二十一条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商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订和修订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八)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全国工商联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三条经理事会或者本商会2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报全国工商联同意后,可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理事会或提议的会员(代表)推举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商会终止,须经到会会。

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按得票数确定,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

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

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因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第一、三、五、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三十条常务理事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一条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因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常务会长、副会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常务理事会、理事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会议;

(三)研究需提交常务理事会、理事会讨论事项;

(四)决定内部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

(五)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第三十三条会长办公会议须有组成人员的2/3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会长办公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因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四条常务会长会由会长、常务会长组成,作为本商会的核心议事层行使以下职权:

(一)商会日常事务的决策;

(二)重要人事、大额开支、重要事项等前期酝酿及初步研究;

(四)听取秘书长工作汇报等。

第三十五条常务会长会议原则上须全体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组成人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常务会长会原则上每两月召开一次会议,重大事项及时召开,会议形式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十六条本商会的会长、常务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政治强;

(二)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内代表性强,参政议政能力强,社会信誉好;

(三)热心商会工作,作风民主,办事公道,具有较强的奉献精神;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没有严重失信情况;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本商会实行会长轮值制,会长设1人,从常务会长会组成人员中推选,原则上2年一轮换。会长、常务会长任职前报全国工商联考察,然后提交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不在轮值期,为常务会长。

第三十八条会长、常务会长、副会长人选应当于任职前15日向全体会员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三十九条会长职责主要包括:

(一)主持商会全面工作;

(二)代表商会签署文件、出席活动;

(三)召集并主持常务会长会、会长办公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

(四)财务预算、审批;

(五)每月听取秘书长工作汇报,重要事项随时沟通,代表常务会长会、会长办公会检查督促各机构工作。

第四十条本商会秘书长设1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三)具有较强的执行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

(四)谦虚谨慎,以诚待人,廉洁奉公,办事公道,有较高的思想道德水平;

(五)一般应为中共党员,年龄不超过67周岁;

(六)身体健康,能专职工作,热心本商会事业正确发展;

(七)未受过刑事处罚;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九)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本商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由会长提名,由常务会长会决定,并向会长办公会报告。对有关人选会长办公会成员半数以上反对,则常务会长会决议无效并重新启动提名。秘书长实行聘任制,任期与商会届期一致。每两年由常务会长会对秘书长进行信任投票,过半数不信任的秘书长不能继续任职,需调整岗位。

第四十二条本商会秘书长为专职,不兼任副会长,不得与会长、监事长来自同一单位。秘书长任职前报全国工商联考察。秘书长人选应当于任职前15日向全体会员公示,公示期为7天。秘书长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编制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协调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审批会长委托范围的财务事项。

第四十三条会长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对商会负全面责任,不得兼任其他全国性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四条会长、常务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罢免和解聘: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的;

(三)严重违反本章程和本商会内部管理制度的;

(四)营私舞弊、失职渎职,给本商会造成严重损失的;

(五)引起商会不团结导致商会正常运转受到重大影响的;

(七)有其他应当予以罢免和解聘情形的。

(二)有20%以上会员联名,可以要求罢免理事。罢免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进行表决,解聘副秘书长由会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三)当秘书长因各种原因不能正常履职时,由常务会长会指定临时负责人。

第四十六本商会设立监事会,是商会的监督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职权是:

(四)检查本商会的财务报告;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七)选举和罢免监事长。

第四十七条监事会可以对本商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商会承担。

第四十八条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十九条本商会的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忠实勤勉,清正廉洁,坚持原则,工作务实,办事公道;

(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未受过刑事处罚;

(四)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五)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六)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条监事不得与会长来自同一单位。本商会的会长、常务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专职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十一条本商会监事长设1人,任职前报全国工商联考察,监事若干人,然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连任不超过两届。监事长、监事人选应当于任职前15日向全体会员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五十二条监事长列席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议、常务会长会议等会议,并有权提出质询和建议,但不参与表决。

第五十三条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罢免: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的;

(三)严重违反本章程,营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四)严重渎职,给本商会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

(五)故意瞒报有关违法违规情况的;

(六)有其他应当予以罢免情形的。

第五十四条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五条本商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会费收取标准报全国工商联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六条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及社会公益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七条本商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八条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和出纳,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严格按照《会计法》开展工作,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九条本商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全国工商联和有关部门的监督。商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审议。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致使本商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一条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离任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商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由民政部和全国工商联依据情节给予法定代表人警告、责令改正、责令撤换等处理。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商会发生违法行为或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二条本商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商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三条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本商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收捐赠、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六十五条本商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十六条本商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六十七条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报全国工商联审核,然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

第六十八条本商会制定和修改的章程,于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30日内,经全国工商联审查同意后,报民政部核准。

第六十九条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全国工商联审查同意。

第七十条本商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直接终止:

(一)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

(二)会员人数低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最低数量;

(三)连续2年不召开本章程规定的会议或召开会议达不到法定人数。

第七十一条本商会终止前,须在全国工商联及有关单位指导下,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二条本商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三条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全国工商联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七十四条本章程经2022年6月25日第三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六条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乡镇中心小学章程

在镇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区教体局的具体指导下中心学校团结、带领广大教职工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积极进取、扎实工作圆满完成了年初确定的教育工作目标和各项工作任务先后被评为淄博市教育技术装备工作先进集体、**区平安和谐校园、**区教育图书资料管理与发行工作先进单位、**区“我喜爱的教育报刊”征文优秀组织奖。现将20的工作主要总结如下:

一、教育教学方面:

1、全面规范学校管理。严格落实《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试行)》,规范课程开设、考试、作息时间、作业总量、节假日等方面的管理,落实办学行为问责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和举报,切实规范办学行为。加强学校家长委员会建设,创设良好的教育发展环境。落实教学“六认真”,做到理念“新”,备课“深”,上课“实”,作业“精”,批改“细”,辅导“准”,检测“严”,分析“透”,教研“活”,负担“轻”,质量“高”。规范各层面的教学档案管理,使教学管理进一步科学化、规范化。

2、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全面提高教师队伍素质。认真落实《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教师“十不准”要求,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大力倡导“学为人师,行为世范”的师德准则,不断健全完善师德行风评价监督机制,增强教师“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教师业务培训,规范教师专业成长档案管理。对新教师进行岗位培训,组织教师业务考试。开展教师读书活动、教学论文评选活动。积极开展在职教师岗位培训、骨干教师研修提高、新任教师和班主任培训。搞好师德考核及年度考核,完成评优树先推荐工作。

4、加强校园体卫艺工作,广泛开展全民健身运动,大力开展阳光体育运动,确保学生每天锻炼一小时,积极准备参加区体育运动会。参加了上级组织作文、英语口语等竞赛活动,师生获奖人数居全区前列。

5、北**学校承办了全区送教下乡活动,区教研员及北**学校教师执教公开课。根据区教研室的统一安排,与五岭路小学、双语小学联合举行“城乡交流,同课异构”教学活动,我校徐晴晴老师执教公开课,获好评。积极参加全区小学语文青年教师课堂教学交流展示活动,我校青年教师李佳老师执教展示课。

6、市教科所***所长、区教研室翟乃山主任、区教科所刘同芝到**小学和北**学校进行指导,获得好评。

7、为创办“数字化校园”,北**学校新上电子白板,并为教师配备笔记本电脑,教育信息化工作上了一个新台阶。

8、顺利完成了全省小学教师网络研修和学校中层网络研修,有20余人被评为优秀学员。

二、校园安全方面。

1、进一步抓好学校(幼儿园)安全和稳定工作,提高各类突发事件的预警防范处置能力,继续以“三防”建设和接送学生车辆管理为重点,积极开展集中排查整治行动,坚持校园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常态化,落实《校园食品安全管理条例》,增强校长园长责任意识,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积极主动做好信访稳定工作。按时参加上级组织的各种会议及培训,及时召开校长、园长、保卫科长、保安人员会议,传达上级会议精神。

2、围绕第十七个全国中小学安全教育日及防灾减灾日开展工作,做好应急预案的落实,组织学生逃生演练。

3、各校(园)安装了无线联网报警系统。

4、层层签订校(园)安全目标责任书,定期对校园保安人员定期培训,落实校长园长安全责任。

5、多次会同派出所对各校(园)进行安全专项督查,对存在隐患下达整改通知,限期整改。

6、认真组织学习《国务院校车安全条例》,严格落实《**区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实施细则》,积极协助长运公司做好学生乘坐校车的安全工作。

三、其它工作:

1、实施校舍安全工程。全面摸清校舍现状,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地域特点、教育发展水平等实际,遵循教育发展规律,健全校舍安全保障机制,做到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与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相结合、与标准化学校建设相结合。严格实行校舍安全工程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断消除校舍安全隐患,提高校舍防震抗灾能力,切实保障广大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在上级领导的积极支持下,北**学校完成危房拆除及教学科技楼的规划,于年10月25顺利启动。**幼儿园、**联合小学餐厅工程开工建设。朱家庄小学教学楼停用。

2、做好。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救助工作。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严格按照救助资金的发放程序,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公示和救助金发放工作,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充分享有受教育的权利。2014年先后有183名学生、20名教职工受资助。

3、顺利通过市教育信息化督导检查、区学校安全食品卫生安全收费验收。按时完成上级交办的各种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努力规范办学行为,强化优质服务意识,细化学校内部管理,确保校园安全稳定,积极营造和谐向上的校园文化,不断提升办学层次和教学质量,不断增强学校可持续发展能力,促进教育全面、协调、持续、健康、科学发展。

二、工作目标。

1、狠抓安全教育与制度落实,强化安全措施,消除一切不安全隐患,进一步完善校车管理制度,确保校园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

2、进一步改善办学条件,确保北**学校、盆泉幼儿园校安工程顺利完工及郭泉幼儿园改扩建工程。

3、进一步规范学校办学行为,积极开展课堂教学改革,强化学校精细化管理,狠抓校干队伍及教师管理,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4、以打造学习型组织、学习型队伍为目标,大力创办书香校园,形成读书的良好风气。有效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使学生全面发展。

5、加大对幼儿园管理力度,积极谋划幼儿园达标建设,加强学前教育的改革推进。

6、积极组织和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各项活动,力争取得好成绩。

三、主要措施。

1、以安全排查为手段,坚持抓好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的教育监控管理力度,实现安全稳定零事故。

2、努力改善办学条件,大力发展基础教育。根据校舍安全工程规划,服从布局调整与学校标准化建设大局,重点建设北**学校综合楼、***联小幼儿园、***幼儿园建设。

3、以强化教师队伍建设为手段,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的高素质教师队伍。坚持以德治校,依法治教,认真贯彻落实《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大力提倡严谨治学、敬业爱生、乐于奉献的精神,要求全体校干和教师要有良好的敬业精神,并不断增强服务意识、提高业务水平、加强合作、提升创新能力,通过开展学生评教等活动,树立优秀教师典型,明确教师努力方向,以促进学生更快更好地发展。以作风建设为载体?彻底解决教育战线部分党员干部中存在的“庸、懒、散”等问题?使党员干部在工作状态、业务能力、工作纪律等方面有进一步的转变?群众满意度进一步提升。

5、加快幼儿园建设,积极发展学前教育。加大对民办幼儿园的监督管理,在教育保育管理、教师管理与发展、幼儿身心健康成长等方面不断创新方法,积累经验,逐步形成北**特色的学前教育。

乡镇中心小学章程

我乡“百日安全生产活动”工作在县局的直接指导下、乡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县有关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的系列精神,突出预防,强化监管,落实责任,狠抓安全生产综合治理,杜绝了重特大事故发生,防止了小事故的出现,确保了我乡在春节及全国、全省全市及县“两会”期间的安全,形势稳定,现总结如下:

一、领导重视,强化监管。

在百安活动开展中,各单位都制发了宣传标语,乡上专门组织了宣传车一辆,来回八个行政村进行了广播宣传,讲解安全知识及法律法规。安监办办专刊二期,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督察通报三期,3月28日集中安全活动宣传日,发放了安全知识手册200本,用电安全挂历图片展1000份,进行了烟花爆竹安全知识讲解,组织了收看了安全知识专题影片,全乡范围形成了浓厚的安全生产宣传氛围。

在元月2日,我们专门组织召开了非煤矿山、砂石经营业主、烟花爆竹经营户,以及建设施工的工匠等负责人参加的专题会议,会上安监办何文松同志通报了安全生产形势和20安全生产计划,参会人员很受感动。会后,我们去农房建设工地检查时,无一人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这说明我的会议是起到了很好的效果。

在非煤矿山检查中,发现了厂房必须翻盖、维修,为了扩大生产规模,予以农忙季节整改。水上砂石开发中,船上无救生衣,给予限期购买的整改意见。

在春运期间,1月18日我们组织驾驶员召开了春运及全年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签订了各类责任书100份,按照“五不出站”的安全管理规定,做到了始发车进行专人登记,收班时要专人检修,“百安”活动中各类事故实现了“零”的突破。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1、**至大寨的网络公路正在硬化之中,大寨、福申到。

**的客运车辆途经我乡高庙村道公路,该路段坡陡,弯急,路况极差,隐患十分严重,我们多次报告到运管所,他们熟视无睹。乡安办多次没收路牌,多次警告,但他们仍然在偷跑此线路。

2、烟花爆竹的经营者不守法经营,有证的给无证的批发,堵死堵严困难。

四、今后打算。

今年是“十二五”的开局年,安全工作我们要警钟长鸣掌抓不懈,加强学习,随时检查,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发现隐患及时治理整改,决不能搞秋后算账,对个别无视法律法规的人和事,严格委托执法,坚决处理打击,决不姑息迁就。为打造平安**、和谐**、幸福**谱写新的篇章。

餐饮商会章程

xxx市餐饮商会 章     程             xxx市餐饮商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本协会名称为xxxx餐饮商会,英文名称为xxxxrestaurant association(简称bbra)。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xxxx市内的酒店、饭店、宾馆、酒楼、酒店管理公司、酒店用品供应商(以下简称:餐饮行业)等相关单位,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结成的全市餐饮行业性协会,是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具有独立的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代表和维护xxxx市餐饮行业的共同利益,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在政府与会员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为餐饮业的健康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社团管理机关xxxx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业务上接受xxxx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xxxx市。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xxxxxx酒店管理公司(xxxx市 路 号)。

(二)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涉及经营活动的争议;

(五)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会员和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

(六)参与餐饮行业标准的论证,建立规范行业和会员行为的机制;

(八)组织会员学习贯彻国家有关旅游业和餐饮行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九)开展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的业务,承办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本行业的经济组织和社团单位,本会接纳团体会员,不接纳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应持有餐饮服务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办理会员入会手续;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当遇到重大困难时,有请求本协会提供帮助(如涉及调解、诉讼等)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不组织、不参与有损本协会和其他会员的一切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三)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四)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五)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协会章程,将由本协会提出批评、教育;

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第十六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会员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二)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拟定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七)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十)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

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选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单位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三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进行监督;

(二)对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进行监督;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五)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第三十六条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会按照《xxxx市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第四十五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九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     年月日筹备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本文来自http:///。

章程工作计划。

章程实施方案。

商会先进事迹。

乡镇中心小学章程

第二条【学校辨识信息】本校中文全称为长安镇中心小学,英文全称为chang’ancentralprimaryschool,chang’antown,dongguancity;住所地址为东莞市长安镇长盛中路72号,邮政编码为523843;官方网址为。

第三条【学校名称、隶属关系】学校是东莞市教育局举办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具体由长安镇教卫局管理。本校为实施6年制小学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招生对象】学校面向教育主管部门划定的教育服务区招生,招生对象为6至12周岁学龄儿童。办学规模为6个年级36个班级,总体学生为1620人。

第五条【语言文字】学校积极推广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用语用字。

第二章理念文化。

第六条【办学理念】以人为本,全面发展。

第七条【学校发展目标】学校立足校本、依托文化、坚持“优质+特色”,促进内涵特色发展,营造一流的育人环境,创建一流的教学设备,建设一流的师资队伍,实施一流的教学管理,力争一流的教学质量。

第八条【学生发展目标】具有坚定的民族文化认同感,健康的身体机能和心理品质,扎实的知识技能,良好的学习习惯及能力。

第九条【教师发展目标】以激活教师主动和谐发展的内驱力为主要策略,以开展教育科研为重要手段,以青年教师发展为重点,努力建设素质优良并具有奉献和创造精神的教师队伍。

第十条【校园文化与特色】学校的校训:博爱、乐群、勤勉、创新;学校的学风:文明、好学、活泼、进取;学校的教风:爱生、敬业、乐教、上进。

第十一条【学校标识】学校校徽:校徽由学校名称、长安两字的简拼字母、变形的长安门和圆圈组成,底色为红色,象征着学生在红旗下健康成长,长安门图案边的绿色象征莲花山。

学校校歌:《阳光少年》,学校校刊:《小莲花》。

第十二条【学校发展规划制定】学校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的要求,定期制订5年发展规划,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第十三条【校长负责制】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主持学校全面工作,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

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具体工作。

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第十四条【校长职权】校长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教育政策法规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指示;。

(四)负责学校日常事务管理,主持校务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并作出决策;。

(五)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大力推进素质教育;。

(六)负责师资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专业发展,维护教师合法权益;。

(七)负责规定范围内学校财务、基建及重要设施设备购置的审批,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八)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九)自觉接受党组织监督,充分发挥民主,发挥教职工积极性;。

(十)组织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关系,创造良好育人环境。

第十五条【党团组织】学校依靠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少先队、民主党派等组织的作用。学校为党群组织和社团配备相应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和经费。

学校成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党小组,组织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保证、监督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

学校成立少先队组织,开展适合校学生特点的活动,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六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的成立和作用】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和评议监督权。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和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保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机构设置】学校设置办公室、教导处、后勤组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教导处负责学校的教学业务管理,负责实施日常教学、教师队伍、教务、考务、学籍管理等教学管理职能。指导教师开展教育科研;组织、承担上一级教育部门、科研机构下达的科研任务,负责教育资讯等职能。

后勤组负责总务部门职工管理;教学用品的采购、管理;学校基本建设财产的登记、管理、添置、维修;食堂管理;经费预算、使用;校园安全防范等管理职能;负责本校财务管理、资金使用和监督工作;负责公车的管理等职能。

第十八条【学校重大决策制度】学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学校重大事项在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务会议审议,经集体讨论,由校长作出决定并组织实施。学校工会发挥监督保障作用。

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九条【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建立家长委员会,增进家校沟通,保障学生家长参与学校管理、教育教学等工作。

第二十条【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学校建立校史展览室,重视校史整理,重视教育历史物证遗存保护,发掘和弘扬校本优秀文化传统。

第二十一条【食堂管理】学校建立健全食堂管理制度。学校建立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后勤组具体负责,卫生、德育等部门和师生代表参加的学校食堂管理机构;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每个岗位每个环节从业人员的责任;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在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下,实行单独核算,定期公开账务。

第二十二条【信息网络管理】学校建立健全信息网络管理制度。学校加强信息网络管理,严格执行有关校园网、国际互联网的使用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平安校园制度】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学校严格执行学校安全管理各项规定,建立一岗双责制和24小时值班制度,健全安全监督检查制度,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抓好每周安全教育10分钟和其他安全教育活动,加强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师生安全。

学校建立针对社会治安、公共卫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细化预案操作细节。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二十四条【法制副校长制度】学校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学校聘请法制副校长和法律顾问,积极发挥其在学校处理法律事务工作中的作用。完善聘用管理、考核评价机制。

第二十五条【办学监督】学校接受政府以及教育、登记管理和审计等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六条【学校主业】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二十七条【教育教学基层管理制度】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年级组长负责本年级的德育工作,统筹教师分工与管理、年级教育活动、学生管理工作等。

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备课组长负责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二十八条【德育管理】学校实行“以育人为核心”的德育管理。学校坚持全员德育原则,校长负责,教职工参与,实行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贯彻以育人为核心的理念,构建德育目标体系,健全德育管理机制,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育人网络,优化德育活动过程。

学校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加强加强法制教育和公民意识教育,引导学生知法、明法、守法、护法,正确行使、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自觉履行相应义务,增强社会责任感。

学校建立(利用)德育、科普、法制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社会实践教育活动。校外教育实践活动以爱国主义教育、科技教育、国防安全教育、亲近自然教育、环保教育等板块为主体来规划开展,保证校实践活动的系统性、有效性,确保活动质量。学生走出教室、走进社会,在实践中探索思考,在活动中享受成功,拓展学生视野,促进学生综合能力发展。

学校每年举办科技文化节、阅读文化节、体育文化节等传统校园主题节日活动,寓德育于活动中,使学生在活动中合作、体验、感悟,在活动中成长。

学校以少年宫为平台,以学生社团为依托,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综合素养。

学校成立志愿服务站,分别成立家长志愿服务队、教师志愿服务队、学生志愿服务队,开展志愿服务工作。

第二十九条【班级管理】学校设班级正、副班主任各一名,负责管理班级日常事务,营造班集体育人环境,发挥班集体的育人功能,培养学生的高尚情操。

第三十条【社团管理】学校本着促进学生多元发展的理念,推行社团活动课程化,以学校少年宫为平台,开设特色文化、综合实践、学科拓展等特色社团课程。实行自主选课、分年段走班制,挖掘学生潜能,培养学生文化素养、探究精神、创新思维与实践能力,提升学生综合素质。

第三十一条【课程体系】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校本特色课程,形成学校特色课程体系。

学校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第三十二条【教学管理】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教学组织形式为单式教学。学校按规定选用教材教辅。汉语言文字为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学校严格执行课程计划,根据课程标准制定各学科质量标准,树立全员全面全程质量意识,严谨教学过程,注重学习兴趣的培养、学习习惯的养成和班级学习氛围的营造。规范教学检查,定期做好质量监测。落实学校减负措施,凸显学校轻负高质教育特色,确保学校各学科教育质量相对优质均衡。

学校严格按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校历安排学校工作。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停课,须按有关规定向镇教育卫生局和市教育局报批。

学校积极开展综合素质评定,不以考试成绩和升学率高低作为评价和奖励师生的唯一标准。

第三十三条【课堂管理】学校规范课堂管理,推进课堂教学改革。注重营造生动活泼、轻松和谐的课堂学习氛围,打造高效课堂;根据学生课堂生成组织教学;组织学生有效合作探究;合理运用现代教育技术;科学分配教学时间,确保学生书面作业时间;按要求及时评价学生课堂学习常规和学业结果。

第三十四条【体育工作】学校认真制定体育工作计划,上好每一堂体育课。认真落实体育大课间活动,保证学生每天至少一小时校园体育锻炼时间。积极开展体育艺术“2+1”活动,每个学生都能较好地掌握两项运动技能和一项艺术技能。规范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评价。每年举办学校体育文化节,积极组织学生开展各项体育健康活动,精心组织学校冬季田径运动会。

第三十五条【卫生工作】学校建立卫生室,每年组织学生体检,建立健全学生健康档案,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完善学校卫生工作制度,不断改善卫生环境,学校为无烟学校。

第三十六条【艺术教育】学校严格执行《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按要求开设艺术课程,组织开展课外艺术活动,每年举办一届形式多样的校园艺术节,为学生创造良好的校园文化艺术环境,提高学生艺术文化素养。

第三十七条条【劳动教育】学校劳动教育以综合实践课、技能课、志愿服务、社区服务等形式进行。从学生实际情况、身心健康出发合理安排劳动项目。

第三十八条【心理健康教育】学校贯彻《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建立相关工作机制,配备专(兼)职教师,建立心理辅导室。将心理健康教育贯穿教育教学的全过程,树立全员都是辅导老师的理念,开展心理咨询和辅导工作。帮助学生正确处理好学习、生活、人际关系等方面遇到的心理困惑,提高他们的心理素质,培养承受挫折,适应环境的能力和积极的人生观。加强青春期教育,促进学生身心健康。

第三十九条【信息技术管理】学校设立信息技术中心全面负责学校信息技术管理工作。规划建设学校高度运用的校园网,管理维护学校网络系统、计算机、仪器设备等设施,加强对教师信息技术运用能力培训,实现教育信息化、现代化提供强有力的'服务。

第四十条【教育科研管理】学校树立“科研兴校”战略,科学规划教育科学发展。树立科研为教育服务,为教学服务,为教师专业成长服务,为学校发展服务的理念。落实以研促教,教研训一体的工作思路。完善科研工作制度,营造民主、自由、科学的研究氛围,构建对话、合作、反思、共享的研修文化,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激发教师参加教育科研的积极性。立足问题,注重过程,加强科研培训,落实科研档案袋管理,定期立项课题研究过程的监测和指导,做好科研成果的总结推广。帮助老师改进思维方式、教育教学习惯,引领学校健康发展。学校鼓励教师著书立说。

第四十一条【监督管理】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督导或委托其他部门、人员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评估。

第五章学生管理。

第四十二条【入学管理】凡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

学校实施小学阶段的义务教育,按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招收学校服务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实行秋季始业。不属学校服务区内的新生,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第四十三条【学生权利】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主要有: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四条【学生义务】学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主要有:

(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五)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五条【学籍管理】学校按照省、市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严格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四十六条【退学管理】在校生原则上不允许退学,对于无故退学的学生,学校积极采取措施动员其复学。如动员无效,迅速报上级部门,对学生家长采取教育或行政措施,依法强制其送子女复学。

第四十七条【留级、跳级管理】学校取消留级制度。对全面发展、学业成绩特别优异,提前达到高一年级学力程度的学生,学校可准其跳一级,并报市教育局批准。

第四十八条【学生评价】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档案。

第四十九条【学生奖惩】学校对表现优异和对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学生,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处分。学生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三类。对学生的处分要依法规范,遵循“最小侵害”原则,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处分决定书应包括处分、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可以申诉及其期限。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学生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学校、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胁迫或诱导学生转学、退学。

第五十条【毕业管理】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五十一条【学生资助】学校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政策,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助,帮助其完成学业。

第五十二条【学生自治】学校建立少先队大队维权部,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学生干部原则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学习民主生活方式,培养现代公民素养。

第五十三条【学生评教】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五十四条【学生权益维护】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二)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三)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五)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

第六章教职员工管理。

第五十五条【教师队伍】学校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建立与办学层次、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教师队伍。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五十六条【教师权利】教师享有下列主要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六)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七条【教师义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主要义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六)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八条【职工权利、义务】学校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五十九条【班主任队伍建设】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其敬业精神、育人理念和业务能力。

班主任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程》,履行相应职责、任务,享受相应待遇、权利。

第六十条【教师培训】学校按学年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计划,支持、鼓励教师及管理人员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学术交流和进修培训。学校按规定落实教师培训经费。

第六十一条【师德建设】学校对聘用的教职工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学校建立教师师德档案,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的首要依据。

第六十二条【教职工考核、表彰、处分】学校建立科学、公正、系统的教职工评价体系,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能力态度、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奖惩等的依据。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

学校对教职工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教职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七章学校资产管理。

第六十三条【经费来源】学校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

第六十四条【设备管理与应用】学校按有关规定,提供符合标准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并做好日常维护、定期检查、及时修缮工作。

学校加强对体育馆、图书馆、以及博学楼各功能室、实验室、机房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防止闲置和浪费。

第六十五条【财产管理制度】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管理制度,设置固定资产账薄和实物清册,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固定资产调入和调出及资产处置手续,做到账实相符。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损坏,依法依规严格追究侵权者责任。

第六十六条【资产保护、清算】学校如遇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应妥善保护学校资产安全,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第六十七条【财经制度】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财经制度,配备专业会计、出纳人员,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制度,保证相关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自觉接受上级财务监督、检查和审计。

实行校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第六十八条【学校预算】学校依法向上级部门提供年度预算计划,经批准后严格按预算批复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六十九条【学校收费】学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和经费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十条【接受捐赠】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使用制度,加强受赠财产管理,公示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十一条【采购招标制度】学校严格按《政府采购法》对基建、重大维修工程、货物和服务实行政府采购,加强财产保管和使用制度建设。

第七十二条【经费效益】学校坚持艰苦奋斗、勤俭办学方针,厉行节约,压缩各种非教学费用和非科研费用开支,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

第八章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七十三条【育人体系】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建设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育人体系,形成教育合力。

第七十四条【兼职教师聘请】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第七十五条【家长委员会】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的任务、委员的产生、任期和职责要求等,由家长委员会自主决定。

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学生安全健康、推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

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七十六条【与家长联系机制】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与学生的家长或监护人加强联系,做好家访工作,采取家校合一、协调一致的教育,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学校成立家长志愿服务队,定期发布招募信息,由家长自愿参与。遵循“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原则,面向本校学生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七十七条【社区关系】学校与社区建立良好关系,依托社区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机会。学校本着为社区服务的精神,在不影响教学情况下,有效利用学校自身资源和优势,为社区开展文体活动提供便利。

第七十八条【校园周边综合治理】学校依靠镇党政部门,加强同综治、公安、安监、文化、卫生、工商、建设等部门的联系,配合做好学校周边环境、治安管理、溺水问题治理等,共建平安校园。学校聘请公安干警担任学校法制副校长。

第七十九条【校友会】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等作用,增强凝聚力,促进学校发展。

第八十条【校际合作】学校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宽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八十一条【国际合作】学校开展国际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加强与港澳台地区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推进教育理念、教育内容、教育方式的创新化、国际化。

第八十二条【督查督导】学校根据有关规定,接受督学、督查专员依法对学校工作的督导和督察。

第九章附则。

第八十三条【章程解释】本章程由学校负责解释。

第八十四条【法制统一原则】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八十五条【生效程序】本章程在制订过程中广泛征求、吸纳各方意见,进行公示,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和学校领导班子全体成员会议审定后,报长安镇教育卫生局初审和东莞市教育局核准。本章程自核准之日起施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八十六条【制度体系建设】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八十七条【章程修订】学校应保持章程的稳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修改章程。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本章程与之发生抵触时;。

(二)学校发生分立、合并时;。

(三)学校实际事项发生变化,与原有章程不符时;。

(四)因切实需要做出修改章程决定时。

学校章程的修改需由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修订后的章程须经过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和学校领导班子全体成员通过,由学校报长安镇教育卫生局初审和东莞市教育局核准同意后生效。

第八十八条本章程由校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行业的商会章程

第一条本团体名称为xx市xx家居建材行业商会。

第三条本团体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各项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把本团体建设成广大会员加强沟通、共同学习、提升自我素养的桥梁纽带,交流信息、加强合作、加快转型升级的发展平台,为企业,为社会,为政府服务,发挥行业优势,促进本地区行业企业信息资源共享,沟通互补,抱团发展,和谐共赢,使我市家居建材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为发展xx经济做出贡献。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xx区工商联、社团登记管理机关xx市xx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地址:万豪建材市场二楼。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八)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开展的有利于本团体会员企业发展的相关业务;。

(九)组织倡导全体会员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开展扶贫济困社会慈善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团体会员为单位会员,实行会员制。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自愿要求加入本团体,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无不良记录;。

(三)本地区,本行业及与本行业相关的合法企业;。

(四)积极参加本团体的活动,按期缴纳会费,维护本团体声誉;。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二)经本团体秘书处初审;。

(三)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四)审核通过后,由商会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活动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提议案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要求本团体帮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七)会员可通过本团体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问题和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互通信息、相互协作。

(七)积极参与本团体的各项活动,为本团体活动开展提供便利和协助。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及行业自律公约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改变或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审议本团体的年度工作计划;。

(七)审议本团体年度经费预决算;。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xx区工商联审查并经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商会的具体工作业务;。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讨论并决定本团体的工作方针、任务;。

(十一)讨论理事会成员的增补减退;。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实行会长办公会议制度,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除第二十条第二项)相应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会长办公会议须有2/3以上执行会长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执行会长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会长办公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执行会长会议一般每两个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增减。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个人政治素质好,有较好的参政议政能力;。

(二)在本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代表性,热心本团体工作;。

(三)会长、执行会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xx区工商联审查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xx区工商联审查同意。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可以根据需要经xx区工商联同意委任执行会长,决定执行会长的分工;。

(五)提名秘书长的人选,由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六)听取秘书处的工作报告,支持和指导、检查秘书处工作;。

(七)其他必须由会长行使的职权。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执行会长、副会长职权:执行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条本团体设立秘书处处理日常事务,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负责收取会费、赞助费等及日常费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办理新会员入会手续,协调会员服务工作。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聘请顾问若干名,指导帮助本团体开展工作。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政府部门的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四)银行利息;。

(五)国内外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经费列支范围;。

(一)召开各种定期例会的会议费用;。

(二)开展业务活动的费用;。

(三)正常办公费用;。

(四)必要的接待费;。

(五)对外捐赠。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组织规则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负责人之前必须接受xx区工商联和xx区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由秘书处提出方案,报会长办公会议批准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xx区工商联审查同意,并报xx区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xx区工商联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xx区工商联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本团体经xx区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xx区工商联和xx区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和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第一届一次会员大会。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经xxxxx年6月19日商会会员大会通过,自xx区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本组织规则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第五十条本章程自xx区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青年商会章程

第一条xx青年商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xx各种所有制企业的优秀青年经理人和投资人、工商经济界中具有代表性的青年人士、在外投资兴业的泉港籍青年企业家以及优秀创业青年自愿结成的联谊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二条本会的中文简称为:泉港青商会;英文译名为:quangangyouthchamberofcommerce,英文缩写为:qgycc。

第三条本会的会址设在泉州市xx。

第四条本会宗旨: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服务泉港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青年企业家成长成才,充分履行沟通交流、促进发展、维护权益等职能,引导青年企业家在全面建设海西绿色石化港口新城的伟大实践中奋勇拼搏、建功立业。

第五条本会的基本任务:

(一)开展联谊活动,交流理事感情,增强团体凝聚力;。

(二)创造学习机会,组织培训活动和商贸考察活动,帮助成员拓宽视野,丰富阅历;。

(三)维护理事权益,为理事与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和其他组织间搭建平台和桥梁;。

(四)发展与国内外青年商会、相关社团组织和台港澳青年社团的关系,扩大商会影响力;。

(五)参与公益事业,引导成员承担社会责任,帮助青年创业,建设和谐社会;。

(六)做好推优评优工作,挖掘和树立先进典型;。

(七)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其它事项。

第六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共青团xx委员会。

本会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xx民政局。

第二章成员组成。

第七条本会成员。

本会实行理事制,每届任期3年。除团体成员外,可通过适当形式聘请其他人员担任商会顾问、荣誉成员、名誉成员、资深成员和特邀成员。

(一)理事会成员。年龄在45周岁以下、从事企业经营管理的青年企业家和青年创业者等优秀青年代表可以申请成为本会理事。按照权责分工,理事会成员构成可以分为理事、常务理事、副秘书长、秘书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会长。

(二)顾问成员。本会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邀请和聘任党政领导、专家学者、经济法律界人士担任本会荣誉顾问、顾问。本会顾问分创业顾问、文化顾问和媒体顾问等。

(三)荣誉成员。荣誉成员一般只设荣誉会长。对担任过泉州市级以上青商团体的会长职务以及对本会做出特别贡献的企业界杰出人士,可以聘请担任本会荣誉会长。

(四)名誉成员。名誉成员一般只设名誉会长。本会的卸任会长及对本会做出重要贡献的企业界知名人士,可以聘请担任本会名誉会长。

(五)资深成员。资深成员一般只设资深理事。对部分超龄退会的往届理事,如确实热心青商事业,经本人申请,可聘为资深理事,其以前担任的本会职务不再保留。资深成员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

(六)特邀成员。根据实际需要,本会可邀请热心青商事业的个人担任本会特邀成员。特邀成员主要包括:国企和国有控股企业在泉港的分支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与本会有业务联系的经济工作者、经济理论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和其他有关人士;泉港籍或在泉港投资的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海外侨胞中工商界青年知名人士等。经由本会推荐入会的福建省青年商会、泉州市青年商会的泉港籍会员,如果不是本会理事的,可邀请为本会特邀成员。

第八条成员入会与退会。

本会入会有以下方式:

(一)由业务主管部门共青团xx委或xx青年联合会推荐;。

(二)由基层共青团组织逐级推荐;。

(三)由相关商会、行业协会组织推荐;。

(四)由3名以上的本会理事或1名以上本会副会长签名推荐。

对于中途因为个人原因退会者,可由其个人发表声明,并在理事大会上公布。对于有以下行为者,可由本会作退会处理:

(一)违反国家法律被判处刑罚的;。

(二)因为个人不当行为,破坏本会声誉的;。

(三)一年内累积2次以上未参加由秘书处通知的商会重大集体活动的;。

(四)没有特殊理由,不参加理事大会的。如有特殊情况,需向秘书处请假,经批准后报会长办公会备案。

第九条成员权利。

(一)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依照规定获得本会的相关服务;。

(二)向本会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批评;。

(三)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五)荣誉成员、名誉成员、资深成员以及特邀成员享有与本会理事同等权利,但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条成员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社会声誉。未经许可,不得以本会名义从事盈利性活动;。

(三)支持和承担本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四)按时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理事会议。

理事会议一般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报共青团xx委批准。提前换届最长不超过半年,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理事会议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审议和批准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事宜。

(五)选举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理事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一般采用集中方式召开。

第十二条常务理事会是理事大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理事大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组织理事大会;。

(二)贯彻执行理事大会的决议;。

(三)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四)届中增补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

(五)向理事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行使理事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一般采用集中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办公会议领导本会日常工作。会长办公会议由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由会长或由会长委托秘书长召集。根据需要,副秘书长、常务理事可以列席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一半以上同意方能生效。会长办公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一般采用集中方式召开,也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会长办公会议的职权是:

(一)召集并主持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

(二)研究、讨论、部署本会重大工作事项;。

(三)听取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年度工作述职;。

(四)任免副秘书长和各内设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

(五)吸收理事;。

(六)检查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

(七)决定对违纪理事和不履行职责的理事、常务理事和副会长的处理。

第十四条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从常务理事中产生,会长一般不连任。会长领导本会全面工作,常务副会长主持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

第十六条本会设立秘书处,在会长办公会的直接领导下,由秘书长主持处理日常事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和会长办公会议的决议;。

(二)实施工作计划;。

(三)负责理事管理工作,为理事提供具体服务;。

(四)依照本会章程规定发展理事;。

(五)管理经费收支;。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章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八条理事交纳会费的数额根据会员在商会中的不同职务实行级差会费制度,会费原则上每届一次性交清。

第十九条荣誉会长、名誉会长可根据个人意愿捐赠。

第二十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本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代理记账作为监督,同时,每半年请审计师事务所审计一次,确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一条本会的财务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经本会第一届理事会议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乡镇文联章程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xx省汽车行业协会。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是由xx省各类汽车销售集团,汽车生产企业销售部门,汽车4s店,汽车、二手车经销企业,汽车、二手车有形市场,汽车、二手车电子商务,汽车美容及用品销售企业,汽车租赁企业,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二手车经纪公司、汽车金融保险等相关汽车流通领域的企业自愿组成,并经xx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行业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实行行业自律,为企业和政府部门提供双向服务,为促进xx地区汽车流通行业发展,繁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做出贡献。

第四条本会受xx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和xx省商务厅等省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本会活动地域为xx省。

第六条本会住所设在海口市内。

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协助政府部门开展行业管理;。

(四)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人才培训,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

(六)开展与相关团体的合作与交流,组织企业到国外进行学习考察;。

(七)引导和促进国外、地区间汽车企业的合作,组织经贸洽谈;。

(八)组织编写汽车流通经营管理方面的资料和书籍;。

(十)组织xx地区的汽车交易会;。

(十一)创办实体;。

(十二)承办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本会的会员为本行业的经济组织。凡是经xx省汽车销售集团,汽车生产企业销售部门,汽车4s店,汽车、二手车经销企业,汽车、二手车有形市场,汽车、二手车电子商务,汽车美容及用品销售企业,汽车租赁企业,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二手车经纪公司、汽车金融保险等相关汽车流通领域业务的企业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书面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给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会员交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0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0元;。

(三)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四)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五)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xx元。

第十四条会员退出本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审议理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定;。

(六)改变或撤消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定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的过半数通过。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人数为会员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的职权:

(一)筹备和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入会的审核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在五十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以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人数为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三、四、五、六、七、九项职权。常务理事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

第二十四条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五条本会设立监事二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任期不限。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八条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监事二名。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会会长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领导检查秘书处的工作;。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法定代表人不能履行职权时,由法定代表人指定副会长或秘书长行使其职权。

第三十一条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五)处理协会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情况。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及购买服务;。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五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它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回,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本会按照《xx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赠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三十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五条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八条本会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五十条本会章程经x年4月2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乡镇同学会章程样本

第一条本会名称:xx年别离与聚首,xx一中xx届高中同学会。

第二条性质:xx一中xx届高中同学会(以下简称“同学会”),是由xx一中xx届高中〔包括辍学、转学)的全体同学组成的自发的、非正式的、非营利性的联谊群体。

第三条宗旨:重温昔日情怀,延续同窗情谊,加强沟通,促进交流,互帮互助,促进发展。

第四条本同学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涉及任何政治、宗教和一切非法活动。

第五条同学会的联谊事谊由大会决定,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是同学会理事会。

第六条组织会员积极参加同学联谊会及母校组织的庆典、专题会议等各种活动。

第七条充分发挥同学会的桥梁作用,加强母校及各界的交流。

第八条定期组织会员开展联谊活动。五年一小聚,十年一大聚。

第九条加强本会与母校及校友的联系。

第十条建立同学会网站,网名:xx年别离与聚首。使网站成为会员之间及与校友交流的平台和窗口。

第十一条组织同学会会员积极参加各项社会公益活动,尽力关心帮助同学会会员。

第十二条凡是xx一中xx届高中同学均可自愿参加本会。

第十三条会员的权利。

(一)会员享有参加由同学会组织的一切活动的权利;。

(二)会员享有表决、选举、被选举和向会员大会提出意见的权利;。

(三)有特殊困难的会员享有获得同学会资助的权利。

第十四条会员的义务。

(二)维护同学会、同学的利益,维护同学会的信誉和形象;。

(三)自觉缴纳会费,积极捐助同学会基金;。

(四)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为同学会的发展出谋献策。

(五)积极支持同学会,互通同学信息。

第十五条退会。

(一)会员可自由退会;。

(二)有严重损害同学会、同学利益的,应劝其退会。

第十六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包括: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审议表决同学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原则上每五年召开一次,有特殊情况,可提前或推迟举行。

第十八条本会设立理事会,组织机构如下:

(一)同学会顾问若干名;。

(三)为方便联络,在同学分布的主要区域设若干名常务理事,并安排1名片区负责人(一般由副会长兼任)。

第十九条同学理事会职责:

(一)组织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向会员大会做同学会理事会工作报告;。

(四)定期组织会员参加同学联谊及其它活动;。

(五)对同学会会费及基金进行管理;。

(六)对同学会的互助项目进行审批和实施。

第二十条理事会所设名誉会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财务负责人由会员大会推选产生。

第二十一条会费及基金的来源。

会费由同学会会员按每人每年100元收取。

基金由理事会的常务理事定期向同学会会员募捐一次,并及时在网上公布募捐情况;基金的募捐以心系同学、力所能及、自愿捐助为原则,不限数额。

第二十二条会费及基金的用途。

主要用于同学会的活动经费。为会员的重大疾病、意外事故或家庭遭受重大灾难、特殊困难等提供帮助,支出额为每人次500至2000元。会员的上述情况由理事会各地的常务理事及时掌握,并报片区负责人,再由片区负责人报会长召开决定支付。

第二十三条会费及基金的管理。

(一)会费及基金设立银行储蓄专户,由财务负责人具体管理,理事会监督。会费及基金的收入和支出明细每年向全体常务理事公布一次,并在召开会员大会时作公布。

(二)一千元以内的单项开支由会长审批,一千元以上的单项开支需经理事会半数以上的成员同意方可支出。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提交下一次会员大会补充或修改。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从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