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婚姻委托书(模板17篇)

小编: 梦幻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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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感言

娶妇不要穿金戴银,只要见事生勤。

男不动,女不动,寒衣无着要受冻。

男干女不干,计划难实现。

夫勤无赖地,妇勤无脏衣。

懒媳妇爱打扮自己,勤媳妇爱打扫屋子。

真亲恼不了百日。

公鸡打架头对头,夫妇吵嘴不记仇。

夫妻和,家务兴;夫妻不和睡不宁。

米面夫妻不到头。

家有一老,强似活宝。

不听老人言,到底不周全。

水大不能漫船,官大不能欺亲。

走遍天下娘好,吃遍天下盐好。

金子银子,不如奶汁。

知子莫若父,知女莫若母。

要知父母恩,怀里抱儿孙。

新姜不如老姜辣,当家还是老妈妈。

甜不过蜂蜜,亲不过母女。

娘挂闺女,记在心里;闺女挂娘,急断肝肠。

娘痛儿,路样长;儿痛娘,线样长。

娘想儿,长江水;儿想娘,哭一场。

爹养儿小,儿养爹老。

我养你牙长,你养我牙落。

乌鸦反哺,马不欺母。

水有源,树有根,不认爹娘如畜生。

父母的心在儿女,儿女的心在外头。

养儿方知娘辛苦,养女方知谢娘恩。

从小不知老娘亲,育儿才知报娘恩。

家庭婚姻协议书

甲方:身份证号码:

乙方: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因家庭所事、生活习惯等原因经常发生争吵导致矛盾升化,经____司法所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____不能无中生有,故意挑起家庭矛盾,说话伤害乙方自尊心。

二、 乙方必须戒酒,不能借故喝酒乱打骂甲方,挑起家庭矛盾。

三、 乙方上班所得工资交给甲方保管,有家庭经济往来支出双方共同商量支出形式及金额大小。

四、 乙方必须承担家庭发展计划,勇于承担男人责任。

五、 任何一方不遵守协议,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甲方签字:(盖手印)

乙方签字:(盖手印)

二0__年__月__日

农村家庭婚姻问题

所谓婚姻观就是人们对婚姻所采取的不同态度、看法,由此产生不同的婚配方式、行为,从而决定了男女双方在今后的生产生活、教育子女及在两者之间的关系,这在一定程度上对一个家庭的建立及以后的发展中有不可忽视的影响。婚姻观念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我国在建设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的进步,但婚姻家庭问题也越来越多,农村这一问题尤为突出,破坏家庭稳定性影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而农村家庭的婚姻问题主要表现在婚前和婚后两个方面,本文也将从这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谢俊美对新中国成立以来婚姻家庭状况的研究指出,中国未来几十年的婚姻家庭状况将在东西文化思想、婚姻家庭观的碰撞下进行变迁^。

一、婚姻家庭概论。

1、老人再婚的阻力问题……………………………………3。

3、老人的赡养纠纷…………………………………………6。

4、老人生活不能自理后的护理纠纷…………………………6。

5老人遗产的继承……………………………………………7。

6老人去世后丧葬费的分摊及合葬纠纷…………………7。

解决农村老人再婚引起的社会问题的方法和对策:

内容提要:

本文通过对农村老年再婚引起的社会问题的剖析,结合法律法规规定及民间普遍认可的风俗习惯,对解决这一系列问题提出了个人的一些看法,其目的就是抛砖引玉,想和同行们进行切磋,引起社会对老年再婚带来的社会问题的关注。同时,在当今的社会思潮的大变革中,呼吁子女们珍爱亲情,重义轻利,知恩图报,关爱老年人的晚年生活,以到达到共同构建和谐社会的目的。

关键词:农村;老年人;再婚;社会问题;思考。

正文。

改革开放的30年,不但大大的解放了生产力为社会积累了大量的物质财富,同时也给人民的生活习惯、思想意识带来了重大的变革。自由、幸福、和谐是每个人包括老年人在内追求的共同目标。在当今的社会,政策和法律在思想解放、行动自由方面给了每个国民足够的空间,人们在创造物质财富的同时也努力是自己活得充实、幸福。老有所养、病有所医,颐享天年,享受人间天伦,是每个老年人梦寐以求的理想。可现实生活的种种无奈给老年人心里造成极大的反差,老年朋友们为此不断的努力,老年再婚成了老年人实现自己目标的首选,从而引起一系列家庭矛盾。随着我国步入老年人社会的步伐加快,由老年再婚引发的家庭矛盾逐渐演变成日益严重的社会问题必须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

一、老年人再婚的阻力来源于世俗的压力及子女的反对。

多年来,由于社会保障体系体系的缺失,“养儿防老”是几千年来解决养老问题的基本方法,这样就形成了我国的尊老、敬老、孝顺老人的传统美德。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日益完善,加上人们的思想意识也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在发生着日益深刻的变化.思想观念的多元化与风序良俗冲突不断加剧,社会生存压力不断加大,使子女们在赡养老人方面显得力不从心。同时,老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和精神方面享受的客观要求,与子女们实际赡养能力的距离越拉越大。子女与老年人之间由于年龄的差异,代沟现象日益明显,矛盾冲突不断。老年再婚尤其在农村遭到子女们的反对和舆论排斥的现象大量存在。

老年人再婚,要么是离异要么是丧偶。老年人再婚大多都有一定的物质基础,对于此时的子女要么未成年,要么成年未成家,成家的也占有一定的比例,根据我国的“育儿防老”传统或迫于社会舆论的压力,成年子女成为抵制老年人再婚主要力量。有的成年子女担心老年人再婚后的配偶,在老年人过世之后的赡养和护理问题引发家庭矛盾;有的子女担心在老人去世后其再婚的配偶和自己分割老人的遗产;从而人为地制造障碍阻止老人再婚。同时,也有的老年人为了自己的子女在社会上的“面子”,或免遭他人的舆论非议也迟迟不愿越雷池一步,而甘愿牺牲自己的幸福。有的老人为了减少麻烦就直接和他人过上同居的生活。

由于老年人经历人间沧桑,和多年来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在人到老年后把自己的一切的一切全部交给自己的子女,无数案例证明这正是部分老年人晚年生活凄惨的真正原因。再者,中国由于受几千年儒家学说的影响,在家庭内部讲究“大、和、统”,由于家庭内部血缘关系的延续,财产不分你我,家庭成员不分对财产的来源是否有贡献,更不分贡献的大小,都有家长统一掌控、调配使用,家庭成员发生矛盾由家长进行调处。再加上“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思想根深蒂固,因此老年人的恋子情节浓厚。老年人大都还有,自己的一生之所以去奋斗,去创业都是为了自己的孩子。平时宁愿使自己吃苦也不能让孩子受罪,尽自己的最大努力使子女以后的生活好些、好些、再好些。家庭一旦发生矛盾不论矛盾的性质也力争内部消化。因此就形成“屈死不告状、饿死不做贼”传统观念。上述种种原因,使老年人再婚后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交织,家庭共同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混同,从而为以后家庭纠纷的发生奠定了基础。

老年人再婚矛盾较多,就财产方面具体有以下几种:(1)夫妻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交织,导致婚后共同财产难于界定。根据《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归一方的财产。据此规定在双方领取结婚证之前的财产为一方的婚前财产,老年人一方的婚前财产在司法实践中以结婚证领取的时间为界。如果婚前同居时创造的财产,按照财产的性质与来源予以划分.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规定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只要双方没有另外约定婚前的个人财产一直就是自己的私有财产。(2)夫妻共同财产与家庭共同财产、婚前个人财产相互重叠。《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劳动所积累的财产为家庭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在家庭共同财产占有很大的比重。再者农村淳朴的民风使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夫妻双方自然就共同进行使用.由于长期在一起生活,在家庭财产实行统一管理的情况下这些问题处理不好就会产生矛盾。

老年人再婚矛盾较多,就感情方面表现在年轻人普遍存在忽视老年人的情感及内心世界感受.即便使在赡养老人方面也是政府和司法机关通常也是强调物质上的供给,老年人在上了年纪后都感到孤独,压抑,郁闷,这在一定程度上加速了老年人的衰老,老年人为了摆脱孤独,有的就冒着风险走上再婚的道路.这也是产生家庭矛盾的根源。

三、老人赡养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60岁以上的公民为老年人,随着年龄的增长,老年人逐渐丧失劳动能力,由于种种原因使年轻人与老年人在赡养老年人方面,无论是经济上还是精神上摩擦增多,纠纷不断。这与人民生活水平的整体提高和经济收入的不稳定造成的生存压力日益加大的客观原因有关,也与子女自身素质不高,只知道享受权利不愿履行自己的义务的主观因素有关。有的子女不尽赡养老人的义务不说,反而不顾人伦和法律,出现伤老、坑老、骗老、害老的侵犯老年人合法的行为,尤其是老年人再婚后,一方有经济收入而另一方没有,此时有经济收入的一方又先死亡,没有经济收入的一方无论是让自己的亲生子女赡养还是让形成抚养关系的养子女或继子女赡养,引起的矛盾更为尖锐和突出。致使老年人在风蚀残年需要子女赡养时却流落街头,其情景惨不忍睹。

四、老年人在生活不能自理时的护理问题。

老年人在步入老年期以后,由于行动不便,身体状况越来越差,生活自理能力越来越低。这时正是需要有人护理照顾的时候,由于老年人和年轻人存在的代沟问题是老年人和年情人在认识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方法上存在分歧。年轻人以种种理由和借口推卸自己的责任不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导致老年人在住院期间或者生活不能自理时无人护理照顾,老人的正常生活秩序不能维持。

五、老年人的遗产继承。

贪图安逸,是人之本性。作为一个自然人都不会把世界上的万事万物设计的按部就班,因而常常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并且事物的发展变化受各方面因素的制约与影响。每个自然人生存都要有一定的物质作保证。因此谁也不敢保证在其有生之年把自己毕生创造的价值与财富全部消耗掉,这样既不符合常理也是不可能的,因此生前要么留下遗产要么留下债务。无论让子女们在自己下世后子女继承的是遗产还是债务,自己死后的继承问题是不可避免的。可在现实生活中子女们的普遍想法确是只想继承老人财产而不想继承债务。由于老年再婚使本来就比较复杂的继承问题更加复杂化。在老年再婚引起的继承纠纷的案例中,婚生子女侵犯继父母、形成抚养关系的养兄弟姊妹和继兄弟姊妹的合法权利的案件屡见不鲜。有的婚生子女为了争夺老年人的遗产不择手段不惜作出伤害亲人感情的事情,更有甚者他们冒着犯罪的危险去争夺老年人的遗产。他们的这些做法极大的伤害老年人的感情。

六、老年再婚后的最后一个问题即为一方死亡后丧葬费的分摊及合葬问题。

如果老年人再婚的双方都有经济保障倒还好说,问题在于一方有经济收入而另一方没有,此时有经济收入的一方又先死亡,没有经济收入的一方后死亡,后亡的一方,丧葬费的分摊在婚生子女或养子女或继子女之间难免会产生纠纷。更为突出的是双方都死后,按照我国的风俗夫妻合葬问题,婚生子女与养子女或继子女站在各自的立场上为争夺老人的遗体或骨灰发生冲突。

解决农村老人再婚引起的社会问题的方法和对策:

1、加强普法宣传,努力使《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婚姻法》《物权法》《合同法》《继承法》《治安处罚法》《刑法》等法律法规深入人心并能取得实效。

虽然,我们进行了全国范围的“三五”普法,加上广播、影视等宣传工具,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律宣传。现在一般人的初级法律观念和法律意识应当都已经具备,只是知之不多,对法律的立法本意、立法背景以及对法条的深层次的精确理解了解的甚少。另外,法律制度的不断健全,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不断出台。原有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也不断被修改,补充、完善和废止。因此普法教育是一个需要连续不断、经常进行的过程,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我国法律适用的一项基本原则。“有法可依”随着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逐步确立和日益完善,我们现在已经基本做到了。而“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我们在现实生活中做的还不尽人意,形成现在的局面,是有多方面原因造成的。现实生活中的领导干部们和公职人员以言代法、以权换法,权钱交易和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现象,层出不穷。领导和公职人员们的做法在社会上起到负面影响相当大。尽管《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婚姻法》《刑法》《继承法》等一系列调整婚姻家庭的法律以及对婚姻家庭和其他合法权益的最大保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刑法》,在这方面都有明确的规定,在《物权法》上,对财物所有权的取得、变更、消失及保护也能找到具体的条文与之对应。在《合同法》上对调整人们的民事法律行为不但指出了基本原则还给出了具体方法。因此,在普法教育中,除了利用现有的宣传手段继续进行宣传外,加大领导干部及公职人员学法、守法、用法的监督力度。还要进行严格执法。通过严格执法来保护守法者的合法权益,同时更是对违法者以制裁,使之付出沉重的代价。达到使以前那些曾经违法者以后不敢再违法,正在实施违法行为者能够有效地自觉中止自己的违法行为,也给那些已经产生违法意念的人员以警示。努力使《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婚姻法》《物权法》《继承法》《合同法》《治安处罚法》《刑法》等法律法规深入人心并能取得实效。

2、充分发挥执法机关的作用,规范老年人再婚的行为,保护合法婚姻,打击违法婚姻,加强对子女在尊老、敬老,爱老、孝老方面的教育,弘扬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约束并打击坑老、啃老、虐待老人、遗弃老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充分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及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结婚登记。可现实生活中老年人基于多方面的考虑和家中的保姆同居,和社会上的其他异性以各种名义保持着暧昧关系现象较多,真正的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结婚证的人甚少。这为以后的老人的赡养、护理,父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遗产的继承等方面带来不少麻烦,有的家庭纠纷上升为刑事案件,教训不能说不深刻。婚姻登记机关的加大宣传力度,规范老年人的再婚行为。使老年人认识到不进行婚姻登记的所谓的事实婚姻关系给以后生活带来的麻烦,努力使老年人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再婚登记成为他们的自觉行动。

《中华人民共和和国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有的子女,站在自己的立场上产生种种考虑,从而对老年人的再婚进行百般阻挠,其行为非但极大的伤害老人的感情,同时他们也应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不要在当自己违法行为达到一定程度,需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时而感到后悔莫及。

《中华人民共和和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教育子女使父母的天职也是他们不可推卸的责任,可现实生活中父母对子女的教育陷入种种误区。现在独生子女较多,由于教育方法不对,子女小时候不知礼数,不知节俭,不尊敬自己的父母,更不知感恩、脾气要么暴戾不驯,要么固步自封,自私、娇气等等,产生这样的结果,一方面在于社会这个大背景,另一方面家庭教育方法不对。“子不教父子过”由于教育子女方面没有引起家长们的足够重视,再加上教育方法的缺失,才产生这样令人痛心的后果。建议家长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关心一下子女在成长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多读些有关子女教育的书籍,在家庭内部为子女成长,创造一个温馨的环境,不断加强和学校老师沟通与联系,随时掌握子女们在成长过程中的思想动态,使子女们在成长过程中多接触社会上的阳光的一面,少接触阴暗面。引导子女形成良好的社交习惯、生活习惯,如果发现问题能够做到及时纠正,培养子女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我们不希望每个子女都成才,但应保证每个子女长大后对社会有用。努力使自己的子女的性格、品行等各方面符合社会主流。

在现实生活中,新闻媒体不时披露社会上有些不法分子抓住老年人爱子、疼子的普遍心理,利用子女不在身边的机会,编造虚假事实骗取老年人的辛辛苦苦积攒下来的一些养老钱。老年人发现上当后跺足捶胸,痛不欲生,精神受到沉重打击后有的离家出走流落街头,其悲惨情景,难于言表。有的人甚至走上了绝路,骗子们的可恶行径,着实令人愤慨。可有些子女四肢健全,头脑正常,在未成年之前理所当然的要靠父母养活,可在成年参加工作之后自己有了经济收入仍然与父母们同吃同住,在他们成家后仍然带着自己的妻儿和父母们吃住在一起。《中华人民共和和国婚姻法》第21条在规定父母抚养子女的同时也规定子女有赡养和扶助老人的义务,本来和父母们吃住在一起也无可厚非,令人遗憾的是他们经常和父母们在一块生活却不支付分文生活费,致老年人本来就比较微薄的退休金,月月见底,当老人们一旦患上疾病需要到医院治疗时却无钱可治,依靠子女们兑钱治疗矛盾冲突不断。在这期间虐待老人、遗弃老人的案例经常发生。有的子女为了摆脱自己应尽的义务,不惜以身试法走上犯罪的道路。要想扭转这种现象,需要社会有关部门的积极配合,利用亲戚、邻居、社区的社会方面的积极因素,发挥就近优势积极引导并进行有效监督,公安派出所、老龄委、民政部门发挥应有的政府职能。子女所在的单位也应当发挥其应有的社会作用教育和规劝子女的不良行为,社会职能部门在必要时可以在一定能范围内进行训诫或公示以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来约束子女们的懈怠和不良行为。司法部门应对社会上存在的严厉打击坑老、啃老、虐待老人、遗弃老人的违法犯罪行为,给予严厉的打击,并且不断加大法律援助力度,为老年人提供经济、便捷、实惠、高效的法律服务;行政机关和信访部门应拓宽各种渠道,积极受理老人的各种诉求;民政部门对生活上遇到暂时困难的老人给予及时帮助;社会各职能部门相互互动有机配合在社会上形成老人有苦有处诉,老人有难有人帮的一种行至有效的长效机制,切实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调动行政执法机关的积极性,严格问责制度,增强他们的责任心,在办理身份证、户籍登记、工商注册、车辆登记与过户、房产登记与过户,股权登记与过户、商标、专利、著作权的署名时,要求对当事人及其所带的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从内容到形式都要进行严格审查,以提高工作质量,防止错登、漏登和假借、冒用他人的名义侵犯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3、充分发挥基层政权及社会民间组织的力量,捍卫老年人的合法权利。

基层政权和基层民间组织,身处基层,能够充分地了解社情民意和当地群众的风俗习惯。应该利用自己的优势,充分发挥自己的作用,设立多种形式的民间纠纷调解排查组织,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及时调出涉及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民间纠纷,方便老年人投诉。民间组织应当积极和基层政权组织配合,利用自己的特有性质,大力倡导尊老、敬老、护老、爱老、孝老之风,引导社会主流风气的走向,自觉抵制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相适应的,大众不宜接受,有悖当地风俗良序东西。积极营造捍卫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

4、尊重公序良俗,在处理纠纷做的情、法、理的结合,群众的道德观念、风俗习惯与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相统一。

我国是一个文明古国,深受儒家学说的熏陶,好多风俗习惯都出自儒家学说,因此中国古代的儒家学说影响了中国一代又一代人。我们的各级政权机关在制定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在处理民间纠纷,民间组织在引导社会主流风气时,一定要面对这个现实。在处理纠纷时既要注重解决矛盾又要重视解决矛盾所带来的社会效果,既要尊重公序良俗,做的情、法、理的统一,又要做到群众的道德观念、风俗习惯与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相结合。这样处理问题的结果,群众才会信服。

5、充分利用国家、社会以及个人的财力,积极引导社会闲散资金向老年福利机构、老年公寓投资,完善社会福利机构的设施和保障措施,为老年人人的晚年生活,提供最后一道防线。

一方面要通过多种渠道在募集资金和采取多种方式设置社会养老机构,经济比较落后的中西部地区以及经济比较发达的东部沿海交通不便的山区,老人的经济状况不好及子女的经济状况也不好的家庭仍然主张以家庭养老为主财政补贴为辅的方针,针对特贫户实行政府救济。对于经济条件较好的地区可以在建立乡级养老院的基础上由财政投资建立诸如“老年公寓”形式的养老机构。在经济发达地区大力提倡和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养老机构的建设。提倡社会下岗的40、50人员,利用它们的工作热情和工作技能,让他们担当社会护工的主力军,不断扩大养老服务的对象,拓展养老服务领域。解决那些有资无力,或无暇照顾的家庭的养老问题,为他们提供有偿的服务。同时,在服务的过程中能够明确责任,实行过错赔偿,达到责、权、利结合,安全、亲情、温馨相统一。对于经济条件次之的地区,在建立乡级养老院的同时,调动社会力量利用财政投资与社会资金合资筹建社会养老机构或采取财政出资、社会投资与个人积资相结合的养老方式。另一方面要求政府降低设置“老年公寓”的市场准入门槛,逐步完善服务设施,同时要求工作人员要持证上岗,管理部门实行“宽进严管”的方针,对老年公寓进行不定期的突击检查,在安全、消防、医疗卫生、防疫等方面细化标准,严格把关加强管理,一旦发现问题坚决实行一票否决制度,消除老年人及其家属入住后的后顾之忧。

6、重视子女的素质教育,培养子女的“礼、仪、廉、耻、信”。

目前,我们不可回避家庭、社会、学校在子女教育方面出现的偏差。在国民义务教育方面重视应试教育忽视素质教育带来弊端。尽管素质教育提出的时间不短,可体制问题不解决从而带来中学教学围绕着高考转,小学教学围绕着中招转。以升学率的高低来评价学校的教育质量的好坏所带来的恶果,这种现象必须改变。培养子女“礼、仪、廉、耻、信”之心,和子女们的吃苦精神、创新意识、艰苦朴素、勤俭节约的作风,在日常生活中形成尊老、敬老、爱老、护老、孝老的良好习惯,是摆在家庭、学校、社会一个沉重严肃的话题。要引起各方面的重视并落实到行动上,深感任重道远。

胡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上明确提出构建和谐社会,实现老有所用、老有所学、老有所养,使老年人病有所医、颐享天年。为实现这一目标,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爱老敬老教育,大力表彰社会上孝老敬老的模范人物,为国人学习树立了榜样。我们有理由相信,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有社会各部门的大力配合下和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努力那种坑老、骗老、虐老、弃老的社会不良现象将会日益减少。十七大上的提出的孝老、敬老的目标一定会实现。

美国社会心理学家亚伯拉罕.马斯洛(abrahammaslow)提出的需要层次理论认为,人的需要分为五个层次:生理的需要、安全的需要、社会或情感的需要、尊重的需要和自我实现的需要。我们可以看到,这其中社会或情感的需要、尊重的需要和自我实现的需要是属于精神层面的需要,也就是我们这里要研究的精神需求。它们以满足生理的需要和安全的需要为前提,也就是说,精神需求的满足必须以生活需求得到满足为前提。那么,对于我国农村老年人精神需求的研究,也就必须以对他们生活问题现状的研究为基础。

一、我国农村老年人精神需求现状。

1987年我国人口比1982年增加了6400多万,其中60岁以上老年人口增加了1400多万。从城乡分布上来看,1987年中国65岁以上老年人口共计约5854万多人,其中市,镇,县,农村老年人口占全国老年人口总数的约82%,可见,农村老年人问题是一个急切需要被重视的问题。而农村老年人精神需求,作为一个长期以来一直被忽视的问题,在构建和谐社会主义的当代中国,其紧迫性不言而喻。

(一)农村老年人的情感需要得不到满足。

情感需要包括友谊、爱情、归属以及接纳方面的需要,它产生于人的社会性。我国农村老年人的情感需要,由于受传统生活方式和传统文化思想的影响,它最主要地表现在对子女的情感依赖方面上,可以概括为老年人的归宿感。而对于友谊、爱情等方面的情感需要,不仅是其他社会人群,甚至农村老年人本身,也并不会投入太多的注意力。

在我国广大农村,老年人情感需要的满足状况令人担忧。

几千年来自给自足的封建思想对我国农村老年人影响巨大,村老年人对于友谊和爱情的理解力通常比较差,很多农村老年人由于缺乏友情和爱情而陷入深深的孤独之中。我国农村老年人的日常交际活动最大的一个特点就是“以老为伴”,他们与中青年、少年人的生活处于不同世界。而即便是“以老为伴”,也常常受到多方面的阻碍。一来,很多农村老年人仍需从事农业生产,他们可分配的闲暇时间相当少。另外,农村老年人的集体活动往往还要受到场所的限制。出现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的所谓的“榕树下”现象,就是指很多农村老年人聚集在大树下聊天的现象,而这种活动又会受到天气原因的影响。此外,我国农村老年人独居是一个比较普遍的现象,独居的农村老年人,由于思想观念、价值取向等多方面的原因,往往很少与他人进行交流和沟通。而农村老年人再婚在我国农村基本上是不会发生的事情,不仅子女无法接受,这些老年人自身对再婚也怀有排斥情绪。目前,我国农村老年人的孤独感问题非常严重。中国老龄科学研究中心2004年完成的一项调查表明,中国农村现有35.1%的老人经常感到孤独,独居和没有配偶的老人感到孤独寂寞的比例更高。更突出的是,农村老年人本身,对于自己对友谊和爱情方面的需要,往往并不自觉,甚至对于孤独本身,他们或许不愿,但同时又默默忍受。可见传统思想对于农村老年人思想上的影响之深。

当代我国农村养老模式仍然以家庭养老为主,农村老年人的归属感基本决定于子女是否孝顺,农村老年人最主要的情感需求就表现为对子女的情感依赖。在农村劳动力大量外流的今天,除了过年过节,在广大农村,老年人是农村社会人口结构中最主要的部分,为了改善生活,这些老人不得不忍受着与子女分别的痛苦。而那些子女没有外出打工的老人,子女不孝顺也会让他们丧失归属感,还有一些老年人,由于很少能与子女进行情感沟通,他们的情感需要也无法得到满足。调查数据显示,在农村老人中,认为子女“不孝顺”或“孝顺程度一般”的占26.1%。

事实上,我国农村老年人对生活的基本要求是非常低的,他们很容易得到满足。在他们看来,能与子女一同居住,一日能饱三餐就是生命的归属。同时,我国农村老年人对子女的情感依赖则表现得过度强烈,子女在对老人的情感需要上的一点点疏忽就会导致农村老年人归宿感的流失。种种现象表明,我国农村老年人归宿感的满足程度很低。

总的说来,我国农村老年人的情感需要状况令人担忧,同时也很少受到其他群体的关注。

(二)农村老年人得不到尊重。

尊重的需要分为内部尊重和外部尊重。内部尊重因素包括自尊、自主和成就感,外部尊重因素包括地位、认可和关注或者说受人尊重。自尊是指对自己从事的事业的认可以及在自己取得成功时有一种自豪感,它是驱使人们奋发向上的推动力。老年人的内部尊重,则主要表现为对自己整个人生的满意程度或者说成就感和自豪感上。受人尊重,是指当自己做出贡献时能得到他人的承认。我国农村老年人的内部尊重和外部尊重都很难得到满足。

从内部尊重因素来看,在我国农村,劳动力外流,很多老年人仍然需要从事农业生产。这些从事了一辈子农业生产的老年人,到了晚年,还要不顾自己身体条件的恶劣继续从事生产,他们自身感受到的往往不是认可,而是对整个人生的悔恨和无可奈何,也就没有所谓的成就感和自豪感。

从外部尊重来看。“尊老、爱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这种伟大而悠久的文化思想正在一点点地流失。在当代中国农村,老年人地位处于高度危机中。

辱骂老人是存在与我国广大农村尤其是农村妇女中的一个普遍的现象,不仅对别的老人,甚至对自家的老人也是如此。很多农村妇女,为了一点点小事,就对老人恶语相向,对于老年人的称呼更是相当的不尊重。笔者生于农村,对此深有感触。经常听到几个农村妇女在闲谈的时候提到自家的老人往往以“老不死”、“老狗”呼之。而绝大多数农村老年人对此无可奈何,久而久之,对老人的不尊重形成一种风气悄然蔓延。

更多的农村青年人,对老年人往往采取不闻不问避而远之的态度,把农村老年人作为一个边缘群体孤立起来。

在我国农村,厌老弃老的不良风气迫切需要消除。

社会上,农村老年人出现在城市里大多会吸引来不友好的目光,他们的装扮,他们的泥土气息,让人觉得与林立的高楼繁华的街道异常的不协调,也因此被认为相当地不友好。无论是餐馆里、公共交通设施上,还是广场、医院甚至政府机关部门,对于农村老年人的恶劣态度总是那么醒目。笔者就亲眼见过城市的公交车上农村老人被呼喝着从座位上赶起的事件。同类事件在很多报刊杂志上屡见不鲜。

对农村老年人的不尊重是构建和谐社会主义中国乐章下一个不和谐的音符。

(三)农村老年人难以自我实现。

自我实现的需要包括成长与发展、发挥自身前能、实现理想的需要。这是一种追求个人能力极限的内趋力。对于一个人来说,自我实现主要指取得事业上的成功,成就感和胜任感是自我实现的最好体现。而对于老年人来说,则更多地来源于从幸福快乐的晚年生活中获取的对自己整个人生的肯定。自我实现的需要是人的最高需要。

我国农村老年人很大一部分仍然需要从事农业生产,他们使用传统的耕作模式,在机械化自动化农业生产趋势的冲击下,要实现他们在农业生产的胜任感和成就感基本上是不可能的,事实上,在很大一部分农村老年人当中,由于现代农业知识的缺乏,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他们的自卑心理。此外,我国农村中,由于青壮年外出打工现象比较普遍,很多农村老年人都被留在家里照顾小孩,一方面,两代的代沟使得这些老年人在照顾小孩的时候感到力不从心,另一方面,由于小孩上学,这些老人的生活类似赋闲,所谓成就感和胜任感也无从谈起。

我国农村由于受到经济水平的制约,针对老年人的文化娱乐设施匮乏,农村老年人无法享受到丰富的文化娱乐生活,晚年生活质量得不到提高就会促成老年人对自己整个人生的失望。令人痛心的事,在我国农村,老年人自杀的事件时有发生,这些悲剧与农村老年人由于精神需求无法得到满足而歪曲了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是分不开的。

二、我国农村老年人精神需求现状的成因分析。

(一)贫困是造成我国农村老年人精神需求现状的重要原因。

马斯洛指出,在人的五种需要中,作为高级需要而存在的情感需要、尊重的需要和自我实现的需要,是以人的基本需要生理的需要和安全的需要为前提的。

当一个人的最基本的生存需要都得不到满足时,其精神需要是不可能被完全满足的。

贫困,是存在于我国农村老年人生活中最严重的问题。

月平均收入水平(元)老年人口(%)全部人口(%)。

市镇县城镇农村。

74.2。

151元以上10.65.40.33.17。

贫困导致我国农村老年人的住房、营养、医疗卫生等多方面条件非常艰苦。居住环境的艰苦使得我国农村老年人的安全得不到保障,尤其是中西部农村,由于住房倒塌导致老年人死亡的现象时有发生。我国农村老年人营养条件普遍很低,2008年物价上涨之后,很多农村老年人甚至连日常饮食都成问题。医疗卫生方面,看病贵看病难在农村老年人当中最为突出,很多农村老年人自杀现象直接或间接地由此产生。贫困导致的种种生活困境,不仅摧残着我国农村老年人的身体,也同时对我国农村老年人的心理健康造成非常不利的影响。

贫困是导致老年人自卑心理的最主要的因素,自卑是对自我实现的否定。目前,全国城乡贫困老年人l010万,其中农村860万。俗话说“人穷志短”,生活上的艰难总会导致人们在心理上的自卑,老年人也不例外。在我国农村,这些老年人劳苦一生,当他们步入老年阶段,最大的人生追求莫过于平静祥和的晚年生活,如果他们连最基本的生活都得不到保障,为造成他们对自己整个人生的失望。

由于贫困,农村老年人自身对于卫生以及精神生活无力进行改善,他们糟糕的卫生状况和匮乏的精神面貌直接造成了其不利的社会地位。在我国农村,老年人不卫生是造成其他农村人群不愿意与老年人交往和尊重老年人的一个重要原因。笔者本人,在少年时代就比较反感不卫生的老年人。农村老年人的精神面貌也因为贫困而变得不堪,很多农村老年人比较势利,他们看待别人的态度也理所当然地被回报以同等的待遇。

精神需求现状的一个重要原因。

农村家庭结构核心化,空巢家庭增多。大量农村劳动力的外流,加上相当一部分农村青年考上大学,毕业后选择在城市工作和是生活,赡养服务人口越来越稀少,使得农村老年人的照料成为一个大难题。对于农村老年人来说,一方面,外出打工者或工作者很难照顾老年人的饮食起居,不能保证对老年人有效、持续地进行生活照顾和精神慰藉,这样容易造成代际隔阂。另一方面,家庭结构小型化、核心化后,家庭重心必然下移,一些子女把对下一代的抚育作为第一要务,这削弱了以家庭为基础的老年赡养系统,从而降低了老年人的家庭养老保障水平。

农村老年人无法获得足够的情感支持和精神慰藉。农村劳动力的外流,使得子女外出的老年人丧失了最基本的情感沟通对象。在我国农村,绝大多数老年人心目中渴望享受到儿孙满堂的天伦之乐,但子女外出打工之后,留给这些老年人的却是无法忍受的孤独感。空巢,给农村老年人带来的是无尽的情感空洞,根深蒂固的传统养老观念让这些老年人无论是物质上还是精神上都过度地依赖于子女,当子女无法提供足够的情感支持,这些老年人就会丧失归宿感。

作为一种传统美德,尊老爱老意识在我国农村青壮年人群中越来越淡薄。传统道德文化教育的缺乏是导致这一现象产生的主要原因。很多农村青壮年文化教育程度比较低,加之当代教育对于传统道德文化方面投入的力度不够大,使得很多农村青壮年不能正确处理与老年人的关系,他们或认为老年人不卫生,或觉得老年人对问题的思考方式与自己不一致,并因此不愿意与老年人交往,甚至厌恶鄙视老年人。当代人的价值取向也影响到看待与老年人交往态度的问题。一方面,强调发展经济为我国农村经济水平的提高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另一方面也削弱了我国农村老年人的社会地位。因为农村老年人在经济发展中不能起到很大的作用而往往被忽视。

从整个社会上来看,缺乏一种尊老爱老的良好风气,对农村老年人的态度更不好。当代中国社会过多的注意力都集中在经济建设上,尽管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是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中国建设事业的一项重要内容,但目前,其整体局面并不十分看好,尤其是信息化时代的今天,网络上传播的精神文明缺乏在关注和尊重农村老年人方面的内容,农村老年人的生活和精神面貌缺乏全社会的关注。

三、对于解决我国农村老年人在精神需求问题的建议。

我国农村老年人精神需求问题是一个严重而急待解决的现实问题,从以上对这些问题的分析和总结中,笔者提出一下几点对于解决我国农村老年人精神需求问题的建议:

(一)强化家庭养老模式,尝试新的养老模式,健全和完善我国农村老年人养老保障体制。

由于受到经济发展条件的限制,在短期内不可能彻底抛弃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但要保障我国农村老年人晚年生活质量,解决其精神需求问题,就必须强化传统家庭养老模式的功能,使之适应新形势下的农村老年人需要。

建立制度化的家庭养老体制。把家庭养老体制化,就是利用政策法规的规范性和强制性把家庭养老的方式方法和权利义务关系固定下来。现有的家庭养老体制,处于社会默认状态,受道德制约,并不具有强制性和规范性,对农村老年人养老权利来说非常不利。尽管“孝道”思想仍然被视为为人子女最基本的道德标准,但在当代中国农村,子女不孝顺老人的现象依然屡见不鲜。当老人面临此等现状,却无法获得取回自己基本权利的有效手段。强制性和规范性的家庭养老体制将使得农村老年人的养老权益得到保障。

尝试新的养老模式,具体针对多样性的养老现状,建立最合适的养老体制。为了获得更高质量的生活,农村劳动力大量涌向城镇,为我国落后的农村经济建设做出了卓越贡献。同时,牺牲的却是那些劳苦了一辈子的农村老年人的平静和幸福的晚年生活。全社会有必要也有责任在加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同时紧密关注着这些老年人的生活。

新的养老模式,在很多地区已经悄然兴起。一些集体经济比较发达的乡镇或农村,从集体积累中列支养老基金,对已进入老年的农民按月支付一定的养老金,建立了范围较窄、标准较低、较不规范的农民退休养老制度。尽管其发展还具有地区上的特殊性并且并不完善,但我们已经看到了全社会正在把越来越多的目光投向农村老年人养老问题。但是,新的养老体制,不仅需要帮助农村老年人摆脱物质生活困苦的境地,同时也要加强对农村老年人精神生活的改善。比如,把空巢老人聚集起来,利用老年人之间的情感交流丰富其精神世界,让农村老年人老有所伴。

在我国农村建立健全和完善的养老体制,是一个长期而艰难的事业,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它不仅是为了保障农村老年人的基本物质生活,更是提高农村老年人精神生活质量的重要手段。

中国传统文化是我国几千年文明的结晶,它在创造中华民族的伟大历史进程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在今天,我们全民族共同努力创造更辉煌未来的局面下,它仍然有其不可替代的作用。传统文化中关于“孝”的思想,在当代农村老年人社会保障事业中也可以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加强传统“孝道”教育,对于我国农村老年人晚年生活的改善和提高是必不可少的。

农村老年人渴望“孝道”的回归。对于农村老年人来说,由于享受不到现代化的养老保障制度,和传统家庭养老功能的逐渐弱化,这些无法享受幸福晚年生活的农村老人渴望子女尽孝的心情难以言喻。

孝道教育要从娃娃抓起。现在的幼儿园、小学、中学教材中,关于对父母及长辈知恩、感恩、报恩的内容是少而又少,有一些也是像“尊老爱幼”式的宣传口号,空泛、苍白,没有具体内容和事例。建议国家相关部门在编写教材时适量增加这方面的内容,而且要形象、生动、感人,让孩子和学生们通晓孝的含义,明白孝的标准,知道怎样去尽孝,把孝道作为中小学德育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

加强农村基层组织的建设,使农村的孝道问题有人管。农村基层组织要把孝道教育作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树立正反典型,让大家从身边人学起,形成敬孝子,谴逆子的良好氛围。

在全社会弘扬“尊老爱老”的思想,在信息化时代的今天具有更大的可操作性。一方面,可以建设大规模的宣传“尊老爱老”思想的网站,让全社会可以便利地通过网络了解老年人现状和关注老年人的精神面貌。另一方面,在当代大学生中间开展下乡活动,让年轻的掌握时代进步知识的大学生们亲身体会老一辈无产阶级农民的生活,在全社会范围内推广尊重农村老年人、关爱农村老年人的优良风气。

(三)丰富农村老年人文化娱乐生活。

我国农村老年人的生活是极其枯燥的,这种情况非常不利于农村老年人的心理健康。我国农村老年人的娱乐生活现状在当前被戏称为“榕树下”,农村老年人的娱乐生活可以简单地概括为一些老人聚集在大树下聊天。可见我国农村老年人文化娱乐生活贫乏、简陋、单一的特点。

在农村老年人当中开展文化娱乐活动又不同于其他社会群体。首先,在农村老年人中开展的文化娱乐活动应该符合农村老年人的兴趣爱好。我国不同的农村地区,老年人的兴趣爱好也各有特点。如东北地区的老年人热衷于扭秧歌,而东部地区的老年人则喜欢看地方戏曲。因此,可以组织文化演出队在东部地区农村开展各种类型的文艺演出,而在东北地区则可以组织当地老年人参加扭秧歌比赛,用文化丰富老年人晚年生活。其次,开展农村老年人娱乐竞技,让农村老年人在晚年生活中也能实现自我成就。很多农村老年人有着棋牌等方面的兴趣,如果把这些老年人聚集起来,组成一种类似俱乐部的团队,开展各种竞技,则能转移这些老人对困苦生活的视线,让其老有所好,并从中体会出年轻时在事业上取得成功时的那种胜任感和成就感。此外,我国当代农村还可以开展其他以前受条件限制而无法开展的老年人活动。如晨练,晨练对于老年人来说,不仅仅是促进老年人身体健康的体育锻炼,同时也是老年人晚年娱乐生活的一个重要部分,在农村老年人中开展晨练,并不需要提供多少体育设施,最主要的是要培养农村老年人的兴趣,做好组织工作,当最终这些农村老年人从中体会到乐趣之后,晨练就成了这些老年人晚年生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为农村老年人提供娱乐活动场所,组织开展多种多样的文化娱乐活动,对农村老年晚年生活增添色彩,是改善我国农村老年人精神需求的不利局面的一项重要内容。

四、解决农村老年人精神需求问题的意义。

老年人精神需求的满足是老年人幸福晚年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构建和谐社会就是要做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对于农村老年人来说,与自然和谐相处无非就是享受一个幸福的晚年生活。幸福是每一个人的追求,农村老年人的幸福晚年生活除了衣食无忧,还包含着精神愉悦的需要,解决农村老年人精神需求问题,对农村老年人的幸福晚年生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老年人精神需求的满足,是和谐社会主义农村建设事业的后勤基础。

建设和谐主义新农村,除了要从经济上改善农村现状,更是要提高农村人口的精神面貌。满足了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从某种意义上讲,是为农村建设奠定后勤基础。现阶段我国农村大量劳动力涌向城镇,农村社会人口结构出现了变化。农村老年人成了农村社会最主要的人群,他们的生活质量是农村发展状况最直接的写照。此外,农村老年人的稳定生活,也影响着正在城市中从事社会主义建设的农民工的事业。可以说,农村老年人正在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做后勤工作,他们的精神生活影响着整个社会主义建设。

只有满足了农村老年人的精神需求,才能体现社会主义社会的优越性。

核心内容:事实婚在我国长期大量存在,在广大农村特别是边远地区,事实婚甚至占当地婚姻总数的百分之六、七十。下面法律快车婚姻法编辑为您详细介绍我国事实婚姻的现状。

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事实婚在我国长期大量存在,在广大农村特别是边远地区,事实婚甚至占当地婚姻总数的百分之六、七十。造成这一状况的原因主要有:

(1)传统习俗的影响。我国民间流行仪式婚,许多人认为,只要举行了婚礼,亲朋好友认可,就是夫妻了,没有必要再履行法律手续。

(2)婚姻登记不方便。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

而我国幅员辽阔,对于地理位置偏远、交通不便的地区,进行结婚登记有一定困难。(3)登记制度不健全。比如,有的当事人到了婚姻登记机关,因办事人员不在等原因不能登记。有的擅自提高法定婚龄,使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不能得到实现。(4)婚姻登记搭车收费。比如有的要收计划生育押金、户口迁移保证金等。(5)法制宣传不够。人们的法制观念淡薄,对婚姻登记的重要性缺乏认识。有的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为逃避国家对婚姻的管理和监督,故意不登记,造成事实婚姻状态。

事实婚姻的效力,历来是法学界争论的重要问题。

有的认为,承认事实婚,必然破坏婚姻登记制度,因此,凡不登记结婚的,应一律明确规定为无效婚姻。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前,未办结婚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如同居时或者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如同居时或者起诉时一方或者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新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1994年10月1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审议修改婚姻法时认为,目前不登记“结婚”的人不少,未办理登记的原因很复杂,有的是不符合结婚条件,更多的是符合结婚条件,因收费过高或登记不便利造成的。对没有进行结婚登记的,应区别情况分别处理。

一、事实婚姻的存在状况。

为了弄清楚事实婚姻在农村中占新婚人数的比例,同时又考虑到这样一个敏感的话题及农村大众对于这个问题的认知度,我们对于此项问题分别以同熟知村里事务的长辈闲谈、向村妇联主任咨询及对户籍办、计生办相关工作人员采访的方式,进行了详细的调查。

调查结果表明,在2005—2009年间,河南省夏邑县王集乡孙庄村公开举行婚礼的青年男女为18对,但仅有六对男女于婚前到相关部门办领了相关手续。约占受调查人数的33%。其余12对中,有9对青年男女在婚礼举行后3—8个月后补办了结婚手续。剩余3对,自婚礼结束至今未补办任何相关手续,约占受调查总人数的16.7%。

而山东省临沭县白旄镇2005—2009年间公开举行婚礼的51对夫妇中,仅有两对未办理结婚手续,仅占受调查总人数的4%左右。

对于两地事实婚姻所占比例的差距,我们又进行了相关调查。调查发现,两地对于这种未办理任何手续即以公开、持续状态生活在一起,甚至生育儿女的青年男女事例的监管与处罚办法的差距,导致了这种差异的产生。具体的监管与处罚办法,并未在计生办等相关部门得到确切答复,仅从村里受处罚的实例中总结得出:山东省临沭县白旄镇东街若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儿育女,一旦被计生办查出,则会对其进行高额罚款,金额至少是9000元人民币;相应的河南省夏邑县王集乡孙庄村的此种情况的罚款仅在1000元左右。

二、事实婚姻的存在形式。

总结了69对受调查人选中的事实婚姻存在状况,得出事实婚姻存在的两种形式:

家庭婚姻协议书

甲方:乙方: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甲乙自愿结成婚姻关系,并就有关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一)甲、乙所得财产均为个人财产,不得归为共同所有。个人财产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受赠财产、房屋、房屋增值部分及其他财产。

(二)位于房屋内财产均为甲方所有;位于房屋内财产均为乙方所有。

(三)除上述财产外,收益人、购买人为财产所有人。财产权属难以确认的,以财产所有权证确认权利人,财产权证未具名的,如无其他证据证明,权证持有人为该财产所有权人。

(四)如基于甲(乙)方原因,双方共同继承或受赠第三人财产的,乙(甲)方须放弃权利主张,所得财产全部归甲(乙)方所有。

(一)甲、乙分别承担本人、本人亲属及其他与自身相关联的费用,不得涉及另一方任何费用支出。

(二)甲、乙双方未经协商单方生养或领养子女,由生养或领养方承担一切费用及法律责任、法律义务。

由于单方原因需采取与他人人工受精方式受孕的,所有费用及法律责任由受孕行为人单独承担。子女生活、教育、医疗及其他费用,也由受孕行为人单独承担。

如单方选择领养方式,有关事宜应参照前款。

(三)财产的修缮、维护由财产所有权人负责,有关费用及衍生费用由财产所有权人承担。

(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甲或乙单方行为产生的任何债务均不得归为共同债务,共同债务必须有甲乙双方签字认可的书面证明。

(二)个人债务仅以负债方所有财产为限清偿,不得涉及另一方财产。因一方负债致另一方财产损失的,负债方应予赔偿。

(三)债权债务关系形成前,负债方应将上述债务约定告知债权人或第三人,债权人或第三人以不知该约定为由要求甲乙共同偿还,并致另一方损失的,负债方应予赔偿。

(一)甲、乙均承诺自愿放弃对另一方及其亲属财产或权益的继承权,对另一方处置个人财产及权益行为无任何异议。

(二)甲、乙或第三人为其中一方购买保险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权确定保险受益人,未约定受益人、受益人约定不明或因其他原因引起纠纷的,应依照被保险人意愿确定受益人。甲或乙中可能的受益人应自动放弃受益,由被保险人直系亲属所有。

(三)甲或乙一方基于婚姻关系受益,并可能导致另一方既得利益或预期利益损失的,受益方应在受益财产数额以内予以合理补偿。

(一)甲乙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生活彼此独立、互不干涉。

(二)甲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无性婚姻,如甲(乙)单方违反规定,甲(乙)承担一切相关法律责任。

(三)甲(乙)方在婚姻期间如发生意外,乙(甲)方不承担抚养义务。

(四)甲乙双方应相互体谅,谨言慎行,避免给另一方造成不必要的压力和伤害。

(一)未尽事宜及争议,应充分协商,本着责、权、利一致原则,公平合理解决。

(二)甲或乙一方未履行协议或履行协议不当,致另一方财产损失或严重名誉损害的,过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因甲或乙一方原因导致协议无效或无法履行,致另一方财产损失或严重名誉损害的,过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条款为独立条款,不受协议效力影响)

(四)本协议另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即按协议履行。

第八条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二份,效力相同。

甲方: 乙方:

思修婚姻家庭关系

创建和谐婚姻家庭关系是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推动社会前进的重要动力源之一。和谐社会需要和谐婚姻家庭作为支柱,确保社会健康发展,有序运行,支援经济建设快速提升。

社会发展需要和谐环境,家庭和谐需要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在和谐友爱的发展过程中把家庭各个方面关系搞好是至关重要的,也是一个家庭必备的基础之一。

如何构建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对于这个命题的立足,并不应从法律而已。法律仅是最低的道德底线,婚姻家庭法仅是调整婚姻家庭纠纷矛盾,规定婚姻家庭权利义务的法律。作为一个女性,我从女性的视野来谈一谈个人对构建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的看法:

婚姻,以情感作为纽带链接人与人的关系;家庭,以血缘为中枢牵扯彼此的生活。对于婚姻而言,首先,必须有感情基础。有了感情基础,双方才能互尊互爱。互尊互爱,并不是占有、控制,适度的私人空间对于婚姻更能添一份亲近。适时地给予关怀,对婚姻关系更为有利。互尊,站在对方的角度,从对方的处境考虑对方的心情,于许多矛盾便能迎刃而解。尊重对方的态度,也能获得对方的尊重。

其次,信任。在双方结合之后,信任是维护彼此婚姻关系的重要基石。许多人对配偶有诸多怀疑。怀疑是一剂毒药,越是怀疑越是造成自己的痛苦与对方的痛苦,最终,双方都会因为怀疑而失去对对方的信任。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中,家庭主人与长辈的关系占据着重要的地位。人只要成家,就要面临双层的父母关系,如何平衡这层关系,在于平等对待。双方的父母都是赋予了彼此生命的重要的人,必须正确对待尊重,在这样的基础上才能建立夫妻和睦友爱关系。有时,家庭往往为父母的事而闹的满城风雨,长期下去就会引发家庭矛盾,后果是可怕的,也是悲哀的。如何搞好婚姻家庭关系,这是关系到一个合法婚姻家庭健康成长的重要因素之一。所以,必须建立和谐的关系,以维护家庭圆满,家庭的幸福生活。还有子女的培育与和谐关系的发展,这也是十分重要的关系。子女是父母的爱情结晶,凝聚着整个家庭的爱与情,如何培育孩子成才,茁壮成长是家庭的焦点。孩子是天真无邪的,后天教育很重要,至于如何培育,如何促进其健康成长,完成家长的寄托是问题的关键所在。在孩子的身上倾注爱和情是一样的,只是方式不同罢了。

家庭与邻里的关系也是重要的关系,它对维护和谐家庭的稳定有着不可低估的作用。社会是一个大家庭,而家庭是其中的一分子,所以,构建和谐家庭与社会的融洽关系也是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关系之一。

人际关系是一门学问,尤其是在朝夕相处的夫妻和家人之间。没有任何一个人能保证自己的婚姻家庭无虞,因为人与人时刻发生着众多联系,不断磨合,不断适应,不断理解彼此,才能将和谐的婚姻与家庭共筑。愿举案齐眉,琴瑟和谐,兄友弟恭,父慈子孝。

婚姻家庭感言

她是一个事业小有成就的女子。和所有美丽优秀的女人一样,她的身边不乏各种精品男人。但是,她一直没有找到可以互托终身的另一半。

一次聚会上偶遇,她身边赫然多了个亲密无间的男人——不算英俊的外貌,不是绝对优雅的举止。

他和光彩照人的她在一起,有一点不协调。她却丝毫不觉,万千喜悦掩藏不住。

席间,清淡的食物吃得让人有些索然无味时,终于端上来一盘红红辣辣的大虾。

一桌人顿时来了精神,在座的男士很绅士地帮身边的异性剥虾,白嫩嫩的肉蘸了醋放进小碟子里,看着对方小心翼翼地吃完,露出会心的微笑。

她没有举筷,似在等着他剥虾给她。他剥了,却没有送进她的碟子里,而是送进自己嘴里,津津有味地吃起来。

她终于忍不住看准一个大虾夹下去,他却一把夺过她手中的筷子,重重地放在餐桌上,还很不客气地瞪她一眼。

众目睽睽之下,她没有恼羞成怒,却微微一笑,至此不再举筷,只慢慢地饮一杯茶水。

以后时常遇到他们,总是同样的情节上演。他会毫不客气地倒掉她面前热气腾腾的咖啡,没理由地阻止她吃很多美味的食物,甚至有时会夺下她吃了一半的饭。

我简直愤怒,认为他们一个不可理喻,一个无可救药,等着看他们分手的大好结局,但他们居然一直没有分开,而且打算结婚。

她告诉我这个消息时,满面生辉,像个小女孩,喋喋不休地讲述着相爱的点滴,生怕错过哪一个甜蜜的细节。

原来,她的胃一直不太好,稍微吃多一点就会很难受,但是控制饮食需要超常的毅力和耐心,而她常常禁不住诱惑,不自觉地就多吃了。和她交往的那些男人,虽然被她再三告知肠胃不好、希望能督促她节食,可他们却无一例外地鼓励她多吃,只顾她吃得开心,不顾她吃完后胃里的翻江倒海。

直到遇见他,尽心尽责地督促她的饮食。她的胃病,再也没有犯过。

一个真正爱她的男人,不只在乎她一时的喜悦,更关心她身体的长久舒适。

我终于明白,她为何在茫茫人海中选择与他共度此生。

婚姻家庭法论文

摘要:关于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学界一直存在多种不同的观点,笔者认为,从立法上来看,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应包括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特别保护妇女、儿童、老人权益和计划生育五大原则。

关键词:婚姻家庭法;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男女平等;计划生育。

关于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学界一直存在多种不同的观点,笔者认为,从立法上来看,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应包括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特别保护妇女、儿童、老人权益和计划生育五大原则。

一、婚姻自由原则。

婚姻自由指婚姻当事人享有自主地决定自己的婚姻的权利。

它主要包括下列内容:第一,结婚自由,就是结婚须男女双方本人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者第三人加以干涉。

第二,离婚自由,指婚姻当事人有权自主地处理离婚问题。

双方自愿离婚的,可以协商离婚。

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诉至法院解决。

第三,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二、一夫一妻制原则。

所谓一夫一妻制,即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

我国《婚姻法》是明确规定仅指重婚行为的。

所谓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

具体是指以下三种情况:第一,有配偶的人,未办理离婚手续又与他人登记结婚,即是重婚。

第二,虽未登记结婚,但事实上与他人以夫妻名义而公开同居生活的,亦构成重婚。

第三,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或者虽未登记结婚,但事实上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也构成重婚。

除了禁止重婚外,一夫一妻制还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所谓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

从构成要件上来看,这种“同居”应至少符合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第一,主体上,至少有一方为有配偶者;第二,同居的对象是婚外异性,不能是同性;第三,同居者相互间不以夫妻名义(若以夫妻名义同居则构成事实上的重婚);第四,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生活。

三、男女平等原则。

男女平等,是指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各个方面,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婚姻家庭法中的男女平等原则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男女双方在结婚、离婚问题上的权利义务是平等的;第二,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地位是平等的';第三,其他男女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也是平等的。

四、特别保护妇女、儿童、老人权益的原则。

其一,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妇女的合法权益是指,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在人身和财产方面,妇女均享有同男子同等的权利。

此外,还包括婚姻法对妇女怀孕和分娩后一年内,丈夫不得提出离婚以及离婚是对共同财产的分割上,享有特殊的保护和照顾的权利等。

其二,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

婚姻法在家庭关系、离婚等章中,都有保护儿童的具体规定。

首先,法律规定了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并明确规定了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和教育义务。

即使父母亲双方离婚,这种义务也不免除。

如果父母不履行义务,子女有权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

在特殊的情况下,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兄姐有义务抚养未成年的、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或者弟妹。

此外,子女的遗产继承权和个人财产权明确规定予以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

其次,法律规定了不同情况下子女的法律地位平等。

法律规定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继子女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对后三类的子女,任何人不得危害、歧视和虐待。

其三,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婚姻法对老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包括对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保护两个方面。

一是规定了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如果子女不履行,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另外,在一定的条件下,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有赡养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义务。

二是规定了禁止遗弃和虐待老人。

婚姻法中还专门针对现实生活中子女干涉老人再婚问题,特别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婚姻关系的变化而终止。

其四,禁止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为虐待家庭成员,禁止遗弃家庭成员。

关于家庭暴力的定义,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界定为: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家庭暴力具有以下特征:主体的特殊性(家庭成员)、行为方式表现为作为、手段上的暴力性、时间上的突发性。

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在定义了“家庭暴力”之后规定“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遗弃,是指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赡养、扶养和抚养的另一方,不履行其应尽义务等违法行为,如父母不抚养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不赡养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配偶不履行扶养对方的义务等。

遗弃以不作为的形式出现,该为而不为,致使被遗弃人的权益受到侵害。

五、计划生育原则。

为了贯彻执行计划生育原则,婚姻家庭法不仅在总则中明确计划生育原则,而且在婚姻法第16条具体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婚姻家庭情感故事

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与珍爱网在京联合发布《中国幸福婚姻家庭调查报告(2015年十城市抽样调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全国妇联主席彭佩云出席活动并讲话。彭佩云表示,这个调查报告反映出中国中心城市婚姻家庭的主流是好的,男女平等的观念越来越被多数人接受。她还特别提到,珍爱网的网络红娘做了很多实际的工作,得到了群众的认可,“值得点赞”。

本次调查区域为全国具有代表性的中心城市和省会城市,包括北京、广州、重庆、南京、长沙、武汉、成都、沈阳、合肥和郑州,同时对幸福婚姻项目试点社区江苏省南通市进行了相同内容的基线调查。十个城市共回收有效个人调查问卷10157份,其中男性样本5050个,女性样本5107个,平均年龄为33.48岁。

调查报告中有很多有趣的数字,比如熟人介绍仍是夫妻相识的主要途径,占比超过五成,而通过互联网社交工具相识的比例日益提升,60后只有0.8%的比例,80后则高达10.2%,但是85后及90后的比例略有下降,达到8.5%。

与此同时,大多数受访者与配偶在婚前时间为半年到一年,这个现象在各代际之间无明显差异,初恋情结趋于淡化,60后的初恋结婚比例达到70%,而85及90后的初恋结婚比例明显降低,仅为47.8%。婚前同居行为渐成常态,60后、70后、80后、85及90后的婚前同居比例分别为13.7%,44.4%,59.6%和57.8%。

调查样本中,平均结婚年龄为26岁,男性比女性高2.3岁。在婚前户籍类型中,户口不再是缔结婚姻的障碍,在85及90后这一代际中,仅有39.1%的在婚人士是同为城镇户口,而有31.3%的城镇男女性是与农村中走出的“凤凰男”、“凤凰女”结婚,且丈夫是城镇户口、妻子是农村户口的比例更高。而关于孩子的性别问题,超过八成的受访者认为男孩女孩都一样。

调查报告还显示,“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观念逐渐淡化,仅有43.3%的女性受访者赞同这种看法,她们同时认为,男性应该更主动地承担家务劳动。

调查报告得出了幸福婚姻家庭的几点启示:一是修炼品性、宽容体贴;二是情感依恋、用心经营;三是共同成长、积极沟通;四是平等相待、互相尊重;五是陪伴子女、言传身教;六是上慈下孝、相互关爱。

据了解,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已经连续3年,联合珍爱网开展幸福婚姻家庭系列项目,重点通过大规模的问卷调查,了解中国婚姻家庭状况,认识当代中国幸福婚姻的基础,成就幸福婚姻的黄金法则,并逐渐撰写和发布《中国幸福婚姻家庭调查报告》,以达到正确指导公众的婚姻观和婚姻生活实践,为社会和谐发展传递正能量的目的。

婚姻家庭感言

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与珍爱网在京联合发布《中国幸福婚姻家庭调查报告(十城市抽样调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全国妇联主席彭佩云出席活动并讲话。彭佩云表示,这个调查报告反映出中国中心城市婚姻家庭的主流是好的,男女平等的观念越来越被多数人接受。她还特别提到,珍爱网的网络红娘做了很多实际的工作,得到了群众的认可,“值得点赞”。

本次调查区域为全国具有代表性的中心城市和省会城市,包括北京、广州、重庆、南京、长沙、武汉、成都、沈阳、合肥和郑州,同时对幸福婚姻项目试点社区江苏省南通市进行了相同内容的基线调查。十个城市共回收有效个人调查问卷10157份,其中男性样本5050个,女性样本5107个,平均年龄为33.48岁。

调查报告中有很多有趣的数字,比如熟人介绍仍是夫妻相识的主要途径,占比超过五成,而通过互联网社交工具相识的比例日益提升,60后只有0.8%的比例,80后则高达10.2%,但是85后及90后的比例略有下降,达到8.5%。

与此同时,大多数受访者与配偶在婚前时间为半年到一年,这个现象在各代际之间无明显差异,初恋情结趋于淡化,60后的初恋结婚比例达到70%,而85及90后的初恋结婚比例明显降低,仅为47.8%。婚前同居行为渐成常态,60后、70后、80后、85及90后的婚前同居比例分别为13.7%,44.4%,59.6%和57.8%。

调查样本中,平均结婚年龄为26岁,男性比女性高2.3岁。在婚前户籍类型中,户口不再是缔结婚姻的障碍,在85及90后这一代际中,仅有39.1%的在婚人士是同为城镇户口,而有31.3%的城镇男女性是与农村中走出的“凤凰男”、“凤凰女”结婚,且丈夫是城镇户口、妻子是农村户口的比例更高。而关于孩子的性别问题,超过八成的受访者认为男孩女孩都一样。

调查报告还显示,“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观念逐渐淡化,仅有43.3%的女性受访者赞同这种看法,她们同时认为,男性应该更主动地承担家务劳动。

调查报告得出了幸福婚姻家庭的几点启示:一是修炼品性、宽容体贴;二是情感依恋、用心经营;三是共同成长、积极沟通;四是平等相待、互相尊重;五是陪伴子女、言传身教;六是上慈下孝、相互关爱。

据了解,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已经连续3年,联合珍爱网开展幸福婚姻家庭系列项目,重点通过大规模的问卷调查,了解中国婚姻家庭状况,认识当代中国幸福婚姻的基础,总结成就幸福婚姻的黄金法则,并逐渐撰写和发布《中国幸福婚姻家庭调查报告》,以达到正确指导公众的婚姻观和婚姻生活实践,为社会和谐发展传递正能量的目的。

婚姻家庭调研报告

为进一步了解全市目前的婚姻家庭现状,找出影响家庭和谐的最直接、最关键、最突出的问题,分析存在的原因和解决问题的意见、建议,充分发挥妇联组织在构建和谐家庭中的职能作用,**市妇联进行了全面深入的调查。

一、基本情况。

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发展,改变了人民经济生活,也改变了人们婚姻家庭观念,离婚问题日益凸显。为此,**市妇联通过法院查案卷、走访民政局、查阅妇女维权中心受理案件情况,调查了20xx年以来的全市妇女结婚、离婚情况,客观分析了**市婚姻家庭情况。

从妇联法律维权中心来访情况看,婚姻家庭问题居高不下。20xx年至20xx年维权中心共接待妇女婚姻家庭案件140件,其中家庭暴力导致离婚20件,占离婚总数的14.2%;感情不合导致离婚64件,占离婚总数的45.7%。20xx年维权中心共接待妇女婚姻家庭案件25件,其中家庭暴力导致离婚4件,占离婚总数的16%,感情不合导致离婚21件,占离婚总数的84%;20xx年维权中心共接待妇女婚姻家庭案件23件,其中家庭暴力导致7件,占离婚总数的30%,感情不合导致离婚16,占离婚总数的69%,婚姻家庭类案件已经成为影响妇女权益保护、社会和谐发展的主要障碍。

从民政局20xx年至20xx年的统计数据来看,结婚总数为8673对,离婚总数为932对。其中20xx年结婚总数为1913对,协议离婚总数为217对,离婚率占当年11.3%;20xx年结婚总数为2327对,协议离婚总数为242对,离婚率占当年10.3%。20xx年结婚总数为1328对,协议离婚130对,离婚率占当年10.2%;20xx年结婚总数为2513对,协议离婚351对,离婚率占当年7.2%。

从**市人民法院调查情况看,人民法院20xx年受理妇女离婚案件235件,判决离婚76件,调解离婚114件,调解和好45件,调解和好案件占离婚案件总数的19%;20xx年受理妇女离婚案件247件,判决离婚56件,调解离婚141件,调解和好50件,调解和好案件占离婚案件总数的20%;20xx年受理妇女离婚案件330件,判决离婚56件,调解离婚154件,调解和好120件,调解和好案件占离婚案件总数的36%;20xx年受理妇女离婚案件280件,判决离婚81件,调解离婚124件,调解和好75件。调解和好案件占离婚案件总数的26%。由以上数据可见,近几年离婚案件的数量在逐年增加。

二、导致婚姻家庭破裂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存在问题。

1、家庭暴力是导致婚姻破裂的导火索。家庭暴力让处于弱势的妇女身心遭受极大的摧残,其引发的婚姻家庭问题是影响家庭和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市妇联信访案件中有一典型案件,女方长期遭受暴力侵犯,但由于爱面子,在外人面前仍表现得非常恩爱。结果男方愈加恣意妄为。直到女方无法承受时才开始对外反映。忍受只能纵容家庭暴力愈演愈烈,导致婚姻的破裂。

2、家庭关系不和导致婚姻失败。一方面,在农村家庭中,儿子、媳妇大多是与父母同住。少数农村妇女缺乏文化,思想愚昧,加之有些长辈处处袒护儿子,无端挑剔媳妇,增加了婚姻家庭的不稳定因素。另一方面,经济困难成为婚姻家庭的又一诱因。一些妇女为了依靠男方的收入来维持生活而忍受没有感情的婚姻,对于不顺心的事忍气吞声、忍辱负重,从而导婚姻失败。

3、草率结婚导致“短命”婚姻。在经济大潮的冲击下,一些农村女孩早早就辍学,来到城镇打工。许多人认识不久便未婚同居或草率结婚,当感到婚姻并非理想中的“伊甸园”时,便整日打闹着要离婚。

(二)原因分析:

1、封建思想影响。当今社会,封建思想在一些人的头脑中仍旧根深蒂固,尤其是农村,大男子主义、男尊女卑等封建残余思想直接影响到婚姻家庭的稳定。妻子挨打是“家庭内部问题”,离婚不光彩的旧观念导致家庭矛盾愈演愈烈,轻者离婚,重者发生家庭暴力伤害案件,给家庭和社会带来严重的后果。

2、道德观念缺乏。有些男性为了追求更加富裕的生活,选择到外地打工,留守妇女的在家务农、操持家务和照顾老人。长期的夫妻分居导致了夫妻俩感情淡漠,导致了婚外情的发生;有些人缺乏家庭责任感和义务感,热衷于赌博、喝酒,导致家庭矛盾的产生,有的人文化水平不高,夫妻间缺乏包容和谅解,言语粗鲁,动辄拳脚相加,导致家庭暴力的产生。

3、法律约束不够。家庭矛盾无法用法律约束,大多要靠道德自律;婚姻家庭案件取证难,也是离婚案件的难点。

三、对策和建议。

1、建立机构,积极为困难群众提供帮助。要整合社会资源,建立一些诸如妇女庇护所、婚姻家庭咨询投诉中心等服务机构,帮助弱势妇女尽快摆脱困境,走出误区,避免和解决矛盾纠纷的发生。

2、强化宣传,弘扬社会主义婚姻家庭观。充分发挥宣传媒体的作用,宣传社会主义婚姻家庭观,积极引导,开展一些弘扬家庭美德、社会道德的活动,倡导文明新风,构建和谐社会。

3、普及法律法规,加大妇女儿童的维权力度。要大力普及法律知识,加强新《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纳入全市普法总体规划,采取多种形式,让广大妇女群众学会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维护合法权益。

4、注重引导,加强家庭道德美德教育。要多形式、多途径、大张旗鼓地宣传家庭稳定的重要性和构建和谐家庭对社会的重要性。要加强家庭责任感教育,积极培养家庭义务感和责任心,使每个人都懂得珍惜和保护家庭稳定。

5、解困帮扶,从源头上做好婚姻家庭稳定工作。要深入开展调查活动,探索解决婚姻家庭问题的好方法、好路子,从源头上预防也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对家庭暴力能及时出警,出台相关整治办法;对困惑妇女和家庭提供法律援助。同时要对孤寡人群给予关注、关心和帮助,切实解决他们工作、生活问题,消除社会不安定因素。

婚姻家庭调研报告

随着农村生活水平的提高,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的居民对生活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这就不可避免地导致了婚姻家庭领域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因此,我结合上学期所学的婚姻家庭法的有关知识,怀着以科学发展观为理念的态度,针对盖州市农村婚姻家庭领域出现的各种问题进行了详细调研。我通过网络,分析了广大网友反映出的最近几年内出现的婚姻家庭问题,分别到市法院、市民政局,了解了xx年以来的结婚、离婚情况,并且以我所市郊区的一个村子为试点,发放了 00份调查问卷,采用由局部到整体的方法,概括地分析了我市农村婚姻家庭领域存在的问题。具体报告如下:

一、 盖州市农村婚姻家庭的基本情况

首先,从网络上讨论的情况看,婚姻家庭问题始终备受关注。从xx年至今,困扰着人民的问题与日俱增,其中有关婚姻家庭的问题由原来的5%增加到了60%。虽然网络上的数据可信度不是很高,但有一点不可否认,婚姻家庭类问题已经成为了我市农村家庭的主要问题。

其次,从市民政局提供的有关资料得知,近几年来离婚的数量不断增多,这包括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但农村居民的波动比较大,有极其明显的上升趋势。xx年结婚64 对,离婚30对,其中农村居民2对;xx年结婚830对,离婚62对,其中农村居民5对;xx年结婚984对,离婚79对,其中农村居民 5对;xx年结婚 2对,离婚77对,其中农村居民 7对;xx年结婚 072对,离婚 3 对,其中农村居民30对;xx年结婚 9对,离婚 57对,其中农村居民47对;xx年结婚980对,离婚 43对,其中农村居民57对;xx年结婚8 7对,离婚 30对,其中农村居民58对;xx年结婚 534对,离婚 68对,其中农村居民69对。目前,农村居民离婚处于一个平稳上升的过程。

再次,从市法院所提供的资料可了解到,从xx年至今共受理了离婚案件977件,占民事案件的37.5%,其中农村居民的离婚案件489件,并且呈现逐年递增的趋势。

最后,从在我市郊区发放的调查问卷的情况看,农村居民的婚姻家庭问题普遍存在, 00份调查问卷中,有4个人处于已经离婚或者正在闹离婚的家庭,25人的家庭存在感情不和,时常吵架的现象。还有7个人的家庭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其余64人的家庭处于正常状态。

二、盖州市农村婚姻家庭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一)非法同居、婚外情上升为农村婚姻家庭的主要问题

通过网络上所反映的以及市法院的婚姻家庭案件中,这一问题已经上升为影响农村家庭稳定的主要问题之一。出现这类问题,不仅严重破坏了家庭的和睦,对孩子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的影响,而且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不能促进科学发展观的有效实施。出现这类问题主要是由社会原因造成的。社会的发展、进步、人们的经济条件好了,生活改善了,开始寻求一些刺激的东西、新鲜的东西,于是,个别人染上了吃、喝、嫖、赌、毒等恶习,有了这些恶习势必要给婚姻家庭带来影响,出现婚姻家庭矛盾。因此,我们应该严重打击非法同居,婚外情等不良问题。

(二)家庭暴力仍然是引发农村婚姻家庭破裂的直接导火线

生活困难涉及的面很广,有的是因为家里分到的田地较少,难以维持生计;有的是因为家里孩子比较多,花销太大,交不起学费;有的是因为家人生重病而无钱医治;还有的是因为上一辈留下来的债务压得自己喘不过气来,以至于几辈人翻不了身。我的小学同学就有这种经历,她家里只有很少的田地,小时候还好,学费较低,她们全家省吃俭用尚可维持生计。但随着时间的流逝,我们一天天长大了,经过不懈努力,我们一起考进了市里的重点高中。对于我的同学来说,这件事既让她家喜出望外,又让她家束手无测。当全家都在为她的学费着急时,更不性的事情发生了。她爸爸一夜之间下身不随,成为了残疾人。她的妈妈实在扛不起身上的担子了,最终选择逃避,留下了即将升入高中的孩子和残疾的爸爸,独自寻找新的生活。正是这落后的经济、贫穷的生活导致原本美好的家庭支离破碎。目前,我国还有很多偏远山区处于经济滞后的状态,这不仅给人民的生活带来了不便,而且严重影响了农村婚姻家庭的稳定。因此,我们应该从经济抓起,从根本上改变农村的精神面貌。

由于农村受封建思想的影响根深蒂固,再加上教学设施,教学质量相对落后,导致家长和孩子都不重视教育,以至于还没学习到有关婚姻的知识就已经步入了结婚的殿堂。大部分人都是抱着初中毕业不是文盲就万事大吉的态度,我的小学同学有30个,现在就读大学的只有3个,其余的差不多都结婚了,有的甚至孩子都会走路了。通过与他们交流我了解到,连结婚的实质要件他们都不满足,并且有些人的结婚动机还有问题,他们大部分都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形成的都是现已不被承认的事实婚。这种婚姻在很多方面不受法律的保护和约束,婚姻的稳定性就可想而知了。其中已经有两个同学结婚没到两年就离婚了,并且还都留下了出生不久的孩子。离婚的原因令人大跌眼镜。一个是因为妻子在生完孩子后发现洗衣、做饭、带孩子并不是她所追求的生活,于是就悄悄的离开了,无奈之下只好用离婚结束一切。令一个是因为结婚后发现原来他们彼此并不相爱,当时结婚也只是因为女友不小心怀孕,最终两人和平分手。这不只给家庭带来沉重的负担,而且给社会带来了极坏的影响。主要是法制宣传方面的原因导致了这类问题的发生。由于农村居民的文化水平相对较低,他们对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制了解的甚少,也不重视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制。有的居民甚至连结婚的法定年龄都不知道,这就说明我们在法制宣传方面的工作做得不够多、不够彻底。而正是因为他们缺乏这些基本的法律知识,所以又进一步影响了农村婚姻家庭的不稳定性。

(五)由于家庭关系处理不当最终导致婚姻失败

两人结婚后就多了双方的老人,家庭关系就多了一个层面,因此,家庭关系也变得复杂了。这里涉及到老人的赡养、家产的继承等方方面面的问题。最近又出现了一种新现象:婆婆的恋子情节较重,觉得自己辛辛苦苦养育二十几年的儿子,居然就这样到了别的女人身边,心里总是觉得不平衡,于是就处处与儿媳作对,这无疑是在为难儿子。万一儿子处理不当,就会导致婚姻的失败。这类问题主要是由人们的价值观,道德观引起的,受法律约束的地方相对较少。因此,在社会主义新时期,广大农村居民树立良好的价值观、道德观是至关重要的。

三、 针对盖州市农村婚姻家庭问题提出的对策建议

(一)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法律观为视角,大力弘扬社会主义婚姻家庭观

我们应该在马克思列宁主义基本原理的指导下,以科学的世界观方法论为基础,深入地探讨弘扬社会主义婚姻家庭观。我们要充分发挥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的作用,加大对社会主义婚姻家庭观的宣传,要对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婚姻家庭观进行积极的引导,大力开展一些弘扬家庭美德、良好社会道德的活动。大力倡导社会新风,全面创造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使广大农村居民能用发展的眼光看待社会主义婚姻家庭观。

(二)要解放思想,全面普及法律知识,增强农村居民的维权意识

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在我国法制建设和改革的问题上,最根本的就是要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同我国实际结合起来,坚定不移地走自己的路。婚姻家庭问题关系国计民生,尤其对于我国这样一个农业大国,搞好农村婚姻家庭的工作就显得尤其重要。有关部门应积极地进行深入的调研,找出影响农村婚姻家庭稳定的问题,挖掘出导致此类问题的原因,探索出解决此类问题的办法。法院、公安局、等部门也应积极配合,从源头上预防和制止家庭矛盾的发生。

(四)各基层组织应充分发挥其干预和调整的作用

农村的各基层组织应积极配合,发挥其作用。可以在村委会建立庇护所和调解中心,充分发挥村委会的调解作用。也可以在村子里的小学开办婚姻学校,召集懂得法律知识的志愿者,在节假日免费为村民们讲解有关婚姻方面的法律知识,传播民主平等的社会主义婚姻观。这样,既可以制止农村居民的家庭矛盾升级,也可以减少上诉的案件,节省了大量的司法资源。

四、 结语和感悟

以上便是这次实践活动获得的一些具体调查情况。回顾这次社会实践活动,我们可以看到,当今我县农村居民的婚姻家庭中存在着许多不稳定的因素,由此可以想到整个国家。而我国有三分之二的人口生活在广大的农村,那么农村家庭中的婚姻家庭的和谐不仅关系到农村社会的和谐,而且还关系到整个社会和谐的大局。因此,我们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用发展的眼光来看待农村婚姻家庭,不断完善农村社会的管理,维护农村社会的安定团结,以致保证整个国家的安定团结。

通过这次社会实践,我深刻领悟到了理论之于实践道理,明白“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这一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认识到理论知识回到社会实践中去的真正意义。作为青年学生,我们就要树立向生活学习,向实践学习的世界观,不断提高理论水平,将所学的理论知识与社会实际紧密结合。只有如此,才能真正做到学有所用,学有所为。

婚姻家庭调研报告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和农业生产技术的不断提高,使农村出现了大量的剩余劳动力。为了改善生活,增加收入,这些占劳动力(18岁-60岁)总数8%的已婚剩余劳动力也都纷纷向城市转移。这些转移的已婚劳动力中男性占98%,从而在农村就出现了一些留守妇女。这些留守妇女大多仍在农村从事农业,照顾老人和孩子。近期,xxx乡妇联通过召开村妇代会主任和部分留守妇女座谈会,调查问卷,入户走访等方式对本地区留守妇女的婚姻家庭状况进行了调查。

通过调查我们了解到,这些留守妇女家庭只有50%是稳定的,婚姻是幸福和谐的,而这些家庭的夫妻年龄基本都是45岁以上;有40%的家庭是有矛盾的,夫妻之间是不和谐的;另有10%的家庭因此已破裂或处于破裂边缘的。在调查中我们还发现,在全乡每年40个左右的离婚妇女中,留守妇女足足占了一半。

二、家庭不稳定不和谐的原因。

(一)改革开放30多年来,西方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对人们思想观念产生巨大冲击和影响。尤其大城市的环境极具诱惑力。一些外出打工的男性赚到钱后禁不住诱惑,其行为似乎印证了"饥寒起盗心,饱暖思淫欲"这句古话,直接导致家庭破。一些男性尽管还维持着原有家庭,但他已看不上那个只顾在家干农活的"黄脸婆".这种状况导致婚姻家庭不稳定不和谐的在整个留守妇女中占有33%.

(二)农村人受教育程度低,遇事缺乏理性思考,加上自身责任心不强,导致在外打工不是为家里赚得补贴,而是只顾自己享受或盲目搞投资,最终还欠下了外债,从而导致家庭不和谐乃至破裂。

(三)留守妇女自身思想守旧,生性多疑,对外出打工的丈夫缺乏信任。而外出打工的丈夫经过大城市的熏陶,视野开阔,思想开放,性格开朗大方,这些又是一些留守妇女眼里所不能容忍的。无辜的丈夫又不能包容这一切,从而导致家庭矛盾重重。

(一)对于年龄偏大的留守妇女,她们比较关心的是丈夫在外所从事的工种、安全性、收入和生活状况,并不担心会发生影响家庭或破坏婚姻的问题。因为她们对自己多年来的婚姻家庭有信心,尤其她们确信年纪已渐成熟的孩子是维系她们婚姻生活的牢固纽带。她们当中多数所期待的是等孩子念高中或读大学后,自己把家中的土地出租或转让他人,随丈夫一起外出打工,少数年龄偏大的妇女仍愿意留在农村务农。

(二)对于45岁以下的留守妇女尽管她们也关心丈夫在外边的冷暖和安全,但她们更担心年富力强的丈夫禁不住缤纷世界的诱惑。她们有的通过随时打电话方式监督丈夫;有的想尽办法阻止丈夫外出打工;而有的妇女则表现为无可奈何之状,她们认为婚姻都是命中注定的事;另外也有个别留守妇女能以积极的心态对待丈夫的言行,在努力改变自己,加强自己与丈夫之间的沟通交流。

家庭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为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加强和谐家庭建设,要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新风尚,采取综合措施维护留守妇女健康和谐的婚姻家庭秩序。

(一)大力加强家庭荣辱观教育,树立健康的婚姻家庭观念。荣辱观是引领社会风尚的一面旗帜,通过有针对性的开展婚姻家庭荣辱观教育,让人人都树立健康的婚姻家庭观念,明白哪些是应该坚持的,哪些是应该摒弃的;清楚那些是健康的、美好的、高尚的;哪些是庸俗的、丑恶的、低级的。同时让全社会的人都对那些追求丑恶生活方式的人投去鄙视的目光,让她们无地自容。

(二)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增强公民社会责任意识和家庭责任意识。大力弘扬家庭美德、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同时各用工单位要创造条件,多组织外出务工人员开展健康、文明向上的活动,缓解外出务工者心理压力,引领他们追求高尚的精神生活。

(三)加强对妇女文化教育,培养留守妇女形成"聪慧时尚、自信坚韧"的时代精神。留守妇女文化水平普遍较低,一般只具初中以下文化,而文化程度越高,处理家庭问题越富有理性。

(四)发展乡镇企业,增加当地就业机会,是剩余劳动力离土不离乡或充分做好"农田"文章,大力发展科技含量高的精品农业,引导农业向现代农业、生态农业、观光农业方向发展,通过发展优势产业减缓外出就业压力。

(五)相关机构要加强对留守妇女的法律援助和保护。在处理留守妇女离婚案件中,涉及财产分割时要充分保护弱势群体权益,多给予留守妇女在财产方面相应的补偿。

婚姻家庭感言

全国妇联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联合珍爱网发布《中国幸福婚姻家庭调查报告》。报告对北京、广州、重庆等十个城市家庭的婚姻缔结模式、幸福婚姻的要素、如何构建幸福婚姻家庭等问题,进行了抽样调查。调查对象为对家庭生活感到幸福的夫妻,年龄在22岁至55岁之间,涵盖60后、70后、80后、85后至95后四类人群。

在抽样调查的幸福家庭中,在职场上认识成为夫妻的有17.4%,曾经是同学的有18.2%,各占近两成。专家表示,这或许与具有共同语言和相似经历有关,双方更容易找到共同点。

不过,最主要的婚姻缔结模式还是通过“熟人介绍”,该比例为54.3%。其中,因“熟人介绍”结婚最多的是70后,1980年后出生的群体则更容易出现同学夫妻,这一点比70后高出33个百分点。在其他的相识方式中,被80后广泛接受的qq、msn、社交网站、相亲网站等互联网社交工具,轻松击败传统婚介所,占比7.5%。

总体而言,外表不是影响婚姻缔结的关键因素,只有29.2%的受访者表示比较重视对方的外表,其中男性略高。从年龄层来看,60后基本不看重“颜值”,70后中超过三成的表示比较在意对方的外表。

报告中提到,夫妻双方为异地生人的,60后、70后的比例不到四成。而80后、85后至95后两个群体的比例分别达到47.3%、45.5%,也就是说,近半数夫妻不是“老乡”。专家认为,这种现象与城市间开放发展,异地求学、就业,交通和通信条件便捷有关。

值得注意的是,“门当户对”仍是缔结婚姻的重要因素。七成的人认为夫妻经济状况相似很重要,认为需要“社会地位对等”的接近八成。

究竟幸福家庭有什么“幸福密码”?报告分析指出,接受调查的幸福家庭成员具有四种主要的性格特质,首要的是“有责任感”。91.6%的调查对象表示自己是个有责任感的人。其次是“善于控制情绪与处理冲突”,79.4%的人深谙此道,而男性认为自己“善于控制情绪”的比例高于女性6.3个百分点。

其余两个重要性格特质依次是“开朗幽默、懂得浪漫”,“重视父母意见”。女性在做决定时“重视父母意见”的比例为64.6%,高于男性的40.5%。调查结果表明,对待婚姻负责任的态度有助于双方奠定更稳定的情感关系,给对方足够的信心和安全感。

婚姻家庭法论文

摘要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和完善,各项法律法规也随之建立和健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确立和实施为司法机关解决有关婚姻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也确定了婚姻家庭损害赔偿原则,有效的保护了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从婚姻法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以及损害赔偿请求权三方面浅析婚姻家庭法中的损害赔偿。

关键词婚姻法损害赔偿归责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该法律条款确立了我国婚姻家庭中出现损害的归责原则,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剖析婚姻家庭中出现损害是如何来确定责任的:

1.请求赔偿的主体必须是无过错方。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中明确规定,在婚姻家庭中出现损害有权取得损害赔偿的必须是无过错方。

也就是说婚姻家庭的损害赔偿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当事人有意或是过失造成了婚姻家庭的损害才能应用婚姻家庭损害归责原则,并根据行为人的过错程度确定其责任形式和责任范围。

婚姻家庭法属于民法的范畴,但是却带有很明显的道德伦理和感情色彩,这使得在出现婚姻家庭损害时的对错与是非的认定上会出现很大的困难,但是出现家庭损害时的归责我们必须要依据婚姻法,以法律为依据进行责任认定。

过错推定原则作为从过错原则延伸而来的原则,与过错原则最大的区别就在于举证责任的分配上。

过错原则采用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而过错推定原则却与之相反,这就要求当事人在法律的框架下证明自己的行为无过错才可以不承担责任,这在很大的程度上保护了家庭损害中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在婚姻家庭中损害赔偿产生的原因一般在私法领域认为有两个原因:一是侵权,二是违约。

但是在婚姻法的规定来看认为婚姻家庭损害赔偿是一种侵权责任,从以下几方面浅析婚姻家庭损害的赔偿性质。

1.从夫妻关系的确立来看,婚姻不是合同或是相当于合同。

合同是一种涉及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协议,规定的是相关主体的财产问题。

但是婚姻产生的婚姻关系是无法通过合同来约定的,因为夫妻间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特别是夫妻间的夫妻关系属于特定的精神利益,而不属于财产利益,所以婚姻不属于合同的范畴。

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有平等处理共同财产的权利,这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可以进行约定,但是这种约定必须以符合法律为前提,就是说夫妻关系相当于合同,但是在夫妻关系中能够适用于合同的地方是有限的。

2.从夫妻关系的解除来看,婚宴不是合同或是相当于合同。

夫妻关系的解除既可以由当事人协商解除,也可根据法律的规定解除。

夫妻关系的解除与合同的解除最大的区别在于合同的解除只需要合同双方约定就可解除,而夫妻关系的解除除了夫妻双方间的约定外,还必须得到相关婚姻管理机构的审查和认可才能解除。

合同解除和夫妻关系的解除所体现出的权益是大不相同的,合同反映的是合同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只要合同到达对方就可以解除而夫妻关系的解除是需要人民法院的审理和裁决。

婚姻家庭法中对于损害赔偿请求是基于夫妻关系的解除(即离婚),也就是说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中如果法律认定或是不准予离婚,那么损害赔偿请求也是不予以支持的。

婚姻家庭法的这一规定把离婚和损害赔偿紧紧的联系到了一起,使离婚和损害赔偿产生了主从关系。

当家庭生活中出现损害时只有行使离婚权利才能行使损害赔偿的权利,但是离婚和损害赔偿间并不存在着必然的联系,夫妻关系的基础可以是由很多原因导致的,而损害赔偿是产生了侵权才能够实现的`。

在我国,由于离婚限制,婚姻家庭中的损害赔偿很多时候得不到主张,因此个人认为当婚姻家庭中出现损害时,我国法律应当取消离婚的前限,这样损害赔偿才能得以实现。

1.从婚姻法的立法规定来分析,家庭损害赔偿请求权应该作为一个独立的权利。

婚姻家庭法最大的功能是保障婚姻家庭中每位成员的合法权利,但是婚姻关系的确立由于成员间人格平等,同样也享有完全的民事权利婚姻家庭中难免会出现权利的损害,而在获得家庭损害赔偿请求权前必须提起离婚,那么在很多时候婚姻家庭生活中的权益得不到主张和维护,所以家庭损害赔偿请求权必须作为一个独立的权利。

2.从婚姻家庭损害赔偿请求权产生的原因来看,家庭赔偿损害请求权也必须作为一个独立的权利。

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夫妻关系也是如此。

在婚姻家庭生活中,不论夫妻双方的社会地位如何,都推行谁侵权谁负责的法律概念。

并不会因为某一方的社会地位在其出现侵权行为时得到特殊的豁免权。

只有实现婚姻家庭生活中夫妻双方地位平等,才能维护婚姻家庭生活中的合法权益,在出现家庭损害时婚姻家庭损害赔偿才能得以实现。

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家庭中的每个成员都具有平等的地位和享有完全的民事权利。

当婚姻家庭生活中出现损害时,我们应当以法律为武器维护婚姻家庭生活中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王利明主编.民法侵权行为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2]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版.

婚姻家庭法律常识

在充分尊重个人恋爱自由的当代社会,男女双方只要情投意合,并且都没有配偶,法律不会干涉他们的同居行为,因此未婚同居不违法。 但如果一方或双方已经有了配偶,双方同居显然是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还会构成重婚罪,受到法律制裁。为了得到稳定、完全合法的婚姻关系,双方还是应当尽早去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为,虽然未婚同居不是违法行为,但同样也不算是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因此,如果日后双方分手,在财产、子女等方面发生纠纷,处理起来会比较麻烦。 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后,男女双方即使日后出现财产纠纷等问题,他们之间的婚姻关系也会从开始同居的那个时候算起,这样,同居期间的财产可以算作共同财产进行分配。但是还应当注意,如果同居的时候一方或双方都不到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那么补办婚姻登记之后,他们的婚姻关系从双方都达到法定婚龄的那一天算起。

参考法条:《婚姻法》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

2、未婚子女谁来抚养?

解除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可以双方协商决定;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如果已经超过10周岁,还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另外,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必须事先征得另一方的同意。如果双方就同居期间的子女抚养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必须受理。

一、结婚:

(一)结婚的条件

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二)结婚的程序

1、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2、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护照;

(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二、无效和可撤销婚姻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二)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三、离婚

(一)可以离婚的法定条件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6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二)禁止离婚的情形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三)子女的抚养

1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四)财产分割

1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在离婚的时候一般应先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进行认定,那些财产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些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

共同财产: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6)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个人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共同财产的分配离婚时原则上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配。

(1)无过错原则新的《婚姻法》否决了对财产分割中的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各地多数法院基本上都停了对该原则的继续适用。而且,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定工作委员会《婚姻法释义》,“根据本法的规定,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法院考虑的因素仅是子女权益和女方权益,不涉及过错或无过错的因素。但为了体现公平,照顾无过错方的利益,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三)生活帮助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可以要求另一方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在司法实践中“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四)损害赔偿由于以下法定过错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继承

一、继承开始的时间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一)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开始。

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二)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二、遗产的范围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

(八)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三、继承的方法

继承开始后,按照以下先后顺序办理。

(一)遗赠扶养协议

被继承人生前可以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或是所在的居委会、村委会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由受赠人承担对自己的生、养、死、葬的义务,在自己去世后由受赠人享有遗产一部分或全部的权利。

(二)遗嘱

1、遗嘱的种类及法定设立形式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2、遗嘱见证人以下人员不能成为遗嘱见证人(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3、无效遗嘱

(1)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2)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3)伪造的遗嘱无效。

(4)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5)没有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的,应保留部分无效。

4、遗嘱的变更与撤销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1)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2)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三)法定继承

在没有遗赠抚养协议、遗嘱或是有遗赠抚养协议、遗嘱没有处理的财产按法定继承处理1、遗产继承顺序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2、继承原则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四、继承权的丧失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1、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

2、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不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均可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3、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收养一、收养的效力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二、收养的条件

(一)可被收养人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二)送养人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三)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三、收养关系的解除及法律效力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婚姻家庭情感故事

爱情。

人生。

的必修课,正确的爱情观念关乎个人的健康成长、家庭的。

幸福。

美满及社会的和谐稳定。当代大学生正处于对爱情充满向往与渴望的年龄阶段,随着社会思想的开放,恋爱成为大学生的一种追求,在校园中普遍存在。下面是本站小编为您整理的婚姻家庭情感故事,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她是一个事业小有成就的女子。和所有美丽优秀的女人一样,她的身边不乏各种精品男人。但是,她一直没有找到可以互托终身的另一半。

一次聚会上偶遇,她身边赫然多了个亲密无间的男人——不算英俊的外貌,不是绝对优雅的举止。

他和光彩照人的她在一起,有一点不协调。她却丝毫不觉,万千喜悦掩藏不住。

席间,清淡的食物吃得让人有些索然无味时,终于端上来一盘红红辣辣的大虾。

一桌人顿时来了精神,在座的男士很绅士地帮身边的异性剥虾,白嫩嫩的肉蘸了醋放进小碟子里,看着对方小心翼翼地吃完,露出会心的微笑。

她没有举筷,似在等着他剥虾给她。他剥了,却没有送进她的碟子里,而是送进自己嘴里,津津有味地吃起来。

她终于忍不住看准一个大虾夹下去,他却一把夺过她手中的筷子,重重地放在餐桌上,还很不客气地瞪她一眼。

众目睽睽之下,她没有恼羞成怒,却微微一笑,至此不再举筷,只慢慢地饮一杯茶水。

以后时常遇到他们,总是同样的情节上演。他会毫不客气地倒掉她面前热气腾腾的咖啡,没理由地阻止她吃很多美味的食物,甚至有时会夺下她吃了一半的饭。

我简直愤怒,认为他们一个不可理喻,一个无可救药,等着看他们分手的大好结局,但他们居然一直没有分开,而且打算结婚。

她告诉我这个消息时,满面生辉,像个小女孩,喋喋不休地讲述着相爱的点滴,生怕错过哪一个甜蜜的细节。

原来,她的胃一直不太好,稍微吃多一点就会很难受,但是控制饮食需要超常的毅力和耐心,而她常常禁不住诱惑,不自觉地就多吃了。和她交往的那些男人,虽然被她再三告知肠胃不好、希望能督促她节食,可他们却无一例外地鼓励她多吃,只顾她吃得开心,不顾她吃完后胃里的翻江倒海。

直到遇见他,尽心尽责地督促她的饮食。她的胃病,再也没有犯过。

一个真正爱她的男人,不只在乎她一时的喜悦,更关心她身体的长久舒适。

我终于明白,她为何在茫茫人海中选择与他共度此生。

她和他都离异单身。或许是因为同命相怜,他们慢慢地走到一起。他们的新家在六楼,一套带顶层大露台的房子。

她说她喜欢养花,他就特意选了这套带露台的房子,并一趟趟地陪她去买花,再一层一层地爬台阶搬上来。露台上摆满了花盆,像一个小小的花园,是她所喜欢的样子。

幸福的日子,在一个夏日的午后戛然而止。

那天,她在路边等他时,一辆汽车摇摇晃晃地在马路上横冲直撞,她躲闪不及……。

醒来的她左腿被截肢,她无法面对这样残酷的现实,每天以泪洗面。他每天衣不解带地守着她,直到出院把她一步步背回家。

她坐在轮椅上,看露台上那些姹紫嫣红的花草,心中更加伤感:住在这么高的地方,想下楼太困难了,从此以后怕是要被囚禁在屋里了。

他看懂了她的担忧,小心翼翼地建议:“要不,咱们换套一楼的房子吧?”

她摇摇头,内心深处无法判断他到底能在她身边。

坚持。

多久,不想白白折腾。

她还听说,他的前妻一直没有再婚,早已从大洋彼岸飞了回来,有人看到他和前妻坐在一起相谈甚欢。

不知不觉,这一年的时光走到了最后,她却没有半点儿过节的心情。

那天,她忽然听到楼下传来嘈杂声。就在这时,他突然回来了,笑呵呵地问:“外面这样热闹,你不去看看?”她摇摇头。

他却不由分说地推着她来到阳台上。她看到楼下有好几个工人带着工具在吵吵嚷嚷,时不时地抬起头来向空中指点着什么。

“我拿到一份意外的年终奖,你猜猜是什么?”他兴冲冲地问她,她摇摇头。

他笑着说:“公司效益不好,我早就想在外面找一些私活儿。很巧,我前妻从国外回来,她要投资一个项目。于是,她就把签约的事情委托给我。昨天,这个工程项目终于顺利签约。按照规定,本来要奖励我一辆汽车。但我拒绝了,我的要求是,把这些钱折算一下,给咱们家装一部电梯……你看,工人们都来了,很快,你就可以乘坐专门的电梯上下楼了……”

他和前妻是自由恋爱认识的,谈了6年,她却跟人跑了。

是嫌他太穷了,她抵挡不住物欲的诱惑。即使他跪在地上哀求,她也视若无睹。

那晚,他醉了,发誓从此以后不再相信爱情、相信女人。

就这样,迷迷糊糊过了4年单身日子,直到弥留之际的母亲哭着求他再婚。

他便找了现在的妻,一个又黑又矮的女人,小他5岁。他只是看了她一眼,便订下这门亲事。

新婚那天,他跑到母亲的墓碑前,哭了一个下午。

有人给他送饭过来,他转头看见一张难看的脸,便喝令她离开。他只带着喜爱的女子来给母亲看,而她不是。

他的脾气变得又怪又差,总是挑她的刺,嫌她做的菜难吃,嫌她做事太慢。她总是笑嘻嘻地说改。

她对他越好,他的脾气越大,开始时,只是喝醉酒打她,后来心里不顺也打。累了,他就跑到外面去找女人。

而她总是逆来顺受。她相信,总有一天,他的心能容纳自己。

她找了一份槟榔厂的活儿干,晚上还做凉席,一针一线地穿着,她说:“多赚点钱好养家。”

她买了一件西装,给他换上,说:“穿这件出去吧,好看。”

他突然想起,昨天经过一家超市时,看中一块玉,正在打折。

他想,戴在她的脖子上,一定很合适。他心动了,可最后没买。

那个晚上,他喝多了,从高处摔下来,摔伤了腿,是她打着手电找到他的。她背着他,一步一步朝诊所走,也不知道她哪来那么大的力气。

他在家躺了半个月,她也照顾了他半个月。那个时候,他才知道,这个世界上还有一个女人如此心疼他。

腿好的第二天,他就跑到超市给她买了一块玉。她小心翼翼地戴在脖子上,欢喜地说:“好看吗?”

男人还给女人买了一大堆衣服,女人一件件穿着,女人说:“原来我也这般好看啊,怎么以前没发现啊?”

不久,他们有了自己的孩子,男人带着女人和孩子给母亲去上坟,男人在母亲的坟前磕头:“妈,我把媳妇给您带过来了,您放心,今后,我一定会好好对她。”

女人在婆婆的坟前狠狠磕了几个头,说:“娘,我会做好您的媳妇。”

原来,爱情不管起点是什么,结局一定是。

生活。

这个世界上最深沉的爱情,不是浪漫,不是攀比,而是我容你,你容我,相濡以沫,天长地久。

婚姻家庭调研报告

随着建设小康社会步伐的加快,人们的精神物质水平不断地提高,传统的婚姻模式和家庭结构也发生了变化。随之而来的家庭的矛盾增多、离婚率上升已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现对近年来本地一些婚姻家庭矛盾纠纷的问题的案件进行了分析比较,得出以下一些粗浅的看法和建议。

一是双方相处的时间较短即步入婚姻的,离婚率比较高;

二是双方结婚时年龄较小的,离婚率较高;

三是同等年龄但是独生子女的,离婚率较高;

四是提出离婚诉讼的女性高于男性。男方提出离婚的主要原因有:性格不和及无感情基础、经济纠纷及对当前生活不满;而女性提出的离婚理由主要是:丈夫虐待妻子、性格不合、丈夫有外遇及经济纠纷。

农村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在群众中的被认知率还是较高的,他们普遍认为:

1、调解可以赋予双方当事人充分的自由裁量权,发挥当事人的主导地位作用;

4、调解达成的协议是以合意为基础的,更易为当事人实际履行,可避免以后执行的困难,实现了调解与执行的有机统一。

五是提高认识。婚姻家庭案件特别是离婚案件涉及个人隐私,在调解家庭矛盾纠纷时,往往采取不作褒贬,息事宁人的中立态度,因此只要当事人提出离婚诉讼,对方同意离婚,不管是否符合判决离婚的条件(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调解离婚的除外),一律判决离婚。但婚姻家庭纠纷往往是种种情感纠葛,调解在此时显得尤为重要。如果双方得不到及时的调解,一朝发泄,做出非理智的选择,影响社会的稳定。

六是注重方法。调解人员在调解婚姻家庭纠纷时,对每一案件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产生矛盾的原因及家庭生活的现状都要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同时要注重调解方法,提高调解质量。如因双方当事人自主意识过强引起的纠纷,采取分析过错法,指明各自的过错,让当事人对纠纷的处理进行自我估量;对曾有深厚感情基础的夫妻,采取唤起旧情法,寻找矛盾调和点,选准感化点,用他们之间尚存的真情,唤醒双方的良知和理智,化解矛盾;对因一方具有明显的违法性,同时在道德上也具有强烈的可谴责性引起的纠纷,采取批评教育法,促进当事人反省以达到调解的目的;对因家庭小事日积月累引起的纠纷,采取耐心倾听法,让当事人先把心中的怨气发泄出来,当事人在充分发表意见后,气就消了大半,这时候,再引导他们对自己的行为进行剖析,一般情况下,当事人都会反省自身,另一方见对方认识到不对,也会顺着台阶往下走,调解工作自然会有一个好的结果。

七是健全机制。婚姻家庭纠纷具有广泛性、复杂性、群体性等特点,有时仅靠一个部门,往往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如家庭暴力、婚外情等现象。要建立相关部门联动、相互配合的“大调解”工作机制,对疑难和重点纠纷进行联合调解,不断提高调解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