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开题报告(通用17篇)

小编: FS文字使者

开题报告对于研究者来说,是一个重要的规划和指导工具,可以帮助确定研究的方向和路径。大家可以通过阅读以下范文,了解开题报告的结构、内容和写作要点。

法律硕士毕业论文开题报告写作指导

一、开题报告的性质。

法律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开题报告,是我校法律硕士研究生在全部课程结束后,由导师指导,在阅读文献和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基础上,对拟撰写学位论文的题目向有关导师组作出的选题性论证报告。

开题报告是法律硕士研究生教学与学位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发挥导师和导师组对毕业论文的指导作用,确保法律硕士研究生论文质量的重要步骤;也是所有法律硕士研究生进入毕业论文写作和答辩环节的必需程序。

法律硕士研究生未经开题报告或者开题报告未获通过,则不能进入毕业论文写作和答辩阶段,亦即不能获取学位证书。

二、开题报告的内容和要求。

开题报告应在导师的指导下进行,并根据拟写的论文类型(专题研究、调查报告或者案例分析报告)进行具体设计。

开题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

1、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2、选题在国内外研究的现状及你个人的新见解;。

3、论文的结构、基本框架、主要论点、论据和研究方法等;。

4、参考资料(书目、文章和其他素材)及其来源;。

5、论文进度安排、操作方式;。

6、需要特别向导师组请教的问题。

开题报告应以书面(打印)方式向导师和导师组提供,字数不少于字。

三、开题报告的`程序。

开题由导师组组长主持,全体导师组成员和有关研究生参加。

开题程序为:

(2)导师组对选题及论证提出问题和意见;。

(3)指导教师发表意见。开题报告会应有记录。

四、开题报告的审核。

通过以上程序,如果导师组半数以上成员认为选题适当、设计可行,应当通过开题报告;如果认为开题报告存在不足,有可能影响论文写作的,经导师组提出具体修改建议后,可以通过开题报告;如果认为选题不当或者存在其他致命缺陷,难以一时解决的,则不能通过开题报告。

由于研究生本人的原因致使开题报告未能如期进行或者未获通过者,可在一个月内再进行一次开题。如果再次开题仍未获通过,则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以结业处理。

开题报告通过后,由开题人填写《研究生论文开题报告登记表》,在导师和导师组长分别签字后,报法律硕士办公室存档。

专业:开题日期:年月日

研究生:

姓名:

联系电话:

单位:

手机:

工作单位:

邮政编码:

指导教师:

论文题目:

开题报告的主要内容(含论文选题的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目前研究状况、研究目标与计划、论文的总体结构、参考文献等)。

导师意见:

导师签字:

导师组意见:

导师组组长签字:

法律开题报告范文

首先,我们看看开题报告包括哪些部分。由于各大高校下发的开题报告模板格式不一,因此,开题报告包含哪些部分也没有统一的标准。但是一般而言,以下几个部分是必需的。

开题报告的作用是表明你写作的主题、论述的主要内容、引用的材料等,以获得导师的认可。如果你的导师不认可你的开题报告,那比较麻烦,可能要反复修改,甚至要重新选题。所以,开题报告一定要一次搞定,以此获得老师对论文良好的印象。

第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第二、国内外研究状况。

第三、论文的主要内容及提纲。

第四、文献综述。

第五、工作方案及进度安排。

第六、所遇到的困难及解决方法。

第七、参考文献。

以上七个部分是一个完整的开题报告所必须具备的内容,但是各大高校教务处下发的开题报告并不必然包含上述几个部分。例如,有的学校需要学生单独提供文献综述,有的学校需要学生将文献综述置于开题报告之内,因此同学们必须严格按照学校下发的开题报告模板进行写作。

下面,我们简要谈一下开题报告各部分的要点。

第一部分:研究背景及意义。

这部分其实要表明的是你为什么要选这个题目,以及你选这个题目的意义在什么地方。所谓的研究背景,就是你的选题目前在学术界处于什么样的地位,其社会背景是什么;所谓的选题意义是,你的选题对学术研究会产生什么样的实际意义,对社会发展产生什么样的积极效果。这两点必须明确,否则导师会觉得你的选题毫无意义,并且遭致不必要的麻烦。

第二部分:国内外研究状况。

笔者认为,对于一个开题报告来说,国内外研究状况是应该要提及的,但是高校不可拘泥于此。有些同学写的是中国特有的制度,因此在这一部分的写作上遇到了不少困难。例如,我们曾经碰到某学生,写的是死刑复核制度,但是国外有死刑复核制度吗?没有。还有一个学生写的是城管制度,但是国外有城管吗?似乎也没有。目前的趋势是,高校在这一部分的要求过于僵化,缺少灵活性。笔者只见到一个高校说,这一部分可以根据自己的专业自由填写,参照实际情况来确定。

不过我给同学们的建议是,如果学校对这个方面要求比较严格,那么你就按照学校的要求来办,没有必要和老师争执。具体写法是,先国外,后国内,必须条例清晰,内容丰富。

第三部分:论文的主要内容及提纲。

这是开题报告的核心部分。具体写作方法是,分每一部分,简明扼要地表达你的写作思路,在写完内容后,再付上一份写到三级目录的提纲。根据我们的经验,这样的写法老师比较满意。请看下面的格式:

“本文的写作分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

第二部分:……。

第三部分:……。

第四部分:……。

根据上述写作内容,笔者草拟提纲如下:

绪论。

一、……。

(一)……。

1.……。

2.……。

3.……。

二、……”

第四部分:文献综述。

文献综述是指根据你在写作准备阶段所阅读的材料,对你的选题所涉及的范围做一综述,以此概括该学术领域的研究现状。因此,本部分内容和国内外研究现状有所重叠,所以很多学校是要求学生单独提供文献综述的。文献综述的具体写法,我们在后续的讲座中陆续推出。

第五部分:工作方案及进度安排。

这部分内容写作比较简单,主要是谈一下你如何准备毕业论文的`写作,以及你在时间上是如何合理安排的。这部分内容老师一般不会太关注。

第六部分:所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

这部分内容和第五部分一样,属于必要但是不重要的部分。

第七部分:参考文献。

这部分内容比较重要。有两个方面值得同学们关注:

(1)资料的丰富性。

参考文献所列举的资料必须丰富,一般包含三分之一的专著、三分之二的期刊,总共列举的参考文献一般不少于20本,有的学校还规定其中必须包含若干份外文著作。(虽然这个规定不是很合理,但是同学们忍一忍吧。)。

(2)格式必须正确。

参考文献的列举不能杂乱无章,必须格式正确、规范,一目了然。开题报告阶段的参考文献可以不附页码。

例如:

[1]郑天锋.完善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思考[j].人大研究,xx(5)。

[2]许崇德.宪法学(中国部分)[m].高等教育出版社,xx。

以上简要谈了本科法学毕业论文开题报告的写法,其中核心部分是:国内外研究状况、论文的主要内容和写作提纲、以及文献综述(如果要求有文献综述的话)。整体上来看,开题报告的写作字数在3000以上,如果包含文献综述的话,那甚至要5000-6000字,都抵上大半篇论文了。毕业论文,真是累人呐。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开题报告所包含的各项相对正规,如果是自考的本科、函授的本科、电大的本科则很有可能不包含上述各项,甚至根本不要开题报告。同时,上述关于开题报告各部分写作方法的介绍同样适用于文科类毕业论文的写作,希望上述资料对同学们的学习有所帮助。

下面附载两份开题报告,其中一份是法学专业的,一份是工商管理专业的,供同学们参考学习。应该说,下面两份开题报告尚有很多不足之处,但是其基本思路是写法是正确的。

法律论文开题报告总结法律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课题来源、选题依据和背景情况、课题研究目的、理论意义和实际应用价值。

课题来源:

论文题目的选择是一个长期思考与斟酌的过程。

“敬畏生命观”等概念在各种场合频频出现,作为与人类同为生命体的动物“权利主体”的概念尤其受到一些学者的青睐。

因松花江污染而由个别学者提起的以动物名义提起的诉讼把这种热潮推到了极致。

近期发生的动物保护者拦截运输猫狗车辆,以及有关“禁食猫狗肉”的专家意见稿的出台也都是这种思维的产物,并产生了相当的社会影响力。

对于这些现象,作为一个环境法专业的学习者,并没有因环保价值被宣扬的喜悦,反而感到深深的困惑与忧虑。

主张环境资源法的伦理革命来解决日益严峻的环境与生态危机,其观点虽然新颖但论证不充分,逻辑缺陷明显且理想主义色彩浓厚,难以付诸实践。

尤其是其混淆了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模糊了伦理呼吁与法律制度的关系,包含着诸多与法治相悖的思想,并不利于环境法制建设。

然而这样一种明显“泛道德化”的理论竟然大行其道,甚至不少环境法学者也对之奉若真理,不由得不让人对环境法的前景充满忧虑,同时,也令笔者产生了研究和“批判”这一理论的冲动。

这一理论究竟在说什么?其存在哪些不足甚至危害?为什么许多学者都为其所迷惑?对这些问题的探究,不仅对于保护动物,甚至对于整个环境法学而言或许都具有一定意义。

正是基于上述认识,在导师徐祥民的悉心指导下,我毅然选择了《“动物权利论”批判》作为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的题目。

选题依据和背景情况:

课题研究目的:

理论意义和实际应用价值:

二、文献综述。

国内外研究现状、发展动态;所阅文献的查阅范围及手段。

目前已有的参考文献:

大量浏览环境公益诉讼研究的相关网站,了解此题目的研究动态,掌握了大量的与选题有关的文献资料,主要包括:

著作类:

[1]徐祥民主编:《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科学出版社2008版。

[2]吕忠梅、徐祥民主编:《环境资源法论丛》第4卷,法律出版社版。

[3]齐树洁、林建文:《环境纠纷解决机制研究》(第2辑)厦门大学出版社20版。

[4]肖剑明、欧阳光明:《比较环境法专论》,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

[5]高利红:《动物的法律地位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6]张峰:《自然的权利》,山东人民出版社版。

[7]蔡守秋:《调整论》,高等教育出版社版。

[8][英]考林•斯伯丁:《动物福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9][英]安德鲁•林基:《动物福音》,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10][美]罗德里克•弗雷泽•纳什:《大自然的权利:环境伦理学史》,青岛出版社2005年版。

[11][美]戴斯•贾丁斯:《环境伦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版。

[12][美]查尔斯•哈珀:《环境与社会—环境问题的人文视野》,天津人民出版社版。

[13][法]亚历山大-基斯:《国际环境法》,张若思编译,法律出版社版。

[14][日]原田尚彦:《环境法》,于敏译,法律出版社版。

[15]蔡守秋:《环境资源法学教程》,武汉大学出版社20版。

[16]颜运秋:《公益诉讼理念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版。

[17][英]丹宁:《法律的训诫》,杨百揆等译,法律出版社19版。

[18]龚祥瑞:《西方国家司法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19]董保华:《社会法原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版。

[20]沈宗灵:《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版。

[21][美]e.a.霍贝尔:《初民的法律》,周勇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

法律开题报告范文

一、选题意义(包括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1、理论意义:推进相关理论学说的建立。对电子商务该不该征税l义及怎么征税的问题,在我国法学理论界以及司法实务界,始终是一个争议的焦点,无法达成一个共识,法学理论界的不断争议和司法实务界的不同处理,使得研究这一问题变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2、现实意义:有利于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的完善。本文全面探讨我国现存电子商务税收法律问题,最终提出解决我国税收法律问题的建议,从而完善我国的现行税法体系。

二、文献综述(目前同类课题在国内外的研究状况、发展趋势以及对本人研究课题的启发等方面)。

我国的电子商务与发达国家相比,虽然还处于刚起步阶段,但其飞速发展的势头,在其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电子商务税收法律问题不容我们忽视,需要我们正视它以及解决它,尽管我国在电子商务税收立法仍处于空白状态。但是我国政府也是出台一些相关政策以及我们的学者对电子商务领域税收方面的研究也是不断进行的。

理论研究方面,当前我国学者对于电子商务税收法律问题的探讨主要是围绕是否应当对电子商务征税的问题上面,主要是对c2c领域电子商务进行征税,归纳起来,主要有两种观点:一部分学者认为目前我国应当根据网络时代的变化对税法体系里关于增值税、营业税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补充、完善,出台一些能够解决电子商务税收法律问题的一些政策,解决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问题;当然也存在一部分学者主张我国应暂时不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因为目前这个阶段对电子商务征税会阻碍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应给予电子商务的税收优惠政策,来促进这一新模式下的经济的发展,从而繁荣我国的市场经济。

其中一些学者对电子商务税收法律问题的研究主要是:天津财经大学的张兵在《网络经济下税收流失问题及其对策》一文中从六个方面闻述了当前网络经济下存在的税收法律问题;而云南大学的徐晏、杨路明在《基于信息技术的中小企业组织结构模型研究》一文中以统计当前网上购物占全国商品销售总数的比重不断上升的实际统计数据来论证对c2c模式下电子商务进行征税的必要性。而陕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的毛小萌在《中国c2c电子商务模式的税收问题与对策》一文中认为当前电子商务存在的税收法律问题主要是三个方面:税收流失、通过网络平台海外购物以及税收征管出现的问题送来阐述。从这些学者的观点来看,他们均赞同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笔者也赞同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

国外立法方面,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主张对电子商务开征新税:针对电子商务无纸化和跨区域性的特点,开征新的税种才能解决电子商务交易的国际国内税收分配问题,才能实现税收公平原则,提高征税效益;第二种观点主张对电子商务实行免税政策:比如美国就是赞同该观点的国家,美国主张免除网上交易的无形商品的税收,并通过了《互联网免税法案》,美国是全球最大的电子商务输出国,其他国家采取此种政策对美国的电商经济是有利的,但是就全球范围来看如果各国均对电子商务不征税的话,有利于发达国家在一些发展中国家及欠发达国家获得更多的利益而不用承担任何税负,在一定程度上对他国的经济造成冲击,这也是一种变相的经济侵略。

这两种不同的观点在国际社会上引起争论:毕竟主张电子商务免税的只有少数国家,且这只能代表少数发达国家对利益的追逐,全球实行免税政策使得送些国家的电子商务能自由进出其他国家,破坏了他国的关税制度和造成他国税收的流失;而主张对电子商务开征新税的观点,他们认为不但要对通过网络平台进行交易的产品进行征税,对于一些通过网络平台进行下载的数字化产品以及传播的网络信息也要征税,征税的范围过于宽泛,反而会阻碍一国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所以国外一些国际组织和国家主张在当前的网络经济环境下来修改各国现行税法来适应它即第三种观点主张修改以及完善现行税收法律体系。

三、研究的理论依据、研究方法及主要内容。

研究方法与内容:

(一)定性分析法,通过研究电子商务对我国税收工作的种种影响,分析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一些法律问题,并对问题背后深层次的原因进行。

(二)比巧分析法,利用文献资料,通过理论研究与逻辑分析方法,分析国外应对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税收法律问题,并总结其中优秀的理论观点来,结合我国具体的国情提出解决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问题的法律建议。

(三)文献检索法,通过书籍、网络以及知网数据库等相关媒介,查找并阅读相关文献资料,具体结合电子商务税收法律问题,对相关资料做了研究及分析。

(四)逻辑归纳法。根据有关资料的主要理论,结合当前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问题的具体情况,利用逻辑归纳法对有关观点和论点进行归纳和总结。

四、研究条件和可能存在的问题。

主要是通过阅读有关集体土地征收方面的论文、书籍,并结合具体的实例进行研究;同时本论题所依据的材料和获取的信息主要来自期刊、相关报道,因此免不了会在信息方面有一定的瑕疵,自己的知识储备的相对贫乏和研究能力低下也会造成这次研究的瑕疵。

五、预期的结果。

通过自己的研究,给电子商务税法提供一个视角,完善相关的立法,更好的保护农民的权益,为解决电子商务的税法法律问题提供一些建议。

六、论文提纲。

1、电子商务产生的税收法律问题。

(一)电子商务概述。

(二)适用税收基本原则出现障碍。

(三)电子商务税收管辖权难以确定。

(四)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关系主体难以界定。

(五)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关系客体难以界定。

(六)税额出现大量流失的问题。

(七)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难以确定。

(八)给征管机关的税务日常管理带来冲击。

2、应对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比较法分析。

(一)发达国家的电子商务税收法律。

(二)国际组织电子商务税收法律。

(三)我国应对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法律现状。

3、完善我国应对电子商务观收问题的法律建议。

(一)重新阐释税法的基本原则。

(二)确定电子商务的税收管辖权。

(三)明确界定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关系主体。

(四)明确界定电子商务税收的征税对象。

(五)从电子支付体系入手防止税额流失。

(六)确定电子商务的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

(七)完善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程序的建议。

(八)健全和完善我国的现行税法体系。

七、论文研究计划(略)。

八、论文参考文献(略)。

法律援助开题报告范文优选

按照省厅和市局通知要求,区局开展了法律援助相关情况调研,具体调研情况如下:

一、总体情况。

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情况。

目前我区执行困难标准的情况有三种,第一是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1200元(农村700元),这部分主要为持有低保证的人口,据区民政局提供的数据,截止2011年底xx区共有低保人口21669人,占全区总人口的。第二是家庭人均纯收入高于1200元(农村700元)低于2400元,这类人群主要是未达到低保户标准但家庭困难(包括困难职工和失业人群),经济情况徘徊在低保线上的一部分,据今年五月“走百村、访万户”困难家庭集中救助活动的统计结果,全区大概有8000户,近3万人属于这一类人群。第三种是家庭人均年收入超过2400元,但家庭负担较重,支出较多,纯收入占总收入比例小,这类人群主要是农民工家庭、残疾人家庭、单亲家庭(妇女)和老年人家庭,根据民政部门、劳动部门和残联统计,全区有农民工近7万人、残疾人26000人,分别占到全区总人口的19%和。第二和第三种人群申请法律援助由村委会(居委会)和民政部门出具经济状况证明,农民工和残疾重症患者可以通过绿色通道免于审查申请法律援助。

近三年,xx区严格按照这三类困难标准批准办理的案件数占整个法律援助案件数的90%(另有8%刑事指定未成年辩护等案件),经济困难无法认定或放宽经济困难审核情况下办理的案件数只占不到2%。

费无法保障,法律服务人员更将“不堪重负”。

目前xx区法律援助事项范围主要是按照xxx《法律援助条例》和省市条例规定的范围,针对法律援助事项范围我区未制定相关补充性文件。实践中,我们的援助案件所涉及范围比较小,首先主要集中在农民工讨薪、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未成年人犯罪、民间相邻关系纠纷、一般人身伤害赔偿等几个部分,这几部分大概占到全年案件的75%;其次如离婚案件、各类公证案件(主要是农村粮补继承、房产继承、收养关系公证等)均为各级条例未予规定的,这部分约占全年办案比例的10%左右。其它如民间借贷纠纷、经济类纠纷(农村)不属于办案范围,这类案件往往咨询的时候直接引导律师所或法律服务所,而不是等受援人申请了再去决定不予援助。这部分粗略统计大概一年有几十件,由于经济类案件是法院受理案件的主要案源,如果放开援助范围,这个数字将会按几何倍数增加,且经济类案件调查取证相对复杂,所需经费也将成倍增长。

1、按照2011年度计算,我区法律援助经费为8万元(包。

括区财政和中央法律援助专项补贴),办案件数为156件,根据枣庄市财政局、司法局关于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标准计算(区内办案每件应补贴1200元,市内每件办案应补贴1500元),法律援助经费缺口已达十几万每年。由于法律援助是各级政府的职责,建议省级财政按比例下达法律援助最低经费保障标准。

2、法律援助范围适当放宽,比如离婚案件应该写进补充性规定。至于取消法律援助事项范围限制,可以采取逐年递进的方法,根据法院受理案件的情况选择比较有代表性的涉及百姓民生的案件,每年开放一部分,随时调整受理范围。

3、法律援助案卷归档,目前没有统一的规定。律师按照律师的案卷归档,公证按照公证的案卷归档,相对比较杂乱。由于法律援助是政府行为,是公益事业,每一个案卷都能看到政府实在的为民做事,各级领导要多方协调,达成共识,统一思想,出台相关归档办法。要求法律援助案件一律按照法律援助案卷归档规定立卷归档,并做好相关涉密保密工作。

4、建立胜诉评估体系,把有限的经费尽量用到最需要的人身上,避免不必要的浪费。

5、取消“法律援助律师”名称,改为“公益律师”,让百姓更直。

观的了解援助律师援助为民的含义。

6、既然法律援助是政府行为,政府就需与法院等部门协调,形成统一法律援助受理申请审查一体制,让真正需要法律援助的百姓少跑路,少受罪。

法律开题报告范文

1、本课题以缓刑制度的内容为核心,通过收集资料,了解缓刑制度的基本理论及立法、司法状况,分析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诸多问题及其原因。

2、以中外学者对缓刑制度的研究为背景,探求我国缓刑制度的新趋势,结合所学的知识,总结经验,根据建设现代法治国家的需要,不断予以丰富和发展。提出司法改革建议,以突显该制度的的现实意义及存在的价值。

(二)选题意义。

1、缓刑是指对于判处某种刑罚的犯罪分子,在遵守一定条件下,不执行原判的刑罪制度。我国由于社会发展的原因,现代缓刑制度构建过于原则和抽象,加强缓刑制度的基础理论研究对完善我国缓刑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也是迫在眉睫的课题。

2、缓刑制度的立法、司法建设相辅相成,立法为司法提供依据,司法为立法提供理论基础,因此完善缓刑制度是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之一,本课题在缓刑适用和执行方面提出完善意见,对提高我国缓刑适用的质量,充分发挥缓刑能动作用具有积极意义。

3、缓刑制度由于其本身所具有的特点,深受世界各国的重视,在预防犯罪的刑事政策中具有重要意义,基于各国司法改革,我国缓刑制度的诸多问题日益突出,发展举步维艰,为把握缓刑制度的发展趋势,值得且有必要对该制度加以研究。

(一)国外发展现状。

1、英美法系。

正式的缓刑制度是近代才发展起来,但是它的早期萌芽可以追溯到古老的时期。而“教士恩赦”、“司法暂缓”和“具结释放”三项制度则被认为是现代缓刑制度的先声。

2、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国家采用暂缓执行主义,一般选择附条件有罪判决主义,有的选择附条件赦免主义。

(二)国内发展现状。

(三)发展趋势。

2、缓刑适用的广泛性。基于各国的立法和司法改革,尊重和保障人权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充分运用,限制死刑的立法背景下,广泛适用缓刑成为必然的选择。

3、缓刑类型的多样化。各国在保留传统的缓刑类型的基础上,又创制了不同类型的缓刑方式。

(一)主攻方向。

1、了解缓刑制度的发展状况。

2、探究缓刑制度的发展趋势及其完善。

(二)主要内容。

1、我国缓刑制度的起源(古代至现代的重大变迁)。

2、缓刑的类型。

1)暂缓宣告缓刑。

2)暂缓执行缓刑。

3)不执行余刑的缓刑。

3、缓刑的适用。

1)缓刑适用的条件。

形式条件。

实质条件。

2)缓刑适用的法律后果。

4、缓刑的考验期限及监督考察。

1)缓刑的考验期。

2)缓刑的考察。

3)缓刑的撤销。

5、缓刑的发展趋势及我国缓刑制度的完善。

1)缓刑的发展趋势。

2)我国缓刑制度的完善。

(三)研究方法。

1、文献分析方法。通过收集的文献资料,汇总,分析,对缓刑制度的历史渊源,法律价值,具体适用,进行理论界定和定性研究。

2、比较研究方法。探究我国缓刑制度相关理论知识,对比分析国外学者对缓刑制度的研究状况,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的司法建议。

[2]肖扬主编:《中国新刑法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3]翟中东:《论缓刑的四大价值》2001年第一期。

[4]左坚卫:《缓刑制度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2004年。

[5]张明楷:《刑法学》中国法律出版社第四版第541页。

[6]张慎佑:《关于完善我国缓刑考验制度的法律思考》载于青少年犯罪的问题1995年第1期。

[7]梅振中:“中国缓刑制度研究,《新学术》”,2006年第一期。

[8]房清侠:“缓刑制度的理性思考”《中州学刊》,2004年第四期。

[9]刘守芬、丁鹏:《现代缓刑类型与中国的选择》,载现代法学2005年第六期。

法律开题报告范文

1、本课题以缓刑制度的内容为核心,通过收集资料,了解缓刑制度的基本理论及立法、司法状况,分析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诸多问题及其原因。

2、以中外学者对缓刑制度的研究为背景,探求我国缓刑制度的新趋势,结合所学的知识,总结经验,根据建设现代法治国家的需要,不断予以丰富和发展。提出司法改革建议,以突显该制度的的现实意义及存在的价值。

(二)选题意义。

1、缓刑是指对于判处某种刑罚的犯罪分子,在遵守一定条件下,不执行原判的刑罪制度。我国由于社会发展的原因,现代缓刑制度构建过于原则和抽象,加强缓刑制度的基础理论研究对完善我国缓刑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也是迫在眉睫的课题。

2、缓刑制度的立法、司法建设相辅相成,立法为司法提供依据,司法为立法提供理论基础,因此完善缓刑制度是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之一,本课题在缓刑适用和执行方面提出完善意见,对提高我国缓刑适用的质量,充分发挥缓刑能动作用具有积极意义。

3、缓刑制度由于其本身所具有的特点,深受世界各国的重视,在预防犯罪的刑事政策中具有重要意义,基于各国司法改革,我国缓刑制度的诸多问题日益突出,发展举步维艰,为把握缓刑制度的发展趋势,值得且有必要对该制度加以研究。

二、国内外关于该论题的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一)国外发展现状。

1、英美法系。

正式的缓刑制度是近代才发展起来,但是它的早期萌芽可以追溯到古老的时期。而“教士恩赦”、“司法暂缓”和“具结释放”三项制度则被认为是现代缓刑制度的先声。

英美现代缓刑制度的诞生有赖于一批先驱者的热心和努力。其中首推被尊为“现代缓刑之父”的奥古斯塔斯。奥古斯塔斯对法院为“延缓判决”或“暂停判决”处分的是类犯人,多能提供保释机会。在保释期间,奥古斯塔斯运用个案工作及辅导功能,并改善其适应环境的困难。奥古斯塔斯对于缓刑事业的贡献是巨大的。这不仅体现在他所矫正的人数,而且体现在他所创造的一些社区矫正方法--例如调查与筛选、监督、教育和就业服务、提供帮助等等--至今仍被使用。更重要的是他的人道主义精神和对缓刑事业所持有的坚定信念。直到柯克由波士顿的萨福克县组成“儿童援助协会”支付薪金地从事犯罪人救助活动,才有了正式的缓刑事业之雏形。英美缓刑事业的发展是自下而上的。在诸多人道主义者的实践和推动下,政府开始制定相关的缓刑法律。英国1879年制定了《简易裁判法案》,规定对轻罪犯可以适用缓刑,这是英国关于缓刑的最早法律规定。1887年英国制定《初犯者缓刑法案》,将缓刑适用范围扩大到2年以下轻罪之盗窃以及伪证等初犯者,并可以适用于简易裁判法院以外的上级法院。1907年英国制定《犯罪人缓刑法案》,该法案最值得注意之处在于“将联合王国各州刑事法院的处置置于一项新机构的管理之下”。1948年《刑事司法法案》颁布之后,《犯罪人缓刑法案》被废止。美国的缓刑制度法律化与英国在时间上大体并行。1878年4月28日,马萨诸赛州议会通过了美国的.第一部缓刑法案,1891年又制定第二部缓刑法案,将适用缓刑的权力由行政部门移至司法部门。1898年,“马萨诸赛州扩大了本州所有法院雇用缓刑官的权力。根据法官的意志,缓刑可适用于所有的罪犯。随后,美国诸州也纷纷制定了类似的缓刑法案。直到到1925年,所有地区都规定了少年犯的缓刑,到1956年,所有地区都规定了成年犯的缓刑。1925年4月,联邦缓刑局成立,通过了“联邦缓刑法案”,建立了联邦缓刑制度。在20世纪,缓刑制度中发生了两个重大变化:缓刑越来越多地用于重罪犯、缓刑人数的增多,导致缓刑官难以保证对每个缓刑犯的管理质量。“缓刑是美国最基本的社区矫正项目,也是刑事司法实践中使用最广泛的非监禁措施。在整个世纪中,缓刑一直被认为是社会拥有的代替监禁刑的最好方法,但到了70年代,严惩路线的倡导者在缓刑对犯罪行为适用上提出了质疑。

2、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国家采用暂缓执行主义,一般选择附条件有罪判决主义,有的选择附条件赦免主义。

法国是采附条件有罪判决主义的代表。法国刑法典把缓刑规定在第二章刑罚制度中的第二节刑罚个人化方式中,区别适用不同的犯罪处遇。日本也是采附条件有罪判决主义主要国家之一,日本刑法有一历史发展的过程,在19前日本采附条件赦免主义,而逾1908年后转而采用了附条件有罪判决主义。相比于法国缓刑制度,日本规定的较为简单,只有六个条文,法国则较详细,用了29个条文规定缓刑制度。我国台湾地区刑法亦采附条件有罪判决主义。意大利刑法典将缓刑制度规定为“消除犯罪”的原因之一,如缓刑在考验期内没被撤销,就产生消除犯罪的效果,但犯罪的消除产生阻却执行主刑和附加刑的法律后果,但不消除有罪判决的其他刑事法律后果,因犯罪而产生的民事债务当然有效。附条件有罪判决主义现被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采用。

德国是采附条件赦免主义的代表。德国的缓刑制度的最初形式是“附条件的赦免”制度。1923年,《青少年法院法》正式确立了德国的缓刑制度。针对罚金刑,德国刑法典也规定了保留刑罚的警告这一制度。另外德国还将类似于我国的假释制度规定为“有期自由刑余刑的缓刑”和“终身自由刑余刑的缓刑”,并相应地采用缓刑制度的有关规定。可见德国刑法典不但在采附条件赦免主义,还规定了对罚金刑的附条件有罪判决主义,并在这一保留刑罚的警告制度中创立了一些新规则,适应了刑罚功能的需要,增强了刑罚的社会调整效果。另一个采附条件赦免主义的重要国家是挪威,我国澳门地区也采用附条件赦免主义,但纵观世界上大陆国家,采用附条件赦免主义的并不多。

(二)国内发展现状。

一般而言,我国现行刑法规定了一般缓刑和战时缓刑,本课题主要论述一般缓刑。相对一般缓刑,战时缓刑不仅在适用对象,条件和方法上有所不同,而且法律后果昂也不尽相同。一般缓刑属于执行犹豫刑,而战时缓刑则属于附条件赦免刑,是我国刑法中一种宽大处理的方式。我国缓刑措施源于西周,缓刑制度见于《大清新刑律》,经过不断完善直至19第一部刑法典首次较全面的对其作出规定,总结多年来的司法实践总的缓刑经验,并借鉴世界各国缓刑制度的立法概况。1979年正式通过《刑法》设专章节对缓刑制度作了具体规定,从而使我国缓刑立法司法进入新阶段,《刑法》再次对缓刑规定做出了重要的修改和补充,使我国刑法中的缓刑制度的规定更加系统、科学、合理。为了应对新时期社会发展新情况、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完善了对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犯罪的从宽处理的规定看,进一步明确缓刑的适用条件,增强其实践可操作性,同时完善了缓刑的执行方式。然而我国的缓刑适用率远远低于西方发达国家和日本,这意味着其他国家被判处短期自由刑的大多数犯罪分子都使用缓刑,融入社会接受考察监督,而我国对于被判处短期自由刑的犯罪分子采取社区矫正的形式进行教育,接受执行机关的监督。

(三)发展趋势。

2、缓刑适用的广泛性。基于各国的立法和司法改革,尊重和保障人权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充分运用,限制死刑的立法背景下,广泛适用缓刑成为必然的选择。

3、缓刑类型的多样化。各国在保留传统的缓刑类型的基础上,又创制了不同类型的缓刑方式。

三、论文的主攻方向、主要内容、研究方法及技术路线。

(一)主攻方向。

1、了解缓刑制度的发展状况。

2、探究缓刑制度的发展趋势及其完善。

(二)主要内容。

1、我国缓刑制度的起源(古代至现代的重大变迁)。

2、缓刑的类型。

1)暂缓宣告缓刑。

2)暂缓执行缓刑。

3)不执行余刑的缓刑。

3、缓刑的适用。

1)缓刑适用的条件。

形式条件。

实质条件。

2)缓刑适用的法律后果。

4、缓刑的考验期限及监督考察。

1)缓刑的考验期。

2)缓刑的考察。

3)缓刑的撤销。

5、缓刑的发展趋势及我国缓刑制度的完善。

1)缓刑的发展趋势。

2)我国缓刑制度的完善。

(三)研究方法。

1、文献分析方法。通过收集的文献资料,汇总,分析,对缓刑制度的历史渊源,法律价值,具体适用,进行理论界定和定性研究。

2、比较研究方法。探究我国缓刑制度相关理论知识,对比分析国外学者对缓刑制度的研究状况,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的司法建议。

四、论文工作进度安排。

8月20日----209月20日:收集、整理资料,完成开题报告。

年10月12日---2013年11月20日:提交初稿。

1月26日----203月13日:分析结果,听取指导老师意见,修改论文。

年4月2日----2014年4月20日:加工、修改论文,最终定稿。

五、论文主要参考文献。

[1]苏惠渔主编《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2013年3月第一期,第四十五页。

[2]肖扬主编:《中国新刑法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3]翟中东:《论缓刑的四大价值》20第一期。

[4]左坚卫:《缓刑制度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年。

[5]张明楷:《刑法学》中国法律出版社第四版第541页。

[6]张慎佑:《关于完善我国缓刑考验制度的法律思考》载于青少年犯罪的问题1995年第1期。

[7]梅振中:“中国缓刑制度研究,《新学术》”,20第一期。

[8]房清侠:“缓刑制度的理性思考”《中州学刊》,2004年第四期。

[9]刘守芬、丁鹏:《现代缓刑类型与中国的选择》,载现代法学20第六期。

六、指导教师意见。

教师签名:

法律开题报告范文

这部分主要介绍作者选择某题目的原因,以及展开该工作的背景,这些背景主要包括:社会背景、立法背景、司法背景或其他相关背景资料的介绍。这一部分字数在500-800字即可。

二、研究现状(或文献综述)。

本部分需要交代该课题的现有研究状况,作者需要全面地对目前的研究状况进行介绍和总结,其目的是对这些研究成果所存在的不足或需要进一步展开研究的方面进行概括,从而使作者的研究工作显得很有价值。文献综述必须客观,综述完毕后可以加上作者自己的评述。由于每位导师对文献综述的写作要求都不同,所以最好参照一下本校的范文。本部分字数不限,一般在20xx-3000字,具体要看选题。

三、写作的主要内容。

四、论文提纲。

论文提纲即论文的框架结构,这是开题报告最重要的一部分。有的学校在开题报告模板中没有这一项,但是学生应将论文提纲列出,可以作为开题报告的附件,也可以将提纲列在“写作的主要内容”中,其目的是将提纲交给导师审核,要求导师帮助修正,以免写完论文后,论文又被要求大幅度修改。法学硕士论文的提纲一般列至三级标题,如能到四级标题则更好。

五、创新点。

将写作中可能出现的创新点列出,一般三五百字即可。

六、可能遇到的困难和障碍。

这部分简要写一下学生在开展研究工作中可能遇到的障碍,本部分不是重点,随便写写即可。

七、时间进度安排。

按照学校的时间要求列出开展本项研究工作的具体时间安排。

八、参考文献。

需要将已经阅读的文献和可能用到的文献列出。一般分别按照著作类和论文类列出,网络资料类不要列出。在数量上,著作类20本,论文类30-50本为宜,具体要看学生的论题。

法律开题报告范文

[3]翟中东:《论缓刑的四大价值》第一期。

[4]左坚卫:《缓刑制度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

[5]张明楷:《刑法学》中国法律出版社第四版第541页。

[6]张慎佑:《关于完善我国缓刑考验制度的法律思考》载于青少年犯罪的问题1995年第1期。

[7]梅振中:“中国缓刑制度研究,《新学术》”,第一期。

[8]房清侠:“缓刑制度的理性思考”《中州学刊》,20第四期。

[9]刘守芬、丁鹏:《现代缓刑类型与中国的选择》,载现代法学第六期。

六、指导教师意见。

教师签名:

法律开题报告范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颁布施行表明,人们认识环境问题更加深入,认识到噪声给环境和人的健康带来的严重危害,使人们认识到噪音问题的严重性,并上升到法律的层面加以防治。但该法在实施中存在着许多难以操作的具体问题,单凭一些原则性的法律规范在实践中很难达到立法的目的。

该法对环境噪声污染的界定采用两个标准,一是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二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这样使得许多干扰人们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噪声不能算是环境噪声,如城市中的低频噪声并未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但却对人体的内脏功能影响较大,严重危害人的身心健康,然而却无法得到法律上的保护。

我国的环境噪声防治法对噪声的定义是采用物理学角度来判断的,以人的说话的噪声值在40分贝——60分贝之间来区分,低于40分贝为安静,高于60分贝为嘈杂。人耳可听到的声波频率在20hz——0hz之间,而声音的大小是由声音的强度决定的即声波的震动幅度决定的。因此从物理学角度看,噪声是由各种不同频率不同强度的声音杂乱无规律的组合而成。然而判断一声音是否属于噪声仅从物理学角度判断是不够的,主观上的因素往往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例如美妙的音乐对于正在学习、休息或思考问题的人则可能就是一种噪音,当人处于不同的心情状态时,对声音也会产生不同的主观判断。因此从生理学观点来看,凡是干扰人们休息、学习或工作的声音,即不需要的声音我们可称之为噪声。一旦噪声对人及周围环境造成不良影响时就形成噪声污染。可见我国的环境噪声防治法的保护范围是有限的。

噪音侵权后,公民如何寻求救济呢?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有三种处理途径:一是行政机关处理的方式,二是公民向法院起诉的方式,三是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方式。这三种方式既有公权力救济也有私权利救济,看起来手段方式是完善的,但从实际效果上并不理想。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6条第三款规定: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由此可见对环境噪声污染是由多个行政机关分工负责管理的,难免会造成责任分工不明确,工作中相互推委,不积极履行职责,行政不作为的现象时常发生。近年来全国几大河流污染如淮河、巢湖、松花江、海河的污染事故,难道不是由于政府的不作为导致的环境灾难吗?而由于河流污染导致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遭受侵害又能向谁去主张权利呢?又能向谁去寻求救济呢?遭受侵害的公民只好选择默默地忍受,这无疑使政府的形象在百姓心目中大打折扣,和谐发展的理念难以贯彻。

再看公民的环境噪音侵权以起诉来寻求救济的困难。在特殊侵权领域中,还没有噪音侵权适用的空间,那么只有通过一般侵权行为的保护方式来起诉,因此对于受害人而言面临举证的困难。按一般侵权的举证责任分配,受害人要负四个方面的举证责任:一是遭受损害的事实,二是侵权人实施了加害行为,三是损害事实与加害行为有因果关系,四是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单就受损害事实就难以举证,因为噪音对人的健康的危害表现为身体方面和心理方面,而噪音对身体方面的损害往往是长期性的,危害结果的产生需要很长时间才得以显现,而此时待结果产生后再起诉的话,很可能早已过了诉讼时效的问题。然而环境噪音对心理的伤害较为明显,比如会引起烦躁、焦虑,这种对精神上的伤害是主要的方面,我国目前单独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法院一般是不会受理的。另外对于因果关系的举证受害人也是很困难的,在医学领域这种因果关系也只是一种概然性的因果关系,对于法官来说这种侵权上的因果关系要求较高。可见环境噪声侵权要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也是很难的。

那么解决环境噪声污染的路径在哪里呢?我认为并不能单纯从法律的责任上来寻找解决办法,因为环境问题的产生源于个人的环境意识,环境意识又决定着个人的环境行为。因此可以通过提高环境意识的方法来解决环境问题,这也是环境噪声污染问题的根本解决办法。如何提高公民的环境意识呢?笔者认为环境教育是主要的方式,还有媒体的宣传也有重要作用,但是环境教育必须通过立法的形式加以保障。所以我认为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可以增加规定“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教育的义务,公民有接受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教育的权利与义务”。

当今环境法理论都倾向于认为公民享有环境权,并把环境权纳入人权领域范围。我认为公民的环境权类似于公民的受教育权,在宪法层面上既是指公民的权利同时也是公民的义务。公民享有环境权只是从法律层面上而言,而实然的环境权能否得到实现需要一系列的制度保障,如公民行使环境权首先他得要认识到他有这项权利,认识到了有环境权不知环境权包含哪些具体的权利内容那他也是不能正确行使环境权的。因此应当加强环境教育,而环境教育的内容不能仅限于对环境污染的危害性认识上,还应该加强教育如何保护环境上,而正是如何保护环境才具有更重要的现实意义。

如果说科学知识的教育体现了理性的发展,那么环境保护教育则要求人们回归理性,重新认识理性的作用。

(二)研究现状。

意识政府需要加强以下工作:一是新闻媒体发挥新闻监督的职能,扩大环境保护知识传播的覆盖面,使公众时时处处受到环境保护意识的影响。二是教育部门要在教育思想和教育实践两方面体现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使基础教育与环境教育相互渗透,良性互动,使每个人的环境意识从小养成,因为未来决策者的环境意识取决于今天的环境教育。

在研究环境相邻关系中,提到环境相邻关系的各方在实现自己的环境利益时要顾及到环境相邻人的环境利益,为了较好地协调环境利益产生的冲突,要求每个人应形成良好的环境保护意识。

环境教育(environmentaleducation)一词最早出现于1970年的美国环境教育法案,美国《环境教育法》指出“所谓环境教育,是这样一种教育过程,它要使学生认识环境是围绕着人类周围的自然环境与人工环境同人类的关系,认识人口、污染、资源的分配与枯竭,自然保护以及运输技术,城乡的开发计划等等,对于人类环境有怎样的关系和影响”。

还有在环境教育中有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是农民的环境教育,农民的环境意识提高需要一个过程,必须通过自上而下的政府行为来推动。

二.论文的研究目的及意义。

(一)研究目的。

通过研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把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教育加以立法化,并探讨如何实施环境噪声防治教育的途径,从而提高人们的环境意识,改变人们不适当的生活方式与环境价值观念,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最终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环境教育应从儿童抓起,从小在他们的心灵中播下保护环境美破坏环境丑的思想,使他们自觉地爱护环境,培养起良好的环境靠大家的环保意识。

(二)研究意义。

人与环境的问题是当今世界人类面临的重大问题,当前人类赖以生存的社会生活环境日益恶化,而且日趋严重,恶化的生活环境严重影响了人类自身的生存,有必要加强环境保护的教育,提高人们对环境保护重要性。

法律实践报告

今年的3月21日,在刘洲兰老师的带领下,我们12级法学2班小分队在西园小区摆点进行法律咨询活动。由于我们专业的知识体系过于单一,导致我们很少接触到能使自己综合素质提高的知识。而这此活动很好的弥补了我们专业所缺乏的,并使我们的知识视野扩大。对提高自己的应用能力很有好处。比如:在为人们解答样各类法律疑问的时候,我们会把自己当作他们的咨询律师,把他们当作我们的当事人,这样能使我们更好的锻炼自己。本次实习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准备阶段。因为本次活动的实践性比较强,从活动的前一周开始我们就开始准备次次实习可能要涉及到的理论知识,结合往届的学长学姐们实践的经验,我们按照各部门法的类别进行分组。在实习的前一两天,小分队组长们还去进行实地准备和小区负责人进行沟通联系,为此次实习活动的顺利开展做足了准备。在此次实习中,我是有关土地纠纷组的组员,顾名思义,我为群众解答的大多是拆迁,房地产纠纷等等方面的问题。

第二,进行实践活动。在实践的前几天天我们还得到消息:学院特地请来了法学院的老师们来为我们坐镇,这让我们原本忐忑的心一下子安定了不少。当天早上前来咨询的人并不多,可能是看着前来咨询的人满意而归的笑容,让原本不大在意的人们一下子来了信心,相对于婚姻家庭继承法组的组员和债权组的成员来说我们这一组要清闲得多了。

第三,总结与评价。在经过了一天的实践活动结束后,刘老师对我们此次的实践活动进行总结和评价。虽然老师对我们在次次实习中的表现给予了肯定,但是我们自己知道,其实我们还有很多地方需要改进。所幸的是,我们不会气馁,我们会继续努力,争取做一名优秀的法律人。法学是门博大精深的学科,随着社会日新月异的变化和科技迅猛飞速的发展而不断的更新并一步步完善,社会是在长足的发展,法学亦在 不断的进步。对于到西园小区进行法律咨询,阐明之:就是对前来咨询的人提出的问题,用我们自己学习的法律知识进行简要的解答。在咨询过程中,刘老师给我们打了头给一个刘女士提供了婚姻方面的咨询,我们在一旁做记录和笔记,从中感觉到了自己法律知识的欠缺还有知识系统不够完善,刘老师的耐心解答和专业知识的强硬也让我受益颇多。

通过法律咨询这个活动,使我自己的法律应用水平有了明显提高,以前,对法律只是很表面理解,很感性的认识,现在能够领悟到法律的深层次内涵,有了理性的认识,通过学习使我的法律意识产生了质的转变。活动结束后,我静下心来,参照课本,对照笔记,联系一些法律事例,以及观看普法宣传节目,感觉到在法制建设方面,我还有很多需要学习,还有很多工作要做,还有许多有待解决的问题需要考虑。

说实话,在为期一天的法律咨询的过程中,我突然发现这社会有太多的弱势群体,得不到帮助,正义得不到伸张。法律,并未深深的植入到老百姓的生活当中,而且我们通过一些问卷调查也了解到老百姓们对法律大多存在着很模糊的概念。作为一名法学专业的学生感到悲哀 的同时也深深感到维护法律的地位和权威,完善法律体制,需要我们一代甚至几代人的不懈努力,这个过程任重而道远。

这次的咨询我觉得还是比较成功的,能解答的我们已经现场给了他们很明确的答复,不能解答的也都做了相关记录。但是有一些事情我想我们也是无能为力,理论到现实,还有一段很长的路要走,法科学生任重而道远!

作为一名法学学子,在分析、判断或为这些鲜活生动的案例寻找解决措施的时候,除了凭借自己的专业知识,亦需要缜密的思维以及敏捷的逻辑。作为一名学法的人,肩上就担着一份责任,我们维护的是社会的正义,我们恪守的是司法的公正,我们应铭记的是法的精神,用一颗拥有责任感的心去感受法,体现出学法的价值。也让我更深刻的体会到现实与理论的差距,同时亦坚定了我学习法律的信念。

并且,在这一天的法律咨询实践中,我进一步掌握了法学的基本理论,了解并明确了各主要法律部门的基本精神和规定,并在一定法律知识的基础上形成了有关法与法律现象的知识、思想、心理、观点和评价。并学会了运用法律知识和法律规范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也增强了法律意识,提高了法律素质。并会坚持做到遵纪守法,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也能够正确理解和坚持实行依法治国方略,并决心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奋斗。此次实践活动不仅扩大了法律知识的传播,增进了学生和普通民众对法律的学习和了解,也是我们对自己的专业知识的学习更加进一步的掌握透彻,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贡献出了属于我们的微薄力量。

作为一名法学专业的学生,法律咨询是每一个合格的法科毕业生必须拥有的一段学习经历。它使我们在实践中了解社会,开阔视野,增长见识,锻炼才干,加深我们对法学专业的认识与学习。在短暂而充实的法律咨询过程中,在这个拥有纷繁案件的环境中,我认识到了自己前进之路的方向,我认识到了真正要成为一名法律人需要精湛的专业技术和严谨的工作作风,但我也明白,前进的征途中,任重而道远,练就自己坚强的意志和坚忍不拔的精神是引导并支撑我前进的基石和保证。

有梦才有远方,太阳总在有梦的地方升起,月亮也总在有梦的地方皎洁。梦是永恒的微笑,我怀抱着为法律奋斗终身的信念和梦想上路,用自己的拼搏为翅膀腾飞,做出精彩的自己!

法律实习报告

(1)实习时间:20xx年10月11日至11月11日。

(2)实习地点:西乡塘区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

(3)实习单位:西乡塘区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

(4)实习方法:到单位实习工作、协助侦查案件。

(5)实习目的:接触和认识社会,了解我国司法实践现状,学习检察官一般的理念、逻辑、立场、观点和工作方法,进一步加深对法学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的理解,并能进行初步的实际运用;学习法律工作经验,学会理论联系实际,了解各类案件的侦查程序,初步掌握侦查的技巧;培养初步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专业技能,初步掌握一般的询问、讯问的方法与技巧;初步掌握各种法律文书、笔录等的写作方法与技巧。

2、实习单位情况。

(1)单位名称:西乡塘区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

(2)单位简介(自按):

西乡塘区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是西乡塘区检察院的自侦部门,主要工作是侦查办理渎职侵权类案件,打击国家行政机关、行政执法部门等单位领导、工作人员的渎职侵权犯罪活动。与其他科室相比,开展工作比较,工作性质比较特殊,工作纪律要求严格保守秘密,是打击渎职侵权犯罪的重要部门。

1、在开展审查举报材料、侦查案件等工作中,通过观察、,了解我国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现状。

2、在日常工作中,细心观察、了解检察院的组织机构与各项规章制度,熟悉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的日常运作,在反渎职局领导和指导教师的指导下,运用所学的法学及相关知识解决侦查办案等实务问题。

3、在日常工作中,学习和掌握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的工作流程,了解、掌握检察院侦查案件、审查起诉、批准逮捕等工作的具体程序,协助检察官办理案件。

4、在侦查案件、审查起诉等工作中,培养初步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专业技能,初步掌握一般的询问、讯问的方法与技巧;初步掌握讯问笔录、询问笔录、审查报告、提请初查报告、初查阶段报告、提请不予立案报告、司法实务案例等法律文书的写作方法与技巧。

本人于20xx年10月11日至20xx年11月11日在南宁市西乡塘区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实习。

实习期间,在指导老师的帮助下,我逐步熟悉了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的主要工作,并能积极地完成指导老师交给的各项任务。在实习的过程中,我严格要求自己,主动了解工作任务,虚心向指导老师请教,及时汇报工作进程,大胆讨论遇到的实务问题,认真总结实习工作,细心发掘自身不足,不断完善自己,努力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得到了实习指导老师的肯定。

实习期间,在指导老师的帮助下,我随办案人员到看守所提审嫌疑人,了解了渎职类犯罪嫌疑人的主要群体特征:从事职业职位较高、曾拥有(行使)较大的公权力、文化水平较高、社会阅历较丰富、倾向较弱,大多数犯罪嫌疑人是由于在金钱面前思想开始动摇,自我控制能力下降,最终涉嫌贪污、受贿、渎职等犯罪。

实习期间,我随办案人员到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涉及保密的工作,具体部门不便说明)了解相关案情,调取有关资料。发现我国现行法律尤其是行政执法类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具体规定不够详实,赋予相关执法部门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为滋生留下了很大的空间。向指导老师请教后,了解到我国立法、执法、司法等方面的现状,我国法治进程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实习期间,在查处有关犯罪案件中,涉及到文明执法的问题,经与单位指导老师交流,了解到:

3、随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健全,文明执法的程度也在逐步推进,相比以前,犯罪嫌疑人的等方面得到了较好的保障,但实现真正的保障还需要长期的努力。

实习期间,在审查材料、调查案件、初查案件的过程中,指导老师交给我拟审查报告、提请初查报告、初查阶段报告、提请不予立案报告、司法实务案例等法律文书的工作。在写作的过程中,我熟悉了相关法律文书的写作方法和技巧,了解了相关办案环节的工作流程,查办案件的方法和技巧。

实习期间,在写作法律文书的过程中,通过与实习单位指导老师探讨,了解到司法实务中,尤其是渎职类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认定等方面的知识。发现司法实践中,在对渎职类犯罪结果的认定问题上存在较大争议,相关法律规定不够深入、具体,对案件的调查、初查、立案等带来一定的影响。经查阅相关法律学术论文,发现相关关问题在学术界同样没有定论,有关讨论也很激烈。发现对犯罪主观要件的认定是司法实务工作的难点,司法实践中办案人员主要是通过现有的证据对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意志进行推断。这也是司法实践与法律学术知识之间的存在衔接问题之处,需要通过司法实践不断积累经验,找到查案办案的有效方法和技巧。

实习期间,与实习单位指导老师交流了反腐倡廉的问题,在老师的帮助下,对我国司法反腐工作有了进一步了解。了解到,在我国对官员的监管逐步加强的情况下,贪污类犯罪会逐步减少,但受贿、渎职等职务犯罪还会继续,因为相比罪,后者更具操作性也更具隐蔽性。要根除此类犯罪很难实现,但可以借鉴国外经验,每个人的身份证就是这个人的银行账号、社保账号等财务账号,且每人有且只有一个账号,这样就会大大增加个人财务的透明度。但在尝试的过程中,为保护个人信息,必须有相应的健全的调查等制度做配套,以防范公权力对个人的肆意侵犯。

实践期间,与指导老师探讨到大学生就业择业的问题,实习单位指导老师给了我具有指导意义的建议。国家政策提倡“三支一扶”、“支援西部”、“服务基层”,大学生热衷公务员、“选调生”、村官,个人倾向从事与法律专业有关职业,比如法检系统。实习单位指导老师的建议是:首先,要结合自身情况和兴趣,从事自己喜欢的职业;其次要摆正择业观念,不要盲目跟风;再次,可以先多尝试在不同领域实习、见习,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作出正确选择;最后,建议我如果从事律师职业,一定要跟对指导律师,这样才能更好地熟悉业务,更快地代理案件。

通过此次实习,发现自身存在一些缺点和不足,今后努力改进。比如,社会经验少,社会阅历浅,对司法实务问题的认知不够深入,今后我将多尝试不同领域,了解不同职业群体的工作环境,增加自身社会经验;对经手的案件考虑不够健全、缜密,容易轻易下定论,实习单位指导老师已经对我提出这方面的指导意见,我将继续努力,培养自身专业素养,做到慎思笃行。

在南宁市西乡塘区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实习期间,我收获了很多,不仅在实践中检验了自己大学四年所学的知识,而且学会了待人处事,提高了自己的实务能力。我在工作中,善于思考问题,敢于举一反三,注重团队协作,注意理论联系实际,充分调动知识储备,提高了工作效率和质量,遇事沉着冷静,做事认真踏实,得到了单位指导老师的好评。

今后,我将认真总结这次实习经验,吸取教训,与同学们交流、分享实习经历、经验,互相学习,取长补短。实习结束后,我将结合自身情况,弥补自身不足,发扬自己的特长,以就业择业为目标,到不同岗位尝试,找到适合自己的职业和职位,为就业打下基础。

法律开题报告范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颁布施行表明,人们认识环境问题更加深入,认识到噪声给环境和人的健康带来的严重危害,使人们认识到噪音问题的严重性,并上升到法律的层面加以防治。但该法在实施中存在着许多难以操作的具体问题,单凭一些原则性的法律规范在实践中很难达到立法的目的。该法对环境噪声污染的界定采用两个标准,一是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二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这样使得许多干扰人们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噪声不能算是环境噪声,如城市中的低频噪声并未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但却对人体的内脏功能影响较大,严重危害人的身心健康,然而却无法得到法律上的保护。我国的环境噪声防治法对噪声的定义是采用物理学角度来判断的,以人的说话的噪声值在40分贝——60分贝之间来区分,低于40分贝为安静,高于60分贝为嘈杂。人耳可听到的声波频率在20hz——20000hz之间,而声音的大小是由声音的强度决定的即声波的震动幅度决定的。因此从物理学角度看,噪声是由各种不同频率不同强度的声音杂乱无规律的组合而成。然而判断一声音是否属于噪声仅从物理学角度判断是不够的,主观上的因素往往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例如美妙的音乐对于正在学习、休息或思考问题的人则可能就是一种噪音,当人处于不同的心情状态时,对声音也会产生不同的主观判断。因此从生理学观点来看,凡是干扰人们休息、学习或工作的声音,即不需要的声音我们可称之为噪声。一旦噪声对人及周围环境造成不良影响时就形成噪声污染。可见我国的环境噪声防治法的保护范围是有限的。

噪音侵权后,公民如何寻求救济呢?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有三种处理途径:一是行政机关处理的方式,二是公民向法院起诉的方式,三是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方式。这三种方式既有公权力救济也有私权利救济,看起来手段方式是完善的,但从实际效果上并不理想。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6条第三款规定: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由此可见对环境噪声污染是由多个行政机关分工负责管理的,难免会造成责任分工不明确,工作中相互推委,不积极履行职责,行政不作为的现象时常发生。近年来全国几大河流污染如淮河、巢湖、松花江、海河的污染事故,难道不是由于政府的不作为导致的环境灾难吗?而由于河流污染导致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遭受侵害又能向谁去主张权利呢?又能向谁去寻求救济呢?遭受侵害的公民只好选择默默地忍受,这无疑使政府的形象在百姓心目中大打折扣,和谐发展的理念难以贯彻。再看公民的环境噪音侵权以起诉来寻求救济的困难。在特殊侵权领域中,还没有噪音侵权适用的空间,那么只有通过一般侵权行为的保护方式来起诉,因此对于受害人而言面临举证的困难。按一般侵权的举证责任分配,受害人要负四个方面的举证责任:一是遭受损害的事实,二是侵权人实施了加害行为,三是损害事实与加害行为有因果关系,四是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单就受损害事实就难以举证,因为噪音对人的健康的危害表现为身体方面和心理方面,而噪音对身体方面的损害往往是长期性的,危害结果的产生需要很长时间才得以显现,而此时待结果产生后再起诉的话,很可能早已过了诉讼时效的问题。然而环境噪音对心理的伤害较为明显,比如会引起烦躁、焦虑,这种对精神上的伤害是主要的方面,我国目前单独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法院一般是不会受理的。另外对于因果关系的举证受害人也是很困难的,在医学领域这种因果关系也只是一种概然性的因果关系,对于法官来说这种侵权上的因果关系要求较高。可见环境噪声侵权要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也是很难的。

法律开题报告范文

(一)概念。

法律上的权利推定是对权利或法律关系的直接推定。该推定是否成立与前提条件是否存在没有关系,但本质上法律上的权利推定与法律上的事实推定并没有什么不同。例如,对占有物行使权利的人,推定为合法行使权力的人。再如,对土地边界所设置的隔离物推定为共有物。当然,对这种推定仍允许对方提出反证予以推翻,但由于只有事实才能成为推定的对象,因而,不能采取直接证明权利是否存在的方法。要想推翻推定,只能对前提条件的不确定提出反证,一旦前提被证明是确定的时,便不允许推定被反证推翻,与法律上的事实推定相同,对方不可能对权力推定的结果直接予以证明。有关权利推定的例子很多,如《德国民法典》第891、921、1006、1362条等都是所谓的权利推定,他们都是针对权力或法律关系的存在或不存在的。

(二)本质。

1.其中一些推定是以法院的自由裁判行为为基础的。例如,《民法典》891条的推定以在土地登记册中的记载或注销联系为前提。

如果权利推定应被适用的话,其前提条件必须得到证明。例如《民法典》第1362条第2款的推定以属于妇女个人专用的特定物为前提条件,这一点必须得到证明。

2.权利推定的对象是某种权利或法律关系的现实存在,或某种权利的不存在,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点:

(1)只指向某种权利的获得或指向某种法律关系的产生的推定,仅涉及权利形成的事实的存在,必要时涉及权利妨碍的事实的不存在,但不涉及权利妨碍和权利消灭的事实的不存在,该推断仅考虑某种特定的产生要件。

(2)相反对某种权利的现实存在的推定,则不考虑从中可推断出当时存在这一权利的所有事实。

(3)同样权利不存在的推定,要多于权利消灭的推定,也就是说多于权利消灭事实的产生的推定,权利不存在的推定还包括下面的情况:由于不存在权利形成的事实或存在权利妨碍的事实,权利为成功地产生,但同样也不考虑法律能够也必须从中推断出某种权利不现实存在的事实。如果取决于权利或法律关系产生或消灭的时刻,那么其结果是,权利推定对此提供不了依据。

3.权利推定不是法律后果推定。法律后果不是被推定的,而是被规定的。权利推定更确切的说是法律状况推定,因此,将其称为法律状况推定会更好,更直观些。

4.权利推定的效果如下:

(1)受益于推定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就其主张的权利的存在或不存在作为权利主张来主张,相反,除推定的原始事实(在土地登记册中登记、占有、继承证书)外,它既不需要就权利产生的要件、权利消灭的要件提出主张,也不需要对其主张加以证明。也即,对于援引权利推定的一方当事人来说,它只需要主张权利或法律关系的存在或不存在并证明此权利推定的基础事实,而不必主张产生权利或消灭权利的事实,更无需证明这些事实。然而权利推定规范的设置,并不能导致拥有权利外观之人终局确定地享有真实权利,只是减轻了他的证明负担,他因此无需积极证明自己权利的真实性,而是将举证责任移转给提出相反主张的人,由其举证反驳权利推定,也就是说对方当事人想反驳推定,他就必须提出说明推定不正确的主张,且在发生争议的情况下对其主张加以证明。

(2)对法官而言,法官不仅用不着对权利产生的要件或权利撤销的要件进行认定,而且如同在诉讼中的承认一样,也用不着进行法律适用,他只需要适用推定规范,并根据推定规范的前提条件,在反对的一方当事人就推定的正确性提出异议前,将权利或法律关系的存在或不存在作为其判决的基础。

(3)权利推定的效果原则上有利于有理由提出权利推定所涉及的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当事人,而不利于每一个被主张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人。但权利推定的效果有时候会受到限制,如《民法典》1362条第一款的推定只有利于丈夫的债权人。

权利推定属于典型的法律技术,它的出发点是客观事实,但又不绝对受此限制,而是在高度盖然性的经验基础上,用外在的事实状态推导权利存续的状态,即权利外观推定权利的存续、主体和内容。据此,拥有权利外观之人只要举起推定力的盾牌,就无需证明自己物权的客观存在性,并可防御他人对自己权利真实性的攻击;提出相反主张者则要负担该外观之人不享有真实权利的证明责任,以之来推翻相应权利推定。在此,拥有权利外观之人是防守者,其占据了有利的地位,提出相反主张之人是攻击者,其地位较为不利。

不过,尽管这种推定有利于拥有权利外观之人,让其“不证自明”地享有相应的权利,但它仍然顾及了权利外观与真实权利不一致的情形,使得真实权利人在这种情形中能通过“证伪”来推翻通过权利外观推定真实权利的法律效果,从而保护真实权利人的利益。因此,可以说,权利推定规范结合了“不证自明”和“证伪”两种方式。

(4)权利推定与证明责任的关系。权利推定对证明责任的影响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对于提出被推定的权利存在或不存在的当事人来说,他只需主张推定规范的前提条件,且在该前提条件有争议的情况下必须加以证明。对于无需依赖基础事实的权利推定来说,连基础事实也不必主张和证明。第二、对推定所针对的对方当事人来说,想阻止推定或排除推定的效果,则需就以下事实负主张和证明责任:主张和基础事实不相容的事实;主张与被推定的权利不相容的权利状态。如主张自己通过买卖、继承等方式取得了物的所有权,因此该物不可能属占有物的对方所有。对于上述主张,该当事人应负证明责任。

(5)权利推定不同于解释规则和证明规则。对于大多数推定来说,从开始就不适合,因为它不涉及需要解释的意思表示和裁决,对于在土地登记册中登记和遗产法院的证明而言,解释可能是适宜的,但是,它并不像一个真正的解释规则那样,规定一个特定的解释结果。所以权利推定不同于解释规则;而相比较证明规则而言,权利推定想要的更多,它想推定权利或法律关系的直接存在或不存在,之所以说它不是证明规则,是因为证明只以事实为对象,而不是以权利的直接存在或不存在为对象。所以权利推定也不同于证明规则。

二、权利推定的排除。

1.以自由裁判行为基础的权利推定,可以以下列方式最终予以排除:例如,可根据《民法典》2362条的规定将继承证书交给遗嘱法院。根据894条的规定,更正土地登记册中的内容。

2.权利推定的效力可以通过对相对规范的前提条件的证明而在当事人之间予以排除。例如1006条,即对方当事人证明,他过去曾占有该物,后来被盗、遗失或因其他原因不再占有,或者占有人只是占有媒介人。

3.权利推定还可以通过对具备推定的前提条件的证据提出反证在当事人之间予以排除。

4.通过反面证明。反面证明为本证,任何当事人,只要推定指向他,他均可对权利推定进行反驳,只有当法院根据其心证积极地肯定:推定不真实,其对立面真实,也就是说,被推定存在的权利不存在,被推定属于对方的权利不属于对方,被推定不存在的权利存在,那么该反面证明就成功了。

可见反面证明是一种本证,他必须提出证据推翻依据法律推定的权利,也就是必须达到使法官确信推定的权利不存在的程度。

5.权利推定因相冲突的推定而失去效力。如果具有不同效果的数个权利推定均与同一个具体要件相适应,即构成权利推定的冲突。在此必须通过对相抵触的推定的效力的权横,来决定效力的优劣。只要一个推定必须回避另一个推定,随着它受到反驳,另一个推定会立即得到重新重视。

三、权利推定的渊源、适用范围和体系地位。

1.权利推定的渊源只能是法律规范。法律行为不可能作为权利推定的基础。

2.权利推定不仅仅适用于民事诉讼,而且适用于任何一个以推定所涉及的权利存在或不存在为裁决的对象或前提条件的程序。例如执行程序、行政机关的程序、行政法院程序,尤其是享有自由审判权的机构的程序。

3.权利推定不属于程序法,而是属于实体法。

法律开题报告范文

一般而言,我国现行刑法规定了一般缓刑和战时缓刑,本课题主要论述一般缓刑。相对一般缓刑,战时缓刑不仅在适用对象,条件和方法上有所不同,而且法律后果昂也不尽相同。一般缓刑属于执行犹豫刑,而战时缓刑则属于附条件赦免刑,是我国刑法中一种宽大处理的方式。我国缓刑措施源于西周,缓刑制度见于《大清新刑律》,经过不断完善直至19第一部刑法典首次较全面的对其作出规定,总结多年来的司法实践总的缓刑经验,并借鉴世界各国缓刑制度的立法概况。1979年正式通过《刑法》设专章节对缓刑制度作了具体规定,从而使我国缓刑立法司法进入新阶段,《刑法》再次对缓刑规定做出了重要的修改和补充,使我国刑法中的缓刑制度的规定更加系统、科学、合理。为了应对新时期社会发展新情况、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完善了对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犯罪的从宽处理的规定看,进一步明确缓刑的适用条件,增强其实践可操作性,同时完善了缓刑的执行方式。然而我国的缓刑适用率远远低于西方发达国家和日本,这意味着其他国家被判处短期自由刑的大多数犯罪分子都使用缓刑,融入社会接受考察监督,而我国对于被判处短期自由刑的犯罪分子采取社区矫正的形式进行教育,接受执行机关的监督。

(三)发展趋势。

2、缓刑适用的广泛性。基于各国的立法和司法改革,尊重和保障人权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充分运用,限制死刑的立法背景下,广泛适用缓刑成为必然的选择。

3、缓刑类型的多样化。各国在保留传统的缓刑类型的基础上,又创制了不同类型的缓刑方式。

三、论文的主攻方向、主要内容、研究方法及技术路线。

(一)主攻方向。

1、了解缓刑制度的发展状况。

2、探究缓刑制度的发展趋势及其完善。

(二)主要内容。

1、我国缓刑制度的起源(古代至现代的重大变迁)。

2、缓刑的类型。

1)暂缓宣告缓刑。

2)暂缓执行缓刑。

3)不执行余刑的缓刑。

3、缓刑的适用。

1)缓刑适用的条件。

形式条件。

实质条件。

2)缓刑适用的法律后果。

4、缓刑的考验期限及监督考察。

1)缓刑的考验期。

2)缓刑的考察。

3)缓刑的撤销。

5、缓刑的发展趋势及我国缓刑制度的完善。

1)缓刑的发展趋势。

2)我国缓刑制度的完善。

(三)研究方法。

1、文献分析方法。通过收集的文献资料,汇总,分析,对缓刑制度的历史渊源,法律价值,具体适用,进行理论界定和定性研究。

2、比较研究方法。探究我国缓刑制度相关理论知识,对比分析国外学者对缓刑制度的研究状况,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的司法建议。

四、论文工作进度安排。

8月20日----209月20日:收集、整理资料,完成开题报告。

年10月12日---2013年11月20日:提交初稿。

1月26日----203月13日:分析结果,听取指导老师意见,修改论文。

年4月2日----2014年4月20日:加工、修改论文,最终定稿。

法律实习报告

首先,我想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和我的指导老师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

我的实习是由南开大学法律系和四平市中院共同安排的。通过实习,我在我的第二专业法学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两年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了解并参与了大量民事诉讼的庭审过程,在一些案件的审理中还担任了书记员的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民法及民事诉讼法,对程序问题有了更深的理解,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好的评价。

实习期间我主要对关于郭继魁与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参加了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并被特许参加合议庭评议。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

郭继魁与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中兴建筑公司、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03年4月29日作出(2002)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郭继魁不服,提出上诉,四平市中院于2003年7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继魁、委托代理人盖如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委托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苏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委托代理人付佳宾,被上诉人尹杰、委托代理人窦树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继魁

委托代理人:盖如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连贵

委托代理人:胡振儒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连贵

委托代理人:苏

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孝贵

委托代理人:付佳宾,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尹

杰,

委托代理人:窦树法

三、原判要点和上诉的主要内容

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辩称:原告所述无异议。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所签的合同是受经贸公司的委托,是合法有效的,原告是初始买受人,交付了全部房款,应予以保护。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重复买卖行为,开发公司发现重复出售后,已通知第三人解除合同,且第三人的房款未全部支付现金,是用一辆车折抵了20万元房款,是无效合同,经贸公司可以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损失。

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辩称:被告建筑公司与原告签订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交纳了全部房款,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属于重复买卖,是无效合同,不应支持。

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做答辩。

第三人尹杰诉称:第三人于2000年4月6日与被告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被告经贸公司已确认了第三人的买卖关系;他们之间是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

原审法院认为:与原告签合同的被告建筑公司不具有销售房屋主体资格,与第三人签合同的被告开发公司具有销售房屋的主体资格,虽然原告购房时间早于第三人买房时间,但原告与第三人的各自买受行为不是建立在同等条件之上,故不存在初始买受权问题,原告与被告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无效。但被告建筑公司明知不具有预售商品房条件就与原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受益人被告经贸公司在同意此房卖给原告之前,就已给第三人换了房款收据,因此二被告的行为对原告是一种欺诈行为。被告经贸公司以持有《商品房出售许可证》为由,愿将争议房屋卖给原告,但《许可证》是在2002年7月取得的,不能对抗以前的买卖行为。被告开发公司发现该商网重复出售后,于2002年9月6日向第三人发出通知,因无权出售此房,要求解除合同。但被告经贸公司于2001年5月17日给第三人更换了交付房款的收据,换收据的行为就是被告中兴经贸公司同意将此房出售给第三人的意思表示,解除合同是单方行为,是无效的。因此,第三人与被告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其买卖关系成立;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郭继魁签订的合同无效,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返还原告郭继魁购房款43万元,并给予房款43万元一倍的赔偿损失,两项合计86万元。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被上诉人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无异议,经贸公司同意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的损失。

被上诉人尹杰辩称: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郭继魁与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购房款已按合同约定全部交齐。且被经贸公司以开具购房款收据的形式予以确认,因而尹杰的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

四、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析及认定

证据:

1、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购房款收据。

2、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购房款收据和经贸公司换据收据。

3、批发市场新建楼所有权确认书。

4、商品房预售申报表和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

5、开发公司给尹杰送达的通知。

6、经贸公司确认书。

7、国有土地使用证。

8、产权确认书及移交收据。

9、施巍证言材料。

10、王金荣的证言材料。

11、其它相关证据材料。

五、解决纠纷的意见和理由

根据原审判决,上诉人上诉请求及理由,被上诉人的答辩,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和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哪一个合同有效,买卖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经二审开庭审理合议庭评议认为:

1、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有效,其买卖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当时建筑公司作为施工方,受投资人经贸公司的委托与买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以及经贸公司作为投资方、开发公司作为项目开发方与买方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均处于未生效或效力待定状态。它需要这一项目明确产权所有人,并由产权所有人申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对这些合同进行确认,才能生效。因而郭继魁与建筑公司当时签订协议时,其效力并未确定。但后来项目投资人经贸公司成为产权所有人,并取得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他对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再次进行了确认,使该协议由效力待定状态,转变成了发生法律效力的协议,协议双方当事人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因而,商品房理应由郭继魁所有。

2、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尹杰受到的损失按规定应得到赔偿。

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时,由于产权所有人没有确定,《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尚未取得,因而其合同效力也处于待定状态。但项目投资人经贸公司成为产权所有人,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没有对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予以确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这一合同的性质就发生了质的变化,由效力待定状态,成为无效合同。虽然当时签合同时的收款人是建筑公司,后来还由经贸公司予以换据,但由于经贸公司当时既不是产权所有人,也不是《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持有人,其换据行为只能是属于收款行为。所以,经贸公司成为所有权人,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开发公司向尹杰下发了解除合同通知。而且,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合同,发生在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协议两年之后,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也属侵害了初始买受人郭继魁的合法权益,郭继魁的初始买受权也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合议庭评议时还认为,造成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其责任完全在于开发公司、经贸公司和建筑公司。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合同时,购房款由建筑公司收取并出具发票,后来又由经贸公司换发了购房款收据,因而这三家企业对房屋重复出售是明知的。而尹杰对开发公司的重复出售行为当时是不知道的,买受行为是善意的,所以,其所受到的损失理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三项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卖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依据这一规定,开发公司应返还尹杰购房款345,220.78元,并给予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损失。经贸公司、建筑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由于案件牵涉关系复杂合议庭将该案提交审判委员会,其中包括我个人的意见在内的合议庭意见一并提交。审判委员会对合议庭意见大部分予以支持,但由于对于法律条文理解不同以及考虑多方客观因素,对第三人获赔问题经激烈讨论采取了其他观点,即由于尹杰在本案中没有向法院请求返还和赔偿,应另求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有误,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郭继魁上诉有理,应予支持。经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年第39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二、三项的规定,判决:

一、撤销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02)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

二、中兴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有效,买卖关系成立;

三、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22,220.00元,由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中兴经贸公司、中兴建筑公司负担。

通过对本案的深入研究,我认为四平市中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公正。但是,其中对于第三人尹杰的赔偿问题我仍坚持在合议庭中我提出的意见:

1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2中兴建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对于无效合同依法律规定应恢复原状、返还原物、赔偿损失。基于以上两点原因,我认为,法院应对第三人利益予以保护,即开发公司应返还尹杰购房款345,220.78元,并给予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损失,经贸公司、建筑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而不应该使第三人另求法律途径解决。这样,对善意第三人利益没有有效保护,而且增加诉累,浪费司法资源。

本次实习是我大学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经历,其收获和意义可见一斑。首先,我可以将自己所学的知识应用于实际的工作中,理论和实际是不可分的,在实践中我的知识得到了巩固,解决问题的能力也受到了锻炼;其次,本次实习开阔了我的视野,使我对法律在现实中的运作有所了解,也对法言法语也有了进一步的掌握;此外,我还结交了许多法官和律师朋友,我们在一起相互交流,相互促进。作为一个南开学生,我竭力成为一名南开文化的使者,向社会各界的朋友们介绍南开,使他们走近南开,了解南开。

法律开题报告范文

参考(封面及报告内容)。

题目:

作者:

年级:

专业方向:

指导教师:姓名+职称。

论文类型:

1.年级一栏:例:统招为级;在职为2003级(在职)。

2.专业方向一栏选择:经济法、民事法、国际法、刑事法、宪法与行政法。

3.职称:教授或副教授。

4.论文类型一栏选择:专题研究、调查研究报告、案例分析报告。

注意:开题报告以书面(a4纸打印,左侧订)方式向导师组提供,字数不少于3000字。请在规定时日之前,按照各导师组成员数提供相应开题报告份数并交到jm办公室。

第一、选题的目的和意义xxxxxxxx。

第二、选题在国内外研究的现状及你个人的新见解。

第三、论文的结构、基本框架、主要论点、论据和研究方法等例:基本内容(研究框架):

序言一、纽伦堡审判。

二、法律家阶层与实证主义。

结语参考文献:拟参考资料(书目、文章和其他素材)及其来源。

请注意:著作部分不少于20个,论文部分不少于20个后记。

第四、论文进度安排(时间起止)。

第五、需要特别向导师组请教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