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的承诺书会计制度承诺书(专业18篇)

小编: 笔砚

会计的学习和培训可以帮助个人提升职业竞争力,开展各类会计工作。会计是一门记录、报告和分析财务信息的学科,它对于企业和个人来说都非常重要。在写一篇完美的会计总结时,我们需要梳理和归纳过去一段时间的财务信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会计总结范文,希望能够给大家提供一些新的视角和思考方式。

会计制度

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要求,为了加强公司财务管理,严肃和遵守财经纪律,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和各项财务开支范围和标准,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保护出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财政部颁发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和《施工企业会计制度》结合本企业经营和管理状况特制定本企业财务管理办法。

第二章财务管理组织体系和责任。

—、财务管理组织体系:在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和总会计师领导下,公司设财务审计部、分公司及外埠项目经理部设二级财务科,负责全公司资金管理、成本核算。实行二级管理、二级核算,分公司主管会计实行不定期轮换制。

二、责任:企业的财务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监事会、税务财政的监督检查。企业定期向主管部门、财政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按有关规定报出会计报告。企业依法计算和缴纳各项国家税收。各级财务部门要完成各项财务收支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依法合理筹措、安排资金,有效利用各项资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财务人员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遵守职业道德,充分发挥财务人员的职能作用: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勤俭敬业,维护财经法纪的严肃性。

第三章流动资产的管理。

一、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或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待摊费用等。

二、货币资金的管理。

(一)严格执行国家的现金管理制度及银行结算制度。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银行核定的限额,超过部分要及时送存银行,不得坐支,现金收付日清月结,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库存现金相符,出现长短款项要查明原因及时进行处理,不得白条抵库。

(二)加强企业银行存款管理,不准出租出借银行账户,不准用转账支票套取现金,凡超过支票结算起点的必须通过银行结算,不得用现金结算。银行存款要及时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月末由专职人员作出银行余额调节表。领用支票要有分管领导的批准,领用时要进行登记,并在规定日期内及时报账、冲账。支票应填写日期、用途和收款单位及限额。

(三)建立备用金管理制度。因公出差借差旅费,在业务完成之后于三日内及时报账,各部门因工作需要借备用现金周转使用,按规定审批后,于当年使用,年末必须交回财务部门,次年重新办理领用手续,备用金年终不留余额。(四)应收及预付款项的管理。

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持有以备出售或者仍然处在生产过程中、或者在生产或提供劳务过程中将消耗的材料或物料等。本企业存货包括主要材料、其他材料、结构件、机械配件。

1、本企业采用实际成本进行存货日常核算。

2、购入的存货按买价加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作为实际成本记价。

3、建设单位供给的存货,以双方签定的合同价格为准。

4、企业自制存货价格包括直接材料费、直接人工费及其他制造费用。

5、本企业采购存货权限:公司物资部门负责采购钢材、木材、水泥、地方材料,分公司负责采购其他材料,在特殊情况下分公司采购主要材料应有公司的授权。

6、企业发生的采购保管费。月份终了全部计入本月计划材料成本,为均衡各月份材料实际成本,采购保管费先确定计划分配率,年终不留余额。

7、存货耗用的记价方法:本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存货的平均单价。

其计算公式:月末库存材料耗用平均单价=(月初结存金额+本月收入金额)/(月初结存数量+本月收入数量)。

8、存货定期进行盘点,终了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对盘盈、盘亏、毁损以及报废的存货,要及时查明原因,分情况及时处理,以保证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对于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的存货,按下列原则处理。(1)盘盈的存货,按照同类存货的实际成本计价冲减当期管理费用。

(2)盘亏的存货,在减去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赔款之后,计入当期管理费用。

(3)毁损的存货,属于非常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4)报废的存货;经核实审批后列入当期成本。

9、周转材料摊销方法。

10、低值易耗品摊销方法。

本企业低值易耗品采用五五摊销法,即购入时摊销50%和报废时摊销50%。

第四章固定资产的管理。

(6)其它固定资产;(7)非生产用固定资产;(8)土地;

2、固定资产计价:

(1)购置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包装费、运输费、安装成本、交纳的有关税金等作为入账价值。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全部支出,作为入账价值。

3、固定资产折旧,按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封存使用的固定资产按封存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管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

4、固定资产折旧采取平均年限法,按预计使用年限平均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按类别分别确定为房屋、建筑40年,运输设备10年,施工机械10年,生产动力设备10年,测量实验仪器7年,其它用具7年。

折旧计算公式:年折旧率=(1-3%残值-1%清理费)/规定的折旧年限*100%;季折旧率=年折旧率/4季: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月。

5、按照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

6、由于出售、报废或者毁损等原因而发生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益,计入当期营业外收支。

7、公司各基层单位只有固定资产的使用权,而没有固定资产购置权。固定资产的购置权由公司统一掌握使用。

8、购置活动房屋临时设施摊销方法:集装箱分3年摊销,自建临时设施在该工程竣工之后扣除残料价值全部摊销。

1、本企业由于冬季进行机械设备的集中修理,所以费用发生不均衡,而且数额较大,采取预提的方法,实际发生的修理费支出冲减预提费用,年终修理费用支出小于预提费用的差额冲减有关费用,大于预提费用的差额记入有关费用,年终无余额。

2、月底按年初制定的冬季修理支出计划,计提冬季修理费用。

3、日常发生的中、小修理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直接计入成本、费用。

第五章成本和费用。

成本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种耗费。

费用是指企业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所发生的经济利益流出。

生产施工过程中实际消耗的直接费和间接费计入工程成本。

直接费包括以下内容:

1、人工费:包括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人员的工资、奖金、工资性津贴、劳动保护费等。

2、材料费:包括施工过程中消耗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结构件,半成品的费用和周转材料的摊销及租赁费用。

3、机械使用费:包括施工过程中使用自有施工机械所发生的机械使用费和租用外单位施工机械的租赁费以及机械的安装拆卸和进出场费。

4、其它直接费:包括施工过程发生的材料一次性搬运费,临时设施摊销费,生产工具使用费,检验试验费,工程定位复测费,工程水、电费,三通一平费用。

5、间接费用:公司下属各基层单位为企业内部独立核算单位,其发生的各项管理和经营活动费用,除制度规定的劳动保险、失业保险、房地产税、车船税、印花税、住房公积金、业务招待费在管理费用开支外,其余全部计入间接费。

6、公司机关发生的管理费用和组织经营活动的各项费用全部计入管理费用作为期间费用直接记入当期损益。

7、业务招待费在下列限额内据实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全年施工产值在1500万元以下的计提标准不超过施工产值的5‰,全年施工产值超过1500万元(包括1500万元)不足5000万元的,计提标准不超过施工产值的3‰,全年施工产值达5000万元(含5000万元)不足10000万元的计提标准不超过施工产值的2‰,全年施工产值超过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的,计提标准不超过施工产值的1‰。如国家标准变化,以新的标准执行,基层单位业务招待款支出,公司另有规定。

8、劳动保险费中退休人员的开支,统一由公司所属退委会控制支出,月底由公司汇总在管理费用内,各基层单位不再开支此项费用。

9、公司负责对外的银行借款、承兑汇票的办理业务,基层单位财务费用科目只发生存款利息收入及金融机构手续费支出项目,财务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10、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规定的开支标准和范围列支成本和费用,对超过规定开支标准和范围的支出,基层单位提出申请,经总经理批准后,在应付奖金中列支。

第六章利润及利润分配。

1、利润是企业一定时期内,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财务成果。利润总额同营业利润、其他业务利润、投资净收益和营业外收支净额构成。根据施工企业季节性施工强,月底完成施工产值不均衡的特点,月度实现的利润或亏损,只在财务报告上反映,不作账务处理,待年底核算出企业最终利润盈亏后,再进行账务处理。

2、利润分配。

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按照下列顺序分配:(1)弥补被没收的财产损失,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2)弥补公司以前亏损。

(3)按照税后利润扣除前两项后的10%提取盈余公积金,当盈余公积金数额达到注册资金的50%时不再提取。主要用于弥补公司亏损或按国家规定转增资本金。

(4)按照税后利润扣除前两项后的10%提取盈余公益金。主要用于职工集体福利支出。

(5)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企业的税后利润扣除1--4项后的余额按投资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以前未分配的利润并入当年分配,企业当年无利润时不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第七章财务报告。

1、月底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财税机关及有关上级部门报送财务报告。

2、终了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财务报告、财务情况说明书及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一并报送主管财税机关及有关上级部门。

3、每半年向股东会和董事会提供中期财务报告。

4、终了向股东会和董事会提供财务决算报告和下的财务收支计划。

第八章企业清算。

企业按照章程规定解散、破产或其他原因宣布终止时,应对企业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算,企业清算的程序和方法,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办理。

本企业财务管理办法未涉及的事项以国家制度、规定执行。

1、负责财务系统工作,参加企业生产经营计划和主要经济合同的审查,检查经济合同的执行情况,考核生产经营成果。

2、组织有关部门编制财务计划,落实完成计划的措施,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3、组织群众性经济核算工作,建立各级经济活动分析制度。

4、监督本单位执行国家财务政策,遵守财经纪律。

5、积极完成经理布置的各项重点和临时工作,及时准确的处理好有关文件。

6、全分公司工程款的收入、下转工程款以及与公司核对工程款。

7、负责同甲方单位核对工程款。

8、做好各种工程款报表工作。

9、负责全科稽核业务包括:(1)、原始凭证(2)、计帐凭证(3)、各项财务报表。

l、认真贯彻国家各项财经方针、政策和企业财会制度。

2、组织编制年、季度财务收支计划及生产费用计划,下达落实,严格执行。

3、组织编制会计报表,检查、审批单位财务决算。

4、组织财务计划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向领导提出建议。

5、组织成本核算,检查提高核算水平,组织成本分析活动。

6、组织财务人员的业务学习,提高业务水平。

7、完成领导临时交办任务。

8、税务责任制:

(1)、负责分公司范围内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车船税、个人所得税、土地税、房产税、印花税的报表汇集。

(2)、根据报表做好申报。(3)、上缴税金并及时转帐。

(4)、负责分公司税务检查以及外来税务部门检查的配合工作。(5)、做好与税金方面有关的各种报表。

9、财务报表编制责任制:

(1)、编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其他相关报表。(2)、登记总账。

(3)、参与核定固定资产用量和参与编制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计划。(4)、按规定计提折旧。(5)、负责固定资产核算。

10、成本核算责任制:

(1)、编制成本和费用支出计划。

(2)、加强成本核算的基础工作,正确核算工程成本。(3)、编审和汇总成本、费用报表。

(4)、协助各相关部门搞好成本核算工作,组织成本分析活动。

11、往来明细账、工资核算岗位责任制:(l)、建立往来款项清算核实制度。(2)、办理往来款项结算业务。(3)、负责往来结算的明细核算。

(4)、负责审核、计算、发放工资、奖金工作。(5)、负责工资分配的核算。(6)、负责监督工资含量的使用。

(7)、负责计提应付福利费和工会经费、教育经费工作。出纳岗位责任制。

1、办理现金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和银行结算制度的规定经过审核的收、付款凭证进行复核后办理收付款项。

2、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3、保管库存现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4、保管有关印鉴、空白发货票和收据以及空白支票。

5、负责公司国有资产年检、登记、验收、保管工作。

6、负责企业之间银行担保、登记、留档工作。

7、负责公司工程投标相应的资格预审、投标保函,办理投标需要的一切资质文件。

8、负责银行贷款、还贷、及时支付贷款利息工作。

9、负责办理承兑汇票工作。

为了贯彻国家各项财经制度、法规,严格执行企业各项财会制度,制止超过规定范围和开支标准的开支,财务部门指定专人进行稽核工作,对一切经济业务均应按照规定的财会手续办理。

1、审查财务计划的编制是否符合规定,各种指标计算是否正确可靠。

2、审核实现的利润指标是否准确,分析实现利润的综合因素。

3、对降低成本措施,经常检查督促落实,对资金使用进行分解,考核资金使用是否合理。

4、收、付款和转帐凭证都必须经过稽核人员审核,没有经过稽核人员审签的凭证,不准收、付款项,不准作为记帐的依据。稽核人员在进行审查工作时,对收、付现金、办理银行结算、管理费用支出、成本项目支出等,、必须查对是否附有符合要求的原始凭证,各种原始凭证应具备下列基本内容:(1)原始凭证的名称;(2)填制凭证的日期;(3)填制凭证单位的名称;(4)经济业务的内容;(5)填制单位的名称、公章以及经办人员的签章,单位和金额数字要逐项填写;(7)发票必须盖有收讫章,公司内转所付原始凭证须有填制单位公章。

5、各单位发生的经济事项,应桉其经济内容,由承办人员分别编制收款、付款和转帐凭证,并一律经稽核人员审核。不准用原始凭证代替记帐凭证,记账凭证应具备下列内容:(1)凭证编号和填制日期;(2)会计主管人员和经办人签章;(3)大小写金额;(4)简明的经济业务内容;(5)所附原始凭证张数;(6)会计科目和明细科目。

6、(1)审核编表人员是否按照国家统一会计规定和主管财务部门补充规定编制报表。

(2)审核会计报表是否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报表及时。

(3)审核各种会计报表之间,各项目之间的对应科目的数字是否相互一致。

(4)审核会计报表中所规定的补充资料是否都填列齐全,报表是否按照上级规定时间上报,单位主管领导和会计主管人员签章是否齐全,审核账表是否一致。

内部牵制制度。

为更好地控制费用支出,优化工程款拨付,维护资产完整,保证会计信息的正确,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要求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内部牵制制度,是指凡涉及货币收支,财产物资的收发,保管和商品购销等项业务工作,应规定由二人或二人以上分工掌管,以达到相互制约,相互稽核,相互验证的一种工作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一切经济行为,其原则主要有:

1、机构分离。对本单位各部门进行合理的,科学的分工,一项经济业务理应有几个相对独立的人员或部门分别完成,不能由一个部门或人员包干到底。

2、职务分离。有权批准某项业务的职务与具体办理该业务的职务要分离,一个人不能自己批准自己办理某项业务。

3、钱帐分离。出纳人员负责货币资金收支业务,并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出纳人员不得兼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记帐工作,即管钱不管帐。

4、帐物分离。保管人员负责实物管理,只负责登记收发实物帐,不得兼管财务记帐工作。记帐人员负责记帐工作,不得兼管实物保管工作。即管帐不管物,管物不管帐。

5、复核制原则。对每一项经济业务的发生,单位内部要有一套复核制度,以此来保证经济业务真实性与可靠性。

货币资金及有价证券的内部牵制:

1、严格遵守《现金管理条例》和《银行结算制度》。

2、出纳人员专人负责货币资金及有价证券的收付,保管,并及时登记,记帐。

3、严禁出纳填制资金收付款凭证,出纳人员不得兼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薄记帐工作,稽核工作和会计档案的保管工作。

4、遵守现金定期清查制度,每月由出纳对现金进行盘点,编制现金日报表与现金日记帐相互核对。如发现帐实不符,要立即查明原因,划清责任,对有关人员施以罚款等处理,同时会计主管应不定期抽查保险柜,确定帐实是否相符。

5、领用备用金的单位或个人以及出差人员应及时报帐,如无必要继续使用者,应及时收回销帐。

6、实行印鉴分管,财务印鉴至少由两人分管。

7、遵守凭证审核制度,所有收付只有经过审核批准后方可支付。

8、妥善保管空白支票、汇票、本票及有价证券,并设置备查登记簿,登记其购入、发出和注销情况,空白现金支票和转帐支票禁止提前加盖印章。

预付工程款应严格按合同规定的执行,及时与对方办理款项结算手续。

实物资产的内部牵制:

1、采购行政办公用品由采购部门负责,采购应根据采购申请单进行,购入后应由第二人进行验收,检查货物的数量和质量,并将验收清单分送采购部门和财务部门。

2、采购货物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由采购部门填写购货单,报财务部门,实物验收后,财务部门据保管部门的转资手续入帐。

3、行政办公用品日常领用,要分别注明领用数量及部门,每月月底进行盘点,保证帐实相符。

4、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进行管理,财务部门每年进行一次盘存,做到帐、卡、实相符。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会计制度

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应建立:

财务计划和财务决算方面的制度,预算管理制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工资基金管理制度,资金结算管理制度,学校基金管理制度,收费标准管理制度,费用开支标准管理制度,收据和发票管理制度,经营承包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有价证券管理制度和校办工厂财务管理等制度。

会计制度包括会计准则、方法、程序等规定。主要内容有:会计工作通则、会计核算原则、会计科目、会计凭证、会计报表、会计监督、会计交接、会计档案等规定。民办学校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建立学校的会计制度,加强对学校会计活动的管理。资产管理制度是指民办学校物资资产的保管、配置、使用等方面的规定。主要指:校舍、教学仪器设备等的保管维修制度,财产物资的管理和配置、使用制度。具体为:财产分类账制度,物品采购登记制度,物品进出库制度,物品损坏及报废制度,办公用品发放等制度。

铜山县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铜山县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铜山县各民办学校:

为规范我县进行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以下简称学校)财务管理工作,明晰学校的经济关系,维护国家、举办者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等文件精神,参照省财政厅、教育厅《江苏省民办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和县政府办《关于对全县中小学收费实行县级统一管理的意见》,结合我县民办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票据管理。

1、学校使用票据包括《江苏省中小学收费收据》、《徐州市政府非税收入收费收据》和《江苏省行政事业结算凭证》,凡使用收费票据进行收费的收费项目,必须是经有权部门批准的合法项目。

2、《江苏省中小学收费收据》、《徐州市政府非税收入收费收据》是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合法凭证,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转让、借用、代开和买卖。

3、县财政局负责学校的《江苏省中小学收费收据》、《徐州市政府非税收入收费收据》和《江苏省行政事业结算凭证》的发放、管理、检查与监督。学校所需的票据由教育局统一到财政局领取,学校直接到县教育局领取和核销。

4、对已作废或不需用的财政票据和保管5年以上的票据存根,由单位填制《江苏省行政事业收费凭证销毁申请表》报教育局审批、财政局审核同意后,统一销毁。收费单位不得私自转让、销毁收费票据。

5、收费单位应建立财政票据使用登记制度,明确专人负责,设置财政票据登记簿,定期到县教育局缴验票据。票据在启用前,应当检查票据是否缺页、漏页、重号等情况,一经发现,应及时向教育局报告,由教育局报财政局处理。如发生票据丢失,应及时声明作废,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登报挂失,报教育局和财政局处理。

二、财务管理体制及财会人员。

1、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必须独立设置财务处(室),作为学校的一级财务机构,统一管理学校各项财务工作,制定财务规章制度,编制财务支出预、决算,集中管理学校各种资金。学校不得在财务处(室)之外设置同级财务机构。

2、学校财务处(室)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同时,还应当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的经历。一般会计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学校财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由校长提名,经学校董事会批准后任命,报县教育局备案。与学校董事长、董事及校长有亲属关系人员,不得担任学校财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与学校财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有亲属关系人员,不得在学校财务机构中从事会计工作。

三、预算管理发布时间:2008-8-71、学校预算管理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经费支出需要编制的综合财务收支计划。预算分为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支出预算由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等组成,凡是达到基本建设支出限额的项目,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2、学校预算编制应当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注重效益、勤俭节约的原则。

3、学校必须建立严格的预算管理制度,明确预算编制方法和审批程序。预算一经批准,就对学校的经济活动具有约束力。学校预算每年必须上报县教育局备案。

4、在每个会计结束时,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应当从净资产增加额中、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应当从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四、收入管理。

1、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育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资金。民办学校收入包括:

(1)教育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学校按照国家和地方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单位或学生个人收取的学杂费,承接科技项目、开展科研协作等活动取得的收入等。

(2)经营收入。指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后勤服务等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3)财政补助收入。指学校从财政或教育主管部门取得的用于资助学校办学的收入。

(4)其他收入。指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2、向学生收取的代办费不列入学校事业收入、应列入“预收账款”核算,不得挪作它用。代办费应按学期收取,按实列支,多退少补,每学期末必须向学生公布收支情况。

3、学校各项收入及往来款项都必须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确保及时足额收取,并按“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原则全部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学校内部其他部门不得自行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禁止隐匿、截留学校收入或抽逃办学资金。

五、支出管理。

1、学校经费支出要以教学、科研为中心,根据“确保必需,突出重点,效率优先”的原则安排各项支出。要严格支出管理,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2、学校全部支出应当统一分类,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学校的支出包括:

不超过经费支出总额的50%。确有特殊情况需要提高上述比例的,应报县教育局、县财政局批准。

(2)经营支出。是指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的支出。经营支出必须与经营收人相匹配,并单独计算盈亏。

(3)其他支出,是指学校除教育事业支出和经营支出之外的各项支出,如财产损失、利息支出等。

3、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和经营活动中,应当根据收入与支出相匹配的原则,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

4、学校要加强支出管理,并制定相应管理规定,进行严格内部控制,并将内部管理制度报县教育局备案。各项支出不得虚列虚报,也不得以计划数或预算数代替。

六、财务会计报告和财务分析。

1、财务会计报告,是学校反应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书面文件。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定期、如实地向举办者、教育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2、学校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支出明细表、基本数字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有关报表附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3、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学校收入及支出、净收益及其分配使用、资产负债变动、现金流量变动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学校为自身发展向银行提供的资产抵押或经济担保、未决诉讼等或有关事项,应当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

4、财务分析是财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应当按照教育主管部门、举办者或投资者的要求,根据学校财务管理需要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分析指标包括投资者投入资金变动情况、学校办学积累增减变动情况、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情况、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例、资产负债率、生均费用(或成本)增减、现金流量变动情况等,学校可以根据本校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5、学校财务会计报告和财务分析报告,应当经财务处(室)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法定代表人审核,同时签名并盖章。学校每年应将财务会计报告上报县教育局、财政局等部门和有关报表使用者。

七、财务监督。

1、学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会计制度,规范校内财务会计秩序,并将内部控制制度及时报县教育局备案。学校会计人员、财物保管人员、业务经办人员、审批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2、县教育局依法对学校财务会计工作实施监督。学校教育事业收入、经营收入、财政补助收入、学生代办费等,均应及时存入县教育局指定银行财政专户,县教育局会计核算中心根据学校支出计划,按时将支出所需款项拨入学校支出银行账户。

3、学校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和谎报。

八、财务清算。

1、经审批机关批准,民办学校解散时,应当予以公告,及时办理解散手续,并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2、学校财务清算,应当依法成立由审批机关、举办者、民办学校代表组成的财务清算机构,对学校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资产转移、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遗留问题。

3、学校财务清算时,应当首先支付所欠教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缴费;支付遣散、转移在校学生有关费用;偿还银行贷款及其他各种债务。学校清算后的剩余财产,返还或者折价返还举办者的投入后,其余部分由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用于发展社会力量办学事业。

铜山县财政局。

铜山县教育局。

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

第一百二十一条、会计调整,是指企业因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要求,或者因特定情况下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对企业原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以及发现的会计差错、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等所作的调整。

会计政策,是指企业在会计核算时所遵循的具体原则以及企业所采纳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具体原则,是指企业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所制定的、适合于本企业的会计制度中所采用的会计原则;具体会计处理方法,是指企业在会计核算中对于诸多可选择的会计处理方法中所选择的、适合于本企业的会计处理方法。例如,长期投资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坏账损失的核算方法等。

会计估计,是指企业对其结果不确定的交易或事项以最近可利用的信息为基础所作的判断。例如,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与预计净残值、预计无形资产的受益期等。

会计差错,是指在会计核算时,在确认、计量、记录等方面出现的错误。

(一)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是指自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需要调整。

(二)这种变更能够提供有关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第一百二十三条、下列各项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

(一)本期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与以前相比具有本质差别而采用新的会计政策;。

(二)对初次发生的或不重要的交易或事项采用新的会计政策。

第一百二十四条、企业按照法律或会计制度等行政法规、规章要求变更会计政策时,应按国家发布的相关会计处理规定执行,如果没有相关的会计处理规定,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处理。企业为了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而变更会计政策时,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处理。

追溯调整法,是指对某项交易或事项变更会计政策时,如同该交易或事项初次发生时就开始采用新的会计政策,并以此对相关项目进行调整的方法。在采用追溯调整法时,应当将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调整期初留存收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也应一并调整,但不需要重编以前年度的会计报表。

第一百二十五条、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是指按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对以前各项追溯计算的变更年度期初留存收益应有的金额与现有的金额之间的差额。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是假设与会计政策变更相关的交易或事项在初次发生时即采用新的会计政策,而得出的变更年度期初留存收益应有的金额,与现有的金额之间的差额。本制度所称的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是变更会计政策所导致的对净损益的累积影响,以及由此导致的对利润分配及未分配利润的累积影响金额,不包括分配的利润或股利。留存收益包括法定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任意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累积影响数通常可以通过以下各步计算获得:

第一步,根据新的会计政策重新计算受影响的前期交易或事项;。

第二步,计算两种会计政策下的差异:

第三步,计算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如果需要调整所得税影响金额的);。

第四步,确定前期中的每一期的税后差异;。

第五步,计算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

如果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未来适用法,是指对某项交易或事项变更会计政策时,新的会计政策适用于变更当期及未来期间发生的交易或事项的方法。采用未来适用法时,不需要计算会计政策变更产生的累积影响数,也无须重编以前年度的会计报表。企业会计账簿记录及会计报表上反映的金额,变更之日仍然保留原有金额,不因会计政策变更而改变以前年度的既定结果,企业应当在现有金额的基础上按新的会计政策进行核算。

第一百二十六条、在编制比较会计报表时,对于比较会计报表期间的会计政策变更,应当调整各该期间的净损益和其他相关项目,视同该政策在比较会计报表期间一直采用。对于比较会计报表可比期间以前的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应当调整比较会计报表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数字也应一并调整。

第一百二十七条、企业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和理由、会计政策变更的影响数,以及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

第一百二十八条、由于企业经营活动中内在不确定因素的影响,某些会计报表项目不能精确地计量,而只能加以估计。如果赖以进行估计的基础发生了变化,或者由于取得新的信息、积累更多的经验以及后来的发展变化,可能需要对会计估计进行修订。

第一百二十九条、会计估计变更时,不需要计算变更产生的累积影响数,也不需要重编以前年度会计报表,但应当对变更当期和未来期间发生的交易或事项采用新的会计估计进行处理。

第一百三十条、会计估计的变更,如果仅影响变更当期,会计估计变更的影响数应计入变更当期与前期相同的相关项目中;如果既影响变更当期又影响未来期间,会计估计变更的影响数应计入变更当期和未来期间与前期相同的相关项目中。

第一百三十一条、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很难区分时,应当按照会计估计变更的处理方法进行处理。

第一百三十二条、企业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会计估计变更的内容和理由、会计估计变更的影响数,以及会计估计变更的影响数不能确定的理由。

第三节、会计差错更正。

第一百三十三条、本期发现的会计差错,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本期发现的与本期相关的会计差错,应当调整本期相关项目。

(二)本期发现的与前期相关的非重大会计差错,如影响损益,应当直接计入本期净损益,其他相关项目也应当作为本期数一并调整;如不影响损益,应当调整本期相关项目。

重大会计差错,是指企业发现的使公布的会计报表不再具有可靠性的会计差错。重大会计差错一般是指金额比较大,通常某项交易或事项的金额占该类交易或事项的金额10及以上,则认为金额比较大。

(三)本期发现的与前期相关的重大会计差错,如影响损益,应当将其对损益的影响数调整发现当期的期初留存收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也应一并调整;如不影响损益,应当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期初数。

(四)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现的报告年度的会计差错及以前年度的非重大会计差错,应当按照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的调整事项进行处理。

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现的以前年度的重大会计差错,应当调整以前年度的相关项目。

第一百三十四条、在编制计较会计报表时,对于比较会计报表期间的重大会计差错,应当调整各该期间的净损益和其他相关项目;对于比较会计报表期间以前的重大会计差错,应当调整比较会计报表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数字也应一并调整。

第一百三十五条、企业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和重大会计差错的更正金额。

第一百三十六条、企业滥用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及其变更,应当作为重大会计差错予以更正。

第四节、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第一百三十七条、资产负债表日后获得新的或进一步的证据,有助于对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状况的有关金额作出重新估计,应当作为调整事项,据此对资产负债表日所反映的收入、费用、资产、负债以及所有者权益进行调整。以下是调整事项的例子:

(一)已证实资产发生了减损;。

(二)销售退回;。

(三)已确定获得或支付的赔偿。

资产负债表日后董事会或者经理(厂长)会议,或者类似机构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中与财务会计报告所属期间有关的利润分配,也应当作为调整事项,但利润分配方案中的股票股利(或以利润转增资本)应当作为非调整事项处理。

第一百三十八条、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调整事项,应当如同资产负债表所属期间发生的事项一样,作出相关账务处理,并对资产负债表日已编制的会计报表作相应的调整。这里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其相关附表和现金流量表的补充资料内容,但不包括现金流量表正表。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调整事项,应当分别以下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一)涉及损益的事项,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调整增加以前年度收益或调整减少以前年度亏损的事项,及其调整减少的所得税,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贷方;调整减少以前年度收益或调整增加以前年度亏损的事项,以及调整增加的所得税,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借方。“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贷方或借方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二)涉及利润分配调整的事项,直接通过“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核算。

(三)不涉及损益以及利润分配的事项,调整相关科目。

(四)通过上述账务处理后,还应同时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包括:

1.资产负债表日编制的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

2.当期编制的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

3.提供比较会计报表时,还应调整有关会计报表的上年数;。

4.经过上述调整后,如果涉及会计报表附注内容的,还应当调整会计报表附注相关项目的数字。

第一百三十九条、资产负债表日以后才发生或存在的事项,不影响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状况,但如不加以说明,将会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正确估计和决策,这类事项应当作为非调整事项,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以下是非调整事项的例子:

(一)股票和债券的发行;。

(二)对一个企业的巨额投资;。

(三)自然灾害导致的资产损失;。

(四)外汇汇率发生较大变动。

非调整事项,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其内容、估计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如无法作出估计,应当说明其原因。

新会计制度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的企业内部会计信息化建设和管理方面也逐步加强。

新会计制度的发展带动了我国企业会计信息化建设工作的进步。

现代化计算机办公产品的使用,信息技术逐渐一步一步地深入到了企业日常办公的方方面,促进了我国会计领域的发展。

本文根据新会计制度背景下的财务管理模式特点展开讨论,提出几点有利于财务模式创新的可行性措施。

前言。

建立新的会计管理制度,需要企业经济管理负责人在推行内部财务管理活动时,严格按照《民商法》和《经济法》的相关规定,开展各项会计建设工作,从而提高财务制度的内部保障性。

新会计制度的建设核心是,基础的会计工作必须符合现行的各项会计专门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可进行违规操作,从而避免外部会计监管部门的处罚。

在企业内部应该严格防止做假账等现象发生,防止企业的经营和发展陷入恶性循环的模式之中。

推行现代财务管理制度创新,需要从会计工作的基础环境进行优化。

信息化会计工程建设将是我国会计领域发展的必然趋势,强调以管理因素为基础的企业信息管理,促进公司财务质量管理人员深入研究,发现我国企业在信息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并且提出相关的解决措施。

越来越广泛的应用所谓的企业会计信息化管理,就是指在现代化企业内部财务控制的过程中,将计算机会计电算化技术运用到其中,进行科学的会计内控。

只有这样,才能够更好地实现会计、审计制度的统一管理。

计算机化财务办公活动也需要工作人员严格按照会计准则和相应的制度开展工作,从内部制度规范的角度出发,强化财务工作人员自身职业道德水平的提高。

二、推行新会计管理制度实现新型财务管理的具体要求。

(一)规范内部的会计工作制度。

以新会计制度为基础,建立良性的财务管理模式,需要财务主管清楚认识到规范内部制度对于会计工作开展的重要意义。

会计工作人员必须要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或者旷工。

如果遇到要请假的情况,必须要提前向部门主管报告情况,防止会计财务的岗位管理职位上出现空缺。

为了提高会计工作的效率,需要工作人员认真仔细的完成分内的工作,并且养成每套流程完成之后进行会计信息核对的良好习惯,从而避免错误的产生。

领导新下达的任务,工作人员必须要优先处理,同时,会计工作人员放假时间可能会比其他岗位的员工要短,这是会计职务的自身特点决定的。

因此,财务主管应该注意基础会计员工的心理动向,及时地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可以按照加班时间2倍到3倍的额度为其发放加班工资,同时,主管人员还可以根据节假日向其发放慰问礼品,消除员工心理的反感情绪。

(二)革新工作方式,开展计算机网络化办公。

我国目前的会计企业现代管理是在计算机网络操作软件的基础上,进行科学的内部信息数据统计,通过word文档进行财务信息分析和处理,使用excel表格进行会计信息财务报表的处理。

推行新会计制度的财务管理模式,需要加大对于员工的计算机操作水平培训,从基础理论强化的角度出发,实现公司内部会计工作的全面信息化,这样才能够显著地提高会计管理工作的整体效率。

企业内部会计信息化建设的任务就是将企业的日常经营相关业务进行资源整合和处理,企业在日常的财务支出和收入统计活动中,需要使用会计信息化管理,展开明细项目的统计工作。

会计工作人员应该妥善地保管好原始的会计凭证、账簿和各类账目报表。

既能够方便各类会计凭证信息的调取,还能够通过各种办公软件的使用,实现财务数据的精准核对,及时发现账目材料中的错误和漏洞,通过一一对比的仔细处理,最终实现财务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三)及时掌握型会计准则的规范要求。

会计人员应该经常性的熟悉各项新的财务制度,搞好流动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管理工作。

在购置生产活动中必备的原材料时,会计人员需要针对材料的产地和供货公司的信息进行简单登记,同时,在发放物料时也需要根据企业各部门的编制有序进行。

单日公司的出纳库存现金不得超过1万元,为了保证流动资金的安全,在每日的账目清点完毕之后,最好安排专人将当日的现金超出部分存入银行。

如果在公司的经营活动中确实遇到了特殊情况需要使用大额资金,出纳必须要详细填写备用金申请单(或者现金领用单)。

将申领资金的款项流动渠道信息材料报表交给财务会计和总经理签字,方可从银行提取这笔资金,同时,会计人员应该2-3人一起去银行提取,不得擅自提取存款。

在会计的信息控制方面,需要对企业经营的过程中,与其他公司资金业务对流的.各项信息明细展开详细统计和分析。

三、结束语。

财务管理人员在新会计制度的背景下,必须要掌握行会计准则的规范要求。

同时,会计人员还应该严守公司机密,不得向公司外部人员透露重要文件和公司经营的各项数据信息,防止意外现象的发生。

对于原始凭证的保管,在新会计制度的要求之下,工作人员应该将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账凭证这类的纸质记账凭证分类保存。

同时,建立公司经营体制的原始凭证汇总表格。

将记账凭证中的科目汇总和明细分类账目数据进行详细分析,从总账的统计数据中建立资产负债表格和损益表。

参考文献:

[3]张继英,杨洵.大学本科会计、财务管理案例教学效果问卷研究[j].兰州交通大学学报,2014,(5)::10.3969.

[5]对我国企业会计财务管理的影响探析[j].商场现代化,2014,(20)::10.3969.

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

第一百零六条、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包括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和净利润。

(一)营业利润,是指主营业务收入减去主营业务成本和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加上其他业务利润,减去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后的金额。

(二)利润总额,是指营业利润加上投资收益、补贴收入、营业外收入,减去营业外支出后的金额。

(三)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减去发生的投资损失和计提的投资减值准备后的净额。

(四)补贴收入,是指企业按规定实际收到退还的增值税,或按销量或工作量等依据国家规定的补助定额计算并按期给予的定额补贴,以及属于国家财政扶持的领域而给予的其他形式的补贴。

(五)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和各项支出。营业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处置无形资产净收益、罚款净收入等。营业外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处置无形资产净损失、债务重组损失、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罚款支出、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等。

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应当分别核算,并在利润表中分列项目反映。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还应当按照具体收入和支出设置明细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六)所得税,是指企业应计入当期损益的所得税费用。

(七)净利润,是指利润总额减去所得税后的金额。

第一百零七条、企业的所得税费用应当按照以下原则核算:

(一)企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采用应付税款法或者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所得税的核算。

1.应付税款法,是指企业不确认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按照当期计算的应交所得税确认为当期所得税费用的方法。在这种方法下,当期所得税费用等于当期应交的所得税。

2.纳税影响会计法,是指企业确认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按照当期应交所得税和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影响金额的合计,确认为当期所得税费用的方法。在这种方法下,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递延和分配到以后各期。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的企业,可以选择采用递延法或者债务法进行核算。在采用递延法核算时,在税率变动或开征新税时,不需要对原已确认的时间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进行调整,但是,在转回时间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时,应当按照原所得税率计算转回;在采用债务法核算时,在税率变动或开征新税时,应当对原已确认的时间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进行调整,在转回时间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时,应当按照现行所得税率计算转回。

(二)在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下,企业应当合理划分时间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的界限:

1.时间性差异,是指由于税法与会计制度在确认收益、费用或损失时的时间不同而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差异。时间性差异发生于某一会计期间,但在以后一期或若干期内能够转回。时间性差异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企业获得的某项收益,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但按照税法规定需待以后期间确认为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形成应纳税时间性差异。这里的应纳税时间性差异是指未来应增加应纳税所得额的时间性差异。

(2)企业发生的某项费用或损失,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或损失,但按照税法规定待以后期间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减,从而形成可抵减时间性差异。这里的可抵减时间性差异是指未来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时间性差异。

(3)企业获得的某项收益,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应当予以后期间确认收益,但按照税法规定需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形成可抵减时间性差异。

(4)企业发生的某项费用或损失,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应当于以后期间确认为费用或损失,但按照税法规定可以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减,从而形成应纳税时间性差异。

2.永久性差异,是指某一会计期间,由于会计制度和税法在计算收益、费用或损失时的口径不同,所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这种差异在本期发生,不会在以后各期转回。永久性差异有以下几种类型:

(4)按会计制度规定核算时不确认为费用或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则允许扣减。

(三)采用递延法时,一定时期的所得税费用包括:

1.本期应交所得说;。

2.本期发生或转回的时间性差异所产生的递延税款贷项或借项。

上述本期应交所得税,是指按照应纳税所得额和现行所得税率计算的本期应交所得税;本期发生或转回的时间性差异所产生的递延税款贷项或借项,是指本期发生的时间性差异用现行所得税率计算的未来应交的所得税和未来可抵减的所得税金额,以及本期转回原确认的递延税款借项或贷项。按照上述本期所得税费用的构成内容,可列示公式如下:

(四)采用债务法时,一定时期的所得税费用包括:

1.本期应交所得税;。

2.本期发生或转回的时间性差异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

3.由于税率变更或开征新税,对以前各期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账面余额的调整数。

按照上述本期所得税费用的构成内容,可列示公式如下:本期所得税费用=本期应交所得税+本期发生的时间性差异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本期发生的时间性差异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本期转回的前期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本期转回的前期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本期由于税率变动或开征新税调减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调增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本期由于税率变动或开征新税调增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调减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或者=递延税款账面余额-已确认递延税款金额的累计时间性差异×现行所得税率。

(五)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时,在时间性差异所产生的递延税款借方金额的情况下,为了慎重起见,如在以后转回时间性差异的时期内(一般为3年),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予以转回的,才能确认时间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并作为递延税款的借方反映,否则,应于发生当期视同永久性差异处理。

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按一定比例可以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的部分,以及已经享受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在规定期限内出租、转让应补交的所得税,均作为永久性差异处理;企业按规定以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再投资所应退回的所得税,以及实行先征后返所得税的企业,应当于实际收到退回的所得税时,冲减退回当期的所得税费用。

第一百零八条、企业一般应按月计算利润,按月计算利润有困难的企业,可以按季或者按年计算利润。

第一百零九条、企业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决议提请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批准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除股票股利分配方案外),在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召开会议前,应当将其列入报告年度的利润分配表。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与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提请批准的报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不一致时,其差额应当调整报告年度会计报表有关项目的年初数。

第一百一十条、企业当期实现的净利润,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或减去年初末弥补亏损)和其他转入后的余额,为可供分配的利润。可供分配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二)提取法定公益金。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净利润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等。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按规定在合作期内以利润归还投资者的投资,以及国有工业企业按规定以利润补充的流动资本,也从可供分配的利润中扣除。

第一百一十一条、可供分配的利润减去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等后,为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应付优先股股利,是指企业按照利润分配方案分配给优先股股东的现金股利。

(二)提取任意盈余公积,是指企业按规定提取的任意盈余公积。

(三)应付普通股股利,是指企业按照利润分配方案分配给普通股股东的现金股利。企业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也在本项目核算。

(四)转作资本(或股本)的普通股股利,是指企业按照利润分配方案以分派股票股利的形式转作的资本(或股本)。企业以利润转增的资本,也在本项目核算。

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经过上述分配后,为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未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企业如发生亏损,可以按规定由以后年度利润进行弥补。

企业未分配的利润(或未弥补的亏损)应当在资产负债表的所有者权益项目中单独反映。

第一百一十二条、企业实现的利润和利润分配应当分别核算,利润构成及利润分配各项目应当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企业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或提取的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分配的优先股股利、提取的任意盈余公积、分配的普通股股利、转作资本(或股本)的普通股股利,以及年初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期末未分配利润(或来弥补亏损)等,均应当在利润分配表中分别列项予以反映。

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除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以及金融保险企业以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含公司,下同),执行本制度。

第三条、企业应当根据有关会计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在不违反本制度的前提下,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于本企业的会计核算办法。

第四条、企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会计核算应以企业发生的各项交易或事项为对象,记录和反映企业本身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条、会计核算应当以企业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前提。

第七条、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按公历起讫日期确定。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称为会计中期。

本制度所称的期末和定期,是指月末、季末、半年末和年末。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企业、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在境外设立的中国企业向国内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第九条、企业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十条、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第十一条、企业在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二)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三)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能够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四)企业的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以及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五)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六)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七)企业的会计核算和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利用。

(八)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九)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收入与其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十)企业的各项财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其后,各项财产如果发生减值,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者外,企业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十一)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界限。凡支出的效益仅及于本年度(或一个营业周期)的,应当作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及于几个会计年度(或几个营业周期)的,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

(十二)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的要求,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少计负债或费用,但不得计提秘密准备。

(十三)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的要求,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对交易或事项应当区别其重要程度,采用不同的核算方式。对资产、负债、损益等有较大影响,并进而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据以作出合理判断的重要会计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充分、准确地披露;对于次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和不至于误导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正确判断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处理。

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

第二十五条、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第二十六条、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定义,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于本企业的固定资产目录、分类方法、每类或每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折旧方法,作为进行固定资产核算的依据。

企业制定的固定资产目录、分类方法、每类或每项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预计净残值、折旧方法等,应当编制成册,并按照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送有关各方备案,同时备置于企业所在地,以供投资者等有关各方查阅。企业已经确定并对外报送,或备置于企业所在地的有关固定资产目录、分类方法、预计净残值、预计使用年限、折旧方法等,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仍然应当按照上述程序,经批准后报送有关各方备案,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未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工具、器具等,作为低值易耗品核算。

第二十七条、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应按取得时的成本入账。取得时的成本包括买价、进口关税、运输和保险等相关费用,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必要的支出。固定资产取得时的成本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确定:

(一)购置的不需要经过建造过程即可使用的固定资产,技实际支付的买价、包装费、运输费、安装成本、交纳的有关税金等,作为入账价值。

外商投资企业因采购国产设备而收到税务机关退还的增值税款,冲减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全部支出,作为入账价值。

(三)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四〕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入账价值。

本制度所称的最低租赁付款额,是指在租赁期内,企业(承租人)应支付或可能被要求支付的各种款项(不包括或有租金和履约成本),加上由企业(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但是,如果企业(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价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企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则购买价格也应包括在内。其中,资产余值是指租赁开始日估计的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

企业(承租人)在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如果知悉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应采用出租人的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否则,应采用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作为折现率。如果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和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均无法知悉,应当采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作为折现率。

如果融资租赁资产占企业资产总额比例等于或低于30%的,在租赁开始日,企业也可按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五)在原有固定资产的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原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作为入账价值。

(六)企业接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或以应收债权换入固定资产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涉及补价的,按以下规定确定受让的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2.支付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七)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固定资产,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涉及补价的,按以下规定确定换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2.支付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和补价,作为入账价值。

(八)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

1.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2.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如下顺序确定其入账价值:

(2)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

3.如受赠的系旧的固定资产,按照上述方法确认的价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九)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十)经批准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调出单位的账面价值加上发生的运输费、安装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入账价值。

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中,还应当包括企业为取得固定资产而交纳的契税、耕地占用税、车辆购置税等相关税费。

第二十八条、企业为在建工程准备的各种物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增值税额、运输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实际成本,并按照各种专项物资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工程完工后剩余的工程物资,如转作本企业库存材料的,按其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转作企业的库存材料。如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应按减去增值税进项税额后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转作企业的库存材料。

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的工程物资,减去保险公司、过失人赔偿部分后的差额,工程项目尚未完工的,计入或冲减所建工程项目的成本;工程已经完工的,计入当期营业外收支。

第二十九条、企业的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的建筑工程、安装工程、技术改造工程、大修理工程等。工程项目较多且工程支出较大的企业,应当按照工程项目的性质分项核算。

在建工程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支出确定其工程成本,并单独核算。

第三十条、企业的自营工程,应当按照直接材料、直接工资、直接机械施工费等计量;采用出包工程方式的企业,按照应支付的工程价款等计量。设备安装工程,按照所安装设备的价值、工程安装费用、工程试运转等所发生的支出等确定工程成本。

第三十一条、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因进行试运转所发生的净支出,计入工程成本。企业的在建工程项目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取得的试运转过程中形成的、能够对外销售的产品,其发生的成本,计入在建工程成本,销售或转为库存商品时,按实际销售收入或按预计售价冲减工程成本。

第三十二条、在建工程发生单项或单位工程报废或毁损,减去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保险公司等赔款后的净损失,计入继续施工的工程成本;如为非常原因造成的报废或毁损,或在建工程项目全部报废或毁损,应将其净损失直接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第三十三条、所建造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根据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实际成本等,按估计的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并按本制度关于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计提固定资产的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作调整。

第三十四条、下列固定资产应当计提折旧:

(一)房屋和建筑物;。

(二)在用的机器设备、仪器仪表、运输工具、工具器具;。

(三)季节性停用、大修理停用的固定资产;。

(四)融资租入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在年度内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并调整已计提的折旧额,作为调整当月的成本、费用处理。如果在年度内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按照估计价值暂估入账,并计提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同时调整年初留存收益各项目。

第三十五条、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四)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第三十六条、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地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并根据科技发展、环境及其他因素,选择合理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按照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作为计提折旧的依据。同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送有关各方备案,并备置于企业所在地,以供投资者等有关各方查阅。企业已经确定并对外报送,或备置于企业所在地的有关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折旧方法等,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仍然应当按照上述程序,经批准后报送有关各方备案,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以采用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等。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企业因更新改造等原因而调整固定资产价值的,应当根据调整后价值,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和净残值,按选用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对于接受捐赠旧的固定资产,企业应当按照确定的固定资产入账价值、预计尚可使用年限,预计净残值,按选用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当采用与自有应计折旧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将会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第三十七条、企业一般应按月提取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

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所谓提足折旧,是指已经提足该项固定资产应提的折旧总额。应提的折旧总额为固定资产原价减去预计残值加上预计清理费用。

第三十八条、企业应当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大修理,大修理费用可以来用预提或待摊的方式核算。大修理费用采用预提方式的,应当在两次大修理间隔期内各期均衡地预提预计发生的大修理费用,并计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大修理费用采用待摊方式的,应当将发生的大修理费用在下一次大修理前平均摊销,计入有关的成本、费用。

固定资产日常修理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成本、费用。

第三十九条、由于出售、报废或者毁损等原因而发生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益,计入当期营业外收支。

第四十条、企业对固定资产应当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实地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毁损的固定资产,应当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并根据企业的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盘盈的固定资产,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盘亏或毁损的固定资产,在减去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如盘盈、盘亏或毁损的固定资产,在期末结账前尚未经批准的,在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时应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出说明;如果其后批准处理的金额与已处理的金额不一致,应按其差额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

第四十一条、企业对固定资产的购建、出售、清理、报废和内部转移等,都应当办理会计手续,并应当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或者固定资产卡片)进行明细核算。

第四十二条、企业的固定资产应当在期末时按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对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在资产负债表中,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应当作为固定资产净值的减项反映。

第四节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四十三条、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或者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供长期资产。无形资产分为可辨认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可辨认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不可辨认无形资产是指商誉。

企业自创的商誉,以及未满足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其他项目,不能作为无形资产。

第四十四条、企业的无形资产在取得时,应按实际成本计量。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应按以下方法确定:

(一)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实际成本。

(二)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实际成本。但是,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按该无形资产在投资方的账面价值作为实际成本。

(三)企业接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或以应收债权换入无形资产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涉及补价的,按以下规定确定受让的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

2.支付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

(四)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无形资产,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涉及补价的,按以下规定确定换入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

2.支付补价的,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和补价,作为实际成本。

(五)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应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实际成本:

1.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

2.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如下顺序确定其实际成本:

(2)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实际成本。

第四十五条、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作为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用、直接参与开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租金、借款费用等,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已经计入各期费用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在该项无形资产获得成功并依法申请取得权利时,不得再将原已计入费用的研究与开发费用资本化。

第四十六条、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损益。如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了相关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该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按如下原则确定:

(三)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法律也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受益年限和有效年限两者之中较短者。

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10年。

第四十七条、企业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分期摊销。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房时,应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开发成本;企业因利用土地建造自用某项目时,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在建工程成本。

第四十八条、企业出售无形资产,应将所得价款与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出租的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本制度有关收入确认原则确认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同时,确认出租无形资产的相关费用。

第四十九条、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对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在资产负债表中,无形资产项目应当按照减去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后的净额反映。

第五十条、其他资产,是指除上述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如长期待摊费用。

长期待摊费用,是指企业已经支出,但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项费用,包括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等。应当由本期负担的借款利息、租金等,不得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处理。

长期待摊费用应当单独核算,在费用项目的受益期限内分期平均摊销。大修理费用采用待摊方式的,应当将发生的大修理费用在下一次大修理前平均摊销;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当在租赁期限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孰短的期限内平均摊销;其他长期待摊费用应当在受益期内平均摊销。

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其他单位发行股票支付的手续费或佣金等相关费用,减去股票发行冻结期间的利息收入后的余额,从发行股票的溢价中不够抵消的,或者无溢价的,若金额较小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若金额较大的,可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不超过2年的期限内平均摊销,计入损益。

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

如果长期待摊的费用项目不能使以后会计期间受益的,应当将尚未摊销的该项目的摊余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第五节、资产减值。

第五十一条、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合理地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企业应当合理地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但不得计提秘密准备。如有确凿证据表明企业不恰当地运用了谨慎性原则计提秘密准备的,应当作为重大会计差错予以更正,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事项的性质、调整金额,以及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

第五十二条、企业应当在期末对各项短期投资进行全面检查。短期投资应按成本与市价孰低计量,市价低于成本的部分,应当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企业在运用短期投资成本与市价孰低时,可以根据其具体情况,分别采用按投资总体、投资类别或单项投资计提跌价准备,如果某项短期投资比较重大(如占整个短期投资10%及以上),应按单项投资为基础计算并确定计提的跌价准备。

企业应当对委托贷款本金进行定期检查,并按委托贷款本金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可收回金额低于委托贷款本金的差额,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在资产负债表上,委托贷款的本金和应收利息减去计提的减值准备后的净额,并入短期投资或长期债权投资项目。

本制度所称的可收回金额,是指资产的销售净价与预期从该资产的持续使用和使用寿命结束时的处置中形成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中的较高者。其中,销售净价是指资产的销售价格减去所发生的资产处置费用后的余额。对于长期投资而言,可收回金额是指投资的出售净价与预期从该资产的持有和投资到期处置中形成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中较高者。其中,出售净价是指出售投资所得价款减去所发生的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第五十三条、企业应当在期末分析各项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并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对预计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企业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由企业自行确定。企业应当制定计提坏账准备的政策,明确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提取方法、账龄的划分和提取比例,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有关各方备案,并备置于企业所在地。坏账准备计提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在确定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时,企业应当根据以往的经验、债务单位的实际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等相关信息予以合理估计。除有确凿证据表明该项应收款项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外(如债务单位已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等导致停产而在短时间内无法偿付债务等,以及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下列各种情况不能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一)当年发生的应收款项;。

(二)计划对应收款项进行重组;。

(三)与关联方发生的应收款项;。

(四)其他已逾期,但无确凿证据表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

企业的预付账款,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符合预付账款性质,或者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的,应当将原计入预付账款的金额转入其他应收款,并按规定计提坏账准备。

企业持有的未到期应收票据,如有确凿证据证明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时,应将其账面余额转入应收账款,并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

第五十四条、企业应当在期末对存货进行全面清查,如由于存货毁损、全部或部分陈旧过时或销售价格低于成本等原因,使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应按可变现净值低于存货成本部分,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可变现净值,是指企业在正常经营过程中,以估计售价减去估计完工成本及销售所必须的估计费用后的价值。

存货跌价准备应按单个存货项目的成本与可变现净值计量,如果某些存货具有类似用途并与在同一地区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系列相关,且实际上难以将其与该产品系列的其他项目区别开来进行估价的存货,可以合并计量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可以按存货类别计量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当存在以下一项或若干项情况时,应当将存货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一)已霉烂变质的存货;。

(二)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的存货;。

(三)生产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四)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第五十五条、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一)市价持续下跌,并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无回升的希望;。

(二)企业使用该项原材料生产的产品的成本大于产品的销售价格;。

(五)其他足以证明该项存货实质上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

第五十六条、企业应当在期末对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逐项进行检查,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恶化,或技术陈旧、损坏、长期闲置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应按单项项目计提。

第五十七条、对有市价的长期投资可以根据下列迹象判断是否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一)市价持续2年低于账面价值;。

(二)该项投资暂停交易1年或1年以上;。

(三)被投资单位当年发生严重亏损;。

(四)被投资单位持续2年发生亏损;。

(五)被投资单位进行清理整顿、清算或出现其他不能持续经营的迹象。

第五十八条、对无市价的长期投资可以根据下列迹象判断是否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四)有证据表明该项投资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九条、如果企业的固定资产实质上已经发生了减值,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固定资产,应当全额计提减值准备:

(一)长期闲置不用,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再使用,且已无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

(二)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已不可使用的固定资产;。

(三)虽然固定资产尚可使用,但使用后产生大量不合格品的固定资产;。

(四)已遭毁损,以至于不再具有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

(五)其他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固定资产。

已全额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

第六十条、当存在下列一项或若干项情况时,应当将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二)某项无形资产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并且已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三)其他足以证明某项无形资产已经丧失了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情形。

第六十一条、当存在下列一项或若干项情况时,应当计提无形资产的减值准备:

(二)某项无形资产的市价在当期大幅下跌,在剩余摊销年限内预期不会恢复;。

(三)某项无形资产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但仍然具有部分使用价值;。

(四)其他足以证明某项无形资产实质上已经发生了减值的情形。

第六十二条、企业计算的当期应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金额如果高于已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账面余额,应按其差额补提减值准备;如果低于已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账面余额,应按其差额冲回多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但冲减的资产减值准备,仅限于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的账面余额。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冲减已提的减值准备。

已确认并转销的资产损失,如果以后又收回,应当相应调整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

如果企业滥用会计估计,应当作为重大会计差错,按照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方法进行会计处理,即企业因滥用会计估计而多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在转回的当期,应当遵循原渠道冲回的原则(如原追溯调整的、当期转回时仍然追溯调整至以前各期;原从上期利润中计提的,当期转回时仍然调整上期利润),不得作为增加当期的利润处理。

第六十三条、处置已经计提减值准备的各项资产,以及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以应收款项进行交换等,应当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减值准备。

第六十四条、企业对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长期投资等应当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对有确凿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长期投资等,如债务单位或被投资单位已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等,根据企业的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作为资产损失,冲销已计提的相关资产减值准备。

第六十五条、企业在建工程预计发生减值时,如长期停建并且预计在3年内不会重新开工的在建工程,也应当根据上述原则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会计制度

近日,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20__年10月24日印发的《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相关问题(财会〔20__〕25号,以下简称《制度》),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文中对政府会计制度的调整、《制度》采纳及未采纳建议、《制度》与现行制度相比有哪些重大变化与创新、政府各部门单位如何贯彻实施《制度》等几个方面为大家进行详细解答。

东奥小编第一时间对大家关心的热点问题进行详细解读。

小奥解答:在20__年之前,我国大部分企业采用的是权责发生制,而政府部门普遍采用收付实现制。20__年开始,财政部相继出台了《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等6项政府会计具体准则,至20__年10月《制度》经部内相关司局会签后由部领导正式签发,20__年1月1日正式施行!

权责发生制是按照收益、费用是否归属本期为标准来确定本期收益、费用的一种方法。收付实现制是按照收益、费用是否在本期实际收到或付出为标准确定本期收益、费用的一种方法。二者最大的区别,是收入和费用归属于本期还是实际的区别。同样,无论是权责发生制还是收付实现制,都有它自身的优点和缺点。

权责发生制的优点是科学、合理、盈亏的计算比较准确,但缺点比较复杂;收付实现制的优点是处理手续简便,缺点是不够科学,对盈亏计算不够准确。此项《制度》的实施,将解决现行政府会计领域多项制度并存,体系繁杂、内容交叉、核算口径不一等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问题二:制定《制度》中遵循了适当简化原则,对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工作有何影响?

小奥解答: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中,存在多种制度并存的问题,各项收入和支出等核算方式不统一,在编制财务报表的过程中会出现汇总方式复杂、核算时间较长等问题。因此,在制定《制度》过程中,在会计科目设置、核算口径和方法、计量标准、账务处理设计、报表设计和填制等方面,新的《制度》力求做到贴近实务、方便操作、简便易行。既做到统一核算标准,又提高了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工作者的工作效率,一举两得。

小奥解答:确实如此,《制度》全面引入权责发生制核算方式,是对政府会计核算中财务会计功能的一种强化。例如:《制度》中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计提折旧或摊销,引入坏账准备等减值概念方式;增加了收入和费用两个财务会计要素的核算内容,并原则上要求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核算。在编制政府财务报告时,《制度》将报表分为预算会计报表和财务报表两大类。

对新的核算内容和要求对报表结构进行了调整和优化,对报表附注应当披露的内容进行了细化,进一步完善财务报表体系。由此可见,《制度》与现行制度相比有多项重大变化与创新,大大强化了财务会计功能。

问题四:《制度》发布后,事业单位财务工作者如何提高自身能力?

小奥解答:财务工作者有两种方式可以提高自身工作能力。首先,在贯彻落实《制度》过程中,积极参与省、市内学习培训工作,全面、准确理解《制度》制定背景、制定原则、变化与创新,全面掌握《制度》各项规定。

第二,积极参与会计继续教育、初级会计职称等考试、会计实操能力教育等社会活动,保持财务工作人员应具备的持续学习能力,努力做到个人实务水平与理论水平双重提高,在20__年1月1日《制度》全面实施之际,将自身工作能力与权责发生制完美适应。

问题五:事业单位财务工作者报考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对工作有什么帮助?

小奥解答:从近年来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命题方式来看,专家小组越来越趋向于面向实际工作,尤其是对财务工作中固定资产折旧、财务报表编制等方面的考核分数占比相对较高。而这些内容正好是20__年《制度》正式实施后,事业单位会计需要面对和解决的新问题。因此,事业单位会计报考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百利而无一害。

这里要特别提醒一下,想要进入事业单位财务部的各位朋友们,你们更应该积极备考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早考早受益嘛!20__年初级会计报名工作正在紧张而有序的展开中,截止日期为11月30日。无论您是即将踏入会计工作的新人,还是从事多年会计工作的“老司机”,千万不要错过这次报名的良机哦。

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

第九十九条、费用,是指企业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所发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成本,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种耗费。

企业应当合理划分期间费用和成本的界限。期间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成本应当计入所生产的产品、提供劳务的成本。

企业应将当期已销产品或已提供劳务的成本转入当期的费用;商品流通企业应将当期已销商品的进价转入当期的费用。

第一百条、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耗用的各项材料,应按实际耗用数量和账面单价计算,计入成本、费用。

第一百零一条、企业应支付职工的工资,应当根据规定的工资标准、工时、产量记录等资料,计算职工工资,计入成本、费用。企业按规定给予职工的各种工资性质的补贴,也应计入各工资项目。

企业应当根据国家规定,计算提取应付福利费,计入成本、费用。

第一百零二条、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其他各项费用,应当以实际发生数计入成本、费用。凡应当由本期负担而尚未支出的费用,作为预提费用计入本期成本、费用;凡已支出,应当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费用,应当作为待摊费用,分期摊入成本、费用。

第一百零三条、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确定适合本企业的成本核算对象、成本项目和成本计算方法。成本核算对象、成本项目以及成本计算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当根据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第一百零四条、企业的期间费用包括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期间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并在利润表中分别项目列示。

(一)营业费用,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企业销售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展览费和广告费,以及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含销售网点,售后服务网点等)的职工工资及福利费、类似工资性质的费用、业务费等经营费用。

商品流通企业在购买商品过程中所发生的进货费用,也包括在内。

(二)管理费用,是指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企业的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应当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包括行政管理部门职工工资、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办公费和差旅费等)、工会经费、待业保险费、劳动保险费、董事会费、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含顾问费)、诉讼费、业务招待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技术转让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无形资产摊销、职工教育经费、研究与开发费、排污费、存货盘亏或盘盈(不包括应计入营业外支出的存货损失)、计提的坏账准备和存货跌价准备等。

(三)财务费用,是指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应当作为期间费用的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等。

第一百零五条、企业必须分清本期成本、费用和下期成本、费用的界限,不得任意预提和摊销费用。工业企业必须分清各种产品成本的界限,分清在产品成本和产成品成本的界限,不得任意压低或提高在产品和产成品的成本。

会计制度

一、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市教育工会设财务部,作为工会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根据财会工作需要和编制配备专职财会人员。

凡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会计人员岗位设置及职责。

(一)、会计人员岗位设置:

财务负责人、会计、稽核、出纳。

(二)、会计人员岗位职责:1、财务负责人岗位职责:

根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及有关法规、制度的有关规定,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负有组织、管理本级及所属工会企事业单位财务工作和监督、检查基层工会财务工作的责任。

(1)负责抓好工会经费的拨缴工作,组织所属工会按规定比例、时间拨缴工会经费,完成上级工会下达的工会经费收缴指标。

(2)积极宣传并贯彻执行《会计法》、《工会法》和其他有关法规、制度,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主持制定各项财会规章制度,并监督贯彻执行。

(3)有权参与与工会经费收支有关的会议和参与拟定经济合同、协议及其经济文件。(4)编制本级工会财务收支预算草案,积极组织经费收入,合理安排和节约使用经费,以满足工会事业发展的需要。

(5)负责对下级工会的财务会计工作和资产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并定期研究、布置、检查和总结表彰。

(6)组织好下级工会的预、决算工作,搞好下级工会的预、决算的审批、汇总。

(7)主持草拟工会财务工作报告和文件,组织、协调会计人员积极开展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各项财会工作任务。

(8)组织下级工会和所属工会企事业单位的财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财务队伍素质。

2、会计岗位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财经法规、工会会计制度及内部会计管理制度。按照要求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账薄,并做好记账、结账、对账和编制会计报表工作。

(2)在财务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日常会计核算工作。

(3)编制本级预、决算草案和审批汇总直属企事业单位和下级工会报表,并上报主管工会财务部门。

(4)负责对财产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5)负责会计档案和会计资料的收集、保管、整理和移交。

2(6)监督、检查直属企事业单位和下级工会的预算执行情况。

(7)对会计数据进行财务分析,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8)完成财务负责人的交办的其他任务。

3、稽核岗位职责:

负责对会计凭证、账簿及财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审核。

4、出纳岗位职责:

(1)办理现金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

(2)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不“坐支”现金,不得在所辖金库内存放私人现金、账外现金,不以白条抵充现金,不超过银行核定的库存限额。

(3)严格执行银行对使用支票结算的各项规定,不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将空白支票转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出借银行账户。签发支票需要支票领用人在支票领用簿上签章。填写错误的支票,必须加盖“作废”戳记,与存根一并保存,支票遗失时,要立即向银行办理挂失手续。

(4)及时督促支票领用人办理支票注销手续,检查原始发票上经办人与有关领导是否签字,手续是否完备。与会计人员密切合作,减少未达账款的数额,保证原始单据齐全。

(5)根据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收入或支付现金,并在收付后的记账附件上加盖“收讫”和“付讫”戳记。

3(6)核对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根据收付款凭证,逐笔顺序核对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并核实余额。日记账的管理,要求做到日清、月结。现金账的账面余额要同实际库存现金相符。银行存款要按时与银行对账单核对,不符的要及时查询。对未达账款,月末要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整后使账面余额和对账余额相符。

(7)出纳员保管的库存现金,要确保其安全和完整无缺。

(8)对于空白支票和空白收据,必须严加管理,专设登记簿登记,认真办理领用注销手续。

第二章账务处理程序制度。

为了合理组织账务处理,提高会计工作效率,保证核算质量,制定本程序。

一、会计科目的设置和使用。

会计科目的设置和使用,必须符合全总制定的《工会会计制度》的规定。

1、会计凭证的填制(1)原始凭证。

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外来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

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单位领导人或者其指定人员的签名或盖章。

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2)记账凭证。

记账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记账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收款和付款记账凭证还应当有出纳人员签名或盖章。

三、会计凭证的保管。

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制。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制件,应当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根据《工会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银行日记账、现金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总账、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采用订本式账簿,不得用银行对账单或者其他方法代替日记账。

用计算机打印的会计账簿必须连续编号,经审核无误后装订成册,并由记账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字或者盖章。

五、会计报表。

市总工会会计报表包括:工会经费收支预算表、工会经费收支决算表、资产负债表、往来款项明细表、报表分析说明书、经费收支汇总表等。

会计报表要根据登记准确、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会计报表必须经财务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审阅签章并加盖公章后上报。年度报表还须经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审查和工会委员会(常委会)批准、签章后上报。

第三章内部牵制制度。

为保证单位资产的安全,贯彻执行财经纪律,防止和杜绝违法乱纪发生,制定本制度。

一、按照审批与经办分开的原则,每一项支付款项的业务,必须要有领导和经办人员的签字方可办理。

二、按照会计与出纳分管牵制的原则,出纳负责存款和现金的收付业务,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和现金日记账,不得兼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簿的登记工作以及稽核和会计档案的保管工作;支票、汇票等银行付款凭证由出纳员保管,印鉴由会计保管,发生款项支付时,出纳员根据经领导签字批准的拨款通知单或其他原始凭证,填写制票或其他付款单据,经会计审核无误后,加盖印鉴,交付银行办理。

三、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门应当定期检查会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的情况,并作为会计人员晋升、晋级、聘任专业职务、表彰奖励等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稽核制度。

为了保障工会会计事项的合法性、准确性、制定本制度。

一、稽核人员按照法律、制度规定,负责对会计凭证、账簿及财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审核。

二、审核的程序及办法。

1、由稽核人员对原始凭证的取得、报销手续、摘要、品名、单价、数量、金额、出入库手续等进行审核,并加盖个人印章。由会计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

2、稽核人员对记账凭证的附件、摘要、借贷、金额进行审核,并加盖个人印章。

会计根据审核无误的记账凭证登记总账、明细分类账。

3、稽核人员对照记账凭证审核账簿登记是否正确;

本月发生额、期末余额的核算是否正确。会计根据审核无误的账面余额编制会计报表。4、稽核人员对会计报表进行审核;无误后加盖稽核人员印章。

5、会计及有关人员应积极配合,不得阻碍和刁难稽核人员的工作。

6、稽核人员应认真负责的进行审核,如因稽核工作失误造成工作损失,追究稽核人员的工作责任。

为了加强工会经费的收支管理,保证工会资产的安全,制定本制度。

一、工会经费的开支,由工会主管财务的主席“一支笔”审批;重大开支由主席办公会或常委会集体研究决定。日常开支由办公室主任审批。

二、办理每一项支出业务必须有审批负责人、经办人签字,缺少任何一方签字,会计人员不得予以办理。

三、财会人员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应当退回,要求补充、更正。物品(奖品、办公用品、消耗用品)的采购必须附明细单,发放或领用必须有发放清单及领用人签字,否则会计人员不得予以办理。

四、财会人员对违反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办理,并应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请求处理。单位领导人应当在接到书面意见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书面处理,并对决定承担责任。单位领导人不予处理的,财会人员可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五、财会人员对违反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制止和纠正的,又不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和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的,财会人员也应承担责任。

六、单位领导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一、总则。

1、工会资产是指工会及所属企事业单位依法占有、使用,属于工会社团所有的资产。工会资产是开展职工活动,发展工会事业,保障工会建设和兴办工会事业的物质基础。加强工会资产的管理与监督是工会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保证工会资产的完整、安全和合理使用,充分发挥其效能,根据《工会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工会资产的管理责任制实行分工负责、责任到人:即财务部门负责经费和财产按分类的价值进行管理核算和监督检查;财产管理部门负责验收、登记、保管、调配、维修、检查等项管理,并负责物品的数量核算,资产管理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调动的,必须办清交接手续,资产使用部门和人员要爱护工会资产,按资产优化配置的原则,合理有效的使用、管理、维护资产,充分发挥资产的效能,确保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4、工会资产管理要严格手续制度。完善资产的计划、采购、验收、供应、保管、使用、清查、报废、报损、变卖、调拨、维护、养护、出入库手续和会计核算。

二、工会资产管理的要求1、要建立健全资产管理登记制度。所有的资产、物品都应登记入账,填制实物登记卡片,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对大型、贵重、精密的仪器、设备要按台(件),建立技术档案。

2、要建立健全资产的入库验收、保管、领发使用、检查、维护的制度和办法,加强管理。对大型、精密的贵重设备、仪器要指定专人管理、维护,提高设备的利用率。库存资产、物品要有相应的保管人员,物品摆放要整齐美观,便于清点和发放;在用的资产、物品,管理部门要建立管理卡片,做好登记,标明其名称、编号、使用部门及保管人,贵重设备要有专人管理、定期检查、维修、养护,提高设备利率。

3、要建立健全资产损坏、损失赔偿制度。对因管理、使用不善造成损坏、损失和浪费的,要追究管理、使用人员的责任,区别情况作出处理,由过失人予以部分或全部赔偿。

八、工会资产清查与核算。

1、工会资产每年必须全面清查盘点一次,如有盈亏应查明原因,说明情况,妥善处理,以保持账、物相符。发生非常损失、意外事故或主管领导和保管人员变动及上级工会统一布置的,要随时进行清查。

2、工会资产清查工作应在工会委员会领导下,由经审办、财务部和使用部门共同配合进行。资产清查要有组织、有领导,事先要做好准备工作。清查时要以账查物,以物对账,并填写“工会财产物资清查表”和“资产清查结果报告表”作为原始凭证,调整有关账目,保证账账、账物、物卡、账卡相符。资产盘亏应报主管工会审批处理。

3、工会的固定资产必须建立资产明细账和实物保管明细账,进行金额和数量核算。财会部门以金额核算为主,辅以数量核算;财产管理部门以实物数量核算为主,辅以金额核算。

为了加强工会会计档案的管理,保证重要会计数据资料的安全、有序、制定本制度。

会计档案的范围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会计核算资料等,是纪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会计电算化存贮在磁性介质上的会计数据、程序文件及其他会计核算资料均应视同会计档案一并管理。

二、会计档案的保管。

1、会计档案应当有会计部门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2、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当年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本单位会计部门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由会计部门编制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部门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部门指定专人保管,出纳人员不得监管会计档案。

3、移交本单位档案部门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12案部门应当会同会计部门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会计档案为本单位提供利用,原则上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须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档案查阅、复制登记制度,建立借阅和收回注销手续。

5、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各种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性和定期性两类。决算报表、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永久保存;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保管期限为25年;总账、明细账、辅助账簿、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会计移交清册,保管期限为15年,月、季度报表保管期限为5年。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6、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应当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

为了办好会计工作交接工作,分清移交人员和接管人员的责任,使会计工作前后衔接,保证会计工作顺利进行,防止账目不清,财务混乱,制定本制度。

一、交接前的准备工作。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二十七条规定,会计人员办理移交必须作好以下准备工作: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账目应当登记完毕,结出余额,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3、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要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移交凭证、账簿、会计报表、公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收据、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应在移交清册上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盘、磁带等内容。

5、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应将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问题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书面介绍清楚。

二、交接的基本程序。

(一)移交点收。

移交人员离职前必须将本人经管的会计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部向接替人员移交清楚。接替人员应认真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点收。具体要求是:

1、现金要根据会计账簿记录余额进行当面占交,不得短缺,接替人员发现不一致或“白条顶库”现象时,移交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2、有价证券的数量要与会计账簿记录一致,有价证券面额与发行价不一致时,按照会计账簿余额交接。

3、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如有短缺,必须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上注明,由移交人负责。

4、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一致,如有未达账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对重要实物要实地盘点,对余额较大的往来账户要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

5、公章、收据、空白支票、发票、科目印章以及其他物品等必须交接清楚。

6、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交接双方应在电子计算机上对有关数据进行实际操作,确认有关数字正确无误后,方可交接。

(二)专人监交。

会计人员在办理交接手续时,必须有人监交,以起督促、公正作用。对监交的具体要求是:

1、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当出现下列情况时,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第一,所属单位领导人不能监交,需要要由上级主管单位派人代表主管单位监交。如因单位撤并而办理交接手续等。

第二,所属单位领导人不能尽快监交,需要由上级主管单位派人督促监交。如由上级主管单位责成所属单位撤换不合格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所属单位领导人以种种借口拖延不办理交接手续时。

第三,不宜由所属单位领导人单独监交,而需要上级主管单位会同监交。如所属单位领导人与办理交接手续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有矛盾,交接时需要上级主管单位派人会同监交。

第四,上级主管单位认为存在某些问题需要派人会同监交的,也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三)交接后的有关事宜。

1、会计工作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

册上签名盖章,并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及需要说明书的问题和意见等。

2、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擅自另立账簿,以保证会计记录前后衔接,内容完整。

3、移交清册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持一份,存档一份。

三、移交后的责任。

移交人员对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移交人员所移交的会计资料是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所发生的,应当对这些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即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疏忽没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在合法性、真实性方面的问题,如事后发现,仍应由原移16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脱责任。

为了规范工会财会工作,防止经济违法,根据《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工会会计工作的内部监督。

1、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

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是对会计信息质量实行全过程控制的重要环节,是会计基础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1)对原始凭证真实性、合法性的审核和监督会计人员应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予受理的同时,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单位领导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2)对原始凭证准确性、完整性的审核和监督会计人员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

对没有准确地表述经济活动真相,或在文字上、数字记录上发生差错,以及凭证上的文字说明、有关数字没有按会计制度的要求填写齐全的原始凭证,必须退还经办人员改正记录或补充记录,重新审核后作为记账依据。

2、对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的监督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账簿或者账外设账和指使、强令编造、篡改财务报告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上级主管工会书面报告。请求作出处理。

上级主管工会对会计人员的报告,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处理。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不予制止和纠正,又不提出书面意见的,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3、对财产物资的监督。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财产物资进行监督,督促建立并严格执行财产清查制度。会计人员对账实不符的情况要及时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对超出会计人员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应当立即向本级工会领导报告,要求查明原因,作出妥善处理,以保护工会财产的安全、完整。

各级工会和工会企事业单位要建立账簿、实物、款项的核查制度,保证账账、账款、账实相符。通过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使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各项财物的增减变动和结存情况及时记录、计算、反映、核对。

4、对财务收支的监督。

(1)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应当退回,要求补充、更正。

(2)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规定不纳入各级工会和工会企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3)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办理。

(4)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认为是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上级主管工会提出书面意见请求处理。上级主管工会应当在接到书面意见起10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对决定承担责任。

(5)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制止和纠正,又不向上级主管工会提出书面意见的,也应当承担责任。

(6)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严重违反工会集体利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财务收支,应当向上级主管工会报告。

会计制度

笔者以儒学的发展进程为序,阐述与我国会计准则供给相关的主要儒学思想。

三、儒学对我国会计准则供给的影响新制度经济学认为,非正式制度是指一个社会在漫长的历史演进中自发形成的、不依赖于人们主观意志的社会文化传统和行为规范,包括意识形态、价值观念、道德伦理、风俗习惯等。显然,儒学属于非正式制度的范畴。从经济学意义上讲,供给是对需求的满足。当且仅当会计准则得到了实施,才真正满足了需求。所以,笔者认为,会计准则供给本身应包括两个阶段:一是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制定会计准则的阶段;二是从会计准则出台到适应会计准则的主体贯彻、实施准则阶段。在会计准则供给中,一方面,诸如会计准则供给模式的相关规定、会计准则本身的内容等属于正式制度的范畴。任何一项正式制度的制定、实施过程以及实施效果,都会受到相关非正式制度的制约、影响或推动。非正式制度为正式制度提供了产生、生存和成长的社会土壤。因此,会计准则的供给必然受到儒家哲学的影响。另一方面,会计准则供给主要涉及到人的行为,而思想是行动的指南。在中国哲学史上始终占据着重要地位、构成中国传统文化主体的儒学对人们思想的影响自然是广泛和深远的,这种影响必然映射到人们的行为当中。因此,会计准则供给行为的许多方面都体现了儒学的影响。

(一)我国会计准则的制定模式纵观世界各国会计准则的制定情况,会计准则一般有以下三种制定模式:以英国为代表的纯粹的民间制定模式;以美国为代表的政府监督下的民间制定模式和以政府为主导的制定模式。中国选取了政府主导模式。各国对会计准则制定模式的选择,与各国的文化底蕴有密切关系。以美国为例,它是一个经济高度自由化的国家,大多数人不主张有太多的政府法令来约束其行为,而中国人则乐于接受这种约束:从几千年前儒家文化已宣扬的上下等级观念开始,到绵延几千年的封建专制统治,直到今天的中央高度集权,人们已习惯于服从政府意愿。会计准则供给模式的选择属于正式制度范畴,儒学属于非正式制度范畴,非正式制度与正式制度之间是否相容,对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至关重要,同时也是确保正式制度顺利执行的重要前提。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亲和力愈强,就愈易被遵守、实施。反之,就会造成正式制度的无效或执行不力。现在有不少学者建议我们改变当前的会计准则供给模式,仿效西方大多数国家,如美国、英国、加拿大等,由独立的民间机构或民间会计职业团体制定会计准则。事实上,像会计准则供给模式这样一项正式制度的移植比较容易,几乎可以在一夜之间完成,但像儒学文化这种非正式制度由于其内在的传统性和历史沉淀,其可移植性相对较差。移植后的正式制度倘若不能与我国的文化遗产相容或相容程度不高,势必导致正式制度的无效或低效。所以,我国以儒家为代表的传统文化影响并决定了我国以政府为主导的会计准则供给模式,以保证我国会计准则的权威性和强制性。与西方传统管理哲学相比,中国以儒学为代表的传统管理哲学,基本上是一种稳定的管理哲学。它主张稳定,寻求稳定,并且以自己特有的方法保持稳定。正基于此,我国人民也普遍存在一种求稳定的心态。由政府把握大局,主导会计准则的制定正迎合了人们这种心态。从这个角度上讲,我国当前的准则制定模式是适应我国制度文化环境的。

儒学提倡礼教,强调人伦的作用,维护宗法等级制度,最终形成了以上下等级为标志的君权文化,汉代董仲舒发展起来的新儒学体系充分体现了这一点。该体系归纳起来有三个方面,一是“君权神授”论,他说,“天者,百神之君也”(《春秋繁露・郊义》),这是一种建立在大一统理论基础上的一种专制统治理论。二是“天人感应论”,是将阴阳五行(“天”)与王道政治(“人”)结合起来,并以为二者会彼此影响,相互印证的一种理论。三是“三纲五常论”,即“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五常”为仁、义、礼、智、信,这是董仲舒根据儒家伦理思想提出的一种封建伦理观。与儒家文化这一特点相对应的是几千年的封建专制制度。在今天,表现为我国政府职能非常强大,集立法、司法、行政于一体。这种君权文化导致了中国权距非常大。荷兰文化协会研究所所长霍夫史特德曾从四个方面(即权力距离、不确定性的规避、个人主义与集体主义、价值观的男性度)对文化进行研究,得出中国的权力距离很大。大权距形成了人们对权力的畏惧、屈从、追逐和崇拜,这进一步加强了政府的权威性和强制性并形成了由政府主导制定的会计准则的权威性和强制性。但政府为主导的准则供给模式有其不可克服的缺陷,尤其是在政府权利过于强大的情况下。虽然我国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国家,政府代表全民利益,但政府仍有其自身利益。因为企业是会计准则规范的主体,而政府本身是企业投资者,从投资者角度来说其制定的准则可能会伤害经理人员及非政府部门的其他投资者的利益。按照博弈理论来理解,这种政府管制下的准则制定,似乎成了由博弈一方(政府)来制定规则的格局。

儒学文化中既有一定的宗教性意蕴和神道内容,如董仲舒的“君权神授”论,但又不是那种典型的宗教文化,特别明显的是一种非宗教的现实精神。如孔子主张“敬鬼神而远之”的天命观,“听天命,近人事”的人生哲学。孔子的天命观有两层含义:一层是自然和社会的必然性,一层是政治伦理的规范与道德思想的追求。在孔子看来,自然社会应有其自身运动的规律,所谓“四时行焉,百物生焉”(《论语・阳货》),同时,“不知命,无以为君子也”(《论语・尧曰》),常常将天命与人事并列,但更偏重于人事,强调人的主观能动性和发扬不屈的奋斗精神。在对待鬼神问题上,他一方面承认鬼神的存在,主张心意虔诚地去祭祀它。另一方面,又主张不盲目迷信鬼神。对于生与死,更看重生;对于人与鬼,更看中人。五四以来,儒家传统之所以再度受到重视,多半不是源于儒家的精神层面,而是其现实性,它的入世及工具性。它不具有典型的宗教信仰的特点,它只相信现在,不相信来世;相信生,不相信死;相信活的人,不相信鬼。这体现了其科学理性的一面,也形成了中国大多数人的行为准绳——除了硬性的制度约束外,来自自身的约束主要是内在的心理理性约束,他们不会像西方的宗教信徒一样担心自己的不良行为惹怒上帝,不会担心做了坏事下地狱,即不存在外在的宗教性行为约束,进而降低了其不良行为的“心理成本”1。事实上,我国还存在着很多掌握一定权力的阶层,他们骨子里有一种特权意识,常常无视制度的存在,这降低了正式制度对其行为的约束作用,加上其不良行为的“心理成本”比较低,这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行为人的道德低限,他们势必无视会计准则的存在,降低了准则的执行力。

儒学宣扬的义利观中,义重于利,孔子认为小人求利,君子求义。但孔子并没有说求利是卑鄙的或者不可为之事,他只是说人应该以正当的手段获利,而且要时刻记住“公利”。因此,孔孟都强调公共利益高于个人利益,这大概是中国集体主义思想的根基。这种文化底蕴为公有制社会在我国的扎根创造了非制度环境。制度环境只有适应了非制度环境才能进一步发展壮大。我们的政府代表公有利益赢得了百姓的支持和拥戴,由政府主导制定会计准则也由此顺理成章。

为了适应我国社会制度文化环境,我们应坚持政府为主导的供给模式。但为了避免政府权力过大引起的弊端,又需要让政府适当放权,使各参与主体能够享有更多的供给过程中的相关权力,使他们能够在供给准则的博弈过程中,合理争取自身的正当权力,笔者认为可以在保持以政府名义出台会计准则的前提下,把会计准则制定过程中的相关权力授予代表更广泛利益的会计准则委员会。

我国会计准则的制定程序与美国的会计准则制定程序相比,有两个显著特点:

第一,我国会计准则制定过程中,向社会征求意见的次数较美国少,美国会计准则制定过程中要两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我国只征求一次。而且从范围上讲,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的征询意见范围是全体社会公众,我国似乎更重视社会上层——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及国务院有关业务部门征求意见,但向会计准则规范主体即各企业单位征求意见较少。这与儒家传统文化流传下来的等级观念和家长作风有一定的联系。这种作风的影响在生活中有很明显的体现,在中国的传统教育中,儿女必须服从父母的意愿,否则就可能是大逆不道。在国外父母与子女之间更多的是一种朋友关系,而不是辈份等级关系。体现在会计准则制定方面,人们习惯于政府独揽大权的家长制作风,而无反叛或争取自身权力的意识。随着经济的日益发展和国外思潮的大量涌入,人们开始意识到争取准则制定参与权可以获得巨大利益,逐渐开始争取相关权力。政府也意识到了人们意识的转变,对准则制定程序进行了相应改革。如财政部2003年印发的会计准则制定程序中,分为立项、起草、公开征求意见和发布四阶段。其中,在立项阶段、起草阶段,会计司都会向会计准则委员会及有关方面征求意见,并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作为一个独立阶段。

会计制度

一、为了加强医院会计核算工作,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级各类独立核算的公立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院),包括综合医院、专科医院、门诊部(所)、疗养院、卫生院等。

三、医院的会计核算除采用权责发生制外,均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规定的一般原则和本制度的要求进行。

四、医院应按下列规定运用会计科目:

(一)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医院不应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

(二)医院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制度已有规定者外,在不违反统一会计核算要求的前提下,医院可按根据需要,自行规定。

(三)医院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列科目编号,不填列科目名称。

五、医院应按下列规定编制和提供财务报告:

(一)医院应当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本制度的规定,编制和提供合法、真实和公允的`财务报告。

(二)医院的财务报告由会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医院对外提供财务报告的内容、会计报表种类和格式等,由本制度规定;医院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医院自行规定。

(三)医院向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包括:

1、资产负债表;

2、收人支出总表;

3、基金变动情况表;

4、有关附表。

(四)医院的财务报告应当报送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报送时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和卫生部门规定。

(五)医院会计报表,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六)医院向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注明:医院名称、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医院法定代表人、总会计师(或代行总会计师职权的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或盖章。

六、医院会计机构设置、会计人员配备、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要求,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执行。

七、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卫生部负责解释。本制度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卫生部负责修订。

会计制度

(一)为适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从事经济发展为主,同时兼有一定社区管理职能的实际情况,全面核算、反映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活动和社区管理的财务收支,做好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工作,规范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按村或村民小组设置的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称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执行本制度。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

(四)为适应双层经营的需要,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实行统一核算和分散核算相结合的两级核算体制。凡是作为发包单位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收支、结算、分配等会计事项都必须按本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的各承包单位实行单独核算,所发生的经济业务不记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账内。

(五)村集体经济组织应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也可以按照民主、自愿的原则,委托乡(镇)经营管理机构及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

(六)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收入和支出的核算原则上采用权责发生制。

(七)本制度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制,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八)财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九)本制度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1996年财政部颁发的《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试行)》同时废止。

二、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分为流动资产、农业资产、长期投资和固定资产。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流动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款项、存货等。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

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单位和农户收取现金时手续要完备,使用统一规定的收款凭证。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所有现金均应及时入账,不准以白条抵库,不准坐支,不准挪用,不准公款私存。应严格遵守库存现金限额制度,库存现金不得超过规定限额。

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建立健全现金开支审批制度,严格现金开支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开支,不准付款;对不合理的开支,经办人有权向民主理财小组或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及时、准确地核算现金收入、支出和结存,做到账款相符。要组织专人定期或不定期清点核对现金。

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定期与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核对账目。支票和财务印鉴不得由同一人保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货币资金内部控制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四)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收款项包括单位和个人的各项应收及暂付款项。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拖欠的应收款项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积极催收。对债务单位撤销,确实无法追还,或债务人死亡,既无遗产可以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按规定程序批准核销后,计入其他支出。由有关责任人造成的损失,应酌情由其赔偿。

(五)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销售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销售和发货业务。应当在销售与发货各环节设置相关的记录、填制相应的凭证,并加强有关单据和凭证的相互核对工作。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销售收款业务,应将销售收入及时入账,不得账外设账,不得坐支现金。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销售合同、发货凭证、销售发票等文件和凭证的管理。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销售业务内部控制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六)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采购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审批的采购与付款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民主理财小组或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应当在采购与付款各环节设置相关的记录、填制相应的凭证,并加强有关单据和凭证的相互核对工作。在办理付款业务时,应当对采购发票、结算凭证、验收证明等相关凭证进行严格审核。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对采购合同、验收证明、入库凭证、采购发票等文件和凭证的管理。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采购业务内部控制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七)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存货包括种子、化肥、燃料、农药、原材料、机械零配件、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农产品和工业产成品等。

存货按照下列原则计价:购入的物资按照买价加运输费、装卸费等费用、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以及相关税金等计价。生产入库的农产品和工业产成品,按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支出计价。领用或出售的出库存货的核算,可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等方法中任选一种,但是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动。

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存货要定期盘点核对,做到账实相符,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盘盈的存货,按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计入其他收入;盘亏、毁损和报废的存货,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按实际成本扣除应由责任人或者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和残料价值后的余额,计入其他支出。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存货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保管人员岗位责任制。存货入库时,由会计填写入库单,保管员根据入库单清点验收,核对无误后入库;出库时,由会计填写出库单,主管负责人批准,领用人签名盖章,保管员根据出库单出库。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存货内部控制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八)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业资产包括牲畜(禽)资产和林木资产等。

农业资产按下列原则计价:购入的农业资产按照购买价及相关税费等计价,幼畜及育肥畜的饲养费用、经济林木投产前的培植费用、非经济林木郁闭前的培植费用按实际成本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产役畜、经济林木投产后,应将其成本扣除预计残值后的.部分在其正常生产周期内按直线法分期摊销,预计净残值率按照产役畜、经济林木成本的5%确定;已提足折耗但未处理仍继续使用的产役畜、经济林木不再摊销。农业资产死亡毁损时,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按实际成本扣除应由责任人或者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后的差额,计入其他收支。

(九)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用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或者购买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包括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指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有价证券等投资。

长期投资指不准备在一年内(不含一年)变现的有价证券等投资。

(十)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对外投资按照下列原则计价:

以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资金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的,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

以实物资产(含牲畜和林木)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计价。

(十一)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实物资产方式对外投资,其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必须真实、合理,不得高估或低估资产价值。实物资产重估确认价值与其账面净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公积公益金。

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投资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利息等计入投资收益。出售、转让和收回对外投资时,按实际收到的价款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

(十二)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对外投资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审批的对外投资业务,经办人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民主理财小组或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对外投资业务(包括对外投资决策、评估及其收回、转让与核销),应当实行集体决策,严禁任何个人擅自决定对外投资或者改变集体决策意见。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对外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对在对外投资中出现重大决策失误、未履行集体审批程序和不按规定执行对外投资业务的人员,应当追究相应的责任。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对外投资业务各环节设置相应的记录或凭证,加强对审批文件、投资合同或协议、投资方案书、对外投资有关权益证书、对外投资处置决议等文件资料的管理,明确各种文件资料的取得、归档、保管、调阅等各个环节的管理规定及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投资收益的控制,对外投资获取的利息、股利以及其他收益,均应纳入会计核算,严禁设置账外账。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对外投资业务内部控制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十三)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有价证券管理制度,加强对各种有价证券的管理。要建立有价证券登记簿,详细记载各有价证券的名称、券别、购买日期、号码、数量和金额。有价证券要由专人管理。

(十四)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劳动资料,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有些主要生产工具和设备,单位价值虽低于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也可列为固定资产。

(十五)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确定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1.购入的固定资产,不需要安装的,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加采购费、包装费、运杂费、保险费和交纳的有关税金等计价;需要安装或改装的,还应加上安装费或改装费。

2.新建的房屋及建筑物、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固定资产,按竣工验收的决算价计价。

3.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按发票所列金额加上实际发生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和应支付的相关税金等计价;无所附凭据的,按同类设备的市价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计价。

4.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造、扩建的,按原有固定资产的价值,加上改造、扩建工程而增加的支出,减去改造、扩建工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计价。

5.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照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计价。

6.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设备的市价计价。

(十六)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在建工程指尚未完工、或虽已完工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项目。在建工程按实际消耗的支出或支付的工程价款计价。形成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计入固定资产。不形成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项目完成后,计入经营支出或其他支出。

在建工程部分发生报废或者毁损,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按照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人及保险公司赔款后的净损失,计入工程成本。单项工程报废以及由于自然灾害等非常原因造成的报废或者毁损,其净损失计入其他支出。

(十七)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制度,按年或按季、按月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可在“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等方法中任选一种,但是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动。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下列固定资产应当计提折旧:1.房屋和建筑物;2.在用的机械、机器设备、运输车辆、工具器具;3.季节性停用、大修理停用的固定资产;4.融资租入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1.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3.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4.国家规定不提折旧的其他固定资产。

村集体经济组织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

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管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

(十八)固定资产的修理费用直接计入有关支出项目。

固定资产变卖和清理报废的变价净收入与其账面净值的差额计入其他收支。固定资产变价净收入是指变卖和清理报废固定资产所取得的价款减清理费用后的净额。固定资产净值是指固定资产原值减累计折旧后的净额。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人员岗位责任制。应当定期对固定资产盘点清查,做到账实相符,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设备的市价计入其他收入;盘亏及毁损的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按其原价扣除累计折旧、变价收入、过失人及保险公司赔款之后,计入其他支出。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固定资产内部控制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十九)每年年度终了,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短期投资、应收账款、存货、农业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资产进行全面检查,对于已发生损失但尚未批准核销的各项资产,应在资产负债表补充资料中予以披露。这些资产包括:1.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2.无法收回的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3.盘亏、毁损或报废的存货;4.死亡毁损的农业资产;5.盘亏或毁损的固定资产;6.毁损或报废的在建工程。

(二十)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负债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流动负债指偿还期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应付款项、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等。

长期负债指偿还期超过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债务,包括长期借款及应付款、一事一议资金等。

(二十一)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借款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不得由同一人办理借款业务的全过程。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借款业务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并保留完整的书面记录。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借款各环节设置相关的记录、填制相应的凭证,并加强有关单据和凭证的相互核对工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对借款合同等文件和凭证的管理。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借款业务内部控制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二十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负债按实际发生的数额计价,利息支出计入其他支出。对发生因债权人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计入其他收入。

(二十三)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者权益包括资本、公积公益金、未分配收益等。

(二十四)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投资者投入的资产要按有关规定进行评估。投入的劳务要合理计价。

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捐赠的资产计入公积公益金;对外投资中,资产重估确认价值与原账面净值的差额计入公积公益金;收到的征用土地补偿费及拍卖荒山、荒地、荒水、荒滩等使用权收入,计入公积公益金。

(二十五)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劳务)成本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组织生产或对外提供劳务等活动所发生的各项生产费用和劳务成本。

(二十六)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收入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各项生产、服务等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产品物资销售收入、出租收入、劳务收入等。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应于产品物资已经发出,劳务已经提供,同时收讫价款或取得收取价款的凭据时,确认经营收入的实现。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包及上交收入是指农户和其他单位因承包集体耕地、林地、果园、鱼塘等上交的承包金及村(组)办企业上交的利润等。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业税附加返还收入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有关规定收到的财税部门返还的农业税附加、牧业税附加等资金。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补助收入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财政等有关部门的补助资金。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收入是指除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农业税附加返还收入和补助收入以外的收入。

(二十七)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支出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因销售商品、农产品、对外提供劳务等活动而发生的实际支出,包括销售商品或农产品的成本、销售牲畜或林木的成本、对外提供劳务的成本、维修费、运输费、保险费、产役畜的饲养费用及其成本摊销、经济林木投产后的管护费用及其成本摊销等。

管理费用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活动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及固定员工的工资、办公费、差旅费、管理用固定资产折旧费和维修费等。

其他支出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与经营管理活动无直接关系的支出。

村集体经济组织要逐步建立健全支出的预算制度,量入为出,对非经营性开支要实行总量控制,不得超支。

(二十八)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全年收益总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收益总额=经营收益+农业税附加返还收入+补助收入+其他收入-其他支出。

其中:

经营收益=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投资收益-经营支出-管理费用。

投资收益是指投资所取得的收益扣除发生的投资损失后的数额。

投资收益包括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现金股利和债券利息,以及投资到期收回或者中途转让取得款项高于账面价值的差额等。投资损失包括投资到期收回或者中途转让取得款项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

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收取农户、其他单位和个人上交的承包金或利润时,要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坚持取之有度、用之合理、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既不能超越农户和所属单位的承受能力,又要保证集体扩大再生产和发展公益事业的需要。

(二十九)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进行年终收益分配工作以前,要准确地核算全年的收入和支出;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搞好承包合同的结算和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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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制度

月销售规模为该季度预算销售月平均数,但不包括内销和退货销售。

资金拨付额中不包含会计报表上的累计亏损数和固定资产净值数。

分公司资金总占用额=资金拨付额+累计亏损+固定资产新开分公司、新开门店的资金规模根椐预算销售规模计算。

总部资金实际拨付额=资金拨付额+累计亏损+固定资产—实际投资资金。

季度销售预算指标经总裁审批,交财务管理中心资金管理专员备案,在上述拨款标准内的资金调整,由财务管理中心总监进行审批。

新开分公司、新开门店的预算销售规模经营销总监审批后,参照上一条规定执行。

超过标准和临时性增拨资金,经营销中心总监、财务中心总监审核,由总裁审批后拨款。

(一)营销部门:

(二)财务部门:

负责对分公司商品库存结构和商品周转率进行分析,并提出合理化建议;负责对应收返利和费用按标准进行帐扣及催收工作;负责对应收销售款的监控工作;负责对资金分布的状况进行统计、备案及分析工作。

(三)信息部门:

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确保相关部门对信息的需求;负责系统商品信息的正确,确保营销和财务部门的监控;(四)总经理:

作为分公司第一责任人,对资金合理分布负责;对分公司预算承担责任,确保各项预算的完成;负责各责能部门的协调工作,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

分公司之间商品调拨未在30天内清帐的,对财务部经理处罚500元。

在总部规定的期限内,未将借款和超额资金归还总部的,每次处罚2000元。

其它相关规定参照财务内控制度执行。

本规定适用公司家电零售单位。

会计制度

一、本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是汇总和检查行政单位资金活动情况和结果的总账科目。非经财政部同意,不得减并或自行增设,不得擅自更改科目名称。不需要的科目可以不用。

二、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编号。各行政单位在使用会计科目编号时,应与会计科目名称同时使用。可以只使用会计科目名称,不用科目编号,但不得只填科目编号,不写科目名称。

第四十三条各行政单位适用的会计科目如下:

第四十四条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一、资产类。

第101号科目现金。

1.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的库存现金。

2.收到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行政单位库存现金数额。

3.行政单位应设置“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业务终了,应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4.有外币现金的行政单位,应分别按人民币、各种外币设置“现金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具体参见“银行存款”科目。

第102号科目银行存款。

1.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存入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款项。

2.行政单位将款项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等有关科目;提取和支出存款时,借记“现金”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行政单位银行存款数额。

3.行政单位应按开户银行、存款种类等,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行政单位账面结余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应逐笔查明原因,分别情况进行处理。属于未达账项,应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4.有外币存款的行政单位,应在本科目下分别人民币和各种外币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

行政单位发生的外币银行存款业务,应将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记账,并登记外国货币金额和折合率。外国货币折合为人民币记账时,应按业务发生时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外汇汇率折算。年度终了(外币存款业务量大的机关可按季或月结算),行政单位应将外币账户余额按照期末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外汇汇率折合为人民币,作为外币账户的期末人民币余额。调整后的各外币账户人民币余额与原账面余额的差额,作为汇兑损溢列入有关支出。

第103号科目有价证券。

1.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购入的有价证券。

2.购入有价证券时,按照实际支付的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兑付本息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本金)和“其他收入”(利息)科目。

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尚未兑付的有价证券本金数。

第104号科目暂付款。

1.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发生的待核销的结算款项。

2.发生暂付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结算收回或核销转列支出时,借记“经费支出”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尚待结算的暂付款累计数。

3.本科目应按债务单位或个人名称设置明细账。

第105号科目库存材料。

1.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大宗购入、需要库存的物资材料等。行政单位办公材料随买随用或没有大宗购入,不需要库存的,可以不设本科目。

2.购入、有偿调入的材料,分别以购价、调拨价作为入账价格。材料采购、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运杂费等不计入库存材料价格,直接列入有关支出科目核算。

3.购入材料并已验收入库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领用出库时,贷记本科目,借记有关支出科目。

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行政单位库存材料的实际库存数。

4.本科目应按库存材料的类别、品种等有关项目设置明细账,并根据库存材料入库、出库单逐笔登记。

5.行政单位的库存材料,每年至少应盘点一次。对于发生的盘盈、盘亏等情况,应当查明原因,属于正常的溢出或损耗,作为减少或增加当期支出处理。盘盈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支出科目;盘亏时,借记有关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非正常性的毁损,应按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后处理。

库存材料变价处理,恢复存款。变价发生损溢,相应增减当期支出。

第106号科目固定资产。

1.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固定资产的原价。

2.行政单位的固定资产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价值,登记入账:

(1)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记账。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应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账。

(3)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

(4)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账。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当记入固定资产价值。

(5)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应当按估计价值记账。

会计制度

(一)为适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从事经济发展为主,同时兼有一定社区管理职能的实际情况,全面核算、反映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活动和社区管理的财务收支,做好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工作,规范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按村或村民小组设置的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称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执行本制度。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

(四)为适应双层经营的需要,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实行统一核算和分散核算相结合的两级核算体制。凡是作为发包单位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收支、结算、分配等会计事项都必须按本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的各承包单位实行单独核算,所发生的经济业务不记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账内。

(五)村集体经济组织应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也可以按照民主、自愿的原则,委托乡(镇)经营管理机构及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

(六)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收入和支出的核算原则上采用权责发生制。

(七)本制度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制,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八)财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九)本制度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1996年财政部颁发的《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试行)》同时废止。

二、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分为流动资产、农业资产、长期投资和固定资产。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流动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款项、存货等。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

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单位和农户收取现金时手续要完备,使用统一规定的收款凭证。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所有现金均应及时入账,不准以白条抵库,不准坐支,不准挪用,不准公款私存。应严格遵守库存现金限额制度,库存现金不得超过规定限额。

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建立健全现金开支审批制度,严格现金开支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开支,不准付款;对不合理的开支,经办人有权向民主理财小组或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及时、准确地核算现金收入、支出和结存,做到账款相符。要组织专人定期或不定期清点核对现金。

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定期与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核对账目。支票和财务印鉴不得由同一人保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货币资金内部控制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四)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收款项包括单位和个人的各项应收及暂付款项。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拖欠的应收款项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积极催收。对债务单位撤销,确实无法追还,或债务人死亡,既无遗产可以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按规定程序批准核销后,计入其他支出。由有关责任人造成的损失,应酌情由其赔偿。

(五)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销售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销售和发货业务。应当在销售与发货各环节设置相关的记录、填制相应的凭证,并加强有关单据和凭证的相互核对工作。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销售收款业务,应将销售收入及时入账,不得账外设账,不得坐支现金。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销售合同、发货凭证、销售发票等文件和凭证的管理。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销售业务内部控制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六)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采购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审批的采购与付款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民主理财小组或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应当在采购与付款各环节设置相关的记录、填制相应的凭证,并加强有关单据和凭证的相互核对工作。在办理付款业务时,应当对采购发票、结算凭证、验收证明等相关凭证进行严格审核。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对采购合同、验收证明、入库凭证、采购发票等文件和凭证的管理。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采购业务内部控制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七)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存货包括种子、化肥、燃料、农药、原材料、机械零配件、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农产品和工业产成品等。

存货按照下列原则计价:购入的物资按照买价加运输费、装卸费等费用、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以及相关税金等计价。生产入库的农产品和工业产成品,按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支出计价。领用或出售的出库存货的核算,可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等方法中任选一种,但是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动。

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存货要定期盘点核对,做到账实相符,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盘盈的存货,按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计入其他收入;盘亏、毁损和报废的存货,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按实际成本扣除应由责任人或者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和残料价值后的余额,计入其他支出。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存货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保管人员岗位责任制。存货入库时,由会计填写入库单,保管员根据入库单清点验收,核对无误后入库;出库时,由会计填写出库单,主管负责人批准,领用人签名盖章,保管员根据出库单出库。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存货内部控制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八)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业资产包括牲畜(禽)资产和林木资产等。

农业资产按下列原则计价:购入的农业资产按照购买价及相关税费等计价,幼畜及育肥畜的饲养费用、经济林木投产前的培植费用、非经济林木郁闭前的培植费用按实际成本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产役畜、经济林木投产后,应将其成本扣除预计残值后的.部分在其正常生产周期内按直线法分期摊销,预计净残值率按照产役畜、经济林木成本的5%确定;已提足折耗但未处理仍继续使用的产役畜、经济林木不再摊销。农业资产死亡毁损时,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按实际成本扣除应由责任人或者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后的差额,计入其他收支。

(九)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用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或者购买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包括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指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有价证券等投资。

长期投资指不准备在一年内(不含一年)变现的有价证券等投资。

(十)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对外投资按照下列原则计价:

以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资金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的,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

以实物资产(含牲畜和林木)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计价。

(十一)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实物资产方式对外投资,其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必须真实、合理,不得高估或低估资产价值。实物资产重估确认价值与其账面净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公积公益金。

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投资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利息等计入投资收益。出售、转让和收回对外投资时,按实际收到的价款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

(十二)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对外投资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审批的对外投资业务,经办人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民主理财小组或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对外投资业务(包括对外投资决策、评估及其收回、转让与核销),应当实行集体决策,严禁任何个人擅自决定对外投资或者改变集体决策意见。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对外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对在对外投资中出现重大决策失误、未履行集体审批程序和不按规定执行对外投资业务的人员,应当追究相应的责任。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对外投资业务各环节设置相应的记录或凭证,加强对审批文件、投资合同或协议、投资方案书、对外投资有关权益证书、对外投资处置决议等文件资料的管理,明确各种文件资料的取得、归档、保管、调阅等各个环节的管理规定及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投资收益的控制,对外投资获取的利息、股利以及其他收益,均应纳入会计核算,严禁设置账外账。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对外投资业务内部控制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十三)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有价证券管理制度,加强对各种有价证券的管理。要建立有价证券登记簿,详细记载各有价证券的名称、券别、购买日期、号码、数量和金额。有价证券要由专人管理。

(十四)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劳动资料,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有些主要生产工具和设备,单位价值虽低于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也可列为固定资产。

(十五)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确定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1.购入的固定资产,不需要安装的,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加采购费、包装费、运杂费、保险费和交纳的有关税金等计价;需要安装或改装的,还应加上安装费或改装费。

2.新建的房屋及建筑物、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固定资产,按竣工验收的决算价计价。

3.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按发票所列金额加上实际发生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和应支付的相关税金等计价;无所附凭据的,按同类设备的市价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计价。

4.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造、扩建的,按原有固定资产的价值,加上改造、扩建工程而增加的支出,减去改造、扩建工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计价。

5.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照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计价。

6.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设备的市价计价。

(十六)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在建工程指尚未完工、或虽已完工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项目。在建工程按实际消耗的支出或支付的工程价款计价。形成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计入固定资产。不形成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项目完成后,计入经营支出或其他支出。

在建工程部分发生报废或者毁损,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按照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人及保险公司赔款后的净损失,计入工程成本。单项工程报废以及由于自然灾害等非常原因造成的报废或者毁损,其净损失计入其他支出。

(十七)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制度,按年或按季、按月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可在“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等方法中任选一种,但是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动。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下列固定资产应当计提折旧:1.房屋和建筑物;2.在用的机械、机器设备、运输车辆、工具器具;3.季节性停用、大修理停用的固定资产;4.融资租入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1.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3.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4.国家规定不提折旧的其他固定资产。

村集体经济组织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

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管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

(十八)固定资产的修理费用直接计入有关支出项目。

固定资产变卖和清理报废的变价净收入与其账面净值的差额计入其他收支。固定资产变价净收入是指变卖和清理报废固定资产所取得的价款减清理费用后的净额。固定资产净值是指固定资产原值减累计折旧后的净额。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人员岗位责任制。应当定期对固定资产盘点清查,做到账实相符,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设备的市价计入其他收入;盘亏及毁损的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按其原价扣除累计折旧、变价收入、过失人及保险公司赔款之后,计入其他支出。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固定资产内部控制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十九)每年年度终了,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短期投资、应收账款、存货、农业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资产进行全面检查,对于已发生损失但尚未批准核销的各项资产,应在资产负债表补充资料中予以披露。这些资产包括:1.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2.无法收回的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3.盘亏、毁损或报废的存货;4.死亡毁损的农业资产;5.盘亏或毁损的固定资产;6.毁损或报废的在建工程。

(二十)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负债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流动负债指偿还期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应付款项、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等。

长期负债指偿还期超过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债务,包括长期借款及应付款、一事一议资金等。

(二十一)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借款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不得由同一人办理借款业务的全过程。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借款业务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并保留完整的书面记录。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借款各环节设置相关的记录、填制相应的凭证,并加强有关单据和凭证的相互核对工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对借款合同等文件和凭证的管理。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借款业务内部控制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二十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负债按实际发生的数额计价,利息支出计入其他支出。对发生因债权人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计入其他收入。

(二十三)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者权益包括资本、公积公益金、未分配收益等。

(二十四)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投资者投入的资产要按有关规定进行评估。投入的劳务要合理计价。

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捐赠的资产计入公积公益金;对外投资中,资产重估确认价值与原账面净值的差额计入公积公益金;收到的征用土地补偿费及拍卖荒山、荒地、荒水、荒滩等使用权收入,计入公积公益金。

(二十五)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劳务)成本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组织生产或对外提供劳务等活动所发生的各项生产费用和劳务成本。

(二十六)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收入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各项生产、服务等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产品物资销售收入、出租收入、劳务收入等。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应于产品物资已经发出,劳务已经提供,同时收讫价款或取得收取价款的凭据时,确认经营收入的实现。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包及上交收入是指农户和其他单位因承包集体耕地、林地、果园、鱼塘等上交的承包金及村(组)办企业上交的利润等。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业税附加返还收入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有关规定收到的财税部门返还的农业税附加、牧业税附加等资金。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补助收入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财政等有关部门的补助资金。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收入是指除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农业税附加返还收入和补助收入以外的收入。

(二十七)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支出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因销售商品、农产品、对外提供劳务等活动而发生的实际支出,包括销售商品或农产品的成本、销售牲畜或林木的成本、对外提供劳务的成本、维修费、运输费、保险费、产役畜的饲养费用及其成本摊销、经济林木投产后的管护费用及其成本摊销等。

管理费用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活动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及固定员工的工资、办公费、差旅费、管理用固定资产折旧费和维修费等。

其他支出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与经营管理活动无直接关系的支出。

村集体经济组织要逐步建立健全支出的预算制度,量入为出,对非经营性开支要实行总量控制,不得超支。

(二十八)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全年收益总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收益总额=经营收益+农业税附加返还收入+补助收入+其他收入-其他支出。

其中:

经营收益=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投资收益-经营支出-管理费用。

投资收益是指投资所取得的收益扣除发生的投资损失后的数额。

投资收益包括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现金股利和债券利息,以及投资到期收回或者中途转让取得款项高于账面价值的差额等。投资损失包括投资到期收回或者中途转让取得款项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

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收取农户、其他单位和个人上交的承包金或利润时,要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坚持取之有度、用之合理、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既不能超越农户和所属单位的承受能力,又要保证集体扩大再生产和发展公益事业的需要。

(二十九)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进行年终收益分配工作以前,要准确地核算全年的收入和支出;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搞好承包合同的结算和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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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制度

我国上市公司从20xx年1月1日起就开始实施新的会计准则,这次新会计准则的颁布对我国企业新会计制度影响很大,特别是对税收产生了极大影响,为此,如何解决对税收的影响,十分重要和必要。作为企业的会计人员,更应该深入研究新的会计标准和税收政策,解决税收的影响,坚守原则,并积极与税务部门做好沟通工作,从而加快我国新会计制度和税收制度建设的进程,使新会计准则与税收更好地协调。

与原有的企业新会计制度相比,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变化很大。由于我国目前税务会计未从财务会计中分立出来,所以实施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必然约束到税务会计的各项工作,企业的纳税调整和应纳税额也会因而受到一定的影响。本文针对新会计准则对税收的影响来加以分析,以尽快加以解决。

(一)新准则中计量基础运用的多样化带来的税收影响。

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中诸如历史成本、现值、可变现净值、公允价值等等计量属性,可以说实现了计量基础的多样化。例如,投资性房地产、生物资产等资产计价,基本上都存在多种计量模式,而这种多元化的计量模式势必会影响各期的损益结果,从而对税收造成一定的影响,影响企业的纳税。

(二)新准则中收益计量方法的变化带来的税收影响。

新会计准则对收益的确认提出了新的要求,而收益计量的变化必然引起税收的变化。具体来说,新的会计准则对债务重组的规定,将改变过去将债务重组产生的收益计入资本公积的作法,可以说收益计量方法发生了很大变化:允许债务重组的过程,而导致债务人由于让步或收入减去豁免偿还债务重组确认为损益,即进入损益表的利润收益产生的负债。这对税收的直接影响是显而易见的,所以我们绝不能忽视收益计量方法的变化带来的税收影响。

(三)新准则的实施加大了所得税会计处理的难度。

通常情况下,所得税会计方法有纳税影响会计法和应付税款法这两种。对中国的'大多数企业而言,在实际工作中一般都认可的税收支付收入税的费用占多数,因为这些企业习惯采用应付税款法,以跳过而直接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可以说要跳过不熟悉的利润表债务法对这些企业来说是一个巨大的挑战。此外,新所得税会计准则中,对永久性差异既没有进行界定,也没有明确规定处理方法,部分涉税业务处理的会计和税务差异扩大。可以说,新会计准则增加了所得税会计核算的难度,最突出的是新的所得税会计准则对所得税调整难度大,自然提出了新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技术要求给企业的会计人员,需要会计人员不断去提升自己及完善自己。

2.现行企业新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差异的比较。

现行企业新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目的的不同是产生差异的主要原因,它使得现行企业新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产生了以下主要方面的差异:

2.2会计政策和税收法规。

企业新会计制度在折旧、存货的计价方法上给企业留下的选择空间越来越大。例如,新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合理地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选择合理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而现行税法规定,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必须在法定使用年限内依直线法计算,对未经批准而采取加速折旧的,纳税时必须进行纳税调整。另外,企业新会计制度规定企业的存货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等方法。不同的计价方法所反映企业成本和效用的结果也不同,这样更加符合企业的实际成本和实际效益,但如果选择法过度灵活,也会影响会计信息的真实性,造成计税困难,因而税收法规规定企业选用某一计价方法后,在一段时间内不改变。

2.3部分会计实务和税收法规。

(1)收入确认。从收入确认的时间上看,企业新会计制度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谨慎性原则出发,侧重于收入实质性的实现;而税法从组织财政收入的角度出发,侧重于收入社会价值的实现(对企业来说收入可能还末实现),这一点从税法对视同销售、售后回购的规定可以看出。从收入的范围看,财务新会计制度规定只包括货物的卖价或劳务的价款,税收则不仅包括销售货物卖价或劳务的价款,还包括各种价外费用。正是由于它们出发点不同、判断角度不同,才造成两者较大的差异。

(6)其他方面的差异。

纳税调整增加项目的差异:会计处理对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赞助费、捐赠支出、罚款罚金、滞纳金支出等项目在期间费用或营业外支出中按实列支,而税法则对这些项目或是明确不得扣除,或是规定只能按限定标准扣除。纳税调整减少项目的差异: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等项目,会计处理对已计入利润总额而按税法规定可以免予征税或不需征税的项目,如国债利息收入、被投资单位分回不需征税的股利红。

4.现行企业新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之间差异的协调应对。

现阶段,我国处在经济体制变革的关键时期,在新会计制度中强调给予企业更多的理财自主权的同时,也要考虑组织税收收入的现实需要,当前应积极协调新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差异,恰当的处理两者的关系,才能解决两者之间差异的影响。通过以上对差异的分析可以提出以下几个应对策略:

4.1加强新会计制度与税法之间在制度层面的协调沟通,以及新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在会计界和税务界的交流宣传,以提高双方协作的有效性。

4.2对税制改革滞后引起的税收法规与新会计制度的差异,税收法规应借鉴新会计制度中合理、有效的成分,尽快弥补其滞后的一些规定,以适应发展的需要。

4.3新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协调是一个相互协调的过程。两者都要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而各自做出相应的调整,新会计制度的改革也要关注税收监管的信息需求。

4.4税务机关应充分利用披露的会计信息,并且应强化新会计制度的强制性信息披露义务,以提高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效率。

20xx月7月1日起,新会计准则于在上市公司范围内实施,上文笔者分析了其对税收的影响,那么有什么对策来应对呢?以下是笔者的几点观点:

(一)税务会计的分立。纳税调整是新会计准则对税收的影响重要方面,其根本原因是税务会计并没有成为独立的体系。这是由于会计与税法差异的变化频繁性导致的,很多企业结合自身利益,要求会计要能够提供纳税筹划的信息,对管理决策起到帮助作用。随着新会计准则的实施,税务会计独立于财务会计是势在必行的。

(二)设计税收制度应结合会计因素。在目前税务会计分立还不能真正实现的情况下,随着税制改革,我们要考虑的是调整会计和税法差异,随着在新会计准则的实施,我们在制定税收制度时,特别是企业所得税的制定,要结合税法和新会计准则的要求,有效地降低会计和税法的差异度,达到简化税制的目的,从而有效地减低成本。

(二)提高税务部门的征管和服务质量。

引入新会计准则后,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变化差异越来越大,需要税务部门加大执法力度,可以说对其执法水平提出了全新的挑战。首先,对于税收征管制度建设工作,应当与纳税评估相结合,纳税人提交税务信息报告,并作出新的规范和规定,同时税务部门收集信息,以消除纳税人的税务会计和税法的差异。其次,对于税务稽查工作,应结合会计准则的新变化,剔除会计和税收的差异变化,有效调整稽查工作程序和检验方法。此外,必须根据纳税人的税务咨询服务及相关的服务理念,为其提供及时有效的信息咨询服务。

(三)提升会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职业素养。

实施新会计准则,对国家税务机关及企业会计人员均提出了全新的高要求,对他们来说是一个巨大的挑战。为此,企业的会计人员需要坚持新会计准则的原则,仔细了解和掌握新会计准则的处理方法,并密切及时刻注意税法的变化。企业对会计人员的专业素养也需要高度关注,不断提升他们的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素养,会计人员自身也要不断完善自己、突破自己,从而为更好地实现企业税后利润最大化目标提供有力保障。

总之,根据新会计准则实施,对税收产生了重大的影响,我们应该采取相应的对策来解决目前存在的问题,努力提高税务部门的征管及服务质量,提高企业财务人员的专业素养,减少会计和税法的差异,使其协调一致,实现企业税后利润的最大化,使企业稳步健康地发展。

总的来讲,新会计准则对税收影响极大,但这些影响是可以调节和解决的。具体而言,企业要在坚守原则的前提下,统一认识,及时与税务部门沟通,提高税务部门的征管和服务质量,并注重会计人员自身专业素养的不断提升,从而有效解决新会计准则对税收的影响,全面推进我国新会计制度建设。

会计制度

【】20xx年1月政府会计制度将正式执行,文章以固定资产为例,就政府会计制度实施后对公立医院产生的影响进行探究。采用文献查阅、对比分析等方法着重梳理固定资产从取得到处置的完整核算方式,进一步关注会计制度改革前后的差异,找出改革实施过程中的难点及创新点,并结合公立医院的实际情况探究政府会计制度实施后对公立医院财务工作的具体影响。为探究政府会计制度在公立医院中的应用提供了理论依据,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政府会计制度奠定一定基础。

【】政府会计制度;公立医院;固定资产。

20xx年10月24日,财政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等法律法规,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xx〕25号)(以下简称政府会计制度)[1],规定各级各类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有特别说明的单位除外)于20xx年1月1日起执行,并鼓励行政事业单位可提前执行。我国现行政府会计核算标准体系中存在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并存的现象,使各单位会计信息缺乏可比性,造成政府资产负债不实,运营成本不准确等,在这种核算体系下所出的决算报告将难以满足按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的需求。因此,在新形势下,对现行政府会计核算标准体系进行改革势在必行。政府会计制度统一了现行的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其中涉及20xx年底公立医院执行的财政部发布的《医院会计制度》。如何保障实现政府会计制度改革的平稳过渡,实现新旧制度的无缝衔接,是公立医院财务人员面临的巨大挑战。本文以固定资产为例,通过举例分析政府会计制度与现公立医院执行的《医院会计制度》的差异,阐述制度改革的意义及特点,为公立医院顺利完成政府会计改革做准备。

谈及政府会计制度特点,首先提及从20xx年起公立医院开始执行的财政部颁发的《医院会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的特点是把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两种核算基础进行了整合,即财政补助、科教收支实行收付实现制核算基础,而医疗收入等其他收支适度引入权责发生制核算基础。这种一个制度两个基础的核算模式,满足协调了预决算管理和财务状况、运营成本及绩效评价管理的目的。可以说,公立医院早在几年前就走在了其他行政事业单位的前面,成为政府会计改革的探路者,其多年积累的经验为如今的政府会计改革作出了不小的贡献。政府会计制度正是在此基础上对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进行了彻底的规范,把两种核算基础从一个核算系统中剥离,重新创建了双重功能的会计核算模式。政府会计制度的核心内容可以简单阐述为8字方针:“适度分离,相互衔接。”这种创新性的会计核算模式将在公立医院会计核算中全面引入权责发生制,使单位的财务状况和运营成本等得以充分、准确地反映。而单位的预算会计核算同样能更加准确地反映单位预算收支情况,满足决算管理的要求。

虽然公立医院的核算基础与政府会计制度的核算基础有相似之处,但对于政府会计制度提出的“双功能、双基础、双报告”的理解,公立医院将如何应对制度的变革仍是当下亟待解决的难题。本文以公立医院固定资产从取得、使用、处置一个完整的生命周期为例来分析两种制度的差异及对公立医院核算方式的影响。

(一)固定资产取得时核算方式的差异影响。

1.医院会计制度核算方式公立医院自有资金购入(权责发生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使用财政补助、科教项目资金购入(收付实现制)采用特殊的双分录核算形式: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待冲基金”科目;同时,借记“财政项目补助支出”“科教项目支出”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和“银行存款”等科目。2.政府会计制度核算方式财务会计(权责发生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付账款”和“银行存款”等科目。预算会计(收付实现制):借记“事业支出”,贷记“财政拨款预算收入”“资金结存”科目。两种制度差异影响在于政府会计核算采用平行记账方式,而财政补助、科教项目购置固定资产不再执行《医院会计制度》规定的双分录核算形式。这也是政府会计制度改革的一大创新。

(二)固定资产累计折旧核算方式的差异影响。

1.医院会计制度核算方式公立医院自有资金购入资产计提折旧:借记“医疗业务成本”“管理费用”“其他支出”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使用财政补助、科教项目资金购入资产计提折旧:借记“待冲基金”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2.政府会计制度核算方式财务会计(权责发生制):借记“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经营费用”等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预算会计(收付实现制):无核算分录,因为未引起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现金收支业务。两种制度差异影响主要有两个方面:

(1)计提时点变化,《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财会〔20xx〕4号)规定,当月增加当月开始计提折旧,当月减少当月不提折旧。

(2)使用财政补助和科教项目收入购建固定资产时,《医院会计制度》规定要形成待冲基金,在计提资产折旧时待冲基金再予以消减[3]。政府会计改革后,“待冲基金”科目将被取消,资产折旧不再冲减“待冲基金”而是直接计入对应的支出科目。这将使公立医院在财务会计核算上真正全面地引入权责发生制核算基础。同时两种制度就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用均提出“应当采用年限平均法或者工作量法”。唐建纲[4]等学者通过大量的理论研究及数据测算,对加速折旧的应用价值给予了有效证明,并建议在政府会计改革中应用。在公立医院,那些技术含量高、更新换代快的专业医疗设备其折旧方法采用加速折旧法能有效规避技术进步所带来的无形损耗,便于资金的'快速回笼,促进医疗设施的更新和技术进步。

3.固定资产处置核算方式的差异影响在《医院会计制度》中,公立医院固定资产因为出售、报废、毁损等原因其处置的资产净值和在处置时所发生的费用及收入要先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来核算,而在清查财产过程中查明的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是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政府会计制度改革后,取消了“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固定资产的出售、报废、毁损事项不再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都统一在“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中核算。该核算方式更加科学、统一,便于理解操作。

4.固定资产核算变化对公立医院政府会计改革期初余额衔接的影响公立医院在响应国家号召执行政府会计制度时,要认真梳理会计科目,做好新旧制度的衔接。其中与固定资产核算相关的衔接问题主要注意两点。其一,固定资产折旧计提时点的变化而引起的衔接问题。各大公立医院在执行政府会计制度前建议进行资产的全面清查,对未提足折旧资产补提一个月的折旧,做好新旧制度衔接时的调整分录。衔接分录:借记“累计盈余”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其二,“待冲基金”科目取消,在新旧制度衔接时,补提用财政补助、科教项目资金购置固定资产的折旧额可以先冲减该科目,借记“待冲基金———待冲财政基金(旧)”“待冲基金———待冲科教项目基金(旧)”科目,贷记“累计折旧(旧)”科目,然后按“待冲基金(旧)”科目余额转入新科目“累计盈余(新)”或简便方式。在新旧制度衔接时,“待冲基金(旧)”科目余额直接转入“累计盈余(新)”科目,补提折旧的衔接分录直接同“其一”方法,可在“累计盈余”科目中下设二级明细科目,以区分自有资金和财政补助、科教项目资金所补提的折旧额。5.固定资产核算后会计报表形式的差异影响政府会计改革中会计报告形式内容变化较大,会计报表采用了双体系的报表格式。其中财务报表的编制主要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以单位财务会计核算生成的数据为准;预算会计报表的编制主要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以单位预算会计核算生成的数据为准。财务报表取消了公立医院会计报表中的《财政补助收支情况表》,并把《收入费用总表》与《医疗收入费用明细表》合并在新财务报表《收入费用表》中体现,同时增加了《净资产变动表》。预算会计报表是全新的报表体系,由《预算收入支出表》《预算结转结余变动表》和《财政拨款预算收入支出表》组成。在政府会计报表附注中编制《本年预算结余与本年盈余差异调节表》是政府会计改革的又一创新点。此表科学地把按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编制的预算会计信息与按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编制的财务会计信息通过差异调节的方式给予了很好的衔接与关联。笔者就调节表如何将财务与预算报表会计信息勾稽衔接进行简单的举例说明。例如,某公立医院1月以240万元购置专用医疗设备,其中财政项目补助120万元(授权支付),自有资金120万元,折旧年限5年。财务会计:借记固定资产240万元,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120万元和银行存款120万元。预算会计:借记事业支出240万元,贷记资金结存/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120万元和资金结存/货币资金120万元。当月购置当月计提累计折旧,全年累计折旧额48万元。财务会计:借记业务活动费用48万元,贷记固定资产累计折旧48万元。预算会计:无(未引起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现金收支业务)。上述业务引起财务会计本年盈余减少48万元,而预算会计本年预算结余减少240万元,两种核算模式下的差异将通过调节表予以勾稽关联。以预算会计本年预算结余减少240万元为起点加上调节表加项之一“为构建固定资产等的资本性支出240万元”减去调节表减项之一“计提的折旧费用和摊销费用48万元”等于财务会计本年盈余减少48万元。

政府会计制度将于20xx年1月1日起在各级各类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有特别说明的单位除外)中执行,作为公立医院的财务及相关人员,在今后的工作中要始终保持一种紧迫感、责任感,要以一种创新精神坚定不移地去落实好这一项重要任务;要熟知政府会计制度制定的背景、原则以及与《医院会计制度》的差异影响,全面掌握政府会计制度的各项规定及核算要点;加强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以保证政府会计制度的有效实施。同时要积极响应并结合政府会计制度的内容和公立医院的实际情况与信息化系统有效结合,依靠信息化技术使政府会计改革得以顺利有效地启动,特别是政府会计制度的会计核算体系对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现金收支业务进行“平行记账”方式及预算会计本年预算结余与财务会计本年盈余差异如何调节等均需要尽快建立与之相匹配的会计信息化处理平台,解放财务人力成本,使财务人员能够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到财务分析及管理上来,要以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为目的。四、结语政府会计制度统一了现行政府会计领域多项制度,其双功能、双基础、双报告、平行记账(引起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现金收支业务在进行财务会计核算的同时也应当进行预算会计核算)、两种核算模式下预算与财务会计要素的相互协调及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相互补充,通过编制《本年预算结余与本年盈余差异调节表》使预算会计报表与财务报表之间存在勾稽关系,这些差异影响是要重点理解和把握的。

[1]财政部.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a].20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