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安全防范管理制度(优质14篇)

小编: 念青松

学校是一个团结友爱、积极向上的集体,让学生在集体中感受到归属感和凝聚力。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其他学校已经取得的优秀成果,从中汲取经验教训。

库房安全防范管理制度

为严格仓库物资管理,加强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存放的工具、成品、原材料等物资安全,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物资仓库应按规定建立物防和技防。重要物资仓库应有防雷设施。

二、仓库物资存放区和办公区应该分开。严禁在物资存放区内办公和放置生活用品。

三、加强进库物资的检查验收,仓库管-理-员应根据进货单据,对物资品种、数量、质量认真检查、验收,确实无误方可进库入账。

四、仓库管-理-员应严格遵守领发手续,未经领导同意或手续不全者,不得领发。不准私自挪用或借予他人。

五、仓库存放的物资必须做到账、卡、物三相符。保管员同时及时进行登记,记账员要做到日结月清。仓库每月进行一次盘点,并把库存盈亏情况上报。对属于责任性差错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仓库存放物资应做到布局合理,堆放整洁,保证过道畅通,防火标志醒目。

七、消防器材应放置在仓库适当位置,定期进行检查,确保正常使用。

八、仓库管理人员应对外加强防范,对内加强管理,认真学习仓库管理知识,提高管理水平。

为了加强工厂仓库管理工作,确保库存物品安全,国家制定了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一下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仓库消防安全管理,保护仓库免受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仓库消防安全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仓库消防安全由本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条 本规则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第四条 本规则适用于国家、集体和个体经营的储存物品的各类仓库、堆栈、货场。

储存火药、炸药、火工品和军工物资的仓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仓库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仓库竣工时,其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消防监督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条 仓库应当确定一名主要领导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 仓库防火负责人负有下列职责:

一、组织学习贯彻消防法规,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工作;

三、组织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

四、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

六、定期总结消防安全工作,实施奖惩。

第八条 国家储备库、专业仓库应当配备专职消防干部;其他仓库可以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

第九条 国家储备库、专业仓库和火灾危险性大、距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仓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

第十条 各类仓库都应当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开展自防自救工作。

第十一条 仓库防火负责人的确定和变动,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专职消防干部、人员和专职消-防-队长的配备与更换,应当征求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意见。

第十二条 仓库保管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

第十三条 对仓库新职工应当进行仓储业务和消防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 仓库严格执行夜间值班、巡逻制度,带班人员应当认真检查,督促落实。

第三章 储存管理

第十五条 依据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按照仓库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程度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类(详见附表)。

第十六条 露天存放物品应当分类、分堆、分组和分垛,并留出必要的防火间距。堆场的总储量以及与建筑物等之间的防火距离,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十七条 甲、乙类桶装液体,不宜露天存放。必须露天存放时,在炎热季节必须采取降温措施。

第十八条 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间距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间距不小于零点三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

第十九条 甲、乙类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第二十条 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须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和空气干燥的.场所储存,并安装专用仪器定时检测,严格控制湿度与温度。

第二十一条 物品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

第二十二条 甲、乙类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安全处理,严防跑、冒、滴、漏。

第二十三条 使用过的油棉纱、油手套等沾油纤维物品以及可燃包装,应当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处理。

第二十四条 库房内因物品防冻必须采暖时,应当采用水暖,其散热器、供暖管道与储存物品的距离不小于零点三米。

第二十五条 甲、乙类物品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其他库房必需设办公室时,可以贴邻库房一角设置无孔洞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其门窗直通库外,具体实施,应征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同意。

第二十六条 储存甲、乙、丙类物品的库房布局、储存类别不得擅自改变。如确需改变的,应当报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

第四章 装卸管理

第二十七条 进入库区的所有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防火罩。

第二十八条 蒸汽机车驶入库区时,应当关闭灰箱和送风器,并不得在库区清炉。仓库应当派专人负责监护。

第二十九条 汽车、拖拉机不准进入甲、乙、丙类物品库房。

第三十条 进入甲、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是防爆型的;进入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装有防止火花溅出的安全装置。

第三十一条 各种机动车辆装卸物品后,不准在库区、库房、货场内停放和修理。

第三十二条 库区内不得搭建临时建筑和构筑物。因装卸作业确需搭建时,必须经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装卸作业结束后立即拆除。

第三十三条 装卸甲、乙类物品时,操作人员不得穿戴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帽和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严防震动、撞击、重压、摩擦和倒置。对易产生静电的装卸设备要采取消除静电的措施。

第三十四条 库房内固定的吊装设备需要维修时,应当采取防火安全措施,经防火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五条 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当对库区、库房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离人。

第五章 电器管理

第三十六条 仓库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电气设计和施工安装验收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甲、乙类物品库房和丙类液体库房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安全规定。

第三十八条 储存丙类固体物品的库房,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六十瓦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当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当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确保安全。

第三十九条 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离不得小于零点五米。

第四十条 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护。

第四十一条 库区的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箱,保管人员离库时,必须拉闸断电。

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保险装置。

第四十二条 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

第四十三条 仓库电器设备的周围和架空线路的下方严禁堆放物品。对提升、码垛等机械设备易产生火花的部位,要设置防护罩 。

第四十四条 仓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防雷 设计安装规范的规定,设置防雷装置,并定期检测,保证有效。

第四十五条 仓库的电器设备,必须由持合格证的电工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保养。电工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电器操作规程。

第六章 火源管理

第四十六条 仓库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进入甲、乙类物品库区的人员,必须登记,并交出携带的火种。

火地点、时间、动火人、现场监护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内容。

第四十八条 库房内不准使用火炉取暖。在库区使用时,应当经防火负责人批准。

第四十九条 防火负责人在审批火炉的使用地点时,必须根据储存物品的分

类,按照有关防火间距的规定审批,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人。

第五十条 库区以及周围五十米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第七章 器材管理

第五十一条 仓库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五十二条 消防器材应当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

第五十三条 仓库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由专人管理,负责检查、维修、保养、更换和添置,保证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

第五十四条 甲、乙、丙类物品国家储备库、专业性仓库以及其他大型物资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安装相应的报警装置,附近有公安消-防-队的宜设置与其直通的报警电话。

第五十五条 对消防水池、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经常进行检查,保持完整好用。地处寒区的仓库,寒冷季节要采取防冻措施。

第五十六条 库区的消防车道和仓库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等消防通道,严禁堆放物品。

第八章 奖惩

第五十七条 仓库消防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储存丁、戊类物品的库房或露天堆栈、货场,执行本规则时,在确保安全并征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适当放宽。

第六十条 铁路车站、交通港口码头等昼夜作业的中转性仓库,可以按照本规则的原则要求,由铁路、交通等部门自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六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根据本规则制订的具体管理办法,应当送公安部备案。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0年八月一日经国务院批准、同年八月十五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即行废止。

安全防范管理制度

二、责任明确。为确保本单位本部门的安全防范及管理,行政首长为建材办第一责任人,主管主任负责安全防范的具体工作,各科室负责人为本部门第一责任人,小食堂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同时成立安全防范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开展安全教育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堵塞漏洞,确保安全。

三、加强办内要害部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坚持值班巡查,对有金库的`财务室要落实防范措施,现金不得超储,对水、暖、电、气等设备设施,坚持日常巡查,因工作不负责出现问题,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及领导的责任。

四、严格管理消防器材,经常检查保养,保证取用方便,使用有效,按时更换灭火器。

五、职工须熟知办里安全防范的设备设施,学懂会用消防器材及水、暖、电、气的控制装置,发现匪警、火警、漏气、跑水时现场人员要采取应急措施,并迅速报告公安、消防、燃气、自来水等相关部门和上级机关。

医疗安全防范管理制度

一、医务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职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

二、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三、对急危患者,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四、对毒、麻、等药品严加管理,按制度用药。

五、对医疗设备、电源、氧气要定期检查维修,严格按照规程操作。

六、消防设备定期检查。

七、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

八、各级各类医务人员恪守职责,严防医疗事故发生。

学校校内外集体活动安全防范管理制度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制度,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一般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学校校内外集体活动安全防范管理制度,欢迎阅读与收藏。

1、组织学生开展校外集体活动,事前须报校长室批准;组织全校性的校外集体活动,事前要按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

2、活动前,有关负责人要仔细研究,周密计划,严格组织。

3、要派人事先勘察活动场地、环境,确保活动场地符合安全和活动要求。

4、要落实各项安全责任。各班必须有一名教师带队,低年级各班须二名教师。带队教师必须自始至终组织好队伍,照顾好学生,及时处置偶发事件。

5、集体活动前,必须进行一次针对性的.安全教育。

6、无特殊情况,学生应戴安全帽参加活动。活动过程中应遵守纪律,听从指挥,不得私自脱离集体。遇有特殊情况应报告老师。

7、步行前去的活动,老师应与学生一道步行。

8、活动结束后,教师应把学生带回学校。如安排家长接送的,必须待最后一个学生接走后,带队老师方可离开。

9、活动中如需使用交通工具时,必须租乘国有(a类)运输单位的车子,所乘车辆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并与有关单位签订安全承运合同。不得超载,不得乘坐无三证(健康证、驾驶证、上岗证)的人员驾驶的车、船。

10、其他单位要求组织学生参加的集体活动,须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否则,学校应予拒绝。

医疗安全防范管理制度

1、严格执行质量管理制度,落实临床医疗、医技、护理、院感质量管理组织工作计划。并把工作落实到医院每月的工作计划中。

2、提高我院急危重病人救治水平,规范流程,努力保证急危重病员得到有效救治。

3、抓好病历书写,特别是危重病人的.重大病情变化应及时记录,保证病历的及时性、科学性、完整性。

4、加强医疗安全教育,提高全体医务人员的医疗安全意识,规范医疗行为,减少差错的发生。

5、组织药剂人员学习《药品管理法》及《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规范药事工作。

6、切实加强一次性用品管理,规范进货、验收、保管、发放、销毁等环节,确保安全使用。

安全防范工程管理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各类建(构)筑物安全防范工程的施工。

3、安全防范工程的施工,除执行本向度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规定。

1、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场、施工:。

1)施工对象已基本具备进场条件,如作业场地、安全用电等均符合施工要求。

2)施工区域内建筑物的现场情况和预留管道、预留孔洞、地槽及预埋件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3)使用道路及占用道路(包括横跨道路)情况符合施工要求。

4)允许同杆架设的.杆路及自立杆杆路的情况清楚,符合施工要求。

5)敷设管道电缆和直埋电缆的路由状况清楚,并已对各管道标出路由标志。

6)当施工现场有影响施工的各种障碍物时,已提前清除。

2、对施工准备进行检查,符合下列要求方可施工:。

1)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齐全。

2)施工人员熟悉施工图纸及有关资料,包括工程特点、施工方案、工艺要求、施工质量标准及验收标准。

3)设备、器材、辅材、工具、机械以及通讯联络工具等应满足连续施工和阶段施工的要求。

4)有源设备应通电检查,各项功能正常。

1、工程施工应按正式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进行,不得随意更改。若确需局部调整和变更的,须填写“更改审核单”,或监理单位提供的更改单,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2、施工中应做好隐蔽工程的随工验收。管线敷设时,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应会同设计、施工单位对管线敷设质量进行随工验收,并填写“隐蔽工程随工验收单”或监理单位提供的隐蔽工程随工验收单。

3、线缆、光缆敷设应符合工程设计管理制度中的有关规定。

4、工程设备的安装:。

1)探测器安装。各类探测器的安装,应根据所选产品的特性、警戒范围要求和环境影响等,确定设备的安装点(位置和高度)。

2)紧急按钮安装。紧急按钮的安装位置应隐蔽,便于操作。

3)摄像机安装。在满足监视目标视场范围要求的条件下,其安装高度:室内离地不宜低于2.5m;室外离地不宜低于3.5m。

4)云台、解码器安装。云台的安装应牢固,转动时无晃动。

5)出入口控制设备安装。各类识读装置的安装高度离地不宜高于1.5m,安装应牢固。

6)访客(可视)对讲设备安装。(可视)对讲主机(门口机)可安装在单元防护门上或墙体主机预埋盒内,(可视)对讲主机操作面板的安装高度离地不宜高于1.5m,操作面板应面向访客,便于操作。

7)电子巡查设备安装。在线巡查或离线巡查的信息采集点(巡查点)的数目应符合设计与使用要求,其安装高度离地1.3~1.5m。

8)停车库(场)管理设备安装。

9)控制设备安装。控制台、机柜(架)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应平稳牢固、便于操作维护。所有控制、显示、记录等终端设备的安装应平稳,便于操作。其中监视器(屏幕)应避免外来光直射,当不可避免时,应采取避光措施。在控制台、机柜(架)内安装的设备应有通风散热措施,内部接插件与设备连接应牢靠。控制室内所有线缆应根据设备安装位置设置电缆槽和进线孔,排列、捆扎整齐,编号,并有永久性标志。

5、供电、防雷与接地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摄像机等设备宜采用集中供电,当供电线(低压供电)与控制线合用多芯线时,多芯线与视频线可一起敷设。

2)系统防雷与接地设施当接地电阻达不到要求时,应在接地极回填土中加入无腐蚀性长效降阻剂;当仍达不到要求时,应经过设计单位的同意,采取更换接地装置的措施。

1、系统调试前应编制完成系统设备平面布置图、走线图以及其它必要的技术文件。调试工作应由项目责任人或具有相当于工程师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主持,并编制调试大纲。

2、调试前的准备。

1)检查工程的施工质量。对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如错线、虚焊、开路或短路等应予以解决,并有文字记录。

2)按正式设计文件的规定查验已安装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备品备件等。

3)系统在通电前应检查供电设备的电压、极性、相位等。

3、系统调试。

先对各种有源设备逐个进行通电检查,工作正常后方可进行系统调试,并做好调试记录。

安全防范管理制度

1.0目的:确保安全,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

2.0适用范围:小区的安全防范工作。

3.0主要内容:

3.1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提高警惕,熟悉小区的地理环境。

3.2值班人员一定要熟悉小区安全防范的监控设备及措施,能够熟练掌握及操作。

3.3接班后一定要仔细检查小区的每一个角落,包括门窗锁,看是否有可疑情况。

3.4建立交接班制度,详细记录工作情况,如有情况必须清楚时间、地点及如何处置等。

3.5定期对各设备进行保养、检查,发现故障或问题及时排除,确保系统正常运转。

3.6严格遵守公司安全防范制度,不得随意将公司的工作机密及当班情况泄露。

3.7小区大厦严禁违规明火作业,若需必须经管理处同意有并专人在现场监管操作。

3.8严禁在小区内烧香拜神或乱烧垃圾。

3.9严禁在小区内乱接、乱拉、供配电线路。

3.10严禁在消防通道作业或堵塞消防通道。

3.11严禁私自挪用消防设施器材,及时进行设备的保养工作,确保正常使用。

3.12严禁三无人员进入小区。

3.13严格执行,人防、技防的安全防范措施。

4.0基本要求:

4.1落实制度要严格,不出现人防失误造成安全事故。

安全防范管理制度规定

1、每周一、周五由当值值班成员副值对干燥灯泡进行检查、发现灯泡损坏应立即汇报班长并更换。

2、安全员每周要检查一次、包括灯泡是否损坏,电源线、插头、插座是否有异常、短路,发现问题应立即汇报班长并处理。

3、正常时根据实际情况、空气湿度(室外有大雾)应将干燥灯投入(由当班人员负责)。

4、连续两天阴雨天气应将干燥灯投入(由安全员负责)。

5、刚做过试验的绝缘安全用具、凉干放入柜内后应将干燥灯投入(由班长负责)。

6、正常天气、室内室外空气干燥、绝缘用具亦干燥、干燥灯应停用,但要检查干燥灯应在良好的状态(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使用干燥灯)。

注:其他安全用具应每月检查一次并要有记录、发现问题应立即汇报。

学校管理制度

1、为了加强师资管理,及时发现人才培养人才,不断搜集、积累教师业务水平情况,对教师教学科研水平进行考核,必须建立健全教师业务档案,充分发挥业务档案在对教师进行考核、评估、晋升、奖惩方面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2、教师业务档案主要收集和记载教师在教育教学、科研活动中形成的主要成果材料(教学任务完成情况、教学水平、教学效果、科研论文、专著、教材等以及对这些材料的评价,专家的学术鉴定材料、图片等)。

3、对教师业务档案的认真收集、整理是加强教学,科研管理的重要举措之一。

(二)业务档案搜集。

1、建立健全业务档案材料的搜集整理制度,材料要全面、完整、准确,由专人负责管理。

2、通过各种渠道收集教师任课、进修、观摩教学、改革教学方法、科学研究等成果、学术活动、外语状况、计算机情况、学术水平鉴定及参加有关会议总结等材料。

3、对归档材料要验证真伪和完整与否,要求用黑钢笔或黑水笔填写,书写字迹工整,不得用铅笔、圆珠笔填写。

(三)业务档案材料的管理。

(1)个人基本情况:包括登记表、学历及职称复印件、奖惩复印件等;。

(3)学术活动,包括参加学术研讨会议、学术交流,学术任职等(具有复印件)。

(5)计算机、外语考试、培训学习情况(证书复印件);。

2、对档案材料的整理工作要求及时准确,利于考核、考查材料的准确程度及学术价值;。

3、业务档案的使用,要确定阅档人员范围,建立业务档案传阅制度。

学校管理制度

在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的今天,我们每个人都可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拟定制度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学校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校长是学校行政最高负责人,受党和国家的委托,对内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对外代表学校。校长的基本任务就是在上级党委和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规章、制度、指示,全面领导和组织学校各方面的工作,按照国家的要求,办好学校,保证教育质量,培养合格的人才。

校长的具体职责为:

1、全面地正确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及党和国家的有关法规制度,上级党委、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指示,及时向全校教职工传达和组织学习,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全校工作计划,努力组织并予实施。积极实行民主化、科学化的管理方法,深入实际、深入群众,经常检查总结工作,定期向上级及全校教职工报告,努力在教学改革、学校管理、办学形式、生产经营、科学实验、技术推广、社会服务等各方面做出成绩。

2、坚持以教学为中心,组织和领导好全校的教学工作。根据党的教育方针,国家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要求及职教特点办学。按照教育规律及学校的具体情况领导教学。坚持教学和教育科学研究并重的原则,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3、组织领导全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经常组织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有关部门和全体教职工一起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要不断改进工作,掌握规律,总结经验,以共产主义思想为核心,以爱国主义教育为主旋律,反对各种错误思想的侵蚀和影响。

4、主持校务会议,研究情况,分析问题,制定各个时期的工作目标和实施计划。根据全面规划与统筹规划的原则,负责审批各职能部门的教育、教学、后勤、行政管理计划,经常检查、督促与指挥各职能部门工作。鼓励他们开拓、求实、团结、奉献,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出色完成各项任务。

5、管理好学校人事工作。根据各部门的工作性质、特点,按干部“四化”标准及德才兼备的原则,统筹安排好部门及教职工工作,人尽其才,充分发挥干部及教职工的作用,并不断实施与完善工作岗位责任制与考核制度,建设优良校风,做到人人有专责,事事有人管,办事有标准,检查有依据,勤有奖,怠有罚,赏罚分明。

6、熟悉和了解本地区(本专业)经济发展和人才需求情况,把教育与生产劳动结合起来,把教学与生产实习结合起来。

7、组织领导体育卫生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和上级有关决定、指示,把开展体育运动、增强学生体质及搞好环境卫生、防治各种疾病、保护师生健康作为一件大事来抓。

8、领导和组织教职工的政治、文化、业务学习和其它有关学术研究活动。高度重视教职工的进修提高,有计划、有组织、有领导地做好教师的培训工作,努力建设一支教学水平一流的专业教师队伍。

9、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努力改善办学条件。组织管理好学校的校舍、设备、经费。审定经费的预算与决算,监督学校经费与校舍、设备的合理使用。

10、要认真抓好计划生育工作。坚决贯彻和执行计划生育工作的政策和有关规定要求,认真落实本校的计划生育有效措施。

11、领导和组织全校师生认真学习国家政策法令法规,加强遵纪守法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法制观念。

12、关心群众生活,注意工作方法。努力创造条件,不断改善教职工的工作生活条件,不断提高教职工的福利待遇,促进全面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要注意深入实际,深入教学第一线,以便了解情况,熟悉情况,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副校长职责

1、协助校长工作,受校长委托主持全校工作和校务会议,教职工大会及办理其它事宜。

2、按照分工,负责分管工作,对重大问题及时提出意见与建议,提请校长或有关部门讨论决定。

3、按照分工签署文件,答复与处理问题,向校长提出分管处室干部的任务、奖罚、晋升与培训意见。

4、认真搞好分管处室的思想政治工作、工作作风和业务建设,经常检查他们遵纪守法与执行任务的情况。

5、深入实际,调查研究,要经常深入课堂听课,参加处室、组的活动,听取汇报,分析情况,指导工作。

6、积极参加并组织好分管处室、组的政治、业务学习,关心职工的生活福利。

办公室岗位职责

1、协助校长组织学习和讨论党和政府的`教育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政部门的指示决议,研究贯彻方案和具体措施。

2、综合整理、研究和分析学期、学年的教育、教学、教育科研、生产实习、培训等工作的计划、总结。协助校长了解教职工的学习、教学、工作和生活状况,加强思想教育工作,做好日常的情况综合汇报工作。

3、研究制定学校的重要规章制度及一些重大的措施,并组织贯彻落实,编写好学校的大事记,组织做好学校的年度统计。

4、受校长委托负责组织全校性重大活动与组织完成各项突击任务。做好校性教师大小会议的组织准备工作,做好会议出勤登记,做好会议记录,并经常检查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5、处理好校内外的来往公文,做好文件的登记、传阅、保管、保密与立卷归档工作。同时还应做好校内颁发的各种文件和资料的工作。

6、主管学校人事工作,管好公章,开具证明书、介绍信,办理教职工的工作证、校徽、公费医疗证的发放工作。

7、受校长委托,做好全校各处室职责以外的日常工作,协调各处室工作,及时向有关单位及个人传达校长意见。

8、受校长委托,检查教职工履行“职责”和执行劳动纪律的情况。

9、代表学校做好来访、来信与联系接待工作。

10、组织节假日值班工作。

11、做好校长办公室与会议室的内务管理。

12、负责接收外来公事电话,重要电话详细记录并及时传达。

企业安全防范管理制度

为了维护厂、宾馆的安全生产、工作、生活秩序,保障人身安全及厂内设备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总则

宾馆、厂、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的指导原则:领导负责、依靠群众、预防为主、保障安全。主要任务是“预防和打击各种犯罪”活动,同一切扰乱内部秩序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斗争,维护良好生产秩序,确保安全生产。

二、开展安全法制宣传教育

1、经常对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法制学习,发动和依靠职工落实各项安全制度。做好防火、防爆、防盗、防特、防治安灾害事故发生。

2、对公司聘用农民工、临时工进行户口管理,同时进行法制安全教育。

三、危险品管理

厂内使用的乙炔气、氧气等易爆物品,列入危品管理。公司要全部有权督促和检查操作人员的合格证。无安全合格操作证禁止作业。

汽油、苯、酒精等易燃物品,必须有专人保管,建立台帐及库存数量。电炉、烘箱必须有专人保管,制订必要的安全制度。

四、现金、贵重物品、机密文件管理

公司、宾馆、食堂等财务部门要切实执行现金、票证管理规定,金额不得超过限额,特殊情况需滞留大量现金的,必须派专人值班看守。

公司科技、文书、人事、会计档案等资料应有专人保管,未经公司领导批准严禁使用借阅、外借、复制及销毁。

五、重点部位、内保管理

1、塑料厂、油品厂、锅炉房、客房、内餐、配电房、汽车班、仓库、单身宿舍等必须加强防范,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漏洞和不安全因素要及时采取措施。

2、每逢节日前做好防火、防盗检查,日常下班后必须切断电源,关窗、锁门。

六、消防管理

1、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健全义务消防组织机构,并消防员学习业务和训练。

2、建立消防设备台帐,落实消防设备有专人保管。

3、发现火险隐患,及时处理,做好台帐登记。

七、治安保卫管理

1、治安、保卫、消防等由公司办公室和公安分局业务科双重领导,具体负责由公司分管人员组织工作,监督促、检查。

2、建立治保领导小组,确定治保人员名单。

目   的 : 为了确保公司财产不受损失,保护厂区绿化环境整洁,保障员工的.劳动安全,维护公司正常的生产、工作和生活秩序,特制订本制度。

适用范围:生产区、办公区和生活区。

责 任 人:公司全体员工,其中保安人员负有日常护理和监管责任。

内    容:

1.员工出入保卫

1.1凡本公司员工均应熟读“员工守则”,自觉履行各项义务。维护公司正常生产、工作和生活秩序,遵纪守法,树立自我防范意识,增强主人翁责任感。

1.1.1不得携带各种违禁品、危险品和与生产、工作无关的物品进入厂区和工作、生活场所。

1.1.2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带熟人进入生产区参观和食堂就餐。

1.1.3不得私带公物出厂变为己有。

1.1.4上下班按时打卡,并主动接受门卫保安人员的安全监督和检查。

1.2外来人员:值勤保安对待外来人员,应做到笑脸迎送宾客,善用文明礼貌语,树立企业第一形象,并主动为来访人员提供必要的服务,做好下列接待工作。

1.2.1首先询问来意,填写“来访人员工作通知单”然后电话联系或引荐对口接待部门或接待人。来访结束后回收“来访人员工作通知单”并存档备查。

1.2.2来访人员如因工作需要进入生产区参观、考察或学习时,应由接待部门填写“非生产人员进入洁净区审批单”,经审核批准后并按“生产区外来人员管理制度”程序,由接待人陪同进出。未办上述手续的,门卫保安有权制止进入。

2.公司财产保卫 凡公司员工均应遵循“爱厂如家、惜财如命”和提高警惕,防患于未然的思想,切实做到:机开勤护理、下班必停机、机停关电源、锁门才离开等,并做好下列各自的工作。

2.1火灾防护

2.1.1仓库、车间及办公场所内严禁吸烟或擅自携带引火物品。

2.1.2危险品周转库存放的各种易燃、易爆、易中毒等危险品不得超出一周用量,并 经常保持良好的通风状态。 2.1.3各车间用于消毒和生产的酒精应控制在日用量范围。

2.1.4灭火设备应照规定设置,并放在明显容易取用的地点,并定期检查,应保持随用状态。

2.1.5电器及线路不得使用过大的保险丝,电器设备使用后,应关闭电源。

2.1.6使用氧气乙炔焊接时应注意附近有无易燃物品,必要时迁移。

2.1.7食堂使用的炉灶、煤气应防渗漏,下班时应关闭各阀门。

2.2盗窃防范

2.2.1现金、贵重物品及机要文件,下班后应放置于安全的橱柜中。

2.2.2值勤保安人员应随时注意进出人员。夜间值勤的保安人员,应按规定时间在公司内巡逻。

2.2.3未经批准,不得携带各种物品出厂,否则保安人员不得放行。

2.2.4窃案发生后,应保护好现场,并立即上报有关单位侦察。

3.保安值勤保卫

3.1凡本公司保安人员,除自觉遵守“员工守则”外,均应熟悉本制度,为维护公司秩序,认真履行下列义务。

3.1.1服从总经办的命令,接受行政办的管理和监督。

3.1.2待人接物须谦恭有礼不得怠慢。

3.1.3值勤时态度宜严肃且精神焕发。

3.1.4处理各种工务必须公正廉洁。

3.1.5不得泄漏公司机密。

3.1.6不得酗酒、赌博、滋事。

3.1.7应明确公司的组织、环境及各级人员的姓名。

3.2公司保安人员的职责:

3.2.1有关人、物、车辆进出的登记、通知、检查、核对。 3.2.2预防盗窃、火灾及其他危险事项。

3.2.3维护厂风厂纪和公司秩序。

3.2.4公司内警戒警备事项。

3.2.5厂区绿化环境的日常维护管理。

3.2.6仓库所有进出物品的装卸及监督检查。

3.2.7公司大门值勤。

3.2.7.1注意公司员工及外来宾客的出入。

3.2.7.2各种报刊邮件的签收登记。

3.2.7.3人员携带出厂的包裹检查。

3.2.7.4防止不良分子进厂扰乱。

3.2.7.5注意进出员工的服装是否整齐。

3.2.7.6监督打卡并协助行政办整理员工每天出、缺勤情况。

3.2.7.7饮水机护理及换水。

3.2.8巡逻值勤

3.2.8.2巡逻时应认真检查不得做其他事务或与其他人闲谈。

3.2.8.3遇有意外事故时应立即报告上级处理或报警。

3.2.8.4巡逻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3.2.8.4.1厂区内外有无盗匪潜伏。

3.2.8.4.2厂内和厂房周围门窗及水电开关是否关闭或损坏。

3.2.8.4.3风雨雷电是否殃及公司财物。

3.2.8.4.4有无火种发生之迹象。

3.2.8.4.5有无在公司内酗酒、赌博或在禁烟区吸烟和其他伤风化事项。

3.2.8.4.6分争或聚众喧哗的防止与取缔。 

学校管理制度

1、每节课应有清晰而恰当的教学目标,教师必须围绕教学目标组织课堂教学。

2、上课要保证教学内容的科学性、思想性和系统性。

3、要合理整合、利用教学资源,提高教学资源利用率。

4、注意启发式教学,合理运用多媒体辅助教学,提高课堂效率。

5、上课时要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强调师生、生生之间的互动交流,营造互动的教学氛围。

6、上课要面向全体学生,关注学生的学习状态和个体差异,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7、要搞好实验教学,要充分利用可用资源,尽可能创造条件多做实验。

8、教学须使普通话、书写规范字,教学语言应当简明、准确、规范。

9、应依据教案进行教学,合理利用教学时间,按时完成教学任务。

10、教态认真,谈吐文雅,语气亲切,不讽刺或体罚学生。

安全防范质量管理制度

一、  为加强我公司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的质量管理,特制定此制度,由2015年9月9日起实行。

二、  本公司的安全技术防范工程之质量管理工作由总经理直接领导,具体负责部门为工程技术部,其他部门进行配合。

三、  本公司安防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包括以下几方面:

1.  设计方案的质量管理;

2.  器材与材料的质量管理;

3.  工程实施的质量管理;

4.  系统维护及维修保养的质量管理。

四、  设计方案的质量管理

1.  设计方案的质量管理工作,由工程技术部负责实施,其他相关部门配合。

2.  设计质量保证体系:

3.  设计前业务人员应该提交尽可能详尽的设计委托书,使得设计人员清楚明白用户的需求、现场条件以及设计目标。有可能的情况下,还应与设计人员一起实地考察现场,与用户深入沟通,确保设计的工程方案可以达到用户的要求。

4.  设计人员必须遵循国家相关标准和法规,制定出科学合理的系统方案,必须符合建设单位的使用要求,可以达到国定相关规定的检验要求。

5.  设计的方案中,选用的专业器材必须是通过公安部门检测的持有生产许可证的合格产品。

五、  器材与材料的质量管理

1.  建立供应商档案,包括:所代物资的资质证明、合格证、检验试验报告、价格、功能、质量等有关资料并进行综合分析,分类建立供应商信息档案。选择合格的供应商。

2.  采购部必须确保采购的器材与材料符合工程需要,达到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技防工程专用的专业器材必须选用通过公安部门检测的合格产品。

3.  工程技术部必须对采购回来的器材和设备进行质量把关,对主机等关键设备必须要检查合格后才能送往工地现场调试。

4.  根据设计要求和施工组织设计的规定,按质、按时、按期采购材料设备,保障按质、按量、按时供应到施工现场。做到材料、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收集,并保证真实、齐全、完整与工程施工同步。

六、  工程实施的质量管理

1.  工程技术部在工程开工前,设计人员必须将技术交底卡提前交给施工班组的负责人,明确相关工程质量与技术要求。

2.  施工质量标准和技术规程

ga 308—2001  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

ga/t 74—2000  安全防范系统通用图形符号

ga/t 75—1994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

ga/t 70—2004  安全防范工程费用预算编制办法

ga/t 367—2001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

ga/t 368—2001  入侵报警系统技术要求

ga/t 394—2002  出入口控制系统技术要求

ga/t 269—2001  黑白可视对讲系统

ga/t 72—1994  楼寓对讲电控防盗门通用技术条件

ga 38—2004  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

gb/t 16676—1996  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工程设计规范

3.  施工质量管理体系

4.  工程实施过程中,必须狠抓工程质量,落实设计方案中的各项质量要求,以确保没有工程质量隐患。

5.  所有线材及材料必须经过现场检测后才能入管布线,不能达到使用要求的、有故障隐患的材料绝对不可以勉强使用。

6.  布线工程完成后,必须经过检测后才可以通电试机。不能通过检测的必须找出原因,排除后才能通电试机。

7.  调试过程中,必须按照相关标准进行测试,确保将合格的系统交付给用户使用,未能通过的项目,必须与设计人员一起找出原因所在,排除后再行检测,通过后才可以投入试运行。

8.  做好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各项记录,为以后的系统维护工作打好基础。

七、  系统维护及维修保养的质量管理

1.  工程完成后,售后服务部必须协同工程技术部做好工程技术资料的交接工作。

2.  建立系统维护工作档案,按照公司的其他相关规定,落实好系统维护的日常例行工作,强化各种周期性的例行检查。

3.  建立维修工作记录卡,按照公司制定的相关措施,保障维修保养工作的高效运作。

4.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落实保修工作,可尽量减少由于保修工作对用户所造成的不便。

八、  以上各项系统质量管理制度,如有不明确之处,由工程技术部负责解释。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山西省安全技术防范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以下简称技防产品)的生产、销售,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以下简称技防系统)的设计、安装、验收、监理、运营和信息使用等活动,以及对上述活动的中介服务和行政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公安机关是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山西省公安厅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省厅技防办)负责全省安全技术防范(技防)工作的规划、管理、指导和监督。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技防办)、铁路、交通、民航、森林、海关等行业公安局、处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行业公安局、处技防办)在省厅技防办的具体指导下,负责本辖区、本部门技防工作的规划、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有关业务部门应结合各自职能,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学会等组织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公安机关负责引导其通过开展技术交流、提供技术支持、推广高新技术、开展专业培训和加强行业自律等方式推动省内安全技术防范行业的发展。在本省内举办的专业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展览会、博览会,主办单位应向公安机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章  技防产品管理

第六条  技防产品的生产管理,分别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安全认证制度、生产登记批准制度,对同一类技防产品的管理,只适用上述制度的一种。

第七条  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安全认证制度的技防产品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安全认证制度的规定执行;未取得生产许可、安全认证的技防产品,禁止生产和销售。

第八条  实行生产登记批准制度的技防产品,应当经省厅技防办批准生产登记,并颁发《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以下简称《批准书》)。未经批准的,禁止生产和销售。

第九条  申请《批准书》的生产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办公及生产场所;

(二)有工商营业执照;

(三)有相应产品生产管理经验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四)有设计、生产、测试及维修设备;

(五)有完整的产品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或产品质量保证体系;

(六)有完善的售后服务措施;

(七)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八)产品经法定检验机构型式检验合格。

第十条  技防产品生产单位按以下程序办理技防产品型式检验:

(三)申请单位将封样后的产品送到法定检验机构进行型式检验。

第十一条  《批准书》的申请与办理:申请技防产品生产登记的单位应通过公安机关设立的`网上办公服务平台填报申请,并持下列资料向所在地市级公安机关技防办提出申请:

(一)《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申请书》;

(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主要生产设备、检验仪器明细表;

(五)产品设计与工艺文件;

(七)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型式检验报告;

(八)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及产品售后服务措施。提交申请材料时,需提供复印件的原件,验证后退回。市级公安机关技防办应当自收到技防产品生产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核。初审合格的,报省厅技防办批准;初审不合格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省厅技防办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核发《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审查不合格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有效期四年,实行年检制。

第十二条《批准书》的年检、变更及补办:

(一)年检

1、年检内容:

(1)企业申请《批准书》时登记项目的执行和变更情况;

(2)产品接受公安机关技防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质量监督检查情况;

(3)产品检验报告;

(4)产品售后服务情况。

2、年检程序:

(1)年检时间为每年一月至四月,获证时间距年检开始时未满半年的不需年检。(2)市级公安机关技防办负责对本辖区内生产企业进行年检初审。市级公安机关技防办应当自接到年检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后,签署年检意见,报省厅技防办。

(3)省厅技防办自收到市级公安机关技防办初审合格的申请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在《批准书》正、副证上加贴年检标记;审查不合格的,限期一个月整改,并进行复检;复检不合格的,不予通过并说明理由。

(4)年检不合格或逾期不年检的,其《批准书》自行作废。

(二)变更

《批准书》登记项目发生变更的,持证单位应持变更项目的相关证明材料在三十日内到市级公安机关技防办办理《批准书》变更手续。

(三)补办

《批准书》丢失、损毁等需补办的,应登报公告后,到原申请单位申请补办。

第三章  技防系统管理

第十三条  凡由技防产品和其他相关产品所构成的探测与报警、视频探测与监控、出入口目标识别与控制、防爆安全检查等系统,或者由这些系统为子系统组合、集成的系统或者网络都属于技防系统。

第十四条  技防系统的建设应符合《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等标准要求,且具备同公安机关联网的条件,系统平台应符合《安全防范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gb/t28181)、《安全防范监控数字视音频编解码技术要求》(gb/t25724)等标准规范,并预留接口。

第十五条  省厅技防办对技防系统的设计、安装、监理、运营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并统一印制和发放《山西省安全技术防范从业单位资质证》(以下简称《资质证》)。设计、安装、运营单位资质证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暂定级四个等级。未取得《资质证》的,不得从事技防系统设计、安装、监理、运营等业务。

第十六条  《资质证》申办条件: 

(一)有固定的办公及营业地点;

(二)有相应经营范围的工商营业执照;

(三)有经过专门机构培训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四)有设计、安装、调试及维修所需的设备;

(五)具备完善的技防系统管理规章制度和系统维护、维修服务措施;

(六)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七)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记录;

(八)申办监理资质的,应已取得住建部门核发的综合工程监理资质或通信专业类工程监理资质;相关专业注册工程师接受过专门机构培训。

第十七条  《资质证》申办程序:申请《山西省安全技术防范从业单位资质证》单位应通过公安机关设立的网上办公服务平台填报申请,受理后持下列资料向所在地市级公安机关技防办提出申请:

(一)《山西省安全技术防范从业单位资质证》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营业场所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

(五)主要系统设备、检验仪器明细表;

(六)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或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七)系统维护与售后服务措施(监理资质可不提供);

(八)技防系统业绩报告,其中含合同、系统决算清单、验收、检测报告复印件(初次申办可不提供)。提交申请材料时,需提供复印件的原件,验证后退回。市级公安机关技防办应当自接到资质证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报省厅技防办核准;初审不合格的,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省厅技防办应当自接到市级公安机关技防办报送的资质证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符合条件的,核发相应等级资质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资质证》年检、变更和补办:

(一)年检

1、年检内容:

(1)持证单位登记事项的执行和变更;

(4)当年技防系统维修服务情况;

(5)有无违反技防管理的行为。

2、年检程序:

(1)年检时间为每年一月至四月,获证时间距年检开始时未满半年的不需年检。(2)市级公安机关技防办负责对本辖区内的持证单位进行年检初审。市级公安机关技防办应当自接到年检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后,签署年检意见,报省厅技防办核准。

(3)省厅技防办应当自接到市级公安机关技防办报送的年检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年检合格的,在《资质证》正、副证上加贴年检标记;初次年检不合格的,限期一个月整改,并进行复检;复检不合格的,收回证件并说明理由。

(4)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年检,《资质证》自行作废,两年内不得重新申办。(二)变更《资质证》登记项目发生变更的,持证单位应在三十日内到市级公安机关技防办办理《资质证》变更手续。

(三)补办《资质证》丢失、损毁等需补办的,应登报公告后,到原申请单位申请补办。

第十九条《资质证》等级升降:

(一)等级条件:1、一级资质条件:

(1)注册资金人民币500万元(含)以上;

(2)获得《资质证》满5年;

(4)企业经理有三年(含)以上技防企业管理经验;

(5)最近两年内竣工验收通过的技防系统总额2000万元(含)以上,其中至少有一项不少于500万元的工程。

2、二级资质条件:

(1)注册资金人民币300万元(含)以上;

(2)获得《资质证》满3年;

(4)企业经理有两年(含)以上技防企业管理经验;

(5)最近两年内竣工验收通过的技防系统总额1200万元(含)以上,其中至少有一项不少于300万元的工程。

3、三级资质条件:

(1)注册资金人民币100万元(含)以上;

(2)获得《资质证》满1年;

(4)企业经理有一年(含)以上技防企业管理经验;

(5)最近两年内竣工验收通过的技防系统总额500万元(含)以上,其中至少有一项不少于100万元的工程。

4、暂定级资质条件:

(1)初次申请《资质证》;

(2)注册资金人民币50万元(含)以上;

(3)相应专业的高级工程师1人、工程师2人、其他技术人员5人以上,其中经过培训的人员不得少于3人。

(二)年检时持证单位达到晋级条件的,可申请升级。

(三)年检时持证单位未达到本级别资质条件的,降至相应级别。

(四)暂定级资质单位,领取《资质证》两年内无任何技防系统业绩的,取消其暂定级《资质证》,一年内不予重办。

第二十条  已取得其他省级公安机关核发的相应的安全技术防范从业单位资质的,在山西省进行投标、承接技防系统设计、安装、监理、运营等活动,应向省厅技防办申请备案。符合条件的,省厅技防办向申请单位出具备案证明,未经备案不得从事上述活动。申请备案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单位所在地省公安厅(局)技防办颁发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四)系统运行管理制度;

(五)系统维护与维修保养服务措施。提交申请材料时,需提供复印件的原件,验证后退回。省厅技防办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核准,出具备案证明。

第二十一条  按照规定应当对技防系统设计方案进行论证的,应向方案论证组提交下列资料:

(一)设计任务书或者相当于设计任务书的资料;

(二)设计方案;

(三)平面布防图及防护范围;

(四)系统框图及设备配置表;

(五)监控中心布局图;

(六)管线敷设方案;

(七)工程费用概算和建设工期。

第二十二条  技防系统设计方案论证程序及要求:

(一)设计方案论证由建设单位组织。评审委员会由建设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公安业务主管部门、技防管理部门的代表和一定数量的技术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担任,专家在公安机关设立的专家库抽取。

(二)评审委员会对设计方案的各项内容进行审查,对其技术、质量、费用、施工组织计划做出评价,提出书面论证意见,并由参加评审的委员签字。

(三)技防系统设计方案论证通过的,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论证意见中提出的整改意见,对原设计方案进行修改、补充、完善;论证未通过的,不得施工。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具有技防系统监理资质的单位对技防系统施工过程进行监理,特别要加强对隐蔽工程的监理,确保工程质量不留隐患。

第二十四条  技防系统应当检测的,建设、设计、安装单位持技防系统合同、设计方案、竣工报告等材料向主管公安机关提出检测申请,由公安机关技防管理部门委托公安部授权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二十五条  技防系统应当验收的,设计、安装单位向验收委员会提交下列资料:

(一)设计任务书;

(二)工程合同;

(五)系统试运行报告;

(六)系统竣工报告;

(七)系统使用说明书(含操作和日常维护说明);

(八)初验报告;

(九)决算报告;

(十)监理报告;

(十一)系统检测报告;

(十二)其他相关文件。

第二十六条  技防系统验收程序及要求:

(一)验收委员会由建设单位会同公安机关相关部门组织,由建设单位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含工程总包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安装单位,公安机关技防管理部门,公安业务主管部门和不低于验收机构人员总数的50%的技术专家参加,并按规定组成验收委员会。验收委员会主任由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担任,专家在公安机关设立的专家库抽取。

(二)验收委员会应对照设计任务书、合同或者设计方案,对系统的安装规范、技术指标、图纸资料等进行审查验收,对系统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对系统做出验收结论。验收结论由参加验收的委员签字认定。

(三)验收通过或者基本通过的技防系统,设计、安装单位应当根据验收结论提出经建设单位认可的整改措施,由建设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和分级管理相对应的公安机关技防管理部门督促落实。验收不通过的不得交付使用,由设计、安装单位整改后重新申请验收。

(四)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技防系统的验收应按《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技防系统使用的产品和技防系统的功能、性能指标应符合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00)现行标准及其他标准或规范要求。

第二十八条  技防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当制定技防设施的使用、维护和更新制度,保证系统效能的发挥和正常运行,并建立健全值班备勤制度和警讯紧急处置预案。技防系统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定期对系统管理人员进行专业培训,规范系统操作规程,制定相关应急预案,保证系统安全有效,杜绝漏报,减少误报;接到报警信息应当立即予以复核,确认为警情的,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第二十九条  技防系统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一)根据《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国家标准规定的相关要求和我省实际情况,技防系统分为一级技防系统、二级技防系统、三级技防系统。一级技防系统是指一级风险或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技防系统;二级技防系统是指二级风险或投资额超过100万元不足500万元的技防系统;三级技防系统是指三级风险或投资额超过30万元不足100万元的技防系统。

(二)一级技防系统由省厅技防办监督管理,二级、三级技防系统由市级公安机关技防办监督管理,其它技防系统由县级公安机关技防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实行等级管理的技防系统应当进行设计方案论证、系统检测、竣工验收。没有规定风险等级且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的技防系统可视具体情况简化。

(三)公安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督促业务管辖范围内特定场所(部位)的所属单位,按照国家(行业)标准建设技防系统,由公安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建设单位按规定组织开展方案论证、系统检测、竣工验收等工作,并负责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章  信息使用

第三十条  执法机关在履行法定职责时,因工作需要可以查阅技防系统的信息资料;需要复制或者调取有关信息资料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发生社会安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等突发公共事件时,具有突发事件调查、处置权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查阅、复制或者调取有关技防系统的信息资料。根据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需要,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公安机关可以接入相关单位的技防系统或者直接使用其信息资料。其他组织和公民个人需查阅技防系统信息资料时,应经技防系统使用、运营单位安保部门同意,在技防系统管理人员协助下查阅与其有关的信息,但不得私自复制。需要复制或者调取有关信息资料的,应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第三十一条  查阅、复制或者调取技防系统信息资料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复制、调取时不得少于二人;

(二)出示工作证件和单位证明文件;

(三)出示公安机关的批准文件;

(四)履行登记手续;

(五)遵守技防系统信息资料的使用、保密制度。

第三十二条  技防系统使用单位和运营单位应当建立信息保密、值班监看、运行维护、安全检查等制度,对信息资料的录制人员、调取人员、调取时间、调取用途以及去向等情况进行登记,无关人员不得进入监看场所。技防系统的信息资料存储时间不少于三十日,重点信息存储到相应的信息库。技防系统视音频系统的存储、播放应具有原始完整性。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相关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对技防系统及其信息资料的管理:

(三)加强对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保密教育和规范管理,防止失泄密事件发生。

第三十四条公安机关对技防产品、技防系统的监督检查情况、技防产品生产和技防系统的设计、安装、监理、运营单位名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公安机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主要媒体公告各自管辖、职责范围内已取得《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山西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从业单位资质证》单位名录,日常监督检查情况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该公告的信息。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山西省安全技术防范条例》相关规定,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山西省安全技术防范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中责令限期改正的限期为三十日;第三十二条规定中责令限期改正的限期为十五日;第三十三条规定中责令限期改正的,原则上限期为六个月;第三十四条规定中责令限期改正的限期为三十日;第三十六条规定中责令限期改正的限期为七日。

第三十七条  违反《山西省安全技术防范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技防管理工作中严重失职或者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在《山西省安全防范技术条例》施行前,已取得《山西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备案证明》的企业,应按照本实施细则中申请技防系统设计、安装、监理、运营《资质证》的条件,在规定时间内换发相应级别的《山西省安全技术防范从业单位资质证》。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山西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学校管理制度

一、为适应现代教育教学思想,及时了解党的方针政策和教育法规,不断提高教师思想政治素质,以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教师要坚持政治学习,每周五学校组织集体学习一次,其余时间教师通过报刊杂志或新闻媒体个人自学,无论集体学习或个人自学都要做好学习笔记,并根据要求撰写学习心得体会。

二、科技在进步,知识在更新,每位教师要树立不断学习的思想,坚持业务学习,及时了解教育教学信息,主动参加每周学校组织的业务学习和校本培训,学习过程中要集中精力,领会精神,积极讨论发言。除参加集体学习外,平时要多看报刊杂志,了解教育新思想,新理论,并使用在自己教育教学过程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同时根据自己教育教学实践,总结经验撰写心得体会。

三、认真做好学习笔记,总结学习情况,包括摘录要点,学习心得体会,学校每学期末检查学习笔记,总结学习情况。

四、认真学习《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上级主管部门下发的文件》等法律法规,履行教师的权利和义务,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不违纪违法,做到为人师表。

五、认真学习党的教育教学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教学计划,完成教学任务。

六、每位教师都要认真学习教育理论,掌握教育规律,提高业务素质,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七、积极参加市教研室和学校组织的教师业务培训和各种教研活动。

八、每位教师在本学期要写出四篇教学随笔或教学反思或经验总结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