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不签劳动合同大全(13篇)

小编: FS文字使者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进行劳动关系约定的主要形式。想要知道劳动合同的撰写方式和内容要点吗?请参考以下范文,相信会对你有所帮助。

遇到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时的处理方法单位不跟劳动者签合同

劳动部《关于固定工签订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4月26日劳办发[1996]71号)。

北京市劳动局:

……。

一、职工不愿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经双方协商同意,可在书面申请三十日后解除劳动关系,对于用人单位招(接)收的大中专毕业生,按有关规定签订了服务合同或其它协议的,未到期的仍应继续履行,并应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对于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又不履行协议的,用人单位可在其提出书面申请三十日后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关系解除后,如原服务合同、协议约定或用人单位依法规定了赔偿办法的,职工应按服务合同、协议约定和用人单位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如无约定或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及时将职工档案转到职工新的接收单位;无接收单位的,应转到职工本人户口所在地。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固定工签订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195月10日京劳办发[1996]115号)。

一、由于职工单方拒绝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如原服务合同、协议没有约定或企业没有规定赔偿办法的,可比照劳动部《关于发布〈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5]223号)中第四条规定执行。

2.职工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要求不签订劳动合同的。

劳动部《关于固定工签订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1996年4月26日劳办发[1996]71号)。

北京市劳动局:

……。

三、职工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并经有关机构证明尚未处理完毕或由于其它问题在被审查期间,不得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3.职工不签订劳动合同但仍要求保持劳动关系。

劳动部《关于固定工签订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1996年4月26日劳办发[1996]71号)。

北京市劳动局:

……。

二、对拒绝签订劳动合同但仍要求保持劳动关系的职工,用人单位可以在规定的期限满后,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有关手续。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固定工签订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1996年5月10日京劳办发[1996]115号)。

二、对拒绝签订劳动合同但仍要求保持劳动关系的职工,自本通知下发后,经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工会调解,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可解除劳动关系。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固定工签订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1996年5月10日京劳办发〔1996]115号)。

三、由于职工不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而解除劳动关系的,按自动离职处理。职工有新的接收单位的,企业应将劳动关系转移到接收单位;职工无接收单位的,企业应自劳动关系解除之日起15日内将其档案转移到职工本人户口所在区、县劳动局。

5.职工下落不明可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1995年7月31日劳办发[1995]179号)。

遇到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时的处理方法单位不跟劳动者签合同

腐蚀性物品事故处置中,必须采取措施作全身性防护,严禁皮肤直接接触。

一、硫酸泄漏事故的特点。

(一)硫酸的理化特性。

硫酸属腐蚀性危险化学品,分子式为h2s04,纯硫酸是无色、无臭、透明、黏重的油性液体。硫酸的结晶温度是随着h2so4含量的不同而变化,但无规律性。92%硫酸为-25.6℃;93.3%硫酸为-37.85℃;98%硫酸为0.1℃;100%无水硫酸则为110.45℃;20%发烟硫酸为2.5℃,65%发烟硫酸为-0.35℃。

硫酸的沸点,当含量在98.3%以下时是随着浓度的升高而增加的,98.3%硫酸的沸点最高,为338.8℃。发烟硫酸的沸点是随着游离s04的增加,由279.69c渐至44.7℃。当硫酸溶液蒸发时,它的浓度不断增高,直至98.3%后保持恒定,不再继续升高。

浓硫酸和稀硫酸的性质有差别。浓硫酸是一种强氧化剂,与碳、硫等共热时,碳被氧化成二氧化碳,硫被氧化成二氧化硫。硫酸能直接和金属反应生成该金属的硫酸盐。浓硫酸在高温时能使银等金属氧化成金属氧化物;浓硫酸与氢能还原成so2、s,甚至h2s。浓硫酸对金属铁有钝化作用。稀硫酸无氧化性,不能溶铜、银,但可与锌、镁、铁等金属反应,被置换出氢并生成硫酸盐铁和稀硫酸发生反应。铅能耐稀硫酸,但不能耐浓硫酸。浓硫酸和稀硫酸均能与金属氧化物作用,生成盐和水。

(二)泄漏事故特点。

1.造成人员伤亡。

硫酸是一种腐蚀性极强的危险化学品,如果将浓硫酸溅到衣服上,它会立即使衣服的纤维素碳化,使衣服上出现小洞。如把硫酸溅到皮肤上,能迅速灼伤人体皮肤。

硫酸可经过人体的呼吸道、消化道及皮肤被迅速吸收,对人的皮肤、黏膜有刺激和腐蚀作用。硫酸进入人体后,主要使组织脱水,蛋白质凝固,可造成局部坏死,严重时则会夺去人的生命。人吸人酸雾后可引起明显的上呼吸道刺激症状及支气管炎,重者可迅速发生化学性肺炎或肺水肿。如吸人高浓度酸雾时则可引起喉痉挛和水肿而致人窒息,并伴有结膜炎和咽炎。

2.腐蚀设备设施。

浓酸酸既是一种强腐蚀剂,同时也是一种强氧化剂,能与金属和金属氧化物发生化学反应。当硫酸容器或储罐发生泄漏,大量的硫酸流经之处,都会对硫酸后接触到的机器、设备、设施等造成严重腐蚀和氧化,有的会造成致命的损坏并无法修复。

3.严熏污染环境。

硫酸的酸性和强腐蚀性能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大量硫酸泄漏之后,浓烈和具有强刺激性的酸雾对空气造成严重污染,如果人或动物呼吸后,则会引起明显的上呼吸道刺激症状及支气管炎,重者可迅速发生化学性肺炎或肺水肿,高浓度时可引起喉痉挛和水肿导致窒息,并伴有结膜炎和咽炎。

大量泄漏的硫酸流散到农田,则对农田造成污染,严重影响耕种,甚至造成农田不能使用。如果流散到河流、湖泊、水库等水域,则造成水污染,严重时该水域的水未经处理不能使用。如果流散到公路、水渠等处,则对路面和水渠造成严重污染和腐蚀损坏,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二、硫酸泄漏事故的处置。

硫酸虽然具有强烈的腐蚀性和氧化性,但其本身和蒸气不易燃烧。因此在硫酸泄漏事故处置中,应采取科学、稳妥、积极、有效的方法,最大限度地避免人员伤亡,严密控制泄漏的波及范围和可能造成的环境污染,减少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损失。

(一)侦察灾情。

救援人员到场后,通过外部观察、询问知情人、内部侦察或仪器检测等方式,重点了解掌握以下情况:

(1)泄漏硫酸的浓度及相关理化性质;。

(2)硫酸泄漏源、泄漏的数量及泄漏流散的区域;。

(3)硫酸泄漏的储罐或容器数量,能否实施堵漏,应采取哪种方法堵漏;。

(4)现场实施警戒或交通管制的范围;。

(5)现场是否有人员伤亡或受到威胁,所处位置及数量,组织搜寻、营救、疏散的通道;。

(7)现场的救援水源,风向、风力等情况。

(二)设立警戒。

根据泄漏事故现场侦察和了解的情况,及时确定警戒范围,设立警戒标志,布置警戒人员,控制无关人员和机动车辆出入泄漏事故现场。

现场警戒工作一般由到场的。交警人员负责,在企业内部由保安或保卫人员承担。硫酸泄漏发生在公路上,要及时对事故路段实施交通管制,停止人员和车辆通行。

(三)疏散救人。

救援人员应对硫酸泄漏事故警戒范围内的所有人员及时组织疏散,疏散工作应精心组织,有序进行,并确保被疏散人员的安全。对现场伤亡人员,要及时进行抢救,并迅速由医疗急救单位送医院救治。

1.疏散组织。

事故现场一般区域内的疏散工作由到场的政府、武警人员实施,危险区域的人员疏散工作由救援人员进行。

2.疏散顺序。

风向人员。

3.疏散位置。

从事故现场疏散出的人员,应集中在泄漏源上风方向较高处的安全地方,并与泄漏现场保持一定的距离。

4.现场急救。

对受到硫酸及酸雾伤害较重人员,应在事故现场对其进行针对性的抢救。

(1)吸入硫酸蒸气者要立即脱离现场,移至空气新鲜处,并保持安静及保暖。吸入量较多者应卧床休息、吸氧、给舒喘灵气雾剂或地塞米松等雾化吸入。

(2)眼或皮肤接触硫酸液体时,应立即先用柔软清洁的布吸去再迅速用清水彻底冲洗。

(3)口服硫酸者已出现消化道腐蚀症状时,迅速送医院救治,切忌催吐。

(4)急性中毒者要迅速送医院救治。

(四)筑堤围堵。

围,减少灾害损失。

(五)关阀断源。

输送硫酸的管道发生泄漏,泄漏点处在阀门以后且阀门尚未损坏,可采取关闭管道阀门,断绝硫酸源的措施制止泄漏。关闭管道阀门时,必须在开花或喷雾水枪的掩护下进行。

硫酸容器、槽车或储罐发生泄漏,如果采取关闭阀门的措施可以制止泄漏,则应在开花或喷雾水枪的掩护下迅速关闭阀门,切断硫酸源。

关阀断源,一般应由事故单位相关工程技术人员实施。如需救援人员实施关阀,则应做好个人安全防护,在搞清所关闭阀门的具体情况后,谨慎操作。

(六)器具堵漏。

针对硫酸泄漏容器、储罐、管道、槽车等不同情况,可采用不同的堵漏器具,并充分考虑防腐措施后,迅速实施堵漏。

(1)储罐、容器、管道壁发生微孔泄漏,可用螺丝钉加赫合剂旋人泄漏孔的方法堵漏;。

(3)阀门法兰盘或法兰垫片损坏发生泄漏,可用不同型号的法兰夹具,并高压注射密封胶进行堵漏。

(七)输转倒罐。

硫酸储罐、容器、槽车发生泄漏,在无法实施堵漏时,可采取疏转倒罐的方法处置。

倒罐前要做好准备工作,对倒罐时使用的管道、容器、储罐、设备等要认真检查,确保万无一失,一般由相关工程技术人员具体操作实施,救援人员给予积极配合。

倒罐时要精心组织,正确操作,有序进行,要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特别要做好操作人员的个人安全防护,避免发生意外,造成人员伤亡或灾情扩大。

倒罐结束后,要对泄漏设备、容器、车辆等及时转移处理。

(八)稀释冲洗。

皮肤。

对泄漏硫酸进行稀释时,要选用喷雾水流,不能对泄漏硫酸或泄漏点直接喷水。

如泄漏硫酸数量较少时,可用开花水流稀释冲洗,当水量较多时,硫酸的浓度则显着下降,腐蚀性相应降低。

在稀释或冲洗泄漏硫酸时,要控制稀释或冲洗水液流散对环境的污染,一般应围堵或挖坑收集,再集中处理,切不可任意四处流散。

(九)中和吸附。

硫酸泄漏流入农田、公路、沟渠、低洼处等,可用碱性物质,如生石灰、烧碱、纯碱等覆盖进行中和,降低硫酸的腐蚀性,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进行碱性物质覆盖中和时,操作人员要做好个人安全防护,特别要保护好四肢、面部、五官等暴露皮肤,避免飞溅的硫酸造成伤害。中和结束后,要对覆盖物及时进行清理。

对于泄漏的少量硫酸,可用砂土、水泥粉、煤灰等物覆盖吸附,搅拌后集中运往相关单位进行处理。

(十)清理转移。

硫酸泄露事故处置结束后,要对泄漏现场进行清理。清理工作由当地政府组织,、环保、救援等部门参加。

1.清理覆盖物。

对处置硫酸泄漏使用的所有覆盖物进行彻底清理,把覆盖物集中运到相关单位进行处理,或运到环保部门指定的倾倒场处理。

2.洗消污染物。

对泄漏硫酸污染的机器、设备、设施、工具、器材等,由救援人员作用碱性的开花或喷雾水流进行集中洗消,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对受污染的公路路面等也可用碱性水溶液进行冲洗,最大限度地减小泄漏硫酸的损害。

3.转移泄漏物。

对泄漏硫酸污染的机器、槽车等可移动的设备,要组织力量及时转移到安全地方妥善处理。对倒罐后的硫酸也要及时转移到有关单位进行处理。

硫酸泄漏事故处置结束后,现场不能留下任何安全隐患。

三、硫酸泄漏处置要求与注意事项。

(一)加强现场警戒。

根据硫酸泄漏后流散的情况和可能波及的范围,现场警戒区域要适当放大,特别是酸雾飘散的下风方向更要加强警戒,及时疏散警戒区域内的人员至安全地带,严格控制无关人员进入事故现场,防止酸雾对现场人员的侵害。

(二)强化个人安全防护。

凡参加堵漏、倒罐等进入一线的抢险救援人员,必须做好个人安全防护。执行关阀、堵漏、筑堤、回收、稀释任务的救援人员要佩戴隔绝式呼吸器,着救援防化服,戴防酸手套,不得有皮肤暴露,尤其是面部和四肢,避免飞溅的硫酸造成伤害。如不甚接触硫酸,要及时用水冲洗,或用碱性溶液进行有效处理,必要时迅速进行现场急救或送医院救治。现场执行其他任务的抢险救援人员,也要做好安全防护,特别是处于下风向的人员,要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硫酸蒸气对呼吸道的侵害。

(三)选择上风向较高处设置阵地。

现场水枪阵地一般应设置在硫酸泄漏源上风向的较高处,或侧上风向,防止酸雾对救援人员的直接伤害。救援车应停放在距硫酸泄漏源一定距离的较高处,如事故现场场地有限,则到达现场的救援车较多时,救援车应集中停放在远离泄漏源处,采取接力供水方式向处置现场供水,以防不测。

(四)选择喷雾射流稀释硫酸。

硫酸具有强烈的吸水性,在与水结合后产生大量的热,如用密集射流直射硫酸,则会使硫酸飞溅,对救援人员造成直接威胁。救援人员如用水稀释硫酸,必须避免水流直射硫酸,即便使用喷雾射流,也不可直射硫酸,避免飞溅起的硫酸伤害救援人员。

(五)精心组织现场急救。

事故现场如有受伤者,救援人员要迅速组织急救。现场急救一般应由到场的医护人员进行,救援队员给予配合。如果医护人员未到场,救援队员则要进行简单急救,或迅速送医院救治。现场急救应根据受伤者的伤势情况和伤者的多少有序进行,一般应先抢救危重受伤者,再抢救轻微受伤者;先抢救行动不便的受伤者,再抢救有一定行动能力的受伤者。急救工作要精心组织,避免混乱。

(六)及时堵漏,控制灾情。

对持续泄漏的硫酸储罐、容器、管道等设备,救援人员要根据具体情况,及时采取器具堵漏、筑堤围堵、挖坑聚集等有效措施,拦截、阻止、控制硫酸的流散,特别是向重要设施、设备、场所、水域等地方的流散,有效减少硫酸对沿途的强烈腐蚀、破坏及污染。

(七)由环保专家指导防污。

对较大硫酸泄漏事故,救援人员在实施抢险的同时,要及时通知环保部门的有关专家到场,具体指导防止环境污染事项,以及要采取的措施。事故处置中一般由环保专家提出意见,现场指挥部决定实施,并指派相关部门具体落实,救援人员给予配合。严防泄漏硫酸对现场及周围环境的污染。

(八)集中处理稀释水流。

泄漏事故处置过程中救援人员使用的稀释水流,因受到硫酸污染,切不可任其到处流淌,要采取筑堤、挖坑、人工回收等措施尽量集中或回收,然后进行物理或化学中和处理,避免造成次生污染,扩大事故灾情和损失。

单位不签劳动合同的赔偿

如果不签订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来说存在很多的法律隐患和风险:

一、未签订合同并不能免除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只要发生了用工行为,与员工形成了劳动关系,即使是没有签劳动合同书,员工就享有劳动法上规定的各项权利,单位也负有劳动法上的各项义务。其中,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就是用人单位不能免除的强制性法定义务。假如单位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费,员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劳动监察部门可以责令单位缴纳,甚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对用人单位进行处罚。

二、单位终止或者解除事实劳动关系(辞退员工)需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按照法律的规定,如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需要依法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还需要加付额外的经济补偿金。而如果是签订了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到期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则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三、单位终止或者解除事实劳动关系(辞退员工)造成员工失业的,可能需要赔偿失业损失。

如果因为单位没有依法为员工缴纳失业保险费,导致员工被辞退后无法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时,员工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给予赔偿。

四、员工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或者赔偿。

如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员工要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30日书面通知单位,否则就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造成单位损失的,应该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劳动合同约定了员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单位也可以依法要求员工承担为违约责任(如违约金等)。但是,如果单位没有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员工不但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而且不需要对单位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赔偿责任。

五、单位不能以试用不合格辞退员工。

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在试用期内,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则不存在试用期(因为口头约定的试用期是无效的),单位虽然可以辞退员工,但需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还要加付额外的经济补偿金。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之一,是单位必须对所谓商业秘密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而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或者签订专门的保密协议,是对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的表现形式之一。如果没有签订保密条款或者保密协议,明确保密的范围和法律责任,单位就难以证明哪些属于商业秘密,是否已对其主张的所谓商业秘密采取了保密措施,从而有可能不被认定为商业秘密。这对企业的发展,是非常不利的。

如果因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包括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工资损失、工伤、医疗等待遇损失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同时还要支付25%的额外赔偿费用。劳动行政部门还可以责令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给予行政处罚等等。

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员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一经查实,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单位改正,并可以给予罚款的处罚。

综上所述,关于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对用人单位来说不是签不签的问题,而是如何签的问题。所以,在此建议用人单位应当在如何签订一份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上多用心思,而不应该采取不签劳动合同的消极做法。

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对单位来讲不仅不能免除对劳动者的义务,反而还需要承担更重的责任,如支付双倍工资等等。同样的,要是劳动者不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话,那么也是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你对这方面有兴趣的话,可以到网站进行了解。

劳动合同问题一直是司法实践中广泛讨论的问题,也是劳动者关心的焦点。一般来说,劳动关系开始的标志就是签订劳动合同,但当公司不与职工签订合同时,职工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文整理了关于公司不签劳动合同时,如何赔偿劳动者的内容,为您提供一定的参考。

一、未签劳动合同需赔双倍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企业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应支付双倍工资。若未支付,职工可申请劳动仲裁。

二、若签了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辞职需提前30日通知企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辞职可能会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未签合劳动合同,劳动者可随时解除关系,不用承担赔偿责任。这样一来企业对劳动者的约束力就变弱了。

三、未签劳动合同能引起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成立。《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对企业是不利的。

四、单位不能以试用不合格为由辞退职工。《劳动法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签了合同约定了试用期,企业就能在试用期内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随时辞退职工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而未签劳动合同就不存在试用期的问题,辞退职工就必须给付经济补偿金。

五、未签劳动合同依然不能免除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保费的义务。法律规定只要劳动关系存在,企业就应履行劳动法规定的各项义务。若不履行,劳动者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劳动者要注意相关的法律法规,用人单位也要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用劳动合同制度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文由小编为您整理提供,欢迎咨询参考。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一般有两种方式,即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与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那么,哪些情况可以签订无限期劳动合同?本文整理了相关内容,为您提供一定参考。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特别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时,要注意以上的法律法规,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文由小编为您整理提供,欢迎参考咨询。

试用期合同与企业正式劳动合同一样,同样具有法律效益,旨在保护和维护应聘者在工作初期,由于不熟悉和不适应,而对工作中可能产生的各类隐含虚假报酬、工作内容、工作性质等欺骗性质信息的维权行为。那么在试用期内,要不要签订劳动合同呢?试用期不签订劳动合同违法吗?请看下面专业律师的解答。

《劳动合同法》公布很久了,但一些劳动者对于签订劳动合同知识懂的太少,特别是在试用期,很多人都不知道试用期该不该签订劳动合同。其实,在试用期不签订劳动合同是违法的。以下是鼎凌律师为您全面介绍试用期签订劳动合同的有关知识,希望对您有帮助。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己建互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自你上班之日起,与用人单位建互了事实劳动关系。只要你在正常工作时间提供了劳动,用人单位就必须支付劳动报酬。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筻l8条规定:“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所以,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未和你签订劳动合同的做法是违法的。首先,可以要求工作超过一个月的部分支付双倍的工资。根据法律规定,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职工建立了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己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其次,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你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你可以按照法律规定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再次,对于单位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可以提出辞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求劳动合同。

希望阅读了以上内容对您了解试用期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疑问,欢迎免费咨询专业律师。

不管在什么时候,员工拒签劳动合同的,都将使用人单位处于双倍工资赔偿的风险之中。本文就为大家带来一起具体案例对《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内容进行分析。

在司法实践中,劳动者提出的申请一般是有事实依据的,但也不排除一些不是事实但却看似有理有据的情况,因为在劳动仲裁和诉讼过程中,员工双倍工资赔付的诉求通常都能得到劳动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的支持。所以不管在什么时候,员工拒签劳动合同的,都将使用人单位处于双倍工资赔偿的风险之中。这也就使得劳动合同法施行以后,有关劳动者以企业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为由向企业主张双倍工资的劳动仲裁一度成为热点问题。我们下面这个案例就是因员工不同意签署劳动合同却向单位主张双倍赔偿,但最终法院判决单位给予赔偿的比较典型的案例。

【基本案情】。

韩某在宁夏大厦工程部任水暖工,劳动合同期限为2007年4月3日至2008年4月2日。在劳动合同到期后,韩某仍在宁夏大厦工作,但韩某一直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8年12月22日,韩某提出辞职,双方的劳动关系解除。后韩某向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宁夏大厦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300元,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及2008年9月份的工资。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宁夏大厦向韩某支付2008年9月的工资1104.51元,以及2008年5月3日至2008年12月22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宁夏大厦不服该裁决书,认为双方没有续签劳动合同主要原因系韩某拒绝,故不同意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被告韩某辩称:双方所签劳动合同到期后,宁夏大厦从未找他续签过劳动合同。宁夏大厦申请证人刘某、宋某出庭作证,证明在2008年6、7月间曾经接到过宁夏大厦人事部的电话,通知韩某所在的工程部去签合同,并将此通知转达给了韩某。法院认为,本案焦点系双方没有续签劳动合同应由谁负责。宁夏大厦与韩某的劳动合同到期后,韩某仍在宁夏大厦工作,双方应当续签书面劳动合同。证人虽证实宁夏大厦曾通知韩某续签劳动合同的事实,但对于韩某不予续签的情况,宁夏大厦仍应负有提示韩某续签的义务。可直到2008年12月22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时,宁夏大厦未采取任何措施履行此义务。所以双方没有续签劳动合同的责任应由宁夏大厦承担,其应依法支付韩某二倍工资差额。

【案情分析】。

该案件中宁夏大厦已经证实了曾通知韩某续签劳动合同的事实,但法院仍然认为其没有履行法定义务,那么企业在通知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方面该如何做才能尽到应尽的义务呢?如果未签书面合同的责任确在劳动者一方,则用人单位企业不需支付双倍工资,但是用人单位应当对此承担举证责任。在诉讼中无法证明的事就是没有发生过的事。本案当中,宁夏大厦正是因为没有能够有效证明自身履行了法定义务而最终被判承担赔偿责任的。

法律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因此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尽到以下义务:

首先,用人单位应当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在当面向劳动者送达通知被拒绝后,可以采取快递、挂号信等可以保留凭证的方式,以备发生纠纷时作为证明之用。该通知应当明确表达要求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并写明要求签订合同的截止日期,并可附劳动合同文本或主要条款。

其次,通知送达后劳动者愿意签订劳动合同,企业应当立即完成签订合同,如果劳动者表面上同意签订但以合同个别条款有异议等理由拖延时,用人单位应当也与劳动者签订一份书面证明,写明要求签订劳动合同的通知已经送达,因劳动者原因暂未签订劳动合同等事宜,并让劳动者签字确认。

再次,如果劳动者无任何理由拒不签署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通知终止合同,办理离职手续。以上的通知也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并以快递等可保留凭证的方式进行。也就是说,用工一个月后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的选择是,或者立即签订完成,或者继续双倍付薪,或者终止合同。只能选择其一。

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用工前,单位有足够的时间和筹码与员工协商,协商不成的,取消用工即可,劳动关系尚未建立,单位无需承担任何的责任。如果办理入职手续的第一件事就是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签订后才开始办理其他手续,则单位一方因不签订劳动合同被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的风险就降为零。如果用工开始以后才签劳动合同,此时劳动关系已经建立,万一双方对合同条款存在争执,不能达成一致,或员工故意拖延不签,那企业就会比较被动。单位为了不至于拖过一个月的时间限制可能不得不接受较为不利的合同约定,当然单位也可以通知终止合同。

对于企业来讲,首先应当尽快的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员工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终止合同,办理离职手续,及时通知才能及时止损,其他的细节事宜等合同终止后再讨论也不迟,但不管怎么样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状态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控制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

其次,百密总有一疏,如果企业因某些人工作差错在用工过程中发现有漏签劳动合同的情况的,应当立即补签,在员工同意的情况下,可将签订的日期补写为员工入职之日,以绝后患。如果一个企业有规范的管理机制,良好的工作环境,对员工也会有吸引力,当发生一些漏洞或工作失误时,员工也会理解,不会无理取闹吹毛求疵的。

再次,企业在用工过程中应当妥善保管员工的劳动合同,因为每份合同的价值最高相当于11个月薪资。企业应当将劳动合同一式三份,单位保存两份,分别由不同的人员管理,派专人定期检查劳动合同看是否每位员工都有签订,并查看是否有员工合同即将到期,提前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

对于应届毕业生来说,不熟悉劳动合同的签订,那么应届毕业生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应该注意什么呢?详细的解答请跟随小编一起阅读下文进行了解。

一、大学应届毕业生提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从何时起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这种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在现实生活中争议和纠纷的发生。比如,即将毕业的在校大学生毕业前与用人单位提前签订了劳动合同,其劳动关系也只能从其正式上班之日起计算。

二、试用期是否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现实生活中,有些用人单位往往对于试用期内的劳动者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而经常会等到劳动者“转正”以后,再签订劳动合同。首先,用人单位的这种做法是错误的;其次,即使在试用期内不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的期限仍然是计入劳动合同期限内的。

三、试用期期间单位是否应该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

单位应当为试用期内的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既然试用期属于劳动合同期限的范围,员工就有权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即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等。如果单位没有在职工试用期期间缴纳社会保险,可以在正式签订劳动合同之后为职工补缴。

四、单位提供什么样的培训才能与职工签订服务期条款。

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的培训是有严格的条件的。

1、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这笔专项培训费用的数额应当是比较大的,这个数额到底多高,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一个具体的数额,将来可由各地方予以细化。

2、对劳动者进行的是专业技术培训。包括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比如从国外引进一条生产线、一个项目,必须有能够操作的人,为此,把劳动者送到国外去培训,回来以后干这个活,这个培训就是本条所指的培训。

文档为doc格式。

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做法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第,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同时,第八十二条规定,该企业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你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你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十四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您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与你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此同时,如果该企业没有办理保险手续的,还应依法为你缴纳社会保险金。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必须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是劳动合同法所重点强调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82条经以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月未满一年的期限内,仍然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就已经构成违法。此时应当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如果用人单位在用工之日起已经满一年,仍然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此时视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时法律给用人单位的惩罚是:支付两倍工资,并立即补签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一年不签劳动合同该怎么处理

案例:

某公司注册成立于2009年6月,成立之初组织机构尚未完全稳定,从事行政工作的也是刚毕业的大学生,经验尚浅。之后公司来了新主管,发现在行政人事工作流程方面存在很多漏洞,特别是劳动合同的签订不规范,存在某些员工未签订或签订日期与入职日期不符等情形,新任行政主管经重新整理后,2010年6月,安排全部员工重新或按入职日期补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在这过程中,只有某部门员工a(2009年8月入职,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不予配合,经多次催促仍然以各种理由拒绝和公司签订合同,2010年6月底,公司领导决定,由于员工a拒绝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从下月起不再需要到公司上班,以自动离职处理,给他支付了上月的工资,未办理任何离职手续。

随后,员工a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自入职日一个月起的两倍工资赔偿,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补交在职期间社保等要求。

问题:

本案是关于员工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处理问题。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而且劳动和合同内容必须具备法定内容,是我国劳动合同法赋予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否则,根据该法第8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则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也就是说,无论是谁的原因,只要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就得自入职第二个月起支付双倍工资。但是,在实践中,也确有少数劳动者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在这种况下,如果再让单位承担双倍工资的惩罚性责任,则显然不公平。因此,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把这两方面的规定结合起来看,可以知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如果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的,单位必须终止劳动关系,否则,就要承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

17、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用人单位未书面通知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或者因劳动者不愿签订书面合同,用人单位未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按每月两倍工资支付的请求,应予支持。

18、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除按每月支付劳动者两倍工资外,视为双方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愿补订的视为劳动关系终止,用人单位无需给予经济补偿。”

总之,对于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单位避免承担责任的唯一办法是,终止劳动关系。

至于这样的员工如果出现重大违纪、或者重大失误造成单位损失,如何处理方可避免法律纠纷的问题,笔者认为,在现有法律规定的环境之下,确实无法避免,而且在现实中也已经发生过多起类似纠纷:单位追究员工的责任诸如辞退等,而员工则以双倍工资相要挟,但最终单位都承担了双倍工资的责任,因为不签订合同,铁证如山,而是否属于工作失误或重大违纪,则有待证实。所以,单位往往承担不利后果。因此,避免纠纷的最好办法是,规范管理,从入职一开始就签订劳动合同,没签的,则要设法通过做工作补签合同,或者签订集体合同,如果这些都做不到,那就无法避免劳动者所要求的双倍补偿了。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不愿签订合同的员工终止劳动关系时,必须程序到位,有证可查,那就是两个书面通知,一是书面通知要签订劳动合同;二是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这个通知当然需要劳动者本人签字,否则无法证明时,单位又将处在不利局面,造成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单位不签劳动合同

有公司名称的工装、工作证或工作牌(最好盖有公章)、工资卡、工资条、考勤记录、社会保险缴纳记录、录音录像或者其它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文件等(其中有公章的工作证、社会保险缴费记录、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文件,有一个足以证明劳动关系)

同事证言(离职在职的都可以),一般可以找刚刚离职的,如果一个月之内离职的,还跟公司存在与你相同争议问题的同事,可以一起申请仲裁。

申请劳动仲裁

携带劳动仲裁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工商注册信息,然后去当地仲裁委申请立案就可以!立案后,你去找新工作,不耽误什么!

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3人以下的,每件20元;4至9人的,每件30元;1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每件50元。

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费收费标准:

(一)没有争议金额的案件,每件300元。

(二)有争议金额的案件,按下列标准累加收费:

1、争议金额在1万元以内(含1万元)的案件,每件500元;

2、争议金额超过1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的部分,按3%收费;

3、争议金额超过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部分,按2%收费;

4、争议金额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1%收费。

如果不知道具体如何操作,可以在网搜索当地的仲裁机构地址及联系电话进行咨询。

理赔

因为单位违法在先,你书面提出离职后可以立即走人,并要求单位支付你拖欠的工资、押金、经济补偿金、双倍工资(最多11个月)、加班工资等;从你离职开始算,劳动仲裁时效为一年!

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解读:

形成劳动关系,就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形成劳动关系而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上称之为“事实劳动关系”。本条主要针对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以及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责任作了严格的规定。

用人单位不愿意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有二:一是受降低用工成本的驱动,不签劳动合同有可能逃避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降低解雇职工时支付经济补偿金等成本;二是现行法律规定当中,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承担的法律责任仅是员工可以随时辞职、单位终止双方关系的须支付员工工龄经济补偿金以及小额的罚款等―――较轻的法律责任对用人单位的这种行为没有强有力的处罚措施。

新规定中,首先对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做了明确的界定。应当说,该条规定的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还是较为宽泛的,但超过这个时间仍未订立书面合同,用人单位须向员工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超过一年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则视为用人单位与员工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上处罚规则非常严厉。

可以预见,新法实施后,用人单位将不敢“玩火”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将来考虑的重点应转向如何在管理中采取各种强化措施,建立单位内部严格的劳动合同签订纪律,禁止或防范出现员工不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避免与员工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随着劳动合同法这个新规定的实施,那种认为“劳动合同是保护员工合法权益的文件”的传统观点将发生变化,劳动合同将逐渐成为“保护用人单位和员工合法权益的文件”,用人单位必须日益重视起劳动合同在人力资源管理中的重要性。

单位劳动合同

合同还没到期,公司就通知本人走人?小丁就遇上了这样的事情。

20xx年6月,小丁和一家医药公司签订两年期劳动合同,但合同书上只有人力资源部经理的签名,没有加盖公司公章。20xx年12月,人力资源部突然通知小丁,公司为提高效率要精简人员,从下月起小丁就不用来上班了。

小丁以合同期限没到为由与经理据理力争。不料,经理却说劳动合同上没有公司盖章,表明合同还没有生效,公司可以随时辞退小丁。

经理的说法是否有法律依据?劳动合同上没有单位公章是否生效?小丁找到湖州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咨询。

《劳动合同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根据这一规定,我们可以看到,用人单位盖章并不是劳动合同生效的必备要件。

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可表示劳动合同生效。仅凭没有盖公章,就认定劳动合同没有生效,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

现实生活中,只签字不盖章或只盖章不签字的劳动合同也经常能见到,可分为以下3种情形:

其一,在劳动合同上签字的是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行为可直接视为该用人单位的行为,因此,法定代表人在劳动合同上签字,即可证明该劳动合同有效。

其二,在劳动合同上签字的是用人单位的行政或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根据《民法通则》第63条关于代理以及《合同法》第四十九条关于表见代理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完全有理由相信,行政或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前得到过用人单位授权,他们的言行可以视为单位真实意思的表达。因此,一般情况下,他们签字的劳动合同应认定有效。

其三,劳动合同上只有用人单位公章。公章在所有印章中具有最高效力,可以代表法人意志,盖了公章就等于该组织已承认这个合同。

协调期间,我们了解到小丁还填写过一份入职申请单,上面有人事经理和法人代表的签字确认,结合劳动合同书面上人事经理的签字,我们认为双方之前劳动合同有效。经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继续履行合同至期限届满。

为了减少不必要的纠纷,我们还是建议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求用人单位既签字又加盖公章。在合同签订后,劳动者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6条“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向用人单位索要一份自己保管。

单位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解除劳动合同条件。

案例。

小刘于20xx年11月进入某电器公司担任研发部经理,月薪8000元,并签订了期限三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如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0xx年6月,公司通过内部网络监控发现小刘长时间在上班时间上网炒股,即与小刘谈话要求其改正。但在其后的监控中证实,小刘并无改观。遂以小刘上班时上网炒股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通知小刘解除劳动合同。

小刘不服,认为虽然《员工手册》上有不准上网炒股的规定,但公司据此而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与公司恢复劳动关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予以受理。

公司认为,小刘作为研发部经理,肩负着管理和研发的重任,但却整天关在自己的办公室里上网炒股,严重影响了公司的研发进度,使得预定的研发目标不能完成。根据《员工手册》第二十条规定,员工不得在上班时间上网炒股,故小刘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有权随时解除与小刘的劳动合同。

劳动仲裁庭审理后认为,该公司《员工手册》上虽有不准上网炒股的规定,但小刘上网炒股并未达到“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也未给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公司不能以小刘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随意解除劳动合同,故支持了小刘的请求,合同范本《解除劳动合同条件》。

条款释义。

新的《劳动合同法》强调劳动合同的解除必须具备法定的条件,本条突出体现了这一点。劳动合同的即时解除将对劳动者的生活造成直接的影响,同时由于其往往带有一定的处罚性,还有可能影响到劳动者日后的'职业发展,故法律作了严格的规定。用人单位如要即时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仅限于本条的六种情形。

用人单位在操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条的内容。以上述案例为例,劳动者小刘确实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但并没有达到法定的要求——“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故而公司最终败诉。根据本条的规定,也就是《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关系。而对“严重违反”或“重大损害”,必须有规章制度的明确规定或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判断,考虑单位的整体利益是否受到损害、劳动者违纪情节恶劣程度等,单位在此方面负有举证责任。

所谓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首先在规章制度中对严重违纪和失职行为有详细规定,并且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关于规章制度制订的规定。其次,劳动者的严重违纪行为与规章制度的规定相吻合,并且有当时违纪、失职行为的相关证据。再次,严重违纪、失职行为对单位造成了“重大损失”,这种损失不仅仅是推测,而必须有证据。最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违纪处理,必须符合规定的程序,也要有相应证据。

本条在《劳动法》的基础上又增加了“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本条在具体的操作层面用人单位尤要谨慎,首先用人单位要知晓劳动者存在兼职行为;其次,劳动者的兼职要对本单位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注意必须是严重影响;再次,如不构成严重影响的,经用人单位提出后,拒不改正的,才可解除劳动合同。

b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

需要强调的是,用人单位如果要实行本条的话必须有充分的证据。

如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能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这种证明应当有相应的物证。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录用条件也必须事先明示,即在录用时已经告知给了劳动者。且解除必须在试用期内,试用期满后该条就不能再适用该项了。

任何单位若要以本条为由对职工实施解除劳动合同,都必须要有确凿的事实和依据,不是单凭想当然“认为”就可以的,尤其是打起官司来,单位更必须就自己的决定提供充分的证据。否则,败诉是肯定的。

根据相关证据规则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以及于5月1日开始实行的《调解仲裁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发生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如单位举证不能,就要承担败诉后果。

单位劳动合同

编号:。

地址:________电话:________。

签署一份声明。

一、双方在签署本合同前应仔细阅读。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二.本合同必须由用人单位(甲方)和劳动者(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或劳动合同专用章)。

三.本合同中的空栏应由双方协商后填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mark&ldquo不需要填写的空白字段。/”。

四、工时制度分为标准工时、不定时工时和综合工时三种。实行不定期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当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

5.本合同未尽事宜,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一并履行。

六、本合同必须认真填写,字迹清楚,简明准确,不得擅自涂改。

七.本合同(包括附件)签订后,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备案,甲方不得为乙方保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并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的类型和期限。

第一条本合同期限采用以下方式(选择一种)。

a、定期合同。期限为___个月,从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本合同到期后,如果双方同意继续履行,本合同将自到期日起自动延期30天。如果双方在30天后未能就新合同达成协议,本合同的履行应终止。

b,没有定期合同。来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c、在合同期限内完成一定的工作。具体:_______。乙方实际开工时间与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开工时间为合同实际开工时间;同时,到期和终止时间自动向后或向前延长。

二、试用期。

第二条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确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1.无试用期。

2.试用期从(日/月)至(日/月)开始。(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固定期限三年以上、无限期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第三条就业条件如下:。

a.文化知识:。b.身体状况:。c.劳动技能:。d.工作能力:。e.团队精神:。f.其他:。第四条试用期内,乙方应提前三天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场所。

第五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本岗位(工种)。乙方的工作应符合甲方要求的工作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同意甲方调整乙方工作岗位:。

1.甲方业务需要;

2.乙方不称职的;

3.乙方因长假被他人顶替;

4、其他确实需要调整岗位的原因。

第六条乙方的工作地点:在下列情况下,甲方有权变更乙方的工作地点:。

1.甲方营业场所发生变化;

2.因甲方业务需要,乙方工作地点需要变更的;

3.在上述情况下,乙方拒绝变更工作地点的,甲方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七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第项工作制度。

1.标准工作制:甲方安排乙方每天工作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甲方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天。甲方因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天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证乙方健康的情况下,延长的工作时间每天不超过3小时,每月不超过36小时。

2.工时综合计算。

3.时不时地工作。

第八条乙方在合同期内享有法定节假日、公休日、xx年休假、婚丧嫁娶、分娩等带薪假期。

动词(verb的缩写)劳动报酬。

第九条根据按劳分配原则,甲方工资结构为基本工资+奖金+补贴,乙方基本工资为人民币,试用期工资为人民币(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甲方同岗位最低工资或本合同约定工资的80%,不得低于甲方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奖金和补贴根据甲方的福利待遇和乙方的工作表现确定。合同期内,甲方每月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上月工资。甲方未按时支付或乙方认为甲方未按时支付的,视为甲方书面通知乙方拒发工资的日期。

第十条甲方安排乙方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安排补休或者支付加班工资。加班费是有报酬的。

不及物动词保险福利。

第十一条合同期内,甲乙双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和代扣代缴乙方的社会保险费。乙方应在入职时向甲方提交办理社会保险的所有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以及甲方的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甲方可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依法制定内部员工福利待遇实施细则。乙方有权享受甲方规定的福利待遇..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培训和劳动纪律。

第十四条甲方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对乙方进行安全卫生教育,防止违章操作和违章指挥。

第十五条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甲方应履行告知乙方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岗位的义务,做好劳动期间的职业危害预防工作。

第十六条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给予特殊保护,甲方按照国家规定为女职工提供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保护。

第十七条甲方应按要求为乙方提供必要的职业培训或为乙方接受职业培训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八条甲方依法制定和完善内部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依法规范和管理乙方。

第十九条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和乙方制定的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管理..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应当变更劳动合同,并及时办理变更合同手续:。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2.订立本合同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3.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发生变化。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支付乙方额外一个月的工资:。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甲方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3.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二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不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1.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可依据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1000元(含)以上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甲方采取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手段,违背真实意思订立合同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第二十一条解除合同:。

1.甲方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在规定的医疗期限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甲方连续工作满十五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终止本协议:。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4.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

5.甲方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6.甲方违章指挥,强迫乙方冒险,危及其人身安全。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1.合同到期;

2.甲方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解散或被撤销;

3.乙方退休、辞职、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

4.甲、乙双方实际上已经三个月没有履行本合同;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乙方有本合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同时本合同第二十二条未约定的,本合同期限顺延至相应情形消失。

第二十七条乙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30天(副经理级以上提前60天)书面通知甲方,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但若乙方所承担的工作尚未完成且无法移交,立即离职会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不能临时解除劳动合同;如乙方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尚未完全处理完毕或因其他问题正在审查中,乙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终止或解除时,甲方应在本合同解除或解除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不得无故拖延或拒绝。

第二十九条本协议到期终止。任何一方需要续签合同的,经对方同意,可以在合同终止前一个月办理续签手续。

第三十条连续订立两项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除乙方提出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还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九.经济赔偿和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本合同或者因甲方原因订立的无效劳动合同,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应当依法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给乙方造成损害的,按照损失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乙方在合同期内提前终止本合同的,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下列费用:。

1.甲方招聘和聘用他们所支付的费用;

2.试用期满,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期内的培训费。具体支付方式为:约定服务期的,出资额按服务期平均分配,乙方履行服务期按降序支付;未约定服务期的,出资额按劳动合同期平均分配,并按乙方已履行的合同期减少支付;合同期未约定的,出资额按照五年服务期平均分配,员工履行的服务期按降序支付;双方约定减量计算方法的,以约定为准。

x.补充条款和特别协议。

第三十二条乙方应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能给甲方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已被甲方保密的技术秘密和商业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技术信息。技术资料的范围一般包括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件、涉及商业秘密的商务函电等。

2.商业信息。业务信息的范围一般包括客户名单、营销计划、采购材料、定价政策、未披露的财务资料、采购渠道、产销策略、投标目标和投标内容等。

3.公司应根据法律(如在承包过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秘密)和有关协议(如技术合同等)的规定,对外界承担保密义务。).

第三十三条补充规定:(根据需要调整内容)。

1.因工作需要在项目现场工作时,工作时间和地点按照项目管理制度执行。

2.甲乙双方行使本协议约定的解除权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如果对方拒绝签收,应由两名以上出席人员在书面通知上签字作证,即视为送达对方(出席人员可以是公司其他员工)。

3.甲方采用无纸化办公,乙方应定期阅读公司内部网发布的所有通知和规章制度,并严格遵守。甲方的《人事管理规定》、《员工手册》、《岗位说明书》等内部规章制度为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知晓并认可。

xi。劳动争议的处理。

第三十四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可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在规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其他人。

第三十五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相关劳动标准内容与今后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有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本合同生效前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自动失效。如果之前签署的其他相关协议(包括但不限于保密协议、培训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的规定与本合同不一致,以本合同为准。

第三十七条事后双方就有关事项达成补充或修改协议的,由双方签订书面补充或修改协议确定。

第三十九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代表:________(签字盖章)。

乙方:___________(签字)。

单位劳动合同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甲方(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名称用人单位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乙方(劳动者)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文化程度联系方式户籍所在地 实际居住地

居民身份证号码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在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并约定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以完成工作任务为劳动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完成本项工作任务之日即为劳动合同终止日。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一)乙方根据甲方要求,经过协商,从事工作。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对乙方业绩的考核结果,按照合理诚信原则,经与乙方协商一致或依法变动乙方的工作岗位。

(二)甲方安排乙方所从事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基准和甲方依法制定的并已公示的规章制度。乙方应当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履行劳动义务。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双方经协商确认执行下列条款,乙方工作时间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甲方应当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a、甲方实行每天小时工作制。具体作息时间,甲方安排如下: 每周工作天,每周休息天。

b、甲方实行轮班制,安排乙方实行班运转工作制,每班工作时间小时。

(二)甲方严格遵守法定的工作时间,控制加班加点,保证乙方的休息与身

心健康。甲方因工作需要必须安排乙方加班加点的,应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给予乙方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四、劳动报酬

甲方应当每月至少一次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的工资。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甲方承诺每月日为发薪日。

(二)乙方在试用期内的工资为每月元。

(三)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对乙方的工资报酬按下列条款执行:

a、 乙方的工资报酬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的内部工资分配办法确定,根据乙方的工作岗位确定其每月工资为元。

b、 甲方对乙方实行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相结合的内部工资分配办法,乙方的基本工资确定为每月元,以后根据内部工资分配办法调整其工资;绩效工资根据乙方的工作业绩、劳动成果和实际贡献按照内部分配办法考核确定。

c、 甲方实行计件工资制,确定乙方的劳动定额应当是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九十以上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的,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按质完成甲方定额,甲方按照约定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根据乙方的业绩,按时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

(四)乙方加班加点的工资,按不低于本条第(三)项约定的工资标准为基数计算。

(五)乙方依法享有带薪假期(如:婚假、丧假、年休假等)期间的工资。

(六)乙方发生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的,甲方应负责及时救治,或提供可能的帮助,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为乙方依法办理劳动能力鉴定,并为乙方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履行必要的义务。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一)甲方必须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安排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应定期为乙方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在乙方离岗前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二)甲方按照国家关于女职工、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规定,对乙方提供保护。

(三)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甲方按照国家关于医疗期的规定执行。

七、双方协商一致,约定下列条款

九、其他事项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通过双方平等协商解决。

本合同不得涂改。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乙方签名:

甲方盖章:

签章日期:签名日期:

单位劳动合同

自我国实行改革开放国策之始,原有的计划经济模式下的用工制度与人事制度与改革开放与市场经济发展无法适应,对此,我国率先在国营企业进行国营企事业用工制度改革,到1986年,以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1986年10月1日施行)为标志,在国营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到了《劳动法》颁布实施止,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关系均转换为受法律调整的轨道。随后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20xx]35号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意见》规定“事业单位与职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本意见的要求,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人员聘用制度主要包括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合同、定期考核、解聘辞聘等制度。通过实行人员聘用制度,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建立一套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至此事业单位的人事制度改革序幕正式拉开,开始试行聘用制改革,在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合同至今。

事业单位是指由政府批准,隶属于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开展自身业务活动提供公***品和公共服务满足“社会共同需要”的社会组织。

1、有政府和企业不能也不宜涉足的非盈利服务领域;

2、较政府与企业要能降低交易协议成本;

3、并非政府专属。基于我国事业单位的独有的、特殊的特征,以及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监督管理、经营服务和公共服务三大类。对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分别采取回归政府、推向市场、保留和撤销等不同的改革方式,纳入各自的领域。而后在分类改革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各自领域的改革,即回归政府的事业单位,按行政序列和公务员管理办法严格管理;对转企业的事业单位,纳入全市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按照国有企业的监管要求,加强管理,深化改革,兼并重组;保留下来的事业单位,要进行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改革,有些要进行必要的整合。

(1)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包括事业单位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2)事业单位向社会招聘的无编制(编外)人员。

按照我国现行用工管理与干部管理体制,《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原本与事业单位的多数事业编制内人员、员工没有直接的关系。就劳动合同而言,依据《劳动法》第2条之规定,也仅仅与由《劳动法》调整的事业单位中部分工勤人员(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以及在用人制度改革中,事业单位向社会招聘而不具有事业编制的招聘人员有关外,与实行了聘用制的事业单位的,签订《聘用合同书》的在编人员无关,他们均属于人事管理的范畴。

聘用制与原来制度模式的`重要区别就在于,必须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维权救济途径。在聘用合同与聘用合同履行争议实行过程中,聘用合同制设计者感到:若将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合并,必然在体制上、法律适用上出现大量的冲突,而劳动与人事两者分开后,除原有冲突仍存在外,还产生了大量的新问题。尤其事业单位“人事法律”至今仍处于空白的状态,不论人事争议仲裁与审判都存在较大难度,需要得到法律的支撑。于是向全国人大提议,将人事制度改革中推行的聘用合同纳入劳动合同一块立法,原本全国大人也有所考虑,但最终还是因两者管理体制与可适用的法律严重缺失,形成差异巨大,最终全国人大还是将“聘用合同”部分取下,仅出台了《劳动合同法》。为了将事业单位、聘用制工作人员之间的关系纳入法律调整范围,但在《劳动合同法》主体调整范围又不可能与《劳动法》第2条规定相冲突,于是以《劳动合同法》第96条设立了实行聘用制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合同的适用。

《劳动合同法》第96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问题是,第96条规定的是“聘用制的劳动合同”,显然从第96条的条文文意上看,立法机关未将聘用合同纳入,那么第96条所规定的“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就存在两层问题:1、条文中的“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的范围是哪些?2、条文中的“劳动合同”的范围是哪些?对于这一问题,先看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简称《法工委释义》第96条的条文释义。

该条释义如下:

事业单位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组织。所谓事业单位,是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国家通过编制管理实现对事业单位人员的配置和调控。按照国家财政拨款的多少,可以将事业单位分为三种: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我国事业单位数量众多,类型不一,队伍庞大。截至20xx年底,全国事业单位总计126万个,涉及教育、卫生、农业、文化、科研等多个领域,职工人数近3035万,其中正式职工2923万(包括原固定职工和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合同制职工)。职工人数中教育业占51.3%,卫生业占14.3%,农业占9.5%,文化业占5.1%,科研占2.4%。

国家对事业单位实行编制管理,按照编制核算拨款的数额。目前事业单位编制都是多年前核定的,编制基数多年不变,不能满足事业单位不断发展的需要。在编制满额的情况下,各事业单位只好大量扩充编外人员和其他人员,这样造成事业单位人员结构复杂,人事管理分割。事业单位人员结构,归纳起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编制内聘用人员,包括签订聘用合同的编制内聘用人员和无须签订聘用合同的编制内聘用人员;第二类是编制外人员,包括档案内部管理的编外人员和档案外部管理的编外人员,编外人员一般实行企业化管理,与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第三类是劳务派遣人员,是通过劳务派遣形式招用的。

事业单位人员是否应当纳入本法进行调整,是立法中争论比较大的一个问题。反对的意见提出,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有本质的区别,不应当纳入劳动合同法调整。从目前我国事业单位改革的发展趋势看,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要变成行政机关,从事经营的事业单位要回归企业,从事公共服务的如教育、卫生、文化、科研等事业单位,还要保留公共服务的职能,按照事业单位进行管理。事业单位有编制、有财政拨款。内部管理机制与企业也不一样,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在合同期限、试用期、加班费、工资、福利、保险等方面都有自己的特殊性,都与企业不同,它与国家机关比较近似。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只是要比公务员要有一点灵活性,但不是完全推向市场。聘用制合同与劳动合同的性质不一样,调整的手段也不一样。如果将事业单位也纳入劳动合同法管理,将比较难以处理好本法与事业单位改革和社会保障体系完善之间的衔接,并可能产生其他新的社会问题和矛盾,会引起事业单位管理的混乱,出现不安定因素。处理事业单位的问题,应当循序渐进,把管理体制理顺后,再对事业单位人事制度进行立法。这样比较妥当。赞成将聘用合同纳入本法调整的意见认为,长期以来,我国人事制度是由政策和行政文件相结合建立起来的,调整人事关系几乎没有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性文件。1994年劳动法颁布时,企业的劳动关系由劳动法调整,对事业单位职工是参照公务员管理体制进行管理。公务员法出台后,公务员法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能参照公务员法,如果也不适用劳动合同法,那么,对事业单位人员的权利保护缺乏法律依据。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虽然有不同的地方,但本质上并无区别,不应存在两种合同制度,不应当两个部门管就变成两个性质的合同,将聘用合同纳人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解决事业单位人员实体权利保护无法可依的局面,有利于事业单位劳动关系的法制化和规范化,有利于保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利,有利于促进我国事业单位的改革。

考虑到目前事业单位正处于改革过程中,用人制度的情况比较复杂,事业单位的聘用合同具体特殊性和复杂性,将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工作人员纳入本法调整需要慎重。同时,考虑到事业单位中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如不纳入本法调整,将缺乏实体法依据,其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因此,本法第二条关于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维持了劳动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表述,另外在本条中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对事业单位聘用制工作人员的劳动合同如何适用本法做出特别规定。这样规定,既解决了本法与现行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的衔接,解决了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无法可依的局面,也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留下空间。

上述释义可以说是相当的矛盾,既承认与肯定了现行劳动用工管理与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分为两类不同的体制,既点出了人事政策与劳动法在两类管理体制上的冲突之处,却又抱住“实质上的相同”不放。明知“人事法律”呈空白状态,强调聘用制下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签订的合同需要《劳动合同法》作实体法支撑,而在《劳动合同法》中却又排斥了聘用合同,八面玲珑,左右矛盾。这与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xx]13号司法解释所作的明知“人事法律”空白,却要适用“人事法律”,而后又开个“人事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劳动法”口子的做法完全如出一辙。不说太多,就仅仅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加班费一项,那怕不发加班费给换休,对事业单位来讲,财政以及事业单位生产经营科研的实际,都不现实,无法完全做到。理论上讲,《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付出劳动后的相关报酬的规定均为强制性法律规定,事业单位如何适用与执行,无法执行的受劳动行政部门检查监督与处罚又当如何?大量的实践操作问题都将因《劳动合同法》生效后,从适用第96条中凸现出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田开友主编农村读物出版社释义表述为“现行事业单位聘用制劳动合同制度”,而没有涉及聘用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务100讲》曹可安主编京华出版社没有涉及聘用合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与案例分析》郑功成程庭圆主编人民出版社在《劳动合同法》第2条释义中涉及第96条,释义为“这样就把实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与劳动者建立的劳动关系纳入了调整范围”。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辅导读本》黎建飞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释义为“只有与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才适用该法”。

5、《劳动合同法要点解读大众版》法律出版社释义为:

2、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适用《劳动法》;

3、文、教、卫生、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适用《劳动法》,自然也就适用《劳动合同法》,签订聘用合同的按第96条处理。

6、《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全国律协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姜俊禄、北京律协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主任王建平联袂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本条是关于事业单位劳动关系的法律适用的规定。

7、《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条文释义与案例精解》滕晓春、李国志主编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释义为:在事业单位中享有事业单位编制的人员不是公务员,但他们与事业单位之间也不是劳动关系,不适用劳动法,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在事业单位中,也存在着一定数量的工勤人员,如司机、打字员、清洁工等,他们与事业单位之间建立的是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故也应适用《劳动合同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精解》江平顾问、李欣宇、隋平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条文释义与适用》吴高盛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直接表述为“聘用制劳动合同”,而根本没有涉及到聘用合同。

从上述专著的释义或表述可以归纳为,第96条是针对《劳动法》第2条第2款规定的进一步规定,即实行聘用制事业单位与劳动者事业单位中的部分人员签订是劳动合同的应适用《劳动合同法》,而不是对《劳动合同法》适用主体的补充,更不是增加。事业单位与其在编工作人员签订的聘用合同则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1、第96条没有必要对第2条进行劳动合同的主体进行补充,正如第2条在《劳动法》基础上增加“民办非企业单位”一样,直接增加即可。

2、第96条所表述为三层:一是“实行聘用制”;二是“工作人员”;三是“劳动合同”,因此,从文意上看,只是对《劳动法》第2条第2款的进一步说明。

3、第96条设立的另一层意思是,在事业单位中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中,存在着“既有对全面实行劳动合同的规定,又有对实行劳动合同某一方面的规定,有时会出现既是旧法又是特殊法等情况,需要法律明示适用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姜俊禄、王建平主编”。前者三点是符合多数专家学者对第96条的理解与释义。

4、《法工委释义》第96条的条文释义中指出“考虑到事业单位中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如不纳入本法调整,将缺乏实体法依据,其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因此,本法第二条关于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维持了劳动法第二条第二款笔者注: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的表述”显然是针对的签订聘用合同的在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作出这样的理解,其理由再简单不过,即事业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中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已受《劳动法》实体法的调整,而“缺乏实体法依据”恰恰只有签订聘用合同的在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如果对这条释义没有理解错的话,那么就引出下面的若干问题。

单从第96条“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条文看,其表述本身似乎存在诸多问题:

正如前面所述,按照国办发[20xx]35号文的“事业单位与职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本意见的要求,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其工作人员全部编内人员签订的均是聘用合同书。而签订劳动合同只有工勤人员和编外招聘人员。聘用合同书除建立聘用关系外,本身也确认了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原本存在的人事关系,但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的人事关系不是由聘用合同所建立的,而是在进编制录用所建立的,即没有与具体单位签订聘用合同,但只要进编录用就建立了人事关系,至今具体到哪个单位上班工作,相对人事关系的建立已不重要。它与劳动关系不同在于,虽然《劳动合同法》强调以实际用工之日建立起劳动关系,但与此同时《劳动合同法》又强制必须签订劳动合同最长不超过一个月必须签订或称一个月宽限期,因此签订劳动合同书也就确认了劳动关系的建立。第96条中的“工作人员”是狭义的,应当不包括签订聘用合同的人员。

第96条中“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似乎表达的是聘用制下签订的是劳动合同的意思,或者说聘用合同书与劳动合同书是一回事。如果表达的聘用制下所签订的合同就是劳动合同,那么就推翻“聘用合同”的模式,法律应当规定直接采用劳动合同书,在《劳动合同法》第2条中直接加入聘用制事业单位这一主体就行了,没有必要设立第96条。

审视《劳动合同法》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其第1款规定中仅较《劳动法》仅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一个主体,根本没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也没有实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这一主体。而第2款“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正是对事业单位中原本就有的这类人员,即《劳动法》第2条确定的,部分工勤人员和外聘人员即无编制向社会招聘的人员。这类人员原本就与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书,原本就受劳动法调整,自然也就是受《劳动合同法》调整的主体之一,因此,可以将《劳动合同法》第2条第2款规定应为签订劳动合同的工勤人员和外聘人员,而不是大多数事业单位在编签订聘用合同的工作人员。

《法工委释义》中提到“考虑到事业单位中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如不纳入本法调整,将缺乏实体法依据,其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因此,本法第二条关于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维持了劳动法第二条第二款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的表述”似乎有第96条是第2条的补充之意,理由是释义中“事业单位中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并没有列举也未做具体区分,应当理解为包括在编工作人员。如果没有理解错的话,第96条本意是让聘用合同书适用《劳动合同法》。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这样的规定,看上去不错,但对于聘用合同目前没有法律规定,也没有国务院规定,大概只有人事部以及各省市人事部门规定的状态来说,是很难执行的。另外,对于与“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劳动法》早已规定清清楚楚,根本没有重复规定的必要,《法工委释义》“考虑到事业单位中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如不纳入本法调整,将缺乏实体法依据,其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与《劳动法》大相径庭。

说到底,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的本质区别在于,劳动合同反映的是以劳资条件为主的劳动关系,理论上讲劳资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劳动法律关系。而聘用合同反映的是,行政管理体制下的人事行政管理关系,这种关系自始就是不平等的,且也不具有法律特征,即不是一种法律关系。因此,即使要适用,也只能在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直接涉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切身利益和相关权益方面适用《劳动合同法》。因此,第96条似乎应表述为:

第96条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涉及工作条件、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方面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3、目前尚有大量的事业单位尚未进入社保体系,如何适用《劳动合同法》。

1、众所周知,法律是调整各社会关系的规范,但不能说凡社会关系就存在法律关系,应当认真透析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人事关系的内容与性质,符合法律关系调整范围的方可纳入。

2、关于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规范聘用合同以及人事关系缺失法律规范,至少目前没有实体法律规范,就如同结婚时没有婚姻法,多半只能由家长确认、摆婚宴婚礼议式、登报申明让局部社会来知晓,借以达到“告示”夫妻关系,但不能说,这一关系是某一婚姻法上的夫妻关系。

3、人事关系中,事业单位的权力可以说出个1、2、3...甚至数不清,而工作人员的权利就不知从何而说,即法律关系上的权利义务内容缺失。

4、通常事业单位在履行职能时行使部分公权力,即通常所称的“行政法授权的行政权力”,这是我国社会关系中的特殊现象与独有组织机构,对此不少专家学者认为,在社会转型期间,事业单位应当按其职能特征分流为国家机关与企业化两类,如原为司法行政机关主管事业单位的律师事务所现已转为合伙制等类型的组织,又如原为事业单位的城管队现已升格为国家机关之一的“城市管理执法局”,律师、城管执法局工作人员与单位之间的关系分别《律师法》、《公务员法》规范与调整。正是由于事业单位人事关系的特殊性、政策性、非权利义务性,不可能有与之相对应的法律来加以调整。

5、本次立法机关试图以《劳动合同法》第96条的设立,来让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的聘用合同有实体法来调整,让聘用合同关系成为法律关系。让聘用合同与人事关系实现分离,让其建立用人关系、让《劳动合同法》调整聘用合同中规定或约定直接涉及工作人员的权益与切身经济利益部分,这一良好初衷无疑是可取的,思路也是正确的。

6、如果说,第96条包含有事业单位聘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的意思,其最为关键的是,立法机关要尽快规范与明确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所享有并应承担的权利义务。

不论怎么说,无论在法律制度上、人事制度存在怎样的问题,《劳动合同法》已出台,并距今仅有不足半年时间就要生效施行了。对于实行了聘用制的事业单位,国家必须尽快明确第96条的所指的,一但明确聘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至少实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的用人管理应当符合其规定。如果说“凡采用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聘用合同书的,不适用《劳动合同法》”则另当别论。但这必须要立法部门或有权机关做出明确的具体规定或解释。

单位劳动合同

1、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

2、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3、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4、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5、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6、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7、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8、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9、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10、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经济补偿金和经济赔偿金是两种不同的法律概念,针对不同的情形会有不一样的处理方式和补偿标准。在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有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就应该按时支付,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和麻烦。如果你在经济补偿金方面的纠纷可以咨询网站的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