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项目安全的管理制度(通用19篇)

小编: 文锋

建筑不仅是创造,更是一种与环境的对话和融合,要尊重和保护自然资源。想要了解建筑设计的发展历程和重要人物?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资料。

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1、安全教育制度:所有进场施工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经我集团公司、项目、岗位三级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2、安全学习制度:项目经理部针对现场安全管理特点,分阶段组织管理人员进行安全学习。各分包队伍在专职安全员的组织下坚持每周一次安全学习,施工班组针对当天工作内容进行班前教育,通过安全学习提高全员的安全意识,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

3、安全技术交底制:根据安全措施要求和现场实际情况,项目经理部必须分阶段对管理人员进行安全书面交底,各施工工长及专职安全员必须定期对各分包队伍进行安全书面交底。

4、安全检查制:项目经理部每半月由项目经理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各专业工长和专职安全员每天对所管辖区域的安全防护进行检查,督促各分包队伍对安全防护进行完善,消除安全隐患。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落实责任人,定期进行整改,并组织复查。

5、大中型机械设备安装、外脚手架搭设安全验收制:大中型机械设备安装完成后,必须经广州市劳动安全部门进行验收后才能使用;外脚手架搭设前需进行详细的载荷验算,搭设完成后,必须经我集团公司工程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不经验收的一律不得投入使用。

6、持证上岗制:特殊工种持有上岗操作证,严禁无证上岗。

7、安全隐患停工制:专职安全员发现违章作业、违章指挥,有权进行制止;发现安全隐患,有权下令立即停工整改,同时上报我集团公司,并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8、安全生产奖罚制度:项目经理部设立安全奖励基金,根据半月一次的安全检查结果进行评比,对遵章守纪、安全工作好的班组进行表扬和奖励,违章作业、安全工作差的班组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9、安全例会和安全把关制:在整个工程施工期间,安全总监和专职安全员长驻现场,并每周组织一次所有现场工作的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参加的安全生产例会,每天至少对现场安全生产现状进行全面检查并作好记录,负责安全技术交底和技术方案的安全把关,负责制定或审核安全隐患的整改措施并监督落实,负责安全资料的整理和管理,确保所有的安全设施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

10、另外,进场后积极与业主、监理共同协商制定工地其他安全规章制度。

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1、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施工方法和施工技术均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2、开工前按施工组织设计防火措施需要,配置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器材设备设施。

3、焊割作业点与氧气瓶,电石桶和乙炔发生器、存放、使用等危险距离,均应符合规定的安全距离。

4、施工现场的焊割作业,必须符合防火要求,严格执行“十不烧”的规定。

5、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必须执行审批制度。

6、施工现场用电、应严格按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加强电源管理,以防发生电气火灾。

7、发现火警时候,都应迅速准确地报警积极参加扑救。

8、负责定期向职工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和普及消防知识,提高职工防火警惕性。

9、定期实行防火安全检查制度,发现火险隐患必须立即消除,对于难于消除的隐患要限期整改。

10、对违反规定造成火灾的有关人员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工程项目的管理制度

2、质量目标:争取本工程创优良工程。

3、质量目标值:本工程各分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95%,优良率90%,竣工验收合格率100%,优良率90%以上,工程质量评定为优良。

4、本工程严格执行以下标准:。

(3)《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

(6)《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技术规范》jtgf30。

(7)主要设备制造厂技术资料及各项技术规定。

5、在整个工程施工中,要严格执行iso9002质量管理体系规定。使整个施工过程都处于受控状态。确保物资质量、工程施工质量达到国家标准要求。

6、本工程自购材料、加工件等质量,必须达到国家有关标准及相关的.规范、规程、设计要求。

7、设备运达现场后,由物资供应部门组织按iso9002质量管理体系规定有关程序文件进行检验,发现问题应做好记录,经技术、质检部门鉴定后,会同甲方和监理单位妥善处理。

8、随时收集甲方代表、监理代表、设计代表对施工质量的建议、意见,并根据现场实际实施质量改进。

9、严格执行施工质量三级检验制度,施工队自检、互检率100%;工程质检部门复检率不低于25%;专检率不低于15%。

10、隐蔽工程必须经现场监理代表、甲方代表检查,确认合格并签字后方可隐蔽。

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的管理,消除施工中的因公伤亡事故,为职工提供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特制定本施工项目的安全预控管理目标。

1、伤亡控制指标

死亡率为零、重伤率为零、月轻伤频率0.2‰以下,杜绝死亡事故的发生。

2、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目标

施工现场管理必须符合部颁标准(jgj59―99)的要求,得分率必须达到85%以上。

3、安全管理人员持证率100%,特殊工种持证上岗率100%,施工现场安全各项设施合格率100%,安全防护设施使用率100%,劳动保护用品及防护用品合格率100%,发放、使用率100%。

4、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合格率100%。

预控目标:市级文明工地。

(一)加强对职工与民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全员安全意识。

以人为本,加强对职工和民工的安全生产思想教育和安

全知识培训,进一步贯彻落实以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认真学习贯彻《建筑法》《劳动法》和部、省、市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标准规定,提高思想意识。项目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做好新职工进场三级安全教育和节前节后的安全教育,深入开展“安全周”“安全月”“三不伤害”等安全教育宣传活动。

(二)强化安全管理、确保安全达标

1、建立健全以项目经理为首、主管工长、项目技术负责人为辅、专职安全员、班组兼职安全员为骨架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层层管理,层层落实,责任到人,实现目标管理。

2、安全管理资料,使之起到考核、指导、见证作用。

3、对多发性事故进行专项治理,重点抓好对高处坠落、触电、物体打击、坍塌、机械伤害、中毒等事故的积极防治,制定合理措施计划,认真交底组织落实,防止事故发生。

4、安全管理做到“七到位”即:

(1)安全规章制度落实到位

(2)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3)安全检查制度到位

(4)安全培训教育制度到位

(5)安全设施机械设备检验准用到位

(6)安全技术措施经费投入到位

(7)对事故违章查处到位。通过做好以上工作,不断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

(三)搞好文明施工,树立企业形象

严格贯彻落实规范标准,从工地的大门、道路、作业场地、办公区、职工宿舍、生活设施、食堂、厕所等严格按标准逐条落实,并制定相应的`措施制度,保证文明施工,使工地真正成为保定市文明建设的“窗口”。

(四)加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科学管理,提高建筑施工安全技术含量,不断改善作业环境和劳动条件。

不断学习科学的管理方法,对事故隐患采取预测、预控、预防的措施,实施有效对策。控制危险点,消除事故源,做好超前防范工作,坚持“先防护后施工,无防护不施工”的原则。使整个施工活动的全方位、全过程、从开工准备工作日起就一环扣一环的抓紧抓好,抓出成效。以上该工程目标及实施主要措施,望工地严格执行。

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制度

1、施工现场安全标志用以表达特定的安全信息,对提醒人们注意不安全的因素,防止事故的发生起到保障安全的作用。

2、施工现场在有必要提醒人们注意安全的场所、醒目地方,必须设置安全标志牌。

3、项目部选购和制作的安全标志牌,必须符合gb2893-82《安全色》,gb2894-1996《安全标志》,gb16179-1996《安全标志使用导则》的规定。

4、标志牌设置的高度,应尽量与人眼的'视线高度相一致。标志牌的平面与视线夹角应接近90度角,观察者位于最大观察距离时,最大夹角不低于75度。

5、标志牌不应放在门、窗、架等可移动的物体上,以免这些物体位置移动后,看不见安全标志。标志牌前不得放置妨碍认读的障碍物。

6、现场安全标志的布置要先设计,后布置。项目技术负责人要根据现场的实际设计好具有针对性、合理的安全标志平面布置图,现场依此进行布置。

7、施工现场安全标志,不得随意挪动,确需挪动时,须经原设计人批准,并备案。

8、标志牌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如发现有破损、变形、褪色等不符合要求时应及时修整或更换。

9、项目部要派专人管理现场的标志牌,对损坏和偷窃标志牌者要严肃查处。

10、工程竣工后,项目部要统一收集、保管标志牌,以备后续工程施工使用。

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教育制度、安全学习制度、安全技术交底制、安全检查制、大中型机械设备安装、外脚手架搭设安全验收制、持证上岗制、安全隐患停工制、安全生产奖罚制度、安全例会和安全把关制,以及进场后积极与业主、监理共同协商制定工地其他安全规章制度。

所有进场施工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经我集团公司、项目、岗位三级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项目经理部针对现场安全管理特点,分阶段组织管理人员进行安全学习。各分包队伍在专职安全员的组织下坚持每周一次安全学习,施工班组针对当天工作内容进行班前教育,通过安全学习提高全员的安全意识,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

根据安全措施要求和现场实际情况,项目经理部必须分阶段对管理人员进行安全书面交底,各施工工长及专职安全员必须定期对各分包队伍进行安全书面交底。

项目经理部每半月由项目经理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各专业工长和专职安全员每天对所管辖区域的安全防护进行检查,督促各分包队伍对安全防护进行完善,消除安全隐患。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落实责任人,定期进行整改,并组织复查。

大中型机械设备安装完成后,必须经广州市劳动安全部门进行验收后才能使用;外脚手架搭设前需进行详细的载荷验算,搭设完成后,必须经我集团公司工程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不经验收的一律不得投入使用。

特殊工种持有上岗操作证,严禁无证上岗。

专职安全员发现违章作业、违章指挥,有权进行制止;发现安全隐患,有权下令立即停工整改,同时上报我集团公司,并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项目经理部设立安全奖励基金,根据半月一次的安全检查结果进行评比,对遵章守纪、安全工作好的班组进行表扬和奖励,违章作业、安全工作差的班组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在整个工程施工期间,安全总监和专职安全员长驻现场,并每周组织一次所有现场工作的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参加的安全生产例会,每天至少对现场安全生产现状进行全面检查并作好记录,负责安全技术交底和技术方案的安全把关,负责制定或审核安全隐患的整改措施并监督落实,负责安全资料的整理和管理,确保所有的安全设施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

建筑工程项目的管理制度

一、项目办有关文件、文稿的起草、印发、催办和落实工作。

二、负责有关部门的来文、来信、来函、来电的上传、下达、收发、转发、登记、传阅、催办、落实、留存及情况反馈等工作。

三、组织好项目办召开的工作会议的会务筹备、通知、记录等工作。

四、负责《程建设简报》的采写和编发工作。

五、负责项目办后勤工作的全面管理,主要包括:

1、职工食堂、环境卫生、来宾来客的接待。

2、公务车管理、办公用品的.领发。

七、负责项目办内部安全保卫工作。

八、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建筑工程项目岗位的管理制度

用于指导工程管理人员对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进行全面管理,确保工程做到文明施工、安全生产。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工程建设全过程对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

3.职责。

3.1总工程师办公室负责本规程的制定、修改、分发及解释;。

3.2项目部负责本规程的具体实施。

4.安全施工管理。

4.1事前控制。

4.1.1及时为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所用的水文地质,地下管线设施等资料和其他必要条件。

4.1.2工程开工前,检查相应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市政公用设施等安全防护情况。

4.1.3审查设计文件是否符合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健康的要求。

4.1.4审批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制定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填写《施工组织设计审批表》。

4.1.5检查施工单位制定的施工安全目标和措施,并要求建立施工安全保障体系,实行施工安全岗位责任制。

4.1.6检查施工单位设置的专职安全员,专职安全员应当持证上岗,并规定独立行使职权。

4.1.7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员工不得上岗作业。

4.1.8检查施工单位使用的施工机具,不合格的施工机具不得投入使用,并填写《施工单位机械设备证明文件统计表》。

4.1.9检查施工单位特殊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并填写《施工单位管理人员及特殊专业工种人员资质证明文件统计表》。

4.2事中控制。

4.2.1检查用地红线范围内或者经有关部门批准临时占用的场地和道路,应当全部用于施工,不可挪作他用。

4.2.2督促施工单位根据工程的特点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制定施工技术措施,向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

4.2.3检查施工单位建立的专业检查、职工自检和安全自检的制度执行情况。

4.2.4督促施工单位根据季节和生产情况的变化,组织安全生产全面检查或专项检查,对存在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整改。

4.2.5检查施工安全措施,现场设置的机具、机构或设备应要求施工单位定期维护和保养。

4.2.6检查施工现场设置必要的预防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急救的措施。

4.2.7检查施工单位施工建立和执行防火管理制度情况,要求建立工地使用火审批制度。现场应设置符合消防规定的消防设施,并保持完好的'备用状态。在容易发生火灾的地区或者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时,应当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

4.2.8定期会同监理单位开展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在监理例会上向施工单位指出,要求按时整改。

4.2.9督促施工单位于建筑工程完成基础分部工作量50%、主体分部已结顶、装饰分部工作量的30%时,及时到安监机构申请安全达标验收,验收合格的,将安全达标牌悬挂在施工现场的显着位置。

4.3事后控制。

4.3.1检查施工单位对安全技术资料设专人管理及归档的情况。

4.3.2重大事故发生后,应要求施工单位积极组织抢救,保护事故现场,立即向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同时,项目工程部应及时向项目负责人汇报事故情况。

5.文明施工管理。

5.1事前控制。

5.1.1在施工方案确定前应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和有关部门对可能造成周围建筑物、构筑物、防汛设施、道路、地下管线损坏或堵塞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并制定相应的技术措施,纳入施工组织设计保证文明施工。

5.1.2审批施工组织设计中工地文明施工部分,并填写《施工组织设计审批表》。

5.2事中控制。

5.2.1检查工地周围的遮挡围墙,按要求围墙设置高度不低于2.5米,采用预制板或砖砌筑,封闭严密,并粉刷涂白,保持整洁完整。

5.2.2督促施工单位设置施工标牌,并放置于主通道醒目位置。

5.2.3检查工地排水系统,要求设置连续、通畅的排水设施和沉淀设施,防止泥浆、污水、废水外流,污染、堵塞下水道和河道。

5.2.4检查施工单位临时舍施,要求按施工区域与非施工区域严格进行分隔。

5.2.5检查建筑材料、机具设备按工地总平面图的位置在固定场地整齐堆放,不得侵占道路及安全防护设施。

5.2.6检查施工现场道路是否畅通,场地是否平整,有无大面积积水。

5.2.7夜间施工作业,应督促施工单位按规定事先向环保部门申请《夜间施工许可证》。

5.2.8要求工地出入口内应用砼硬化,并设置车辆冲洗设施,运输车辆冲洗后出场。

5.2.9按政府主管部门规定要求使用商品混凝土。

5.3事后控制。

5.3.1施工单位在施工中造成下水道和其他地下管线堵塞或损坏的,应要求立即疏浚或修复;对工地周围的单位和居民财产造成损失的,应由施工单位承担济济赔偿责任。

5.3.2建筑工程完工后,要求施工单位按要求及时拆除工地围墙、安全防护和其他临时设施,并将工地及四周环境清理整洁,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洁。

6.编制依据。

6.4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实施指南。

7.相关/支持性文件。

8.质量记录。

建筑工程项目现场的管理制度

1、施工现场实行xx制度,现场的所有人员都必须佩带胸牌。

2、施工现场道路及施工场地做硬化处理,硬化处理后的道路、场地应平整、无积水。

3、施工区域内,各类物品按施工平面衅布置要求分区整齐堆放,并扫is09002标准挂牌标识。

4、现场搅拌机四周、材料场地周围及运输道路面上无废弃砂浆和混凝土,施工过程和运输过程中散落砂浆和混凝土,应及时清理使用,做到工完场清,并明确责任人。

5、机械维修保养符合机械管理规定,挂牌标识整齐划一。

6、施工过程必须坚决落实工完脚下清的责任制,每天的'垃圾由操作工人或安排专人清理,并运往指定垃圾站堆放,按期送往消纳场,保证现场整洁,文明。

7、施工区与生活区要严格分开,办公室、宿舍要做到整洁、卫生。

8、现场大门外及施工区、生活区划分有卫生责任区,并明确责任人,根据工程大小,安排专门人员负责现场的卫生及维护,使整个现场保持整洁卫生。

9、运输车辆不准带泥出现场,并做到沿途不遗洒运输物。

10、生活区保持卫生,无污物和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堆放,及时清理。

11、工地食堂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和食品卫生有关管理规定,并建立卫生值日及管理制度。

12、工地消防设施及相关标识牌按有关规定配备齐全,符合要求,施工现场严禁吸烟。

13、每周对文明施工情况检查一次,与经济奖罚挂钩。

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制度

1.公司每月组织一次检查。

2.项目经理部每半月进行一次检查。

3.班(组)应坚持每周安全活动日。

实行班前班后检查和自检互检相结合。按施工季节,施工前,节假日前后组织安全检查,自然气候变化(恶劣气候)应随时检查。每次安全生产大检查都要进行总结,解决了哪些不安全因素,还存在哪些问题,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要作记录,定人、定时,定措施整改,用书面上报。

二、安全检查是管生产的领导(技术负责人)亲自组织的有领导干部、技术干部和工人参加的检查,其方法是,听取反映情况和检查实际效果相结合,查思想、查制度、查隐患,查原因、查损失,对查出的问题,按"三不放过"的原则处理。

三、每次检查要按创"标准化管理合格工地"和"??高速公路文明工地"标准,对"三宝、四口、五临边"、脚手架、井架、施工用电、机械设备、防火安全、场容场貌、生活卫生、安全管理资料和要害部位,以及施工集中或交叉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安全设施要重点检查。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有效。

四、为了安全生产,严禁带小孩和穿高跟鞋、拖鞋、赤脚进入施工现场,严禁酒后作业,对不听劝阻者,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经济制裁。

五、要坚持每天检查"三宝"的使用情况,进入施工现场一律要带安全帽,按规定系安全带、挂安全网,对违反规定不带安全帽、不系安全带、不挂安全网的要进行罚款。

六、要严格检查是否按施工程序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进行施工。对违章、冒险作业应立即纠正,本人或迫使他人违章冒险作业造成的安全事故,按情节轻重给予经济罚款,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七、要注意职工的安全、健康,对本单位食堂职工和特殊工种等有关职工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对全体职工要适当进行健康普查。

八、落实各项安全目标管理职责制度。

建筑工程项目的管理制度

1、施工现场建立健全消防,保卫组织结构,义务消防队及应急组织和各岗位、各部位、各工种防火,治安岗位职责制。

2、现场设警卫室,配备足够的护场巡逻警卫力量,并做好值班记录。

3、施工现场严禁吸烟,吸烟请到吸烟处,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动用明火,现场有明显的消防标志、电气焊工持证上岗,持有用火审批手续,有灭火设施和看火人员。

4、工地的易燃易爆及剧毒物品,严禁领退手续,油漆、稀料等按规定分开存放,并有专人负责管理。

5、重点部位严禁烟火,木工房(棚)内禁止吸烟及明火作业,内存木料最多不得超过三日的使用量,操作地点的易燃废品(碎木料、刨花、锯末等),当日清到指定的安全地点。

6、施工现场配足灭火器及设施,专人保管,定期维修保养,持续灵敏有效(高层以上标准设消防竖管)严禁擅自挪用消防器材、设施,确保道路畅通无阻。

7、施工现场严禁酗酒滋事,打架斗殴,男女混居,看黄嫖赌,盗窃公私财物等不良行为。

8、在生活区暂处证需要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住宿或做临设,严禁使用电炉、大灯泡等电热器具和乱拉接电线等违章用点行为。

9、外部施工队伍(新进场班组或未成建制的.)及外来人员入场,需进行认真审查登记,注册后办理暂住等进场手续,严禁雇佣童工(五种人)等非法用工,经消防教育考核合格后上岗。

10、以上如有违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项目施工现场消防保卫管理实施细则、施工现场奖罚条例、生活区管理制度有关条款处理。

建筑工程项目管理制度

1、净化后的气体中不应含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腐蚀性气体(或蒸汽)。在操作压力下的气源露点,应比工作环境或历史上当地年极端最低温度至少低10℃。

2、dcs控制室内应设供气系统压力的监视与报警。

3、各车间定期对所属范围内的供气系统(风罐、阀门、管线、过滤器、减压阀、压力表等)进行巡回检查。

4、各车间定期对所属范围在用的过滤器进行排空(视仪表供气品质及安装地点可适当增加排空次数)。定期对装置最低点处的排污阀进行排空。

1、新上、改扩建大型项目或关键装置中,控制系统电源进线应采用两路或三路ups电源供电。

2、电仪人员定期对供电系统的。各部位进行巡回检查,检查电源箱、电源分配器、各开关、熔断器等部件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分析处理。

3、对并联使用的电源箱,在线检查其运行情况,每个电源箱的输出电流均不得超过其额定值。

4、供电系统中的开关、电源分配器、供电端子排的标识必须准确清晰。对脱落、丢失的标签,模糊不清的字迹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5、供电系统应当有完善的防止小动物随意进入的措施。

6、仪表盘(柜)的仪表供电开关宜留有至少10%备用回路。严禁从仪表电源上向非仪表负载供电;严禁从仪表电源上搭接临时负载。

1、施工现场实行胸怎制度,现场的所有人员都必须佩带胸牌。

2、施工现场道路及施工场地做硬化处理,硬化处理后的道路、场地应平整、无积水。

3、施工区域内,各类物品按施工平面衅布置要求分区整齐堆放,并扫is09002标准挂牌标识。

4、现场搅拌机四周、材料场地周围及运输道路面上无废弃砂浆和混凝土,施工过程和运输过程中散落砂浆和混凝土,应及时清理使用,做到工完场清,并明确责任人。

5、机械维修保养符合机械管理规定,挂牌标识整齐划一。

6、施工过程必须坚决落实工完脚下清的责任制,每天的垃圾由操作工人或安排专人清理,并运往指定垃圾站堆放,按期送往消纳场,保证现场整洁,文明。

7、施工区与生活区要严格分开,办公室、宿舍要做到整洁、卫生。

8、现场大门外及施工区、生活区划分有卫生责任区,并明确责任人,根据工程大小,安排专门人员负责现场的卫生及维护,使整个现场保持整洁卫生。

9、运输车辆不准带泥出现场,并做到沿途不遗洒运输物。

10、生活区保持卫生,无污物和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堆放,及时清理。

11、工地食堂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和食品卫生有关管理规定,并建立卫生值日及管理制度。

12、工地消防设施及相关标识牌按有关规定配备齐全,符合要求,施工现场严禁吸烟。

13、每周对文明施工情况检查一次,与经济奖罚挂钩。

建筑工程项目管理制度

一、为加强集团公司所属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管理工作,强化监管措施,理顺监管职责,有效控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不断提高公司开发房屋的质量,从而促进我公司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管理规定。

三、集团公司安全质量监督中心为各项目部(项目公司)管理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执行本制度。

四、集团公司总经理为集团公司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对工程质量全面负责。公司技术总监为集团公司工程质量直接责任人,保证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及规程在公司传达、贯彻、落实、执行;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工作特点,制定公司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公司安全质量监督中心为公司质量管理制度具体监管执行部门,负责对公司所属建筑工程日常工程质量的监管;落实公司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及时发现问题处理问题;按时向公司技术总监汇报工作情况;及时收集国家、省、市有关部门颁发的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技术规范及规程,以及社会上先进的施工管理经验、先进的施工工艺等,经过消化,引入公司内部推广使用。

五、项目部(项目公司)经理作为项目部(项目公司)质量的第一责任人,根据本项目部(项目公司)实际情况和工程特点,在公司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制度框架下,编制和实施本项目部(项目公司)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组织对本项目部(项目公司)所属工程质量的检查。具体工程项目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甲方代表)为自己所分管工程的工程质量直接责任人,对自己所分管的工程质量负全面责任,负责监管自己所分管工程施工管理,监督管理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搞好工程施工的质量管理工作。

六、监理单位按工程项目建立监理机构,任命总监理工程师全面负责所监理工程的质量管理;监理机构应由专业配套的监理人员组成,分工负责,进行日常工程质量管理。施工单位根据施工合同组成项目部,由项目经理全面负责所承建工程的质量管理。项目经理根据工程特点聘施工员、技术员、质检员等管理人员进行日常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七、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依据是国家、省、市有关部门颁布的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的技术规范及规程,经过审批的设计文件,双方工作合同等。

八、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实行质量管理一票否决制,即如果存在影响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的质量隐患,甲方代表、项目经理、安全质量监督中心检查人员有权命令施工企业立即停工整改,直至消除质量隐患。

九、项目部(项目公司)经理负责施工现场的一切质量管理工作。每天早晨召开班前工作会议,听取甲方代表的工作汇报,布置当天的质量管理要务,巡视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工作,并将当天工作情况记录在《施工日志》中。组织对本项目部(项目公司)所属工地工程质量管理的检查、评比,奖优罚劣。

十、甲方代表负责施工现场的日常质量管理监管工作。每天早晨参加班前会,向项目经理汇报前一天工作情况,听取项目经理对当天工作重点的布置,巡查现场的施工质量管理情况,监督监理企业对施工单位的质量监督、隐蔽工程检查、以及施工单位内部的质量管理情况,根据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中的重要环节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管力度。总结当天的施工质量管理情况,记录在自己的《施工日志》中;每周总结现场的质量管理情况形成报告,报工程部主任,由工程部主任进行汇总,形成本项目部(项目公司)质量周报,送公司安全质量监督中心备案。

十一、公司安全质量监督中心根据项目部(项目公司)的总结报告与现场的施工进度,定期、不定期的到公司所属各工地进行巡查,落实质量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参加各项目部(项目公司)工程竣前检查。核查工程质量,核实项目部(项目公司)管理力度,查遗补漏。定期组织甲方代表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教育、培训。建立健全工程现场观摩例会制度,工程现场观摩例会每周五下午2点召开,轮流在公司所属各项目部(项目公司)举行,由安全质量监督中心负责召集,现场观摩会以相互参观学习、指出不足、经验交流为主。例会参加人员:项目部(项目公司)分管工程经理、工程部经理、所在工地现场甲方代表、安全质量监督中心工作人员,重要会议要求公司总经理、技术总监、项目经理参加,会议结束后由安全质量监督中心做出会议记录,总结好的经验、做法进行推广,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指出,提醒其他项目部注意。

十二、施工单位进场时,甲方代表要检查自己所分管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质量管理制度、质量责任制落实情况,熟悉施工单位管理人员情况(项目经理、施工员、技术员、质检员、安全员),检查本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现场布置等,审核整理后报项目部(项目公司)工程部主任,工程部主任汇总本项目部(项目公司)各施工单位的各项准备工作资料后进行审查整合(尤其应注意现场施工平面的布置,注意各施工单位作业区域的划分),审查、整合完成后报项目部(项目公司)经理审查、批准,审查、批准后报公司安全质量监督中心备案。

十三、进行重要部位的分项工程施工之前,甲方代表应组织监理单位相关人员审核施工单位的专项施工组织设计,报工程部主任、项目经理审核、批准。经审批通过后,报安全质量监督中心备案。施工时,甲方代表应监督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审核过的施工方案执行。进行重要部位分项工程施工时,要严密监管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工作,必要时要求监理单位进行旁站式监理或亲自进行旁站式监管,及时发现不规范的操作,及时制止。

十四、每一项目部(项目公司)在施工现场设评比栏,每月根据日常检查、抽查情况进行总结评比,奖优罚劣。

十五、本年度内未发生质量事故且工程质量在项目部(项目公司)评比中名列第一名的单体工程,对分管该单体工程的甲方代表进行表彰,奖励1000元。分管该单体工程的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在年度评比中加10分,下次监理、施工招标予以优先考虑。

十六、本年度内每发生一次一般质量事故,扣项目部经理奖金1000元,分管该事故工程的甲方代表500元。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在年度评比中扣除5分,依此累计。如一般质量事故超过三次,按重大质量事故惩处。

十七、年度内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扣除项目经理奖金xx元,分管该事故工程的甲方代表1000元,并在与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合同中规定,如发生以上情况,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在结算中降低一个百分点计算,三年内不得在公司内投标工程。

一般质量事故指存在质量问题,经维修或加固处理,能满足设计要求且不影响观感与使用;或由施工单位自行拆除,重新施工的工程;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下;且对工期影响在5天以内的工程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指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经维修或加固仍不能满足规范、设计要求;或虽经维修、加固能满足设计要求,但影响观感与使用;或由施工单位自行拆除、重新施工的工程,造成经济损失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且对工期影响在5天以上的工程质量事故。

建筑工程项目部日常的管理制度

问题,使工程项目尽快发挥应有的投资效益,特制定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月度验收制度。

(1)、单位:工程、计划、技术、监理、建设、施工、综合、财务等有关部门。

(2)、时间:每月25日左右。

(3)、牵头单位:基建科。

(1)、工程进度:工程量、工作量、形象进度。

(2)、工程质量是否达到设计文件及合同约定的要求。

(3)、工程现场管理资料是否规范、齐全(包括建设单位管理资料、施工单位的技术资料及监理单位的管理资料)。

(4)、工地文明施工情况。

采用汇报与现场查看相结合的办法。在听取建设单位汇报后,实行分组验收、集中讲评,并提出相应的'要求和建议。

4、月度验收情况作为本月工程结算的主要依据。

5、执行第八章第五条规定。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和装饰装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等工程的总称。

第三条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建筑安全生产负责。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建筑安全生产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接受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与监督。

第六条建设单位必须执行工程建设程序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制定合理工期,确保安全生产。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发包工程,不得肢解工程。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为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提供作业环境,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确定建筑工程安全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费用,并将其列入工程概算。

对于有特殊安全防护要求的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需要,在合同中约定安全措施所需费用。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提供与建筑工程相关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和邮电通讯等地下管线资料,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对各类管线加以保护。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购买或者明示、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

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施工单位采购的,建设单位不得指定施工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十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拆除房屋及其他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施工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申请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

(二)工程概算确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及拨付计划;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

(四)拟使用的施工起重机械设备;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一)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二)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消防、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三)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四)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

第十三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加强对现场踏勘、勘察纲要编制、原始资料收集和成果资料审核等环节的管理。

第十四条勘察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全面、准确的地质勘查报告和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保证设计工程的安全性能。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

第十六条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建设、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做出详细说明。

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不能保证建筑结构和作业人员的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报告,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其他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修改设计;遇有重大修改的,由建设单位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对工程设计有异议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作出处理,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发生事故时,勘察、设计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并在勘察、设计方案中提出防范、补救措施。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直接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具体的领导责任;项目经理是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具有工程系列技术职称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生产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职工的教育培训情况应当记入个人业绩档案。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组织施工,根据工程项目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方案,经本单位安全和技术部门审核、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建筑工程施工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负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式管理。

对城市规划区内的施工现场,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围挡,对临街施工现场,应当设置硬质围挡;对在建房屋和构筑物工程,应当采用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全封闭。

第二十五条施工现场的道路应当平整、硬化、畅通,并有交通指示标志。通行危险的地段应当悬挂警示标志,夜间设有红灯示警。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设施;在容易发生火灾的部位进行施工或者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器材的,应当采取特殊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人员提供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生产环境、生活设施、作业条件、机械设备和安全防护用具等。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必要的医疗和急救设施,并配备相应的急救人员。

第二十八条对用于施工的机械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施工单位必须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检查,并在使用中进行定期检查;检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施工单位应当定期对机械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等进行维修保养,保证各类机械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的完好、有效。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巡查,并对违反施工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行为及时制止或者纠正;对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规定使用安全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设施费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技术资料建立档案,并确定专人管理;安全技术资料应当真实、完整、齐全。

第三十二条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报告有关部门,保护事故现场,并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

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护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有条件的应当拍照或者录像。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第三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对建筑工程实施安全监理,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监理责任。

第三十五条总监理工程师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负总责;工程项目监理人员按照规定,对所承担的安全监理工作负责。

第三十六条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施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及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施工安全措施等情况进行监理,并对施工现场易发事故的危险源和薄弱环节进行重点监控。

第三十七条监理工程师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对重大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的,应当立即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建筑安全事故的发生。建筑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妥善处理。

第三十九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并对职责范围内建筑安全生产事故的防范以及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妥善处理负责。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配备具有土建、电气和机械等相应专业知识的.人员,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第四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宣传、普及建筑安全生产知识,对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情况进行考核,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和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存入安全监督管理档案。对安全生产不合格的,可以依法提出不予晋升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年检不合格的处理意见。

第四十二条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施工单位使用的机械设备和安全防护用具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验,发现技术指标或者安全性能不能满足施工安全需要的,责令施工单位停止使用,限期整改和维修。

第四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建筑工程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对建筑工程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处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对建筑工程安全事故拖延迟报、隐瞒不报或者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和投诉。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施工单位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生建筑安全事故以及发生建筑安全事故未及时采取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报告事故情况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责令其停业整顿。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二)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未按照规定配备相应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

(四)将安全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设施费用挪作他用的;

(五)未按照国家规定为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

第四十八条发生建筑安全生产事故的,对有关责任人员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建筑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安全管理制度

为保证生产设备正常运行、设备检维修和施工过程中避免发生意外设备事故和其他伤害,保证检维修过程的安全和高效率高质量,制订本制度。

1.1编制施工、检修计划应做到内容详细责任明确,措施具体,应包括对安全装置设施的检修。凡是具有二人以上参与的施工、检修项目,必须指定一人负责安全。

1.2施工、检修部门负责人要对施工、检修中的安全负责,在对参加施工、检修人员交待好任务的同时,书面交待好安全措施。

1.3施工、检修负责人在施工、检修前,要组织人员对施工、检修过程进行风险评价,做好施工、检修机具准备和周密检查,做到机具齐备,确保安全可靠。

1.4施工、检修存在危险物质的设备时,必须进行清洗置换和有效隔离,方可作业;作业时必须按规定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

1.5设备检维修负责人要对移交施工、检修的设备置换处理负责,移交前要查电气查物料处理,确认合格方可办理移交。

1.6施工、检修电气设备时,必须切断电源并经两次启动复查证明无误后,在电源开关处挂上禁止启动牌或专人监控,方能施工、检修。

2.1施工、检修人员要对施工、检修项目进行检查,符合危险作业的项目办理审批手续;施工、检修前准备工作符合施工、检修要求方可进行施工、检修。

2.2一切施工、检修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各项安全技术规程和相关安全管理规定。

2.3凡施工、检修时,要在施工、检修场所悬挂警告牌。特殊作业,要办理《安全作业许可证》。

2.4在受限空间容器内及不通风处作业,应采取临时通风措施,或使用空气呼吸器等,并设专人监护确保作业安全。

2.5凡施工、检修用的临时照明,应使用36v或者12v电压的安全行灯,绝缘要良好,电动工具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并有可靠的.接地零线。

2.6拆卸有危险物质设施,应穿戴好规定的防护用品,防止中毒和灼伤等伤害。

2.7遇有易燃易爆的设备,要使用防爆器械,或采取其它防爆措施,严防产生火花。

2.8设备内检修必须有专人监护,监护人应由有经验的人担任,必须认真负责,坚守岗位,并与检修人员保持有效联络。

2.9在施工、检修作业条件发生变化,并可能危害施工、检修人员时,必须立即撤出设备。再次施工、检修时必须重新办理《安全作业许可证》。

2.10较大型设备内检修应根据设备具体情况搭设安全梯及架台,并配备救护绳索,确保应急撤离需要。

3.1施工、检修竣工后,施工、检修部门要细致检查,切勿将工具器材等忘掉在机械设备内,并将搭设的工作架台拉设的临时电源全部拆除,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3.2施工、检修移交验收前,不得拆除悬挂的警示牌。

3.3竣工验收时,使用和施工、检修双方负责人当场检查质量是否全部符合施工、检修标准,安全装置是否恢复齐全。

3.4检维修设备(设施)竣工验收单,签字验收后;交由设备(设施)管理人员存档备案。

建筑安全设施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确保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甘肃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消防设施的配置、维修、保养、检测、监督等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消防设施,是指依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在建(构)筑物中配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防火分隔设施等。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建筑消防设施的监督管理。公安派出所对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的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工作实施日常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安监、工商、民政、教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筑消防设施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建筑消防设施的义务,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建筑消防设施。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相应的建筑消防设施。

第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建筑消防设施的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对其他单位建筑消防设施,应当制定年度监督抽查计划,并按照计划组织监督抽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居民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责任的情况,组织监督抽查;指导公安派出所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辖区内的居民住宅区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第八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的监督检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筑消防设施的配置情况;

(二)建筑消防设施的运行状况;

(三)建筑消防设施的操作程序、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四)建筑消防设施的操作、管理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情况;

(五)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

(六)建筑消防设施的维修、保养、检测情况;

(七)建筑消防设施管理档案的建立情况;

(八)按有关规定需要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 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工作由建筑物产权单位负责。建筑物实行承包、租赁、委托经营管理的,应当明确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责任。

第十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共用建筑消防设施的,建筑消防设施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协商,订立协议,明确各方的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责任,确定责任人或者委托一个单位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范围内的建筑消防设施负责,定期管理维护,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第十二条 建筑消防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受其委托管理的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日常管理责任:

(二)建立建筑消防设施配置、运行等情况的管理档案;

(四)组织建筑消防设施的操作管理人员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设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实行24小时双人值班制度,值班人员持证上岗。

值班人员应当严格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和应急程序规定,熟悉消防控制室设备及其联动设施的功能,具备相应的操作技能。

第十四条 建筑消防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计划,定期进行维修、保养,并每年对建筑消防设施至少检测一次,确保完好有效。

第十五条 设有自动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机械防排烟系统等技术性能较高的建筑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依法委托有资质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维修、保养、检测。

第十六条 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检测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资格,对所提供的服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管理,保障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西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消防设施的配置、维护与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筑消防设施,是指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配置在建筑物(含构筑物)中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人员疏散的系统、设施、设备,包括:

(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固定灭火系统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二)防烟排烟系统;

(三)消防通讯及火灾应急广播系统;

(四)消防供电、配电系统和电气防火防爆设施;

(五)消防供水设施、消火栓系统和灭火器;

(六)防火门等防火分隔设施;

(七)火灾应急照明设施、疏散指示标志及疏散楼梯、疏散通道、疏散门、消防电梯;

(八)消防法律法规或者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其他建筑消防设施。

第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监督检查范围内的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工作实施监督。公安派出所对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的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工作实施日常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规划、建设、房管、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消防设施管理的'相关监督工作。

第五条建筑物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配置建筑消防设施,设置消防安全标志。

建筑消防设施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本省消防技术标准。设计单位对建筑消防设施的设计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对建筑消防设施的施工质量、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负责,工程监理单位对建筑消防设施的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六条建设单位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不得要求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和人员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筑消防设施的设计、施工质量。

禁止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分别在生产、流通、使用领域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并互相通报相关情况。第七条国家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包括建筑消防设施在内的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除前款规定外的其他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备案的消防设计和建设工程进行抽查。

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程序依照《江西省消防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建筑消防设施由建筑物的产权单位负责维护管理,或者由产权单位书面委托使用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维护管理。

同一建筑物有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书面约定各方对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并确定责任单位对共用的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统一维护管理。

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

第九条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责任,确保建筑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一)明确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人员及其职责;

(二)制定并落实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制度;

(三)组织自动消防设施的操作人员接受消防安全培训并取得上岗证;

(四)依法做好值班、巡查、检测、维修、保养、建档等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十条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单位应当制定并落实值班管理制度,保证24小时两人值班,并按照规定做好值班记录。

值班人员应当是取得上岗证的自动消防设施的操作人员。

第十一条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下列频次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巡查,并填写巡查记录:

(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的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日巡查一次;

(三)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周至少巡查一次。

第十二条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单位应当每年至少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检测对象包括全部消防设施、系统、设备及组件。检测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检测记录,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

设有自动消防系统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以及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公共建筑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自系统投入运行后每一年底前,将年度检测记录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在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应当根据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检测。

第十三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固定灭火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等技术性能较高的消防设施,应当由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检测。

检测机构应当出具检测报告,并对检测报告的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其进行监督。

消防安全检测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检测机构应当事先告知委托检测单位有关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出示收费依据,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双方在合同中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在值班、巡查、检测中发现建筑消防设施存在问题或者出现故障的,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维修,并按照规定做好维修记录。第十三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固定灭火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等技术性能较高的消防设施,应当由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检测。

检测机构应当出具检测报告,并对检测报告的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其进行监督。

消防安全检测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检测机构应当事先告知委托检测单位有关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出示收费依据,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双方在合同中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在值班、巡查、检测中发现建筑消防设施存在问题或者出现故障的,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维修,并按照规定做好维修记录。

建筑消防设施因维修、改造停止使用的,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消防安全;停用时间超过24小时的,应当将情况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

人员密集场所出现前款情况的,还应当采取在场所入口处醒目位置张贴公告或者在场所内广播等方式,将建筑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情况告知公众。

第十五条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保养,并做好保养记录:

(一)定期对易污染、易腐蚀生锈的消防设施进行清洁、除锈、润滑;

(二)定期对火灾探测器进行清洗、标定;

(三)定期对储存灭火剂和驱动气体的压力容器进行试验、标识;

(四)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对其他类型的消防设施进行保养。

第十六条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将建筑消防设施的验收文件、原始技术资料等基本情况和值班记录、巡查记录、检测记录、维修记录、保养记录等动态管理情况整理归档。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依法对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情况实施监督。监督的内容包括:

(一)建筑消防设施的配置情况;

(二)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制度的制定及落实情况;

(三)建筑消防设施的巡查、检测及运行情况;

(四)消防控制室的值班人员及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

(五)建筑消防设施的专项档案情况。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建筑消防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对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临时查封措施的实施和解除程序依照《江西省消防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履行检查职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的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经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批准;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

第二十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

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的;

(二)在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问题不依法查处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消防控制室未落实24小时两人值班制度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三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未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周巡查一次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依照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处罚或者提请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未将年度检测记录报送备案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西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有法律责任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建筑工程项目部的管理制度

为了确保本工程的顺利进行,按期保质保量的完成工程施工任务,公司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望广大职工共同遵守、切实执行。

一、本工地的所有员工必须遵守本公司制定的一切规章制度,听从公司管理人员的指挥和安排,服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公司、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及相关部门的指导、检查。

二、认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法实施条例》和《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遵纪守法,争做奉献求实、爱岗敬业文明先进员工。

三、坚决遵守工地作息时间,暗示上、下班和晚休、不得迟到和早退、有事要请假、不得擅离职守。

四、严禁打架斗殴、赌黄,若有违反者,不论情由,均处以1000元罚款,其医药费自理后公司再做处理。对屡教不改、情节严重者,送交司法部门处理。

五、对不服从公司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人员的安排,寻衅闹事、故意制造事端均以处500元罚款,其医药费自理后公司再做处理,并开除当事人。

六、文明用语、讲文明、讲礼貌、团结进取、求实创新。

七、对工地材料、设备、机械、工具、用具等人人都得关心和爱护,不得损坏和丢失(包括甲方及相邻单位的财物)。文明工地的设施人人都的.关心爱护。对有意损坏公共财物者,赔偿原物价值的200%。对不按操作规程操作、无意损坏者赔偿其原物的50%。爱护公物,人人有责。

八、工地用电要注意安全,所有用电线路、电器、接电、照明用电均应由工地电工专人负责接线,他人不得私自乱动乱接。否则引起的一切不安全事故、机械损坏事故及伤亡事故,均由当事人自行负责和赔偿。机械设备的操作应持(上岗证)的专业员操作,操作必须按照《机械操作规程》操作,他人不得乱开乱动,否则一切后果自负。安全驾驶,文明操作。

九、工地所有员工必须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按照各项安全施工要求执行并操作,确保安全施工。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杜绝火种、火源进入施工现场。

十、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员工必须佩带安全帽,严禁穿拖鞋机高跟鞋。严禁从高空抛仍东西,高空作业必须细带安全带,严格遵守《建筑施工安全操作规程》,若有违章操作,所发生的一切不安全事故,公司概不负责,其医疗费、护理费及误工费等,均由本人自理。若在工地以外发生的一切不安全事故,其后果由本人负责自理,公司概不负责。高高兴兴上班,平平安安下班。

十一、工地所有员工应妥善保管好自己所携带的行李、物品。严禁在本工地、建设单位、相邻单位及他人处盗窃财物或伙同外界人员盗窃本工地财物,若有发现,不问情由均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或处以原价值二十倍以上罚款,情节严重者送司法部门处理。遵纪守法,做文明使者。

十二、工地应做到文明施工,要求同事之间礼貌用语,搞好自身卫生及环境卫生,施工现场应经常保持卫生良好,施工机械设备及现场材料布局井井有条,做好工地容貌及个人容貌完全符合文明工地的标准。讲文明礼貌、树良好风气。

十三、工地所有员工、各施工班组应保管、保养好其所用的一切财物(机具、工具、用具、设备、车辆、钢化、生活用品、办公用品等),如有损坏、丢失等应照价赔偿,设备为我创效益、我为设备搞清洁。

十四、严格遵守文明工地及宿舍的管理制度。自觉遵守纪律、保护环境卫生。语气和谐、团结友爱。

十五、为了公司荣誉和职工利益、以上各条款,望广大员工切实执行、严格遵守,以充分体现:人为我、我为人人的精神。

输变配电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制度

特别说明:《输变配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制度》是输变配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管理的工作标准和管理规范,也是对工程项目进行安全检查的依据。工程开工前,项目部必须组织全体施工人员系统学习,做到人人掌握,自觉落实,确保输变配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优质高效完成。

l创无事故工程。

二、项目部安全目标:

l不发生人身重伤以上人身伤害事故;

l杜绝倒塔、倒抱杆、高空坠落等重大事故;

l不发生一般机械、设备事故;

l不发生火灾、爆炸和失窃事故;

l不发生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三、工程管理部门安全目标:

l控制轻伤的障碍;

l不发生其它一般事故。

四、施工队安全目标:

l不发生未遂和异常。

输变配工程项目总指挥1人,项目总工1人,配备专职安全员2人,负责工程项目工程安全管理,成立工程项目部和工程管理机构,对输变配工程项目实施统一安全生产管理,下设线路安装组和土建组,对工程项目进行具体施工作业管理。

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并严格落实,是保证项目施工安全的重要工作内容,因此,根据输变配施工项目要求,确定项目经理和其他与工程项目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求项目部及全体施工人员,认真履行安全职责,确保施工安全。

1、项目经理安全职责。

1.1项目经理是本工程施工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工程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负全面管理责任。

1.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上级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并根据企业的年度安全目标,制定本工程项目的安全目标,并组织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努力控制轻伤、消除违章,确保本企业安全目标的实现。

1.3组织审定施工项目安全技术措施,并督促措施的执行和落实。

1.4领导与支持项目安全员的工作,定期召开工程项目安全分析会;参加施工班组安全活动,抽查施工班组安全活动记录,严肃查处违章,建立查处违章记录簿。

1.5领导并组织相关人员定期进行安全大检查活动,督促施工班组消除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建立稳固的安全基础。

1.6负责搞好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确保在安全文明施工的基础上组织施工。

1.8负责本工程项目安全工作规程的学习和考试,负责做好外雇施工队和临时工的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安全生产顺利进行。

2、项目专责工程师的安全职责。

2.2经常深入施工现场,监督检查安全技术措施及规章制度的贯彻情况,指导项目做好各项安全技术管理工作。

2.3根据各个时期工作任务的不同及新出现的安全技术问题,及时提出现场规程、图纸资料的补充或修改意见,经审批后,监督实施。

2.4编制新技术、新工艺实施措施与重要施工项目的安全技术组织措施,经批准后对工作班组进行技术交底和安全措施交底,并布置、指导班组技术员编制分项施工项目的安全措施和交底工作。组织和参加定期的安全分析、事故预想及反事故演习。

2.5组织或参加安全大检查和专业性大检查,审阅班组的安全技术资料,并做好本专业的安全技术资料、台帐、图纸的管理工作。

2.6组织本企业的安全技术培训、规程制度的学习与考试工作。

2.7负责填写上报专业范围内的事故报告,对所发生的事故提出技术原因和改进措施。

3、项目安全员安全职责。

3.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法规、制度、上级文件精神,做好施工安全监督和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3.2经常深入施工现场检查安全工作,对不安全隐患及时提出改进措施,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人员有权停止其工作。

3.3对重要施工环节,要亲自到现场检查指导;督促检查生产施工情况,查纠违章作业。

3.4参加本项目施工措施的讨论,并参与审查安全技术组织措施检查施工、操作情况。

3.5参与布置施工安全大检查活动,经常组织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每月检查一次施工班组安全活动记录,并有签字。

3.6负责施工现场防火防爆的安全检查工作,负责施工工地车辆安全管理的各项日常工作。

3.7对外雇施工队伍和临时用工实施全方位安全管理,杜绝管理漏洞。

3.8参加工地各类事故的调查,按“三不放过”的原则,查明事故原因,明确事故责任,落实防范措施。

4、项目施工班组长安全职责。

4.1班组长是本班组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班组工人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负责。

4.2制定班组施工安全目标,制订和组织实施控制异常和未遂的具体保证措施,与班员签订项目工程安全责任状,确保安全目标的实现。

4.3带领本班组人员认真贯彻执行安全规程、制度,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及时学习上级文件、事故通报,吸取教训,采取措施,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

4.4主持召开好班前会、班后会和每周一次班组安全活动,并做好记录,对安全活动效果负责。

4.5督促班组做好每项施工的技术交底和安全措施交底,做好记录。

4.6做好岗位安全技术培训,新工人的岗前三级安全教育和全班人员(包括临时工)经常性的安全思想教育。

4.7组织参加施工安全活动,落实各项生产施工安全措施。

4.8每天不少于一次检查本班组工作场所的工作环境、安全设施、设备、工器具的安全状况。对发现的隐患做到及时消除、登记和上报,对本班组人员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进行监督检查。

4.9支持班组安全员履行自己的职权。对本班组发生的违章、未遂及事故等,要认真记录、及时上报,组织分析原因、总结教训、落实改进措施。

4.10检查各作业组危险点分析、安全交底、各项安全措施的执行和落实情况,纠正作业人员的违章行为。

5、项目施工班组安全员安全职责。

5.1班组安全员是班组长安全工作的助手,对本班组的安全工作负有重要责任。

5.2协助班组长组织本班组人员学习安全规程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文件、通报精神,并带头遵守规程。

5.3负责检查作业现场安全措施,对违章作业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必要时有权停止工作。

5.4协助班组长组织好每周一次的班组安全活动,活动要根据上级布置和要求,结合班组施工实际,讲求实效,并认真做好记录。

5.5参加本班组工作计划、技术措施、安全措施的讨论研究,并督促安全措施的执行。

5.6负责班组安全用具的领用、试验、管理工作,保证安全可靠。

5.7参加本班组的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协助班组长及时解决。

5.8协助班组长,对本班组发生的异常、未遂、事故和其它不安全的因素及时分析,吸取教训,制订对策,督促执行,并负责按规定填表上报。

6、项目施工工人安全职责。

6.1严格遵守安全法规、制度及本工程安全技术措施,做到不违章作业。作业前要认真检查现场安全措施是否正确,有权制止他人违章作业,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作业。

6.2参加班组长召开的班前和班后会,服从领导,听从指挥,保质、保量、保安全地完成任务。制定个人“三不伤害”保证措施,并认真执行。发生违章、事故时,应及时向班组长汇报,不隐瞒真相。

6.3认真参加班组安全活动和安全培训,掌握紧急救护法,能进行现场抢救;认真学习事故通报,吸取教训,防止事故;岗位技能达到“三能”、“三熟”。

6.4工作前检查安全用具,工具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工作时按规定穿戴安全防护用品。

6.5积极参加本班组的安全检查活动,管好所维护的设备,对设备安全运行负责任。

7、施工现场机动车驾驶员的安全职责。

7.1严格执行长途车行车“八不准”,自觉地遵守交通法规和操作规程,服从交通民警和公路管理人员的检查和指挥。

7.2服从领导,听从指挥,保质保量地完成运输任务。

7.3坚持“三检”制度,出车前,行驶中,收车后,细心地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行车安全。

7.4积极参加安全活动,认真学习有关交通安全文件,遵章守纪,养成良好的驾驶作风。

7.5严禁酒后驾车和违章驾驶,不出私车,不把车交给无“两证”的人员驾驶。

7.6在林区作业用车时,必须遵守当地林业部门的各项安全工地,办理进山证,车辆必须安装防火罩。

安全管理制度是规范工程项目施工,确保工程安全的基本措施,只有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才能实现施工安全目标,基于此,特制定《输变配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制度》,要求认真执行。

1.1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国家、行业、地方、企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图纸、作业指导文件等),规范各项施工活动,遵守公司一切有关安全的规章制度。

1.2施工中,施工项目必须编制施工标准化作业方案或作业指导书,对重要岗位和特种作业人员均实行持证上岗。

1.3施工期间严格执行“作业票制度”、“安全安全活动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例会制度”、“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安全培训教育制度”等。

1.4参加施工的人员要定期进行教育与考试,对合同工、临时工按规定进行三级安全教育。

1.5施工驻地用火、用电及生活设施均应按公司的规定,必须配备防火、灭火工具。

1.6对施工现场应用的施工道路和桥梁,必须进行调查,确认能确保安全行车后,方可行车,入山车辆必须有防火罩并配备灭火器材。

1.7全面落实防火防盗、防爆、防生产破坏、防交通事故等预防工作。

2、《安全例会制度》。

2.1工程项目部必须每月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会议,总结上月安全工作情况,通报本项目工程安全生产情况,制定保证实现工程安全目标的具体措施,安排、布置、研究、讨论下月安全工作。参加人员为主要管理人员、各施工组长、施工队长、安全员、技术人员、施工骨干等。

2.2在每月安全工会会议上传达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和法规、文件、规定、事故通报等,研究讨论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预防措施。

2.3各施工组在参加完工程项目部安全例会后,需组织本队伍人员召开队安全例会,传达工程项目部安全例会内容,并分析本队全所发生的各项事故、隐患及安全工作情况。

2.4工程项目部领导(经理、副经理、总工、安全管理人员)应创造条件参加各施工队安全生产例会。

2.5各施工队每周召开一次安全生产活动,总结上周安全工作,贯彻传达上级安全文件、指令,安排下周安全工作,讨论研究安全工作存在的问题,落实整改,并做好会议(活动)记录。

3、《安全施工检查制度》。

3.1经常性安全检查工程项目部领导、总工和工程技术、安全监察人员要经常深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

3.2施工队安全员每天坚持施工现场的罗巡视检查,进行跟踪指导、跟踪监督、跟踪服务,及时查出安全隐患、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3.3定期性的安全检查工程项目部每半个月至少组织一次安全检查,由工程项目部经理或安全组组长带队、专业人员参加,可邀请施工队成员参加,对每个参加施工的施工队进行安全检查,并作好记录。

3.4安全防护用品的检查也在每半月定期检查范围中,每半月一次,并注明被检查安全防护用品的名称、规格及数量。

3.5施工组每周组织一次安全检查,由施工组长带队,技术员,安全员参加,并作好记录。

3.6骑墙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贯彻“边检查、边整改”的原则,查出的隐患要责成专人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对违章现象按总公司有关规定严肃处罚。

3.7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贯彻“边检查、边整改”的原则,查出的隐患要责成专人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对违章现象按总公司有关规定严肃处罚。

3.8安全检查内容查领导------是否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在施工的全过程中是否把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付诸实施。查制度------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落实。查管理------查施工现场存在原事故隐患,违章、违纪的整改及处理情况。查隐患------查施工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查违章违纪,查安全设施及安全标志的设置等情况。查事故处理------查事故发生情况,查是否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分析、处理、统计、上报,查是否有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3.9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隐患应填写限期整改通知单,下发给施工队限期整改,整改后书面反馈给工程项目部复检,复检不合格继续整改。对复检不合格的视情况予以考核。

3.10限期整改通知单应由被查单位(工地)施工负责人或安全员负责接收,接受检查组提出的整改意见,对于事故隐患等应及时处理的问题,按“三定”(定责任、定时间、定项目)的原则及时消除。

4、《安全技术组织措施或作业指导书管理制度》。

4.1各施工队必须依据有关规定和现场具体情况编制本工程标准化(施工)作业方案或作业指导书。

4.2工程项目部总工(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在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同时,必须编制保证安全施工的标准化作业方案或作业指导书,并经项目经理及有关领导批准后执行。

4.3标准化作业方案或作业指导书所需要的设备、材料应列入物资供应计划,并优先安排解决。

4.4标准化作业方案或作业指导书审查批准后,应与施工计划同时布置同时贯彻执行,各部门必须在所辖业务范围内对实施该项措施负责。

5、《安全施工教育培训制度》。

5.1项目部运用各种形式(安全教育、活动、简报等)开展安全施工宣传教育活动。安全教育与培训要按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程序认真进行,不得走过场,对未经培训或考试不合格(80分为及格)不准进入施工现场。

5.2各分部工程开工前,工程项目部针对各分部工程的特点(基础工程、组建工程、架线工程)组织各施工队施工人员进行一次安全工作规程、安全施工管理规定及本企业安全规章制度的学习和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5.3对新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发放合格证书方可分配工作。因工程需要,施工现场临近使用的民工在施工前,必须由施工负责人讲解工作范围、安全注意事项和操作方法,宣讲安全施工作业和安全监护制度,并作好安全监护工作。

5.4对从事电气、起重、焊接、爆破、特殊高处作业的人员和架子工、机动车驾驶人员、机械操作工以及接触易燃、易爆等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部门进行专业操作技术培训、持证上岗。对于无证人员或证件未在规定时间内复审的人员,不得从事特种作业。

5.5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型机具,工人调换工种等,必须进行适应新岗位、新的操作方法的安全技术教育和必要的实际操作训练,经考试合格并取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5.6对严重违反安全规章制度的“三违”人员,应由项目部组织重新进行安全学习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6、《安全施工作业票制度》。

6.1安全作业票是安全施工管理的一项主要措施,为更好的达到安全施工之目的,作到防患于未然,必须严格执行安全作业票的规定。

6.2一切施工项目必须认真填写作业票,并应严格按其规定使用,不得超出使用范围,用后应妥善保管,以备存查。

6.3安全作业票由施工队工作负责人填写并签发,技术负责人进行交底,安全员监督审核,凡未经签发的安全作业票一律无效。

6.4施工组根据现场的工作内容、工作环保、参加人员技术情况和精神状态等情况,要有针对性的提出安全施工要求。

6.5施工负责人应随时接受各级安全监察人员对安全作业票的检查,如发现没有或未带到现场,以及未宣读者均视为无安全工作票,对此要按违章处理追究必要的责任。

6.6工作前危险点分析的规定:任何施工作业前必须执行危险点分析制度。危险点分析由施工队长或工序负责人到作业现场对施工人员进行交代,使所有工作人员都清楚工作环保、作业方法,针对危险点,执行防范措施。危险点分析包括:针对作业项目的结构特点,可能给作业人员带来的不安全因素;针对施工所使用的机械、起重工器具,可能给作业人员带来的不安全因素;针对施工现场作业条件,特别是多工种交叉作业,可能给作业人员带来的危险。

7.1严格遵守国家、当地政府、上级有关部门有关安全防火的法规、制度和规定。

7.2明确各驻点防火安全责任人。在防火期间严禁在野外吸烟、动炎,未经批准的一律不准野外用火。严禁私拉电线或擅自使用电热设备,控制好火源、电源,并落实责任人。

7.3凡遇五级以上大风天,禁止生活用火、野外吸烟及明火作业,安全责任人要认真巡查。

7.4进入林区施工的车辆,必须配备防火装置,驻点的烟筒要安装防火网。经常进行安全防火教育和安全防火检查,发现隐患立即整改,消除火险隐患不过夜。

7.5凡不遵守本安全防火制度和火险隐患不按期整改的,对责任者按《鸡西电业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考核,同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8.1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严格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由材料组和中施工组负责,即实行材料组、施工组、使用人员三级管理,要层层落实责任制和责任人。

8.2凡购买、运输、储存、保管、发放、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人员由项目部有关部门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各施工组合要对他们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爆破员必须经过公安机关培训合格并发给《爆破员作业证》的,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8.3易爆物品的购买,必须由物资部门请示项目经理同意兵种,在项目部开介绍信,到施工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领取《爆炸物品购买证》,凭证到指定的地点购买,严禁施工队自行购买。易爆物品的运输必须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邻爆炸物品运输证方可运输。

8.4运输易爆物品必须遵守下列规定:运载的车辆必须符合运输规则的安全要求、严禁用拖拉机、电瓶车、摩托车、自动翻斗车运输易爆物品;易爆物品包装要牢固、严密,性质西抵触的不准混装在同一车厢,不准同时载运乘客和其他易燃易爆物品;装卸易爆物品时,应尽量在白天进行,并有专人负责组织和指导。装卸现场应设置警戒岗哨,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在公路上运输易爆物品时,车辆应限速行驶。途中停歇时,应离建筑设施和居民区一百米以上,并有专人看管;运输易爆物品时,应派熟悉易爆物品性能的人员负责押运。装运易爆物品的车辆,要悬挂醒目的危险信号标志。在施工现场,因车辆不足或任务紧急的情况下,允许同车携带少量炸药(不超过十公斤),雷管(不超过二十枚)。携带雷管的人员要坐在驾驶室内,并有防震、防火措施;严禁个人随身携带均易爆物品搭乘公共电汽车、火车、轮船、飞机,严禁在托运的行李包裹和货件邮件中夹带易爆物品。易爆物品存储、保管,物资部门及各施工队必须设专人负责,集中存放在指定的炸药库内。保管的易爆物品,要选择距村屯一百米以外安全可靠的地方,设立专用库,设专人管理,并落实可靠的专人看护,做好看护记录。同时要征得当地公安部门的同意。各施工组(队)使用易爆物品,项目部随时检查保管和使用情况。

8.5易爆物品管理严格遵守下列规定:材料组及施工组必须建立易爆物品储存、保管、领取发放手续,并填写《爆炸物品购入、领取台帐》和《爆破物品使用清退工作单》及《爆炸物品看护记录》,基础工程结束时,上交项目部。施工组保管理员要做好爆破物品消耗核实、剩余清退返库工作,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转借、转卖、私卖、私拿、私用爆破物品。建立库房和需要在库外临时存放爆破物品的,要事先征得当地公安机关同意,并接受其监督和检查。爆破物品应按核定数量储存,严禁超储。性质相抵触的爆破物品,要分库存储存,库房内严禁存放其它物品。库房内应清洁卫生,通风防潮,堆放整齐,库区应有齐全的消防设施,严禁在库区内吸烟,严禁无关人员入内。要及时清除库内的枯枝、杂草等易燃物品。严禁把易爆物品带回办公室、宿舍、工具库等处随意乱放。工程结束后,少量剩余的易爆物品可选择安全的地点予以销毁,并作好登记,以便备查。

8.6易爆物品的使用规定:施工队的人员从事爆破工作的,必须持有公安机关发给的《爆破作业证》方可工作。爆破作业时,必须使用炮被遮护炮口,应专人负责指挥,危险区的边界要设置警戒岗哨和标志爆破前要发出信号,待危险区的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后,方准爆破。爆破后,要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才能解除警戒信号。使用易爆物品时,要严格执行领取、清退制度。爆破员领取易爆物品时,必须由队长或现场负责人批准,并认真填写《爆破物品使用清退工作单》所规定的内容。领取数量不得超过当班使用量。使用完毕,安全员、爆破员、保管员、批准人要在工作单上签字。剩余的爆破物品要当班退回领取处,并办理清退手续。严禁乱扔乱放,入藏私带。易爆物品必须专人领取、专人使用、专人保管。工程式结束后,易爆物品保管人员要做到帐清物符,并将填写的《爆炸物品购入、领取台帐》和《爆破物品使用清退工作单》及《爆炸物品看护记录》汇总,上报项目部物资部门备查。劳务外包工程队从事爆破工作均执行本制度。发现易爆物品丢失、被盗时,必须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和项目部,并积极查找。

8.7违反本管理制度者第一次对责任者处三百元罚款,对责任单位处一千元罚款;第二次加倍处罚;第三次及以上的,职工下岗,民工、临时工辞退,施工队(劳务外包队)清除现场,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主要有以下行为:未经批准擅自购买易爆物品听;以物易物或变卖少量易爆物品的。]没有运输证明擅自运输易爆物品的;运输工具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应该押运而没有押运人员,或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玩忽职守的;同一车运载性质相抵触的易爆物品和其它容易引起爆炸事故的物品或搭乘无关人员的;在库区内进行容易引起爆炸事故活动的;不设专人管理或擅离职守的;易爆物品超过储存量的;任意堆放易爆物品,没有专人管理,出入库不查验、为登记、帐物不符或涂改帐目,不认真填写《爆炸物品使用清退工作单》和《看护记录》的;不按规定管理造成易爆物品丢失、被盗的,以及丢失、被盗后隐瞒不报的;未经批准使用易爆物品的;无证从事爆破作业的;违反易爆物品使用,清退制度的;在施工现场不按指定地点存放、保管爆破器材的;擅自改变爆破施工地点或爆破作业方案的;爆破作业不盖炮被的;爆破现场不按规定设置警戒的;不按操作规程作业或不按规定处理哑炮的;使用易爆物品炸鱼、炸兽的。在托运的行李、包裹、货件或邮寄的邮件中夹带易爆物品的;在易爆物品附近吸烟、用火的。

私存、私拿、索取、转让、挪借、转卖、携带或偷窃少量易爆物品的。

8.8对于违反易爆物品、购买、运输、储存、保管、使用、清退规定的、除追究直接责任者外,同时追究主要领导责任,视情节给予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9.1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必须充分认识当地的交通特点,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谨慎驾驶,要有足够的处理各类情况的应变能力,做好交通安全工作。

9.2驾驶员在出车之前,必须执行行车命令单签发手续,各施工组指定一人派车,同时必须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亲自选择行车路线,对所经道路实地考察,对桥涵承载力进行验证,对道路的转弯半径、宽度和调头地点要心中有数,制定出具体安全措施和行车路线,并由班长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和交底。

9.3驾驶员行车时必须做到限速行驶,不开英雄车,不开赌气车,不强行超车,在超越机动三轮车时,要判断准确。行车时,要先慢、先让、先停,礼让三分。货物要绑扎牢固。在通过桥梁时,驾驶员要下车察看桥涵的可通过性,无把握时禁止通告,防止压断桥涵发生事故。

9.4车辆通过乡道时要按事先选好的路线行驶,找好调头地点,不得在沟壑处调头。吊车在通过居民区时,对空中障碍要实地测定,不得在情况不明时强行通过。禁止靠沟边行驶,防止侧翻。吊装货物时,要选择好宽敞地点。坚持安全学习制度,并认真填写安全学习和安全检查记录及行车日记。

9.5无论什么情况,严禁酒后驾车,一经发现加重处罚。车辆禁止乱停乱放。由于个人违章行为造成的交通事故,或未尽事宜,按《华瑞集团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中的有关规定以责论处。

10.1项目部领导必须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同时必须把劳务分包队伍的安全管理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严禁以包代管,以罚代管,要象对待自己队伍一样,一视同仁,互相关心照顾,安全上严格管理。

10.2对野蛮施工、管理混乱或发生人身重伤及以上事故的劳务分包施工单位,必须立即终止合同,限期退出并严禁重新招用。

10.3劳务分包施工队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及公司有关管理法规、规定。正确处理安全与进度、质量的关系,当发生矛盾时必须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

10.4安全资质审查庆在工程开工前进行,由工程项目部总指挥组织人员对其进行审核合格后,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招用。禁止招用未经资质审查和审查不合格的劳务分包队伍。

10.5对劳务分包施工队伍资质审查,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认真进行。不得自行降低标准,不得简化手续,不得逾期不办。

10.6安全资质审查内容:有关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施工资质证,并通过年检的在有效期内。经过公证的法人代码证。由地方建委或劳动部门颁发的“安全施工合格证”或相应有关证明文件。施工简历和近三年的安全施工记录。

10.7安全施工的技术素质(包括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及特种作业人员取证情况。安全施工管理机构及其人员配备(30人以上的外包队伍必须配有专职安全员,设有二级机构的必须有专职的安全管理机构)。保证安全施工的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用具的配备。

10.8安全施工管理制度及办法:项目部与劳务分包队伍签订施工合同时,必须明确各自的安全施工责任。凡由劳务分包队伍责任造成的伤亡事故,应由劳务分包队伍统计上报,并承担全部经济损失。组织对劳务分包队伍施工人员进入现场开工前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工作,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考试成绩登记备查。根据劳务分包队伍承担施工任务的内容,审查其施工方案,交待施工范围及安全注意事项,作好安全技术措施交底、签字记录工作。负责与劳务分包队签订《安全施工合同》,并按其要求逐项落实。同时存档备查。

10.9对分包队伍的安全施工,按规定时间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执行安全措施、违章作业行为有权令其停工,并按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罚。必须有完善的安全管理机构明确落实安全职责,遵守项目部安全管理各项制度,并接受项目部监督检查,每月以书面形式汇报一次安全施工情况。

10.10劳务分包队伍的行政负责人是安全施工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安全施工负全责,必须上岗到位,不准擅离职守,分包单位的主要施工人员进入现场应佩戴“胸卡证”,专兼职安监人员应佩戴明显标志。

10.11对所承担的施工项目必须编制工程标准化作业方案或作业指导书。自行编制的措施须项目部审查后执行项目部的措施,严禁无措施或措施不完善施工。

10.12施工期间安全内业管理执行项目部有关规定,并按规定认真填写、执行。施工期间必须按规定配备现场安全防护设施和符合规定的个人劳动保护用品、用具。

10.13发生事故,要尽全力抢救伤者,保护好事故现场,并及时向上级安全监察部门报告。劳务分包队伍应向项目部交纳工程款的3—5%作为安全抵押金。发生重伤事故扣抵押金50%。发生死亡事故扣抵押金100%,未发生事故,工程结束后,全部返还,对在安全管理工作中有突出成绩的给予奖励。

11.1因工程需要可招用少量的临时工,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签订正式用工合同;进行体检及岗前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分到施工班组后,由正式职工带领工作,并纳入本企业职工范围进行安全管理。必须进行技术交底、安规学习与考试,必须参加班前会和每周安全日活动。

11.2因工程需要招用的民工在施工前,必须由施工负责人讲解工作范围、安全注意事项和操作方法,宣讲安全施工作业票和安全监护制度,并作好安全监护工作。必须由施工队进行安全教育。

扰乱施工队驻地治安秩序的;阻碍保卫人员依法执行任务的。

11.4临时工、民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照实物的实际价值,处以五至十倍的赔偿,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偷盗他人财物的;盗卖工程炸药雷管的;盗卖工程物资的;盗卖施工器具的。

11.5临时工、民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辞退:凡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拘留的;观看淫秽录像、买卖淫秽物品的;包庇坏人坏事,转移赃款赃物的;乱搞男女关系,影响他人家庭关系的。

12、《材料站安全制度》。

12.1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自觉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杜绝人身和设备事故。

12.2材料、设备按平面布置的有关规定堆放整齐稳固,长大件要有防倾倒措施,材料距铁路中心线不得小于3m。导线放置在地面要平整,坚实,滚动方向的前后侧要掩牢。

12.4装卸货物必须绑扎牢固,不得在空中长期停留,吊钩钢丝绳应垂直,严禁偏拉斜吊,吊钩与钢丝绳接合处要固定,防止脱钩;吊装作业严禁越过电力线,起重臂和吊件与带电体保持安全距离。

12.5装卸货物时,必须办理工作票,现场工作人员必须正确佩带安全帽。吊装货物时必须统一指挥,指挥信号必须清晰,准确。做好用电安全和防火安全工作。

13.1配备规定:现场工作人员必须配备安全帽、工作服。从事高处作业的工作人员必须配备安全带。从事特种作业人员,按规程要求配备相应的防护用具。安全工器具的配备数量应满足生产需要。公共使用的安全工器具,除保证正常使用外,还应配备备用的安全工器具,防止意外损坏时和检测期间影响正常使用。

13.2管理规定:项目部必须采购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工器具。项目部、质安部应监督本项目工程安全工器具的采购管理和使用。凡采购未经国家鉴定、质量不合格的产品,由此造成后果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安全工器具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做到按规定检查及试验经上级部门试验不合格的安全工器具,由试验人员就在销毁。新安全工器具必须经过上级部门试验,试验不合格时,严禁使用。

13.3使用规定:参加本项目工程施工的作业人员,进入现场必须穿戴合格的服装、鞋、帽。工作人员作业前应对使用的安全工器具进行检查,必须符合规程规定,并会正确使用。正在使用的安全工器具,发现损坏应立即报告,及时更换,防止他人再次使用。任何人员进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并系好帽带。工作人员从事离地面2米以上的高处作业以及在没有脚手架或者在没有栏杆的脚手架上工作,高度起过1.5米时,必须使用安全带。安全带应挂在牢固的构件上。安全工器具的使用,应注意爱护,防止损坏,用完后立即放回原处。

14.1工器具的选购、领取和验证:工器具的选用、采购必须由项目部技术部门根据本工程的特点,工艺要求,提出符合安全要求的规定、标准和数量清单,根据实际需要调整数量提供给项目部,根据实际情况由项目部决定采购。

14.2采购的工器具,必须是专业生产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必须具有出厂证明和试验报告,新型的工器具要有国家检验部门的批准证明。

14.3领用施工队必须认真验收核实,对批量较大的工器具应进行必要的使用前试验试用,做到心中有数。

14.4工器具的日常检查:对起重工器具,如抱杆、滑车、双钩紧线器、手拉葫芦、绞磨(机动绞磨)、u型环(包括抱杆脱落环)、地锚、钢丝绳和钢丝绳套等必须在每日使用前进行外观检验。

14.5张力放线设备的各项配套器具,如:卡线器、手拉葫芦、导引绳、牵引绳、临锚架、地锚、牵引走板、抗弯连接器、旋转连接器、蛇皮套,每次使用前必须严格进行外观检查和必要的试用检查,不准过负荷使用。

14.6大绳(棕绳、麻绳)、小绳每日使用前要进行外观检查,应按安全规程规定范围使用并在使用中勤观察。

14.7公用和个人操作使用的工器具如:飞车、各种梯子、手持电动工具等,除每日使用前必须进行外观检查外,在工作中更替使用者,双方应进行工器具的交接检验。

14.8个人用的工器具,实行谁作用谁负责的原则,由所在施工队队长和安全员监督其使用管理情况,确保使用安全。

14.9工程或分部工程开工前,必须对所有工器具进行全面的检查;分部工程结束,必须把使用的工器具集中,进行专门的检查、维护、修理。该报废的一定报废,绝不能留下隐患,短缺的工器具要按工程需要补齐。

15.1生活用电,必须符合安全用电规定,不准随意乱拉乱拽电线。明线必须布线规范,各施工驻点布线后必须经过项目部验收符合安全规定后使用。

15.2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有可靠的接地,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使用电热器具必须人走断电。

15.3经常检查施工、生活用电,发现问题立即整改不过夜。一切用电设备的接线不准超负荷使用。用电场所必须配备干粉灭火器。

15.4安全用电应注意:不得随意加大熔丝片规格或改用其它材料来取代原有熔丝;不准私拉电线,私接各种电源插座、开关,不准私用电炉;装拆电线和安装电气设备,应由电工实施,避免发生触电和短路事故;电线上严禁晾晒衣物,晾衣服的铁丝不能靠近电线,悬空段的间隔不小于1米;移动电器必须有插座,电器插头必须完好;所有电器开关一律使用相应规格的空气开关;每个供电支路上使用的电气设备总功率不得超过线路和配电盘的总负载能力,防止因过载引发事故;用电设备必须接好安全地线;凡使用复印机、计算机、传真机、空调等电器设备的部门应有专人负责,不用时要切断电源;施工用临时线路使用完毕后,必须及时撤线;所有使用中的电热设备,人员离开现场是必须关闭。

15.4违反本规定的,一次罚款100元,整改不及时的加倍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法律责任。

16、安全奖惩制度。

16.1安全生产实行重奖重罚原则,符合下列条件则进行奖励:主动积极地发现严重(紧急)隐患,避免了重大人员伤亡事故、重大火灾事故、重大设备事故或设备严重损坏事故的发生;认真执行安全工作规程及各种规章制度,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防止了人身伤亡事故发生;在安全工作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优秀安全管理人员。

16.2奖励标准:避免群伤、群亡事故,奖励2000~5000元;避免人身死亡事故,奖励1000~2000元;避免人身重伤事故,奖励300~500元;避免重大交通事故,奖励300~500元;避免重大火灾事故,奖励200~500元;反习惯性违章,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避免出现后果者,奖励200~500元;其他对安全生产有突出贡献者,奖励200~500元。

16.3有下列违章行为者进行处罚:违章指挥、工人冒险作业;违反规程无票作业、无票操作;签发的工作票或已执行的工作票有严重错误;工作前不宣读工作票,不提问;工作票安全措施未完全实施;邻近带电设备作业应设而未设专人监护;专职监护人没有进行不间断监护,擅自脱岗;不按规定停电、验电、装设接地线;未得到工作负责人开始工作命令即开始工作;工作票所列工作任务与实际不符;检修人员擅自扩大工作范围,登带电线路;登杆塔前不核对线路标志,误登带电线路;高空作业不系好安全带;进入生产、施工现场不戴好安全帽;不预演、不核对模拟图板、设备名称、编号、位置进行倒闸操作,不按操作顺序操作;使用不合格的安全工器具;擅自拆除“禁止合闸线路有人工作”或“禁止合闸、有人工作”标示牌;擅自移动、更改安全设施;无特种作业证人事特种作业;不执行动火制度,在防火禁区随意动火、吸烟;起重现场不设专人指挥;应设临时拉线而未设,松动承力拉线或挖开杆基后上杆作业;未按规定办理爆破手续,或爆破时安全员不在现场;酒后作业、酒后驾驶;无证加强或把车交给无证人员驾驶;电气设备无接地接零保护,使用电气工具、设施或应装设触电电保安器而未装设;不按规定电压装设行灯;高处作业时上下抛掷工具材料;施工项目没有安全施工方案、安全作业指导书,没有安全措施或未认真实施以及其它违章行为。

16.4发生人身轻伤及以上事故的,按照安全生产奖惩及违章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安全施工作业票管理细则。

(试行)。

第一章作业票使用范围。

第1条凡公司所属各单位生产班组进行施工、大修、技改、非生产施工等作业,除维护工作及使用送,变、配工作票作业外,其他任何施工作业,不论在任何施工地点,都必须使用安全施工作业票。

第二章填写作业票的一般要求。

第2条作业票是执行工作任务和采取安全措施的依据。填写和签发时,必须正确无误,字迹清楚,并一律使用黑色或蓝色钢笔、圆珠笔填写一式两份。

第3条作业票要求各单位统一编号。编号的统一原则为:生(生产)字,工(工程)字,××001号起打印在工作票右上角,软页、硬页编号应相同,编号在左起第一、第二位表示年号,第三、四、五位表示顺序号。

第4条对个别错字需要修改时,应用红色笔在错字上划两道横线在红线顶部补写上正确的字;如有漏字时,可在漏字位置上空白处划“v”记号,并添上漏掉的字,每份作业票,修改不得起过三处,每处不得起过三个字(一组数字算一个字),否则作废。

第5条填错或未执行的作业票,应盖“作废”章,不得撕毁。执行完的作业票应盖“已执行”章。章盖在紧贴作业票格的右下角侧,两份均要盖章。

第6条“作废”章和“已执行”章的外形尺寸为15×24mm,字体为长印刷体。

第三章作业票的签发。

第7条作业票的填写,应用仿宋体认真填写。

第8条作业票应由签发人或工作负责人填写,作业票签发人不得兼任该项工作的工作负责人。

第9条作业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应书面公布。

第四章作业票的填写。

第10条“施工项目”栏的填写:写明详细的施工作业名称。

第11条“施工地点”栏的填写:写明具体的施工作业地点。

第12条“施工班及人数”栏的填写:参加工作班的名称及总人数(包括工作负责人在内),总人数与安全交底签字人数相符。一个工作总负责人组织几个工作组同时进行工作。应填写总工作负责人及总人数。

第13条“施工任务”栏的填写:要较详细地填写施工作业的主要工作任务,不得漏作业中严禁添项。施工结束时间填写“施工任务”栏右下角。

第14条“安全施工措施”栏的填写根据工作任务及工作现场的实际条件,按规程要求填写安全措施。所填写的安全措施必须详细具体。如果内容较多,可附页填写。对于带电设备要标注清楚,指明地点,对于防火、防止坠物、防止触电、防止碰撞等措施,必须安全可靠。

第16条“领导、安全员审核、审批意见”栏的填写:领导或安全员必须对该施工作业的时间,人员、安全施工措施进行详细审核把关,签署审核意见,必须签字。

第17条“危险点分析”栏的填写:由工作负责人同工作班人员一起在开工前对该工作任务进行分析,对施工中可能发生的问题记录在该栏目内。危险点分析栏可由该工作负责人或技术员填写。

第18条“安全交底后签字”栏的填写:参加工作的全部人员(包括工作负责人)在学习作业票明确无误后,都要在签字栏内签字,绝不许代签字。

第五章作业票的执行。

第19条非特殊情况,作业票应在工作的前一天签发完,并交到工作负责人手中,工作负责人及全体人员应认真审查,进行危险点分析,以确保作业票的有效性。

第20条工作班组作业前,应全员列队进入现场,由工作负责人宣读作业票,要严肃、认真、详细地交待工作任务、工作时间、作业范围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等。应特别交代邻近运行设备及带电部位。工作班成员必须集中精力认真听讲。工作负责人或安全员要向工作班成员提问,达到每个工作班成员确实了解清楚,方可签字开工。

第21条工作负责人,在作业施工过程中,要始终在现场,必须做到不间断的监护,督促全体人员认真执行工作票上各项安全措施,保证作业安全。

第22条凡从事电气修理的工作,必须两人在一起工作,一人监护,一人操作或作业。

第23条开工前,工作负责人要对工作班成员进行着装检查,着装不合格不许参加作业。

第24条严禁无票作业,事故抢修可不用作业票,但必须做好安全措施,设专人监护。

第六章作业票的统计、保管与检查。

第25条应指定专人对已招待和作废的作业票统一编号、统一保管,保管期限为一年。

第26条作业票的招待情况,由各单位每月进行自查,每月报总结时一起报质安部进行检查(计划工作时间不许起过31天;也不许过月)。

第27条对已招待的作业票的执行情况,列入每年年终安全总结、评比、竞赛考核的内容之一。

第28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不合格作业票:

1、票面上出现未经批准的工作签发人、工作负责人。

2、工作任务不具体,工作地点不明确,作业票扩大使用范围。

3、安全措施不完善,与现场实际不符,不进行危险点分析者。

4、提前开工,终结时间超期者。

5漏签名、代签名或盖名章者。

6、修改超过三处,字迹了草、任意修改、刀刮者。

7、工作票不统一编号、丢失、破损严重者。

8、“已执行”、“作废”章漏盖者。

9、安全交底人数不全者。

10、连续错字4个及以上者。

(试行)。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进一步规范送电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全面推行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作,提高安全作业环境水平,保障从业人员安全与健康,倡导绿色施工,依据国家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等文件,结合送电工程建设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用于指导、规范公司系统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新建送电工程建设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组织与管理,其它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通过创建安全文明施工工地,努力做到:安全管理制度化、安全设施标准化、现场布置条理化、机料摆放定置化、作业行为规范化、环境影响最小化,营造安全文明施工的良好氛围。

第四条施工单位是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的主体,负责安全文明施工的具体实施。

(一)按照项目法人提出的项目安全管理目标及安全文明施工规划,编制有针对性的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二次策划,提交监理审核后实施。二次策划主要内容:

1、工程概况。

2、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目标。

3、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组织机构。

4、安全文明施工责任制。

5、管理规章制度以及消防、交通、保卫、防触电、防汛、防雷等措施。

6、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要求,包括临时建筑、设施、道路、作业区、办公区、生活区、大型施工机械的布置等。

7、安全文明施工设施和安全标牌、标识及其设置等。

8、环境保护措施,包括粉尘、噪音控制措施;现场排水和污水处理措施;植被保护措施;施工区域内现有市政管网和周围的建、构筑物的保护措施。

(二)建立健全安全文明施工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安全文明施工所需资金的投入,安全文明施工补助费用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四)开展危险点分析和事故预控活动,编制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并确保措施(方案)的有效实施。

(五)按规定配备合格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六)定期组织安全文明施工检查。

(七)加强施工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特殊工种须持证上岗。

(八)向施工人员提供合格的劳动保护及安全防护用品(用具),并监督其正确使用。

(九)严格工程分包、劳务分包的安全管理,将外雇临时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等纳入正式员工管理范畴。

(十)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倡导绿色施工,减少施工对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十一)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第五条项目法人应在施工招标前编制安全文明施工规划,明确提出安全文明施工要求和保障措施。监理单位对安全文明施工规划进行分解、协调,监督各项要求和措施的落实。施工单位在开工前,根据安全文明施工规划,统筹布局,认真进行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二次策划,并负责实施。

第六条输电线路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规范要求:

(一)视觉形象:施工现场主要通过施工总平面规划及规范工棚、彩旗、安全设施、标志、标识牌等的设置,以形成良好的安全文明施工氛围。

(二)施工区域化管理:

1、基础开挖、杆塔组立、张力场、牵引场等场地实行封闭管理。采用插入式安全围栏(安全警戒绳、彩旗,配以红白相间色标的金属立杆)进行围护、隔离、封闭。

2、施工区域设置安全标志、标识(施工岗位责任牌、施工友情提示牌、安全警示牌、主要机械设备操作规程牌等)。林区、农牧区作业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

3、基础施工,土石方、机具、材料应实现定置堆放。材料堆放应铺垫隔离;场地是耕地的,要求按生土、熟土分别堆放,施工完后恢复原貌。

4、杆塔组立施工,机料(机具、工具、材料)应定置堆放,高处作业时螺栓、垫片等应放在专用袋内。

(三)作业现场设备材料堆放:

1、设备材料堆放场地应坚实、平整、地面无积水。

2、施工机具、材料应分类放置整齐并做到标识规范、铺垫隔离。

3、电缆导线等应按定置化要求集中放置,整齐有序,标识清楚。

(四)工棚宜采用活动式帐篷或采用装配式工棚。线路工程现场禁用石棉瓦、脚手板、模板、彩条布、油毛毡、竹笆等材料搭建工棚。

第七条按要求配备使用安全设施和文明施工设施。安全设施须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性能检查、试验。

(一)安全标志牌:用于现场、仓库、危险区域作安全提示、指令、警告、禁令标志。

(二)安全围栏和临时提示栏:用于安全通道、重要设备保护、带电区分界、高压试验等危险区域的区划。

(三)安全自锁器(含配套缆绳):施工人员垂直攀登杆塔时使用的全过程安全防护设施。

(四)速差自控器:杆塔短距离垂直攀登或安装附件时为施工人员提供的全过程安全防护设施。

(五)全方位防冲击安全带:用于高处作业相对固定地点的坠落防护。

(六)验电器:用于检查线路或设备是否带电。

(七)工作接地线和保安接地线:用于防止邻近高压线路静电感应触电或误合闸触电的安全接地。

(八)绝缘安全网和绝缘绳:通常用于带电跨越施工。

(九)水平安全绳:用于人员高处水平移动过程中的人身防护。

(十)电源配电箱:适用于施工现场临时动力控制电源。

(十一)下线爬梯:施工人员高处上下悬垂瓷瓶串和安装附件时专用的铝合金或软爬梯,一般与速差自控器配套使用。

(十二)高处作业平台:通常用于平衡挂线压接作业。

(十三)孔洞盖板及临时防护栏杆:孔洞及沟道临时盖板使用4~5毫米厚花纹钢板(或其他材料)制作并涂以黑黄相间的警告标志和禁止挪用标志;直径1米以上(含1米)的孔洞及高处临空面,应搭设红白相间的脚手架栏杆进行安全防护或设置钢管栏杆进行临边防护。

(十四)便携式卷线盘:用于施工现场小型工具及临时照明电源。

(十五)安全通道:安全通道根据施工需要可分为斜型走道、斜梯通道、水平通道,要求安全防护可靠,投入使用前设置必要的标牌、标识。

(十六)危险品库: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设置专用危险品库房,并配置醒目标识,专人严格管理。

第八条输电工程建设项目应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倡导绿色施工,尽力减少施工对环境的影响。

(一)按设计要求施工,严格控制基面开挖,杜绝出现“平地起坑”等现象,严禁随意弃土。

(二)线路施工作业面尽可能少占耕地,基础开挖实行生熟土分离,施工后尽可能恢复植被。

(三)砂石、水泥等施工材料必须铺垫,并及时清理施工遗留物。

(四)山区施工宜尽量选用原有的小道作为小运道路,减少对山体植被的破坏。

(五)导地线展放作业尽可能采用跨越施工技术,积极探索导线展放新技术,减少对跨越物损害。

(六)施工、生活废水不随意排放;施工、生活垃圾分类回收,不随意倾倒。

第九条根据国家标准及国家电网公司视觉识别系统,对安全文明施工所涉及的颜色作如下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