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学习心得体会(优秀17篇)

小编: 念青松

我们每个人都应该习惯性地总结自己的经验和体会,这有助于个人的成长和进步。为了方便大家写心得体会,以下是一些优秀的范文供大家参考,希望能给大家提供一些思路和灵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学习心得体会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编纂一部真正属于中国人自己的、凝聚14亿人民共同意志和中华民族精神的民法典,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现实需要,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也是增进人民福祉、实现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的必然要求。我就抓好《民法典》的学习贯彻,讲三点意见。

一、充分认清《民法典》的重大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

民法典的编纂把握时代脉搏、回应时代要求,紧扣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新问题、新挑战,提出民法制度的解决方案,开创了我国法典编纂立法的先河。

(一)民法典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座里程碑。编纂民法典是对几十年来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一次系统梳理和融合升级,是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伟大成就,也是依法治国各方面工作长期积淀的智慧结晶。在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之际,民法典的颁布,为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提供了基本遵循,标志着我国全面依法治国翻开了新篇章、拉开了新帷幕、迈开了新步伐。

(二)民法典是加强民事权利保护的时代宣言书。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和“权利宪章”,我国编纂的民法典,将民事权利集中规定并全面保护,体现出鲜明的中国特色、时代特色和人民特色,特别是将人格权独立成编,改变以往“重物轻人”现象,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精神和中国共产党执政为民的根本宗旨。

(三)民法典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全民宣讲台。民法典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法律文本,融入民事法律规范,随着民法典的颁布、施行和宣传,民法典所蕴含的契约精神、规则意识、自愿原则和平等观念等私法理念,必将深深扎根于民众内心,逐渐成为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文化和文明建设的内生力量。

二、准确把握《民法典》的实质内涵。

《民法典》顺应时代要求,符合人民愿望,契合发展需要,是一部真正属于中国人民,充分回应中国之问和时代之问,引领21世纪潮流的民法典,是民事法律规范的集大成者。

(一)民法典是一部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保障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的大法。保障人民根本权益,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也是我们党坚守初心使命、坚持执政为民的内在要求。民法典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比如,总则编以专章形式,尽可能对民事主体享有的各种权利进行详细列举,并留有发展空间;物权编加强对建筑物业主权利的保护,增加规定居住权;合同编强化对债权实现的保护力度;人格权独立成编;等等,这些制度安排充分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有助于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二)法典是一部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供坚实法治保障的大法。民法典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人民生活的基本行为准则,是民事司法的基本依据,因此被视为法治现代化的重要标志,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保障。一方面,民法典全面规范民事关系,涉及经济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是民事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居于重要位置。另一方面,民法典实现了民事法律关系领域国家治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民法典的颁行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步骤,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奠定更加坚实的法治基础。

(三)民法典是一部有利于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大法。完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是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现实需要。民法典的颁布,将进一步完善我国民商事活动的基本规则,为民商事活动提供基本遵循,有效健全经济秩序、维护交易安全。民法典编纂坚持立足我国国情,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和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转化的实际,必将发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积极作用。

(四)民法典是一部有力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大法。民法典调整作为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有利于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加快建设法治社会。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民法典各分编通过具体规范来确认和保障民事主体的各项具体民事权利,要求公权力依法行使,尊重和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这就能够间接发挥规范权力行使的重要功能,有效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五)民法典是一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障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大法。民法典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条文中,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强化法律规则的道德约束和道德规范的法律支撑。比如,总则编确立的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和绿色原则,就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民法基本原则层面的转化和表达。又如,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适当扩大扶养人范围,将“树立优良家风”作为处理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基本原则等,都为我国民事法律制度注入强大的道德力量。

三、争做学习、遵守、维护民法典的表率。

近日,印发《全市民法典学习宣传实施工作方案》,就组织民法典系列专题教育活动、深入推进全市民法典普法工作、切实抓好民法典实施、坚决维护民法典权威作了全面安排部署。我们要严格按照相关要求抓好贯彻落实。可以说,民法典不仅与我们每个人的生产生活密不可分,也是全办党员干部履行职责的基本功和必修课。无论从我们个人生活角度,还是从更好履职尽责角度,都要学好民法典、用好民法典。

(一)搞好学习转化。人民安全是国家安全的基石,维护国家安全要坚持以人民安全为宗旨。民法典坚持以民为本、以民为上的立场,反映的是人民的利益诉求,保障的是人民的利益。作为的党员领导干部,要坚持原原本本、逐编逐条学,真正吃透民法典精神、民法典原则、民法典规定,牢固树立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着力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的本领,切实提高运用民法典维护人民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的能力水平。

(二)丰富学习形式。坚持以集体学习带动个人自学,既集中发力,又要长期坚持,并通过灵活多样的手段、喜闻乐见的语言、鲜活生动的事例,把宏大叙事和具象表达结合起来进行学习教育,使全体党员干部真正认识到民法典不仅是全体公民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而且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武器,使民法典内化于心、外践于行,融入日常生活,成为日常行为规范。

(三)加强宣传解读。民法典事关千家万户和各行各业,与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作为机关的党员领导干部要自觉以高度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大对民法典的宣传、解读和普及力度,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努力让每一个人走近民法典、了解民法典、运用民法典,引导群众养成自觉守法的意识,形成遇事找法的习惯,培养解决问题靠法的意识和能力,共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人民安居乐业、国家富强文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学习心得体会

第一百六十一条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一百六十二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第一百六十三条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第一百六十四条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节委托代理。

第一百六十五条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六十六条数人为同一代理事项的代理人的,应当共同行使代理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七条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六十八条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九条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

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条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第三节代理终止。

第一百七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一)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五)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第一百七十四条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一)代理人不知道并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二)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

(三)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

(四)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

作为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终止:

(一)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三)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学习心得体会

无权代理,不能构成表见代理,又未经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要求无权代理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所受到的损害要求无权代理人赔偿,但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代理行为有效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无代理权的,相对人和代理人各依其过错承担责任。

第四节表见代理。

第一百七十条【表见代理】。

因本人的原因致善意相对人合理信赖无权代理人享有代理权的,该行为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

本人知道他人以代理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相对人的审核义务】。

代理行为中,相对人对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有必要的审核义务。未尽此义务的,不能认定其合理信赖行为人有代理权。

第一百七十二条【不得适用表见代理的情形】。

下列情形,不得适用表见代理的规定:

(二)被代理人公章、营业执照、合同书以及授权证书遗失或者被盗,或者与行为人特定的职务关系已经终止,已经以合理方式公告或者通知,相对人应当知悉的。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节代理关系的终止。

第一百七十三条【委托代理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一)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代理人死亡;。

(四)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其他组织终止。

第一百七十四条【委托代理终止的例外】。

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一)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二)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均予以承认;。

(三)授权中明确到代理事项完成时代理权终止;。

(四)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进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后为了被代理人继承人的利益继续完成的。

第一百七十五条【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

(一)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二)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有权机关取消指定;。

(五)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第八章时效。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一百七十六条【期日、期间的定义】。

期日是指特定的时点。期间是指一期日与另一期日之间的时段。

第一百七十七条【期间的起算点】。

以小时计算期间的,从规定时开始计算。

以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

第一百七十八条【期间最后一日的终止点】。

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有业务时间的,至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

第一百七十九条【期间最后一日的决定】。

以日定期间的,算足该期间之日为最后一日。

以星期、月、年定期间,而以星期、月、年之第一日开始计算的,则以星期六、月终、年末为期间最后一日;不以星期、月、年之第一日开始计算的,则以最后之星期、月、年中与开始计算日相当之日的前一日,为期间之最后一日。但在以月、年定期间,而最后之月无与开始计算日相当之日的,则以该月之末日为期间最后一日。

以上述方法算出之期间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则以法定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最后一日。

第二节诉讼时效。

第一百八十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后果】。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义务人得就权利人行使权利的主张提出抗辩。

第一百八十一条【适用范围】。

义务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下列债权请求权除外:

(一)支付存款本金以及利息请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权利不适用诉讼时效。

存在保护不特定第三人信赖利益必要时,请求返还财产的权利适用诉讼时效。

第一百八十二条【强行性】。

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断、中止和不完成的事由由法律规定。

约定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或者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无效。

第一百八十三条【时效利益的放弃】。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可以放弃时效利益。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义务人履行义务后,不得以不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返还。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或者为义务履行提供担保的,不得以不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撤销或者再行提出抗辩。

第一百八十四条【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以及其起算】。

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以及侵害人之日起开始计算,其他法律另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长权利保护期间以及其起算】。

无论权利人是否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自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义务人可以拒绝履行其义务。

前款规定的二十年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或者延长。但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人在上述期间内因不可归责于自身的原因不知道损害的发生,或者损害在二十年之后才显现的,人民法院可以适当延长。

第一百八十六条【未定清偿期债权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履行期限未确定的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通知履行后,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债务人死亡或者作为债务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一百八十七条【定期给付债权之各期给付债权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定期给付债权中各期给付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各期给付履行期限届满或者条件成就之日起分别计算。

本法所称定期给付债权,是指在特定或者不特定期间内一再发生的,定期给付金钱或者其他标的物的债权。

第一百八十八条【分期履行债务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八十九条【基于撤销权或解除权的行使而发生的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基于撤销权或者解除权的行使而发生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撤销权或者解除权依法行使之日起开始计算。

撤销权或者解除权的行使需要以诉讼或者仲裁的形式进行的,自确定撤销或者解除的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一百九十条【基于法律行为无效而发生的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基于法律行为无效而发生的请求权,其诉讼时效期间自请求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为无效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一百九十一条【诉讼时效中止】。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为中断诉讼时效的行为的,诉讼时效期间停止计算。自中止事由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一百九十二条【诉讼时效因法定代理人缺位而中止】。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享有的或者向其主张的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停止计算。自其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确定之日起六个月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第一百九十三条【遗产继承情形的诉讼时效中止】。

继承遗产的请求权或者对被继承人的请求权,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尚未确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停止计算。自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确定之日起六个月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第一百九十四条【诉讼时效因法定代理关系的存在而不开始或者停止】。

法定代理关系存续期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其法定代理人之间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不开始计算或者停止计算。自该法定代理关系终止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或者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期间停止计算的,最早自该法定代理关系终止之日起六个月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第一百九十五条【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自中断事由终止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开始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的请求;。

(二)义务人承认权利人的请求权;。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

(四)权利人申请仲裁;。

(五)权利人申请支付令;。

(六)权利人申请破产或者申报破产债权;。

(七)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者死亡;。

(八)权利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九)权利人申请强制执行;。

(十)权利人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

(十一)在诉讼或者仲裁中主张抵销;。

(十二)其他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事项。

第一百九十六条【请求的中断效力】。

诉讼时效因请求而中断的,自请求履行的意思表示到达义务人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自诉讼时效中断时起六个月内,权利人未提起诉讼或者没有与提起诉讼具有同一效力的事项的,因请求而中断的诉讼时效视为未中断。

第一百九十七条【起诉的中断效力】。

诉讼时效因起诉而中断的,中断效力自提起诉讼之日发生,在受确定裁判或者以其他方式终结诉讼前,继续中断。

撤回起诉或者起诉被裁定驳回或者不予受理时,因起诉而中断的诉讼时效视为未中断。如果起诉状已经送达义务人,则诉讼时效在送达时中断,并重新开始计算。

第一百九十八条【与起诉具有同一效力事项的中断效力】。

诉讼时效因与提起诉讼具有同一效力的事项而中断的,中断效力自提起各该程序之日发生,并于各该程序终结前,继续中断。

第一百九十九条【主张抵销与告知诉讼的中断效力】。

诉讼时效因在诉讼中主张抵销或者将诉讼告知与诉讼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而中断的,在该诉讼终结后六个月内,权利人未提起请求履行或者确认请求权诉讼的,诉讼时效视为未中断。

第二百条【中断及于人的效力】。

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仅及于中断行为的当事人以及其继承人或者受让人之间。

共有人或者连带债权人之一引起的诉讼时效中断,其效力及于全体共有人或者连带债权人。债务人对连带债权人之一为承认的,对其他连带债权人同样发生中断效力。

第三节取得时效。

第二百零一条【动产所有权的取得时效】。

以所有的意思,和平、公然、继续占有他人动产满五年的,取得该动产所有权,动产所有权已在登记簿上记载的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零二条【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时效】。

以所有的意思,和平、公然、继续占有他人未登记的不动产满十年的,取得该不动产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零三条【取得时效的准用】。

对其他物权的取得,准用所有权取得时效的规定。

第四节除斥期间。

第二百零四条【除斥期间届满的法律后果】。

除斥期间届满后,当事人的权利归于消灭,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对除斥期间是否届满予以审查。

第二百零五条【除斥期间的开始】。

除斥期间自权利发生时起开始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节失权期间。

第二百零六条【失权期间届满的法律后果】。

在依照诚实信用原则确定的合理期限内,权利人不行使权利,让义务人信赖其不会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第二百零七条【适用范围】。

财产权利得适用失权期间,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依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第六节或有期间。

第二百零八条【或有期间届满的法律后果】。

或有期间是决定当事人能否取得或者能否行使相应请求权的期间。

当事人在或有期间内未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提出主张的,或有期间届满,当事人不能取得或者不能行使相应请求权。

第二百零九条【或有期间与诉讼时效期间的衔接】。

当事人在或有期间内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提出主张的,当事人取得或者可以行使相应请求权,或有期间停止计算;当事人取得或者可以行使的相应请求权得适用诉讼时效的,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

第九章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保护。

第二百一十条【民事权利的举证责任】。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主张权利存在的,应当就该权利发生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权利变更、消灭或者存在限制的,应当就该权利变更、消灭或者受到限制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百一十一条【民事权利的限制】。

非依法律的明确规定、非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不得限制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

第二百一十二条【民事权利不得滥用】。

以加害他人或者非法限制竞争为目的行使民事权利,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二百一十三条【环境保护】。

民事权利的行使应当注重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第二百一十四条【容忍义务】。

权利人行使权利给他人造成的不便,该他人负有适当容忍的义务。

第二百一十五条【及时、充分、合理补偿】。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关国家机关依据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征收、征用,给权利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及时、充分、合理的补偿。

第二百一十六条【自助行为】。

权利人为实现其请求权,在情事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时,有权在实现请求权的必要范围内扣押、毁损义务人之物,或者限制有逃亡嫌疑的义务人的人身自由,或者制止义务人对有义务容忍的行为进行抵抗。

权利人在实施上述行为后,必须立即向有关国家机关申请援助,请求处理。上述行为未获有关国家机关事后认可的,权利人必须立即停止侵害并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二百一十七条【相关用语的含义】。

本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

第二百一十八条【新法与旧法的关系】。

第二百一十九条【施行日期】

本法自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学习心得体会

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解读: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胎儿尚未出生,原则上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民法总则》为保护胎儿的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权利,在需要对胎儿利益进行保护时,赋予胎儿一定的民事权利,规定胎儿此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亮点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为8周岁。

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解读:在之前的《民法通则》中,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总则》认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生活教育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成熟程度和认知能力都有所提高,适当降低年龄有利于其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更好地尊重这一部分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保护其合法权益。

亮点三: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须得到监护。

第二十二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解读:《民法通则》把监护的人群分为两类,即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此次《民法总则》扩大了被监护人的范围,将智力障碍者以及因疾病等原因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辨识认识能力的成年人也纳入被监护人范围,这意味着有利于保护这些人,特别是老年人的人身财产权益,更好维护老年人权益,加强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亮点四:父母对孩子家暴,法院可依法撤销其监护资格。

第三十六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解读:对未成年人来说,遭受家暴会使其蒙上心理影响,会对未成年人的利益造成危害,持续下去会影响监护制度本身的意义,如果没有严厉的惩处措施,对施暴者的暴行就无法起到震慑作用。此次《民法总则》规定了撤销监护权的情形,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在极其恶劣的情况下,有关人员可以向法院提出撤销监护人资格的请求。

亮点五:新增特别法人。

第九十六条: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解读:特别法人的类别可以弥补《民法通则》将法人按营利性和非营利性进行分类的空白。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设立、变更和终止,管理的财产性质,成员的加入和退出,承担的职能等都有其特殊性;合作经济组织既具有公益性质或者互益性,又具有盈利性。对这些法人单独设立一种法人类别,有利于其更好地参与民事生活,也有利于保护其成员和与其进行民事活动的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民法总则》给予其法人地位,符合实际、时机成熟。

亮点六:增加个人信息保护。

第一百一十一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解读:在我国目前没有一部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情况下,《民法总则》的规定无疑为个人信息的保护提供强有力的后盾。个人信息权利是公民在现代信息社会享有的重要权利,明确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对于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使公民免受非法侵扰,维护正常社会秩序具有现实意义。

亮点七:网络虚拟财产、数据正式成为权利。

第一百二十七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解读:近年来,关于虚拟财产的纠纷层出不穷,同时大数据的运用已经高度嵌入人们的生活,但关于它们的法律性质目前还十分模糊。为适应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发展的需要,《民法总则》对网络虚拟财产、数据信息等新型民事权利客体做出规定予以保护,不容侵犯。

亮点八:保护见义勇为。

第一百八十四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解读:《民法总则》对见义勇为用法律形式予以鼓励和保护,正对“见义勇为未果”的尴尬局面,其明确规定见义勇为者不承担民事责任,免除救助人的后顾之忧。这一条款的确立,有利于通过立法来弘扬社会风气,引领良好的道德风尚。

亮点九:抹黑英雄烈士需担责。

第一百八十五条: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解读:现实生活中,一些人利用歪曲事实、诽谤抹黑等方式恶意诋毁侮辱英烈的名誉、荣誉等,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影响很恶劣,因此,《民法总则》增加保护英雄烈士姓名权等权利条款,以扬善惩恶。

亮点十:诉讼时效由两年延长至三年。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解读:诉讼时效是为了避免权利人“躺在权利上睡觉”、督促其行使权利而设计的制度,一旦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期间届满后,权利则不受法律保护。近年来,社会生活发生深刻变化,交易方式与类型也不断创新,权利义务关系更趋复杂,司法实践中普遍反映的两年的权利行使时间较短,因此,此次《民法总则》予以适当延长,从两年的诉讼时效延长至三年。

亮点十一:未成年人遭性侵成年后可起诉。

第一百九十一条: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解读:现实中一些未成年人遭性侵案件中,因未成年人心智尚未完全成熟,对于“性”意味着什么可能还一知半解而遭到蒙蔽,甚至许多未成年人慑于侵害人的恐吓而不敢声张。等到受害人成年后自己寻求法律救济,却往往已超过诉讼时效。为了更好地保护受性侵害未成年人的利益,《民法总则》对未成年人遭受性侵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作出特别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学习心得体会

第二百条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

第二百零一条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

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

第二百零二条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第二百零三条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

第二百零四条期间的计算方法依照本法的规定,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学习心得体会

在法律的整个体系中,宪法“高高在上”,规定着我们可以拥有的各种权利;刑法打击犯罪,震慑“坏人”,一般来说却很难和大多数老老实实过日子的老百姓发生关系。而民法则涉及每个人从生到死、从工作到生活的各个领域,时时和我们发生着关系。

如今距离上一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讨论民法典草案,已逾15年。这些年来,社会上方方面面的变化深刻而又广泛,依法治国的理念渐渐地深入人心,所以,这一次民法总则草案的审议、表决注定会备受关注。

正如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苏泽林所说,我国公民依据宪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而民法总则草案则对民事权利做了扩充性规定。历经多次审议,民法总则草案“权利法”色彩愈发明显。

从空间上看,我们的生活包含虚拟与现实、日常与突发、社会与自然环境,而民法总则囊括各个领域,让宪法所规定的各种民事权利妥妥安放。例如,随着我们的生活“深陷网中”,民法总则就规定:数据、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种法律权利,不容侵犯。再比如,山寨、高仿、抄袭、剽窃等等侵入我们的工作与生活,早已成为大家热议的焦点,而民法总则指出,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并围绕知识产权保护作了一系列相关规定。

伴随着经济的发展,一些企业对环境的破坏影响着我们的健康与安全,而刚刚通过的民法总则回应社会热点,同样对我们在生活环境中所享有的民事权利作出了保障,要求损坏环境者需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等等的民事责任。

除了日常的工作与生活,遭遇突发事件时,我们总是渴望社会上“古道热肠”的人多一些、再多一些,但见义勇为者有时却遭受“流血又流泪”的不公正待遇。这一次,民法总则将见义勇为行为用法律形式予以鼓励和保护,特别是删除了前几次审议稿中的“重大过失”字样,规定因自愿实施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意味着,见义勇为不再有后顾之忧。

总之,从孕宝宝到未成年人再到失能老人,从现实的自然环境、市场环境,再到虚拟世界,民法总则就像是公民权利的“宣言书”。当公民的权利一步步从宪法的高度落到民法的实处,依法治国、法治中国的梦想也就更加触手可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学习心得体会

据报道,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今天(27日)开幕。根据两周前委员长会议的建议,本次会议将审议多项法律草案。首次亮相并提请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无疑是公众关注的焦点。

《民法典》的编纂对一个国家来讲有多重要?和我们每个人有什么关系?

有的人说它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大到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土地制度,小到老百姓间的经济纠纷,以及我们的婚姻家庭、生产经营,几乎我们做的每件事,都可以在民法中找到依据和规则。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王轶分析,每个人出生以前就开始跟民法打交道了,去世以后,比如对死者名誉权的保护,去世以后还要跟民法打交道。在很多国家和地区,《民法典》都被视为是一部权利的宣言。在所有的部门法中间,民法体现了对“人”的全面的终极的关怀。

此次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之所以备受关注,是因为它要确立我国要奉行的立法哲学,通过确立民法立法目的、基本原则、法律制度,来表达对现在所面临问题的基本看法和态度。

王轶介绍,它要包含、确立民商事领域里面法律适用的一些共同的规则、一些一般的规则,无论是对我们每个人日常的社会生活,还是对市场主体的市场交易,等等,都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多大年龄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年龄标准合适?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案件,子女满10周岁的,愿意随父母哪方生活,要征求孩子的意见。10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一个年龄标准,很多专家建议降低这个标准。

王轶介绍,今天在中国,很多孩子是在六周岁就上小学一年级了,他的生理、智力,各方面发育的状况来讲,其实完全可以做一些跟他的年龄和智力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在比以往相对广泛的范围里,拥有自己作出决定的机会和空间。

两年的诉讼时效是否会调整?

依照现在的法律规定,借钱给他人,超过约定的还钱期限两年没要,到法院打官司可能就会败诉,因为超过了诉讼时效。这个时效是不是应该延长?延长多长时间合适?也是大家非常关注的,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法学所党委书记陈d分析,时效制度,除了保护债权人之外,还有一个保护交易的安定性问题,就是你一个权利存在,你不能长时间不行使,不行使的话,这个交易就处于一个不安定的状态,这样也会影响经济的秩序和经济的效率,所以这是在不同价值间的一个平衡和选择。

谁有资格作为监护人?

近期热播的电视剧《好先生》中,男主角陆远在好哥们大海车祸身亡后,被指定为大海未成年女儿的临时监护人,后来大海的母亲患老年痴呆症后,又担起了监护老人的责任,这些剧情给人留下了深刻印象。谁来监护被遗弃、遭受父母虐待的儿童、失忆的老人?王轶分析,以前的监护制度,在民法通则上,仅限于对未成年人,或者是对精神障碍者,对他去设置监护制度,然后让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去进行监督和保护,但是面对中国步入老龄社会这样一个现实的话,大家就主张说,我们也应该在我们的民法总则上边,在我们未来的民法典上设计比较全面的成年监护制度。

胎儿有没有民事权利?要不要进行规定?

在很多继承案件中,“遗腹子”享有何种合法权益往往成为争议的焦点。王轶教授清楚地记得,在民法学研究会提交的专家意见稿中,专门写了有关内容。

王轶表示,当时有专门的条文,建议对“胎儿”进行周到的保护,当时提到说,凡是涉及胎儿利益保护的,都视为他已经出生,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总则》草案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意味着什么?

李永军教授分析,我国有了《合同法》,有了《物权法》,有了《侵权责任法》,之前有《继承法》和《婚姻法》,这些法律相对来说还是比较成熟的,其实现在说到底,最难的可能就是《民法总则》,《民法总则》攻克之后,在原有的既有法律基础之上,再编纂各编的话,应该比较快,总则通过的两到三年之内,能够完成编纂工作。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院长王振耀介绍,现行的红十字会法是在23年前制定的.。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如今的社会环境和当年立法时已经迥然不同。

王振耀介绍,那时候我们还没有加入wto,我们的经济发展水平也比较低,人均gdp也只有几百美元。市场经济也只是刚刚开始,更不要说慈善事业还没有发展起来。所以说,这部法律肯定存在一些结构性的缺陷。根据现实的发展,有些架构、体制恐怕需要调整,包括监督的公开、透明等。

随着我国慈善事业的快速发展,红十字会也在赈灾、国际救援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与此同时,由于缺少完善的监督机制,加之公开透明度有限,中国红十字会的公信力在相关负面事件中曾遭到质疑。中国红十字会副会长王汝鹏表示,面对中国红十字事业遇到的新问题、新挑战,红十字会的主要职责、监督机制等都需要进一步明确和完善。

王汝鹏表示,现行红十字会法中有关红十字会的性质定位、法定职责、治理结构、监督机制、法人资格、法律责任这些方面的规定已经不适应红十字会工作的实际,需要通过修改对它进一步地规范,来适应我国社会事业发展的需要。

除此以外,红十字会还面临着红十字名称和标志的保护等问题。尽管现行红十字会法规定禁止滥用红十字标志,但由于缺少较为明确的法律责任,现实中冒用、滥用、篡改红十字名称、标志的行为屡见不鲜,甚至还有人打着红十字的招牌进行诈骗。王汝鹏认为,应明确法律责任以确保法律实施的强制性和权威性。他指出,像奥地利红十字会法对红十字的不当使用规定非常详细,具体列举了八项禁止性的规定,并且对每项违反规定的行为都有相应的处罚措施。

王振耀表示,对现行红十字会法进行修订,将有助于解决红十字会工作面临的实际问题。红十字会法修订草案在本次会议公布后,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将对草案进行分组审议,广泛吸收人大代表、委员们的意见,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王振耀认为,该很好地把这个法修改,放开来征求全社会的意见。然后把中国红十字会事业发展起来,会对中国的社会改革产生积极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学习心得体会

民法总则共分基本规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期间计算和附则11章、206条。

民法总则贯彻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从我国国情和实际出发,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总结继承我国民事法治经验,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全面系统地确定了我国民事活动的基本规定和一般性规则。

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开篇之作,在民法典中起统领性作用。下一步将编纂民法典各分编,拟于整体提请全国人大会审议,经全国人大会分阶段审议后,争取于将民法典各分编一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从而形成统一的民法典。

民法总则

人类社会的发展离不开法律的规范,而作为我国最重要的法律基础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个人权益具有重大意义。在我与本国法律的研究和实践中,让我深感民法总则在保护个人权益、规范经济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所起到的作用。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就民法总则给我的启示和心得体会进行探讨。

首先,民法总则作为我国民事法律的基本立法,对于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具有重大意义。个人的人身尊严和自由是其最基本的权利,而民法总则通过对于人身权利的保护,进一步促进了经济和社会的进步。例如,民法总则规定了人格权的内容和保护范围,明确了个人权益受到侵犯时的补偿和救济途径,为公民维权提供了法律保障。这在维护个人尊严和社会公正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同时,在保护个人财产权利方面,民法总则进一步规范了合同法、物权法等关键法律规则,为公民的财产权利提供了更加明确的保护。因此,民法总则在维护个人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其次,民法总则在规范经济秩序方面具有重要意义。经济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基础,而法律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至关重要。民法总则进一步规定了市场经济秩序、合同法规则、公司法规则等,为完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提供了基本框架。例如,在合同法方面,民法总则明确了合同成立的要件、合同效力、合同变更等规则,进一步保证了合同交易的公平性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实施。这有助于维护市场经济的稳定和发展,促进了经济秩序的规范化。此外,民法总则还规定了公司的设立、股东权益、公司解散等规则,为公司经营提供了法律保护,有助于规范经济管理活动。因此,民法总则在促进经济秩序的规范和健康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再次,民法总则在促进社会和谐与人民幸福感方面具有重要意义。社会和谐是现代社会发展的目标,而法律在社会和谐中的作用不可忽视。民法总则在维护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方面起到了关键作用。例如,在婚姻家庭法方面,民法总则规定了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原则和法律效力,为家庭成员的权益保护提供了保障。此外,民法总则还规定了继承法、侵权责任法等重要法律规则,为社会和谐提供了法律纠纷解决的基础。只有通过法律的约束和保护,社会才能实现公平、正义和和谐。因此,民法总则在促进社会和谐与人民幸福感方面具有不可忽视的意义。

最后,民法总则的实施还需要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和共同努力。法律只有在实践中发挥作用,才能更好地维护公民权益和社会秩序。因此,加强法律教育、推动全民法治素养提高,是民法总则实施的重要任务。同时,法律从业人员也需要不断学习和更新自己的知识,提高执法水平和专业能力。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真正实现民法总则对于社会的价值。因此,民法总则的实施还需要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和共同努力。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对于保护公民权益、规范经济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通过研究和实践,我们能更加深刻地认识到民法总则给予我们的启示和帮助。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更好地实现民法总则对于社会的价值和目标。未来,我们应继续关注民法总则的实施和效果,不断完善法律体系,进一步维护公民权益、规范经济秩序、促进社会和谐。

民法总则

民法总则是指导民族法制建设的基础,也是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法律基石。在学习民法总则的过程中,我深深地体会到了民法的价值和作用。下面我将从立法理念、编纂结构、法律意义、实践应用以及改革进展等方面,谈谈我对民法总则的心得体会。

首先,民法总则的立法理念是以人为本、保护公民合法权益。这一理念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体现了中共党的思想和全民国家的意识形态。立法理念的确立,为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现代民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在传统的农业社会中,法律主要是为社会保持秩序、安定民心而服务。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核心是以人为本,追求公平正义。因此,民法总则的立法理念不仅为公平正义的实现提供了法律保障,也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其次,民法总则的编纂结构十分严谨,注重条文的合理性和条理性。民法总则的条文总体上按照一般规定、人称、物权、合同、侵权责任、继承、特别规定等七章内容来编排,构成一套较为完整的法律体系。严格的编纂结构有助于民法总则的学习和运用。同时,为了提高法律效力和适用性,民法总则还在一些涉及具体制度、债权债务等方面进行了特别规定,这些规定为实践操作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指导。编纂结构合理、条理清晰是民法总则的一大特点,也是其成功之处。

再次,民法总则在法律意义上具有重要的价值。民法总则是我国民法法律体系的基础,是民法法律制度典型的缩影。它不仅具有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功能,还起着规范社会行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作用。民法总则的出台,为公民间的关系调整提供了基本的法律准则,强化了国家对市场经济秩序、公平竞争的监管。同样地,民法总则的存在也有助于提升司法公信力,保障法官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此外,民法总则在实践应用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通过民法总则的学习和运用,我深刻地认识到民法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工作和生活中,我会时刻铭记民法总则的宗旨,遵守法律,尊重他人的权益,增强法治意识和法治观念,推动社会公正。

最后,我对民法总则的学习使我对我国民法改革进展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民法总则的出台是我国制定民法典的基础和标志性一步。近年来,我国民法改革进展迅速,大量的法律体系建设和条文制定工作正在进行中。我深信,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民法将完善更为完善,为保护公民权益和社会的和谐稳定作出更大贡献。

总之,民法总则作为我国民法法律体系的基础,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社会价值。通过学习和体验民法总则,我进一步认识到民法的价值和作用,并且在实践中提高了自己的法治观念和法律素养。随着改革的继续推进,我期待着我国民法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为构建法治社会和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更为坚实的法律保障。

民法总则心得体会

民法总则是我国民法的基础法律,也是我国私法体系的核心,自施行以来对我国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个人认为,学习民法总则不仅是一种理性的思考过程,更是对自身法律意识的提升和对法律实践的指导。

第二段:对人身权的理解与感悟。

民法总则含盖了许多重要法律条款,其中对人身权的赋值和保护便是我认为最为重要的一条。在民法总则规定下,个人的人身权得到了更为广泛的保护,为实现个人尊严和权益的合理平衡提供了基础保障。通过对人身权的学习和理解,我们能够更多地去了解和关注人的尊严、生命、健康等基本权利,也能够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三段:对民法责任制的认识与感悟。

在民法总则中,“合同自由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负责原则”等法律条款共同构成了我国现有的民法责任制。尤其是对于民事侵权行为的规定,进一步落实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人民至上,以人为本”的理念,也为维护我国公民权益提供了法律基础和基于。

第四段:对民事纠纷解决方式的理解与感悟。

民事纠纷有多种解决方式,除了诉讼外,相关各方还可以通过调解、仲裁等民间方式来解决。个人认为,通过民间方式解决纠纷的同时,也能够缓解和化解社会矛盾,减轻法院的审判压力,是推进我国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途径之一。

第五段:结论。

总的来说,民法总则不仅是我国民法体系的核心、基础法律,也是我们身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学习民法总则,我们能够更好地认识和把握法律精神和法律规范,提升自身法律素养和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在今后的学习生活中,我将继续加强对民法总则的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民法总则》

《民法总则》是我国民法的基础性法律,对于我国法律制度的完善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近年来,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变化,使得民法总则的立法工作也不断推进和完善。作为一名法律爱好者,我通过学习和思考,对于《民法总则》的一些规定和条款有了自己的一些感悟和体会。

第二段:私法和公法的区别。

《民法总则》中最基本的一个概念是民法和公法的区别。民法主要规定的是个人、组织之间的民事关系,而公法则是对国家机关、行政管理等方面的规定。这个区分首先帮助我们明确法律的适用范围和目的。同时也帮助我们理解法律规范的本质是为了保障人民权益而存在的。只有在强化民法制度的基础上,才能有效维护社会的公正和稳定。

第三段:合同法的重要性。

在《民法总则》中,合同法占了相当重要的地位。合同法规定的是合同相关的问题,它涉及到人们日常生活中的购买、销售、租赁、劳动合同等等方方面面。合同法对于维护双方的权益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也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发展。在实际生活中,不少人因为没有正确地了解和使用合同法而导致了很多的悲剧。因此,加强对合同法的学习和应用,成为了我们每个人的必修课。

第四段:财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民法总则》中还规定了财产权保护的相关规定。财产权的保护对于个人、企事业单位和国家来说,都至关重要。因为财产权是一项基本的人权,所有人都应该享有。同时,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财产的种类也越来越丰富和多样化。但是,因为各种原因,财产权也受到了许多威胁。因此,加强对财产权的保护是维护社会中小公民权益的一个重要途径。只有当财产权得到合法有效的保护,社会才能更加公正和稳定。

第五段:总结。

总体来说,学习和理解《民法总则》不仅有助于我们更好地了解我国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同时也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维护自身的权利和权益。因此,对于我们每个人来说,《民法总则》的学习和理解都是一项必不可少的基础工作。通过我们的不断努力和实践,我们相信将会为我们创造更加美好的社会环境和更加和谐的社会生活。

民法总则》心得体会

《民法总则》是我国民法典的核心和基本法律,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它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继宪法、刑法后的第三部总纲性法律,标志着我国民法立法进程的重要阶段。《民法总则》以习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将民法领域从散落的法律条文中汇总编纂为一部独立的法典。它的出台对于完善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推动社会公平正义、保护个人和财产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作为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法总则》对于完善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重要的影响。它明确规定了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和原则,增强了民事主体的信用意识和自律意识。《民法总则》规定了民事行为的自愿原则和平等原则,明确了市场经济的基本法规,为市场经营者提供了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此外,它还规定了民事主体的财产和合同权利,明确了财产权的保护和利用方式。通过这些规定,《民法总则》使得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更加健全和完善,有助于促进经济的持续发展和社会的繁荣。

社会公平正义是我国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之一,《民法总则》对于推动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作用。通过对个人和财产权益的保护,《民法总则》降低了社会不公平的现象,促进了社会的公正和和谐。它规定了民事主体的平等权利和自由权利,明确了财产的保护方式和利用范围。通过这些规定,《民法总则》使得个人和社会财产得到更好的保护,消除了社会不公平的现象,促进了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四、《民法总则》对于保护个人和财产权益的重要意义。

个人和财产权益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民法总则》对于保护个人和财产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它规定了个人和财产权的保护方式和范围,明确了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和赔偿标准。通过这些规定,《民法总则》保障了个人和财产权益的安全和稳定,增强了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它还规定了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和程度,明确了法官的判决依据和原则。通过这些规定,《民法总则》提高了司法的公正性和效率,为公民提供了一个公平正义的司法环境。

五、总结并展望《民法总则》的未来发展。

《民法总则》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民法立法进程的重要阶段,对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的法律体系还需要适应新的形势和要求。今后,《民法总则》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加强对涉外民事关系、网络经济等新领域的立法,为国内外投资者和公民提供更好的法律保护。同时,我们也需要加强对《民法总则》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素质,增强全社会对法律的信仰和遵循。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保护个人和财产权益、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进一步发展。

民法总则心得体会

民法总则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签署的法律,是我国民法的基本法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它是我国民法的“宪法”,具有高度的总括性、前瞻性和统帅性。民法总则是一部规范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总体法律,它对我们每个人的日常生活和法律意识都会产生深远的影响。

第二段:对民法总则的基本原则的理解。

民法总则以人民为本,坚持公平正义,强调自由平等、求同存异、诚信守信等基本原则,体现了现代法治理念和精神。其中,民事主体的平等自主、契约自由原则是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基石,也是尊重人的人权和自由的重要体现。此外,诚信原则、合理期待原则、一事不变原则等原则也是民法总则中的重要内容。这些基本原则的理解和贯彻在我们生活和工作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三段:对民法总则规定的人格权的认识。

人格权是民法总则重要的内容之一,它涵盖了人的基本权利和利益,如姓名权、肖像权、声音权、隐私权等。保护人格权不仅能使个人受到法律保护,还可以增强人与人之间的尊重和信任。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侵犯人格权的事件,如网络暴力、偷拍等,因此,加强人格权的保护和维护就显得尤为重要。

第四段:对合同的总则的理解。

合同是一种自愿行为,是建立在契约自由基础上的民事行为,它能约束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民法总则中的合同总则规定了合同订立与效力、履行方式与期限、合同变更和解除等内容。其中,订立合同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信息自由、诚信义务,履行合同时应当遵守合同义务、履行期限,解除合同应当费用得当等,体现了法治精神、公平公正的治理理念。

第五段:对人民法院的裁判权的理解。

人民法院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法律机构,承担着审查合法性、职权裁判的重要使命。在民法总则的框架下,人民法院将依据法律规定及国际惯例,限制故意或重大过失等违法行为,并依据被害人的提供的证据资料确定民事赔偿、民事责任承担分配等问题。这体现了司法权的公正与公信力,保障了公民利益,有力地维护了我国法治环境的稳定。

总之,民法总则是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实施和贯彻不仅对社会经济发展有重要的推动作用,而且有助于激发人民法律意识、增强法治道德,是一部人民立法、以人民为中心的法律,相信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我国民事法律制度建设的工作将逐步得到优化和完善。

民法总则心得体会

新颁布的民法典,系统整合了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长期实践形成的民事法律规范,对更好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更好保障人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6月1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求是》杂志发表名为《充分认识颁布实施民法典重大意义,依法更好保障人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文章,为更好地推动民法典实施提供了指南和遵循。在民法典的实施过程中,一定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只有各级领导干部带头学习好、宣传好、遵守好、维护好民法典,才能提高运用民法典维护人民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能力和水平。

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民法典。民法典专业性较强,涉及土地、婚姻、劳动、财经等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方方面面。各级各领域的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通过自学、专题辅导、集中研讨交流等形式多样的学习方式,仔细钻研了解,做到相关法典条款了然于胸,为熟练运用民法典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奠定坚实基础。

领导干部要带头宣传民法典。民法典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人民权益实现和发展的法典。民法典实施得好,人民群众权益就会得到法律保障,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活动就会更加有序,社会就会更加和谐。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强化宣传,通过电视、广播、发放学习资料、开展专家讲座、进行案例解读等多种方式把民法典各条各款讲深讲透,宣传到位,做到家喻户晓,让民法典走到真正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在遇到困难和问题时,主动拿起法律武器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民法典。正人者先正己,律人者先律己。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敬畏民法典,牢固树立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观念。提高政治站位,不铤而走险,不打法律擦边球,深刻认识到依法治理才是最可靠、最稳定、最长久的治理。领导干部要敢于接受监督,乐于接受监督,自觉接受监督,习惯于在阳光下行使权力和开展工作,做遵法守法的模范标杆。

领导干部要带头维护民法典。民法典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制度载体,很多规定同有关各级行政机关直接相关,直接涉及公民和法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司法公信力,是维护民法典权威的有效手段。在执法过程中,领导干部需时刻牢记党的宗旨意识,规范自身行为,明确活动范围和界限,把民法典作为行政决策、行政管理、行政监督的重要标尺,做维护民法典的模范,坚决杜绝随意侵犯人民群众享有的合法民事权利、利用手中公权谋取个人私利等违法行为。

民法典是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新期待必备的法典。制度也好,法律法规也好,关键在于执行,只有各级领导干部示范带头、以身作则,模范学习、宣传、遵守、维护民法典,才能更好地推动民法典在中国落地生根,开花结果,更好地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民法总则心得体会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5月28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向世界宣告着“民法典时代”正式到来。

20__年是不同寻常的一年,突发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让中国人民饱受疫情的困扰,在这个万众一心度过疫情的时刻,民法典的出台可谓是为人民打上一针“强心剂”。这是中国历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目的是全方位、多角度保障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解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这是一部以人民为中心的法典,回应了民生的关键问题,具有里程碑意义。

党和国家先后多次启动民法制定工作,但因多种原因一直没能形成一部真正意义上的民法典。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民法典编纂工作,将编纂民法典确定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和立法任务,经过多年努力,一部完整的民法典在今年的全国人大会议上表决通过,这是一个历史性的时刻,不仅仅是达成几代法律人的夙愿,更是对人民的殷切期盼提交了一份圆满的答卷。

此次民法典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目标,总结实践经验,适应时代要求,对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和与此相关的民事法律规范进行全面系统的编订纂修,形成一部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点、顺应时代要求、反映人民意愿的法典,为新时代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提供完备的民事法治保障。

人格权的独立成编是此次编篡的亮点,具有极为深远的意义。早在1986年,我国制定民法通则时就明确规定了“人格权”。随着时代的飞速发展,人格权的定义不断丰富,隐私权、肖像权、名誉权等受到广大人民的关注。在这个信息爆炸的时代,大数据、互联网成了一把双刃剑,个人隐私收到了前所未有的威胁,信息泄露引发的电信诈骗,利用互联网侵犯公民名誉权等现象层出不穷。法律从诞生那天起就具有滞后性,当现行法律还不能有效应对,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还不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人格权保护需要。此次人格权编对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等民事主体享有的各项人格权进行了明确规范,这意味着民法典的横空出世对老百姓来说不仅仅是抵挡伤害的盔甲,更是奋起反抗的武器。让以人为本真真切切的落实在生活中,为了更好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把对人格权的保护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此次民法典除了人格权独立成编之外还回应了一系列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可以说,这是一部“社会活动百科全书“,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点、反映人民意愿的民法典。

当然民法典的成就有目共睹,但文字的魅力和缺陷总是形影不离的,一千个人眼中有一千部《哈姆雷特》,当民法典制定好后,司法者、执法者、守法者对其可能有不同的见解,出台相应的解释、与相关法律的衔接就显得额外的重要,但这只是后话,就把一切交给时间,让我们一起去见证。

这一部盛世之典不仅仅凝聚着中国人民的共同意志,也写满了14亿中国人对美好生活的梦想,它不仅是中国的,也是世界的,必将在人类法治文明画出浓墨重彩的一笔。

《民法总则》

作为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2017年3月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二次全体会议上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该法总则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民法总则》是我国民法领域的基础性法律,对于规范社会生活中的各种关系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结合自己的实际经历和个人体验,分享一些关于《民法总则》的心得和体会。

《民法总则》的制定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也是我国法治发展的一个重要阶段。《民法总则》体现了法治理念的不断深入,推进了法治进程,在社会生活各个领域产生了重大影响。按照法治的要求,法律应该是公正、公平的,同时充分地保障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平等。

婚姻、家庭等亲情关系的法律保护,在《民法总则》中得到了明确强调,其中最重要的是关于家庭财产分配和家庭暴力防治的规定。《民法总则》规定,家庭财产可以通过婚前、婚中和婚后协议确定,对于财产分配的问题,将在离婚或者解除婚姻关系时进行。而在家庭暴力方面,重视预防和整治,加大了对家庭暴力的打击力度。

三、《民法总则》对合同和义务关系的规范更加严格。

作为《民法总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合同和义务关系也得到了重视。新的法总则明确规定了各类合同的生效条件和效力,同时进一步细化了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权利和责任。在经济风险不断增加的今天,各个合同之间的关系越来越复杂,遵守合同和最大化地实现合同权利是商业社会稳定运行的重要保障。

物权是指人们拥有的物的权利,主要包括所拥有物的使用、转让、处分和收益等,也是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变化不断演变的部分之一。新的《民法总则》对于物权的规定有新的变化,主要有对于物权的划分和对物权优先权的规定。这种变化对于促进物质资产的流通和规范物权移交有重要意义。

由于社会的现实往往很复杂,不同人群的利益和意愿不同,很容易出现法律纠纷。这就需要更加明确的规定和更加完整的法律体系来保障协调和平稳的社会发展。新的《民法总则》作为民法领域的基础性法律,为实现社会和谐提供了法律保障,希望在新时代,大家能够深入认识《民法总则》,使每个人都能够遵纪守法,维护社会和谐。

总之,《民法总则》是我国民法领域的基础性法律,规定了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和条款,反映了我国的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在实践中,我们要认真学习和实践法律,速战速决,做到既遵守法律,又让社会生活变得更加和谐和美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