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调研报告样本(模板16篇)

小编: 笔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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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调研报告

在学习、工作生活中,报告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报告包含标题、正文、结尾等。一听到写报告就拖延症懒癌齐复发?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我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调研报告范文,欢迎大家分享。

近几年来,我县围绕大交通、大通道建设,坚持全方位发动,大手笔投入,狠抓农村公路建设,全县86%的行政村实现了通水泥路,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公路)数量和质量有了较大幅度地提高,农村运输条件和投资环境大为改善,有效地推动了县域经济的发展,有力地促进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但由于我县农村公路量大面广,加之已建的农村公路技术等级低、安保设施不健全以及养护管理“缺位”等问题日益突出。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我局就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问题进行了专题调查和研究,形成了本调研报告。

(一)农村公路现状

截止到xx年底,我县农村公路总里程为1654公里,其中县道255公里、乡道275公里、村道1076公里、专用道48公里;拥有二级公路25公里、三级公路6公里、四级公路1347公里、等外公路276公里;拥有水泥砼路面1213公里(其中县道156公里、乡道88公里、村道964公里、专用道5公里)、沥青混凝土路面26公里(其中县道15公里、专用道11公里),简易铺装路面22公里(其中县道13公里、乡道9公里),未铺装路面393公里(其中县道16公里、乡道78公里、村道267里、专用道32公里)。铺装路面公路里程合计1261公里,占农村公路总里程的77%。由于前期公路建设技术等级低,桥涵、水沟、挡土墙、路肩、标志标牌等附属设施配套不全,抵御自然灾害能力弱,加上通行车辆超限超载现象越来越严重,对原本承载能力较差的农村公路破坏程度不断增大,有些路段甚至大面积损毁,造成公路发挥经济效益差,使用寿命降低。

(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现状

目前,我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中,县道和部分到办事处的乡道为专业养护,设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和少量的专业养护队伍,已纳入交通公路部门管养或代管范围,管养的办法基本上是采用国省道的养护运行机制,走养护市场化的路子,实行分段承包一般养护或专业养护公司进行养护。对于村级公路的管养,由于目前的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一直未纳入交通公路部门管理范围。

(一)路况总体水平较低,四级以下公路较多

近几年来,国家投入了大量资金用于乡村公路改造建设,但由于乡村公路长期养护管理“缺位”,致使公路基础薄弱,路况总体较差,公路等级普遍较低,绝大部分为四级以下公路,且大部分乡村道路的桥梁又是由民间桥梁改造利用,病危桥较多,普遍存在路通桥不通的现象,道路安全设施、标志标牌根本无法配置到位。

(二)管理主体不明确,责任未落实

《公路法》对县道、乡道公路的养护管理主体作了规定,即县道县管、乡道乡管,但目前我县部分到办事处的乡道养护是由县交通局代管,由于经费无着落,乡镇基本上不管。至于村道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目前法律法规还没有明确规定,乡村公路养护管理“缺位”现象仍普遍存在。有些乡镇和群众还认为乡、村道路建好以后,养管工作就是交通部门一家的事,没有把乡村公路的管养工作纳入正常的政府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范畴,个别地方还出现损坏或破坏乡、村道路的'现象。

(三)养护资金投入不足,经费无来源、无保障

村级公路既没有明确养护责任主体,又无固定的养护经费来源,而且多数村在修建村级公路时已负债累累,根本无法筹出资金来养护。加之农村税费改革后,国家财政转移支付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补助资金未明确,因而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目前是一个明显的缺口。

(四)管理机制不健全,养护质量难以保证

由于村级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不明确,乡村公路的养护管理长效机制无法建立,特别是乡镇既没有固定的管养机构和专业养护人员,又无养护设备。加之近年来全县建设项目增多,人工工资和物价上涨增幅较大,而现有的县道养护承包单价较低。因此,农村青壮年愿意从事养护承包的人数很少,随着农村公路养护水平的提高,专业的养护技术和机械操作人员严重短缺,乡镇无论是技术还是设备都无法承担农村公路管养任务,养护质量难以保证。

鉴于我县农村公路及其养护管理的现状,为解决乡村公路养护管理“缺位”、资金匮乏等问题,改善农村公路路况,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必须探索建立一条符合我县实际的、新型的“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民办公助”的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体制,实现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的正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确保农村公路路况良好、路产完整、路权得到有效保护。

(一)明确责任主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农村公路的管养纳入管理工作的范畴。县人民政府成立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交通工作的副县长任组长,县财政局、县交通局等部门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县交通局,由县交通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乡镇人民政府是乡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和村级组织,应当认真履行上级政府制定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以及养护资金筹措等方面的具体职责,明确相应的组织机构,并落实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专职人员。

县交通主管部门作为政府职能部门,应将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纳入行业管理范畴,加强指导、考核、监督。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作为公路行业管理的实施部门,应落实人员,设立农村公路管养科。乡镇人民政府设立农村公路管养所,分管公路的副职领导兼任所长,另配1-2名工作人员开展日常工作。

(二)建立稳定、长效的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资金渠道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级组织都应按照“乡村自筹、省县补助”的原则,积极组织筹措乡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资金,建立由国家投入、财政补助、乡村自筹和其他资金共同组成的多渠道的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资金筹措机制,建立健全养护资金的保障体系。县财政局负责筹集县本级乡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待其他渠道资金统一到位后,县交通局提出使用方案,经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后,由县财政按计划要求及时拨付到县交通局,再由县交通局拨付到具体项目。县审计局要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三)实行管养分离,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

利用市场机制合理配置公路养护资源,逐步建立科学、高效的公路养护运行机制。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可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养护”的管养运行机制,逐步形成“政府监督、行业管理、主体负责、承包人包干”的四级农村公路管养保证体系。推行招标养护、委托养护、合同养护、承包制养护等模式,建立健全养护市场。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有资质的养护施工单位;日常小修保养由行政村落实农民养护工具体负责养护。养护形式可多样化。根据交通量和路面类型情况,选择日常性养护、季节性养护、临时性养护等模式,对交通量较大的可采取日常性养护,交通量较少的一般采用临时性对外发包进行养护,还可根据农业生产特点,实行弹性养护制,忙时干农活,闲时养村道,不拘形式养好路。农民养护工按照养路的好坏或达标率,从村委员会或乡镇政府领取劳动报酬。交通公路部门负责做好监管和技术指导,并负责培训农民养护工,真正做到:责任在乡镇,实施在村组,受益在群众。

(四)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长效机制

建立和完善乡(镇)、村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机制。县政府应出台农村公路养护标准和管理办法,为养护工作监督考核提供依据。县级政府要将农村公路养护纳入对乡镇考核的内容,乡镇政府要明确一名副职领导专职负责此项工作。乡(镇)政府还要建立对村的养护管理考核机制。建立养护经费拨付激励机制,将拨付的资金与农村公路养护路况直接挂钩,交通公路部门与乡镇签订养护质量和路政管理责任状,实行定期目标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公示,根据考核结果拨付养护资金和奖励经费,确保农村公路的养护质量。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调研报告

我市辖19个镇,共有534个行政村,总人口68万人,辖区面积1208平方公里。农村公路1340.133公里。县级公路134.701公里;乡级公路59条665.072公里;村级公路296条545.36公里。其中一级公路75.573,二级公路181.396公里,三级公里148.090公里,四级公路935.074公里。农村公路桥梁13093.3延米/286座,其中需要维修49座占桥梁总数17.1%。农村公路列养里程乡道776.7公里占总里程58%,村道351公里占总里程26.2%。随着农村公路建管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市积极探索新的管理手段,逐步建立起一套科学,规范的建管体制,目前已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政府支持,交通统筹,镇牵头,群众重视的农村公路建管新格局已初步形成。

1、农村公路建设规模日益扩大,路网日趋完善。

在20xx年我市共新建二级以上农村公路60.5公里,完成总投资61500万元。投资29000万元建成xxx暨xx特大桥一级路工程;投资22600万元新建西部xxxx连接线xxx至xx段35公里,完成5公里沥青混凝土路面和全部路基工程;投资2800万元新建xx公路xx至xx段路基工程;投资4500万元建成xxxxx至xxx新建工程。我市公路网主骨架日趋完善。

2、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所职能不断加强,农村公路管养工作不断完善。19个镇乡中9个已组建农村公路管理所。这两年里农村公路管理所在农村公路养护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落实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是建立农村公路管理长效机制的关键所在。我局按照“镇自筹、省市补助”的原则,建立并不断完善财政投入、上级补贴、企业赞助和其他资金多渠道共同组成的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筹措机制。目前我市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由镇自行负责,对于农村公路的大、中、小修工程任务按照x政办〔20xx〕82号文精神以奖代补形式下发。我局暂定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标准为乡道每年每公里20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

3、树立典型,促进农村公路管养工作。

我市镇众多,区域差异大,经济发展不均衡,不同镇的养护情况也千差万别。在工作中根据各镇自身实际情况,突出重点,树立典型,选择有代表性的乡村,摸索出适合当地实际情况的养护管理模式。每个镇都要选出2-3个典型村,3-5条示范路,以点带面,涌现出大五里乡、杨各庄镇典型乡镇,并逐步在辖区范围内推广。

4、加强督导考核,提升农村公路管养工作。

为把乡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要求具体化、制度化,更便于操作实施,我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在搞好技术指导、技术服务的同时,不断探索新的管理手段,逐步完善考核机制,明确考核目标,健全考核内容。为此又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专门制定了《xx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办法》,从组织机构、养护标准与要求、路政管理、公路绿化、沿线设施、内业管理等六方面逐项考核,建立了周督导、月调度、季初评、年考核的动态管理机制,确保这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抓住实效。

1、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严重不足

按xx市人民政府20xx年82号文件要求,《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乡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由各镇政府负责,按近两年情况看,我市9个设有公路养护管理所的镇中每年度列入乡村公路管养费用超过10万元的仅有一两个,超过5万元的有四五个,就目前各镇的乡村公路里程来讲,这些养护资金是不能满足日常保洁和畅通需要的,所以有的镇就仅对重要的一条或两条路段进行养护,其余公路则处于“失养”状态。

2、农村公路管理体制不够完善

我市至今已有9个镇设立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所,2个镇挂靠在土地所,5个镇在城建办,2个镇成立了交通办公室或综合治理办公室。除了我局派驻一名技术人员外,各镇安排的专职养护管理人员基本上没有,兼职的管理人员也多少不一,最多的达7人,最少的有1人。按养护规范要求,每个镇的农村公路折合二级路达50km以上时,就应设管理人员6人,按我市《关于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管理所人员不少于3人。同时,我局对镇公路日常养护检查力度和频率相对不足。

3、农村公路养护规范性尚有不足。

我市农村公路管理仍在粗放型管理阶段。主要有以下几点不足:

公路档案不齐全。包括简单的公路修建年限、公路标准、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验收接管手续等资料缺失。

执行养护标准不统一。

我市在20xx年82号文件中明确了农村公路养护标准,但在近两年实施过程中各镇执行养护标准不统一,包括路肩养护,清扫范围,沿路标志标牌设置,安全设施设置等。对桥涵检查重视程度不足,特别是现阶段我市存在49座急需维修的桥梁,危桥数量呈不断增加趋势,桥涵管理尤显重要。

公路大中小修的管理不到位。

按省《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意见》文件要求,农村公路大中小修计划在年初报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按要求竣工后,由交通主管部门验收,按工程量核拨补助资金。现我市有的镇不能按时上报计划,延迟我局上报省市计划,使工程项目缺报或漏报。有的工程计划竣工后省补资金约占2/3部分已到位,但市县自筹的1/3部分没有着落。而且有些镇大中修工程未按程序进行严格控制,造成该修的未能及时修复,资金未能得到有效利用。

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尚待提高

我市农村公路乡道660.072km,村道545.36km,总计1340.133km。各镇对农村公路的路产路权维护不足,时常有损坏公路设施、绿化树木、堆积杂物等现象,造成农村公路通而不畅。我站有路政管理人员7名,车辆一台。县道134.701km的路政管理工作尚勉强完成,相对于农村公路如此庞大的公路里程来说人员车辆配备严重不足。

1、多方争取资金,由我局重点核拨养护工程补助款,各镇负责日常养护经费。

按省交通厅、财政厅的经费补助标准,乡道养护工程款按每公里每年3500元、村道养护工程款按每公里每年1000元,这些资金中有省补占约60%,市县补占约40%。此项资金全部到位后,我局设立专门帐户,确保专款专用,节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严禁挤占和挪用。

我局可按年初计划核拨养护工程款补助,有利于缓解资金压力,有利于农村公路管养。

另一方面各镇政府仍应多方筹措资金,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对于农村公路养护经费,一方面来源于乡村自有资金,一方面还可来源于受益企业、个人资金捐助,还可试行多元化融资方式,实现公路养护资金的资本化运营。

2、进一步完善管养体制

在20xx年,我市政府已发文明确了乡村公路建养主体是镇政府,在镇政府设立农村公路管理所。到目前看仍需进一步完善,首先管理所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养护工程计划的上报与信息传达。同时受交通主管部门的业务领导,按要求完成每年的计划验收、检查等工作。其次,各镇在我市政府迁政办{20xx}82号文件的要求下,尽快制定符合实际情况的《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制度》,明确农村公路管养的职责与流程,明确每条路线养护责任者,可采取季节养护、村民养护、承包等多种方式。再有交通主管部门对农村公路建养进行统筹规划和指导,并采取考核的办法定期检查,督促各镇做好管养工作。

3、实现规范化管养

对全市农村公路实行档案化管理,包括该路的初期设计、施工、监理资料以及管养的技术档案,隶属关系,管养人员情况等,还包括桥涵检查资料、维护资料等镇都要详细建档。

在每年底都要对路网数据更新,加强连续性,数据共享,及时准确,为我市多争取农村公路补助资金。

对我市的农村公路养护标准进行广泛宣传与传达,使各镇都认识统一,然后逐步落实,并且在制定的定期检查中进行验收考核。对安全文明设施建设、对大中修养护工程的管理,都作为检查的重点,作为核拨工程补助的主要依据。由我局管养的农村公路全年好路率应在80%以上;由镇管养的农村公路全年好路率应在60%以上。农村公路的管养情况的优劣由交通局考核上报市政府,该项应列为市政府对镇年终考核的一项指标。

4、在现有基础上不断加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

镇是农村公路管养主体,可协调当地的各个行政部门做好路产路权的维护,控制违章建筑和私设平交道口等。同时我市交通执法部门不断延伸执法范围,充分宣传路政法律法规,治理农村公路、红线控制路面抛洒治理力度,也要兼顾农村公路治超工作,以利于农村公路更好的服务于农村建设。

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调研报告

为深入了解全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情况,就进一步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建言献策。

一、献策。

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中,各乡镇和公路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加大养护管理力度,为“村村通”工程建设和新农村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主要表现在:

一是加强领导,建立健全路政管理机构。县委、政府高度重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已将目标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明确分管责任县领导和责任人具体抓落实。今年年初,县政府与各乡(镇)场签订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责任状》,年底将对各乡镇场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进行考核。目前,全县19个乡(镇)场已成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站,县政府招录17名公益性岗人员补充到各乡(镇)公路管理养护站,各个乡(镇)安排了一名副职领导兼职负责本乡(镇)范围内的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工作。去年8月县交通局挂牌成立了“于田县农村公路路政稽查队”,并从社会上公开招录了6名路政执法人员。

比活动,采取月抽查、季考核、年终总评的办法,对各乡(镇)农村公路的路基、路面、桥涵构造物、沿线设施、绿化等方面的养护情况进行考核,并与各乡(镇)公路养护管理人员的工资挂钩,奖优罚劣,促进了道路的养护管理工作。对于每次的检查评比,县交通局都以通报形式下发各乡(镇)养护站,要求对于检查中出现的问题,认真整改。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我县制定了《于田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明确责任、义务,使全县的路政养护管理任务层层落实、责任明确到位,达到“建一条,成一条,养一条,保一条”的目的,形成“建有所养、养有所依”的良性循环,使农村公路更好地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政处罚,收取路面赔偿费16500元。

四是加大了农村公路养护人员培训力度。,县交通局举办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培训班,培训乡(镇)养护人员90余人次,提高了农村路管员养护管理水平。县交通局给各乡(镇)制作了农村公路养护站工作人员公开栏,明确了农村公路养护站、站长、路管员、协管员、养路工各自的职责,提高了他们养好道路的积极性。

二、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一)农牧民爱路、护路意识不够。农村公路建成后,沿线群众爱路护路的意识差,在农村公路上乱堆乱放,特别是乱堆乱放建筑材料较为严重,即造成了路面损坏,致使公路的使用寿命大为降低,又给农村公路的安全行使带来了隐患。

(二)养护资金缺乏保障。截止目前,我县共有农村公路里程3070公里,其中:沥青路面842公里,砂砾路面296公里,每年我县至少需要养护管理资金85万元。地区交通局今年下达我县小修费23万元,其小修费远远不能解决我县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问题。

(三)由于我县农村公路路政队成立时间不长,没有任何养护机械设备,依靠我县财政根本无法解决使公路养护工作无法正常开展,严重影响了公路的使用寿命。

(四)由于我县农村公路路政稽查队刚刚成立,而执法人。

员在执法过程中业务水平较低,需加强执法知识的培训力度,不断提高执法能力。

(五)超载车辆过多,路损严重。随着农村经济发展,各类侵犯农村公路路产路权的案例不段发生,重型超载超限车辆增多,给设计和修建标准较低,荷重能力小的农村公路、桥涵造成毁坏严重,部分路段甚至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一)加强宣传,培养全民爱路护路的意识。通过新闻媒体报道、制作板报、宣传车巡回宣传、散发宣传单等方式大力宣传农村公路养护的重要意义,培养全民爱路护路意识,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使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公路养护。

(二)建立稳定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渠道。加强资金使用管理,遵循多方筹措、分级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原则。充分利用“一事一议”政策,积极引导公路沿线村民投工投劳养护农村公路,同时积极鼓励社会和公路沿线受益企事业单位、个人,以组织义务劳动、支援设备材料、自愿捐资等方式,支持农村公路养护事业。

理工作中加大宣传工作力度,使公路沿线群众增强法制观念和爱护公路的自觉性;坚持巡路制度,重点对在公路上占路为市、堆放杂物、挖掘路肩、破坏公路和路树、在路旁搭建违章建筑等行为依法治理惩处。

(四)实现管养规范化。对所有农村公路实行档案化管理,包括对每一条农村公路的起止点、道路结构、两侧绿化、管线埋设、边坡结构、隶属关系和管理人员的详细情况说明及养护检查考核记录存档。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构建全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长效机制,加强和规范县乡公路养护与管理,充分发挥县乡公路在建设新农村进程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农村经济快速发展。根据有关标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辖区内所有县公路和乡公路。

第三条县乡公路养护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确保畅通的原则。

第四条县交通运输局是全县县乡公路养护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县农村公路管理站负责县乡公路的监督检查考核,各养护管理单位(县农村公路养护中心、养护工队和养护个人等)具体负责县乡公路的日常养护和组织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乡公路的日常养护是指县乡公路的小修、保养、绿化管理、附属设施维护等。

理站监督下,以合同形式承包给养护管理单位(养护中心、养护工队和养护个人等)组织实施。

第七条。

县乡公路养护严格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相关标准执行。应经常性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保持路基稳定、路面平整、路肩整洁、排水畅通、构造物和沿线设施完好,行车舒适。

第八条。

因严重自然灾害致使县乡公路严重损坏或交通中断时,县农村公路管理站应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抢修并上报,保障车辆安全通行。

第九条。

各养护管理单位应对县乡公路每月进行全面的技术状况自查,做好养护质量技术等级评定工作,并保存好原始检查记录备查。

第十条县农村公路管理站每月对养护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半年和年终进行综合性检查。同时,对县乡公路养护人员及养护责任落实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作为年终进行养护管理工作综合评定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各养护管理单位应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统计报表制度》及时准确报送县乡公路养护质量汇总表,水毁月报及县农村公路管理站所需报送的其他报表。

第十二条各养护管理单位要加强对桥涵检查,做好保养、加固工作,并建立桥梁基本状况永久档案,遇雨雪天气,应及时撒铺防滑砂料,做好公路防滑工作。雨天要上路巡查,排除积水,做好水毁预防和防汛抢险工作。使其经常处于完好的技术状态,保证县乡公路安全畅通。

第十三条。

县农村公路养护中心等养护管理单位应根据实际和公路养护特点,建立养护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教育与管理,督促养护人员严格执行养护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在养护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二)公路养护作业人员应当穿戴安全标志服;

(三)养护作业车辆手续齐全、机械设备应当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

(四)在夜间或恶劣天气作业时,现场应当设置醒目警示信号;

(五)养护作业完毕后,应当及时消除遗留物;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养护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县乡公路绿化纳入县级政府的绿化规划,因地制宜进行绿化。

第十五条。

县农村公路养护中心等养护管理单位应注意对沿线生态环境保护,减少水土流失和植被损坏,养护废弃物应当及时收集清理。

第十六条。

按照“养护管理单位日作业周巡查,农村公。

路管理站月巡查”的原则,实行逐级负责,逐级检查。养护管理单位每周检查养护里程的100%,并及时填写“日常养护巡查记录表”。对养护管理单位无法解决的病害或隐患,县农村公路管理站及时组织有关人员核实查看,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如一时无法解决的,逐级上报。

县农村公路管理站每月对全县县乡公路进行一次检查。检查县乡公路养护里程的50%以上,检查结束后,及时召开养护生产会,通报检查情况,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措施,限期整改。

第三章。

第十七条县乡公路的路政管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八条。

各养护单位应及时清除路面杂物和小塌方,搞好路政管理工作,制止违法建筑和侵占损坏路产路权的行为,发现路政违法事件,及时上报并协助事案处理。

第四章。

检查考核与费用支付。

第十九条县乡公路日常养护考核工作,由县农村公路管理站负责实施。

第二十条。

检查考核依据省公路局《陕西省农村公路规范化管理养护工作规程》、《清涧县县乡公路养护质量考核办法》,以计分制的形式进行,标准分为100分。

第二十一条。

检查分为月、季、年终进行。月检查由各养护管理单位自查,上报检查结果。在自查的基础上,县农村公路管理站每月组织全面检查,每季度进行考评,年终进行综合考核。

第二十二条。

检查内容包括:日常养护任务完成情况、养护质量、路政协管等方面(具体详见检查评分标准)。检查方法采取上路实际查看,查资料,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等形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每月日常巡查和月末考核结果作为养护费兑付的依据。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从二0一四年三月一日起执行。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清涧县农村公路管理站负责解释。

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调研报告

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活动中,为把农村公路管养体制改革引向深入,有效推动农村公路养护事业沿着健康方向科学有序发展,带着农村公路养护如何实现新的突破这一课题,我们调研组于4月20日至22日,分别深入实地对文山、砚山、广南等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特别是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重点是县、乡对农村公路管养的政策、措施、乡(镇)交通管理机构的建设发展,农村公路的管养方式等,通过3天的调查了解,现形成本调研报告。

一、我州乡道村道养护现状。

截至底,全州农村公路管养里程共21801.822公里(其中10967.106公里未纳入省统计里程),其中省道68公里、县道3677.67公里、乡道5400.191公里、村道12138.34公里、专用道517.621公里。

(二)现阶段养护方式。

我州共设置农村公路管养部门一处八段,即文山州地方公路管理处,文山县、砚山县、丘北县、西畴县、麻栗坡县、马关县、广南县、富宁县地方公路管理段。长期以来,我州的农村公路养护一直沿袭以县农村公路管理段为养护责任主体,负责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小修保养和日常养护的管养体制。

2.养护补助标准。

以前,省下拨养护补助资金一直按云南省交通厅云交计[]135号文件执行(20两个养护体制改革试点县除外)。即省道1400元/年公里;重点县道1200元/年公里;一般县道1000元/年公里;乡道只有905.2公里有养路费,为300元/年公里;村道没有养路费。20养护体制改革实施后,省补养护标准为:县道7000元/年公里、乡道3500元/年公里、村道1000元/年公里。

3.养护资金来源渠道和投入使用情况。

一直以来,我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来源渠道为: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地方财政和收缴的拖拉机养路费。由于我州财政困难,地方财政补助极为有限。加之农村公路建设大都属于以工代赈项目,属补助性质所建,修建标准低,配套设施不完善,未进行过大中修,抗灾能力弱,导致历年水毁较多,养护成本不断加大,所以长期以来都存在养护经费投入明显不足的问题。

投入使用情况为:以前,州地方公路管理处给各县的养护补助费是按各县的县道里程和部分乡道里程下达,未下达到具体路线。20开始,省公路局把农村公路纳入了考核范围。初云南省公路局与州交通局签订县乡公路养护管理责任书,州交通局与各县交通局签订县乡公路管理责任书,确定养护管理指标,明确责任。按省州县签订责任书的要求,我州县乡公路养护按各县各条线路的交通量、经济地位,分为重点养护、一般养护、突击性养护三个层次进行考核管理。养护补助经费根据划分的三个层次,按线路、里程及工作内容、工程数量下达指标,按季度核拨到各县,实行养护管理工程费用制,并进行考核。

养护体制改革明确各级政府是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主体,这在责任划分的定位上是一个重大转变,但目前我州机制还未理顺,主体责任还未落实。

(二)管养分离不落实。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后,对养护机构及职能进行了调整,县地方公路管理段只承担管理职能,而不具体实施养护。以前的管理养护模式已经不再适应新的职能要求,所以必须顺应改革发展需要,探寻新的管养方式,真正落实“县道县养、乡道乡养、村道村养”的责任主体。

(三)未引入竞争机制和激励机制,养护方式单一,养护资金使用效率不高。

依靠地方公路管理段来实施养护这一单一方式,不仅增加养护成本,还存在人力物力不足的问题,管理上难以面面俱到,造成管理“盲区”。同时“一刀切”的养护资金拨付方式不能有效调动养护积极性,并容易造成由于管理不善等原因出现养护资金虽然投入但养护效果不明显等问题。

(四)养护资金来源渠道单一,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困难,导致养护资金投入严重不足,不能实施有效养护。

虽然养护体制改革明确的“县道7000元/年公里、乡道3500元/年公里、村道1000元/年公里”的养护资金省补标准较以往有了大幅度提高,但是如果不能从其他渠道筹措小修保养资金,省补资金就难以全额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从而影响到我州农村公路改造进程和路况质量,不能达到改革的预期效果。同时由于我州有11250.718公里的村道没有纳入省统计里程,没有省补养路费(“7,3.5,1”工程以省统计里程为准),造成养护资金缺口较大。

(五)县、乡两级政府及村委会对农村公路养护自我意识缺乏。

县乡两级政府未认真理解“县道县养、乡道乡养、村道村养”的真正含义,总认为公路的管养是交通部门的事,当地政府只是配合而已。加之由于长期以来没有调动群众养护参与性,导致群众爱路护路意识较差,这对乡道、村道的养护极为不利。

面对我州农村公路管养的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何落实地方政府管养主体责任,把养护引入激励机制,有效整合社会资源,建立行之有效的目标考核机制和管养激励机制,以及稳定的养护资金来源渠道,以充分调动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社会参与诸多积极因素,以科学发展的态度投入农村公路管养中,有效破解“有路必管、管必规范,有路必养、养必到位”这一难题,我认为当务之急应着重解决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调研报告

近年来,随着我省农村公路的大规模建设以及路面改造工程的实施,农村公路的数量和质量都有较大幅度地提高,农村运输条件和投资环境大为改善,有效地推动了农村城镇化进程,有力地促进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但由于我省农村公路量大面广、地区差异较大,加之养护管理运行机制不够健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缺位”、养护资金不到位等问题日益突出。今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们拟定了《浙江省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责任主体、职责分工等进行了规范,为理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各种关系、健全养护管理机制奠定了基础。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提高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质量和水平,探索适合我省实际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模式,省厅将《关于我省农村公路管养模式的探讨研究》列为今年重点调研课题。为此,我们在前两年农村养护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有关问题研究的基础上,再次就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模式问题进行了专题调查和研究。通过对浦江、海盐、安吉等各具特色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践探索和分析,同时借鉴省外养护管理经验,对群众性养护、分段养护、道班养护、专业养护等养护模式进行了分析、研究和探讨,形成本调研报告。

据统计,截止20xx年底止,全省农村公路总里程为85643公里。按目前行政等级标准分,其中:县道23097公里、乡道15873公里、村道46673公里;按技术等级分,其中:一级公路1019公里、二级公路3648公里、三级公路6935公里、四级公路43895公里、等外公路30146公里;按路面类型分,其中:水泥砼路面36329公里、沥青混凝土路面8965公里,简易铺装路面17089公里,未铺装路面23258公里。铺装路面公路里程合计62384公里,占农村公路总里程的72.84,到20xx年底乡道砂石路面改造工程完成后,铺装路面公路里程将增加5000多公里,达到67000多公里。

20xx年前我省各市、县均设有专业和县乡两个公路管理机构,分别负责国省道和县乡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20xx年养护体制改革后,实现了两合并,即:所有市和绝大部县专业与县乡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合并,国省道、县乡道公路养护管理职能统一由市、县公路管理机构负责,部分市、县公路管理机构内相应增设了县乡公路养护管理内设机构。

目前,我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中,县道和乡道大部分已纳入交通公路部门管养范围,基本上实行“条块结合,以县为主”。村道公路的管养,由于目前的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一直未纳入交通公路部门管理范围。在养护资金安排上,目前仍沿袭过去专业养护经费和县乡养护经费分别安排下达的方式。县乡养护经费由省汽车养路费切块补助一部分,不足部分由地方自筹解决。

目前,县道公路的养护生产基本上采用国省道的养护运行机制,走养护市场化的路子,主要由专业养护队伍进行养护,公路管理机构负责行业管理。乡道公路的日常养护工作主要由乡镇政府负责,公路管理机构负责行业指导和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

我省乡村道的养护生产运行机制归纳起来大体上有以下几种模式:

模式一:由乡镇成立固定的专门养护队,负责乡村道的日常养护和大中修。养护队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并有少量的机具设备;养护资金由交通部门补助一部分,不足部分由乡镇财政解决。这种模式一般在经济较发达的乡镇采用较多。

模式二:乡镇政府按行政区域将乡村道公路的路面保洁、巡查、行道树维护等日常管养工作分段包给沿线村委会,再由村委会将乡村公路养护工作承包给村里的农户。大中修工程通过招投标,由专业队伍施工;养护资金由交通部门补助一部分,不足部分由乡镇财政和村委会解决。

模式三:由村委会组织,一年对行政区域内的乡村公路集中进行二、三次季节性、不定期的突击养护。这种模式在经济欠发达地区采用较多。养护资金由交通部门补助一部分,不足部分主要通过投工投劳解决。这种模式养护成本相对较低,但缺乏长效的管理手段,而且养护质量较差。

农村公路路况总体水平较低,区域间差异较大。

由于经济发展不平衡、地域差异较大,加之长期养护管理“缺位”,致使农村公路基础薄弱,路况总体较差,公路等级普遍较低,绝大部分为准四级或等外公路。且绝大部分乡村道路的桥梁又是由民间桥梁改造利用,病危桥梁较多,道路安全设施、标志标线也不够齐全。

《公路法》对县道、乡道公路的养护管理主体作了规定,但对村道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没有明确规定。由于村道公路至今未有明确定义、管理主体不明确,养护管理严重”缺位”。虽然县道和部分乡道养护由县交通局或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乡道养护责任归属乡镇,村道养护责任名义上也落实到乡镇,但因经费无着落,乡镇基本上不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缺位”现象仍普遍存在。在地方政府方面,由于乡村道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不明确,部分乡镇认为乡、村道路建好以后,养管工作就是交通部门的事,没有把乡村公路的管养工作纳入正常的政府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范畴,个别地方还出现损坏或破坏乡、村道路的现象。而且,地方政府重建轻养现象也较为突出。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投入严重不足,养护资金缺少来源,资金筹措缺乏相应的保障机制,正常养护无法维持。

20xx年公路养护体制改革后,县道和乡道养护经费主要由汽车养护费切块补助和地方手拖费、摩托车费补助解决。但由于长期以来政府及有关部门重视公路建设的投入,忽视养护管理的投入,使得县乡道公路养护经费不能足额到位,县乡道公路养护管理不能到位。

村道公路由于一直未纳入交通公路部门的管养范围,没有正常固定的养护经费来源,而多数村在修建村道公路时已负债累累,根本无法筹出资金来养护,导致村道失养情况普遍严重。加之农村费税改革后,财政支付转移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资金太少,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得不到有效保障。如,温岭市现有机动车保有量近26万辆,并将以35的速度快速增长。目前超限运输问题严重,公路养护成本大为增加,但养护资金投入甚少;仙居县每年通过支付转移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是100万元,其中40万元用于发放县道养路工工资,剩下的60万元由财政核发到各乡镇,用于2392公里乡村公路的养护,每公里年养护资金250.8元。

养护管理机制不健全,养护质量难以保证,缺乏农村公路养管长效机制。由于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不明确,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机制无法建立,特别是县、乡、村三级养管体系未真正建立,缺乏农村公路养管长效机制。绝大多数乡镇没有固定的管养机构和专业的养护人员,无论是技术还是设备都无法承担农村公路管养任务,养护质量难以保证。

鉴于我省农村公路及其养护管理的现状,为解决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缺位”,改善并提高农村公路路况,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我们根据国办发4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拟定了《浙江省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及《浙江省农村公路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提出了我省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体制建设的目标是:用三年左右时间,基本建立符合我省实际的、新型的“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县为主”的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体制和“管养分离”的运行机制,实现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的正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确保农村公路路况良好、路产完整、路权得到有效保护。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农村公路的管理纳入管理工作的范畴。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责任主体。乡级人民政府和村级组织,应当切实认真履行上级政府制定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保护以及养护资金筹措等方面的具体职责,明确相应的职能部门或专职机构,并落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生产专职人员。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作为政府执行部门,应将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纳入行业管理范畴,加强指导、考核、监督。其所属的各级公路管理机构作为公路行业管理的实施部门,应落实人员、增设相应的内设机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增设农村公路养护科,市级增设农村公路养护科,县级相应增设农村公路养护科。农村公路养护技术管理人员每个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增加15-25名,省市级公路管理机构增加15-25名,切实履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监督、指导、管理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和村级组织都应按照“县乡自筹、省市补助”的原则,积极组织筹措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资金,建立由财政投入、养路费和其他资金共同组成的多渠道的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资金筹措机制,建立健全养护资金的保障体系。由于农村公路量大面广,养护经费全部由国家承担目前尚不可能,应不断拓宽多种资金筹措渠道:即除手拖费全额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外,省、市在政策允许范围内争取补助一部分,县财政列出专项资金承担一部分,乡镇也自筹一部分,积极鼓励社会、个人捐资等。

实行管养分离,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利用市场机制合理配置公路养护资源,逐步建立科学、高效的公路养护运行机制。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可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养护”的管养运行机制,逐步形成“政府监督、行业管理、主体负责、承包人实干”的四级农村公路管养保证体系。推行招标养护、委托养护、合同养护、承包等模式,建立健全养护市场。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有资质的养护施工单位;日常小修保养由行政村落实农民养护工具体负责养护。养护形式可多样化:平原地区乡镇可在养护里程较多的区域成立农村公路养护站,集中负责该片区的农村公路养护;山区养护里程短的或路线比较偏的农村公路养护,可承包给个人或家庭养护,根据农业生产特点,实行弹性养护制,忙时干农活,闲时养村道,不拘形式养好路。农民养护工按照养路的好坏或达标率,从村委员会或乡镇政府领取劳动报酬。公路部门负责做好监管和技术指导,并负责培训农民养护工,真正做到:责任在乡镇,实施在村组,受益在群众。

建立和完善县、乡、村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机制。省里应抓紧出台农村公路养护标准和管理办法,为养护工作监督考核提供依据。县级政府要将农村公路养护纳入对乡镇考核的内容,乡镇政府要明确一名副职领导专职负责此项工作。乡政府要建立对村的养护管理考核机制。建立养护经费拨付激励机制,将拨付的资金与农村公路养护路况直接挂钩,行业部门与乡镇签订合同,实行定期目标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公示,根据考核结果拨付养护资金和奖励经费,确保农村公路的养护质量。金华市浦江县就是通过考核激励机制,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由于我省农村公路总量和增量很大,地区差异也比较大,其养护管理的模式不应搞全省“一刀切”,要区别发达县市和欠发达县市、平原地区和山区、低等级公路和高等级公路的差异,走专业管理和乡村基础管理相结合、专业养护和乡村养护相结合的新路子,充分发挥公路站、交调站、村级组织等基层单位的作用,因地制宜,积极探索适宜当地情况的管理方式。

根据国务院国办发〔20xx〕49号文精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形成国家、省、市、县四级交通行业管理,县、乡政府、村或交通部门分级实施的管养体制。农村公路管养的多方参与已成为突出的特点。农村公路的管养既有直接实施者,又有多个间接参与者,既有行业管理者,又有具体组织实施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按照生产的机械化和专业化程度不同,基本可以分为四种,即:群众突击季节性养护、道班养护、专业公司养护。

1、群众突击季节性养护。这曾经是农村公路养护中采用最多、最为广泛的一种方式。费税改革前,许多地方都规定农村居民必须承担法定公路建勤义务工和车辆建勤工,利用农闲季节集中养护农村公路。该方式组织者一般是乡级政府或者村委会,群众出劳动力,市交通部门或乡级政府补助部分砂石材料费。主要适用于道路等级低、交通量小、专业机械化难以开展的乡道和村道,尤其是路线长、人口密度低、地形条件相对恶劣的山区公路。该方式最大优点是充分发挥了农村劳动力资源丰富的长处,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相对缺乏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但随着费税改革的实行,“两工”逐渐取消,从政策上讲,村民已经没有进行农村道路养护的义务,其适用范围缩小到通过“一事一议”的村道养护。

2、分段承包。分段承包到户的农村公路养护方式,一般是根据路段等级、交通量大小、养护材料远近等测定每公里所需养护经费,然后以招投标的方法承包给农户并签订承包责任书。组织者一般为市县级公路养护部门或者乡级政府。该方式是专业化、市场化养护公司的雏形或者低级形式,主要用于交通量小、等级较低的一般农村道路。养护内容也仅限于路基、路肩、边坡和低等级路面的日常性养护。优点在于易于组织,在一定程度上引进竞争降低了养护成本,且小规模零星作业方式,比较符合农村公路分布广的特点。

3、道班养护。这是目前农村道路使用最为广泛的一种方式。主要分为三类:一类是由县级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以道班的形式在重要农村道路沿线布设;另一类是由地方交通主管部门领导,在乡级政府成立派出机构,如交管所或者交管站,从事养护生产;第三类由乡政府领导的机构对乡道进行养护。该方式优点是具备一定的养护机械和相对固定的人员,道路养护质量较高,基本能够完成除大中修外的农村公路和桥涵的养护工程。缺点在于养护生产与养护管理没有分开,上述这些机构在一定程度上发挥管理职能,养护生产的效率较低,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养人不养路”的现象。且乡级政府领导的`养护机构多属临时性机构,常常面临资金困难,养护队伍也不够稳定。

4、专业公司养护。养护公司是拥有独立注册资金、相应设备及技术人员和施工资格,在工商税务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资金调配和人事权利,在法律上与公路管理部门处于独立平等地位,真正面向市场的经济实体。按照性质可分两类:一类是适应市场要求,由社会性资金投资建立起来的股份制公司;另一类是由原来的公路管理机构剥离管理职能后,经过改制建立起来的股份制公司。专业公司养护真正实现了养护的管理与生产分离,最大限度地提高了养护资金的使用效果,同时养护公司从具体的事务管理脱离出来,转向合同管理,公路养护质量高、效率高。其缺点在于,由于农村公路分布相对分散,对于农村公路养护市场不够大的地区,尚难以全面推广。且农村公路养护采取专业公司养护的方式,还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农村公路养护市场主体较少,投标不具备竞争性;二是资金问题;三是目前对承包商的有效监督机制尚未建立。

根据上述四种养护管理方式的分析,我们认为抓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要将群众突击季节性养护、道班养护、专业公司有机结合起来,逐步建立起“机构精干、体系完整、职能明确、权责一致、管理顺畅、运转协调、行为规范、有效监督、办事高效”的养护管养体制。

1、实现养护管理和养护生产的分离或部分分离。把公路养护生产从管理机构中分离出来,组建农村公路养护公司,实行企业化管理。明确公路管理部门与养护公司为业主与施工单位的关系,对公司养护机构的人事、用工等问题由企业自主进行。对于难以实现管养分离的,可以通过人员分类管理实现部分分离。

2、在农村公路养护市场不够成熟或难以发挥市场作用的时候,根据各地的特点和不同情况,积极探索建立和健全专业养护与群众养护相结合,常年养护与季节性养护、流动性养护相结合制度,建立完善各种形式的养护承包责任制,包括分段到户、道班承包等,全面推进定额养护和计量支付。公路管理机构对养护生产的管理要逐步实现合同管理。

3、根据本地区农村公路的技术等级、路面结构型式等特点,制定相应的养护技术标准,推广应用公路养护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方法,降低养护成本,发挥养护资金效益。在一定的管理体制条件下,充分实现养护方式的多样性,保证其足够的灵活性,以最大程度利用养护资金。

4、积极培育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首先要积极培育县级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并逐步融入整个公路养护市场中。改变原有养护在较为封闭的行业内部进行的方式,以提高养护生产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率,将养护生产逐步推向社会,适应市场化要求。

5、积极筹措包括养路费、财政转移支付和手拖费等各方面资金,逐步实行公示、招标和引入竞争机制,提高农村公路养护供给效率。在养护资金有限的条件下,实行公开招标和引入竞争机制,实现业主、养护施工、养护监理三方面相互监督、相互协调、共同发展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新体制。

1、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组织形式,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会同乡人民政府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则确定。一般应通过招标等市场化运作方式,选择有相应养护资质的单位实施。农村公路大中修养护工程和县道日常养护可由县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对自然条件特殊,难以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选择养护单位的乡道、村道公路,应充分发挥乡级政府和村级组织的作用,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委托、个人分段承包等多种形式的养护方式,同时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工作,也可以通过竞争方式承包给公路沿线的村民,促进农民就业和增收。

同时,鼓励干线公路、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捆绑招标,面向社会公开择优选定具备资质条件的公路养护公司,充分发挥专业管理、施工、监理队伍在农村公路养护工作中的作用。鼓励通过竞争方式,将油路挖补和水泥路修补等小型养护工程捆绑承包给专业化养护队伍,实行合同管理、计量支付。

2、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行“以县为主”的体制后,要加强对新体制的研究、指导工作,努力探索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日常养护管理、桥梁隧道管理和养护市场化管理的新情况、新问题。坚持“因地制宜、大胆试验”的原则,指导总结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模式。特别是要加快对乡、村道公路养护管理模式的研究,充分鼓励、发挥乡、村两级组织在养护管理中的积极性。对各地探索的“分管分养、统管分养、乡管乡养、乡管村养、乡管民养、乡管市场养”的模式加以总结提升,建立符合我省实际的管养模式。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提高我某地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水平,巩固农村公路建设成果,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黑龙江某某公路管理办法》、《黑龙江某某公路路政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某地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某地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列入某地公路管理机构养护管理计划的乡道、村道及未列入养护管理计划的其它村道和专用道路。所称公路养护是指农村公路的日常维护、小修保养、公路构造物养护、受灾工程恢复、中修、大修工程。所称公路管理是指为延长农村公路使用寿命,采取的限高、限载和其他管护工作。

第三条农村公路(包括个人捐资、群众集资修建的公路)及公路设施是社会公益性基础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包括公路路基、路面、边沟、公路留地、桥梁、涵洞、防护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的责任和义务,不得侵占和破坏公路及公路设施。

第四条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应当遵循“管养分离,某场有序,保障投入,专款专用,科学养护,有路必养,保障畅通”的原则,建立“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某地为主,乡村配合”的农村公路管理体制。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某地交通局是全某地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公路养护和管理办法,负责全某地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组织、实施、协调、指导、监督、检查等工作。

某地公路养护管理部门负责全某地列入某地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计划的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要按照每3公里配备1名养路员工的标准,配齐配强养路员工,同时负责全某地农村公路(包括未列入某地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计划的村道)养护管理工作的技术指导。

某地养护公司养路员具体职责是:(1)积极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刻苦钻研业务知识,做合格的养路员工。(2)努力工作,完成路面好路率指标。(3)路面保洁,路肩草整齐,路肩平整,边坡稳固,边沟通畅,水打沟治理与维护,桥涵维修、维护与保养,超载车辆及履带车辆管理,及时向上级反映情况,向村民宣传公路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等。

第六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未列入某地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计划的村道养护和管理工作。具体养护管理工作由各行政村承担。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确定一名领导和一名素质较高、责任心较强的专(兼)职农村公路管理干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列养公路和未列养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各行政村的村长为本行政村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按照每3公里配1名养路员工的标准。各行政村要结合村情实际,配备1至2名养路员工,负责本村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路面保洁,路肩草整齐,路肩平整,边坡稳固,边沟通畅,水打沟治理与维护,桥涵维修、维护与保养,超载车辆及履带车辆管理,及时向上级反映情况,向村民宣传公路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等。

第七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对公路养护需要的挖砂、采石、取土及取水,应当予以大力支持与协助。

第八条道路养护、管理人员的职责:认真学习国家、某某、某有关道路养护管理的政策、法规、制度和业务知识;巡视道路,清除路障,及时制止侵占和破坏道路及设施的行为,加强红线控制区管理,确保道路畅通无阻;保持路面清洁,路肩平整无缺;做好道路的排水和绿化工作;依法打击超载超限车辆上路行驶行为;发现毁坏公路和交通中断等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某地公路管理部门。

第九条某地公路养护路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某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管养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公路进行养护和管理,保证公路畅通。

第十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列入养护管理计划的农村公路主要是某地与某地、某地与乡、乡与乡、乡与村之间的道路,具体路段及里程由某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凡未列入养护管理计划的农村公路,由所在行政区域内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各行政村负责养护管理,专用道路的养护管理由受益单位或企业自行负责。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要采取常年养护、季节性养护、临时性养护相结合,专业养护与群众养护相结合的办法,突出春季路况恢复,夏季水毁抢修,秋季全面整修三个重点环节,全面提高养护管理水平。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的小修保养及大、中修工程项目应当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保证工程质量。

第十三条某地公路养护管理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做好列入养护计划和未列入养护计划公路突发性自然灾害的预防抢修工作,制定抗灾抢修预案,储备抢修物资,清除桥涵淤积,疏通排水系统,修补、加固护坡等构造物,消除水毁隐患;水毁、塌方、滑坡等自然灾害发生后,要及时组织人员进行修复,保证公路安全畅通;对较大的灾害无法立即修复的,应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在相应路线设置明显标志,确保车辆安全通行;特殊情况下,可组织延线群众进行抢修。

第十四条某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路政管理职责,保证路产、路权不受非法侵占和破坏。

第十五条公路路政管理员职责:负责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公路养护管理法律法规;负责管理和保护公路路产;实施公路路政巡查;制止和查处各类违法利用、侵占和破坏、损坏路产的行为;依法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依法处理地下、地上穿(跨)越公路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相关事宜;对特殊情况下利用、占用公路和超限车辆通过公路事宜进行审批,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公路和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现场的正常秩序;查处公路违法行为,可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查阅有关文件、档案、资料和凭证;按照乡道以不超过40吨为限,村道以不超过20吨为限的标准,依法查处超载超限车辆;未纳入某地公路列养计划的通村公路由各乡镇、村、负责管理,在保证消防车、送奶车和中型客车能够正常通过的前提下,根据道路承载能力,自行制定限高标准,设置限载设施。限高标准以不超过2.4米为准,应设置活动式限高门架,既限载又方便群众。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应当遵循下列标准:无侵占公路、公路边沟、公路用地、公路路堤及边坡行为;无擅自开设交叉道口及砍伐行道树行为;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无新的违法建筑;无堆放杂物、打晒谷物、挖沟引水行为;无摆摊设点、马路某场等行为。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和检举侵占、破坏公路路产和侵占公路路权行为。对某地列养路线范围内的路政管理由某地公路管理部门负责,对非列养路线的路政管理由各乡村依据《黑龙江某某公路路政管理条例》进行管理与处罚。

第五章养护资金的筹措及管理。

第十八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筹措与管理,要坚持“多方筹措、统一管理、分级使用”的原则,保证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某地级公路养护管理资金来源:农用车养路费;汽车养路费中用于某地道公路补助的资金;乡级道路养护转移支付资金;公路遇到大自然损害时的专项补助资金;某地财政预算安排的公路专项资金。

第二十条乡镇公路养护管理资金来源:乡镇财政预算安排的公路养护专项资金;公路受益单位和个人投入养护的资金;单位和个人自愿捐赠的资金;上级政府补助或奖励的资金;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二十一条村级公路养护管理的资金来源:村民通过“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公路受益单位和个人投入养护的资金;单位和个人自愿捐赠的资金;政府补助或奖励的资金;法律、法规允许范围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资。鼓励单位和个人捐资养护村级公路。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某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对全某地农村公路养护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考核,并将检查考核结果作为某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公路养护单位的主要依据。公路养护管理部门应当每月对全部列养农村公路进行一次检查,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上报某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某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对农村公路养护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反馈给公路养护部门,并及时纠正、处理存在的问题。

第七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某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检查考核确认,农村公路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给予奖励:全面完成养护管理任务,养护质量稳步提高的;路况等级标准提高的;养护工程全部达到优良的;对公路养护管理做出重大贡献的;路政案件及时查处,路产、路权未受侵犯的;农村公路养管达到目标责任要求的。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某地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

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实施意见》(泰府办字〔20xx〕188号),进一步落实和压实全乡农村公路(县道、乡道、村道,下同)管养责任主体,促进全乡农村公路养护规范化、制度化,全面提高农村公路养护质量和通行能力,现结合本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农村公路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和部、省、市相关部署,以建好、管好、护好、运营好“四好农村路”为总目标,牢固树立农村公路“建设是发展,养护是保证”可持续发展观念,基本实现全乡农村公路“有路必养、养必到位”的目标,坚持“分级负责、乡村尽责、群众参与”的原则,做好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的检查和考核,维护农村公路“畅、安、舒、美”的出行环境,为广大农村致富奔小康提供更好的.公路保障。

在乡交通运输站组织领导下,日常养护管理考核工作由乡农村公路管理所具体落实。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实行多样化的养护模式,主要采用专业化养护和群众养护,但要因地制宜,务求实效。乡、村养公路按路产路权属地养护,具体养护管理模式由乡政府、村委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后报县农村公路管理所备案,备案时应提供管辖内乡村公路年度日常养护资金使用计划、日常养护合同(协议)和养护人员花名册。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考核实行全覆盖,采取日常巡查考核和常规考核方式。日常巡查考核以不定期检查为主,常规考核按乡道季考、村道半年考的原则进行;实行百分制评分,综合考核分值(100分):日常巡查考核(30分)、常规考核(70分)。

(一)日常巡查考核。

1.加强日常巡查,以不定期检查为主,巡查人员不少于2人,每月巡查路线里程原则上不少于被检查单位养护总里程的20%,每次巡查后要签发养护巡查通知单(详见附件一),根据管养实际情况当场给予评分,养护责任人签字确认。

2.日常巡查考核内容(30分):养护管理(25分),其中:路基养护(5分)、路面养护(15分)、桥涵构造物养护(2.5分)、沿线设施养护(2.5分),组织管理(5分),其中:养护组织、人员(2分)、内业资料(2分)、路政巡查(1分)(详见附件二)。

(二)常规考核乡、村道由县农村公路管理所会同各乡镇交通管理站按照乡道季检、村道半年检负责考核。

1.养护考核分内、外业同时进行。内业以基础台账及日常管养工作资料为主,外业检查路域随机抽取确定检查里程不少于被检查单位养护总里程的10%。考核结束后,应及时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检查情况。

2.常规考核内容(70分)。

养护组织机构建立情况(8分);养护管理:路面(20分)、路基构造物(8分)、桥梁涵洞(3分)、交通工程(3分)、绿化(3分)、内业资料(5分);路政管理:内业(4分)、外业(6分);资金管理(5分);群众满意度(5分)(详见附件三、四)。

3.综合考核分值=日常巡查考核得分平均值+常规考核得分平均值。日常养护资金拨付以综合考核分值为依据。

1.资金标准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资金安排不得少于以下标准:乡道每年每公里1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500元。

2.资金拨付方法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根据综合考核结果每半年拨付一次。得分在90分以上的,全额拨付养护资金;得分在80分-89分之间的(含80分),拨付90%养护资金;得分在70分-79分之间的(含70分),拨付80%护资金;得分在70分以下的,暂缓拨付养护资金,待整改,验收达到70分以上的按80%拨付养护资金。年度考核结果与各村日常养护资金拨付、年度交通工作考核分值和次年建设计划挂钩。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

县道是指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县级政府所在地与乡级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产、集散地的公路。

乡道是指除县道及县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公路以及连接乡级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建制村与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

县道、乡道和村道由县级以上政府按照农村公路规划的审批权限在规划中予以确定,其命名和编号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当遵循以县为主、分级负责、群众参与、保障畅通的原则,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保持路基、边坡稳定,路面、构造物完好,保证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四条县级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履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公路管理体制,落实县、乡(镇)、建制村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机构和人员,完善养护管理资金财政预算保障机制。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机制,执行和落实各项养护管理任务,指导乡道、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完善对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目标考核机制。

第五条鼓励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提高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水平。

第二章养护资金。

第六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多元筹资、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绩效考核”的原则。

(一)各级地方政府安排的财政预算资金。包括:公共财政预算资金;省级安排的成品油消费税改革新增收入补助资金;地市、县安排的成品油消费税改革新增收入资金(替代摩托车、拖拉机养路费的基数和增量部分)。

(二)中央补助的专项资金。

(三)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筹集的`用于村道养护的资金。

(四)企业、个人等社会捐助,或者通过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八条各级地方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根据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的实际需要,安排必要的公共财政预算,保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需要,并随农村公路里程和地方财力增长逐步增加。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政府通过提高补助标准等方式筹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

第九条省级政府安排的成品油消费税改革新增收入补助资金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专项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工程,不得用于日常保养和人员开支,且补助标准每年每公里不得低于国务院规定的县道7000元、乡道3500元、村道1000元。

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均应当作为补助基数。

第十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协调建立成品油消费税改革新增收入替代摩托车、拖拉机养路费转移支付资金增长机制,增幅不低于成品油税费改革新增收入的增量资金增长比例。

第十一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协调建立省级补助资金“以奖代补”或者其他形式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地市、县政府加大养护管理资金投入的积极性。

第十二条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统筹使用好上级补助资金和其他各类资金,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不断完善资金监管和激励制度。

第十三条企业和个人捐助的资金,应当在尊重捐助企业和个人意愿的前提下,由接受捐赠单位统筹安排用于农村公路养护。

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筹集养护资金,由村民委员会统筹安排专项用于村道养护。

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应当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禁止截留、挤占或者挪用,使用情况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考核和评定制度,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和信用评价体系,加强检查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养护按其工程性质、技术复杂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改建。

养护计划应当结合通行安全和社会需求等因素,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安排。

大中修和改建工程应按有关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履行相关管理程序,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第十七条农村公路养护应当逐步向规范化、专业化、机械化、市场化方向发展。

第十八条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优化现有农村公路养护道班和工区布局,扩大作业覆盖面,提升专业技能,充分发挥其在公共服务、应急抢险和日常养护与管理中的作用。

鼓励将日常保养交由公路沿线村民负责,采取个人、家庭分段承包等方式实施,并按照优胜劣汰的原则,逐步建立相对稳定的群众性养护队伍。

第十九条农村公路养护应逐步推行市场化,实行合同管理,计量支付,并充分发挥信用评价的作用,择优选定养护作业单位。

鼓励从事公路养护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力量组建养护企业,参与养护市场竞争。

第二十条各级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完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信息系统和公路技术状况统计更新制度,加快决策科学化和管理信息化进程。

第二十一条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农村公路技术状况评定,县道和重要乡道评定频率每年不少于一次,其他公路在五年规划期内不少于两次。

路面技术状况评定宜采用自动化快速检测设备。有条件的地区在五年规划期内,县道评定频率应当不低于两次,乡道、村道应当不低于一次。

第二十二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以《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为基础,制定符合本辖区实际的农村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省、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评定结果进行抽查。

第二十三条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将公路技术状况评定结果作为养护质量考核的重要指标,并建立相应的奖惩机制。

第二十四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养护作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安全、交通安全和工程质量。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完善养护质量和安全制度,加强作业人员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五条负责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合同规定定期进行路况巡查,发现突发损坏、交通中断或者路产路权案件等影响公路运行的情况时,及时按有关规定处理和上报。

农村公路发生严重损坏或中断时,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及时修复和抢通。难以及时恢复交通的,应当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并告知绕行路线。

第二十六条大型建设项目在施工期间需要使用农村公路的,应当按照指定线路行驶,符合荷载标准。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进行修复或者依法赔偿。

第二十七条县、乡级政府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对农村公路养护需要的挖砂、采石、取土以及取水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二十八条县级政府应当按照《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组织划定农村公路用地和建筑控制区。

第二十九条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大力整治农村公路路域环境,加强绿化美化,逐步实现田路分家、路宅分家,努力做到路面整洁无杂物,排水畅通无淤积,打造畅安舒美的农村公路通行环境。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筹集或者使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过程中,强制向单位和个人集资或者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等违规行为的,由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由其向地方政府建议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规定对农村公路进行养护的,由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由其向地方政府建议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停止补助资金拨付,依法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1月1日起施行。交通运输部于204月发布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暂行办法》(交公路发〔2008〕43号)同时废止。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保证公路畅通和桥梁运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原交通部《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湖南省公路管理局《湖南省普通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农村公路桥梁养护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桥梁养护管理应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预防为主,安全至上”的工作方针,加强养护管理,努力提高桥梁结构的耐久性和安全性。

第二章管理责任划分。

第三条。

根据“事权一致、责任清晰”的原则,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实行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分级负责制。

农村公路桥梁管养单位疏于养护管理,不按相关规定准确掌握桥梁技术状况,或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导致的桥梁安全事故,由管养单位承担主要责任,监管单位承担监管责任。

第四条管养单位是指具体承担公路桥梁养护管理任务的管理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编制、上报、桥梁维修及危桥改造工程的计。

划与规划。

(二)负责桥梁经常性检查工作,及时上报桥梁受自然灾害和其他因素损坏的情况。

(三)负责桥梁定期检查工作与桥梁技术状况评定工作。

(四)负责桥梁养护工程的组织实施和日常养护。

(五)负责超重车辆通过桥梁的有关工作。

(六)负责桥梁技术档案的补充、完善和保密工作,以及桥梁养护管理信息数据的更新和维护工作。

(七)负责桥梁养护技术人员等业务培训、考核工作。第五条监管单位是指依据有关规定,主管县道、乡道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编制、上报所辖公路危桥改造总体规划。

(二)负责制定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监督、考核管养单位工作。

(三)负责组织对四类、五类桥梁进行复核检查。组织实施桥梁特殊检查工作。

(四)负责监督检查桥梁养护工程的组织实施。

(五)负责桥梁技术档案的补充、完善和保密工作。

位。

第七条农村公路桥梁管养单位应当明确负责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分管行政领导和技术人员,保障桥梁养护管理的各项职责得以贯彻落实。每座桥梁要明确三个责任人:一名主管领导,一名工程技术人员和一名养路工人。

第八条县、乡、村公路桥梁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应设置或聘任专职桥梁养护专业技术人员,并保持其人员相对稳定。

第三章桥梁检查与评定。

第九条桥梁检查分为经常检查、定期检查和特殊检。

查。

状况等级。

定。

第十条经常检查主要以目测方式配合简单工具进行,检查周期为每月不少于一次,汛期应增加检查频率。经常检查结束后要及时更新桥梁养护管理系统数据。对经常检查中发现重要部(构)件明显达到三、四、五类技术状况的桥梁,应立即安排定期检查。

结构桥梁应每年一次。

特殊检查应委托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单位,按照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实施。

第十一条依据检查结果,桥梁技术状况等级评定分为。

一至五类。

对检查发现的技术状况为三类以上的桥梁应立即采取。

交通管制措施。

测一次。

运营安全。

责组织提出核查意见。

县道技术状况为四类、五类的桥梁由市级交通主管部门的桥梁养护技术人员负责提出初步意见,由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桥梁养护工程师负责组织提出核查意见。

第十三条桥梁养护工程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改建。

对技术状况为一、二类的桥梁应加强小修保养,防止出现明显病害。

对技术状况为三类的桥梁应及时进行中修,防止病害加快扩展,影响桥梁安全运营。对技术状况为四类和五类的桥梁,应及时采取管理措施,保证安全,并依据桥梁特殊检查结果和技术论证分析,安排大修或改建。

第十四条乡道、村道桥梁养护工程由各乡镇政府(街道办)组织实施,中修以上工程方案应当报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核,报县市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大修、改建工程应当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施工单位,符合招标条件的应当依法招标。

第十五条桥梁大修、中修、改建工程完工后,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验收。工程实施后的桥梁技术状况必须恢复至一、二类。

第十六条管养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桥梁养护工程的施工管理。

对需要封闭交通或长时间占用行车道施工的桥梁养护工程除紧急情况外应在项目开工前15天,按有关规定发布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桥梁养护工程施工作业时,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设置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保证施工车辆、人员和过往车辆的安全,必要时还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交通疏导工作。

第五章资金筹措与管理。

(一)上级农村公路桥梁改造专项补助资金;

(二)县市区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

(三)社会捐助资金及通过农村公路桥梁冠名权等市场化运作方式筹集的资金;

(四)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筹集的农村公路桥梁养护资金;

(五)其它可用于农村公路桥梁建设和养护的资金。第二十条对农村公路桥梁大中修养护工程实行计划管理,管养单位根据农村公路桥梁技术状况,每年年终提出次年大中修养护工程项目计划,报县市区政府审核批准。县道桥梁大中修养护工程由县政府安排投资;乡道、村道桥梁大中修养护工程由各乡、镇政府(街道办)负责安排投资,不足部分由县市区财政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解决。

第六章技术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桥梁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应建立健全农村公路桥梁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更新桥梁技术数据,保证公路桥梁技术档案真实完整,逐步实现电子化管理。第二十二条农村公路桥梁技术档案的内容及要求参照原交通部《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应急处置管理。

第二十三条农村公路桥梁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应在县市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第二十四条农村公路桥梁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应当制定本区域内以预防和处置桥梁坍塌事故为重点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市县乡公路管理处备案。

应急预案应明确信息上报、分级响应、交通保障与恢复、事故调查等工作的职责和程序。

主管部门续报有关情况。第二十六条发生以下突发事件,桥梁管养单位应在接获有关信息后立即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一)桥梁损毁中断交通的。

(二)大型、特大型桥梁出现严重病害危及桥梁安全的。

(三)车辆或船舶与桥梁设施相撞,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七条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切实做好应对桥梁突发事件的人员、物资、资金保障工作,确保应急工作正常有序进行。

第八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各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辖区内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农村公路桥梁管养单位、监管单位应自觉接受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拒绝。

第二十九条各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对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深入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现场,并采取必要的技术检测手段。

第三十条各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问题,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改正。监督检查结束后,应向有关单位反馈书面意见。对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薄弱、技术状况评定不规范、安全隐患突出的单位,应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第九章附则。

本办法由市县乡公路管理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充分发挥农村公路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进程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农村经济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国办发〔20xx〕49号)、重庆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渝办发〔20xx〕36号)、《重庆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农村公路均为乡、村公路。

第四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坚持“建养并重、协调发展、依法制路、因地制宜、确保长效”的原则。贯彻“以人为本,以车为本”的文明服务理念,积极改善、科学管理、提高质量、保障畅通。

第五条农村公路实行“管养分离、政企分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养机制。

第六条区交通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农村公路行政等级规划和养护规划;

(二)统筹安排上级养护补助等资金;

(四)监督考核镇街的管理养护工作。

第七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是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负责筹集和管理本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第八条镇街应落实专门机构负责辖区内乡、村公路的管理和养护工作。镇街具体职责如下:

(二)编制乡、村道养护计划报区交通主管部门审核;

(三)与村签订目标责任书,对村道养护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确保道路的养护质量;

(四)组织实施乡道养护计划;

(五)督促村道养护计划组织实施;

(六)负责乡道、监督村道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

(七)负责乡、村道公路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

第九条村应多方式筹集村道养护资金和实施养护管理,组织实施公路养护计划,组织村道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配合镇街做好村道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工作,及时向镇街报告侵占、损坏公路路产路权行为。村可以成立群众性的农村公路养护协会或自治组织,实施村道养护管理。

第十条乡、村公路养护参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相关技术标准执行。乡道路政管理按照《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村道路政管理参照《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中乡道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镇街应及时向区交通主管部门报送乡、村道公路养护质量汇总表、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记录表、公路养护质量季报表、水毁工程月报表以及市交委、市公路局需要报送的的其他报表,由区交通主管部门审定后上报。

第十二条乡道、村道养护管理采取路长负责制,养护和小修应做到有人管护及巡查,做到路面基本平整、无大的坑凼、整洁,路肩整齐无垮塌、无堆积物,并使之达到晴雨通畅的要求。

第十三条应加强农村公路桥梁、涵洞和不良地质路段的检查、保养、维修与加固工作,使其长期保持完好的技术状态,保证农村公路安全畅通。

第十四条农村公路标志应齐全、醒目、整齐,无损坏丢失现象。

第十五条农村公路宜林路段要因地制宜进行绿化。要按照要求对行道树进行修剪、防治病虫害、定期刷白,保障行道树正常生长。

第十六条因严重自然灾害致使农村公路交通中断或严重损坏时,各镇街和村民委员会应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抢修,保障车辆安全通行。

第十七条农村公路要积极推进养护市场化,采取多种方式,把农村公路管养责任落实到位。

(一)小修保养可以通过聘用、委托、承包等方式由个人(农户)分段进行;

(三)路产路权可以通过设立举报电话、奖励举报人、聘请路政信息员等方式加强维护。

(一)养护主要内容:日常路基坑凼的.维修,加固路肩、边坡,疏通边沟,改善排水设施,维护修理各种防护构造物,清除坍方、检查险情,防治水毁等病害。

(二)除特大型水毁工程以外,一般由日常保养维护人员操作实施,可以采用周期性养护与一般性养护相结合的办法,一般路段可在每年3—5月和9—10月进行周期性养护,集中进行路基整治工作,以提高路基质量,其他时间采用一般性养护,对小病害及时进行处理。

(一)路肩宽度一般应不小于0.5米;

(五)路肩应严禁种植农作物、堆放建筑材料以及修建影响交通的建筑物;

(六)路肩绿化选择的草种、树种应适应本地气候,应不妨碍路肩排水功能,有路缘石的路段种植草皮,草高应保持低于路缘石,保持排水顺畅。

第二十条边坡养护。

(一)边坡坡度一般不陡于1:1.5。

(二)边坡应保持坚实、平顺,对缺土、塌坡、冲沟应及时层层回填夯实,达到设计坡度、强度,靠近河塘、沟渠一侧的路段边坡较陡时,应考虑设置挡土墙、护坡或采用种植草皮等防护措施,以稳定边坡。

(三)边坡应保持一条顺畅的坡脚线,垃圾、杂草、塌方等杂物应及时清理,保持线条清晰、轮廓分明。

第二十一条边沟养护。

(一)边沟线应顺直、通畅,与路中线大致平行;

(二)边沟应与河流、沟渠、桥涵等排水设施相协调,形成合理水系;

(三)线路交叉口的路段边沟排水处理方式应埋设直径不小于0.8米的砼圆管涵或石箱涵。

(一)水泥砼路面。

1、对路面进行经常性清扫,及时清除杂物、丢弃物,保持路面清洁;

2、及时对路面进行排水、清理堆积物等;

3、每年应对缩缝、胀缝、裂缝定期灌缝,做好水泥路面防渗工作,春秋两季各进行一次;

4、对破碎、脱空、沉陷、断裂、拱起、坑洞的水泥砼板要及时翻修或压浆稳定;

5、对唧泥唧水板,应加设纵横向盲沟,排除基层顶面积水;

6、对水泥板麻面、露骨等严重影响行车舒适的板块,视具体情况进行翻修或表面处置;

7、对板边板角以及基层薄弱地段拆除维修应设置加强钢筋;

8、水泥板严重损坏、路况严重下降路段应进行大中修。

(二)沥青路面。

1、经常保持沥青路面清洁、完好;

2、定期对沥青路面裂缝灌缝,防止渗水;

4、路面出现早期网裂、松散,应用乳化沥青封面;

5、沥青路面出现坑槽、沉陷、严重网裂、波浪、啃边、松散等应挖除面层和松散基层,补强基层,面层用热沥青或冷补料修补,并做到小塘大补,圆塘方补,不凸起,不凹陷,标高与原路面平齐。

(三)碎(砾)石路面及其他粒料路面。

1、经常保持路面平整坚实、清洁、完好;

2、防止和修复路面的破损和变形;

3、保持良好的排水;

5、平时应注意洒水养护和加土保养。

第二十三条桥梁养护。

(一)经常对桥梁技术状况进行检查,建立健全桥涵技术档案和桥梁健康卡片,做好桥涵安全防护工作,及时对桥梁进行清扫保洁和维修加固。

(二)加强桥涵管理,对险桥危涵应设立限载、限行等危桥标志,并要加快改建步伐,提高道路通行能力。桥梁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警告标志、设施,栏杆定期刷白。

(三)每年应利用冬春枯水季节对桥梁进行全面检查,保证桥梁处于完好的技术状态,满足车辆通行要求。

(四)桥头接线应保持通畅、平顺,无跳车、无隐患,出现上述问题应及时处理。

(五)桥梁栏杆撞断,混凝土剥落,桥面铺装损坏,u型台浆砌块石接缝出现裂缝、沉降、外倾应及时维修。

(六)桥面泄水孔积泥、冰块、积雪、杂物应及时清理、清扫,以保持桥面排水通畅、清洁。

(七)大梁底部裂缝或承载力不足时,采用粘贴钢板等措施进行加固或拆除更换。

(八)拱上竖墙开裂,主拱圈混凝土老化,截面变形,联系构件松动,拱座开裂,强度不够,可局部加固或拆除重建,应及时对桥梁基础四周青苔和杂草进行清理。

(九)桥梁基础被河水冲刷掏空,可采用围堰抽水,用砌石或现浇混凝土补充掏空部分方式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绿化养护。

(一)公路两侧如有绿化用地,要栽植乔木、灌木及花、草,合理覆盖宜绿化空地,以起到绿化、美化环境作用。农田路段绿化以经济林为主。

(二)绿化植树在土路肩、边坡上,品种、规格、间距,应根据自然条件确定,选择种植适合生长的绿化树种,保证成活率在95以上。

(三)绿化栽种不宜在较长路段内种植同一种树木,选择美化环境树种、花草和经济林树木相间,分品种种植。

(四)每年春天应对缺株段补植相同树种,选择规格大致与原树木相当胸径的树种补植。

(五)歪、斜树木应及时扶正,秋季或春季应治虫,冬季修剪、松土、施肥,经常性刷白。

(六)土路肩、边坡缺土时,应及时培土,满足绿化用地要求。

(七)在干旱季节,缺水树木应及时浇水,以防枯死。

(八)搞好农村公路绿化工作,加强绿化管理,路旁树木的砍伐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并及时做好补植、更新工作。

第二十五条农村公路管理可实行联合执法、综合管理。区级交通、公安部门和镇街可按分工不同实行联合执法。镇街可负责本辖区内的乡、村道路政管理,区级交通部门可负责本辖区内的县道路政管理,公安部门可负责本辖区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同时区交通主管部门、区法制办对镇街的农村道路政管理进行业务上指导。

未经区人民政府授权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公路上执法。

第二十六条路政管理要符合以下要求:

(一)区、镇街两级农村公路路政管理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在其管辖道路上设置指路、警示、警告等安全标志及道路标线,维护好客运站、亭、牌,并定期进行公路巡查,保证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二)严禁超限超载车辆、铁轮车和履带车上路行驶,确保上路车辆不损坏、不抛洒滴漏、不污染路面、不影响畅通。

(三)从边沟外缘起(没有边沟的从公路坡脚线外缘起)不少于5米的区域为公路建设控制区范围,在此范围内,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和必要的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需要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取得有管辖权的公路管理部门批准。跨越公路的低压电力线、通讯、广播电视线及管道净空一律不得低于5米。

(四)公路建设控制区范围内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因公路新建、改建或者建筑控制区调整等,被划入公路建设控制区范围内的,未经有管辖权的公路管理部门同意,不得扩建。

(五)公路两侧20米范围内,严禁取土、挖塘、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等安全的活动。

(六)严禁在公路上摆摊设点、堆放物品、打谷晒场、倾倒垃圾、废渣、废液等有害的污染物质、焚烧各类废弃物、设置路障等。

(七)严禁在路肩及边坡任意耕翻种植,严禁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堵塞公路排水沟渠、填埋公路边沟。

(八)在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广告、标语、企业名牌需经镇、街批准;增设平交道口应报相应交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批准,属经营性公路的,还应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农村公路路政管理人员应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沿线群众的思想工作,保护路产路权,确保道路畅通,同时坚决杜绝和防止“三乱”现象的发生。

第二十八条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应纳入镇街的日常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范畴,采取切实措施,不断提高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水平。

第二十九条农村公路的养护和维修经费由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重庆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渝办发〔20xx〕36号)的规定进行拨付,不足部分由镇街每年从财政支出中预留一定资金或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筹集一定资金,作为维修经费的基金存入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专用帐户,用于当年农村公路建设、日常保养和维修支出。

第三十条坚持树立建养并重的思想,根据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的特点,积极探索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新机制,及时发现并大力推广以车养路、以名养路等农村公路养护新做法。

(一)以车养路,即农村公路建成通达小公交车后,通过公开拍卖线路经营权所得资金,作为基金存入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专用帐户。

(二)以名养路,即通过公开拍卖线路、桥涵名称所得资金,作为基金存入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专用帐户。

第三十一条区交通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对检查考核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的物质和精神奖励,对考核差的给予适当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实施意见》(泰府办字〔20xx〕188号),进一步落实和压实全乡农村公路(县道、乡道、村道,下同)管养责任主体,促进全乡农村公路养护规范化、制度化,全面提高农村公路养护质量和通行能力,现结合本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农村公路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和部、省、市相关部署,以建好、管好、护好、运营好“四好农村路”为总目标,牢固树立农村公路“建设是发展,养护是保证”可持续发展观念,基本实现全乡农村公路“有路必养、养必到位”的目标,坚持“分级负责、乡村尽责、群众参与”的原则,做好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的检查和考核,维护农村公路“畅、安、舒、美”的出行环境,为广大农村致富奔小康提供更好的公路保障。

在乡交通运输站组织领导下,日常养护管理考核工作由乡农村公路管理所具体落实。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实行多样化的养护模式,主要采用专业化养护和群众养护,但要因地制宜,务求实效。乡、村养公路按路产路权属地养护,具体养护管理模式由乡政府、村委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后报县农村公路管理所备案,备案时应提供管辖内乡村公路年度日常养护资金使用计划、日常养护合同(协议)和养护人员花名册。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考核实行全覆盖,采取日常巡查考核和常规考核方式。日常巡查考核以不定期检查为主,常规考核按乡道季考、村道半年考的原则进行;实行百分制评分,综合考核分值(100分):日常巡查考核(30分)、常规考核(70分)。

(一)日常巡查考核。

1.加强日常巡查,以不定期检查为主,巡查人员不少于2人,每月巡查路线里程原则上不少于被检查单位养护总里程的'20%,每次巡查后要签发养护巡查通知单(详见附件一),根据管养实际情况当场给予评分,养护责任人签字确认。

2.日常巡查考核内容(30分):养护管理(25分),其中:路基养护(5分)、路面养护(15分)、桥涵构造物养护(2.5分)、沿线设施养护(2.5分),组织管理(5分),其中:养护组织、人员(2分)、内业资料(2分)、路政巡查(1分)。

(二)常规考核乡、村道由县农村公路管理所会同各乡镇交通管理站按照乡道季检、村道半年检负责考核。

1.养护考核分内、外业同时进行。内业以基础台账及日常管养工作资料为主,外业检查路域随机抽取确定检查里程不少于被检查单位养护总里程的10%。考核结束后,应及时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检查情况。

2.常规考核内容(70分)。

养护组织机构建立情况(8分);养护管理:路面(20分)、路基构造物(8分)、桥梁涵洞(3分)、交通工程(3分)、绿化(3分)、内业资料(5分);路政管理:内业(4分)、外业(6分);资金管理(5分);群众满意度(5分)(详见附件三、四)。

3.综合考核分值=日常巡查考核得分平均值+常规考核得分平均值。日常养护资金拨付以综合考核分值为依据。

1.资金标准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资金安排不得少于以下标准:乡道每年每公里1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500元。

2.资金拨付方法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根据综合考核结果每半年拨付一次。得分在90分以上的,全额拨付养护资金;得分在80分-89分之间的(含80分),拨付90%养护资金;得分在70分-79分之间的(含70分),拨付80%护资金;得分在70分以下的,暂缓拨付养护资金,待整改,验收达到70分以上的按80%拨付养护资金。年度考核结果与各村日常养护资金拨付、年度交通工作考核分值和次年建设计划挂钩。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渝办发〔2006〕3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公路。

第四条农村公路实行“分级负责、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机构及职责。

(一)编制全市农村公路行政等级规划和养护规划;

(三)监督检查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和养护质量;

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是本地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负责筹集和管理本地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第七条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职责具体负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农村公路行政等级规划和养护规划;

(四)监督考核公路管理机构和乡镇的管理养护工作;

(五)检查养护质量;

(六)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乡道和村道公路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八条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职责:

(一)负责县道公路的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

(二)拟订县道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

(三)组织县道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

(四)对县道公路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

(五)会同交通执法管理部门负责县道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六)审核乡、村道公路养护计划报县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七)检查监督乡、村道公路养护计划执行情况;

(八)对乡、村道公路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

(九)会同交通执法管理部门指导乡镇做好乡村道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九条乡镇应落实专门机构负责辖区内乡村公路的管理和养护工作。乡镇具体职责如下:

(一)编制农村公路本级财政预算;

(三)与村签定目标责任书,对村道养护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四)组织实施乡道养护计划;

(六)负责乡道、监督村道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

(七)负责乡村道公路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

第十条村应多方式筹集村道养护资金和实施养护管理,组织实施公路养护计划,组织村道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配合乡镇做好村道公路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工作,及时向乡镇报告侵占、损坏公路路产路权行为。

村可以成立群众性的农村公路养护协会或自治组织,实施村道养护管理。

各区县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乡村道养护管理职责进行适当调整,有调整的区县须将调整后的方案报市公路局核备。

第三章资金筹措及管理。

第十一条按照国办法〔2005〕49号要求,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主要来源于各级财政资金(公路养路费:汽车养路费、拖拉机养路费和摩托车养路费)、“一事一议”集资和社会捐资等。

第十二条各级相关部门要加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和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养护资金。

(二)县级财政资金由县财政部门拨付县级交通主管部门;

(三)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纳入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范围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实行单位自查与接受财政、审计等政府机关和上级主管单位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办法;村道公路养护资金实行财务公开,定期向当地群众公布养护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农村公路的养护资金由收费单位负责筹措。

第十五条县道养护严格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相关技术。

标准执行。乡道、村道公路养护参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相关技术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县、乡公路路政管理按照《___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村道路政管理参照《___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中乡道相关规定执行。

检查,做好养护质量技术等级评定工作,并保存好原始检查记录备查。

第十八条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对本辖区内乡道参照交通部《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每季度进行一次养护质量检查,每半年对村道进行一次养护质量检查,做好乡、村道养护质量技术等级评定工作,年终进行一次养护综合质量评比。乡、村还应分别对乡、村道路每月进行一次自查,并切实确保公路完好、畅通。

第十九条市交通委员会和市公路局将对各区县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进行抽查,对于农村公路养护不力、管理不善和社会反映大的区县,停拨该相关区县的公路养护补助经费,并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二十条乡道、村道日常养护及小修应做到有人管护及巡查,做到路面基本平整、无大的坑凼,路面整洁、路肩整齐无垮塌,无堆积物,并使之达到晴雨通畅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应按照交通部《公路统计报表制度》及时向市公路局报送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汇总表(见附件)、水毁工程月报表等及市交委、市公路局需要报送的其他报表。

第二十二条乡级人民政府应及时向当地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报送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汇总表(乡、村道部分)、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记录表(参见《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公路养护质量季报表、水毁工程月报表等及市交委、市公路局需要报送的的其他报表,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审定后报市公路局。

第二十三条应加强农村公路桥梁、涵洞和不良地质路段的检查、保养、维修与加固工作,使其经常处于完好的技术状态,保证农村公路安全畅通。

第二十四条农村公路标志应齐全、醒目、整齐,无损坏丢失现象。

第二十五条农村公路宜林路段要因地制宜进行绿化。要按照要求对路树进行修剪、防治病虫害、定期刷白,保障路树正常生长。

第二十六条因严重自然灾害致使农村公路交通中断或严重损坏时县、乡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抢修,保障车辆安全通行。

第二十七条农村公路要积极推进养护市场化,采取多种方式,把农村公路管养责任落实到位。

(一)小修保养可以通过聘用、委托、承包等方式由个人(农户)分段进行;

(二)农村公路可实行经济承包的方式,开展创好、创优活动,加强科学管理,进行技术革新,改进落后的养护方式,不断提高养护质量。

(三)路产路权可以通过设立举报电话、奖励举报人、聘请路政信息员等方式加强维护。

第五章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八条各区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纳入目标考核,对检查考核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的物质和精神奖励;对考核差的要给予适当的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___市公路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各区县应根据本办法制订具体的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和监督、检查、考核办法。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

为了切实落实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的各项任务,提高农村公路的使用功能和服务水平,特制定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

一、农村公路养护的基本要求。

1.经常保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完好状态,及时修复损坏部分。

2.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逐步提高农村公路及其构造物、附属设施的抗灾害能力,减少灾害损失。

3.农村公路的养护生产应贯彻“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的原则,努力降低生产成本。

二、养护人员工作职责。

养护人员须按农村公路养护规范技术要求操作,确保所养路段路面平整、横坡度适顺、路面、路肩整洁、边坡畅通、构造物、沿线设施完好。

1.养护人员上路作业时间每月不少于3天。

2.应及时清理、清扫路面上的散落物。

3.应随时剪除路肩高草、回填路肩填土。

4.应及时清理排水系统堵塞物,雨季前对全线的排水系统进行全面清理,确保排水畅通。

5.每月对养护路段巡视不少于2次;对公路构造物,如1。

挡墙、桥涵、公路标志、里程碑等应观测检查。雨季期间,巡视次数相应增加。

6.边坡塌方处理:应及时清理少量塌方;如塌方数量较大须及时设置警告标志,1小时内应向乡养护站汇报,同时,组织人员进行抢通。

7.构造物损坏处理:应及时修复少量损坏构造物;出现较大构造物损坏,并影响行车安全的,应及时设立警告标志,同时1小时内向乡养护站汇报。

8.每位管理人员应完整做好统计工作,对管养路段出现的路面病害,如露骨、断裂等应随时制止,并及时向乡养护站汇报。

9.对在公路范围内的违章事例,如违章建房、在公路上堆积物品、超重超限车辆行驶应随时制止,并及时向乡养护站汇报。

10.完成乡养护站临时交办的养护任务。

三、安全生产制度。

1.养路材料要靠一边整齐堆放。做到桥头不堆、弯道内侧不堆、狭路不堆、行车密度大的不堆,尽可能堆在路基外。

2.傍山和在陡坡作业时,要戴安全帽,坡过陡要系安全绳索。清除塌方要从顶部向下清理;上方作业,下方不得同时作业或站人,注意来往的行人及车辆安全。

关部门。

4.文明养护,在养路作业中不设障、不阻车,注意避让来往车辆,确保车辆的安全通告和自身安全。成段、成片整修路基、路面时,工地两端要设立“施工路段,车辆慢行”标志。

5.冬季清除水沟、柴草时,严禁野外用火。

6.在清扫路面时,要面对车辆正向行驶方向相对作业。

四、资金使用制度。

1.养护资金主要用于养护人员工资支出、机具购置、管理支出等。

2.设立养护资金应专项账户,专款专用。

3.上养护资金余额滚动下养护资金内使用。

五、检查制度。

1.乡养护站每月组织管理人员对全乡农村公路检查。

2.乡养护站组织有关人员分半对全乡农村公路大检查各一次。

3.随时接受县交通局等单位的检查和指导。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据交通运输部网站消息,《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11月3日经第20次部务会议通过,自1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应当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禁止截留、挤占或者挪用,使用情况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提高我某地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水平,巩固农村公路建设成果,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黑龙江某某公路管理办法》、《黑龙江某某公路路政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某地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某地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列入某地公路管理机构养护管理计划的乡道、村道及未列入养护管理计划的其它村道和专用道路。所称公路养护是指农村公路的日常维护、小修保养、公路构造物养护、受灾工程恢复、中修、大修工程。所称公路管理是指为延长农村公路使用寿命,采取的限高、限载和其他管护工作。

第三条农村公路(包括个人捐资、群众集资修建的公路)及公路设施是社会公益性基础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包括公路路基、路面、边沟、公路留地、桥梁、涵洞、防护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的责任和义务,不得侵占和破坏公路及公路设施。

第四条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应当遵循“管养分离,某场有序,保障投入,专款专用,科学养护,有路必养,保障畅通”的原则,建立“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某地为主,乡村配合”的农村公路管理体制。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某地交通局是全某地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公路养护和管理办法,负责全某地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组织、实施、协调、指导、监督、检查等工作。

某地公路养护管理部门负责全某地列入某地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计划的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要按照每3公里配备1名养路员工的标准,配齐配强养路员工,同时负责全某地农村公路(包括未列入某地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计划的村道)养护管理工作的技术指导。

某地养护公司养路员具体职责是:(1)积极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刻苦钻研业务知识,做合格的养路员工。(2)努力工作,完成路面好路率指标。(3)路面保洁,路肩草整齐,路肩平整,边坡稳固,边沟通畅,水打沟治理与维护,桥涵维修、维护与保养,超载车辆及履带车辆管理,及时向上级反映情况,向村民宣传公路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等。

第六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未列入某地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计划的村道养护和管理工作。具体养护管理工作由各行政村承担。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确定一名领导和一名素质较高、责任心较强的专(兼)职农村公路管理干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列养公路和未列养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各行政村的村长为本行政村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按照每3公里配1名养路员工的标准。各行政村要结合村情实际,配备1至2名养路员工,负责本村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路面保洁,路肩草整齐,路肩平整,边坡稳固,边沟通畅,水打沟治理与维护,桥涵维修、维护与保养,超载车辆及履带车辆管理,及时向上级反映情况,向村民宣传公路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等。

第七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对公路养护需要的挖砂、采石、取土及取水,应当予以大力支持与协助。

第八条道路养护、管理人员的职责:认真学习国家、某某、某有关道路养护管理的政策、法规、制度和业务知识;巡视道路,清除路障,及时制止侵占和破坏道路及设施的行为,加强红线控制区管理,确保道路畅通无阻;保持路面清洁,路肩平整无缺;做好道路的排水和绿化工作;依法打击超载超限车辆上路行驶行为;发现毁坏公路和交通中断等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某地公路管理部门。

第九条某地公路养护路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某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管养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公路进行养护和管理,保证公路畅通。

第十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列入养护管理计划的农村公路主要是某地与某地、某地与乡、乡与乡、乡与村之间的道路,具体路段及里程由某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凡未列入养护管理计划的农村公路,由所在行政区域内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各行政村负责养护管理,专用道路的养护管理由受益单位或企业自行负责。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要采取常年养护、季节性养护、临时性养护相结合,专业养护与群众养护相结合的办法,突出春季路况恢复,夏季水毁抢修,秋季全面整修三个重点环节,全面提高养护管理水平。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的小修保养及大、中修工程项目应当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保证工程质量。

第十三条某地公路养护管理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做好列入养护计划和未列入养护计划公路突发性自然灾害的预防抢修工作,制定抗灾抢修预案,储备抢修物资,清除桥涵淤积,疏通排水系统,修补、加固护坡等构造物,消除水毁隐患;水毁、塌方、滑坡等自然灾害发生后,要及时组织人员进行修复,保证公路安全畅通;对较大的灾害无法立即修复的,应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在相应路线设置明显标志,确保车辆安全通行;特殊情况下,可组织延线群众进行抢修。

第十四条某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路政管理职责,保证路产、路权不受非法侵占和破坏。

第十五条公路路政管理员职责:负责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公路养护管理法律法规;负责管理和保护公路路产;实施公路路政巡查;制止和查处各类违法利用、侵占和破坏、损坏路产的行为;依法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依法处理地下、地上穿(跨)越公路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相关事宜;对特殊情况下利用、占用公路和超限车辆通过公路事宜进行审批,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公路和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现场的正常秩序;查处公路违法行为,可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查阅有关文件、档案、资料和凭证;按照乡道以不超过40吨为限,村道以不超过20吨为限的标准,依法查处超载超限车辆;未纳入某地公路列养计划的通村公路由各乡镇、村、负责管理,在保证消防车、送奶车和中型客车能够正常通过的前提下,根据道路承载能力,自行制定限高标准,设置限载设施。限高标准以不超过2.4米为准,应设置活动式限高门架,既限载又方便群众。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应当遵循下列标准:无侵占公路、公路边沟、公路用地、公路路堤及边坡行为;无擅自开设交叉道口及砍伐行道树行为;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无新的违法建筑;无堆放杂物、打晒谷物、挖沟引水行为;无摆摊设点、马路某场等行为。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和检举侵占、破坏公路路产和侵占公路路权行为。对某地列养路线范围内的路政管理由某地公路管理部门负责,对非列养路线的路政管理由各乡村依据《黑龙江某某公路路政管理条例》进行管理与处罚。

第五章养护资金的筹措及管理。

第十八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筹措与管理,要坚持“多方筹措、统一管理、分级使用”的原则,保证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某地级公路养护管理资金来源:农用车养路费;汽车养路费中用于某地道公路补助的资金;乡级道路养护转移支付资金;公路遇到大自然损害时的专项补助资金;某地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公路专项资金。

第二十条乡镇公路养护管理资金来源:乡镇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公路养护专项资金;公路受益单位和个人投入养护的资金;单位和个人自愿捐赠的资金;上级政府补助或奖励的资金;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二十一条村级公路养护管理的资金来源:村民通过“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公路受益单位和个人投入养护的资金;单位和个人自愿捐赠的资金;政府补助或奖励的资金;法律、法规允许范围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资。鼓励单位和个人捐资养护村级公路。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某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对全某地农村公路养护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考核,并将检查考核结果作为某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公路养护单位的主要依据。公路养护管理部门应当每月对全部列养农村公路进行一次检查,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上报某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某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对农村公路养护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反馈给公路养护部门,并及时纠正、处理存在的问题。

第七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某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检查考核确认,农村公路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给予奖励:全面完成养护管理任务,养护质量稳步提高的;路况等级标准提高的;养护工程全部达到优良的;对公路养护管理做出重大贡献的;路政案件及时查处,路产、路权未受侵犯的;农村公路养管达到年度目标责任要求的。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某地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