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修改的报告(优质16篇)

小编: 笔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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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章程修改情况报告范文

第七十四条学校建立理事会制度。理事会是学校邀请社会参与学校决策和管理的重要平台,是学校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决策的咨询、审议机构。

理事会由国家有关部委和地方政府领导、著名学者和社会知名人士、学校管理者和师生代表组成。

第七十五条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合法募集和引用资金,接受社会各界捐赠,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七十六条学校可与其他自然人、法人、地方或社会组织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技术开发与社会服务,共建研究基地和教学机构,互聘人员、互用设施、共享资源和联合培养学生等。

第七十七条学校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倡导与国(境)外高水平大学、研究机构和企业建立实质性合作关系,可开展联合培养、学分互认、学位互授、师资交流等形式的合作办学。

第七十八条学校每年对教学、科研、专业、学科、管理等核心办学指标进行自测自评,定期向社会公布办学情况,接受主管部门、共建单位及社会机构的监督与评估。

大学章程修改情况报告范文

东南大学是我国最早建立的高等学府之一。前身是创建于1902年的三江师范学堂,后历经南京高等师范学校、国立东南大学、国立中央大学、南京工学院等办学时期。1988年5月,学校复更名为东南大学。2000年4月,原南京铁道医学院、南京交通高等专科学校与东南大学合并组建新的东南大学,南京地质学校并入东南大学。2001年,被确定为国家“985工程”重点建设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

第一条为促进和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根据《xxx教育法》、《xxx高等教育法》等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东南大学(以下简称学校),英译文:southeastuniversity,由国家设立,简称东大,英文缩写:seu。

学校法定住所设在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四牌楼2号。学校设有九龙湖、四牌楼、丁家桥三个校区。学校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三条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和履行相应权利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学校实行中国xxx东南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

第五条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学校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本章程的规定,对学校事务实施自主管理,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妨碍学校自主权的行使。

第七条学校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能力为重,着力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创新人才。

第八条学校坚定不移地走以创新为主导的研究型大学发展道路,坚定不移地走与国家和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结合的建设道路,坚定不移地走国际化办学的强校道路,深化改革创新,切实推进国际知名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建设,坚定地向世界一流大学的宏伟目标迈进。

第九条学校实行以校、院两级管理为主的内部管理体制,并可在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范畴内,视情形调整管理模式。

第十条学校大力弘扬以人为本、止于至善、追求卓越的精神,着力营造崇尚知识、追求真理、自由探索的校园文化。

第十一条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适当开展适应社会需要的其他类型教育。

学校的学历教育以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为主,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国家政策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

第十二条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学校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

学校可向为促进社会进步或为推动本校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名誉称号。

第十三条学校是由国家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校由xxx教育部主管、江苏省人民政府共建。

第十四条学校举办者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学校享有指导学校发展规划、监督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任命学校主要负责人、考核和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依据实际情况调整为学校提供的教育资源配置、以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对学校不当使用办学自主权的行为予以处罚及调整等职权。

第十五条学校举办者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者妨碍学校行使自主权的行为,为学校提供办学自主权救济途径,并为学校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的发展改革提供必要的制度支持;为学校提供稳定的办学资金和相关资源,保障学校的办学条件;保障学校的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支持学校成为国家科学研究基地,履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学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有以下权利: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学校行使本章程第十六条规定的自主权,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以及学校相应规章制度的规定,遵从学校办学宗旨以及高等教育公益性目的,基于程序透明、信息公开、民主决策、多方监督的原则制定严格和明确的权利行使制度,按照国家和学校的信息公开规定依法公开相关信息,接受举办者、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校内民主监督及社会监督。

学校行使自主权做出的决定内容若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以及学校相应规章制度规定的无效。

学校行使自主权做出的决定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以及学校相应规章制度规定的,该项决定的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依法向举办者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但该项决定系属学术事务的除外。

第十八条学校遵守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积极响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对学校办学的各项要求,认真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以及文化传承创新等各项职能,并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维护受教育者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接受举办者、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依法接受社会监督和评议、执行国家教育收费规定,并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及履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学校教职工由教师、专业技术人员、职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条学校坚持办学以教师为本,依法对教职员工进行聘用、考核、晋升、奖惩等,具体办法由学校或学校授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另行制定和实施。

第二十一条学校教职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章程以及学校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学校教职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应当履行下列基本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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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学校在主管部门核定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范围内,按照“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聘用和聘后管理。

第五十六条学校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学校可根据工作性质和管理需要细化岗位分类、确定岗位等级。

第五十七条学校岗位实行集中规划、分类核定、动态管理,以教师岗位为主体,合理配置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岗位结构、数量可视学校事业发展需要按聘期适度调整。

第五十八条校内二级单位岗位数量由学校统一核定下达,实行分级聘任。学校及各二级单位设立岗位聘用委员会,根据聘用权限进行聘用,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第五十九条学校根据学科发展需要,设立特设岗位,主要用于引进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特设岗位原则上不受各单位岗位总量、结构比例限制。

第六十条学校实行岗位聘期制。根据事业发展需要确定岗位聘期及工作职责,按岗位职责实施分类考核,建立以聘期考核为主、聘期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考核机制。

第六十一条学校执行国家工资政策和标准,并建立与岗位分类管理相结合、与学校发展相适应的薪酬管理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对有关特聘岗位人员,可根据聘任需要实行年薪制或协议工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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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九条学校校训为“诚、朴、勇、毅”。

第八十条学校的精神概括为“扎根杨凌、胸怀社稷;脚踏黄土、情系三农;甘于吃苦、追求卓越”(简称“西农精神”)。

第八十一条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徽志图案由大圆环、中文校名、英文校名、内圆环象形图案和学校创建年份“1934”构成,金、白、绿三色套印。主要象征生命科学,体现农、林、水主题,表达产学研结合、传承农业文明和教书育人的办学思想。

徽章为教职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圆形证章。

第八十二条学校校旗为白绿套印的长方形旗帜,长宽比为3:2。旗面中央为学校徽志和中英文校名,用白底绿字(徽)和绿底白字(徽)两种方式印制。

第八十三条学校校歌为《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校歌》,黎琦、王军道作词,赵季平作曲。

第八十四条学校校庆日为9月10日。

大学章程修改情况报告范文

一、将序言修改为:“中国海洋大学创建于1924年,历经私立青岛大学、国立青岛大学、国立山东大学、山东大学等几个办学时期,于1959年发展成为山东海洋学院,1988年更名为青岛海洋大学,2002年更名为中国海洋大学。2001年成为国家‘985工程’重点建设的高等学校,2017年入选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

“学校秉承‘教授高深学术,养成硕学宏材,应国家需要’的创校宗旨,坚持‘重特色、求质量,先做强、再做大’的总体发展策略,遵循‘强化发展特色、协调发展综合,以特色带动综合、以综合强化特色’的学科发展思路,坚持‘特色立校、科学发展、树人立新、谋海济国’,发展成为学科门类齐全、海洋和水产学科特色显著的高等学校,为国家培养了大批专门人才,为国家海洋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做出了特殊贡献。”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

三、将第四条修改为:“学校由国家举办,行政主管部门是教育部。学校由教育部、自然资源部、山东省人民政府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共建。”

四、将第六条修改为:“学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为基本职能。”

五、将第八条修改为:“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xxx思想、xxx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xxx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xxx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六、将第九条修改为:“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的理念,坚持‘海纳百川,取则行远’的校训,秉承‘崇尚学术、谋海济国’价值追求,以扎根中国大地办特色显著的世界一流大学为发展方向,办人民满意的教育。”

七、将第十条、第十一条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修改为“依法依规”。

八、将第十二条与第十三条合并,作为第十二条,修改为:“学校实行中国xxx中国海洋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教授治学、民主管理、依法治校、社会监督。”

九、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做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校长依法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十、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学校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

十一、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讨论决定。”

十二、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学校党委全委会会议和党委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委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党委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常委会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常委会委员到会。党委全委会会议和党委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进行表决,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半数为通过。”

十三、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学校党委履行以下职责: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xxx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四、将第十九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中国xxx中国海洋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主要任务是: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十五、删去第二十条。

十六、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学校校长、副校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任免。”

十七、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校长办公会是学校的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校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对研究讨论的事项作出决定。”

十八、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校长办公会成员为校长、副校长、校长助理。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参加会议。校长办公室主任、监察处处长参加会议。工作需要时,由校长或校长委托副校长确定有关专家学者、单位负责人、师生代表列席会议。”

十九、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学校设置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成员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和公平公正的遴选产生。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数的1/4;未担任党政领导职务以及不是院系主要负责人的委员,不少于委员总数的1/2。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不多于委员总数的2/3。学校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学术委员会特邀委员。”

二十、将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合并,作为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学校学术委员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及设置;

“(二)审议教学、科研成果与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三)审议学历教育标准以及人才培养方案;

“(四)审议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学术标准和办法;

“(五)审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

“(六)审议并决定学术道德规范与学术评价规则;

“(九)对重要学术成果推选作出评价或评定;

“(十一)审议、评定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就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事项提出咨询意见。”

二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一条:“学校设置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校学位授予及相关工作。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由校长担任;委员若干,由相关校领导、学部、学院、中心负责人以及师德师风高尚且学术造诣深厚的教授担任,由主席提名。”

二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工作,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审议学位授予的实施办法和具体标准,评价学位授权点的学位授予质量;

“(三)审议学位授权点的增列、调整、撤销等事项;

“(四)审议研究生导师资格确定和管理的相关办法;

“(五)审议决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届内委员的任免;

“(六)负责学校与学位相关的其他事项。”

二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三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置若干分委员会,履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赋予的职责。”

二十四、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学校设立理事会。理事会由共建单位代表、校内外著名专家、知名校友、社会贤达、捐助者代表等组成。”

二十五、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三十七条,修改为:“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依照《中国海洋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开展工作。”

二十六、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三十八条,修改为:“学校在学生中成立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会、研究生会是学校党委领导下的学生群众团体,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学生会、研究生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和团委的指导帮助下,依照法律、学校规章制度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努力为同学服务。”

二十七、将第四十条改为第三十九条,修改为:“校内各xxx基层组织和统一战线团体依据《中国xxx统一战线工作条例》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二十八、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学校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团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二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二条:“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规格和要求,制定和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分层分类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加强教材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三十、将第四十三条修改为:“学校独资或控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性单位,在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的监管下,实行相对独立的经营与管理。”

三十一、第四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扩大和保障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享有相应的科研自主权,增强创新活力。”

三十二、将第四十六条修改为:“学校教职员工队伍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合理确定教职员工总量和各类教职员工比例,依据法律和国家相关规定,根据需要合理设置各类教职员工的高、中、初级工作岗位。”

三十三、将第四十七条修改为:“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岗位聘任制度。”

三十四、将第五十条第七项修改为:“(七)就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依法依规申请复核、提出申诉,对学校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三十五、将第五十一条修改为:“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爱国守法,坚定正确政治方向;

“(二)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三)爱岗敬业,立德树人,勤奋工作;

“(四)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五)尊重学生,爱护学生;

“(六)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十六、将第五十二条修改为:“学校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教师在学校办学中的主体地位。”

大学章程修改情况报告范文

近期,我校启动了《中国矿业大学章程》修订工作,按照修订工作程序,现将《中国矿业大学章程修正案(草案)》提请本次大会审议,并就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大学章程高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学校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及规范性文件、实施办学和管理活动、开展社会合作的总依据。我校章程自2014年4月经教育部核准实施以来,在学校改革与事业发展中发挥了“”作用。与此同时,由于近年来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章程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学校办学目标都发生了重大变化,第十四次党代会提出的新的奋斗目标、理念等需在章程中同步调整。对照这些依据,我校章程无论在思想内涵还是条款表述方面已多有不一致之处(如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议事规程等),根据《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第与我校章程第之规定,基于以上情况,应按程序启动章程修订工作。期间,学校也专门与教育部xxx进行了沟通,目前国家法律和教育政策法规在经过前几年较重大变化之后已趋于平稳,当前章程修订的外部时机已比较成熟。2019年,为配合章程修订工作,学校对全校20多年来的规章制度和政策性文件、校内议事协调机构进行了集中清理,学校制度建设进一步科学、规范。综上,近期经学校章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动议,常委会讨论后决定正式启动我校章程修订工作,并将其作为学校2020年的一项重点工作。

以xxx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遵循高等教育规律,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全面加强党的领导,突出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充分吸纳高等教育和我校改革发展的制度和实践成果,按照学校第十四次党代会提出的方向和目标,立足学校实际,健全内部治理体系,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大学制度,为创建能源资源特色世界一流大学提供更加坚实的制度保障。

根据《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学校将按照的原则,严格按照程序,广泛征集校内外各方意见,努力使章程修订成为总结经验、凝聚共识、完善治理、增进和谐的过程。具体修订工作则既要于法有据、稳妥审慎,又要在理解消化好国家政策法规、新理念新精神基础上,立足学校实际和特色,努力体现前瞻性、引领性和导向性,为学校下一步改革与发展留出制度空间。

章程修订的主要依据,是过去5年来新修订的《中国xxx党章》《xxx宪法》《xxx教育法》《xxx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国家关于教育特别是高等教育的重大部署、重要会议和重要文件精神,主要包括:全国教育大会、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中国教育现代化(2035)》、国家“双一流”建设方案、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等;是学校第十四次党代会确定的新的发展方向、目标、理念和战略等。

近期,学校专门成立了章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刘波书记和宋学锋校长担任组长,蔡世华副书记担任副组长,其他校领导、常委、助理为成员。章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挂靠党委发展规划部、发展规划处,机关各部门为修订工作组成员单位。12月21日,章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开会,通过章程修订工作方案,正式启动修订工作;12月23日,在工作组全体成员单位中做了工作动员和部署,在校内外广泛征集意见。

截至1月6日,章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共收到修订工作组成员单位、个人提交的原始意见建议条。在此基础上本着重要、确切的原则,统筹考虑、统一修改,提出初步修改建议,经1月7日领导小组会议讨论后提请教代会审议。目前初步修正建议涉及序言、总则、学校的权利与义务、学校任务与办学形式、学校成员、组织架构、教学与科研机构、财务与资产、校园文化与标识等章节共44条73处。请各位代表围绕以上原则和重点,广开思路,畅所欲言,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章程建设领导小组将认真研究讨论。此外,涉及学校办学历史、英文校名、办学理念、校风校训、当前改革事业发展重大事项,下一步学校还将组织力量进行专题论证。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力争上半年完成修订工作报教育部审核,通过新章程的颁布实施推动我校现代大学制度建设更上一个新的台阶,为加快能源资源特色世界一流大学建设夯实制度基础。

附:中国矿业大学章程修正案(草案)。

如有意见、建议,请发送至章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修改章程的议案

儿童是国家之未来,民族之希望。一个人成长的速度有多快跟成长的家庭环境和教育环境有关。留守儿童在近年已经引起了社会较多的注意,尤其是留守中小学生,对留守学龄前儿童的关注还比较少。仅以建瓯市为例目前全市留守儿童的规模已经达到3849人,其中80%以上居住在农村。“三岁看大,七岁至老”,学前教育是孩子重要的成长阶段,是开发幼儿智力的关键时期。孩子们受教育机会不均等,原本智力水平相当的孩子,还没有进入义务教育阶段就形成接受能力上的落差,这些儿童已经“输在了起跑线上”。他们大多内向、封闭、有一种强烈的自卑心理。由于缺少正常的家庭生活和家庭教育,不同程度存在生活失助、学习失教、心理失衡、道德失范、安全失保等问题。

他们主要存在的三个问题:“一是亲子之间的沟通问题;二是这些孩子在与人的交往上出现一些心理障碍;三是在学习上出现了一些困难。”一个从小失去关爱的人将来很难成为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事实证明,儿童生活环境差、就学机会差,导致了将来就业机会也差,只能从事一些较低级的、社会认可程度和报酬较低的工作,甚至由于没有稳定生活来源而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在这样的背景下,留守学龄前儿童教育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可以说,留守幼儿的良好教育问题不只是教育安全问题,而应超越教育的问题,是孩子本身的需要,更是社会和谐发展的需要。

二、农村留守学龄前儿童教育目前存在的问题。

按照国家的现行政策,学前教育不属于义务教育,国家的财政支持并没有延伸到这一阶段,而是鼓励社会力量办学。据教育厅数据,目前全省公立幼儿园约占有量30%,私利幼儿园占70%。由于在城市缺少住房,城市幼儿园收费高,总量不够等原因,从农村的调研情况来看,在城市打工的农民工绝大部分选择把孩子留在老家。农村各地出现了一些乡村一级的民办幼儿园和仅有的一所乡镇级的公办幼儿园。然而,农村学龄前留守儿童依然面临家庭关爱、家庭教育的缺失、学前教育滞后、社会关注不足的严重问题。(1)家庭教育的缺失。首先表现为监护人观念的落后。学龄前留守儿童一般是由祖辈监护,由于文化层次低,绝大多数缺少良好的家庭教育,孩子送去幼儿园的目的也就是找个人把孩子看着,不出事就行。绝大部分的监护人都严重忽视了孩子的智力开发。少数监护人有对孩子进行智力开发的意识,但由于自身文化素质有限,无法对孩子进行适当的学前教育。调研中,我们明显感受到大部分留守学龄前儿童在语言表达能力、对安全的认知、问题反应速度、肢体活跃程度方面,与其他儿童均有比较明显的差距。(2)家庭关爱的缺乏。由于长期与父母分离,儿童从小缺乏爱抚和亲子间的情感交流,这影响了留守幼儿情感和社会性的发展。亲子互动的缺失、抚养人模糊的职责意识,造成留守儿童缺乏对信任的感受和体验,孩子容易产生焦虑感和对别人的不信任,常常会表现出情绪、行为发展的异常,在调研中,我们发现有些孩子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容易退缩、感情淡漠,患上“爱的麻痹症”;有的则过度活跃、过分在意别人的关注,表现出一种“爱的饥渴症”。缺少对爱的感受和体验极有可能造成这些孩子将来缺少“爱”的能力。(3)学前教育的缺优。首先表现为幼儿园硬件设施的不足。农村一般一个乡设立一个幼儿园,其服务半径不足,且多为私立,办学条件较差。教室多为普通民房改建,室内、室外的活动场所都很有少,没有较为卫生的学生食堂和厕所,幼儿教育所需的配套设施也很缺乏,例如教辅资料、儿童玩具等。另外,农村幼儿园的师资力量相当薄弱。从事幼儿教育的老师多为本地居民,文化素质较低,未经过任何幼儿教育的相关培训,基本不具备幼儿教育的相关专业知识。有的地方还存在师资数量少且年龄偏老的情况。(4)社会关注的缺少。各级政府对中小学流动儿童、留守儿童的入学问题做出了很多努力,但是针对学龄前留守儿童、流动儿童的学前教育还在思考阶段。没有真正拿出可行的措施或方案予以落实。

三、对策建议。

透视我国留守儿童现状,很显然,幼儿教育只靠学校头热解决不了问题,需要国家、政府着力扶助。现就我市留守儿童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1)审时度势,将学前教育纳入义务教育体系。建议将幼儿教育纳入政府的公共服务体系。加大幼儿教育的财政投入力度,使得幼儿教育形成以政府投入为主、市场为辅的局面。对已有的农村幼儿园增加财政补贴,并建议把农村留守幼儿教育工作纳入新农村建设、农民工工作等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置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体系之中,实现幼儿教育的均等化。

(2)有的放矢,开展贫困家庭幼儿教育的补助/救助活动。可制定“优先教育区”政策,针对经济条件差的家庭,以对地理位置和社会环境不利的儿童给予更大的重视和帮助。尤其通过对贫困家庭的幼儿进行早期补偿教育,使这些家庭走出代代贫穷的恶性循环圈。政府在学前教育和基础教育方面,优先考虑地理位置和社会环境不利的儿童,采取特别扶持的政策提高那里儿童的入园、入学率,力求赶上国家规定的水平。此外,在取得办园合格证的前提下,还通过多种途径发展多样化的幼教机构,特别是适应各种文化背景的、适应贫困、单亲家庭和各种“社会处境不利”儿童的幼教机构,以“补偿”这些儿童因家庭照顾和教育不足而带来的发展缺失。

(3)强化培训,努力提高幼师队伍的整体素质。规范开办幼儿园资格审批。通过政府投入专项经费招聘合格师资和管理者,定向委托学校培训等多种形式,为幼儿园配备一定比例的公办教师,确保幼儿园师资队伍的专业化和稳定性。在农村,建议召集当地有一定的文化基础,如高中毕业生、返乡寻求就业机会的大中专毕业生等进行幼师教育培训,对于开设幼儿园的业主对其进行资格认证,提高该行业从业人员素质。

(4)拓宽渠道,引导全民树立正确的“早教”观念。借助一些社会团体开展义务培训活动,引导全民树立正确的“早教”观念,树立科学育儿观,特别是在农村,对留守幼儿的监护人进行观念转变的引导以及相关早教技能的培训。如,今年暑期,针对暑假期间留守儿童没人照看情况,顺昌县双溪街道计生协会出台的一项帮扶举措,将12个行政村的“农家书屋”全部免费向留守儿童开放,让书香四溢的“农家书屋”成为留守儿童暑假期间的好去处,在炎炎夏日为孩子们撑起了一片知识的绿荫。此外,创设各种平台,以政府行为的方式让出版专门的简易幼儿教育书籍,在报刊杂志上创立相关的专题,电视广播节目中设立专门栏目版块。

(5)提供条件,将“留守儿童”转变为“流动儿童”

有条件的地方,使留守儿童尽可能与父母一起生活,就近入园。一方面通过提供廉租房,方便进城务工的农民工把孩子带在身边,将“留守儿童”逐步转变为“流动儿童”,另一方面,为这些进城的流动儿童提供“教育券”,享受平等的入园政策,使其能够在住所就近的幼儿园入读,真正实现教育公平。

(6)借鸡生蛋,通过立法保障和政府鼓励社会力量帮扶。借力发力,使社会上的企业、个人、非营利组织等有合法便捷的渠道对留守幼儿的教育进行爱心扶助。动员社会力量来帮助这些孩子,建立联动的机制,政府、教育部门、公益组织、志愿者等多位一体,齐抓共管,来帮助孩子健康成长。如鼓励志愿者下乡为农村幼儿园做义工,为上晚班、周末班的家长看孩子,为农村幼儿园捐赠图书、玩具等等。政府应该加强管理,规范办园行为,严格审批制度,并逐步推进幼儿教育均衡发展。对幼儿园的管理做到堵疏结合,在大规模新建、改建、规范幼儿园的同时,依法加大对非法和不规范办园行为的整治力度,取缔无证办园。建议政府要把农村学前留守儿童的教育管理作为一项重要的民生工作来抓,这是一件很接地气的大事实事。将留守儿童工作纳入新农村建设的重点指标,教育资源更加注重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倾斜,为解决农村留守儿童问题提供专门的项目支持和政策制度保障。在现有城乡教育资源调配比较困难的情况下,政府要制定相应政策,鼓励社会教育机构到农村进行教育服务,政府层面,“埋单”的方式为广大农村儿童提供优质的教育服务资源;学校教育层面,转变教育教学方式,注重心理疏导,建立《留守儿童成长档案》,建立《教师结对帮扶制度》等。

“留守儿童就像外出打工父母的“后院”,一定要重视农村留守儿童问题,尤其是学龄前留守儿童问题,不能“后院”起火,让留守儿童不要成为外出农民工心中的痛。”留守儿童关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乎经济社会建设发展大局,更关乎一个民族的希望与未来。”是时代发展的内在需求,务必引起政府及社会的广泛的重视与关注。

公司章程修改问题

公司章程是由设立公司的股东制定并对公司、股东、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的调整公司内部组织关系和经营行为的自治规则。

二、性质。

(一)对性质的认识。

1、契约说——英美法系;2、自治法说——德、日、大陆法系。

1、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协议——任意性文件;公司章程——法定必备文件。

2、设立协议——不要式法律文件;公司章程——要式法律文件。

3、效力:

(1)效力范围:设立协议——发起人之间;公司章程——股东、公司、管理机构。

(2)效力期间:设立协议——设立过程法律关系;公司章程——成立后及存续期间。

三、特征。

(一)法定性——1、制定;2、内容;3、效力;4、修改权限程序;5、章程经登记。

(二)公开性——1、登记本身即公开;2、股东有权查阅;3、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时必须披露。

(三)自治性。

1、章程对内效力——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管具有约束力;。

2、对外效力——对公司自身效力(对公司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xx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xxx年10月27日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并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于xxx年8月完成非公开发行股票190,002,657股,公司总股本由1,538,411,600股增加至1,728,414,257股,股份种类全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公司注册资本由1,537,578,350元增加至1,728,414,257元(其中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一个行权期采用自主行权的方式行权,已行权数额为833,250股,该事项尚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为此,公司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修改如下:

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

民币1,537,578,350元。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728,414,257元。

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

1,537,578,350股,均为普通股。

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1,728,414,257股,均为普通股。

股份类型股份数量(股)比例%。

限售流通股888,051,44251.38。

无限售流通股840,362,81548.62。

总股本1,728,414,257100.00。

本次修订已经xxx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事宜,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xxx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详情请参见xxx年8月25日刊登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xx时报》、《xx日报》、《xxxx报》和xxx公告编号:xxxxxxx。

特此公告。

xx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xxx年10月27日。

修改章程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详见附件。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第一节股东。

第三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的在册股东为公司股东。

第三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四十条公司董事会应建立对大股东所持股份的占用即冻结机制,若发现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违规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董事会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其持有公司的股份,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公司董事长作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第一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其做好占用即冻结工作。对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监事会应依据事实和证据提请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予以罢免。

第四十条公司董事会应建立对大股东所持股份的占用即冻结机制,若发现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违规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董事会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其持有公司的股份,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公司董事长作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第一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其做好占用即冻结工作。对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监事会应依据事实和证据提请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予以罢免。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六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六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五十五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四节股东大会提案与通知第四节股东大会提案与通知。

第六十七条对于股东大会提案,董事会按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一)关联性。董事会对股东或监事会的提案进行审核,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公司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如果董事会决定不将提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二)程序性。董事会可以对股东或监事会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可就程序性问题提请股东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股东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讨论。

第六十七条对于股东大会提案,董事会按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一)关联性。董事会对股东或监事会的提案进行审核,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公司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如果董事会决定不将提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二)程序性。董事会可以对股东或监事会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可就程序性问题提请股东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股东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讨论。

第六十九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七十六条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七十七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

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第七十八条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七十九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八十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七十六条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七十七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第七十八条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七十九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八十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八十一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九十三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第九十三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五)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六)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对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情况;。

(七)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八)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九)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六)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对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情况;。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九十四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十年。

第九十四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十年。

第六节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第六节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第六节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本章节删除。

第七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第七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第七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一百零五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一百零五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一百零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普通债券及其他金融工具;。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第一百零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普通债券及其他金融工具;。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五)股权激励计划;。

(七)回购本公司股票;。

(八)本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七)回购本公司股票;。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零九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一百一十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

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按照章程规定,在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详细说明。

公司关联方的认定及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一百一十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

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按照章程规定,在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详细说明。

公司关联方的认定及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一百二十五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第一百二十五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第五章董事会第五章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第一节董事。

第一百三十一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持有公司股份。第一百三十一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持有公司股份。

第一百三十三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公司不专设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第一百三十三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公司不专设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第一百六十条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以。

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百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事前书面认可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或咨询机构;。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一百六十条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

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百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事前书面认可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修改章程的议案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执行的《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指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执行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修订)》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进行补充和修改,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1、在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五十三条后增加三条:

第五十四条公司建立重大事项社会公众股东表决制度。下列事项须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或提出申请:

(三)股东以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偿还其所欠本公司债务;。

(四)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五)在公司发展中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上述所列事项的,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第五十五条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第五十六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扩大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比例。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五十四条修改为第五十七条,以下各条顺延。

2、修改《公司章程》第四章第六十一条:

修订前:第六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三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三十日的起始期限时应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修订后:第六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三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三十日的起始期限时应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章程》第五十四条所列事项的,公司发布股东大会通知后,应当在股权登记日后三日内再次公告股东大会通知。

3、修改《公司章程》第四章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修订前:第六十三条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修订后:第六十六条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方式和召集人;

4、修改《公司章程》第四章第一百一十八条:

修订前:第一百一十八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注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权的比例,表决方式以及每项提案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做出的决议,应列明提案股东的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

修订后:第一百二十一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三)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

(四)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以及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分别对每项提案同意、反对、弃权的股份数。对股东提案作出决议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名称或姓名、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对于需要流通股股东单独表决的提案,应当专门作出说明;提案未获通过的,或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说明。

(五)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第五十四条所列事项的,公告股东大会决议时,应当说明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人数、所持股份总数、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份的比例和表决结果,并披露参加表决的前十大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持股和表决情况。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若股东大会出现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应当披。

露法律意见书全文。

5、修改《公司章程》第五章第一百四十八条:

修订前:第一百四十八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修订后:第一百五十一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关注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6、修改《公司章程》第五章第一百六十条:

修订前:第一百六十条独立董事在任届期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前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修订后:第一百六十三条独立董事在任届期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前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最低人数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改选独立董事,逾期不召开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可以不再履行职务。

7、修改《公司章程》第五章第一百六十二条:

修订前:第五章第一百六十二条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修订后: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重大关联交易、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和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8、原《公司章程》第五章第一百六十五条第四款后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

修订后:第一百六十八条。

(五)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

原公司章程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五、第六款顺延为第六、七款。

9、修改《公司章程》第五章第一百六十八条:

修订前: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事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修订后: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应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10、原《公司章程》第五章第一百六十九条后增加一条:

第一百七十三条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原《公司章程》第五章第一百七十条修改为第一百七十四条,以下各条顺延。

11、删除原《公司章程》第五章第一百七十一条:

原《公司章程》第五章第一百七十二条修改为第一百七十五条,以下各条顺延。

12、原《公司章程》第五章第一百八十二条后增加一条: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关联董事回避后董事会不足法定人数时,应当由全体董事(含关联董事)就将该等交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股东大会对该等交易作出相关决议。

原《公司章程》第五章第一百八十三条修改为第一百八十七条,以下各条顺延。

13、修改《公司章程》第五章第二百零六条:

修订前:第二百零六条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修订后:第二百一十条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14、修改《公司章程》第五章第二百零七条:

修订前:第二百零七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由董事会委任。本章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修订后:第二百一十一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公司现任监事;。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15、修改《公司章程》第五章第二百零八条:

修订前:第二百零八条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准备和递交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出具的报告和文件;。

(二)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并负责会议的记录和会议文件、记录的保管;。

(三)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合法、真实和完整;。

(四)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部门记录和文件的人及时得到有关文件和记录;。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修订后:第二百一十二条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及时沟通。

xxxxx。

公司章程修改问题

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最新规定的要求,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现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具体如下:

修改前。

修改后。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0万元。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0000万元。

第十九条公司的股份总数为20000万股。

第十九条公司的股份总数为40000万股。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公司不得修改公司章程中的前项规定。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主动退市除外),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转让。

第六十八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第六十八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第七十九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七十九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的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一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大会在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将通过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一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应当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服务。

第八十三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会应根据《公司法》第147条、第148条、第149条规定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情形,对改选或增补董事的资格进行审查。

监事会应根据《公司法》第147条、第148条、第149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情形,对改选或增补监事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八十三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会应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及可能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的情形,对改选或增补董事的资格进行审查。

监事会应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对监事任职资格的规定以及可能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的情形,对改选或增补监事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一百零七条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零七条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以章程规定的方式进行,通知时限不少于会议召开前五日。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以章程规定的方式进行,通知时限应不少于会议召开前五日。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通信方式发出会议通知,通知时限可少于会议召开前五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原则,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原则,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十)公司在制定和执行现金分红政策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1)公司章程中没有明确、清晰的股东回报规划或者具体的现金分红政策;。

(4)公司在年度报告期内有能力分红但不分红尤其是连续多年不分红或者分红水平较低;。

(5)公司存在大比例现金分红;。

公司章程修改问题

2、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制定——发起人,国独——国监,董事会报批;。

3、股份有限公司:

(1)发起设立——发起人制定;。

(2)募集设立——发起人设立,创立大会(发起人、认股人组成)通过。

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资本数额、机构。

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3、任意记载事项。

1、权限专属于公司的权力机构;。

2、须以特别决议为之:

(1)有限责任公司——2/3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公司法》43条。

(2)股份公司——出席股东2/3以上表决权通过。《公司法》103条。

公司章程修改案范文

xx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召开股东会,决议变更公司(登记事项)、(登记事项),并决定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第____条原为:“_____________”。

现修改为:“_____________”。

二、第____条原为:“_____________”。

现修改为:“_____________”。

(股东盖章或签名)。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注:

2、“登记事项”系指《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的事项,如经营范围等;。

3、应将修改前后的整条条文内容完整写出,不得只摘写条文中部分内容;。

4、股东为自然人的,由其签名;股东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在签名处盖上单位印章;签名不能用私章或签字章代替,签名应当用签字笔或墨水笔,不得与正文脱离单独另用纸签名。

公司章程修改问题

为避免公司章程修改时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修改章程时应按法定程序进行,具体步骤为:

1、由公司董事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并提出章程修改草案。

2、股东会对章程修改条款进行表决。有限责任公司修改公司章程,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审批的事项时,报政府主管机关批准。如股份有限公司为注册资本而发行新股时,必须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申请批准;属于向社会公开募集的,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

4、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登记事项的,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办理变更登记;未涉及登记事项,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5、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公告事项的`,应依法进行公告。如公司发行新股募足股款后,必须依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进行公告。

6、修改章程需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股东会决议”及“章程修正案”,若涉及登记事项,须有公司法人签章方可完成变更。

公司章程是股东在设立公司时制定的,调整公司内部组织关系和经营行为的自治规则,体现了股东对公司发展规划与自身利益分配的长期性安排,因此,每一次公司章程的修改均是对股东预期利益的重大调整,所以在进行公司章程修改时要注意保护股东利益保。

公司章程修改案

经中国xx集团资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xxx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为适应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后经营需求和公司的未来发展规划,现拟对《中国xx集团资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百零六条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独立董事两人。董事会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在董事会领导下,协助董事会执行其职权。

第一百零六条董事会由9至13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独立董事不得少于三分之一。董事会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在董事会领导下,协助董事会执行其职权。

第一百四十三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1人,副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主席或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

第一百四十三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中国xx集团资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xxx年三月二十八日。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