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交通案例分析大全(17篇)

小编: 曼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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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案例分析总结

通过这次几起事故案例的观看和学习,应加大安全宣传教育力度,执行严格的安全考核制度,使职工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提高安全意识,把安全工作放在重中之重,使安全工作在整个农电工作中置于首位。

通过这次几起事故案例的学习,应建立健全符合本所实际的、切实可行的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电力系统多年以来行之有效的规程、制度,大力开展安全分析会、安全日活动、班前班后会、安全检查活动等安全生产例行工作,规范供电所安全管理,切实把安全措施和安全工作落实到位,提高供电所整体安全管理水平。

通过这次几起事故案例的学习,在安全生产中,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往往是人的不安全行为,人为失误占较大的比例,因此,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是防止产生不安全行为,减少人为失误造成事故的重要途径。要提高我所安全水平,就必须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通过各种安全知识的培训、考试和考核,职业道德和安全责任心教育,安全活动日学习等方法,帮助供我所职工正确认识和掌握安全生产规律,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使职工熟悉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熟练掌握本岗位所需的安全操作技能,把安全生产的理念融入职工的思想,变“要我安全”为“我要安全,我会安全”,将安全潜移默化为自觉行动和良好习惯,使职工形成良好的安全意识,自觉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遵守企业有关安全的规章制度,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从根本上保证生产安全。

通过这次几起事故案例的学习,如:安全生产奖惩力度不够,没有严格的考核;安全工作制度落实机制薄弱,安全监督、安全保证和安全激励机制不到位,以制度约束人、激励人的良好机制没有很好地形成等。安全生产,人人有责,要提高我所安全生产水平就必须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上下功夫,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制定全面、完善、合理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并运用相应的考核制度来保证责任制的严格执行,使每个专责、每个专职电工都能明确知道本职责、本岗位应负的安全责任并且认真地履行。

通过这次几起事故案例的观看和学习,事故的发生是因为生产场所和设备存在安全隐患和危险点,要杜绝事故,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就要在控制安全隐患、消灭危险点上下功夫。安全隐患和危险点无处不在,必须运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手段提高安全水平,关口前移,突出重点,控制安全隐患和危险点。首先要了解安全隐患和危险点的存在位置,进行安全性评价、危险点分析是发现安全隐患和危险点的有效方法。我们在进行安全性评价和危险点分析工作的同时,可选择其他安全管理基础较好的供电所交流进行安全性评价和危险点分析工作,全面提高供电所的安全管理水平。

作为我所的安全管理,涉及方方面面,大家都应清醒地认识到安全工作的极端重要性,牢记“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树立忧患意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安全就是效益”的思想,从提高认识抓起,从领导抓起,从反违章抓起,从教育培训抓起,从规范化管理抓起,不断改进安全管理水平,更好地为农村的经济发展提供优质电力服务。

事故已然发生,伤者正在接受着痛苦的治疗,这次事故又一次给我们敲响了警钟,让我们从事故对当事人所造成严重深切感受到它的无情和残酷,他的人生因此而改变,他今后的路不知该如何的走下去。

通过事故的学习,我在为他感到惋惜和同情的同时不仅在想,造成事故的原因是什么,我们该吸取什么教训,从而避免重蹈他的覆辙呢?从本次及历次事故来看,事故现象虽有不同,但导致事故都与当事人的主观因素有着较大联系,说白了,就是“三大敌人”在做怪。纵观人们的实际工作中,“违章、麻痹、不负责任”现象确实存在,当上级来检查或是要求严格些,下边就收敛些,否则,风头一过就又放松了警惕。些次事故主观上即当事人安全意识淡泊,麻痹大意所致;客观的原因诸如:工作负责人不负责、许可人许可随意,监护不到位,危险点分析不足等等。

保证安全,首先就是要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这是保证安全的首要前提,如果我们的每一项工作都做到有章可循,有章可依的话,事故发生几率必然会大大减小,如在一项具体工作中,工作前,认真进行危险点的分析,办理工作票,做好安全措施,开好班前会,将各项制度履行到位,也就是把环境的不确定因素、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造成事故的可能性隆到最低。

其次要提高思想意识,这是保证安全的根本。此事故中当事人的工作经验不可谓不丰富,技术水平不可谓不高(听说是位高级技师),但还是出了问题,就是因为他思想上有了松懈,才犯了这样的低级错误,阴沟翻船。提高思想意识,即: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思想教育,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把“三不伤害”确实贯彻到工作当中,变“要我安全”为“我要安全”,使安全深入人心,平时工作提高警惕,多注意观察员工的精神状态,发现不利因素及时调整。

另外,加强对规章制度及业务知识的学习,努力提高业务技能,这是安全的重要保证,《安规》、《两票三制》这些都是保障我们工作安全顺利开展的法宝,对此无论是管理者,还是我们员工自身都应自觉的认真学习,掌握。业务知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没有它,我们工作就好比初生的孩子不会走路,难免碰壁、摔倒。为了使我们的工作更得心应手,不致于盲人摸象,我们必须不断的学习,以适应变化更快的知识需求。

还有就是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工作中相互关心、相互帮助,人人为工作着想,为安全把关。

总之,我们应该把各自好的想法落实下去,不应只流于形式,停留在口头上。

安全无小事”这句警醒我们的话在12月4日这天得到了淋漓尽致的体现。不管是运行人员、检修人员还是基层管理工作者,工作中都必须从全局出发,从细处入手,越是细微的地方,越是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俗话说:千里之堤,溃于蚁穴。不能因为“这是小事”而放松警惕,“小事”同样要求我们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待,以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处理。只有这样,我们在工作中才能做到万无一失,确保安全。针对12月4日的事故,总结得出以下几点心得体会:

省公司入主明星电力以来,给明星公司带来了新的管理形式和管理理念。但我们部分职工未及时跟进,没有做到清空思想,转变观念,做事仍然存在想当然,不负责任,随意操作。无视安全规程和各项规章制度,这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根源。制度犹如法律,制定出来后就要求我们共同遵守,流程是我们工作的过程,应等同于制度,同样要求我们严格遵守。不按制度执行,不按流程办事,就会出现差错,最终酿成事故。

为避免安全事故的再次发生,我们必须对12.4事故进行分析总结,吸取教训,总结经验。首先应加强自身对安全规程和各类规章制度的学习,在工作中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的要求,不越雷池半步。如典型的“两票三制”、“六要十二步”。规程及规章制度的学习不能流于形式,不能走马观花;要结合我们工作实际,在学习的同时,组织相互讨论,明确自身工作中容易犯的各项规程规范条款,以便以后的工作加强注意,规范自身的工作作风和工作行为,确保人身和设备安全。其次,我们要加强业务技能的培训学习。12.4事故体现出我们自身技能水平差,操作能力弱。我们必须在以后的工作中,加强培训学习的力度。培训要从两方面入手:一是自身综合素质的培训,二是义务技能的培训。自身综合素质的培训更多的是靠我们自己的自觉学习,多读书,了解各类文化知识,提高个人综合涵养;业务技能的培训既需要理论知识的丰富,更需要实际操作技能的`锻炼,这两方面都需要我们主动学习。多看、多问、多练是提高我们操作技能的必要手段和方式(但练习必须是在有人监护,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进行),既要熟悉分公司的接线方式,也必须对系统线路进行必要的了解。只有业务技能提高了,我们才能在处理事故时统筹安排,对故障设备进行关键点检查,及时发现故障根源,对症下药,避免事故扩大化。

的隐患排查。经常和各科室领导组织对各岗位人员的安全技能水平进行抽查,并及时向领导报告安全生产形式,采取措施组织整改,检查整改效果,以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对隐患的排查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早发现,早治理的原则,对未及时整改的,要求说明原因,做好备案,限期整改。从根本上保障人员、设备和财产安全。

一是要加强班组对典型事故的学习讨论和演练。演练必须落到实处,不能纸上谈兵,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进行必要的实际操作。二是对事故及异常现象信息的分享。各个班组长应加强沟通学习,共享各类资源和信息。事故具有偶然性和必然性的特点,每个班组遇见的事故和设备故障都有不同之处,这就要求我们对各种事故的现象及处理过程进行沟通讨论,以达到信息共享特、共同提高的目的。

企业要生产必须保证安全,安全才能促进生产。正如车间的几个大字:效益是立厂之本,安全是效益之源。12.4事故的发生,让我对自己的工作重新进行了审视:安全检查不是“简查”,安全检查不能“点到为止”。这既是对运行和检修人员的要求,也是对安全人员的要求。运行及检修人员必须根据自己的职责对分管设备管理进行细致全面的检查,不能流于表面,应根据设备的运行状况,做到“看、闻、听、摸”。安全监察人员同样得对人员违章、设备设施隐患和问题不能“点到为止”和“淡化”。“简查”和“点到为止”会使不少问题被漏掉,埋下隐患,留下一个个定时炸弹,导致事故的发生。

俗话说就是找准自己的位子。各班组、各岗位在平时的工作中都不同程度存在角色不清的现象,班长应该做什么,值班员应该做什么,特别是在事故处理中,更应该加以明确。12.4事故出现后,作为分公司的安全监察人员,我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以前自己常常参加各项实际工作,这导致未尽到监察及监护人员的职责,同样是对自己工作职责的漠视,也是对其他现场工作人员的安全不负责任。以后的工作中,我将严格要求自己,努力扮演好自己的工作角色,尽职尽责的做好安全员的各项工作;学习黑脸包公,以“三铁”反“三违”,发现一起教育处理一起,另外加强与班组安全员的沟通,确保日常行为的管理约束,让大家自觉遵守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真正做到“告别违章、确保安全”,使安全工作收到良好的效果!

12.4事故对三星团队的教训是深刻的,难以忘记的,但三星团队是一个团结协作的团队、是一个和谐、有冲劲、互帮互助、共同提高的团队,我们不会因此而沮丧,我们将以严谨求实的工作态度,以满腔的热情和昂扬的斗志走向新的起点,迎接新的辉煌!

交通事故案例分析范文

202月1日18时08分,11183次列车计划进宣杭线十字铺站3道待避,因大雪影响,进路上的9/11号道岔无表示,该站副站长即带领3名车站人员到现场除雪。18时35分,在返回途中,该站副站长临时决定对17#道岔进行清扫。18时59分,一名作业人员由于下道不及,被通过的1582次列车当场撞死。

文明交通作文

近几年来,我们国家随着改革开放发展,人民的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变化,街道上的车越来越多,因此频频发生,夺走了许多人宝贵的生命。

我曾亲眼看过一条生命是怎样死于的。有一天上午,一名喝得烂醉的司机开着出租车疾驰在马路上。突然,一名小女孩拿着糖果走在马路中间,出租车向小女孩冲过去,只听“砰”的一声,鲜红的血染红了她的白纱裙,小女孩当场毙命……。

多么可爱的一条生命啊。可死亡这个“大魔头”太贪婪了,这个“黑色幽灵”太无情了,这个小女孩太可怜。汽车给我们带来的方便太大太大,可夺走人的生命太多太多。

是个威力十足的定时炸弹,随时都有可能爆炸。使一条条生命被死神夺去,一个个家庭变得支离破碎,一个个亲人悲痛欲绝。对人危害很大,据统计:中国每年五十万起,因死亡人数均超过十万。听了这个触目惊心的数字,我不禁寒颤一声:“对人的危害这么大,不可能吧”。都认为这是个小问题。如果人民再不重视的危害的话,会象非典一样传播开来,那酿成的后果就不堪设想了。我还记得以前学的关于注意交通安全的儿歌,“交通安全很重要,交通规则要记牢;从小养成好习惯,不在马路玩游戏;行走应走人行道,没有行道往右靠;一慢二看三通过,莫与车辆去抢道。”

“文明交通,平安出行”,应当从每个人做起。首先,象我们这样的小学生,应该要做到不闯红灯,走斑马线,不能为了赶时间就闯红灯,也不能在斑马线猛跑。斑马线不是起跑线,这里不需要争分夺秒,为了自己的安全着想,就不应该图这一点方便,这可是拿你的人命在赌呀。

“文明交通,平安出行”,就是珍惜宝贵的生命,就是给自己一次生存机会。

要吸取血的教训。去问一下因而残废的人,有哪个说他现在过得很快乐。我估计他们现在肯定特别后悔。大家一定要把“文明交通,平安出行”记在心里,落实在行动上,否则,下一个后悔的人就是你了。

现在,就让我们成为“文明交通,平安出行”小榜样,就感染身边的每一个人,分秒诚可贵,生命价更高!

交通事故典型案例分析

以下是本站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交通事故的典型案例,供大家参考!

:2006年10月5日6时45分许,王a驾驶京hq****号奥迪轿车,沿京沈高速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298km+800m处时,与王b驾驶的因前方雾天封路而在另一条车道内停车排队待行的辽nw****(辽na***挂)号半挂货车左后尾部相撞地,致京hq****号奥迪a6轿车乘车人王煜当场死亡,乘车人孙某、张某两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事故认定:王a驾驶机动车雾天超速及操作不当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交安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三款和《交安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王b驾车在雾天能见度小于50米时未驶离高速公路及未依次排队驶入第一条车道的行为违反了《交安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三款、第五十三条二款之规定。

2006年10月17日17时30分许,刘某无证驾驶辽gb****号未经安全技术检验的两轮摩托车沿锦赤线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28公里+200米处施工路段(该路段施工未征得公安机关管理部门同意,未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时,自行摔倒,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刘某无证、未戴头盔、驾驶未检摩托车未确保安全通行的行为违反了《交安法》第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葫芦岛市连山区公路管理段养护公司施工未征得公安机关同意,并未在来车方向设置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交安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2006年10月10日时15分许,赵甲驾驶辽p90***号欧曼自卸货车,沿杨钢线由西向东行驶,行至白庙子路段郭甲家门前时,与由南向北牵驴车横过路的王d相撞造成王d当场死亡。赵甲驾驶超载大货车未避让横过道路的行人、未在道路中间通行的行为违反了《交安法》第四十八条一款、第四十七条二款、第三十六条之规定。

:2006年10月17日14时25分许,王c驾驶辽p0****号半挂罐车,沿连山区杨郊乡松南村路段,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张家小卖店前即葫芦岛市连山区交通局道桥工程队施工路段(该路段施工未征得公安机关管理部门同意,未在距施工作业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工作区有效路面宽为2.5米,半挂车中部宽为2.51米时,将施工人员张甲刮倒碾轧致死的交通事故。王c驾驶机动车未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的行为违反了《交安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连山交通局道桥工段队施工未征得公安机关管理部门同意,未在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及防护措施违反《交安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文明交通作文

“红灯停,绿灯行,交通文明记心间”,这句话想必大家都不陌生吧?可是,几乎每天,都会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有时,交通事故大都是开车司机造成的。

酒后驾车送人性命。

一次,我们从外婆家回来。路上,突然,“卟”一声,老爸以为爆胎了,就下来检查。奇怪,没问题呀!那是什么声音呢?一看,原来是辆货车把一个骑电瓶车的人压爆了头。真是太触目惊心了。一打听,才知道原来这个货车司机喝了酒,想起今天必须把货送到厂里,不然会被扣工资。司机只好铤而走险了,没想到,刚一开出去,就把正在前面开的电瓶车撞到了,人撞倒后,刚好趴在车轮前,司机不知道,又往前踩了油门,结果,断送了一个人的性命。

勿闯红灯朋友阻拦。

一次,妈妈答应我去肯德基,我高兴得一蹦三尺高。我叫上好朋友陈新日一起。当走到路口的时候,我觉得有一辆车离我们还比较远,我想:“等红灯太麻烦了,早点过去,就能早点吃到我梦寐以求的肯德基了,再说,这距离大概可以让我们跑过去了。我刚想跑,陈新日一把把我抓住了,大声说:”现在是红灯,你不要命了!“刚说着,就看见刚才那辆车从我们面前飞也似的开过,着实吓了我们一跳。我倒吸了一口凉气,真是庆幸被好朋友拉住,下次,我再也不敢乱闯红灯了!

交通事故夺走一条条无辜的生命,我们要珍爱自己的生命,也要珍爱别人的生命,要知道,生命只有一次!让我们行动起来,遵守交通规则,文明交通伴我行!

交通事故案例分析范文

被告一、物流公司。

被告二、史某。

被告李某。

被告四、保险公司a。

被告五、保险公司b。

【案情介绍】。

4月1日,于某驾车c去外地送货,由于于某感觉较困,把车交给同车的史某驾驶,史某无驾驶证,在途中与d车发生交通事故,经过交警对事故的认定,史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史某同李某为合伙,但没有书面协议,以史某名义办理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史某有物流公司的任何经理书,有合作协议双方对运费的分成比例,对运费双方四六分。

c车在保险公司a办理有交强险,d车在保险公司b处办理有交强险。

于某因交通事故损失达十五万元,以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答辩】。

1、物流公司:我公司不是侵权人,本案是交通事故纠纷,不是劳动纠纷,我公司不承担责任。

2、史某:我现在还有三万元的医疗费,我已经垫会过五万元,我不应再承担责任。另外我同物流公司是挂靠关系,物流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李某:我同史某没有合伙协议,我不应当承担责任。

4、保险公司a:我公司不是侵权人,交强险属于第三责任险,我公司只能对被保险车辆以外的财产及人身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5、保险公司b:我公司保险车辆没有责任,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该案目前还没有判决,但通过法律我们可以这样分析,原告起诉五被告,以交通事故特殊侵权是比较好的方法,这样受害人的所有损失,自己不用承担,如果以雇佣关系,由于自己有过错,自己还要担一部分责任。但是如果以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全部损失肯定被告要承担,具体承担多少或者哪几位被告承担,这是另一回事。

保险公司a不承担责任。

保险公司b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以无责任而承担1元的赔偿责任。

李某不承担责任,没有相关的证据证明他具有合伙关系。

史某与物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对于某的所有损失进行赔偿。理由是物流公司同史某有合作关系,物流公司应当在受益的范围内同史某承担责任。但是其责任的主体是以史某承担责任为前提。

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主要还是应当由史某来承担。

交通事故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合同。

纠纷,是指因合同的生效、解释、履行、变更、终止等行为而引起的合同当事人的所有争议。合同纠纷的内容主要表现在争议主体对于导致合同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的法律事实以及法律关系的内容有着不同的观点与看法。合同纠纷的范围涵盖了一项合同的从成立到终止的整个过程。以下是本站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交通事故合同纠纷案例相关分析。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原告:于某。

被告一、物流公司。

被告二、史某。

被告三、李某。

被告四、保险公司a。

被告五、保险公司b。

【案情介绍】。

20xx年4月1日,于某驾车c去外地送货,由于于某感觉较困,把车交给同车的史某驾驶,史某无驾驶证,在途中与d车发生交通事故,经过交警对事故的认定,史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史某同李某为合伙,但没有书面协议,以史某名义办理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史某有物流公司的任何经理书,有合作协议双方对运费的分成比例,对运费双方四六分。

c车在保险公司a办理有交强险,d车在保险公司b处办理有交强险。

于某因交通事故损失达十五万元,以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答辩】。

1、物流公司:我公司不是侵权人,本案是交通事故纠纷,不是劳动纠纷,我公司不承担责任。

2、史某:我现在还有三万元的医疗费,我已经垫会过五万元,我不应再承担责任。另外我同物流公司是挂靠关系,物流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李某:我同史某没有合伙协议,我不应当承担责任。

4、保险公司a:我公司不是侵权人,交强险属于第三责任险,我公司只能对被保险车辆以外的财产及人身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5、保险公司b:我公司保险车辆没有责任,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该案目前还没有判决,但通过法律我们可以这样分析,原告起诉五被告,以交通事故特殊侵权是比较好的方法,这样受害人的所有损失,自己不用承担,如果以雇佣关系,由于自己有过错,自己还要担一部分责任。但是如果以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全部损失肯定被告要承担,具体承担多少或者哪几位被告承担,这是另一回事。

保险公司a不承担责任。

保险公司b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以无责任而承担120xx元的赔偿责任。

李某不承担责任,没有相关的证据证明他具有合伙关系。

史某与物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对于某的所有损失进行赔偿。理由是物流公司同史某有合作关系,物流公司应当在受益的范围内同史某承担责任。但是其责任的主体是以史某承担责任为前提。

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主要还是应当由史某来承担。

此间《银川晚报》以“免费乘车出事故这个责任驾车人该不该负?”为题,就一起免费乘车因事故致残的赔偿责任认定做了报道。免费乘车致残人无过错,驾驶员存在主要过错,第三方责任人存在次要责任。由此,一起拖了一年半之久的赔偿问题因此得以解决。

事情起因于在20xx年12月19日。当日晚9时许,国营某泉营农场职工白凤山在搭乘本场职工王某元驾驶的微型面包车自青铜峡树新林场回某泉营家的途中,在110国道163公里+250米处与一辆刚刚因发生事故被交警从路基下用吊车吊至路面的145型东风货车相撞。在此次事故中,乘车人白凤山右腿胫骨平台骨折,右膑腱断裂,右眼眶骨折,右眼睑皮肤裂伤。

车祸发生后,白凤山找到王某元,要求其支付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王某元付了4000元后,对白凤山的继续支付要求予以拒绝。

王某元也是一肚子苦水。据王某元讲,事故发生当天,他到树新林场拉亲戚回某泉营,恰巧碰上白凤山,白提出将他捎带上回家。考虑到都是本场职工,便没有拒绝,且没打算收费。没想到,发生车祸后自己却要承担一笔数额不少的赔偿,王某元觉得有些冤。

但白凤山对于“白拉”的说法予以否定。白凤山说,虽然同是本场职工,当时在乘车前双方谁也未提及“车费”的事,但他原本打算回到家下车时会酌情支付给王某元一定费用,不会让他“白拉”的。

矛盾就此产生,对是否“白拉”,谁负主要责任及赔偿等问题,双方各持己见。20xx每年5月20日,银川市西夏区交警部门对这一交通事故的责任做了如下认定:

根据《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48条之规定:车辆发生故障后不能行驶,须立即报告附近的交通警察,或自行将车移开;故障车须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并须在车身后设置警示标志或开危险信号灯,夜间还须开示尾灯或设置明显标志(即三角警示牌)。交警队据此将20xx年12月19日交通事故的第三方追加为责任人。警方认为:第三方责任人马某杰所驾驶的“东风”145型货车被交警从路基下用吊车吊到路面停放在马路一侧后,第三方责任人马某杰并未听从交通警察令其尽快将车移离现场,避免发生意外的忠告,对该车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也未开示危险信号灯,在本起事故中应承担次要责任;微型面包车驾驶员王某元驾车过程中对前方观察不周,事故发生时未采取任何制动措施,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7条之规定,在本起事故中应负主要责任;乘车人白凤山无责任。

银川市西夏区交警部门对此案的解释是,作为驾驶员,王某元有责任保证所有乘车人的安全,不论是否收取运费;当然也有权利拒绝搭乘,因此在本起事故中认定王某元负事故主要责任并无不妥。

而作为故障车辆的驾驶员马某杰,因没能及时将故障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对其来说也是一个教训。许多司机在这方面的安全意识较差,往往是车辆发生故障后,司机仅搬几块石头或几棵稻草、麦柴将事故现场“圈”起来,就算是警示标志,这种做法等于设置了路障,极易造成新的事故发生。

一位男青年乘坐出租车时从车上摔下后不治身亡,出租车司机不停车救人反倒疾驰而去。乘客的父母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将出租车公司告上法庭,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最近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被告上海江桥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赔偿32万余元。

20xx年9月20日下午5时左右,原告王先生夫妇22岁的儿子小王在上海浦东新区坐上了江桥公司属下的一辆出租车。15分钟后,小王与驾驶员许某发生纠纷,许某下车与乘坐在副驾驶座位上的小王互有推搡拉扯动作。此后许某开动车辆,车行约200米时小王从车中摔出,许某没有停车,而是继续驾驶车辆开到公安机关陈述情况。路人发现有人从车中摔出后立即报警。警察将小王送到医院时,发现他已经死亡。经法医鉴定,身亡原因是摔跌导致脑颅损伤。事情发生后,江桥公司向原告支付了人民币2.4万元。

小王是王先生夫妇的独子。王先生在法庭上陈述说,爱子出门时还谈笑风生,丧子之痛让他们夫妻俩悲痛欲绝。司机许某在事发当时有手机有车辆,却漠然视之,见死不救,实在令人愤慨。江桥公司的工作人员未将他们的儿子安全送达目的地,且在事发后未停车抢救,江桥公司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被告江桥出租汽车公司则辩称,他们对原告之子并没有任何侵权行为,原告儿子的死亡与他们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之子小王乘坐被告公司的出租车,双方形成了客运服务合同关系。在合同履行时发生纠纷,导致乘客死亡,原告选择侵权之诉,自然应当准许。从事高速运输工具等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能证明损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对原告提供的各类赔偿依据,法院经过仔细质证与核对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类费用共计人民币32万余元。

法官说法:审理此案的法官告诉记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民事诉讼的举证原则一般是“谁主张,谁举证”,但包括这一项在内的8种民事诉讼是“举证责任倒置”。

本案中,许某与原告之子发生纠纷后,许某未能采取合理的方式解决纠纷,而选择实施了继续驾车的高度危险行为,最终导致乘客摔出车辆而死亡的后果,对此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告未能举证证明损害后果是乘客故意造成的,故被告不能减轻或者免除责任。鉴于许某是履行职务行为时造成原告之子死亡的,原告要求被告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

文明交通作文

“红灯停,绿灯行,交通安全记心间”,这句童谣大家都不陌生吧?从小,长辈们就常常告诫我遵守交通规则。可是,有些人交通意识淡薄,使马路成为了扼杀生命的杀手,汽车、摩托车都是它的一把把利箭。交通安全问题如一块沉重的巨石压着人们的心魄。有一则新闻是这样的,某高速公路上一辆超载的大货车在行驶途中来不及刹车,撞上了一辆小轿车,小轿车撞上隔离带起火发生爆炸,车内五人被大火吞噬,其中还有两个小孩。我不禁为受害者扼腕叹息,他们那么年轻,如此鲜活的生命转眼就化为灰烬。这场车祸夺破坏了三个原本幸福美满的家庭,大货车司机更是留下了悔恨的泪水,然而一切都太晚了。

还有个真实的例子,是发生在我身上。二年级时,一天下午放学,我在马路边上看见马路上没有车辆,不顾一切地冲向马路对面,到了……到了……快到了,忽然,一辆电动车疾驰而来把我撞翻在地,幸亏伤得不重。从那以后,我更加领悟到交通安全的重要性。

我想对大家说,请珍惜生命吧,也许就在你的一时冲动,酒后驾车的时候,也许你为了赶时间,翻越隔离带的时候,在你窃喜的那一刻,你生命的乐章可能已经画上了休止符。

作为一名小学生,自我保护能力差,更应时刻保持警惕,谨记交通安全的重要性,我们应该从自我做起,树立良好的交通安全意识,养成良好的习惯,才能远离交通安全事故。

生命如此脆弱,让我们自觉遵守交通规则,珍惜和尊重我们的生命,为了你和他人的幸福,三思而后行,用我们的文明和爱心,共同撑起一片生命的晴空!

交通事故案例分析

乙方:___,女,汉族,云南省大理州__县__镇__村人。身份证号:__________,驾驶证号______,系该交通事故受害人。

__年__月__日晚,甲方驾驶一辆白色面包车在大理州__县__镇__村把在路边行走的乙方撞伤,致使乙方左肋骨折断两根。当晚,甲方立即将乙方送至__县医院紧急救治。住院期间,乙方家人一直陪伴照顾。__年_月__日,乙方治愈出院。现双方友好协商,并经双方家属同意,就该交通事故的相关赔偿事宜协议如下:

一、乙方住院期间已经产生的医疗费用及其他必要费用全部由甲方承担。

二、出院后,甲方一次性付给乙方营养费____元、误工费___元、护理费____元、住院伙食补助费___元、复查费__元等费用,合计_____元。

三、以上各项费用一次性付清。自此,甲方的赔偿责任完全消除,乙方自愿承担该事故可能导致的隐形伤害风险,不得再次要求甲方承担该次交通事故有关的任何其它赔偿责任。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持一份,__交警大队备案一份。

甲方:

乙方:

日期:

地理课堂中需要渗透文明礼仪教育案例分析

文明素养教育可以将优秀的文化成果通过知识传授、环境熏陶,使之内化为人格、气质、修养,成为被教育对象相对稳定的品格。在这一方面我深有感触,很愿意与同行切磋。

【案例】。

地理课上,李爱红同学画了一幅图画,画的是一位美丽的俄罗斯姑娘。我发现后拿过来向全班同学展示,希望能唤起学生探究有关俄罗斯人文地理的兴趣。可是王涛同学却猛地站了起来。大声说:“哇!真漂亮,送给杜鹏飞做新娘吧!”杜鹏飞顿时怒火冲天,我连忙规劝,才使他平静下来。

当今青少年喜欢以自我为中心,很少考虑别人的感受,是无法回避的事实,也是每位教师倍感头疼的难题。于是我暗中将该班学生分成两类进行调查。结果发现,讲文明礼仪的学生大多家住交通便利、文明程度比较高的区域,父母多为教师、医生、干部或学历较高的'人群。好说粗话、脏话、性格暴躁的学生,大多居住在信息闭塞、经济落后的高山地区,或是留守学生,或是父母离异,或家庭贫困等,很多学生几年甚至十几年都未见过父母面,内心缺少亲情和温暖,蛮横、粗暴、霸道也就成为他们心中的“礼仪”。

【评析】。

孩子是家庭的希望,民族的未来,既要成才,又要成人是时代对青少年的基本要求。培养学生理解、宽容、谦让、礼貌待人的文明行为举止,也就成为当前基础教育的重要目标之一。近朱者赤,近墨者黑,学生良好品质、优秀性格的形成,离不开良好的班级文化环境,更离不开文明有礼貌的课堂熏陶。上述案例中,课堂火药味儿浓,病出有因,医要有方,培育团结友爱、文明有礼的班级文化环境就是良方。

【措施】。

为了改善班级人文环境,我把文明礼仪渗透作为地理教学的重要目标。具体做法是:课前师生互问好,以礼相待讲平等;新课引入讲故事,渗透文明礼仪情;课堂提问要举手,差生有问必先“请”;课堂结束互鞠躬,说声再见再辞行。就这样坚持了近一年的时间,该班面貌焕然一新,说粗话、脏话的人少了,讲文明、懂礼貌的人多了,地理课堂充满和谐温馨气息。

素质教育理念下,学生获得的不只是以成绩为唯一产品的“人技教育”,而是以人的成长为核心的人格教育和人生教育。只有这样才能营造和谐有序的课堂教学氛围,才能培育学生优秀的人格。综上所述,坚持环境育人,坚持礼仪育人,坚持美德育人,坚持情感育人,才能造就一批情怀宽广的社会主义接班人。

(作者单位湖北省房县姚坪中学)。

交通局文明交通倡议书

当你坐在方向盘前,每日在同一条线路上穿梭往返,或许疲累,但每一个规范的操作,每一次平稳的停靠,都牵系着几十个家庭的幸福、亲人的期盼。

当你踏入车厢,年复一年迎来送往,或许单调,但一个真挚的微笑、一句贴心的问候,就能给疲惫的旅客送去和煦春风。

当你奔忙在喧嚣的车站,端茶送水、答疑解难,或许辛劳,但一次科学的指引、一次及时的援手,就将为陌生的旅途点亮方向。

当你用心诠释着文明服务的含义,在举手投足的每一个细节里,或许细微,但对旅客,却是春风化雨般的文明传递。

你以为你很平凡,其实你是一道无可取代的风景。

在此,交通运输部向全国广大交通运输从业者发出如下倡议:

一、做安全的守护者。牢记安全责任,深入排查安全隐患,杜绝超员、超速、站外揽客等违规行为,提高突发性事件的预警和处置能力。

二、做旅客的贴心人。坚持以人为本、旅客第一,创新服务形式,保持车容车貌整洁,主动照顾需要帮助的旅客。

三、做—爱岗敬业的时代先锋。立足岗位、尽职尽责、牢记使命、无私奉献,在急难险重任务面前勇于冲锋在前。

四、做文明出行的`引导者。在车站、车厢主动传播文明交通理念,引导旅客自觉文明出行,倡导文明礼让风尚。

作为一名交通运输人,言谈举止都是文明之窗。让我们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把文明落到实处,以更专业的服务、更饱满的热情,为人民群众提供高效、优质、安全、便捷的交通运输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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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交通行倡议书文明交通行内容

广大机动车辆驾驶人、市民朋友:

为深化“车让人·人守规”文明交通实践行动,不断提高市民文明交通意识,使城市交通更加畅通有序、文明和谐,使市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不断提高。县文明办、县局交通管理大队向广大市民朋友发出如下倡议:

一、礼让行人、文明行车,争做文明交通“排头兵”。广大驾驶员朋友,要做“车让人”的“排头兵”。严格按照交通信号、交通标志标线行驶,服从交警指挥,带头礼让行人,不抢闯红灯,不争道抢行,不酒后开车,不超速行驶;驾车经过斑马线时,减速慢行、主动礼让,自觉做到“斑马线有人,我停车;斑马线无人,我慢行;无信号路口,主动让”。

二、遵法守规、文明行路,争做守法守规“好公民”。广大市民朋友,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过马路时,要走斑马线,按照信号灯指示通行,自觉做到红灯停、绿灯行、不闯红灯、不乱穿马路、不玩手机、不翻越护栏,争做“人守规”的“好公民”。遇到驾驶员停车礼让时,要做到快步、有序、不停留、安全通过,主动为“礼让斑马线”的驾驶员“点赞”,让守规礼让、爱心善意广为传递。同时,大力倡导出行尽量步行、骑自行车或乘坐公交车,绿色出行,低碳生活。

三、从我做起、共建共享,争做文明交通“示范者”。广大党员干部职工,要做好表率,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当好文明交通“车让人·人守规”的宣传者、践行者,带动家庭成员和身边人员提高文明交通意识,自觉参与到文明交通的宣传教育、纠正不文明交通行为、维护交通秩序等活动中来,营造人人支持、人人参与的浓厚氛围。

“车让人让出和谐,人守规守出文明”,让我们积极行动起来,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礼让行人,守规出行,共创文明城市,为推动全社会形成“遵守法规、车辆礼让、行人守规、人车和谐、交通顺畅、人民满意”的交通环境而不懈努力!

案例分析:发生交通事故肇事车辆逃逸怎么办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依法应当由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时垫付。

第一种情况针对的是车辆只投保了交强险,未投保商业三者险的情况下,抢救费用超过了交强险的责任限额(肇事车辆有责任的情况下,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医疗费用1万;无责任的情况下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医疗费用1000元),超出部分可以由救助基金垫付;第二种情况是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发生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第三种情况就是文头中遇到的这种情况,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车辆逃逸无法找到肇事者的。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中规定,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具体应当按照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核算。

1、对于因交通事故发生抢救的医疗费用,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对于医疗机构在抢救受害人结束后,对尚未结算的抢救费用,可以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垫付申请,并提供有关抢救费用的证明材料。

2、对于因交通事故死亡发生的丧葬费,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尸体处理通知书》,由受害人亲属凭该《尸体处理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明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垫付申请。该丧葬费用是指丧葬所必需的遗体运送、停放、冷藏、火化的服务费用。

发生交通事故已属不幸,如果肇事车主毫无社会责任心驾车逃逸,至少道路救助基金可以帮助垫付抢救的费用,让受害人不会对于抢救有心理压力。

道路交通事故案例分析

【案情概要】2012年8月11日16时许,朱某驾驶的轿车与陈某无证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摩托车前部与轿车右侧发生撞碰,致陈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朱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负次要责任。另查,朱某为冒某所雇驾驶员,该轿车登记车主为刘某,实际车主为冒某。

陈某遂将登记车主刘某、实际车主冒某、肇事司机朱某、保险公司统统告上法庭,索赔3400余元。

【法院裁判】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陈某的损失。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外的损失由原告陈某、被告冒某按责承担。被告刘某虽系登记车主,因无过错,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朱某作为雇员,其造成交强险限额外的损失应由其雇主被告冒某承担。

【法官点评】按照《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在连环买卖车辆且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情况下,因为原车主已经将车辆交付买受人,买受人是该车辆的实际支配控制者,也是该车辆运营利益的享有者,所以买受人应对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辆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不过法官同时也提醒车主,在转让车辆时,买卖双方最好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以免事故后双方陷入说不清的境况。

【案情概要】2012年4月4日,刘某将其二轮摩托车(无证、未投保险)借给朋友王某外出游玩,王某没有驾照。在西双湖北提,王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与孙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导致孙某受伤。因事故原因无法查清,交警队没有进行责任认定。孙某伤好后将车主刘某、借车人(肇事者)王某告上法庭,索赔6万多元。

【法院裁判】法院认为,机动车辆之间因事故无法认定责任,双方各承担50%。考虑到被告刘某作为车主将车辆借给无驾照的孙某具有一定的过错,酌情其承担15%的责任,王某承担50%,孙某自己承担35%。因刘某的车辆未投交强险,医疗费等损失由被告王某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49534元,交强险之外的20156元,刘某、王某、孙某按照上述责任比例承担。

【法官点评】《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在借用情形下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有过错,主要包括机动车所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用人不具备驾驶资格、酒后驾车或存在其他不利于安全驾车的事由,或者机动车本身存在安全隐患等情形。

【案情概要】2014年4月18日11时许,段某驾驶无号牌的三轮机动车与遇王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三轮机动车后部与普通二轮摩托车前部发生碰撞,致王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段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另查,段某驾驶的无号牌三轮机动车系胡某出让的报废车,该报废车系胡某从他人手中收购。

【法院裁判】法院认为,胡某不具备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擅自收购他人报废机动车,未经拆解又出卖给被告段某,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法院结合案情,依法判决段某、胡某连带赔偿王某医疗费损失67987.95元。

【法官点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要求:应当强制报废的车辆,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强制报废的车辆不得进行买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情概要】2010年3月22日19时许,东海县房山镇库北村东西水泥路库北村东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导致骑自行车路过此地的周某死亡。在该事故发生时间段,张某驾驶的三轮汽车,谭某驾驶的变型拖拉机,两车装载树木一前一后经过事故发生地。交警部门无法查清交通事故成因。另查明,张某、谭某的车辆均投了交强险。

【法院裁判】法院认为,本案被告张某、谭某的车辆从事货物运输先后途经周某死亡的事故现场,但不能确定谁是致害者,由于该两辆车均存在致害的可能性,在被告张某、谭某未能举出各自为非致害人的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应当推定为共同危险行为。综上,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张某、谭某连带赔偿交强险之外的损失。

【法官点评】根据法律规定,数人之间无意思联络、共同实施危险行为、一人或数人的行为已造成损害结果、加害人不明的,依法构成共同危险行为。本案属特殊的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损害的情形,应按照共同危险行为判令被告在交强险范围之外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概要】2007年10月13日晚,樊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沿富华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瓯龙小区南门处,摩托车与堆在路面上的石子堆相撞致原告受伤,摩托车损坏。经鉴定,樊某身上多处构成伤残。交警部门无法查清该处石子堆的所有人或行为人。该处道路属于城市道路。樊某遂将东海县城市管理局告上法庭。

【法院裁判】法院认为,根据《国务院道路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以及东海县人民政府东政发(2008)147号文《关于印发东海县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结合现查明的事实,东海县城市管理局负有对事发路段管理养护及保洁的职责,无论该石子是他人故意堆放还是其他原因所致,作为城市道路的管理养护及保洁部门均应对此及时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道路上堆放物品等妨碍通行行为应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被告东海县城市管理局未能证明其管理无过错,结合案情,酌定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法官点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因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通行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道路管理者不能证明已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事故的发生地属城管局养护范围,城管局在诉讼中不能证明已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文明交通

花朵凋谢了,有再开的时候;小草枯败了,又再吐绿的时候;积雪融化了,有再下的时候,而人死了,还有重来的机会吗?没有。上帝是公平的也是吝啬的,他只赐予每个人一条生命。所以我们更应该珍惜生命。

然而世界卫生组织驻中国代表处道路安全十国项目负责人介绍,道路交通事故每年夺去全球近130万人的生命,而行人约占每年全球道路死亡人数的四分之一。在危险面前我们的生命是如此的脆弱,不堪一击。

以前,我放学回家看见了惨不忍睹的一幕,一辆大型汽车轮胎下卡着一个人,地面上血流成河,一只手臂和尸首分离,场面十分血腥,在案发现场停留了片刻,得知原来是骑电瓶车的男子突然从斑马线上开出闯了红灯,对面驶来的车子来不及反应就撞上了,结果就是现在看到的。这时警察把尸体移出,那完全就像是一大滩血和成的泥巴,这时冲出一个妇人跪在地上悲怆地大哭。其实只要双方都牢记斑马线、礼让斑马线,悲剧就可以避免了。唉!这又是何苦呢。

又一次,我在十字路口等绿灯,旁边的一位妇女牵着一个可爱的小女孩,妇女想要闯红灯,小女孩稚气的声音响起“妈妈,老师说过不可以闯红灯喔!”妇女跨出的腿又退了回来,这时刚好有一辆车从我们面前驶过,真是心惊啊,再晚一秒,两条鲜活的生命就消失了,妇女也一脸心有余悸。

生命诚可贵,无论是车还是人,在过斑马线之前都应该想一想,是生命重要还是为了争那一秒重要。有时文明就体现在那几秒,有时生命就消失在那几秒。让我们一起礼让斑马线,做人。

文明交通

最近,我们学校组织了争做宣传员的活动。上周我和一个初二的大朋友出去玩,准备过马路时,我对她说:“现在是红灯,你不可以过马路。”她毫不在乎地说:“有什么关系?我们是步行。”“步行也要遵守交通规则,不管怎样,这是你该做的事!”看到我一本正经的样子,她还是不好意思地照做了。同学们让我们与文明同行,与同行,让我们为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吧!

经典道路交通事故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1999年5月,本市某中学组织学生去进行春游。该学校委托了某旅行社办法春游的全部事宜。双方签定了《国内旅游组团合同》,而后,该旅行社又委托了某公交公司有偿提供大客车,负责接送学生进行春游。当春游结束后,车辆在回归的途中,由于一辆大客车的右后轮胎爆裂,造成乘坐在该车内的多位学生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其中蕾蕾同学右内踝、右外踝骨折伴距骨外后方小骨片撕脱骨折;另一倍艳艳同学左胫下三分之一处粉碎性骨折。由于这两位同学的伤势较重,因此住院进行了治疗。

事故发生后,受伤学生的家长与学校、旅行社、公交公司通过协商,取得了一致意见,并且签订了《春游事故协调意见》。根据《协调意见》的约定,由公交公司预付两同学治疗期间的医疗费、护理费和营养费;受伤同学到医院复诊时由旅行社负责接送;学生养伤期间由学校指派老师进行辅导。《协调意见》还约定:如达不成一致,则按国家有关法规处理。《协调意见》签订后各方都按约定履行了义务。应当说在对这件意外事故的处理中,各方的态度都是诚恳的,处理也是合适的。学生家长对此没有意见。但是,在同学们治疗终结以后,她们的家长在与有关各方协商最终解决事故的方案,提出要求进行伤残鉴定时,学校、旅行社、公交公司为一方以无渠道进行伤残鉴定为由,拒绝了同学家长提出进行伤残鉴定的要求,最终导致协商不成的结果。为此,蕾蕾同学和艳艳同学的家长委托dd律师事务所代理两位同学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在起诉时,蕾蕾同学和艳艳同学分别作为原告、她们的父母以原告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向法院提起两件各自独立的诉讼。两件案件的被告都是学校、旅行社和公交公司。在起诉的同时,两位同学都提出了进行伤残鉴定和护理、营养期限进行鉴定的申请。法院依法受理了这两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分析意见结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我们从诉讼参加人以及管理方面谈一下我们的代理意见。由于公交公司的汽车轮胎爆裂,直接造成了两位同学的生命健康权受到损害的事实。因此她们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是诉讼的当事人。但是由于两位同学都只有12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因此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7条的规定在诉讼中应当由她们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关于监护人注监护职责法律也有明确的规定,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所以当作为未成年人的两位同学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她们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在本案作中作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是有法律依据的。

公交公司由于有偿提供的车辆轮胎爆裂,是造成同学人身伤害的直接原因,所以该公司成为被告是理所当然的。旅行社在履行《国内旅游组团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了旅游者人身伤害的结果,因此根据合同的规定,旅行社负有赔偿责任也是明确的。当然如果旅行社先予赔偿后再向责任者公交公司追索赔偿也是旅行社的一项权利,但这属于另外一项法律关系了。关于学校在本案赔偿纠纷中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1998年对此类问题作出过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明确:“学校对在校的未成年人负有管理责任,非监护责任”,“对伤害事故,学校承担过错责任”。原告的代理人认为:学校对本案的伤害结果没有过错责任,但是学校作为事故中的一方当事人参加本案的诉讼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原告将学校也列为被告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同时这也是原告在诉讼策略上的一种需要,因为当学校也被列为被告后,原告在选择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时就增加了更多的选择余地,这也是原告依法享有的一项权利。

关于地域管辖,也就是对民事诉讼案件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中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30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本案中,三个被告的住所地以及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对本案都具有管辖权。由于本案原告希望选择在自己的居住地附近,也就是学校所在地的法院进行诉讼,因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5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选择了在闸北区人民法院进行诉讼,这也是原告充分利用自己权利的一种表现。

案件的审理和结果法院受理本案后,根据原告的申请,安排了两位同学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清规戒律室进行了司法鉴定。经鉴定:两位同学的伤情都构成10级伤残,同时司法鉴定还对两位同学的护理、营养的期限也作出了认定。虽然两位同学根据“一事一案”的原则分别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但是法院在审理时也根据有关规定,将两件案子合并进行了审理。在查明了全部事实的基础上,通过承办法官的主持下,原、被告又进行调解,最终艳艳同学的法定代理人与三被告达成了调解协议。由公交公司一次性赔偿艳艳这医疗费、车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补助费等合计24330.24元,并由法院制作了民事调解书。由于蕾蕾同学的法定代理人与被告没有取得一致意见,致调解不成,经法院判决,公交公司应赔偿蕾蕾同学医疗费、车费、营养费、护理费、伤残补助费等共计22267.10元。因此这两件案件中一件以调解结案,另一件以判决结案。

启示1.我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对不同类型案件的管辖权作了不同的规定。因此当一件案件中有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时候,作为提起诉讼的原告就应该充分利用自己的权利,选择向其中某一个法院起诉,以便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曾经有一件道路交通事故的诉讼案,事故发生地在杭州市,但双方当事人都在上海,因此原告选择了向被告在上海住所地的法院提起诉讼。这样在案件审理中就避免了在上海与杭州之间来回奔波的麻烦。

2.原告在起诉时一定要分清不同的法律关系,正确地选择应当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当事人作为被告。简单地讲就是不要告错对象。在法律咨询中,我们就经常碰到由于原告告错对象而遭到败诉或者不得不自行撤回起诉的情况。

3.在向法院提起诉讼前,当事人一定要收集好相关的证据,以一般的道路交通事故引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为例: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时,除诉状外,还应提交公安机关制作的调解书、调解终结书或者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同时根据诉讼请求所要求赔偿的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交通费、住宿费等要提供有效的凭证。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也应当附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对伤残等级和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持有异议的也应当及时提出进行司法鉴定的申请。只有在证据确凿、充分可信的情况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才有可能充分地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