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安全使用手册(优质18篇)

小编: FS文字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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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安全使用手册

为了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实做到安全生产,人人有责,我方特做以下承诺:

1.持证上岗,服从项目部管理,严禁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集中精力,坚守岗位。

2.按照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安全技术交底内容,结合施工现场的情况,做好施工前的准备工作,安全技术交底做到全员交底,注意用电安全,提高防火意识。

3.加强文明施工管理,设专人负责监管环境卫生,做到“人走料清”。

4.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高空(处)作业、临边作业按规范佩戴、悬挂安全带,严禁向下方投掷物料和工具。

5.严禁酒后登高作业,禁止穿高跟鞋、拖鞋、赤脚进入施工现场。

6.禁止随意拆除、挪动、各种防护装置、防护设施,安全标志、消防器材及电器设备等。

7.施工过程中违章作业、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野蛮施工等原因出现安全事故,责任一概由我方承担。

承诺人(签字并盖章):

日期:

农药领用安全制度

施用化学农药,防治病、虫、草、鼠害,是夺取农业丰收的重要措施。如果使用不当,亦会污染环境和农畜产品,造成人、畜中毒或死亡。为了保证安全生产,特作如下规定:

一、 农药分类

根据目前农业生产上常用农药(原药)的毒性综合评价(急性口服、经皮毒性、慢性毒性等),分为高毒、中等毒、低毒三类。

1、高毒农药:有3911、苏化203、1605、甲基1605.1059.杀螟威、久效磷、磷胺、甲胺磷、异丙磷、三硫磷、氧化乐果、磷化锌、磷化铝、氰化物、呋喃丹、氟乙酰胺、砒霜、杀虫脒、西力生、赛力散、溃疡净、氯化苦、五氯酚、二溴氯丙烷、401等。

2、中等毒农药:有杀螟松、乐果、稻丰荼、乙硫磷、来胺硫磷、皮蝇磷、六六六、高丙体六六六、毒杀芬、氯丹、滴滴滴、西维因、害扑威、叶蝉散、速灭威、混灭威、抗蚜威、倍硫磷、敌敌畏、拟除虫菊酯类、克瘟散、稻瘟净、敌克松、402、福美砷、稻脚青、退菌特、代森铵、代森环、2,4-滴、燕麦敌、毒草胺等。

3、低毒农药:有敌百虫、马拉松、乙酰甲胺磷、辛硫磷、三氯杀螨醇、多菌灵、托布津、克菌丹、代森锌、福美双、萎锈灵、异稻瘟净、乙磷铝、百菌清、除草醚、敌稗、阿特拉津、去草胺、拉索、杀草丹、2甲4氯、绿麦隆、敌草隆、氟乐录、苯达松、茅草枯、草甘膦等。

高毒农药只要接触极少量就会引起中毒或死亡。中、低毒农药虽较高毒农药的毒性为低,但接触多,抢救不及时也会造成死亡,因此使用农药必须注意经济和安全。

二、 农药使用范围

凡已订出“农药安全使用标准”的品种,均按照“标准”的要求执行。尚未制定“标准的品种,执行下列规定:

1、高毒草农药:不准用于蔬菜、茶叶、果树、中药材等作物,不准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与人、畜皮肤病。除杀鼠剂外,也不准用于毒鼠。氟乙酰胺禁止在农作物上使用,不准做杀鼠剂。“3911”乳油只准用于拌种,严禁喷雾使用。呋喃丹颗粒只准用于拌种、用工具沟施或戴手套撒土,不准浸水后喷雾。

2、高残留农药:六六六、滴滴滴、氯丹,不准在果树、蔬菜、茶树、中药材、烟草、咖啡、胡椒、香茅等到作物上使用。氯丹只准确性用于拌种,防治地下害虫。

3、杀虫脒:可用于防治棉花红蜘蛛、水稻螟虫等。根据杀虫脒毒性的研究结果,应控制使用。在水稻整个生长期内,只准使用一次。每亩用25%水剂2两,距收割期不得少于40天,每亩用25%水剂四两,距收割期不得少于70天。禁止在其他粮食、油料、蔬菜、果树、药材、茶叶、烟草、甘蔗、甜菜等作物上使用。在防治棉花害虫时,亦应尽量控制使用次数和用量。喷雾时,要避免人身直接接触药液。

4、禁止用农药毒鱼、虾、青蛙和有益的鸟兽。

三、 农药的购买、运输和保管

1、农药由使用单位指定专人凭证购买。买农药时必须注意农药的包装,防止破漏。注意农药的品名、有效成份含量、出厂日期、使用说明等,鉴别不清和质量失效的农药不准确性使用。

2、运输农药时,应先检查包装是否完整,发现有渗漏、破裂的,应用规定的材料重新包装后运输,并及时妥善处理被子污染的地面、运输工具各包装材料。搬运农药时要轻拿轻放。

3、 农药不得与粮食、蔬菜、瓜果、食品、日用品等混载、混放。

4、农药应集中在生产队、作业组或专业队设专用库、专用柜和专人保管,不能分户保存。门窗要牢固,通风条件要好,门、柜要加锁。

5、 农药进出仓库应建立登记手续,不准随意存取。

四、 农药使用中的注意事项

1、 配药时,配药人员要戴胶皮手套,必须用量具按照规定的剂量称取药液或药粉,不得任意增加用量。严禁用手拌药。

2、拌种要用工具搅拌,用多少,拌多少,拌过药的种子应尽量用机具播种。如手撒或点种时必须戴防护手套,以防皮肤吸收中毒。剩余的毒种应销毁,不准用作口粮或饲料。

3、 配药和拌种应选择远离饮用水源,居民点的安全地方,要有专人看管,严防农药、毒种丢失或被人、畜、家禽误食。

4、使用手动喷雾器喷药品时应隔行喷。手动和机动药械均不能左右两边同时喷。大风和中午高温时应停止喷药。药桶内药液不能装得过满,以免晃出桶外,污染施药人员的身体。

5、喷药前应仔细检查药械的开头接关、喷头等处螺丝是否拧紧,药桶有无渗漏,以免漏药污染。喷药过程中如发生堵塞时,应先用清水冲冼后再排除故障。绝对禁止用嘴吹吸喷头和滤网。

6、 施用过高毒农药的地方要坚立标志,在一定时间内禁止放牧,割草,挖野菜,以防人畜中毒草。

7、用药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将喷雾器清洁干净,连同剩余药剂一起交回仓库保管,不得带回家去。清洗药械的污水应选择安全地点妥善处理,不准随地泼洒,防止污染饮用水源和养鱼塘。盛过农药的包装物品,不准用盛粮食、油、酒水等食品和饲料。装过农药的空箱、瓶、袋等要集中处理。浸种用过的水缸要洗净集中保管。

五、 施药人员的选择和个人防护

1、施药人员由生产队选拔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的青壮年担任,并应经过一定的技术培训。

2、凡体弱多病者,患皮肤病和农药中毒及其他疾病尚未恢复健康者,哺乳期、孕期、经期的妇女,皮肤损伤未愈者不得喷泉药或暂停喷药。喷药不准带小孩到作业地点。

3、施药人员在打药期间不得饮酒。

4、施药人员打药时必须戴防毒口罩,穿长袖上衣、长裤和鞋、袜。在操作时禁止吸烟、喝水、吃东西,不能用手擦嘴、脸、眼睛,绝对不准互相喷射嬉闹。每日工作后喝水、抽烟、吃东西之前要用肥皂彻底清洗手、脸和漱口。有条件的应洗澡。被子农药污染的工作服要及时换洗。

5、施药人员每天喷药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小时。使用背负式机动药械,要两人轮换操作。

6、操作人员如有头痛、头昏、恶心、呕吐等症状时,应立即离开施药现场,脱去污染的衣服,漱口、擦洗手、脸各皮肤等暴露部位,及时送医院治疗。

农药安全使用操作规程

一、购买和使用农药,要仔细阅读标签,不要购买和使用没有标签或标签模糊不清、有关证号不全的.农药(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

二、农药储运,应远离食品。农药不得与粮食、蔬菜、瓜果、食品及日用品等物品混载、混放。包装农药的箱、瓶、袋等应集中处理,禁止用于盛装食品、饮料和饲料。

三、配制农药要选择专用器具量取和搅拌农药。决不能直接用手取药和搅拌农药。

四、施药机械出现滴漏或喷头堵塞等故障,要及时正确维修,不能用滴漏喷雾器施药,更不能用嘴直接吹吸堵塞喷头。

五、田间施用农药,必须穿防护衣裤和防护鞋,戴口罩、帽子和防护手套。

六、田间喷撒农药,要注意风力、风向及晴雨等天气变化。应在无雨、3级风以下天气施药,不能逆风喷施农药。夏季高温季节喷施农药,要在上午10时前和下午4时后进行,中午不能喷药。施药人员每天喷药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小时。

七、选择适用农药,注意农药安全间隔期,避免残留。

八、瓜类、蔬菜、果树、茶叶、中药材等作物,严禁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

九、剧毒农药只准用于拌种、工具沟施或戴手套撒毒土,严禁兑水喷雾。

十、配药、施药现场,严禁抽烟、用餐和饮水。

十一、科学用药,不得随意加大施剂量和改变施药方法。

十二、保护天敌,减少用药。

十三、施过农药的地块要树立标志,在一定时间内,禁止进入田间进行农事操作、放牧、割草等。

十四、农药应用原包装存放、农药空瓶(袋)应在清洗三次后,远离水源深埋或焚烧。

十五、施药结束后,要立即用肥皂洗澡和更换干净衣物,并将施药时穿戴的衣裤鞋帽及时洗净。

十六、施药人员出现头疼、头昏、恶心、呕吐等中毒症状时,应立即离开施药现场,脱掉污染衣裤,及时带上农药标签到医院治疗。

出台《广州市杀鼠剂多样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杀鼠剂安全管理,规范杀鼠剂经营销售活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农药管理条例》、《广州市农药使用管理规定》和《广州市农药管理使用规定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同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杀鼠剂经营销售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杀鼠剂经营监管工作实行分工负责制。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牧区杀鼠剂日常监督管理和灭鼠工作,爱卫会负责城区的杀鼠剂日常监督管理和灭鼠工作。

第四条 杀鼠剂经营实行两个许可和定点制度。

从事杀鼠剂经营单位必须具有农药经营资格,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爱卫会核准资格后,向工商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并在经营范围内注明“定点经营杀鼠剂”字样。

第五条杀鼠剂定点经营单位必须严格管理,守法经营,实行一店一证,持证经营,每年在《营业执照》年检之前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申请杀鼠剂经营年审。逾期满3个月未年审的为无证经营,不得继续经营杀鼠剂。

第六条 杀鼠剂定点经营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经营和贮存专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国家标准,建筑物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

(二) 经营和贮存场所,必须经环境影响评价,并取得环保“三同时”手续。

(三) 经营条件、贮存条件符合《危险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的规定。

(四) 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业务人员(包括采购员、销售员、仓管员等,下同)按规定经过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合格证书。

(六) 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农药经营安全操作规程;

(七) 有本单位事故应急求援预案;

第七条申请经营杀鼠剂的单位,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二份:

(一)《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三)经营和贮存场所消防安全验收文件;

(四)经营和贮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

(六)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七)本单位事故急救援预案。

第八条杀鼠剂经营单位必须建立进货和销售台帐,以便对产品进行追溯、跟踪。

杀鼠剂进货时,必须记录购进杀鼠剂的规格、数量、供货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并取得农药登记证、生产批准证书和产品质检报告复印件。并核对杀鼠剂产品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

杀鼠剂销售时,必须记录购货人姓名、单位、联系地址、联系电话、所购产品名称、规格和数量。并向购买使用杀鼠剂的单位和个人正确说明杀鼠剂的用途、使用方法、用量、中毒急救措施和注意事项。

对非销售性货物流动,如破损、退货等要详细记录,说明原因,存档备查,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一年。

发现杀鼠剂被盗、丢失、误售等情况,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第九条禁止收购、销售无农药登记证、农药临时登记证、无产品质量检验证书或产品不符合国家的产品质量标准杀鼠剂产品。

第十条处理废弃杀鼠剂,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交由持环保部门核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处理。

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农药管理条例》、《广州市农药使用管理规定》和《广州市农药管理使用规定实施细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喷洒过农药的蔬菜,一定要过安全间隔期才能上市。各种农药的安全间隔期不同。一般来说,喷洒过化学农药的蔬菜,夏天要过7天,冬天要过10天,才可以上市。

二、农药使用要严格按照说明书的规定,不得盲目提高使用浓度。

三、喷洒农药要遵守农药安全规程

(一)配药时,配药人员要戴胶皮手套,必须按照规定的剂量称取药液或药粉,不得任意增加用量。严禁用手拌药,拌种要用工具搅拌。

(二)拌过药的种子应尽量用机具播种,如用手撒播或点种时,必须戴防护手套,以防因皮肤吸收农药而中毒。

(三)配药和拌种时应远离饮用水源和居民区,要专人看管,严防农药、药种丢失或被人、畜、禽误食。

(四)手动和机动药械不能左右同时喷,大风和中午高温时,应停止喷药。药桶内药液不能装得过满。

(五)喷药前应仔细检查药械的开关、接头、喷头等处螺丝是否拧紧,药桶有无渗漏。喷头如被堵塞,应先用清水冲洗后再排除故障。禁止用嘴吹、吸喷头和滤网。施用过农药的地方要竖立标志,在一定时间内禁止放牧、割草、挖野菜,以防人、畜中毒。

(六)施药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将喷雾器清洗干净,连同剩余药剂一起交回仓库。清洗药械的污水应选在安全地点妥善处理,不准随地泼洒,防止污染饮用水源和养鱼池塘。盛过农药的包装箱、瓶、袋要集中处理。浸种用过的水缸要洗净后集中保管。

(七)施药人员要注意个人防护,穿长袖上衣、长裤和鞋、袜。在操作时禁止吸烟、喝水、吃东西,不能用手擦嘴、脸、眼睛,绝对不准互相喷射嬉闹。每日工作后喝水、抽烟、吃东西前要用肥皂洗手、脸并濑口,有条件的应洗澡。被农药污染的工作服要及时换洗,施药人员每天喷药时间不得超过6小时。使用背负式机动药械,要两人轮换操作,连续施药3天应停休1天。患皮肤病及其他疾病尚未恢复健康者,以及哺乳期、孕期、经期的妇女暂停喷药。操作人员如有头痛、头昏、恶心、呕吐等症状,应立即离开施药现场,脱去污染的衣服,濑口,擦洗手、脸和皮肤等暴露部位,并及时到医院治疗。

农药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安全、合理使用农药,促进农业发展,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含义)。

本规定所称的农药,是指用于防治农作物、林木、花卉、食用菌等的病、虫、杂草和其他有害生物,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各种药物。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范围内对农药的经营(包括采购、贮存、分装、销售)、使用及其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主管部门)。

1、市和县、区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农药质量监测、鉴定和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农药主管部门)。

2、工商、技监、卫生、环保等行政部门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农药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经营资格)。

1、农药经营单位必须持有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准予经营农药的营业执照,并配备熟悉农药基本知识的业务人员。

2、个人不得经营农药。

第六条(准予经营的农药)。

农药经营单位所经营的各种农药,必须同时具有《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下同)、《生产许可证》。

第七条(境外农药的管理规定)。

1、境外生产的农药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药登记证》的,不准进口和经营。

2、境外生产的农药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药田间药效试验许可证》的,不准在本市进行试验。

第八条(不准经营的农药)。

凡经农业部《农药登记公告》宣布禁用和撤销登记的农药,不准再经营或者进口。

第九条(农药经营的质量管理)。

1、农药经营单位在经营过程中,应当做好农药质量检查工作,保证所经营的农药符合批准登记的质量标准。

2、禁止经营假冒、伪劣农药。

第十条(农药的包装)。

农药的包装必须符合保证质量和安全运输的要求,并附有符合《农药质量管理条例》所规定的标签说明。没有标签说明或者标签说明脱落、标签说明字迹模糊的农药,不准销售。

第十一条(农药分装的标签说明)。

1、农药经营单位为方便销售或者使用,需将原包装农药分装后在本单位门市部零售的,必须贴上新的明显的标签说明。

2、新的标签说明必须包括农药品名、含量、重量(或者容量)、使用方法、毒性标记、生产厂家、出厂日期、保质期、分装单位、分装日期等内容。

第十二条(农药分装的审批)。

1、农药经营单位自行分装的农药,需对外批发或者在本单位以外的门市部零售的,应当事先向农药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分装。分装后的农药,其标签说明除需具备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各项内容外,还应当注明批准文号。

2、农药主管部门对农药经营单位提出的分装申请,应当及时作出批复。

第十三条(农药质量的检定)。

农药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农药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农药经营单位所经营的农药质量进行检定。凡经检定质量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已失效、降效的农药,在农药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之前,不得销售。

第十四条(农药经营品种的确定)。

农药经营单位在经营供本市使用的农药时,需根据农药主管部门提出的本市农药品种结构方案,确定经营农药的品种。农药品种的引进,需经农药主管部门同意,并应当纳入农药品种结构方案。

使用农药必须遵守农业部、卫生部颁布的《农药安全使用规定》、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农药合理使用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并接受农药管理、卫生、环境保护等部门的指导,不得乱用、滥用农药。

第十六条(施药要求)。

农药在使用过程中须妥善保管,施药工具、容器、及农药残留物(液)等应当及时作回收、清洗或者深埋等处理,并应当防止污染地表水、地下水和土壤。

第十七条(农药的存贮)。

存放农药应当有专柜或者专仓,不得与食品、种子、饲料、日用品及易燃易爆物品混装、混放。

第十八条(高毒、剧毒农药的保管)。

1、高毒、剧毒农药应当有专人负责保管。

2、个人和家庭应当限制存放高毒、剧毒农药。

第十九条(限制使用农药的事项)。

1、对蔬菜、瓜果等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

2、禁止使用农药捕杀水产、禽类等动物。因农药中毒而死亡的动物应当予以销毁,不得销售。

第二十条(违法经营农药的处罚)。

1、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农药或者销售假冒伪劣、降效失效以及无《农药登记证》的农药的经营单位,由农药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2、对前款所列违法经营农药行为负有责任的人员,农药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违法经营农药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因销售假冒伪劣、降效失效及无《农药登记证》和《生产许可证》的农药,造成使用者人畜伤亡或者其他经济损失的经营单位,除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外,应当赔偿受害者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二条(不当使用农药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因使用农药不当,造成他人人畜伤亡或者其他经济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赔偿受害者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三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1、当事人对农药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对农药控制决定的执行。

2、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应用解释部门)。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农药安全管理制度

1、按照安全、方便、节约、高效的原则,正确选择仓位,合理使用仓容,“五距”适当,堆码规范、合理。

2、按照经营规模的需要,配备底垫、货架等储存设施,配置必要的照明、通风、安全消防等设施。

3、按照农药不同类别,实行分区、分类储存管理。库存产品应按生产批号及有效期远近依序集中码放,不同批号产品不混垛。贮存剧毒、高毒等限用农药时,有安全隔离措施,做到单独存放,严格出入库登记并定期检查。

4、农药产品仓库存放实行色标管理。合格品区――绿色。待验品、退货区――黄色。不合格品区——红色。

5、农药库房实行专人管理。保管人员应做好库存农药的帐、货管理。对存储的农药产品要经常清点、检查,包装破损的要及时上报和处理,避免产品变质或造成其它损失。

6、保持库内环境整洁,定期打扫清理,做好防盗、防火、防潮、防腐、防鼠、防污染等工作。

电梯安全使用手册

8、遇火灾、地震或其它灾害时,请不要使用电梯。

在发生困梯时,请乘客保持冷静,轿厢内部不是完全封闭结构,没有窒息危险,可以使用紧急通话装置或其它通讯工具拨打物业电话或维修电话,特别注意不要强行打开电梯门,以防止高空坠落或受伤,要等候专业人员救援。

农药安全管理制度

一、为了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护农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人畜安全,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

二、农药产品包装必须贴有标签或者附具说明书。

标签应当紧贴或者印制在农药包装物上,标签或者说明书上应注明农药名称,企业名称,产品批号和农药登记证号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以及农药的'有效成份,含量,重量,产品性能,毒性,用途,使用技术,使用方法,生产日期,有效期和注意事项。

上述内容缺一不可,必须逐一查看认真研究,如有问题,应及时向生产中有关管理部门查询。

所售出的农药逐一登记上册,建立完善的。进销台帐。对购药者当面耐心讲明使用农药防毒规程,正确配药,施药,按照规定的用药量,用药次数,用药方法,防止农药污染环境和农药中毒事故。

防火,防盗等安全防护措施,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在销售过程中,涉及称量,必要分装,取货等直接接触人员,应戴用防护器具,发生农药渗漏,散落要及时妥善处理,应远离明火,火源,门窗加固防护措施。

1、农药实行专库专储,不能与食品等物品混放,不得露天存放。

2、农药库房实行专人管理,严禁无关人员随意入内,仓库保管人员要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3、仓库保管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对存储的农药产品要经常清点,检查,对农药包装破损的要及时上报和处理,避免农药产品变质或造成其它损失。

4、农药仓储库房的消防,防盗和通风设施应保持良好,严防火灾,失盗和中毒事故发生。

5、配置明示标牌,对农药产品进行分类保管。

6、做好出入库登记记录,保证账物相符。

1、进出农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禁止以非农药冒充农药或者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所含有效成份名称不符的。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或者撤销登记的农药。

3、以假农药,劣质农药需进行销毁处理的,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农药废弃物的安全处理规程进行,防止污染环境。院治疗。

天然气安全使用手册

天然气安全使用手册民用燃料气体化标志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它市城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节约能源、净化环境、发展生产何改善人民生活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城市人民事业天然气既方便又卫生,可以大大减少家务劳动强度,深受人民的喜爱。使用天然气的优点虽然很多,若使用不恰当,不注意安全也会发生火灾、爆炸和中毒事故,甚至危害人的生命,给人们带来灾难。现在我们以回答的形式向广大使用天然气的用户介绍如何安全使用的若干问题:问:天然气的成分?答:、天然气以甲烷(ch4)为主要成分的气体混合物。甲烷含量占95%以上,另外含有少量的乙烷、丁烷等烷烃以及二氧化碳、氧、氮、硫化氢、水份等。天然气一般无色,比较轻。问:天然气具有哪三个基本特征?答:

3、有毒——天然气中含有微量的硫化氢,对人体健康有一定的危害;问:使用天然气的厨房应注意哪些问题?答:

1、使用天然气的厨房高度不低于2.2米;建筑材料应耐火,并且严禁使用可燃烧材料装饰;厨房应有门与其他房间隔开,还应设有通室外的门窗,保持良好通风。

2、使用天然气的厨房内,严禁堆放木柴、纸屑、汽油、酒精、香蕉水、等易燃、易爆物品。

3、使用天然气的厨房,严禁当成卧室使用,不准住人,也就是说,住人的房间,严禁使用天然气,以防泄露窒息或中毒。

4、使用天然气的厨房,严禁使用第二火源(如蜂窝煤、煤油气化炉等)。以防漏气发生火灾。问:使用天然气时应注意哪几点?答:

1、在做饭时、烧水时,锅、壶里的汤、水不要盛满,以防止汤水沸腾溢出浇灭火焰,造成漏气。

2、在、有风时,火焰可能被吹熄,造成漏气,应做个防风圈挡风。

3、用气不要离人,防止因以上原因造成漏气,不能及时处理,引起事故;

4、要教育小孩,不要玩弄燃气灶具开关,以免损坏或忘记关闭造成漏气,引起事故;

进风量太大,应将风门调小,如果出现回火,应关闭灶具,再重新点火。

应注意:挡您按上述方法调节仍达不到理想状态,这可能是你的灶具出现了问题,请及时与您所在区域的煤气公司服务站联系,派人进行检查问: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有哪几种?怎么使用?应注意什么?答:

1、家用快速热水器的种类可分为:人工煤气热水器、天然气热水器、液化石油气热水器、沼气热水器和通用型热水器(适用与两种以上燃气),按排气方式可分为:直接排气、烟道式和平衡式热水器;按控制方式分为:前制式和后制式热水器。

2、需要安装热水器的用户,必须到煤气公司办理手续,不得自行安装。

3、选用的热水器,必须符合国家gb6932-------86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标准。热水器铭牌规定使用得燃气,必须与之相符。

4、热水器必须安装在通风良好得厨房或单独房间内,当不具备条件也可以安装在通风良好得过道内,严禁安装在卧室、浴室或厕所内使用。当浴室或厕所得副窗与安装热水器得房间相通时,请将副窗封死,最好安装换气扇,在使用时,启动换气扇,保持浴室或厕所空气流通,让水蒸气等废气排出;同时请注意:一定要打开厨房通往室外得窗户。以免发生一氧化碳中毒事故。

5、安装热水器得房间,高度要大于2.5米,其房间容积不少于18立方米,但可根据房间得通风状况,酌情处理。

6、安装直排式热水器得房间,必须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房间上部应有直通室外的排风扇或百叶窗,下部应设有面积不小于0.02平方米百叶窗或在门上与地面之间留有高度不小于30毫米的间隙。

7、烟道式热水器必须安装烟道和防倒风装置,烟道抽力不小于3000帕。(无仪器可用纸条和发烟物检查);安装烟道式热水器的房间,必须有良好的自然通风,门下部应设有面积部小于0.02平方米百叶窗或在门上与地面之间留有高度不小于30毫米的间隙。

8、首先将小火燃烧器(长明火)点燃后,才能开启进水阀,点燃主燃烧器,如果在点燃长明火之前,将进水阀打开,就会发生燃气泄露,所以,在点火时,会产生爆炸声响,如果时194间过长,就容易引起爆炸事故。

9、在间断使用时,关闭进水阀时,人部要站在喷淋下,以免烫伤。

10、使用热水器时,必须严格按热水器使用说明和有关安全用气规定进行操作,洗浴时间不宜超过20分钟,并保持浴室良好通风,严禁同时使用耗氧燃具取暖。

11、使用后制式热器,其热水出口与热水阀之间宜采用硬接,在部使用时,请关闭阀门。

关闭燃气阀门,停止使用及时修理、漏水时,应停止使用,上述异常情况,都应及时通知所在煤气服务站修理,严禁私自拆卸修理。

答:

1、阀门、气表、灶具与天然气管道的接头处;连接灶具胶管的两端接头等;

天然气安全使用手册

总则:

为了规范使用冲床,确保安全生产,带班人员须做好安全操作指导,及时纠正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现象,提高冲床使用操作质量。冲床操作注意事项:

(1)认真学习各项安全制度,掌握设备的结构、性能,熟悉操作规程并取得操作许可方可独立操作。

(2)工作前应清理好工作场地、工作台面,并保持整洁;取下工作台上的一切浮放物品,清除工作场地防碍操作的物件,一切生产零部件及材料要堆放整齐,并按规定与机台、电制保持一定的距离。(3)务必要确认飞轮和离合器脱开后,才能开启电机。

(4)操作者工作时,必须站稳或坐稳进行工作,精神要集中,要注意手脚的协调配合,机床运转时,手和头部应与冲床保持一定的距离,任何时候手及其他部位不准伸入冲模内,并时刻注意冲头动作。(5)在拿冲件、进料冲制时,不要过分用力使劲推动冲料,严禁将手和工具等物件伸进滑块区内。冲制短小工件时,应使用专门工具(钳子或送料机构)进行操作,不得用手直接送料或取件,模具卡住坏料时,只准用工具去解脱。

(6)生产过程中严禁一面取件,一面踏闸。严格按照(取料——放料——踩踏板——放踏板——取工件或除废料等等)操作执行,每冲—个工件,必须冲一次踏一下,冲压行程结束后,脚必须迅速离开脚踏板,防止连续冲击,造成事故。(7)禁止夹层进料冲压或同时冲两个工件,一次只允许冲一个工件,冲完一个工件必须清除工件或余料后才可进行第二次送料。(8)禁止二人以上同时操作冲床。若需要时,必须有专人指挥并负责脚踏装置的操作。

(9)工作中要密切注视机器运转部份和制动器的灵活性、可靠性,若发现机床运转异常(如转动部件松动,操纵装置失灵,模具松动或有缺陷)或有异常的响声(如连击声、爆破声)时应立即停止送料,关闭电源,并报告上级主管,待修理后才能继续工作。

(10)冲制长体零件时,应设制安全托料架或采取其它安全措施,以免被零件划伤。

(11)冲床连冲时必须有自动送料防护装置或其它防护措施。(12)机床发生故障时,应找维修人员检查修理,不得自行拆卸。(13)操作时严禁与他人闲谈,严禁酒后或精神疲劳时上岗操作。(14)工作中必须思想集中,如需要离开岗位时必须停车。不准操作者让别人代替操纵开关。

(15)做好“首三检”并经常自检工件作业质量。养成自检习惯,“一冲到底”,刀口磨损到毛刺超标前,应及时通知上级主管修磨刀口。(16)工作过程中要时刻注意模具情况,经常保持冲模和材料的清洁,以免损坏冲模。

(17)料件要放在指定地方,不准乱放或堵塞通道。

(18)废料应及时清除,以免绊倒发生事故,脚踏板周围应经常保持清洁,工作台上不准有工具或其他杂物,以免工作中掉下砸在脚板上使冲床开动。

(19)工作完毕或长时间离开时,应将模具和冲床擦试干净,并将模具落靠,整理就绪,断开电源,整理设备,检查模具是否完好,以备下次开工;如模具使用完毕应将模具拆除,在工作台面涂防锈锈。

农药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农药生产管理,促进农药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农药,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全国农药生产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开办农药生产企业的核准和农药产品生产的审批。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部门(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等农药生产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农药生产应当符合国家农药工业的产业政策。

第二章农药生产企业核准

第六条 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包括联营、设立分厂和非农药生产企业设立农药生产车间),应当经省级主管部门初审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报核准,核准后方可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或变更工商营业执照的营业范围。

第七条 申报核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生产的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二)有与其生产的农药相适应的厂房、生产设施和卫生环境;

(三)有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设施和相应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四)有产品质量标准和产品质量保证体系;

(五)所生产的农药是依法取得过农药登记的农药;

(七)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申报核准,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药企业核准申请表(见附件一);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药项目需乙级以上资质的单位编制);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申请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将所需材料报送省级主管部门。省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将经过初审的企业申报材料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自受理企业申报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不含现场审查和专家审核时间)完成审核并作出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国家发展改革委主要领导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对通过审核的企业,国家发展改革委确认其农药生产资格,并予以公示。

未通过审核的申报材料,不再作为下一次核准申请的依据。

第十一条 农药生产企业核准有效期限为五年。五年后要求延续保留农药生产企业资格的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农药生产企业资格延续的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药企业生产资格延续申请表(见附件二);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五年来企业生产、销售和财务状况;

(四)企业所在地(地市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的审核意见;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将所需材料报送省级主管部门。省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将经过初审的企业申请材料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企业是否满足核准时的条件,自受理企业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不含现场审查和专家评审时间)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并公示。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国家发展改革委主要领导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逾期不申请延续的企业,将被认为自动取消其已获得的农药企业资格,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注销其农药生产资格,并予以公示。未通过延续的申请材料,不再作为下一次申请延续的依据。

第十五条 生产农药企业的省外迁址须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省内迁址由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十六条 农药企业更名由工商登记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并予以公示。

第三章农药产品生产审批

第十七条 生产尚未制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农药产品的,应当经省级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发给农药生产批准证书。企业获得生产批准证书后,方可生产所批准的产品。

第十八条 申请批准证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已核准的农药生产企业资格;

(二)产品有效成份确切,依法取得过农药登记;

(五)具有与该产品相适应的安全生产、劳动卫生设施和相应的管理制度;

(七)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申请批准证书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申请表(见附件三);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产品标准及编制说明;

(四)具备相应资质的省级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距申请日一年以内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七)加工、复配产品的原药距申请日两年以内的来源证明(格式见附件八);

(八)分装产品距申请日两年以内的分装授权协议书;

(九)农药登记证;

(十)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新增原药产品的,应当提交前款(一)、(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材料。

申请新增加工、复配产品的,应当提交第一款(一)、(二)、(三)、(四)、(六)、(七)项规定的材料。

申请新增分装产品的,应当提交第一款(一)、(二)、(三)、(四)、(八)项规定的材料。

申请换发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的,应当提交第一款(一)、(二)、(三)、(四)、(七)、(九)项规定的材料。

分装产品申请换发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的,应当提交第一款(一)、(二)、(三)、(四)、(五)、(八)、(九)项规定的材料。

第二十条 企业生产国内首次投产的农药产品的,应当先办理农药登记,生产其他企业已经取得过登记的产品的,应在申请表上注明登记企业名称和登记证号、本企业该产品的登记状况,并可在办理农药登记的同时办理生产批准证书。

第二十一条 申请批准程序:

(一)申请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备齐所需材料向省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自受理申报材料之日起,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国家发展改革委主要领导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对通过审查决定的,发给农药生产批准证书并公示。

第二十二条 申请本企业现有相同剂型产品的,两年内可以不再进行现场审查。但出现以下情况的可以进行现场审查:

(一)企业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省级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进行现场审查的。

第二十三条 省级主管部门在受理企业申请时,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是否需要现场审查和产品质量抽样检测及其所需要的时间。现场审查和产品质量检测所需的时间不在法定的工作期限内。

第二十四条 现场审查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及具有生产、质量、安全等方面经验的行业内专家进行。现场审查分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类。对现场审查结果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审查小组应当场告知原因及整顿、改造的措施建议并如实记录于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生产条件审查表中。

第二十五条 申请颁发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的,可由企业提供有资质单位出具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申请换发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的,应当进行产品质量抽检或提供一年内有效的抽检报告。产品质量抽检由省级主管部门现场考核时抽样封样,企业自主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省级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农药产品出厂必须标明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的编号。

第二十七条 首次颁发的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的有效期为两年(试产期);换发的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的有效期原药产品为五年,复配加工及分装产品为三年。

第二十八条 申请变更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的企业名称,应当向省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发新证书。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药生产批准证书更改企业名称申请表(见附件五);

(二)新、旧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三)原农药生产批准证书。

第二十九条 企业农药生产批准证书遗失或者因毁坏等原因造成无法辨认的,可向省级主管部门申请补办。

省级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补发农药生产批准证书。

申请补办农药生产批准证书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药生产批准证书遗失补办申请表(见附件六);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三十条 变更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的企业名称和补办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省级主管部门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初审及上报工作。对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相关工作。

第三十一条 农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农药产品质量标准、技术规程进行生产,生产记录必须完整、准确。每年的二月十五日前,企业应当将其上年农药生产经营情况如实填报农药生产年报表(见附件七),报送省级主管部门,省级主管部门汇总后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三十二条 申请企业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章罚 则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撤销其农药生产资格:

(一)己核准企业的实际情况与上报材料严重不符的;

(二)擅自变更核准内容的。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撤销或注销其农药生产批准证书:

(一)经复查不符合发证条件的;

(二)连续两次经省级以上监督管理部门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的;

(三)将农药生产批准证书转让其他企业使用或者用于其他产品的;

(四)在农药生产批准证书有效期内,国家决定停止生产该产品的;

(五)制售假冒伪劣农药的。

第三十五条 承担农药产品质量检测工作的机构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的,由省级主管部门或者国家发展改革委提请有关部门取消其承担农药产品质量检测工作的资格。

第三十六条 农药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受贿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其他材料,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至少提前半年向社会公告后,方能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

第三十八条 农药生产企业核准和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的审批结果及农药生产管理方面的相关公告、产业政策在国家发展改革委互联网上公示。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护农业、林业、畜牧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维护人畜安全,根据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药生产(含原药生产、制剂加工和分装,下同)、经营、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农药登记初审、农药质量监测鉴定和农药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办理。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省经济贸易管理部门负责开办农药生产企业的初审,并对农药生产实施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初审及农药质量的监督管理。

农药生产企业的开办和农药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发放,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报国务院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批准。

第四条农药实行登记制度。农药登记分为田间试验阶段、临时登记阶段和正式登记阶段。田间试验阶段的农药不得销售;获得农药临时登记证的农药可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田间试验示范、试销;获得正式登记证的农药可以生产、销售。

第五条申请农药登记证时,其研制者、生产者应当向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农药样品、农药产品的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影响、标签等方面的资料。

第六条用于农药登记的药效、残留、毒理和环境试验,应当由具有国家规定试验资格的单位进行,所需试验费用由申请者承担。

有试验资格的单位不得为本单位农药产品进行登记试验。

第七条已经登记农药的名称、种类、剂型、有效成份、毒性、使用范围、防治对象及使用方法,以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农药检定管理机构公告为准。

农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农药产品质量标准、技术规程组织生产,生产和产品检测记录必须完整、准确,不得涂改。所需原材料和包装材料必须符合农药标准要求。

第八条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植物保护站,土壤肥料站,农业、林业技术推广机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农药生产企业,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经营单位可以经营农药。

经营的农药属于化学危险品的,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向省经济贸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第九条经营农药的单位,应当具备《农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农药。

第十条法定经营单位设立网点经营农药的,应当加强对经营网点的管理,并对经营网点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经营网点不得再下设代销点经营农药。

农药经营权不得转让、出租。

第十一条农药经营单位购进农药时,应向生产企业或批发单位索取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或生产批准文件)和农药产品标准证的复印件,并检查核实,否则不得进货。

第十二条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单位出售农药,应当开具售货票据。农药经营单位以及农药使用者购买农药时,有权索取购货票据。

第十三条农药经营人员应向农药使用者正确说明农药的用途、使用方法、用量、中毒急救措施和注意事项等,不得对农药使用者进行误导。

第十四条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限的农药产品,如需继续销售的,其经营者应当向省农药检定机构报检,经检验具有使用价值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销售,但必须注明“过期农药”字样、使用方法、用量和期限。

第十五条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农业生产实际,适时向社会发布在一定区域内推广、轮换使用的农药品种。

第十六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农药安全合理使用的宣传指导,组织开展培训活动,做好主要农副产品农药残留量的检测工作,定期公布检测结果,并对农药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农药使用者应当确认农药标签中的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生产批准文件号、产品标准代号后,方可使用农药。严格按照标签标明的内容使用,不得随意扩大使用范围、加大施药剂量和改变使用方法。

第十八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农药执法人员。农药执法人员应当是具有相应的专业学历,并从事农药工作3年以上的技术人员或者管理人员,经有关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持证上岗。

第十九条农业、经济贸易、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行政部门的执法人员,按照各自职责对农药生产企业、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可以查阅、复制、拍摄与农药有关的资料,询问当事人和有关证人,采取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和异地封存等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农药执法人员对农药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的保密技术资料,应当承担保密责任。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依法没收的假农药、劣质农药,应当予以销毁或者技术处理。销毁或者技术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一)擅自设立农药经营代销点,转让、出租农药经营权的;(二)误导使用农药造成损失的;(三)销售未经省农药检定机构检验的过期农药的。

第二十二条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违反农药广告管理规定的,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电梯安全使用手册

我公司(xxxxxxx有限公司)于时xxx1号楼电梯施工过程中做到如下承诺:

一、施工过程中严把质量关,按操作规程施工,特种作业持证上岗,不野蛮施工;加强现场管理,设专人负责监管,不破坏环境卫生。

二、注意安全措施工作,开工前对员工进行安全交底,提高其安全保护意识;注意用电安全,提高防火意识。

三、施工过程中因违反操作规程或安全措施不到位等原因出现质量问题,造成事故的,或给他人或社会造成损失的,本公司负全责。

四、施工期x月x日至x月x日。

承诺人(签字并盖章):

日期:

农药安全规章制度

为进一步强化农药管理工作,作到事事时时讲安全,最大限度地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在农药的保管和使用方面,xx安委会特制定:

1、凡是公司统一接种或统一投放的农药,必须由公司统一购进并保管使用,严禁小家户私自购买,并自作主张投放使用或在家中存放农药。

2、公司职工或承包户单独使用农药前,必须请示连安委会,并且由公司相关的技术人员根据实情核准农药的'使用种类、数量、方法以及在使用过程中的应注意的事项等,坚决消除在农药的使用方面我行我素的不良行为。

3、在农药的发放方面,保管要做到认真发放,细致登记所发放的农药种类、数量、承包户姓名、做到心中有数,避免不安全因素的发生。

4、农药的存放需单列,严禁与其它物品混放,特别是与粮油等食用物品混放,小家户严禁存放农药,必须在公司统一管理,用时领取。

5、职工承包户在地头地边投放或喷施农药时,必须经连安委会同意,公司相关技术人员认可,同邻地承包户互相协调后方可进行,同时必须在投放或喷施农药地段做醒目告示。

6、严禁使用上级部门禁止使用的农药(如911农药、666农药),一旦发放上报上级部门严肃处理。

凡违反上述条款或私自用药,造成后果,赔偿一切经济损失。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农药安全管理制度

一、仓管员须掌握基地所用农药的常识,熟悉消防设施和操作规程,具备一定的应变能力,具有高度的责任心,任劳任怨,忠于职守。

二、仓管员负责农药的进出仓、保管、规范填报有关报表等日常性事务,

三、公司植保员协助仓管员规范化运作和管理农药仓库,仓管员应及时向公司领导和植保员报告农药库存情况以便于农药的申购和使用,每月向公司财务部填报一次农药盘存明细帐。

四、仓管员应做好农药进出库的记录和登帐工作,填写农药标识牌,做到帐目清楚、帐牌相符、牌货相符、帐货相符以防止差错,推陈贮新,避免农药积压。

五、对于近期无法使用或将过期的农药要及时上报公司以求合理调配或处理,做到“无差错、无丢失、无变质”。

农药安全管理制度

1.个人防护用品。

防护服、防护手套、防护鞋、防毒口罩(带有滤毒罐的)、防护镜等。

喷洒农药时,用人单位应提供相应的防护品。

如果没有防护品,那么不要光着腿脚、穿着短袖衣衫就去接触农药,要穿长袖长裤衣服、胶鞋,戴上橡胶手套和防毒口罩。皮肤容易暴露的地方,可以涂上一层肥皂沫,喷完立即用流水冲洗,也可以防护农药通过皮肤进入体内。

在配置和喷洒农药时,就要穿戴好,而不仅仅在喷洒农药时穿戴。

2.喷前检查准备。

喷洒农药前,认真阅读农药的说明书,配置方法,配药禁忌,配药时注意操作,勿溅出来。还要检查喷洒装置,各个接头都要安装结实,不要有渗漏。

喷洒农药前须通知邻近人员(医务人员更佳),以便发生中毒事故时可被及时发现并得到救助。如有皮肤破损,不能参加农药配置和农药喷洒工作。

3.喷药时间的选择。

最好在早上10点之前或者下午5点以后喷洒农药,这段期间日光照射强度不大。

4.喷洒农药的方式。

喷洒方向要顺风,也就是农药喷出来的风向要和风向一致,而操作者是站在逆风一方的,要倒退着喷洒农药。

5.喷洒过程中的禁忌。

(1)不要进食和抽烟,不要擦汗。

(2)不要在喷洒过农药的农作物间穿梭。

(3)发现喷头堵塞时,不要用嘴去吹,应用牙签、草杆等进行疏通。

(4)每天接触农药时间(包括配药和喷药)不能超过6个小时。

6.喷后清洁。

及时更换衣服,先清洗暴露部分的皮肤及防护用品上的药液,再洗手洗脸洗澡(流动的清水冲洗)。清洗的污水不要乱倒乱排,防止污染饮用水源和养鱼池塘。

二、喷洒农药时,还要注意什么问题?

1.配置农药时,应远离饮用水源和居民区,建议在空旷的地方,以免溅出来影响他人。

2.在喷药作业现场,应设置清洗用具和中毒急救用品,如简易喷淋洗涤装置、洗净剂、洗眼器以及解毒药、输氧装置等。

3.急救措施:药溅入眼内,立即将眼睑翻开用清水冲洗10—15分钟,再请医生治疗;如溅入口中,立即喝大量的水,并催吐,并立即带上农药说明书去医院治疗。

3.农药及喷洒装置等的存放和保管,要有专门场所和专人负责,对各种类型的农药必须作出醒目标记,有毒的农药采用适当的.警戒色。如条件有限,则放置在小孩不能接触的地方,以免误服。

4.在喷撒过有毒农药的田块周围设置警戒区和规定禁止放牧时间。

5.农药的包装材料应集中销毁和深埋。

6.喷药后一旦感到疲倦、大汗、头晕、头痛、胸闷等不适症状,尤其是出现恶心、呕吐、不想吃饭等症状时,应立即就近就医,并告知医生有药物喷洒史。

三、喷洒农药时,农药是怎么进入人体的?

喷洒农药时,农药可以通过呼吸道和皮肤渗透进入体内。

通过皮肤吸收是农药最常见的进入人体途径。当皮肤有伤口时,其吸收量要明显大于完整皮肤的吸收量。当农药制剂为液体或油剂、浓缩型制剂时,皮肤吸收速度更快。

通过呼吸道进入人体的方式:直径为1~8微米的农药粒子可以直接进入肺内,并被快速吸收;而大于8微米的农药粒子不能直接进入肺内,被阻留在鼻、口腔、咽喉或气管内,这些表面黏膜再将其吸收。

提醒:

因喷洒农药而发生的生产性农药中毒发病较慢,作业人员往往不宜察觉而耽误治疗时间。如长期从事农药作业,应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以便及时发现并进行治疗。如被诊断为职业病,可获得工伤待遇(免费治疗及生活补助)。

安全摆渡使用手册心得体会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的生活水平的提高,旅游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作为一位喜欢旅游的旅行者,我已经走遍了大江南北。然而,在我旅行的过程中,我发现人们对于旅行的安全意识普遍较低,这让我深感忧虑。因此,我非常高兴找到了一本非常实用的工具——安全摆渡使用手册。今天,我想分享我个人的心得体会,以期能提高更多人的旅行安全意识。

首先,我要感谢这本手册对于旅行的全面指导。从旅行准备阶段到旅行过程中的各种危险情况应对策略,这本手册简直是一本宝典。在旅行准备阶段,手册中有详细的建议和步骤,如准备护照、签证、疫苗等,让我对旅行前的准备有了更加全面的了解。在旅行过程中,手册给出了许多防范意外的小贴士,如保持警惕、不随便泄露个人信息、不随便接受陌生人的帮助等。这些指导都是非常实用且有针对性的,让我在旅行中感到更加安心。

其次,手册还提供了一些建议和技巧,帮助我更好地应对突发事件。在这个充满不确定性的世界中,突发事件是无法预料和避免的。然而,知道如何应对突发事件是至关重要的。手册不仅提供了意外事故的应对方法,如灾难发生时如何保护自己,还提供了紧急电话和求助途径等信息。这些信息对于我来说是非常有帮助的,我会在旅行中时刻将它们牢记于心,以备不时之需。

再次,手册中的安全知识给了我更多的自信和勇气。在旅行中,我常常会面临各种各样的危险和挑战。有时候,我会感到害怕和无助。然而,手册中的安全知识让我对各种情况有了更全面的认识,这让我有能力应对各种挑战。例如,在遇到盗窃时,我知道应该立即向警察报案,并及时联系银行冻结账户。这些知识让我不再感到害怕,反而有了更多的勇气去探索和体验旅行中的乐趣。

最后,手册也给了我一种对于安全的责任感。作为一个旅行者,在享受旅行的同时,我也应该对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负责。手册提醒我要遵守当地的法规,尊重当地的文化和风俗,不做违法乱纪的事情。此外,手册还告诫我要尊重自然环境,不破坏动植物的栖息地。这让我意识到,旅行者不仅要尽自己的力量保护自己的安全,还应该尽自己的责任保护环境和当地社区的安全。

总的来说,安全摆渡使用手册是一本非常实用的工具,对于提高旅行者的安全意识来说是非常有帮助的。通过这本手册,我学到了很多有关旅行安全的知识和技巧。这让我在旅行中更加安心,也对自己有了更多的信心。我希望更多的人能够认识到旅行安全的重要性,并使用这本手册来提高自己的安全意识。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旅行中更好地保护自己,享受旅行带来的快乐和惊喜。

安全摆渡使用手册心得体会

安全是企业生产经营的首要任务,而安全摆渡作为一项常用的企业运行工具,其使用的安全性更是至关重要。为了确保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公司制定了详细的、全面的安全摆渡使用手册。使用手册涵盖了摆渡设备的使用方法、维护保养规定、事故应急处理等方面的内容,对于保障员工的工作安全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第二段:对安全摆渡使用手册中的操作方法和规范的理解。

在使用手册中,对于摆渡设备的操作方法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和规范。在实操中,我深刻体会到,只有正确掌握操作要领,才能确保安全摆渡设备的正常运行。使用手册强调了设备的开关操作、工作流程、注意事项等,这些规范不仅能提高工作效率,还可以有效预防操作失误导致的事故发生。与此同时,使用手册的规定还要求操作人员进行安全防护措施的佩戴和安全操作的标准化,这为工作人员提供了更大的安全保障。

第三段:对维护保养规定的关注和重视。

安全摆渡设备的维护保养是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延长使用寿命的重要环节。使用手册中对于设备的维护保养规定进行了详细的介绍,并强调了员工的责任和任务。在实际工作中,我按照使用手册的要求,定期进行设备的检查与保养。除此之外,使用手册中还提供了一些常见故障排除方法和处理措施,这对于提高员工的技术水平和解决实际问题非常有帮助。

第四段:应急处理是避免事故发生的关键。

事故发生时的应急处理至关重要,它直接关系到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损失。在使用手册中,详细介绍了摆渡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理方法和步骤。在实际操作中,我发现只有将应急处理的方法和步骤熟练掌握,才能在发生事故时能够迅速进行处理,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和伤害。使用手册提供了事故预防的相关知识,如安全检查事项、事故报告流程等,能够在工作中切实遵守,并能在事故发生时能够正确迅速地进行应对。

第五段:结合个人体会总结使用手册的价值。

使用安全摆渡使用手册,我深刻体会到它对于企业和员工来说的巨大价值。手册的规定和要求不仅为员工提供了相关的操作指南,更为员工的安全提供了保障。使用手册中提供的知识和方法,帮助我不断提高操作水平和维护保养能力,确保了工作安全和设备的正常运行。同时,使用手册还加强了员工对于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的重视,提高了危机意识和处理能力。总之,使用安全摆渡使用手册,不仅是对于员工自身的保护,也是对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的有效支持。

通过使用安全摆渡使用手册,我深刻体会到其重要性和价值。它不仅提高了工作效率,确保了工作安全,还提供了事故处理的方法和步骤,对于员工的技术水平和应急处理能力也起到了重要的提升作用。相信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更好地遵守使用手册的规定和要求,不断提高自己的工作技能,为企业的安全和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农药安全管理制度

施用化学农药,防治病、虫、草、鼠害,是夺取农业丰收的重要措施。如果使用不当,亦会污染环境和农畜产品,造成人、畜中毒或死亡。为了保证安全生产,特作如下规定:

根据目前农业生产上常用农药(原药)的毒性综合评价(急性口服、经皮毒性、慢性毒性等),分为高毒、中等毒、低毒三类。

1、高毒农药:有3911、苏化203、1605、甲基1605。1059。杀螟威、久效磷、磷胺、甲胺磷、异丙磷、三硫磷、氧化乐果、磷化锌、磷化铝、氰化物、呋喃丹、氟乙酰胺、砒霜、杀虫脒、西力生、赛力散、溃疡净、氯化苦、五氯酚、二溴氯丙烷、401等。

2、中等毒农药:有杀螟松、乐果、稻丰荼、乙硫磷、来胺硫磷、皮蝇磷、六六六、高丙体六六六、毒杀芬、氯丹、滴滴滴、西维因、害扑威、叶蝉散、速灭威、混灭威、抗蚜威、倍硫磷、敌敌畏、拟除虫菊酯类、克瘟散、稻瘟净、敌克松、402、福美砷、稻脚青、退菌特、代森铵、代森环、2,4―滴、燕麦敌、毒草胺等。

3、低毒农药:有敌百虫、马拉松、乙酰甲胺磷、辛硫磷、三氯杀螨醇、多菌灵、托布津、克菌丹、代森锌、福美双、萎锈灵、异稻瘟净、乙磷铝、百菌清、除草醚、敌稗、阿特拉津、去草胺、拉索、杀草丹、2甲4氯、绿麦隆、敌草隆、氟乐录、苯达松、茅草枯、草甘膦等。

4、高毒农药只要接触极少量就会引起中毒或死亡。中、低毒农药虽较高毒农药的毒性为低,但接触多,抢救不及时也会造成死亡,因此使用农药必须注意经济和安全。

凡已订出“农药安全使用标准”的品种,均按照“标准”的要求执行。尚未制定“标准的品种,执行下列规定:

1、高毒草农药:不准用于蔬菜、茶叶、果树、中药材等作物,不准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与人、畜皮肤病。除杀鼠剂外,也不准用于毒鼠。氟乙酰胺禁止在农作物上使用,不准做杀鼠剂。“3911”乳油只准用于拌种,严禁喷雾使用。呋喃丹颗粒只准用于拌种、用工具沟施或戴手套撒土,不准浸水后喷雾。

2、高残留农药:六六六、滴滴滴、氯丹,不准在果树、蔬菜、茶树、中药材、烟草、咖啡、胡椒、香茅等到作物上使用。氯丹只准确性用于拌种,防治地下害虫。

3、杀虫脒:可用于防治棉花红蜘蛛、水稻螟虫等。根据杀虫脒毒性的研究结果,应控制使用。在水稻整个生长期内,只准使用一次。每亩用25%水剂2两,距收割期不得少于40天,每亩用25%水剂四两,距收割期不得少于70天。禁止在其他粮食、油料、蔬菜、果树、药材、茶叶、烟草、甘蔗、甜菜等作物上使用。在防治棉花害虫时,亦应尽量控制使用次数和用量。喷雾时,要避免人身直接接触药液。

4、禁止用农药毒鱼、虾、青蛙和有益的鸟兽。

1、农药由使用单位指定专人凭证购买。买农药时必须注意农药的包装,防止破漏。注意农药的品名、有效成份含量、出厂日期、使用说明等,鉴别不清和质量失效的农药不准确性使用。

2、运输农药时,应先检查包装是否完整,发现有渗漏、破裂的,应用规定的材料重新包装后运输,并及时妥善处理被子污染的地面、运输工具各包装材料。搬运农药时要轻拿轻放。

3、农药不得与粮食、蔬菜、瓜果、食品、日用品等混载、混放。

4、农药应集中在生产队、作业组或专业队设专用库、专用柜和专人保管,不能分户保存。门窗要牢固,通风条件要好,门、柜要加锁。

5、农药进出仓库应建立登记手续,不准随意存取。

1、配药时,配药人员要戴胶皮手套,必须用量具按照规定的剂量称取药液或药粉,不得任意增加用量。严禁用手拌药。

2、拌种要用工具搅拌,用多少,拌多少,拌过药的种子应尽量用机具播种。如手撒或点种时必须戴防护手套,以防皮肤吸收中毒。剩余的毒种应销毁,不准用作口粮或饲料。

3、配药和拌种应选择远离饮用水源,居民点的安全地方,要有专人看管,严防农药、毒种丢失或被人、畜、家禽误食。

4、使用手动喷雾器喷药品时应隔行喷。手动和机动药械均不能左右两边同时喷。大风和中午高温时应停止喷药。药桶内药液不能装得过满,以免晃出桶外,污染施药人员的身体。

5、喷药前应仔细检查药械的开头接关、喷头等处螺丝是否拧紧,药桶有无渗漏,以免漏药污染。喷药过程中如发生堵塞时,应先用清水冲冼后再排除故障。绝对禁止用嘴吹吸喷头和滤网。

6、施用过高毒农药的地方要坚立标志,在一定时间内禁止放牧,割草,挖野菜,以防人畜中毒草。

7、用药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将喷雾器清洁干净,连同剩余药剂一起交回仓库保管,不得带回家去。清洗药械的污水应选择安全地点妥善处理,不准随地泼洒,防止污染饮用水源和养鱼塘。盛过农药的`包装物品,不准用盛粮食、油、酒水等食品和饲料。装过农药的空箱、瓶、袋等要集中处理。浸种用过的水缸要洗净集中保管。

1、施药人员由生产队选拔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的青壮年担任,并应经过一定的技术培训。

2、凡体弱多病者,患皮肤病和农药中毒及其他疾病尚未恢复健康者,哺乳期、孕期、经期的妇女,皮肤损伤未愈者不得喷泉药或暂停喷药。喷药不准带小孩到作业地点。

3、施药人员在打药期间不得饮酒。

4、施药人员打药时必须戴防毒口罩,穿长袖上衣、长裤和鞋、袜。在操作时禁止吸烟、喝水、吃东西,不能用手擦嘴、脸、眼睛,绝对不准互相喷射嬉闹。每日工作后喝水、抽烟、吃东西之前要用肥皂彻底清洗手、脸和漱口。有条件的应洗澡。被子农药污染的工作服要及时换洗。

5、施药人员每天喷药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小时。使用背负式机动药械,要两人轮换操作。

6、操作人员如有头痛、头昏、恶心、呕吐等症状时,应立即离开施药现场,脱去污染的衣服,漱口、擦洗手、脸各皮肤等暴露部位,及时送医院治疗。

1、购买和使用农药,要仔细阅读标签,不要购买和使用没有标签或标签模糊不清、有关证号不全的农药(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

2、农药储运,应远离食品。农药不得与粮食、蔬菜、瓜果、食品及日用品等物品混载、混放。包装农药的箱、瓶、袋等应集中处理,禁止用于盛装食品、饮料和饲料。

3、配制农药要选择专用器具量取和搅拌农药。决不能直接用手取药和搅拌农药。

4、施药机械出现滴漏或喷头堵塞等故障,要及时正确维修,不能用滴漏喷雾器施药,更不能用嘴直接吹吸堵塞喷头。

5、田间施用农药,必须穿防护衣裤和防护鞋,戴口罩、帽子和防护手套。

6、田间喷撒农药,要注意风力、风向及晴雨等天气变化。应在无雨、3级风以下天气施药,不能逆风喷施农药。夏季高温季节喷施农药,要在上午10时前和下午4时后进行,中午不能喷药。施药人员每天喷药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小时。

7、选择适用农药,注意农药安全间隔期,避免残留。

8、瓜类、蔬菜、果树、茶叶、中药材等作物,严禁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

9、剧毒农药只准用于拌种、工具沟施或戴手套撒毒土,严禁兑水喷雾。

10、配药、施药现场,严禁抽烟、用餐和饮水。

11、科学用药,不得随意加大施剂量和改变施药方法。

12、保护天敌,减少用药。

13、施过农药的地块要树立标志,在一定时间内,禁止进入田间进行农事操作、放牧、割草等。

14、农药应用原包装存放、农药空瓶(袋)应在清洗三次后,远离水源深埋或焚烧。

15、施药结束后,要立即用肥皂洗澡和更换干净衣物,并将施药时穿戴的衣裤鞋帽及时洗净。

16、施药人员出现头疼、头昏、恶心、呕吐等中毒症状时,应立即离开施药现场,脱掉污染衣裤,及时带上农药标签到医。

农药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农药经营、使用行为,维护农民和农药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畜安全,保护农、林业的生产及生态环境,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药经营、使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监管部门)

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农药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

工商、质量技监、安全监管、绿化林业、商务、环保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农药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举报、奖励)

市和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电话、信箱,接受公众对经营禁用农药或者假冒伪劣农药以及违法使用农药等行为的举报。

市和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受理、调查和依法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守秘密。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受理部门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

(行业自律)

鼓励农药经营服务相关行业组织为会员提供业务指导和服务,在制定行业服务规范、引导会员规范经营等方面,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第二章农药经营

(经营条件)

农药经营单位及其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农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主体范围;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的农药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营业执照申领材料)

农药经营单位向市或者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属于《农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所规定主体范围的证明材料;

(三)根据法律、法规有关企业登记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证明材料的出具)

本规定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主体证明材料,按照下列规定出具或者提供:

(一)属于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的,由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出具;

(二)属于植物保护站、土壤肥料站、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由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出具;

(三)属于林业技术推广机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的,由市绿化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出具;

(四)属于农药生产企业的,提供农药生产资格批准文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属于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农药经营单位的,由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本规定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人员配备、设施设置证明材料,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农药经营单位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情况核查和出具证明材料。

(连锁经营的扶持)

本市鼓励发展专业化的农药连锁经营。经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农药连锁经营单位符合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标识、统一定价、统一服务规范等要求的,可以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扶持农药连锁经营的具体办法,由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统一配送制度)

农药经营单位分支机构经营的农药,应当由所属农药经营单位或者该农药经营单位加入的农药连锁经营单位实行统一配送。分支机构不得自行采购、代销农药。

(进货查验制度)

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实施以下进货查验制度:

(一)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

(四)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或者检验报告。

(安全销售制度)

农药经营单位应当设立农药销售专区,将农药置于存放专柜销售;未上柜销售的农药,应当置于专用仓库或者仓库专区贮存,按照有关规定采取隔离、隔开、分离等安全保存措施,并指定保管人员。

农药经营单位不得在农药销售场所经营食品、生活用品等商品。

(销售溯源制度)

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农药经营台账,如实记录农药进货时间、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以及配送、销售的时间、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等内容。

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向农药购买者出具发票。按照发票管理的规定可以不出具发票,但农药购买者要求提供发票或者其他销售凭据的,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开具发票或者其他销售凭据。销售凭据应当注明售出农药的名称、数量、购买时间以及农药经营单位名称等信息。

(销售告知义务)

农药经营单位销售农药时,应当根据所售农药的产品标签、说明书,如实说明产品用途、使用方法、中毒急救措施和注意事项等,不得误导农药购买者。

(销售人员的.专业技能)

农药销售人员应当掌握农药安全、合理使用的基本常识,熟悉所售农药的标签、说明书的基本内容。

农药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农药销售人员进行农药专业知识培训,建立相应的培训档案。

(高毒农药经营的要求)

对标签所标示的毒性为高毒以上的农药(以下简称高毒农药),农药经营单位应当采取以下销售管理措施:

(一)设置高毒农药分隔存放专柜,并在专柜上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

(二)由专人负责销售,并建立高毒农药经营专用台账;

(三)要求购买者告知用途、出示身份证明,并如实记录;

(四)要求购买者退回高毒农药使用后的容器、包装物,并建立回收登记制度。

(备存资料的保管时间)

农药经营单位备存下列资料,应当至少两年:

(一)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农药登记、产品合格检验证明或者检验报告的资料;

(二)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农药经营台账;

(三)第十六条规定的高毒农药经营专用台账。

第三章农药使用

(安全保管)

农药使用者应当妥善保管农药,防止误食误用。

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指定农药管-理-员,建立农药购进、领用台账登记等安全保管制度。

(安全用药)

农药使用者应当选择远离饮用水源保护区、居民生活区的安全地点配药,按照产品标签、说明书规定的剂量配药,不得任意增加用药浓度。

农药使用者应当采取避免农药中毒或者污染的预防措施,按照产品标签、说明书规定的防治对象、使用方法、安全间隔期和注意事项施用农药,不得随意扩大使用范围、增加施药频次。

(用药后的安全事项)

农药使用者应当妥善处理剩余农药、施药器械以及盛装农药的容器和包装物,不得在河流、湖泊、水库、鱼塘和饮用水源保护区等区域倾倒剩余农药或者清洗施药器械,不得随意丢弃盛装农药的容器和包装物。

(农药使用记录)

农业经济组织在农作物种植过程中,应当如实记载使用农药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

农药使用记录应当保存两年以上。

(禁用情形)

禁止使用农药毒杀鱼、虾、鸟、兽等动物。

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中草药材等农作物以及水源涵养林。

(指导、服务)

市和区、县农业、绿化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所属植保机构应当做好植物重大病、虫、草、鼠害的预测及相关综合防治工作,开展植物病虫害诊治为农服务,并通过免费培训、宣传资料发放、网上信息发布、咨询电话等方式,为农民提供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相关信息。

(鼓励、支持)

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为农民提供统一用药等植保服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可以采用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参与重大突发性、流行性植物病、虫、草、鼠害的防治工作。

(农药品种的轮换、替代及首次推广使用)

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农药使用防治效果、作物抗药性等方面的调查、评价活动,做好农药品种轮换、替代的相关工作。

农药新品种在本市首次推广使用的,农业、林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做好大田试验、示范工作,并适时发布农药新品种在本市区域内适应性的相关信息。

第四章其他规定

(农药经营监督管理)

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农药经营单位的农药质量及经营服务质量进行检查,建立农药经营单位诚信档案。

市和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质量技监、环保等部门之间应当建立农药经营监督管理信息通报制度。

(农药销售人员管理)

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农药销售人员组织开展农药相关法律规定和专业基础知识的培训、考核,建立农药销售人员专业技能管理档案。

(安全、高效农药的推广)

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植物病、虫、草、鼠害防治情况和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确定适于本市使用的安全、高效农药的品种名录,并做好组织推广工作。

本市推广使用的安全、高效新型农药,对使用农药的农民和农业经济组织实行补贴。年度实行补贴的农药品种目录应当经过专家论证、评审等程序确定并及时公布;供应补贴品种的农药生产企业应当由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进行公开招投标确定。

实行补贴的农药由销售网点分布较广且配备相应销售设施的农药经营单位经营,补贴农药的经营单位名单由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农药经营单位的经营条件状况确定并公布。

(农作物农药残留监测)

本市规模种植场、蔬菜园艺场、设施菜田、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场)等农产品生产基地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生产的农作物,应当在采收上市前进行农药残留自检。

市和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农作物采收上市前的农药残留监测工作,将农产品生产基地的农作物农药残留情况纳入重点监测范围,并对农民生产的农作物进行农药残留抽检。农药残留监测结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农作物农药残留超标的处理)

农药残留超标的农作物不得采收上市。采收上市前的农作物经检测认定农药残留超标的,应当在规定的安全间隔期之后进行复检,待复检合格后方可采收上市,但经检测认定含有违禁农药成份的农作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予以销毁。

根据监测发现的农药残留超标的情况,市和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跟踪监查。监测发现农作物含有违禁农药成份,应当追查违禁农药来源。

(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处置)

本市对盛装农药的容器和包装物实行有偿回收和集中处置。具体回收和处置办法,由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

(农药储备制度)

本市根据植物重大病、虫、草、鼠害的预测情况,储备用于预防、控制和扑杀的农药。

农药储备的具体品种和数量,由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方案,经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共同审核,按照规定的程序纳入市级重要商品储备体系。对纳入市级重要商品储备体系的农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日常监管、调拨和紧急配送。

(从业禁止)

农药经营使用的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农药经营活动。

第五章法律责任

(不符合农药经营条件的处理)

农药经营单位及其分支机构不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有关条件的,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的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相关部门撤回相应的证明材料,并函告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函告文件后,应当责令该农药经营单位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违反农药统一配送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农药经营单位对分支机构未实施农药统一配送的,由市或者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农药经营单位的分支机构违反规定自行采购或者代销农药的,由市或者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农药进货查验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农药经营单位未实施进货查验制度的,由市或者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农药安全销售管理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农药经营单位不符合销售安全管理要求的,由市或者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农药销售溯源管理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农药经营单位未建立或者执行农药经营台账管理制度的,由市或者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农药经营单位未按照发票管理有关规定出具发票的,由税务部门依法处理;未按要求向农药购买者出具销售凭证的,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误导农药使用者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农药经营单位误导农药使用者并造成药害或者中毒事故的,由市或者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销售高毒农药未采取有关措施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销售高毒农药未采取有关管理措施的,由市或者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农药安全使用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有关农药安全使用规定,造成危害后果的,由市或者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农药残留超标农产品上市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将农药残留超标的农作物采收上市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法经营、使用农药的民事、刑事责任)

违法经营、使用农药,造成人畜伤亡或者其他经济损失的,农药经营、使用者应当依法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违法责任追究)

农药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例外)

百货商店、超市等单位经营家庭用防治卫生害虫和衣料害虫的杀虫剂,不适用本规定。

(施行时间)

本规定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原1995年11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7号令发布,并分别根据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4号令、2004年6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28号令修正后重新发布的《上海市农药经营使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一条为了确保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农产品出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出口农产品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大力推广国际通用的“良好农业操作规范”,按照进口国的质量安全标准选用农药、兽药、渔药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化学投入品,并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用药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行出口生产体系建设,鼓励、扶持农产品出口企业建立出口生产基地。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将已经备案并按照国际通用“良好农业操作规范”建立的农产品出口基地名单向国内外公布。

第四条外经贸、出入境检验检疫、农业(畜牧)、海洋与渔业、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加强配合协作,建立出口农产品联席工作机制。

农业(畜牧)部门负责植物产品原料种植环节和动物产品原料养殖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

海洋与渔业部门负责水产品和水生动植物原料养殖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加工出口农产品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并配合相关部门实施出口农产品生产源头监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监管。

外经贸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出口农产品市场开拓及相关信息服务事宜。

第五条农业(畜牧)、海洋与渔业部门应当会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进口国的质量安全标准,及时制定、调整、公布与出口农产品生产有关的技术规范,加强对生产者的监督、指导与服务,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禁用、限用农业化学投入品名录。

出入境检验检疫、质量技术监督、外经贸等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农业(畜牧)、海洋与渔业部门做好出口农产品生产的监督、指导与服务工作。

第六条生产经营出口农产品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可追溯体系和质量责任追溯制度,做好农业化学投入品的进货、使用、出口农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过程记录,并妥善保存2年以上。

出口农产品发生质量问题的,应当按生产经营环节依次追溯质量责任。

第七条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信息共享的要求,相互提供出口-技术规范、国内外市场动态、生产经营者诚信状况、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溯状况等与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的信息;外经贸部门应当对相关信息进行汇总整理,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进口国家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发生变化的,质量技术监督、出入境检验检疫和外经贸部门应当及时向农业(畜牧)、海洋与渔业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农业(畜牧)、海洋与渔业部门应当及时向质量技术监督、出入境检验检疫和外经贸部门提供生产环节防控疫病、疫情、农业化学投入品使用等信息。

第八条加工出口农产品的,应当建立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自检自控体系,对出口农产品加工环节的安全实行自检自控,并接受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监管。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根据出口农产品加工企业的自检自控能力、质量诚信状况和出口农产品风险程度高低等情形,实行不同的监管模式。

法律、法规对出口农产品加工监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出口农产品质量检测的基础设施投入,逐步完善检验检测条件。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相互间的检测协作,充分利用现有检测资源,并积极为企业提供检测便利。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扶持、鼓励出口农产品品牌建设,加大对特色出口农产品原产地的保护力度和出口农产品品牌企业的扶持力度,并鼓励企业积极开展国际认证和商标注册。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鼓励、支持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行业协会,并充分发挥其在提供生产技术和信息服务、建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控制体系以及加强行业自律等方面的效能。

第十二条农业(畜牧)部门应当向畜禽养殖基地派驻经资格认定的兽医技术人员;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向出口肉类屠宰厂派驻经资格认定的兽医技术人员。兽医技术人员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对畜禽养殖、产品加工实行产地检疫和屠宰监管,并搞好衔接。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出口农产品安全风险基金,专项用于补偿出口农产品质量风险损失。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出口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分析与预警机制。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出口农产品的种植、养殖进行合理布局,制定出口农产品种植、养殖规划并组织实施。

农业(畜牧)、海洋与渔业部门应当按照动植物种植、养殖规划,制定出口农产品种植、养殖规范,并合理确定动植物种植、养殖密度。

生产出口农产品的,应当严格遵守出口农产品种植、养殖规划和种植、养殖规范。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出口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和生产区域土壤及水源的环境保护。

生产、加工出口农产品的,应当根据出口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的环境要求,严格保护出口农产品基地的环境,并加大对基地基础设施的建设与改造。

第十六条生产加工出口农产品的,应当严格按照农药、兽药、废弃物、病死动物、畜禽粪物及其包装物品等废弃物的处理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回收前款规定的废弃物。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生产、销售或者使用违禁农业化学投入品;

(二)藏匿、加工、贩卖病死畜禽;

(三)破坏出口农产品生产基地及其环境;

(五)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不得实施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农业(畜牧)、海洋与渔业、出入境检验检疫、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和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处以警告,并对非经营性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性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违反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本规定于2015年12月1日起实施。

农药安全管理制度

1、为了加强经销部农药的安全管理,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农药安全管理制度》。

2、农药为有毒品,属危险化学品,一切经营、仓储、运输、使用必须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执行。

3、农药的购买、品种的选择及其数量应由经销部负责人负责。

4、在农药购买过程中,应向供货商索取“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不得从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单位购买农药。

5、在农药运输时,应委托具有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资质的车辆进行运输,不得委托不具备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资格的车辆进行运输。

6、在农药装卸和保管过程中,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农药进货应进行入库验收,营业员必须对入库农药的生产许可号、登记证号、标准证号、生产厂家、生产日期、毒性等级、含量、成分等进行登记和验收,符合要求的方可进库。

(2)营业员应对入库农药进行拆箱验收,每种农药验收2~5箱,若发现问题,需扩大验收比例,验收后将商品包装复原,并做好标记,验收完毕,合格的验收入库,填写验收记录及入库单。

(3)若包装破漏,必须更换包装方可入库,整修包装需在专门场所进行。撒在地上的农药应清扫干净,集中存放,统一处理。

(4)农药堆放应符合安全、方便的原则,便于堆放、检查和消防扑救。堆垛应按品种分类进行,垛高不应超过2m。

(5)营业员要保证农药安全,经营场所在固定方便的地方配置与农药性质适应的消防器材、急救药品。经营场所应设置报警电话。

(6)经营场所应保持良好的通风、整洁,对散落的农药应及时清除。

(7)对经营场所进行定期检查,检查货垛是否牢固,有无异常,消防器材、防护用品、急救药品是否完好、有效。

(8)经营场所应在醒目的位置悬挂“禁止烟火”、“禁止吸烟”、“当心中毒”等警示标志。

(9)农药销售严格按生产日期先后出库,严格执行出库单制度。

7、经销部在销售农药时,应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农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