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考核规定心得(热门21篇)

小编: 翰墨

总结是一种对自我进行反思和审视的方式,它不仅可以概括经验,还能够发现错误和改进之处。通过阅读以下心得体会范文,我们可以从中找到共鸣和启发,加深对于某一主题的理解和思考。

安全管理规定心得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是学校管理的法规性文件,是第一个以10部委部长令的形式发布的有关中小学安全管理工作的文件;是第一个与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配套的法规性文件。长期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中小学生的安全健康成长十分重视,全社会也给予了高度关注。

中小学幼儿院安全管理办法》的基本特点体现在几个方面:

一是内容全面。既规定了校内安全管理制度与管理要求,也规定了校园周边安全管理职责与管理要求;既规定了教育部门与学校的安全管理职责,也规定了其他部门的安全管理责任,内容比较全面,涵盖了中小学安全工作的各个方面。

二是注重制度建设。规定了有关部门关于学校安全管理的联席会议制度,设专章规定了校内安全管理制度。

三是针对性很强。《办法》认真总结近年来新出现的学生安全事故的原因和特点,力求进行有针对性的规范。

四是规定非常具体,可操作性很强。《办法》对学校的安全管理措施作了具体的规定,比如,针对集中上下楼梯时易造成学生踩踏的事故,《办法》提出“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疏散时间和楼道上下顺序,并安排人员巡查”。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较好地体现和贯彻了《义务教育法》关于学校安全的规定,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新政治考核规定心得体会

近日,中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新政治考核规定,这对于促进政治环境的纯洁化、提高政治水平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参与和了解这一新规定的落地与实施,我对此有了一些深刻的体会和认识。在新政治考核规定的指导下,我们必须紧跟时代步伐,加强自我约束,发挥自己作为公民的职责,为实现中国梦而努力。

首先,新政治考核规定增强了对政治道德的重视。作为一名合格的公民,必须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而新政治考核规定明确了政治道德在政治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并通过实名制的方式强调了诚信原则的重要性。这使得人们在日常生活中不敢有丝毫的作假和虚伪,而是积极践行良好的道德行为。这就要求我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坚守底线,自觉遵守道德规范,体现公民的良好道德风尚。

其次,新政治考核规定推动了政治实践的积极参与。在新的考核规定下,政治的现场实践得到了更多的关注和激励。政治实践不再是一种虚幻的表演,而是实实在在的工作。政府要求我们通过参与社区事务、关注国家政策、参与公益实践等多种方式来积极参与政治实践。这无疑提升了公民的参与意识和责任感,从而推动了政治实践的活跃化。我相信只有通过实际行动,才能更好地发挥我们作为公民的作用,积极参与国家建设。

第三,新政治考核规定促进了政治知识的普及。政治知识的普及是培养公民政治素质的基础。新政治考核规定鼓励公民通过学习政治知识来提高自己的政治水平。政府通过提供政治知识的学习资源,组织相关考试来检验公民的政治素养。这使得公民在积极参与政治实践的同时,也对自己的知识水平有了更高的要求。只有不断提升自己的政治知识和理论水平,才能更好地支持和配合政府的工作,更好地履行公民责任。

第四,新政治考核规定增加了个人隐私保护的机制。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信息化的发展,个人隐私受到了前所未有的侵扰。新的政治考核规定明确了个人隐私保护的原则,要求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将个人信息保护纳入到日常工作中。这一举措有效地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使得公民在政治考核中不再受到无谓的干扰和损害。这为我们提供了更好的环境和条件,充分展示自己的能力和潜力。

最后,新政治考核规定提高了官员的职责与权力的匹配度。新政治考核规定明确了官员的权力范围和责任,要求官员在行使权力的同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这为政府工作的透明化和规范化提供了保证,能够有效提升政府的公信力和形象。同时,官员也需要不断提升自己的政治素养和能力,才能更好地适应新的考核规定、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服务。

总之,新政治考核规定的实施为我们提供了更好的政治环境和行为准则,着力提升了公民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作为一名公民,我们要时刻保持对新规定的认识和了解,从自身做起,践行正确的政治行为。只有在这样的新政治考核规定的指导下,我们才能更好地履行自己的公民责任,为实现中国梦贡献力量。

新政治考核规定心得体会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大学生的素质和能力要求越来越高,政治素质作为一个重要的方面,被重视的程度也日益提高。为了更好地培养和考核大学生的政治素养,近期出台了新政治考核规定。在新政治考核规定的实施过程中,我切身感受到了一些变化和启示,同时也获取了一些新的认识和体验。

首先,新政治考核规定意识到了大学生参与政治活动的重要性。以往的考核模式更注重书本知识的记忆和推理能力的发挥,而新政治考核规定更加强调大学生参与社会政治活动,并且将其作为政治素养考核的一个重要方面。我参加了校园政治讲座、社团活动和公共事务等多个方面的实践,并将其总结为一份个人实践报告,这些活动丰富了我的社会经验和政治见解,同时也增强了我与他人沟通合作的能力。

其次,新政治考核规定鼓励大学生参与社会实践和服务。传统的政治考核多是以笔试和面试的形式,回答政治理论问题,但无法真正考察学生的社会实践和服务意识。而新政治考核规定以项目作业和社会实践为主要考核内容,并将实际行动情况作为评定标准。通过参与社会实践和服务,我亲身体会到了社会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培养了自己观察和分析问题的能力,也更深刻地认识到了自己作为一名大学生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和使命。

此外,新政治考核规定将思想政治教育与实践相结合,注重大学生的能力培养。在政治考核中,不仅要求学生熟悉国家、党的方针政策,还要求学生具备批判性思维和创新能力。我在准备政治考核时,经常参阅最新的政治文献和学术研究成果,关注国家和社会的最新发展动态,逐渐培养了对政治问题的独立思考和敏锐观察的能力。这让我意识到,政治学习不仅要掌握知识,还要注重发展自己的创造思维和批判性思维,从而在今后的学习和工作中更好地适应社会需求。

最后,新政治考核规定还注重大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在政治考核中,综合素质成了评价的重要指标之一。学校将学生的道德、思想品质、领导能力、组织能力等纳入考核范围,并且将这些素质的培养纳入到学生日常的教育和管理中。通过参与各类团体和组织活动,我锻炼了领导和组织的能力,也培养了自己团队合作和协调的能力。通过这些综合素质的培养,我相信自己将来在工作中的竞争力也会更强。

总的来说,新政治考核规定给予了大学生更多的参与政治活动的机会与空间,并注重培养大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通过这一考核规定的实施,我更加深刻地认识到政治素养在大学生教育中的重要性,也真正感受到了政治学习的魅力和价值所在。通过这次政治考核,我收获了许多,不仅提高了自己的政治素养,也培养了更多实际应对问题的能力和经验。我相信,在今后的学习和工作中,我会将这些宝贵的经验运用到实践当中,为社会作出更多的贡献。

安全管理规定心得

义务教育法》第23条规定,各级人民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办法》专设“校园周边安全管理”一章,有针对性地对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履行的校园周边安全管理职责作出明确规定,有利于安全管理中依法管理、各负其责方针的落实。

安全管理规定心得

结合《义务教育法》第24条第1款关于加强校内安全制度建设和安全管理、以及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等规定的精神与要求,《办法》分设“校内安全管理制度”、“日常安全管理”、“安全教育”三章,以比较多的条款,对校内安全问题作出全面具体的规定,为落实关于校内安全的法律规定提供了较好的工作基础。

安全管理规定心得

校舍是保障义务教育实施的重要的、基本的条件,校舍安全也是比较突出的实际问题,亟需解决。《义务教育法》第24条第2款以及法律责任一章中的第52条对政府保障校舍安全的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办法》则主要从学校加强安全工作的角度,对进行校舍安全检查和危房报告作出了规定,有利于各有关义务主体全面贯彻落实法律的规定,共同保障校舍安全和师生生命安全。

作为战斗在教育工作最前线的老师,我会依法履行自己的安全管理职责,与其他老师一道,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认真为学生服务,切实保障学生的安全,让家长放心。

化工厂安全考核心得体会

化工厂是一个安全风险较高的行业,为了确保工厂的正常运营,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化工厂安全考核是必不可少的环节。我在一家化工厂工作多年,多次参与了安全考核,积累了一些经验和体会。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对化工厂安全考核的核心得体会。

第二段:设立目标。

化工厂安全考核的第一步是设立考核目标。目标明确了考核的重点和目的,能够引导各部门和员工在工作中更加重视和关注安全。在设立目标时,应该考虑到化工厂的具体特点和存在的安全隐患,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目标的设立应该具体、可衡量和有挑战性,可以通过统计数据和员工意见来不断改进和完善。

第三段:加强培训。

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是化工厂安全考核的核心内容之一。通过培训,员工能够了解和掌握安全操作规程、应急预案、防护装备的使用等知识和技能。化工厂应当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并结合实际工作情况进行演练和训练,提高员工的应对突发事故和紧急情况的能力。培训内容应该全面、系统,不仅针对新员工,也要对老员工进行常规培训和再培训,保持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不断提升。

第四段:建立监测机制。

监测和评估是化工厂安全考核的重要环节,有助于发现隐患和问题,并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化工厂应该建立健全的监测机制,通过安全设备、摄像头、巡检等方式对关键环节和场所进行全方位的监测。同时,化工厂应当制定评估标准和方法,定期对各部门和员工进行安全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安全考核的重要依据。监测机制应当及时、准确,能够迅速发现和处理安全问题,提高安全考核的效果和实效。

第五段:完善激励机制。

化工厂安全考核不仅考察了各部门和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也间接反映了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和措施的有效性。为了激励各部门和员工重视和参与安全工作,化工厂应该建立完善的激励机制。可以通过设立奖励制度,表彰在安全工作中表现优秀的个人和部门,激发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同时,要建立责任制度和惩罚机制,对违反安全规定和造成安全事故的个人和部门进行追责和惩罚,形成严明的安全管理氛围。

结尾段:

通过多年的参与和体会,我深切理解到化工厂安全考核的重要性和复杂性。设立目标、加强培训、建立监测机制和完善激励机制是化工厂安全考核的核心要点,能够使安全管理更加规范和科学,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化工厂应该以安全为重,不断改进和完善安全考核制度,确保厂区的安全稳定,为企业的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作出积极贡献。

新政治考核规定心得体会

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变化,政治考核成为了衡量一名公务员素质的重要标准之一。为了更好地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不断推进政务能力的提升,近日我所在的机关出台了新的政治考核规定。作为一名公务员,我对这一政策进行了深入研读并参与了相关培训,通过这一过程,我深刻体会到了新政策的重要性和影响,并从中获得了一些心得体会。

在新的政治考核规定中,注重了公务员的政治意识和品德修养的培养。作为一名公务员,政治意识和品德修养是我们必须具备的基本素养。政治意识是指我们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认同和坚定信仰,品德修养则是指我们的道德情操和行为规范。通过本次培训,我认识到只有具备正确的政治意识和良好的品德修养,才能够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使命。因此,我将加强理论学习和道德修养,不断提升自己的政治素养。

新政治考核规定中还强调了公务员的职业能力和工作效能。作为一名公务员,我们承担着服务人民的重要职责,必须具备一定的职业能力和良好的工作效能。职业能力包括业务技能、沟通协调能力、创新能力等方面,而工作效能则是指我们在工作中的表现和业绩。通过参与培训,我意识到只有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才能够更好地适应工作的需求。因此,我将注重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同时也以高度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来投入到工作中,提高工作效率,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服务。

此外,在新政治考核规定中,还加大了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力度。反腐倡廉是整个社会的迫切需要,这也是公务员必须具备的一项重要素质。新政策对公务员的廉洁自律做出了明确要求,要求公务员不得以权谋私、利用职务便利等行为。通过本次培训,我深入了解到反腐倡廉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决心加强自身的廉政建设,自觉约束自己的行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和利益观,做到廉洁奉公,为社会作出表率。

最后,新政治考核规定还加强了对公务员的考核管理。这体现了对公务员工作的规范和有效管理的要求。有了明确的考核标准和评价体系,公务员才能够有针对性地改进自己的工作,并通过考核来体现自身的价值。通过本次培训,我清楚认识到考核对于我的成长和发展的重要性,将会以积极的态度面对考核,努力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和水平。

总之,新政治考核规定的出台对于公务员队伍建设和提高工作效能、推进廉政建设起到了重要的引领和推动作用。通过参与培训,我深刻认识到政治考核对我们个人能力提升的重要意义,并将立足本职岗位,主动适应新政策,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工作能力,为国家和人民做出更大的贡献。

安全管理规定心得体会

一、野外作业前必须制定好安全预案措施,并确认好互保联保对子,报车间和安环科备案,必要时安全员要到场监督。

二、作业时必须认真对工作场地进行检查,特别要注意是否有毒蛇、毒蜂等危险因素,确认无危险因素后,方可工作。

三、夏季野外作业时,必须做好防暑工作,防止中暑。

四、使用氧气、乙炔进行焊割时,氧气瓶与乙炔瓶相隔摆放距离应达5米以上,并远离工作人员达5米以上。夏季时应使用东西遮挡,以防止高温曝晒发生爆炸。

五、涉及到使用电时,必须认真检查电源线的绝缘情况,相隔50米左右要安装电器控制开关。电源线摆放不能与其他备件、管子等同道,以防磨穿电源线。电源线不能沿公路、潮湿场所摆放。收线时,必须先停下电源并检验无电后方可进行。

六、使用三脚架起吊重物时必须固定好,以防侧翻伤人。

七、涉及高空作业时必须有人监视,并系好安全带,搞好防范措施,严禁进行交叉作业。

八、起吊重物必须由起重工到场起吊并作指挥。

九、严格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

十、注意防火工作,预防火灾。

政治考核新规定心得体会

最近,国家出台了一系列针对高校师生的政治考核新规定。这些规定备受关注,因为它们被认为是对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加强和完善。我在学校中度过了几年时光,也接受过许多政治考核。因此,我想分享一下我对这些新规定的看法和心得体会。

第二段:政治考核的重要性。

首先,我认为政治考核在高校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尽管它经常被看作是一种繁琐的程序,但实际上,它是落实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实际手段。通过政治考核,我们可以评估学生对党的理念、国家的法律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理解程度。政治考核也有助于高校了解学生的思想状况,帮助他们具备正确的价值观、丰富的人文素养和良好的社会责任感。

第三段:新规定的切实可行性。

新的政治考核规定不仅是为了加强学生的政治思想教育,还为学校管理提供了更加科学和系统的手段。与以往不同的是,新的规定更加重视考核内容的科学性,着重考核学生的思想观念、道德水平和实践能力,而非简单地判断他们的表面言谈和表现。这样,规定的切实可行性大大提高了,也将培养出更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优秀人才。

第四段:自我提高的必要性。

尽管新规定的目的是帮助学生提高政治素质,但对于我们个人而言,政治考核也是一次提高自己思想和道德水平的机会。在深入学习党的理念、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我们可以自觉树立正确的社会价值观和道德观,栽培自己良好的思想品质和道德修养。

第五段:结论。

总的来说,政治考核新规定是帮助高校加强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的一项重要手段。它有助于提高学生的思想素质和道德水平,并将帮助学生成为有着广泛社会责任感的优秀人才。对于我们个人而言,我们也应该注意自我提高,以便成为社会上成功和有意义的人。

员工安全作业要求及考核规定

1.运作业过程中,必须小心吊运产品,防止磕碰,防止摔断、摔裂管桩。

2.挂钩工应正确指挥行车运行,信号明确;挂钩前先检吊钩、吊环、链条、钢丝绳等吊具是否合格,挂耳是否牢固,防止重物掉下来。

3.挂钩安全操作五要点:a.面对行车工,便于行车工看清挂钩情况;b.手握链条的位置要高出模具边板,防止夹手;c.要正确站位,注意远离模脚或踩住模脚(模边)挂钩;d.挂钩时,宜先挂近身处吊钩,再挂另一侧吊钩;e.挂钩(脱钩)后,迅速避让所吊重物(吊钩),模具脱钩后把吊钩置于模具的正上方。

4.任何人(尤其是蒸养池挂钩工)不得在重物上或手抓吊钩,随所吊重物或手抓吊钩行走,否则,对当事人及行车工各罚款10元,第二次发现各罚款20元,依次加重处罚。

5.蒸养池挂钩工,不要站在空池旁边挂钩,防止摔下养护池。

6.吊车“十不吊”规定:

6.1超负荷重物,重量不明,埋在地下的物件不吊;。

6.2吊钩没有挂到位,吊绳和附件捆绑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6.3指挥信号不明、光线暗淡无法看清场地,不吊。

6.4吊挂重物直接进行作业加工的,不吊;。

6.5歪拉物品、斜位物品不吊;。

6.6起吊物上站人或起吊物上有活动物件、浮放物件,不吊;。

6.7氧气瓶、乙炔瓶等易爆物件不吊;。

6.8有棱角、缺口易割断钢丝绳的物品,未垫好刃口、缺口时不吊;。

6.9超长,超大重物未采取牵引措施不吊;。

6.10六级以上大风或雷雨天气不吊。

违反上述规定酌情罚款20到100元,不听从劝告或屡教不改者加重处罚。发生工伤事故,按《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考核处理。

员工安全作业要求及考核规定

1.盘螺及整盘钢筋必须用专用支架固定防止滚动,堆放高度不得超过三层。

3.拉丝工序,作业期间出现待拉丝钢筋缠绕以及冷拔丝断裂等异常情况时,必须停机处理,不得用手强行去接触钢筋。违者,每次罚款20元。

4.操作轧尖机时禁止戴手套作业,轧尖时人手离轧尖机卷轮30厘米以上,防止手部卷入轧尖机。戴手套轧尖,发现一次罚款20元。

5.钢筋调直切断作业,把钢筋引入进给导轮时,手离导轮入口50cm以上,防止手被带进去夹伤,采用用手动方式点动前进,使钢筋穿过调直盒及切刀。

6.车间摆放的绕丝盘应集中放在指定位置并有防滚动措施;装卸料盘时小心操作防止碰手,非编笼班员工不得帮忙;推动料盘时应缓慢,注意地面的平整度,防止倒下伤人。绕丝盘未放在指定位置,对责任人每次罚款20元。

7.进行拉丝作业,需及时清理掉拉丝粉中的结块,要戴好防护口罩。

8.拉丝设备运行时,操作者不得远离控制台,需随时观察各仪表显示是否正常,不得用身体任何部位或物件触及运行中的钢丝和转动机件。非操作人员不得靠近设备,不得进入隔离网内。

9.镦头时手应离夹具10厘米以上并防止烫伤,搬运镦头钢筋应带好手套,放置烫伤。

10.编笼时,防止火花溅入眼内,人不得站在焊点旁边。牵引小车滑行时,人员与小车保持1米以上距离,防止碰伤。

11.切割锯应指定专人管理和使用,使用前检查切割机叶片是否有裂纹、缺损、是否紧固,使用时用力均匀,不得长时间使用,正前方不得站人,操作时需戴好防护眼镜。使用砂轮机者,应遵守此操作方法。

违反上述规定者(没有具体规定的条款),酌情罚款10到50元,不服从管理或屡教不改者加重处罚。发生工伤事故,按《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考核处理。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安全监察部是公司特种作业安全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特种作业的安全监督。总经理工作部具体负责特种作业岗位人员的培训、发证、复审等管理工作。

4管理内容与要求。

4.1特种作业的分类。

4.1.1金属焊接(气割)作业。

4.1.2机动车辆驾驶(包括铲车,推土机,电瓶车等)。

4.1.3起重机械作业。

4.1.4登高架设作业。

4.1.5电梯操作、维修。

4.1.6有关机械操作(指电吊、行车、桥抓等)。

4.2.1年满十八周岁以上。

4.2.2经医院检查确认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4.2.3具有特种作业所需的文化程度和技术知识,并掌握与本工种相关工作的安全技术知识。

4.3.2培训形式。

4.3.2.1参加考核发证单位(部门)或由其指定的教育培训单位的培训。

4.3.2.2企业自行组织的现场教育培训。

4.3.3大、中专、技工学校的毕业生,持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特种作业教育、经考核合格的相关有效证件的,当年可免培训考核。

4.3.4参加发证单位培训的时间与内容,可根据国家颁发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标准和有关规定而定。参加企业自行组织培训的时间不少40学时,培训内容为本工种有关的技术与安全知识(规程、规定等)。

4.4考核和发证。

4.4.1特种作业人员经技术、安全培训后,必须进行考核,并记入个人培训档案。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关证件后,方可独立作业。

4.4.3起重机械、金属焊接(气割)、电梯操作或维修、登高架设、有关机械操作等由省、市劳动部门考核、发证。

4.4.4企业内部的机动车辆(不含汽车驾驶)驾驶人员由省、市劳动部门或指定单位考核、发证。

4.5复审。

4.5.1取得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由该工种的考核、发证部门或指定单位定期进行复审。

4.5.2复审内容。

4.5.2.1复试本工种的专业技术理论、实际操作和安全技术理论,与本工种相关工作的其他基本知识。

4.5.2.2身体健康检查等。

4.5.3复审不合格者,在两个月内可申请再复审一次。仍不合格者,由发证单位收缴操作证,并不得继续独立作业。超过期限未经复审者,不得继续独立作业。

4.5.4因故停止工作三个月以上需复工者,应对其进行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工作。

4.5.5在两个复审期内,做到安全无事故的特种作业人员,经所在单位审查,报经发证单位(部门)批准后,由所在单位给予嘉奖。

4.5.6每次复审,由复审单位(部门)在操作证上注明意见并签章。

4.5.7无证或持过期操作证在特种工种岗位上作业的人员,一律视为违章作业,并按违章作业规定予以处理。

4.6管理职责。

4.6.1总经理工作部。

4.6.1.1负责公司特种工种岗位的设置符合生产的需要,人员的技术条件及身体健康状况符合特种作业的有关规定。

4.6.1.2负责公司特种工种作业人员的配备、变更和调配。

4.6.1.4建立各类特种工种管理档案,并根据需要抄送设备管理部、安全监察部。

4.6.1.5负责公司机动车辆(包括铲车、推土机、电瓶车等)证照的办理、年审,以及使用、维护等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4.6.1.6负责机动车辆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与考核,具体按公司交通安全管理标准执行。

4.6.2设备管理部。

4.6.2.1协助总经理工作部做好公司特种工种岗位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工作。

4.6.2.2对公司特种作业的现状进行评价,并提交总经理工作部作为特种工种设置变更的依据。

4.6.3安全监察部。

4.6.3.3负责对外包单位安全资质审查的同时,验证其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情况及异地作业的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有效。

5检查与考核。

5.1本标准的执行情况由公司分管领导和安全监察部、总经理工作部组织检查与考核。

5.2按《浙江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考核标准》进行检查与考核。

化工厂安全考核心得体会

化工厂作为生产化学品的重要环节,其安全问题一直备受关注。为了确保化工厂的安全运行,保护生产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都制定了严格的安全考核制度。通过近期一次化工厂安全考核,我深刻领悟到了几个核心信念,并从中获得了宝贵的体会。

第一段:合规与法律意识。

化工厂安全考核的核心之一是合规与法律意识。作为化工企业,我们必须保持对相关法律法规的深刻了解,并且自觉遵守。只有在合规的前提下才能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化工厂应对危险化学品进行严格登记,确保每一种化学品都得到合理储存和处理,防止泄漏和事故的发生。只有合规和法律规定的要求相统一,我们的安全意识才能更加牢固。

第二段:职责意识和责任担当。

化工厂安全考核的另一个核心点在于职责意识和责任担当。作为一名员工,我们不能仅仅以完成工作任务为目标,而是要将安全放在首位。安全应该贯穿于我们的日常工作,化工生产过程中的每一环节都要严格要求自己,确保不出现事故。当我们注意到潜在的安全隐患时,应该立即上报,并积极参与解决。只有充分发挥职责意识和责任担当,我们的化工厂才能处于安全的状态。

第三段:安全培训和技能提升。

化工厂安全考核还强调了安全培训和技能提升的重要性。对于从事化工生产的员工来说,不仅要有基本的安全意识,还需要具备相应的安全技能。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学习最新的安全知识和技能是非常重要的。支持和鼓励员工参加安全技能比赛和培训课程,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通过培训和技能提升,我们的工作效率也会相应提高。

第四段:设备与设施维护。

化工厂安全考核还对设备和设施的维护情况进行了评估。设备和设施的维护决定着整个化工生产过程的安全性。定期检查和保养设备,发现并解决潜在安全隐患,是保证化工厂安全的重要环节。安全考核提醒我们,设备和设施的维护要跟上生产技术的发展,不断更新和改进。只有设备和设施得到充分维护,我们的化工厂才能处于可靠和安全的状态。

第五段:跨部门合作和信息共享。

化工厂安全考核的最后一个核心内容是跨部门合作和信息共享。安全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方面复杂而繁多。各部门之间要合作紧密,共同推进安全工作。信息共享是跨部门合作的基础,各部门之间要及时共享发现的安全信息和隐患,确保信息畅通,迅速解决问题。只有通过跨部门合作和信息共享,我们的化工厂才能形成合力,保证安全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通过这次化工厂安全考核,我深刻认识到合规与法律意识、职责意识和责任担当、安全培训和技能提升、设备与设施维护以及跨部门合作和信息共享的重要性。只有真正做好这些方面的工作,我们的化工厂才能在安全的轨道上运行,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更大的贡献。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1.所有电杆应能承受在断线情况下沿线路方向导线的拉力。(错)。

2.电杆埋设深度约为杆高的怕,但不得小于1.5m。(对)。

3.变压器台电杆的埋设深度不应小于1.5m。(错)。

4.居民区10kv架空线路所采用铝绞线的截面积不得小于35mm2。(对)。

5.普通拉线与地面的夹角不应小于600。(错)。

6.架空线路与电缆线路的导线截面相同时,其安全载流量也相同。(错)。

7.不同金属、不同截面、不同绞向的导线不得在架空线路同一挡距内连接。(对)。

8.架空线路同一挡距内,同一根导线上最多只允许有一个接头。(对)。

9.接户线挡距内只允许有一个接头。(错)。

10.施工现场采用tn―s配电系统的架空线路,面向负荷时的导线排列顺序为u、n、l2、l3、pe。(对)。

11.架空线的弧垂越小越好。(错)。

12.检查架空线路的安全距离时,应按静态最小距离考虑。(错)。

13.10kv接户线所用绝缘铜线不得小于16mm2。(对)。

14.电缆敷设中应保持规定的弯曲半径,以防止损伤电缆的绝缘。(对)。

15.直埋电缆必须选择带铠装及外护层的电缆。(对)。

16.按导线安全载流量选择导线截面能满足导线发热的要求,也一定能满足电压损失的要求。(错)。

17.按照机械强度的要求,单芯铜绝缘导线穿管配线时,导线截面积不应小于1mm2。(对)。

18.移动式电气设备的电源线必须采用绝缘良好的多股铜芯绝缘软护套线。(对)。

19.导线连接不良往往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对)。

20.导线连接处的机械强度不得低于原导线机械强度的50%。(错)。

21.导线连接处的绝缘强度不得低于原导线的绝缘强度80%。(错)。

22.导线接头部位的电阻不应大于等长度导线电阻1.2倍。(对)。

23.雷雨、大雪、大雾天气后应对架空线路进行特殊巡视。(对)。

24.电气线路附近不得堆放易燃、易爆、强烈腐蚀性物质。(对)。

25.建筑工地临时线路的每一支路都应装有短路保护和过载保护。(对)。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5月2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公布,根据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5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七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持证上岗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煤矿安监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考核发证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第八条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举报。

第二章培训。

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免予相关专业的培训。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参加培训。

第十条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

第十一条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教学安排,并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三章考核发证。

第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包括考试和审核两部分。考试由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审核由考核发证机关负责。

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分别制定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标准,并建立相应的考试题库。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统一制定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参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填写考试申请表,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持学历证明或者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证明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提出申请。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在60日内组织考试。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考试不及格的,允许补考1次。经补考仍不及格的,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十四条考核发证机关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场所、设施、设备等条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公布收费标准等信息。

第十五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在考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

第十六条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并经考试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体检证明、考试合格证明等材料。

第十七条收到申请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特种作业人员所提交申请材料的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能够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已被受理。

第十八条对已经受理的申请,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式样、标准及编号。

第二十条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同意后,予以补发。

特种作业操作证所记载的信息发生变化或者损毁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确认后,予以更换或者更新。

第四章复审。

第二十一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

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第二十二条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二)从事特种作业的情况;。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换证的,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申请延期复审。

第二十三条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

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8个学时,主要培训法律、法规、标准、事故案例和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等知识。

第二十四条申请复审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复审合格的,由考核发证机关签章、登记,予以确认;不合格的,说明理由。

申请延期复审的,经复审合格后,由考核发证机关重新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二十五条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或者延期复审不予通过:

(一)健康体检不合格的;。

(二)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2次以上违章行为,并经查证确实的;。

(三)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的;。

(四)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

(五)未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或者考试不合格的;。

(六)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第二十六条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或者延期复审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的,按照本规定经重新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再办理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手续。

再复审、延期复审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对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廉洁自律,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检查,发现其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及时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特种作业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方便用人单位和社会公众查询;对于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超过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未延期复审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已不适合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

(三)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四)特种作业操作证记载虚假信息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特种作业人员违反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三)特种作业操作证被依法撤销的。

第三十二条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应当每年分别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报告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情况。

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第三十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变动工作单位的,原工作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七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和复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煤矿企业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试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统一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证书工本费由考核发证机关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备案。

化工厂安全考核心得体会

化工厂是一个高风险行业,安全问题一直被重视。为确保员工和环境的安全,全球各地的化工厂都进行定期的安全考核。作为一名从业多年的化工厂管理人员,我曾多次参与安全考核,并对此积累了一些宝贵的体会。本文将从安全考核的目的、内容、方法、意义以及需要改进的方面展开讨论,以期提高化工厂的安全水平。

首先,安全考核的目的是为了评估化工厂的安全管理状况,发现问题并及时解决。安全问题是化工厂最重要的问题之一,因此安全考核也成为化工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安全考核,可以了解到工厂现有安全规范的贯彻情况,及时发现潜在安全隐患,加强对员工的安全培训和教育,并制定相应的改进方案。

其次,安全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场地安全、设备安全、工艺安全、应急预案等方面。场地安全主要评估化工厂的环境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包括建筑结构、安防设施、通道通风等。设备安全主要考核化工设备的安全运行情况,包括设备的稳定性、故障预防措施、安全设备的运行状况等。工艺安全主要评估化工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控制措施是否到位,是否存在可能引发事故的环节。应急预案主要考核化工厂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包括演练情况、应急设备的完备性等。

再次,安全考核的方法多种多样,可以采用实地检查、文件审查、员工面谈等方式。实地检查是最常见的考核方式,通过现场观察检查厂区和设备运行情况是否符合要求。文件审查主要通过查阅安全文件、制度和操作流程等,评估其合规性和执行情况。员工面谈是了解员工对安全工作的认知和执行情况的重要途径,通过与员工沟通可以了解到真实的情况和问题。

进而,安全考核的意义在于发现问题并及时解决,提高化工厂的安全水平。通过安全考核,可以及时发现和解决各种安全隐患,防止事故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环境污染。同时,安全考核还可以促使化工厂管理层重视安全工作,提高员工对安全的重视度,形成安全文化。

最后,安全考核还需要不断改进。化工行业安全问题复杂多样,单一的考核方法无法覆盖所有可能存在的问题。因此,需要不断通过改进考核方法和流程来提高考核效果。此外,安全工作需要全员参与,每个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感都非常重要,化工厂要加强安全培训和教育工作,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总结起来,安全考核是化工厂保持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通过对目的、内容、方法、意义和改进方面的探讨,我们可以发现安全考核的重要性和意义,并为化工厂安全工作提供指导。只有不断加强安全管理和安全考核,才能确保化工生产的安全,保护员工和环境的安全。

员工安全作业要求及考核规定

1.所有人进入生产车间和成品库堆场,必须戴好安全帽。行车工上行车前、下行车后也必须配戴好安全帽,系紧帽带。

2.每班前必须对行车的各个限位器(左右限位器、上下限位器、小车前后限位器)、制动器(大车行走制动、小车行走制动、钢丝绳卷扬机制动)等安全部件进行检查,对卷筒和对钢丝绳本身、钢丝绳固定卡、大吊钩、吊具、紧急开关、电铃等行车部件进行全面安检,发现异常情况向班组长反映,并及时进行维护。

3.起吊物品时,应先试吊,离地不超过20cm,无异常后正常吊运。

4.作业时必须打铃声警示,使地面人员避让,不得从人上方吊物行驶;。

5.行车吊物运行过程,必须与地面物资保持足够高度,原则上距离地面2米以上距离。

6.行车吊运过程中,吊物不得从人头上越过,吊物下不得有人作业,并与相邻行车保持一定距离,严禁碰撞。吊重物从人上方经过,每次对行车工罚款20元。地面操作人员,发现行车吊重物过来,不主动躲避的,每次罚款20元。

7.模具轻吊轻放,由其是模具入蒸养池、出蒸养池和从模具内往外吊桩时,防止操作不当导致产品损坏;吊运作业过程中,必须小心吊运产品,防止磕碰,防止摔断、摔裂管桩。

8.不得同时吊运两条模具,或用两台行车吊运同一重物,特殊情况下报生产部安排。行车操作撞坏设备设施的处罚50元/次,严重的按维修费用的30%处罚。

9.出现管桩卡模的情况,不许一端吊高或者左右摆动幅度过大,防止伤及他人或损坏物品,应用大锤小心敲打模具,使管桩脱模。

10.机电人员上行车检修时,行车工应时刻注意机电工的位置,必要时使用对讲机确认安全后,方可开动行车;停机检修时,行车工要配合机电工检修,监护其安全,不得离岗,并服从维修人员作业要求。

11.出现突然停电、制动失灵、重物失控滑落等紧急情况时,行车工应沉着冷静,重物下滑时向无人处着落,保证人员安全放在第一位。

12.地面人员对产品进行作业过程中,产品或模具不得强行起吊。振捣工序,振捣未完成不得起吊,不得将模具起吊后进行振捣。

13.挂钩工应正确指挥行车运行,信号明确;挂钩前先检吊钩、吊环、链条、钢丝绳等吊具是否合格,挂耳是否牢固,防止重物掉下来。

14.挂钩安全操作五要点:a.面对行车工,便于行车工看清挂钩情况;b.手握链条的位置要高出模具边板,防止夹手;c.要正确站位,注意远离模脚或踩住模脚(模边)挂钩;d.挂钩时,宜先挂近身处吊钩,再挂另一侧吊钩;e.挂钩(脱钩)后,迅速避让所吊重物(吊钩),模具脱钩后把吊钩置于模具的正上方。

15.任何人(尤其是蒸养池挂钩工)不得在重物上或手抓吊钩,随所吊重物或手抓吊钩行走,否则,对当事人及行车工各罚款10元,第二次发现各罚款20元,依次加重处罚。

16.蒸养池挂钩工,不要站在空池旁边挂钩,防止摔下养护池。

17.外围行车停用时必须挂好防风钩,地面挂钩人员必须配合并提醒行车工。具体操作:将吊钩挂到管桩的吊环上,适当上升拉紧防止脱钩,停班期间以及大风天气必须做到。外围班长、生产部、设备部要加强该项工作的检查。

18.吊车“十不吊”规定:

18.1超负荷重物,重量不明,埋在地下的物件不吊;。

18.2吊钩没有挂到位,吊绳和附件捆绑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18.3指挥信号不明、光线暗淡无法看清场地,不吊。

18.4吊挂重物直接进行作业加工的,不吊;。

18.5歪拉物品、斜位物品不吊;。

18.6起吊物上站人或起吊物上有活动物件、浮放物件,不吊;。

18.7氧气瓶、乙炔瓶等易爆物件不吊;。

18.8有棱角、缺口易割断钢丝绳的物品,未垫好刃口、缺口时不吊;。

18.9超长,超大重物未采取牵引措施不吊;。

18.10六级以上大风或雷雨天气不吊。

1.吊运作业过程中摔断、摔裂管桩,按产品原成本包赔损失。

2.吊运作业中造成产品磕碰,深度超过10mm或者表面积达到64cm2,罚款20元/处(或者50元/条)。

3.地面人员对产品进行作业过程中,强行起吊者,每次对行车工罚款20元。

4.振捣工序,起吊后继续振捣,发现一次对振捣工和行车工罚款10元;因起吊后继续振捣造成管桩高度偏差超过10mm的,对行车工及振捣工罚款50元/次。

5.因行车工操作不当,造成人员受伤的:轻微伤的,罚款50-100元,第二次造成人员轻微伤的,调离行车操作岗位;轻伤的罚款200-500元,严重警告或者调离岗位,第二次罚款的同时调岗;造成人员重伤的,罚款1000-20__元,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开除处理。

6.违反十不吊规定,未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视情况罚款20-100元。造成人员财产损失的,包赔经济损失的30%-50%,另外,视情节轻重罚款50元到200元。

7.行车用完后,将行车停放在专用位置,收好吊钩,上下行车必须走专用阶梯,把好扶手,防止滑倒摔跤,严禁人员从专用扶梯之外的地方上下行车。违者每次罚款100元。

员工安全作业要求及考核规定

1.从车间往外场拉桩时,要有专人看守指挥,发生异常时立即停车,人不得站在距钢丝绳两米以内的地方,并设立严禁通行的警示牌。

2.管桩用小车拖到位后,将卷扬机钢丝绳放松下来。

3.任何人上下桩堆时,宜采用侧身手扶管桩的方式,集中精神,小心谨慎,防止摔下。

4.严禁在桩顶打闹,严禁在桩上快跑。在桩上行走时,注意查看脚下管桩缝隙,避免踩到管桩缝隙伤到腿脚。

5.行车用完后必须停在专用位置,上下行车必须走专用阶梯,把好扶手,防止滑倒摔跤,严禁人员从专用扶梯之外的地方上下行车,违者每次罚款100元。

6.严禁从一台行车爬到另外一台行车上。

违反上述规定酌情罚款20到100元,不听从劝告或屡教不改者加重处罚。发生工伤事故,按《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考核处理。

小学安全十项规定心得体会

小学安全是每个学生和家长都非常关心的话题,为了让孩子们能够在校园里安全地学习和生活,学校制定了“小学安全十项规定”。作为一名小学生,我深深地体会到了这些规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学校的一年多时间里,我积极遵守这些规定,并且有了一些心得体会。

第一,遵守交通规则。作为小学生,我们还没有到能够独立上学的年龄,所以每天都要由家长接送上下学。在上学和放学的时候,我要时刻注意交通情况,不能随意闯红灯,要等待信号灯变绿后再过马路。另外,我还要记住爸爸妈妈的电话号码,以防走丢了找不到回家的路。

第二,学会自我保护。上学的路上,我要保持警觉,不与陌生人搭讪或接受陌生人的礼物。如果有陌生人跟着我或者要拉我手,我要大声呼救,并尽快找到值班的老师或者保安。在校园里,我要远离高处、阳台和墙沿,不进行危险的攀爬游戏。

第三,注意食品安全。学校食堂里的食品都是经过严格检验合格的,所以我要选择在学校食堂就餐。在吃零食和水果的时候,我要仔细检查是否有问题,如有破损或异常,我会及时上报老师。此外,我还要遵守公筷制度,不乱扔餐具,保持餐桌的整洁。

第四,文明礼仪。在校园里,我要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我要待人有礼,不说脏话,不打骂同学。在排队的时候,我要遵守秩序,不挤不推。当老师讲话或者同学发言的时候,我要认真听讲,不打岔不嘈杂。只有大家都遵守这些规则,我们的校园才会更加和谐。

第五,防止意外伤害。在体育课和课间操的时候,我会认真听从老师的指导,不随意放肆。在实验课上,我要注意实验室的安全规定,戴好眼镜和手套,避免发生事故。在校园里不乱跑乱闯,尤其是在楼梯上要小心脚步,避免摔倒受伤。

通过遵守这些小学安全十项规定,我发现自己的生活变得更加有秩序、有规律。我不再担心上学路上发生意外,也不再担心吃到有问题的食物。在校园里,我感受到了老师和同学们互相尊重、互相关心的氛围,这让我觉得非常温暖。我也意识到,只有每个人都能自觉遵守这些规定,我们的校园才能更加安全、和谐。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七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煤矿安监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考核发证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第八条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举报。

第二章培训。

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免予相关专业的培训。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参加培训。

第十条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安全生产培训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十一条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三章考核发证。

第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包括考试和审核两部分。考试由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审核由考核发证机关负责。

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分别制定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标准,并建立相应的考试题库。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统一制定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参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填写考试申请表,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持学历证明或者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证明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提出申请。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在60日内组织考试。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考试不及格的,允许补考1次。经补考仍不及格的,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十四条考核发证机关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场所、设施、设备等条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公布收费标准等信息。

第十五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在考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

第十六条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并经考试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体检证明、考试合格证明等材料。

第十七条收到申请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特种作业人员所提交申请材料的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能够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已被受理。

第十八条对已经受理的申请,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式样、标准及编号。

第二十条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同意后,予以补发。

特种作业操作证所记载的信息发生变化或者损毁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确认后,予以更换或者更新。

第四章复审。

第二十一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

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第二十二条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二)从事特种作业的情况;。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换证的,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申请延期复审。

第二十三条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

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8个学时,主要培训法律、法规、标准、事故案例和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等知识。

第二十四条申请复审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复审合格的,由考核发证机关签章、登记,予以确认;不合格的,说明理由。

申请延期复审的,经复审合格后,由考核发证机关重新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二十五条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或者延期复审不予通过:

(一)健康体检不合格的;。

(二)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2次以上违章行为,并经查证确实的;。

(三)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的;。

(四)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

(五)未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或者考试不合格的;。

(六)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第二十六条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或者延期复审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的,按照本规定经重新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再办理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手续。

再复审、延期复审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对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廉洁自律,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检查,发现其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及时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特种作业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方便用人单位和社会公众查询;对于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超过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未延期复审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已不适合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

(三)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四)特种作业操作证记载虚假信息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特种作业人员违反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三)特种作业操作证被依法撤销的。

第三十二条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应当每年分别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报告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情况。

第三十四条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不得向任何机构或者个人转借、出租安全生产培训资质证书。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第三十六条特种作业人员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变动工作单位的,原工作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八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和复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煤矿企业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试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统一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证书工本费由考核发证机关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