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卫生室工作制度版(优秀15篇)

小编: 笔砚

规章制度的执行和遵守是每个组织成员的义务和责任,也是组织管理的基石。以下是一些规章制度实践中的案例研究,希望对大家的规章制度制定和实施有所启发。

卫生院工作制度

上班制度:

1、上班时间上午8:00—11:30,下午2:30—4:30,值班时间中午11:30—2:30,夜间4:30—次日8:00。不得迟到早退,不得离岗,不得在上班和值班时间打扑克麻将。不得在院内公共场所喝酒、打扑克麻将。

2、临床科室(医生、护士、妇产科)、药房、收费处应保证24小时有人上班,辅助科室在临床科室有需要时随叫随到。

3、医生、妇产科、护理组设副班,在下班时间有必要时到卫生院协助工作。院方安排总值,由院长、副院长轮流,在有重大特殊情况时到场处理。科室安排二值,由组长、副组长轮流,下班时间遇有危重、疑难病人时应呼二值到场会诊,共同解决问题。

4、妇产科顺产接生应有二位医生到场,遇有危重产妇时,应呼妇产科组长会诊。新生儿遇有危重情时,应请临床医生会诊,临床医生应予配合。护理组应随时配合抢救等各项工作。

遇有危重抢救病人时,各科室人员应全力以赴,积极参与抢救工作。

5、严格执行劳动纪律。各科组要如实填写考勤登记表,不准弄虚作假。每月各组长要于当月最后一天将本组考勤情况上报院长办公室。

假期制度:

1、每位职工每月六天假期,不得积假。

科室成员休假前一天应向组长请假,经组长同意方可休假。休假超过三天者应告知院长。组长休假时,应在休假前一天向院长请假,组长休假期间组内事务由副组长负责。

2、请假未经批准或未请假擅自休假者,按旷工论处。

3、请假人员在休假期间应保持通讯通畅,如卫生院有特殊重大任务,应在接到通知后赶回卫生院参加工作。

4、院内工作人员一般不得请长假,遇有特殊情况,在不影响卫生院工作开展的情况下,方准予请长假。

5、职工休假时如有在院外发挥业务专长,引起不良后果或造成医疗事故,一切后果自负。

收费制度:

1、杜绝乱收费现象,所有收费均按收费标准及院方规定收取,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

2、所有收费均应交收费处,杜绝科室、个人自行收费和故意不收费行为。

3、本院在职职工需要在本院诊治的,免收检查费、住院费、治疗费,药费和材料费按实收取。

4、职工的直系亲属在本院诊治,可有如下优惠:辅助检查及住院治疗费按30%收取,药费和材料费按实收取。非直系亲属一律按收费标准收取。

5、各项收费优惠措施的执行须经院长审核同意。

服务制度:

准时上班,坚守岗位,方便群众看病和办事。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提高办事效率。

1、实行首问负责制,即群众来院看病或办事时,询问院内人员时,被询问者应清楚告知情况,并帮忙找到有关人员。

2、每位职工应按组内安排,做好份内工作。如遇工作较忙,组内其他人员无条件协助,不得推委。

3、群众办事时,如手续完备,应予办理,不得拖延。

4、病人呼叫时,反应迅速,问清情况后,及时进行处理。

5、详细诊疗病人,合理用药,规范操作,对病人认真负责,杜绝差错事故,确保医疗安全。

6、医务人员应多与病家沟通,使病家及时了解病情和医学处理情况。与病家沟通时力求不亢不卑,柔声细气,耐心解释。不得无故顶撞指责病家,不得与病家争吵。

奖罚制度:

1、上班时间不在岗位,造成群众看病办事不方便,每次扣10元;

2、辅助科室、药房值班人员不到位每次扣30元;

3、医生、护士、妇产科、收费处人员离岗每次扣30元;

4、有旷工行为者,每次扣50元,旷工累计超过三次者予停岗处理;

6、自行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者,处当事人双倍罚款;

7、群众办事看病时,相关人员有故意刁难拖延推委行为,每次扣30元;

10、出现差错现象,每次扣50元,造成损失按实赔偿。

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1、有仪器设备的'科室,要逐级建立使用管理责任制,指定专人管理。认真检查保养,保持仪器设备处于良好运转状态,账、卡、物相符。

2、新进仪器设备在使用前要由相关人员验收、调试、安装。具体操作人员在熟练掌握仪器的构造、性能、使用和维护方法后,方可独立使用。

3、操作过程中操作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发现仪器运转异常时,应立即查找原因,及时排除故障,严禁带故障和超负荷使用。仪器损坏需修理者,应及时上报。如系违章操作所至,视情节轻重要承担一定数额的赔偿。

4、不得私自外借,特殊情况须经院长批准,方可借出。

5、各种仪器的说明书、线路图等资料,应及时归档,妥善保管。

6、仪器应保持清洁、摆放整齐、室内温湿度适宜,下班前仔细检查门、窗、水、电,确保安全。

考 勤 制 度

1、全院职工要坚守工作岗位,各科室要建立考勤本,指定专人按日登记职工出缺勤情况,按时报送主管院长。

2、必须按规定时间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离职守。

3、职工请假应书写请假条,经科室负责人或院长批准后方可休假,否则按旷工处理。婚假、产假及法定假日按规定执行。

请示报告制度

凡有下列情况,必须及时向主管院长或院长请示报告。

1、遇有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及传染病疫情时。

2、有重大手术或首次开展的新技术、新疗法时。

3、紧急手术及抢救危重病人而病人家属或直接关系人不在时。

4、发生医疗纠纷、医疗差错或医疗事故时。

5、出现失盗现象或损坏物品时。

6、发现药品过期失效或变质时。

7、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非正常死亡时。

8、工作人员因公出差、院外会诊、接受院外任务时。

9、发现病人走失或有过激行为时。

10、职工发生打架斗殴或与社会上发生冲突时。

工作人员制度

1、加强职业道德修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不旷工、不迟到、不早退。

2、注意个人仪表,上班时要衣着整洁,佩带胸卡,举止端庄,待人接物严谨大方。

3、对病人要关心体贴,一视同仁,态度和蔼,用语文明,礼貌待人。

4、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离职守,认真做好值班和交接-班工作。

5、保持环境清洁、温馨,不大声喧哗,不随地乱扔杂物,不吸烟,不随地吐痰。

6、团结协作,密切配合,认真做好各项工作。

会议 制 度

1、院委会:由院长主持,院委会成员参加,也可根据会议内容,确定相关人员参加,传达上级精神,安排本院工作,至少每月一次。

2、院周会:由院长或副院长主持,各科室负责人、护士长参加每周五召开。

3、科务会:由科主任主持,科室人员参加,传达院周会精神,总结上周工作,布置本周工作,每周一召开。

4、信息发布会:每季度向全院职工发布一次院内信息,主要介绍行风建设、医疗质量、财务收支、基础建设、继续医学教育等方面的情况。

5、职代会:每年举行一次,由工会筹备,听取院长汇报一年来的工作,审议并通过下年工作计划,讨论通过有关重要事宜。

安全保卫制度

1、建立安全保卫领导小组,及时排查安全隐患问题。

2、重要部位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安装防盗、防火、防汛等设施,定期检查,确保设施完好。

3、财务人员要按规定及时将现金存入银行,存取大额现金时须有专人负责护送,库存现金不得超过规定数额并同有价票证一同存入保险柜。

4、麻醉及贵重药品实行专人专柜管理。

5、值班人员坚守岗位,经常巡视,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

环境卫生制度

1、环境达到硬化、净化、绿化、美化。

2、卫生区域划分明确,责任到人,保持干净、整洁。

3、室内物品摆放整齐有序,不得存放无关物品。

4、室内、外垃圾箱及时清理,保持清洁。

5、医疗废弃物、废水要按规定及时处理,做到日产日清。

行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度

1、行风和精神文明建设实行院长负责制,纳入目标管理。

2、建立职工医德医风档案,严格考核,兑现奖惩。

3、结合政治思想教育,组织职工认真学习医德规范、医学伦理学等知识,注意培树典型,发挥典型的示范作用。

4、大力提倡四种精神,即主人翁精神、奉献精神、艰苦奋斗精神及团结协作精神。积极开展全程优质服务活动,努力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新一代医务工作者。

5、仪表端庄、服务热情。医务人员上岗要着装洁净、整齐,佩戴胸卡;使用文明用语,无“生、冷、硬、顶、推”和与患者吵架现象。

6、坚持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最大限度地降低病人的诊疗费用。开展多种形式的便民利民服务。

7、 公开服务承诺,接受社会监督。

卫生支农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现制定城镇卫生对口支援乡镇卫生年度工作方案。

一、实施对口支援的工作形式

组织县医院、县中医院17名医务人员对口支援全县14所乡镇卫生院,3个卫生分院,确保每个乡镇卫生院有一名县直医务人员帮助工作,服务时间一年 (特殊专业按有关文件精神执行),帮扶时间从2011年6月1日开始计算。

二、实施对口支援的工作内容

县直医疗单位卫生人员晋升中、高级职称前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提高受援单位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和管理水平。

卫生支农人员主要参与农村常见病、多发病、疑难病症的诊疗服务;开展临床教学和技术培训,通过组织查房、病例讨论等各种临床带教形式积极培训医务人员,提高其业务素质。

1、技术指导。县直卫生技术人员到受援单位服务,通过会诊、查房和组织疑难危重病例讨论、开展示范手术等形式,提供技术指导。

2、人员培训。以提高受援单位医护人员专业技术水平作为提高其服务水平的根本措施,加强对受援单位的人员培训 ,通过开展学术讲座、优先接受人员进修等形式,切实提高受援单位医、护人员的技术水平和整体素质。

3、医疗管理。加强对受援单位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的指导 ,帮助其建立健全并贯彻落实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的核心制度、基本规范,提高其医务管理能力和水平,从而不断提高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

4、支援医院与受援单位要保持沟通,及时了解、掌握受援单位的需求,根据需求提供相应的支援与指导,确保支援工作的有效性。

三、实施卫生支农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县卫生局和相关医疗卫生机构要高度重视城镇卫生对口支援农村卫生工作,将其作为卫生工作的重点任务和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精心谋划,合理安排,狠抓落实。为了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县卫生局成立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局长任副组长,医政科、基妇科、疾控科、财务科、公卫培训中心、人事科及城镇医疗卫生单位业务院(所)长共同组成的万荣县城镇卫生对口支援乡镇卫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医政科,负责日常工作。各支援单位要明确一位院领导分管此项工作,并作为此项工作的责任人。成立由医务部门、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专家组成的组织机构,根据对口支援内容,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对口支援工作任务。

万荣县城镇卫生对口支援乡村工作领导组成人员:

组长:贾晋玮

副组长:林国武  牛泽康

下设办公室,主任:郭  沛(兼)

成员:武  珍  王红珂

(二)广泛宣传发动

县卫生局和各相关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使广大卫生技术人员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充分认识城市卫生支援农村卫生工作的重大意义,明确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增强自觉性、主动性和积极性,确保对口支援工作取得实效。

要通过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城市卫生对口支援农村卫生工作内容和预期成效,树立卫生部门和卫生队伍的良好形象。

(三)细化工作方案

县卫生局和各支援单位要根据本工作方案的要求,深入受援医疗卫生机构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在明确受援方需求的基础上,细化对口支援的具体方案和实施细则,并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确保对口支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序时进度安排

县卫生局和各支援单位要完成对口支援方案的制定工作,各支援单位接到本方案后要主动与对口单位联系,明确对口支援工作内容。全面组织实施,年底进行总结、评估。

(六)建立健全制度

各支援单位与受援单位要建立健全并贯彻落实开展对口支援的工作制度,形成有效的工作机制,促进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一是计划协议制度。各支援单位要根据受援单位的功能和需求,认真制订年度对口支援计划,明确目标要求和序时进度,定期检查落实情况,使对口支援工作有计划地进行。

二是工作例会制度。领导小组将建立对口支援例会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领导小组例会,交流好的做法与经验,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对口支援工作顺利开展。各支援单位与受援单位要加强沟通与协调,及时消除工作中的瓶颈,建立良好的工作关系。

三是考评制度。为了加大对对口支援工作的领导力度,将对口支援内容纳入我局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各支援单位要将对口支援工作纳入对相关科室与工作人员的考核,以保证对口支援任务的完成,确保对口支援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果。

(七)强化监督检查

县卫生局将采取定期检查与随机检查相结合的办法,加强对城市卫生支援乡镇卫生工作的督促指导;各支援单位要认真总结开展对口支援工作的经验,使对口支援工作不断完善。

卫生工作制度

1.本公司为维护员工健康及工作场所环境卫生,特订定本准则。

2.凡本公司卫生事宜,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准则行之。

3.本公司卫生事宜,除总务及生产单位(安全卫生委员会)负责外,全体人员,须一体确实遵行。

4.凡新进入员必须了解卫生的重要与应用的知识。

5.各工作场所内,均须保持整洁,不得堆积足以发生臭气或有碍卫生之垃圾、污垢或碎屑。

6.各工作场所内之走道及阶梯,至少须每日清扫一次,并须采用适当方法减少灰尘的飞扬。

7.各工作场所内,应严禁随地吐痰。

8.饮水必须清洁。

9.洗手间、厕所、更-衣室及其他卫生设施,必须特别保持清洁。

10.排水沟应经常清除污秽,保持清洁畅通。

11.凡可能寄生传染菌的原料,应于使用前施以适当的消毒。

12.凡可能产生有碍卫生的气体、尘灰、粉末之工作,应遵守下列规定:

(1)采用适当方法减少此项有害物的产生。

(2)使用密闭器具以防止此项有害物的散发。

(3)于发生此项有害物的最近处,按其性质分别作凝结、沉淀、吸引或排除等处置。

13.凡处理有毒物或高热物体的工作或从事于有尘埃、粉末或有毒气体散布场所的工作,或暴露于有害光线中的工作等,须着用防护服装或器具者,应按其性质制备。

从事于前项工作人员,对于本公司设备的'防护服装或器具,必须善用。

14.各工作场所的采光,应依下列的规定:

(1)各工作部门须有充分的光线。

(2)光线须有适宜的分布。

(3)须防止光线的眩耀及闪动。

15.各工作场所的窗面及照明器具的透光部分,均须保持清洁,勿使有所掩蔽。

16.凡阶梯、升降机上下处及机械危险部分,均须有适度的光线。

17.各工作场所应保持适当的温度,温度之调整以暖气冷气或通风等方法行之。

18.各工作场所应充分使空气流通。

19.食堂及厨房之一切用具及环境,均须保持清洁卫生。

20.垃圾、污物、废弃物等的清除,必须合乎卫生的要求,放置于所规定的场所或箱子内,不得任意乱倒堆积。

21.公司应设置甲种急救药品设备并存放于小箱或小橱内,置于明显之处以防污染而便利取用http://。每月必须检查一次,其内容物有缺时应随时补充。

22.本准则经呈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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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工作制度

1.搞好学校卫生工作,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和教学卫生条件,加强对传染病,学生常见病的预防和治疗。

2.合理安排学习时间,学生学习时间不超过八小时。

3.重视健康教育和劳动安全教育。各年级开设健康教育选修课或者讲座,利用宣传橱窗和黑板报,宣传卫生知识,组织学生参加适当的劳动,并对参加劳动的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

4.严格执行卫生制度。健全卫生包干制,加强对学生个人卫生环境以及教室、宿舍卫生的管理,检查和评比。

5.建立学生健康管理制度。定期对学生进行体检,建立学生体质健康卡片,纳入学生档案。

6.积极做好近视眼、弱眼、沙眼、龋齿、寄生虫、营养不良贫血,脊柱弯曲,神经衰弱等学生常见疾病的群体预防和矫治工作。

7.食堂工作人员切实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和食品卫生“五·四”制度,确保饮食和饮水卫生。

8.总务部门要逐步解决和改善卫生设施,办公室、会议室、教室设纸篓、痰盂,要求纸屑倒入垃圾堆,痰盂倒入厕所,吸烟者需自设烟缸,不乱丢烟蒂。

9.学校卫生工作由校长室直接领导,政教处、医务室贯彻实施,充分发挥导护教师、工会和红十字会的监督检查和宣传作用。

10.学校卫生工作纳入常规管理检查,作为部门、班级和个人评先、评优的依据之一。学校每月公布教室、宿舍、包干区卫生的检查结果,凡被评为卫生工作先进集体的,除在全校师生中表扬外,发给卫生流动红旗,总评为先进集体时,可获得适当的物质奖励。凡经学校领导或上级检查不合要求,除对有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变面貌外,并可视具体情况,扣发有关人员的奖金。

城管卫生工作制度

(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主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积极推行环境卫生用工制度的改革,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务。

第七条国家鼓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

第八条对在城市市容的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九条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对外开放城市、风景旅游城市和有条件的其他城市,可以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建制镇可以参照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执行。

第十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的整洁、美观。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和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搭建或者封闭阳台必须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城市中的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维护和保持设施完好、整洁。

第十三条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前,应当根据需要与可能,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

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等,管理单位,个人或者作业者应当及时清除。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在市区运行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应当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泄漏、遗撒。

第十六条城市的工程施工现场的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渣土应当及时清运;临街工地应当设置护栏或者围布遮挡;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第十七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

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八条城市中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

第十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在进行城市新区开发或者旧区改造时,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生活废弃物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等环境卫生设施,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建设工程概算。

第二十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居住人口密度和流动人口数量以及公共场所等特定地区的需要,制定公共厕所建设规划,并按照规定的标准,建设、改造或者支持有关单位建设、改造公共厕所。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备专业人员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负责公共厕所的保洁和管理;有关单位和个人也可以承包公共厕所的保洁和管理。公共厕所的管理者可以适当收费,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对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公共厕所,城市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造。

公共厕所的粪便应当排入贮(化)粪池或者城市污水系统。

第二十一条多层和高层的建筑应当设置封闭式垃圾通道或者垃圾贮存设施,并修建清运车辆通道。

城市街道两侧、居住区或者人流密集地区,应当设置封闭式垃圾容器、果皮箱等设施。

第二十二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主要街道、广场和公共水域的环境卫生,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

居住区、街巷等地方,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专人清扫保洁。

第二十四条飞机场、火车站、公共汽车始未站、港口、影剧院、博物馆、展览馆、纪念馆、体育馆(场)和公园等公共场所,由本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第二十五条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分的卫生责任区负责清扫保洁。

第二十六条城市集贸市场,由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人清扫保洁。

各种摊点,由从业者负责清扫保洁。

第二十七条城市港口客货码头作业范围内的水面,由港口客货码头经营单位责成作业者清理保洁。

在市区水域行驶或者停泊的各类船舶上的垃圾、粪便,由船上负责人依照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生活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施监督管理。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

对垃圾、粪便应当及时清运,并逐步做到垃圾、粪便的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

对城市生活废弃物应当逐步做到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二十九条环境卫生管理应当逐步实行社会化服务。有条件的城市,可以成立环境卫生服务公司。

凡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废弃物的,应当交纳服务费。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发展城市煤气、天然气、液化气,改变燃料结构;鼓励和支持有关部门组织净菜进城和回收利用废旧物资,减少城市垃圾。

第三十一条医院、疗养院、屠宰场、生物制品厂产生的废弃物,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公民应当爱护公共卫生环境,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

第三十三条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市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须经其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章 罚 则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

(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

(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

(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

(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封闭、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第三十五条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罚款。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

第三十七条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第三十八条损坏各类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恢复原状外,可以并处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侮辱、殴打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自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未设置镇建制的城市型居民区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由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条例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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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卫生院工作制度

1.必须24小时开诊,随时应诊,节假日照常值班接诊。

3.对抢救和急诊病人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和同情心,及时、正确、敏捷地进行救治,24小时值班,随时观察和掌握病情变化,做好各项记录和交接-班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拒收急、重、危症病人,或者延误病人救治。

4.及时向家属交待病人的病情变化及抢救情况,对一时诊断不清的危重病人,应立即组织医务人员进行会诊,经抢救病情稳定后速转上级医院治疗,不得延误时间,转院时要有1-2名医生带上抢救药品及器械,以防在路途发生事故。

5.平时要准备完善各类抢救药品、器材等,由专人管理,放置固定位置,经常检查,及时修理和消毒,保证抢救需要。

6.如遇重大抢救病人,需立即报告院长,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救治。凡涉及法律纠纷的病人,在积极救治的同时,要积极向有关部门报告。

二、会议制度

1.为加强院内职工学习,不断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应每15天集中召开1次会议。

2.每位职工都要有政治学习笔记和业务工作手册,并要结合实际,写出学习心得体会或阶段工作总结。

3.业务会议要求每位医务人员轮流讲授业务知识,相互交流,共同提高,不断改进或提高自身工作技能和业务水平。

4.根据上级要求或文件精神,随时召开院内职工会议。

三、设备管理制度

1.院内全部设备都需财务人员建立台帐目录。

2.各科室(组)的设备由科室(组)负责人建立台帐目录。

3.全体医务人员均应爱护院内设备,谁损坏谁赔偿。

4.院内设备不得随意借给他人或外单位。

5.院内职工在调动时要交清全部财产,方可办理工资手续。

6.设备使用人要做好对设备的管理和维护保养工作。

四、考勤制度

1.职工有事必须向院领导书面请假,取得同意后,将自身业务移交代班人方可离开单位。

2.有事请假7天内由医院批准,7天以上报县卫生局批准。

3、返院后应及时向院领导销假,不销假按旷工对待。

4.每迟到或早退半小时按旷工半天计算,旷勤半天按1天计算,旷勤1天扣发当月岗位津贴及日平均工资。

5.对违犯医院考勤制度,旷工3天以上者,扣除当月岗位津贴和日平均工资。

6、院长有事必须向卫生局请假,取得同意后,向院务会打招呼方可离院,如有虚假,查清后按旷工对待。

五、药房工作制度

1.对待病人态度要热情和蔼,及时准确划价、不得无故延误病人,急诊处方须随到随配。

2.按照分工,负责药品的预算、保管、采购、登记、统计及处方的调配工作。

3.认真执行规章制度,严格管理毒、麻、限、剧药、贵重药品。

4.调配处方时要严格执行三查四对制度(三查:查药品配方、用法、禁忌。四对:对药方、剂量、含量、用途)。

5.配方时应细心认真,不得修改处方。

6.药房应经常保持清洁卫生,药品摆放整齐。

7.及时检查药品质量、效期,加强药品管理。

六、学习制度

1每位职工要经常抓紧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学习。

2.每月要写学习笔记,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

3.不断加强工作技能和专业知识的学习,学习以自学为主,医院定期或不定期组织集中学习。

4.医院每季度检查一次学习情况,并组织一次专题讨论或知识讲座。

5.医院每月进行一次业务授课,选派业务骨干讲授新知识、新方法、新技术,以点带面,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6.集中学习要实行签到制度。半年和年终的'业务考试,根据院内安排的业务学习内容出题,考试成绩列入技术档案,作为外出进修、学习、晋级、晋升和评选先进的重要条件。

七、安全保卫制度

1.严格遵守安全防范,确保院内安全,节假日要有专人值班,值班要有记录,按照谁值班谁负责的原则,责任到人,做好防火防盗。

2.除了住院病人外,闲杂人员留宿院内,须经院长同意方可留宿,发现可疑问题,要及时妥善处理。

3.夜间的安全值班人员要按时巡查,不得擅自脱离岗位。

4.职工摩托车要按指定地点存放。

5.收费人员须将现金按规定及时存入银行或信用社,不得超过规定数额,现金、有价票证一律妥善保管。

6.因值班人员脱岗造成医院财产损失者,应由值班人员负责赔偿。

九、出院入院的制度

1.病人入院须持本院医生开具的入院通知单办理入院手续,由值班护士安排入院事宜,并介绍入院须知、住院规则和病房有关制度。 2.病人住院应仔细登记联系人姓名、住址、电话号码,入院后,医务人员要主动、热情地接待。

3.病人在住院期间,必须保持病房整洁、舒适、肃静、安全,在病房内不准吸烟、酗酒等。

4.病人出院须经任责医师批准,并通知病人,出具出院后休息证明和交待出院后注意事项,按规定办理出院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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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卫生工作制度

为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工作,提供及时、科学的防治决策信息,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现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1、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各部门要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的应急工作原则,建立应急管理网络,并行使相应的权力和职责,各级有关科室和相关人员应通力合作,保证各项应急工作的顺利执行。加强法制观念,依法应对突发事件。一旦突发事件发生,立即启动应急系统。

2、各有关部门应首先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合格的通讯设备、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防护物品等物资的调配和储备,做好后勤保障工作。服从卫生主管部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3、医务处在院长的领导下要组织相关科室,建立流行病学调查队伍,负责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与处理,搜索密切接触者、追踪传染源,必要时进行隔离观察;进行疫点消毒及其技术指导。

4、按照法律要求实行首诊医生负责制,发现疑似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情时,应立即用电话通知疫情管理人员,疫情管理人员要立即报告院长,同时向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5、医院对因突发事件致病的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对就诊病人进行接诊治疗,并书写详细、完整的病历记录;对需要转送的.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病人及其病历记录的复印件转送至接诊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有权要求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采取医学措施时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报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并配合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进入突发事件现场进行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6、对传染病要按《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的法律法律要求,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断传播途径,防止扩散。严格执行各项消毒隔离、医院感染控制等各项制度和措施,做好人员防护,防止交叉感染和院内感染的发生,做好污物、污水的无害化处理。

7、医院承担责任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任务,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情信息监测报告制度并定期对医生和实习生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工作的培训。

8、发现人畜共患传染病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农、林部门应当互相通报疫情。

9、发现瞒报、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不报告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或传染病疫情的,拒绝接诊病人的,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对其主要领导、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疫情播散或事态恶化等严重后果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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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工作制度

为了加强学校的卫生工作,监测学生健康状况;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和教学卫生条件;加强对传染病、学生常见病的预防和治疗,进一步提高学生的健康水平。保证学校有一个优美、清洁、卫生的环境,师生有一个文明,舒适的工作、学习氛围,特制定管理制度如下:

一、建立学校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网络。校长为组长,下设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各年级组长为组员,定期召开学校卫生工作会议,指导、研究学校卫生工作,解决学校卫生工作中出现的实际问题。

二、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充分利用学校橱窗、板报、广播、校园网大力宣传、普及卫生科普知识,使师生达到健身的目的;提高健康教育课的教学水平,做到“六有”;加强体育锻炼,提高学生自我保健意识和能力,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和树立良好的卫生行为规范。

三、实行学校环境卫生工作岗位责任制。每日进行卫生巡视,做好教室与卫生区的保洁,认真填写卫生检查记录。每周进行一次全校性的卫生大扫除,并开展学校卫生工作的检查评比。

四、保证学生两操、两课、一活动的质量。认真贯彻执行“两个条例”,学生每日学习时间不超过6小时,睡眠时间不小于10小时,体育锻炼,活动时间不少于1小时,坚持两操、两课、一活动,并保证其质量。

五、抓实学生常见病的防治工作。对学校学生的常见病、多发病切实做好防治,主要对近视、龋齿、沙眼、贫血和营养不良、肥胖的六病防治等。

六、细致做好学生传染病的防治工作。对学生传染病的防治,要积极配合防疫部门对学生做好防治、宣传工作,力争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七、认真完成学生每年的一次体格检查。对体检中发现有各种疾病的学生,要下发体检复查通知单及时进行复诊和给予治疗,开展学生生长发育的各项指标的统计、分析、对比、评价等调研工作。

八、加强卫生室的建设。按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医务卫生人员和设备,充分发挥卫生室的职能作用;做好“药品器械帐目”,“师生健康档案”的管理工作,确保学生身心健康。

九、完善学校食堂卫生的管理制度。坚持从业人员定期体检,在工作中统一着装;食堂的食品必须有卫生合格证,有固定的厂址、厂家,保证进校食品的安全卫生,保证师生健康。

十、弘扬红十字会的宗旨和“十六字”精神。

积极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建立健全基层红十字组织,发展红十字会员,开展“5.8”世界红十字会纪念日活动,组织学生进行卫生救护、包扎止血,小伤小病的处理及卫生知识的培训。

十一、健全学校卫生工作档案。对卫生工作要建档立卷,做到系统化、经常化、规范化,并对档案进行科学化管理。

中学卫生工作制度

校园卫生是学校文明、文化建设的重要标志,学校卫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和教学卫生条件,加强对学生的健康教育。学校校园卫生管理实行“三定”管理办法,定责任区、定任务、定责任人。分片包干,层层落实。

一、领导小组负责制

组长: 

组员:

二、建立卫生工作制度

(一)、卫生清扫制度.

要求各班级建立每日清扫,周二大扫除,节假日及重大活动前进行卫生突击的制度,保持生活、学习、环境清洁卫生.

(二)、卫生岗位责任制度.

2.食堂等区域的环境卫生保洁任务归属于学校总务处。

(三)、定时清扫制度.

教室每日放学后清扫主要区域(教学楼,主要走廊)的卫生,早餐后、第三节课后和课外活动时间值日生要清扫,每周星期二第八节为全校卫生大扫除时间(清扫教室、环境公共区)。

三、卫生工作职责:

(一)、卫生工作总的要求是:垃圾箱要定位、布点要合理,垃圾要集中;卫生要日日清扫,垃圾要天天拉走。做到:地面无积水,室内无灰尘、无异味,墙角无蛛网,院落内无废弃物,便厕、水池内无污垢、保持干净。

(二)、学校各职能部门及各处室都要按照各自分管的`区域,认真组织实施日常的卫生整治工作。

(三)、各食堂对自己每天所产生的垃圾,应根据垃圾的种类分别存放,同时要控干水分,防止垃圾内的污水随垃圾清运车到处流泻地面,造成新的污染。

(五)、政教处的同志要经常深入卫生工作现场,认真听取有关各方面对卫生工作的建议,及时分析、检查和了解全校的卫生工作状况,积极支持和指导卫管老师开展工作,严肃认真地进行卫生工作总结、讲评和奖惩。

(六)、全校师生员工都要关心、关注卫生工作;特别是老师,要身先垂范,都要积极地为搞好卫生工作献计献策、出力流汗;要树立以讲卫生为荣,以不讲卫生为耻的观念。通过大家的共同参与,把我校建成文明、洁净的花园式校园。

四、学校卫生工作要求:

(一)、环境卫生:

1、每天早饭后各班进行卫生清扫工作,班主任应到责任区督促学生的卫生工作,发现问题立即督促完善。

2、各班负责的责任区内要做到:无纸屑、落叶、杂物、杂草。清理的垃圾倒在垃圾箱内并及时运走。

3、全校师生要养成不乱扔乱倒的好习惯(尤其是饭后),同时要做到见纸弯腰,随时捡起地上的果皮纸屑。教师要以身作则,积极引导和教育学生和子女。

(二)、教学楼卫生:六光(四面墙和天花板,地面)三亮(门玻璃,窗玻璃,灯具清洁明亮)

1、教学楼卫生由班主任负责,值日生在班主任的指导下对教室及负责的公共区进行卫生清扫。

2 、学生做到门窗轻开轻关,保持门窗干净明亮。

3、学生不得随地吐痰,乱扔废纸、果皮。更不允许学生在教室打闹,乱扔东西。

4、要保持地面清洁卫生,桌椅摆放整齐,书籍摆放有序,无杂物。

5、课后清擦黑板及讲桌,保持黑板及讲桌干净,槽内无粉尘,粉笔、教具摆放整齐。

6、定时开关门窗,保持教室内通风。

7、保持教室电视机,计算机、投影仪、灯管的清洁

8、要求摆放好清洁工具,及时清理垃圾桶。水房干净、无异味。

9、保持室内及走廊、楼梯、桌面、墙壁的清洁,禁止乱涂、乱写、乱画。

10、爱护教室财产,窗帘、投影仪、网线槽干净,无损坏。

(三)、宿舍卫生:

1、室内空气清新,没有异味。

2、床上用品要整洁干净,被子叠放整齐,室内物品摆放整齐,并且干净无尘土。室内的装饰不得对墙体和公共设施造成破坏。

4、地面干净、无痰迹、无积水、无纸屑污物等。

5、门和玻璃干净,窗台上无杂物,室内无蜘蛛网,下水管道上无尘土杂物。

6、不乱拉电线,不在宿舍内使用电器。

7、室内整体布置健康、高雅、和-谐、美观。

(四)、厕所:

1、不准随地大小便。地面无积水,保持干净、干燥。

2、不准将其它物品扔进便池(女生将杂物放在垃圾桶内),以免堵塞水管。

3、不准在洗漱间及厕所的墙上、门上、隔板上、乱写乱画,乱张贴。

4、不准在洗漱间,卫生间内焚烧废弃物。

5、不要随地泼水,水龙头要及时拧紧,要节约用水。

(五)、教师办公室:

1、明确责任划分,各教研组负责组内及对应的走廊、楼梯、洗刷间卫生清理工作。

2、值日教师每天提前20分钟到办公楼进行卫生清理工作。

3、保持办公楼内及教研组、洗刷间、整洁干净,无杂物。办公室所有物品摆放有序。

4、不向洗漱间内倒杂物。

四、考核制度

1、科室、年级组、实验室等卫生由学校办公室和工会负责;

2、教室、环境卫生、寝室卫生由政教处负责;

3、食堂等后勤服务中心的卫生由总务处负责。

学校卫生工作制度

学校卫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和教学卫生条件,加强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卫生工作经常化、制度化。坚持每一天三扫,平时与突击相结合,卫生检查天天进行,及时公布,学期末评比,落实“表扬奖励先进,批评督促落后”的奖罚制度,利用各种宣传工作向师生进行建立卫生城市的宣传活动教育,向学生进行健康教育,使广大师生牢固树立卫生意识,杜绝“不卫生、不礼貌”行为。

具体要求如下:

一、环境卫生:

1、每一天早读后各班进行卫生清扫工作,班主任、科任教师、值班教师应到职责区督促学生的卫生工作,发现问题立即督促完善。

2、各班负责的职责区内要做到:无纸屑、落叶、杂物、杂草。清理的垃圾倒在垃圾箱内。

3、课间操,各班要安排卫生值日生对职责区的卫生进行维护,针对卫生检查小组通报的状况及时清理。

4、全校师生要养成不乱扔乱倒的好习惯(尤其是饭后),同时要做到见纸弯腰,随时捡起地上的果皮纸屑。教师要以身作则,用心引导和教育学生和子女。

1、教学楼卫生由班主任负责,值日生在班主任的指导下对教室及负责的防区进行卫生清扫。

2、学生做到门窗轻开轻关,持续门窗干净明亮,桌椅轻拿轻放。

3、学生不得随地吐痰,乱扔废纸、果皮。更不允许学生在教室打闹,乱扔东西。

4、要持续地面清洁卫生,桌椅摆放整齐,书籍摆放有序,无杂物。

5、课后清擦黑板及讲桌,持续黑板及讲桌干净,槽内无粉尘,粉笔、教具摆放整齐。

6、定时开关门窗,持续教室内通风。

7、持续教室电视机,计算机、投影仪、灯管的清洁。

8、要求摆放好清洁工具,及时清理垃圾桶。

9、持续室内及走廊、楼梯墙壁的清洁,禁止乱涂、乱写、乱画。

10、爱护教室财产,窗帘、电视套、网线槽干净,无损坏。

三、食堂卫生:

搞好食堂、商店、学生饮水的卫生管理。不进腐败变质食品,不进过期食品,不进三无(无生产日期、无生产厂家、无保质期)食品,杜绝食物中毒,改善学生饮食、饮水条件,经常督促检查从食人员的个人卫生,把住病从口入关。

四、宿舍卫生:

1、室内空气清新,没有异味。

2、床上用品要整洁干净,被子叠放整齐,室内物品摆放整齐,并且干净无尘土。

3、地面干净、无痰迹、无积水、无纸屑污物等。

4、门和玻璃干净,窗台上无杂物,室内无蜘蛛网,暖气上无尘土杂物。

5、不乱拉电线,不在宿舍内使用电器。

五、厕所:

1、不准随地大小便。

2、不准将其它物品扔进便池(女生将杂物放在垃圾桶内),以免堵塞。

3、不准在厕所的墙上、门上、隔板上、乱写乱画,乱张贴。

4、不要随地泼水,水龙头要及时拧紧,要节约用水。

5、有冲洗设备,定期消毒,督促清卫员做好厕所卫生。

六、个人卫生要求:

(1)做到四勤:勤洗手(饭前便后用流动水洗手)、勤洗澡、勤剪指甲、勤换衣服。

(2)做到六不:不吸烟喝酒、不随地吐痰、不乱丢废纸垃圾,不乱涂乱刻墙壁课桌、不攀折花草树木和践踏草坪、不吃零食。

(3)做到五不:不留(染)指甲、不染(烫)发、不化妆、不带饰物、男生不留长发;

七、培养学生讲卫生、讲礼貌的良好习惯,利用黑板报、宣传窗等途径,经常进行预防常见病、多发病的宣传活动,师生禁止吸烟。

八、每年对学生进行一次体格检查,建立学生体质健康卡。对体格检查是发现学生有传染性疾病的,及时通知家长做好治疗工作,对残疾、体弱学生,加强医学照顾和心理卫生工作。用心做好近视眼、弱视、沙眼、龄齿、寄生虫等学生常见疾病的群体预防和自顾不矫治工作。认真开展季节性流病的宣传、预防工作,并做好各种传染病的登记工作。做好突发性公共卫生的预案和上报工作。

卫生所工作制度

为加强我院医疗卫生保健工作的科学管理,提高医疗保健工作质量,争创全国重点院校和全国文明单位,新学期重新修订管理制度如下:

一、总则

(一)根据国家教委、卫生部联合颁布《学校卫生所条例》制定本制度。

(二)卫生所属学校的医疗,防疫保健性机构。

(四)全体医护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卫生工作方针、政策、认真学习政治业务知识、努力把卫生所办成领导满意、师生放心的服务育人场所。

二、工作管理制度

(一)门诊室工作制度

1、保持门诊室整洁、卫生,物品存放分类有序,医疗器械消毒备用。

2、对待病人态度和蔼、热情、周到。

3、维护病人尊严,保护病人隐私。

4、门诊病人要登记,病例记录详细,传染病零报告。

5、处方配药量按病情需要执行。严禁开大方、人情方。

(二)传染病管理制度

1、专人负责传染病预防、报告工作,接受有关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2、发现传染病按传染病防治法,向所在地疾控中心报告,并填写传染病报告卡。

3、发现传染病应立即隔离,同时做好自身防护。

4、对污染的物品及环境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

(三)处方制度

1、除执业医师外,其他人员无处方权。

2、处方用黑或蓝色的钢笔或圆珠笔书写,一般用中文或拉丁文。处方严禁涂改。

3、处方上应有病人姓名、性别、年龄、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及用药方法、医师签名、配方人签名。

4、药品使用、药品用量必须按照中国药典及医疗保检规定的标准配发。控制药品医师要在处方上特别标注。

5、除医师本人外,他人无权擅自修改处方。对处方上的.不明显处或处方有错误通知医师本人进行修改。

6、处方保留三年备查。

7、处方配药量按病情需要执行。严禁开大方、人情方、对违反规定,药剂人员有权拒绝。

(四)注射、观察室工作制度

1、保持室内整洁、物品分类存放有序。

2、对待病人态度和蔼、热情、周到。

3、注射、输液前必须严格执行“三查七对制度”。

4、外带药品不予注射、输液。

5、经常检查急救药品的质量、数量和急救设备的使用性能。

6、密切观察病人病情。病人在输液中出现过敏发应、输液反应,及时通知医生并做好抢救准备。

(五)三查七对制度

三查:护士在操作前、操作中、操作后都要检查。

七对:核对姓名、性别、药名、剂量、浓度、时间、用法。

(六)药局工作制度

1、药房整洁、物品存放分类有序。

2、对待病人态度和蔼、热情、周到。

3、药品充足备用、防止药品过期、变质、破损。

4、付费后发药,不随意外借药品。

5、按医生处方及药典规定配发药品,对有疑问的处方必须请医生核实后才能配发,违反用药规定的处方一律不能配发。

(七)化验室工作制度

1、保持化验室整洁、卫生、物品存放分类有序。

2、对待病人态度和蔼、热情、周到。

3、维护病人尊严,保护病人隐私。

4、化验结果准确无误,对本标本负责。

(八)收费室工作制度

1、挂号室整洁、卫生,物品分类存放有序。

2、对待病人态度和蔼、热情、周到。

3、按规定医药费用当面结清。

(九)消毒管理制度

1、严格压力蒸汽灭菌的安全操作。

2、无菌物品专柜放置并有标志。

3、灭菌物品需标明无菌消毒的时间、有效期、物品名称、责任人。

4、每次消毒均需记录。

5、定期检验消毒灭菌的效果。

wei卫生室工作制度

一、负责制订卫生预防工作计划,组织全校学生每学年进行一次体格检查。

二、负责学生健康卡片和其它资料的整理,实现电子化档案管理,保证卫生保健工作的完整性。

三、负责药品、器械的购置和管理。

四、每学年对学生的视力、形态、机能等进行一次统计分析,并向学校领导提供有关数据。

五、负责教学卫生、饮食卫生等医务监督工作。

六、组织好卫生讲座和防保宣传工作。

七、配合工会做好教职工的体检、献血等工作。

八、搞好医务室值班工作及日常事务工作。

九、及时妥善处理好校园突发伤害事故并做好备案。

十、关注学生心理健康,做好学生心理问题的防治和疏导。

范文二、

第一条学校卫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监测学生健康状况;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和教学卫生条件;加强对传染病、学生常见病的预防和治疗。

第二条合理安排学生的学习时间。学生每日学习时间(包括自习),不超过八小时。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增加授课时间和作业量,加重学生学习负担。

第三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新建、改建、扩建校舍,其选址、设计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

第四条按照有关规定为学生设置厕所和洗手设施。为内宿学生提供相应的'洗漱、洗澡等卫生设施。为学生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

第五条建立卫生制度,加强对学生个人卫生、环境卫生以及教室、宿舍卫生的管理。

第六条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加强饮食卫生管理,办好学生膳食,加强营养指导。

第七条体育场地和器材应当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运动项目和运动强度适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状况,防止发生伤害事故。

学校卫生工作制度

为了保证教育教学有一个整洁优美的环境,使学生健康成长,特制定卫生制度如下:

1、坚持早、午、晚三次清扫,保持室内外整洁;

4、班级设有卫生角及卫生箱;

5、垃圾倒在指定地点,不许乱倒。

1、要做到四勤:勤洗澡、勤理发、勤剪指甲、勤换衣服;

2、要坚持三带:水壶、手帕、抹布;

3、要做到六洁:手洁、脸洁、脚洁、皮肤洁、牙齿洁、服装洁;

4、把住病从口入关,不喝生水,不吃腐烂变质的食物,不吃劣质小食品;

5、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果皮、杂物。

2、每周调换一次学生座位;

3、不在光线过强或过弱的地方看书,看书时间长了要间歇;

4、第二节课后,要认真做“眼操”。

1、坚持天天上操场、人人都锻炼,增强体质;

2、坚持上好早(间)操,保证人人都上操(有病不能上操要经过老师批准)。

学校卫生工作制度

一、学校卫生在主管校长领导下和有关部门组建校卫生领导小组,将卫生工作纳入学校工作计划,年初有计划,年终有总结。

二、建立学校卫生岗位职责制,分工负责,落实学校卫生工作。

三、制定环境卫生制度,建立每周卫生日,使校园环境持续整洁优美;搞好绿化美化和地面硬化。厕所要清洁卫生。按卫生区划分每日清扫并持续清洁卫生。

四、教室每一天要打扫,并持续整洁,室内布置规范化,要经常洒水、开窗、持续室内空气新鲜。

五、仪器室、器材室、图书室、试验室等,要持续整洁,定期清扫,设备放置有条有理,化学实验室要有通气设置。

六、学生宿舍、食堂要制定卫生管理制度,持续整洁,东西放置有条理,被褥要整洁。

七、要培养学生良好个人卫生习惯,早晚要刷牙,饭后要漱口,不喝生水,不乱仍果皮、纸屑、不随地吐痰。

八、注意保护学生视力,落实中小学生近视眼防治工作方案。

九、建立健康检查和健康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对学生体检。

十、建立卫生评比制度,每周一小评每月大评一次,期终总评一次发卫生流动红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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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卫生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倒》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

本规定所称放射诊疗工作,是指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放射诊疗工作按照诊疗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分为四类管理

(一)放射治疗;

(二)核医学

(三)介入放射学;

(四)x射线影像诊断。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

第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放射防护、安全与放射诊疗质量符合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 执业条件

第六条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

(二)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

(五)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第七条 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人员:

(一)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应当具有:

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肿瘤医师;

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

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学物理人员;

4、放射治疗技师和维修人员。

(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应当具有:

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核医学医师;

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

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技术人员或核医学技师。

(三)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应当具有:

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影像医师;

2、放射影像技师;

3、相关内、外科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应当具有专业的放射影像医师。

第八条 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设备;

(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具有核医学设备及其他相关设备;

(四)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有医用诊断x射线机或ct机等设备。

第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配备并使用安全防护装置、辐射检测仪器和个人防护用品:

(三)介入放射学与其他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场所应当配备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

第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下列设备和场所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

(一)装有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的设备、容器,设有电离辐射标志;

(二)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储存场所,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及必要的文字说明;

(三)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的入口处,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

(四)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应当按照有关标准的要求分为控制区、监督区,在控制区进出口及其他适当位置,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指示灯。

第三章 放射诊疗的设置与批准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

(一)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二)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三)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的,向具有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医疗机构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申请进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预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经审核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的,方可施工。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申请进行卫生验收:

(一)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申请;

(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资料;

(三)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

(四)放射诊疗建设项目验收报告。

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和设备性能检测报告。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在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放射诊疗许可申请:

(一)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

(三)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放射诊疗设备清单;

(五)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应当即时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资料或者不予受理的理由。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合格的予以批准,发给《放射诊疗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格式由卫生部统一规定(见附件)

记手续。执业登记部门应根据许可情况,将医学影像科核准到二级诊疗科目。

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或未进行诊疗科目登记的,不得开展放射诊疗工作。

第十七条 《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申请校验时应当提交本周期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资料和工作开展情况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