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职务犯罪讲课稿大全(16篇)

小编: 笔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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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职务犯罪讲课稿

一、加强学习,坚定信念。在听取了三名领导岗位上落马的服刑人员的忏悔报告后,我深深地体会到,无论是初入职场的新人,还是身居要职的中坚力量,甚至是将要退休的老同志,之所以走向犯罪的道路,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放松了学习,放松了对自己的约束,在利益的诱惑下,放弃了自己的政治底线和道德底线,失去了自己的信仰。所以,作为一名国家干部,不学习不行,只有不断的加强党的纪律、国家法律法规学习,才能坚定自己的信仰,才能在金钱和利益诱惑面前,保持清醒头脑,不断提高防腐拒变的自觉性、主动性,远离犯罪。

二、充分认识预防职务犯罪的重要性。党的xx大报告指出,只有以反腐永远在路上的坚韧和执着,深化标本兼治,保证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才能跳出历史周期率,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因此,深入开展反腐倡廉,预防职务犯罪,人人有责,它是保证我们家庭平安幸福、单位健康发展、社会和谐稳定的根本举措。

三、加强自身修养,自觉抵制职务犯罪。作为一名执法人员,加强自身修养,杜绝职务犯罪,最重要的就是要“慎权、慎钱、慎情”。必须正确使用权力,分清情与理,情与法,防止滥用权力、乱伸手,防止在亲情、友情面前,忘记党的纪律和原则,为情所累,被情所困,以至走向犯罪。

四、做好自身工作,主动接受监督。在工作中努力学习,积极提高自身履职能力,敬业爱岗,勤勤恳恳做好本职工作。正确认识自己,真诚对待他人,认真对待工作,公平对待监管对象,在权力面前有原则,在处理情与法问题上有底线,主动接受上级、同事、群众监督,认真进行反思。以实际行动作出表率,激励自己,影响他人,共同进步。

我们党员干部要以这次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活动为契机,筑牢拒腐防线、经得住考验、抗得住诱惑,坦坦荡荡为人,规规矩矩处事,永葆共产党人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

预防职务犯罪会议记录

职务犯罪作为腐败的极端表现形式,在我国主要是指依法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或单位违背职责要求实施的触犯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的总称。下文是预防职务犯罪会议记录,欢迎阅读!

5月29日上午,济宁市人民检察院组织召开驻济高校及市教育行政部门纪委书记联席会议,研究讨论了教育系统预防职务犯罪问题。市检察院副检察长谢英莲同志出席会议,市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处林处长主持了会议,曲阜师范大学、济宁师专、济宁职业技术学院,市教育局纪委书记参加会议,我院纪委副书记、监察室主任朱忠远同志参加了会议。

会议上,集体学习了高检会(20xx)2号文件《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关于在教育系统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加强联系配合的意见》和鲁检会(20xx)6号文〈〈山东省人民检察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教育部关于在教育系统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加强联系配合的意见〉的具体意见〉〉,学习了〈〈省人民检察院省委高校工委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系统重点部门和岗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具体意见〉〉(征求意见稿)。各高校和市教育局参加会议的人员分别介绍了本单位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经验做法,得到了市检察院有关领导的肯定认可。最后,市检察院谢副检察长做了讲话,她说,收到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和省检察院、省教育厅关于在教育系统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加强联系配合的意见的文件,已有半年多的时间了,到现在这项工作还没正式开展起来。以前各高校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也取得一些成绩。就检察机关来说,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也有一个逐步认识的过程,过去预防工作放在反贪局,20xx年后组建了预防职务犯罪的专门机构——预防职务犯罪处。前几年,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往往注意个案预防,预防效果不够明显。近几年注重了完善制度、堵塞漏洞,起到了打击一个、预防一片的作用。

开展了专项预防工作,在大型工程项目建设、大宗物品采购中,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监察监督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落实有关制度的情况,与业主单位联系配合,以实现“工程优质、干部优秀”为目标,共同预防工程建设、物品采购中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渎职等职务犯罪的发生。预防工作是反腐败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从源头上开展反腐败斗争的重要举措。省检察院在去年发文的基础上又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系统重点部门和岗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具体意见〉〉(征求意见稿),充分表明了对教育系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高度重视。

从全市教育系统来看,职务犯罪案件仍呈高发态势,近两年发案48件,涉嫌60人,年均20余件,今年到目前查办案件7件,涉案7人。本市有个中学,一栋楼没建起来,前后毁了三任校长,包括今年查办的案件,都是私拿回扣,尽管各方面都作了大量的工作,但还存在监督不到位,查办案件不得力的问题。今后,各高校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与检察机关协调配合,把预防工作开展起来,并取得实际成效。要贯彻落实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落实各项监督措施,达到预防的目的。要建立起通过教育形成不想腐败思想保证机制,不能腐败的监督制约机制,不敢腐败的惩处机制。今后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第一,加强反腐倡廉教育,要通过学党章,明师德,加强示范和警示教育,筑牢干部职工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要教育干部职工算经济帐、亲情帐、组织帐,充分认识职务犯罪的危害性。

第二,加强反腐倡廉的制度建设。凡发案单位都有防范制度不健全的问题,要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人、管事,及时发现问题和漏洞,分析原因,制全制度,完善措施,筑起预防屏障。

第三,健全预防职务犯罪的机制。坚持打、防结合,是预防职务犯罪的有效途径。实践证明,只打不防,打不胜打,只防不打,防不胜防,打击也是一种教育手段,打击不是目的,是为了更好的起到预防警示和教育作用。各高校和教育行政部门不袒护职务犯罪,加强与检察机关的密切协作,共同做好教育防范工作。各高校与检察院要抓紧成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指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开展预防宣传和警示教育,远离职务犯罪;共同开展预防调查和预防研究,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加强信息交流和情况通报,完善协调配合机制,共同努力,形成预防合力。

时间:20xx年4月25。

地点:教师办公室。

人员:全体教职工。

校长文学艺讲话,他对全体教职工提出三点要求:

一是要求全体干部树立正确的服务观,服务全体学生。要始终把学生利益放在最高位置,把群众满意作为行使教育根本标准,以身作则,严格律己,做廉政勤政的表率。

二是要求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廉政准则》,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要严格按照《廉政准则》的要求,不断增强自我约束力,提高抵御腐朽思想侵蚀的免疫力,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要坚持民主集中制,“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集体讨论,民主决策,科学决策,防止决策失误、权力失控、行为失范。

三是加强对重要岗位和关键环节的风险防范,着力建立以岗位为点、以程序为线、以制度为面的廉政风险防范体系,努力形成用制度规范从政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有效机制。要加强对决策权、管理权、操作权等重要岗位的监督。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基建工程建设、物品采购管理、物品出入库管理等方面的监管。根据权力运行的风险程度确定不同风险等级,通过健全制度、规范管理、堵塞漏洞,遏制易发多发腐败的廉政风险,确保“资金、项目、工程、干部”安全。

20xx年6月15日,盟委委员、纪委书记、盟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组长喇军同志主持召开了盟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安排部署了20xx年全盟防职务犯罪工作,研究讨论了有关事项,形成以下会议纪要:

一、会上,盟检察分院检察长、盟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副组长董贵同志宣布了盟委关于盟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人事调整的决定。

二、会议研究讨论了《阿拉善盟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20xx年工作要点》以及新修订的《阿拉善盟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工作职责》、《阿拉善盟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工作制度》、《阿拉善盟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阿拉善盟预防职务犯罪联席会议制度》。领导小组各成员提出了很好的修改意见。领导小组各成员对修定的《工作要点》和各项制度形成一致意见,达成共识。

二、会议决定,会后将《工作要点》和修定的各项工作制度由盟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下发执行。

会议结束时,喇军书记作了重要讲话。喇军同志强调指出:今年是全面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xx-20xx年工作规划》及我盟《实施细则》的收官之年。预防职务犯罪作为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必须与我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同步推进,切实抓紧抓好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努力筑牢领导干部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要坚持不懈地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和职业道德教育,使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坚定理想信念,自觉抵制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紧紧围绕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深入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充分运用蔚小平、白志明等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努力做到警钟长鸣,进一步提高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是着力抓好重点领域、关键部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继续加大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力度,积极做好各类工程建设中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围绕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农牧区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征用补偿、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退耕还林(草)、农机具补贴、家电下乡和农村牧区社保改革试点等方面的决策部署,加强监督检查,坚持关口前移,有效防止职务犯罪的发生。相关部门要做好食品安全领域职务犯罪、换届选举中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

三是充分发挥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治本功能。要通过查办一批有影响的大要案件,坚决遏制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势头,同时促进惩治成果向预防成果转化。针对一些地方和部门腐败问题尤其是职务犯罪案件易发多发的状况,认真查找体制机制的缺陷和漏洞,提出有针对性的预防手段、方法和措施,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四是建立健全预防职务犯罪的长效机制。一方面,要在职务犯罪易发多发领域和环节,继续推进人事、行政审批、财政、金融、投资、司法等机制体制的改革,从制度上有效预防这些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另一方面,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抓好本单位本系统的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通过廉政风险防控,推进预防腐败长效机制建设,促进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

参加此次会议的有:xxx。

职务犯罪预防科

职务犯罪预防,是我国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社会进步而实施的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已经成为各级党政领导部门重要工作,它也是我国司法制度从单纯打击走向打防并举、标本兼治、司法逐步成熟的表现。各地根据实际开展各种形式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积累了很多行之有效的方法,为遏制腐败现象的发生,铲除腐败滋生蔓延的土壤和条件作出了很大的成绩。

然而,职务犯罪的预防方法是一个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体。它既需要有一定的理论加以指导,又有很强的实用意义,它具有鲜明的实践性和政策性,与传统犯罪学研究在方法论方面相对照,亦有很大的不同。传统犯罪学研究在方法上以理性分析和逻辑推理方法为主要手段,而职务犯罪预防研究在此基础上以实际操作的可行性、结果的实效性为主要手段,其方法都是实证性的,体现出了传统性与时代性相结合的本质特点。它从多角度、多层次、多形式不断提出切合实际并充分有效的预防策略和措施。从方法论的理论角度讲,包容了唯物主义方法论、思维方法论、社会学方法论、经济学方法论等等。正确地把上述各种方法论有机结合,形成职务犯罪预防自己的预防理论和方法,达到减少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是从事职务犯罪预防理论研究和从事职务犯罪预防实践的有识之士的心愿。

如前文所述,职务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其犯罪原因是一个多质多层次的、综合的、变化的,彼此互为作用的相关系统,它包含社会因素、心理因素、自然环境以及文化等多种因素,所以职务犯罪预防可以说是一门综合性工作,其方法是理论学科方法论的有机结合。它采取适当的形式从社会结构系统和人的行为系统及其各种关系中寻找出犯罪的种种因素和动力组合,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措施。而哲学知识对职务犯罪预防具有方法论意义,它所具有的理论化、体系化、系统化等特点,对创造行之有效的预防方法有现实指导意义。因而笔者认为,注意用哲学观点和原理指导职务犯罪预防的方法,对预防效果的最大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告诉我们,人的认识发展总是从感性到理性。而感性认识是认识的低级阶段,是人的感官接触外界事物而得到的对表面现象的认识。感性认识是上升到的理性认识,必须具备两个条件:占有十分丰富合乎实际的感性材料;遵循正确的途径和运用科学的辩证思维方法,对感性材料进行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改造制作。职务犯罪预防的目的是根据已经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找出发生案件的主客观原因,分析在体制、机制、制度上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预防对策,堵塞漏洞。寻找原因、分析问题、提出对策。即预防方法的研究与适用,实际上就是认识论的具体体现。

当前全国检察机关普遍运用的从个案预防到专项预防,进而发展到行业(系统)预防,应该说是比较符合了马克思主义认识论揭示的规律。职务犯罪预防不论运用哪一种方法,要有职务犯罪案件,这是开展职务犯罪预防的基础,没有现成的职务犯罪案件的事例,去搞预防就成了无末之弓、无源之水,好比造空中楼阁。要对犯罪人犯罪的心理及其所处的社会环境、案发单位的状况要做到心中有数,尽可能去寻找犯罪人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的心理发展轨迹。要了解案发单位各种状况,例如案发前状况,案发后状况变化等。只有这样,在大量占有案件事例的基础上,再选择正确的方法去加以分析、归纳,探究了案发原因,分析出在体制、机制制度上存在的问题,从中得出规律、提出预防对策。使它以自身认识的整体性反过来引导人们对职务犯罪预防这个具体领域进行再认识,提供一种思维的出发点和原则。在大量占有第一手材料形成一定的感性认识后,相类似的职务犯罪案件一个个加以分析、研究,才能对某一环节提出如何防范的对策,分析某一个案,提出相应对策,即个案预防。从认识论角度讲是职务犯罪预防的最初级方法。而从个案预防发展到专项预防,进而到行业(系统)预防,是人的认识的进一步发展,也是职务犯罪预防的高级阶段。从事职务犯罪预防实践的同志都知道,专项预防和系统预防是在个案预防的基础上发展而成,也就是说,专项预防和系统预防的效果比之个案预防来讲,其预防的适用范围更大,层次更高,效果更好。原因就是个案预防仅仅是从一个案件的发生进行分析,它可能只对案发单位起到防范作用,而专项预防则是在个案基础上对一类案件进行分析,提出对策。它适用的范围扩大到不同领域相同环节,很显然,专项预防的作用大于个案预防;而系统(行业)预防则是在个案预防基础上对同一系统提出防范对策,其效果更具社会性和影响力。上海市检察机关根据前一阶段查办的大量职务犯罪案件中反映出财务管理制度的混乱现象,提出并实施了“会计委派制”和“村级财务代理记帐”;根据国有大型企业、基建领域案件多发的情况,提出并实施了“一级审计制”和“建筑市场准入制”等得到了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党政组织的肯定,就是明显的例证。而这种预防方法的由低级到高级发展,无不反映了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的发展过程。从方法论角度讲,预防效果的取得无疑是另外一个角度表现了积累材料和方法恰当的必然结果而已。

在强调哲学方法对职务犯罪预防产生作用的同时,不能把哲学方法笼统化。不同哲学学派形成不同的哲学理论,因而也有不同的哲学方法,马克思主义哲学是建立在具体科学之上,它的有效运用,必须建立在唯物论基础上,要从实际出发。哲学方法的基本精神内涵于具体科学方法论中。分析、观察、归纳、判断在预防中的运用,实际上就是唯物论的一种体现。同时,在开展职务犯罪预防中,既要注意犯罪人身上反映的个性,又要注意反映的共性,在研究预防对策时,注意从个案中归纳出共性的东西,这也是唯物辩证法中矛盾特殊性和普遍性在职务犯罪预防中的具体贯彻。个案分析发展到专项预防,既是认识论的反映,又是辩证法的联系观点的体现。运用联系之观点使我们意识到,当前腐败现象不是个别现象,它反映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个社会走向,腐败的泛滥,将会影响到社会主义的根基是否牢靠问题,针对性地提出预防对策,对预防和遏制腐败具有全局意义。

职务犯罪预防理论的研究,在我国刚刚起步,还未形成一套完整的理论,全国尚处在建言献策探索阶段。很多时候采用的方法基本上套用刑事犯罪预防的一些方法。这些方法在共性上讲大部分适合职务犯罪预防,但由于职务犯罪主体的特殊使得在研究和适用预防方法方面也有其特殊性。笔者认为,鉴于职务犯罪主体的特殊性,注意吸取和借鉴自然科学、社会科学方法中许多行之有效的方法十分重要。特别是当代新型科学理论和方法,例如:系统论、控制论、信息论、经济学业、心理学、伦理学、预测技术、调查研究学等,这些理论与技术,并不是单纯的,而是一些传统科学之间交叉融合中产生的新型边缘科学,这些学科的研究方法具有普遍适用性,具有一般方法论意义。笔者试从业已形成的检察机关预防方式方法,举例分析科学方法在职务犯罪预防上适用。

了防止工程各个环节发生职务犯罪,实现“干部优秀、工程优质”的目的。应该说,重大工程同步预防是检察机关根据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案件高发的情况采取的类似刑事检察“提前介入”的一种方法。因其实效性明显而受到广大建设单位的欢迎。自上海检察机关于1992年首创这种预防方法并取得良好效果之后,全国各地随之呼应。在重大工程建设中主动邀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已经成为共识。这里,我们不妨冷静论证一下,同步预防为什么会产生明显的效果?受到建设方的欢迎?一方面,建设领域的职务犯罪高发态势不仅影响到建设单位的声誉,更使得建设单位在经济上蒙受了不必要的巨大损失。从经济学角度看,这种损失完全是应该可以避免。于是运用经济学方法来尽量减少损失就成为必然,遏制减少职务犯罪,也降低了经济损失的风险,符合效益经济学的观点;另一方面,从新兴的控制技术看,同步预防采用提前介入的方法,随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设置防止犯罪的障碍,即加强了每个环节的管理,势必造成准犯罪人“不能为”的局面,因而有效地防止了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因为职务犯罪的发生,大都始于缺少控制,无控制或控制失效的情况后果。而同步预防恰恰利用控制技术,对整个工程的运作设置了一个有效的控制系统,既有预防控制(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监督机制、施工单位的廉政承诺等)有预防实地控制(预防干部参加工程例会、深入工地开展宣传教育等),还有预防信息的反馈控制(工地树立创“双优”活动示意牌,建设方、施工方、监理方向社会公开承诺廉政告示牌以及设置举报联系箱等),三个步骤有机结合,使同步预防既有声势又有实效。

2.预防宣传。江总书记在十五大报告中指出:惩治腐败要坚持标本兼治,教育是基础、法制是保证、监督是关键。“教育是基础”的论断,深刻地揭示职务犯罪预防,最根本的是首先要解决好国家公职人员教育问题的道理。我们知道,人的思想指导人的行动,在我国,有许多职务犯罪都是由于犯罪人受到封建特权思想和资本主义“拜金主义”的影响而为之。所以,大力开展预防宣传提高国家公职人员抵御职务犯罪的能力。

预防宣传,实际上在职务犯罪预防的方法中,主要解决犯罪人的头脑中“不想为”的问题。实践已经证明,宣传工作历来是我党在关键历史阶段和历史时期解决重大问题,统一干部思想的有力武器。在大力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今天,开展预防宣传显得尤为重要。但预防宣传与一般宣传有所区别,在宣传方法上,与心理学、经济学、伦理学、语言学等紧密结合在一起。用心理学方法,可以通过对职务犯罪的心理成因、过程、发展、变化、心理变态等问题,开展有层次、有效性研究,从而得出具体的心理预防方法和对策。在宣传教育中,可以对某一案例的成因心理,进行因素分析与因素的调节与改善,使受教育者了解并掌握如何防止犯罪心理成形与发展,使他们在犯罪内心与动因之初,做好自身防范工作,用经济学方法教育国家公务人员会了解职务犯罪的“概率”是低,反过来使他们认识到职务犯罪成本很大。当前,职务犯罪成本教育受到普遍欢迎,听者感触颇深,无非是经济学方法起到了关键作用,运用得当,可以使犯罪人在犯罪之初通过对成本的计算后,头脑中产生“不想为”的思想。而伦理学的方法,主要是因为职务犯罪预防应该从伦理、道德教育抓起。虽然犯罪已经超越了伦理、道德的防线,但作为职务犯罪预防,注意这方面的教育,依然是十分重要的。江总书记提出“以德治国”的方略,从某种意义上讲也是在当今干部队伍伦理道德低下、腐败严重的背景下提出的。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年推出的职务犯罪预防公益广告,从其内容上分析,这种宣传方法,实际上包含了对国家公务人中进行伦理道德的教育。由此可见,虽然预防宣传的效果不能很快的体现出来,但“润物细无声”,从长远角度看,只要坚持不懈,其影响力不仅仅影响一代人,可能会影响几代人。

3.预防调研。调查研究作为我党的一项工作作风,历来受到各级领导干部的重视,调。

查研究在我党历史上,为新中国建立及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都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但法律领域的调查研究,往往是事后调查。因而,从司法实践角度看,未能全面发挥调查研究的作用,未能把调查研究技术,完全运用到了预防与打击犯罪工作中去。但我们面对的事实是,调查研究在职务犯罪预防中有着不可低估的作用。从某种意义讲,它起到决定性的作用。我们可以从职务犯罪预防的概念分析:职务犯罪预防,就是调动社会上一切积极因素,运用各种手段和采取社会性、专门性的防治措施,限制、消除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进行犯罪的原因与条件,以达到防止、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发生的目的。这个概念的表述告诉我们,职务犯罪预防是要对犯罪原因、条件进行调查研究,科学分析为前提,才能得出防范的措施,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由此可见,在职务犯罪预防中调查研究的重要性。

全国检察机关经过将近十年的预防实践,在调查研究上形成比较有效的调研方法,例如专题调研、对策调研、立法调研、一般性调研等。这些调研方法运用不同的调查研究技术达到了最终的目的。例如,专题调研,即根据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中暴露出来的带有共性的专门问题开展调研,然后制定专门制度或对策进行防范。比较典型的事例是: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在查办了一起村干部利用村级财务混乱侵吞集体财产一百四十余万元的案件。该院根据案件暴露出来的村级财务混乱这一问题,在全区展开调查研究,在发现全区村级财务管理普遍存在类似问题的情况下,就如何改进和加强村级财务管理制度进行了思考,在区有关职能部门和乡镇的支持下,制定了“村级财务代理记帐制”的制度,经过试点后,因该制度既达到了预防村干部犯罪的目的,又减轻农民负担,有利于农村,得到区府肯定,并随之在全区得以推广。这个专题调研之所以成功,在于该院在调查研究中适用了正确的调查技术,他们运用了现代调查技术的两个主要方法,一是开展社会化调查,他们调查的范围是全区性,不是仅凭一案事例,从而获取了信息进行分析判断的大量材料;二是讲究科学化调查。在获取材料,得出正确判断后,运用实验法,选择二个镇作为试点,以推断制度的可行性和实效性。从而为区府正确决策提供了科学依据。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这样认为,运用哲学的、科学的方法指导职务犯罪预防方法,可以使职务犯罪预防的成效更明显。但职务犯罪预防的方法论研究,只有与职务犯罪预防的实践紧密结合,才能体现出其潜在的巨大价值。

职务犯罪预防科

半年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宣传、贯彻《黑龙江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为了进一步宣传、贯彻《黑龙江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全面了解和掌握《条例》基本内容,履行《条例》赋予的预防职责,深入开展预防工作。3月20日,到茄子河国税局给全局干部50余人讲法制课。通过学习,全体干部深刻意识到只有廉洁奉公、廉洁为官、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利,才能赢得长远的发展,只有洁身自好,远离职务犯罪,才能成为一名叫的响、党和人民拥护的好干部。6月14日,会同控申科同志到宏伟镇开展预防职务犯罪法律宣传活动,设立了法律宣传站、组织该镇全体机关干部观看了高检院制做的“惩治职务犯罪、维护公平正义”法律宣传挂图,并现场提供预防咨询,收到良好的法律宣传效果。

二、抓好重点工程预防。

在重点工程的专项预防工作上,除对七台河龙洋焦电(投资6.3亿)、七密公路(投资4亿)、电厂二期(投资40亿)三个超亿元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工程预防外,还对我区新农村建设通乡村的十二条公路工程,进行具体专项预防。在开展工作中,认真按照黑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专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规则要求,实行立项报告制度;实行“工程建设项目”和“廉政承诺保证书”制度;监督廉政承诺保证书履行;并指导、协调、监督工程建设项目法人整章建制,完善内部防范机制。

5月29日和6月12日,分别在佳木斯市参加茄子河区通村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专项预防职务犯罪招标会议,对茄子河区十二条乡村公路改造工程项目进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安排部署,确保“工程优质、干部优秀”。对参与标底编制人员的通讯工具、住宿进行封存和监控,地工程招标、开标、评标和清标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使招标工作在公开、公正、透明的情况下顺利进行,会议形成了会议纪要,产生了专项预防管理临时组织机构,即茄子河区工程建设项目专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检察院预防部门,具体负责开展工程专项预防工作。我院预防部门都介入此项工程项目的招标工作。

6月20日,为了规范建筑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从源头上预防建筑市场职务犯罪和腐败现象的发生,促进我区廉政建设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黑龙江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程建设项目专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工程建设项目法人整章建制,完善内部防范机制,结合本地区建筑业的逐步增多,由我院预防部门起草,制定了下发了《茄子河区建筑市场廉洁准入制度》、《茄子河区工程建设项目廉政承诺“五不准”》、《茄子河区工程建设项目专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规则(试行)》。

三、积极开展个案预防。

为了加强和规范个案预防工作,根据有关法律和《黑龙江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有关内设机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分工的规定》和《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个案预防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结合我区检察工作实际,制定了《茄子河区人民检察院关于个案预防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并以区委预防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形式予以转发。二00七年,我院按照《实施意见》和省院目标要求,已对王永贪污案、赵富权贪污案二起案件开展了“一案一分析”、“一案一建议”、“一案一整顿”、“一案一教育”、“一案一回访”为内容的个案预防,并由预防部门建档管理。

四、全面开展系统预防。

年初以来,为进一步加大惩治和系统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力度,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进一步开展,认真贯彻最高检2007年9号文件精神,于2007年4月23日由市、区院预防科和七密公路建设指挥部领导及下属项目经理,在七密公路建设指挥部会议室召开了工程质量联谊会。会上,市院预防科刘俊兴科长就《黑龙江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的法律地位、出台背景、制定的目的、作用和意义等有关问题进行了讲解,区院张进东科长并将《条例》逐条进行贯彻、释义。参加会议的30余名领导和技术人员对该单位易发生的岗位进行了剖析,通过深刻剖析,极大的增强了施工人员的廉政意识和守法意识,并为每名领导干部建立了廉政档案。

《2007年职务犯罪预防科半年工作总结》,欢迎阅读2007年职务犯罪预防科半年工作总结。

职务犯罪预防标语

1,反腐败既要打老虎,也要打苍蝇!

2,不以恶小而为之,不以善小而不为!

3,放松一小步,落后一大步!

4,原谅自己就是堕落的开始!

5,治国必先治吏,治吏必先治廉!

6,勤政廉政,上下一心;同心同德,百姓顺心。

7,用好手中的权力靠的是责任。

8,带好身边的人员靠的是品行。

9,廉者磊落一世都能信步人生。

10,贪者痛快一时必将举步为艰。

11,“权力是把双刃剑,多少贪官鲜血溅。

12,今日伸贪手,明日进班房。

13,安于清贫无后患,沉溺享乐身多忧。

14,人有七情六欲,当以德统之;官有大小权力,须依法而行。

15,清清白白,当好公公正正官;实实在在,办好桩桩件件事。

16,权力,用在为人民服务上是天职;权力,用在立党为公上是尽职;权力,用在碌碌无为上是失职;权力,用在谋取私利上是渎职。

“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

“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关系人心向背和党的生死存亡,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预防职务犯罪、需要您的参与”

“预防职务犯罪、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建立健全预防职务犯罪体系、推动反腐倡廉进程”

“群众参与、反腐倡廉、服务和谐”

“预防职务犯罪、促进勤政廉政”

“常怀律己之心,常思贪欲之害,常修为政之德”

“多一份警示预防,少一份职务犯罪”

“惩治和预防腐败、廉政和勤政为民”

“以廉为荣,以贪为耻,廉洁从政,干净干事”

“倡廉风,树新风,正党风,清政风”

“反腐倡廉,从我做起,从现在开始”

预防职务犯罪构建和谐社会”、“廉生明公生威”、“惩治和预防腐败廉政和勤政为民”

“遵守预防条例,共建廉洁社会”、“预防犯罪,警钟长鸣”

为了你和家人的幸福,请远离职务犯罪。

“廉洁编织幸福花环、腐败酿成悔恨苦酒”、“多听忠言百姓近,少说空话世风清。

警钟长鸣,珍惜工作,珍爱权力,远离职务犯罪。

腐败破坏群体形象”、“预防职务犯罪,需要您的参与”、“贪手莫伸,贪念莫起。

预防职务犯罪,共创廉洁社会。

预防职务犯罪,促进经济发展、社会稳定。

吃人家的嘴软,拿人家的手软!

莫伸手,伸手必被抓!

预防职务犯罪构建和谐社会”、“廉生明公生威”、“惩治和预防腐败廉政和勤政为民”

“遵守预防条例,共建廉洁社会”、“预防犯罪,警钟长鸣”

为了你和家人的幸福,请远离职务犯罪。

“廉洁编织幸福花环、腐败酿成悔恨苦酒”、“多听忠言百姓近,少说空话世风清。

警钟长鸣,珍惜工作,珍爱权力,远离职务犯罪。

腐败破坏群体形象”、“预防职务犯罪,需要您的参与”、“贪手莫伸,贪念莫起。

预防职务犯罪,共创廉洁社会。

预防职务犯罪,促进经济发展、社会稳定。

兢兢敬业工作,幸福安度晚年!

谨慎职务别犯法,犯法就要毁全家!

半辈子敬业工作,一万年不被人骂!

千里长堤,溃于蚁穴。

以人为镜,可知得失。

官迷心窍人沉沦,而今走进铁门窗。(一犯官忏悔)。

党与人民在监督,万目睽睽难逃脱。——陈毅。

一失足成千古恨,再回首成百年身。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要常思贪欲之祸,常怀律己之心,常除非份之念,常修为政之德,常敲警世之钟,永葆廉洁本色,创未来之辉煌!

放松学习,势必放纵自己。

挡不住诱惑,必将自我毁灭。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

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

为官事大,大至苍生祸福;为官事小,小及身家姓名;唯知清、慎、勤三事,方可保禄位,远耻辱。——(南宋吕本)。

欲如水,不遏则滔天;贪如火,不灭则燎原!

廉洁是为人之本,廉洁乃做人之基,廉洁是修身之道,廉洁乃正身之旗。

职务犯罪预防讲稿

各位同志们:

很高兴有这个机会和大家一起交流学习,谈一些我自己的感受。

开始之前咱们先谈谈近几年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形势。2008年11月,为了应对金融海啸给中国经济的影响,中央提出了4万亿投资计划,各级地方政府紧接着提出了18万亿的配套投资计划。这22万亿投资大多流向了基础设施领域,中国经济并没有好转,反而进入了滞涨,就是经济停滞和通货膨胀,这是以前在我们的政治课本中的只有西方自由市场经济国家才有的病症。我们失去了依靠金融危机调整经济结构的绝好时机,反而助长了资金低效率使用、粗放式增长、产能过剩等问题,加大了经济改革的难度。2013年11月15日,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现阶段改革任务提出了全面但不失细致的要求。

就已经没有力量从开水中跳出来了。道理很简单,当人存在于潜在的危机中,身处腐败诱惑的环境中,危险是很容易被我们所忽视的,这种时候人们很少去设想严重的后果。但真正面临危机,深陷囵圄,想要挣脱时就已经晚了。所以说,廉政教育十分必要,经常性的开展各种形势的警示教育活动,也希望大家理解其中良苦用心的同时一定要绷紧拒腐防变的弦。

从另一方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任务是长期而又艰巨的。同其他犯罪相比,职务犯罪本身而言,往大的说,害国害民害形象。往小的说,害人害已害家庭。职务犯罪是任何人都试不起的,同时也是不能试的游戏。

建设局组织大家到沧南监狱参观过,在那儿给人留下印象最深的是什么?别人怎么看,我不知道。我印象最深的是那些囚犯的眼神。那种眼神里有渴望,对于自由的渴望,有羞愧、有对狱内生活的不满;但更多的,我想是对我们这些参观者的忌妒。忌妒什么?忌妒大家有自由而他们没有。我禁不住想如果再给他一次机会,他一定会将自己的人生推翻重来,会将所有的名利、所有的诱惑、所有的罪恶都抛在脑后,守法的做一个平凡快乐人,但是当他跪在地上,子弹从他的头颅穿过的那一刻,宣告了他再也没有机会重来,他的世界就此终结,但他的亲人还要承受失去他的痛苦,他的子女还将活在他的阴影下。

可以这样说,每次给大家上的警示教育课都是为了时刻提醒大家任何时候都不要拿自己的自由去冒险。亡羊补牢不如未雨绸缪,如果说我们准备的这些内容能够使大家在一定程度上认识到职务犯罪的危害,能唤起大家一些由心而发的思考和良知的话也就达到了目的。刚才说了,职务犯罪是试不起的,也是不能试的游戏。也正是基于这一点,同大家共勉。下面,我们一起具体讨论几个问题:

一、国企涉及职务犯罪的罪名及解析。

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或者滥用职权,或者不正确履行职权所实施的违背职责要求的依照刑法规定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的总称。

所谓国家工作人员,包括以下四种人员:(1)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2)在国有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3)受国家机关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4)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上述四种人员的工作机构、单位或者工作方式有很大的差别,但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点,就是都属于‚从事公务‛的人员。因此,我们可以说‚从事公务‛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一个基本特征。从以上概念可以看出,我们国有企业从事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国家工作人员。

下面我介绍几类在国有企业工作人员中易发、多发职务犯罪案件的类型:

(一)贪污罪。

贪污罪是国有企业比较容易发生的职务犯罪。主要是通过隐瞒应收款、收入不进账、虚构或虚增成本、设备机器提前报废等方式,使企业在资产大幅度贬值的同时,富了某些个人的腰包。简而言之将国家的财产装进个人的口袋。

(二)挪用公款罪。

3、从案犯身份来看,以高层领导和重点岗位工作人员居多;在下属企业兼职的企业领导和派驻机构中的负责人员犯罪也很突出,与过去呈现不同特点的是,前几年,国企职务犯罪大都集中在财务,保管人员身上,而近几年来,这些人员犯罪却相对减少。

4、犯罪动机上看,表现出极大的贪婪性。有‚59岁‛现象的‚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侥幸心理。也有‚35岁‛现象的‚不捞白不捞,捞了也白捞‛的功利心理,在这些心态的支配下,手中掌权、管钱人员各显其能,大肆进行职务犯罪活动。

5、从犯罪形态看,企业负责人相互勾结,‚窝案‛、‚窜案‛多。一些单位部门领导干部为谋取私利而形成利益共同体,合伙作案,有的虽不合伙作案,但案与案之间,此案与彼案之间犬牙交错,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采取相同或相似的手段,利用各自掌握的权力,分别获取贪利。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办理的案件,往往一挖一窝,一带一串,所办案件中70%以上都是窝串案。

6、犯罪动机从享乐型、满足生活资料型向投资营利型转化。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一些案犯罪分子看到企业经营能长期获取大量的利润,因此作案的目的不只限于满足一时的消费和占有,作案对象也不仅限于钱和物,而出现了由财物的积累向资本的积累转化,通过资本运营使钱再生钱,以满足未来更高的需求。

三、影响国企人员职务犯罪的主要因素。

(一)价值观念因素。

1、金钱万能观。由于国企工作人员经常会接触一些搞销售的一些老板,经常的接触中,对自己的生活开始不满足,也想过上有钱人的日子,于是从接受吃喝宴请开始,一步步被拉拢腐蚀,最后发展到收受金钱、债券、干股等等不一列举,从而走上犯罪道路。

第二,要正确对待利益的得失。‚人生最难处臵的是钱财,人生最难放下的是名利。‛钱财、名利,生不带来,死不带去,大家把这个想通了,想透了,将钱财、名利放在一边,心境自然就宽阔了。很多人对利益得失看得太重,不惜铤而走险,大肆收受贿赂,总是认为反腐败都是‚隔墙砸石头‛,不会查到自己头上的,等到大彻大悟的时候,又为时已晚了。世间也没有后悔药,很多为钱财、名利付出代价、深陷囵圄的人,才知道人生的意义。

当成他们牟利的工具。他们用钱换取我手中的权,再去谋取更多的钱‛。我们务必坚持择善而交,势利小人不交,口是心非者不交,无信无德者不交,不断净化自己的朋友圈、社交圈。

第二,要谨防‚逃避监督‛。孟德斯鸠曾说过‚失去监督的权力必将导致腐败‛,这是亘古不易的经验。我们很多的同志不欢迎监督,甚至是组织上发现腐败苗头了,找其谈话,他还认为是组织上同自己过不去、找麻烦,思想上回避,工作中抵制,甚至打击报复监督者。接受监督还是逃避监督,其人生结果必然两样。希望大家能够正确对待监督,把它看作是组织的关心和爱护,切实养成在监督下行使权力。

(三)牢固树立正确的责任观,解决好‚履责管什么‛的问题。

我们很多国企的领导干部错误的认为,作为企业,把经济搞上去了,就万事大吉了。事实告诉我们,企业的效益好的、经济搞上去了,固然是好事,但如果在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的问题上不重视,会导致企业风气的败坏,最终也会导致企业衰败。因此,我们的企业领导干部一定要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既抓好企业经济建设和发展,又要切实的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克服‚一手硬、一手软‛的现象,做到两项工作一起抓、两项成果一起要。

112-。

职务犯罪预防讲稿

金融是一个国家的经济命脉,保证金融安全对于经济健康稳定发展至关重要。近年来,金融系统职务犯罪案件呈现出发生率高、破坏性强、涉案范围广等特点,对金融资产和金融秩序构成了直接危险,进而影响社会的稳定。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预防金融系统职务犯罪方面具有重要的监督权力,承担着不可推卸的监督义务。本文将结合侯马市人民检察院预防银行系统职务犯罪工作的指导思路和具体做法展开对这一问题的分析。

我国宪法规定,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形式包括诉讼程序监督和非诉讼程序监督两种。其中非诉讼程序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针对发案单位在管理、制度上存在的漏洞,以及其他方面可能导致犯罪的问题,所发出的检察意见。预防银行系统职务犯罪即是检察机关实施非诉讼程序监督的重要内容。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意见》中也明确指出,各级检察机关要“加强行业职务犯罪状况研究,推动行业预防”。检察机关在金融系统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就是要有效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对金融系统的侵蚀,着力从源头上预防、治理腐败,保障金融资产的安全,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这就是检察机关预防银行系统职务犯罪的法律依据。

从预防银行系统职务犯罪的实施主体来看,检察机关具备明显优势,对于各种职务犯罪的途径以及新时期金融系统职务犯罪的新特点、新手段有着深刻的洞悉能力。2006年,农业银行侯马市支行新田办事处发生挪用公款案。该处主任郭某以高额好处费为诱饵,吸收大额存款,指使下属柜员在储户不在场的前提下无折将储户帐户上的巨额存款支取挪用。案发之后,该市检察院李红卫处长迅即组织力量,利用两个多月的时间对这一案件进行了查处,在社会上引起很大反响。这一个案凸现检察机关携手银行打击职务犯罪的必要性。此外,检察机关在金融系统开展工作,可以探索积累不少经验,为国民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保驾护航。

检察机关做好预防银行系统职务犯罪的工作,必须对这些案件的特点、发案原因进行系统总结与分析。从近几年侯马市检察院查办的十二起银行系统职务犯罪案件来看,这些案件的发生大都与各银行内部管理薄弱、监督机制不完善、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重视不够存在很大关系,打击金融系统职务犯罪依旧存在打而不防,不能从根本上杜绝金融职务犯罪的问题。其特点表现为犯罪手段更加专业化、职业化,涉案金额大,涉案面广,涉案人员多,善后处理难度大。这一严峻的现实状况要求检察机关在银行系统开展预防工作中,一定要摆正位臵,协调关系,找准切合点,结合检察职能与办案实践,在坚持已往积累的一系列预防职务犯罪的办法经验基础上,摸索一套针对性强、易操作可实施的方法,帮助金融系统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加强管理,注重监督与防范,从源头上消除大量引发腐败和职务犯罪的条件和机会。正是基于以上认识,侯马市人民检察院对全市金融部门提出了加强监督力度,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实施有效监督与防范的具体要求,希望以此来强化“合规”操作,切实扭转“制度如林、执行无人”的局面。六个“偏方”,即增强“学法、知法、懂法、护法”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具体来讲,包括以下六个方面:偏方一,加强法律学习,学习刑法,通过学习分清罪与非罪的界限,高压线不能触及;偏方二,加强道德建设,第一条防线,职业道德,银行的职业道德就是搞好服务,不要贪钱;偏方三,建立健全制度,以制度来规范行为,杜塞漏洞;偏方四,牢记使命,审慎经营,深刻认识银行这一高风险行业的特点,慎之又慎地处理好项工作;偏方五,加强监督教育,警示教育要作为重要的日常工作,及时处理上报,化解问题;偏方六,以辩证法眼光审视预防银行职务犯罪,适度打击。这些偏方从预防银行系统职务犯罪的操作机制、思想教育、制度保障等方面均具有极强的针对性,是对症预防银行职务犯罪的“好方”。同时,要求银行各单位要抽出时间进行专门的警示教育,以务实的态度,警钟常鸣,学习法律业务,自查自纠,不走过场。如走过场,检察院将启动侦查程序,对个别人进行警示教育。

总结侯马法院的这些做法,笔者以为,检察机关应不断加强对银行从业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和勤政廉政教育,彻底消除和瓦解金融从业人员可能产生的犯罪意识和犯罪意志。同时,要结合金融系统的行业特点,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防职务犯罪工作,建立整体预防工作体系,从而将银行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提升到一个新的水平。

金融系统做为我国经济发展的核心,在经济建设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金融犯罪特别是金融职务犯罪往往给金融机构和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甚至会诱发社会不稳定因素和金融**,其危害性更甚于其它犯罪。本文就金融职务犯罪形态特点、危害,成因及预防措施作粗浅的探讨,希望有益于金融职务犯罪的预防。

金融系统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指在银行或者其它金融机构中工作的人员,利用从事融资活动的职务之便,侵犯公共财产,破坏金融管理秩序以及其它危害社会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信用合作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金融犯罪形态包括以下三种情况:一是法律明确规定以职务便利为构成要件的犯罪,如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以假币换取货币罪等。二是法律尽管没有明文规定是否利用职务便利为犯罪构成要件,但犯罪的构成与行为人的身份和职务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如银行人员购买伪币罪、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违(规)法发放贷款罪、用帐外客户资金拆借、发放贷款罪,非法出具金融票据罪、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等。三是金融机构人员在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其手段又触犯了其它罪名,如伪造、变造金融罪证罪。银行(信用社)业务包括会计结算、出纳、储蓄、信贷、信用卡等方面,金融犯罪主要体现在这些业务中,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金融从业人员在实施犯罪时往往是多种手段并用、各种行为交叉,在一种业务中使用的手段,也可能在另一种业务中使用。以下所列的犯罪形式主要是根据金融业务性质,以岗位特征划分形态的。

1、结算业务中的犯罪形式。

结算是指因商品交易、劳务供应、资金调拔等经济活动需发生的货币收付行为,分为货币结算和转帐结算,银行的结算主要为转帐结算,转帐结算中银行(信用社)从业人员的犯罪主要针对结算凭证和会计帐本,其具体形式主要有:伪造:涂改结算凭证,隐匿、销毁记帐单据侵吞银行资金,利用空头结算凭证或者重复利用结算凭证骗取银行资金;虚构收付关系贪污银行资金;虚构伪造存款帐户或付款凭证挪用银行资金;收帐、重复出帐挪占银行资金、非法多次转帐、改变资金正常流向占用银行资金;非法拆借客户资金;利用结算时间差套取银行资金等。一些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违反金融法规,伪造变造金融票据、银行结算凭证、信用证、信用卡等。一旦这些伪造、变造的金融票据进入金融活动领域或被犯罪分子用作金融诈骗的工具,同样会给金融机构造成经济损失。如某银行会计利用工作之便,窃取空白牡丹卡一套,趁打卡员不在之际,私自打卡,然后持卡取现10000元。

2、出纳业务中的犯罪形式。

出纳即现金收付活动。常见的犯罪形式主要有:监守自盗,现金抽头(从管理的现金中抽出一部分资金);收不入帐或推迟入帐截留现金,伪造缴款单,涂改出纳簿、变造日报表侵吞库款等。另外,新《刑法》将银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行为以及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保证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这类犯罪常见于出纳业务中。个别金融系统的从业人员利用经手、管理资金的便利挪用炒股票者有之,非法经营者有之,买房挥霍者有之等等。

3、储蓄业务中的犯罪形式储蓄是城乡居民与银行之间的信用行为。银行在保管使用储蓄存款的同时,对储户负有还本付息的义务,常见的犯罪形式有:伪造储户存折,私自截留;涂改利息单,虚增利息支出,侵吞差额利息等。

4、信贷业务中的犯罪形式。

信用卡是银行开出的供其客户消费使用的信用工具。根据银行有关规定,客户在使用信用卡时可以进行一定金额的透支,但必须尽快补齐款项交收取一定利息,信用卡业务中的犯罪形式有:信用卡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恶意巨额透支供自己使用;授权他工恶意透支从中谋利,虚增透支利息、侵吞利息款等。

上述所谈到的犯罪形式相对来说较为简单和原始,随着银行业务电子化,利用电脑犯罪成为最主要、最常见的犯罪手段。自1986年7月我国发现第一起利用电脑作案冒领储户存款以来,每年都有较大幅度的递增,利用电脑实施犯罪渗透到结算、储蓄、信贷、出纳、信用卡等各项业务之中,其作案手段五花八门,有利用电脑伪造金融结算凭证的,有利用电脑系统偷支储户存款的、有修改电脑程序盗取库款的等等。随着网上银行的开办,将来网络犯罪也不容忽视。电脑犯罪作案时间短、隐蔽性强、犯罪数额大,取证和固定证据难度大,社会危害严重,应引起高度重视。另外,金融机构各部位和环节都可能引发行贿受贿犯罪,受贿犯罪是银行从业人员犯罪的又一种重要形式,有因贷款管理而发生贿赂交易的,有因结算业务发生贿赂交易的,有因帐户管理而发生贿赂交易的。其它如章证管理密押管理、金库管理,计算机管理均有可能引发受贿现象。

随着社会环境的发展变化,当前金融职务犯罪在案件性质,作(额)案金额,作案人员和作案手段上都呈现出一些新的特征和趋势,从调查掌握的情况分析,金融系统经济违法违纪案件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大案要案频发,作案金额不断增大。金融系统是经营管理货币和融通资金的职能部门,金融工作人员接触钱、帐、有价单证、印章等重要物品范围广、机会多,具有行业特殊性,使少数违法犯罪人员在客观上具有利用工作或职务之便,趁机作案的便利条件,作案一旦得逞,造成的资金风险和危害也特别严重,造成了国家资金的巨大损失。

2、发案范围广,发案部位多。从已发生案件的单位看,近年来,各行、社都有案件发生。其中:农行、农村信用社发案相对频繁,是案件多发单位。近几年,某地级市农行发案23件,农村信用社发案16件,分别占案件总额的41.8%和29%;从发案部位上看,储蓄、会计、出纳、信贷、行政、理赔、基建等各个重要岗位和要害部位都有大案发生,而储蓄岗位发案最多案件38件,占案件总数的44.7%,近年来,具有领导职务的机构负责人作案逐渐增多,其中涉及干部7人,中层干部18人。

3、贪污挪用案件占相当比重。近年来,某地级市共发生贪污案件11件,挪用案件36件分别占案件总数的20%和65.8%,涉案人员既挪用又贪污作案的现象比较突出,此类案件在会计、储蓄岗位发案频繁,且作案金融呈不断增大的趋势。

4、违规经营,违章操作诱发或酿成大量案件。突出表现在违章拆借、违规放款,违规揽储、帐外经营过程,形成了大量案件。有的单位为谋取小团体和个人不正当利益,截留收入,设立帐外帐和私设小金库或虚报冒领或滥发钱物,侵占国家财产,诱发和直接酿成大量案件。

5、作案手段隐蔽诡秘,案件性质严重。作案人员利用手中掌握的权力和熟悉业务工作流程的便利,采取窃取,截留重要空白凭证,盗盖印章,伪造单据或编造谎言等欺诈伎俩,手段诡秘,具有欺骗性和隐蔽性。犯罪分子往往多种手段并用更使案件错综杂。

金融职务犯罪的防范是一个系统的、综合的工程,需要方方面面的努力,笔者认为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建立金融机构内部岗位轮换制度。

一个职员长期固定在一个地方或一个岗位上工作,容易形成关系网,出了问题也难以发现,尽管上级机关经常检查监督,也难以知道全面情况。这样既不利于监督,又不利于遏制违规经营和犯罪。因此,在保证从业人员整体上稳定的前提下,应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对所属人员实行定期交流和岗位轮换,以达到互相监督制约,及时发现和防止出现违规违法经营和犯罪现象的目的。

2、加强对金融机构和金融从业人员的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在金融业不断增加,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各金融机构的领导重视业务开拓,大力组织资金等无可厚非,但切不可因此而忽视了员工的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实践证明,不少金融从业人员走上犯罪道路,就是因为法制观念淡薄,放松对自己的思想所造所致,这个教训是极为深刻的,各金融单位要从机构、领导、计划、内容、时间等方面对员工进行职业思想、职业道德、职业纪律和法制教育,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机制,实行综合治理,使犯罪分子无隙可乘,员工不能违规违法,也不敢违规违法。

3、加强防范技术研究。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金融业务的操作早已由手工转为电脑操作,并实现了同一银行业间的地区内联网,部分金融机构开办了“网上银行”业务。金融犯罪也由传统的作案方法向“智能型”转变。一些金融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通过在计算机中输入几个命令或执行事先准备好的作案程序,在极短的时间内达到作案目的,针对这些情况要加强对防范技术的研究,为打击金融系统的犯罪活动创造必要的条件。

4、依法惩治金融犯罪。

除了加大监管力度,用经济和行政手段遏制金融犯罪外,还离不开用刑事法律手段打击金融犯罪。199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新刑法对涉及金融犯罪的规定中有20多条30多个罪名,如第186条规定:“银行或者其它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的条件优于其他贷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造成较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造成管理机构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金融系统的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贷款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同样构成犯罪并被处以刑(法)罚。第187条规定:“银行或者其它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以年利为目的,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罚)非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这样的规定为打击金融职务犯罪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司法机关要为金融和社会经济发展保驾护航,依法抓紧对金融犯罪分子绳之以法,以儆效尢,遏制金融犯罪,为金融事业的发展侯选一个良好的治制环境。

职务犯罪预防

为进一步加强医院职务犯罪预防,落实党内监督条例,保证党员干部依法公正、廉洁的履行职务,不断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湖北省关于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立足于教育防范,致力于制度落实,为加快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

二、工作制度。

(一)建立职务犯罪预防办公室,实行单位党政主要领导负全面责任,班子成员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责任制。

(二)建立完善医院内部职务犯罪预防制度,健全防范机制,强化监督职能。把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纳入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定期进行检查考核;定期召开会议,认真研究分析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加强与上级纪检监察部门联系;及时上报工作信息和工作总结;利用各种形式,认真抓好干部职工的思想道德、法制宣传教育,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

(三)强化监督机制,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增强纪律观念、要把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列为述职的一项内容,接受民主评议;党员干部要模范遵守《党的监督条例》和《党的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党的各项纪律,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四)严格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对重点工程项目、药品、设备、物资采购、大额资金使用、人事变动等重大问题严格实行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主要领导在做出事关全局的重大决策时,要提交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分管领导对职权范围内的重大问题,事前要向主要领导和班子及时沟通,事后及时汇报情况,并对处理结果负责。

(五)加强对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双签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三方共同签订工程廉政条款,在工程投资预算、工程招投标、材料采购、资金拨付使用、质量监督等主要环节上,严格执行行业法规,进行公开透明监督。

(六)加强对设备物资材料采购的监督管理,凡签订定货合同的同时,必须同时签订廉政条款,并报纪检室审查备案。

(七)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建立健全财务收支、收费价格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收费依据和标准,坚持“一支笔”审批。

(八)加强基建工程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湖北省制定的从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招标采购、施工、监理监督、竣工验收,到资金流向、预算、决算方面的详细的有关制度和办法。实行专项资金单独立账,专人管理,在各级审计部门的监督下封闭运行,坚决杜绝基建领域职务犯罪现象的发生。

(九)坚持院务公开制度,按照注重实效、利于监督的原则,积极推行承诺服务和24小时值班制度,实行工作人员挂牌上岗、规范服务;进一步建立完善监督机制,及时通报情况,征求建议,听取意见。

(十)严格落实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联系和协作制度、案件线索通报移送制度、联席会议制度、调查研究和预防对策研究制度、宣传教育制度、业务交流和培训制度、检查考核制度等,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确保医院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成效。

职务犯罪预防科

2016年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深化教育预防,突出专项治理,加强监督管理,努力打造一支业务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统计干部队伍,为深入推进统计事业创新发展提供坚实可靠保障。

一、深化教育预防,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防线(一)扎实开展廉政教育。认真学习《党章》、习近平系列讲话精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十项规定”、“省统计局十二项规定”及其他廉洁从政规定,扎实开展学习教育活动,教育全体干部职工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强化“实事求是,不出假数,真实可信,准确完整”的统计职业操守,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

(二)组织开展学法活动。制定全年学法计划,明确将《统计法》和《省统计条例》作为学法的重点,认真组织法律宣讲,通过测评和竞赛等方式,以考促学,进一步增强统计人员的法制观念,促进自觉学法、用法、守法,不断提高依法施统的法制意识,夯实拒腐防变的思想基础。

(三)加强正反典型教育。开展典型示范教育,通过宣传勤廉先进典型,营造学廉、做廉、促廉、倡廉的良好氛围。通过组织开展参观警示教育基地、召开案件剖析讨论会、观看警示教育片、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知识讲座等活动,引导广大干部职工通过近距离地感受贪欲之害、失足之恨,筑牢廉洁从政的思想防线。

(四)开展廉政文化建设。推进廉政文化进机关、进家庭活动,因地制宜地举办廉政文化优秀作品创作评选,增强廉政文化的覆盖面和影响力,促进廉政文化深入心入脑。

二、深化整改治理,不断加强统计队伍建设。

(一)认真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认真贯彻“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总体要求和“突出服务群众”这个着力点,坚持开门搞活动,认真查摆“四风”问题,逐项抓好整改落实,真正让群众看到实实在在的成效,把统计核心价值观内化为全市统计人的自觉追求。

(二)切实解决统计调查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照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征求意见,认真梳理统计调查业务实践中突出问题,即知即改。依照《市统计数据质量控制规范》、《市主要统计数据质量评估办法》和《市主要统计数据质量核查办法》等,严格规范统计数据质量的控制、评估、核查等重点环节,做到规范统计、绿色统计、廉洁统计。认真整治推诿扯皮、办事拖拉、执行不力等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坚决查处顶风违纪行为,切实转变服务态度,提升机关服务效能。

(三)严肃查处违法违纪问题。围绕落实干部人事制度、廉洁自律、公务接待、作风建设和统计数据评估等方面发生的问题,及时督促相关部门和个人进行纠正和整改,对严重问题积极主动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处理。广辟案源信息线索,坚持有案必查,一案双查。

三、深化监督管理,促进权力公开透明运行。

(一)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始终以“三严三实”要求修身养性,干事创业。纪检组、监察室要改进监督方式,切实加强对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等制度,不断加强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确保领导干部规范行使权力。

(二)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全面推行党务、政务公开,推进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积极推进部门预算、“三公”经费、重大事项等信息公开,对应当让群众知晓的重大决策、重要活动等,都要及时公开,接受监督,取信于民。充分发挥统计行风监督员队伍的作用,积极扩大行风监督员对统计工作的知情面和参与度。进一步发挥法律监督、民主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积极借助监督的力量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三)深化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实施廉政风险防控机制系统工程,对照党风廉政规定和统计法规要求,不断完善廉政风险防控措施。6月底前,对廉政风险源点进行全面检查,对廉政档案库信息进行及时维护更新,配合相关部门相关人员的廉政信息进行抽查核实。定期召开预防职务犯罪形势分析会,摸清人员思想实际,析透职务犯罪案件新的特点规律和形式,找准发生问题的根本原因,制定切实可行的管控措施,做到防患未然,抓早抓小,探索建立有统计特点的预防体系,积极构建反腐倡廉建设长效机制。

预防职务犯罪承诺书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q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有效遏制和减少我市涉农职务犯罪的发生,推动绿色崛起,实现科学发展,本人郑重向兴宁市检-察-院作出如下承诺,并愿意自觉接受上级组织、广大村(民)民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本人在协助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过程中,保证做到廉洁自律,干净干事,正确履行工作职责,不出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

6、在协助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过程中不发生tan污贿赂职务犯罪行为。

以上承诺,如有违反,愿意接受检查机关的严肃处理。

为进一步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和行业作风建设,弘扬风气纯正、行为规范、监管到位、廉洁高效、制度健全的廉政文化氛围,造就一支医德好、医术精、医风正的高素质医疗卫生队伍,真情为社会各界和广大患者提供满意的医疗健康服务,我院向社会郑重承诺:

1、坚持首诊负责制,礼貌接诊,文明待人,热情服务,态度和蔼,不推诿、训斥、刁难病人;尊重患者的知情权,耐心解答患者及其家属提出的问题。

2、谢绝接受患者及其亲友馈赠的'“红包”、物品和宴请。

3、严禁接受医疗设备、医疗器械、一次性卫材、药品、试剂、生活物资、基建等生产、销售企业或代理推销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和其它不正当利益。

4、不以任何理由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收取好处费或提成。

5、不购置、不使用、不销售假劣药品。根据患者病情,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治疗,不开大处方,不做不必要的检查,切实减轻病人负担。

6、尊重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实行医务公开、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

7、严格执行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执行患者住院“清单制”, 不分解收费,不超标准收费,不自立项目收费。

8、认真开展以“服务好、质量好、医德好、群众满意”为主题的“三好一满意” 活动,大力加强卫生行业作风建设,不断提高群众对医疗卫生服务的综合满意度,努力创建“人民满意医院”。

9、如发现有违反上述承诺和科室和员工,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为实现上述郑重承诺,我们将加强管理,严格要求。医院设立举报电话和投诉信箱,诚挚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预防职务犯罪制度

20xx年6月15日,盟委委员、纪委书记、盟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组长喇军同志主持召开了盟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安排部署了20xx年全盟防职务犯罪工作,研究讨论了有关事项,形成以下会议纪要:

一、会上,盟检察分院检察长、盟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副组长董贵同志宣布了盟委关于盟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人事调整的决定。

二、会议研究讨论了《阿拉善盟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20xx年工作要点》以及新修订的《阿拉善盟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工作职责》、《阿拉善盟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工作制度》、《阿拉善盟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阿拉善盟预防职务犯罪联席会议制度》。领导小组各成员提出了很好的修改意见。领导小组各成员对修定的《工作要点》和各项制度形成一致意见,达成共识。

二、会议决定,会后将《工作要点》和修定的各项工作制度由盟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下发执行。

会议结束时,喇军书记作了重要讲话。喇军同志强调指出:今年是全面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xx-20xx年工作规划》及我盟《实施细则》的收官之年。预防职务犯罪作为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必须与我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同步推进,切实抓紧抓好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努力筑牢领导干部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要坚持不懈地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和职业道德教育,使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坚定理想信念,自觉抵制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紧紧围绕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深入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充分运用蔚小平、白志明等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努力做到警钟长鸣,进一步提高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是着力抓好重点领域、关键部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继续加大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力度,积极做好各类工程建设中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围绕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农牧区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征用补偿、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退耕还林(草)、农机具补贴、家电下乡和农村牧区社保改革试点等方面的决策部署,加强监督检查,坚持关口前移,有效防止职务犯罪的发生。相关部门要做好食品安全领域职务犯罪、换届选举中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

三是充分发挥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治本功能。要通过查办一批有影响的大要案件,坚决遏制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势头,同时促进惩治成果向预防成果转化。针对一些地方和部门腐败问题尤其是职务犯罪案件易发多发的状况,认真查找体制机制的缺陷和漏洞,提出有针对性的预防手段、方法和措施,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四是建立健全预防职务犯罪的长效机制。一方面,要在职务犯罪易发多发领域和环节,继续推进人事、行政审批、财政、金融、投资、司法等机制体制的改革,从制度上有效预防这些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另一方面,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抓好本单位本系统的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通过廉政风险防控,推进预防腐败长效机制建设,促进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

参加此次会议的有:xxx。

安徽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职务犯罪其本质特征是以权谋私、权钱交易。主要表现是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经济犯罪和渎职侵权犯罪,是腐败现象最突出的表现。下文是安徽预防职务犯罪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促进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本条例所称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指为预防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贪污贿赂、渎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犯罪以及其他犯罪而开展的工作。

本条例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三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采取内部预防、专门预防、社会预防等多种方法,建立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预防体系。

第四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检察机关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审判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指导、监督责任。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成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内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检察机关,负责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协调机构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单位主体责任制,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六条预防职务犯罪以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领导干部,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工作人员以及职务犯罪易发、多发岗位的工作人员为重点对象。

第七条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正常工作、生产和经营秩序。

第二章预防职责。

工作计划。

(四)组织开展预防职务犯罪法治宣传、警示教育、专题调研、专项预防等活动;。

(五)协调指导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推动社会预防;。

(六)督促有关单位履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检查、考核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开展情况;。

(七)指导有关单位建立重大决策廉政风险评估机制;。

(八)总结推广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先进经验,提出预防建议。

第九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二)督促、协助有关单位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宣传、教育和咨询活动;。

(四)协调成员单位联合开展监督检查,推动有关单位落实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

(五)收集、整理预防职务犯罪信息,建立完善预防职务犯罪信息库;。

第十条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应当结合履行职责,指导、监督本辖区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有关单位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十一条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履行下列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

(一)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列入本单位目标管理与年度考核内容;。

(二)制定本单位预防职务犯罪的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

(六)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度,对易发职务犯罪的岗位和环节加强监督制约;。

(七)严格执行国家工作人员选拔任用规定和有关责任追究制度;。

(九)查处本单位违法违纪行为,发现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协助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清正廉洁,勤勉尽责,不得滥用职权或者怠于履行职责,不得从事依法应当回避的公务。领导干部和拟提任领导干部的,应当如实向相关部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第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应当自觉接受监督,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收受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财产性利益;。

(二)贪污、挪用、私分公共财物;。

(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四)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

(五)其他违反职务廉洁性的行为。

第十四条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除遵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外,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借选拔任用国家工作人员之机谋取利益;。

(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扰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三)违反规定干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四)违反规定决定经济方面的重大问题、重大项目和较大额度资金的安排使用;。

(六)纵容、默许配偶、子女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利益。

第三章预防措施。

第十五条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预防职务犯罪:

(三)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效率,加强后续监管;。

第十六条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应当采取以下措施,预防职务犯罪:

(三)依法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

第十七条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预防国有企业职务犯罪:

(二)督促指导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

(三)规范并监督检查国有企业产权交易、无偿划转等行为;。

(四)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查;。

第十八条国有企业应当完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的监督制约机制,加强企业战略规划、投资并购、改制重组、产权转让等环节的内控制度建设;加强重要岗位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不得任用、聘用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人员担任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和财会人员等重点职务。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应当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和特点,实行重大事务、财务公开,健全和规范人事、财务等监督管理制度,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二十条教育、司法行政、文化、新闻出版广电、互联网宣传管理等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宣传教育活动。

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应当结合职务犯罪案件侦查、起诉、审判活动,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宣传教育。

国家工作人员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列入教育培训内容。

第二十一条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依托科技手段开展职务犯罪风险防控,建立完善权力运行网上公开和电子监察系统,加强对权力、资源、资金、资产的内部监管。

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应当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立信息共享、情况通报、案件移送、共同预防等平台。

金融、电信、民航、铁路等单位应当依法配合有关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建立信息共享、共同预防等平台。

检察机关应当健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为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在公共资源交易、招录、选任等工作中查询相关单位或者人员是否有行贿犯罪记录提供服务。

第四章监督保障。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听取专项。

工作报告。

代表视察执法检查特定问题调查专题询问等方式,依法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省和设区的市检察机关可以建立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基地。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本级国家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列入综合考核内容。

第二十五条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发现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出检察建议、司法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并抄送被建议单位的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

(一)存在职务犯罪隐患,需要防范、消除的;。

(二)发生职务犯罪行为,需要完善制度、改进管理,防止再次发生职务犯罪行为的;。

(三)其他需要提出建议的情形。

被建议单位应当自收到。

建议书。

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办理情况书面反馈提出建议的机关,同时抄送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机关和被建议单位的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议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

第二十六条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在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可以依法行使以下监督职权: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预防职务犯罪事项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

(四)建议有关单位对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严重违反行政纪律的人员暂停其执行职务。

第二十七条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公布监督电话、通讯地址、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接受舆论监督,支持媒体依法履行职责;对媒体反映的职务违法犯罪问题,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反馈结果。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新闻纪律和职业道德。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行为,有权控告和举报。有关部门对控告和举报应当依照规定及时办理,并为控告、举报人保密;对举报有功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举报人打击报复。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因举报行为受到人身或者财产安全威胁时,有权要求公安机关或者相关单位依法给予保护。

第二十八条省、设区的市、县(市、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给予保障。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单位年度财务预算。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列入本单位目标管理与年度考核内容的;。

(二)未制定预防职务犯罪的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的;。

(三)未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度,对易发职务犯罪的岗位和环节加强监督制约的;。

(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线索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七)泄露举报人信息和举报内容的,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

第三十条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工作人员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未履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发生严重职务犯罪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其他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参照本条例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相关工作。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动摇国家政权的根基。

首先,它将破坏政权的稳定,导致政治体系合法性的危机。国家政治体系是一个多成分的结合体,按照马克斯·韦伯的观点,国家政治体系的统治系统是由自愿服从和信仰体系构成。一个政权的维系取决于公众对政治体系合法性的确认和信仰。职务犯罪的多发、频发、高发态势会导致公众认为国家已背离了存在的初衷,成为权力拥有者发财致富的工具,或成为被滥用和不负责任加以行使的对象。在这种情况下,国家现存政权合法性必然产生危机,社会就会出现动荡局面。“如果人们对哪一个政权具有合法性问题发生争论,其结果必然导致内战或革命。”职务犯罪是发生在掌握公共权力的国家公职人员中的犯罪,因此,它总是同国家政权密切相关的。邓小平(1904~1997)同志曾对腐败现象给政权造成的严重危害作过精辟的概括,并且为之忧心忡忡,夜不能寐。他指出“腐败现象已经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广泛领域,尤其是侵蚀到我们党政机关和干部队伍。利用职权营私舞弊、贪赃枉法、索贿受贿等犯罪行为,达到了惊人的程度。”“如果我们掉以轻心、任其泛滥,就会葬送我们的党,葬送我们的政权,葬送我们的社会主义大业。”在党的xx大上,他进一步明确指出:“不坚决惩治腐败,党同人民的血肉联系就会受到严重损害,党的执政党的地位就会有丧失的危险,党就有可能走向自我毁灭。”显然,职务犯罪是腐败最严重的表现形式,是我们党的性质、宗旨根本对立的。它的滋生蔓延会危机我们党的执政地位,国家政权的稳定,导致政治危机。

其次,削弱党和政府的执政能力。我们党的执政地位是建立在人民群众密切联系基础之上的,是建立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基础之上的,解放后,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威信很高,政权非常稳固,但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和发展,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等腐败现象不断蔓延滋生,不少国家公职人员把自己所掌握的本属于人民的权力资本化、商品化,搞钱权交易,以权谋私。处于各级领导权的国家工作人员绝大部分是共产党员,如果这些人利用职务之便牟取个人私利或任意亵渎职责,必然大大地降低党和政府的威信,破坏党和政府的执政能力。

破坏国家秩序。

职务犯罪对国家秩序的破坏主要表现为危及法治建设和政府改革进程。

首先,国家公职人员的职务犯罪危害国家政权的法治基础。法律法规是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不受侵害的重要保证。法律规范的制定与实施是法治的重要体现。而法治作为现代化国家的基本特征是维系国家的重要手段。职务犯罪对于国家秩序和公共秩序的破坏是相当严重的。职务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犯罪,犯罪主体是法律的制定者、实施者,更是国家法治的捍卫者。坚决、忠实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保证国家各项职能的实现是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最基本要求。如果法律的制定者、实施者的行为背离法律的要求,破坏法律的尊严、统一和正确实施,将会对其他工作人员产生误导作用。促使奉公守法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审视自己的行为方式时怀疑法律的严肃性,从而在根本上动摇法律在公众心目中的地位,造成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下降,导致法律调节功能失灵。同时,国家工作人员是由人民选举或受人民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职责要求他们自觉地遵守法律,成为社会法制观念的代表。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牟取私利或滥用职权,则必将玷污法律在民众心目中庄严神圣的形象,使社会成员失去公平感和安全感,从而放弃依法办事的自觉性,进而导致国家秩序的混乱和法治基础的丧失。

其次,职务犯罪对政府现代化运作形成阻碍。政府的良性运作是社会稳定与经济发展的最根本保证。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权力不能随意介入市场,影响经济活动的具体运作,但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仍有赖于政府的宏观调控和有效的干预。在一定意义上说,政府是社会经济发展的推动力量,而职务犯罪则从根本上损耗政府的效能,使经济失去积极、有效的调控机制。职务犯罪促成并加剧了政府运行的低效状况。在现代社会中,时间对于经济活动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被视为最重要的资源。“腐败官员延宕政策的执行,拖延办事时间,往往是敲诈勒索的基本手段,经济实体要想迅速办理有关事宜则须向他们行贿。”同时,政府为防止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进行犯罪制定了繁琐而复杂的办事程序和手续,又进一步加剧了低效率,使政府运行进入恶性循环。职务犯罪还加大了政府行政改革的难度,职务犯罪是对行政法律规范的背叛和践踏。传统的行政管理体制是腐败产生和蔓延的温床,是职务犯罪赖以生存的土壤。对职务犯罪而言,既想隐蔽罪行继续实施犯罪活动,又想逃避法律的追究与制裁。因此,他们喜欢暗箱操作,会尽力阻挠行政公开,妨碍社会民主化进程。为维持既得利益并保证现有环境的存在,他们自然不会愿意建立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行政运行机制,而且还会想方设法地设置障碍。从而增大了改革的难度。

破坏市场经济及其发展。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受贿、渎职侵权等犯罪,破坏国家的经济秩序,严重危害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存在和发展。因为每个国家在经济发展过程中,都会面临资源短缺和资金不足的问题。优化资源配置,充分利用国家有限资金是推动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保证。从经济上讲,职务犯罪是权力的设租活动,必然加重市场经济中的矛盾和问题,破坏社会资源按照市场规律实行优化配置,导致资源经费和资金流失,最终阻碍经济的发展。

职务犯罪对经济增长产生危害。首先,职务犯罪行为不利于政府的发展计划和政策的实施。国家公职人员实施的职务犯罪使他们丧失了公共目标和公共责任感。为个人谋取利益,利用手中权利公饱私囊。他们将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抛置脑后,阻碍政府法规和发展计划的有效实施。使政府的发展计划扭曲变形甚至落空。其次,职务犯罪对市场经济最直接的影响是给国家和社会造成的巨大损失。据有关资料显示职务犯罪是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原因之一,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是国家权利巩固和强化的基础与前提。职务犯罪的各种形式,无论是贪污受贿犯罪等谋私型犯罪,还是渎职等不负责任犯罪都是以牺牲公共利益,特别是国家利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为表现特征的。据专家分析,我国国有资产流失的渠道达58种。1982年到1992年有5000亿国有资产流入个人或私营企业手中。

预防职务犯罪心得职务犯罪预防的理性思考

惩处是一种特殊的预防形式。对职务犯罪分子,只有严厉查处,才能惩治犯罪,警示他人,才能进一步强化法律的威慑作用,取得更好的预防效果。但是,有的人对法律威慑力的构成和充分发挥作用的认识却存在偏差,认为法律的威慑力尤其是刑法的威慑力主要依靠惩罚的严厉性,把威慑力简单等同于严厉的刑罚。事实上,包括刑法在内的法律的威慑力,是源于责任的严格性、及时性和不可避免性。责任的严格要求性尤其是刑罚的严厉性,对发挥法律的威慑作用固然重要,如有时对故意犯罪分子适用死刑,能够起到“杀鸡吓猴”的效果。但同时应当看到,就一些贪利性、谋利性职务犯罪而言,尽管犯罪分子对刑罚的严厉性会有所顾忌,迫使其计算犯罪利害得失,但他们往往自恃具有较强的专业知识和反侦查能力,存在侥幸心理。当这种心理主导行为走向时,单纯依靠刑罚的严厉性的威慑效应就难以发挥,尤其是在对其法律适用缺乏确定性的情况下,就更难收到实效,也就是说,单纯依靠刑罚的严格性的法律威慑对于遏制犯罪是有局限性的,对单纯依靠刑罚的严厉性的威慑效果,必须有一个清醒的估价,寄予过高的期望只能导致更大的失望。实践证明,法律上存在盲区、漏洞和模糊,司法中查案不及时或有案不查,存在一定的犯罪“黑数”等,都严重削弱了刑法的威慑效能,影响了遏制和预防职务犯罪的效果.目前司法实务中,影响法律尤其是刑法威慑力的发挥,主要有如下因素:(1)犯罪日趋隐蔽和智能化,有的.打着合法旗号实施犯罪行为,给及时发现犯罪造成困难;(2)犯罪虽被发现,案件及时告破,但由于司法控制能力不足,犯罪分子得以逃脱,未能及时归案;(3)犯罪分子虽已归案落网,但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存在重罪轻判;或者虽被判处应有的刑法,但未得到严格执行,所谓“前门进,后门出”;(4)法律规定不够科学严密,还存在一些盲区,漏洞和模糊之处,不尽科学、合理和完备,使一些该受惩罚的危害行为难已及时追究。因此,要从整体上增强和充分法律的威慑力,以更有效的遏制和预防职务犯罪,关键是要提高立法质量和司法效能。具体来说,要坚持以下四条要求:一是必罚;二是及时;三是公开;四是平等。“必罚”要求在立法上,要严密法网特别是刑事法网,对公民的权力,义务明确规定,对禁止行为明确规定,对违反法律的责任明确规定,对于应当规定为犯罪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更要完整、明确、科学地作出立法上的规定,同时科学设置法律责任的及时追究程序和措施,防止立法上存在盲区、漏洞和模糊,导致司法中无法可依,有法难依,影响对有关犯罪行为的及时有效的打击,从而降低了法律的威慑力。在司法上,对于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做到发现一起查办一起。“及时”强调的是司法效能,犯罪实施与破案、惩罚在时间上联系越紧密,刑罚的威慑效果越好,越能教育人,越能警戒潜在犯罪人员。“公开”的意义在于使社会上的人知法、守法、护法,及时掌握同犯罪斗争的措施和途径,了解犯罪分子弄权渎职的必然下场。法律威慑有赖媒体张扬。要充分利用报刊、网络、电视等媒体的作用,形成一个包括无数公众在内的庞大的“关注群体”,才能使犯罪分子成为“过街老鼠”,使“伸手必被捉”,增强法律的威慑效应。“平等”是对法律适应上的要求,任何人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对一切犯罪分子,不论身份、地位、职务高低,都要依法一体追究,不能有任何例外,防止以权压法,以言废法,以钱买法,以情乱法,以功抵法,树立法律的权威和尊严,维护法制的统一。

预防职务犯罪心得体会

10月23日我们学校组织了全体教师学习《预防职务犯罪》。通过这次学习,我深刻认识到,只有认真执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时刻牢筑反腐倡廉的思想防线,克己奉公,认认真真做事,踏踏实实清清白白做人,才能保证自己所从事的工作从胜利不断走向胜利。

一是加强学习,坚定信念。纵观任何领导干部的腐败案件,无不是放松了学习、理想信念动摇,导致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发生了扭曲所致。腐败分子之所以走上犯罪的道路,究其原因,就是在市场经济大潮中,在金钱、名利的诱惑下,放弃了对世界观、价值观的改造,放松了对自身的要求,出现了“只讲实惠,不讲理想;只讲索取,不讲奉献;只讲钱财,不讲原则”的不良信念。因此,在繁忙的工作之余,自己坚持经常性的深入学习,大力提高自身的政策水平和理论水平。在学习中,将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将反面案例与正面教育相结合,结合工作,大力提高自我约束能力和自我警省能力,不断增强新时期自身拒腐防变的能力。

二是以案为鉴,廉洁自律。在加强自身政治理论学习的同时,我结合预防职务犯罪的学习,我深刻认识到,在金钱面前打败仗;一旦追逐名利、捞取功名,就会导致急功近利,贻误事业的发展;一旦恃权轻法、心存侥幸,就会触犯法律受到制裁,最终变成人民的罪人。这些反面的案例也使我清醒地认识到,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奉献意识、服务意识,忠实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廉洁自律、洁身自好。

三是多做实事,乐于奉献。在工作中努力学习,激发自己的热情,使自己有不断的长进,并视之为自己的理想和信念。在岗位上不断的释放出自己的创新能力。我们每个人要积极提高自身履行职责的能力,敬业爱岗,勤勤恳恳地做好本职工作。在工作中做到正确的认识自己,真诚的对待他人,认真的对待工作,公平的对待管理。表现出做人的人格魅力,以此来激励自己,影响他人,共同进取。

做好本职工作是自已实践“三个代表”的具体表现。认认真真做事,踏踏实实做人,为校为生多做事、做好事。

【篇二】。

11月26日我局开展了预防犯职务罪警示教育讲座,全局干部职工在五楼会议室观看了《欲之祸》短片,并听取了县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科刘科长对职务犯罪的有关规定、种类、职务犯罪的危害性及几个案件的讲解剖析。通过观看短片对我的震撼力、对心灵的触及深度,是其它形式所难以达到的,教育效果深入内心,能够经久不忘。段义和所犯罪行,是利用职务之便牟取私利,他的所作所为给国家和集体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给亲人带来无比的痛苦,在人民群众中造成了极坏的影响。他放松了对世界观、人生观的改造,抵御不住诱惑,走向了犯罪的深渊,结果令人痛心。自己要以此为鉴,牢固树立廉洁自律思想,筑牢反腐防腐防线。在廉洁问题上犯不得一点糊涂,抱不得一点侥幸思想,任何时候,在原则问题上,决不能给自己“开口子”,必须态度鲜明,拒腐蚀、拒绝个人主义、拒绝拜金主义和享乐主义。现就将参加警示教育活动以及结合自己的实际工作,浅谈几点体会。

一、反腐倡廉,必须警钟长鸣。

警示教育活动是我们党推进反腐倡廉、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举措,是推进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保证。反腐倡廉关乎党的命运,是党加强执政能力建设、永葆生机活力和长治久安的基础。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一些党员领导干部经受不起市场经济浪潮的荡涤,理想和信念发生扭曲,放松了对个人主观世界观的改造,从追求安逸生活,到私心膨胀,最后走上犯罪的道路,成为令人痛心的反而教材。在今后的工作中,要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耐得住艰苦,管得住小节,挡得住诱惑,做一个清清白白的人。深刻领会“千里之堤,溃于蚁穴”的道理,珍惜工作,珍惜生活,珍惜荣誉。我将以此警示自己,防微杜渐,警钟长鸣。

二、加强学习,充实自己,不断提高拒腐防变能力。

要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主要靠学习。学习是一种追求、一种责任、一种能力,是把握方向、增长才干的重要途径。学习政治理论是提高国家工作人员政治素养和增强党性原则的根本。只有努力学习政治理论知识,思想觉悟、境界提高了,眼界开阔了,才能够提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积极性和能动性;才能真正明白人活着的有价值和意义;才能真正做到严格自律。

作为一名行政执法人员,我深刻意识到自己所从事的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地位,事关和谐社会的建设,因此自己更应该不断加强对党的方针、政策和党纪、国法知识的学习,更要加强自身的世界观的改造,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理想信念,增强廉洁自律意识,严格遵守廉洁规定,不断提高反腐倡廉的自觉性和自身免疫力,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好食品药品监管这个“民生关”,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无论在什么时候,自己都要牢记清清白白做人、踏踏实实做事的道理。

三、增强意识,廉洁自律,做反腐倡廉的带头人。

通过警示教育活动,对反腐倡廉斗争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有了新的认识。此次开展的警示教育活动,是我局“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高标准建设一支廉洁高效、勤政为民的执法队伍的重要措施,也体现了局领导对职工的关心和爱护。这次警示教育活动,就是要让广大干部职工从警示教育活动中得到既沉重又非常深刻的启示,从而真正从思想上、行动上严于律己,做遵纪守法的带头人。为此,决心要把这次警示教育活动作为永久的警钟,长鸣在自己的思想中。牢记胡锦涛的讲话“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要从典型案例中深刻吸取教训,克服投机心理、失衡心理、攀比心理、侥幸心理,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和事业观,始终把保障食品药品安全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依法行政、廉洁从政,争当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忠诚卫士。

【篇三】。

改革开放后,由腐败所引发的社会矛盾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我党对腐败的打击力度亦愈来愈大,但是难以最有效地遏制腐败特别是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猖獗活动。进入新世纪后,我党开始调整反腐败斗争的策略,将反腐败斗争从重打击惩治,调整到重教育预防上来。

**月9日下午,在上海市、税务干部学校,聆听了中国法学会刑法研究会副会长,博士生导师,华东政法学院法律学院院长刘宪权做的《职务犯罪的预防与认定》的报告。通过学习,使我对什么是职务犯罪、如何开展预防职务犯罪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的方针、原则和主体是什么等问题,有了初步的认识,也使我思想上产生了很大震动,受到了一次深刻的教育,体会颇深。

一、保持廉洁自律的行为规范。

清正廉洁,这是每一名干部最基本的行为准则。干部不廉洁,不仅会使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形象受到扭曲和破坏,而且会使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受到损害。因此,我们一定要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自重、自省、自警、自律,“常思贪欲之害、常弃非分之想、常怀律己之心、常修从政之德”,切记不仁之事不为,不义之财不取,不正之风不染,不法之事不干。

二、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莫伸手,伸手必被捉”,这是一个浅显明了的道理。但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少数干部放松了对自身的要求,放弃了对世界观的改造,人生观和价值观偏离了正确的方向,在个人欲望的驱使下逐步淡漠了理想信念和法制观念,在权力关、地位关、金钱关和美色关面前丧失原则,置党多年的培养教育于不顾,利用职务之便做出了有悖于原则的事,把国家和人民赋予的神圣权力当成了谋取私利的工具,在政治上丧失信念、经济上贪得无厌、生活上堕落腐化,“只讲实惠,不讲理想;只讲索取,不讲奉献;只讲金钱,不讲原则”,从而踏上了不归路。“以人为镜,可以知得失”。活生生的事例,引人警醒,促人反思。我们一定要注重学习,不断加强世界观的改造,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做到面对功名利禄心不动,灯红酒绿眼不迷,不义之财手不伸,污泥浊水身不沾,真正筑牢防腐、防贪、防变的思想防线。

三、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尽管目前我们的法制还不健全,监督还难以到位,但作为干部应严于自律,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无论什么情况下,都要把握自己,洁身自好,清廉自守。组织和群众的监督是一种警戒,是一面镜子,经常照一照,时刻想一想,检查一下自己有什么不足,及时改进和纠正。只有防微杜渐、警钟长鸣,一身正气,洁身自好,才能抵御各种不正之风和腐朽思想的侵蚀。

【篇四】。

12月12日,郓城县市场监督局各党支部委员在局机关党委副书记李振涛同志带领下,一行36人来到山东省湖西监狱,开展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活动。活动期间参观了羁押罪犯的生活区、劳动改造区等场所,听取了监狱管理人员的狱情介绍,及三名服刑人员的忏悔报告。通过这次参观学习,我对预防职务犯罪有了更深的心得体会。

一、加强学习,坚定信念。在听取了三名领导岗位上落马的服刑人员的忏悔报告后,我深深地体会到,无论是初入职场的新人,还是身居要职的中坚力量,甚至是将要退休的老同志,之所以走向犯罪的道路,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放松了学习,放松了对自己的约束,在利益的诱惑下,放弃了自己的政治底线和道德底线,失去了自己的信仰。所以,作为一名国家干部,不学习不行,只有不断的加强党的纪律、国家法律法规学习,才能坚定自己的信仰,才能在金钱和利益诱惑面前,保持清醒头脑,不断提高防腐拒变的自觉性、主动性,远离犯罪。

二、充分认识预防职务犯罪的重要性。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只有以反腐败永远在路上的坚韧和执着,深化标本兼治,保证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才能跳出历史周期率,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历史和现实告诉我们,如果不坚决反对腐败和有效预防腐败,听任腐败现象滋长,就必然会造成社会动荡,甚至一个国家的分裂和政权的更迭。同样道理,一个单位,一个集体不能有效地杜绝腐败,预防职务犯罪,轻则使单位、家庭蒙受损失,重则可能引起社会问题。因此,深入开展反腐倡廉,预防职务犯罪,人人有责,它是保证我们家庭平安幸福、单位健康发展、社会和谐稳定的根本举措。

三、加强自身修养,自觉抵制职务犯罪。作为一名执法人员,加强自身修养,杜绝职务犯罪,最重要的就是要“慎权、慎钱、慎情”。必须正确使用权力,分清情与理,情与法,防止滥用权力、乱伸手,防止在亲情、友情面前,忘记党的纪律和原则,为情所累,被情所困,以至走向犯罪。

四、做好自身工作,主动接受监督。在工作中努力学习,积极提高自身履职能力,敬业爱岗,勤勤恳恳做好本职工作。正确认识自己,真诚对待他人,认真对待工作,公平对待监管对象,在权力面前有原则,在处理情与法问题上有底线,主动接受上级、同事、群众监督,认真进行反思。以实际行动作出表率,激励自己,影响他人,共同进步。

我们党员干部要以这次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活动为契机,筑牢拒腐防线、经得住考验、抗得住诱惑,坦坦荡荡为人,规规矩矩处事,永葆共产党人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

【篇五】。

2019年6月6日,我参加了公司组织的预防职务犯罪讲座,通过讲座使我对职务犯罪和预防职务犯罪有了更深刻认识,为使自己在预防职务犯罪方面做到警钟长鸣,时刻绷紧“党纪国法”这根弦,现将个人心得体会汇总如下,也与大家共勉:

一、加强自身修养强化自我监督。

自我监督就是自省自律,自我约束,少犯或不犯错误。一是提高认识,加强学习,自觉在思想上筑牢自省自律的防线。认真解决思想、作风上可能存在的各种问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修养,提高拒腐防变能力。二是廉洁自律,勤勉务实,当前社会,物质化、享乐化倾向严重,越是领导干部面对的环境越是日益复杂,那就要求我们更要保持清醒的头脑,不要被“糖衣炮弹”击中。财务工作者面临的现实诱惑是多方面的,财务工作的领导干部更要做到以身作则,俗话说“上梁不正,下梁歪”,管理者的自身不廉洁必定会给被管理者造成落差,一旦心里不平衡,便会产生你贪我也贪,不拿白不拿的心理,因此管理者必须先管理好自己,以榜样的作用去影响别人。“吏不畏吾严而畏吾廉”,只有廉才能服人,只有服人才能转变风气,只有转变风气才能去做事、做成事。三是要认清犯罪代价,不断增强纪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既要有反面的教材使人明白职务犯罪的代价与痛苦,又要有正面的案例做榜样使人明白自由身的美好与心安,享受快乐的生活。

二、完善治理结构加强组织监督。

外,还要接受审计机关的专门审计。用审计的手段尤其是外部审计的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堵塞漏洞,防患未然。相信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一定能遏制职务犯罪行为的发生。

三、丰富信息渠道强化社会监督。

让权利在阳光下运行,就是指公开接受社会监督,隔离“暗箱操作”这个职务犯罪的温床,社会监督就是指广大人民群众对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进行的一种监督。动员各种社会力量保卫自身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管理秩序,并且使各种社会力量能够方便、快捷、顺畅的达到社会监督的目的,这必然构成对违法犯罪的有力抵制。我们保沧高速可以通过公开监督电话、设置监督台、举报箱等措施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一方面方便了人民群众倾诉自己的心声,另一方面更是有效地预防职务犯罪,保护了职工、维护了利益,也使人民群众的监督进一步发挥了作用。

预防职务犯罪是一项全方位的系统工程,我们应从自我做起,时刻保持警惕,勇于接受组织和社会的监督,老老实实做人,踏踏踏实实做事,远离职务犯罪,享受快乐人生。

预防职务犯罪心得体会

职务犯罪是一种严重的腐败现象,在经济犯罪案件中,职务犯罪占有相当的比重。究其原因,主要是对领导干部的权力缺乏有效、有力的监督所致。加强教育宣讲和学习,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权力的有效监督,是从源头上预防、治理和遏制腐败的重要途径。通过学习我认为,教育系统预防职务犯罪应大力强化以下几个方面的监督。

一、强化自我学习和监督。

加强自我学习就是要以党的十八大报告和党章为重点,以实践“三个代表”为主要内容,认真解决学校党员干部在思想、组织、作风上存在的问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党性修养,提高拒腐防变能力,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认真开展党纪条规和法律法规教育,加强纪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自重自警,身体力行;认真开展警示教育,以案明纪,引以为戒,促使党员领导干部增强道德约束力,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和利益观。

二、强化组织监督严格制度落实组织监督是依托现有的组织系统,依据管理原则和纪律,上级对下级,组织对所属成员实施的监督。实践证明,这种监督是最有效、最普遍、最直接、最及时的监督,在监督机制中起着最重要的作用,是对权力监督的主要渠道之一。因为,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但同样监督也需要权力,缺乏权力的监督是无效的监督。就一个部门、一个单位而言,要想改变“一个人说了算”的现象,就必须要加强上级领导班子对下级领导班子的监督。在实行监督的同时,还要定期进行考核,针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和苗头性倾向,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组织监督如果运行得好,可以达到监督关口前移目的,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要严格落实制度,实行学校财务公开,学校的采购必须完善程序,每张发票都要有经手人、证明人、审核人、审批人以及采购用途。大一点的学校建设支出必须先做出预算,经过学校行政会议讨论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

三、强化审计监督。

审计监督是基于经济监督和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而产生的。审计监督对领导干部廉政勤政做出评价是十分重要的。当前,腐败现象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权钱交易。但不管这种交易如何隐蔽、诡秘,总会在财务帐目上留下蛛丝马迹,通过审计,最终能把揭露出来。因此,必须建立健全审计制度,扩大审计范围,加大对领导干部的审计力度。通过审计,对领导干部廉政勤政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可有效预防职务犯罪。

2013/11/11。

涉农领域职务犯罪预防

工程建设领域中的腐败是一个对社会危害很大的丑恶现象,它严重侵蚀着国家、集体财富,更是一大批干部争先恐后走向犯罪深远的助推剂,从近几年职务犯罪发案情况看,建筑工程是职务犯罪多发、易发领域。如何遏制和杜绝工程建设中腐败现象的产生和蔓延,已成为当前反腐败斗争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因此,开展重大工程建设预防,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预防职务犯罪的有效途径。

1、权钱交易现象突出,且涉案金额越来越大。贿随权集,权钱交易在工程建设领域中表现得最为明显。这些犯罪活动贯穿于从工程立项、设计、招标到工程施工、监理、质检、验收、决算等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多个环节,并且集中到手握决策权的几个关键人物身上,行贿犯罪分子多是对这些“重量级”人物以钱为“敲门砖”,用钱打通“关节”后,再用同样的手段去“闯”下一关,整个过程进行的是赤裸裸的权钱交易。并且这种交易的“行情”渐长,涉案金额逐年增高。如我院查办的原城建局局长荣某行贿案件时,200多万元的基建工程涉案总金额是5万元。

2、贿赂方法、手段多样化趋势。当前,工程建设领域中贿赂犯罪的方法、手段不断翻新,花样繁多,令人目不暇接。主要表现为:借逢年过节“礼尚往来”的幌子,以“红包”“礼扎”等形式进行贿赂;以交朋友为名进行投资;以手头紧为名向承包商“借款”;以工程变更为名增加预算造价,为甲方领导建私室或居室装潢;以参观考察为名在承包商工程队报销“差旅费”等。

3、窝案、串案时有发生。近几年我县立案查处的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案件中,在传统的“一对一”贿赂犯罪之外,窝案、串案又出现了上升的趋势,尤其是标的额较大的重点工程,牵扯制约环节较多,行贿犯罪分子往往是对决策者、主管者、具体办事环节(财务人员、监理人员等)分别行贿,从而形成查出一件带出一串的现象。另外还有的单位借工程建设之机,虚增工程量或虚报建材发票等手段,从一把手到会计人员,将骗取的公款私分,从而形成办理一件挖出一窝的现象。

4、招投标环节是行贿者进攻的重点,但行贿对象呈现出了多元化趋势。随着《招标投标法》等法律的出台和全国范围内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力度的加大,建设领域以“工程优质、干部优秀”为目标,大力实施“阳光工程”,在这种新形势下,一些行贿者不再一味地把“宝”压在建设单位主要领导身上,而且还把行贿目标瞄准到招投标环节中对工程造价预决算等有抉择因素的人身上,对那些编制工程标底、审核标底、组织招标、参加评标的人,四面开花,大肆行贿。从而串通建设单位与上述人员共同作弊,暗箱操作,达到承揽工程的目的。

工程建筑领域发生的违法犯罪现象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发生的时间、空间也各不相同,既可能发生在工程建设的某一环节,也可能发生在相互联系的几个环节中,诱发犯罪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我们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种原因:

(一)在工程拆迁安置环节中发生问题的主要原因。

1、监管不力。工程拆迁安置资金,是国家保证工程建设顺利实施、安置被拆迁居民的专项资金,对于该资金的使用,由于被拆迁户多,票据不正规,拆迁协议容易做手脚等特点,对该资金的监管比较复杂,审计的难度比较大,客观上漏洞较多,因而在这个环节出现违法犯罪问题总体上呈上升趋势,也是群众向检察机关举报较多的问题之一。

2、管理教育不力。由于一些开发单位在人员管理教育上存在着薄弱环节,有的拆迁人员职业道德水准不高,法制观念淡薄,面对经手的大把钞票,经不起考验,对经手的公款打起了歪脑筋,或作假帐,私吞公款;或与被拆迁人员勾结,侵吞公款;或利用职务之便,将拆迁资金挪用,手段形形色色。

(二)在招投标环节中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

1、从投标方来看,无论是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无不把招标作为自己立身谋业,兴衰存亡的头等大事,面对竞争尤为激烈的建筑市场,相当一部分资质低下的建筑队伍为了获取利益,采取各种不正当竞争手段加入竞标行列,其中最突出的就是向建设单位主管人员以权钱交易的方法来承接工程项目。

2、从招标方来看,作为实施招标的工程建设方,在原先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从工程项目的下达到组织施工队伍均由国家安规划安排,随着经济体制的转换,选择设计、施工、监理、采购单位等工作逐步脱离计划制定的框架束缚,直接进入建筑市场,采用招投标方式进行,招标方具有较大的自主权。而新的建筑领域经济管理监督制约机制尚且不能做到监管到位,少数放松世界观改造的招标单位人员就利用手中招标权力,收受竞标方财物,以致走上犯罪道路。

(三)在工程的设备、材料采购环节中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

1、制度不完善,缺少监督制约机制。国务院明文规定,工程项目设计、施工、监理方面均应当落实招投标制度,但招投标制度在工程设备、材料的采购方面几乎还是空白,没有硬性规定,加上许多单位内部没有订立或者完善物资采购工作制度,缺少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往往导致采购人员和业务部门权力过大,不经过集体研究、集体决定,采购渠道、价格都由采购人员说了算,给那些思想不健康的人有机可乘。

2、经济利益的驱动促使供货方大肆行贿。当今建筑市场设备材料与工程建设项目相比,僧多粥少,竞争相当激烈,特别是那些外地企业,缺乏人际关系、地域关系,与当地企业相比,更没有什么优势,便采取一些不正当竞争手段促销;而有些生产厂家、销售商家则是挂集体之名、实为私营企业,为了个人的经济利益,通过贿买个别采购人员的非法手段,与负责采购的人员进行权钱交易,达到推销质量低劣的材料设备的目的。

(一)加强思想宣传教育,使其主观上“不想贪”

1、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在开展廉政教育中,用惩腐倡廉的法规引导人,用职务犯罪的典型警示人、用廉洁亲政的模范事迹鼓舞人。对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大力宣传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危害,以及开展预防经验和效果。经常组织管理、施工人员学习《刑法》、《建筑法》、《工程建设若干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建筑企业的法人代表和项目经理要经常进行法制教育培训,深入工地“以案释法”,或适时组织服刑罪犯“现身说法”做到警钟长鸣。同时要积极发挥新闻宣传和舆论监督作用,使腐败现象和不廉洁行为迅速曝光,公之于众。

2、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提高干部队伍的政治素质。减少、控制和预防建设系统的职务犯罪,关键要从人入手,从提高人的素质上下功夫,把抓思想信念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同建设系统的管理工作有机结合起来,通过不断的教育、组织的培养、同志的帮助、社会环境的熏陶中逐渐提高建设领导干部的政治素质。

(二)健全完善各种监督制约机制,使其客观上“不能贪”

1、严把“廉政准入”的关口。在建筑企业、基础上经理、中介机构和职业人员等部门(机构)或人员中,实行并推广“廉政准入”的资格审查制度。对于行贿的建筑企业和项目经理,可降低其企业资质,暂停其在一定区域一定年限的投标权、承建工程权,清洁严重的还应永远逐出建筑市场、使其深刻认识到行贿的危害;对那些技术水平低、管理差、质量次、有违法违规的建筑企业实行淘汰制度。

2、充分发挥有形建筑市场的职能作用,共同做好招投标环节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一是建立建筑工程交易中心,规范招投标行为。建筑工程交易中心是各级政府批准设立的从事建设工程交易的固定场所,它对规范招投标行为,从源头上治理腐败有着积极的意义。开展职务犯罪预防要充分利用交易中心的信息公开、集中服务、程序透明功能,掌握进场交易的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情况,促进有关部门加强对招投标的全程监督与管理,建立响应的配套制度,对招标、编标、审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的每一个环节都要加强监督。积极推进在建筑工程招标中实行透明标底方式。尽可能缩短审标、评标等中间环节的时间。二是建立“编标、评标专家库”,营造公平竞争的良好氛围。建立“编标、评标专家库”,由计算机或人工抽签随机来决定相关人员,以保证对编标、审标的单位和人员严格保密。要配合招投标的主管机关、参与单位、监管单位强化有形建筑市场意识,完善招投标“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机制,杜绝招投标中的“暗箱操作”,及时发现和查处招投标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同时,交易中心设立举报箱,鼓励群众对招投标过程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三)加大打击力度,使其工作中“不敢贪”

继续加大查处职务犯罪的力度,发挥刑罚的威慑作用。对建设领域中发生的各种职务犯罪,不管涉及什么人、什么单位,都要依法查处。检察机关要积极开展举报宣传工作,突出查办建设领域贿赂犯罪,对于收受包工头贿赂以及行贿的包工头,一经查实构成犯罪要坚决依法快侦、快捕、快诉、从重从严打击,造成声势,形成威慑。同时要加大查处行贿行贿犯罪的力度。对发现的案件线索,一定抓住不放,一查到底,深挖串案、窝案,把案件办深办透。要重点查处在工程建设中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规避招标和在招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案件,严厉打击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和违法转让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违法活动,依法查处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特别是由此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违法犯罪行为等。对不构成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也要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给予经济处罚和党纪政纪处分。审判机关也要严格依法办事,对受贿罪计量慎用少用缓刑,增加罚金刑和资格刑的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