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收费工作计划大全(16篇)

小编: HT书生

参与服务月活动,不仅能够提高个人的社会参与度和社会责任感,还能够拓宽个人的视野,培养更广阔的公益意识。如果您需要一些服务月活动的建议和指导,请查看以下范文和提示。

物业服务工作计划

在续签合同来临之即,紫萝园物业公司首先衷心的感谢广大业主几年来对我们服务工作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几年来我们通过相互帮助和信任彼此有了深厚的感情,同时我们对小区的一草一木、设施设备更加熟悉,更便于服务管理。在您的帮助和支持下我公司愿意降低公司赢利继续为您服务。

自小区入住第一年物业管理费1.8元/平方米/月,第二年根据当时的物价及成本核算,并参照北京市住宅小区物业收费标准,按照新的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紫萝园小区核算为1.67元/平方米/月,但紫萝园小区实收费为1.35元/平方米/月,所以根据实际标准核算1.35元的物业费根本不能保障公司的运转,只能用公共收益补充不足部分。

自07年开始国内物价上涨,造成国家、各企业单位面临经济困难,尤其是生活开支上涨了几倍,各种材料价格不断上涨,所以公司运营成本大大的增加。根据目前形势所迫,要想公司能够正常运转,稳定公司员工做好服务工作,员工待遇必须增加。

再有紫萝园小区已经入住6、7年,小区所有的设施设备等部分零件(尤其:电梯、水泵、楼顶防水等)已超过了质量使用年限都已经逐步影响正常运转,加大了维修维护频率,从而增加了成本。

根据我们公司现在的运营状况,加上以上的必然趋势,实际就已经降低了物业管理费,在按1.35元/平方米/月加上公共收益补充的情况下我公司作出以下物业管理服务计划和承诺:

1、首先在广大业主、业主委员会的支持下,不折不扣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我们进一步加强公司的综合服务管理水平,严抓内部管理,提高公司全体员工的自身素质、业务水平、整体素质、良好的形象和服务意识,尤其是对小区的安全、卫生服务进一步提高,在广大业主的理解和支持下大胆管理,高标准服务,不断学习先进的管理经验和创新,认真接受业主监督和建议,真正做到更周到更细致的人性化服务,让您更加满意。

2、为了使小区电梯延长使用寿命,减少电梯磨损和不必要的浪费,节约能源,业主的财产升值,我们承诺在三年的服务期限内根据物业公司实际情况做电梯联动。

3、根据小区目前绿化现状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适当进行添补和调整。

4、对小区花园排椅、铁栅栏及大门进行每年一次刷漆更新。

5、在合同期限内对楼道进行一次粉刷。

6、不定期组织小区文体活动和赛事,增加业主、物业公司之间的友谊和沟通,从而更能体现小区的和谐氛围,增强了小区的精神文明建设。

7、为了使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更能体现人性化的服务,及时为孤寡老人、伤病残业主做力所能及的帮助。

以上是我公司对小区服务工作的计划和承诺,在您的支持和帮助下我们愿意为您继续服务。

物业服务工作计划

过去的一年,在您的支持和帮助下,服务中心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开展。20xx年物业费收缴率达95.03%。现将一年来的主要工作汇报如下:

1、小区今年处于装修高峰阶段,为做好装修管理,建立了装修巡查日检制度,劝阻并制止多起违规装修现象,与此同时,还规范了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的堆放,并做好装修垃圾的清运工作。

2、建立空置房月检制度:针对部分未装修的空置房,做好每月一次的例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与项目部沟通,并做好维修跟进工作。

3、为增加与业主的沟通交流,我们积极开展惠民服务以及社区文化活动,努力营造温馨的人居氛围,,如1月份组织的送福到家;3月份元宵节猜灯谜;组织的“赠人玫瑰,手留余香”让爱常驻月亮湾、“书香换花香,免费领绿植,为春天添一抹绿”;6月份组织的“情浓月亮湾、粽享美丽”;9月份组织的月亮湾“业主汽车免费检测”;“情满月亮湾、业主共赏月”;通过活动的组织让邻里不仅相知相熟,更拉近了业主与物业的距离。

4、做好访客的'来访登记、接待、档案资料整理、交房手续办理等工作。

1、完成泳池泵房设备管道、集水井管道、消火栓、雨污总管检查、维修保养跟进工作。

2、完成公共区域设施、设备及业主报修共计1078次,确保公共设施、设备运行正常,业主生活无忧。

3、在公司工程技术部的指导下对园区公共电气设备、设施进行摸底排查,找出节能降耗的方法,对需要且能够改进的设施设备逐步进行改造。

4、在日常工作中,严格按照共用设施设备及公共部位的年度维保计划做好维保工作,做到“月月有计划、周周有落实”,根据设备运行状况对电气设备进行定期检修保养,发现并及时排除潜在的隐患,减少故障率,延长设备使用寿命;做好公共设备的防寒保温工作。

5、完成全年度报修维修处理工作与施工单位维修跟进工作。

6、喜迎新春佳节布置。

1、按保洁服务监督卡要求做好每日会所、园区、商铺的日常保洁、消杀工作。

2、雨季来临前完成所有排屋排水沟的清污工作,以确保排水畅通。

3、完成每月园区水系的日常清洁工作。

4、做好绿化苗木、草皮的修剪、除草、消杀、保温等日常养护工作。

5、完成日常楼道、单元厅、消防管道保洁维护工作。

1、严格贯彻公司5s标准,做好培训的同时,要求队员按规范流程做好门岗、巡逻岗、车辆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积极开展日常培训演习,做好治安、消防、自然灾害等事故防范。

3、注重安防建设,维护小区良好秩序,全年未发生任何一起安全责任事故,与此同时,积极协同工程部督促维保单位做好设施设备维护与保养,以确保监控、消防设施的完好。

4、做好小区装修工人、材料进出管理,督促装修单位做好垃圾集中堆放工作,保持小区清洁、有序的秩序和环境。

5、做好配合小区业主搬家,快递配送服务工作,大大提高业主认可及快递。

2、做好小区部分业主交付、装修手续办理及物业费全面收缴工作;。

3、加强与小区业主的沟通,强化以客服管家为主推手的业主互动工作;。

4、加强服务中心微信推送及宣传工作,让业主了解物业的日常工作。

5、组织切合实际的、多彩、丰富的社区文化活动和便民服务;。

6、做好节日期间喜庆布置及温馨告知注意事项;

7、加强装修管理力度,做到事前提醒、事中管控、事后迅速处理,杜绝违章现象的发生;。

8、按月、季、年度计划做好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

9、加强维修人员入室维修培训及小区公共区域日常巡检工作;。

10、完成每季度二次供水水费的日常抄表工作;。

12、按计划做好园区水系的日常清洗工作,保持一个清洁且具有观赏性的生态水系景观;。

14、定期做好周界报警、电子围栏、三方通话、消监控等消防、安防设施设备的巡查、维护工作,为确保小区的安全竖起坚强的屏障。

我们深知在日常的管理和服务中,一定还有很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但我们不忘初心,继续前行!同时也真诚地希望您能积极参与到小区的管理和服务中来,共同践行文明社区行为规范,为文明、和谐小区建设添砖加瓦,给我们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为物业服务品质提升谏言献策,让我们本着相互理解、包容的心态共同努力,开启新一年的物业服务之旅!

物业服务收费工作计划

楼盘项目。

1、同美生活区5号楼七年不动工。

竞秀区委。

经核实,开发企业正在积极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手续办理完毕启动项目建设。

2、东湖铂悦山夏花园交房问题。

莲池区委。

经莲池区东金庄乡政府核实,夏花园项目目前正按计划有序施工中,前期因大气环境污染治理、冬奥会及疫情等因素停止施工。依据购房合同第三项第3条因自然灾害、环保政策等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项目施工进展及停工的,可顺延交房。

3、高开区汇明.朝阳中心项目退款问题。

保定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经高新区贤台乡核实,为进一步推进汇明朝阳中心项目工作进展,高新区管委会主要领导已多次召开调度会,要求^v^门扩大侦查范围,加快追回资金。

4、南湖春晓项目办理公积金贷款问题。

莲池区委。

经莲池区南关街道核实,为妥善处置南湖春晓项目遗留问题,我区成立了专班,针对开发商账户被法院冻结问题,一方面,专班与石家庄裕华区人民法院多次沟通,希望通过开发商提供反担保等方式解封账户;另一方面,专班督促诉讼各方,尽快协商解决纠纷,或在不影响项目的情况下进行诉讼,解封账户,保障项目正常运营;同时,专班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高新区管理部沟通,待账户正常后及时恢复公积金业务办理。

5、秀兰花漫里项目不交房不退款问题。

保定市满城区委。

经区住建局调查核实,花漫里一期项目由秀兰集团全资子公司保定天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秀兰集团发生资金问题后,天望公司股权、土地及在建工程被竞秀区公安分局查封。秀兰集团相关问题成因复杂,涉及资金、人员较多。区工作专班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安排专人与开发商对接,正统筹推进花漫里项目遗留问题化解。

6、上东御景项目交房问题。

莲池区委。

物业服务工作计划

为更好地开展全市物业系统“优质服务年”创建活动,切实提升物业服务水平,加速和谐小区建设进程,达源物业公司从文体活动入手,多渠道构建文化和谐。

1、节日文化 为丰富住户们的业余文化生活,该公司成立了世纪家园秧歌队、合唱团,每逢五一、六一、八一、等重要节日,组织“家园情”秧歌大赛,消夏文艺演出,“达源杯”篮球友谊赛,“家园杯”乒乓球友谊赛等10多项文体活动,每次都让业主参与其中。今年“五一劳动节”前夕,在奥林中心广场隆重举办了“迎五一、庆奥运 ”激情广场大家唱活动,小区业主、达源物业员工组成6个方队整齐就座,1200多人观看了员工与业户的精彩表演。欢声笑语,歌舞联欢,好歌不断,好戏连台,为社区居民送上了一道丰盛文化大餐,受到了住户们的好评,赢得了良好的社会反响。

2、特色文化 7月18日至20日,是全市以“和谐、文明”为主题的邻里节活动。公司以此为契机,开展以“和谐、文明”为主题的系列活动:世纪家园、奥林公寓、东湖上城三个小区共吸引业户、社区人员近1000余人参与到“和谐邻里节”活动中来。

世纪家园和奥林国际公寓小区分别开展了“同住温馨家园、共品和谐晚宴”活动。以每个单元为单位,参赛家庭自备一道菜端到活动广场,业户们共同品尝。在品菜中,还穿插了抢凳子、踩气球等趣味游戏。小区的居民,尤其是孩子们积极参与,欢声笑语充满了整个小区。东湖管理处举办了“迎奥运家庭·趣味运动会”,以家庭为参赛单位,开展了跳绳、齐心合力、投球等11项娱乐竞赛活动,业户在其乐融融的气氛中完成游戏项目,展示了和谐家庭的风采。

3、电影进小区 自8月25日至31日,公司还在奥林、世纪家园、东湖等六个小区免费放映了《闪闪的红星》、《地道战》等六部爱国主义影片。

4、创办《和谐家园》报 为加速和谐小区进程,更好地传递家园信息、宣传和谐文化,我们创建了《和谐家园》报,首开全市物业先河,首期发行8000多份,深受广大业户的喜爱。

为了更好地搞好优质服务年活动,我们注重在优质服务上下功夫。为扎实有效开展优质服务年活动,我们开展了如何开展好优质服务活动大讨论活动。讨论中,大家一致认为物业工作是人对人的'工作,强调的是心与心的沟通,点滴的服务都是物业形象的延伸。物业工作绝不是管理住户,而是服务住户;绝不是面子工程,而是民心工程;绝不是浅尝辙止,而是永无止境。我们通过不断升级常规服务、开展特色服务,推行亲情服务,倡导延伸服务,传递关心与关爱,用真情温暖千家万户。

(一)常规服务做到位

在物业服务中,常规服务是基础。如何将常规服务做得比别人更标准、更扎实、更到位,我们从加强基础建设、注重细节管理入手,制定并完善了《综合管理服务标准》、《公共区域清洁卫生标准》、《公共区域秩序维护服务标准》等十几个标准化制度。建立和完善业主档案,服务区域落实到人头,绘成图表上墙,服务承诺、服务内容公开。

为了把日常管理做精做细,使常规服务精益求精,我们为各工种制定了详细的岗位规范,包括形象规范、语言规范、行为规范等共计30多项。从保安值班每晚几次巡逻到上门维修几分钟内到达,从客服人员接听电话的规范用语到保洁人员卫生清扫的干净程度,都明确地给出标准,定出尺子,让员工有章可循、有制可约,更好地指导工作实践。

(二)特色服务想到前

“业主想到的,你做到了,这是基础,是常规;业主没想到的,你做了,这是特色,是感动。”在优质服务年活动中,我们教育引导员工“眼里有活、心里装事”,不仅要雪中送炭,更要未雨绸缪。针对不同住户的个性化需求,我们在各小区门卫开设了便民服务窗口,增设了事务咨询、物品寄存、探访引领、失物认领、节日慰问、爱心伞、便民车等服务。我们主动提供寄存服务80人次,咨询服务276人次,慰问社区孤寡老人30人次,母亲节向居民发放鲜花6500余枝,小区安全宣传活动6次,义务搬送秋菜8000余斤,返还住户丢失的各类物品折合人民币100000余元,越来越多的贴心服务,拉近了物业与住户的情感距离,受到了住户的好评。

物业服务收费工作计划

在20xx年是xxxxxx寻求发展的一年。在这一年里,xxxxxx物业管理处在公司各级领导的关怀与支持下,始终贯彻为业主^v^构筑优质生活^v^的企业理念,遵循^v^业主至上,服务第一^v^的原则精神,根据xxxxxx的实际情况,在做好物管服务的同时逐步理顺完善各项管理工作,使小区前期物业管理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的轨道,物业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这与公司的领导及广大员工的辛劳付出密不可分,现将20xx年的工作总结如下:

房屋管理是物业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此问题在前期业主装修阶段显得尤为重要,纵观各老旧物业小区存在的上下单元渗漏、外立面破坏、楼宇结构受损、房屋功能改变等不一而足的问题,无不是因为前期阶段管理不到位而种下祸根、埋藏隐患,从而造成了后期管理服务工作的困难重重、举步维艰,这一问题已逐渐演变成一个困扰行业发展的突出问题。

为此,在装修管理工作方面,我们重点加强了以下方面的工作:

4)定期组织开展装修专项巡检整治活动,对存在未符合管理规定要求的现象,限定作出整改,并按计划实施复检工作,此项工作得到了大部份业主的肯定。

5)从20xx年十月份起,根据工作的安排需要,管理处设立了装修巡检专项负责制度,该项工作由保安队长组织实施,经过相关培训及各项准备工作后顺利予以实施,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物业服务工作计划

通过过去的经验,我深刻认识到思想对我们工作的重要性。既然我们准备在工作中提高自己,那么思想改进是必不可少的!

首先,作为一个人,我想提高我的思想认识__物业客服,首先要认清自己的定位!作为一个__在公司的前台客服中,我想面对的客户是业主,而作为服务提供者,我在面对业主时应该更加热情和友好。

其次,要进一步提高自己的心态,学会在工作中调整自己的状态。学会如何时刻保持积极热情的工作态度,更好地面对自己的工作,为业主服务。

1.加强自我管理,严格遵守工作中的服务规定,积极做好自己的服务。

2.学会观察,业主必须做另一件事,所以根据业主的情况判断事情的优先级,换位思考,紧急业主,帮助业主解决问题。

3.服务要热情周到。在业主及时到达前台之前,业主应该一直感到关注,并准备随时服务。

1.提高专注力,认真听取业主的问题,确定业主的问题,给出正确的.答案和帮助。

2.做好互动工作。来我们前台的业主大多是老面孔。在业余时间,如果他们适当地接待客户,或者打招呼,他们也可以与业主建立良好的关系,以促进未来的工作。

3.做好回访工作。在过去,有很多工作,因为我没有联系到业主,但在未来,我将更严格地回访业主,以确保我能回访业主,了解业主的满意度,提高我们的工作。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一、为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增加物业服务行为的透明度,保障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福州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法定物业服务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服务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收费行为。

三、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和价格歧视,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四、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与服务内容、质量相符的原则。

五、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县(市)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物业服务收费按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住宅(不含别墅、低密度联排高档住宅,下同)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企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服务费、房屋装修垃圾清运费、停车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其服务收费由物业服务企业与委托服务的业主双方另行约定。

业主大会成立后的住宅物业及其他类型(含别墅、低密度联排高档住宅及开发建设单位未出售的车位)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七、物业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非住宅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费采用包干制形式,由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福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规范及等级指导价,并适时向社会公布。

房屋装修垃圾清运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服务区域内房屋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提供清运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业主无装修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费。

停车服务费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为车辆有序停放提供相关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福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规范及等级指导价、房屋装修垃圾清运费、停车服务费管理政策及收费标准另文下达。停车服务费管理政策与上述相关规定相矛盾的,以停车服务费专门文件为准。

八、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费,按规定实行招投标的,开发建设单位在委托招投标前,应根据物业特点和服务要求,按政府公布的服务规范及等级指导价确定服务等级及相应的收费标准后进行招投标,并与中标的物业服务企业在合同中约定服务等级、服务内容及具体收费标准。按规定不实行招投标的,由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公布的服务规范及等级指导价在合同中确定服务等级、服务内容及具体收费标准。

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相关合同(协议)中需列明与开发建设单位约定的服务等级、服务内容、具体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但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如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不变,由物业服务企业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合同期届满后,物业服务企业仍提供不低于原先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若无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以下简称“双过半业主”)提出异议的,可继续适用原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如要调整收费标准,则必须经过双过半业主同意,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在公布的指导价范围内重新约定。

合同履行期间,物业服务成本因政策性因素或服务项目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动时,如要调整收费标准,物业服务企业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醒目位置就物业服务成本变动情况进行公示,并经双过半业主同意,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在公布的指导价范围内协商重新约定具体收费标准。

九、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费,未产生业主委员会的,采取包干制形式,由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与物业买受人就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在相关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已产生业主委员会的,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由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就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十、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约定物业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同时在物业销售时应明示临时管理规约并予以说明,对物业买受人遵守临时管理规约应予以书面承诺。

十一、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的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物业服务成本按照国家发改委、原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由人员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绿化养护费用、清洁卫生费用、秩序维护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办公费用、固定资产折旧费以及经业主大会同意的其它费用组成。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酬金。

十三、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依法改作写字楼的,其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按该住宅的2倍确定。依法改作其它用途的,其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按该住宅的2.5倍确定。

十四、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物业服务费,不包含物业服务区域内由业主使用的公共水电费用。公共水电费用单独按实由业主分摊,具体分摊办法由物业服务企业与开发建设单位、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在物业服务合同(协议)中约定。物业服务企业使用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开发建设单位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应当包含上述约定的内容。

十五、物业服务企业每月应在小区醒目处公布一次当月由业主使用的公共水电费用分摊详细情况。

十六、物业服务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委托代收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代办手续费,但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收取物业管理区域内配套设施用房物业服务费用。

十七、物业服务费按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房屋建筑面积(不含与住宅配套的附属间面积)收取。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物业服务费暂按房屋买卖合同标明的建筑面积收取,房屋所有权证办理后按登记面积结算,多退少补。尚未出售的,按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房屋权属登记面积收取。

十八、物业服务费从物业交付买受人之日起按月收取,业主自愿预缴的除外。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已竣工未出售房屋的物业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次月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由物业买受人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承担;开发建设单位售房时承诺减免物业服务费的,减免部分的物业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十九、物业交付买受人后,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配套设备设施尚未完备或未交付使用的,其物业服务费标准应适当降低。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费降低幅度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费标准15%以内,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费降低幅度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差额部分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的相关合同(协议)中应对上述情况作详细说明。

二十、业主应当按照相关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业主相关违反物业服务合同(协议)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原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

二十一、物业服务收费实行酬金制方式,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至少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同时接受业主或者业主大会的质询。

二十二、物业服务收费实行酬金制方式,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大会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审计费用的承担方式经业主大会通过并由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二十三、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相应收取服务费用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二十四、物业服务企业对同一物业服务区域内同一交付时间、同一使用性质、同一类型的物业服务收费,应按统一标准收取,不得以任何形式采取价格歧视。

二十五、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进入小区内为业主提供配送、装修、维修、安装、中介等服务的外来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二十六、各有关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其服务区域内的显著位置或收费地点,统一采用收费标价牌形式实行明码标价。

实行明码标价方式由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对明码标价格式进行监制。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内容包括:物业企业名称、收费对象、服务等级、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管理形式、收费依据、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

二十七、为保证政府制定和调整住宅指导性收费标准的准确性和可指导性,每年第四季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选定一定数量的有代表性的物业类型作为成本监审对象,于次年第一季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成本监审。相关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并如实提供物业服务成本,不得弄虚作假。

二十八、各县(市)政府价格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福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规范及等级指导性收费标准范围内核定本行政区域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规范及等级指导性收费标准,并报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十九、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监督和检查。物业服务企业违反国家和本省市物业管理法规及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职能分工分别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予以处罚。

三十、本实施细则由福州市物价局、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按照各自职能负责解释。

三十一、本实施细则自20xx年3月1日起执行。《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榕价房〔20xx〕3号)同时废止。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一、为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增加物业服务行为的透明度,保障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福州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法定物业服务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服务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收费行为。

三、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和价格歧视,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四、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与服务内容、质量相符的原则。

五、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福州市,县(市)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物业服务收费按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住宅(不含别墅、低密度联排高档住宅,下同)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企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服务费、房屋装修垃圾清运费、停车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其服务收费由物业服务企业与委托服务的业主双方另行约定。

业主大会成立后的住宅物业及其他类型(含别墅、低密度联排高档住宅及开发建设单位未出售的车位)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七、物业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非住宅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费采用包干制形式,由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福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规范及等级指导价,并适时向社会公布。

房屋装修垃圾清运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服务区域内房屋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提供清运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业主无装修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费。

停车服务费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为车辆有序停放提供相关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福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规范及等级指导价、房屋装修垃圾清运费、停车服务费管理政策及收费标准另文下达。停车服务费管理政策与上述相关规定相矛盾的,以停车服务费专门文件为准。

八、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费,按规定实行招投标的,开发建设单位在委托招投标前,应根据物业特点和服务要求,按政府公布的服务规范及等级指导价确定服务等级及相应的收费标准后进行招投标,并与中标的物业服务企业在合同中约定服务等级、服务内容及具体收费标准。按规定不实行招投标的,由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公布的服务规范及等级指导价在合同中确定服务等级、服务内容及具体收费标准。

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相关合同(协议)中需列明与开发建设单位约定的服务等级、服务内容、具体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但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如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不变,由物业服务企业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合同期届满后,物业服务企业仍提供不低于原先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若无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以下简称“双过半业主”)提出异议的,可继续适用原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如要调整收费标准,则必须经过双过半业主同意,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在公布的指导价范围内重新约定。

合同履行期间,物业服务成本因政策性因素或服务项目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动时,如要调整收费标准,物业服务企业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醒目位置就物业服务成本变动情况进行公示,并经双过半业主同意,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在公布的指导价范围内协商重新约定具体收费标准。

九、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费,未产生业主委员会的,采取包干制形式,由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与物业买受人就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在相关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已产生业主委员会的,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由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就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十、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约定物业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同时在物业销售时应明示临时管理规约并予以说明,对物业买受人遵守临时管理规约应予以书面承诺。

十一、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的`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物业服务成本按照国家发改委、原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由人员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绿化养护费用、清洁卫生费用、秩序维护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办公费用、固定资产折旧费以及经业主大会同意的其它费用组成。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酬金。

十三、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依法改作写字楼的,其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按该住宅的2倍确定。依法改作其它用途的,其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按该住宅的2.5倍确定。

十四、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物业服务费,不包含物业服务区域内由业主使用的公共水电费用。公共水电费用单独按实由业主分摊,具体分摊办法由物业服务企业与开发建设单位、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在物业服务合同(协议)中约定。物业服务企业使用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开发建设单位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应当包含上述约定的内容。

十五、物业服务企业每月应在小区醒目处公布一次当月由业主使用的公共水电费用分摊详细情况。

十六、物业服务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委托代收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代办手续费,但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收取物业管理区域内配套设施用房物业服务费用。

十七、物业服务费按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房屋建筑面积(不含与住宅配套的附属间面积)收取。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物业服务费暂按房屋买卖合同标明的建筑面积收取,房屋所有权证办理后按登记面积结算,多退少补。尚未出售的,按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房屋权属登记面积收取。

十八、物业服务费从物业交付买受人之日起按月收取,业主自愿预缴的除外。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已竣工未出售房屋的物业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次月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由物业买受人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承担;开发建设单位售房时承诺减免物业服务费的,减免部分的物业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十九、物业交付买受人后,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配套设备设施尚未完备或未交付使用的,其物业服务费标准应适当降低。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费降低幅度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费标准15%以内,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费降低幅度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差额部分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的相关合同(协议)中应对上述情况作详细说明。

二十、业主应当按照相关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业主相关违反物业服务合同(协议)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原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

二十一、物业服务收费实行酬金制方式,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至少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同时接受业主或者业主大会的质询。

二十二、物业服务收费实行酬金制方式,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大会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审计费用的承担方式经业主大会通过并由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二十三、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相应收取服务费用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二十四、物业服务企业对同一物业服务区域内同一交付时间、同一使用性质、同一类型的物业服务收费,应按统一标准收取,不得以任何形式采取价格歧视。

二十五、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进入小区内为业主提供配送、装修、维修、安装、中介等服务的外来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二十六、各有关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其服务区域内的显著位置或收费地点,统一采用收费标价牌形式实行明码标价。

实行明码标价方式由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对明码标价格式进行监制。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内容包括:物业企业名称、收费对象、服务等级、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管理形式、收费依据、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

二十七、为保证政府制定和调整住宅指导性收费标准的准确性和可指导性,每年第四季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选定一定数量的有代表性的物业类型作为成本监审对象,于次年第一季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成本监审。相关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并如实提供物业服务成本,不得弄虚作假。

二十八、各县(市)政府价格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福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规范及等级指导性收费标准范围内核定本行政区域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规范及等级指导性收费标准,并报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十九、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监督和检查。物业服务企业违反国家和本省市物业管理法规及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职能分工分别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予以处罚。

三十、本实施细则由福州市物价局、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按照各自职能负责解释。

三十一、本实施细则自20xx年3月1日起执行。《福州市》(暂行)(榕价房〔20xx〕3号)同时废止。

收费工作计划

为了依法为学,以德立校,为了有计划、有步骤、有落实地把200x年规范教育收费工作开展好,我校在组织发动的基础上,制订了200x年规范教育收费自查自纠工作计划。

一、学习领会阶段。

二、组织领导阶段。

学校成立领导小组名单:

组长:xx

成员:xx

各成员分工协作,职责明确。

三、自查项目落实阶段

1、收费公开

学校每学期是否都按照区教育局行政部门的要求,在寒暑假告学生家长书中向学生和家长公开下学期按规定收费的依据内容和标准,并在学校宣传栏内张榜公布,做到亮证收费。

2、财务管理

(1)学校是否做到了收费项目和标准能按市教委、财政、物价部门制定的标准,实行了收支两条线,并分别设立了收支银行帐产。

(2) 学校是否做到所有收费必须纳入学校财务管理要求,滤布学校现今没有公款私存或设帐外小金库现象。

3、学杂费

(1) 学校是否做到义务教育阶段只收杂费,不收学费。

(2) 学校是否做到学杂费按学期于开学初收取并开具统一发票。

(3) 是否多学期一次收取或重复收取学杂费现象。

(4) 是否严格执行“一费制”压滤机滤布收费办法。

4、代办费

(1) 代办费是否按规定在开学初收取并与学杂费一起开具统一发票。

(2) 每学期结束前代办费是否按实际支出进行结算,并逐一列清开支明清单发放到每位学生和家长手中,做到多退少补。

(3) 教学用书征订由教导处按市教委和新华书店规定征订,分管校长把关。

(4) 学校是否有教师向学生推销市教委规定以外的各种资料和书籍。

5、补课

(1) 是否有向学生收取的补课现象。

(2) 学校是否利用学校场所为学生做家教。

6、特色班等各类办班

(1) 学校是否有未经许可开设过体艺类特色班并收取费用。

(2) 学校是否有在学校范围内依靠社会力量举办以中小学生为对象的各种文化学习班。

7、社会捐资助学

(1) 我校接受社会捐资是否完全坚持“自愿量力”原则。

(2) 学校有没有损资与入学挂钩现象。

(3) 学校在接受捐资时,是否与捐资者签订意向书。

8、食堂伙食

(1) 食堂伙食开办壹餐制(中饭),是否是师生自愿,并按上级部门制订标准执行。

9、军训

(1) 学校军训由政教处负责进行,政教处是否按规定收取军训费,做到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支付教官费用,学生、教官、班主任伙食费和师生、教官的饮料费用。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云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德宏州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并取得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相应服务的收费行为,以及价格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管理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业主,是指房屋(含车库、车位)的产权所有人。

本实施细则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并取得相应资质,专业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公共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物业服务收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二)物业服务区域内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管理,以及维修、养护和维护等;。

(三)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公共秩序维护,以及小区安全防范工作等;。

(五)物业服务区域内公共绿地、花草树木的养护管理等绿化养护;。

物业服务收费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的约定一笔计价收取。收费标准应当与服务项目的具体内容、质量要求、服务承诺事项相对应。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合理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州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州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各部门的职能职责,负责全州物业服务收费的业务指导、监督管理工作,制定本州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

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并公布12358价格投诉举报电话。

第九条按照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物业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在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物业服务收费,住宅小区实行政府指导价,非住宅实行市场调节价;。

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物业服务收费,住宅小区及非住宅均实行市场调节价。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业主委托,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特约服务项目,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十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各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物业服务不同类型、服务等级标准、服务内容,以及物业服务成本、业主(物业使用人)承受能力和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等因素,制定相应物业服务等级的收费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州级价格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当地物价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物业服务企业行业管理规范要求,制定《德宏州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划分和界定物业(住宅)类型,并向社会公布,以指导和规范全州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行为,为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调整不同类型、不同等级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标准提供依据。

各县市制定、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时,应由物业服务企业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或建议,转呈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并在成本监审的基础上依据《德宏州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共同制定或调整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标准。

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物业服务收费最高上浮浮动幅度,由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制定或调整。各县市执行的具体上浮幅度,由各县市价格、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状况、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承受能力等因素,在不超过州定最高上浮浮动幅度内核定。

第十一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规程》等规定,督促、指导物业服务小区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出售房屋时,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约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业主大会成立前,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应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应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约定,具体收费标准应在房屋交付前报价格主管部门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在收费地点及物业小区的醒目位置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或者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本着平等自愿原则,在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并由物业服务企业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物业服务企业应在双方签订物业服务合之日起30日内,将约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资质证书复印件;。

(四)小区物业服务等级证书复印件;。

(六)批准成立业主大会的相关材料;。

(七)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会议纪要;。

(八)价格、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需要调整时,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协商确定。物业服务企业须将合同样本、以及与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协商确定调整物业服务收费的相关文件(材料)复印件,提交物业所在地的价格、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为体现“优质优价、质价相符”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分等级定价管理。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可在各等级收费基准价的基础上最高上浮20%。各物业服务小区具体执行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物业使用人)或者业主大会,依据县市价格、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基准价及核定的浮动幅度协商确定。

物业服务等级由物业服务企业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德宏州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及评审考核办法确定。

物业服务等级的考核评定应以独立的物业服务区域为单位,一个小区确定一个服务等级。

第十六条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物业服务收费属于临时性收费,当业主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成立业主大会并自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后,应当重新约定新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特约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协商约定。

第十八条业主进行室内装修的,物业服务企业对房屋装修管理应遵循以下规则:

(1)业主对房屋进行装修时,物业服务企业应与业主签订房屋装修管理协议,可以向每户业主(物业使用人)或装修企业收取不高于20xx元的装修押金。装修押金只能在业主装修房屋时收取,不得提前收取。

(2)装修完毕后,经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检查验收,没有发生损坏房屋结构、外貌和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行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装修押金全额退还业主(物业使用人)或装修企业。

(3)装修造成房屋结构、外貌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装修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及时修复。若装修业主(物业使用人)不能及时修复的,可按双方约定由物业服务企业使用装修押金对装修造成损坏的部位和设施进行修复。房屋结构、外貌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修复后,装修押金有剩余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在修复后15日内如数退还业主(物业使用人);若押金不足以支付修复费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在修复后15日内补齐修复费用。

(4)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物业使用人)结算修复费用时,应当出示修复工(料)和价格清单。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物业使用人)对修复费用有争议的,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协调解决,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解决。

(5)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或者房屋装修企业收取装修管理服务费、装修期间的电梯使用费(电梯增容费)或变相收取其他相关费用。

(6)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或者装修企业收取装修垃圾和渣土清运费、装修人员出入证押金或者工本费,具体标准由县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清运成本、制作成本制定。物业装修期间产生的垃圾,由业主或使用人按有关规定自行处理清运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清运费。

第十九条除按规定收取装修人员出入证押金或者工本费外,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向进入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配送、安装、维修、中介等服务的外来人员和其他来访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条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重合的,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交纳;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相分离,且双方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相分离,且双方没有约定的,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交纳。

物业服务区域已竣工但尚未出售的物业或者因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服务费用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业主大会成立前的物业服务区域,因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的原因,造成小区配套设施和绿化环境未能达到购房合同约定标准的,物业服务费用应减免20%,差额部分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补偿给物业服务企业。

业主购买物业或物业交付后空置一年以上的,其空置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用按实际执行收费标准的80%交纳。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未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

物业产权发生转移时,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

第二十一条物业服务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相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委托单位应当支付手续费,手续费由委托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相关费用的,应当向业主出具专业经营单位的票据,并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第二十二条符合相关政策规定要求,物业服务小区实施二次供水的住宅物业,实施二次加压产生的运行费用,应按合理、公开的原则由受益人分摊,费用收支情况和分摊情况应单独列帐,定期公布。

物业服务小区未实施二次供水的住宅物业,物业管理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二次加压运行费。

电梯、中央空调等公共设施设备的运行及一般维护(小修和养护)费用,应按合理、公开的原则由受益人分摊,费用收支情况和分摊情况应单独列帐,定期公布。

电梯、中央空调等公共设施设备运行及一般维护(小修和养护)费用已计入物业服务成本的,物业服务管理企业不得再另行收取该项费用。

第二十三条物业服务收费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以购房合同中房屋建筑面积或者房产测绘部门实测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物业服务收费按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自物业交付业主之日开始计收;按月计费,以一个季度或半年为一次交费时限。

房改售房、公有住房等房屋按同区域、同类别、同结构的商品住房的建筑面积计收物业服务费。

车库(车位)的物业服务收费可按车库(车位)的数量计收,也可按法定产权面积计收。

第二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利用物业服务区域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或者其他场地作为停放车辆的车位或者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活动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或者业主大会的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未经相关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同意的,以及未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开展机动车停放服务等经营活动。

经征得相关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所得收益和资金使用情况每年至少向业主公布一次。

物业服务企业利用物业服务区域内自身购买所有的场地或者物业服务区域外的场地开展机动车停放服务等经营活动的,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业务经费。

第二十五条物业服务区域内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其收费标准由业主或者业主大会研究确定。

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协商约定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应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在物业服务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实行明码标价。

已收取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重复收取车位物业服务费。

第二十六条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设施设备维修养护在保修期限内的,其维修养护费用由保修单位负担,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收费成本。

未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由所有受益的业主据实分摊。

第二十七条物业服务区域内实行出入证管理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为业主免费配置一定数量的车辆出入证和居住人员出入证(含ic卡等)。

车辆出入证应当根据业主实际拥有的车辆数核发,每户可免费核发两辆车辆的出入证(含ic卡等)。摩托车、电动车等不实行出入证管理。

居住人员出入证应当根据业主实际居住人员数核发,每户可免费核发三人的居住人员出入证(含ic卡等)。

出入证不得有出入的时间、次数、有效期等限制。业主申请多配置或者因遗失、损坏需要重新办证的,可以按制作成本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物业服务收费在备案期间,发生物业服务企业变更、管理面积或者管理服务标准变化等情况,经双方协商需对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做相应调整的,应当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服务项目时,应对物业服务范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签收,并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向业主公示。

第三十条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进行保险的,应当及时将保险单和所交纳的保险费等有关单据进行公示。

第三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在开展物业服务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价格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不断改善经营环境,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三十二条按规定依法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了业主委员会、自主选聘了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或者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对违法违规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有权向当地价格、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投诉和举报。

第三十四条各企业、事业或者其它单位独立的住宅小区,其物业服务未实现社会化管理(即没有选聘本实施细则所称物业服务企业),而是由本单位或者下属机构进行物业管理服务的,可参照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就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向职工进行说明,征得职工同意后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住宅小区由业主自行管理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不得超过价格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最低服务等级的收费标准。

第三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下列价格违法、违规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机构依法进行查处:

(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

(二)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服务价格的;。

(三)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收费的;。

(四)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取费用的;。

(五)不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或者只收费不服务的;。

(六)不实行明码标价或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

(七)未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而实施收费的;。

(八)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价格行为,以及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价格行为。

第三十六条本细则实施前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已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了物业服务协议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按照协议或者合同约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项,按《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云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德宏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德宏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各自职能职责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xx年1月1日。

社区物业服务工作计划

根据国家20__年新的《规范》及省、市、区的相关文件规定,为做好我辖区内社区居民的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结合我院目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出以下工作计划:

在现有的医院管理领导小组的基础上我院在院办公会的会议精神下特成立了共卫生服务部,任命赵健宏为公共卫生服务部主任,负责公共卫生的全盘工作的开展以及各类报表的上报,同时要负责各类台账的完善工作;任命许芹珍为计划免疫科科长,负责计划免疫的全部工作及报表上报工作;任命杨晓静为妇幼保健科科长,负责妇幼保健工作和儿童保健工作,同时仍需兼职护理部工作;尹天润负责导医工作和慢病管理工作,同时协助主任完成部分文书书写和台账完善工作。

二、工作目标:

在20__年新的《规范》包括11项内容,即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预防接种、0—6岁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2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重性精神病患者健康管理、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以及卫生监督协管服务规范。目前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我院除了重性精神病患者健康管理、卫生监督协管以外均可做,现将具体工作实施的要求如下列出:

(一)、建立居民健康档案。

健康档案主要包括个人基本信息、既往史、家族史、遗传病史、残疾情况和生活环境情况,在填写时一定要按照个人基本信息表的内容进行询问填写,有相关疾病史时则应该加入相关疾病的随访表格。同时将建立好的居民健康档案录入到昆明市社区卫生服务综合管理系统平台,同时要将居民的档案存档。

(二)、开展居民健康教育。

健康教育的目的是增强居民的健康意识,使个人和群体实现健康的目的;提高和维护健康;预防非正常死亡、疾病和残疾的发生;改善人际关系,增强人们的自我保健能力,使其破除迷信,除去陋习,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倡导文明、健康、科学的僧或方式。通过设置健康教育宣传栏、板报、橱窗、讲座、播放视频影音资料、开展免费的健康咨询和布标悬挂等方式进行宣传,让社区居民能了解更多的健康知识,从而能达到未病先防、既病防变的效果。

(三)、开展计划免疫工作。

为贯彻“扩大国家免疫规划范围,将甲肝、流脑等15种可以通过接种疫苗有效预防的传染病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精神,落实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的目标和任务,规范和指导各地科学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工作,有效预防和控制相关传染病,我院一定要按照上级要求做好我辖区内的预防接种工作,以避免传染病的发生。在接种时一定要按照接种程序和疫苗操作规程进行各类疫苗的接种,同时要及时将接种不良反应报送到相应部门。

(四)、开展妇幼和儿童保健工作。

为辖区内0—6岁的儿童建立健全的健康档案,在新生儿访视中要做好出生后7天、14天和28天的新生儿访视工作,要做好相应记录;在婴幼儿健康管理中工作人员需分别在3、6、8、12、18、24、30、36月龄共8次为婴幼儿进行体检,体检合格后方可进行预防接种;在学龄前儿童管理中需每年对其进行一次体检,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在孕产妇管理中对于孕早期则应建议孕妇到妇幼保健中心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并进行第一次随访;在孕中期管理中孕16—20、21—24周个进行一次随访;而孕晚期管理中则应督促孕妇在28—36、37—40周时去有助产资质的医院进行体检随访。

在产后3—7天内,工作人员应上门对产妇进行产后访视,在产后42天则应对产妇进行一次全面的健康检查。

(四)、慢病管理。

主要针对辖区35岁以上的高血压患者和2型糖尿病患者进行的健康动态的管理,对于在首诊中发现的或者是在建立健康档案时患有慢病的人群应是用慢病的专用档案进行系统管理,定期随访。同时每年对此类居民进行一次免费的健康体检。

(五)、传染病工作。

在日常的门诊坐诊中如发现传染病是应立即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及时上报,对于瞒报、漏报或者是迟报的人员进行严厉处罚。每月则应有固定时间(10天为一次)对所有的门诊日志进行巡查。

(六)、老年人管理工作。

主要针对辖区内65岁以上来年人进行系统管理,定期的举行健康知识讲座,同时进行健康危险因素进行干预,建议老年人每年接种一次流感疫苗和肺炎疫苗,以防止相应疾病的发生,要为老年人提供自救、互救等相关技能的指导。

三、主要策略及措施:

(一)、加强领导、责任到人、狠抓落实。

在我院院领导的指导支持下,统筹的安排今年下半年的工作,具体工作分配到个人,并制定出相应的奖惩措施,以提高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二)、部门协商工作,促进相关工作的开展。

积极的做好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落实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和健康教育的各项工作,对在工作中出现的重点、难点问题及时与分管领导进行沟通,强化责任意识,努力做好公共卫生的各项工作。

(三)、制定各项工作制度,加大管理力度。

在各项工作开展之前便制定出各类工作的工作制度,严格按照工作制度加之工作目标,以确保本年度工作目标的顺利完成,发现问题则应立即解决,做到每项工作有安排、有措施、有落实、有结果的顺利进行,不断地提高工作质量。

(四)、抓住重点、以点带面。

本年度我院的重点工作是建立居民健康档案、慢病档案和老年人档案,通过档案的建立要带动医疗和其他公共卫生工作的开展,为此,要严格按照上级的工作要求,狠抓落实,确保今年下半年的工作目标顺利完成。

文档为doc格式。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1、为规范本小区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小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所称的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为业主提供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等服务,向业主收取的费用。

3、本办法所指的物业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

(二)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生活垃圾的收集、清理和化粪池的清理;。

(三)公共绿地、花草树木的养护管理;。

(四)公共秩序维护和协助做好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六)《日月星城小区物业管理合同》和《日月星城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和监督考核办法》中规定的其他公共性服务内容。

4、本小区采用包干制约定物业服务费用。即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物业服务费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具体收费标准经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谈判,由合同约定。

5、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每半年一次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取情况,接受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业主或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的收取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答复。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对公布的收支账目有异议的,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6、电梯及由物业管理企业管理的增压水泵等高能耗设施运行所需电费不列入物业服务成本,由享受的业主按实分摊。无电梯、增压水泵等高能耗设施、设备的多层住宅,业主享受公共性服务除向物业管理企业缴纳物业服务费和公共设施维修费外,不再分摊其它费用。

7、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计入物业服务成本或物业服务支出。

8、在本小区内,供水、供电、通讯、有线电视等企业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上述企业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双方应当签订合同,物业管理企业可向委托方或业主收取规定的代办服务费。

9、已购置房屋,但未向物业管理企业办理相关入住手续的业主,其物业服务费的收取按市住宅小区综合服务费收取办法收取。

10、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据双方签定的合同的约定,在每年的年中和年底分两次收取全年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但依据合同和《日月星城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和监督考核办法》,出现应当打折收取的情况时,应当按打折的数额收取。具体操作按照《日月星城小区物业管理考核办法》中的规定进行。

11、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缴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承租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原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及时结清物业服务费。

12、对本小区实施物业管理过程中涉及的车辆停泊、装修装饰垃圾清运、代办服务和其他特约服务等收费,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13、本办法由日月星城小区业主委员会负责解释。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物业服务与收费行为,保障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管理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唐山市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与收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按照合同的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

第三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居民普通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分等级定价。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两种价格管理形式。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居民普通住宅区(别墅除外)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及其它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单位;鼓励物业管理单位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价格竞争机制形成。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遵循合理、公平、公开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与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相适应原则。

物业管理单位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第七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及相对应的政府指导价向业主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

第八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市、县(市)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服务等级和服务成本等因素,制定相应的等级政府指导价并向社会公布。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费收取方式及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单位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市中心区(含路南区、路北区、高新区)由唐山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等级服务收费标准。其他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参照执行。

各县(市)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办法,并报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标准应根据社会平均成本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可建立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联动机制。

第九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管理单位所收费用不得突破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服务收费标准。

(一)综合服务(处理物业服务合同范围内的公共性事务);。

(三)公共秩序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服务合同约定的公共安全秩序和公共财物的管理);。

(四)公共卫生保洁服务;。

(五)公共绿化养护服务。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费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支出)、法定税费和物业企业的利润。

物业服务成本(支出)包括: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社会保险费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六)物业企业办公费用;。

(七)物业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费;。

(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

(九)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

保修期内应由建设单位履行保修职责而支出的维修费和应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支出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第十二条住宅区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当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明确约定物业服务内容、服务等级标准、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及收费起始时间、合同终止情形、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三条新建住宅建设单位依法选聘物业管理单位进行前期物业服务,被选聘的物业管理单位要在实施收费前,将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等级标准报所在地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物业管理单位计费满一年,由主管部门对其服务等级、收费标准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物业交付使用后,在业主大会成立前已实施收费的普通住宅区,因政策或服务成本变化等因素影响,住宅区的业主、物业管理单位申请调整物业服务等级与收费标准,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征得小区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约定调整方案,报所在地县(市)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收费按法定房屋产权面积以月计算,物业管理单位可按月、季度或年度收取,预收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一年并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具备条件的物业管理单位,可细化物业服务项目,分解收取相应服务费用,但所收费用总额不得超过相应等级的政府指导价。

第十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物业服务内容、服务等级、收费标准等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住宅小区停车设施,由物业服务企业或停车服务企业接受业主委托,按照停车服务合同约定,向住宅小区业主或使用人提供停车场所、设施以及停车秩序管理服务并收取费用。住宅小区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求。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所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其收费、管理等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不属于业主共有的机动车停放设施,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单位或停车服务企业与业主或使用人协商确定。

第十八条对进入物业服务区域内进行军警应急处置、实施救助救护、市政工程抢修等执行公务期间的车辆,以及为业主、物业使用人配送、维修、安装等服务的临时停放车辆,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九条业主对房屋进行装修时,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单位,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

物业管理单位可以向业主收取装修垃圾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物业管理单位不得向业主收取装修保证金(押金)、装修管理服务费、装修电梯使用费。

第二十条执行政府指导价的普通住宅区,实行门禁、电梯卡(证)管理的,按照补偿成本的原则确定工本费标准,收费标准由所在地县(市)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第二十一条物业服务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单位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代理服务费,不得向业主收取额外费用。

第二十二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单位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二十三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和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应当结清全部物业服务费用。

第二十四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每年不少于一次向全体业主公布普通住宅区内的物业服务收支情况及服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

第二十五条物业服务收费严格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印发的《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发改价检〔20xx〕1428号)执行,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二十六条物业管理单位在收取物业服务费过程中严禁将物业费与代收的水费、电费等费用捆绑收取、价外加价。

第二十七条物业管理单位将物业服务合同中的部分专业服务事项外包给其他专业服务企业的,不得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提高收费标准。

第二十八条物业管理单位在经营管理和服务中,服务内容不达标、不规范的行为由所在地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超规定标准收费、乱收费行为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物业管理单位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物业服务等级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凡与本办法不相符的有关规定自行废止,以本办法为准。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八、要有信心,正因为没有信心,你的工作才显得没有魅力、没有韧劲和那样松散;

九、所谓服务就是开动脑筋,眼观六路、耳听八方、面面俱到、滴水不漏;

十、不要害怕摩擦,摩擦是前进之母、积极之养料。害怕摩擦,就会使你变得软弱无能。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甘肃省物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建设单位、业主(业主委员会)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制定全省物业服务收费政策,指导、协调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州)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持有一、二级物业资质证书及所辖各县级市(区)内持有三级物业资质证书的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持有三级物业资质证书的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坚持合理、公开以及服务与收费标准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普通住宅以外(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原则上3年调整公布一次。

市(州)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按照省定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结合实际确定本地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并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管理权限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申请核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申请核定时应提交物业服务收费的申请报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物业企业资质证书、物业服务合同、小区物业管理的具体实施方案、服务内容及成本核算等资料。

第十条新建普通住宅销(预)售前,建设开发单位应当参照国家建设部制定的示范文本和政府指导价的有关规定,制定临时管理规约与通过招投标或者协议方式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附件。房屋买卖合同应当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第十一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强行服务,强行收费。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费按照产权面积计收。已办理产权证的,以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未办理产权证的,以购房合同标明的建筑面积为准。

物业服务收费按月收取,经业主同意,也可按季收取。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物业服务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要求公示。市(州)、县(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行政区域内的公示内容,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对明码标价方式进行监制。

第十四条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十五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酬金。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办公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它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由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另行约定,由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代缴。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在国家规定的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的维修和更换,应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不得动用专项维修资金或者由业主承担。

第十六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支出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答复。

物业服务收费采取酬金制方式,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守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十八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

第十九条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已交付给物业买受人或已符合交房条件,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已书面通知物业买受人,物业买受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房屋交付手续的,物业服务费自物业交付或书面通知之日起次月计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未入住的或入住后不使用期连续超过6个月的房屋,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书面提出申请,经物业服务企业登记确认后,从第7个月开始,其物业服务费按收费标准的70%交纳。

第二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未收费到户产生的损耗由供应单位承担。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具体标准由双方协商约定,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业经营单位不得因物业服务企业拒绝代收有关费用而停止提供服务。

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供电转供费按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相关规定收取。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照明、智能化、景观设施等其他共用水、电的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应单独计量,严格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水、电价格政策,据实分摊并定期公布。

对供水、供热等动力设备发生的二次转供能源费用由市、州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确定。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绿化用水,免收污水处理费。

第二十二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单位或个人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二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

第二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并按服务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用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第二十五条业主(使用人)对房屋进行装修时,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登记。对实施物业管理过程中物业服务企业可向业主或装修人员收取装修垃圾清运费、出入证件工本费、装修押金等,具体标准及其管理办法由各市、州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实行物业小区出入证管理的,应当为业主免费配置一定数量的出入证(含ic卡等)。业主申请多配置或因遗失、损坏需要重新办证的,由物业企业按制作成本收取成本费(卡证费)。

第二十七条各级政府价格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收费行为的规范,加大监管力度,促使物业当事人双方合理约定收费及有关事项。

各级政府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对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本实施办法由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实施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执行。原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建设厅20xx年发布的《甘肃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收费工作计划

20xx年,收款室在医院领导的正确领导下,依靠全体同志共同努力,以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克服了工作中的种种困难,为医院的建设和发展提供了优质的服务,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在平凡的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在外人眼中,收费处的工作相对于其他科室可能轻松了许多,无外乎整日坐在微机前机械的重复操作者划价,收款,付款简单的操作,似乎既无需要很高的技术含量,也不必承担性命之托的巨大压力,然而,工作以来的亲身经历使我深深体会到,“科室工作无小事,于细微处见真功。”透过收费处这小小的窗口,我们代表的是整个医院的形象,正是通过我们的工作搭建起来医患之间沟通,交流的平台。因此,如何以方便患者,服务患者为荣,如何克服程序上的弊端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如何在细微处搭建起和谐的医患关系就成为我们收款室全体同仁孜孜以求的奋斗方向,和不懈努力的追求目标。

在医院领导的正确引导下,几年来我院正一步一个台阶地稳步向前发展,医疗技术的提高赢得了越来越多患者的满意和称赞,相应的也给我们带来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在这一发展中收款室同样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假如我们一个小小的失误就有可能给医院在社会上带来负面影响。所以,收款室的每一个收费员,不仅在工作上要有吃苦耐劳的精神,更重要的要崇尚科学,拥有较高的综合素质。

一是要严格认真的遵守医院收费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准许出现半点马虎;

二是要有熟练的微机操作技能,能够准确迅速的为每位患者服务好;

三是要对各科室的医用术语和收费项目了如指掌,减少差错率;

随着医改的不断完善,电子处方的实行,最近医院采用一套更加合理的收费程序。我们已经习惯了以前的程序,这就要求我们以更加充分的精力适应到新程序的应用中去,以尽快的速度熟悉新程序的操作。

向我们窗口科室,对于患者你既要让他们明白你的意思,又要注意你说话的口气和语调,既要使所收取的各项费用准确无误,又要减少病人额外的负担和麻烦,既要大方得体,又要坚持原则。

人与人之间,最为可贵的是人与人之间的信赖与真诚。因此,无论是在工作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要学会服务人民,为他人着想,用我们的真心和博爱,浇灌出那一朵朵美丽的和谐之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