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技巧(专业15篇)

小编: 雅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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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为了提高本校预防和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和水平,指导和规范各类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减轻或者消除突发事件的危害,保障全体师生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校园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1、普及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治知识,提高广大师生员工的自我防护意识。

2、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监测报告制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3、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机制,及时采取措施,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在校园内发生蔓延。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宣传普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知识,提高全体师生员工的防护意识和校园公共卫生水平,加强日常监测,发现病例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与控制措施,迅速切断传播途径,控制疫情的传播和蔓延。

2、依法管理、统一领导。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疫情报告,控制和救治工作实行依法管理;对于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责任。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学校突发共公卫生事件防治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挥,协调与落实学校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治工作。

领导小组组长:y;副组长:s、w;成员:各处室长、年级组长、班主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任:b;副主任:z;联络员:d。

3、快速反应,运转高效。

建立预警和医疗救治快速反应机制,强化人力、物力、财力储备,增强应急处理能力。按照“四早”要求,保证发现、报告、隔离、治疗等环节紧密衔接,一旦发现突发事件,快速反应,及时准确处置。

本预案所指的.学校突发卫生事件包括:集体食物中毒、传染性疾病、群发性疾病等。

1、学校要经常对饮水机、教学环境与生活环境进行自查,尽早发现问题,及时消除卫生隐患。

2、增加卫生投入,切实改善学校卫生基础设施和条件。

3、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学校卫生规范化管理。

(2)、加强学校生活饮用水的管理,防止因水污染造成病症传播;

(3)、加强厕所卫生管理,做好粪便的无害化处理,防止污染环境和水源;

(5)、做好计划免疫的宣传工作,配合卫生部门完成计划免疫任务。

4、加强健康教育,提高师生的防病抗病能力。

(4)、督促和组织师生加强体育锻炼,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提倡合理营养,不断增强体质。

1、报告。

学校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发生或可能发生国家规定的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班主任、年级组长必须在5分钟内向学校领导小组报告,领导小组在10分钟内向赛罕区疾控中心和市教育局报告,并组织教职工施救及学生自救,努力将人员伤亡减少到最低程度。

2、到场。

学校领导及有关人员必须在10分钟之内赶赴事故现场,听取事故汇报。召集领导小组应急处理会议,采取应急措施全力组织抢救,做好现场指挥、事故调查、善后处理工作。维持秩序,救助师生,保护现场,监控险情。

3、处理。

文档为doc格式。

学校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二)编制依据。

(三)分类与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生物灾害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业、商贸、建筑等行业的企业以及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铁路、道路、水运等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和重大刑事案件等。

突发公共事件按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i级(特别严重)、ii级(严重)、iii级(较重)、iv级(一般)。

(四)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

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在应急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建立健全组织和动员人民群众参与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有效机制。

2、依法行政。

依法规范政府及其部门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应急工作中的行为。严格依法行政,依法实施应急预案,依法补偿因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的损失。

3、统一领导。

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分级响应、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实行政府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下的各部门相互配合、联动的应急工作责任制。县人民政府、专项应急工作牵头部门、参与部门主要负责人,分别是应急指挥工作、牵头工作、参与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4、反应快速。

完善及时、民主、科学决策程序,健全及时、完整、高效监测预报体系,建立快速应急反应机制。构建及时发动、组织求援的人、财、物和信息科技的保障机制以及各种合作机制,迅速控制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尽快恢复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5、资源整合。

按照条块结合和降低行政成本的要求,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明确部门之间的职责和权限,加强协调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交流制度,实现信息共享。

6、预防为主。

坚持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经常性地做好灾害防范意识教育,加强公共服务、社会管理和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工作,尽量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经常性地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并根据应急工作实践不断加以完善。

(五)预案适用范围。

本总体应急预案适用于全县范围内发生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和响应全市、全省范围内发生的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

县突发公共事件各专项应急预案是本总体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具体适用于各该专项应急预案规范范围内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

(六)预案的体系。

乡镇卫生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社区(乡镇)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的通知》(卫办应急发[2006]215号)文件精神,规范基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依法规范、科学有序、及时有效地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我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二、工作原则。

(1)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本院在上级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局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组织协调我院全员共同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2)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定期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险因素的.调查,及时发现各类危险因素,制定并落实相应的监测预警和预防控制措施;普及卫生知识,提高居民自救、互救、逃生技能,提高各类组织和居民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

(3)快速反应,依法处置。

加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系统建设;做到早发现、早报告、及时正确处理;普及法律知识,加强执法监督,保证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措施依法得到严格执行。

(4)群专结合,科学防控。

应明确职责分工,广泛动员我院各科室各种力量,培育志愿者队伍,积极配合,协助专业防控机构,依法、科学、规范、有序地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强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属地管理的原则,实现条块间的有机结合。

第二部分组织机构。

一、领导小组。

组长由院长焦木军担任,副组长由防保科科长宋永仓担任。(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负责本院及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的指挥、组织和协调;监督检查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履行职责情况。

二、社区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领导小组下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小分队,负责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处理和控制过程中的有关工作;协调做好社会稳定和安全保卫工作;负责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控、处置、救治,信息的收集、分析及上报等工作;组织和动员群众力量,开展自救和互救,参与群防群治。

第三部分日常工作措施。

一、应急处理日常管理机构。

承担本院的应急处理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对本院及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险因素的调查和隐患排查;组织技术培训;监督检查各项防控措施的落实情况,组织应急药品、物资准备工作。

二、社区卫生应急技术机构。

南娄底乡卫生院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技术机构负责本单位专业人员的技术培训,提高医务人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协助卫生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监督、检查各项防控措施的落实情况;协助上级医疗机构开展病人的初诊、转诊和应急医疗救治工作。

1、监测:

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运行、维护好法定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监测报告网络;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日常监测;接受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专业防治机构的业务指导,保证监测质量。

2、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具体报告内容、程序、方式及时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国家救灾防病与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管理规范》、《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3、通报: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按照上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挥机构的授权,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向辖区居民和单位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信息和应对措施,保障各项应急工作顺利开展。

第四部分疫情应急响应。

1、应急反应原则:

接到上级政府发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时,卫生院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相应的应急响应,组织做好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服从上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构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2、应急反应措施:

(1)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组织本辖区各有关单位、村委会,协调人员、物资、交通工具、相关设施和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2)配合专业防治机构,对辖区内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提供相关信息;协助卫生部门做好病人的隔离、医学观察工作。

(3)辖区内发生疑似食物或职业中毒时,及时向上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报告,并协助卫生、安监及其他相关部门做好中毒样品的采集及其他各项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配合做好现场保护工作,组织群众疏散,协助专业机构开展中毒原因调查。

(4)根据政府发布的信息和宣传要求,在辖区内做好宣传贯彻和解释工作;组织相关单位和个人开展健康教育和应急知识、技能的培训工作。

3、应急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应根据上级政府做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终止决定,确定本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终止。

二、善后处理。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配合上级部门,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部分保障措施。

一、信息系统。

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系统,为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救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监督机构提供相关信息。

二、医疗救治队伍。

承担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工作,并按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设置隔离和留观病床;承担或协助技术部门开展相应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医疗救治和运转工作。

三、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负责并组织各村卫生室、、开展广泛的卫生宣传,充分动员社会和群众的力量,利用广播、宣传车、宣传材料等各种形式对辖区内各村村民广泛开展宣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依法、科学应对突发卫生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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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为快速妥善处置网络舆情,有序引导网络舆论,有针对性地发布真实、权威信息,及时回应、解答互联网上有关的言论、热点和疑虑,积极稳妥化解网络舆论危机,有效预防、减少和消除突发网络舆情造成的负面影响,维护舟山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的社会形象,切实提升应对网络媒体的能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网络上出现的关于舟山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各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报道或微信、微博、论坛、贴吧转帖,可能对本单位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或对本单位正常工作秩序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突发舆论情况的应对处置工作。

二、工作原则。

(一)统一领导,统筹组织。将突发重大网络舆情应对处置工作纳入舟山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应急管理工作统筹安排,成立专门领导小组加强组织协调。

(二)分级负责,依法处置。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规组织实施突发重大网络舆情应对处置工作和应急处置工作。

(三)监测预警,及早防范。建立网络信息监测、报告、通报制度,及时发现和掌握互联网上动态性、苗头性和预警性信息,加强分析研判,有针对性地采取防范和控制措施,及时预防和消除不良影响。

(四)服务发展,防止危机。立足服务发展、保障运行、维护稳定,采取法律、管理、技术、舆情疏导等综合措施加强突发重大网络舆情应对处置工作,及早控制事态,有效防止网络舆情危机发生。

三、组织体系及工作职责。

1.突发重大网络舆情应急处置工作领导机构。成立舟山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网络舆情应对工作领导小组。由中心党组书记、主任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中心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负责审定舟山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工作突发重大网络舆情应急处置预案、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督导、考核有关单位突发重大网络舆情应急处置工作,研判“网络问政”形势,有序引导网络监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中心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2.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相关处室、单位负责人为成员,负责意识形态风险监测、监管、搜集、整理工作。

3.领导小组工作职责。组织有关处室、中心工作人员,统一对外口径,确定对外发布内容,通过各种方式,有针对性地解疑释惑、澄清事实、批驳谣言、引导舆论。

四、应急处置程序。

坚持以正面导向为主,把握主动权,增强事件处理透明度,以疏代堵,具体程序为:

第一步:发现舆情。舆情监控员通过“百度”、“抖音”、“微博”等主流网络应用不间断搜索关键词含有“舟山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及与舟山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业务工作相关的信息,结合实时查阅的方式,通过判断,筛选出相关舆情,记录其出处并分类(特别重大网络舆情、重大或较大网络舆情、一般网络舆情、影响较小的网络舆情),通过分类选择特别重大网络舆情和重大网络舆情先报、早报,尽可能抢抓时机,减小不良的影响。

第二步:监测舆情。此项工作贯穿整个舆情应对处置工作,发现舆情后网评员要时刻监测舆情发展动向,直至舆情平息为止。在监测过程中发现舆情恶化、影响面扩大等不良发展趋势时要及时上报中心网络舆情应对工作领导小组,以便及时有效地处理。

第三步:快报事实。发现舆情后,舆情监控员要第一时间上报中心网络舆情应对工作领导小组。特别重大网络舆情要上报上级党组织。上报舆情要真实、客观,以保证会商措施更具针对性、适用性和处理有效性。

第四步:会商措施。接到舆情上报后,中心网络舆情应对工作领导小组要及时召开网络舆情应对会,会商出舆情处理措施。如为特别重大网络舆情、重大或较大网络舆情,要及时听取上级党组织会商措施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提出合理的处理意见和建议,拿出最终处理措施。以便及时有效地对舆情加以引导和回复。

第五步:形成通稿。经过舆情会商形成通稿,通稿经上级党组织和中心网络舆情应对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及时对舆情加以回复。

第六步:正面回复。网络舆情应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舆情发生后12小时内根据通稿,通过媒体渠道进行正面回复。同时网络评论员根据通稿撰写网络评论文章对舆论进行正面引导,评论文章要做到具有针对性、有效性和预见性。

第七步:跟踪引导。对舆情回复后,舆情监控员要时刻留意舆情发展动向,发现对回复提出疑问或者质疑的跟帖后,要及时答复、细心引导,如自己对疑问或者质疑不能正确答复或者不知如何答复时,要及时上报。上报后,经中心网络舆情应对工作领导小组会商后拿出一个合理的答复方案加以答复,从而实现对舆情的正确引导,直至舆情缓退、平息。

五、分级响应。

1.特别重大网络舆情。根据需要,经中心网络舆情应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向上级党组织主要领导请示,在上级党组织的领导下,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开展应急工作。

2.重大或较大网络舆情。由中心网络舆情应对工作领导小组上报上级党组织,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工作。

3.一般网络舆情。由中心网络舆情应对工作领导小组直接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会同相关处室、单位开展应急工作。

4.影响较小的网络舆情。经中心网络舆情应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请示,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处室、单位开展应急工作。

六、工作机制。

(一)网络舆情检测。

1.日常监测。将网络舆情监测作为一项日常工作不间断进行,随时掌握网络舆论的导向、特点和趋势。一旦发现不利于社会稳定的负面舆情或重大的虚假舆情,及时进行反馈,为网络舆情应对工作领导小组提供社会舆情方面的信息支持。

2.突发事件监测。当发生群体性突发事件时,组织对网络舆情进行24小时不间断监控,及时、全面掌握与该事件密切相关的各种信息,给决策者在较短时间内做出正确决策提供有力支撑。

(二)网络舆情预警。

1.制定危机预警方案,针对各种类型的危机事件,制定比较详尽的判断标准和预警方案,以做到有所准备,一旦危机出现便有章可循、对症下药。

2.密切关注事态发展,保持对事态的第一时间获知权,加强监测力度。

3.及时传递和沟通信息,即与舆论危机涉及的政府相关部门保持紧密沟通,并建立和运用这种信息沟通机制。

(三)网络舆情应对。

1.针对网上出现虚假不实报道,由中心网络舆情应对工作领导小组及相关处室、中心及时采取措施,与刊登不实消息的相关网络媒体进行沟通,及时撤回错误消息,主动消除不利影响。

2.针对突发事件产生的网络舆情,及时汇集、整理、分析,及时与相关处室、中心会商解决对策,及时做好与相关网络媒体沟通工作,在第一时间内发出官方声音,有效引导舆论,最大限度缩小突发事件产生的不良影响。

3.根据网络舆情反映事件的程度,必要时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由中心网络舆情应对工作领导小组上报上级党组织指定专人对外发布权威消息,向公众澄清事实,积极加强正面引导,消除不利影响。

七、后期处置。

(一)善后工作。

网络舆情引导处置结束后,网络舆情应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相关处室、单位负责关注网络上相关事件的舆情趋势。

(二)总结评估。

网络舆情应急处置结束后,中心网络舆情应对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有关相关处室、单位(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专家),对舆情引导处置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和评估。对参与引导处置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考评,表彰先进,追究因工作不力、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处室(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根据应急处置工作中的成功经验以及暴露出来的问题,进一步修改完善有关工作方案。

八、应急保障。

1.通信保障。中心网络舆情应对工作领导小组应在全中心建立网络舆情应急处置工作队伍,专人负责,确保网络舆情工作队伍之间的联络畅通及时。

2.人力和技术保障。由中心网络舆情应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组织全中心网络舆情工作队伍,不间断对重点网站、重点论坛进行监控。同时积极筹建数字化信息系统等技术方面的保障。

3.培训保障。定期组织全中心网络舆情应急处置队伍开展培训,不断提高网络舆情应急处置工作人员政治上的敏感性和业务上的娴熟能力。

学校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以人为本,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建立健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长效机制,掌握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主动权。积极预防和有效化解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风险、困难甚至危机,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

二、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坚持一切从人民利益出发,一切对人民负责,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积极运用教育的方法,疏导的手段,多做思想政治工作。建立健全组织和动员人民群众参与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有效机制。

2、预防为主。坚持常备不懈、预防在先的思想,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体系、科学决策体系、防灾救灾体系和恢复重建体系。

3、分级负责。坚持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响应,分级设定和启动应急预案,落实处置主体和责任。建立以事发地村级组织为主,有关部门和相关地区协调配合的领导责任制和现场指挥机构。

4、协调配合。坚持防灾、抗灾和救灾相结合,专业队伍和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相结合。建立以事发地村民组织为主,民兵预备役为主,志愿者队伍及社会力量为补充,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的应急组织体系。

5、依靠科学。坚持依靠科技防灾减灾,积极发挥专家的作用。充分利用上级有关部门现代化的技术手段,及时掌握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不断提高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分析和处理水平,以及预防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

6、整合资源。坚持条块结合、资源共享,有效整合和合理利用社会资源,做到统一规划、统一布局,避免重复建设。建立健全应对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联动机制,充分发挥整体优势,形成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合力。

分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台风、暴雨、干旱、冰雹、大雪、寒流、雷击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铁路、公路、水运等重大交通运输事故,工矿企业、建设工程、公共场所及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发生的各类重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供水、供电、供油、供气、大型建筑物倒塌和城市道路严重塌陷等城市生命线事故,以及通讯、信息网络、特种设备等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重大动植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4、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重大刑事案件、涉港澳台涉外突发事件、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商品市场异常波动、金融**),较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以及其他危害社会正常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

四、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应急分队。

应急分队由基层民兵和镇机关应急分队成员、派出所干警组成,由镇突发公共事件指挥部直接指挥。应急人员到达现场后,要做好自身安全防护,同时配合上级应急机构部门迅速撤离现场及周边人员,抢救受伤人员,防止和控制事态蔓延等先期应急处置工作。

(二)村民小组巡逻队。

由村干部、党员、各村民小组长、民兵组成。灾期内负责各自村民小组重点防范区域的巡逻值班,一旦发现情况,立即向镇指挥部报告,在灾期内一律听从指挥部统一调遣。

(一)镇指挥部接到突发公共事件报警后,应及时将突发公共事件情况报告县人民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

(二)各村和镇有关部门在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或接报后,应当立即向镇政府报告。在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或接报后,各村和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向镇政府报告。

(三)信息报送应急做到客观、真实、及时,不得虚报、谎报和缓报。镇政府拟将建立镇政府值班管理系统,负责接收全镇各村各部门上报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各村要在灾期、汛期等非常时期,加强值班,保持通讯畅通。

接到突发事件警报或报告后,镇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立即启动,各有关工作小组要迅速赶赴现场,在规定时间内向县政府报告,同时立即采取先期处置措施。在镇工作组赶到之前,事发地村主要干部必须在现场指挥,保持与镇指挥部门联系,组织好村民小组巡逻队采取应急措施,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当出现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等事态时,立即向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请求扩大应急。现场处置时应优先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全力控制态势发展,防止和阻止次生、衍生事件的发生。县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我镇现场指挥部主管领导要与县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做好前期处置工作交接。现场应急处置结束后,事发地村级组织需调动当地力量配合县、镇做好恢复与重建工作。

七、新闻报道。

事发地村级组织未经镇政府同意不得擅自报道突发公共事件,应当按照中央及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配合镇政府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减少负面影响,维护社会安定稳定,镇信息综合组应及时将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信息准确、全面地给公众,避免误导和新闻炒作,澄清事实,消除疑虑。

八、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对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工作中,表现出色成效显著或有功的人和事可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玩忽职守,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突发公共事件,延误处置或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影响的;应视其情节和危害后果,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九、

在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结束后,要对整个事件进行认真分析总结,必要时可依据总结情况对应急预案进行修定,并写出书面总结材料,报上级和相关部门。

学校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我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及时、准确有关信息,澄清事实,解疑释惑,主动引导舆论,维护社会稳定,最大程度地避免、缩小和消除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负面影响,为妥善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应急预案》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发生在我局内或与我局密切相关的各类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中的新闻和对外报道工作。

二、工作原则。

(1)加强领导,明确职责。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是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在县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县委外宣办、政府新闻办会同负责事件处置的相关部门归口管理。

(2)依法规范,加强引导。提高正确引导舆论的意识和工作水平,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工作的应急管理,使之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进一步完善新闻制度,严格执行新闻工作规程。严肃新闻工作纪律,对违反工作纪律,蓄意封锁或随意散布消息,造成重大消极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3)及时主动,准确把握。事件发生后,力争在第一时间准确、权威信息,稳定公众情绪,最大程度地避免或减少公众猜测和可能引发社会不稳定的因素,准确引导新闻媒体报道,掌握新闻舆论主动权。

(4)强化组织领导。成立新闻领导小组,各司其职控制头发事件及重大舆情走向,以避免不必要的负面影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及时组织舆论引导和解疑释惑、澄清事实、批驳谣言工作,及负责互联网监控、管理及网上舆论引导工作。

学校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为维护我园安全稳定,确保幼儿园发生舆情安全问题时,各项应急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根据中小学安全相关条例及教育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园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稳定压倒一切”的方针,以维护地方稳定和社会正常秩序为根本目标,按照“集中领导、统一指挥、分工负责、协调合作”的原则和“预防为主、教育疏导、防止激化、依法处理”的要求,切实做好我园舆论安全稳定工作。

应急机构组成。

为更好地应对舆情安全问题,幼儿园能及时、快速做出应急反应,特成立第二幼儿园舆情监测及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吴怀静(总指挥)。

副组长:秦红艳。

成员:胡莎莎,秦红艳,马安红,徐立利,庞珊珊。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由吴怀静担任。

三、主要职责。

1.加强领导,健全组织,强化工作职责,完善各项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各项措施的落实。

2.充分利用各种渠道进行舆情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组织、指导全园舆情安全常识的普及教育。

3.采取一切必要手段,组织各方面力量全面进行舆情安全事故处理工作,把不良影响与损失降到最低点。

4.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及时积极捕捉分析舆情信息,全面保证和促进学校舆情安全稳定地运行。

四、预防措施。

1.对幼儿园重大活动(如节日庆典活动、校园文化创建活动、家长活动日等对网络、舆情安全有特别要求的活动)进行评估、确定所需的设备及环境。对重要网络设备提供备份,出现问题需尽快更换设备。出现重大问题立刻向电信部门求救。

2.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对园内外所属网络硬件软件设备及接入网络的计算机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封堵、更新有安全隐患的设备及网络环境。加强对幼儿园网内计算机设备的管理,加强对网络的使用者(学生和教师)的网络安全教育。加强对重要网络设备的软件防护以及硬件防护,确保正常运行。

3.加强各类值班和校园巡查,保持通讯畅通,及时掌握幼儿园各种情况,全力维护正常教育、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

4.要充分了解掌握师生的风族习俗,生活习惯等。努力构建和谐平安的校园生活和育人环境。

5.事先应向领导小组汇报本次事件中所需用到的设备、环境,以及可能出现的事故及影响,在事件过程中出现任何问题应立刻向领导小组组长汇报。

五、舆情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处理措施。

1.从事故一发生到处理事件的整个过程,必须保持向领导小组组长汇报、解释此次事故的发生情况、发生原因、处理过程。领导小组依法发布有关消息和警报,全面组织各项舆情安全防御、处理工作。各有关组织随时准备执行应急任务。

2.发现幼儿园出现舆情恶意攻击,立刻确定该攻击来自园内还是园外;受攻击的内容有哪些;影响范围有多大。并迅速推断出此次攻击的最坏结果,判断是否需要紧急切断幼儿园网络服务器及公网的网络连接,以保护重要数据及信息。

3.确保本园信息安全为首要任务:迅速发出紧急警报,所有相关成员集中进行事故分析,确定处理方案。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在突然发生公共卫生事件的时候,应该如何处理呢。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第三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设立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组成,国务院主管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对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突发事件发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成立地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县级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

县级似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治突发事件相关科学研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流行病学调查、传染源隔离、医疗救护、现场处置、监督检查、监测检验、卫生防护等有关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给予财政支持。

第七条国家鼓励、支持开展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反应处理有关技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九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第十条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类指导、快速反应的要求,制定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请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组成和相关部门的职责;。

(二)突发事件酌监测与预警;。

(三)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制度;。

第十二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做好传染病预防和其他公共卫生工作,防范突发事件的发生。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公众开展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专门教育,增强全社会对突发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第十四条国家建立统一的突发事件预防控制体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监测与预警系统。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机构负责开展突发事件的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与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监测与预警工作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别,制定监测计划,科学分析、综合评价监测数据。对早期发现的潜在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报告程序和时限及时报告。

第十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保证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储备。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救治能力。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置与传染病防治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传染病专科医院,或者指定具备传染病防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传染病防治任务。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定期组织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推广最新知识和先进技术。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突发事件应急报告规范,建立重大、紧急疫情信息报告系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l小时内,向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一)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二)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

(三)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

(四)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的。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报告。

第二十条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有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二十二条接到报告的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确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调查情况。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发生突发事件的情况,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军队有关部门通报。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毗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接到通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应当及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已经发生或者发现可能引起突发事件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突发事件举报制度,公布统一的突发事件报告、举报电话。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报告、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对突发事件隐患、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对举报突发事件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奖励。

第二十五条国家建立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的信息。必要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信息。

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全面。

第二十六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突发事件的类型,提出是否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

第二十七条在全国范围内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启动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向国务院报告。

第二十八条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省、自治区、直辖市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第二十九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负责突发事件的技术调查、确证、处置、控制和评价工作。

第三十条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根据危害程度、流行强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及时宣布为法定传染病;宣布为甲类传染病的,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十十条应急预案启动前,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实际情况,做好应急处理准备,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应急预案启动后,突发事件发生地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到达规定岗位,采取有关的控制措施。

医疗卫生机构、监测机构和科学研究机构,应当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相互配合、协作,集中力量开展相关的科学研究工作。

第三十二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证及时运送。

第三十三条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以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

第三十四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可以对食物和水源采取控制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突发事件现场等采取控制措施,宣传突发事件防治知识,及时对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等措施。

第三十五条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预案的规定,采取卫生防护措,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有权进入突发事件现场进行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对地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第三十七条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尽快组织力量制定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和控制措施。

第三十八条交通工具上发现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点和营运单位应当立即向交通工具的营运单位报告。交通工具的前方停靠点和营运单位应当立即向交通工具营运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采取相应的医学处置措施。

交通工具上的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由交通工具停靠点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措施。

涉及国境口岸和入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货物、集装箱、行李、邮包等需要采取传染病应急控制措施的,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因突发事件致病的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对就诊病人必须接诊治疗,并书写详细、完整的病历记录;对需要转送的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病人及其病历记录的复印件转送至接诊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

医疗卫生机构内应当采取卫生防护措施,防止交叉感染和污染。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采取医学观察措施,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应当予以配合。

医疗机构收治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依法报告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立即对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调查,根据需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第四十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街道、乡镇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第四十一条对传染病暴发、流行区域内流动人口,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做好预防工作,落实有关卫生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需要治疗和转诊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行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传染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断传播途径,防止扩散。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资金,保障因突发事件致病、致残的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四条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对突发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完成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要的设施、设备、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运输和储备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调查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突发事件调查、控制、医疗救治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拒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纪律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的;。

(四)拒绝接诊病人的;。

(五)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

第五十一条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拒绝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进入突发事件现场,或者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医疗卫生机构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军队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确保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能够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做好应急处理工作,保障辖区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依据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和辖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由xxx担任组长,xxx、xxx担任副组长,成员xxx、xxx、xxx、xxx、xxx、xxx。应急处理指挥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防保办公室。

1.组织、协调卫生技术力量,防止和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和蔓延。

2.负责辖区内救护车辆的统一调配使用。

3.组织评估临床治疗病人、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措施效果,完善各项防治方案。

4.负责突发卫生事件的各项监督检查工作。

5.组织开展卫生科普知识的宣传等工作。

1.卫生院对辖区内的的突发事件实施监督管理。防保科承担责任范围内的突发事件管理任务。

2.防保科在卫生院的领导下,杨春海、杨年娥、钟汉清、王化丽负责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机构、留验站的隔离、消毒、防护和医疗废弃物的处理,公共场所消毒,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疫点的环境消毒,生产、经营和使用的消毒产品、防护用品的质量等进行监督检查。

3.由幸永平负责用救护车对突发事件发生时病人的转运工作,并建立安全的转诊制度。县人民医院为我县突发事件定点医院,承担全区突发事件的防治工作任务。

4.卫生院设立发热门诊和留观室,实行首诊负责制。

5.杨春海、杨年娥承担本单位和责任地区的突发事件预防控制和疫情管理工作。

1.卫生院在接到下级卫生部门的报告后,应立即了解情况,掌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动态,确定事件类别、性质和严重程度,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需要,组织应急救治队伍和有关技术人员赴现场,指导和协助当地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并及时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

3.对需要医学观察的立即收入专门的观察室,并做好隔离防护和会诊;对需要转送至指定医疗机构诊治的确诊病人、疑似病人,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安排专用车辆运送,并将病人病历记录的复印件转送至接受的医疗机构。

4.对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采取医学观察措施,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应当予以配合。

5.采取卫生防护措施,防止交叉感染和污染。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污染的场所、物品,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

6.负责病人的诊断、治疗和收治管理工作。收治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要依法报告区卫生防疫站。

7.由王炳初、钟汉清负责做好医务人员的培训和个人防护。

8.对重大中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害范围做出判断,判明引起事件的毒物种类及数量,提出现场处置方案,指导和组织群众采取各种措施进行自身防护。

9.事发2小时之内向镇人民政府报告和县卫生局报告。

10.加强值班制度,实行24小时值班制,保证信息联络畅通。

11.迅速启动各发热门诊、留观室,进入应急状态,做好监测和收治病人的准备。

12.卓尚铣负责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消毒和防护用品的准备,药房做好医疗救治药品、药械的准备。

公共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措施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辽矿安监【2013】257号文件关于转发《xx省极端气象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和应对措施,经厂班子研究结合本厂实际特制定xx厂预防极端气象灾害引发安全事故预案措施。

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指导思想,针对近年来我省我地区多发频发的强降、强降雪、大风、大雾(阴霾)、雷电、高温、冰冻等极端气象灾害,以及由此可能对煤矿、非煤矿等重点行业或领域安全生产造成的影响和危害,采取必要强制措施,坚决预防和遏制生产事故发生。

(一)分析评估制度

根据本地区地理条件、环境、气象和事故规律及特点,对极端天气可能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风险组织评估,制度可行的.预防防范措施,并做好防灾抢险的必要物资准备。

(二)预警预告制度

厂成立预防极端气象灾害引发安全事故领导小组,并设立办公室,由厂预防极端气象灾害引发安全事故领导小组组长每天公布关于极端气象灾害情况,并由领导小组成员负责向职工发布极端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三)预防极端气象灾害引发安全事故领导小组组织机构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由各分厂领导担任

(四)、值班带班制度

在极端气象灾害易发季节,厂预防极端气象灾害引发安全事故领导小组要严格遵守矿预防极端气象规定,领导小组成员密切关注和及时收听气象部门灾害预警信息,并在极端气象灾害易发季节安排好值班关注工作,坚守岗位,重点时段领导小组主要领导带班并做到双人值班,随时处置可能的突发情况。

(五)、停产撤人制度

在遇到极端气象灾害威胁安全生产的情况下(如:雷电、强风、强雨等气象),极端气象灾害领导小组对气象可能发生的灾害进行评估,并应采取停产撤人,同时做好安全防范措施。

(六)通告报告制度

气象部门发布极端气象灾害预警报告后,厂预防极端气象灾害领导小组应及时向本单位职工通告,由领导小组提出应对措施,并向上级极端气象灾害预防办公室报告。

当气象部门发布“蓝色”及以上气象等级预警预告后,厂极端气象灾害领导小组必须按照下列预案措施规定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一)、强降雨天气

厂极端气象灾害领导小组要详细检查重点防汛部位、地段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准备好防汛工具、防汛人员、随时应对灾害的可能发生,做好防汛抢险准备工作。

(二)强降雪天气

厂极端气象灾害领导小组要认真检查供暖保温、供水、供气、供电和房屋设施防寒保温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清除积雪。

(三)大风天气

厂极端气象灾害领导小组要认真检查房屋房盖、室外设施、高空悬挂物和通信设施,室外焊工作业要备好防火用具,必要时停止作业。

(四)、大雾(霾)天气

厂极端气象灾害领导小组要及时检查照明设施,厂工作车辆停止使用,对重点作业场所、地点设灯光警戒。

(五)、雷电天气

厂极端气象灾害领导小组要及时检查房屋、库房、机械设备防雷装置,停止高空作业和焊接作业,有雷电时,停止高频生产设备用电,并切断电源。

(六)、高温天气

厂极端气象灾害领导小组要及时检查室内生产车间高温环境通风和室外高温作业场所防范设施并做好防暑作业人员安全工作,合理安排户外作业人员作业时间调整,防范机械设备高温故障。

(七)冰冻天气

厂极端气象灾害领导小组要及时检查并修复供暖管路保温设施清除生产厂区道路和作业环境的结冰,做好设备油压、车辆保暖、保温和清除房檐冰溜子等工作。

公共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措施

为了使安装完成的变电所能够顺利的进行送电,保证变电所安全运行以及送电人员的人身安全;保证配电设备安全正常的运行,特制定本安全措施:

现场安全负责人:

现场技术负责人:

送电试验操作人员:《见参与变电所送电试验人员签字表》

应急电话: 警务电话:110 急救中心电话:120 火警电话:119

主要负责人电话:

1、参加变电所空载送电试验的所有人员,都要精神饱满,上班前严禁喝酒及过度疲劳。

2、送电操作试验人员在送电操作前必须熟悉本安全措施并在《参与变电所送电试验人员签字表》上签字。

3、变电所首次送电及通电过程中,必须有安全责任人、技术负责人各一人在场,直到送电试验结束方可离开。

4、送电操作人员必须熟悉高压供电系统、高低压配电柜的操作流程及各种开关、按钮的操作方法。佩戴高压绝缘手套、穿电工专用高压绝缘鞋,对该供电系统不熟悉、不佩戴必要劳保用品者,严禁参与变电所的空载送电试验。与送电试验无关的人员必须远离带电危险区域。

5、进行变电所的空载送电试验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听从安全责任人的指挥。

6、准备送电试验的变电所内,配电设施必须进行过绝缘耐压试验,且电气绝缘符合规定数值,未进行耐压试验、电气绝缘不符合要求的变电所,严禁进行高压送电试验。

7、进行变电所的空载送电试验前,必须准备好适合扑灭电气火灾的灭火器,如:干粉灭火器等。根据《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 中规定,变电所内灭火器数量不能少于2具和多于5具。必须有会使用此灭火器的人员在场。

8、变电所外应该有备用车辆以备急用。现场安全负责人,必须持有备用车辆驾驶员的电话号码,并且该驾驶员的电话必须保持畅通。

9、送电前由安全负责人和电气技术负责人,对变电所的高压侧、低压侧、主变高压侧电源接线、高压电缆连接器的'连接处进行防松动检查,经确认符合送电条件后方可准备送电。

10、送电前必须在变电所周围悬挂醒目的“高压危险,禁止入内”警示标志,防止闲杂人员误入造成事故。

11、必须对周围环境进行检查,对危及人身安全的因素,必须采取预防措施,严禁与送电试验无关的人员进入试验区域。

15、送电试验前,必须将所有开关置于断开的位置。采取逐级送电的方法进行送电。

16、变电所送电试验自始至终必须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完成,停、送电时操作人员必须按照《高、低压停送电操作规程》、《变电所停送电安全操作规程》中的相关规定严格操作。

2、三台变压器应该分别送电,并且分别做两次高压冲击试验。

3、送电无异常后,检查相序、计量表、显示指示及电动部件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4、送电完成后,交由变电所运行人员管理。

5、运行值班人员必须具有同等操作资质(电工证)。

乡镇医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为了切实提高我院应对突发食堂食品安全故事的.应急救援能力,保障医院职工和患者的身体健康,根据国家颁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应急预案》结合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以人为本,以防为主。

1、以保障全院医患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处置食堂食品安全事故时要以生命救助为主,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将食品安全事故的影响降低到最低。

2、本院职能部门应加强食堂食品安全监管,积极开展食堂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工作,切实做好实施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

3、工作中要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为指导,与有关政策相衔接,确立决策科学、反应及时的处置方式。

(二)统一领导,协调配合。

1、成立食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统一指挥食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整合现有资源,提高应急处置效率。

2、食堂食品安全事故管理的原则,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合作,认真落实各项应急处置措施。

3、健全食堂食品安全信息报告沟通制度,整合本镇应急资源,加强协同作战能力;必要时迅速要求市食品安全委员会调度应急资源,以应对突发食堂食品安全事故。

(三)信息公开、科学果断。

1、各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主动公布相关信息,保障信息通畅。

2、食堂食品安全关系全院职工及病患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有关职能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要在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依靠科学,提高效率,采取果断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抢救伤员,减少损失,并及时将情况上报有关部门。

本预案适用于全院职工及病患出现的突发食堂食品安全事故时的应急处置与抢救措施。

1.食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组织机构

成立食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

组 长: 王利忠(分管副院长)

成 员:崔凤才、宏春、孙广军、李秀兰、薛金霞

2.食堂食品安全事故小组成员职责

组 长:负责总体协调,组织、指挥、做出相应的应急工作安排。

副组长:协助现场整体工作安排,收集记录相关情况,形成文字材料。

组员:负责现场救治,与卫生、疾控、医疗等部门联系,查明事因,及时落实相关工作安排,并向食品中毒人员及家属做好解释工作。

1.对食物中毒者采取紧急处理

(1)停止使用中毒食品(饭菜);

(2)采集病人排泄物和可疑食品等标本,以备检验;

(3)组织好对中毒人员进行救治;

(4)及时将病人送医院进行治疗;

(5)对中毒食物及有关工具、设备和现场采取临时性措施;

2.对中毒食品控制处理

(1)保护现场,封存剩余的食物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原材料;

(3)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予以销毁或监督销毁;

3.对相关用品采取相应的消毒措施

(1)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具及工具,并进行清洗消毒。

(2)对微生物食物中毒,要彻底清洗、消毒接触过引起中毒食物的餐具、容器以及存储过程中的冰箱、设备,加工人员的手也要进行消毒处理,对餐具、用具、抹布最简单的方法是采取煮沸办法,煮沸时间不应少于5分钟,对不能进行热力消毒的物品,可用75%的酒精擦拭或用化学消毒剂浸泡。

(3)对化学性食物中毒要用热碱水彻底清洁接触过的容器、餐具、用具等,并对剩余的食物彻底清理,杜绝中毒隐患。

4.食物中毒紧急报告制度,发生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和接受食物中毒事故的报告应及时填写《食物中毒事故报告登记表》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说明发生食物中毒的单位、地址、时间,中毒人数,以及食物中毒等有关内容。

5、环境处理组。由职能部门牵头快速查明主要污染源、污染种类以及污染影响,在职责范围内及时控制污染的扩建,消除危害,并对潜在危害继续监控。

1.针对外包食堂,我院具有监管职能,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件(事故),善后工作由医院办公室,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小组集体研究,制定处置方案。

2.责任追究:外包人负责落实执行;属外包人管辖的,由食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集体研究决定。

3.事件处理结束后,立即着手清查隐患,堵塞漏洞,组织食品管理和食堂工作人员全员培训,并对员工进行情况通报和教育。

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每年及时修订本预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突发公共卫生应急处置方案

根据《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为有效预防、积极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特制订我单位突发公共卫生应急处置方案。

2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成立由总经理任组长,行政总厨任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处置小组。负责本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人员救治、事件上报及配合处理等工作。

2.1职责分工。

组长:

副组长:

组员:

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办公室的总指挥,负责调配各个小组之间的协调工作。

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组组长,负责观察可疑中毒、发病等症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组组长,负责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勤保障组组长,负责应急所需的物资及医疗器械、药品等。

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组组长,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的工作总结及信息上报等。

3报告内容及要求。

3.1报告时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在第一时间逐级汇报至处置小组,由组长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应当在2小时之内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3.2报告内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生单位名称、发病人数和死亡人数、供餐单位信息、先期处置情况(含病患人员救治情况)、事故报告单位、报告时间、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4处置内容。

4.1先期处置:

4.1.1积极救治病人,留存病人生物样本及相关样本。

4.1.2保护现场:保留剩余食品、可疑食物、保存病人的呕吐物和便样等样品。

4.1.3了解和统计发病情况。

4.2现场处置。

4.2.1配合调查:要求供餐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到达现场;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调查部门开展事件原因调查;如实提供相关调查信息。

4.2.2媒体沟通:发布信息、媒体应对、舆论引导等。

4.2.3落实相关监管措施:按监督部门的意见和决定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

4.2.4随时报告事件进展情况。

4.3后期处置。

4.3.1应急供餐:解决停止供餐时的临时用餐,做好临时供餐的检查和保障食品安全措施的落实。

明确应急情况下应急供餐单位,要有书面合同或协议等,选择的.应急供餐单位应有承担与应急供餐人数相适应的能力。

4.3.2应急供水:妥善解决停止供水后的临时供水问题。

4.3.3经验总结:开展事故调查、分析、总结,加强培训,杜绝此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5应急培训:

将应急培训纳入本单位的整体工作中,磨合运行机制,及时发现问题,不断完善应急处置方案。

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公章)。

**年**月**日**年**月**日。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制度

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和波及范围决定设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政府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第四条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二)重大职业中毒事件,由卫生、劳动保障、公安部门及工会负责组织调查、控制工作;

(三)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由环保部门负责组织调查、监测、控制工作;

(六)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和泄漏事故,由卫生、公安部门负责组织调查、控制工作。

第五条本规定第四条规定以外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卫生部门负责疫情监测、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

(三)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预防和救治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

(六)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市场经营者借机乱收费、哄抬物价行为的监督;

(八)通讯部门负责保障通讯线路的畅通;

(十二)建设、电力部门负责保证救治工作所需电力、自来水、燃气和热能的供应;

(十四)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负责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十六)民政部门和红十字会负责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发放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与处理突发事件中负有责任的相关部门建立责任制度,监督其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保证突发事件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七条有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居民或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当地人民政府或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要求和指挥做好本系统、本单位和本区域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第八条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形成条块结合、齐抓共管的工作体系。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教学、科研、疾病控制、医疗等单位开展突发事件相关科学研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流行病学调查、病原学鉴别、人员隔离、医疗救护、现场处置、监督检查、监测检验等有关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加强相关人才的培养,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编制下列单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一)重大传染病疫情、整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预防控制应急处理预案;

(二)重大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三)重大职业中毒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四)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事件的医疗救治应急处理预案。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本规定第四条的分工,编制相应类别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监测与预警和信息报告系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分工,制定相应类别的监测与预警系统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对突发事件进行确认,并提出是否启动应急处理预案的建议。

第十四条各类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发现突发事件后,应在2小时内报告本级主管行政部门,主管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市州人民政府报告,市州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五条突发传染病疫情的,责任疫情报告人应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疫情。接到疫情报告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并开展疫情调查、控制和核实工作,随时报告疫情调查处理情况。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疫情报告后,应按有关规定程序向当地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和处理,不得拒绝。

第十七条省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全省统一的下列措施和制度:

(一)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隔离治疗措施;

(二)与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措施;

(三)在交通工具上发现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医学处置措施;

(四)可能受到危害人员的调查控制措施;

(五)医护人员的防护等级着装、隔离、消毒制度和其他卫生防护措施;

(六)疏散人员和封锁疫区的措施;

(七)其他必要的制度和措施。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的隐患:

(一)对规定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未采取的;

(二)应当被隔离的人员未被隔离的;

(三)有关部门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

(四)其他突发事件隐患。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在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依法采取限制措施或者停止集市、集会、教学、文体娱乐等人群聚集,容易造成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传播和扩散的活动。

第二十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有权临时调集交通工具和储备的物资、设施以及其他设备应对突发事件。

第二十一条发生突发事件后,当地医疗、救护机构应当立即对突发事件所致的病人提供现场救援与医疗救护。医疗救护力量不足时,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请求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支援。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投入,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救治能力。

第二十三条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医院承担突发事件医疗救治任务,设置与传染病防治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传染病专科医院,或者指定具备传染病防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传染病防治任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指定医院设置传染病专门病区和隔离病房。

计划、财政、建设、规划、土地等有关部门应当为建设传染病专科医院、专门病区提供支持。

第二十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定期对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定期组织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推广最新防治知识和先进技术。

第二十五条收治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院),应当按照国家对传染病门诊及专门病区的要求,避开城市人口稠密区,在城市区域常年主导下风向,远离集中饮用水源地,严格分区、严格流程,建筑物之间应保持必要间距,减少密度。

第二十六条定点医院对收治的患有法定传染病的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应予以必要的隔离治疗,不得推诿、拒绝。

财政部门应对定点医院予以必要的支持。

第二十七条非定点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必须立即采取控制措施,不得拒诊,同时报告当地疾病控制机构,并将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转运至定点医院。

第二十八条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必须接受治疗或者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并遵守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的管理,改善隔离病区或病房的生活设施和医疗条件,做好隔离病区和病房的消毒、灭菌工作,避免医院内交叉感染。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以及举报突发事件有功的单位和人员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一条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中,有关单位和个人未依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本规定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属于国家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开除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四)拒绝接受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采取的'检查、隔离、治疗措施的;

(五)不提供真实疫情线索造成疫情扩散、蔓延的;

(六)拒绝、阻碍或者隐藏、变卖被调集的设备、物资以及交通工具的;

(七)违反规定拒不停止集市、集会、教学和其他文体娱乐等人群聚集活动的;

(八)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统一调度的;

(九)有接诊义务的医疗机构拒绝接诊病人的;

(十)对突发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

(十二)在突发事件调查、控制、医疗救治工作中失职、渎职的;

(十四)医疗机构内部管理不当,造成医院内交叉感染的;

(十五)未按规定履行监测职责的;

(十六)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乱收费、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

第三十二条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私分、挪用、截留防疫资金或捐赠款物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学校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建立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建立健全报告制度。

2.学校的主要负责人是学校食品卫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3.学校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第一发现人应立即向学校领导报告,并及时(1小时内)报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

4.学校领导应立即到岗,部署各项救治及处理工作。

5.初步报告内容:学校名称、详细起点、发生的时间、人数、主要症状、事件经过、报告人、报告时间、联系电话等。

6.学校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后,应采取下列措施:

(1)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协助卫生机构救治病人。

(3)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

(4)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按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5)落实卫生行政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

公共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措施

按照“以人为本、快速救援”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减少国家财产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和身体健康安全。食品安全突发事故发生后,实行局党组统一组织领导和各部门牵头负责相结合的原则,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成立救援现场指挥部,按照既定方案实施应急救援,及时抢救人员,消除险情,将损失降低到最低。

为加强对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领导,我局成立食品安全突发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

(一)发生重、特大事故立即报告

突发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按人群和程度不同可分为三级:一级是涉及全市特别重大、突发的食品安全突发事故,并出现3人以上死亡,或引起食品安全突发事故未得到控制,死亡人数不断增加的情况;二级是涉及全市重大、突发的食品安全突发事故,一次伤病超过10例,并出现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病例,或发生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故,但引起伤病未得到有效控制、中毒或死亡人数不断增加的情况;三级是指涉及全市发生的区域性、临时性食品安全突发事故问题,发生伤病达10到15例,陆续发生在30例以内、无死亡病例报告或发生在某区域内及有关重要活动期间的情况。发生重、特大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或业主必须立即报告市人们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同时根据需要报告公安(110)、医院(120)、卫生防疫等部门以求得紧急救助。我局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值班人员要在5分钟内向指挥长报告,指挥长安排各指挥小组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要求各指挥小组成员在半小时内组织相关人员迅速到达事故观场,开展救援和事故调查工作,并在10分钟内向郑州市局和市委、市政府电话报告,及时通知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工商局、卫生局等相关部门。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年、月、日、时、分)、地点、事故名称、事故类别、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人员伤亡情况、经济损失以及事故原因等。

(二)应急救援的现场组织

1、重、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或业主在迅速报告事故的同时,必须严格保护事故观场,妥善保存现场相关物件、重要痕迹等各种物证,并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防止事故扩大、蔓延。

2、应急救援信号发出后(或者接到应急救援电话通知后),各应急指挥小组所有人员应立即行动,按照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快速集结,以应急救援分队为单位组织赶赴事故现场参加紧急救援。

3、因违犯救援规定,贻误救援时机,造成人身财产安全受到较大损失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为了保证应急救援组织能够适应救援工作需要,局应急救援指挥部将组织对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培训和必要的演练。应急救援人员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质量技术监督有关法律、法规;

(2)熟悉应急救援组织的任务和职责,掌握救援行动的方法、技能和注意事项;

(3)熟悉辖区食品生产情况。

应急救援演习在应急救援培训和训练后进行,应急救援指挥部每年组织一至两次事故应急救援演习。演习分为单项演习、组合演习。演习的主要步骤包括:确定演习类型和范围、成立演习领导小组、制定演习方案、演习的实施和评估及修改完善应急救援预案。通过演习,检查各应急救援组织分工协作及履行职责情况,检查应急通讯联络畅通情况,检查并提高应急救援的启动能力和应急救援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