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间谍法实施细则解读(精选21篇)

小编: 碧墨

范文范本是一种规范化的写作示范,通过学习范文可以提高我们的写作水平。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范文范本,希望能给大家提供一些写作的参考和借鉴。

新广告法实施细则解读

2015年9月1日起,新版《广告法》正式实施,这也是广告法实施20年来首次修订,与旧法相比,“新法”的一大亮点是完善了广告代言制度,尤其对明星代言和未成年人代言进行了严格限定。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将被禁止代言三年,还将承担连带民事责任。新《广告法》的一些条款有:

发小广告规定。

新法规:滥发小广告最高罚3万。

新《广告法》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确保一键关闭。违反以上两种者,将对广告主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儿童代言规定。

新法规:禁10岁以下儿童代言。

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服务广告,不得含有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服务的内容等。

明星代言规定。

各类明星将告别任性代言,接广告代言需使用过该产品;广告代言人如果代言虚假广告受到行政处罚,三年内不能再代言。明星代言各类生活用品、男星代言女性用品、童星代言药品在新广告法中这些情形将受到限制。

保健广告规定。

对于保健食品广告,要求不能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不能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能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不能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不能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新广告法实施细则解读

第一条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发挥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五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广告准则。

第七条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

(二)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六)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

(七)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八)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第九条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

广告中表明推销商品、提供服务附带赠送礼品的,应当标明赠送的品种和数量。

第十条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

第十一条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做广告。

第十二条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十三条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有广告标记,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第十四条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

(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较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

国家规定的应当在医生指导下使用的治疗性药品广告中,必须注明“按医生处方购买和使用”。

第十六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不得做广告。

第十七条农药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使用无毒、无害等表明安全性的绝对化断言的;

(二)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三)含有违反农药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

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

烟草广告中必须标明“吸烟有害健康”。

第三章广告活动。

第二十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之间在广告活动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在广告活动中进行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

第二十二条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广告主的经营范围。

第二十三条广告主委托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委托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第二十四条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下列证明文件:

(一)营业执照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

(二)质量检验机构对广告中有关商品质量内容出具的证明文件;

(三)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

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发布广告需要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还应当提供有关批准文件。

第二十五条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他人的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六条从事广告经营的,应当具有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制作设备,并依法办理公司或者广告经营登记,方可从事广告活动。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的广告业务,应当由其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办理,并依法办理兼营广告的登记。

第二十七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对内容不实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第二十八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广告收费应当合理、公开,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应当向物价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

第三十条广告发布者向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提供的媒介覆盖率、收视率、发行量等资料应当真实。

第三十一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得设计、制作、发布广告。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五)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第四章广告的审查。

第三十四条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必须在发布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三十五条广告主申请广告审查,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向广告审查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广告审查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作出审查决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九条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发布者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改正或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或者在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发布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广告主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决定文件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广告审查机关对违法的广告内容作出审查批准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和广告审查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一)在广告中损害未成年人或者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的;(二)假冒他人专利的;(三)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四)广告中未经同意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五)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

第四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法自1995年2月1日起施行。本法施行前制定的其他有关广告的法律、法规的内容与本法不符的,以本法为准。

济南营改增实施细则解读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9〕36号)规定: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

合同。

开工日期在2019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9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9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答:如果是相同的利率,可以免征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9〕36号)规定: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以上利息免征增值税。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新广告法实施细则解读

(1)慎选代言人:

借助明星效应让商品产生了曝光率猛增,而不乏也有一些让人大跌眼镜的代言案例:比如罗志祥、林宥嘉、汪东城等男明星代言女性卫生巾,kimi、天天等十岁以下对商品毫无认知就代言,明星未经使用就代言商品。

第三十八条: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

(2)勿用极限用语:

文案以及图片中不要出现极限词语[国家级、世界级、最高级、最好、最大、精确、顶级、最高、最低、最具、最新技术、独家、首家、最新、第一品牌、金牌、优秀、最先、顶级、独家、全网销量第一、全球首发、顶级工艺、最新科学、最新技术、最先进加工工艺、最时尚、极品、终极、独一无二、史无前例、万能等等一系列的广告极限用语。

(3)优质、客观。

第八条: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

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

第十一条: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第十二条: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禁止使用未授权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

(4)透明、可识别性:

新闻炒作营销方式屡见不鲜,人为制造新闻事件为达到商业目的;通过软文、电影、电视剧植入性广告,这类广告好似绵里藏针,公众很难看出是广告,但商家达到了广告的目的:通过发布健康、养生知识变相发布医疗、医疗器械、药品、保健食品广告;变相广告在互联网上出现的比较多,存在问题是监管难度大。

第十四条: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表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第十九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5)互联网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

弹窗、跳转广告页面让网民深恶痛绝,即使是没有法律的约束,也应该取消。

第四十四条: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本法的各项规定:

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新广告法实施细则解读【精选】

第一条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六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广告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引导会员依法从事广告活动,推动广告行业诚信建设。

会计法实施细则解读

为适应公司管理要求,规范财务操作,根据公司财务工作现状,并结合公司今后发展需要和财务管理需要。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公司各项财务收支管理原则。

公司员工应本着高效、节约的原则经办各种事项,有计划、有控制地安排各项开支。鉴于公司目前处于初创阶段,各项财务支出,一律实行总经理审批制度。在此基础上,公司的各项开支,采取计划管理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具体管理方式。

1、各项工程款项、材料设备款项、业务款项,必须由各职能部门每月按项目编制详细的资金预算方案,报公司审批,并按照用款情况纳入每月资金用款计划。

2、各项办公费用,由公司办公室、财务部共同核定月度费用额度,报总经理审批。办公室在定额范围内按月编制计划,并落实到各部门。财务部门按照审批后的有关计划安排资金。

3、每月资金计划,由各部门按照以下具体要求编制,财务部门在综合各部门计划的基础上,汇总编制公司总的资金计划:

(2)、设备和材料款项。应按合同单位、工程项目等列出明细,由采购部门负责编制。

(3)、办公费用。包括办公费、水电费、车辆费用等。

(4)、工资。由人事部门会同财务部门统一编制。

(5)、固定资产购置。列出固定资产清单,并注明使用部门等。

(6)、低值易耗品购置。同固定资产购置要求。

(7)、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等其它费用。按专项费用单独填报和列支。

4、预算报告的审批。

(1)、由使用或管理部门提出详细的预算报告,经该部门主管认真核实。

(2)、财务部审核汇总。

(3)、报经总经理审批。

(4)、财务部安排资金和监督执行。

5、公司将另行单独制定预算管理办法。

二、用款制度。

1、已列入当月用款计划的款项按正常审批程序办理审核签字手续后交财务办理付款。各项预付款项,在未取得发票等合法报销凭证之前,按照规定一律先记入经办人的个人往来,经办人员应及时向对方索取合法的报销凭证并及时报销冲帐。

2、计划外用款,需另补报告,报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按审批意见执行。

3、超过50000元的大额现金需求,按照银行现金管理要求,需提前一天向财务部门提出申请,以便财务部门准备。

三、借款制度。

1、借款要求按照用款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2、借款数额要求严格预算,不准宽打窄用或挪作他用。

3、借款在办理完有关业务后一周内到财务报帐。特殊情况需由借款人出具书面说明,报总经理审批。

4、前款不清,后帐不借。

5、确因工作需要,由本人申请,财务审核,总经理批准,可借给一定额度的备用金。

四、差旅费制度。

1、市外差旅费报销实行费用包干、超支不补、节约归己的原则。

(1)、住宿费实行在标准范围内,凭有效发票,实报实销。

(2)、伙食补助、交通补助,按照定额标准据实发放。

实行包干后,审批人员严格按“定任务、定地点、定人数、定时间”的“四定”原则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经原负责人批准方可报销。

(3)、各部门在安排出差任务时,在定任务、定时间、定人员的基础上,核定费用额度和借款金额。

2、凡不宜实行总额包干的出差任务由公司领导审定。

3、有关补助的具体规定:

(1)、自带车出差的不予发放交通补助。

(2)、出差期间,如遇业务宴请,取消当天伙食补助。

4、市内交通费。因公市内办事,交通费用据实报销,并由财务部会同各部门负责人严格审核把关。

5、司机市内出车补助。

6、有关差旅费的具体标准另行制定。

新广告法实施细则解读

1、避免出现主观色彩的字眼,如“惊现”、“惊爆”、“竟然”、“竟”、“胆敢”等,标题不得使用侮辱个人、民族和国家的字眼。

2、禁止使用“最好”、“最佳”、“金牌”、“名牌”、“优秀”、“资深”、“最佳”、“最赚”“超赚”、“第一”、“唯一”、“最新”、“最高”“最先”、“巨星”、“著名”、“第一品牌”等绝对性和夸大用语。

3、“奢侈”、“至尊”、“顶级享受”等带有炫富内容的广告语禁止出现在各类广告中。

1、教育类:

(1)民办学校及培训机构招生广告,广告中一律不得出现“最好”、“资深教师”、“名牌”等词语2017最新广告法禁用词汇2017最新广告法禁用词汇。

(2)文化辅导类招生广告或简章,广告中一律不得出现“最好”、“最佳”、“金牌”、“名牌”、“优秀教师”、“资深教师”等用语。

2、房产类:

(1)宣传词语使用要规范:规定房产广告在词语使用上有一些禁区:不得使用第一、唯一、首席、楼王、极品、冠军、绝版等绝对性和夸大表述房地产项目的词语及其类似词语;不得出现未经政府或政府职能部门确认的评比、排序等对房地产项目综合评价的内容;不得出现融资和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等变相融资内容,不得有升值或投资回报等承诺,不得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

(2)不得滥用最低价揽客:规定使用“起价”、“最低价”等文字描述房地产价格的,字体、字号应相同;对使用“一口价”、“清盘价”等词语描述房地产价格的,如果仅为指定房源价格,必须加以注明,否则视为是指其在售所有房源价格。

3、化妆品:规定“迅速修复受紫外线伤害的肌肤”、“×天见效”、“全面升级”等均被列为禁用词语。

1、报道各种事实特别是产品、商品时不使用“最佳”“最好”“最著名”等具有强烈评价色彩的词语。

2、医药报道中不得含有“疗效最佳”“根治”“安全预防”“安全无副作用”等词语,药品报道中不得含有“药到病除”“无效退款”“最新技术”“最高技术”“最先进制法”“药之王”“国家级新药”等词。

4、对各级领导同志的各种活动报道,不使用“亲自”等形容词2017最新广告法禁用词汇广告设计。

5、新华社通稿中不应使用“哇噻”“妈的”等俚语、脏话、黑话等、如果在引语中不能不使用这类词语,均应用括号加注,表明其内涵、近年来网络用语中对脏语进行缩略后新造的“sb”“tmd”“nb”等,也不得在报道中使用。

如:国家级、世界级、最高级、最佳、最大、第一、唯一、首个、首选、最好、最大、精确、顶级、最高、最低、最、最具、最便宜、最新、最先进、最大程度、最新技术、最先进科学、国家级产品、填补国内空白、绝对、独家、首家、最新、最先进、第一品牌、金牌、名牌、优秀、最先、顶级、独家、全网销量第一、全球首发、全国首家、全网首发、世界领先、顶级工艺、最新科学、最新技术、最先进加工工艺、最时尚、极品、顶级、顶尖、终极、最受欢迎、王牌、销量冠军、第一(no.1top1)、极致、永久、王牌、掌门人、领袖品牌、独一无二、独家、绝无仅有、前无古人、史无前例、万能等均属于极限用语。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

新广告法实施细则解读

(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六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广告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引导会员依法从事广告活动,推动广告行业诚信建设。

第二章广告内容准则。

第八条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

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应当显著、清晰表示。

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第十一条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第十二条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

第十三条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十四条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布广告,应当遵守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时长、方式的规定,并应当对广告时长作出明显提示。

第十五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作广告。

前款规定以外的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广告。

第十六条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

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第十八条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三)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

(四)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

(五)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第十九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第二十条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

第二十一条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三)说明有效率;

(四)违反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第二十三条酒类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

(二)出现饮酒的动作;

(三)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活动;

(四)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功效。

第二十四条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二)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

(三)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第二十五条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二)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

(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

(四)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第二十七条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关于品种名称、生产性能、生长量或者产量、品质、抗性、特殊使用价值、经济价值、适宜种植或者养殖的范围和条件等方面的表述应当真实、清楚、明白,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作科学上无法验证的断言;

(二)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

(三)对经济效益进行分析、预测或者作保证性承诺;

(四)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营改增实施细则公布全面解读

“营改增”5月1日起全面推行,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什么是“营改增”?营改增之后有哪些影响?详情如下:

营改增就是营业税改增值税。

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算依据征收的一种税。

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营业收入征收的一种税。

为什么要“营改增”?

1、避免了营业税重复征税、不能抵扣、不能退税的弊端、能有效降低企业税负。

2、把营业税的“价内税”变成了增值税的“价外税”,形成了增值税进项和销项的抵扣关系,从深层次影响产业结构。

1、扩大试点行业范围:将建筑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生活服务纳入营改增范围。

2、将不动产纳入抵扣。

营改增各行业所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注意:营改增政策实施后,增值税税率实行5级制(17%、13%、11%、6%、0),小规模纳税人,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征收3%的增值税。

二手房交易营改增的影响。

一、营改增后二手房交易增值税怎么缴?

二手房交易中所需缴纳的增值税部分,仍由地税部门代征,纳税人无需“两头跑”。

二、营改增后二手房交易增值税交多少钱?

比如某套住房房主购入时是100万,缴纳营业税5万元,1年后卖出(不适用免征营业税条件)200万元,买房方需要承担10万营业税。

在增值税条件下,依据增值税原理,若按常规办法、仅对增值部分征税,即对住房增值的100万元(现价200万-原价100万=增值100万)征税,税率若为6%,需缴纳增值税6万元,税负有所下调;税率若为11%,需缴纳增值税11万元,税负有所上升。在增值税条件下,若按简易征收办法、以核定征收率征收,若征收率为3%,即对现在住房出售价格200万元征税,缴纳增值税6万元,税负也是减轻的。

会计法实施细则解读

在与经销商签订销售合同时,要注意以下事项,以避免日后处理应收帐款时与经销商产生分歧而带来经营风险:

1、明确各项交易条件,如:价格、付款方式、付款日期、运输情况等;

2、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违约责任;

3、确定合同期限,合同结束后视情况再行签订;

4、加盖经销商的合同专用章(避免个体行为的私章或签字);

二、定期的财务对帐。

财务要形成定期的对帐制度,每隔三个月或半年就必须同经销商核对一次帐目,以下几种情况容易造成单据、金额等方面的误差,要尤为重视:

1、产品结构为多品种、多规格;

2、产品的回款期限不同,或因经营条件的不同而同种产品回款期限不同;

3、产品出现平调、退货、换货时;

4、经销商不能够按单对单(销售单据或发票)回款;

三、减少赊销、代销运作方式。

制订相应的销售奖励政策,鼓励经销商采取购销、现款现货等方式合作,尽量减少赊销、代销的方式。

四、建立信用评定、审核制度。

对不同的经销商给予不同的信用额度和期限(一般为半年)。对经销商的信用管理要采取动态的管理办法,即每半年根据前期合作情况,对经销商的信用情况重新评定。

五、经销商的监管。

1、建立完善的经销商开户制度,对经销商选择时进行充分、科学的评估。评估的内容应包括:

a.经销商的资信状况,包括:企业发展状况、在行业中的口碑、历史交易记录、在销售通路中上、下游的评价等。

b.经销商的财务状况,包括:企业的性质、注册资金、资金来源、固定资产、流动资金、企业欠债情况、还债能力、经销商应收帐款等。

c.经销商的经营状况,包括:公司发展方向、负责人经营理念、主营销售渠道、是否有本行业的经验、是否有经销竞争产品、是否有代理畅销产品、销售队伍、销售规模、仓储、物流配送系统等。

d.负责人的个人资料,包括:社会地位、家庭背景、个人背景、家庭成员、婚姻状况、个人爱好、不良嗜好等。

2、强化经销商的回款意识。经销商在处理应付帐款时,会根据以下的原则而选择先后支付顺序:

a、对经销商利润贡献的多少;

b、代理产品销售金额的多少。

c、代理产品在经销商心目中的地位;

d、客情关系的维护程度;

e、厂家对货款管理的松、紧程度;

3、控制发货以减少应收帐款。

按照经销商实际的经营情况,采用"多批少量"的方法可以有效地控制应收帐款。

4、适当的通路促销以减少应收帐款。

对重点客户可实行通路促销政策,有效地降低厂家的应收帐款。

5、建立经销商的库存管理制度,通过对经销商库存的动态管理(销售频率、销售数量、销售通路、覆盖区域等),及时了解经销商的经营状况保证销售的正常运转,有效地控制应收帐款。

六、留意经销商发生欠款的危险信号,包括:

1、办公地点由高档向低档搬迁;

2、频繁转换管理层、业务人员,公司离职人员增加;

3、受到其他公司的法律诉讼;

4、公司财务人员经常性的回避;

5、付款比过去延迟;经常超出最后期限;

6、多次破坏付款承诺;

7、经常找不到公司负责人;

8、公司负责人发生意外;

9、公司决策层存在较严重的内部矛盾,未来发展方向不明确。

10、公司有其他的不明确赢利的投资(投机)如:股票、期货等;

11、不正常的不回复电话;

12、开出大量的期票;

13、银行退票(理由:余款不足);

14、应收帐款过多,资金回笼困难;

15、转换银行过于频繁;

16、以低价抛售商品(低于供货商底价)。

17、突然下过大的定单(远远超出所在区域的销售能力);

18、发展过快(管理、经营不能同步发展);

当经销商出现以上危险信息时,厂家采取果断、迅速的应变措施,可以降低应收帐款的回收风险。

七、销售人员的监管。

1、加强销售人员的原则性,不折不扣的执行公司制定的销售政策(应收帐款管理)。

2、货款回收期限前一周,电话通知或拜访负责人,预知其结款日期;期限前三天确定结款日期,如自己不能如约应通知对方自己的某一位同事会前往处理,如对方不能如约,应建议对方授权其他人跟进此款;在结款日一定按时前往拜访。

3、严格最后收款期限。

a、客户拖欠之日数,不应超过回款期限的1/3;如超过,应马上采取行动追讨;

b、凡催讨,均必须就应收款的催收与公司签订催收责任书。

c、如果不马上追讨,相当于将回款的机会让给别的公司,本公司的经营风险就相应的提高。

4、加强销售人员终端管理、维护能力: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终端维护的管理办法,确保厂家货款的安全。

5、提高销售人员追款技巧:追讨函件;丰富、完善的客户资料档案;让对方写下支付欠款的承诺函件,并加盖公章;与负责人直接接触;录音;向警方求助;丰富自己财务、银行等方面的知识。如:支票、电汇、汇票、承兑汇票、退票等。

八、应收帐款的处理方法。

1、确保销售资料(收货单据、发票等)齐备,内容准确无误。

2、准时给予文件;尽早给经销商发票,同时要确认经销商收到发票;

3、完善客户跟进制度。

九、已被拖欠款项的处理方法。

1、文件:检查被拖欠款项的销售文件是否齐备。

2、收集资料:要求客户提供拖欠款项的原因,并收集资料以证明其正确性;

4、最后期限:要求客户了解最后的期限以及其后果,让客户了解最后期限的含义;

5、行动升级:将欠款交予较高级的管理人员处理,将压力提升;

6、调节:使用分期付款、罚息、停止数期等手段分期收回欠款;

7、要求协助:使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利益。

十、对于呆/死帐的处理方法:

1、折让。

2、收回货物。

3、处理抵押品。

4、寻求法律协助。

5、诉讼保全。

新广告法实施细则解读

旧广告法只有7种商品和服务的广告准则,新广告法增加到17种。凡是和消费者生产生活联系比较紧密的,几乎都囊括了进来。

1、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监管更加严格。

新《广告法》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2、房地产广告需格外审查。

新《广告法》针对目前市场上越来越多的房地产广告的出现,且部分房地商为了达到宣传效果,不惜采用夸大宣传、虚假广告的形式,从而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权益。因此,新广告法特别将房地产广告单独罗列出来,规范房地产广告内容。

3、规范教育培训类广告。

新《广告法》明确规定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不能用名师、名校、升学率等字眼宣传。

4、严禁烟草类广告。

新《广告法》对烟草广告作了更加严格的规定,禁止在一切大众媒体和公共场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变相(如冠名赞助等形式)发布违法广告。

5、对虚假广告的认定更具体。

新《广告法》明确界定了虚假广告的具体情形,为虚假广告的认定设置了具体标准,因此,今后司法实践对认定虚假广告相对有法可依,有据可循。

6、明星代言风险更大。

新《广告法》引入了广告代言人的概念。广告代言人是指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人、明星代言广告将被明确纳入新《广告法》管理范畴,还专条明示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做代言。

广西营改增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从自治区国税局获悉,国税部门已启动“营改增”全面推开相关工作,确保5月1日与全国同步实施税制转换改革。

据了解,广西的“营改增”改革自8月1日全面启动以来,已先后覆盖交通运输、邮政、电信及部分现代服务等行业。根据国税部门的统计,自试点实施以来,已累计减税超过60亿元。即将在5月1日实施的“营改增”,试点范围将扩大至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行业,涉及我区约20万户纳税人。在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现行营业税纳税人将全部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全面推开“营改增”后,我区纳税人将迎来减税的利好,进一步降低经营成本。建筑业和房地产业方面在没纳入试点前,纳税人购买不动产和支付应税服务无法抵扣。纳入“营改增”后,经营成本中不再含有营业税;在金融业方面,由于营改增后购进固定资产可以抵扣,有助于金融业进一步加大自助终端、计算机设备等固定资产采购力度,有利于加快产业升级的步伐;生活性服务业将整体减税,我区生活性服务业主体主要是小规模纳税人,“营改增”后小规模纳税人按3%的征收率征税,比营业税5%的税负大幅降低。

广东省营改增实施细则解读

经广东省国税局初步统计,广东全省纳入本次试点范围的纳税人约13.8万户(不含深圳),其中约12万多户属于现代服务业,作为中国经济第一大省的广东,终于纳入营改增范畴。昨日,广东(含深圳市)正式对外公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相关实施细则,试点行业将延续上海“1+6”模式,税制安排将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据了解,广东将于今年1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开展的营改增试点,预计全省将有13.8万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广东省财政厅厅长曾志权介绍,经初步匡算,广东开展营改增试点或影响财税减收数十亿。

影响效果粤沪或有差异。

市场分析认为,由于广东试点行业纳税人数量将远远超过上海及北京等地,营改增试点对于广东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来说,意味着将要面临更大的挑战。

经广东省国税局初步统计,广东全省纳入本次试点范围的纳税人约13.8万户(不含深圳),其中约12万多户属于现代服务业。来自省地税局的数据显示,去年这部分纳税人向地税纳税约110亿元,今年1~6月纳税约57亿元。另外,从营业税收入来看,去年,广东省营业税收入是上海的1.4倍、北京的1.2倍、江苏的1.1倍。曾志权介绍,营改增试点后,大多数行业、企业的税负将有所下降,经初步匡算,可能影响广东财税收入数十亿元。

“营改增”将为广东带来何种改变?从上海来看,上海市财政部门数据显示,今年一季度,上海市试点增值税减收总规模达到34.2亿元,尤其是占试点企业户数68.5%的小规模纳税人全部减税,平均降幅为40.2%。全部试点纳税人中,88.4%的试点纳税人税负下降;11.6%的税负上升。

在业内人士看来,虽然广东省“营改增”改革试点方案和上海市一样,但广东经济有其自身的特点,广东试点“营改增”因为地域特征和对象不同,其产生的影响和效果,也会与上海市有很大差别。

首先,广东和上海服务业的产业结构不同,广东的服务业以生活服务业为主,如餐饮业、旅游业、零售业等;而上海大多是金融业、航运业,这些较为高端的服务业增加值比广东企业要高。其次,两地企业规模不同,广东服务行业的企业以中小企业居多,而上海的`服务业很多都是比较出名的高端大企业,如金融业、对外服务业等。对于广东来说,中小企业过去缴税时都是按定量计增或者说按附计增,每一个月交多少钱是固定的,现在改征增值税,也会产生如人力成本等新的问题。

税负若增将获专项扶持。

事实上,随着“营改增”试点的进一步推广,不少业内人士也相继提出一些疑惑,如“营改增”作为结构性减税政策,为什么会造成一些企业税负不降反增?“营改增”之后,地方财政收入减少,其产生的后果最后是否还得由企业来承担?据上海国际航运研究中心上半年景气调查显示,28%的航运企业家认为税制改革使企业税负大幅增加,仅有6%的航运企业家认为企业税负大幅减轻。而港口行业更甚,51.61%的港口企业家认为税制改革将导致港口企业税负大幅增加;39%的港口企业家认为“营改增”对港口企业税负影响不大。

”以上海为例,“营改增”虽然能使部分行业的税负不公、重复征税现象得到解决,但营业税改增值税,税率提高了。因此,“营改增”是以保持税收整体水平不变为前提的,企业的税收负担不会发生太大的变化。

针对营改增在已试点地区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部分企业反映税收负担“未降反升”的问题,曾志权表示应客观看待税制改革,不同类型的企业,体现在某个环节和纳税时点的情况均不相同,但从长远看,一旦进入增值税的抵扣链条,最终都会实现整体减负。据了解,广东营改增的目标是,试点企业在基本消除重复增税的基础上,整体税负略有下降。对于试点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企业税负增加问题,曾志权表示,在调查核实后,除给予企业适当的税收优惠外,财政还将设置税收扶持专项资金对企业进行扶持,目前,有关配套政策正在抓紧制定中。

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简称为“营改增”。去年11月,由上海领衔的“营改增”试点正式启动。这项被各界寄予较大希望的减税政策,其核心就是通过税制的合理设计来避免重复征税,减轻企业的负担。今年7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扩大“营改增”试点范围。自8月1日起至年底,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含宁波市)、安徽、福建(含厦门市)、湖北、广东(含深圳市)等8个省(直辖市)。

各地新旧税制转换时间不同,但8个省市与上海适用同样的试点方案、试点行业和政策安排。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通知,今年11月1日起,广东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开始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如今,距离营改增新旧税制转换还有2个多月的时间,广东终于正式对外公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相关实施细则。

从相关实施细则来看,试点行业将延续上海“1+6”模式,“1”即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6”即现代服务业的六个行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在主要税制安排的税率方面,将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其中,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服务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适用6%税率;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增值税征收率为3%。

曾志权表示,试点工作将从8月1日开始,开展试点纳税人认定和培训、征管设备和系统调试、发票税控系统发行和安装,以及发票发售等准备工作;从11月1日起完成新旧税制转换,开始实施试点。

广东省营改增实施细则解读

根据试点办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同时将增值税税率定位0.6%、11%、17%四档。自今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试点的建筑业、房地产业适用税率为11%,金融业、生活服务业适用税率为6%。

今年两会期间,李总理在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就提到,营改增要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全面实施营改增后,全年将减轻企业税负5000亿元。

对于此前大家关注的二手房交易增值税问题,文件明确,个人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对北上广深四市,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此外,对于大家关注的投资业务如何征收增值税,文件规定: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以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

同时,文件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文件称,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大行业机遇与挑战并存。

近日,“营业税改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的每一个动向,都会引起市场的广泛关注。

203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全面推行“营改增”试点方案,明确自年5月1日起,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四大行业全面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税收研究室主任张斌表示,“这不仅是中国现代税制改革的完善,也是重大的减税措施,有利于推动产业转型、结构优化”。

作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一环,“营改增”对利润率较低的传统周期性公司减负效果将更加显著,在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四大领域中,净资产收益率相对较低的房地产、建筑装饰行业更是有望率先受益。

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数据显示,,全国房地产和建筑业营业税占营业税总税额的58.2%。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四大行业“营改增”将涉及近1000万户纳税人,约为前期试点纳税人合计户数的近2倍,涉及营业税税额超过1.9万亿元,其中房地产和建筑业营业税就达1.12万亿元。也就是说,若整体税负降低一个百分点,房地产和建筑业企业就会享受千亿元税收减免。

但在上海税务官方微博特约评论员汪蔚青眼中,“增值税是一个链条”,现在将四个行业补上去之后,“增值税的链条相当于打通了,因此受影响的并不止这四个行业,对其他的行业都会有影响”。

汪蔚青向中新社记者举例说,“我请人帮忙建厂房,买的黄沙、水泥、电灯、管线之类的东西,之前是不能抵扣的,因为是不动产。现在我自己建厂房,自己投入固定资产项目的时候,这些都能抵扣了,这说明对制造业也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当然,“营改增”带来重大机遇的同时,也给企业带来挑战。“营改增”将促使企业在经营、劳务、物资、设备、财务、税务等多方面的管理作出相应调整,因此前期的准备工作将颇具压力。

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建议,“四大行业的企业需将客户信息采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必须信息)、企业销售业务价税分离、企业纳税申报信息调整、企业会计核算调整、企业发票开具策略调整等工作作为首要任务”。

3月8日,财政部办公厅主任、新闻发言人欧文汉在解读2016年财政预算报告时表示,为进一步减轻企业税收负担,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全面推开期间,拟对税收优惠政策原则上予以延续,对特定行业采取过渡性措施,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只减不增”的原则,据中国财政科学院院长刘尚希分析,将对老百姓产生重大利好。刘尚希表示,“全面推行‘营改增’对企业以及老百姓都会产生影响。保证行业的税负只减不增,针对的是行业整体,而不是每一个企业”。

减税规模将超5000亿元。

北上广深四个城市,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3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与此同时,两部委发布了营改增四份细则文件,分别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和《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显示,增值税税率为6%,其中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增值税起征点幅度为: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元-0元(含本数);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元-500元(含本数)。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在建筑服务领域,方案明确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等,都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对销售不动产,则明确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另外,《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明确了二手房税收政策。规定在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四个城市,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而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日前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称,预计今年营改增减税规模将超过5000亿元。

针对营改增对于房地产市场的影响,英大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李大霄表示,营改增对于市场而言应该是一个重大利好消息,他表示,“它能够有效地推动税收方面的改革,会对市场的发展起到正面作用。”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营改增试点从制度上缓解了货物和服务税制不统一和重复征税的问题,贯通了服务业内部和二、三产业之间的抵扣链条,减轻了企业税负,激发了企业活力,促进了社会分工协作,有力地支持了服务业发展和制造业转型升级,提升了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出口竞争力,是推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

《成都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建筑业“营改增”较为关注的有:是否在服务提供地预缴,预缴的比例是多少;对于工程老项目如何判定,对于老项目的过渡政策有哪些;对于违法分包,是否会存在税务风险;甲供材的处理方式是否发生改变等,文件对于上述部分内容作了相关规定,但也有部分事项未做明确规定,需要结合以往政策或者以后陆续出台相关政策来判定。

1、建筑业适用税率与征收率。

《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的税率为11%,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及特殊项目适用3%征收率为。

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1%,但清包工纳税人、甲供工程纳税人,建筑老项目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为3%。

2、建筑业纳税地点。

(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思考: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再向机构所在地纳税申报。

而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在纳税地点上,同营业税类似,之前是全部在服务发生地缴纳;而现在在发生地预缴,再向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缴纳。但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需要在服务发生地申报纳税,存在差异。

3、建筑业预收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第四十四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思考:文件对于建筑业和房地产预收款纳税义务的时间,同营业税规定是一致的,均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对于建筑企业而言,在工程开始阶段,会收到部分工程预收款,与建筑材料进项税的取得,可能存在时间差,这样就会产生先缴纳增值税税款的情况,所以,建筑企业应统筹安排建筑材料的采购时间,保证增值税税负的平稳。

4、清包工方式的计税。

(七)建筑服务:

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思考:对于清包工方式的计税,文件明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即按照3%的征收率计税,如果不选用简易计税,则按照11%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于清包工来说,由于仅有少许的辅料能取得进项税,选择简易计税方式,其税负比较低。

但是工程报价也存在差异,报价是选择简易计税还是一般计税,对于和甲方的谈价肯定存在差异,所以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才能找出最适合的缴税方式。

5、提供甲供工程的服务。

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一般情况,在甲供材料较少时,应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这样既保证与甲方工程报价的优势,又可以保持较为合理的税负。

对于甲方提供甲供材是否需要认定销售,是之前税企争议较大的事情,文件未对于此方面做明确规定。是否作为甲方的销售额,需要根据工程报价合同等事项,具体分析才可以判定。

同时,提醒房地产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约定提供什么样的发票,是3%征收率的还是11%税率的。

6、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工程老项目)。

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思考:文件规定,对于老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的方法,并且对于老合同的判定,有明确规定。但该判定,与房地产老项目的判定存在差异,房地产老项目仅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而建筑工程老项目,对于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可以按照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作为判定。

文中对于简易计税方法的选择,是采用“可以”字眼。也就是说也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但对于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其进项税可以抵扣的节点未做说明,税企势必产生较大分歧,所以对于老项目很可能要求全部采用简易征收的方式。

7、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劳务。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思考:文件规定,对于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不管是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还是简易计税方法,均应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预缴基数为总分包的差额。这符合之前营业税的规定,按照总分包差额进行缴纳,并将税款归入到当地财政。

预缴税款的依据为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对于建筑企业而言,应以合同约定的付款金额扣除分包的金额作为纳税基数。但对于税务机关而言,其怎样控制该税款的缴纳,未做详细规定,以后可能会陆续出台政策,保证预缴税款的及时足额缴纳。

但如果分包违反《建筑法》,比如主体分包,能否进行抵扣后预缴,文件未明确规定。

8、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劳务。

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思考:文件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总分包的差额,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进行预缴,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9、向境外提供建筑服务。

附件4第二条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一)下列服务:

1.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思考:文件规定,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免征增值税,而不适用零税率。

文档为doc格式。

广东省营改增实施细则解读

3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向社会公布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在公布实施办法的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还公布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和《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这意味着,营改增全面推开所有的实施细则及配套文件全部“亮相”。

社会普遍关注,营改增全面推开,最受益的行业有哪些?普通百姓二手房交易,营业税改成增值税,税负会不会上升?记者第一时间采访了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实施办法进行详细解读。

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所有行业都可以抵扣,减税力度最大。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实现了增值税对货物和服务的全覆盖,抵扣链条的全部打通,将有力促进服务业发展和制造业转型升级。”上海财经大学教授、公共政策与治理研究院院长胡怡建表示,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社会对改革期望高、意愿强、动力足,为改革的顺利实施创造了有利条件。

从实施办法及相关细则来看,方案在设计上比较成熟,一些具体操作也考虑得比较周密。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将适用11%的税率,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适用6%的税率。特别是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是此次全面推开营改增的一大亮点,也是减税力度最大的部分。无论是制造业、商业等原增值税纳税人,还是营改增试点纳税人,都可抵扣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

“目前企业正处于高速发展期,有大量的在建和筹备建设的泊位、罐区等项目。新增不动产可以抵扣,企业税负将大大减轻。”山东潍坊森达美港有限公司财务总监陈卓里介绍,公司主要从事码头、泊位、库场等相关设施的建设与经营,2015年实现主营业务收入约2.48亿元。今年5月份,公司将新建泊位9个和40万方灌区项目,预计增加不动产6.65亿元,5月1日营改增后,公司将有7300多万元的进项抵扣税额。税负减轻,公司在资金方面的压力也将明显缓解,以前打算延期开工的项目可以提前实施,从而加快公司战略规划的推进。

“建筑、房地产业实行11%的税率,这意味着企业1亿元的不动产投资,能够得到1100万元的税收减免,对于投资量大的企业,可能一两年内都不用交税,可以有更多资金支持企业转型发展。”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李万甫表示,因为房屋、土地是多数企业的重要生产资料,几乎每个企业都会购买或租赁不动产作为厂房、门店、办公用房等。

新增不动产首次纳入增值税的抵扣范围,将为所有行业带来更大规模的减税,有利于促进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对应对当前经济下行压力,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个人二手房交易,税率“平移”税负不变;个人转让2年以上普通住房免征增值税。

个人二手房交易原来需缴营业税,营改增全面推开后改为增值税,税负有没有变化备受社会关注。

此次营改增试点后,二手房交易延续原营业税优惠政策,税率设计遵循了与营业税税负平移的原则,给广大群众吃了一颗“定心丸”。

政策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仅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

李万甫介绍,此次全面推开营改增,一方面,基本平移了营业税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个体户和小微企业的增值税起征点,个人买卖二手房税收优惠等,不会因为税制转换增加企业和个人税收负担。

另一方面,对生活服务业等小规模纳税人,采取了3%的简易征收率,不给小微企业增加负担,从而能够保证税制转换的平稳过渡。

5.2015年征兵政策法规内容解读【整理版】。

6.新农村建设政策最新解读。

8.2014规范农村建房政策解读。

沪深交易所减持新规实施细则解读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制度是资本市场重要的基础性制度,也是二级市场证券交易中受到高度关注的重要问题。为规范二级市场的股份减持行为,20xx年1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本所配套制定了《关于落实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相关事项的通知》。上述规定、通知的实施,对于引导合规减持,明确市场预期,促进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一年来,市场上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例如大股东通过大宗交易减持后,受让方立即通过二级市场大量卖出;又如,部分股东进行“清仓式”减持,一些董监高人员通过辞职来实施减持等,市场对此较为关注。

针对实践中的突出问题,5月27日,证监会修订发布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若干规定》对减持制度进行了补充、完善,并对交易所加强减持监管提出了明确要求。股份减持与证券交易密切相关,直接涉及二级市场的股票交易秩序,直接关系到市场稳健运行。交易所作为证券市场的一线监管者,承担着组织管理证券交易的基本职责,依据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制定配套业务规则,引导有序合规减持、防控异常减持行为,责无旁贷。为此,本所在20xx年减持通知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与之前的规定相比,《实施细则》主要作了哪些制度调整?

《实施细则》主要做了以下4个方面的制度完善:

一是扩大了适用范围。在规范大股东(即控股股东或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行为的基础上,将其他股东减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以下统称特定股份)的行为纳入监管。

二是细化了减持限制。新增规定包括:减持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在解禁后12个月内不得超过其持股量的50%;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在连续90日内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且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导致丧失大股东身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在6个月内继续遵守减持比例和信息披露的要求;董监高辞职的,仍须按原定任期遵守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等等。

三是强化了减持披露。即大股东、董监高应当通过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的方式,事前披露减持计划,事中披露减持进展,事后披露减持完成情况。

四是严格了减持罚则。即对违反《实施细则》、规避减持限制或者构成异常交易的减持行为,本所可以采取书面警示、通报批评、公开谴责、限制交易等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实施细则》主要针对哪些市场主体的减持行为?对中小投资者的交易有没有影响?

《实施细则》本着问题导向、突出重点的思路,着眼于管住“关键少数”,主要规范3类市场主体的减持行为:一是上市公司大股东,即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的减持行为,但大股东减持通过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股份除外;二是上市公司特定股东,即持有特定股份(首次公开发行前股票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东的减持行为;三是上市公司董监高的减持行为。

这3类股东的突出特点是,要么具有持股优势,比如大股东,持股5%以上,对公司业务经营和管理决策具有较大影响;要么具有信息优势,比如董监高,直接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要么具有持股成本优势,比如持有公司ipo前股份、定增股份等特定股份,取得股份的价格通常较低。由于这些股东具有优势地位,对其减持如不做必要的、有效的限制,极易影响上市公司稳健经营,破坏市场公平,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因此需要予以特别规范。

《实施细则》除对上述股东的减持行为进行规范外,不涉及对其他投资者股票交易的限制,中小投资者的正常交易不受任何影响。事实上,《实施细则》制定的出发点正是引导有序减持,以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促进市场稳健运行,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广西营改增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去年5月1日起,广西自治区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入营改增。截至11月,全区营改增累计减税达51.8亿元,减税效应正逐步显现。

据悉,该区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涉及26万多户纳税人。为了确保新旧税制顺利转换,从去年3月份起,全区国税部门举系统之力,增设临时办税场所27个,办税窗269个,增配自助领票和自助代开终端312台;国、地税部门共建办税服务厅29个,共驻政务中心55个,在155个办税服务厅互设窗口,在50多天内完成了全部试点纳税人税务登记、税种登记、税库银三方签约、税收优惠备案等各项涉税业务办理。

据统计,去年广西国、地税税收合计入库.39亿元,增长4.2%,比增速下降了3.4个百分点,营改增减税是重要因素。

税收大幅度的“减”,换来试点企业发展的“加”。数据显示,全面推开营改增后该区第三产业gdp前三季度同比增长7.4%。其中,建筑业同比增长7.7%、金融业同比增长10.2%、房地产业同比增长6.5%、住宿和餐饮业同比增长5.9%、其他服务业同比增长8.6%。四大行业中建筑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增速均高于第三产业的平均增速。

营改增后,试点企业获得了新的发展动力。南湖名都大酒店财务副总监韦劲介绍,以前征营业税时,电费、酒店用品、食材等不能抵扣所含的税款。营改增后,这些成本都可以进入抵扣,比如电费可以按17%的比例抵扣进项税,单这一项每个月减少支出超过10万元。营改增后酒店累计获得进项税抵扣322万元,大幅度地降低了经营成本,提高了竞争力和利润率。

有关部门统计,该区小规模纳税人在营改增中总体税负下降40%。在南宁市西乡塘区经营一家河鱼馆的梁国丽说,营改增后税率从5%降到3%,餐馆每个月税收减少4800元,经营困境得到了缓解。

广西自治区国税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减税只是目前可以看到的直接利好,长远看,最关键的是通过营改增,打通了所有产业的增值税抵扣链条,让实体经济中的每个细胞都受益,从而促进整个产业结构优化,推动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广西营改增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根据试点方案,在现行增值税17%和13%两档税率的基础上,新增设11%和6%两档低税率。新增试点行业的原有营业税优惠政策原则上延续,对特定行业采取过渡性措施,对服务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政策。

建筑业:一般纳税人征收11%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征收3%的增值税。

房地产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征收11%的增值税;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生活服务业:6%。免税项目: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等。

金融业:6%。免税项目: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国债地方政府债、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等的利息收入等。

年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细则及解读

20xx年施行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仍是20xx年颁布,20xx年正式执行的。如果条例有变动,小编将第一时间更新!!!下面本站小编就为大家带来20xx年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细则,供大家参考。

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20xx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20xx年不满20xx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xx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20xx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20xx年不满20xx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xx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本条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1条例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实行职工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是世界各国劳动制度的普遍做法。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我国的年休假制度建设。1991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规定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在确保完成工作、生产任务,不另增加编制和定员的前提下,可以安排职工的年休假,职工年休假的天数要根据各类人员的资历、岗位等不同情况有所区别,最多不得超过两周。全国人大会1994年7月制定的劳动法和20xx年4月制定的公务员法,都对职工休假事项作了原则规定,职工的休息权利已经得到一定程度的保障。同时,从近年来的实践看,也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目前已经实行年休假制度的仅是机关、事业单位和一部分团体、企业,还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团体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没有实行年休假;在已经实行年休假制度的单位,由于工作繁忙等原因,许多职工实际上多年享受不到年休假待遇;职工因单位工作需要未能享受年休假的,也没有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广大职工和社会各界普遍呼吁尽快健全我国的职工年休假制度。20xx年8月,法制办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约请有关部门共同研究,起草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草案)》,通过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将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从反馈的意见看,各地、各部门和社会各界普遍认为,党的xx大闭幕不久国务院就着手健全年休假制度,并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这是国务院认真践行科学发展观、高度关注民生、科学民主决策的又一重要举措。各方面对通过行政法规规范年休假制度给予了充分肯定,对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表示赞同。同时也提出一些意见和建议。我们根据这些意见和建议对《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草案)》作了修改完善,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予以公布,自明年元旦起施行。这里需特别说明的是,条例的起草得到了各地、各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对此,我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2哪些人可以享受年休假?

休息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劳动者应当平等享有。为了平等保护各类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条例对各类用人单位实行广覆盖,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修假。

3年休假的天数是多少?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一些地方、部门和网民希望将年休假天数由最多15天增加为20天或者25天。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反复研究后认为,要求增加休假天数的心情完全可以理解,但是年休假天数应当与我国现阶段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企业等单位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因此,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20xx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20xx年不满20xx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xx年的,年休假15天。同时,条例还规定: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目前,确有部分职工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年休假。为了保障这部分职工的权益,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未能享受年休假的,单位除正常支付工资收入外,还要支付相应的补偿。对于补偿的标准,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不少意见认为,应当符合劳动法关于“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的规定。据此,条例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广西营改增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3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向社会公布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经国务院批准,自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在公布实施办法的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还公布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和《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这意味着,营改增全面推开所有的实施细则及配套文件全部“亮相”。

社会普遍关注,营改增全面推开,最受益的行业有哪些?普通百姓二手房交易,营业税改成增值税,税负会不会上升?记者第一时间采访了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实施办法进行详细解读。

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所有行业都可以抵扣,减税力度最大。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实现了增值税对货物和服务的全覆盖,抵扣链条的全部打通,将有力促进服务业发展和制造业转型升级。”上海财经大学教授、公共政策与治理研究院院长胡怡建表示,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社会对改革期望高、意愿强、动力足,为改革的顺利实施创造了有利条件。

从实施办法及相关细则来看,方案在设计上比较成熟,一些具体操作也考虑得比较周密。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将适用11%的税率,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适用6%的税率。特别是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是此次全面推开营改增的一大亮点,也是减税力度最大的部分。无论是制造业、商业等原增值税纳税人,还是营改增试点纳税人,都可抵扣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

“目前企业正处于高速发展期,有大量的在建和筹备建设的泊位、罐区等项目。新增不动产可以抵扣,企业税负将大大减轻。”山东潍坊森达美港有限公司财务总监陈卓里介绍,公司主要从事码头、泊位、库场等相关设施的建设与经营,实现主营业务收入约2.48亿元。今年5月份,公司将新建泊位9个和40万方灌区项目,预计增加不动产6.65亿元,5月1日营改增后,公司将有7300多万元的进项抵扣税额。税负减轻,公司在资金方面的压力也将明显缓解,以前打算延期开工的项目可以提前实施,从而加快公司战略规划的推进。

“建筑、房地产业实行11%的税率,这意味着企业1亿元的不动产投资,能够得到1100万元的税收减免,对于投资量大的企业,可能一两年内都不用交税,可以有更多资金支持企业转型发展。”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李万甫表示,因为房屋、土地是多数企业的重要生产资料,几乎每个企业都会购买或租赁不动产作为厂房、门店、办公用房等。

新增不动产首次纳入增值税的抵扣范围,将为所有行业带来更大规模的减税,有利于促进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对应对当前经济下行压力,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个人二手房交易,税率“平移”税负不变;个人转让2年以上普通住房免征增值税。

个人二手房交易原来需缴营业税,营改增全面推开后改为增值税,税负有没有变化备受社会关注。

此次营改增试点后,二手房交易延续原营业税优惠政策,税率设计遵循了与营业税税负平移的原则,给广大群众吃了一颗“定心丸”。

政策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仅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

李万甫介绍,此次全面推开营改增,一方面,基本平移了营业税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个体户和小微企业的增值税起征点,个人买卖二手房税收优惠等,不会因为税制转换增加企业和个人税收负担。

另一方面,对生活服务业等小规模纳税人,采取了3%的简易征收率,不给小微企业增加负担,从而能够保证税制转换的平稳过渡。

1.20房地产政策重点内容解读。

5.20征兵政策法规内容解读【整理版】。

8.规范农村建房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