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与操作规程报告(优秀15篇)

小编: QJ墨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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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当前办事处即将进入烟花爆竹经营旺季,批发企业已存储大量产品,各经营网点的销售工作即将开始,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也进入关键时期,为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经营秩序,严厉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强化烟花爆竹的批发、储存、销售、燃放和应急救援预案等各项监管措施,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制定《柳园办事处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理》等法律法规为依据,深入开展烟花爆竹经营管理联合执法检查活动,做到依法打击,强化监管,综合治理,标本兼治,全面推进,不留死角。

二、总体目标

通过烟花爆竹经营管理联合执法检查,努力杜绝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现象,有效遏制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事故的发生。

三、检查形式及范围

采取集中联合执法检查和持续性联合执法检查两种形式。联合执法检查范围是办事处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烟花爆竹经营行为的对象。

四、检查的重点

重点检查已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的经营网点是否存在降低安全条件,疏于安全管理,不按规定存、销货的问题,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的私进、私储、私运、私销的问题。

五、检查的内容

(一)证件: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是否齐全,经营人员是否经过安全培训取得合格证,是否按规定悬挂统一制作的销售横幅、牌匾。

(二)制度:主要负责人、销售人员安全管理责任制、购销制度、保管制度是否制定。

(三)场所布置:经营面积是否合乎要求,是否专柜经营,周边距离是否合乎安全要求,室内是否合乎消防要求。

(四)进货:是否从东昌府区三个合法批发企业(东昌府区烟花爆竹批发中心、利辉烟花爆竹批发公司、星光烟花爆竹批发公司)进货,是否存在跨区域进货,产品的内、外包装上是否贴有安监部门统一监制的防伪标签和封签,产品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五)销售:零售点存放量是否超过3天量(数量20箱,折合价值6000元),是否室外沿街摆放设点、走街串巷、集贸夜市流动销售。

(六)运输:是否存在不具备运输资质和安全条件的车辆运输烟花爆竹。

六、职责分工和执法要求

安监执法中队:负责对经营网点安全条件的检查,排查事故隐患;制定村打非责任状并逐步签订;建立排查档案,确定专人分片包干负责,在经营旺季派驻安全督查员;依法对影响经营安全的隐患下达整改指令或予以经济处罚,对无防伪标签和封签,跨区域经营产品予以没收。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许可证。

派出所:负责打击私产、私销、私储、私运烟花爆竹的'行为。对发现非法生产和来路不明的产品要认真查清产品来源和销售渠道,并排查是否存在与其有联系的非法生产行为,查处非法生产窝点,彻底捣毁非法经营链条。负责对烟花爆竹配货车辆的安全监管,对私产、私销、私储、私运烟花爆竹的行为,坚决予以没收,对不具备运输资质和安全条件的运输车辆,坚持予以查扣,并按规定处罚。

工商所:负责辖区市场流动领域监督检查,查处无证经营行为和集贸市场流动销售行为,取缔无证经营网点,并依法处罚。

七、时间安排及方法步骤

(一)集中联合执法检查。由安监执法中队、派出所、工商所联合组织检查。

1、时间安排:

从2015年12月15日至28日,2015年元月7日至25日进行两次集中联合执法检查。

2、方法步骤:

(1)排查摸底,2015年12月15日至28日,各社区、村(居)委安全领导小组要按照方案要求,认真摸清职责分工范围内经营烟花爆竹情况,确定检查重点制定实施计划,做好联合执法检查前期准备。

(2)集中联合执法检查,2015年12月15日至28日,2015年元月7日至25日,由安监执法中队、派出所、工商所对降低安全经营条件、跨区域经营、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非法经营等问题进行集中检查整治。

(3)总结上报:集中执法检查结束后,各社区、村(居)委、各单位安全领导小组要对两次集中联合执法检查进行总结,于2015年2月20日前书面报办事处安全生产办公室。

(二)持续性联合执法检查。由安监执法中队组织派出所、工商所参与,从2015年12月15日至2015年2月6日,在全办事处范围内。

八、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社区、村(居)委、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这次烟花爆竹经营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正确处理烟花爆竹安全与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关系,把这次打击非法经营工作作为迫切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得力措施,确保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落实到实处。为确保此次活动取得实效,各社区、村(居)委、各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负责协调集中排查整治工作。

(二)齐抓共管,协调行动

各社区、村(居)委、派出所、安监执法中队、工商所等要明确任务,各司其职,迅速行动,通力合作,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参与部门要积极配合,全力以赴地投入到联合执法检查工作中,确保取得实效。

(三)落实责任,标本兼治

这次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任务重,目标明确,要把责任落实与监管工作结合起来,要把检查与打击非法结合起来,认真抓好安全检查,排查消除事故隐患,打击非法经营行为,确保办事处烟花爆竹经营市场守法经营,秩序井然。

(四)严格执法,强化责任追究

办事处与各社区、村(居)委、各单位签定了打击非法责任书,各社区、村(居)委、各单位与销售业户也要迅速签定。对责任未落实,执法不严格,徇私枉法,造成安全事故或恶劣影响的,要坚决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加强宣传,调动全社会共同参与

各社区、村(居)委、各单位要积极宣传《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危害性、危险性,引导广大群众积极举报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等违法犯罪行为,建立全社会共同监督,共同预防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良好环境。

举报电话:办事处安全生产办公室:13563587895、8161812

为使广大师生过一个安全、祥和、愉快的春节,根据《郑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按照各级主管部门要求,学校就2015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安全与班主任签订安全责任书。

1.利用散学典礼或班会时间向学生进行一次燃放烟花爆竹安全教育。向学生讲历年来燃放烟花爆竹对燃放者、观看者及其家人造成的伤害的,使学生提高其自身的安全意识。

2.教育学生禁止在加油站、加气站、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重要军事设施;文物保护单位;医院、敬老院、疗养院;车站、机场等交通枢纽地区燃放烟花爆竹。

3.燃放烟花爆竹须遵守:不向行人、车辆、建筑物和人群密集场所投掷;不在居民住宅楼楼道、阳台、窗台、楼顶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不得有影响公共安全、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在监护人和其他成年人的指导下燃放。

3.购买烟花爆竹要到有销售许可证的网点购买,并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说明正确燃放。

5.各班要与学生签订安全责任书(可集体签名),春节过后各班统计因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情况。对出现问题较多的集体或个人进行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校长:班主任:

烟花爆竹消防安全的管理制度

1.经理是企业的安全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各项生产法规、制度和标准。

2.重视职工的劳动条件和企业的安全、工业卫生状况,重视女工的劳动保护工作。

3.批准、发布本企业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长远规划。

4.经常深入现场了解掌握安全生产情况,xxx开展安全技术研究工作,推广先进的安全技术和管理方法,审定重大灾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方案。

5.建立健全安全xxx和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按企业职工总数的xxx%的比例,配备、充实安全专业人员,提高专业人员的素质,稳定安全专业队伍。

6.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及时研究和解决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审核引进技术(设备)和开发新产品中的重要安全技术问题。

全公司安全教育与考核工作。

8.坚持“五同时”原则,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9.经理不在时,由代理者负责。

10.经理在副经理指定的工作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负责。

1.安全员在业务上受安全技术部门领导,并在经理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

2.贯彻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和标准,并检查执行情况;参与拟订、修订安全技术规程和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3.协助经理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方案,并督促实施。

4.制定安全活动计划,并检查执行情况。

5.对安全员进行业务指导,协助经理搞好职工安全思想、安全技术教育和考核工作。

6.参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设计和设备改造以变动方案的xxx工作。

7.深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对不听劝阻者,有权停止其工作,并报请领导处理。

8.负责安全装置、防护器具、消防器材的管理工作。

9.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上报,参与事故调查和分析。

1.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并劝阻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2.精心操作,做好各项记录,交接班必须交接安全生产情况,交班要为接班创造安全生产的良好条件。

3.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各种事故苗头,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发生事故,要果断正确处理,及时如实地向上级报告,严格保护现场,做好详细记录。

4.作业前认真做好安全检查工作,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和报告。

5.加强设备维护,保持作业现场整洁,搞好文明生产。

6.上岗必须按规定着装。妥善保管、正确使用各种防护用品和消防器材。

7.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

8.有权拒绝违章作业的指令。

1、在公司经理的领导下,负责本企业安全检查、安全防患、安全生产指导工作。

2、负责本企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方案及安全技术长远规划的执行和实施。

3、每天必须按时对生产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在检查中,了现各种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必须立即制止,并及时做好各项安全检查记录。

4、发现隐患应及时整改,并落实有效措施;发现重大隐患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向主管部门和主管领导报告,同时做好隐患的查处及整改记录。

5、发生事故应及时报告,并按“三不放过”原则,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并及时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和做好事故记录。

6、每天对全公司的安全情况进行登记,对违纪、违章、大小事故隐患、大小安全事故登记在案,并向上级主管领导汇报。

7、深入库房,监督并协助各保管员搞好本库房的安全管理工作。

8、在经理的领导下,按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定期xxx全公司职工进行消防演练和应急救援演练。

烟花爆竹零售安全的管理制度

烟花爆竹安全经营是企业的生命线,为激励全系统员工搞好安全经营,确保安全经营,特制定本制度:

1、在消防安全中有下列成绩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1)热爱消防安全工作,积极参与各项活动,成绩优异。

(2)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与“三违”现象作斗争成绩突出。

(3)整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积极,避免了重大事故发生。

(4)对安全经营和消防科研技术革新成绩优异。

2、由于违章和失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进行处理。

3、凡企业员工无违规、违章、违纪,工作负责,技术拨尖的员工除大小会议表扬外,可实行挂牌悬奖,受奖者企业张榜表扬,也可进行适当的经济奖励。

4、劳动态度不端正、不服从领导、不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管理制度,经常违规违纪,屡教不改者,实行必要的经济处罚。

(2)对违反安全经营操作规程,造成损失者,轻者处罚金,重者酌情赔偿损失;

(3)对不负责任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者,除赔偿损失,开除出公司外,触犯法律的,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5、对不爱护经营工作用具和经营设施,有意损坏者,除严厉批评教育外,要给予适当的赔偿处分。

6、年终未发生死亡事故的,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各部门一定的经济奖励,对重点岗位人员要加倍奖励并通报表扬,大力营造安全经营的氛围。

7、一旦发生死亡事故,实行一票否决,取消企业年终的评优资格,扣除全年安全责任奖,对肇事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开除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8、发生各类事故,安全保卫科和事故责任者根据事故大小取消季、年奖励,对肇事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开除。

9、实行年终目标考核,上级考核下级,并进行考核备案。

10、发生事故后,要采取“三不放过”的原则,吸取经验教训,保证不再发生同类型的事故。

1、企业应经常组织企业员工学习有关安全经营法规和安全经营规章制度。

2、仓库必须时时检查、天天检查,定期不定期的安全检查,严格定员、定量储存。

3、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作好详细记录,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消除事故隐患并责任到人,落实安全检查责任制度。

为了保证安全经营,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订下列安全管理制度,希全系统干部员工遵照执行。

1、认真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条例、政策以及上级有关会议精神,坚持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治理隐患、防范事故,尊重科学、关爱生命”的方针。

2、全系统从事烟花爆竹的干部职工必须认真学习和钻研业务技术,了解和掌握烟花爆竹药物的理化性能和基本知识,精通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

3、各从事烟花爆竹的人员应强化安全意识,坚守工作岗位,尽职尽责,善于发现新动向、研究新问题,把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中。

4、各企业实行层层负责制,一级抓一级,一抓到底。一旦发现不安全的因素和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现象应立即处理和整改。否则,要追究责任,直至追究经济和法律责任。

5、各企业要实行安全奖惩制度,并视其情节轻重加以处罚款。同时,一月一评比,季度进行总结,半年召开一次总结表彰大会,对安全意识强,一贯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违章操作的先进安全经营人员可给予一定的奖励。

1、技术管理是各企业重要的管理环节,所采取安全经营技术措施实行审批制度,未经批准的技术措施不得变更。

2、未经批准,任何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储存场所。

3、产品进出库必须凭据验收,严禁存放、销售“三无”产品。

4、库存产品做到不受潮、不霉烂变质,温湿度符合要求,无鼠咬,不短少。

5、成品箱件必须堆放整齐,四棱有角,通道畅通,做到各类产品分型号堆码,标签齐全,一目了然。

6、不准外来人员进库玩耍,不准携带火源、火种和穿化纤衣服、硬底鞋进入库房。

7、成品堆码高度不超过2.5米,堆码墙距不少于0.45米,堆垛与堆垛之间距离不少于0.7米,堆垛与主通道之间应留有2米以上的.运输通道,地面应做软化和防潮处理。

8、注意保持成品的清洁卫生,做到无药尘、杂物。

仓库内的消防池、消防沙应随时检查。灭火器、防洪沟、水沟、避雷器、防爆墙及防静电设施,随时保持完好状态,做到有效防雷、防洪、防爆。

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8.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9.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

10.不合格产品的处置和跟踪制度

11.技术管理制度、产品管理文件

12.烟火药安全性检测

13.原料购买、入库验收制度

14.余药和废药处理制度

15.设施和环境因素影响安全生产的规定

16.安全目标管理与奖惩制度

17.危险工房、车间的安全管理制度

18.原材料检测检验制度

19.厂内运输管理制度

安全管理责任制

1.厂长是企业的安全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各项生产法规、制度和标准。

2.重视职工的劳动条件和企业的安全、工业卫生状况,重视女工的劳动保护工作。

3.批准、发布本企业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长远规划。

4.经常深入现场了解掌握安全生产情况,组织开展安全技术研究工作,推广先进的安全技术和管理方法,审定重大灾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方案。

5.建立健全安全组织和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按企业职工总数的1%的比例,配备、充实安全专业人员,提高专业人员的素质,稳定安全专业队伍。

6.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及时研究和解决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审核引进技术(设备)和开发新产品中的重要安全技术问题。

7.组织全厂性安全教育与考核工作。

8.坚持“五同时”原则,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9.厂长不在时,由代理者负责。

10.副厂长在厂长指定的工作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负责。

1.协助厂长领导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分管的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具体领导和支持安技部门开展工作。

2.组织职工学习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及有关文件,主持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检查执行情况。

3.协助厂长做好安全生产例会的'准备工作,对例会决定的事项,负责组织贯彻落实。主持召开生产调度会,并同时部署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

4.主持编制、审查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5.组织车间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检查。发现重大隐患,立即组织有关人员研究解决,或向厂长及上级有关部门提出报告。在上报的同时,组织制订可靠的临时安全措施。

6.发生重伤及死亡事故,应迅速察看现场,及时准确地向上级报告。同时主持事故调查,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7.具体领导有关部门做好女工及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工作、休息休假及工时管理工作和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工作。

1.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计划经营系统的安全工作负责。

2.组织制订、修改和审批计划经营系统的规章制度,要体现“安全第一”的思想,并监督检查制度执行情况。

3.贯彻“五同时”原则,保证劳动保护、安全技术措施和隐患整改项目经费到位,并监督专款专用。

4.负责本系统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教育,提高职工的整体安全素质。

5.定期召开计划经营系统的安全工作会议,分析经营动态,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6.把安全管理纳入经营管理中,承包各项经营工作必须有明确的安全指标。

1.保证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落实并监督其合理使用。

2.审查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和防暑降温饮料的经费支出及合理使用情况。

3.按照“三同时”原则审批新、改、扩建项目,落实劳动保护设施,不留隐患。

4.审查各项安全罚款的出处,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法规。

5.负责分管部门、科室的安全生产工作。

6.参与分管范围以外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1.负责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技术规章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

2.定期主持召开有关部门会议,研究解决安全技术问题。

3.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时,同时研究和采取防护措施;设计、制造新的生产设备,要有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卫生防护措施;新、改、扩建工程项目,认真执行“三同时”规定。

4.重视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的使用、储存和运输,督促有关部门加强安全管理。

5.主持或参与安全生产大检查,对重大隐患要审查制定整改计划,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6.参加重大事故调查,并做出技术方面的鉴定。

烟花爆竹零售安全的管理制度

1、搬运烟花爆竹时,只准单件搬运,不得碰撞、拖拉、摩擦、翻滚、倒置和剧烈振动,不准使用铁撬等铁质工具。

2、门市和库房内不得有热源和任何明火,不准带火柴、打火机、武器进入烟花爆竹库房,不准穿化纤服、有钉鞋、硬底鞋进入库房。

3、烟花爆竹产品必须分级、分类、专柜、专仓存放。

4、保持门店、库房通风、防潮、降温。

5、堆垛要整齐、稳固,垛距内墙不少于0.45m,垛高不超过2米,地面要布设垫物保持干爽,防鼠虫咬坏产品。

6、要有专柜、不堆和易燃、易爆物品共存一处。严禁出售非法私炮、超药量炮,禁止出售劣质不合格产品,防止事故发生。

烟花爆竹消防安全的管理制度

1.烟花爆竹属易燃易爆物品,经营场所应避免阳光直射、远离火源、热源和电源,要保持干燥和通风。

2.经营场所要设专用货架摆放烟花爆竹产品,不同类别商品,分开放置,垛堆高度应严格控制,防止倾倒坠落。

3.保持烟花爆竹货架周边整洁,不堆放杂物,禁止与易燃物品混放。

4.经营场所应配备合格的灭火器材,放置于显眼易取处。

1.烟花爆竹经营应严格按照国家要求,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产品。

2.检查购买的烟花爆竹是否配产品合格证书、安全标签以及其他说明书等。

3.烟花爆竹购进和销售前,均应检查包装物是否完整,有无破损、漏药现象,不得购买和销售质量不合格的产品。

4.检验合格的产品应做好上架登记,不合格产品应及时退回供货商处理。

5.销售人员应做好销售登记,每天核对烟花爆竹存量,如发现货品丢失,应及时报销售负责人。

1.销售人员应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具,操作中要轻搬轻放,防止摩擦和撞击。

2.搬运烟花爆竹产品时,不得使用能产生火花的工具,现场应远离热源与火源。

1.发生事故后,要迅速切断电源,立即报警。并开展抢救伤员、疏散人员、灭火等应急措施。

2.初期少量火源应用干粉灭火器灭火,或用湿棉被、湿布等覆盖燃烧区,使其窒息或减少火势。

3.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将起火点附近的可燃物和其他物品搬移至安全地带。

4.要防止火势向周边蔓延,同时防止火星溅向其他易燃物品。

5.注意火灾现场动态,对有可能发生爆炸需要紧急撤退时,应立即停止灭火,疏散所有人员至安全地带。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有哪些

第二十八条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开展社会宣传活动,教育公民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第三十条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第三十一条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第三十二条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应当按照举办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确定危险等级,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三十三条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

(二)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三)燃放作业方案;。

(四)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证明。

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四条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

第三十五条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等级较高的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监督检查。

烟花爆竹零售安全的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生命和公私财产的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采购、批发、运输、储存、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烟花爆竹,是指能产生烟光、声响的烟花、鞭炮、高升、礼花弹等。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公安机关主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财贸、工商、环保、环卫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下列场所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一)区、县级以上党政机关驻地;

(二)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或者场所;

(三)车站、码头、机场等重要场所;

(四)重要军事设施;

(五)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

(六)幼儿园、托儿所、医院、敬老院、疗养院、教学、科研单位等场所。

内环线以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其他需要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由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划定。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或者场所的周边,设置明显的标志。

第六条重大庆典活动和节日期间,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允许在规定的区域内和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具体由市人民政府的主管机关规定并以通告形式。

第七条燃放烟花爆竹必须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地燃放。禁止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投掷点燃的烟花爆竹。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影响交通秩序。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在燃放烟花爆竹后,应当及时清除燃放残留物。

第八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任何单位不准生产、储存、销售烟花爆竹。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外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须经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批准。

禁止个人和个体工商户从事烟花爆竹的生产、采购、运输、储存和销售活动。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一个单位统一负责烟花爆竹的采购和批发。采购时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检测。

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责对烟花爆竹进货品种、规格和数量进行监督与控制。

第十条单位需从事烟花爆竹销售业务的,应当向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申请,符合条件的,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发给《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

准许销售烟花爆竹的单位,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单位进货,并应当在销售许可证规定的地点由专人销售。禁止擅自采购或者销售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禁止销售的烟花爆竹品种。

准许销售烟花爆竹的单位应当将销售许可证悬挂在明显的地方。未取得销售许可证的,禁止销售烟花爆竹。

第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机关视情节轻重,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在燃放烟花爆竹后未清除燃放残留物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清除并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未经准许生产、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的,公安机关没收其非法财物,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准许销售烟花爆竹的单位擅自采购烟花爆竹或者销售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禁止销售的烟花爆竹品种的,公安机关吊销其销售许可证,没收其非法财物,并可以处进货总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未经准许销售烟花爆竹的,公安机关没收其非法财物,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并可以处进货总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个人或者单位的直接责任人,由公安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以警告、罚款或者拘留。

第十五条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违反交通、财贸、工商、环保、环卫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依据本条例作出行政处罚时,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没收非法财物,应当出具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罚没财物收据。

没收的烟花爆竹由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统一处理。罚没的其他财物按规定上缴国库。

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国家、集体和他人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单位、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均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生产、采购、批发、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进行举报。

第十九条单位、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对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讼。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执法人员执行本条例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纪律,秉公执法,不得,不得枉法裁决。违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条例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以前本市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条例相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

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七)山林、公园等重点防火区;

(八)酒店、宾馆、娱乐场所及其周围100米以内;

(九)集贸市场等人口密集场所及其周围50米以内;

(十)其他可能引发火灾、爆炸、人身伤亡等事故的场所

(二)柳市镇、北白象镇、虹桥镇建成区。

(一)春节(农历除夕至正月初六);

(二)立春;

(三)元宵节。

重大庆典活动和其他节日期间,经公安机关许可,可以在指定时间和地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一)不得在建筑物的楼顶、阳台、楼道、走廊、窗户等地方燃放;

(二)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公共绿化地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四)不得以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一)在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二)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

(三)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广大市民要树立安全、文明燃放烟花爆竹的意识,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燃放有关规定,并对违法燃放行为予以举报。

市公安局:110

市市政园林局:12319、61887717

乐成街道办事处:62886321

城东街道办事处:61887069

城南街道办事处:61886976

柳市镇政府:61721234

北白象镇政府:62991132

虹桥镇政府::62352121

烟花爆竹零售安全的管理制度

(七)山林、公园等重点防火区;

(八)酒店、宾馆、娱乐场所及其周围100米以内;

(九)集贸市场等人口密集场所及其周围50米以内;

(十)其他可能引发火灾、爆炸、人身伤亡等事故的场所

(二)柳市镇、北白象镇、虹桥镇建成区。

(一)春节(农历除夕至正月初六);

(二)立春;

(三)元宵节。

重大庆典活动和其他节日期间,经公安机关许可,可以在指定时间和地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一)不得在建筑物的楼顶、阳台、楼道、走廊、窗户等地方燃放;

(二)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公共绿化地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四)不得以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一)在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二)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

(三)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广大市民要树立安全、文明燃放烟花爆竹的意识,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燃放有关规定,并对违法燃放行为予以举报。

市公安局:

市市政园林局:

乐成街道办事处:

城东街道办事处:

城南街道办事处:

柳市镇政府:

北白象镇政府:

虹桥镇政府:

烟花爆竹零售安全管理制度

1、烟花爆竹仓库的设置、设施符合《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定》要求,保证仓库的内外部安全距离,设置有安全疏散出口,安装配备防火、防盗、防潮、通风、防虫伤、防鼠咬、防雨、防雷等装置。

2、库房区内设置相应的消防栓、水池、灭火器、沙袋等消防器材,库房周围有防火隔离带,库房显眼处公示“危险物品仓库,严禁烟火”等警示牌。

3、库墙、库柱、库顶与堆垛之间,库内堆垛间应有适当的间距为通道和通风巷,主通道宽度不宜小于2米,堆垛间距离不宜小于0.7米,库墙、库柱与堆垛间不小于0.3米,库内堆垛高度成箱成品不高于2.5米。

4、保管员和装卸人员收发货物时要轻拿轻放,做到不推、不拖、不撞、不摩擦。木质包装严禁在库房内进行拆箱、钉箱和其他可能引起爆炸的作业。

5、库内不得安装火炉,不得使用电铬铁,严禁吸烟、不得设办公室、休息室,严禁在库内进行封装,加工、打包等操作。

6、库内要保持清洁,堆放整齐,地面和库房周围不得有散落的易燃易爆物品,不得穿硬底鞋和带钉的鞋进入库区,不得携带手机和传呼、打火机等进入库内。

7、库房专人管理,建立出入库账日,做到账实相符。

8、库房坚持24小时值班守卫,盗警、火警拨打110、119。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全生产管理制度。这些管理制度,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规范,包括特种作业货车内的所有从业人员,必须遵守这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企业必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要求并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安全生产目标及实现目标的具体措施。

二、原材料、辅助材料的购买、检验、使用和保管管理制度。

(1)企业需使用的爆炸物品、有毒有害物品及其他危险品,必须从合法渠道购买。

(2)烟火药的原材料必须符合有关烟火药原料质量标准,并具有产品合格证,进厂后应经过化验和工艺鉴定后,方可使用。

(3)爆炸物品、有毒有害物品及其他危险晶按照规定的地点、条件存放,并确定专人保管。

(4)凡领取、使用爆炸及有毒有害物品的,要严格审批手续,限量领取,按量发放。

(5)及时回收剩余爆炸物品、有毒有害物品,严禁私藏。

三、安全检查制度。

安全检查是消除事故隐患、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的重要手段,是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安全检查可以发现和制止生产过程中的危险因素和不安全行为,以便有计划地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减少或杜绝各种事故的发生,保证生产过程安全进行。安全检查的内容应包括:查思想(检查各级管理人员、所有职工对安全生产的思想认识情况,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及自觉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情况);查制度(检查企业中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情况);查管理(检查各部门、各车间、各班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查隐患(检查事故隐患和隐患整改项目的落实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检查安全操作规程执行情况);查安全设施、工作场所及作业环境(检查各种安全设施,如接地、接零、避雷、防火、防爆、检测仪表等设施是否符合标准要求;查设备、电气安全防护装置是否安全、有效;检查工作场所和作业环境的工作条件是否符合标准规定)。

安全检查制度应有以下内容:

(1)心明确安全检查的范围、负责检查的人员。

(2)明确安全枪食方式(如日常、定期、季节性、节假日前后或者一般性、专业性的)及检查周期。

(3)明确安全检查内容(包括对思想认识、管理制度、现场环境、安全标志、隐患整改、工艺、检测仪表等方面的检查内容),以及检查记录保存时限。

(4)明确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原则、对事故隐患下发整改通知及复查要求等内容。

四、事故隐患整改制度。

(1)明确隐患的登记、处理、落实整改和复查责任人。

(2)明确整改的具体要求。一般采取当场整改、限期整改、停业整改等方式。能够当场整改的一定要当场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要限期整改;存在危险性较大或一时难以整改的安全隐患,要坚决实行停业整改。

(3)整改后要及时进行复查验收,凡复查不合格的一律不准开工生产。

五、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企业应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一个重要指标,严格考核各车间、部门、班组、个人的落实情况。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对违章操作者按情节轻重给予惩罚。情节较轻者,应责成责任人写书面检查,或采取通报批评、罚款、停工、学习、辞退等办法予以处罚。情节较重、造成经济损失甚至伤亡事故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事故管理制度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编制:

(1)应依据政府有关规定及企业特点,划分事故等级及类别。

(2)按事故种类,明确事故的主管部门或负责人。

(3)对正在发生的事故,明确报告程序(如当事人直接或逐。

级主管负责人,发生火灾或人身事故应先报火警或医疗救护等)。

(4)对已经发生的事故,明确处理原则,明确上报内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事故报告单位等)。

(5)明确调查程序(一般事故及重大事故的组织调查人员)。

(6)明确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

七、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是保证职工自身及他人人身安全,乃至工厂财产安全的前提。使所有从业人员了解其工作环境的危险性及危害性,懂得必须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铭记曾经发生过的那些血的教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事故防范措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包括领导干部安全教育、企业管理人员安全教育、专(兼)职安全员培训教育、新工人的人厂三级(工厂、车间、班组或岗位)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调换岗位工人安全教育、复工安全教育以及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投产前的安全教育、职工的经常性安全教育、外来人员和临时来厂工作人员安全教育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应有以下内容:

(1)明确由哪个部门来负责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2)明确安全教育培训的对象(如负责人、管理人员、一般员工、新进厂员工、转换岗位员工、外来人员、临时工作人员等)。

(3)明确各类人员接受安全教育的内容(思想、政策、法律、法规、事故教训、安全基本技能、常识等)。

(4)明确培训应达到的目的、资格要求、培训时间、考核方式、培训方式(脱产学习或日常教育等)。

(5)明确哪些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员、特种作业人员应经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从事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钻孔和烟火药的干燥、包装、中转、储存等直接与烟火药接触的危险工序从业人员应接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其他岗位从业人员应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岗位安全生产知识并符合相应的规定和要求)。

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制度

为了杜绝在施工现场及周边30米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特制定本制度。

1、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全面管理,现场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直接管理的`制度

2、现场显眼处,应张贴安全警示标志及安全告知,如发现隐患问题应及时处理并报告。

3、确保经营场所周边安全畅通,如有物品堵塞通道及出口,应及时清理。

4、每天彻底检查经营场所有无火种、火源,以及用电(电源)是否关闭。

5、定时对消防器材进行安全检查,禁止摆放过期的消防器材充数,保证消防器材安全有效。

6、清理现场及居民楼30米范围内的易燃物可燃物,洒水。

7、发现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每起罚款500元。

8、定时检查经营场所内用电线路,避免因线路老化、摩擦造成漏电、短路引发火灾事故。

9、施工现场要实施24小时值班制,做到禁烟、禁酒,禁使用热得快、电暖气等电器。

10、定时组织销售人员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教育培训,适时组织应急疏散演练。

11、制定禁放烟花爆竹管理方案。

烟花爆竹零售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

第五条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第六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烟花爆竹安全工作负责。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制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应当加强对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七条国家鼓励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采用提高安全程度和提升行业整体水平的新工艺、新配方和新技术。

第八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当地产业结构规划;。

(二)基本建设项目经过批准;。

(三)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五)生产设备、工艺符合安全标准;。

(六)产品品种、规格、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七)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八)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九)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在投入生产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审查申请,并提交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安全审查初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进行安全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进行基本建设或者技术改造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生产活动。

第十一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十二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对生产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对从事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搬运等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从事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三条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国家标准有用量限制的,不得超过规定的用量。不得使用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

第十四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并在烟花爆竹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第十五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对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保管采取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建立购买、领用、销售登记制度,防止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丢失的,企业应当立即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烟花爆竹的经营分为批发和零售。

禁止在城市市区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城市市区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当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合理布设。

第十七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条件;。

(二)经营场所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经营场所和储存仓库;。

(四)有保管员、仓库守护员;。

(五)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二)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三)经营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负责人、经营场所地址、经营期限、烟花爆竹种类和限制存放量。

烟花爆竹的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不得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不得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不得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和引火线。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

一、严格遵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接受安全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

二、对所销售的烟花爆竹保证按规定到鄂尔多斯市土畜产品公司、鄂尔多斯市一众公司、东胜区泰达供销公司、东胜区神童炮厂批发进货,保证不在其他地方进货。

四、保证做到不在烟花爆竹销售市场吸烟、使用明火或试放烟花爆竹,同时也不允许购买烟花爆竹的人在经营场所吸烟和试放烟花爆竹。

五、保证不销售无市安监局、公安局封签的产品,保证不销售拉炮、摔炮、砸炮等政府明令禁止的烟花爆竹。

六、保证在指定地点、摊位销售。

七、如有违反,情愿接受处罚。

八、许可证号:xxxxxxxxxxxxx。

保证人:xxx。

20xx年x月xx日。

注:此表一式三份,安监局、批发公司、保证人各持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