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工伤事故反思报告(通用21篇)

小编: 笔砚

通过阅读范本,我们可以了解到优秀的写作范式和常见的错误,从而提高我们的写作品质。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总结范文,希望能给大家一些启发和参考。

工伤事故调查报告

班宿舍处。

事故发生经过:20xx年x月xx日,晚上21时50分左右,二号斜井综合班工人xxx(男,汉族,19xx年xx月出生,xx省xx市xx县小溪乡xx村xx组xx号,20xx年x月xx日来二队二号斜井综合班)在晚上出宿舍门后在离宿舍不远的水泥路上因路面湿滑和夜晚路上灯光效果差视野不清晰而导致摔倒,最终使其左胳膊肘关节上部一处部位骨折一处部位骨头开裂。事故发生后综合班班长xxx立即上报二号斜井洞口负责人,由综合班班长xxx及时送往xxx市第三医院,到达时间为凌晨一点。事故的原因分析:事故发生后,我队组成相应事故调查小组,事故调查小组至现场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调查小组通过对事故现场勘察和有关人员的调查取证分析;认为本次事故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1、主要原因:

(1)雨天路面湿滑和综合班宿舍夜晚灯光照明不足。

2、间接原因:

(1)、综合班工人安全意识不足,在下雨天雨水会聚积在路面上

会导致路面湿滑,而综合班工人并没有穿戴防滑雨靴。

(2)、综合班宿舍前水泥路面没有设置一些相对应的针对雨天路面湿滑的防护设置。

(3)、劳保用品发放不及时。

事故性质:本次事故属于责任事故。

事故类型:本次事故认定为轻伤事故,属于人身伤害事故类型。

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建议:

按照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据公司签订的《二0xx年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安全责任事故追究问责制度》及《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公司有关规定,通过事故调查和原因分析,建议对事故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进行如下处理:

1、对受伤人xxx的检查、护理费用、如有隐患后续费用由西成项目部架子二队与当事人协商解决。

事故防范整改措施:

为了从事故中汲取教训,提高防范能力,强化现场安全管理,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通过对事故的原因调查、现场了解分析,制定了以下防范整改措施:

1、加强

2、给工班工人和队部管理人员全员配置好全队的安全教育培训,举一反三,防止下次类似的事故再次发生。防滑雨靴。

3、在工班宿舍及队部宿舍周围增加照明设施,保证夜晚的光线充足。

4、在工班宿舍及队部宿舍周围增加安全标识牌,起到提醒工班工人和队部管理人员雨天和夜晚外出行走时注意安全的目的。

工伤事故调查报告

煤炭工业企业性质:民营。

沐川县安监局。

二0一二年三月十五日晚上20:00分。

123b6掘进碛头。

伤一人。

20xx年3月15日下午17:30,由代班组长巫*兄在更衣室组织**掘进工作面组员周*森、宋*君、王*军、张*其、魏*宣、向*全、杨*军7人召开了班前会。会上强调了安全注意事项及防范措施,明确了分工,由放炮员周*森、押运员王*军负责到库房领取炸材:其余5人到碛头作业,18:00分大家分别在调度室报道入井,19:10时到达**碛头作业,首先由代班组长巫*兄检查碛头安全,然后布置沉底板炮眼,19:40炮眼打完瓦斯检查员李*荣检查瓦斯,巫*兵派人设好警戒,放炮员周*森开始装药、联线、放炮,于19:50放炮作业完毕,代班组长巫良兄进入碛头清理危岩,其余人员在后面负责监护顶板,在清理危岩过程中碛头东边上帮垮落一块长0.8m、宽0.3m、厚度0.2m的块砂砸伤杨正军的腰椎。事故发生后,班组人员立即汇报调度室,并扶送伤员出井,安监科立即下井堪查现场,公司立即落实车辆将其送往峨眉山市中医院治疗。

1、杨正军安全意识差,班组长在处理安全过程中自己躲避位置不当,未认真履行监护顶板职责,导致顶板片帮伤人事故。

2、代班组长巫良兄未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清理危岩不彻底,不认真、不仔细。

3、现场安全管理监督不严格,巷道成形差,帮上留下伞檐,帮锚杆,锚网未及时跟紧碛头。

1、组长万仕华负这次事故现场管理责任,按掘进班长目标责任书考核扣安全低押金。

2、伤者杨正军安全意识差,自己躲避位置不当,导致自己受伤按照相关规定罚款300元。

3、掘进副矿长曹帮森负管理责任,年终按目标责任考核。

4、掘进队长王润全、魏世贵、徐金华年终按目标责任考核。

5、安监科长王芝云、通风技术员吴远森2人,年终按目标责任考核。

6、安全矿长徐施银年终按目标责任考核。

7、班组对这起事故负连带责任,按照掘进目标责任相关规定罚款500元,并支付伤者一个月伤假工资。

8、瓦检员李成荣现场监督不力,按照目标责任相关规定罚款100元。

1、加强职工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员工自我保护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2、加强顶板管理,严格使用前探梁,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及时清理危岩,活矸。

3、加强掘进工作面现场管理和工程质量管理,巷道成形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严禁留下伞檐。

4、班组长加强施工地点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问题必须及时先处理,确保安全生产。

5、锚杆,锚网必须紧跟碛头,严禁违章冒险作业。

**煤矿安监科。

二〇**年三月二十一日。

工伤事故调查报告

在20xx-3-4日晚上,时间22:00左右,钻孔b部工序员工康成在老长剪板机开铝片调尺寸时手伸进剪板机刀口下方自己的脚误踩到启动开关,导致左手四根手指被剪床剪掉发生重大工伤事故。厂内员工立即汇报了事发经过通知了厂内领导将此人送往上海医院进行治疗。经过医院抢疗,将中指和无名指接好,小指和食指无法接好,直接截肢处理,现在上海医院住院治疗中。

1、员工操作方法有误,对培训的安全知识疏忽,警惕心不够所致。

2、对员工的安全预防纠正,对本岗位工作中的安全隐患没有引起高度重视,规范的操作动作未按要求操作。

3、老厂设备没有防护挡板,刀口裸露很容易发生工伤事故。

1、新员工必须培训上岗,能标准的操作与掌握操作技能通过考试后才能上岗开料。

2、对老员工也要做定期的培训,工序存在的安全隐患,开工前的检查。

3、老厂设备没有安全防护挡板,故以后所有垫板铝片都在钻孔a部完成,拉回去,决不允许去老厂剪料机上裁剪垫板铝片。

4、管理人员随时监督发现有违规作业的,立即纠正培训,对屡教不改的要进行处罚。

5、针对现已有防护挡板的设备绝对不允许私自拆除等违规行为,一旦发现重罚。

报告人:黄红军。

20xx-3-4。

工伤事故调查报告

虽然在民法体系内部,由于现实生活中的某一自然事实符合多个法律构成要件会产生多个请求权竞合问题,存在多种处理方案,但就像民法的赔偿要求与刑事犯罪制裁可能并存在一样,不同法律部门之间对同一现象的调整并不存在相互吸收的问题,否则就失去了各自不同的存在价值。

其次,国外对工伤保险责任与侵权责任关系的处理模式,仅有参考价值,并不足以构成评价我国同类现象的标准。应当承认,在现有对工伤保险责任与侵权责任关系的处理模式中,确认工伤事故责任的双重法律属性并实行双重赔偿非各国通例,甚至可以说是少数做法。但无论是实行工伤保险责任覆盖侵权责任,还是由当事人在二者之中进行选择,或者是侵权责任作为工伤保险责任的补充,都是其特定的法律发展过程及其现实生活要求的反映。法律制度作为一种文化,它是一种地方性知识。而我国现行工伤保险制度的局限性,为侵权行为法在一定范围内对劳动者人身伤害赔偿发挥作用留下了空间。杨立新教授在分析工伤保险待遇不能替代侵权赔偿责任时认为,一是因为保险的数额是固定的,与造成的损害没有相对应的关系,未必能够填补工伤职工的实际损害;二是因为保险不能赔偿精神损害,这两点皆是我国工伤保险的软肋。显然仅仅依靠工伤保险的单一赔偿无法全面满足劳动者的合理诉求。

此外,不免除用人单位工伤赔偿以外的民事赔偿责任,可以祈祷威慑作用,有利于加强其安全生产意识,也是确定双重责任体系是不得不考虑的因素。因用人单位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而发生的工伤事故,从理论上说是应当可以合理预见而且可以避免该损害的发生的。要求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对其过错承担责任,这种具有“惩罚”意义的责任的存在,可以促使其更加积极主动的尽其注意义务,努力避免损害的发生。因此,侵权责任的存在有利于预防损害的发生。对于多数中国企业来说尚未建立起“安全投入是能带来丰厚回报的战略投资”理念,要求其对工伤事故承担侵权责任,某种程度上会迫使其权衡利弊,加大安全投入,从根本上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实现工伤保险制度的最终目标。

(四)坚持工伤事故责任的双重属性与企业负担加重没有必然联系。

将无法预料的风险交由社会承担的依据不能成为转嫁可以预见风险的理由。工伤保险实际上是一种转移工伤赔偿的风险和责任的社会共济方式,“社会统筹工伤保险基金实行不同风险企业和行业之间跨阶层风险分担,本企业或雇主跨时间风险分担”。之所以实行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目的在于加强对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和财产的保护,保证能够在遭遇工伤事故时获得及时的救助和补偿,维持其本人或遗属的正当生活,而不是让用人单位规避本应由其自己承担并有能力承担的责任。在工伤保险中的赔偿责任已经由用人单位的个别责任转化为由社保机构承担的普遍的社会责任。用人单位即使对自己的员工所发生的工伤事故,也仅负间接的补偿责任。只要用人单位依法足额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就意味其完成了补偿责任。如果用人单位能够依法履行其对劳动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就不会发生保险赔偿责任之外的侵权赔偿责任,当然不存在增加负担问题,而其对因自身过错导致的责任承担,符合基本的社会正义,为理所应当非额外负担。

上述观点可能会遇到的反对意见是,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的浮动可以发挥一定的平衡功能,要求有过错企业额外承担侵权责任必然加重已有的负担。的确,按照现行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实行行业差别费率,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与其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密切相关,但这样的制度安排的效果未能满足提高劳动者工伤待遇的要求是不争的事实,其对遏制高工伤事故率的直接作用因缺乏实证研究,无法仅凭想象盲目加以肯定。

应当提及的是,追究工伤事故中的侵权赔偿责任,必然实行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以侵权行为人(用人单位或第三人0存在过错为前提。因此,需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只是个别用人单位,实行双重责任不会带来用人单位整体负担的普遍增高。对于侵权责任,“侵权行为人与受害人可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确定损害赔偿的数额、期限、方式、地点以及由第三人保证”,不一定非经诉讼手段解决争议,所谓的诉讼成本的增加也不是必然的。

1、工伤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班组、项目部或公司有关负责人及安监科。

2、项目部或公司负责人在接到重伤、死亡以上事故时,应立即报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

3、应尽可能保护现场,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的扩大。

4、如特殊情况需要对现场进行损坏时,应将现场作标记或记录。

1、轻伤和重伤事故,由公司经理或主管安全的副经理组织安全、技术、生产等部门及工会成员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2、凡由上级机关插手的事故,公司按要求尽最大努力积极协助调查。

3、凡调查涉及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向有关人员回答有关的提问,提供有关的证据和证词。不准弄虚作假,隐瞒事故真相。

4、由本公司处理的工伤事故的调查必须查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原因、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

5、召开事故分析会,确定事故处理的意见防范措施的建议。

1、由本公司处理的工伤事故,必须在事故调查组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后由公司召集专门会议研究处理。

2、事故处理结果应向全公司干部职工公开宣布。并将整个事故处理情况写出书面材料,向有关部门报告。

3、事故处理必须公正合理、不迁就、不避让、做到事故“三不放过”。

4、对本公司处理不服的,可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异议和起诉。

5、事故处理结案后,由公司安全科负责将各有关材料收集整理,存档建卡。

6、必须要办理工伤审批手续的,由公司负责办理。

工伤事故调查报告

xxx发展中心:王xx、郑xx、刘xxxxx。

xxx公司安全部:刘x。

xxxx年xx月xx日。

当事人:郭x、申x、李x。

负责人:车间主任——申x安全部负责人——刘x。

事故处理:事故发生当天早上5:30左右,事故发生后相关负责人等将伤者送往东胜中心医院接受治疗。经医院检查和包扎后因院方无再植技术而将伤者于早上九点多送往包头接受再植技术。目前伤者手部已经接受了肉体再植技术和植皮,医院表示经过15天的住院治疗拆线后可出院。出院休养半月左右再进行二次手术。目前伤者治疗情况良好、情况稳定。

郭x的说法:

事故发生当时,郭正与申合作,准备将工件进炉。郭在工件旁边指挥天车吊起工件。申在工件的另一头操作,给工件的顶部上一个零件。天车先起吊位于摆放底部的工件,磁铁没有吸好,在起吊过程中工件滑开,并碰到了位于上部的另一个工件,致使上部的这个工件滑落。而申当时正在给上部的这个工件拧零部件,滑落的工件向半米外的冷却池的水泥墙撞去,致使位于墙和工件之间的申手部被砸伤。

李x的说法:

郭x平时干活比较老实,来的早干的多。申在当天凌晨一点多才到(本来交接班时间应在午夜12时),此时郭已经将活干的差不多了。因此,郭心里不舒服,和申在干活时可能带有情绪。而申也很犟,你让我干这个我偏不干这个,二人干活时气氛很僵。当时申在给工件上零件,先把位于底部的零件上好后又接着给上部的工件拧零件。郭指挥天车起吊下部工件,申也认为下部的已经上好让先起吊下部的工件。天车工心里觉得下部的工件压着,起不起来,且申还在工件周围作业。但是指挥让起吊下部的,申也同意,她认为申有防范意识,于是先将工件起了一下,意在提醒申躲让。申也躲了一下,身体向后撤开,于是天车工起吊。但申当时手部仍然在作业,并没有完全撤离,致使在天车起吊下部工件时,上部工件因无受力支撑滑落砸伤申无名指指端部分。

1、事故发生后,安全部启用紧急备用金,将伤者送往医院进行救治。及时有效地保住了伤者的手指。为伤者和单位减少了不必要的损失。——应急措施很重要,关乎单位和每个员工的切身利益。

2、事故发生后,安全部前去事故发生场地拍照取证,但第一现场已经被破坏,为取证和工伤鉴定增加了难度。——加强员工安全知识培训,保护好事发现场有利于员工工伤的鉴定和单位对事故原因的调查,以便于总结类似事件的经验教训,以免重蹈覆辙。

3、车间主任表示安全工作一直在做,今年更是狠抓安全。六月份就是安全月,但由于车间工作人员流动频繁,工作难度大。尽可能把能想到的考虑到的安全隐患已经全部印发资料下发学习,但考虑的细节还不够。以这件事情为例,考虑到了热处理过程中的流程问题和主要操作步骤的安全问题,但像上零件这样的细节考虑不够周全,对员工的搭档问题和情绪问题也注意的较少,平时很少得到这方面问题的反馈。以后要加强安全意识的教育,多说、多讲、多看,让员工进一步了解各工种的工作流程,加强安全防范意识。做到安全以预防为主,防微杜渐。——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问题,不仅仅是可以看得见得操作安全,还有看不见的心理原因等。管理者要在加强安全教育的同时还要多注意员工日常生活中的个人习惯和性格问题,及时发现和了解情况,和员工进行及时有效的沟通,避免员工带情绪上班,让员工在工作时能够集中精神,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工伤事故调查报告

一般安全事故。

x级。

冲床操作工泮雪琴在进行机壳钢板下料作业时,由于忽视安全操作规程,嫌安全夹使用影响送料速度,私自不用安全夹,在左手取料未及时收回的瞬间被冲压,后送医院拍片检查,医生诊断,造成左手食指软组织缺损的伤害。

这是一起由于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而引起的事故,本次工伤事故是人的不安全因素所致。

1)员工操作时注意力不集中,思想麻痹;

2)安全意识不强,不使用安全辅助工具操作冲压设备;

3)未对泮某的行为进行制止,监护不到位;

4)该车间对安全工作监管不严、对职工安全教育不够。

安全工作管理,提出整改措施:

1)加强工人的安全教育;

2)整改各车间各项安全防护设施;

3)加强车间安全防护巡查工作。杜绝各种安全隐患。

1)对车间副主任王杰,罚款50元;

2)对违反操作规程员工泮雪琴,罚款20元。

9.参加调查人员:

事故责任人:

负责人签名:

制表人签名:

制表日期

工伤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发生单位:中铁xx(集团)第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事故发生时间:20xx年x月xx日xx时xx分左右。

事故发生地点:xx至xx铁路客运专线xxxxxx标段xxx隧道xx斜井综合班宿舍处。

事故发生经过:20xx年x月xx日,晚上21时50分左右,二号斜井综合班工人xxx(男,汉族,19xx年xx月出生,xx省xx市xx县小溪乡xx村xx组xx号,20xx年x月xx日来二队二号斜井综合班)在晚上出宿舍门后在离宿舍不远的水泥路上因路面湿滑和夜晚路上灯光效果差视野不清晰而导致摔倒,最终使其左胳膊肘关节上部一处部位骨折一处部位骨头开裂。事故发生后综合班班长xxx立即上报二号斜井洞口负责人,由综合班班长xxx及时送往xxx市第三医院,到达时间为凌晨一点。事故的原因分析:事故发生后,我队组成相应事故调查小组,事故调查小组至现场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调查小组通过对事故现场勘察和有关人员的调查取证分析;认为本次事故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1、主要原因:

(1)雨天路面湿滑和综合班宿舍夜晚灯光照明不足。

2、间接原因:。

(1)、综合班工人安全意识不足,在下雨天雨水会聚积在路面上。

会导致路面湿滑,而综合班工人并没有穿戴防滑雨靴。

(2)、综合班宿舍前水泥路面没有设置一些相对应的针对雨天路面湿滑的防护设置。

(3)、劳保用品发放不及时。

事故性质:本次事故属于责任事故。

事故类型:本次事故认定为轻伤事故,属于人身伤害事故类型。

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建议:

按照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据公司签订的《二0xx年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安全责任事故追究问责制度》及《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公司有关规定,通过事故调查和原因分析,建议对事故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进行如下处理:

1、对受伤人xxx的检查、护理费用、如有隐患后续费用由西成项目部架子二队与当事人协商解决。

事故防范整改措施:

为了从事故中汲取教训,提高防范能力,强化现场安全管理,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通过对事故的原因调查、现场了解分析,制定了以下防范整改措施:

1、加强。

2、给工班工人和队部管理人员全员配置好全队的安全教育培训,举一反三,防止下次类似的事故再次发生。防滑雨靴。

3、在工班宿舍及队部宿舍周围增加照明设施,保证夜晚的光线充足。

4、在工班宿舍及队部宿舍周围增加安全标识牌,起到提醒工班工人和队部管理人员雨天和夜晚外出行走时注意安全的目的。

工伤事故调查报告

3.事故类别:一般安全事故。

4.事故级别:x级。

5.事故详细经过:(填写不下可另附纸)。

冲床操作工泮雪琴在进行机壳钢板下料作业时,由于忽视安全操作规程,嫌安全夹使用影响送料速度,私自不用安全夹,在左手取料未及时收回的瞬间被冲压,后送医院拍片检查,医生诊断,造成左手食指软组织缺损的伤害。

6.事故原因分析。

这是一起由于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而引起的事故,本次工伤事故是人的不安全因素所致。

1)员工操作时注意力不集中,思想麻痹;

2)安全意识不强,不使用安全辅助工具操作冲压设备;

3)未对泮某的行为进行制止,监护不到位;

4)该车间对安全工作监管不严、对职工安全教育不够。

7.事故的处理和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安全工作管理,提出整改措施:

1)加强工人的安全教育;

2)整改各车间各项安全防护设施;

3)加强车间安全防护巡查工作。杜绝各种安全隐患。

8、处理意见。

1)对车间副主任王杰,罚款50元;

2)对违反操作规程员工泮雪琴,罚款20元。

9.参加调查人员:

事故责任人:

负责人签名:

制表人签名:

制表日期

工伤事故调查报告

1、工伤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班组、项目部或公司有关负责人及安监科。

2、项目部或公司负责人在接到重伤、死亡以上事故时,应立即报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

3、应尽可能保护现场,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的扩大。

4、如特殊情况需要对现场进行损坏时,应将现场作标记或记录。

1、轻伤和重伤事故,由公司经理或主管安全的副经理组织安全、技术、生产等部门及工会成员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2、凡由上级机关插手的事故,公司按要求尽最大努力积极协助调查。

3、凡调查涉及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向有关人员回答有关的提问,提供有关的证据和证词。不准弄虚作假,隐瞒事故真相。

4、由本公司处理的工伤事故的调查必须查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原因、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

5、召开事故分析会,确定事故处理的意见防范措施的建议。

6、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1、由本公司处理的工伤事故,必须在事故调查组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后由公司召集专门会议研究处理。

2、事故处理结果应向全公司干部职工公开宣布。并将整个事故处理情况写出书面材料,向有关部门报告。

3、事故处理必须公正合理、不迁就、不避让、做到事故“三不放过”。

4、对本公司处理不服的,可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异议和起诉。

5、事故处理结案后,由公司安全科负责将各有关材料收集整理,存档建卡。

6、必须要办理工伤审批手续的,由公司负责办理。

工伤事故报告单

甲,男,汉族,19.。年,月,日,家住。。。

我与乙是同事关系,在某公司上班。*****年9月5日下午2点,甲在正常工作时,由于。。。。。。。。导致甲。。。。。。

以上情况属实,特此证明。

证明人: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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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报告

xx市xx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上午(下午)_______点_______分,我公司员工xxx同志在到岗(岗上)上班(工作)时,因_______,不慎在_______,发生了伤害事故,当即由同事送往xxx医院进行检查,经诊断,医生认定为_______,并开据了休息_______天,_______天后再到医院进行复查。我单位认为此事件,是员工在单位工作时间发生的伤害事故,应该属于国家工伤认定范围内,特此报告。

xxxxxx管理有限公司。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工伤事故报告

xxx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我公司于x年x月x日早晨6:00左右发生一起工伤事故,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x年x月x日早晨6:00左右,我公司职工xxx在青岛市开发区给客户安装机器时,被掉下的物件砸伤右脚,随即被送往青岛骨科医院治疗,14日下午被转至xxx人民医院继续住院治疗。经初步诊断,xxx右脚多根趾骨骨折,具体病情详见住院病历、诊断证明单等。

在事故发生后,公司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分析原因体现出以下几个因素:首先,安全教育不足,加之其本人安全意识较低,对生产、生活中的不安全因素在思想上麻痹大意,所以造成了这次事故。

公司管理层在召开事故原因调查分析会后,又立即组织召开了安装人员及相关人员的`安全会,教育外出安装人员要提高安全意识,遵守安装要求,杜绝三违现象,必须认真吸取事故教训,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通过此次会议,进一步加强了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提高了员工的安全意识和素质。

xxx。

20xx年x月x日。

工伤事故调查报告

一般安全事故。

x级。

冲床操作工泮雪琴在进行机壳钢板下料作业时,由于忽视安全操作规程,嫌安全夹使用影响送料速度,私自不用安全夹,在左手取料未及时收回的瞬间被冲压,后送医院拍片检查,医生诊断,造成左手食指软组织缺损的伤害。

这是一起由于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而引起的。事故,本次工伤事故是人的不安全因素所致。

1)员工操作时注意力不集中,思想麻痹;

2)安全意识不强,不使用安全辅助工具操作冲压设备;

3)未对泮某的行为进行制止,监护不到位;

4)该车间对安全工作监管不严、对职工安全教育不够。

这次安全事故后,于当天上午11时在金工车间召开事故现场分析会,针对我们公司的工人的安全意识差,安全管理力度不够的现状,现要求生产部加强安全工作管理,提出整改措施:

1)加强工人的安全教育;

2)整改各车间各项安全防护设施;

3)加强车间安全防护巡查工作。杜绝各种安全隐患。

1)对车间副主任王杰,罚款50元;

2)对违反操作规程员工泮雪琴,罚款20元。

事故责任人:

负责人签名:

制表人签名:

制表日期

工伤事故报告单

1、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伙食补助费第4款。

1、标准: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2、要求:住院期间。

(三)食宿交通费第4款。

1、标准: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2、要求:(1)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

(四)康复治疗费第6款。

1、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五)辅助器具费第30条。

1、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六)停工留薪第31条。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1)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2)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七)生活护理费第31条。

1、标准:完全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大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八)工伤复发的费用第36条。

1、标准: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2、要求: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

二、伤残保险待遇。

(一)伤残补助金。

(二)伤残津贴。

1、标准:一级本人工资的90%;二级本人工资的85%;三级本人工资的80%;四级本人工资的75%。

(三)伤残补助金。

1、标准:五级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14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

(四)伤残津贴。

1、标准:五级本人工资的70%;六级本人工资的60%。

(五)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

1、标准:五级、六级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六)伤残补助金。

1、标准:七级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6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

(七)医疗补助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

1、标准:七级、八级、九级、十级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八)伤残津贴第43条。

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

三、工亡保险待遇第37条。

(一)丧葬补助金。

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1、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2、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4、供养亲属范围:

(1)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5、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

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工伤事故报告

2016年7月27日凌晨,锻造五线操作工侯金明在操作扩孔机工作中,由于上工序毛坯从流料槽中意外蹦出,落入侯金明右脚劳保鞋中造成右脚脚部烧伤。

2、原因分析:

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没有被及时处理,流料槽挡铁过低,上工序毛坯意外从流料槽中蹦出;同时事故人员劳保鞋无鞋带处于敞开状态,不正确穿戴劳保用品,造成热毛坯掉入鞋内,造成脚部灼伤。

3、事故责任及处理。

3.1厂长助理韩小五、线长翟战芳负这次事故现场管理责任,按《锻造厂安全文明生产考核办法》扣罚韩小五、翟占芳绩效工资200元。

3.2伤者侯金明安全意识差,导致自己受伤按照相关规定罚款300元。

3.3取消上述3人本年度评优资格。

4、事故防范措施。

4.1检查各生产线流料槽挡铁高度,不合格进行更换。

4.2加强职工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员工自我保护的安全意识。正确穿戴好劳保用品,每天各线线长班前会对员工劳保穿戴进行检查。

对几起工伤事故的反思

3月31日10时许,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王府镇金峰萤石矿发生矿井透水事故,当时井下有9人作业,其中1人安全脱险,其余8人被困井下。

5月5日16时40分许,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突泉县万隆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当时井下有19人作业,事故发生后,7名矿工通过井下自救安全升井,另外12名矿工遇难。

两次爆炸,一次透水,短短40天内,32条鲜活的生命离开了这个世界,矿业安全再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白发苍苍的父母、年幼无知的孩子、年轻柔弱的妻子,痛失亲人的悲伤无情的袭击了他们。悲情只是40天吗?最亲最爱的人走了,幸福的家庭散了,美好的梦想碎了。

事故是瞬间的,可伤害是永久的,从遇难者家属那憔悴的面容和凄楚的眼神中不难看出,这种刻骨铭心的伤痛将伴随他(她)们一生一世。

记者在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了解到,从2014年2月,辽宁阜新孙家湾煤矿发生"2·14"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后,自治区党委、政府对煤矿安全生产问题就已引起高度重视,正月初八开始责成自治区煤监局组成7个检查组,重点检查煤矿企业201个,其中:高瓦斯矿井107个;对35个工作面进行了检查,查处事故隐患267项,责令现场整改通知94条,提出安全建议书4份。

2014年3月,自治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组成12个督查组,检查了12个盟市31个旗县区的高危企业142家。组成了4个有32人参加的瓦斯督导组进驻国有重点矿。组成4个整顿关闭矿井落实组到各盟市核实"五整顿、四关闭"煤矿名单,结合煤炭产业结构调整进行整顿和关闭。

就在4月26日,乌海市康海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12名矿工遇难后,为了从中吸取教训,改进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内蒙古自治区政府还在乌海市紧急召开重点地区煤矿瓦斯治理现场会。

内蒙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曹安雅,在会议上就今年以来内蒙古煤矿安全生产形式分析说:"今年以来,内蒙古煤矿安全生产总体形势看似平稳,但前景并不容乐观,在当前煤炭市场行情看涨的情况下,不少小煤矿经营者一心追求经济效益,忽视安全生产,埋下了诸多事故隐患。"

安全的焦点依然是小煤矿。

在此次会议上,内蒙古煤管局负责人当场宣布关闭内蒙古西部地区72家小煤矿,并宣读了企业名单。此外,内蒙古自治区政府还对整顿小煤矿工作进行了部署。要求小煤矿必须安装瓦斯检测监控系统;改革采煤方法,采用壁式采煤,形成完善的通风系统;取消畜力车、机动车井下运输。

尽管如此,5月5日防也防不住的事故还是发生了。

矿难发生后,自治区主席杨晶发表书面讲话,要求各地要认真抓好煤矿安全工作,要从根本上解决煤矿安全问题。杨晶在讲话中说,内蒙古提出整顿、关闭小煤矿比山西省早,但是落实的力度不如山西省大。小煤矿的问题不解决,发生事故是迟早的事儿,所以我们一定要下决心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要进一步提高对煤矿安全生产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事故的发生后,自治区党委书记储波也有明确批示。

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了解到,未来3年全区要依法淘汰关闭312处年产10万吨左右的煤矿。今年首批关闭117个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其余不符合要求的一律停产整改,整改必须在今年10月底前完成。不整改的或者整改后仍然不合格的,列入第二批关闭名单。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整改过程中不发生事故。通过关闭一批、整顿一批、再关闭一批的办法,下决心解决内蒙古小煤矿的安全问题,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促进煤炭行业健康发展。

117家拟关闭煤矿的名单的公告日前已经公布,据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工业局能源处的陈哲处长说:"3起矿难直接催生了此公告。"

据了解,在4月27、28日,兴安盟煤炭局、呼伦贝尔煤矿安全监察局驻兴安站和突泉县经贸委煤管站在检查时,已发现万隆煤矿存在安全隐患,并对其下达了停产整改通知书。

4月29日,突泉县煤管站再次对万隆煤矿进行了安全检查,并下达了立即停产整改通知书。

5月4日下午,即事故发生的前一天,兴安盟煤炭局及突泉县经贸委的工作人员还对万隆煤矿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了抽查,并对4月29日提出的问题落实情况进行了检查,该矿领导称已经整改,但实际上他们并未按检查组的要求停止采煤作业。最终造成了5月5日万隆矿难的发生。

事故发生是执法不力吗?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语出惊人:《安全生产法》存在纰漏和不足。

综合监管部门职权不清。《安全生产法》在这一点上叙述比较模糊,加上各部门法规相继出台,引起各部门之间依法争有利的职权,无利的事项谁也不愿意认真去做,造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难以落实。

《安全生产法》不能解决所有的安全问题,必须因地制宜、结合实际的制定一批配套的安全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将法律的原则规定具体化。目前国家制定的配套立法都是部门规章,许多过时或急需的安全生产标准得不到及时修订或制定,致使安全生产责任难以落实,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中难以适丛;立法欠缺和断层问题相当突出。所以,加快地方立法进程,是适应构建和-谐社会的发展要求。

内蒙古自治区处于经济快速增长期,安全生产面临着很多的新问题。同时国家针对全国安全生产形势发展的特殊情况,采取了许多的政策措施,但往往受《安全生产法》的限定很难及时到位。所以,法律制定要有系统性、前瞻性、实施性、便于操作的特点,并要留有一定的创设空间。

    自治区党委政府非常重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队伍的建设,仅一年的时间12各盟市和2个计划单列市、99个旗县区、4个国家级开发区都成立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但受现有人员的编制限制,很多工作人员的知识结构、专业结构和年龄上都很难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因此,安全生产执法队伍素质及待提高。

按行政法规规定应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现状与发证条件差距较大,领证率很底。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一是安全生产投入不足,领证企业安全生产的基础条件太差;二是企业对颁证工作认识不足,存在侥幸心理和等待观望思想;三是企业技术管理水平底,对颁证标准理解不深,个别企业重效益轻整改,致使企业达不到颁证标准;四是评价机构对企业评价标准掌握的不统一、不标准、不规范,从事企业安全评价的法律责任不明确,致使发怔机关对评价结果的采信度降低;五是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程序制定的不科学,没有充分发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能作用,致使发证机关如履薄冰。六是据目前掌握的情况,我区近90%的企业不具备领证条件,很难按规定全部进行停产。

在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中各级安监部门的变更急需法律、行政法规加以明确,同时对职权、程序都应该在法律和行政法规中作出明确的规定,才能真正落实"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

另外,一些法律、行政法规的行政主体部门应随着管理体制的变更及时变更。这样才能更好的发挥行政执法职能。

内蒙古矿难的连续发生,也引起了中央领导的高度重视。5月20日至24日,以全国人大会副委员长李铁映为组长的全国人大会安全生产法执法检查组近日在我区进行安全生产法执法检查。

李铁映在检查时强调,安全生产是一项综合工程,需要全社会综合治理。各级政府部门特别是安监部门对贯彻安全生产法负有重大责任,要适应当前安全生产新形势的需要,进一步加强监管,作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23日上午,自治区在内蒙古新城宾馆召开全国人大回安全生产法执法检查汇报会。在听取了自治区政府、自治区发改委、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炭工业局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情况汇报后,李铁映作了重要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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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报告

金工车间。

20xx年2月17日14:00到14:15。

一般安全事故。

x级。

冲床操作工泮雪琴在进行机壳钢板下料作业时,由于忽视安全操作规程,嫌安全夹使用影响送料速度,私自不用安全夹,在左手取料未及时收回的瞬间被冲压,后送医院拍片检查,医生诊断,造成左手食指软组织缺损的伤害。

这是一起由于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而引起的事故,本次工伤事故是人的不安全因素所致。

1)员工操作时注意力不集中,思想麻痹;

2)安全意识不强,不使用安全辅助工具操作冲压设备;

3)未对泮某的行为进行制止,监护不到位;

4)该车间对安全工作监管不严、对职工安全教育不够。

安全工作管理,提出整改措施:

1)加强工人的安全教育;

2)整改各车间各项安全防护设施;

3)加强车间安全防护巡查工作。杜绝各种安全隐患。

1)对车间副主任王杰,罚款50元;

2)对违反操作规程员工泮雪琴,罚款20元。

事故责任人:

负责人签名:

制表人签名:

制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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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区队工伤事故反思

在我国的各种安全事故中,煤炭生产伤亡人数占的比重远远大于其它行业。我生在煤矿,长在矿山,那高耸的井架,猎猎的红旗,如同煤矿工人刚直的性格和坚韧的信念,给了我无限的憧憬和向往,赋予了我热爱矿山的精神;那暴怒的黑泉、断裂的岩壁狞笑着用肮脏的黑手扼杀父老兄弟魂魄,制造的呻吟和痛苦,也使我尝尽了人生太多艰涩的悲伤。矿山,这生命的故园—让我热恋,使我悲寒。难道我们为之奋斗的这方圣土的兴衰,必然伴有兄弟肢体的残破、亲人无辜的丧失吗?我不愿意。我想,在座的每一位也不会愿意。让我们认真地思考吧!

愿望与现实是一对孪生亲姊妹,同样美好但相差万里。愿望可以不付出就得到,那是海市蜃楼般的虚无的美。现实的美却需要某种努力才能收获,这就需要有拼搏和奉献精神,正所谓“天上不会掉馅饼”。翻开中国煤矿前进的辙印,却总有人在做“天上不会掉馅饼”的梦,并为此付出惨痛的代价:一页页翻去,满篇都是带血的文字,隐隐透出妻儿寡母嘤嘤的抽泣。那排列的竖起的鲜红的文字,向一座座人生浮雕,展现的悲壮不亚于第一次世界大战的惨烈,不逊于“三大战役”的苍痍,我们看到,那隐于黄泉路中的魂魄,用怎样的.哀怨诉说满心的不甘,给我们警示。那是谁用“三违”作颜料,构涂的人间悲剧,我们也许无从考证,但那让人久久不能忘怀的凄惨景象却总也抛之不去,教人心寒。

关心中国煤炭建设的人,常读《中国煤炭报》的同志,应该记得这样一个现实:每年开采百万吨煤炭,中国平均死亡人数约10人,俄罗斯约0.66人,美国约0.038人。可见,我国煤炭生产的安全形势是多么严峻。我们应该经常地,很好的反思自己,牢记前车之鉴,莫待“亡羊”后才想到“补牢”。近年来,集团公司把维护职工的切身利益放在首位,出台了强制性的“现场工人六项权力”及一系列规章制度,矿党政和各级组织也以坚决贯彻党的安全第一生产方针为己任,采取了切实的办法落实“安全第一方针”及“现场工人六项权力”,并使之成为条文化的管理体制。不可否认,“六项权力”在一定程度上对维护安全生产良好局面产生了积极作用,但好精念歪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并造成严重的后果,翻开公司矿井事故的档案,当不难发现其中的根由。来自集团公司的统计表明,今年三季度,公司发生5起伤亡事故,死亡5人。5起事故,都是忽视安全生产造成的,北宿矿“7.27”盲巷窒息事故和“8.8”带电检修触电事故,均因专业人员在自己的专业内发生;兴隆庄矿的“9.1”单体柱伤人事故和我矿的“9.14”运输事故如出一辙。我并不想用这些压抑的数字再伤自己的感情,也无意使在座的同行们情感沮丧,我只想用这些带血的事实告戒今天的煤炭人和我自己,生命只有一次,不能自欺欺人的地在铺满火药的鲜花草坪上过那侥幸的生活。如要避免“亡羊”之痛,应该怎么办?我想大家一定会告诉我,“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切不可大意麻痹,掉以轻心”。是的,意识很重要,这是一切安全工作的基础,要不断加大对安全生产方针的宣传教育力度,强化安全第一的思想意识。仅仅局限这种意识还不够,还要有科学规范的运作体系。因此,要在健全完善各项安全责任制度的基础上,注重发挥安监机构和群监网员、民兵哨兵、青年监督岗等群众组织的积极作用,强化安全管理和监督,形成纵横交织的群众安全网络,消灭安全死角。

不管是领导干部还是职工群众,在安全问题上,都应该负有相同的责任,共同承担应有的义务。让我们在不同的岗位上,扮演好各自的角色,努力实践科学化的安全之路,减少事故,减少伤亡。善待生命,对你、对我,都是对党和国家及亲人的负责。愿矿山的生命之花常艳不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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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的反思

甲公司将一个采矿场转让给自然人张某,转让协议约定,张某使用甲公司招牌个体经营矿场,若出现安全事故,由张某自理。张某在经营过程中又与王某等人签订劳务协议。2003年,王某因矿井塌方受伤,经鉴定为五级伤残。张某在支付了医疗费用后,不愿再承担王某伤残赔偿等费用。之后,王某申请工伤认定,劳动部门以超过申请期限为由不予受理。王某遂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机构又以被诉主体不明,无法确认主体的合法性为由不予受理仲裁申请。于是,王某向法院提起工伤赔偿诉讼,要求甲公司支付各项伤残费用32万余元。一审法院以原告王某未能举证证明其与被告甲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再后,检察机关提起抗诉,法院再审认定,王某在采矿过程中受伤致残属实,但因无工伤认定,无法确认是否构成工伤,故判决维持原判。从此,王某走上漫漫信访之路。本案后经多方协调,王某最终从甲公司、当地政府等共获得15万元赔偿款,方息诉罢访。

王某工伤索赔案历经行政处理、仲裁确认、诉讼索赔、抗诉再审的漫长过程,未能得到有效救济,致其无奈地走上越级上访之路。回过头来反思,造成王某索赔困难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企业违法经营,使劳动法律关系复杂化

采矿行业是特种经营行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矿权不得买卖、出租,不得用作抵押。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但甲公司却违法将取得的采矿权转让给自然人张某。张某再以实际经营者身份与他人签订劳务合同。实际经营者的更换,增加了劳动者是与单位还是与个人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确认难度。因此,在处理过程中,自然涉及到劳动合同关系的主体确认问题,并且容易产生认识上的分歧,导致实体权利的实现因程序性障碍变得复杂起来。

二、损害发生后,伤者欠缺法律知识,耽误了工伤认定的法定期间

王某遭受严重伤残后,仅想到及时治疗伤情,没认真思考找谁赔偿、何时提出,如何索赔等。故其没有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向行政部门提请工伤认定,也没有在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后及时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从而丧失了通过行政执法正常渠道,获得申请认定工伤的机会。客观上说,本案王某耽误了申请工伤认定的法定期间,恐怕并非故意为之。尽管理论上有法律一经公布,即推定行为人应当知道说,但这一法律推定规则如果适用于行政法规或者行政规章,其范围似乎过于宽泛,不利于行政相对人权益保障。

三、现行法规规章不尽完善,在特定情形下不利于对劳动者的保护

《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尽管规定了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是受伤职工的权利,但要以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所在单位提出申请为前提,而且此期限为除斥期间,没有中断、中止和延长的可能。另外,申请工伤认定,必须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而在本案劳务关系较为复杂的情况下,受伤者单凭自身能力做到这一点,面临较大困难。

四、现行法律未明文规定,在工伤行政认定不能时,当事人有权通过司法程序获得认定。

根据现行法律有关规定,工伤事故责任认定的程序是: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劳动争议仲裁—诉讼。《工伤认定办法》特别规定,当事人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包括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不同于交通、医疗事故责任认定之处在于,后者并无必经的行政前置程序,当事人可以直接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有权直接审查并认定有关责任。笔者认为,法律如此规定的本意在于,通过对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职权划分,分而治之,达到对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目的。但当受伤职工因客观原因未能或者无法获得行政工伤认定时,这一保障体制暴露出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劳动者寻求司法救济权的正常行使。

五、在缺乏工伤认定的情形下,司法的机械操作有可能在实质上剥夺伤者的最终救济权。

审理因工伤事故引发的劳动争议案,当出现当事人没有或者无法提交工伤认定材料时,人民法院通常采取的做法有两种,一是要求当事人完成工伤认定申请过程,并在行政确认工伤认定之后再行损害赔偿诉讼;二是通过释明,同意或建议当事人将诉讼请求由工伤赔偿变更为一般侵权赔偿,适用普通人身损害法律规定进行救济。如果当事人既不能提供工伤认定决定书,又不同意变更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只能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正是基于以上一些原因,本案王某在没有机会重寻行政救济,也未能直接通过司法程序获得救济后,无可奈何地选择上访。尽管审理法院后来通过履行释明义务,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对王某做了大量工作,希望王某能通过一般侵权赔偿方式获得保护,也未能阻止王某的上访行为。这起涉法上访案件,给我们留下了一些值得思考的东西。

一、全面客观的认识涉诉信访问题

涉诉信访一般有三种情况,一是信访人合法权益通过诉讼获得了法律的支持,但因义务人无力履行或执行不力等原因无法兑现其权益而产生;二是信访人的权益本应得到法律支持,但因行政、司法人员的自由裁量以及过失(包括对法律理解上的偏差)未能获得充分救济而产生;三是信访人的实体权益主张本无法律依据(包括超过法定时效等)而产生。对于第一种情况,如果信访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经济困难,以救济、救助等形式给予一定补偿,不存在“花钱买平安”问题;在第二种情况中,对信访人的权益应根据法律有关规定标准适当从优从宽解决;对于第三种情况,不宜以构建和-谐社会等为理由,用“牺牲”法治、“放弃”原则为代价进行解决,因为这种情况下花钱不但不能“保平安”,反而会失去法治的权威,造成更严重的危害。应当看到,非正常上访是社会经济不够发达、法制不够完善的特定历史背景下的客观现象,涉诉信访问题的防范与处置是较长时期内摆在法院面前的一大课题。

二、分析成因,探索司法保护新途径,从源头上遏制涉诉信访

涉诉信访案的特点在于,当事人的权益主张与现行法律规定及法律适用上存在着一定的关联性。有的是立法本身的不足所致,有的是法律执行与适用不妥当造成,有的则是几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对于每一个涉诉信访案,从立法、司法上自身寻找可能存在的不足,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改进,是非常必要的。这就对我们依靠法理分析和解决我国体制改革与法制建设的自觉性和能力,提出了较高要求。拿本案来说,问题集中在“工伤认定”上。笔者认为,一方面可以针对“工伤认定”立法上的不足进行理论探讨进而提出有效建议;另一方面,更应当思考对某种特殊情形下无“工伤认定”,法院能否依据有关政策、运用证据规则等规定,直接予以审查确认进行理论探讨或实践操作。现行工伤认定行政前置程序的规定,尚存在不足之处,体现在对劳动者的权益保护方面不周延。鉴于法律并未禁止当事人通过司法程序,由人民法院直接认定工伤,进而获得工伤赔偿。因此,在国内,有的法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出现了法院直接认定工伤的案例。

三、建议完善工伤认定立法,改进司法措施

从立法上说,要充分考虑如何解决受伤职工因合理原因导致工伤认定行政阻却的问题。笔者建议将《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中有关因事故造成的工伤(非)认定的规定内容修改为:“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作为劳动争议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有权提起民事诉讼。”

从司法实践而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须提交“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而在较为复杂的事实劳动关系中,受伤职工很难取得这样的证据材料。由于缺少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材料,仲裁机关也不能对责任主体进行确认。在此情况下,为最大限度保障弱者权益,人民法院可以对相关问题(包括是否构成工伤)进行司法认定。笔者认为,根据现有法律的有关规定,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在符合以下两个条件时,人民法院可以尝试在诉讼中对工伤进行审查认定:

1、非因受伤职工本人主观故意,致其超过了申请工伤认定及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的。

2、受伤职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1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起了仲裁申请,仲裁机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或对仲裁裁决不服依法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的。

四、审判机关与信访部门的对接互动是妥善处置涉诉信访案的关键

就王某工伤索赔信访案的最终处置而言,本案不乏成功之处。诉讼过程中,针对判决后王某可能出现的信访问题,法院加强了与党政部门及权力机关的汇报与联系,使相关政府部门心中有数;判决前,法院汇同有关组织和领导,对王某开展了较为全面的释明工作,力图使其变更诉讼请求通过诉讼获得权益;信访处置中,有关部门与法院共同会诊案件症结,并在赔偿额度问题上充分听取了法院的意见,从而使王某最终争取到了工伤赔偿待遇。从这个角度思考,如果能辅之建立起审判机关与政府相关部门信访对接互动平台,完善信访大格局的补救保障机制,在当事人准备走信访渠道的同时,就由特定的部门和人员,按照事先确定的程序进行妥善化解、妥善处置,或许可以使当事人少走弯路,降低因化解涉法上访问题的成本投入,做到防微杜渐、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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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报告

2016年7月18日,下午5时许,连线车间带班曲万军在车间换活过程中,车完卡头,因卡具上有毛刺,使用左手戴着手套手持砂轮块,打磨旋转的卡具毛刺,被卡具卡住手套,由于卡刀器没有完全退出,刀具距离夹头较近,将手挤进卡具和刀具之间,将左手食指和中指末节挤伤骨折。

2、原因分析。

修磨旋转夹头过程,由于卡刀器没有完全退出,刀具距离夹头较近,卡头带着手套将手指挤入卡头与刀具之间,造成手指骨折。

3、事故责任及处理。

3.1主任张铁负这次事故现场管理责任,按《车工厂车间领导绩效工资考核内容及考核办法》扣罚张铁绩效工资200元。

3.2伤者曲万军安全意识差,违规作业,导致自己受伤按照相关规定罚款400元(分2个月从工资中扣除)。

3.3取消上述2人本年度评优资格。

4、事故防范措施。

4.1今后修磨夹头,必须把卡刀器完全退出。使用砂轮修磨卡头不允许旋转。另可以把刀具固定在卡刀器上去除夹头上毛刺。

4.2加强职工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员工自我保护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必须认真吸取事故教训,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工伤事故报告

兹有县中学职工,女,汉族,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27,年7月参加工作,中学一级教师,职务为副校长,分管教学,语文骨干教师,任初三年级143班、147班语文课,每周每班5节课。因xxxx年2月26日星期二早上6:30,副校长照常到教学区视察学生,招呼学生食用营养餐,坐班上课,开展一天的紧张工作。上午第一节课在办公室坐班备课,第二节上147班语文课,第三、四节继续到坐班;下午第一节上143班语文课,第二、三节坐班检查指导教师备课;晚上自习课到143班辅导学生,20:50结束辅导后,刘副校长急匆匆的从三楼准备赶回宿舍照顾读小学的女儿吃晚点睡觉。

可能是因为劳累了一天导致身体不支,当下到最后四级楼梯时不小心绊倒,后背着地,倒地后无法动弹,被后面下来的老师看到后,立即报告校长,联系家属,当晚送往县人民医院,医院确诊为第11胸椎骨折。经中学校委会3月18会议讨论研究,认为副校长是在学校正常工作日的正常工作中因公负伤,属于工伤事故,恳请相关部门给予认定为工伤为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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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