码头环保管理制度(精选17篇)

小编: 琉璃

环保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行动,只有大家携手才能取得真正的效果。以下是一些环保成果和效果的展示和总结,希望鼓舞大家继续努力保护环境。

码头环保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大气办《安庆市落实省政府采取超常规措施确保完成空气质量考核目标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进一步加强我市港口码头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提升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确保完成我市重点港口码头扬尘管控目标,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坚持“谁管理、谁负责”的工作原则,通过采取超常规措施开展码头扬尘污染综合整治,建立起港口码头污染防治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长效管理机制,实现港辖区码头堆场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周边居民满意率大幅提高的总体目标。

各级交通运输、港航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辖区内港口码头物料堆放、装卸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落实监督检查工作。按照“安庆市重点港口码头管控清单”码头(见附件)制定本辖区扬尘污染防治超常规措施实施计划,采取超常规措施,严格落实管控清单第一阶段整治任务,减少扬尘污染,确保2017年11月底前圆满完成管控任务。

(一)对照“管控清单”限产、停产措施,重点港口码头严格落实以下工作措施:

1、码头装卸机械应采取相应的防尘降尘措施,在不利气象条件下必须停止作业。

2、实施码头堆场及坡面硬化、绿化工程,硬化或绿化率达到环保规定要求。

3、落实防尘抑尘措施,堆场物料实施全覆盖;码头、堆场边际应实施防渗、抑尘等工程措施,并建设混凝土围墙、防尘网、天棚储库等设施,库场内应配置喷淋装置或采取其他抑尘措施。

4、强化装卸作业过程管理,采用密闭输送设备作业的,应当在落料、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并保持防尘设施的正常使用。

5、加大码头、道路、堆场的清扫保洁力度,划分料区和道路界限,及时清除散落的物料,清扫、冲洗、喷淋等工作要责任到人,码头平台要做到船船清、力争班班清,道路、堆场要及时清扫、洒水保洁,根据天气变化情况,晴天洒水不得少于两次,确保洒水范围有效覆盖整个码头堆场,做到不积尘不起尘。

6、严格进出港车辆管理,安排专人对出口运输车辆进行冲洗保洁,严禁带泥上路;检查进出车辆是否落实密封措施,严禁车辆超载冒载,严禁货物泼洒。

7、完成《安庆港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中含港区内港作、工程等非道路移动机械接收物处置建设方面25%建设内容。

(二)扎实开展港口码头扬尘整治超常规专项检查。

根据市大气污染防治有关要求,对照“安庆市重点港口码头管控清单”,配合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进一步加强港口环境监管,持续加大港口码头作业现场巡查检查力度,督促码头严格落实扬尘防控措施,各县市区交通运输、港航管理部门每周不少于一次码头堆场扬尘专项检查,市交通运输、港航管理部门每月不少于一次巡查,重点检查防尘抑尘措施落实情况,对发现的环境违法问题,协助属地环境保护机关从严从重予以处罚,发现一起,处罚一起,决不姑息。对超标排放、扬尘严重等污染环境违法行动实行零容忍,积极配合市环保部门开展“零点执法行动”,加大处罚力度。尤其是对蓝天行动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按照《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配合属地环境保护机关实施处罚,并立即停业整改。

(三)积极推进码头堆场视频监控系统建设。

在市财政、公管等单位的支持下,加快推进中心港区码头堆场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建设,确保年底前安装调试完毕,实现与市环保局等单位连网,科学运用“电子眼”有效监督控制港辖区散货码头堆场扬尘污染。

(四)严格考核验收。

12月初,会同市大气办,对照管控措施和第一阶段目标,对整改合格的码头企业进行考核验收。对整治效果差或环境污染问题严重的码头企业,将实行驻点监管,直至第二阶段整治目标完成。同时,积极配合市环保部门将环境违法纳入企业社会信用评价体系,实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

(一)加强宣贯力度,营造良好氛围。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要求、落实责任,加强码头扬尘污染治理和措施的宣传教育,营造港口码头进一步做好扬尘防污染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做好落实整改,完善相关措施。各单位要严格对照整治措施,及时查漏补缺,强化应急保障,做好港口码头扬尘防污染相关设备设施的完善工作。

(三)强化监督管理,构建长效机制。各单位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港口码头防污染相关制度规章,加强监督检查力度,努力构建港口码头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长效机制。

环保管理制度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为认真执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环境方针,搞好本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本企业环境保护管理主要任务是:宣传和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充分、合理地利用各种资源、能源,控制和消除污染,促进本企业生产发展,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使企业的经济活动能尽量减少对周围生态环境的污染。

3、保护环境人人有责。企业员工、领导都要认真、自觉学习、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正确看待和处理生产与保护环境之间的关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提倡车间清洁生产、循环利用,从源头上尽量消灭污染物,并认真执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1、根据环境保护法,企业应设置环境保护管理机构,企业环保技术人员全面负责本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改善企业环境状况,减少企业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并协调企业与政府环保部门的工作。

2、建立企业环境保护组织机构,由企业领导和企业环保员组成,定期召开企业环保情况报告会和专题会议,负责贯彻会议决定,共同搞好本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

3、企业环境保护机构应配备必须的环保专业技术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设置一名厂级领导来分管环境保护工作,并指定若干名专职、兼职环保技术员,协助领导工作。

1、企业环保工作由分管环保领导主管,搞好企业内的环保工作,并直接向企业负责人负责。

2、环保人员要重视防治“三废”污染,保护环境。要把环境保护工作作为生产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到日常生产中去,实行生产环保一起抓。

3、环境保护工作关系到周边环境和每个职工的身体健康及企业生产发展,企业员工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工作制度,任何违反环保工作制度,造成事故者,必根据事故程度追究责任。

4、防止“三废”污染,实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所有造成环境污染和其它公害的车间都必须提出治理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加以实施,企业在财力、物力、人力方面应及时给予安排解决。

5、对环保设施、设备等要认真管理,建立定期检查、维修和维修后验收制度,保证设备、设施完好,运转率达到考核指标要求。

6、在下达企业考核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同时,把环保工作作为评定内容之一。

7、凡新建、扩建、改造项目中的“三废”治理和综合利用工作所需资金、设备材料,必须同时列入计划,切实予以保证,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借口排挤“三废”治理和综合利用工程的资金、设备、材料和人力等。

1、本企业环保机构职责:

(1)、在企业分管领导负责下,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环保方针、政策和法规,负责企业本企业环保工作的管理、监察和测试等。

(2)、负责组织制定环保长远规划和年度总结报告。

(3)、监督检查本厂执行“三废”治理情况,参加新建、扩建和改造项目方案的研究和审查工作,并参加验收,提出环保意见和要求。

(4)、组织企业内部环保检查,掌握原始记录,建立环保设施运行台帐,做好环保资料归档和统计工作,按时向上级环保部门报告。

(5)、对员工进行环保法律、法规教育和宣传,提高员工的环保意识,并对环保岗位进行培训考核。

1、凡本企业员工,在环境保护工作中,成绩明显者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2、凡本企业员工玩忽职守,任意排放企业“三废”,造成污染环境事件,按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论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赔款,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1、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等部门文件有抵触时,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2、本管理制度属企业规章制度的一部分,由企业负责贯彻落实和执行。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并监督、检查。

环保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7号)、《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环境保护部财税〔20xx〕61号)、《山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晋财预〔20xx〕70号)和《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财政专项资金分配职责规定的通知》(晋财办〔20xx〕24号)等规定,结合我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安排的纳入预算管理的排污费、排污权专项收入和预算内资金安排的污染防治资金用于全省范围内环境保护支出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环境保护以当地投入为主,省级专项资金予以适当支持。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工作,并组织各相关部门做好环境保护项目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指技术、工艺等符合环保产业政策及清洁生产要求的重点行业、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包括纳入各级环境保护规划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实现污染物减量化排放的各类污染防治和技术改造项目。

(二)区域性污染防治项目。指重点区域、流域实施污染防治及环境综合整治项目。

(三)符合国家政策导向,对环境保护工作具有重要影响的环境治理新技术、新工艺、ppp模式、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推广应用示范项目。

(四)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限于排污权专项收入安排)。

(五)其他污染防治项目。

第五条省级环保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或“项目申报法”方式分配。“因素法”方式通过资金分配因素测算切块下达,并明确资金用途。“项目申报法”方式分配通过“以奖代补”、“专项补助”等方式下达。

第六条“因素法”分配方式,由省环保厅按照各设区的市环境治理工作任务需求、上年度上缴排污费金额、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环境质量状况、以往年度项目执行情况等提出分配因素、权重、分配公式并商省财政厅同意后,由省环保厅提出专项资金分配计划。分配因素、权重等可根据当年环保工作重点和任务调整。

第七条“项目申报法”分配方式,实行项目库管理制度,省环保厅负责建立省级专项资金项目库。由县级环保部门按照省环保厅制定的《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组织项目申报,逐级上报省环保厅。省环保厅按照规定及程序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汇总、初审、专家评审,在择优排序的基础上研究确定具体项目并提出专项资金分配计划。

第八条省环保厅将资金分配计划以主要负责人签发的正式文件报省财政厅审核。

第九条省财政厅会同省环保厅将专项资金预算下达到省级部门或各设区的市、省直管县财政部门。对按因素法分配到各设区的市、省直管县的专项资金,由市环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环境治理任务要求,规划或方案确定的目标,按照专项资金补助范围和原则、年度支持重点和预算指标,将资金分配到具体项目,并于省级预算下达后1个月内将资金分配情况(含资金安排原则、安排依据、安排明细表等)、专家评审结论等相关资料报省环保厅。

第十条各设区的市、县(市、区)财政、环保部门要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给项目单位,并督促项目单位抓紧项目建设,认真落实配套资金,确保项目按进度实施。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项目单位对项目资金实行独立核算,严格执行国家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严禁随意改变专项资金支出用途和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项目实施实行法人责任制。项目单位要依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落实项目法人,承担项目申请、实施、验收、运行等全过程的管理职责。项目实施中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工程类项目),建立健全项目管理、技术规程和质量保证体系,确保项目质量,切实发挥投资效益。

第十三条项目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各级环境保护部门批复确定的项目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组织实施,原则上不得进行调整。确需进行调整的,项目单位应原渠道提出变更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项目执行竣工验收制度。项目完工后3个月内,项目单位应向环保部门申请项目竣工验收。按“项目申报法”拨款补助金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专项资金项目,由省环保厅组织竣工验收。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和按“因素法”安排各设区的市、县(市、区)的专项资金项目,由市县环保部门负责组织验收,并将验收有关资料报省环保厅备案。

第十五条省环保厅应科学确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省财政厅组织审核后批复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审核未通过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资金。预算执行中省环保厅应加强绩效监控,项目实施效果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应及时纠正,情况严重的暂缓或停止项目执行。

第十六条项目实施单位要对项目绩效进行自我评价,向环保部门报告本单位绩效评价工作情况,提交绩效评价报告。省环保厅负责对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并按省财政厅要求在年度结束后一个季度内提交上一年度的绩效评价报告,整改发现的问题。省财政厅负责审查省环保厅报送的绩效评价报告,或组织实施再评价,或对重点项目引入每三方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参考因素。

第十八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应接受财政、环保、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省环保厅、省财政厅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或委托项目所在地环保和财政部门(或评审机构)等方式,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对按“因素法”切块分配各设区的市、省直管县的专项资金,由市、县环保部门负责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督管理,要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督促项目单位严格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和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各设区的市应于次年1月底前向省环境保护厅报告上年度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九条凡违反国家及本办法有关规定和要求,截留、挪用、骗取专项资金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省环保厅应在门户网站或通过其他媒体渠道向社会公开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项目申报指南、绩效评价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凡此前我省有关规定和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各设区的市财政部门、环保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要求,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具体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环保管理制度

1、设立环保管理基金,每人每月100元,当月未出现环保事故,按时发放,出现事故的按情节严重处罚处理。

2、加强设备管理,严禁“跑、冒、滴、漏”的发生,对出现“跑、冒、滴、漏”造成环境污染、熏坏花草树木的每发生一次扣除车间全部环保奖金。

3、所有冲洗废水一律要收集进入污水池,冲洗地面要用喷枪以减少废水的排放量,违反规定每次罚款100元。

4、生活垃圾由统一暂存于垃圾存放区集中处理,废油、废液不能随便乱倒,一律倒入废液罐集中处理,私自乱倒的每次罚款100元。

6、保护环境,从我做起,搞好环境卫生,对各人的卫生区要坚持每天清扫,始终保持清洁,每星期五进行一次大检查,发现一次不合格扣除效益工资30元,日常检查发现四次不合格扣除效益工资30元。

7、对生产过程和实验、化验用完的试剂、包装瓶、桶、废弃物要造册登记上报,做好化学危险品“三废”的收集和回收工作,不得随意乱丢乱放。垃圾桶分类放置,禁止将易燃、易爆、有毒的废弃物倒入垃圾桶和混入垃圾收集站,对私自乱倒的每次罚款100元。

8、对出现的各种环保隐患和问题及时落实整改,本部门不能落实的,要提出整改方案和防范措施并上报主管部门审批,落实整改和技改。

9、实行奖罚制度,每年底对环保方面表现优秀者进行表彰奖励。

环保管理制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昭通市辖区范围内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和侵害公民合法环境权益的行为,都可以通过“12369”环保热线电话进行投诉、举报、揭发。

(一)登记受理:热线电话分为人工接听和录音留言相结合。上班时间热线电电话确定专人负责接听,详细记录电话内容,热情回答有关事项,询问来电人姓名、住址和联系电话。非正常上班时间热线电话采取录音留言受理投诉,信访登记人员每天上午上班时负责查询上一个工作日之后的信访投诉留言,并予立案登记。所有来电、来信、来访登记受理后,当日交分管领导批转办案人员或有关部门查办。

(二)调查取证:监察人员在接到案件后3个工作日内到现场调查取证,并作好调查记录。

(三)提出处理意见:对办理的案件,监察人员要进行案情分析,重大问题要报局办公会研究、讨论,明确责任,做到依法、秉公、科学办案。

(四)协调监督落实:复杂案件必须经局办公会议研究,由分管领导组织召开有关部门协调会,统一认识后监督污染责任方按期履行职责和义务。

(五)结案时间:一般性投诉案件在15日内结案,复杂性投诉案件在3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延期须在期限内告知投诉人未处理完毕的原因。

(六)回访:除匿名和无法联系的电话外,都应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

(七)结案归档:整理已结案的所有资料,经分管领导审查签名后交档案人员立卷。

信访投诉案件在30日内未办结,又未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办案人员被新闻媒体批评或曝光,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单位将对办案人员进行通报批评;办案人员办案及时,受到各新闻媒体表扬或者送锦旗的,单位在年度考核时将作为评选先进个人的参考依据,列入年度考核。

“12369”环保热线电话投诉案件实行急事急办制度,对一些紧急重大的信访案件,及时处理并向局领导报告。

环保卫生管理制度

环境卫生是机关管理水平和职工文明素质的综合体现,是环保局创建“四型”机关的.重要内容,为树立良好的环保形象,创造一个干净、卫生的工作环境,特制订本制度。

一、养成讲卫生、爱清洁的好习惯,做到“四不”即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果皮、纸屑、烟蒂;不乱倒垃圾;不乱写乱画;不乱摆物品(文件、报纸),尽显洁净、整齐、美观,自觉搞好环境卫生和室内卫生。

二、各科室和二级机构负责人作为卫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履行职责,组织和管理好各单位所有办公室(包括会议室、档案室、实验室、仪器室等)的卫生保洁。

三、各办公室保证每天上班后十五分钟内将卫生打扫完毕,保持室内清洁、通风、窗明几净,书箱、文具、文件、资料摆放整齐,脸盆、毛巾、纸篓干净清洁,地面无碎纸、烟头等杂物,保持舒适的卫生环境。

四、局领导办公室卫生保洁:地面适时保洁(一般每天一拖),桌椅、垃圾篓每天保洁,由门卫负责。

五、公共区域卫生:一楼、二楼楼道地面由门卫每日保洁,做到清洁无杂物;院内花草树木办公室负责适时浇灌、剪枝、除虫;二楼会议室由门卫每周一上班前集中清理一次,并在每次使用后及时打扫;院内日常卫生由门卫负责;办公室及过道窗户保洁由办公室每年集中安排打扫一次,平时有各自办公室负责保洁。

六、一楼、二楼卫生间卫生由门卫统一负责,三楼卫生间由监测站自行安排打扫,做到全天保洁,无异味。

七、自行车、电瓶车、摩托车一律整齐摆放在办公楼前平台停车线内或后院停车棚内,楼道、楼厅和过道内禁止存放各类交通工具。汽车上班期间应有序停放在办公楼前后。交通工具摆放由门卫负责统一协调、监管。

八、除本科室、本区域的卫生外,工作人员应该积极参加扫雪、植树和集中性社区、公共场所等义务劳动。

九、办公室负责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开展“周五月末”集中清扫活动,对局内环境卫生工作不定期进行检查评比,并将检查评比结果通报,对卫生工作先进的科室予以表扬,对落后的科室提出批评和改进意见。

十一、办公室负责对各办公室和门卫保洁人员的洁具配备。

十二、实行“门前三包”,局机关所有工作人员都负有门前秩序管理责任,有效制止乱停乱放等不文明行为。

十、各卫生区的卫生打扫情况将作为岗位责任制纳入年底考核范畴。

十一、未尽事宜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二、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环保管理制度

1.以总承包为首、监理公司协调、安装专业项目负责参加的多专业安全、环保、职业健康管理组织体系,组织体系的运行模式:。

1)凡是进入广场的施工人员,必须接受总承包现场安全、环保、职业健康管理各项管理制度、岗位职责,并由各专业项目负责组织对施工人员安全、环保、职业健康管理培训教育。

2)接受总承包定期和日常安排的安全、环保、职业健康管理检查,检查出的问题,由专业项目负责组织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汇报项目监理会议和总承包。

3)执行总承包项目安全、环保、职业健康管理奖罚制度,由项目监理工程师和甲方监督实施奖罚制度的落实效果。

4)专业项目负责向项目监理例会定期汇报本期安全、环保、职业健康管理情况、存在问题,解决办法,下期安全、环保、职业健康管理计划,由管理体系监督执行情况。

5)各专业负责自己作业区、生活区环境卫生干净、整洁,生产、生活区垃圾及时打扫干净,集中堆放,及时集中运输。

6)负责保护好本专业施工区域总承包商施工安全、环保设施,做到不拆除、不损坏、主动维护好自己施工区域的安全设施。

2.由总承包项目安全经理周明根代表项目安全、环保、职业健康管理体系主抓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各专业安全员,检查日常安全、环保、职业健康制度执行情况,检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环保情况,有权对不文明、环保工作做得不好的专业施工队伍或个人罚款。

3.由总包负责收集、整理项目安全、环保、职业健康管理技术资料及归档工作,各专业项目负责有责任进行积极配合。

4.项目专业施工区域不好划分的部位,应有项目监理会议组织分工,划分好各自安全、环保、职业健康管理的区域,各专业应遵守对方管理区域的安全、环保要求。

5.由总包项目安全经理负责每月对专业工程承包商的安全、环保、职业健康管理情况进行考评,考评情况在项目监理会议进行公布,对考请不合格的分包商执行罚款。

环保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7号)、《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环境保护部财税〔20xx〕61号)、《山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晋财预〔20xx〕70号)和《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财政专项资金分配职责规定的通知》(晋财办〔20xx〕24号)等规定,结合我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安排的纳入预算管理的排污费、排污权专项收入和预算内资金安排的污染防治资金用于全省范围内环境保护支出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环境保护以当地投入为主,省级专项资金予以适当支持。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工作,并组织各相关部门做好环境保护项目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指技术、工艺等符合环保产业政策及清洁生产要求的重点行业、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包括纳入各级环境保护规划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实现污染物减量化排放的各类污染防治和技术改造项目。

(二)区域性污染防治项目。指重点区域、流域实施污染防治及环境综合整治项目。

(三)符合国家政策导向,对环境保护工作具有重要影响的环境治理新技术、新工艺、ppp模式、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推广应用示范项目。

(四)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限于排污权专项收入安排)。

(五)其他污染防治项目。

第五条省级环保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或“项目申报法”方式分配。“因素法”方式通过资金分配因素测算切块下达,并明确资金用途。“项目申报法”方式分配通过“以奖代补”、“专项补助”等方式下达。

第六条“因素法”分配方式,由省环保厅按照各设区的市环境治理工作任务需求、上年度上缴排污费金额、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环境质量状况、以往年度项目执行情况等提出分配因素、权重、分配公式并商省财政厅同意后,由省环保厅提出专项资金分配计划。分配因素、权重等可根据当年环保工作重点和任务调整。

第七条“项目申报法”分配方式,实行项目库管理制度,省环保厅负责建立省级专项资金项目库。由县级环保部门按照省环保厅制定的《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组织项目申报,逐级上报省环保厅。省环保厅按照规定及程序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汇总、初审、专家评审,在择优排序的基础上研究确定具体项目并提出专项资金分配计划。

第八条省环保厅将资金分配计划以主要负责人签发的正式文件报省财政厅审核。

第九条省财政厅会同省环保厅将专项资金预算下达到省级部门或各设区的市、省直管县财政部门。对按因素法分配到各设区的市、省直管县的专项资金,由市环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环境治理任务要求,规划或方案确定的目标,按照专项资金补助范围和原则、年度支持重点和预算指标,将资金分配到具体项目,并于省级预算下达后1个月内将资金分配情况(含资金安排原则、安排依据、安排明细表等)、专家评审结论等相关资料报省环保厅。

第十条各设区的市、县(市、区)财政、环保部门要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给项目单位,并督促项目单位抓紧项目建设,认真落实配套资金,确保项目按进度实施。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项目单位对项目资金实行独立核算,严格执行国家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严禁随意改变专项资金支出用途和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项目实施实行法人责任制。项目单位要依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落实项目法人,承担项目申请、实施、验收、运行等全过程的管理职责。项目实施中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工程类项目),建立健全项目管理、技术规程和质量保证体系,确保项目质量,切实发挥投资效益。

第十三条项目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各级环境保护部门批复确定的项目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组织实施,原则上不得进行调整。确需进行调整的,项目单位应原渠道提出变更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项目执行竣工验收制度。项目完工后3个月内,项目单位应向环保部门申请项目竣工验收。按“项目申报法”拨款补助金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专项资金项目,由省环保厅组织竣工验收。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和按“因素法”安排各设区的市、县(市、区)的专项资金项目,由市县环保部门负责组织验收,并将验收有关资料报省环保厅备案。

第十五条省环保厅应科学确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省财政厅组织审核后批复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审核未通过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资金。预算执行中省环保厅应加强绩效监控,项目实施效果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应及时纠正,情况严重的暂缓或停止项目执行。

第十六条项目实施单位要对项目绩效进行自我评价,向环保部门报告本单位绩效评价工作情况,提交绩效评价报告。省环保厅负责对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并按省财政厅要求在年度结束后一个季度内提交上一年度的绩效评价报告,整改发现的问题。省财政厅负责审查省环保厅报送的绩效评价报告,或组织实施再评价,或对重点项目引入每三方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参考因素。

第十八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应接受财政、环保、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省环保厅、省财政厅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或委托项目所在地环保和财政部门(或评审机构)等方式,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对按“因素法”切块分配各设区的市、省直管县的专项资金,由市、县环保部门负责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督管理,要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督促项目单位严格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和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各设区的市应于次年1月底前向省环境保护厅报告上年度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九条凡违反国家及本办法有关规定和要求,截留、挪用、骗取专项资金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省环保厅应在门户网站或通过其他媒体渠道向社会公开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项目申报指南、绩效评价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凡此前我省有关规定和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各设区的市财政部门、环保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要求,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具体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环保管理制度

实验室为切实履行国家、地方环境保护法规和制度,落实专人负责环境保护工作,建立健全本校实验室排污管理规章制度和环境保护责任制,加强相关教学人员和学生的环保教育和培训工作,把环境保护工作、尤其是实验室排污管理纳入学校日常工作计划,将实验室污染防治费用纳入学校年度预算。

1.实验室应定期登记和汇总本实验室各类试剂采购的种类和数量,存档、备查并报学校和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验室教学活动中产生和排放的废气、废液、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物,应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申报登记、收集、运输和处置。严禁把废气、废液、废渣和废弃化学品等污染物直接向外界排放。

2.实验室中易燃易暴及腐蚀性的物品的暂存、交换、运送和处置,应严格执行转移联单制度,接触危险物品的实验室器皿、包装物等,必须完全消除危害后,才能改为他用或废弃。禁止将废弃药品以及已受污染的器皿等转移给不具备污染治理条件的单位或个人使用;禁止丢弃有毒有害固体废物、废液等。

3.实验室应采用无毒、无害的试剂,采用试剂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实验方法和设备。

4.实验完毕后,要认真清点整理好教学仪器、药品及其它设备,玻璃仪器要刷洗干净,摆放整齐,并向教师询问仪器、药品禁止使用情况及问题,经教师或实验教师验收并得到允许后,方可离开实验室。

5.要爱护公共财物,小心使用教学仪器和实验设备,注意节约药品和水电。

环保管理制度

建立公司环保管理制度,确保生产过程中的污染物和噪声经处理后达标排放,使生产不致对周围环境造成有害的影响。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三废”环节。

生产部、工程部及各生产车间。

4.1“三废”定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或有害影响的废水、废气、废渣。

4.2生产部具体负责日常的“三废”治理和环境保护工作,符合达标的排放源应竖立合格排放标志。

4.3设立“三废”处理人员岗位负责制,实行严格的奖、罚制度。

4.4生产部负责维护环保治理设施,在环保治理设施一旦出现故障时,有“三废”外排的生产工序必须停产,以杜绝污染物排放的出现。

4.5定期进行环保技术业务培训,以提高工作人员的技术素质水平。

4.6搞好工厂绿化,改善生产区及周围环境,接受市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4.7废水方面。

4.7.1纯化水站:树脂再生后的废酸、废碱、纯化水罐清洗用的废酸或废碱。

4.7.2锅炉房消烟除尘废水。

4.7.3车间生产产生的废水及生活污水。

4.7.4纯化水站、锅炉房及车间产生废水直接进入废水处理站,经处理达标后排放或再利用,生活污水经过滤池滤过达标后排放。

4.8废气方面:锅炉燃烧产生的含烟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经水幕除尘处理。

4.9生产车间产生的废包装材料及锅炉煤渣采取出售的方法,不另设堆放场。

4.10空调机、空压机及锅炉引风机等动力设备采用隔音、吸音及减振等治理措施。

4.11公司内危险品必须按照有关危险品的管理规定贮存、保管以及销毁等,不得对生产区及其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环保管理制度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要求,为搞好中燃连云港有限公司的环境保护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中燃连云港有限公司环境保护管理主要任务是:宣传和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充分、合理地利用各种资源、能源,控制和消除污染,促进公司生产发展,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使公司的经济活动能尽量减少对周围生态环境的污染。

第三条保护环境人人有责。公司员工、领导都要认真、白觉学习、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正确看待和处理生产与保护环境之间的关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提倡车间清洁生产、循环利用,从源头上尽量消灭污染物,并认真执行锥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根据环境保护法,公司安全技术部为环境保护和环境监测机构,环保技术人员全面负责本公司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和监测任务,改善环境状况,减少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并协调公司与政府环保部门的工作。

第五条建立公司环境保护网,由公司领导和环保员组成,定期召开公司环保情况报告会和专题会议,负责贯彻会议决定,共同搞好本公司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六条公司环境保护机构应配备必须的环保专业技术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公司分管安技的副总经理负责公司环境保护工作,并指定若干名专职环保技术员,协助领导工作。环保机构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第七条公司环保工作由分管环保领导主管,搞好公司内的环保工作,并直接向总经理负责环保事项。

第八条环保人员要重视防治兰废”污染,保护环境。要把环境保护工作作为生产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到日常生产中去,实行生产环保一齐抓。

第九条环境保护工作关系到周边环境和每个职工的身体健康及公司生产发展,公司员工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工作制度,任何违反环保工作制度,造成事故者,必根据事故程度追究责任。

第十条防止花废”污染,实行锥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所有造成环境污染和其它公害的车间都必须提出治理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加以实施,公司在财力、物力、人力方面应及时给予安排解决。

第十一条对环保设施、设备等要认真管理,建立定期检查、维修和维修后验收制度,保证设备、设施完好,运转率达到考核指标要求,并确保备品备药的正常储备量。

第十二条在下达公司考核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同时,把环保工作作为评定内容之一。

第十三条凡新建、扩建、改造项目中的兰废”治理和综合利用工作所需资金、设备材料,必须同时列入计划,切实予以保证,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借口排挤兰废”治理和综合利用工程的资金、设备、材料和人力等。

第十四条安全技术部环保工作职责:

1、在分管领导负责下,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环保方针、政策和法规,负责公司本公司环保工作的管理、监察和测试等。

2、负责组织制定环保长远规划和年度总结报告。

3、监督检查本公司执行兰废”治理情况,参加新建、扩建和改造项目方案的研究和审查工作,并参加验收,提出环保意见和要求。

4、组织公司内部环境监测,掌握原始记录,建立环保设施运行台帐,做好环保资料归档和统计工作,按时向上级环保部门报告。

5、对员工进行环保法律、法规教育和宣传,提高员工的环保意识,并对环保岗位进行培训考核。

第五章奖励和惩罚。

第十五条凡本公司员工,在环境保护工作中,成绩明显者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十六条凡本公司员工玩忽职守,任意排放公司“三废”,造成污染环境事件,按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论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赔款,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游船码头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港口经营行为,维护港口经营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港口经营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港口经营,是指港口经营人在港口区域内为船舶、旅客和货物提供港口设施或者服务的活动,主要包括下列各项:

1.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

2.为旅客提供候船和上下船舶设施和服务;

4.为船舶进出港、靠离码头、移泊提供顶推、拖带等服务;

5.为委托人提供货物交接过程中的点数和检查货物表面状况的理货服务;

7.从事港口设施、设备和港口机械的租赁、维修业务。

(二)港口经营人,是指依法取得经营资格从事港口经营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三)港口设施,是指为从事港口经营而建造和设置的建(构)筑物。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港口所在地设区的市(地)、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具体实施港口行政管理的部门负责该港口的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本款上述部门统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五条国家鼓励港口经营性业务实行多家经营、公平竞争。港口经营人不得实施垄断行为。任何组织和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实施地区保护和部门保护。

第二章资质管理

第六条从事港口经营,应当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

实施港口经营许可,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和公开透明的原则,不得收取费用,并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从事港口经营(港口理货、船舶污染物接收除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

2.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务的,应当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雨、雪的候船和上、下船设施;

3.为国际航线船舶服务的码头(包括过驳锚地、浮筒),应当具备对外开放资格;

(三)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八条从事港口理货,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是依法在国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港口理货经营地域为申请人所在地的行政区域;

(四)具有符合相关通用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

(五)具备与港口理货业务相适应的,能与港航电子数据交换中心和电子口岸顺利进行数据传输的理货信息系统和技术装备。

第九条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四)使用船舶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的,应当拥有至少一艘不低于300总吨的适应船舶污染物接收的中国籍船舶;使用港口接收设施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的,港口接收设施应处于良好状态;使用车辆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的,应当拥有至少一辆垃圾接收、清运专用车辆。

第十条从事港口装卸和仓储业务的经营人不得兼营理货业务。理货业务经营人不得兼营港口货物装卸经营业务和仓储经营业务。

第十一条申请从事港口经营,应当提交下列相应文件和资料:

(一)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

(二)经营管理机构的组成及其办公用房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四)使用港作船舶的,港作船舶的船舶证书;

(五)负责安全生产的主要管理人员通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培训证明材料;

(六)证明符合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从事港口理货业务的,应当提供上述(一)(二)项规定的材料和证明符合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经营的,应当提供上述(一)(二)项规定的材料和证明符合第九条规定条件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第十二条申请从事港口经营(申请从事港口理货除外),申请人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符合资质条件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港口经营许可证》,并通过信息网络或者报刊公布;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行政许可,并应当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港口经营许可证》应当明确港口经营人的名称与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项目、经营地域、主要设施设备、发证日期、许可证有效期和证书编号。

《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第十三条申请从事港口理货,应当向港口所在地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和相关材料后,可根据需要征求相关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意见。相关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反馈意见。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人的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并通过信息网络或者报刊公布;不予许可的应当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作出许可决定的同时,应当将许可情况通知相关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港口经营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五)申请事项属于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经营业务许可申请。

受理或者不受理经营业务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许可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五条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经营范围从事港口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港口经营人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就变更事项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或者第十三条规定办理许可手续,并到工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港口经营人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办公地址的,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换发《港口经营许可证》。

第十七条港口经营人应当在《港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30日以前,向《港口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申请办理《港口经营许可证》延续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港口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

(二)除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外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港口经营人停业或者歇业,应当提前30个工作日告知原许可机关。原许可机关应当收回并注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经营管理

第十九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保证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的完好、畅通。

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核定的功能使用和维护港口经营设施、设备,并使其保持正常状态。

第二十条港口经营人变更或者改造码头、堆场、仓库、储罐和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等固定经营设施,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相应手续。依照有关规定无需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从事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的经营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旅客运输的安全、快捷、便利,保证旅客基本生活用品的供应,保持良好的候船条件和环境。

第二十二条港口经营人应当优先安排抢险、救灾和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港口作业。

政府在紧急情况下征用港口设施,港口经营人应当服从指挥。港口经营人因此而产生费用或者遭受损失的,下达征用任务的机关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二十三条在旅客严重滞留或者货物严重积压阻塞港口的紧急情况下,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进行疏港。港口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采取措施,进行疏港。港口内的单位、个人及船舶、车辆应当服从疏港指挥。

第二十四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制定可能危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建立健全港口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体系。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前款规定制定的各项预案应当予以公布,并报送交通运输部和上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港口经营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部有关港口安全作业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规章制度,确保安全生产。

港口经营人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并保障组织实施。

港口经营人按照前款规定制定的`各项预案应当报送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港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六条港口经营人从事港口经营业务,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为客户提供公平、良好的服务。

第二十七条港口经营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港口经营价格和收费的规定,应当在其经营场所公布经营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国家规定的港口经营票据。

第二十八条港口经营人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排挤竞争对手,限制或者妨碍公平竞争;不得对具有同等条件的服务对象实行歧视;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他人接受其提供的港口服务。

第二十九条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交纳港口行政性收费。

港口经营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港口经营人摊派或者违法收取费用。

港口经营人有权拒绝违反规定收取或者摊派的各种费用。

第三十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做好港口行政性收费的征管工作,保证港口行政性收费征收到位,并及时足额解缴。

港口行政性收费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十一条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如实提供港口统计资料及有关信息。

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交通运输部和上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报送港口统计资料和相关信息,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建设港口管理信息系统。

上述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为港口经营人保守商业秘密。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港口安全生产情况和本规定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的结果向社会公布。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旅客集中、货物装卸量较大或者特殊用途的码头进行重点巡查。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被检查人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本规定的监督管理,切实落实法律规定的各项制度,及时纠正行政执法中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三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向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并可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对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保密。

监督检查人员实施监督检查,应当两个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

第三十四条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接受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隐匿、谎报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的;

(二)未经依法许可,经营港口理货业务的;

(三)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情节严重的,由港口所在地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吊销港口理货业务经营许可证,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经检查或者调查证实,港口经营人在取得经营许可后又不符合本规定第七、八、九条规定一项或者几项条件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经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港口经营人不优先安排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作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港口经营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关于安全生产规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港口经营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进行调查,并协助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四十一条港口经营人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不及时和不如实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供港口统计资料及有关信息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给予港口经营许可的;

(二)发现取得经营许可的港口经营人不再具备法定许可条件而不及时吊销许可证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未经依法许可从事港口经营的行为,不遵守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行为,危及港口作业安全的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第四十三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违法干预港口经营人的经营自主权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向港口经营人摊派财物或者违法收取费用的,责令退回;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港口经营许可证》的式样由交通运输部统一规定,由省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负责印制。

第四十五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制定的港口章程应当在公布的同时送上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部备案。

第四十六条港口引航适用《船舶引航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10号)。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应当同时遵守《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9号)。

第四十七条本规定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沿海码头靠泊能力管理规定解读——关于管理职责分工#e#

《规定》将减载靠泊等级的核定权限放在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主要基于两方面的考虑。一是按照中央关于简政放权的精神,充分发挥地方管理部门作用,交通运输部仅负责制定规则和监督,不负责具体的核定工作。二是考虑到这项工作政策性和技术性都较强,因此将组织核定的权限定为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参与具体的工作。

考虑到码头靠泊能力核定涉及船舶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明确,码头减载靠泊能力等级的核定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牵头,海事管理机构等单位参加,共同就码头靠泊能力等级和船舶通航安全两方面一并复核,一次性核定靠泊能力等级和具体的限定条件,避免重复,减轻企业负担。对核定后码头靠泊不超过核定允许进行减载靠泊的最大船舶吨级范围内、符合靠泊限定条件的船舶,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海事管理部门不再进行重复论证或核定。

在监管上,《规定》明确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履行现场监管。对不符合《规定》的,港口经营人不得安排生产作业,引航机构不得提供引航服务,管理部门严格把关监督。

车间环保管理制度

为规范生产车间的现场卫生管理、人员卫生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适用于生产车间的.日常卫生清理、维护和管理工作

3.1、车间卫生要求

3.1.1、每班生产结束后,必须彻底将生产设备、工器具、地面、墙壁、排水沟等打扫干净,所用物品摆放整齐,车间内不得堆放杂物,保持一个卫生、干净、整洁的环境。生产过程中不间断随时清扫、整理。

3.1.2、车间内所有的门窗、玻璃、窗台应随时保持清洁干净,每星期彻底清扫车间卫生。

3.1.3、车间应每天用水喷洒1次,以清洁空气。

3.1.4、不得将与生产无关的个人物品带入车间,严禁在车间内吃零食、吸烟,不得随地吐痰、闲聊、打斗、大声喧哗、玩手机、翻阅书报画册。

3.1.5、车间整洁、无杂物、空气新鲜、地面洁净、无积水、设备无油污、无粉尘。

3.1.6、车间内不得堆放废弃物,装溶液用的桶必须加盖。

3.1.7、工作时落地原料必须及时清扫妥善处理。

3.1.8、生产车间所有的窗必须安装纱窗,防止蚊、蝇等进入现场,纱窗如有损坏应及时修补或更换,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准打开纱窗。

3.1.9、工作中产生的垃圾,必须放入车间内的临时存放袋、箱中,每天上午、下午(下班前)二次将生产区域的垃圾清理出车间。

3.1.10、未用的原料、辅料及时清理、堆放整齐。

3.1.11、各种半成品用转运箱、输送平板及垃圾箱保持清洁。

3.1.12、产品包装(塑料包装袋、产品标签和纸板箱)保持清洁、摆放整齐。 车间应做到:

a、地面清洁、无灰尘、无垃圾、无污迹、无积水、无死角。

b、墙壁(角)和天花板清洁、无污染、无蛛网、无死角。

c、门窗明亮干净、无积灰、无污迹、无蛛网。

d、照明灯具保持清洁,无灰尘积压。

e、桌凳保持干净,物品堆放整齐。

f、水池及地下水道清洁、排水畅通、无阻塞现象。

g、车间四周责任区内清洁、无垃圾、无烟蒂。

h、设备、线路每周进行一次日常保养,含清洁清理的内容,做到表面目视无灰尘、油渍、污渍等异物。

i、工具、容器、模具、搬运工具等按指定地点摆放整齐,并保持其清洁。

3.2、人员卫生管理的要求

3.2.1、未经允许,非生产人员一律不得私自进入车间。

3.2.2、进入车间人员(包括车间管理人员)穿戴整齐,执行三不进制度,即:“不穿工作服、不穿工作鞋、不戴工作帽一律不得进入车间”。

3.2.3、新入职的车间员工必须到正规的医院进行体检,体检合格并经卫生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在职员工每年必须进行一次体检。

3.2.4、车间工作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

3.2.5、着装正确,头发不外露,衣帽整洁干净,做到勤洗勤换。

环保管理制度

临沂市就四大环境污染源及环境安全等出台了《临沂市大气污染防治20条加严措施》。措施如下:

(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落实“三个一批”措施。一是限期治理一批,对钢铁、焦化、电力、建陶、水泥等重点企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粉尘、烟尘、无组织排放废气等不能稳定达到山东省大气污染物地方排放标准的,实施限期治理。二是停产治理一批,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和偷排偷放的实施停产治理。三是关停拆除搬迁一批,对停产治理期限内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实施关停、拆除;对城区内现有重点污染企业列入搬迁计划,逐步实施搬迁。

(2)土小企业关停、拆除。对外环线以内小铸造、小石灰窑、小页岩砖、小陶瓷、小钢铁等高耗能、高污染的企业坚决关停、拆除,防止死灰复燃。

(3)严格行业环境准入。外环线以内一律停止审批新上燃煤项目;五区内未批先建项目一律停止建设,严控新增污染物排放的新上项目、新增产能。其他新上项目环保设施必须严格落实“三同时”制度。

(4)狠抓施工工地扬尘治理。所有施工工地必须严格落实“六个100%”(施工现场围挡率、进出道路硬化率、工地物料篷盖率、场地洒水清扫保洁率、密闭运输率、出入车辆清洗率达到100%),视频监控设施联网贯通且正常运行。混凝土搅拌站要落实“粉料仓除尘、料场全封闭、车辆冲洗”要求,9月30日之前未达到要求的,外环线内一律取缔,外环线外停产治理。

(5)狠抓渣土、散装物料运输扬尘治理。渣土运输车实行集中挂靠、统一管理,严禁个人、社会闲杂车辆上路营运;渣土运输车必须按照指定时间和路线行驶,一律实行全封闭运输。加大夜间执法检查力度,违规车辆一律查扣一个月以上。一经查扣,相关施工工地停工三个月以上。散装物料一律密闭运输,防止抛洒遗漏,违规车辆一律查扣一个月以上。

(6)狠抓城区道路扬尘治理。外环线内主次干道使用高压清洗车辆进行清洗冲刷,每3天至少清洗一次;除雨天外,每日全路段至少洒水保洁2次。

(7)裸露土地绿化。对主城区范围内裸露地面及临时闲置土地进行硬化或绿化。

(8)加快黄标车淘汰步伐。年内完成6.6万辆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任务(以山东省财政厅、公安厅、环保厅、商务厅、交通运输厅5部门统计数据为准),淘汰率进入全省前3位;外环线内黄标车一律禁行。

(9)严格实行环保标志管理。全面落实机动车先环检、再安检措施,尾气不达标的一律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年检手续;开展机动车排气路检、抽检,比例不低于在用机动车保有量的5%。

(10)开展车用油品专项治理。油品不达标的加油站,一律停业整顿。

(11)全面整治燃煤锅炉。外环线内10吨/小时及以下燃煤小锅炉一律拆除,或限期改用电、气锅炉;开展西部板材业锅炉集中整治,不能集中供热的,限期改用电、气锅炉。

(12)落实高污染燃料禁燃措施。在禁燃区内,严禁新建使用高污染燃料项目;已建成的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一律拆除或限期改用电、气锅炉。

(13)大力推行城区集中供热。加快集中供热管网建设步伐,年内新增供热能力1000万平方米。

(14)严格油烟排放管控。外环线内所有宾馆、饭店、食堂等餐饮业油烟排放单位,8月31日前必须全部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和专用烟气排放管道,逾期未完成的,责令餐饮业油烟排放单位停业整顿3个月以上。

(15)禁止露天烧烤。对烧烤摊点进行总量控制,城区范围内严禁新增烧烤摊点。露天烧烤一律改为室内烧烤(使用环保型无烟炉具的限期1年内改为室内)。室内烧烤废气必须集中处理,配套油烟净化设备。无环保型无烟炉具和不正常使用环保型无烟炉具油烟净化设施的,一经发现,没收全部生产经营设备,取消饮食业从业资格。空气自动监测站周边2公里范围内严禁从事烧烤经营活动。

(16)强化节能环保刚性约束。对未通过能评、环评的项目,一律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办理工商注册,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提供贷款支持,不得供电供水。违反规定的,由纪检监察等部门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17)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大力推行排污企业公开承诺制,所有排污企业一律在门口显著位置设立承诺牌,强制实行污染物排放信息公开。各县区须与所有排污企业签订责任书。

(18)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对偷排偷放企业实施严管重罚,查处超标一次予以顶格处罚,停电停产或停止施工3个月;第二次超标坚决关停。

(19)严格实行责任追究。自20xx年8月1日起,对市级及以上查处同一企业违规、超标2次的,在严肃查处企业的同时,一并追究相应县区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的责任,县区查处同一企业违规、超标2次的,一并追究相应镇街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的责任。

(20)加强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在连续性异常天气情况下,根据污染等级及时采取重污染企业限产停产、机动车限行、施工工地停工等措施。

严格产业环境准入。要提高环保准入门槛,从项目立项抓起,严格限制“两高一资”项目落地。对达不到环评要求的项目,宁可忍一时之痛坚决放弃,也绝不能追求片面发展破坏环境。外环线以内一律停止审批新上燃煤项目;五区内未批先建项目一律停止建设,严控新增污染物排放的新上项目、新增产能;其他新上项目环保设施必须严格落实“三同时”制度。各县区对发展方式要重新审视,新上项目不得新增工业废气排放总量,做不到的一律不准落地。

淘汰落后产能。要以壮士断腕的勇气和决心,按照国家发布的工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加快淘汰钢铁、火电、水泥等过剩产能,对没有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县区,要严格实行项目“区域限批”,切实降低市区、县城周边的污染物排放强度。

优化工业布局。要按照主体功能区划要求,合理确定重点产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严格控制生态脆弱或环境敏感地区建设“两高”项目。要结合产业布局调整,加快重污染企业加快退城入园步伐,对市区内重污染企业实施搬迁改造,引导和推动工业项目向园区集中。

游艇码头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游艇的服务与管理,维护国-家-安-全,促进游艇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非经营性活动的游艇及其乘员在海南航行、停泊、出入境和游艇俱乐部(游艇会)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口岸查验机关是指派驻海南口岸的海事管理机构、海关、检验检疫机构、边防检查机关。

第二章 检验、登记

第四条 游艇在海南水域航行应持有有效的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或者国家认可的其他适航性证明文件。

游艇应当在其检验证书或检验报告所确定的适航范围或相当的航区内航行。未持有上述检验证书或检验报告的境外游艇,可向海南船检机构申请核发游艇适航性证明文件或检验报告。

第五条 对于持有国家认可的游艇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进口游艇,检验时依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可免予提供图纸资料。

第六条 住所不在海南的游艇所有人,依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可以在海南申请办理游艇船舶登记手续。

第三章 安全保障

第七条 游艇驾驶人员应持有有效的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方可在海南水域驾驶游艇。

持有境外海事主管当局或其授权机构颁发的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的境外居民,依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可在海南水域短期内(7日)驾驶游艇,无需换证。

需长期在海南水域驾驶游艇的境外居民,应当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第八条 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依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对境外游艇可不实行强制引航。

第九条境外游艇可以在经主管机关批准开放的港口、游艇码头、停泊点、海上游览景区停靠,开展游览观光活动。不得在非开放的港口停靠并上下人员。

第十条 在海南水域活动的游艇,应配备艇载定位识别等装置,配备的装置应当保持正常工作状态,不得擅自关闭、拆卸。

第十一条游艇在航行中临时停泊,应不妨碍其他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不得在主航道、禁航区、安全作业区及其他公布的禁止停泊水域停泊。

第十二条 游艇遇险或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游艇驾驶员及其他乘员应立即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出入境游艇在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等情况时,还应向边防检查机关报告。

第十三条 游艇供受油应遵守船舶供受油作业的有关规定,落实安全措施,确保供受油设备设施良好可用。

第十四条 游艇不得向水域排放油类物质、生活污水、垃圾、动植物废弃物和有毒有害物质。

第十五条 游艇码头和系泊点应当制定有关安全和防治污染的管理制度,按要求配备防治污染设备和器材,并依法经过验收。

第十六条 举行游艇水上大型活动,组织单位应事先拟定活动计划,提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备,申请发布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

有境外游艇参与的'活动,应同时向其他口岸查验机关报告。

第四章 出入境管理

第十七条 入境游艇在抵达口岸前,应当依法向拟抵达口岸的海事管理机构和其他口岸查验机关报备。

境外游艇进出海南水域,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办理一次进、出口岸手续,期间在海南各开放口岸之间航行,免予办理进出口岸海事批准手续。

第十八条 入境游艇应当依法在开放口岸或经批准临时办理出入境手续的游艇码头或靠泊点接受检查。

入境游艇应当依法在抵达后24小时内办理入境查验手续。未办理入境手续前,不得上下人员、装卸物品。

第十九条进出境游艇应当依法接受海关监管,并办理相关手续。上下进出境游艇的人员携带物品的,应当依法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接受海关监管。对进出境游艇及所载物品的监管,按照海关相关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在国内外无重大疫情的情况下,入境游艇可以依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申请电讯检疫、锚地检疫、靠泊检疫,特殊情况下应接受指定地点检疫。

不具备悬挂检疫信号条件的境外游艇,依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经检疫查验合格后可入境。

缺失《船舶免予卫生控制措施证书/船舶卫生控制措施证书》的境外游艇,依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查验入境后补办证书。

第二十一条 从国内其他口岸进入海南的境外游艇,凭上一口岸查验机关签发的相关文件办理进口岸手续。

第二十二条 出入境游艇驾驶员、工作人员、乘员,凭有效证件,依法办理相应的入出境(港)手续。

第二十三条依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境外游艇在港口停泊期间,登艇人员免办《登轮许可证》;境外游艇邀请人员前往邻近开放水域游览并返回本港口的,经边防检查机关批准免办《登轮许可证》;境外游艇邀请人员前往海南其他港口,应办理《登轮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游艇不得携带国家规定禁止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入境,境外游艇携带的禁止进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应由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封存或作无害化处理。其他动植物及其产品经检疫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五条境外游艇在海南水域航行、停泊期间,发现受染病人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且死因不明的,应当依法立即向检验检疫机构报告,接受临时检疫,并向边防检查机关报告。

第二十六条出入境游艇在海南开放口岸或特许水域航行、停泊期间,不得擅自拆封、使用口岸查验机关封存在艇上的物品。口岸查验机关依法登艇检查时,游艇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条 出入境游艇航行前应当事先向口岸查验机关报备航行计划。计划如有变更,应当提前重新报告。

第二十八条 境外游艇在入境港附近开放水域游览后返回原港口的,边防检查机关依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免予办理进港手续。

境外游艇在海南各口岸之间转港,依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提前向出入口岸的边防检查机关报告拟前往的口岸及预计抵达时间等信息,经批准后即可转港。

第二十九条 境外游艇前往省外的国内其他口岸,应依法向口岸查验机关申请办理出港手续。

第三十条 游艇出境应当在最后离开的开放口岸或经批准可临时办理出入境手续的游艇码头或靠泊点依法办理出境手续。

游艇应当提前向口岸查验机关申请办理出境手续,办理出境手续后不得上下人员、装卸物品,出现人员变动等情况,应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一条境内制造的游艇以自航形式在海南出口境外,可持有我国相关机构签发的临时国籍证书和检验证书或境外政府机构或其授权的机构签发的登记和检验证书,也可持有境外政府机构或其授权机构认可的产品认证证明。

第五章 游艇俱乐部(游艇会)

第三十二条 设立游艇俱乐部(游艇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相应的游艇停泊码头和设施;

(二)拥有专业的管理队伍;

(三)具有对游艇进行日常检修、维护、保养的服务设施和安全保障能力;

(四)具有游艇废弃物、残油、垃圾的回收和处理能力;

(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符合要求的应急预案和落实措施;

(六)办理游艇出入境业务的国际游艇俱乐部(游艇会),在相应的游艇停靠码头配备出入境查验设施和安全信息管理系统。

第三十三条设立游艇俱乐部(游艇会)应经省交通管理部门审核条件,依法注册后应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涉及出入境游艇业务的,还应向其他口岸查验机关和省口岸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游艇俱乐部(游艇会)应当承担下列责任和义务:

(四)督促或协助游艇办理相关手续;

(五)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七)妥善安排游艇防台风等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游艇是指游艇所有人自身用于游览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的具备机械推进动力装置的船舶。

第三十六条 从事经营性活动游艇的管理,按照营运船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事项,按照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进出港管理:由游艇俱乐部统一向海事局办理。 

船舶驾驶证:海事局办理。 

帆船的进出港:小型帆船的进出港一般没有什么特别的规定,只要在指定水域内活动,一般都没有什么问题。带动力的大型帆船的进出港,按照游艇办理。

环保管理制度

一、环境保护,人人有责。加强环保宣传教育,努力提高全体员工的环保意识,利国、利民、利已。环保管理制度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而制订。

二、建立健全环保管理制度,是保护和改善工作环境,保障员工身体健康,实现公司、厂区居园绿化,维护周边群众利益,提高公司经济效益,保持公司年产值每年增值。

三、本制度适用于在生产过程中废水、尾气、粉尘、废渣的排放管理和化学危险品的贮存、运输、使用的管理。

四、环保管理制度是在总经理的统一领导下,实现预防和治理环境污染的一项重要措施。公司环保主管代总经理行使环保职权,有权决定停车,以防止可能出现的环保问题,公司任何人必须无条件服从。

一、总经理职责。

2,负责建立环保管理相应的组织机构,并明确其职责;。

3,提供充分的资源,包括人力配备;。

4,负责重大环保事故的处理。

二、公司环保主管职责。

1,对为保证环保工程的工艺手段和技术资料的质量负责;。

2,定期听取汇报,及时指导工作;。

3,组织审核环保制度和环保措施计划,并安排实施;。

4,负责重大环保事故的调查、分析、报告和处理;。

5,定期组织环保及安全文明大检查工作。

三、制造部部长职责。

3,组织并参加本单位各类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并及时上报;。

4,加强环保组织领导,支持环保管理员工作。

四、制造部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上报有关环保管理的政策、法令、法规;。

3,参加新建、扩建及大修工程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6,负责重大环保事故的统计分析,参加事故调查分析,有权对违章人员和事故责任者处以经济处罚。

五、部级环保主管职责。

1,负责环保管理制度、环保计划、环保操作规程的监督实施;。

2,负责建立“三废处理台帐”;。

4,参与对违反操作规程造成污染的人和事进行调查分析,有权对责任者提出经济处罚;。

5,参加重大污染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善后处理。

六、班组长环保职责。

2,督促员工合理使用劳保用品,正确使用各种防护用具;。

3,负责贯彻、落实公司和厂部的环保管理制度和决定。

公司总经理直接领导环保工作,设立“企管部”为环保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公司的环保工作。综合部、经营部等职能部门协助环保部长做好本部门环保工作,对总经理负责。部长为本部环保第一责任人,对公司总经理负责。厂部现场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环保工作。各操作班组长为本班组环保责任人,对厂长负责。各操作工为环保工作实施人,对班组长负责。

组织机构:

公司成立环保管理委员会,同时设立公司级、厂级、班组级环保管理员。

主任:徐新建。

副主任:胡茂横、陈建中。

成员:王学斌、徐进珍、应志毅、杨录全、宋广州。

制造部。

组长:徐进珍。

副组长:应志毅、罗富德。

成员:淡社民、夏金星、朱龙山、李承武。

五、班组级环保管理员:操作班各班班长。

环保管理制度

本制度规定了xx开关电器有限公司安全绩效的考核要求,旨在确保公司安全生产目标、指标的顺利实现,总结推广安全生产管理经验,激励各级领导干部和员工奋发进取,自觉地搞好安全生产工作,持续改进安全绩效。

本制度适用于xx开关电器有限公司各部门和员工的考核管理。

2、管理职责。

1)公司总经理负责安全、环保绩效考核的领导工作。

2)生产部负责对各相关部门或人员在安全、环保目标的实现、风险控制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公司工会对安全、环保绩效考核过程进行监督。

4)管理部依据结果对各相关部门或人员进行考核。

3、术语和定义。

是指基于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方针和目标,控制和消除风险取得的可测量结果。

1)本制度是绩效考核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安全、环保工作按照考核内容及标准,每月纳入各部门绩效考核,并捋考核结果报公司综合科兑现。

2)公司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根据年度目标实现情况,对各部门进行奖惩。奖励和处罚,应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思想教育与行政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3)安全、环保绩效考核原则是:权责对等,分期监测,从严从细,公平公开,奖惩升降,绩效优先。

4)根据考核内容,各部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改进计划和措施,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实现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

5、安全、环保绩效管理指标体系分为两个层次,即:公司与各部门签订的年度安全、环保目标责任书内容;各部门与班组、员工签订的年度安全目标责任书内容。

6、公司安全、环保的年度目标经过逐级分解,尽可能地做到细化、量化,便于进行测量控制和考核。各级责任部门按要求组织实施,确保指标的完成。同时要通过严格的贯彻落实尽可能使完成指标高于计划规定指标。

7、安全、环保实行季度与年终评比相结合的原则,对于季度先进个人和年度先进单位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

1)每年评选安全生产先进个人3名,经公司领导批准后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标准为:每人奖励500元。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参加季度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的评选:

a)在安全、环保工作中,有革新、发明创造并获得成效者;

b)在抢险过程中,使公司财产或人员免受损失或减少损失的有功人员;

d)在安全、环保工作中提出行之有效合理化建议,并取得良好经济效益的;

f)由于工作突出,本部门在季度绩效考核平均成绩达到前3名的。

2)年度评选安全生产先进班组1个,经公司领导批准后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标准为:按班组员工人均100元进行物质奖励。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参加年度安全生产先进班组的评选:

a)认真贯彻国家安全、环保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标准的;

d)获得当地安全、环保部门或国家电网公司、中电装备公司安全、环保先进荣誉称号的;

f)采用科学手段消除安全隐患,避免各类事故发生和经济损失的;

g)年度目标考核成绩在90分以上的。

8、发生责任性一般死亡、伤残等级为一级至三级以上的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火灾事故,公司依据上级主管部门做出的事故调查报告结论,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9、发生一起责任性重伤事故,对责任部门考核1000元整。

10、发生一起责任性轻伤事故,对责任部门考核500元整。

11、各部门及其人员瞒报、谎报事故(包括涉险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查处办法》(安监总政法【20xx】91号)和中电装备《安全生产绩效考核管理规定》(【20xx】19号)进行处罚。

12、瞒报、谎报事故行为,依照下列情形认定:

2)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